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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的方法
第一, 了解自己研究對象的一般性問題以及直接跟自己的研究主題相關的原始文獻資
料。(注意:原始資料和參考資料完全不同)
第二, 查找文獻資料:確定文獻的出版日期、版本、年代、頁碼和作者信息等收集全
面。
第三, 撰寫研究計劃。注意根據資料提出研究問題,并試圖根據這些材料來對所提出
的問題進行回答。
第四, 材料分析:對材料背景進行分析。比如:你所研究的原始神學材料是在什么情
況下寫出來的?寫作的過程和程序怎樣?作者當時的思想世界是怎樣的?這些
分析所得出的結論會深刻地影響你對材料的分析和理解。
第五, 深入研究原始材料:仔細閱讀原始材料,可以從不同的方面多角度對其進行分
析。
第六, 原始材料的分析:這里要注意“系統和內在”的分析方法,注意主觀跟客觀的
區別。分析中要注意材料內容的四個層次性。其一是單獨概念的分析:分析某
個概念在原始文獻材料中出現的頻率,重要性和地位。分析這個概念及其配對
的概念和它們之間的核心關系(如信仰論、信仰和信任、相信的關系),古典神學和哲學的概念及其在文獻材料中的使用,以及在意義上互相接近的概念,注
意,如果該概念的使用不同于普通的情形,應該把這種特殊性分析出來。其二,
單獨論斷的分析:文獻材料中的論斷是什么?這個診斷是清楚的還是含糊的?
這個論斷是作者本人的觀點,還是他對其他人觀點的描述?這個論斷是一個強
烈還是柔弱的觀點?這個觀點是作者生活的環境里是正常的觀點嗎?這個觀點
怎樣跟古典哲學和神學的解決途徑結合在一起?這個論斷的表述中包括根據嗎?如果有根據,那是什么樣的根據?其三,是論證的分析:原始文獻材料中包含
了什么樣的論證?這些論證是如何以論據的材料來證明論題的?作者是從哪里
找到自己的論據的?作者是用什么樣的論證方法?論證有系統性嗎?這些論證
有正確的起點和理論前提嗎?論證的因果關系符合邏輯嗎?不同的論證之間有
矛盾或沖突嗎?其四,先見(即出發點、背景假設和理論前提)的分析:作者
把自己的思想建立在什么樣的哲學和神學傳統(本體論、認識論、解釋學或語
言哲學)之上的?這個整體結構能怎樣幫助人們對術語和論證進行理解?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學者都把自己的思想建立在連貫的哲學傳統之上,(若研究者能指
出這一點并且加以證明,這本身也就是系統神學分析的成果了)。一般情況之下,基本理論的前提和假設起點可以從材料的字里行間表現出來(即可以從論證和
語境中分析出來)
第七, 大綱提要
第八, 撰寫初稿:先為每一章勾畫輪廓大綱,清楚注明如何在每個小節按照邏輯進行
論述,以達到每章能夠涵蓋所需要的部分。注意章節轉換時的銜接問題,在轉
換時應該有內在的邏輯性和外在的銜接橋鏈的形式。必須要確定的是,你的分
析是真正建立在原始材料之上的。在每章每節進行轉換之前,要進行小結。
第九, 從事研究和寫作。特別注意你的論證、主題的邏輯性分析、層層遞進分析論述
和自然的表述風格。需要注意的是,系統神學界公認的和普遍接受的觀點不要
你再次進行論證。注意,你不能簡單地以你自己的主觀觀點來批駁或支持你所
研究的學者的觀點,你必須通過概念、論斷、論證或前提的分析解剖提出證據
來,向讀者證明你所研究的學者的學說是如何可信或如何站不住腳的。論述要
力求明確和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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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語文教學;文言文;閱讀;興趣
文言文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文言文素養是語文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習文言文是中學生語文學習的重要組成部分。
《語文課程標準》中對初中學生提出“閱讀淺易文言文,能借助注釋和工具書理解基本內容。背誦優秀詩文80篇”的要求。而蘇州市中考評價指要中關于文言文閱讀對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閱讀淺易文言文,能借助注釋和工具書理解基本內容,了解作者的觀點態度;掌握課文中常見的文言實詞,了解重要的文言虛詞(之、于、而、以、為、乃)的用法,能根據上下文正確解釋詞義;理解課文中的重要文言語句并翻譯成現代漢語。”2011年中考關于文言文閱讀又提出了一個新的變化,翻譯的文言語句由課內語句變為課外語句。這種變化無疑是對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由于文言語句與現代漢語的差距,使得部分基礎薄弱的學生望“文”生畏,一提到文言文閱讀就渾身乏力,昏昏欲睡。課堂教學時,這些學生提不起興趣,分不清字義,記不住內容,文言文對他們來說無異于天書。而面對試卷提問時,這些學生更是茫然,毫無入手之處,得分情況可想而知。日積月累,冰凍三尺,初一初二時基礎沒打好,初三學習文言文就陷入困境。
俗話說的好,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只要成功激起學生對文言文的興趣,困境必被打破,新的局面定會展露在我們面前。中考近在眼前,如何激發學生學習文言文的興趣,讓學生主動參與到課堂學習中來,并逐漸窺得文言文閱讀答題門徑,成為教師必須思考的問題。
結合自身教學實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激發薄弱學生閱讀文言文的興趣。
