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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在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曾發生過大量商業銀行的倒閉事件:初期每年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為兩位數,1987~1991年平均每年則達到200家,最高一年達到250家。銀行的大量倒閉使得凝聚的人們血汗的儲蓄頃刻間灰飛煙滅,嚴重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統的穩定。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由于投保銀行可以從保險機構取得資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賠,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歷史經驗和國際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抵御金融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國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的戰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和風險防范體系,是否應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自然成為了各方關注和討論的重點問題。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為有效借鑒國際經驗,以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于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后,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后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么由于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并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卷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于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占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御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于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帳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并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銀行商業化步伐已逐步加快。為了保證我國存款人權益不受損害,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保護正常的國際交往,實行存款保險勢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我國現在的存款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破產風險客觀存在。在我國商業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各項存款,一般國有商業銀行中各項存款在資金來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儲蓄存款則要占到一半,銀行的自有資金即資本金不足的情況普遍存在,資產負債流動性不對稱,這就大大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現大規模的經濟不景氣,就很可能出現支付危機。此外,各種信用,流動,利率風險也加大了銀行經營的難度。
其次,我國正在努力轉換銀行經營機制,建立我過金融組織體系,這樣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國家為銀行保險"的舊體制,增強我國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的需要。而少了國家的保護銀行特別是一些以前國家特別照顧的大銀行的風險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險制度正好能規避其中的風險奠定銀行轉軌的基礎。
第三,我國現今居民投資渠道日益增多,而國家對國民儲蓄率的穩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較高的儲蓄率無論對國家經濟,企業還是銀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積極作用。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能減輕公眾的擔心,增強公眾信心,從而提高和穩定國民儲蓄率。
第四,我國已經加入WTO,而我國各類金融機構也正要走向世界,與此同時,外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將進入我國市場,這樣一來我國金融業面臨的風險無論從范圍上講,還是程度上看都將是空前的,國際上金融自由化已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潮流,相繼而來的是各類金融業務的交叉發展,這種日趨白熱化的競爭將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因此為了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必須實行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
第五,我國金融業雖正處于健康發展階段,但因多種原因形成和積累的金融風險也逐步暴露。央行雖然調整和充實了監管力度,改進了監管手段,對存在嚴重金融風險的機構分別采取財政注資,央行接管,銀行收購,債權轉股權和關閉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環境中仍潛伏著風險和隱患。90年代中期,我國先后爆發了中銀信托投資公司,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失敗,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機,以及海南發展銀行關閉,廣東信托投資公司破產等事件。這表明,那些累積的金融風險已開始在個別地區和個別金融機構釋放出來。
總的說來,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也有弊,但無論是從客觀需要還是問題的解決上,我國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當然我們可以借鑒西方成功的經驗,使我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上少走彎路。
三、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驟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不要操之過急,不妨先在各商業銀行的系統內部實行存款保險,或按區域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國集中統一的存款保險制度過渡。這樣一個緩沖是可以讓執行者接受的。
2、確立金融效率為監管目標,制定相應的獎懲標準和制度,以不實施監管的金融體系的社會福利為下限,以實施最優監管的社會福利為上限,將監管的業績與金融體系的社會福利直接掛鉤,然后根據業績來確定獎懲方案和數額。
3、對金融機構管理者實施管理補償制度,以調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沖突。
中國加入WTO后,國內市場必須與國際市場接軌,建立統一、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迎接挑戰。本文中論述的活躍的、有彈性的、全面的監管體系僅是描述了金融監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將其融入到每一項基本規則中,體現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筆者認為,不妨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產業政策,壯大我國金融機構的力量。創造條件,穩步推進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混業經營,培植實力雄厚、競爭力強的跨國金融機構,以適應入世后面臨的挑戰。
其次,積極貫徹“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加強銀行貸款風險管理,減少不良資產。
再則,金融改革我國尚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能夠調整和規范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還要尊重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取消“超國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并且,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銀行管理經驗,促進國際間金融監管的合作,倡導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機的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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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恩教授曾將金融系統比作馬戲團。經營金融機構就像雜技演員走鋼絲,除非雜技演員能完成優美高難動作,否則觀眾不會捧場。為了避免意外,鋼絲繩下會設一安全網。但如果演員表演的節目沒有失敗的可能,自然失去觀眾。在經濟生活中,演員是銀行,觀眾既是投資者也是儲蓄者。存款者和投資人希望銀行適當地冒險,從而享受經濟成長的果實,但不希望銀行冒與投資回報不相稱的風險。經營不佳的銀行被淘汰是金融系統良性循環的必備條件.
