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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中小企業經營 影響
0 引言
中小企業是穩定國家財政收支的基礎,也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特別是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來源。中小企業通過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不僅為國家減少了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開支,同時也創造了大量的財富。中小企業所得稅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稅收優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降低了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加大了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額度,整合了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給中小企業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兩法”合并對中小企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它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稅負,甚至會導致企業經營戰略的調整。
1 新企業所得稅法作出的調整
1.1 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法人所得稅界定了納稅義務人,即只對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經營所得征收獨立的法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應以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關于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為依據,并兼用注冊登記標準和住所標準,認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不作為獨立納稅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匯總納稅。
1.2 納稅義務的范圍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算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項目,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與一定的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出于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與考慮。
1.3 稅率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另一顯著變化就是將所得稅率統一為25%。雖然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均為33%,但由于減免稅優惠和稅前列支標準項目不同,造成實際稅負差別很大。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1.4 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其中包括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還對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給與稅收優惠。
1.5 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稅務調整的一般規則、預約定價安排等相關程序規范了轉讓定價稅制,完善了納稅履行的規定,同時強化了反避稅條款。首先,明確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其次肯定了預約定價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一個重要方法;最后,規定關聯企業的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在征稅、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企業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義務。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經營的影響
2.1 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舊稅法中,兩檔照顧性稅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重新進行了界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與原企業所得稅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相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的稅率上升了2個百分點,這類企業較之以前加重了稅收負擔。但是,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只設置了一檔20%的稅率,縮小了稅率差的空間(5個百分點),較之原稅法事實上的18%、27%和33%幾檔全額累進稅率,從總體上看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還是下降的。對介于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收負擔也相對大減,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下,它與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稅負減少率相比也處于優勢,少了16.83個百分點(24.24-7.41%),更不用說是小型微利企業了。
其次,新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了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的扣除,提高了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2.2 有利于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稅法著眼于企業間稅負的公平,統一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稅率,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統一了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實現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無差別待遇,促進了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2.3 有利于增強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 從短期看,稅率降低對國家稅收產生一定影響。但從長遠看,通過統一稅前費用扣除、降低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一方面,中小企業的稅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處于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財務狀況的好轉,增加財務收益,加快資金積累,提高創新力和競爭力,擴大其生產經營規模;另一方面,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這將有效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將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2.4 有利于促進中小企業提升產品附加值 為促進我國產業升級,新稅法優惠政策調整對低附加值企業提出新要求。一般加工企業、低附加值的中小加工制造企業,不具備競爭優勢,特別是過去靠享受區域優惠政策照顧的企業,更要適時調整產業方向,提升產品附加值,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繼續保持發展的勢頭。
