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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稅務登記: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供貨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稅務登記: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商品價格
一、商品的價格:
售貨價格:由甲方參考乙方提供的建議零售價及市場價格自行決定。
二、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交蓋有乙方公司公章的商品報價單。乙方若調高商品價格,必須提前5日向甲方發出書面的“商品報價變更通知單”通知甲方,并經甲方書面確認后方可按新的商品報價單執行,否則甲方仍然有權按原商品報價單約定的價格向乙方發出訂貨單訂貨,乙方仍然有義務按原商品報價單約定的價格向甲方供貨。
三、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交蓋有乙方公司公章的生鮮食品報價單。乙方若調高商品價格的,必須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發出書面的商品報價變更通知單通知甲方,并經訂貨書面確認后方可按新的商品報價單執行,否則甲方仍然有權按原商品報價單約定的價格向乙方發出定貨單訂貨,乙方仍然有義務按原商品報價約定的價格向甲方供貨。
四、乙方保證不得以高于其向_________地區同等級超市出售的商品的價格向甲方提供商品。如果乙方比其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報價單更低的價格或更優惠的條件向_________同等級超市出售同種商品的,則甲方有權根據乙方出售給_________同等級超市同種商品的價格之最低者,相應調低向乙方所下訂貨單上的商品價格,并據此計算向乙方支付貨款的金額,對于已支付的貨款,則由乙方退還由于上述價格差異而多支付的貨款給甲方,或者由甲方從尚未支付的其他貨款中扣除。第二條
訂貨
一、甲方將根據乙方提供的商品報價信息,就每一個特定商品的訂貨提交訂貨單,訂貨單上明確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
二、甲方有權在訂貨單發出后的3個工作日內撤回或修訂訂單。
三、乙方收到訂貨單后,若對訂貨單上的價格,數量等條款有異議,應于收到訂貨單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未書面通知的則視為完全同意訂貨單的條款。第三條
商品要求
甲方向乙方采購的商品包括該商品本身以及該商品的包裝,簡介,使用方法說明書,警示說明書,保證(修)書,售后服務卡等其他有關資料和該類商品所須之隨附義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及其銷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地區,行業標準及雙方確認的其他標準或樣品,完全符合本合同以及甲方提交的訂單要求,并保證:
一、產品質量
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
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二、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的標識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4、限期使用的產品,在顯著位置清晰的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三、乙方保證不存在以下欺詐行為
1、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3、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4、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
四、乙方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保證立即告知甲方,并采取防止危害的措施。
五、乙方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真實,沒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沒有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六、乙方提供的食品符合衛生標準,提供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符合營養,衛生標準,提供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
七、乙方提供的商品沒有侵犯他人專利以及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等侵犯他人專利權。
八、乙方提供的商品沒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九、進口商品:
1、乙方提供的進口商品,必須向甲方提供中國_________出入境檢疫局出具的監管證,同時提供海關衛生檢測合格證明及商檢
報告。
2、乙方必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且每批次商品應當有對應的衛生附表。
3、每個最小包裝上必須粘貼進口商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cio標志),并按國家相關規定在商品包裝上貼有詳細的產品中文說明、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乙方提供的商品產地若屬_________以外地區,除向甲方提供當地相關證明、檢測報告外,還須向甲方提供進京銷售證明及_________市相關檢測單位的檢測報告。
十一、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應當印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形碼及中文標識。且乙方將商品發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前,商品外包裝上已印好或貼上符合國家規定的可用條形碼及中文標識,若乙方將商品發送到甲方指定地點時未能完成上述工作的,則甲方有權拒絕收貨。
十二、乙方提供的所有商品清潔,整齊,包裝完好,適宜銷售,送貨時不得有任何包裝破損或潮濕,變色,凡有保質期的商品如果保質期大于六個月的,乙方商品送達甲方指定收貨地時其商品保質期距到期日的時限不得少于保質期規定的一半,否則甲方有權拒收,如果商品保質期小于六個月,則不應少于其保質期的三分之二,否則甲方有權拒收。
十四、乙方因違反本條第三,六,七,八,九,十款的承諾,導致其提供給甲方的商品被國家執法部門扣留,查封,沒收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已支付的貨款,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所有貨款,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
十五、甲方有權對提供生鮮食品的乙方的衛生情況,運輸條件,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如果乙方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具,設備等不符合法定以及雙方約定的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十六、如乙方有違反上述所做的承諾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所有貨款,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損失。第四條
送貨原則
一、乙方嚴格按甲方提交的定貨單確定的商品名稱,數量,規格,包裝,地點,按時向甲方送貨。
二、乙方在向甲方交貨時要攜帶甲方提交過的訂貨單以及與之相對應的乙方送貨單。甲方收貨部門驗貨后,向乙方出具“甲方訂貨單的第四聯”,并在乙方送貨單上簽字蓋章,并留存上述底單備查。如果訂貨單與送貨單的“數量”等項目不一致,則以訂貨單的為準。盡管甲方收貨部門在乙方的送貨單上簽字蓋章,但是這并不表明甲方對送貨單上的“單價”及“金額”的確認,而只是對送貨單上的“數量”等條款的確認,乙方不得將送貨單上的金額作為向甲方結算貨款的依據,也不得將送貨單上的金額作為向甲方主張其他權利的依據。送貨單上所列商品的單價以與之相對應的訂貨單價作為該商品的單價。第五條
收貨原則
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有權拒收所有違反本合同以及訂單條款的商品。對此,乙方應無條件及時運返該商品,并自負運費和承擔相應責任,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相應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有權要求乙方對包裝損壞商品給予及時調換并有權拒收。被拒收的商品乙方應及時運返,對甲方造成的相應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第六條
交貨及驗收
一、交貨
1、交貨時間:乙方在接到甲方訂貨通知后,應在_________小時內送到。
2、交貨地點:乙方應將商品送到甲方的營業場所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點。
3、運輸及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驗收
1、驗收由甲方商管課人員會同超市工作人員,依據甲方開立的訂貨單進行驗收。如發現乙方提供的商品在質量、包裝、標識、有效期等方面存在不合格情況,甲方有權拒收。乙方應將商品運回,并承擔相應的費用及責任。
2、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有正確的北美通用產品條碼(簡稱upc條碼)/國際通用商品條碼(簡稱ean條碼)的商品,否則甲方有權拒收無正確upc/ean條碼的商品。稱重商品條碼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標準自行制作粘貼,費用由乙方承擔。
3、在交貨時,驗收由甲方與乙方雙方人員共同參加,根據《訂貨單》做外觀和數量上的清點,并進行抽驗,乙方因故不在場時,由甲方本著誠信的原則自行驗貨,驗貨結果視為乙方認可。
4、對于不能立即驗貨的商品,甲方應妥善保管商品和包裝,乙方全權委托甲方在消費者選購時開箱驗貨。第七條
退換貨
一、消費者從甲方購買乙方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甲方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貨后,有權將該商品無條件地退回給乙方。
二、消費者從甲方購買乙方提供的商品,屬于國家規定或者乙方承諾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甲方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貨后,有權將該商品無條件地退回給乙方。
三、消費者從甲方購買乙方提供的商品,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貨后,有權將該商品無條件退回給乙方。
四、消費者從甲方購買乙方提供的商品,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甲方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貨后,有權將該商品無條件退回給乙方。
五、食品的退貨與換貨
1、凡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甲方提出退貨要求的,乙方均應無條件退貨,
(1)保質期至少還有_________天;
(2)外包裝完整,無破損;