如果以資產質量為標準,中國的國有銀行甚至不如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銀行。但由于存款人堅信中國政府會動員一切手段避免系統性危機,因此與很多發展中國家不同的是,中國實際已有一個隱形的存款保險。由于公眾一向把國有銀行的信譽與中央政府的信譽等同,這種隱形存款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已變得非常明確。再加上人民幣資本項目不可兌換,利率受管制,國內儲蓄者不可能也不必要通過利率變化來監視銀行的經營狀況.隨著銀行競爭的加劇以及利率管制的逐漸放松,存款人不可能永遠指望中國政府對所有銀行存款擔保。
國外銀行帶來的競爭將給中國國內的存款人更多的選擇。同時,中國正在受到資本項目逐漸開放的沖擊,對QFII (合格的國外機構投資者)和QDII(合格的國內機構投資者)的政策考慮,表明決策者已意識到資本項目在未來幾年中將受到沖擊。盡管人民幣匯率在未來幾年中很可能會保持穩定, 但人民幣的國際化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實際上香港許多店鋪早已接受人民幣作為支付手段,一旦人民幣在香港更廣泛地流通,國內企業通過香港進行人民幣融資將很快成為現實。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勢必對國內利率造成上升壓力,因為投資者和儲蓄者可以比過去作出更多的投資選擇。這意味著,國內利率與國際利率接軌的進程會比政策執行者的期望來得快。
中國金融改革已對監管當局提出嚴峻挑戰。國家信用對銀行存款的隱形擔保肯定無法長期維持。由于金融改革的目的是淡化政府對信貸的控制,因此建立一個明確的存款保險是必要的。但明確的存款保險的建立不應以助長道德風險為代價。以美國銀行史為例, 商業銀行破產數目和比例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反而增加。
就中國的具體情況而言,如果存款保險的設立可以使商業銀行信譽和政府信譽脫節,這無疑是好事。但存款保險一定要設有上限,而且存款保險的聯保極其必要。聯保的道理很簡單,保險只保存款的一個固定比例。比如說,存款人80%的存款在被保范圍內.,如果銀行破產, 存款人將失去20%的財產。聯保的目的是使存款人在一定程度上與銀行共患難。這樣,存款人就有動機監視銀行風險,聯保就可以減少道德風險,政府也不會濫用納稅人的錢去救助銀行。
存款保險制度有顯性(explicit)和隱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說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后者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沒有法律說明或者正式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提供兜底。
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較快發展。據一項較新的調查顯示(DemirgucKunt、Kane和Laeven,2004),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事實上,在過去的30年里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這種迅速的發展得益于兩股力量的推動:
一是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歐盟的《歐盟存款保險制度管理條例》在歐洲地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條例明確要求成員國必須全部建立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歐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因此由1995年的11個上升到2000年的32個。
二是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1990年以來,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的國家集中在經濟轉型國家、加入或擬加入歐盟的中東歐國家和一些非洲國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很多國家是在危機期間建立或者修訂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例如,泰國、馬來西亞和韓國的存款保險體系是在1996~1998年間創建的。從目前發展的趨勢來看,會有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通過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存在很長時間。長期以來,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其實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正因為這個原因,儲戶才愿意把錢存在當時不良貸款巨大、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的四大國有銀行。雖然目前還沒有出現過大面積的銀行系統性支付危機,但并不能說明我國不存在銀行破產的可能性。我國一直對“問題”金融機構采取行政處置的辦法,并以國家信用向國有銀行提供隱性擔保,這本質上就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例如: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因為兌付危機被關閉;2001浙江臺州泰隆城市信用社引發擠兌風潮;2004年6月,由于出現嚴重支付危機,青海省格爾木市的昆侖等8家農村信用社被撤銷。由于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為了保護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這些金融機構關閉最后埋單人都是央行。僅在青海格爾木市8家農信社事件中,國家就提供兌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資金超過5000萬元。這些金融事件使隱形存款保險的弊端顯現無遺,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改革深化的障礙。
首先,在風險處置中,國家對個人債權多實行全額兌付,雖然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帶來了道德風險。金融機構關閉往往以央行再貸款的形式墊付。再貸款屬于變相的向社會發放基礎貨幣,可能引發通貨膨脹。對于執掌貨幣政策的央行來說,一再發放再貸款,扮演“救火隊”的角色很是尷尬,外界對央行的此種做法多有非議,不利于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其次,隨著國有銀行的股權多元化,必將引入更多的外部投資者;轉型后國有銀行已轉變成股份制銀行,通過市場化方式經營。如果發生問題后依然全盤埋單,必將受到是否合理的質疑。
最后,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也給銀行業開放埋下了隱患。依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6年銀行業就將全面放開地域限制,如果那時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外資銀行無力支付或倒閉,是否還要國家埋單?如果不埋單是否會有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順應時代的發展廢棄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盡早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從長遠看,政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維護我國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必然選擇。
二、中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從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國有銀行是由國家投資主辦的,由于沒有明確地建立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投入國家資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國家扶持的對象傾向于國有銀行,這種情況增加了存款人對國有銀行的信心。國有銀行依靠國家力量,這種體制可以導致存款人寧愿從其他商業銀行里提款而增加國有銀行存款額的現象。這樣一來民間商業銀行和國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國有銀行之間的競爭就顯得缺乏平等的地位。根據中國入世時的承諾,金融業方面也必須對外資銀行開放。但是筆者認為,現在中國采用的制度對外資銀行來說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競爭的地位也沒有保障。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和外資銀行的增加,中國沒有制定存款保險制度而由國家來扶持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的金融安全網體系是缺乏公平競爭因素的,會受到國際上的批評。
2、當銀行倒閉時,中國目前實行的政府實施相關措施而補救金融機構的方法,因其政策的任意性可能增加道德風險。銀行經營不善時,監管機構和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之間的特別密切關系是行政部門腐敗的一個原因。國有銀行一直依靠跟政府部門的特別關系來解決問題,那么,這些銀行的內部管理、信用管理等也不會改善,國際競爭力不會提高。導致這些情況的原因之一是沒有明確規定對銀行補救方法而用很模糊的標準來實施措施。為了改善中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現在我們需要的是具有透明度的銀行安全網,即存款保險制度、P&A和早期處理制度等銀行破產法制度,除了系統性金融機構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存在以外,應盡量避免任意性的政府相關措施。
3、政府或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的辦法,由于政府承擔保全債權人利益,需要大量的國家資金。該辦法使原來已過重的財政負擔更加緊張。如1995年中銀信托投資公司,1997年中
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和中國新技術創業發展公司分別被托管,其全部債權債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實際上是政府承擔了損失。從美國、日本的經驗來看,政府可以通過制定其他辦法來構筑公共安全網以解決財政負擔過重問題。
