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道德與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禮;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這張天網如何恢恢,總有漏網之魚;不管法治調整的范圍多么廣闊,總有鞭長莫及的地方。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凡是法治不及之處,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會治理中對道德自律、道德、道德建設的重視和適用。法治與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是相輔相成、相互呼應的,即法律與道德雙管齊下、“綜合治理”。中國古代的法律實際上是一種二元體制,就是兩種體系或淵源、形態的法律并存。一種是國家制定法,一種是“禮法”、“德法”。這兩種社會調節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范圍。而我國當代社會法律是唯一的社會調節手段,道德作為另一種調節手段存在嚴重缺位。這樣的一元法體制亟待調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國古代“禮”與“法”的關系,吸收其合理內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體制。
一、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時是一個融道德、、信仰、策略為一體的綜合概念。它要求統治者敬天孝親,對己嚴格,與人為善,只能在不得已時才使用刑罰,而使用時必須慎重。儒家對“德”加以繼承和發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主要包括寬惠使民和實行仁政,認為“德”是治理國家、取得民心的主要;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認為“德”高于君權與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導方針,即主張“德主刑輔”。[2]儒家的這種德治是以“禮”做為根本內容的。“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禮的起源與宗教、祭祀、宗法有關,它體現了社會中的宗法身份等級,同時作為身份社會的古代中國也促成了禮的繁衍,兩者互為支架。但禮的范圍很難界定,它包羅萬象,無所不在,既可以是個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國的根本綱領;它是對他人做道德評判和法律裁斷的最后依據,又是社會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細膩地對人的行為做出準則式規定,另一方面又對社會的方方面面作上的抽象。再論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義之義。因此要正確理解禮與法的關系,就必須將其放入中國古代這片土壤中,以中國傳統的視角來審視。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謂道德的法律化,主要側重于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范或道德規則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禮,引禮入法
周公制禮就是對夏殷之禮進行整理補充、厘訂,使禮的規范進一步系統化,禮的原則趨于法律化。“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6]“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7]周禮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是“親親”、“尊尊”。親親與尊尊的一致性,表現了族權與王權的統一。“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8]禮與刑在性質上是相通的,在適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即是違法,違法即是違禮,出禮入刑。但是禮與刑的適用對象各有所側重。正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獨尊儒術,德主刑輔
漢儒董仲舒以天人感應說為德主刑輔的基礎,以陰陽五行相輔相成之理,來論證德主刑輔符合天道運行的。“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長為事;陰常居大冬,而積于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減其刑”,[9]即“德主刑輔”。
漢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現為把符合儒家原則的通過法律表現出來,另一方面表現為董仲舒的春秋絕獄,即在司法中引經絕獄。董仲舒對春秋絕獄的解釋是:“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著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由此可見,“春秋絕獄”的要旨是: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無惡念者從輕處理。此絕獄固然是要解決法律使用過程中的,但如果從一個更大的層面上看,就是他同時在重建古代法的倫理結構。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于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將船,會海風盛,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于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行之心,非私為人妻也。明于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11]
通過春秋絕獄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親親、尊尊等總的原則上與漢律是相同而且互補的,也就是說經義與律令絕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說漢朝法律即使體現了完全意義上的法家思想,但內中也有許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條的內容。這表明了儒、法兩種思想實際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們在早期法律實踐中的融會貫通。
3、德禮為本,刑罰為用
唐朝繼續并發展了漢魏晉以來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體現宗法倫理關系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準乎禮”成為對唐律的主要評價。具體說來,第一,禮指導著法律的制訂。如貞觀修律時根據“為臣貴于盡忠,虧之者有罪,為子在于行孝,違之者必誅,大則肆諸市朝,小則終貽黜辱”.[12]儒家教條,調整了謀反大罪應誅連父子、祖孫、兄弟的血親范圍。第二,禮的基本規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子孫違反教令,供養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禮以為出入。第四,禮法由互補,發展為統一的體用關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確宣布:“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國古代傳統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下面再談另一主題——法律的道德化。法律與道德是兩種性質不同而有關系密切的社會現象,中國古代社會的“出禮入刑”產生了雙重結果:一方面,道德訓誡具有了法律的威勢,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同時要行道德的職能。所謂法律的道德化,主要側重于守法的過程,指的是法律主體把守法內化為一種道德義務,以道德義務對待法律義務。請看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三:吳重五家貧,妻死之時,偶不在家。同姓吳千乙兄弟與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吳重五歸來,亦幸其女有所歸,置而不問。未幾,吳千乙、吳千二將阿吳賣與翁七七為媳婦,吳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實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歸家,至十一月,復嫁給李三九為妻,……阿吳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懷孕,他時生子合要歸著。萬一生產時,或有不測,則吳重五、李三九必興詞訟,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跡,官司亦多事矣。當廳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廳,不愿理取,但乞監還財產,別行婚娶。阿吳責還李三九交領。吳千乙、吳千二、吳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斷引,監三名備元受錢會,交還翁七七。[13]這篇判詞絕妙之處不僅在于它解決了一起糾紛,更在于它注重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調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糾紛。執法者著意由道德上立論,使案件的判決合情、合理、合法。從這樣的意義上,可以認為中國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則支配,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謝登科控戚徐有才往來其家,與女約為婚姻,并請杖殺其女。余曰:“爾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斷令出財禮若干勸放,謝以女歸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譽江南,謝女久擅其才名,既兩美之相當,亦三生之湊合,況律雖明設大法,禮尤貴順人情,嫁伯比以為妻,云夫人權衡允當,記鐘建之大負我楚季革,從一而終,始亂終成,還思補救,人取我與,畢竟圓通,蠲爾嫌疑,成茲姻好。本縣亦冰人也耳,其諏吉待之。[14]此案為兒女自由戀愛引起,謝登科以女兒私訂終身,違反了禮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執法官卻對傳統禮法重新釋義,“律雖明設大法,禮尤貴順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緣。這二則判例說明一個問題:當時的執法者已將法律內化為道德,追求一種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國古代禮與法關系嬗變的特點