2、凡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甲方提出換貨要求的,乙方均應無條件換貨,對于有保質期的食品,凡是甲方在離保質期到期日_________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的,乙方應無條件退貨或換貨,否則已過保質期的商品貨款甲方有權單方從應支付乙方的貨款里自動沖減。
3、若乙方不同意退、換貨的,應與甲方進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六、非食品的退貨與換貨
非食品類的商品若出現質量問題,甲方有權退貨。退還商品由乙方承擔運費,若此運費甲方先行支付,則乙方應在貨物運返之日起兩日內支付運費或甲方在應支付貨款里沖減。
七、退貨換貨的業務流程:
1、甲方采用向乙方提交“退(換)貨單”的方式,通知乙方所需退換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價格,時間,地點。
2、退(換)貨單之日起,乙方須在5個工作日從甲方的營業場所提取該退(換)貨單所列的商品,并由乙方授權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
3、如果乙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該條所述的退換商品提走,也沒有向甲方提交書面的延期提貨通知書的,則視為乙方放棄了上述退換商品的所有權,甲方可以自由處理該退換商品,所得收入歸甲方所有,并將上述退換商品的貨款從應付乙方的貨款中扣除。
八、凡符合上述所約定的退還貨條件,在任何時間內,乙方均不得以貨款的支付問題、訴訟等理由予以拒絕。
九、上述甲方向乙方提交“退(換)貨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傳真:從甲方將退(換)貨單發送至乙方的傳真機之時起1小時后視為有效提交。
2、電子郵件:從甲方將退(換)貨單發送至乙方指定的電子郵件之時起視為有效提交。
3、特快專遞:從乙方任何人員簽收回執后視為有效提交。
4、掛號信:從乙方任何人員簽收回執后視為有效提交。第八條
進貨方式與貨款結算
一、進貨與結算方式:
甲
乙雙方可選擇下列之一種進貨與結算方式:
1、經銷:
貨款結算:甲方結算部門根據“訂貨單”確定乙方的實際供貨數量,并根據訂貨單確定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單價,再根據這兩者確定乙方的送貨金額,扣除所約定的退貨金額以及按本合同或雙方以其他方式約定的費用后,即為應付乙方的貨款金額。
2、代銷:
貨款結算:甲方收到乙方的貨物后,以實際賣出的數量向乙方進行結算。甲方結算部門根據“訂貨單”確定乙方的實際供貨數量,并根據訂貨單確定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單價,再根據這兩者確定乙方的送貨金額,扣除所約定的退貨金額以及按本合同或雙方以其他方式約定的費用后,即為應付乙方的貨款金額。
二、貨款到期日(以下簡稱“帳期”)的計算方法:
可由雙方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來確定:
1、收貨后_________天內支付;
2、月結;
3、收貨后_________天內付款_________%;天內付款_________%.
三、本合同期滿,若乙方終止與甲方合作,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結算申請。經雙方核對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結算通知書,乙方在收到結算通知書后三日內對貨款進行確認。如對貨款結算有異議,應于收到結算通知書五日內向甲方提出,逾期則視為乙方對結算通知單無異議。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支付乙方貨款:
1、乙方未按本合同及訂單的約定送貨;
2、乙方所送貨物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的約定;
3、乙方所送貨物在甲方店內連續4周的銷售額為零;
4、乙方未按本合同或雙方的其他約定向甲方交納全部費用;
5、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清理退貨或換貨;
6、乙方連續三個月不送貨或連續三次送貨缺貨率在30%以上的;
7、乙方在促銷期內不送貨的。
五、乙方知道并遵守甲方的貨款結算支付須知。甲方的貨款結算支付須知詳見附件一。
六、如因乙方發票未及時送達、發票填寫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按甲方的結算支付須知及時提交相關票據而造成未能按時支付貨款,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甲方對乙方的發票要求:
乙方應按甲方結算程序要求按時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第九條
滯銷商品的處理
在帳期到達之前十天內,雙方需對商品的銷售情況進行檢查。對于滯銷商品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_________.第十條
丟失、破損、殘次商品的補償
對于丟失、殘次、破損商品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_________.第十一條
新品優惠
一、新品是指甲方向乙方首次采購的商品。
二、為協助甲方盡早將新品上架,擴大銷售份額,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以下優惠:
1、新品特別價格折扣:新品的所有首月訂貨單均享受其貨款(含稅)_________%的價格折扣。
2、新品特別付款期:新品首月訂貨單特別付款期自動延長_________天。
三、上述條款不包括商品首次進店合作。第十二條
銷售獎勵
一、從合同生效時起至合同期限屆滿,乙方將以返傭的形式作為對甲方的銷售獎勵。
二、兌現上述返傭的結算周期是:
每一結款期季度半年全年
三、返傭的計算方法:(此項不得為空白,否則視為雙方同意年度訂貨額的2%)
實際送貨金額的_________%;
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但不能低于實際送貨金額的2%.
三、返傭的支付方式:現金支票貨款扣除電匯第十三條
費用
為促進商品的銷售和業務發展,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納下列費用:
一、合作費
凡新廠商要求進店銷售其商品,甲方將其相關資料錄入電腦系統,并納入正規管理,視銷售規模的大小,乙方需交納一次性合作費(不低于_________元)。補償由于供貨商某些不規范的行為:如政府部門檢查不合格等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此項費用為(大寫)_________元,用于合作成本分攤及補償。
二、消費者權益保證金
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內,由乙方一次納。該保證金于本合同終止,乙方撤場后三個月無息返還給乙方。
2、如因乙方商品質量等問題而引起顧客索賠,甲方有權以該保證金支付賠償金。保證金不足賠償的部分,由乙方補足。甲方扣除保證金后,乙方須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內將保證金補足到上述(第1)款約定的數額。逾期未補足的,甲方有權從乙方銷售款中扣除差額部分補足保證金數額。
三、新品推廣費
乙方增加新品時,應向甲方一次納新品推廣費,_________元/每個新品。甲方應在商場內接到新品后優先將新品陳列在貨架明顯位置上一個月,一個月后恢復正常陳列。支付日期為新品陳列前一周內。
四、特殊陳列費
為滿足乙方做商品特價刺激消費者購買,同時突出乙方產品品牌形象,甲方在超市內開辟空間提供陳列進行乙方產品促銷及產品展示。如乙方需要該項服務,應與甲方另行簽訂促銷陳列協議。
五、郵報費
甲方定期會消費者做宣傳頁,乙方在其上設立自己的廣告頁面,樹立品牌形象。每個版位_________元,甲方全年計劃推出_________期,乙方確定參加期,郵報費總計金額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六、促銷費
甲方為促進乙方商品銷售,組織促銷活動。經雙方協商,乙方向甲方交納促銷成本費_________元,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
七、水、電、物業及庫房管理費
乙方商品在超市內銷售產生的水、電費每月_________元,必須于次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乙方商品在超市內銷售產生的物業管理費、庫房管理費每月_________元,必須于次月_________前支付。
八、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現金支票貨款扣除
九、如乙方不支持上述費用,應按每年度銷售金額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銷售獎勵向甲方支付費用。第十四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六條
其他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由甲乙雙方加蓋騎縫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共計_________頁,其中合同主文_________頁,附件_________頁。第十七條
本合同以“”的為選擇項,
適用的劃“√”,不適用的劃“X”。第十八條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身份證復印機;
四、稅務登記證及一般納稅人資格證復印件;
五、商標注冊證明、使用許可證明及授權證明復印件(使用他人商標時);
六、相關專利權屬證明復印件(取得或授權使用證明);
六、營業人之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身份證;
七、進口商品商檢證明、關稅證明或進口商品報關單;
八、與經營商品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證件。
注:上述文件均需復印件兩份并加蓋公章。第十九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供貨商對帳、結帳須知。
附件二:供貨商送貨須知。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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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送貨須知一、送貨條件
1、送貨車需密封且專用;
2、送貨車需清潔并消毒;
3、只使用消毒的塑料筐;
4、生熟分開;
5、送貨人員需衣著整潔,手干凈;
6、冷藏車(﹤4℃);
7、冷凍車(﹤18℃);二、熟食課
1、熟食在烹調后_________小時/天送貨;
2、提供送貨單及合格證;
1、熟食需密封包裝,干凈并用塑料袋包裝好,熟食加工后急冷藏;
2、送貨的生鮮產品溫度應低于6度或者高于55度;
3、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三、魚課
1、活魚需有足夠的水和氧氣;
2、內部溫度低于4度;
3、新鮮的海魚需于捕魚后_________天送貨;
4、冰凍的魚需密封的原包裝送貨,并附有日期,溫度低于零下12度;
5、貝類保濕,活運,并冷藏運輸;
6、活體甲殼類需扎緊;四、蔬果課
1、蔬果類在送貨前需清洗;
2、農藥使用符合國家要求;
3、新鮮;
4、葉菜一天訂一次送一次;
5、豆腐需放入帶蓋的塑料盒中送貨(或在木盒中墊層布),溫度低于10度以下;五、肉課
2、非本地供應商需提供:(1)非疫區證明(2)準運證
3、真空包裝的肉類需有生產日期,有效日期;
4、送貨的新鮮肉類應低于零上6度,動物軀體低于零上9度;
5、切肉及家禽類應用附有保鮮膜的塑料盒運送;
6、屠宰后_________天內送貨,在冷庫內至少保存10小時;
7、白豬吊掛運輸,半片豬用塑料薄膜覆上;
8、家禽去臟,運輸前需預冷;六、散裝生鮮
1、糕點、魚干、干果、醬菜類;
2、以及來自雜活的單品;
3、包裝上有生產日期;
4、包裝上有保質期;
5、包裝完好,食品不直接接觸紙箱;
6、新鮮的雜貨單品溫度應低于6度,冷凍單品溫度應低于零下12度;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并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商品名稱:_________
