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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經濟風險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經濟風險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經濟風險論文

        第1篇: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國際金融風險;風險指標體系;監測預警模型。

        經濟全球化是新世紀世界經濟發展的根本特征,也是不可逆轉的經濟和社會進步的總趨勢。金融國際化、金融自由化將推動各國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場結構走向趨同。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在金融效率提高、金融和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同時,我們所面臨的國際金融風險也將加大,防范與化解國際金融風險成為金融工作的重點。為此,在搞好自身的金融安全、確保國內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正確選擇適當的匯率制度、準確掌握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自由兌換的進度、選擇正確的宏觀經濟政策組合等前提下,通過國際金融領域的協調與合作,建立一個完善的國際金融體系十分必要。為了更好的防范和管理國際金融風險,本文提出了一個國際金融風險監測預估模型。

        一、建立一個金融風險的監測預估指標體系

        根據規范性、綜合性、靈敏性、互補性和可操作性等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指標體系的設計原則,結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于1996年建立的金融市場預警系統要求182個成員國及時提供重要指標,我們在預警體系建立的構想中,除了要求各國宏觀經濟指標的資料外,還應該有反映金融體系變化的指標以及地區外部環境的指標。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從宏觀上監測、防范金融風險,應設置一些與經濟運行密切相關的、反映金融體系變化的金融相對量預估指標。這一指標體系應包括三大部分指標:國內宏觀經濟指標體系、國內金融風險指標體系和金融風險外部環境指標體系。三類指標具體內容如下(各個指標后面的字母數字是為下面計算風險當量所設定的代號):

        1.國內宏觀經濟指標(G1)。大體上包括實際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G1.1);通貨膨脹率(%)(G1.2);貨幣供給增長率(包括M0、M1和M2的增長率)(G1.3);財政赤字占國內生產總值之比(G1.4);國內儲蓄占GDP之比(G1.5);外商直接投資額占GDP之比(G1.6);出口占GDP之比(G1.7);外匯儲備所能支持進口額月份數(G1.8);經常項目赤字占GDP之比(G1.9);外債結構指標(G1.10)(有:外匯儲備占短期外債之比(G1.10a),短期外債占外債總額之比(G1.10b),負債率(G1.10c),償債率(G1.10d));總外債與出口值之比(G1.11);國際儲備與進口值之比(G1.12);貨幣化程度指標,即M2占GDP的比例(G1.13);實物資本與金融資本或虛擬資本的比例(G1.14);消費率或積累率(G1.15);貨幣匯率波動幅度(G1.16)等。

        2.微觀金融風險指標(G2)。大體上包括資本充足率指標(G2.1);流動性風險指標(G2.2)(包括:存貸款比例(G2.2a),資產流動性比例(G2.2b),備付金比例(G2.2c));銀行不良貸款比率(G2.3)(包括:損失類貸款比率(G2.3a),可疑類貸款比率(G2.3b),次級類貸款比率(G2.3c));金融機構海外借款占總存款的比例(G2.4);金融機構向房地產行業放款占總放款比例(G2.5);銀行同業市場資金拆借利率波動率(G2.6);銀行業風險監測性指標(G2.7)(有:加權風險資產比例(G2.7a),外匯資產比例(G2.7b),利息回收率(G2.7c),資產利潤率(G2.7d));國內證券市場吸收的外國資本數額(G2.8);股票市場股價指數變動率和日均交易量(G2.9)等。

        3.外部環境指標(G3)。大體上有國際資本流入流出量(G3.1);國際資本在地區結構分布方面的變動(G3.2);主要相關國的短期利率和匯率變動(G3.3);主要相關國與本地有關的金融、貿易和投資政策的變動(G3.4);主要相關國對本地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的變動(G3.5)等。

        但在評價時應注意上述各項指標尤其是經濟增長率和通貨膨脹率在不同的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發展階段,數值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說,其橫向可比性與縱向可比性都不是很準確。

        二、建立量化分析模型

        定量地測定國際金融風險當量(Riskexposure)是建立預警體系的客觀要求,注意到上述指標體系框架中,大部分指標存在有經驗數據,這對我們采用專家評判求得客觀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考慮到各指標對總體金融風險貢獻的非線性性,我們的量化過程分為兩個階段:單指標超限預警檢驗和綜合預警評判。