縱觀中國古代的“禮”與“法”的關系,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的嬗變過程表現出如下特點:1、儒家的“仁、義”思想是“禮”與“法”嬗變的基礎。儒家的思想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一直居于統治地位,其對當時中國的法律發揮著重要。“三綱五常”等儒家禮教是中國古代正統道德的一般原則。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自漢唐始便以法律的讓步來解決:法律公然規定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壞了自己的尊嚴而開方便之門。這就是中國古代人的選擇。2、社會狀況的發展是“禮”與“法”嬗變的條件。經濟的發達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人類向更高文明邁進的前提。中國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經濟的興衰與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關。經濟發達時期,人們對社會的道德要求較高,同時自身也表現出較高的道德水準,因此這時的法律體現著更廣泛的道德。與此相反,經濟蕭條時期,人們的道德表現較之以前欠缺,社會總體道德水平也下降,這時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維護封建皇權是“禮”與“法”嬗變的核心。不管法律與道德誰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維護封建皇權為其首要考慮,這也是階級社會道德與法律所不可逃脫的命運。4、權力階層的態度是“禮”與“法”嬗變的關鍵。申言之,“出禮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須是符合權力階層意志的道德;重“禮”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須是權力階層內化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范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范疇。二者的區別至少可歸結為:
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系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范體系,沒有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范,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范的內容存在于人們的意識之中,并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范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盡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并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并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道德與法律又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于上層建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借助于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會要維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權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通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15]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于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于提倡什么、反對什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的,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與法律的嬗變
法律與道德因存在差別而有不可調合之矛盾,同時又因二者之間的聯系使矛盾之協調成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會規范系統中道德與法律的結構趨于合理,以實現系統本身的功能優化。首先,通過立法確認某些道德標準為法律標準。我國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確認交易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尊師重教、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在《教師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職業道德、市民行為規范被賦予行規、民規的法律意義,等等,無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現。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為習慣法。法可分為國家法和民間法。國家法,即典型意義上的法,指一國立法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民間法指民眾在生產、生活過程中自行創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會關系內發揮作用的地方性規范。民間法一般不見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義上講,民間法是一定地區道德的泛化、規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強了其強制力并更經常地得到遵守的產物。至少,民間法與道德傳統、社區習俗有更強的依附力、親合力,并往往交織在一起而難以區分。所以,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也能折射出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第三,通過監督保障機制保護文明道德行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為。總之,道德法律化是進行法制改革的基礎,是實現法治的橋梁。
法律道德化表達了社會規范系統的最佳結構及各要素之間的協調配合狀態。法治社會形成的最基本條件是亞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類良知與正義道德的法律。稱之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應包含人權性、利益性、救濟性三種內在的品格。其中人權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礎,失去人權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實際價值不合理,最終會被人類所唾棄。[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過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三方將自身的道德修養、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動中來。“越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體現的道德規范便越多。可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決于道德規則被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規則的匯編”。[17]使法律與道德的精神一致起來,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撐,讓法律精神深入到人們的心靈,成為人們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觀念。只有造就這種法律,才能使法律獲得普遍性和權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違反道德的并不能當然就是違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違反道德的行為都能上升為法律或確立為法律。能夠上升和確認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認的社會道德的一部分。有相當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領域,由道德規范來加以約束和調整。如果將全部道德變為法律問題,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這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標的。道德規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國家的財力都不能支撐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執法成本。但隨著實力的增長和技術的發展,國家必須盡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18]但法律并非萬能,其設定的“中人”標準不同于道德倡導的“圣人”標準,因此對雖“缺德”而不犯法的行為往往無能為力。在社會中,法律的他律約束作用與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補充和密切配合,才能達到建設社會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規則、道德觀念法律化的過程中,要注意道德與法律在本質和內涵上的一致性,否則會給法治帶來災害。[20]不論法律中的道德原則實際上能夠被貫徹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執行道德,其結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這種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們的界說,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與現實之間