2.5 對財務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小企業財務人員素質普遍不高,而新稅法多處提出“合理性”原則,如何把握其“合理性”對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考驗。新稅法對部分企業的費用列支標準放寬,實質上也是一種對所企業的優惠政策。比如對工資列支額度的取消,對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以及廣告費等支出的額度變化,這些都是在今后賬務處理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3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是企業在合法經營范圍內的一種理財活動,屬于財務管理范疇。其籌劃的對象和落腳點是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主題是企業自身或者其授權委托的機構,籌劃的前提或基礎是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規,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所得稅負擔和降低納稅風險,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生產經營決策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選擇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必將給企業合理合法地減輕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益帶來的益處。
3.1 利用稅前扣除籌劃 稅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費用的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取消或提高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第一,工資薪金籌劃。可采用的措施有:①提高職工工資, 超支福利部分以工資形式列支;②持職工股的企業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獎金發放,當然在籌劃時應注意權衡職工工資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③在相同崗位要求條件下合理選擇人員,如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待業人員可以加計薪金稅除扣除,以獲取稅收優惠。
第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全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此條規定較以前標準有所提高。因此,可以適當統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列支比例,避免最后作納稅調整。
3.2 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由于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及稅收優惠政策都進行了較大調整,這必然會給新辦企業的稅務籌劃帶來影響。一些法人企業可以選擇投資設立下屬公司的方式進行稅收安排,即選擇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進行納稅籌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盈利或虧損,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居民企業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微利的情況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使集團公司整體稅負降低;在給母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應補稅差,則設立子公司對于整個集團公司來說,其稅負為子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和母公司就現金股利或利潤補交的所得稅差額。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其實現的利潤或虧損應當并入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納稅。如果是微利,總公司就其實現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時,不能減少公司的整體稅負;如果是虧損,可抵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巨額虧損的情況下,從而達到降低總公司的整體稅負。
3.3 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除規定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之外,還采用了優惠稅率,如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實施條例》第92條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了量上的規定: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通過計算,可以得出企業應稅所得的不可行區域為30萬元~32萬元,其中一個籌劃思路是將應稅所得控制在30萬以下,利用《實施條例》中一些允許扣除的規定,可實現應稅所得額的下降。另外,《實施條例》第9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稅所得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顧及到現實經濟活動中的交易方式和習慣,第23條又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于是,可以考慮通過合同將收入分期實現,并且實現跨年度收款,這樣可以減少當年的應稅所得并限制在30萬以下,又不影響正常的交易。另外一個籌劃思路就是減少費用的支出,從而擴大和提高應稅所得額使其超過32萬,當然這個思路不利于職工福利的改善和企業形象品牌的推廣,因此建議在預計應稅所得在32萬左右時采用。當然,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盈利,并且收益越大越好,所以從長遠來看,最好的籌劃思路則是不失時機地增強生產和銷售能力,突破32萬的規模,實現更多的應稅所得,這應該也是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優惠稅率的政策意圖所在。
3.4 利用產業優惠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這樣擴大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其中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沒有時間限制。同時,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可以利用這些產業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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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報道中的誤區
1 誤把宣傳當新聞。業務宣傳與新聞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的聯系:一是總目標相同,都為所從屬的階級或政治集團服務;二是都要傳遞某種信息;三是兩者的形式可以相互結合。兩者的區別在于:一是特征不同。新聞是新信息的傳播,重視時新性,業務宣傳是以一定的政治觀念或主張作依據而進行的一種主體闡述,只講時機(或時宜),不講時新;新聞傳播一般不允許重復,而業務宣傳可以同一內容反復傳播。二是價值觀念不同。新聞傳播的價值觀念著眼于“客方”,只要新聞受眾喜歡就行:業務宣傳著眼于“我方”,只要對我有利就行。
目前,涉稅報道多停留在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和稅收工作等方面,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居高臨下地宣傳他們的業務主張,告誡、警示社會納稅人該履行的義務,而忽視了報道對象應是社會公眾、廣大的納稅人。如某報刊登的《××市縣流動納稅服務車功能凸顯》,報道內容為此次開展流動納稅服務的效果、服務人次以及各級領導在總結會上的倡議發言等,只字未提流動納稅服務的范圍、享受流動納稅服務的途徑和渠道等這些社會公眾關心的問題。此類報道人為地割裂了公民納稅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等價交換關系。