一、背景渲染,點燃好奇感
“渲染”,這個詞語作為文學術語有四個義項,其中之一解釋為:“物像間的襯托”。借用這個意義,引它進入文言文教學中。
教材中的文言文是以單篇的形式呈現的,篇目之間沒有明顯的情節性聯系。蘇教版初中語文教材收入文言文大大小小共39篇,時間跨度從先秦到清朝,文體涵括小說、散文、寓言、銘文等等;記敘文、說明文、議論文,通通都有。而內容表現上更加五花八門,精彩紛呈。這固然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的體現,卻也在事實上給學生閱讀學習帶來了難度。這些課文仿佛一顆顆蒙塵的珍珠,它們被零散地堆放在六冊教材的各個角落,偶爾翻找出來觀看一番,然后再丟回角落,默默無聞。學生們在閱讀這些文章時,既產生不了厭惡感,也產生不了歡喜感,平平淡淡,興致缺缺。
如何點燃學生心中的火花?如何激起他們閱讀的欲望,擦亮他們黯淡的雙眼?筆者認為應當將單篇課文重置于歷史長河之中,以歷史背景襯托文學作品,使得文本內容不僅僅是生硬的單調的固定的文字,而是成為柔軟的豐富的流動的生活,為學生的文言學習創造文化氛圍。比如九年級下冊《曹劌論戰》《田忌賽馬》《鄒忌諷齊王納諫》分別出自《左傳》《史記》《戰國策》,它們的成書年代不同,但是故事的主人公曹劌、田忌、鄒忌生活的年代卻比較接近。“齊桓公征伐魯莊公,曹劌橫空出世扭轉局勢,為世人留下克敵制勝的重要經驗;時光流逝,桓公之子威王即位,重用雙忌,田忌為國舉薦軍事奇才孫臏,鄒忌則巧喻說動齊王廣開言路,納諫除弊,由此齊國軍政修明,國勢強盛。”當筆者為學生講解這一段話的時候,筆者明顯感覺學生眼中的光亮比平時高了幾檔,閱讀文本的興趣被激發出來了,在接下去的教學活動中學生反應明顯比較活躍。
二、朗讀指導,強化語言感
朗讀是文言文學習的重要法寶。蘇軾說“舊書不厭百回讀,熟讀深思子自知”。書,是越讀越有味道的。文言文的學習,也是從朗讀開始的。學生在反復朗讀中潛心涵泳,認知文字,感受聲律,體會詞語,領略作品的韻味,領悟語法,體會作者的思想感情,最終學會并喜愛上閱讀文言文。
然而,學生在朗讀上常常遇到以下困難:讀不準字音;讀不對停頓;讀不出感情。這時,教師及時的朗讀指導就顯現作用了。筆者認為,針對上述困難,可以采取一通讀二聽讀三散讀的方式來應對。
通讀時要求學生結合注釋和工具書,讀準文本每一個字的讀音,特別要注意其中的通假字、多音字、冷僻字。這一步驟可以由學生個別朗讀并合作指正來完成。在保證每一個字讀音正確的前提下,由教師進行范讀。教師范讀時要保持精神飽滿,注重語音、語調的變化,把握好重音、斷句,使學生在聽讀的過程中得到美的享受,調動學生的情感。這樣,學生會不知不覺地模仿老師的朗讀,在潛移默化中提高了語感水平,閱讀文言文的興趣也更加濃厚。前兩個步驟到位之后,學生的自由朗讀環節必不可少。教師應當放手讓學生朗讀,反復朗讀,大聲朗讀,全身心投入朗讀。筆者在教學實踐中,曾鼓勵學生朗讀時搭配肢體動作,搖頭晃腦,手舞足蹈,配合文本抑揚頓挫,朗讀時別有一番意趣。如《醉翁亭記》“至于負者歌于途,行者休于樹,前者呼,后者應,傴僂提攜,往來而不絕者,滁人游也。臨溪而漁,溪深而魚肥,釀泉為酒,泉香而酒洌,山肴野蔌,雜然而前陳者,太守宴也。宴酣之樂,非絲非竹,射者中,弈者勝,觥籌交錯,起坐而喧嘩者,眾賓歡也。蒼顏白發,頹然乎其間者,太守醉也。”一段,朗讀時學生不拘一格,不僅直觀地感受到了文字的魅力,還領略到了太守與百姓賓客怡然享受山林之樂的趣味。
三、預置練習,體驗成就感
對于基礎較薄弱的學生來說,文言文字詞練習通常是在教師通釋課文之后,為達到鞏固復習的目的而進行的。這樣的練習方式雖然能起到總結歸納的效果,但是學生做練習的時候,心理比較被動,思維活躍程度比較低,情感上不容易產生興奮點,閱讀興趣較難激發。針對這個現象,筆者在教學實踐中嘗試了預置練習。
教師將文本中重要的文言實詞和虛詞圈點出來,并劃出特殊文言句式提示學生注意翻譯。在朗讀環節結束之后,教師并不進入講解課文,而是將練習紙下發,由學生結合注釋工具書,主動參與解決字詞難點,化被動接受為主動探究,以此來增強學生閱讀文本的成就感。當然,教師適時使用一些小花招更能增強學生的成就感,比如“如果練習做對8成,就免除回家作業”等等。在學生自主閱讀釋詞的基礎上,教師可以采取合作釋疑,點播指正等方式來明確常用文言實詞和虛詞的含義。
需要注意的是,練習的預置目的是為了激發學生自主閱讀文言文的興趣,所以練習紙上應當留下空白處。比如特殊文言句式的翻譯,教師為學生劃出的句子當是最典型的句子,而后應留白給學生尋找相同句式的語句并進行翻譯。比如《桃花源記》,教師劃寫省略句“問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漢,無論魏晉”,學生在文中再尋一句省略句。通過這樣的練習,學生能夠真正參與進文言文的閱讀中來,開動腦筋,體驗到思考的樂趣。
四、情境翻譯,生發愉悅感
翻譯,是文言文學習必須掌握的能力。翻譯家嚴復對翻譯有三字理論: “信、達、雅”,即“準確、通順、優美”。對于初中學生特別是部分基礎薄弱的初三學生來說,翻譯要求主要以準確通順為主。
翻譯的方法主要有兩種:直譯和意譯。筆者在教學實踐中,基本鼓勵學生以字對字直譯的方法來譯讀文本。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只要掌握關鍵字,就能翻譯句子。比如“陳涉少時,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這一句,只要掌握“少、嘗、傭、輟、之”等字的意義,就能夠字對字翻譯出整句話的意思:“陳涉年輕的時候,曾經和別人被雇傭耕地,停止耕作到田邊高地上”。但是猶如拼音文字可表讀音卻不表意一樣,直譯的缺陷就是語句無法通順。因此,必須在直譯的基礎上,對句子進行留、刪、補、換、調、變等一系列變動。這一過程對于部分學生來說,無疑是枯燥的。怎樣將翻譯過程變得生動有趣呢?