        1.單指標超限預警檢驗

        當某一項指標值極為突出,此時無論其它指標值處于何種狀態(良好或突顯),都有極大可能引起國內或國際金融風險,即此時的國際金融風險當量主要取決于此項指標值,與其它指標值關系不大。這是由指標體系結構的非線性引起的,但我們也因此可將復雜的評估體系簡化為單指標檢驗和評估。

        例如:當資本充足率指標大大低于8%時,則認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將有可能導致金融風險;再如,當償債率大大超過20%時,同樣應該引起決策層注意。

        此步驟雖然簡單,卻很重要,因為它是下一步得以執行的先決條件。我們這里判斷“極為突出”的基礎是經驗值,是人類長期知識積累的結果,也可以認為當指標值超出經驗值范圍時,被認為是不能容忍的,相應的國際金融風險當量可以認定為最大值。

        2.綜合預警評判

        單項指標檢驗剔除掉了指標間的嚴重非線性關系,使此步驟內所研究的指標值均處于正常范圍內。但同時這一范圍內各指標間關系高度相關、相互影響,單獨那一指標均無法形成對國際金融風險的獨立判斷。為此我們利用專家知識,借助層次分析工具,構造綜合預警評判模型,方法如下。

        設國際金融風險當量為R,則R=w1G1+w2G2+w3G3(1)

        其中G1、G2、G3分別前述的一級指標,而w1、w2、w3為對應的權重。權重的確定是專家綜合判斷、填寫判斷表的過程,在一般管理方法書籍中均可找到,不再贅述。

        而(1)式中的G1、G2和G3分別為

        G1=w1.1G1.1+w1.2G1.2+…+w1.16G1.16(2)

        G2=w2.1G2.1+w2.2G2.2+…+w2.7G2.9(3)

        G3=w3.1G3.1+w3.2G3.2+…+w3.5G3.5(4)

        (2)、(3)和(4)中的W1.1…W1.16,W2.1…W2.9和W3.1…W3.5為對應的二級指標的權重。

        同理,二級指標G1.10、G2.2、G2.3和G2.7分別為

        G1.10=w1.10aG1.10a+w1.10bG1.10b+w1.10cG1.10c+w1.10dG1.10d

        G2.2=w2.2aG2.2a+w2.2bG2.2b+w2.2cG2.2c

        G2.3=w2.3aG2.3a+w2.3bG2.3b+w2.3cG2.3c

        G2.7=w2.7aG2.7a+w2.7bG2.7b+w2.7cG2.7c+w2.7dG2.7d

        式中所有權重確定方法是統一的層次分析法,其優點在于能對專家判斷的一致性進行檢驗,避免出現對復雜問題的某一方面的偏見。

        至此,總的國際金融風險當量R可以表示為指標的逐層加權和,具體預警和監測時只需搜集最基層指標(如G1.4、G1.5、G2.2a等不再分解有下層指標的指標)的現實值,逐層代入上述公式即可得R。

        需要注意的是,對基層指標值,實踐中應該加以歸一化處理,即把所可能出現的取值范圍等比例折算到0到1區間內,這樣處理使得各指標值均為無量綱單位,且結果值R也在0到1范圍內,保證了綜合評判R,進而進行預警和監測的規范性。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該體系模型體現了規范性、綜合性、靈敏性、互補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要求。此外,我們還應注意:上述數值權重值不僅取決于專家的知識,也隨不同國家和地區及時段而異。[NextPage]

        三、金融風險預估監測體系模式的運作

        當然,僅有預警指標(甚至說這些指標還不夠完善),沒有建立相應的組織、制度體系,便難以對國際金融運行實行有效的監督,所以,建立起金融風險預警組織和監督機構,并健全法規形成預警制度體系,最后形成國際性的金融風險預警網絡。