最后,據其他國家的經驗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的如“道德風險”等負面影響相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等優點,比較起來利大于弊。因為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話,對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非常嚴重致命的問題。如果中國經濟增長減慢,同時政府未能采取適當措施的話,銀行的較高不良債權比率和大量的不良債權可能造成一些銀行的經營危機,還有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危機。綜合上述四點理由,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現階段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要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增強、經營水平提升,為籌集存款保險基金提供資金支持。占據70%儲蓄存款份額的4家國有商業銀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近年來的經營中不斷得到各方支持,競爭力水平提升,經營能力提高,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呈下降趨勢,資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1%,不良貸款比率下降至6%。特別是,2002年人民銀行制定實施了《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后,各家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逐年遞增,對于不良貸款的覆蓋率提高。按照《關于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的規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資產撥備覆蓋率達到60%,建行達到80%;2007年繼續增長。這表明,以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為主的商業銀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彌補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損失,從而使商業銀行籌措資金交納存款保險費提供可能。
2.銀行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的分離使存款保險制度具備了組織框架保證。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立了銀行業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中分離的新金融監管體制。從而保證了人民銀行專司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做好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銀監會專司銀行業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水平,構建完整的銀行審慎監管體系核心。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業審慎監管密切相關,互相制約。存款保險組織不能成為銀監會的內設機構,否則,兩種金融風險防范往往無法起到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作用。存款保險制度與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也是密切聯系,相互補充。在最后貸款人之前需要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為其前置防線。存款保險組織同樣需要獨立于人民銀行,否則,人民銀行一旦濫用權力,無法確保存款保險基金的使用不與最后貸款相混同。
由此看來,銀監會獨立于人民銀行成立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構建了組織框架上的保證。
3.金融生態環境受到重視,存款保險制度引弦待發。近年來,我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宏觀經濟保持快速健康發展,金融體系運行平穩,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宏觀環境;中國銀行業會計準則不斷改進并與國際接軌,銀行機構的會計處理得到規范,信息披露質量和透明度提高;金融法制體系逐步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以及明年實施的《破產法》,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了相關法律保障。
在以上基礎上,設計得當的存款保險制度將是形成各種合理的激勵機制以促進存款保險制度所涉及的各方良性發展,從而成為維護金融穩定的有效途徑。目前,我國金融業改革日益深化,金融體系平穩運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已基本成熟,社會各界對中國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基本形成了共識。
作為一國金融體系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存款保險制度建設一直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中一項重大的理論和實踐課題。從20世紀80年代末的理論爭鳴開始,我國就在探索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的現實性和可行性,而9月中旬央行舉辦的存款保險國際論壇對這一問題的討論推向了白熱化。為此,本報特邀請了在存款保險領域擁有資深經驗的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CDIC)董事會主席R.N.羅伯遜先生,請他來談一談加拿大建設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以茲借鑒。
主持人:您在CDIC工作已經近20年了,其間見證了加拿大存款保險制度的種種變革,您能不能就此向我們做一個簡單的介紹呢?
羅伯遜:我想從CDIC的轉型上來談一談加拿大存款保險制度的變革。在設立之初,CDIC只是一個簡單的付款機器。然而,這一制度安排并未帶來加拿大金融體系的穩定。1982年至1992年,加拿大爆發了銀行倒閉風潮,使CDIC蒙受了巨大的損失,繼而引發了對改進加拿大存款保險體系的事后調查分析和研究。多方研究的結論是:一方面必須加強監管,改變金融監管體系失靈的狀況;另一方面,由于CDIC單純付款機器的法定權利不盡如人意,也必須對其進行重新定位,應該賦予其更多的職責和更大的權力。
這一制度設計是成功的,CDIC在此后20年間的成功就是最好的證明。CDIC的損失率被大幅降低了,它不僅償還了全部債務并且將由于以前倒閉風潮所產生的損失也全部化解了,同時它向金融機構收取的保費也降至了成立以來的最低水平。
主持人:您剛才提到CDIC是一家風險最小化類型的存款保險機構,對此您能不能加以更詳細地說明?
羅伯遜:從目前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現有的存款保險機構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付款機類型、成本最小體系類型和風險最小化類型。
第一類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責是:在吸收存款機構倒閉和關閉之后,對所承保的存款進行償付。在吸收存款機構倒閉和關閉之前,存款保險機構無權或僅有十分有限的權力對其進行干預和監管。
第二類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原則是:一旦吸收存款機構倒閉,應該使因其倒閉所造成的成本和損失最小化。因此,這類存款保險機構擁有較為廣泛的權利,盡管它可能無權關閉某家吸收存款機構或在其被關閉之前干預其事務,但在吸收存款機構倒閉之前,它卻有權參與并了解與其有關的全面信息,以便當其倒閉不可避免時,存款保險機構能夠設計出將吸收存款機構的資產價值最大化和負債最小化的方案并付諸實施。
第三類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原則是:將存款保險機構本身所面臨的損失風險或損失程度降到最低。因此,存款保險機構為了實現風險最小化,必須得到風險最小化授權,即被授以履行該職責的權利,使其能夠對其所承保的吸收存款機構所面臨的風險進行評價和監測,并且在適當的情況下,還可以在該機構倒閉前采取行動,對其進行接管或使其關閉。
我們認為,CDIC成功的關鍵就在于從第一種類型轉向第三種類型,因為一個強有力的風險最小化授權能夠有效地激勵整個存款保險體系節約大量資金,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整體效率。
主持人:加拿大現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實行過程中有沒有遇到困難?
羅伯遜:風險最小化的制度安排在實際運行中當然也存在問題。一方面,是存款保險機構與監管機構的合作與協調問題。由于存款保險機構重點關注其承保的吸收存款機構的風險。相比較而言,除了保護存款人利益,監管機構的職責還包括根據公共政策目標、政府的優先發展戰略以及其他參與者的利益普遍保護或發展整個金融體系。顯然,二者的目標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這就要求在存款保險機構、監管機構和其他安全網參與者之間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為了在CDIC與監管機構的目標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我們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在CDIC董事會中為其他監管機構和安全網參與者的主要負責人設立席位、組織多方負責人參加的高層論壇、簽署戰略性聯盟約定以及聯合簽發干預指南等。另一方面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的職責重合和監管真空問題。我們認為,金融體系中的某些方面存在產生低效的職責重復現象,這將會導致不必要的高成本。因此,為了提高金融監管的整體效率,我們在保留CDIC的主要授權、職責和責任的同時,廢除了那些與監管部門的公司治理指導有所重復的穩健經營和財務操作標準。
主持人:您認為加拿大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成功的經驗?