2 熱衰于政策變動的炒作。稅收報道業務性強。近兩年的涉稅報道新聞點多集中反映在稅收政策變化上,新聞由頭多是稅種、稅目、稅率、征收方式的變動。大致有已經出臺的、尚在醞釀之中的、探索預見性的。由于稅務新聞過分熱衷于對政策變動的炒作,失實報道也相伴而生。如今年“兩會”期間熱議的諸多稅務話題還未成定論,網站就已經刊發了《今年或調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官方首提社保稅新稅種
或成收入分配改革重頭戲》等信息;各種被炒作的新稅種亦此起彼伏,如礦產資源稅、環境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報道,讓稅收這個關乎民生的政策操作變得撲朔迷離。而這些報道中較為普遍的是:報地方的土地政策:把傳聞、專家的個人看法或理論研究探討的內容當作政策來報。大量充斥媒體的這類報道給讀者造成了中國的稅收政策不穩定的錯覺。
3 缺乏可讀性。稅務新聞報道歷來是宣傳黨和國家的稅收工作方針和闡釋惠民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內容涉及稅種、稅目、稅率、征收方式等稅收專業術語。新聞來源多出自會議材料、領導講話等。如在××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中稅務新聞子欄目里刊登的《××市地方稅務局召開2010年信息工作會議》、《××市地稅局召開全市地方稅務稽查工作會議》等報道,文章導語交代時間、地點、會議內容、到會領導,主體部分交代會議情況,以領導的講話分點做結尾。寫法公式化,文字干癟,空話套話多,枯燥呆板,自己不愛看,納稅人不愛讀,政策法規的宣傳效果不佳。
避免報道誤區的措施
1 多視角闡述稅收問題是正確報道稅務新聞的基本業務要求。新聞媒體面對千家萬戶,對社會公眾影響極大,新聞從業人員應站在客觀的角度,把稅收放到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透視,以辯證的、全面的、開放式的思維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反映問題,既要關注政策的變化,又要更多地注重政策的解釋及深度報道,理順征稅人、納稅人、用稅人三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科技稅收優惠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
上的低稅率、減免等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
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目標分期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政策,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遵循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近期目標是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遠期目標則是著重培育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對象分類原則。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企業又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應本著有助于解決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的原則,分析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面臨的不同問題,分別制定對應的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業具有較為雄厚的技術創新基礎,稅收政策主要解決其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一系列進行技術創新的制約因素,這正是稅收政策的著力點。
第三,過程分段原則。根據前文關于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的分析,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生產的完整鏈條,稅收政策應尊重技術創新規律,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鏈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給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層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獨有職責,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相機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中央的統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機政策兩個組成部分。中央出臺全國統一使用的科技稅收政策,應注意政策的整體效率;在被賦予地方稅種上的一定減免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四個原則的指導下,目前的重點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現行科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相應調整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構建完善的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具體的政策目標應包括:一是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動力,解決技術創新的現實困難,并提供現實的增加預期收益、減少預期成本的機會;二是培育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政策環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三是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激發創新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既能解決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又是培育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
2 具體政策建議
(1)調整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糾正企業間的不平等待遇。可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展到標準較低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適當擴展到除“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可將對國內亟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短缺技術和創新項目給予15%的優惠稅率由特定地區轉為全國的普惠。
(2)強化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環節的激勵,確立研發稅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慮:一是取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限定在企業r&d支出比上年增長達到10%的規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當年支出與過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計算稅前扣除額,并限定享受優惠的最低r&d支出額;二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風險準備金,準予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當企業發生重大的研究與開發失敗和投資失敗時,允許用風險準備金彌補;三是可以通過進一步擴大費用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加速折舊所有單位研究開發用固定資產、縮短所有研發設備的折舊期限等措施,進一步減少企業研發投入的成本。