(一)現實中的矛盾
在現實社會中,道德與法律存在著不和諧之處。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們企圖擺脫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隨心所欲地實踐道德、弘揚道德。人們并不是以崇尚道德來追求一種更趨于合理、科學。德國大哲人黑格爾曾有過如下論斷:在中國人心目中,他們的道德法律簡直是法律——外界的、積極的命令——強迫規定的要求——相互間禮貌上的強迫的義務或者規則。“理性”的各種重要決定要成為道德情操,本來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們并沒有“自由”。在中國道德是一樁事務,而它的若干法則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機關來主持。[22]為了說明這一問題請先看下面一則案例:
案例五:一對老年夫妻鬧離婚,按照法律判決,離婚后的一間住房應判歸男方。但如果這樣下判,女方離婚后就將無所居住,顯然與情不合。于是,法院綜合考慮后判決將一間房隔為兩半,一人一半,解決了女方離婚后的住所問題。這樣的判決并未引起男方的“鬧事”,雙方相安無事。[23]這是來自執法第一線很具體的案例,問題隨即而提出:在司法實踐中要不要考慮道德評價標準?如果要,那么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該怎樣取舍?
美國法學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國》中也曾舉過一則案例:
案例六:埃爾默用毒藥殺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現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了一大筆遺產,他懷疑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會更改遺囑而使他一無所獲,因此他殺害了他的祖父。[24]紐約州法院針對該案例確立了一條法律原則,即:任何人都不得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得利益。問題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條文是否沖擊了法治原則?
(二)讓歷史告訴未來
古人云:“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通過以上對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歷史考察及對二者關系的法理,針對前面的問題可得到如下幾點啟示:
1、情法沖突——法治的尷尬。
法治社會要求人們在處理問題時,首先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官判案時,只能以現行法律為依據,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樣勢必導致法律無法適應新出現的情況,而道德等非強制性社會規范則可以其主觀性調解新生的行為現象。這就是前面談及的一元法體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國家制定法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緩沖機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無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與大眾心理、社會風習之間的脫離與隔閡,也造成了道德的無力感和被蔑視,甚至鼓勵了對道德的違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斷案,就違背了法治的原則。因此,只有在法的體制上作出調整,才能實現情與法的協調、德與法的并治。
2、儒家倫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種道德價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深刻關系。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為惡法,惡法之治與法治精神是根本背離的。我國古代的儒家倫理法體現了道德與法律的一種結合模式,即把社會普遍承認的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納入國家強制實施的行為規范。解決現實社會中的人們道德缺位、法律的尷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靈活適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職能,從而使司法過程成了宣教活動,法庭成了教化的場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質。
法的品質在于公平、正義通過法而得到實現。中國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種和諧、平衡、穩定。中庸主義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審判案件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徹底解決糾紛,平息訴訟。現代法同樣面臨著效率與正義的挑戰。一方面,法律要體現其威嚴,不可侵犯,人們必須遵守;另一方面,法律還要有其緩和的一面,比如法要體現人道,法要尊重私權等。
4、禮法結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來自西方,德治則來自中國傳統法文化,兩者的結合順應了尋根意識與全球意識相結合、民族性與性相結合的潮流。當我們執著于法律的繼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時候,請讓我們把視角拉到社會調控這個高度上來。我們會頓時眼前一亮,耳目一新,發現西方的法治精神對我們進行征服的時候,傳統的德治精神正在歷史深處遙遙呼喚。應該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盡管并不排斥道德,但無疑在宣揚法律至上的同時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會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機與道德淪喪就是明證;傳統的德治卻是主張德主刑輔,法是德的附庸,貶抑了法的作用,也與時代的發展不相適應。所以,對二者都要加以揚棄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內核,進行結構重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體制。
注釋:
[1]郝鐵川,法治的源頭是德治[N],檢察日報,2000-06-14(3);
[2]楊鶴皋,中國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49;
[3]許慎,說文解字[M];
[4]同[3];
[5]左傳。隱公十一年[M];
[6]禮記。曲記[M];
[7]左傳。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漢書董仲舒傳[M],北京:中華書局,1983;
[10]九朝律考。漢律考[M];
[11]太平御覽: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華書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詔[Z];
[13]宋本名公書判清明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3;
[14]蒯德模。吳中判牘[Z];
[15][美]博登海默,法—法及其[M],鄧正來譯,華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J],法學評論,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設的基本途徑[J],哲學,1997(1);
[18]郝鐵川,道德的法律化[N],檢察日報,1999-11-24(3);
[19]吳漢東,法律的道德化與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劉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與文明,1999(5);
[21]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爾,歷史哲學[M],北京:三聯書店,1956,P11;
[23]轉引自劉作翔,法律與道德: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難解之題[J],法治與社會發展,1998(1);
一、基本情況:
我們道德與法治學科在學校教研組中是一個人員眾多,力量強大的教研組,道德與法治教師大都擔任語文、數學、英語等主要學科教學。因此,教研活動的時間相對是比較緊張的,但我們還是以區教研思路為指導,深入學習和貫徹道德與法治課程標準,繼續推進道德與法治課程改革,教材培訓工作,深入開展學科課堂教學研究,學科教學評價研究,努力整合教師專業發展培訓及學科常態化教研,以有效教研引領道德與法治課程,進一步加強學科教研團隊建設。
二、主要經驗與做法:
1.加強理論學習
2020年9月23號至9月25號,道德與法治老師參加了區2020年思政課培訓。
2020年10月23日,余老師參加了為期五天的“國培計劃”--2020年全省中小學思想政治課教師培訓班。
2020年11月24日,全體道德與法治老師在多功能廳認真聆聽了思政微課堂。當天,市教科所主任再次強調了思政課在小學階段的重要地位,思政課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關鍵課程,思政課的作用不可替代,思政課教師隊伍責任也必然重大。