羅伯遜:正如我在前面所說的,我們在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的過程中有得也有失,我們的經驗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在有限保護的原則下,當一個風險最小化存款保險機構擁有適當的獨立性、權力和資源來履行其職責時,它在保護存款人和對于倒閉有關的成本最小化時才能非常有效率。
首先,我必須強調,對存款保護必須遵循有限保護的原則,并由一個信譽良好的獨立存款保險機構來提供保險,這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前提。其次,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最小化授權和一定的獨立性是存款保險制度取得成功的必要保證。存款保險機構在經營上的獨立性與風險最小化授權是同等重要的。此外,責任感、透明度和誠信也是一個良好的監管治理體系的重要基礎。一個風險最小化類型的存款保險機構應以透明的方式進行管理并對其利益相關者負責,它應該是整個金融安全體系中的一個值得信賴的和可合作的部分,并能得到其履行職責所需的全部信息。
主持人:您對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有何建議?
關鍵詞存款保險委托—擠兌道德風險
1委托—模型
1.1委托—理論框架
委托—理論主要是對下面問題的模型化:委托人想使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選擇行動,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觀測到人選擇了什么行動,能觀測到的只是一些變量,這些變量由人的行動和其他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充足量只是人行動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這些觀測到的信息來獎懲人,以激勵其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
1.2一般化的模型及應用
一般化的模型是從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的分布函數的參數化方法(param?鄄eterizeddistributionformulation)演變而來得。我們假設存款者(委托人)與銀行(人)面臨一個長期的合同,兩者的收益函數分別為v和u。銀行是風險中性的,存款者是風險規避的。銀行的可觀測收益?仔和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Z,其中Z為外生變量;存款者的收益S是?仔的函數。同時,假設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可能選擇有效措施規避風險,也可能消極對待,其聯合分布的密度函數分別為hH(?仔,Z)和hL(?仔,Z),相應付出的成本分別為c(H)和c(L)。那么,傳統的委托—模型的優化問題如下:
v(?仔-S(?仔))hH(?仔,Z)dZd?仔
(IR)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參與約束條件(IR):表明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如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那么他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
激勵兼容條件(IC):表明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比消極對待所取得的收益高。
模型的金融學意義:如果金融風險出現的概率不影響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選擇,那么存款者就可以僅從收益狀況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而銀行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該風險來源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激勵與保險的折衷(Trade-off)。如果金融風險出現的概率影響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選擇,那么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就必須寫入合同。存款者可以根據收益狀況和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使銀行承擔較小的風險。如果存款者無法觀測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那么可能出現的消極態度就會給銀行帶來風險,此時必須設計一定的成本激勵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金融風險。
2銀行擠兌與委托—
2.1銀行擠兌的產生
銀行擠兌的發生是存款者在缺乏信息或者信息很少的環境中監督銀行價值的方式。當存款者有理由相信銀行成為風險者時,對其儲蓄的擔心促使他們要求兌現存款。從雙向信息不對稱的角度研究發現,銀行無法觀測到存款者資金的真實流動性需要,而存款者也不知道銀行資產的真實狀況。當一部分存款者獲得關于銀行風險資產回報的不利信息時,銀行擠兌就會發生。因此,銀行擠兌有一個基本的根源,就是銀行的不良業績(Gorton,1985;Jacklin&Bhattacharya,1988)。另一種觀點認為,擠兌是銀行內生問題的暴露,如果銀行是基于先來先服務的原則對存款者的債權進行兌現,即順序償還限制(sequentservicecon?鄄straint),那么以銀行現有的資產存量根本無法兌現每個存款者的債權,因此后到的存款者就會受損失。任何隨機事件的發生,都有可能引發銀行擠兌(Dia?鄄mond&Dybvig,1983;JamesPeck&KarlShell,2003)。
2.2委托—模型的分析
如上所述,擠兌是在是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發生的,委托人(存款者)無法觀測到人(銀行)的產出,因此,對自己的存款利益產生擔憂,因為存款者的收益是函數。所以,要確保擠兌不會發生,必須在滿足參與約束(IR):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如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那么他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的同時,還要滿足激勵兼容條件(IC):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比消極對待所取得的收益高。而不會導致存款者無法觀測道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而出現的消極態度(擠兌)給銀行帶來風險。
3道德風險與委托人缺失的委托—
3.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要性
D-D模型(1983)分析了銀行擠兌發生的必然性。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在銀行倒閉時,維護廣大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這一點,國內外眾多學者已經做了詳盡論述,這里不在贅述。
3.2道德風險的發生
信息不對稱是道德風險發生的主要原因。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一般為銀行)與消費者(本文指存款者)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委托關系,為保證作為人的金融機構更好地為委托人服務,金融商品的消費者需要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者進行監督。但由于銀行與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監督成本很高,數量眾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著比較普遍的“搭便車”傾向,中小存款人既沒有積極性也沒有能力去搜尋信息或干預銀行管理,從而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特別是,作為中小存款者的保障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后,更加弱化了中小存款者對銀行行為的監督與激勵,從而,產生了委托人缺失。3.3委托人缺失條件下的委托—
委托人缺失的條件下,委托-的優化變成下面的表述:
v(?仔-S(?仔)-G)hH(?仔,Z)dZd?仔
(IR1)v(?仔-s(?仔)-G)hH(?仔,Z)dZd?仔≥
(IR2)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該模型與一般的委托—模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在委托人的收益中增加了國家成本G這一項,G為外生變量。同時,增加了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IR1),表明委托人在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的情況下,所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
從模型的結論來看,如果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成立,模型分析的結果應該與傳統的委托—模型一致。如果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不成立,那么存款者就不可能根據收益狀況和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致使銀行的激勵兼容條件(IC)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會為自己的利益,而對金融風險置之不理;銀行在金融風險來臨時,也會采取消極的態度,使整個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降低。