        金融業本就是一個技術性強、利潤豐厚、競爭激烈因而存在高度風險的領域。想造就一個無風險的金融運行體系,這在任何國家都無實現的可能。金融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這也是集合風險、管理風險、謀求盈利的金融組織存在的原因。所以,追求金融安全只能是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可能引致危機的臨界點以下。為了阻止金融風險向金融危機轉化,從統計角度來考察,主要是建立金融風險的監控和預警系統的指標體系,監測可能產生金融風險的動向與征候,及時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在我國構建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應建立嚴格、完善的統計報告報表制度;各層次的監測預警組織機構在收集到各階層被監測金融機構上報的資料后,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并運用金融風險預警指標,預測出各家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程度,然后找出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及時將金融風險反饋給金融機構,向有問題的金融機構發出警號,提醒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及有關部門予以高度警惕,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其金融風險,政府根據金融企業風險程度的差別而實施分類管理。

        圖金融風險預估監測體系模式的運作示意圖

        第2篇: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外匯風險是有多種類別的,對不同類別的外匯風險進行深入分析對于實現有效的風險防范是有幫助的。在國際貿易中三種外匯風險最為典型:交易風險、會計風險和經營風險。所謂交易風險主要是指在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由于匯率的變化而導致企業的應收賬款和應付債務價值發生變化的風險。匯率變動之后會使得企業的實際收益變小,這是外貿企業在交易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的一種風險。會計風險本身又可以叫做賬面風險、轉換風險以及折算風險。這種風險通常指的是匯率變動導致資產負債表中外匯項目價值發生變化的風險。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如果企業以外幣來計算企業資產負債等財務情況時,在轉換為本國貨幣的過程就有可能產生賬面的變化,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會對企業的收益產生重大影響,這是我們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需要高度重視的一點。會計風險是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要采取針對性措施來防范這種風險。經營風險指的是在企業運營過程中不可預料的匯率變化使得企業未來收益發生變化的風險。匯率發生變化之后,企業的生產成本將會發生變化,企業的產品市場價格也是不同的,匯率的變化最終會影響到企業自身的經濟收益。經營風險也是經常遇到的一種風險,這種風險值得充分重視。以上三種風險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主要風險,這三種風險各有特點:經營風險則是動態的,具有動態性和主觀性,無法具體衡量,而交易風險和會計風險是可以根據工具計算出來的,是有具體數字的;三種風險發生的階段也是不同的,交易風險主要產生于企業的經營活動中,會計風險產生于企業經營活動的結果中,經營風險是企業經營收益的外匯風險,會計風險和交易風險主要是在過去某一時點發生的風險,經營風險則是公司將來某一時段內可能出現的風險;三種風險造成的影響也各不相同,經營風險是實實在在的風險,它會對企業的真實收益產生影響,而會計風險通常只會影響到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對企業的損益的影響只是反映在于賬面上的,交易風險所造成的影響則主要從企業交易中來評估,同時也可以從企業經營角度來判斷它的損益結果。

        二、不同企業面臨的不同形勢

        (一)跨國企業

        跨國企業是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形式,跨國企業面臨的外匯風險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財務管理。匯率變動將會使跨國企業的財務預算變得十分困難,企業的經營成本也將會明顯增加。同時我們也要看到企業持有的所在國的證券資產遇到的匯率風險,這種風險對跨國企業也會產生重要影響。匯率變動會產生折算風險和折算損益,這需要我們充分考慮。二是多種貨幣經營所帶來的風險。跨國企業內部經常是采用多種貨幣來經營,國際上貨幣比價的波動非常頻繁,這會給跨國企業會計年度結算產生重要影響。三是企業策略的選擇。匯率變動會對企業經營戰略及策略造成一定影響,增加企業生產成本,企業生產流程工藝以及技術都有可能受到影響,嚴重情況下甚至會影響到企業產品在海外市場的銷量。

        (二)進出口企業

        規模小、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是我國進出口企業的典型特征,這也就決定了外匯風險對我國進出口企業的影響非常大。在實際生產經營中進出口企業面臨的風險主要是經營風險和交易風險。價格優勢是當前我國進出口企業的主要優勢,但是進出口商品價格受匯率影響較大,匯率一旦發生變動,如本幣升值之后會導致出口商品價格上升,而漲價之后企業就會喪失很大部分的市場,這是當前我國進出口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應該采取專業措施來予以應對。