2.重視教學常規檢查
本學期,根據教導處的要求,我們對道德與法治執教老師進行了每月一次備課檢查。從檢查結果來看,我們大組的每位老師雖然大都“兼職”,但都對教材進行了細致的研究,打印的教案有二次備課的痕跡,且余量充足。手寫的教案也是毫不含糊。備課中,老師們每單元能結合《課程標準》、學科特點和學生實際制定適合的教學目標及完整的教學過程,教學反思深刻、具體。
3. 積極開展各種教研活動,提高教師專業水平
本學期,道德與法治的教研是二周一次。每一次教研,都是一次認真學習、自我提高的機會。在學校網絡教研活動中,林校長發起了我們一起學習了理論知識,如《課堂教學評價指標的設定》、《小學低年段道德與法治學科基于課程標準評價指南》等,各位老師還發表了自己的學習感想。在區級平臺上,所有老師一起進行了兩次區級教研,一次是對“團體研修”的學習與解讀,一次是對新教材、新課程的研究與理解。在這些理論學習中,不論是學習他人好的經驗,還是通過看區級優秀展示課,都給各位教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讓大家在學習中不斷成長,不斷進步。
4. 依托集團,不斷發展
本學期,我們以課堂為基地,深入開展提升道德與法治教學實效的研究與實踐。
每一次集團教研,我們都有任課教師積極參加,不僅聽課認真,發表的評課感言也是獲得了集團教師的一致好評。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本學期,我們三年級的張老師承擔了集體公開課的任務。在歷史一個多月的準備過程中,我們以三年級組為主要教研陣地,不斷試教、聽課,大家一起磨課,打造了內二的精彩課堂。不僅是張老師在此次開課中收獲頗多,提升匪淺,對我們整個教研組來說都是一次鍛煉、學習、成長的機會。
三、亮點與特色
1、重視教研組工作。道法教研組每一次教研活動,做到活動有主題、有目的,每活動一次即有一次的收獲。教研組活動規范,除時間、數量上保證外,比較注重活動質量和實效,通過集團聯組教研,積極創設教研氛圍,開展說課、研課等活動,使老師們在學習中、反思中不斷提高自己的教學水平。
2、教師工作勤勉,無私奉獻。我們所有的道法老師都是兼職老師,每個人身上語文方面的教學任務已經非常繁重,在這種情況下,老師們還是兢兢業業,腳踏實地地做好了每一項道法教學的常規工作。特別是三至五年級的執教老師,對于道法練習冊的完成情況在我們集團內都是首屈一指的。無論是教學常規,還是承擔開課任務,每一位老師都發揮了自己的光和熱,為我校道法學科的教學添磚加瓦。
四、問題與思考:
1.在備課和作業檢查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如教師們的二次備課不夠具體和個性化,個別老師的教學進度和作業進度有跟不上的現象……在今后,教研組應加強教學常規的檢查工作,在專課專用、改進備課形式、認真及時批改作業等等方面加強監督與檢查。
關鍵詞 習俗 道德 法律 社會規范
作者簡介:蔣功亮,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
任何社會的存續和發展都離不開良好而穩定的社會秩序,否則必趨于混亂失序、動蕩不安而消亡,而良性社會秩序的形成則以來一定的社會規范。遠溯原始社會,近至現當代文明社會,乃至未來理想社會,概莫能外。縱觀人類歷史的演進過程,習俗、道德與法律(此處指實證意義上的人定法,下文所言“法律”主要在此意義上使用),乃是普遍存在與主要的社會規范,它們共同推動著人類社會文明的進化,維系著人類社會的存續與發展。
一、歷史演進視角下的社會規范
早在遠古的原始初民社會,人類在漫長的共同生活和生產過程中逐漸地、自發地形成了一些行為規則和規范,這些規則為人們自覺遵守和普遍適用,其涵攝了簡單的人類原始社會生活和生產的諸多方面,內容非常豐富,主要包括原始禁忌,例如食物禁忌、性禁忌等;原始宗教,例如圖騰崇拜;原始禮儀,如原始祭祀;原始習俗,如血族復仇、血親復仇、同態復仇等。這些形形的原始行為規范之間并沒有明確的區分,它們往往相互混同,兼具習俗性、宗教性和道德性。此時,習俗既是宗教又是道德。原始社會簡單的社會關系就為這些同樣簡單和初級的行為規范所良好地調整著,使人類社會能夠以此為基礎繼續向前發展。
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社會關系也日趨復雜,習俗和習慣已不可能完全調整社會的全部關系,社會對規范的要求也不再限定在原有的基礎上,那些關系到社會重大利益的、帶有全局性的內容被分離了出來,由一種嶄新的從習俗、習慣中發展出來的規范予以規范和調整,道德由此得以產生,其最初的表現形式是風俗、禁忌、禮儀等。
然而,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社會生活與社會關系的進一步復雜化,使得自身強制力不足、支配范圍較小的習俗、道德對紛繁復雜、變化不居、新的社會關系層出不窮的社會生活逐漸無能為力,僅僅憑借習俗、道德規范、調整所有的社會關系已非可能,社會需要更具強制力的、普遍適用的標準去規范、調整人們的行為,法律也就因此應運而生。
從習俗、道德、法律的產生、發展的歷史演進過程來看,每一種社會規范的出現都具有歷史必然性,都是生產力發展、社會生活與社會關系復雜化的結果和產物。這一過程同時也是人類文明演化進步的歷程、人類從荒蠻蒙昧走向文明理性的過程。
法律作為人類理性自覺的產物,是人類智力與“法律”實踐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也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和結果,在社會控制上自然優于作為人類自發形成結果的的習俗和道德,但這并不表明,法律的誕生意味著作為法律之源的習俗、道德的歷史使命的終結,恰恰相反,在法律產生之后,習俗和道德以一種相對較為溫和、隱蔽的方式潛移默化地規范、控制著社會的諸多方面,此時的習俗與道德對社會的影響似乎更加深刻了。于是,習俗、道德與法律便以不同的方式共同調整、規范著形形的、不斷復雜的社會關系,構成了社會規范體系的主要內容,成為社會生活有序化的主要憑借。
二、構成社會規范體系的習俗、道德與法律
盡管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將法律、道德和宗教視為人類社會控制以及文明型構和維護的三大主要工具①,但就世界范圍來看,從作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規范的角度來說,宗教雖然在全世界范圍內擁有人數甚眾的信徒,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宗教的勢力和影響微乎其微,例如,中國就是一個宗教信仰極度缺乏的社會,從古至今,莫不如此。因此,從更為普遍的意義上來說,習俗、道德與法律則構成了型構社會秩序、維系社會良性運行的主要因素,三者共同組成了社會規范體系的核心部分。
作為一種人們在共同的社會生活中緩慢而自發形成的產物,習俗符合人們關于正義、公平等理想追求――盡管這種追求可能是無意識的――的基本觀念,是特定民族生活方式和文化傳統乃至民族精神的積淀,且長期被人們自覺遵循,因此便成為了社會控制盒秩序塑造的基礎手段和主要工具之一。一般而言,遵守習俗乃是一種自覺意識,而服從法律則往往被視為一種強制義務,這也決定了,較之于法律,習俗更易被遵守,甚至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也更為重要。這一點在文明程度偏低、現代化程度不足的國家和地區表現的尤為明顯。以中國為例,在中國的鄉土農村社會和少數民族地區,法律的實效遠遠低于立法者以及一些法學家的預期,在那里,習俗以及道德乃至宗教而非法律才是最重要的、普遍被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社會規范。在那里,法律(國家法)似乎是不存在的,甚至沒有存在的價值與必要。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擱置了。恰如恩格斯在描述原始社會規范時所言:“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都調整好了”②。與此相似的是,歷史法學派的鼻祖、法的“民族精神說”倡導者薩維尼主張,法律絕非立法者所刻意而為之物,恰恰相反,其根植于于社會之中、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之中,它是民族社會中那些內在的、默無聲息的起作用的因素的產物,民族的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識是其真正的源泉。③如同民族的語言一般,法律取決于民族精神,主要表現為習慣法,優于立法者刻意創設的遠離民族精神的成文法。不論是歷史上的法律實踐,抑或法學家的思想理論,都表明習俗作為一種源自社會生活本身的社會規范,在形成和維系社會秩序方面,甚至比法律有著更為深刻的影響。
一、主流道德
對法律的認識存在“惡法”與“良法”之爭,判斷法律善惡的標準是道德,“良法”的精神不應違背道德。這里先不談違背道德的“惡法”是否具有正當性,作為法的評價標準的道德原本也具有不確定性。道德是人意識的產物,表現為一種觀念,這種觀念能夠指導人的行為。人與人之間的道德觀存在差異,有時會發生抵觸。若人與人之間不交往、不發生任何人際關系,那么他們各自在道德觀上的矛盾不會產生實際沖突。人類群居,形成社會,而社會需要秩序,要避免因每個人道德觀的差異所導致的相互間行為的沖突,就得對個人的個體道德觀進行改造,使其趨于統一,形成社會的“主流道德”。主流道德的形成過程相當漫長,它不可能是某一個人的具體意志。形成及影響主流道德的基礎是社會的客觀經濟條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主流道德也會發生相應的變遷。由主流道德所體現的社會倫理表現為“必然性”,即主流道德所指向的目標必須是社會利益最大化。而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往往與“個人利益最大化”之間是矛盾的,社會倡導社會成員按照主流道德來生活,但個人基于對個體利益的需求不可能人人都達到主流道德的標準。道德基于人的意識,主流道德基于廣大社會成員的共識,因而對社會成員產生精神約束力。但這種約束不是剛性的,且主流道德的要求本身也比較高,所以實踐當中的主流道德是社會發展的目標,但社會成員整體意識是打了折扣的主流道德。
二、法律從哪里來
社會成員之間能夠溝通、合作,進行利益分配,有行為邊界,便是有秩序。在一種秩序之下,社會成員之間的身份不一定平等,利益分配也不一定公平,但社會成員默認這種秩序,不愿意將其。能夠指導、約束全體社會成員遵守、維持這種秩序的力量是主流道德,但只是打了折扣的主流道德。充分實現主流道德的社會秩序必然是高尚的,不會發生不公平的情況。所以實踐中維系社會秩序只要求社會成員必須遵守主流道德中的一部分,而這“一部分主流道德”便是法律。1.法律在“主流道德”中法律最初表現為部落的習慣,有了文字符號之后才能夠被記載下來,成文化。無論是習慣法還是成文化的法,只要有社會秩序存在,維系這種秩序的力量就是表現了“一部分主流道德”的法律。法律是道德,但法律只表現主流道德,并且僅僅是主流道德中的“一部分”。2.法律與“主流道德”的關系相比自然界的洪水與猛獸,個體的人類顯得弱小。人類要生存就必須群居,組成社會。所謂“社會”并不僅僅指一群人聚攏在一起,還包括社會成員之間要行動一致,要按照一定的標準來分工協作。法律所起的就是行為標準的作用。法律是社會主流道德的“一部分”,這一部分占全部主流道德的“比例”是由維系社會秩序的最低要求所確定的。標準太高,便是要求社會成員都成為十分高尚的“圣人”,這會使法律在實踐中沒法執行。標準太低,分配利益的不公平程度將超過社會成員所能忍耐的限度,秩序將會被,不再存在。法律是主流道德的一部分,但與主流道德一樣,任何人的意志都無法決定法律在主流道德中所占比例。決定這一比例的還是社會客觀經濟條件。