2.品質/規格:_________
3.單位:_________
4.數量:_________
5.總額:_________
6.產地:_________
7.裝運
7.1 裝運時間:_________
7.2 裝運地:_________
7.3 最終目的地:_________
7.4 貨運單位:_________
8.支付條款
8.1 選擇:_________(①銀行匯款②郵局匯款)
8.2 選擇:_________(①乙方直接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帳戶②乙方將貨款匯入_________網帳戶,_________網收到乙方收貨通知后將貨款支付給甲方)
8.3 選擇:_________(①先付款后發貨②先發貨后付款)
9.交貨條款
9.1 根據上述8款選擇的付款方式,乙方應承擔匯款發生的相關銀行費用。
9.2 根據上述8款選擇的付款方式,乙方應承擔貨運發生的一切費用。
9.3 甲方應承擔貨物因不充分或不適當包裝造成的貨物損害或滅失的責任。
9.4 甲方應在發貨后_________工作日內向乙方或委托_________網向乙方發出發貨通知。
9.5 乙方在到貨日兩天內有權利提請退貨,但必須承擔退貨產生的一切費用,此外還將提取貨款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作為賠償。到貨日以運輸單位到貨憑據為準。
9.6 乙方在到貨日兩天后不得退貨,到貨日以運輸單位到貨憑據為準。
9.7 如果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按時交付所有或部分貨物(包括達成一致的文件),則應向乙方支付罰金、罰金應按遲發貨物每3天收取遲交貨物總金額的_________%計算,少于3日應視為3日。
10.終止合同
除非另有規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況下終止:
(1)通過雙方共同書面協議;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責任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未履行其義務,程度嚴重,并且在收到未違約方的書面協議后_________日內未能消除違約影響或采取補救措施,在此種情況下,非違約方應給另一方書面通知來終止合同。
11.仲裁
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應最終通過仲裁來裁決,排除有通常的法院對爭議作出判決。
12.您下載、閱讀本合同,即表示您已了解“_________網”的交易須知,簽署合同即表示您接受“交易須知”中的一切條款。
甲方(賣方)(公章):_________乙方(買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關鍵詞:視同銷售 ; 稅務 ; 會計 ; 處理
一、變更部分“視同銷售貨物”征稅與否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某稅條例或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出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1]
稅法規定以上行為都要繳納增值稅,其目的主要是避免造成與正常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納稅人利用該行為逃避納稅。[2] 但不能忽視,上述各種行為存在著實質性的差別:
1. 有行為的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如第7—8條),有的并未發生、至少在一定時點上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如第1—3條),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存在著很大差異;
2. 有的換取的是外部利益(如第6條),有的換取的是內部利益(如第7條),在納稅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上存在著一定差異;
3. 有的獲取了直接的經濟利益(如第4—7條),有的雖未獲取經濟利益,但獲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強化了企業形象,無形中使企業在競爭中居于有利地位(如第8條),在納稅人的顯性利益和隱性利益上存在一定差異。
由此看出,盡管上述行為具體情況各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納稅人的稅后效益。筆者對多數行為征收增值稅都沒有異議,但有兩點值得商榷:
第一,“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確定為征稅行為無可厚非,但是所確定的范圍過于籠統,因為“無償贈送”并沒有把捐贈排除在外,而捐贈包含了公益、救濟性捐贈行為。公益、救濟性捐贈是國家倡導的正義行為,如果這種捐贈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話,最終要由納稅人自己承擔稅負,違背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因此,本人認為,應將公益救濟性捐贈作為免稅條款在法規中得到體現。
第二,“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條款中未包括“購進”行為。納稅人作為經營者一般能夠以廠價或批發價購進所需貨物,節省好多納稅環節,稅基明顯低于普通消費者,如果對購進貨物不視同銷售征稅,納稅人勢必利用該避稅手段以各種名義給職工撈取更多的利益。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本人認為,應將購進貨物也納入“視同銷售貨物”的范疇。
二、對視同銷售行為組成計稅價格進行修訂
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p>
另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上述法規規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即:視同銷售行為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本文認為,以上公式存在下列不足之處:
1. 公式中的成本只包括實際生產成本,而同類貨物的銷售定價一般要考慮銷售成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
2. 公式中只將消費稅作為價內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忽視了價內稅的其他稅種,如城市維護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3. 在2001年確定對卷煙和白酒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稅方式后,有關補充規定忽視了消費稅中定額稅作為價格組成的重要因素對計稅依據的影響,直到2004年才對進口卷煙明確了“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將“定額稅”包含在計稅價格之內,而根據相同原理形成的自產自用和委托加工的組成計稅價格中至今也沒有明確“定額稅”的地位;
4. 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和《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對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這些“利稅大戶”規定成本利潤率,除甲級卷煙和糧食白酒規定了10%,其余大部分為5%,而對于消費稅非應稅貨物卻規定了10%,使得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稅基遠遠低于一般貨物,造成稅負不公。
由此可見,公式中的組成計稅價格應包括的計稅因素太少,成本利潤率的比例太低,明顯小于同類貨物的實際計稅標準,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本人認為,應將視同銷售行為的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1+城建稅率+教育附加費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企業的商品(或產品)銷售成本加計期間費用。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應適當提高比例,具體比例由法規制定機關確定,本人建議15%較為合理。
公式中的定額稅不僅包括消費稅中定額征收的部分,還應包括資源稅等作為價內稅的定額稅以便更為合理的反映納稅人應稅行為銷售價格的構成。
另外,要求稅務機關核定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應盡量保持一致,一方面體現會計一致性原則,另一方面,體現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三、調整視同銷售貨物賬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財會[2001]11號)規定: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物資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
同時,在該制度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中列明: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第一個問題中規定:企業在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用于捐贈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等科目。[4]
另外,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4財法字3號)第55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p>
盡管在多處相關法規中都有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明確規定,但其賬務處理卻很不規范:
其一,同樣規定了作為收入處理,但在分配給股東時,視同銷售的貨物記入了“主營業務收入”,而用于基本建設時,卻只確認了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未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從根本上違背了會計制度關于一致性原則,造成實際工作者對稅法和會計制度理解的混亂。
其二,在企業產品用于基本建設等視同銷售行為時,稅收制度雖然規定了作為收入處理,但在賬務處理上,按市場公允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卻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結轉支出,造成了增值稅銷項稅額不能直接對應計稅依據,出現了“皮之不存,毛將安附”的現象。
其三,視同銷售行為不能在賬務處理上確認并反映“主營業務收入”,給期末核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帶來很大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征收和管理。[5]
針對以上問題,本人認為,應將所有“視同銷售行為”均確認主營業務收入,不論該行為是對內還是對外,是建設還是消費,是有償還是無償,即:
當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福利費
應付股利
營業外支出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規[M]. 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1.1—11,26,109.