(3)創新稅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在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方面,對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稅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對轉讓科研成果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而對購買科研成果的企業,允許其將用來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進行當年稅前列支。如該企業用成果轉讓所得繼續投資于自主創新項目的,應給予再投資抵免,作為鼓勵企業再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此外,可考慮對企業購入的知識產權,縮短攤銷年限;而對于購人的進行技術創新的先進設備,不管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均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加速折舊的審批程序上,應該盡量簡化,縮短審批時間周期,改變逐級審批過程,采用兩級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業運用優惠政策。盡可能規定并適時更新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減少一事一批,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及手續繁瑣等問題。
(4)制定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一方面,對于企業購入進行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的先進設備的稅收優惠,現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下一步可考慮擴大增值稅關于設備的抵扣范圍和增加對中小科技企業購買設備的增值稅抵扣;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出技術產品進行銷售的稅收優惠,如對其當年的廣告支出實行全額稅前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對技術創新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
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經過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后形成創新性產品的企業,稅務機關退還其進口環節已繳納稅款等。
此外,要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強對科技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建議提高技術創新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生活費用扣除標準;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活動取得的各種獎金、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減征30%;鼓勵科研人員持股,對科技人員因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息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等,鼓勵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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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強工興市”戰略的實施,深入推進企業治亂減負工作和群眾滿意基層站所創建工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幫助企業促進發展,根據《關于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的通知》、《關于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在全市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的工作方案》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局范圍內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現就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制訂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創業富民、創新強市”戰略主線,牢固樹立“強工興市”發展理念,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以優化納稅環境為重點工作目標,以為企業減負為重要內容,不斷深化機關作風建設,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確保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服務企業百日活動”,落實優化企業發展的一系列重大舉措,不斷優化稅收環境,支持企業創業創新、促進我市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服務企業百日活動”具體工作內容
(一)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
由辦公室對現行的行政審批項目、審批程序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制作新的辦理涉稅事宜流程圖、涉稅事項審批程序一覽表上墻公布。
(二)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和創新稅收管理方法
1、落實優惠政策,增強發展后勁,為推進“兩創”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A.積極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B.全面支持生態城鄉建設,提高企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意識。
C.支持我市中小企業和私營經濟發展,增強經濟活力。
D.發揮稅收服務“三農”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農村建設。
E.切實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F.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稅政策,促進產品出口和外向型經濟發展。
G.用足用好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我市企業發展總部經濟。
2、規范行政管理,強化作風建設,為推進“兩創”戰略提供優質的服務支持。
A.進一步加大稅收宣傳培訓力度
利用各種方式進行稅收政策宣傳。通過建立立體的納稅宣傳、咨詢服務體系,通過短信、電子信箱、稅收宣傳刊物、咨詢電話等手段加大日常宣傳力度,以多種形式面向各級政府、納稅人和社會各界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
B.加強自身建設和部門協調,提供透明公正的稅收執法環境。
管理員送政策上門。管理員加強對納稅人開展日常稅收宣傳,對轄區內企業分類摸底,掌握轄區內企業減免稅情況,使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的,應告知其適用的優惠政策,使納稅人充分了解。
公開辦稅、推行陽光稅務。大力推進國稅部門信息公開,進一步實施“全程服務,陽光國稅”品牌建設,對各辦稅事項的辦理程序、內容、要求等進行全面公開,進一步推進辦稅“八公開”制度。
由政策法規科結合實際,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制訂《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為推進“兩創”戰略做好稅收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相關企業。
(三)強化中層干部聯系企業制度,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積極主動地服務好經濟發展大局