        (三)境內經營企業

        境內經營企業也是國際貿易中的重要角色,境內經營企業面臨的問題主要是經濟風險。匯率變動會對企業生產產生間接影響,這也會最終影響到它的生產經營,有的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產業結構。

        三、外匯風險的防范

        (一)采取有效的短期策略

        防范外匯風險的短期策略有很多,在實際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前或者是推遲結算。在交易過程中一旦預期貨幣將會升值或者是貶值,企業就需要提前或者推遲相關賬款的收付工作,通過改變外匯結匯時間來避免外匯風險的影響。二是對銷售價格進行合理調整。對銷售價格調整的主要目的是要把外匯風險分攤到價格中,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有效減少外匯風險。交易雙方可以專門設置價格調整條款,根據這一條款來調整基本價格,通過這樣一種方式能夠有效彌補匯率造成的影響。三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來規避風險。當前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才剛起步,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多空白,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市場機制不完善造成的。隨著市場經濟逐步成熟,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或組合,如外匯期權、貨幣互換以及掉期交易等來規避外匯風險已經成為了企業切實可行的方法。

        (二)中長期策略

        第3篇: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風險投資經濟增長格蘭杰因果檢驗

        經驗和統計資料表明,風險投資的發展對就業、經濟增長、技術進步等具有重要貢獻,特別是在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美國。風險投資加速了高技術的產業化和商業化進程,促成了新興產業的成長和發達,并因此而改變了人類的生產、生活、娛樂和社會交往方式。本文擬以美國為例,運用格蘭杰因果檢驗、回歸等計量方法對美國風險投資和經濟增長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提出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的政策建議。

        一、美國風險投資發展概況

        美國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源于1946年“美國研究與發展公司”(AmericanResearchandDevelopmentCorporation,簡稱ARD)的成立,標志著風險投資進入組織化和制度化發展的新階段。1958年,為了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美國國會通過了《小企業投資法》(SBIA),授權中小企業管理局制訂和實施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通過設立政府風險基金,引導和促進更多的民間資金進入風險資本市場,支持企業的早期發展并幫助創建新的企業。在該計劃的鼓勵下,中小企業投資基金發展迅速。從1959年到1963年的5年時間內,全美就有692家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在中小企業管理局登記注冊,資金總規模4.64億美元,其中公開募集的投資公司47家,募集資金3.5億美元。

        然而,由于存在一些內在不足,中小企業投資基金經過一段時間的快速發展以后很快就陷入了困境。到1977年,全美風險投資總額僅5000萬美元。為了挽救毫無生氣的風險投資行業,美國國會在1978年至1981年4年間連續通過了6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法案,分別是:1978年的收入法案,將資本增值稅從原來的49.5%下降到28%;1979年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謹慎人條款,修正了1974年制訂的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中有關投資指南的規定;1980年的《小企業投資促進法》,將風險投資公司重新劃歸為商業性開發公司;1980年的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安全港條款規定,消除了其接受退休基金作為有限合伙人時所承擔的巨大風險;1981年的經濟復蘇稅務法案,進一步將資本增值稅從28%降到20%;1981年的《激勵股票期權法》,允許股票期權的持有者在行權以后再交稅,并降低了稅費標準等。正是這一系列法律與政策上的調整為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加之受70年代末風險基金投資于蘋果、英特爾和聯邦快遞等獲得了不菲業績的激勵,從80年代初開始,美國風險投資業步入復蘇和快速增長時期。

        1990和1991年,美國經濟全面衰退,社會對風險資本需求明顯減弱,大量機構投資者的資產也頻頻出現質量問題。但隨著1992年美國經濟逐步復蘇并進入一個持續穩定增長時期,加上1992年以來美國政府對50年代確立的“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有效地實現了小企業投資公司的復興,經濟的持續景氣和企業股票上市的熱潮再次推動美國風險投資業的持續增長。1992年,美國會通過《小企業股權投資促進法》,除解決了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的一些結構性問題外,還提出了“參與證券計劃”,即小企業管理局以政府信用基礎,為那些從事股權類投資的小企業投資公司公開發行長期債券提供擔保,而且長期債券自然產生的定期利息也由小企業管理局代為支付,從而大大改進了小企業投資公司的投資方式。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NVCA)的統計結果表明,到2000年,美國風險投資額達到1048.274億美元的歷史記錄,創造了430萬個就業機會,7360億美元的國民收入,分別占全美就業機會的3.3%和國內生產總值(GDP)的7.4%。1999年,美國風險投資的平均收益率曾經達到165.3%的歷史記錄。但2001年以后,由于新經濟泡沫破滅,美國風險投資的發展再次進入低谷,2003年后回升跡象向好。