[2] 古建芹.國家稅收[M].中國,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67.
[3] 河北省財政廳.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匯編[M]. 石家莊:河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221,392,421.
【關鍵詞】 增值稅; 視同銷售; 會計處理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那些移送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銷售貨物的定義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在征稅時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行為。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有不同的觀點,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困惑。為此,筆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以期對增值稅會計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同觀點下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為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避免貨物銷售稅收負擔的不平衡,《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代銷貨物”等八種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作為銷售處理
這種處理方法是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在發生當期全部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如2007年全國會計專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就采用這種處理方法。
這種處理方法的好處在于既保證增值稅和所得稅足額繳納,又簡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較嚴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導致會計信息失真?!镀髽I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等五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眾所周知,大部分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會為企業帶來真實的經濟利益流入,如果將它們作為銷售收入處理,將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不僅違反了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基本原則,而且誤導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沒有真正理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的含義。目前持有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筆者認為,此條款的含義,僅在于規定企業對以上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有關所得稅,保證企業及時足額納稅,并非規定以上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應確認收入。
(二)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結轉
這種處理方法是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都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在發生當期均按成本結轉,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種處理方法較為簡單,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即虛減當期收入和本年利潤,導致與銷售收入、本年利潤相關的一系列財務指標如應收賬款周轉率、銷售利潤率等失靈;另外,由于本年利潤虛減,也導致所得稅的稅基減少,對于應作為會計銷售而只按成本結轉的視同銷售,如果在年末計算所得稅費用時,未按其計稅價格與成本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就難以保證這些業務能按收入足額納稅。
(三)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分為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
這種處理方法是將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分為會計銷售(即形實均為銷售)和不形成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即形式上為銷售,實質上不是銷售)。對于會計銷售,應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應稅銷售,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是按成本結轉,并根據稅法的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較符合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有關規定。如200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2007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財務與會計》都采用這種處理方法。但遺憾的是這兩本教材對于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性質未作區分,未給讀者明確的指導;而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會計人員將應確認銷售收入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直接按成本結轉,而將應按成本結轉的卻確認銷售收入,這樣不僅不能如實地反映當期的會計信息,而且影響當期財務指標的計算和稅收的及時繳納。因此,明確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性質并作正確的會計處理很重要。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分類及其會計處理
(一)形實均為銷售的代銷行為
代銷行為包括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兩種情形。這兩種情形,都以銷售實現為目的,以貨物所有權及其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的轉移、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為標志,確認和計量收入。代銷行為又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其涉稅會計處理方法視不同代銷方式而異。
1.視同買斷
視同買斷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所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能否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雙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實際的購銷活動沒有實質的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條件時,雙方應分別確認相關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等;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再予以確認;受托方則在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出代銷清單。作會計分錄如下:受托方銷售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受托代銷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借:應收賬款――受托方;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
2.收取手續費
收取手續費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對于受托方來說,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實際銷售時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并確認收入。委托方則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作會計分錄如下:受托方實際銷售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貸:應付賬款――委托方,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受托方在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借:應付賬款――委托方;貸: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借:應收賬款――受托方;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借:銷售費用;貸:應收賬款――受托方。
(二)形非但實為銷售的行為
1.實行統一核算的兩個機構之間移送貨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在同一縣(市)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分支機構之間貨物移送用于銷售,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顯然,在兩個機構統一核算的情況下,是否視同銷售關鍵在于是否“用于銷售”。根據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如果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移送貨物的一方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銷項稅額,異地接受方符合條件可作進項稅額抵扣。作會計分錄如下:
1)移貨方移送產品時:借:應收賬款――受貨方;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移貨方。2)受貨方收到移送的產品及專用發票時:借:庫存商品――受貨方,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付賬款――移貨方。
如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移送產品不屬于“用于銷售”,移貨方不用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等到產品實際對外銷售時,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而受貨方只做貨物進、銷、存倉庫保管賬,不做涉稅的會計處理。
2.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的現金流入,但實際上與將貨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貨幣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沒有實質的區別,因此,這種行為應作為銷售處理,即在貨物分配的當天,企業應按分配貨物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分配貨物: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應付股利。確認收入:借:應付股利;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等。
3.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和用于集體福利性質是不同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的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因此在貨物移送時,應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移送貨物:借:應付職工薪酬;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等。
(三)形、實均不為銷售的行為
1.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貨物的所有權仍在企業,并未發生轉移,只是資產實物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因此,并非銷售業務,不能確認收入,但應在貨物移送時,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時,貨物的所有權雖然已轉移,但企業取得的是股權證明,而非現金或等價物,未來投資收益能否實現、投資能否收回,實際取決于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所以這類業務并非銷售業務,不能確認收入,但在貨物移送時,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投資方投資時:借:長期股權投資;貸:原材料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被投資方收到投資時:借:原材料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實收資本。
3.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為非銷售活動的無償贈送業務,貨物的所有權雖然發生了轉移,但企業不僅沒有取得資產或抵償債務,反而發生了一筆費用。因此,不能確認收入,但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營業外支出;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其實是貨物在企業內部領用,屬于資產形態的轉變,不能確認收入,但在貨物移送時,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固定資產等;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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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公約的解釋;解釋原則;一般原則