加強稅收與經濟關系的專題性分析,做好稅收政策調研,認真研究實施新所得稅法給地方經濟發展、產業走向、地方財力帶來的變化和影響,分析國際市場變化、人民幣升值、出口退稅率變化對出口經濟的影響,并提出可行性的措施建議,為地方經濟發展和黨政領導決策當好稅收上的參謀。實行中層以上干部聯系重點納稅企業制度,對全市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或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130戶企業由中層以上干部進行分工聯系,及時了解企業的生產發展狀況和服務需求,協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中層干部每季至少一次到所聯系企業進行調研,認真聽取納稅人的呼聲,并寫出調查報告。
(四)對辦稅大廳功能進行整合
對辦稅大廳各窗口功能進行整合,實行“一窗統辦”,切實提高辦事效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實施;稅率政策
我國政府早在二零零八年就已經展開了稅法改革工作,新企業的所得稅自建立到實施已經有半年的時間,隨著新稅法的改革與實施,企業繳稅的流程不斷規范,我國的稅收收入不斷增長,其中企業所得稅占據了很大一部分。盡管實施了稅法改革后會使得企業的凈收益有所減少,但是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企業的所得稅自稅法改革后不斷增長,這與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分不開。但是當前企業的所得稅實施中依舊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在今后的工作中應該充分意識到這些不足之處并且加以改正。
一、新企業所得稅頒布的背景
1.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實力與科技水平不斷提升,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積極轉型與升級,因此發展模式越來越科學,獲得的經濟收益也不斷增長,這就為我們改革稅法提供了基本的物質基礎,對新稅法的頒布十分有利。
2.內外資企業稅法政策差異較大
當前的稅法改革主要是針對新企業的,而對于就企業的所得稅法來說依舊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這就導致了內外企業抒發政策存在較大的差異,為了幫助企業更好地展開交稅工作,必須要對當前的稅法進行改革和創新,充分滿足不同企業發展的需要。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意義
1.有利于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盡管市場經濟制度的運行給我國經濟的發展帶去了巨大的活力,但是市場經濟也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市場經濟制度不健全使得市場競爭秩序混亂,許多企業的合法權益與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得不到基本的保證,而實施新稅法使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健全,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中對企業的所得稅繳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鼓勵企業積極對當前的產業進行升級和轉移,不斷降低能耗和生產成本,這對于企業今后的發展來說十分必要。只有企業不斷轉變當前的生產模式才能保證和新稅法的要求達成一致。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投資能力
新稅法中主張將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與外資企業的所得稅進行區別對待,對于那些內資企業來說,其自身實力與規模十分有限,政府為了促進內資企業的發展使得內資企業的稅率得到了有效降低,而對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率有所提高,這樣的做法可以使得企業的投資能力不斷提高。
4.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中的所得稅率有所降低,這就給企業提供了更多的凈收益,使得企業有足夠的物質基礎對當前的生產技術進行改革和創新,從而不斷提高了企業的綜合實力與核心競爭力,對于企業的發展來說十分有利。
三、新企業所得稅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納稅人認定問題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繳納時會受到很多方面的影響,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納稅人的認定。新企業所得稅就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對納稅人進行了明確的區分,認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都是構成納稅人的部分,并且對二者所要繳納的所得稅額進行了規定,居民企業需要交納全部所得稅,而非居民企業只需要繳納部分所得稅。
2.納稅和就地預繳稅問題
新稅法中還對納稅地點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指出居民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可以選擇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而非居民企業的營業機構超過兩個的,可以選擇匯總納稅或者主要機構進行納稅。通過對納稅地點進行明確規定,給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繳納工作提供了基礎的指導。
3.稅率設計與中小企業稅負問題
新企業稅法中還對稅率與中小企業的稅負作出了詳細的解釋,其中指出新企業的所得稅法中的稅率主要有三種類型,而不同規模的企業往往需要繳納不同額度的稅負,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的基本收益,但是當前依舊存在著中小企業稅負過重的問題。
4.稅收征管問題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政府稅收收入的重要來源,而獲得企業所得稅的根本途徑就是進行稅收征管,新企業所得稅中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征管進行了明確規定,指出根據企業成立時間的長短來劃分不同的征稅標準,早于二零林那二年成立的企業征稅應該由地稅負責。但是在實踐中依舊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這是因為地稅部門的實際資源有限,無法滿足大量企業所得稅繳納管理的需要,導致征稅過程產生較大困難。
四、針對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的對策
1.采用“層次測試法”來掌握實際管理和控制機構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當前各國的企業都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企業的生產模式和經營模式都有了較大的轉變與創新,為了保證企業管理與決策的效率,董事會開始出現并且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部門,負責企業的日常業務的討論與管理,對企業的發展產生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新型管理機制開始出現,董事會的作用逐漸被削弱,因此一個企業要想召集董事會成員召開董事會開始出現困難,無法確定好合適的開會地點,這就使得董事會的作用無法得到充分發揮。當前的企業在確定董事會召開地點時往往是選擇內部的管理機構,在今后的工作中應該不斷豐富董事會召開地點的選擇方法,保證滿足不同董事會成員的需求,這樣才能提高召開董事會的效率。
我國當前的董事會地點選擇方法依舊較為落后于封建,無法充分滿足時展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應該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我們在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時發現他們經常采用的一個方法就是“層次測試法”,下面我們將對這個方法進行具體的解釋說明。
層次測試法主要分為三個不同的部分,第一層主要是用于測試企業的經濟資源、基礎設施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實際利用程度;第二層主要是分析好企業的活動功能,從而選擇出企業合適的管理機構;第三層則是根據企業前兩層的測試來選擇出科學的管理地點來召開董事大會。
2.增加優惠稅率檔次來減輕中小企業負擔