筆者認為,應當在直譯的基礎上,引導學生將孤立的句子還原到文本語境中,借助想象穿越時空,在腦海中對文本進行藝術再創作。這樣,翻譯的過程就不僅僅是學究式的咬文嚼字,而是注入了許多新鮮的生活氣息,文字中古老的人物復活了,面目清晰,個性鮮明。比如蘇軾《記承天寺夜游》“何夜無月?何處無竹柏?但少閑人如吾兩人者耳”,這一聲喟嘆,于通徹皎潔的月光之下發出,一種淡泊從容,隨緣自適的豁達氣質漫卷而出。通過翻譯,學生接觸到各式高貴的靈魂,在翻譯中收獲了愉悅感。
總之,教師要通過各種途徑,激發學生閱讀文言文的興趣,使學生樂學,善學,真正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者。
參考文獻:
據報道,正在政大歷史所博士班就讀的張孟珠,在中正大學歷史所攻讀碩士期間,以探討貞節作為清代及士大夫世界所力倡的道德價值,在實踐層面上的落差,成為社會控制工具,并據此研究結果撰寫《清代貞節的實踐及其困境》論文,取得碩士學位。
報道說,張孟珠畢業后,考入政大歷史所博士班,在查詢研究資料后赫然發現,東吳歷史所居然有一本碩士論文和她的論文內容雷同。另外,林姓女博士生發表的單篇專文《賦性宣:清乾隆朝案之解讀》內容,更是擷取她的論文精要。
張孟珠指出,她獲悉論文遭盜用抄襲,透過關系要求林姓女博士生更正道歉,但林姓女博士生卻毫無道歉、反省,還試圖阻撓她追究此事,甚至宣稱學術之路漫長,希望張孟珠有“智能”放手,不要因此弄得“頭破血流”。
后金融危機時代,主要發達國家在加大創新力度、加快人力資源開發、做大做強實體經濟、積極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進行了全面戰略部署,以期搶占新一輪發展的制高點。同志在黨的十工作報告中進一步明確指出:要牢牢把握發展實體經濟這一堅實基礎,實行更加有利于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強化需求導向,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健康發展,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突破重大技術瓶頸。加快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應用,加強技術集成和商業模式創新。國際發展新趨勢和十報告重振實體經濟的堅強決心與宏偉目標,為面向工程技術領域的我國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的新一輪發展與振興指明了方向。
當前,我國科技創新人才隊伍中不僅沒有出現基礎性學科的諾貝爾獎獲得者,而且具有重大國際影響力的工程技術領域領軍人物也非常稀少。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從制造業大國到制造業強國,需要大批工程技術領域的拔尖創新人才成為中華民族現代工業體系的脊梁,引領新型工業化與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搶占全球產業價值鏈高地,亟待立足國內,定位高端,將培養工程技術領域拔尖人才上升到國家戰略,辦出世界一流的高等工程教育,從源頭上解決制約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瓶頸。本文將結合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的特點,探討工程博士培養的若干問題。
工程博士專業學位設立與發展背景
新世紀以來,全球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工程技術領域的變革與政治、經濟、社會、生態等外部環境日趨融合, 基礎研究和工程應用之間知識流動的非線性、新技術的高度跨學科性,以及信息技術與網絡基礎設施的影響,需要新的工程研究和開發范式。“工程教育回歸工程”“大工程觀”(Big E)視野下的工程教育已成為各國工程教育改革的努力方向。為適應這一要求,與哲學博士(Ph.D.)、教育博士(Ed.D.)、醫學博士(M.D.)、法學博士(J.D.)、工商管理博士(DBA)等并肩,工程博士(Eng.D.)成為國外優秀學生在工程技術領域接受正規教育的最高學位。從國際經驗來看,相比其他類型的專業博士學位,工程博士教育起步較晚。1965年,美國工程檢查協會(NCEE)通過一項決議,敦促高校發展工程博士計劃,并指出:發展工程博士教育計劃需要聘用具有現代工程實踐經驗的教師。1967年,美國底特律大學率先設置工程博士學位(Eng.D.)。隨后,德州農工大學、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哥倫比亞大學紛紛設立工程博士計劃,培養博士水平的專業工程師。在20世紀后半期,德國、法國和英國等發達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工程博士培養計劃。工程博士學位在主要發達國家的設立與快速發展,反映了現代經濟社會對高層次工程專門人才的旺盛需求,也反映了博士學位呈現多樣性發展的必然趨勢。就我國的情況而言,伴隨我國新型工業化社會向縱深發展,同樣面臨著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嚴重匱乏的現實,從而制約我國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市場競爭力的提升。
為了適應創新型國家建設對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特別是能夠發揮領軍作用的高端人才的需求,完善我國工程技術人才培養體系,我國于2011年批準設置了工程博士專業學位,并于同年開始在清華大學等25個學位試點招生,這是培養我國工程技術領域拔尖創新人才的一項重要決策。積極推進工程領域工程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一方面是貫徹落實國家科技、人才和教育規劃綱要,促進協同創新,推動教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對促進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完善我國學位制度,豐富我國學位門類,創新人才培養體系和人才培養模式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關于我國工程博士定位與培養的幾個基本問題
國際化背景下,我國產業結構如何調整、產業如何轉型升級等復雜挑戰接踵而至,急需中國工程師具備更高的受教育水平、更寬廣的視野,尤其是掌握能夠引領創新、創業和全球工程實踐前沿的綜合能力。盡管國外專業博士學位的發展,特別是工程博士學位的發展特點對于我國的專業博士學位的發展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然而,如何結合我國高等教育多樣化格局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工程博士培養體系依然需要各類高校的積極探索與廣泛參與,這也是作為我國工程領域培養高層次技術人才主渠道的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實現我國工程教育改革目標的分內之責。
1.工程博士學位的定位
長期以來,我國的博士研究生培養,主體采用學術型培養模式,側重培養科學研究和創新知識的能力,從而造成培養目標單一,重理論研究輕工程實踐、重學術論文輕工程設計的思想根深蒂固。據調研顯示,在以工程技術為主的企業工作的學術型博士(Ph.D.)約占畢業博士生總數的比例不足15%,大部分人主要分配到大學、科研機構、政府等部門工作。一些學術型博士研究生即使進入企業,也由于不適應企業工程環境而無法很好地勝任工作。所以,縱然我國擁有體量龐大的工學博士研究生教育,但依然遠遠不能滿足國家對高層次工程技術型人才的現實需要。我國工程博士學位的設置正好適應了這種需求。工程博士實質上是一種職業學位,強調實踐性,與強調學術性的工學博士(Ph.D.)在培養目標、培養模式、評價標準和要求等方面都有顯著差異。工程博士教育強調應用、設計和工程實踐能力的培養。工程博士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具有相關工程技術領域堅實寬廣的理論基礎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備解決復雜工程技術問題、進行工程技術創新,以及規劃和組織實施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能力,在推動產業發展和工程技術進步方面作出創造性成果的工程技術領域領軍人才。以服務面向的差異為依據,將博士層次的培養劃分為學術型與專業型是非常有必要的。