一、對公約進行統一解釋的必要性
在訂立過程中,CISG有來自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傳統的國家及地區的廣泛參與,且其對國際貿易慣例及貿易中的習慣做法表達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公約自生效以來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適用。公約以其自身的專門語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國國內法的規則體系,并在各成員國、國際貿易活動參與者及爭端解決機構之間架起了一道橋梁,使其在進行與國際貨物貿易相關的事項時能夠運用同一種語言交流。
公約訂立的目的在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要實現公約的這一目的,公約的統一適用不可或缺。然而,公約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確定個別條款的準確含義、填補立法當初遺留的法律漏洞等國內法實施中的問題。因此,公約的統一適用有賴于其解釋與適用的統一。
如前所述,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最終是由相關國家的司法或仲裁機構來進行,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本國法律文化及傳統的影響,導致對公約同一條文或用語產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釋,最終導致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會產生不同的處理結果。此外,案件的受理人員還可能利用公約解釋的不統一來偏袒某一方當事人,從而導致當事人為維護其自身利益而不得不擇地訴訟。這一問題還會因為公約翻譯和文本的不同而加重。
由此可見,公約的統一解釋及適用對促進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維護貿易參與方合法權益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公約第7條所確立的解釋和適用公約的基本原則十分必要。
二、CISG第7條第1款所確定的解釋原則
CISG第7條第1款規定:“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庇纱丝梢?,該款提出了解釋公約應遵循的三項原則,即考慮公約的國際性、促進公約的統一適用以及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CISG前三部分規定的是國際貿易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涉及國家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為私法性規范,公約前三部分應依據保持公約的一致性、促進其統一適用及考慮國際貿易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等原則來進行解釋。但CISG的第四部分,即其“最后條款”主要規定的是成員國的加入退出、對公約的保留以及公約多種語言文本的效力等問題,明顯關涉締約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公法性質,因此,應適用傳統國際法下的條約解釋規則進行解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確立的國際公法類條約解釋原則可直接適用于公約該部分的解釋。此外,傳統國際法下的條約解釋規則對CISG的私法部分的解釋也有一定的意義。眾所周知,公約并未提供具體的解釋規則,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卻明確提供了解釋條約的方法,其提供的解釋規則對CISG的解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同時應注意的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1款i所確立的解釋原則對CISG整體均適用。
(一)保持公約的國際性和促進其統一適用的原則
公約的國際性及促進公約的統一適用這兩項原則是相輔相成、互為前提的。CISG要在不同的締約國間得到統一的適用,就必須被這些國家從獨立于本國法律環境的“國際性”的角度去解釋,而公約要保持其國際性,其統一適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保持公約的國際性是解釋公約所應保證的基本立場。這意味著在解釋公約時,不應受到一切國內法律制度的影響。公約是一項獨立的國際立法,各國在加入公約后,雖然會以轉化或采納的方式將公約納入其國內法律體系,但公約是不依附于任何國內法體系的一個獨立的存在。
解釋公約時避免受國內法的影響也包括不受國內固有的解釋方法的局限。公約自身的性質決定了不宜采用英美法系國家嚴格的限制解釋方式,而較適合采用類似大陸法系國家的更寬容和更彈性的解釋方式。
促進公約的統一適用不僅是解釋公約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公約的一個重要目的。只有公約在各國得到統一的適用,才能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實現國際貨物買賣法律的統一。統一適用包含以下兩種含義:一是在處理由公約管轄的爭議時,不能在當事人未作選擇或CISG無明確規定時就武斷地排除公約的適用;二是公約應在得到統一解釋的前提下予以適用,從而使無論爭議在何處提起,都能得到相同的對待。但由于前述原因,如各國案件受理者難免受國內法制度及觀念的影響、CISG本身用語較為模糊及公約存在幾種不同語言的官方文本等原因,即使公約解釋條款已經做了對任意排除公約做法的否定,CISG仍存在得不到同意使用的風險。
在解釋公約時堅持其國際性并保證其統一適用的前提下,不得不正視的一個問題是,解釋公約時能否絕對地避免受國內法的影響?答案是否定的。CISG雖是獨立于國內法體系而獨立存在的,但其絕不是異質。CISG產生的前提之一即是貿易法在所有國家之間具有相似性。因此,公約并不是脫離既存法律體系的憑空擬制,其與國內法之間存在著天然的聯系。各國的法律從業人員無一不是在本國的法律教育環境中成長起來的,深受本國法律傳統的熏陶,因此,其對法律的理解也是以既有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為起點的,帶有本國法的偏見在所難免。當然,強調這一點并不意味著解釋者在解釋公約時應完全順從其國內法的成見,而只是強調公約并非完全脫離各國國內法而存在這一事實。此外,公約在制定時盡量采用了與各國比較一致的概念及術語,因此,強調CISG與國內法的聯系有助于公約統一解釋的實現。
(二)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
解釋公約時還須注意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需要。然而,對于何為誠信、誠信的范圍以及如何以誠信的方式解釋公約等問題,在CISG中存有很大的爭議,但公約本身并未對此作出規定和解釋。
對于誠信的含義及范圍,學者形成了不同的意見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堅持該條款的字面含義,誠信僅是法官和仲裁員用來解釋公約的一個附加標準,是一種單純的解釋工具。而另有觀點認為,對誠信應做更為寬泛的解釋。其認為誠信不僅是解釋公約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一項義務。目前,學界及司法實踐中對此尚無定論。
從公約的準備情況來看,作為對前述兩種觀點的折中和互相妥協,CISG第7條第1款對誠信原則進行了較為原則和模糊的規定。誠如一些學者所言,公約并不支持對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強加義務,然而,從整體來看,公約許多條款都提出了明顯的誠信要求,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化。且公約第7條規定在解釋公約時要“考慮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因此,實質上誠信原則是解釋公約私法部分的一項基本原則。
三、CISG第7條第2款所確定的解釋規則
CISG的目標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國際貨物貿易的統一規則,然而其并非管轄國際貨物貿易的所有方面。根據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因此,CISG對其管轄范圍的限定使得缺漏的存在成為必然。且任何法律均存在漏洞,因此,公約第7條第2款所確立的補缺規則對于公約的統一解釋和適用十分必要。
CISG第7條第2款規定:“凡本公約未明確規定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庇纱丝梢?,該款規定的是解釋公約時的補缺規則,即其為本屬公約管轄但公約未作出明確規定的問題提供了解釋的基本原則。CISG第7條第2款和第1款之間有著天然的聯系,公約第7條第1款所確立的解釋公約的三項原則,在解釋公約第7條第2款時同樣適用。缺漏的存在對公約的統一解釋和適用造成了威脅,因此,公約第7條第2款所規定的填補缺漏的規則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公約適用的統一。
第7條第2款提供了解釋公約時填補缺漏的兩種方法,即凡是公約未明確規定的屬于公約范圍內的問題,首先適用公約的一般原則來解決,這是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行做法;而在沒有一般原則可以適用時,應依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法律來解決,也就是適用相關的國內法進行解決。這再次說明公約并不是一個完全脫離國內法的真空存在,其并不絕對排除國內法的影響和適用。
(一)缺漏的范圍及其補充
構成公約第7條第2款規定的缺漏應符合以下兩種條件:其一是該事項屬于公約的調整范圍。對于那些不在公約調整范圍內的事項,如公約第4條所明確排除的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對商品所有權的影響等問題,因公約將其排除在管轄范圍之外,不屬于要解釋公約時應填補的缺漏。其二是該事項在公約中未明確規定。一些本應屬于公約調整的事項,如懲罰性賠償、根本違約等問題,由于公約制定時的時間緊迫、各國對相關問題存在矛盾和分歧等原因,公約對一些問題的規定經常存在用語的缺省和模糊等問題。只有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才能將其視為公約中需要填補的“缺漏”。
關于填補法律空白的方法,西方法學者提出了“內部類推法”和“外部類推法”兩種方法。所謂內部類推法,就是將一部法律看成是一個自足的體系,其出現缺漏時,只應考察該法本身,從該法本身的目標、原則和規則中找出填補缺漏的辦法,而不應借助外部的法律或原則;而外部類推法則將一部法律看成是相對開放的體系,填補該法的缺漏時可以借助外部相關法律、判例及公平正義原則等作為補充。由CISG第7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約采取的補缺方法是上述兩種方法的結合。當公約出現需要填補的漏洞時,首先運用公約自身的一般原則予以解決,如無一般原則可適用,則可以借助相關國內法的力量來解決。
(二)公約所包含的一般原則
公約第7條第2款提出了運用公約的一般原則來填補法律空白的方法,因此,有必要確認公約所包含的一般原則究竟有哪些。一般認為,公約包含兩種原則,其一是內部原則,即在公約的規則中明確予以了規定的原則,如公約6條所規定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7條第1款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其二是外部原則,即公約中未明確規定,但通過比較的方法可以從外部的統一法中可以獲得的原則。
目前而言,國際社會比較公認的CISG的一般原則包括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息溝通與合作原則、合理性原則以及惡意行為加重責任原則等。公約第7條第2款雖規定應首先運用公約的一般原則來填補其法律空白,但公約該款并未規定獲取一般原則的方法。因此,一般原則的確認有賴于對CISG的研究及實踐的不斷發展。為從最大程度上維護公約解釋及適用的統一性,我們在填補公約的法律空白時應盡量借助于公約的一般原則,而減少國內法的使用。確認公約一般原則的重要性及意義不言而喻。
由此可見,CISG確立的是一個自治的解釋體系,其第7條所規定的解釋規則不同于國際上現有公約的解釋規則,而是有自己特殊的規則。這是因為CISG主要是一個確定私人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其以促進私人間國際貿易的發展為己任。具體而言,CISG的解釋體系的自治體現在,首先,不能直接適用國際法中公約的解釋規則來解釋CISG中有關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次,解釋公約時,不能用國內法的觀念來進行解釋。不僅不能使用某一概念在國內法下的含義來定義CISG中相似的概念,同時也應盡量避免采用國內法中通常采用的解釋方法來解釋公約。解釋CISG應依據其第7條所確定的解釋規則來進行,遵守解釋公約的三項原則,即保持公約的國際性、促進其在國際貿易中的統一適用以及主要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需要。同時,在公約存在缺漏空白時,應遵照公約第7條第2款確定的規則來進行填補。
注釋:
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1款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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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那些移送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銷售貨物的定義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在征稅時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行為。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有不同的觀點,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困惑。為此,筆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以期對增值稅會計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同觀點下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為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避免貨物銷售稅收負擔的不平衡,《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代銷貨物”等八種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作為銷售處理