三、惡法的形成
法律被主流道德所包括,但除了上面談到的“比例”之外,法律與道德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其主要表現在社會效果中。道德客觀存在,由社會客觀經濟條件所決定。但人們所認識到的道德是“意識”層面的道德,是一種愿望。道德來自于人的意識,但人們對道德也會產生“認識錯誤”,即人們眼里的“道德”并非符合社會客觀條件的“真道德”,而是“存在謬誤的道德”。法律來自于主流道德,倘若主流道德存在謬誤,那么基于“存在謬誤的主流道德”的法律也不符合“真道德”。這便是“惡法”。1.一元法律與多元道德“惡法”比“存在謬誤的主流道德”對社會更具破壞力。法律是對主流道德正當性的確認,“惡法”則助長“存在謬誤的主流道德”的錯誤。與主流道德相對應的還有“非主流道德”。倘若主流道德存在謬誤,那么“真道德”則必然隱藏在非主流道德中,“真道德”會為了真理而抗爭。與道德的“多元性”不同,法律是唯一的。它代表著秩序,擁有強制力,一旦成為“惡法”,隱藏在非主流中的“真道德”將無力與之抗衡。2.惡法的解藥道德有對錯,法有善惡。社會容得下對主流道德的批判,卻承受不起惡法的巨大破壞力。然而惡法下的秩序也是秩序,法律以其剛性保證其實施,這重剛性的直接來源是社會成員的權利讓渡,而不是意識層面的道德。道德自身因其復雜性尚不能確定對錯,哪來所謂的“真道德”可以輕易地否定經過公民投票而發生效力的法律呢?惡法客觀存在,但要消除惡法影響還得依靠法律自身。畢竟,道德與法律,對于社會而言都是為了維持秩序,為了糾正惡法而損害法律自身所固有的法律秩序是不值得的。3.難逃惡法上文講的是發現惡法的時候,該怎么處理。其實更關鍵的問題在于如何發現惡法。“惡法”的范圍很廣。前文提到“比例”,比例過高的是惡法,比例過低的也是惡法,完全與“真道德”相違背的更加是惡法。道德與法律都對社會秩序產生影響,但與道德不同的是,法律是“猛藥”,其發揮的作用往往是明顯而確定的,只適用于保護社會秩序不受侵害,而不該過多介入到社會成員個體在不影響其他社會成員正常生活的情況下的自由意志。當然,這里所指的都是強行法。成熟的法律都是以一定淵源表現出來的,其固有的不周延性注定它不能規定得過細,保護標準也不能定得過高。這是由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以及道德的自身屬性所決定的。法律是主流道德的一部分,但主流道德不受個人意志所左右,它隨社會環境的變遷而悄無聲息地發生著變化,因而本身是不確定的。而法律的“剛性”與道德的“不確定性”是矛盾的,從這層意義上來講,法律占主流道德的比例倒該是越少越好,低到僅夠維系社會秩序的層面是最恰當的。
四、顯性的法律
法律與道德,道德與法律,兩者對社會都不可或缺,但意義卻相差很多。當社會越來越發達,人群越來越密集時,法律在社會當中所起的作用就越來越明顯。每個人都有兩個世界,一個是自己的內心世界,另一個裝滿普羅大眾的我們都能看得見的外部世界。對于個體來說,道德在兩個世界中都存在,但更多地是在影響人的內心。道德直接作用于人的想法,間接地才能影響人去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而每個人只能感覺得到自己的想法,對于其他人便只能看到對方的行為,以此去推測對方的真實想法。因而道德的實際作用就是影響每個人的內心。而站在社會的立場上,法律的作用更大。直接關系到社會秩序的是人群的外部行為。法律不同于道德,它剛性,用語明確,且直接指向人的行為。相對于道德,法律以更低的成本、更高效的方式維持社會秩序的運轉。
五、結論
關鍵詞:道德與法治課;情感教育
教育沒有情感,就像河塘里沒有水一樣。新課改提出實施素質教育,隨著現代化教育觀念的逐漸改變,情感教育也將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如何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教學中實施情感教育,以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是每一個政治課教師教學的重要任務。下面就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和情感教育相結合談幾點看法。
一、道德與法治課的情感教育現狀分析
1.發展智育忽視情感教育
長期以來,我國應試教育存在的弊端,使得初中道德與法治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情感教育的落實開展產生了嚴重的阻礙。提高成績,重視分數成為當前大多數教師、家長及學生的目的,許多教師和學生無法正確理解情感教育的目的與價值。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中,片面追求分數,重視對學生的智育要求,卻忽視了對學生最基本的情感教育,更沒有明確的教學目標,從而使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的情感教育無法落到實處。
2.忽視學生情感表達
學生的情感體驗與行為參與是至關重要的,可是在當前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的開展過程中,卻嚴重忽視了學生的情感表現。許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為了趕進度,盡快完成教學計劃,只是一味地傳授知識技能,卻未曾考慮這樣全盤灌輸的思想是否符合學生接受特點。一方面養成了教師的惰性,另一方面也使得W生的情感無法獲得滿足。
二、初中道德與法治課中滲透情感教育的必要性
1.教學性質決定了必須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中滲透情感教育
道德與法治課是對學生思想品德以及有關社會科學常識教育進行系統教育的必修課程。德育工作是否能真正體現實效性,情感教育的作用必不可少。與其他課程相比,道德與法治課在教學上更能發揮出情感的滲透作用,幫助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倘若教學中,只有空洞的理論說教,而無情感教育,就無法真正引起學生的情感共鳴,更不能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2.教學原則決定了必須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中滲透情感教育
道德與法治課的目的、內容、特點,決定了它是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作為道德與法治課教師只有堅持不懈,發揚愛崗敬業精神,在教學過程中注入情感,充分調動學生的情感、情緒,才能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和學生的學習效果,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
三、情感教學在初中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中的應用方案
1.明確目的性,提高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
作為教師要明確道德與法治課的教學目標,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學生良好的品質。可以利用身邊的實例,培養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比如學生聽聞社會上一些正義之事,敬佩之情會油然而生;而當聽聞不雅之事,會即刻產生厭惡情緒。作為教師教學中,就要有目的、有意識、針對性地利用情感教育的兩面性,利用學生已有的判斷能力,引導他們認識何為真、善、美、丑,分析為何好的事情值得敬佩,不好的事情應遭到摒棄。在這種情感因素的引導下,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也就會得到明顯提高。古人云“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只有以情感為載體,通過情感無聲的潤澤,才能將道德與法治課真正滲透到學生的思想中,內化為學生的認知及行為。
2.以熱愛學生為前提滲透情感教育
學生對教師的情感直接影響到教學效果。如果學生尊敬老師,喜愛老師,也就會自然而然愿意與教師產生情感的交流,對教師教授的課程也會產生濃厚的學習興趣,所謂親其師而信其道。而教師要受到學生的尊敬,首先要學會尊重和熱愛學生,熱愛學生是教師從事教育事業的根本,如果缺乏愛則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教育。因而,教師要在公平平等的前提下,關心愛護每一位學生,使學生感受到教師的愛,從而產生強烈的學習欲望。也只有當教師與學生產生充分的信任,彼此才能和諧相處,建立平等的師生關系。教師以熱愛學生為前提滲透情感教育,可以使學生更積極參與到道德與法制課教學中,有效提升課堂教學效率,提高教學質量,促進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3.創設情境,增加趣味性
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高度創設適宜的教學情境。將理性的教學內容以感性的方式直觀地反映出來,再現生活現實。教師要具有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了解學生的日常生活,對當今的時代變化要有敏銳的感知力,道德與法治課的內容也要緊緊跟隨時代步伐,教師要引導學生關注新聞,了解最新社會動態,拓寬學習體系。教學中可以結合一些典型的案例和事實進行講解,可以利用多媒體教學,如講課之前準備好一些歷史小故事,帶領學生共同觀看,然后啟發學生對歷史故事所體現的優秀品質進行總結,培養學生的情感體驗,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并有助于學生優秀品質的形成。
4.以生動的語言打動學生的心靈
古人云:“情乎于辭”,教學是一門藝術,教學語言更是一門藝術。誰能將它演繹得好,誰就能抓住學生的心。因而,教師在授課時,應飽含熱情,力求以最簡潔明了的語言,生動而形象地表達思想情感,讓學生從中感受到所學課程內容的美,學習也就會變被動為主動。良好的教學語言,是觸發學生思維,引發學生學習興趣、發展學生智力的契機。因此,課堂上教師新穎、優美、富有情感的語言,可以使學生得到感染,自覺融入其中,情感也就必然得到潛移默化的影響。
總而言之,教育離不開情感的滲透,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離不開情感的教育。因而,教師要通過情感教育促進課堂教學的有效性,才能提升教學效果,使學生在輕松愉悅的環境中,感受到道德與法制課的意義,認識到學習道德與法治的必要性,從而讓道德與法治課堂煥發光彩,使其成為學生人生道路上的指明燈。
參考文獻:
[1]孫曉 卜范英 《對思想政治情感教學探索的教學與思考》[J] 中小學教材教學 2004 26.