工程博士的知識和能力結構需要在技術、技能、管理、素養以及滿足社會需要的績效等方面得到適度平衡。在課程安排上應當既讓學生接受大量新知識、新技術,又使他們有能力閱讀和理解本專業的前沿文獻。攻讀學術性學位(Ph.D.)的目的是為以后從事學術活動和理論研究打好基礎,而攻讀專業性學位則是為今后從事某一職業做好準備。作為工程專業學位的最高學位層次,工程博士的定位應當是:以工程實踐為導向,工程績效與前沿理論兼備,培養與學術型博士層次相同、類型不同、目標有別、質量評價標準側重不同的創新型、精英化的專門人才。
2.課程體系
工程博士的定位使得其在課程體系設置上與學術型博士(Ph.D.)既有內在聯系,又有明確的區別。美國的一些大學在工程博士的培養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如美國德州農工大學的工程博士課程體系由專業基礎課程、專業技術課程、職業發展課程三部分組成。工程博士的專業基礎課程部分與學術型博士需要學習的專業基礎課程類似,“數學”“概率”“統計”等課程都是必修課程,只是學術型博士更加側重理論性和分析性,而工程博士強調的是實用性和綜合性;專業技術課程部分,工程博士相比較學術型博士而言增加了拓寬專業領域的跨專業、跨學科的交叉綜合課程;職業發展課程部分則是工程博士單獨開設的,需要修完工程管理、商務管理、經濟學等涉及職業發展的相關課程。此外,工程實習在工程博士培養中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一般要求到企業進行至少一年的現場實習,專門從事研究和設計開發工作,類似于攻讀學術型博士學位后期的科學研究環節(如綜合實驗、學術發表等)。美國德州農工大學的工程博士學位初步顯示的特色體現在對有助于專業發展的基礎課程模塊和校外實習環節作出了明確規定。
3.師資結構
工程博士學位的定位表明,僅僅依靠校內學術型的師資顯然是難以滿足工程博士學位培養需要的,應充分考慮到工程績效的需要,課程教學與科學研究的師資配備要充分引進具有豐富工程實踐經驗的一線專家和高級工程師,以傳授工程創新能力。例如,英國克蘭菲爾德大學工程博士的培養大綱需要由以外聘專家為主組成的顧問委員會審議,而顧問委員會由航空等產業界專家組成,同時在學校的全職教師中約有40%的教師有豐富的產業從業經驗。正是基于這個獨特的辦學理念,該校的工程博士畢業生遍布全球航空航天、戰略安全、汽車機械等領域,在他們各自的領域作出了重要貢獻。
4.實習環境
為保證工程博士的培養質量,可以不受課程內容和本校教師的限制,選擇校外企業現場進行實習訓練,但學校必須嚴格把握實習的質量。實習指導書規定,在實習開始之前, 學生和未來的指導人要共同制定實習目標,通過實習,使學生不僅要在工程技術方面作出貢獻,而且還要在經濟、對外聯絡、工作聯系和環境等方面有所作為。
5.評價指標
培養目標決定評價指標,學術型博士(Ph.D.)的培養以學術論文為主要評價介質,而攻讀工程博士學位是為今后從事某一職業(或崗位)做好準備,宜以工程技術能力、工程實踐的經驗積累和技術成果轉化程度作為主要評價指標。評價體系大體包括:攻讀學位者掌握基礎課程的程度,博士論文的選題及過程是否顯示出攻讀者具備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與技能,工程技術方面是否具有創新思維能力,研究成果在工程技術方面是否具有顯著的應用價值或應用前景,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在工程應用領域的推廣價值等。
6.培養質量約束機制
工程博士學位的定位表明,工程博士是以解決面向工程技術績效為目標的,高校內部現有學術型的培養質量約束機制難以保障其目標的實現;另外,當前我國行業企業在學位質量保證體系方面尚缺乏有效整合,企業的短期績效壓力使其自身難以解決對高層次工程技術創新人才的需求。因此,探索與行業有天然聯系的高水平大學主導的產學研用高度融合的工程博士培養質量約束機制,成為解決問題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綜上,工程博士學位是構筑工程技術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的新機制,亟待吸引綜合能力強、工程學術興趣濃厚、具備發展潛質、具有一定工程實踐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從事創新性、研究性學習,使其中絕大部分成長為相關工程技術領域的領軍人物。
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的產學研用協同模式有利于為工程博士培養提供有效解決方案
進入新世紀以來,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已逐步形成獨具特色的辦學模式。目前,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不僅傳承了服務行業企業的優良歷史傳統,在及時地跟蹤和解決行業企業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戰略和技術問題、構筑行業企業科技創新平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行業企業創新能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行業企業技術研發運用的基礎上,進一步凝練學科方向,形成了特色優勢學科群。此類大學在自己的主體學科領域內具有突出優勢和較為寬廣的學科群,在學科前沿的開拓、學科方向的把握、相關學科的交叉融合與互動發展方面優勢顯著,并在某一行業或專業領域獨占鰲頭。簡而言之,這類大學既有核心行業企業特色學科專業,也有適用于行業企業發展最新需求而新崛起的新興專業、交叉學科,具有相對完整的理論與產學研用融合的教學科研體系。
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與本行業企業的天然聯系、相互信任,以及對本行業企業發展的全面和深度了解更有利于解決教育、科技、產業相互脫節的難題,在推進高校和企業在招生工作、培養方案制定、導師團隊建設、課程教學和實踐訓練、學位論文工作等方面實現校企全面合作、協同創新更是有著得天獨厚的比較優勢。
1.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與行業企業的天然聯系有利于校企雙導師制的契合
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創新成果的吸納和消化以及先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都需要在企業里得以實現。因此,構建以高校導師學術結構為基礎、企業導師實踐結構為發展的產學研用交互知識和技術培養體系,是工程博士培養師資配備的必然選擇。具體而言,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導師的主要職責是完善工程博士的實踐結構,從工程實踐經驗和社會影響上給學生提供支持,同時進行規范管理,督促學生認真工作,通過“干中學”幫助工程博士積累從事開發和管理大型工程項目所必需的寬廣知識和經驗。高校導師的主要職責是夯實工程博士的學術結構,傳授給學生系統、完整的學科知識,拓展學生專業知識面。由此,充分發揮高校導師與企業導師由于工作領域不同或學術背景不同形成的在學科結構、知識結構、能力特長等方面的特點和優勢,能夠有效促使工程博士研究生在參與工程實踐過程中擴展知識面,培養和提高實踐創新能力。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與相應行業企業之間長期的深度合作,為工程博士培養所要求的雙導師之間的高度契合提供了相對成熟的經驗和環境。這使得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在培養工程博士的師資配備上既能夠體現高校在知識理論上儲備充分的優勢,又能夠充分體現行業企業特質,能夠較好地滿足行業企業對未來支撐和引領行業發展科技前沿工程人才的需求。
2.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與行業企業的天然聯系有利于培養課程體系的契合