這種委托—模式體現了在存款保險機構存在的情況下的國家成本,特別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框架下,國家成本會更大。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好,在2006年外國銀行業全面進入我國市場之后,很容易造成的就是國有銀行的儲蓄業務被分流,而進一步的發展就是國有銀行業會更加具有風險的趨向,整個系統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就更大。
4應對措施
4.1信息的完全化原則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是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確保存款者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公開化、公平化、透明化。要做到這一點,就是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積極推進國有銀行的上市改造。使銀行的行動和收益可以在股票市場股價的變動上來反映出來,銀行也可以通過存款者的行動來決定自己的行動。
4.2強制投保原則
投保風險的產生根源是自愿投保方式。自愿投保方式增加了投保人的選擇性,有可能導致順利時存款人從被保險人的銀行轉到未保險的銀行以獲取更高的收益;在銀行困難時又會向相反的方向轉移,逆向選擇產生。而且,由于存款保險制度需要有相當多的銀行參與,以便風險能在眾多的參與者之間充分分擔,自愿參與時,參與的情況很可能不穩定,與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相悖。因此,我國目前應主要采取強制存款保險制度,這也是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市場經濟體制初期,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普遍不強,金融業的監管機構還不健全的因素所決定的。
4.3實行與風險相關的差別保費率
保險費率應當體現銀行經營的風險,實行差別保險費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銀行加強對自身業務風險的控制,但是,操作中對各種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很難客觀評價,如公開風險程度,有可能會動搖市場信心,導致金融秩序的不穩定。以相對統一保險費率來說,差別保險費率相對較為公平,對于風險管理較好的銀行實行低保險費率,既可以減少其成本開支,又可以促進其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減少風險損失的發生;對風險程度較大的銀行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增加其經營成本,強化銀行的風險意識,促使銀行穩健運營。為強化銀行內部的風險約束機制,實現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根據各銀行風險級別、風險管理水平、經濟狀況等因素設定不同保險費率較為合適。
4.險共擔原則
存款保險制度不應實行全額保付,損失應該由銀行、存款人和存款保險機構三方共同承擔。IMF規定,銀行存款保險額上限是GDP的1~2倍,目前,世界的平均水平是2.4倍。另外,由于我國大量的存款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實行全額賠付更會弱化大存款者對銀行的監督與激勵,造成廣大中小存款者“搭便車”。
4.5存款保險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權利
有效的存款保險離不開嚴格的監管體系,銀行監管主要包括對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資本金、信息披露、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持續性監管。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不要僅僅對發生危機后的承保負責,更要對加入存款保險制度的銀行實施事前監督、監管,做到穩健經營。
參考文獻
1齊天翔,朱戎.防范金融風險的新概念:存款保險制度[J].金融科學,1999(3)
關鍵詞:存款保險;存款人;銀行
引言
近十年,我國已發生過多起金融機構破產倒閉事件,如"中農信"、"海南發展銀行"、"中銀信托"等。為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及對破產的銀行進行善后處理,對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刻不容緩。我國銀行業改革已進入全面深化和推進階段,隨著中國金融業開放程度的加深,金融業的風險也越大,公眾儲蓄存款損失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時中國加入WTO后,還面臨著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必須快速健全金融體制,特別是市場的退出機制,而這些無一不體現著存款保險的必要性。
一、存款保險制度
(一)概念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它主要分為顯性存款制度和隱性存款制度。
(二)中國目前的存款保險制度的現狀
近幾年,我國推進存款保險制度的進程正逐漸加快。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抓緊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擇機出臺并組織實施。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的《2012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中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2013年,央行《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臺并組織實施。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銀行工作會議上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中國已全面展開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環節,在2014年擇機推出可能性很大。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
(一)設計原則
首先是需要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即便建立起來仍具有很大的風險,因此需要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其次是信息披露,為了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投保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信息必須及時準確的向存款保險機構報送。再次是防范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存款保險與生俱來很難消除的,因此必須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來減輕它對銀行風險承擔的影響。最后是有效處置。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不僅能夠增強存款人的信任,還有助于存款保險機構有效地控制處理成本,最大程度地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二)設計內容
1、參保金融機構和保險范圍
國家存款保險的參保主體是國內所有法定許可經營存款業務的銀行,包括本國銀行、總部設在我國的外資與合資銀行等。
立法時保險范圍應該明確界定為被保險銀行的定期和活期儲蓄、支票及退休金等賬戶存款。同時也應當明確不能參與保險的范圍,例如銀行間存款等。世界銀行的專家曾提出建議,對被保險銀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的限額應規定為人均國民產值的1-2倍。
2、存款保險機構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市場經濟仍處于起步階段,各項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民間融資、影子銀行等風險初步顯現,金融不穩定因素相對較多。因此,我國需要獨立設置存款保險機構,同時賦予獨立的風險處置權限和一定的監管職能,便于其對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檢查和評估以及制定并執行危機處理方案。
3、存款保險的資金來源
可靠的資金決定了是存款人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對于維護存款保險制度有效性和公眾信心是非常重要的。從各國實踐看,存款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投保金融機構繳納保費以及基金產生的投資收益。
4、保險費率的設計
保險費率模式主要有單一費率與風險厘定費率。從我國國情來看,我國暫時還沒有建立起權威的風險評估機構,基于風險來設計保險費率成本較大,實行也有一定的困難,單一費率又會產生很大的道德風險。同時,由于中小銀行規模較小,風險較大,如果保險費率設置過高反而會使其經營負擔加重。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應該實行差別費率,但是應該在何種基礎上建立以及存款保險費率具體厘定為多少仍存在較大差異。
5、破產機構的處置