這種處理方法是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在發生當期全部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如2007年全國會計專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中級會計實務》就采用這種處理方法。
這種處理方法的好處在于既保證增值稅和所得稅足額繳納,又簡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較嚴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必須同時滿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等五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眾所周知,大部分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會為企業帶來真實的經濟利益流入,如果將它們作為銷售收入處理,將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不僅違反了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基本原則,而且誤導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沒有真正理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的含義。目前持有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筆者認為,此條款的含義,僅在于規定企業對以上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有關所得稅,保證企業及時足額納稅,并非規定以上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應確認收入。
(二)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結轉
這種處理方法是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都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在發生當期均按成本結轉,并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種處理方法較為簡單,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即虛減當期收入和本年利潤,導致與銷售收入、本年利潤相關的一系列財務指標如應收賬款周轉率、銷售利潤率等失靈;另外,由于本年利潤虛減,也導致所得稅的稅基減少,對于應作為會計銷售而只按成本結轉的視同銷售,如果在年末計算所得稅費用時,未按其計稅價格與成本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就難以保證這些業務能按收入足額納稅。
(三)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分為會計銷售和應稅銷售
這種處理方法是將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區分為會計銷售(即形實均為銷售)和不形成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即形式上為銷售,實質上不是銷售)。對于會計銷售,應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應稅銷售,不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是按成本結轉,并根據稅法的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較符合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有關規定。如2007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2007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財務與會計》都采用這種處理方法。但遺憾的是這兩本教材對于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性質未作區分,未給讀者明確的指導;而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會計人員將應確認銷售收入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直接按成本結轉,而將應按成本結轉的卻確認銷售收入,這樣不僅不能如實地反映當期的會計信息,而且影響當期財務指標的計算和稅收的及時繳納。因此,明確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性質并作正確的會計處理很重要。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分類及其會計處理
(一)形實均為銷售的代銷行為
代銷行為包括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兩種情形。這兩種情形,都以銷售實現為目的,以貨物所有權及其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的轉移、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為標志,確認和計量收入。代銷行為又分為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其涉稅會計處理方法視不同代銷方式而異。
1.視同買斷
視同買斷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所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這種銷售方式下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能否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雙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實際的購銷活動沒有實質的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條件時,雙方應分別確認相關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銀行存款等;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再予以確認;受托方則在商品銷售后按實際售價確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出代銷清單。作會計分錄如下:受托方銷售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受托代銷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借:應收賬款——受托方;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
2.收取手續費
收取手續費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對于受托方來說,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實際銷售時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并確認收入。委托方則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作會計分錄如下:受托方實際銷售代銷商品時:借:銀行存款;貸:應付賬款——委托方,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受托方在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借:應付賬款——委托方;貸: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借:應收賬款——受托方;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借:銷售費用;貸:應收賬款——受托方。
(二)形非但實為銷售的行為
1.實行統一核算的兩個機構之間移送貨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在同一縣(市)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分支機構之間貨物移送用于銷售,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顯然,在兩個機構統一核算的情況下,是否視同銷售關鍵在于是否“用于銷售”。根據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如果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移送貨物的一方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銷項稅額,異地接受方符合條件可作進項稅額抵扣。作會計分錄如下:
1)移貨方移送產品時:借:應收賬款——受貨方;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移貨方。2)受貨方收到移送的產品及專用發票時:借:庫存商品——受貨方,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付賬款——移貨方。
如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移送產品不屬于“用于銷售”,移貨方不用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等到產品實際對外銷售時,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而受貨方只做貨物進、銷、存倉庫保管賬,不做涉稅的會計處理。
2.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這種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的現金流入,但實際上與將貨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貨幣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沒有實質的區別,因此,這種行為應作為銷售處理,即在貨物分配的當天,企業應按分配貨物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分配貨物: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應付股利。確認收入:借:應付股利;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等。
3.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和用于集體福利性質是不同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的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因此在貨物移送時,應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移送貨物:借:應付職工薪酬;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等。
(三)形、實均不為銷售的行為
1.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貨物的所有權仍在企業,并未發生轉移,只是資產實物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因此,并非銷售業務,不能確認收入,但應在貨物移送時,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時,貨物的所有權雖然已轉移,但企業取得的是股權證明,而非現金或等價物,未來投資收益能否實現、投資能否收回,實際取決于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所以這類業務并非銷售業務,不能確認收入,但在貨物移送時,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投資方投資時:借:長期股權投資;貸:原材料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被投資方收到投資時:借:原材料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實收資本。
3.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為非銷售活動的無償贈送業務,貨物的所有權雖然發生了轉移,但企業不僅沒有取得資產或抵償債務,反而發生了一筆費用。因此,不能確認收入,但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營業外支出;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其實是貨物在企業內部領用,屬于資產形態的轉變,不能確認收入,但在貨物移送時,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固定資產等;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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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分支機構單獨核算、盈虧自負時的會計處理
總分支機構單獨核算、盈虧自負時,總機構發給分支機構用于銷售的貨物應視同為代銷商品處理。
(1)分支機構不加價出售,只收取手續費。
總機構發出商品時,不確認收入,但由于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應確認增值稅;收到分支機構轉來的銷貨清單時確認收入;分支機構扣除的手續費作銷售費用算處理。
[例1]A公司有一設在外縣市的分支機構B,A、B獨立核算,2008年2月1日,A發出商品200件托B銷售,商品的成本60元/件,合同約定B按100元/件的價格出售,A公司按售價的10%向B支付手續費。當月B對外實際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是10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款項已收到。A公司收到B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B開出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12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
同時確認應交增值稅=200×100×17%=3400(元)
借:應收賬款
3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
6000
借:銷售費用
1000(10000×10%=1000)