[關鍵詞]微課;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效果
隨著網絡的不斷發展,出現了一種適應新課標改革內容的新型教學模式———微課。微課是一種以視頻為載體的教學模式,這種教學模式能很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升教師的教學能力和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因此,將微課與中職的《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相結合具有深遠的影響。
一、微課的概念
微課是適應新課標改革而誕生的一種新的教學方式,是一種將視頻作為教學手段的教學模式,微課是一種片段的單元式教學類型,它將教師的授課內容、教學的情境設計、教學的課程課件、課后的重點練習以及教師的教學反思等綜合內容作為視頻的主題,是對傳統教學模式的發展和延伸。微課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視頻的內容較短,考慮到學生的注意力集中時間較短的特點,微課一般都設計得較短,相對于傳統的長時間教學,微課的上課效率更高。(2)教學內容重點突出,微課的最大特點就是對傳統教學進行簡化,課堂的重點、難點突出。(3)視頻總容量較小,方便下載,很適合學生隨時學習,也有利于教師觀摩、反思。(4)微課對教學內容情景化,更利于提高教師的課堂教學效果,也能很好地提高學生的學習水平。(5)微課每個視頻一般都只有一個主題,更加具有針對性。(6)微課作為一種全民教學的模式,更加具有貼切性,一般微課的研究內容多是學生感興趣的內容。(7)易于傳播,由于網絡的便利性使得微課更加容易傳播,且傳播的形式多樣。(8)互動性強,由于微課不再是單方面教師授課,學生被迫聽課,而是學生自由選擇,且可以對微課的教學內容和形式做出評價,這樣有利于師生間的互動,互相幫助,教師的講授內容也更具實用性。
二、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分析
為了使中等職業學校各專業的學生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對就業人才素質的要求,需要在課程教學中增加有關職業道德與法律的基本內容,提高中職學生的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增強學生的法治意識。中職學生多為初中畢業生,這個階段的學生年紀較小,心理不成熟,對社會的辨識能力不強,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對法律和道德尚未形成一個正確的觀念,因此在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職業道德與法律》的課程有很大的必要性。《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設計在考慮中職學生特點的基礎上,以提高中職學生的職業道德和法律素養為目標,采用多種教學形式最終將知識和實踐相結合。教學內容則需要學生掌握職業道德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愛崗敬業的一般內容,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刑法對于違法犯罪行為的一般處罰,民法對于各種事項的規定等。
三、微課在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中的應用與改進措施
第一,運用多媒體技術,豐富課堂形式。微課是一種以網絡為媒介的新型教學模式,在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對微課的利用需要充分發揮微課本身的優勢,結合多種案例進行情景模擬,對多種學習資源進行整合。在實際案例的展現下能夠使學生更加具體地掌握法律知識的應用和了解職業道德的重要性,使學生學習的內容能夠更加生動形象,改變傳統的滿堂灌的教學形式。第二,明確主題,提高課堂效率。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下教師的講課內容復雜,講授時間長,而初中畢業年齡段的學生由于注意力集中時間短,因此不能很好地掌握教師講授的內容,導致上課效果不佳。微課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微課作為一種網絡教學適合學生的心理需要,而且微課主題明確,授課時間短,內容豐富,能很好地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因此要發揮微課的優勢,提高學生上課的學習效果。第三,微課的設計內容要切實可行,適合學生學習。教師在進行微課設計時要以學生為中心,事先調研好學生的需求和學習特點,以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為基礎,按照不同專業學生的學習需求,認真設計教學內容并配合合理的教學案例。由于《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在中職課程中極為重要,因此為提高課堂的教學效果,需要在傳統的教學形式基礎上進一步豐富教學的內容和模式。微課作為一種以網絡為載體的新型教學模式,具有很好的教學效果,通過對微課在《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中的改進,能夠提供豐富的教學案例,集中學生的注意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進而提高課堂教學的效率。
[參考文獻]
[1]王飛燕.體驗式教學法在《職業道德與法律》德育課程中的應用[J].廣西輕工業,2010(9).
一、問題
(一)重視程度低。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存在教學質量差、效率低等問題,一方面是由于學校自身不重視,忽略了這一課程對學生職業發展和思想品性培養的重要性。學校一味壓縮課時,學生實訓、實習擠占課時,使得教師為完成教學任務不得不加快進度,學生在學習中也只能囫圇吞棗,學個大概,其教學質量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由于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是一門公共課,大多數學生認為該課程與自己的專業關系不大,在學習中采取敷衍了事的態度,認為沒有必要再學習該門課程。同時,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偏理論性,又具有大量思想政治理論,這容易引起學生的抵觸情緒甚至是反感、厭惡,在這樣的學習心態下,要學好這一課程無異于天方夜譚。(二)教材編寫不夠科學。當前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材,在教學內同設置方面普遍存在不夠科學的問題。教材內容過于龐雜,在教學中教師抓不住教學的重點,學生也學不到真正的知識。大部分教材被分為兩大模塊:法律基礎、文明禮儀與職業道德。在法律基礎這一模塊中幾乎涵蓋了我國現行大部分法律,受篇幅所限,在教材中不可能對每一條法律進行詳細的釋義,如果是作為公共課程,那么非專業學生理解起來的難度較大,而對于法律專業來說該課程必定是主干課,其必定理論性很強,專業學生要去理解教材內容也有很大挑戰。而在文明禮儀與職業道德這一模塊中內容沒有中心思想,重點不突出,顯得雜亂無章。同時,教學案例的選擇不具時代性,也不符合新時代學生的審美標準和情趣,不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熱情。(三)教學方式落后。針對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的教學目前依然是以傳統的“灌輸式”“填鴨式”為主,在課堂上往往是老師講,學生聽,勾畫重點,學生記背,單純為應付考試。在這整個教學過程當中缺乏針對性、目的性,學生學習起來沒有明確的目標,無法把教、學、做有機結合起來,形成高效的學習。長此以往學生無法體驗到學習的進步,無法獲得成功的愉悅感,就可能挫傷積極性,開設這門課程的目的就無法達成。落后的教學方式,一方面是保守的教學理念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與教師教學能力與熱情有關。學校和學生不重視,這樣勢必造成部分教師不思進取,上課敷衍了事,照本宣科,這也是導致教學質量差、學習效率低的重要原因。(四)課時偏少。培養應用型技術人才是中職學校的辦學特色也是人才培養體系中的重要目標,學生學習任務重,學習內容多。為保障專業知識的學習,學校往往通過減少其他公共課時的方式增加專業課課時,這樣的方式顯然是不可取的。隨著我國各領域的發展,對于人才的需求已不僅僅局限于崗位所需的技能,而更加看重人才的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品質。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內容多,但學校設置的課時根本無法滿足正常的教學和學習需求。這種情況下必定會造成教學任務過重,教師為加快教學進度而忽視教學效果,進而制約了有效教學。(五)考核機制不合理。大部分中職學校不統一對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進行考核,而是由任課教師自行考察。考核的方式也往往采取傳統方法,多數利用書面考察的方式,這種方法不一定能夠準確反映學生學習效果。而且這樣的考核機制容易使學生認為該門課程學不學不重要,進而敷衍對待。此外,一些中職學校以考試成績為唯一考核標準,這顯然不符合現代教育考核的要求。
二、改革措施