根據國外經驗,存款保險公司對存款人的賠付主要有全額賠付、最高限額賠付或比例限額賠付。目前我國貧富差距較大,可以全額賠付與比例賠付相結合:在一定限額內進行全額賠付,超過部分按比例賠付,國際上對于限額的界定的依據一般為人均GDP。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建立,會給社會的各個方面都帶來非常深遠的影響。接下來會從存款人、政府、金融機構這三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存款人的影響
被保險存款人根據其性質可以分為個人存款人和企業存款人。個人存款人因存款規模可分為大額存款人、小額存款人,而一般企業存款人的規模較大,二者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存在著差異。
1、個人存款人
①小額存款人
對小額存款人的保護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目標。在制度的推行過程中,加強對居民的宣傳教育可以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進而對各銀行產生不同的態度,若是對銀行資產質量不信任,小額存款可能就會轉移至層級更高的銀行,這樣可以促使基層金融機構加強自我管理與防范。
②大額存款人
相比較小額存款人大額存款人受到的沖擊很明顯。按照前文,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設置保險限額,大額存款人的大部分存款將會超過這一限額,超額部分存款將會直接面臨著銀行風險,所以出于厭惡風險的考量,大額存款人將會以分散存款,多元化投資等方式以應對,而這些會加速部分儲蓄流出銀行系統。
2、企業存款人
企業存款人的存款規模較大,必將采取對應手段來規避風險或者要求風險補償,調整賬戶資金分布就是方法之一。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
金融機構要想享受存款保險制度,必須先支付保費,因此就會給經營成本帶來壓力。特別需要指出,若是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銀行業將失去國家信用支持的全額擔保,這會對銀行的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產生深遠影響,并且對不同類型的銀行的影響存在差異。對上市銀行而言,它們有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特別是在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方面,風險水平也較低,公眾對其信心充足,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其影響相對較小。然而,對于那些風險程度較高的銀行,它們面臨的經營壓力將會增大,特別是一些基層銀行,因此,在推進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應當先將基層銀行納入,給予觀察期,如果在期限內無法滿足條件,將其轉移到制度外或者安排合并及市場退出程序。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制定對政府的影響
在人民銀行、銀監會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并且存款保險機構可采用差別保險費率等多種手段更為靈活和高效地進行監管。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我國金融監管和風險控制能力得到加強,金融體系的風險防范水平也得到顯著提高。
國際經驗表明,無論是私營的存款保險制度還是政府管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建立之初和以后運行都需要政府的支持才能成功。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制度后,存款保險機構應加強透明度建設,同大眾建立良好關系,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信譽和整個金融行業的公信力度。
金融體系的穩定需要好的金融監管。金融危機以來,為防止以高負債為特征的銀行企業因過度冒險而破產,世界各國幾乎都建立了以巴塞爾資本充足性監管協議為核心的金融監管制度。中國也必須盡快啟動建立保護存款人利益,以及能夠反映風險定價與風險補償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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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業監管改革;金融創新;監管創新;綜合經營;金融文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F830.4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9-0008-03
一、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客觀必要性
(一)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金融穩定、社會穩定的需要
近些年來,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機制已經引入我國金融市場,股份制和利潤最大化正成為各商業銀行優先選擇的發展路徑,風險控制和市場約束機制正在不斷完善。與此同時,社會公眾的市場參與和風險意識正在不斷加強;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手段正在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體現市場退出法制化的重要法律――新的《企業破產法》也公布實施。
目前,金融機構面臨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出現經營性困難和清償性危機而產生的潛在金融風險正逐漸顯現,已成為城鄉社會、眾多的儲戶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所以控制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需要機制化和市場化的問題迫在眉睫。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與國民經濟和社會公民唇齒相依,金融穩定已構成了經濟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金融風險也成為危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因素。
從近幾年我國關閉的金融機構看,這些金融機構的清算資產均不足以全額清償個人債務。國家為了保證社會穩定,由財政出資或者直接用中央銀行再貸款全額補償了個人債務的合法本息。這不但不能提高居民的風險意識,還鼓勵了居民的麻痹心理,不關心金融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度,削弱了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由于金融機構內在的不穩定性,一旦出現問題,最終導致國家救助和依法處置,勢必極大地增加了社會安定和金融穩定的國家成本,最終還是由全體納稅人負擔。所以,無論從我國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現狀,還是從銀行業未來發展的要求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是必然的正確選擇。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深化金融改革的現實選擇
過去,國家承擔了對銀行存款的保險責任,在處置金融風險時,其風險損失的承擔者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由于財政包袱重,政府不可能隨時安排緊急應付銀行或儲蓄機構關閉后的清算償付,最終還是迫使中央銀行增加基礎貨幣,承擔最后貸款人和救助者的責任。自1998年以來,共關閉近300家金融機構,為此人民銀行支付了1700多億自然人債務。這不但影響了貨幣政策的正確決策和實施,而且也不利于在規范的法律框架內處理倒閉銀行或儲蓄機構的接管、清算事務。加之全額補償金融機構的個人債務缺乏公平公正,會引發巨大的道德風險,易于鼓勵或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這種做法過去對保護公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雖然起過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其嚴重弊端也不斷暴露出來。特別是由于信用風險、內控機制和監管手段等因素,農村信用社出現倒閉等潛在的風險問題是顯現的。農村信用社因經營不善無法償付債務時,地方政府不可能用財政資金“兜底”,中央銀行也不可能用“再貸款”償付農村信用社的債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為農村合作金融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保護性措施。對于國家全資或控、參股的商業銀行,應當依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不宜再由國家信用對存款做全額擔保,存款保險體系成為一種必要的制度安排。