貸:應收賬款
1000
收到B支付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700
貸:應收賬款
10700
B分支機構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商品時:
借:業務資產
20000
貸:業務負債
20000
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付賬款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同時應結轉相應的業務資產和業務負債:
借:業務負債
10000
貸:業務資產
10000
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直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應付賬款
1700
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11700
貸:銀行存款
10700
其他業務收入
1000
(2)視同買斷。
總機構將商品委托分支機構銷售,分支機構加價出售,不再向總機構收取手續費,對于這樣的貨物轉移,應視同買斷。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發出的商品不論能否售出分支機構均不退還商品給總機構,那么總機構在發出商品時就應確認收入;
二是分支機構沒有售出的商品退還給總機構,總機構發出商品給分支機構時不符合會計收入的確認條件,不能確認會計收入,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
[例2]A公司有一設在外縣市的分支機構B,A、B獨立核算,2008年2月1日,A發出商品200件托B銷售,商品的成本60元/件,結算價格為100元/件,B公司按結算價加價10%對外銷售,未售出的商品在年末退還。本月B對外實際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是11000元,增值稅額1870元,款項已收到。A公司收到B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B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
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12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同時結轉已銷商品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
貸:發出商品
6000
收到B交來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收賬款
11700
B分支機構的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商品時:
借:業務資產
20000
貸:業務負債
20000
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0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業務資產
10000
借:業務負債
10000
貸:應付賬款
10000
將貨款交總機構時:
借:應付賬款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二、總分支機構不獨立核算時的會計處理
在總分支機構不獨立核算的情況下,總機構將貨物發送給分支機構,屬于內部轉移,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但這種情況在稅法上又屬于收入已經實現,應確認收入。
針對這種情況,應增設“庫存商品――總機構庫存商品”和“庫存商品――分支機構庫存商品”兩個明細科目。在商品發出時,將總機構庫存商品轉為分支機構庫存商品,并確定應交增值稅;收到分支機構交來的銷售清單時再確認收入。
[例3]A公司有一設在外縣市的分支機構B,B公司沒有獨立核算,2008年3月1日A公司發給B分支機構一批貨物用于銷售,該批貨物的成本為80000元,擬在B公司的銷售價格為100000元。同年4月6日,B分支機構將該批貨物全部售出,并將銷售清單于4月10日送交A公司,4月30日,B將全部貨款及增值稅上交A公司。
3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分支機構庫存商品
80000
貸:庫存商品――總機構庫存商品
80000
同時確認應交增值稅=100000×17%=17000(元)
借:應收賬款
17000
貸:應交稅費――6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4月10收到銷售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庫存商品――分支機構庫存商品
80000
4月30日收到B上交的貨款及增值稅時:
借:銀行存款
肖琴
論 文 摘 要
所謂賣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于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
本文首先對42條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紹,接著對42條規定的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的條件限制和責任的免除進行詳細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條內容的不確定性,建議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條的適用。
目 錄
一、 前言………………………………………………………(4)
二、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4)
三、 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限制………………(6)
(一) 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二) 第三人的任何權利或權利要求
(三) 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四) 目的國: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轉售或使用的國家
四、 賣方知識產權擔保責任的免除…………………………(15)
五、 結語………………………………………………………(15)
淺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
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
一、前言
所謂賣方知識產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賣法律關系中,賣方有義務保證,對于其向買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識產權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特點,其權利人的專有權被他人侵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比物權等權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買方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就會受到干擾,因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買方使用或轉售貨物,而且還會要求買方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所以規定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對保護買方的利益非常必要?!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
本文首先對42條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紹,接著對42條規定的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的條件限制和責任的免除進行詳細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條內容的不確定性,建議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條的適用。
二、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為了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社會從上個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致力于制定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貨物買賣公約。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在30年代起草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簡稱ULIS)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簡稱ULF)由于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和不足沒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1968年,聯合國國際賣貿易委員會下的國際貨物買賣工作組在對以上兩公約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簡稱CISG,以下簡稱《公約》)草案。該公約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正式通過。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對于貨物買賣中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權利,《公約》以前沒有任何公約曾做出規定;而對于貨物買賣中第三人權利,以前的公約中也只有《公約》的前身ULIS第52條做出過規定。ULIS第52條規定賣方有擔保買方對貨物的使用不受任何第三人權利和要求騷擾的義務。但是一般認為這里的“第三人權利和要求”主要是針對所有權瑕疵,它是否也包括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權利和要求,ULIS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界對此眾說紛紜 。
在《公約》制訂初期,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問題沒有引起公約起草者的重視,根據資料記載,《公約》1977年草案更是明確規定公約不調整基于知識產權提起的第三人權利要求問題 。盡管如此,逐步增長的國際貿易量使人們對國際自由貿易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關注,認識到必須對國際貿易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統一的規則。在起草1980年公約最后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成立了特別工作小組,起草關于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條款,該條款最后被接受為公約正式文本的第42條。
立法的目的有兩個:首要的目的是確定對于賣方交貨應承擔的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基于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提出權利或要求的責任限制,通過規定賣方承擔此項責任以它在訂立合同是知道第三人權利要求存在為條件得以實現第一個目的;另一項目的是確定依據哪一個相關法律決定賣方是否違反了知識產權擔保義務,通過選擇適用貨物預計將被銷售或將被適用國家的法律,在其他情況下,選擇賣方營業地國家的法律,實現了第二個目的。 由此可見公約制訂第42條的立足點在于對賣方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限制。
三、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義務及其責任限制
根據《公約》第42條(1)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關鍵詞: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默示排除;適用;合同當事人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的排除適用
(一)公約與沖突規范的關系
在研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時,公約與沖突規范之間的關系是不可回避的前提問題。該問題表現為,在公約與沖突規范都涉及到國際合同時,哪一規范應當優先。根據現有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統計的判例顯示,各國法院大多承認公約優先于國際私法規則。依照判例法,在訴諸法院地的國際私法規則之前,締約國法院得首先確定是否適用公約。[1]換言之,適用公約要優先于訴諸法院地的沖突規范。因為作為一個實體性的公約,公約的規則更加具體明確,直接產生實質解決方案,而沖突規范的方法則要兩步走:確定可適用的法律,然后再適用它。
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遍L久以來該條款經常被作為法院及仲裁機構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基礎依據。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更是將此作為法律適用法規范,根據其指引確定了準據法為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而不是直接適用公約。這一做法與國際公約直接適用的原則是相左的。[12]
(二)當事人對公約排除適用的意思及效力
1、排除公約適用的依據
公約的第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12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該條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首先,公約并不具有強制適用性;其次,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公約,也可以排除適用公約,在多大程度上適用公約(“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都可以由當事人協議選擇確定。這說明公約是“任意性的或補充性的規范,僅在當事人無相反意思表示的情況下適用;而對于當事人通過協商確定的合同準據法,即使與公約規定不一致,也應予充分尊重,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盵3]
2、明示排除
當事人的明示排除方式包括:
一、當事人排除適用公約并且選擇要適用的法律(applicable law),即確定準據法。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本合同受德國法調整和解釋,而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此舉即構成對公約的明示排除。
二、當事人排除適用公約但未對要適用的法律進行選擇。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應根據沖突規范確定適用的準據法。
3、默示排除
默示排除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事前默示排除,即通過當事人合同簽訂時的意思表示推定當事人默示排除公約,另一種是事后默示排除,即合同中未約定法律適用,事后發生糾紛時對是否適用公約有爭議,在這種情況下視為排除公約的適用。
事后默示排除的條件包括三項,一是合同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公約的不同締約國,二是合同當事人事先未約定法律適用,三是事后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對是否適用公約發生爭議。目前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常認為這種情形構成了排除公約適用的理由,進而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法律適用。此種默示排除正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
二、我國法院關于事后默示排除的司法實踐
關于公約在中國的適用,1988年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第1條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與上述國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選擇,則合同規定事項將自動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發生糾紛或訴訟亦得依據公約處理。故各公司對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應考慮適用公約,但公司亦可根據交易的性質、產品的特性以及國別等具體因素,與外商達成與公約條文不一致的合同條款,或在合同中明確排除適用公約,轉而選擇某一國的國內法為合同適用法律?!盵4]最高人民法院也轉發對外經貿部的該文件,以指導各級地方人民法院辦理案件。有仲裁機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轉發的此《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并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僅屬于頒布司法指導性文件,但該文件對公約適用問題的提法,符合國際法的規定,與公約第 7 條第 2 款規定相一致。[5]但是在實踐中,特別是最近若干年的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方式并未統一。下面將以兩個案例為典型,介紹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認定構成對公約事后默示排除的做法。
(一)耿群英與埃及ELBORSH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6]
耿群英案中,一審法院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應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因為該案屬于國際貨物買賣糾紛,在原告和被告事先未約定爭議適用法律的情況下,鑒于原、被告當事人的營業地和住所地分別為埃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埃及均為公約締約國,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公約。二審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本案應當適用何種準據法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公約審理本案,原因在于,本案的案由屬于國際貨物買賣糾紛,雙方當事人事先未約定爭議適用的法律,中國與埃及均為公約締約國,所以本案應當適用該公約的規定予以審理。但是,由于當事人雙方事先未約定爭議所應適用的法律,爭議發生后在準據法問題上雙方又存在嚴重的分歧,那么審理法院就應當根據國際上通行的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與案件聯系最緊密國家的法律予以適用。”[7]本案中,中國為與本案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根據《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中有關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該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原審法院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為依據,審理該案的做法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加拿大水上休閑運動品有限公司與東輝塑膠(上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8]
加拿大水上休閑運動品有限公司案中,一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雖然“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但由于該公約未有明確規定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故根據該公約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本案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由于被告(即東輝塑膠(上海)有限公司)為中國企業,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本案糾紛所涉及的程序性問題,應適用管轄地法律,即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盵9]二審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認為,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雙方認可在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并未就法律適用達成協議,故應依據我國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則來確定準據法。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表示,CISG公約并不具有強制性,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營業地分別位于不同成員國,則不當然適用于合同。該合同的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明文表示不適用該公約,或者,事后當事人對于是否適用公約存在異議,則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適用公約,應當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準據法。[10]因此,盡管加拿大和中國都是CISG的成員國,但本案中,因東輝塑膠(上海)有限公司對CISG公約的適用存在異議,造成公約不能在本案中予以適用。
三、對事后默示排除的批判
(一)事后默示排除錯誤理解了公約的效力
1、公約的非強制性
如前所述,公約并不具有強制適用性。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公約,也可以選擇不適用公約,且可以選擇在多大程度上適用公約。但是通常認為,這種選擇方式應限于明示選擇。即是說,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示地排除公約,那么基于公約的可自動執行性,公約將自動適用于從事國際貿易的當事人。有學者認為,盡管公約與締約國國內的合同法一樣,對于買賣合同可以自動適用,但是,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自動適用,即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就法律適用,合同當事人沒有作出約定;其次,滿足公約規定的其適用范圍,即公約第1條。只有同時滿足者兩項條件才能適用公約。”[11]
2、國際慣例的非強制性
對于國際貿易慣例,同公約一樣,其當然不具有強制適用性。通說認為,國際貿易慣例是屬于任意性規范,它不是國際條約,不能約束條約締約國;它也不是一國國內立法,在一國有當然的效力,但這并不表示它對買賣雙方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拘束力。有觀點認為,如果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既不排除、也不明確采用哪一種慣例,則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雙方因貨物交接方面的責任而產生爭議,并因此提訟或申請仲裁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引用某些獲得公認的或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案件的依據。”[12]
(二)事后默示排除錯誤理解了公約的立法意圖和內容
1、公約的立法意圖在于確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196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開始準備起草公約時,其目標是制定一套“能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具有拘束力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統一規則”。因此,在立法技術和方式上,其采用的模式是,先由各國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則達成基本一致的意見,再由公約的締約國,通過批準或參加的方式,將公約的內容吸納到其本國國內的法律制度中,從而使各國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實現統一。[13]
2、當事人可對公約適用施加影響的方式
“當前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表現為: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擴張其適用范圍,將該原則的作用領域盡可能泛化?!盵14]有學者指出,該公約在性質上屬于統一實體法條約,其直接對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界定。由于該公約規定的內容涉及的主要是私人的權利和義務,內容相對明確具體,政治屬性相對弱化,基于此,該公約最初起草時,已經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為了其基本原則。[15]于1980年召開的維也納會議上,在通過公約時,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為一項基本性原則被采納。在默示適用公約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將以意愿影響這種對公約的默示適用,無論是在簽訂合同之時還是在合同生效后發生爭議時,只要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這種意愿就可有效。
綜上所述,我國地方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構成對公約默示排除的態度是,合同當事人只有在事先或事后約定適用公約,否則如果當事人未作此明確約定,即使合同當事人主體身份、法律關系的性質等都符合公約適用的范圍,只要任何一方當事人事后反對適用公約,公約就不會對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任何約束力。法院可依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準據法從而進行法律適用。
注釋:
[1]劉萬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探析》,《山東大學法律評論》2007年第10期。
[2]高萬泉、丁曉燕:《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法學》2002年第6期。
[3]于志宏:《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問題分析》,《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7月。
[4]參見《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5]胡曉紅:《CISG 在中國適用的方法論思辨》,《商業研究》2011年第7期。
[6]參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冀民三終字第59號民事判決書。
[7]參見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冀民三終字第59號民事判決書。
[8]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滬高民四(商)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
[9]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滬一中民五(商)初第字76號。
[10]參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滬高民四(商)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
[11]吳永輝:《國際貨物銷售公約與貿易慣例適用方式比較——兼評二者在中國的司法實踐》,《華僑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12]于志宏:《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問題分析》,《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7月。
[13]陳安:《國際經濟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10頁。
[14]呂巖鋒:《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論綱》,《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