新企業稅法中對中小企業的稅率實施了減少政策,保證中小企業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政策優惠,從而獲得進一步的發展。中小企業自身的規模和經濟實力十分有限,如果承擔和大型企業一樣額度的稅率那么其基本的發展將無法繼續,因此對中小企業實施稅率優惠政策十分必要。但是我們發現盡管新企業稅法中采取了對中小企業的稅率優惠政策,但是依舊無法很好地減少企業的負擔,這是因為中小企業的資本有限,內部員工的專業素質得不到保證,企業無法給其提供專業的培訓,使得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較低,無法充分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應該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加強對員工的選拔與培訓,給員工提供合理的薪酬,建立起健全的激勵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熱情,從而加強員工之間的競爭,只有這樣才能給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多活力。
同時,政府部門還應該結合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加強對新稅法的調整,在規定中小企業的稅率時應該盡可能地考慮到中小企業的實際收益情況,從而采取增加優惠稅率檔次來給中小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降低中小企業所要繳納的所得稅額度,幫助中小企業降低稅收負擔,促進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3.區分國稅和地稅的管理權限
在實施新企業稅法中我們依舊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使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際效率十分有限。在今后的工作中應該提高對新稅法的認識和利用程度,做好區分國稅和地稅的工作,這是因為當前由于對新稅法的宣傳力度不夠,使得較多的人開始混淆國稅與地稅的概念,無法很好地區分二者的管理權限,這就使得新企業所得稅無法充分發揮其效用。當前已經有較多的學者開始研究我國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并且對國稅與地稅有了一定的認知,但是綜合來看,當前已經出現的關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理論存在著較大差異,不同學者的立場不同,因此所得出的結論也有所不同。
國稅和地稅盡管存在著很多相似之處,但是從根本上來說二者是不同的,無論是征管力度還是征管水平都存在著較大差異,國稅涉及到的領域較多,因此實際的業務量遠遠超過了地稅,地稅的實際征稅力度也無法與國稅相比較。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應該根據國稅與地稅的實際特點來選擇合適的征收標準,當前征收國稅與地稅的標準還受到工商登記時間的影響,這一做法十分不合理,在今后的工作中應該廢除這一制度,按照流轉稅的實際特點來選擇相關的征稅范圍,只有這樣才能做好國稅與地稅的區分工作。
還應該對當前的所得稅劃分范圍進行重新的界定,為了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政府鼓勵個人投資,這一做法也使得企業的稅法登記方法較為隨意,無法充分滿足當前新企業稅法制度的需要,出現了較多的偷稅漏稅情況。
五、結語
無論是國稅還是地稅都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相關部門在征收所得稅時應該保證實際行動與新企業所得稅中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政府基本的稅收收入。同時,在對企業征收所得稅時往往會出現較大糾紛,因此稅務部門應該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保證其既具備專業素質,又具備一定的調節能力,當發生糾紛時可以做好與稅收主體的溝通工作,減少矛盾,保證征稅工作的效率。還應該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實現資源共享與信息共享,這樣才能降低運行成本,不斷提高我國政府部門的稅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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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導重視,全面推進。自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以來,我局及時成立和調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分管局長和責任科室,并要求按照上級文件,抓好政策性、管理性文件、規章、規定、公告等及時公示,在全面、深入、規范上下功夫。全面,就是將職能公開、辦事程序公開、辦事結果公開、辦事人員公開,即凡是不屬于保密范疇的都要公開;深入,就是全過程、全方位地公開,對制定涉及納稅人利益的政策、制度都要公開。規范,就是要形成制度,出《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堅持將此項工作認真開展下去。
2.完善制度,建立機制。在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程中,為了使工作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局認真研究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文件,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推行的范圍、內容、方式。結合推行政府信息公開,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內部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做到明確職責、措施到位,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列入科室工作目標考核,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落到實處。
3.突出重點,全面公開。在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程中,我局從公開決策程序、公開權力運行入手,將稅收執行情況,國稅稅收政策、工作動態等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編印《縣國家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手冊,內容包括我局職責范圍、納稅人的權力與義務、稅收政策與辦稅程序、服務時限與承諾、涉稅審批事項、行為規范與工作紀律、監督和舉報共七個方面,免費向納稅人分送手冊;及時更新縣政府網站國稅子網站,各項更新工作均按要求嚴格落實;每季度編印《稅收法規公告》,及時為納稅人送上最新稅法、法規、政策;為推進創業創新戰略,重點提出《縣國稅局推進創業創新服務經濟發展33條措施》,組織稅收管理員逐家上門宣傳服務。
一、強化服務意識優化服務環境
稅收服務,是稅務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在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強化稅務稽查服務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全體稽查人員的宗旨、廉潔、法律意識教育,徹底轉變與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不相適應的思維模式和思想觀念,牢固樹立稅收管理服務的新理念,把納稅服務作為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組成部分落實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規范稅務稽查的執法行為。堅持依法辦事,公正、公平地執行好稅法。在內部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要嚴格按照稽查工作規程規范操作,強化執法權力的制約制衡。同時,要加大廉政建設力度,從根本上鏟除執法不公,的現象,促進公開、公正執法。二是要依法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宣傳到位,增強納稅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另一方面要認真落實和執行稅務執法責任制和違法責任追究制,加大對侵犯納稅人權利的責任追究,促進執法人員嚴格掌握并穩妥實施“懲罰”措施,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開辦稅、服務承諾、限時查結,推行稽查回訪、稽查服務考評制度,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環境,全面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全社會特別是廣大納稅人中,樹起稅務稽查執法的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優良形象。
二、加強稅法宣傳搞好納稅輔導