存款保險制度本身就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統一監管標準和政策,加強市場戒律對金融業的約束,也將進一步促進監管法規的健全和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在某種程度上,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穩定金融市場特別是防止非理性的擠提擴散。首先,存款保險優越處在于存款保險體系在政府直接或間接地支持下,對商業銀行和儲蓄機構的存款進行保險,為存款人提供保險保護;其次,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刺激銀行改進管理,加強風險控制。若銀行倒閉,銀行家和經理人員必須承擔責任并受到相應的懲處。這樣,外在的壓力會迫使銀行管理人員增強風險管理意識,盡職盡責地維護銀行穩健運行。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從國際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成功的范例看,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減輕政府負擔、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共同構成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
通過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存款類金融機構都繳納保費,用這些資金來救助出問題的個別金融機構,是一種市場風險的攤薄機制,也為轉換政府職能,逐步向“有限政府”過渡創造了前提。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約束力與外部監管同樣重要,而國家補償從根本上削弱了市場約束作用的發揮,取消國家補償,建立市場化的有限補償機制,必然促使居民、企業、各類社團增強風險意識,主動判斷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并加以慎重選擇,充分發揮市場約束作用。同時,根據金融機構風險程度的高低,設置不同的保險費率,風險越大,破產概率越高,保費就越高,經營狀況越好,抗風險能力越強,保費就越低,由此形成正向的激勵機制,也可起到輔助風險監管的作用。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營造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需要
過去,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出資性質劃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合作金融組織等。這種劃分帶有信用歧視和政策歧視,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小金融機構的正常發展,與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大相徑庭。因此,從完善統一市場規則的角度出發,客觀上要求建立國家信用的替代機制,即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全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隔離國有商業銀行憑借的國家信用,為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競爭與發展創造平等公平的信用條件和市場環境。
(五)科學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社會公眾風險意識的加強和良好的社會信用建立
從一些國家的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也有可能帶來負面影響。一是可能引發“存款搬家”。二是如果制度設計不當可能導致道德風險。在沒有良好的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背景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經營的風險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金融機構就會為獲取高收益更多地從事高風險的業務;存款人的利益能得到存款保險機構的保險,存款人對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資金實力漠不關心,也無需擔心因銀行經營虧損而遭受損失。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努力健全良好的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提高公眾的風險意識和存款人的監督意識。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目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已趨成熟。第一,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既可改變國家賠付資金的壓力,又可以給防范系統性風險設置一道安全防線。它的核心意義在于,今后問題金融機構將以怎樣的方式退出市場, 老百姓將以什么方式、獲得多少儲蓄本息的賠償。
第二,金融改革的深化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創造了微觀基礎。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實施股份制改造,農村信用社改革全面鋪開,其他商業銀行也在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和加強內部管理,我國已基本形成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并存,功能齊全、形式多樣、分工協作、互為補充的多層次銀行體系。這些銀行類金融機構的股權趨于多元化,歷史包袱已經解除,在金融市場上是相互獨立的競爭主體,優勝劣態的規律已經顯現,銀行不倒閉的神話已經被打破,社會公眾的金融風險意識已經明顯增強。
三、有關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幾點想法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特征和目的
一是保護小儲戶的利益,防止非理性的擠提事件的擴散,也就是存款人引發信心危機時,由于存款得到了保險,人們不用擔心存款的安全,反而更可能避免恐慌,并防止擠兌。二是為處理問題嚴重,破產或瀕臨破產的銀行提供資金支持。存款保險制度在破產銀行資產的清算、債務的處理諸方面都事先做出了適當的安排,這有利于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適時退出市場,從而有利于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從而達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首要目標是形成一個以市場原則為基礎的,規范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主要任務是通過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框架。
(二)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置
從世界范圍來看,其設置上有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政府與銀行共同出資創辦與管理和銀行業出資創辦的行業性質的存款保險機構三種情況。由政府出資創辦并管理存款保險機構,其優點是便于財政部門的領導,有很大的權威性,監管機關可以監督和控制存款保險機構的業務活動,進一步完善監管機關的金融監管工具,強化其宏觀調控能力。鑒于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存款保險機構采用政府出資的形式組建比較好,設立全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并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存款保險機構在性質上可以設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實行會員制,各商業銀行為存款保險機構會員。
(三)明確存款保險范圍
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從維護系統穩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應當實行強制型存款保險制度,將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在華營業性機構和郵政儲蓄機構都納入存款保險體系。存款保險的資金范圍應當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以及由商業銀行存管的證券投資者以個人名義開戶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但銀行同業存款、政府存款、銀行所有者和經營者存款等應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以有效提高市場約束,降低道德風險。
國際經驗表明,要求所有的儲蓄機構參加存款保險是保證存款保險體系成功的關鍵。我國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向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轉換過程中,如果不采用強制型存款保險,則會面臨“逆向選擇”和“軟約束”問題:風險低的機構嫌保費過高而不愿加入;高風險的機構即使不加入,一旦出現支付危機國家還得救助。因此實行強制型存款保險制度是實現存款保險目標的基礎性前提。
四、存款保險制度的業務操作