培養工程博士的課程體系既要反映理論基礎的厚度,也要突出工程技術對高層次人才知識結構的要求。理論基礎與工程實踐能力的有機融合應成為工程博士培養課程體系的顯著特征。鑒于此,工程博士的課程設置應當由行業企業與相關高校共同協商,發揮各自優勢:企業方提出需求、高校按照相應的人才培養規律提出方案,進行周密、反復的論證,并適時跟進企業和社會需求進行動態調整,進而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協調、互利共贏的內生性課程體系。在工程博士培養課程體系的設置上,雙方具有較強的互補性和拓展性,既能滿足工程博士掌握國內外專業基礎的新知識理論、新技術開發,拓寬知識領域和國際性學術視野,又能突出與社會環境、工程實踐的有機結合,并以綜合素養和實踐能力的提高為核心,共同提升工程博士的工程創新能力、工程實踐能力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3.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與行業企業的天然聯系有利于實習環境的契合
鑒于工程博士培養目標的特殊性,工程博士必須經歷至少一年的“工業見習期”,與醫學院的“住院見習期”相類同。在此期間,學生需要頻繁往返于大學和資助博士論文的公司企業之間,接受高校導師和企業導師(專業工程師)基于工程績效的雙重指導,從事創造性的研究和設計開發工作,并通過與產業企業的工程介質無縫對接,分享大量隱性知識與經驗。相對于其他類型的大學而言,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與相應行業企業往往建立了“互利共贏”的長期戰略合作,校企之間在重大科技專項、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高端人才培養(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已經積累了較豐厚的物質條件、組織資源和成熟的合作經驗。因此,基于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與行業企業間的天然聯系構建起的相對穩定的產學知識交互、人才流動的創新平臺,能夠為工程博士實習創造良好的企業環境。
4.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與行業企業的天然聯系有利于質量約束機制的契合
工程博士的定位要求其培養方案應高度重視能力導向和實踐應用導向, 形成大學與行業企業互動、產學研用主導的培養質量約束機制,是工程博士實現價值訴求的關鍵一環。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長期以來與相應行業企業建立起來的“血肉”聯系,使得工程博士的培養能夠充分依托各行業協會和行業內龍頭企業既有的有關工程師能力鑒定、認證、資格框架等基準規范,將人才培養的質量控制在較高的水平,也有利于工程博士培養的國際化銜接。因此,高水平行業特色型大學有能力將與行業企業的天然聯系轉化為培養方向一致、創新介質確定、情境關聯有序的平臺有機體,在高度細分與整合的質量約束機制下,實現工程博士人才培養質量和科學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通過大協同、大循環、大交叉的集群創新,構筑工程博士培養高地。
【主持人介紹】黃錫生,江西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英國牛津大學(2007年8月-2008年8月)和美國波士頓大學(2000年7月-2001年4月)訪問學者。重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西部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研究中心主任,重慶市“十一五”重點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學科負責人,重慶市精品課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負責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特聘教授,武漢大學、江西理工大學、常州大學兼職教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副會長,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西部開發法律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重慶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領導干部學法講師團成員,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全國優秀博士論文通訊評審專家,長江學者通訊評審專家,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項目通訊評審專家。重慶大學首席法律顧問,重慶博凱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律師。主要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經濟法學和民商法學的教學、研究與法律實務。出版專著8部,主編教材20余部;發表學術論文130余篇;獲省部級科研獎3項;先后承擔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國法學會等課題16項。重慶大學先進工作者和優秀教師,2003年10月獲重慶市高等學校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資助,2006年獲“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入選者,2006年榮獲“寶鋼教育基金優秀教師獎”,2007年被評為“第四批重慶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師”,2008年8月被評為“重慶市第二屆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2009年1月獲“重慶市首批高等學校優秀人才資助計劃”入選者。
摘要:基于保護受害人和促進核工業發展的考慮,豁免供應商對第三方的核損害賠償責任成為國際慣例。但在實踐中,責任豁免的范圍被擴大到因供應商過錯造成的核事故對營運人的損害。筆者認為,供應商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絕對豁免不僅造成供應商與營運人權利義務的絕對失衡,有違公平公正,而且不利于敦促供應商加強質量管理與監督,從源頭上防范核事故的發生。文章進而對供應商核損害賠償責任進行了從絕對豁免到相對豁免的重構,建議明確規定供應商對因其原因造成核事故引起的核設施本身及營運人其他現場財產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細化責任的實現途徑。同時,借鑒各國在食品、藥品等特殊領域廢除適用發展風險抗辯的做法,要求核材料、核產品供應商承擔產品發展風險責任。
關鍵詞:核損害賠償責任;供應商;絕對豁免;相對豁免
一、核損害及核損害賠償責任
廣義上的核損害,是指在人類和平或非和平開發利用核能的活動中,由于輻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與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性相結合所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以及環境污染和破壞。筆者所指的核損害主要是核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核事故,從而對人體、財產和環境等所造成的損害。核損害既包括對傳統民法所保護的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所造成的侵害,還包括對現代民法和環境法所共同保護的環境所造成的侵害,其性質屬于核能和平利用這類合法行為所引起的損害[1]。相關國際公約如1960年《關于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的巴黎公約》和1963 年《核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對“核損害”均有明確的定義。核損害相比于一般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由于放射性的存在,其損害的范圍和后果往往更為嚴重。在國家密集的地區,核事故還會造成大面積的嚴重跨界損害,進而引起國際環境爭端。