稅務稽查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的特點,圍繞納稅服務需求開展有效服務。從納稅服務需求來看,納稅人最需要的服務是稅收法律、政策及時宣傳到位,納稅核算輔導工作到位。從我們走訪座談來看,來之民營企業、改制企業和老企業的新會計人員對這方面呼聲很高,要求強烈。這方面的服務到位了,即可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規避偷稅行為的發生,促進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降低國家稅收和納稅人納稅的風險,節約稅收征納成本,也可更好地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稽查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稽查人員“懂稅法、懂政策、懂財務”的資源優勢,下力氣抓好這方面的服務工作。我們建議在稽查局內增設“稅收咨詢?納稅輔導”辦公室,專門負責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政策咨詢和上門納稅核算輔導工作。同時,要求全體稽查人員將納稅服務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終,邊檢查、邊宣傳、邊輔導,做到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相結合,讓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質服務的過程中,主動接受納稅檢查,在接受檢查的過程中享受稅收優質服務,使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和合法權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護。
三、提高選案質量科學制定計劃
提高選案質量,科學制定稽查計劃,即可避免無效檢查、盲目檢查給納稅人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質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選案準確性和稽查計劃的科學性,既是規范稽查執法行為,優化稅務執法環境的內在要求,也是強化稽查服務的重要體現。提高選案質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納稅評估制度。建議管理、征收、發票各環節應半年或一個納稅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選案股提供一次納稅人分戶納稅資料信息,選案環節對所有納稅資料結合稽查案卷的歷史資料進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機結合方法對年度檢查對象進行初步篩選。由縣局牽頭組織稽查、征管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將納稅人納稅情況綜合進行科學地評估。結合以前一至兩年的稽查信息,按照總局《納稅信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根據納稅信譽程度進行綜合評估,對納稅人分戶建檔定級,實行ABCD四級管理制度。對A級納稅戶,兩年免出稅務稽查;對C級和D級納稅人,列入當年稽查對象和稽查計劃,進行重點檢查。進而提高選案的準確率和制定稽查計劃的科學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現象,減輕納稅人負擔。
四、改進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從稽查實踐情況來看,稽查方式不當及馬拉松式的檢查,是納稅人最不歡迎的,它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影響納稅人的情緒,也影響征納雙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進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強化稅務稽查優質服務的一個重要途徑。一是建立稅務稽查預警機制,采取預警式的稽查。對納稅評估,認為納稅人可能有輕微違法行為,漏稅數額未達到立案標準,且通過自查能積極主動補繳稅款的;以及生產經營正常,但連續三個月零申報的納稅人,且稅額未達到立案標準的,由稽查部門書面
通知納稅人進行自查,重新申報納稅,或對其某些行為作出解釋,對拒不申報和解釋的,才立案稽查。使納稅人有一個自查改過的機會,體現了稅收執法的人性化。二是對財務健全的納稅人全面實施調賬稽查,各稅統查,減少納稅人接待成本,檢查完畢后,通知納稅人對檢查事實及可能給予罰款處罰的事項,進行認定和陳述。防止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處罰不當,給納稅人利益造成損害。三是開展約談式稽查。對發票使用、財務核算正規,納稅態度好、誠信度高的納稅人,實行約談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檢查時限制和案件質量評審制。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提高辦案速度,并通過質量評審制度,促進規范辦案,提高質效。
關鍵詞: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1)04-0037-04
最近幾十年,人類社會生產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能源消耗也急劇增加。一方面,能源消耗的迅速增長使得地區環境和全球環境的變化越來越大;另一方面,能源成本已經占到高耗能企業成本中相當大的比重,如何開源節流已成為能源行業積極探索的重大問題之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世界能源危機時期。石油能源危機使發達國家能源費用大幅度提高,各個國家都轉向依靠本國能源、節約能源的能源戰略。于是,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先進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場化運作的節能機制在西方國家迅速發展起來,尤其在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節能服務公司已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我國近年來也在節能領域積極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鑒于此,本文擬探討如何從稅收政策角度推動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發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與狀況
1.合同能源管理機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將節能服務項目減少的能耗費用來支付全部項目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是市場化的節能機制。合同能源管理通過節能服務專業化,實現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改造企業和社會三方共贏的一種市場化節能新機制。針對不同的主體,這些效益主要表現在:第一,對節能服務公司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使得一批有節能改造想法卻無資金和技術實力的中小型企業紛紛加入到節能改造的團隊中來,無形中拓寬了改造市場,為節能服務公司帶來了更多的潛在客戶;第二,對節能改造企業而言,企業不需要投入資金,也不需要承擔技術風險和經濟風險,就可以完成節能技術改造,同時分享項目的部分節能效益,而且合同期滿后節能設備和全部節能效益全部歸節能改造企業所有;第三,對社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能更好地推動節能改造項目的進行,緩解能源緊張的趨勢,也使得生態環境效益大大增加。
2.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狀況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引入我國十幾年來,大大促進了國內節能企業的發展,但其發展進程仍比較緩慢。
①政策缺位導致合同能源管理發展遲緩。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發展起來的新生事物,與之相關的政策還不盡完善。首先,現行公共財政管理體制下,公共機構支付的節能服務費用通常還沒有相應的支出科目;其次,目前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項目資金主要針對大型節能改造企業,扶持節能服務公司發展的政策還沒有足夠的吸引力;最后,國家缺乏強制性的規定以及經濟激勵手段,促使廣大企業實施節能改造,并且對能源利用效率較低的企業或行為沒有明顯的懲罰措施。