(一)存款保險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存款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一是存款保險機構建立時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出資的實收資本;二是存款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即投保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費;三是存款保險機構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四是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考慮到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比較高的不良資產比率和有限的盈利能力,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單靠銀行的保費收入遠遠無法籌集到足額的存款保險基金,更不用說滿足破產金融機構的債務清償要求,銀行保費只能解決一小部分問題,最終還需要國家財政出資來解決這些負擔。所以由國家財政和銀行共同出面籌集存款保險基金比較適合我國國情。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用應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原則,投資于國債等收益穩定的品種,保證保值、增值。在金融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時,保險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比例,并從基金中撥出資金賠付客戶。存款保險基金的額度宜在被保險存款的1%―2%之間。
(二)實行差別費率制度
保險費率應當體現銀行經營的風險,實行差別保險費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銀行加強對自身業務風險的控制。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后,各金融機構繳納的保費金額將在統一基本費率的基礎上,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即基本費率加風險權重。相對統一保險費率,差別保險費率相對較為公平,它與銀行風險掛鉤,對于風險管理較好的銀行實行較低保險費率,對風險程度較大的銀行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使其為自己進行的風險投資活動付出一定的成本,引導投保銀行關注存款的安全性,一定程度上抑制其高風險投資的沖動。繳費方式以事前結清為宜。計收的依據是每個投保銀行季末應計被保險存款余額,按季調整。
由央行上報國務院的有關存款保險制度的報告,各方頗為關切卻無法得知詳情。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謝平對此緘口不言。但是,實際上,《財經》獲得的一本名為《存款保險制度研究》的著作,已經將大體輪廓勾勒出來。該書厚達805頁,由中國金融出版社于2003年12月出版,內容即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英國Maxwell Stamp咨詢公司、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在原央行銀行監管二司牽頭下所提交的各個分報告。
事實上,央行上報國務院之報告《構建中國存款保險體系的若干思考》,主要觀點即來自于此。該書的主編,正為央行原銀行監管二司司長南京明。文中的各報告中,最具實質性意義者分別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英國Maxwell Stamp咨詢公司撰寫。二者分別對中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提出了系統的和確切的建議。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議:
――建立一個獨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可以作為人民銀行的一個部門,直接受其監管,或者設立為一個獨立的政府部門,其建立應以立法形式規定。存款保險機構內部應設立董事會,可以包括來自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代表,也可以設置一個或多個獨立董事;
――擬議中的中國存款保險機構應當具備“候補監管”的職能,當有理由相信銀行的風險已對保險基金構成威脅的時候,存款保險機構應有權參與對銀行的檢查;
――賠付額度應保持較高水平,但應低于100%,在最初階段應覆蓋所有家庭儲蓄存款,當銀行體系較為穩定時可以適當降低賠付額度和覆蓋范圍;
――應建立一個保險基金解決存款保險機構日常支出,支持破產銀行處置并負責賠付被保險人的債權,基金投資應限于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好的資產,并具有向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申請再融資的權利;
――鑒于許多農村信用社已經實際破產并由地區政府管理,農信社系統應成立單獨的保險基金。
英國Maxwell Stamp咨詢公司的主要建議:
――存款保險制度應當是強制性的,對存款者不實施共同保險,除金融機構同業及關聯方存款、公共部門存款、與洗錢等犯罪交易相關的存款外,無論何種幣種,居民和企業存款都應在這一制度覆蓋之內;
――存款保險的上限確定在人均GDP兩倍左右的水平上,即13000元人民幣,并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以確保其實際價值;
――存款保險計劃應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緊急時由人民銀行提供補充融資,通過向參與機構收費而在未來償還;
――計劃在事前收費的基礎上運行,每年繳付費用必須足以在規定時間(比如五年)內使保險基金達到目標水平(如投保存款價值的1%),但每年繳付的費用最多不超過投保存款的0.3%;
――保險費率標準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定價,例如將參保機構的繳付標準與風險權重的資本充足率或央行對該機構的監管評級相聯系,同時高度關注投保機構的短期償付能力;
――央行管理存款保險計劃,有權干預問題機構的清算過程,只有在可能爆發系統性危機的情況下才向未投保者及其他債權人提供保護;
――存款保險機構的董事會主席由央行代表擔任,成員包括財政部、投保的商業銀行和專業人士代表,構成比例由央行決定,在長期中應當提高來自專業人士的比例。■
資料來源:《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
[資料]
存款保險溯源及現狀
早在1829年,當時美國還處于單一銀行時代(不允許銀行開辦分支行),紐約州就成為全美第一個開展存款保險的州,此后,全美陸續有14個州采取了存款保險制度;其中部分州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建立后不久就難以為繼,部分州則一直運作到20世紀20年代的農業大蕭條時期。
20世紀30年代爆發的大蕭條和銀行倒閉風潮,凸顯了保護存款人和銀行穩定的重要性。在這一背景下,FDIC于1933年7月成立,它是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直接向美國國會負責,并接受美國會計總署的審計。FDIC的首要職能是存款保險――全美約有97%的銀行存款人的存款接受FDIC的保險,其次是對銀行的監管職能和處置倒閉存款機構的職能。在美國,當存款機構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或其資本充足率低于2%時,該存款機構的注冊管理機關將作出正式關閉決定并通知FDIC。
FDIC只對銀行存款人提供保險保護,不保護非存款債權人或倒閉銀行股東的利益。1934年FDIC初創時,其保險賠付限額僅限于每位存款人2500美元,此后保險限額不斷提高,至1980年,保險限額提高到了10萬美元。
20世紀70年代起,存款保險制度加速向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擴展,在IMF的183個成員國中,有67個國家采取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其他國家則采取不同程度的隱性保險制度。
IMF曾提出“常態下”存款保險制度的15項最佳實踐準則:避免過度激勵、明確相關制度、迅速實施救援、迅速處置倒閉機構、較低的保險覆蓋范圍、強制性參保、快速賠付存款、確保足夠資金來源、根據風險調節保費、具備良好信息機制、適當披露、存款保險機構保持獨立并接受問責、避免銀行業控制存款保險機構的運作、最后貸款人(央行)和監管者緊密聯系、顯性的有限保險制度應在銀行體系穩健時建立。
(余永楨整理)
[名詞解釋]
由此“存款保險局”的構想再次引起公眾關注。
2005年央行曾向媒體表示,“新的存款保險局將具備完整的監管職能,與銀監會共同監管參保銀行。”
范建軍在上述提交給國務院的報告中建議,“它既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單獨存在(輔助銀監會對銀行進行監管);也可以考慮把它設在銀監會下,統一對銀行進行監管。相比而言,后者更為可行。”
為了杜絕“逆向選擇”(問題銀行積極參加而健康銀行不參加),央行曾在2005年指出,存款保險基金以稅費形式取自商業銀行和存款人之間的交易,用于關閉破產銀行。存款保險實行強制參保,至少要覆蓋所有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
郭田勇指出,應對參保銀行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如果不加鑒別將所有銀行通通納入到存款保險體系中,可能會導致風險轉移到存款保險系統中,增加存款保險體系的資金壓力。”
在建立存款保險之前,應給予商業銀行一段時期以調險資產、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各級政府必須抓緊采取措施加大壞帳核銷力度,增加資本金。一旦這些存款機構的資產狀況得到改善,可立即讓其納入存款保險體系。或者對此類金融機構可以考慮建立過渡性的專項基金。
其次,在保費的設計上,范建軍認為,可參照銀監會目前制定的銀行風險評級標準,以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等風險指標為評價依據,制定與風險分級標準相對應的差別費率標準;并按風險分級標準對各銀行進行風險的動態評估,然后根據對應的費率征收保費。
不過,郭田勇認為,在費率制定上可以分兩步走。在開始階段,根據銀行的規模差異和經營特點將商業銀行分為不同層次,對每一層次的銀行制定相同的費率;在條件成熟之后,可考慮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逐步引入風險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