(一)健全機制。針對該門課程的改革必須先健全教育機制。該課程教學目標籠統的說法以崗位需求為導向,培養必須的職業道德;指導學生掌握與日常生活和職業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常識,樹立法治觀念,學會運用法律武器,懂得遵守法律。這說明我們的課程教育不僅僅在課堂,應該滲透在專業技能學習中、滲透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像抓專業課一樣重視。學校完善德育教研室建設,鼓勵任課教師積極參加教研教改活動,為職業道德和法律課程教學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提供科學的理論支持與指導。一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把師資力量提升起來,師資力量是保證教學效果的基本前提之一,所以通過德育教育教研室建設,構建出強大的師資力量可保證該課程的有效教學。同時學校在實習基地的建設中,安排專人進行德育指導,學生在有效提升實踐技能的同時,提升了職業道德素養,提前適應職業發展需要。另一方面,通過長效培訓之機,使任課教師更新理念,樹立終身學習觀念,把自身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執教水平提升起來;要切實貫徹“走出去,引進來”,教師也應同學生一樣走出校園,到社會、企業中了解市場需求,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把市場需求作為基礎,提高教學實效性以及針對性;同樣,教師也需要以身作則,在教學過程中嚴格要求自身,做好本職工作,而教師在教學時,也是一個再學習的過程,把自己的角色轉變成學習參與者、引導者、組織者,同學生一起進一步提高自身。在教材方面,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和未來職業發展需求,選擇適當的教材內容,有條件、有能力的教研室可以組織學校教師和邀請專家編寫新教材、校本教材,最大程度優化教學內容,使職業道德和法律課程能夠真正幫助學生樹立良好的思想品質,為學生未來的職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二)創新方法。教學方法的運用直接影響教學的有效性。針對傳統教學中存在的實踐與理論知識脫節、教學缺乏針對性、目的性等問題,教師需結合職業道德和法律課程要求,從崗位需求出發,結合學生實際,以生命化教育理念為基礎,把發展和完善學生生命作為終極目標,大膽創新教學方法。同時,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通過項目驅動、小組合作學習等方式,有意識地增強學生的團隊精神與合作精神。此外,在信息時代下,教師應學會并善于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與豐富的互聯網資源輔助教學。例如教師可建立班級微信群,隨時隨地為學生學習提供針對性指導,幫助學生解決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教師也可通過微信、QQ、微博等形式向學生推薦優秀的學習課程。當然,教學模式和方法的創新直接受到教師執教水平的制約,而執教水平高低又取決于教師能力。中等職業學校可通過定期組織教師進行培訓交流,為教師提供深造學習的平臺和機會等方式,并建立健全的激勵機制,進一步提升教師教學能力。教師自身也需要積極主動地自我學習、自我發展和自我完善,在教學中總結經驗、不斷探索和進步,這樣才能夠真正實現教學水平的提升。(三)提高比重。目前,大部分中職學校設置的職業道德和法律課程的課時所占的比重偏低,并常常因為學生實訓、實習被擠占,根本無法滿足正常教學與學習的需要。因而學校應在原有的課時基礎上適當提高職業道德和法律課程所占比重,規避學生實訓與實習時段。同時,學校還應在日常教學活動中增設與職業道德和法律課程教學相關的實踐內容,例如安排學生參觀學習、開展校園調查活動等。(四)拓展內容。1.認知實習。通過考察參觀、專家講座、現場講解等方式,讓學生參加實踐教學活動,這樣可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提升學生對課程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同時,這樣的認知實習的開展,更有利于學生正確認識未來學習的目標與職業發展方向。2.案例教學。案例教學通過真實案例的模擬以及講解,將教學過程變為一個學習體驗過程,學生在模擬過程中體驗理論知識以及需要掌握的技能,在講解過程中進一步深化鞏固。3.體驗式感悟。學生需要在體驗中獲得成長,教師同樣如此,所應參照上文內容,教師走出去,引進來,把學習和企業實踐中的經歷、認識、體會、感悟作為教學資源帶入課堂。這樣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而且這樣也有利于項目化教學的實施,因為教師要了解崗位需求和流程才能把項目化教學設計得井井有條,提升教學效果。(五)完善考核。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的改革還必須完善考核機制,拋棄以往以筆式考試為唯一衡量標準的考核模式,豐富考核內容,提高實踐項目的考察比重,強調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考核。在考核中增加課堂討論、案例剖析、學習態度等方面的考核,并結合學生實訓、實習表現,與期末筆試成績進行綜合,最大限度做到科學、客觀、嚴謹評價。考核機制的完善,對于學生的橫向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能夠使學生主動拓展知識面,提高實踐能力,從而實現綜合能力及素質發展。
作者:張平芳 單位:福建省邵武職業中專
【關鍵詞】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內容;教學方法
.“occupation morals and law” of the occupation school lesson teaching Chu argument
Zhu Xiao-yun
【Abstract】“Occupation morals and law” lesson is medium etc. occupation school new one after being virtuous teach a lesson course reform set up of a new lesson.Accurate confidence new course content of course design of way of thinking and inside logic relation, fitting processing teaching material contents, aim at current medium the job living a characteristics,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adopt valid of teaching measure, reform evaluate student a way, ability make this course of teaching can smoothly progress.
【Key words】Medium occupation school;Occupation morals and law;Content of course;Teaching method
從2009年秋期開始,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按照《教育部關于中等職業學校德育課課程設置與教學安排的意見》的要求,開設“職業道德與法律”課。該門課程是由原來的的中職德育課程《職業道德》和《法律基礎》合二為一的一門新課程,是中職學校德育課課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職生必修的一門重要的德育課。如何把這門課程教好,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的任務,是承擔該課程教學工作的教師亟待探索的課題。筆者于2010年春期參加了該課程的教學,現將從事教學工作的一些體會和收獲總結出來,與各位同行交流。
1. 準確把握課程教學內容及內在的邏輯關系 在“職業道德與法律”課教學中,教師首先要深入鉆研大綱和教材,領會大綱精神,把握教學內容體系。
1.1 本課程的教學內容安排了五個專題――習禮儀,講文明;知榮辱,有道德;弘揚法治精神,當好國家公民;自覺依法律己,避免違法犯罪;依法從事民事經濟活動,維護公平正義。
1.2 以上五個專題分立,前2個專題主要講道德,后3個專題主要講法律。但它們有內在的邏輯:由禮儀入手講道德――由一般道德講到職業道德――由道德規范講到法律規范――由法治理念講到依法律己――再講到與學生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民法、經濟法等相關內容。
2. 正確處理教材內容與教學內容之間的關系 教學是在把握教材的基礎上對教材的超越。教學內容既要充分體現教材的邏輯結構和主旨內容,又要注意課程內容的可理解性和學生的接受程度,“將教材內容主體化、情景化、信息化,進而轉變為能動的教學內容”十分重要。因此在對教材內容體系進行探索后,還必須正確處理教材內容,科學地組織教學。
2.1 將道德教育與法律教育結合起來,實現德與法的和諧統一。新課程的創新之一,就是貫徹了“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把“職業道德”與“法律基礎”合二為一,實現了道德內容與法律內容的有機融合。因此教學中要把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來進行,對教材中的某些內容進行整合,如將家庭美德教育和婚姻法、繼承法的內容結合在一起;社會公德和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結合一起;職業道德中的辦事公道與職務犯罪的規定結合中在一起;誠實守信與合同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結合在一起進行講解等。通過這種結合,既體現課程的鮮明特點、講清了道德的要求和法律的規范,又使學生能更好的掌握相關知識,并在思想道德層面受到更深的教育。
2.2 結合學生實際,突出重點內容。按照大綱“淡化傳統的學科體系,精選教學內容,教授必要的知識”的要求,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教學。因此,道德部分中的職業道德、法律部分中的民法、合同法、治安處罰法、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危害與預防、勞動合同法等“貼近學生、貼近職業、貼近社會”的內容應是教學重點內容。
2.3 按照“貼近學生、貼近職業、貼近社會”的教學原則,篩選、補充教學內容。由于職業道德與法律是兩門課合二為一,因而面廣量大,內容繁雜且較為抽象,而中職生又大部分對知識的理解能力較低,因此教學中必須 針對學生的這一學情和實際需求,對教學內容進行取舍、補充。如“習禮儀、講文明”部分,中職學校一般都開設了“禮儀課”,這部分內容可不講;“憲法”部分因初中已學習過相關內容,只需講解“公民意識、人民原則和保障人權原則”即可;第八課的訴訟程序內容,因涉及的法律專業性太強,只需給學生講解“程序的作用、意義和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即可;刑法中的“職務犯罪”可省略。但是對于大綱規定的而教材沒有的,要根據學生專業適當補充。如道德部分中的“遵守行業道德規范”的內容,這是更有針對性、更有意義、更貼近學生的內容,應補講。又如法律部分中的“遵守行業法律法規”,要根據學生所學專業所屬的行業,進行相關行業主要法律法規的教育,以提高學生依法從事職業活動的能力。