②融資困難導致合同能源管理發展萎縮。根據國外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經驗,節能服務公司一般都需要為節能改造企業提供建設改造資金、采購相應的設備并實施節能服務改造工程。但是,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節能服務公司都是中小型企業,規模較小,經濟實力不足,一旦承接的項目過多或過大,資金壓力就可能壓垮這些公司。節能服務公司一旦沒有充足的資金保障,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就將陷入十分被動的局面,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也會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視作高風險項目,因此,資金籌集渠道及規模等困難是造成我國合同能源管理萎縮的主要因素。
③技術欠缺導致合同能源管理發展落后。節能服務公司為節能需求企業提供節能新產品和新技術是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核心。一般來說,需要節能改造的大型企業對合同能源管理都是比較認同的,因為其自身也需要通過節約成本提高其在自身領域的競爭力,所以都十分歡迎節能服務公司,特別是有相當實力的公司為企業提供資金、技術、設備和相應的節能診斷、節能改造和后繼的不斷提高能效的增值服務。但是,如何客觀公正的評價節能的效果并得到參與各方認可,包括是否需要第三方認證機構參與;雙方如何分享持續的節能效益,是否存在扯皮;節能改造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即使初期達成一致,后期是否又會出現新的情況?這些都是問題。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我國很多節能服務公司成立時間太短,大多是民營企業,另一方面,節能服務往往涉及專業非常多,綜合度強,目前的節能服務公司和實力相對薄弱,技術能力較單一,企業公眾難免會對節能改造工作的效果有所擔心,從而影響其實施的積極性。
二、發達國家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稅收政策經驗
合同能源管理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一個充滿活力與希望的新興產業,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正在全球很多國家如火如荼地展開。
1.日本
長期以來,日本由于其地理條件的局限性,以及發達的經濟對能源有很大的需求,因此它對節能降耗一直相當重視,其利用稅收政策引導合同能源管理及其節能產業的發展很有成效,并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稅收體制。
首先,完善的燃油稅收政策補貼節能新技術研發和應用。日本政府對創新一直比較重視,對節能服務的創新模式也同樣如此。由于日本是一個工業大國,并且也是汽車生產與消費大國,其燃油的消耗量巨大,再結合其他方面的考慮與經濟發展的需要,日本針對能源產品實施了高額的稅收政策,即運用高額的燃油稅收政策所得的資金,積極推進科研機構、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發展并促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其次,全面的稅收優惠措施推進節能產品的廣泛應用。日本政府根據政策制定節能產品目錄,對目錄中的節能產品與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和稅收減免,并根據不同產品的能效水平,制定不同等級的稅率,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此外,為鼓勵節能設備推廣運用,政府鼓勵銀行給節能項目提供低息貸款,促進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廣泛實施。
2.德國
德國礦產資源十分豐富,但其工業區污染較嚴重,促使其在稅收政策制定方面對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提供特別支持。由于德國技術力量雄厚,能源供給單位分散且廣泛,所以政策方面也根據實際實施節能減排的各方利益做了充分的考慮。
首先,開征燃油稅,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新機制。德國在1999年就開始了環境生態方面的稅收改革實踐。開征燃油稅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減少了企業和個人對燃油的依賴程度,鼓勵消費者使用新能源,達到節能環保的目的。與此同時,用取得燃油稅的部分收入再投入到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探索研究中去,走出一條低消費、高效率的能源利用的道路。
其次,個別產業稅收優惠與高額征收稅費并舉。政府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的重視在很多
地方都有體現。例如,消費者如果購買節能環保汽車或者其他節能產品,政府會根據購買的實際情況給予稅收優惠,甚至有相應的消費補貼;相反,如果消費者購買大排量高耗能的汽車或者其他高耗能產品,政府就會對其征收高額稅費,從而限制能源的過度消費。
3.值得借鑒的經驗
由于能源的日益緊張,世界各國都積極發展合同能源管理與節能服務產業,經過長期研究和實踐,發達國家關于推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相關稅收政策比較完善。總體上可歸納為三個方面:第一,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節能減排;第二,采取開征新稅種、提高稅率的方法或是擴大征稅范圍等措施,提高納稅人的納稅負擔,使其認識到節能減排的重要性;第三,針對能耗高的企業征收相對高的稅款,取得的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技術開發、設備采購,激勵低耗能企業進一步挖掘潛力,從而向節能環保方向發展,改變資源利用方式。
三、推動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借鑒發達國家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經驗,我國政府應該制定合理的稅收優惠以及懲罰性的稅收政策以激勵和規范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
1.強化稅收優惠,降低合同能源管理技術與資本壓力
加快培育和發展節能服務企業,加強宣傳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從國家角度不斷強化節能減排技術改造要求,國家相關部委最新《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從2011年1月1日起,獲得資質的節能服務公司都可以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從而享有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多項稅收優惠,獲得政府有力支持,大大提高其積極性。筆者認為國家出臺的關于具體稅種的優惠政策確實能夠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若在其他方面同時采取稅收優惠激勵政策,其效果會更加明顯。
第一,政府對合同能源管理承擔相關的技術開發風險,提高企業研發新技術的熱情,促使新技術不斷的開發出來并應用于實踐,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強大的技術保障。此外,要加強科研院校、研發機構等激勵工作,鼓勵相關的宣傳機構、咨詢機構做好宣傳工作,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理念、促進節能減排政策的傳播和普及,為合同能源管理的未來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第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節能服務公司的成本。一般節能服務公司規模較小,大部分都是民營企業,資金都比較欠缺,如果稅務部門對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合法渠道取得資金的利息能夠進行稅前扣除,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節能服務公司的利息負擔。同時,鑒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意義和風險,最重要的是對那些給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或個體都進行一定的稅收減免”J,從而增加參與各方的利潤率,提高他們的積極性。
總之,合同能源管理需要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努力建設,只有這樣,才能快速提高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規模以及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