核損害賠償責任即責任人對核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責任人包括核設施營運人和供應商由于核工業的特殊性,涉核交易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因此核材料、核設備的交易鏈條短,供應商多為核材料、核設備的直接生產商。。供應商向核設施營運人提供核材料、核設備及相關技術等特殊商品,獲得相應對價,雙方構成買賣合同關系。核事故一旦發生,通常會造成兩種損害:一種是對核設施營運者以外的第三方(通常是核電站周邊受核事故影響的企業和居民)造成的損害;另一種是對核設施營運者造成的損害(通常是對核設施本身和核電站廠址內營運者的其他財產造成的損害)。因此,筆者討論的供應商核損害賠償責任,既包括對第三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又包括對核設施營運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供應商核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核事故的發生與供應商提供的核燃料、核設備及相關技術的缺陷有因果關系,即供應商對核事故的發生有過錯。
二、供應商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絕對豁免
20世紀50年代,人們一方面對利用核能的美好前景持樂觀態度,另一方面卻也擔心其潛在危險。核設施運營中引起損害的民事責任問題,向自 20 世紀 50 年代開始將原子能用于和平目的的各國提出了作出特別法律規定的要求。
(一)供應商對第三方核損害賠償責任的豁免
首先得到關注的是核事故對核設施營運者以外的第三方,即核電站周邊受核事故影響的企業和居民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承擔。在當時,大多數國家已經對一般危險活動造成的損害規定了第三方責任,對通常要求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必須有過錯的一般民事責任制度作了有利于第三方的改變。例如,舉證責任的轉移,即除有因果關系外,要求賠償的人不必像民事責任規則通常規定的那樣證明被告有過錯;相反,被告必須證明,在從事有關危險活動時,已經克盡勤勉。從理論上講,這些規則本來也可以適用于核責任。但是,根據一般民事責任法,對于一次核事件造成的損害,不僅核設施的營運者要承擔責任,而且犯有過錯的供應商和建筑商也有可能被追究責任,而受害者則可能難以確定實際上應由其中哪一個人負責。而另一方面,在無法取得全額保險的情況下,應負責任的人就要承擔無限責任,許多投資者、供應商和建筑商因此都不愿意涉足核能領域。鑒于核活動一般被視為比常規危險活動更具危險性,立法者普遍認為,核損害的責任應適用特別的法律制度,以確保對核損害作出迅速和充分的賠償,同時又不讓新生的核工業承受過重的負擔。在制訂國內立法的同時,由于核危險的特殊性以及存在一次核事件可能造成極為巨大的損害并涉及不止一國國民的可能,各國還努力通過國際協定來實現一定程度的統一[2]。
首先感受到有必要實行國際管理的是那些在核能領域作出地區性共同努力的國家,如后來改組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歐洲經合組織)以及歐洲原子能聯營的成員國。除了地域鄰近與合作等因素外,這些國家還曾面臨核燃料和核設備供應商不愿意供應材料的困難。供應商的理由是對材料的使用可能導致受害者和運營者本身承擔界定不明確、易變甚至可能是無限的責任。此外,出口國政府還擔心,根據國家間合作協定出口的用于進口國核設施運營的核材料和設備,可能因為核事故造成損害的連帶賠償責任給其國民和出口國政府本身帶來不利的后果[2]。有一種普遍的看法認為,核裝置的運營者應對核事件造成的損害承擔專屬責任,與該裝置的建造或運營有關的所有其他人(如建造者或供應商)均應免責。1960 年巴黎《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公約》和1963年《補充巴黎公約的布魯塞爾公約》均規定“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營運者以外的任何人都不應對核損害承擔責任”。上述公約構成了關于核損害賠償責任的OECD體系。
在世界范圍內,由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主持推動的,以1963 年《核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和1997年《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為框架,旨在在全球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核損害賠償立法體系的核損害賠償責任IAEA體系,也確立了由核設施運營者對核事件造成的損害承擔專屬責任,包括供應者在內的其他相關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并未加入OECD體系和IAEA體系,為了解決大亞灣核電站建造涉及的核損害賠償責任問題,1986年3月,國務院給核工業部、國家核安全局、國務院核電領導小組作出《關于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該《批復》參照《1960年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公約》和《1963年核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來確定中國核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規定“在核電站現場內發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損害,或者核設施的核材料于其他人接管之前,以及在接管其他人的核材料之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損害,該營運人對核損害承擔絕對責任;其他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隨著核能事業的發展,2007年6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第2條規定“營運者應當對核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營運者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70條規定,“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可見,中國也規定核電站或核設施營運人對核事故承擔唯一責任,對供應商和第三人的核損害賠償責任給予絕對豁免。
(二)供應商對運營人核損害賠償責任的豁免
對于供應商對核設施營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國際國內立法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技術門檻很高,核材料、核設備及相關技術仍處于賣方市場,供應商往往依仗技術壟斷優勢,要求參照供應商對第三人的核損害賠償責任絕對豁免的相關規定,對于由其原因造成的核事故引起的核設施本身及營運人其他現場財產的損害免除賠償責任。在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后,供應商提出要求核設施營運人就由于賣方的產品或服務引發的核事故造成的核損害,放棄向賣方進行任何索賠或追索的權利的主張更加強烈[3]。而核設施營運人一方面因為迫切需要得到某項材料、設備和技術,另一方面認為核事故發生幾率微小,往往同意供貨商的要求,這就在事實上造成了供應商對核設施營運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豁免。
三、供應商核損害賠償責任絕對豁免質疑