3. 采用多種教學方法,增強課程教學實效性
3.1 盡量運用案例教學,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中國古代教育學家曾講過,“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教人未見樂趣,必不樂學”。從事任何活動都需要興趣,否則活動的效率則難以提高。“職業道德與法律”課教學也是如此。教學的案例,應貼近社會、貼近職業、貼近學生,來源于現實生活,切忌“假、長、空”。案例教學的方式,可由教師在案例演示后,說明基本原理,以加深學生的理解和印象,或由教師根據案例內容,提出要求和討論題,組織指導學生進行討論,再由教師總結評析,或由學生參與“現場”,再現案例情境,然后引導學生共同研討交流。總之,教師要“以案創境,因案成趣,以案激情”,使學生“以案引思,據案論理,依理導行”。
3.2 結合運用學生主體參與的啟發式、討論式、合作探究式等多種教學方法。
(1)啟發式教學可以激發和保持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教學效果。在具體的教學中,運用啟發式教學方法,一般可采用下列步驟:首先,教師提出研究的課題,并作必要的啟示或指引,讓學生思考以尋求答案;其次,讓學生回答思考結果,師生共同討論答案的正誤;最后,教師作出確切的結論,并總結建立概念過程中的經驗。
(2)討論式教學:主要是以專題討論形式進行。在教學中可以有意識地組織一些專題討論或專題發言,這樣做,既豐富了學生的社會知識,又提高了學生的興趣愛好和表達能力。如在第二單元公民基本道德規范教學中,可組織學生討論“現在生活水平提高了,還要不要勤儉?”講“職業道德形為養成”時,組織討論“如何看待中職學校對學生的半/準軍事化管理?”等等。
(3)合作探究式教學是通過教師對學生的有效引導,指導學生相互合作,學習幫助學生養成好的心理品質和學會學習。這種教學方法注意教學過程中的民主化、多元化和學生個性的和諧發展,充分體現師生之間的民主平等、親密合作的教學觀和師生觀。因此在啟發式、討論式教學中,要將這一理念貫穿其中。
3.3 充分運用電化教學手段教學。“枯燥”、“單調”、“呆板”等是學生不喜歡上德育課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的教學中,要實現教學手段由“傳統單一化”向“現代多樣化”的轉變。應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充分運用多媒體課件教學、電視視頻教學、觀看影視音像資料等,使學生耳聞其聲,眼觀其形,身臨其境。
3.4 加強實踐性教學。本課程僅僅停留在幫助學生掌握道德與法律的相關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因為無論是職業道德修養還是法律素養,最終都要體現和落實到行動上,為此,教學中應當開展多種多樣的實踐性教學。組織課堂討論是最簡單易行的實踐性活動,教師可選取一個典型事件,讓學生對此事從道德或法律方面進行充分討論,使學生在掌握相關知識的同時,體驗到道德、法律是與生活、工作息息相關的。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開展更多的實踐性教學,如在道德部分的教學中組織學生到社區、敬老院、福利院、公共場所做些公益事;在法律部分教學中,組織學生到法院旁聽審判、參觀看守所、少管所,組織學生看道德與法律的電影、錄像、電視、展覽等。
4. 改革評價方式 教師對學生的評價考核,應按大綱要求,從日常表現、學習成果、紙筆測驗、學期評語等方式進行,即改變現行片面依賴筆試成績的評估模式,將學生的平時操行考察、作業評價、分析與解決問題能力等,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制定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評價體系,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根據中職生認知能力實際情況,可考慮按20%、20%、60%的比例,從平時表現、作業完成、筆試成績三個方面對學生成績進行鑒定。
總之,筆者在“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的教學中深深感到,把握課程教學內容體系,從學生實際出發,精選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改革評價方式,就能使該門課程教學取得實效,順利完成教學任務并達到教學目標。
參考文獻
[1] 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大綱》2009年09月11日;
[2] 扈文華 《學習“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大綱”》的體會
[EB/OL]http://省略/p-54851870.htm
從2010年起,我校進行了教學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學過程中推行“行動導向法”,實施“項目教學”。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也進行了項目教學的系統化改革。實施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由于學生存在智力、興趣愛好、前期知識儲備等方面的個體化差異,以統一的教學項目和評價標準去應對所有的學生,勢必會造成部分學生學有余力而部分學生達不到教學目標的情況。根據馬斯洛的人本主義心理學:人在滿足吃飽穿暖等低層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會產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實現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層次需要。如果學生能順利地完成課程所要求的教學項目,就會獲得“高峰體驗”而帶來的心理滿足感,追求這種體驗的行為動機,可以推動課程的學習。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課程的項目任務,會使學生產生挫敗感,導致對課程的厭煩感,教學效果不能保證。為實現良好的教學效果,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學習潛能,有必要根據不同層次的學生,設計與其能力相匹配的項目任務,使得所有的學生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滿足自己的心理需求,產生主動學習的心理動力。
二、《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分層教學的實施
(一)分層的方式課程開始的時候,我們對所有的學生一視同仁,采取無差別的方式,教學項目任務。根據學生完成任務的情況,把學生按甲、乙、丙、丁四個層次分組。在這個基礎上,對于不同層次的學生不同的項目任務,確保學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完成相應的教學任務。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教師根據學生的發展情況動態地調整教學項目的難度,乙組的學生經過努力可以升到甲組。甲組的學生不能勝任該組的項目任務,也可以調入乙組。
(二)統一授課和分層輔導相結合在現有的教學條件下,為了保證授課的效率,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級授課模式開展。面對不同層次的學生,教師講授的內容和授課的方式是一致的。為了兼顧不同層次學生的接受程度,我們采取“統一授課,分層輔導”的方式。對于接受程度比較好的甲組和乙組的學生,強調“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中心,教師幫助點撥為輔”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丙組和丁組的學生則以“幫助”為主,重在帶領學生學習。目的在于引領學生在各自的“最近發展區”發展,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心理需求,調動學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積極作用。
(三)關注學生的自尊,避免分層教學的負面效應分層教學的目的在于激發不同層次學生的習潛能,使不同層次的學生獲得適合自身的發展。然而,給學生進行分層,難免會給學生貼上“三六九”等的標簽。尺度把握得不好,會給處于低層次的學生帶來心理陰影,對學習產生負面的影響。這就要求授課教師對“分層”的操作進行藝術化的處理,在分層的過程中,弱化“層”的概念,強調“分”的原則。
(四)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的評價方式為了配合“項目教學”的實施,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采用了過程性考核和終結性考核相結合的評價方式。1967年美國哲學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過程性評價(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隨后,過程性評價被美國教育家盧姆(B.S.Bloom)應用于教育實踐中。過程性評價將評價對象過去的表現跟現在相比較,或者把被評價的個體的有關側面進行相互的比較,從而得到評價的結論。這種評價方式的主要特點在于能及時、客觀地反映學生學習中的情況,評價更為真實、客觀。另外,在教學過程中,及時地將評價的結果反饋給學生,可以使學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階段性的學習效果,促使學生積極地進行反思和總結,端正學習的態度,調整學習的方法和心態,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雖然過程性評價有著終結性評價無法比擬的優點,但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師工作量大,不同教師對評價標準的把握主觀性大等缺點。相比之下,終結性評價具有評價效率高,客觀性強等方面的優點。在教學課時有限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過程性評價的補充評價方式。
三、分層教學的實施效果和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