核設施營運人和供應商之間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關系。其特殊性有以下兩點:一是合同的標的特殊。供貨商與營運人通過合同所買賣的商品是核材料、核設備甚至核設施,這些商品或者本身具有放射性,或者對核設施安全、正常運營起決定性作用。二是國家對其管理特殊。一般的買賣合同是由市場引導當事人的行為,國家只是管理市場,不實行直接干預。而基于核工業的戰略性和核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國家的行政干預是必要的。核設施營運人和供應商買賣合同的訂立必須有一個行政審批及許可的前置程序。但是根據合同法理論,賣方即供應商對其供應的燃料、設備、技術的品質、質量和安全性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對產品缺陷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不因合同的特殊性有所動搖。然而,依據供應商核損害賠償責任絕對豁免的立法和實踐,供應商對由于其供應的核材料、核設備及相關技術存在的質量缺陷引發的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受到的損害實際上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國際公約和大多數國家的國內立法關于核設施運營中和核材料運輸途中發生核事故造成核損害時,由核設施營運人承擔第三方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的全部賠償責任,供應商不承擔任何責任的規定,是基于核能作為清潔能源給人類帶來的經濟、社會、環境多重效益,旨在鼓勵核工業發展,打消核燃料、核設備供應商顧慮,同時有效地解決受害人的求償對象問題,將賠償責任集中于支付能力較強的營運人,以確保受害人獲得充分、及時而有效的賠償,避免過多的訴訟程序形成訴累,有利于營運人更加審慎地防范風險,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鑒于供應商第三方核損害賠償責任絕對豁免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慣例,中國也應立法承認核電站或核設施營運人對核事故對第三方的賠償承擔唯一責任,對供應商對第三人的核損害賠償責任給予豁免。在國際涉核貿易中,這不僅有利于中國從發達國家獲得先進的核設備及相關技術,也有利于中國在核材料、核設備出口中更好地合法規避風險、維護自身權益。但是在現有的相關規定中,國務院《批復》屬于法規性文件,但僅具有準行政法規的性質,在法律形式和效力上都屬于較低層次。《侵權責任法》只規定了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供應商的損害賠償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對于供應商對核設施營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不論是從法理還是實踐需求上講都不應予以豁免。免責條款是在既有的價格、保險等機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風險的措施,是維護企業的合理化經營、平衡條款使用人利益關系的手段。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雙方約定的免責條款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10條“重大失衡(gross disparity)”條款規定:“如果訂立合同時,合同或其個別條款不合理的對另一方當事人過分有利,則一方當事人可宣告該合同或者該個別條款無效。除其他因素外,尚應考慮到下列各項:(a)該另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依賴、經濟困境或緊急需要,或者不公平的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缺乏遠見、無知、無經驗或者缺乏談判技巧的事實,以及(b)合同的性質和目的。”[4]中國合同法第53條也明確規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供應商與營運人之間關于供應商對核設施營運者的損害賠償的免責約定使得供應商在核材料、設施及相關技術合同中的品質擔保義務缺乏法律責任的約束。責任的豁免必將導致義務的虛置,而被排除的恰恰是合同的基本義務。如果允許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就背棄了合同的本來目的,造成供應商和營運人之間權利義務及風險的嚴重不對等,與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相違背。更重要的是,賺取利潤是供應商的目的,其最關心的是產品的價值是否得以實現、投資是否如期收回,在約定供應商對因其過錯造成核事故引發的核設施營運者的損害賠償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供應商很難主動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和自我監督,客觀上增加了由于核材料、核設施的缺陷引發核事故的可能性中國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然而由于技術門檻很高,中國核電工程所采用的核心技術幾乎都來自國外,主要技術裝備如大型鑄鍛件、主循環泵、核級泵、核安全級閥門等也多依靠從國外進口。但是2010年大亞灣核泄露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有關部門從法國一家公司采購了連他們本國都還沒有通過技術認證的產品。前些年秦山核電站也發生過更為嚴重的事故,同樣也是由于進口的安全殼存在技術缺陷。,與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引發全球對核安全的反思背景下,國際社會加強核安全管理、嚴格杜絕核事故再次發生的趨勢相違背,進而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了一定威脅。因此,供貨商和營運人此項免責條款的約定當屬無效。
四、供應商賠償責任相對豁免及其立法實現
作為擁有在建核電機組最多的國家,中國至今仍未建立起完整的原子能法律體系。對于核損害責任問題,僅有國務院《關于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的批復》《關于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和《侵權責任法》有所涉及。為了更好地解決核損害賠償問題,應當盡快制定《核損害賠償法》,明確核損害賠償制度的調整范圍、責任主體、賠償限額等。鑒于《原子能法》已經列入2011年的立法計劃早在1984年,中國首次啟動原子能法的起草工作,后因各部門意見分歧較大而被擱置,但此次日本核泄漏事件加快了中國原子能法的立法腳步。2011年4月7日在深圳舉行的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年會上,協會理事長張華祝表示,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已經完成“《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課題,召開過多次研討會和論證會,受到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并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應先期在其中用專章或專節的形式來構建核損害賠償制度,并且規定供應商賠償責任相對豁免的相關內容。
(一)明確規定供應商賠償責任范圍及實現途徑
供應商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相對豁免,是指供應商僅能就第三方核責任享有責任免除的權利,對于因其過錯造成的核事故所引起的核設施本身及營運者其他現場財產的損害,并不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權利。營運人關于就核損害放棄對供應方的索賠和追索權,應嚴格限定在“第三方核責任”,而不能籠統表述為“核事故造成的損害”。供應商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相對豁免,一方面遵循國際慣例堅持了營運人對核損害第三方的絕對賠償責任,既保證了受害人得到及時充分的補償,又督促營運人加強監管杜絕事故發生,同時通過對供應商風險一定程度的控制,打消其顧慮,促進核工業發展;另一方面改變了絕對豁免下供應商和營運人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局面,通過供應商與營運人之間的風險分配,敦促供應商恪守品質擔保義務,減少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核事故發生的幾率,從源頭上控制了核事故風險,實現了由向受害人、供應商的絕對傾斜向受害人、供應商、營運人之間利益平衡的轉變,更加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對于供應商責任的核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明確規定:“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營運人應當對核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營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核材料、核設備的供應商對于因其過錯造成的核事故引起的核設施本身及營運人其他現場財產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核材料、核設備供應商過錯的認定,應當規定,核設施營運人和核材料、核設備供應商對于核材料、核設備的質量問題引發核事故存在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均可向轄區所屬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核安全局是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國家監管機構,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為總局派出的執法監督機構,受總局委托,在所轄區域內承擔核安全監督職責。目前的監督站及監管區域為上海監督站(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廣東監督站(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監督站(重慶、四川、貴州、云南、)、北方監督站(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河南)、東北監督站(遼寧、吉林、黑龍江)、西北監督站(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提出書面的質量鑒定申請,明確爭議對象、產品質量要求、申請鑒定原因及爭議焦點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根據事故性質、質量鑒定的難度決定由自身或者提請國家核安全局進行產品質量鑒定作為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國家監管機構,國家核安全局牽頭對秦山二期擴建工程反應堆壓力容器安全端焊縫缺陷、寧德核電站反應堆壓力容器法蘭接管段開孔錯誤、AP1000主設備鍛件和福清核電站蒸發器管板鍛件等重大質量問題進行了調查處理。,對核事故的發生是因為核材料、核設備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是由于核材料、核設備經一段時間使用后的正常磨損,還是因為核材料、核設備安裝或使用不當或是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等造成進行檢查判斷,出具鑒定報告。雙方當事人對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鑒定機構提出,鑒定機構應當認真處理,并予以答復。對于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核安全局申請復檢。國家核安全局出具的鑒定報告為最終結論。而核材料、核設備供應商對于核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存在多大程度的過錯,據此應當對核設施本身及營運人其他現場財產的損害承擔多大比例的賠償責任則由法院進行最終判定。
(二)建立供應商發展風險責任制度
核工業是高科技產業,對科學技術的依賴程度高,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可能會發現過去生產并投入流通的產品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危險,而這種危險在當時的科技水平下不可能發現。這種危險即為發展風險。雖然大多數國家都在立法中免除了生產商的發展風險責任,但是發展風險在產品責任領域尚存有廣泛爭議。越來越多的國家對發展風險的責任抗辯進行了限制。如德國在人體組織器官、血液衍生品及藥品領域禁止適用發展風險抗辯。法國在農產品、藥品及化學品領域都設置了一定的例外,即當產品上市10年時間內,其缺陷被發現并且生產者沒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來避免損失,那么將不適用發展風險抗辯[5]。在美國1982年著名的DES案 原告辛德爾是一個腺癌患者,其母親在懷孕期間服用過一種在20世紀50至60年代被廣泛運用預防流產的藥物des(己烯雌酚)。直到70年代初,人們才發現des與腺癌發病之間的因果聯系。在該案中,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駁回了11家制藥商主張的工藝水平抗辯,對他們苛以巨額賠償金。中,法官在判決中明確表示,“產品的缺陷狀況是唯一需查明的,制造商的知識、疏忽或過錯在所不問”,從而確立了藥品生產商的發展風險責任[6]。
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能夠證明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即生產商不承擔產品發展風險責任。但是鑒于核材料、核設備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險性,核事故嚴重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且損失難以彌補,筆者建議,借鑒各國在食品、藥品等特殊領域實行的發展風險責任的做法,在核產品生產領域廢除適用發展風險抗辯,要求核材料、核產品供應商承擔產品發展風險責任。理由如下:第一,供應商承擔產品發展風險責任有利于核安全。日本福島核事故給全球核電大發展敲響了核安全的警鐘。供應商控制著核設備設計、生產工序,由其控制和預防因產品質量問題引發的核事故風險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發展風險責任強化了供應商的責任,能夠刺激供應商在最大程度追求利潤的同時,盡最大可能改進產品設計,提高核設備的安全性,將核事故危險消除在源頭。第二,供應商承擔產品發展風險責任有利于實現供應商與營運人的利益平衡。在核損害賠償中,即使在核事故是因供應商過錯引起的情況下,營運人也是第三方核責任的唯一承擔者,較供應商分擔了更多的風險。核材料、核裝備的供應商承擔發展風險責任,一定程度上分擔了產品損害造成的風險,從另一個方面實現了供應商和營運人之間的利益衡平。而且,作為行業專家和商品生產者,供應商擁有產品信息和風險化解等資源優勢,可以通過責任保險或者價格機制分攤風險。
因此,建議在立法中明確規定,核材料、核裝備的供應商對于由其原因造成的核事故引起的核設施本身及營運者其他現場財產的損害,不得以“將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上不存在或缺陷是在投入流通后產生的”主張免責。但是,供應商發現缺陷并及時通知營運人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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