        二、美國風險投資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檢驗

        為了充分說明風險投資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本文以美國為例,選擇了美國1990年至2003年14年的風險投資額和國內生產總值的變化情況來論證分析。我們首先檢驗兩個經濟時間序列是否存在偽相關問題,因為通過大量的實證分析表明,經濟意義上幾乎沒有聯系的序列卻可能計算出較大的相關系數,這對我們的實際研究結果是毫無意義的。本文采用格蘭杰(Granger)因果檢驗法來檢驗X對Y的解釋程度(其中Y代表國民生產總值,X代表風險投資)。

        表1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

        原假設F統計P值

        Y不是X的格蘭杰成因1.326190.38306

        X不是Y的格蘭杰成因2.067790.24719

        注:以上分析用EVIEWS3.1軟件計算得出。

        可見,對于X不是Y的格蘭杰成因的原假設,拒絕它犯第一類錯誤的概率只有0.25,表明X不是Y的格蘭杰成因的概率較小,拒絕原假設,表明至少在95%的置信水平下,可以認為X是Y的格蘭杰成因。同樣對于Y不是X的格蘭杰成因的檢驗概率只有0.38,也拒絕原假設,表明至少在95%的置信水平下可以認為Y也是X的格蘭杰成因。通過分析得出,序列X和Y都能提高彼此的被解釋程度,風險投資業和國民經濟發展有相互反饋關系,風險投資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國民經濟的發展又為風險投資業的繁榮創造了條件。

        我們用國內生產總值(GDP)來反映國民經濟發展水平,風險投資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可以列出其線性模型式表示如下:Y=AX+B,式中:Y——國內生產總值(GDP),X——風險投資額,A、B——待估計的系數。將美國1990年至2003年風險投資額和國內生產總值28個樣本在Eviews軟件上采用加權最小二乘法進行運算,估計結論為Y=0.158804X+14.41221,其中R2=0.818469,相關系數r=0.8824,T統計值為62.5209。從估計結論可以看出,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的增長有嚴格的正相關,兩者相關的概率達到0.88。通過回歸方程粗略看出風險投資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風險投資每增加1%,國民生產總值增加0.16%,擬合系數R2為0.818469,回歸效果較好,T值顯著性通過檢驗。除了定性分析外,西方學者對風險投資的作用也進行了大量定性研究,具體來講,風險投資對經濟增長的貢獻表現在多個方面:(一)風險投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根據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研究報告,風險投資支持的企業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保持著一個穩定的增長率。在對美國風險資本經濟影響的7次年度調查中發現,創業企業在第一個營業年度平均擁有員工21人,到第八個營業年度平均員工達到184人,增長速度遠遠高于一般企業。另據一份對500家受風險資本支持的創業企業的調查顯示,1991-1995年,這些企業提供的就業機會每年以34%的速度增長。與此同時,財富500強企業每年以4%的速度在減少工作職位。[③]通過調查得知,在就業增長較快的主要行業中,幾乎都得到了風險投資直接或間接的支持。當然,不同的行業在創造就業機會上又會有所不同,計算機軟件行業可以說是一枝獨秀,由風險投資支持的軟件企業雇用了88%的軟件工作人員。

        (二)風險投資拉動銷售收入的增長。風險投資支持的各個行業中的企業在拉動企業銷售收入增長方面明顯優異于缺乏風險資本支持的企業。1975-1995年的20年間,美國最成功的24家生物科技和信息技術公司的營業額增長了100倍,而這些企業絕大多數都曾經得到過風險資本的支持。特別明顯的是軟件行業,通過對2000-2003年美國軟件行業銷售的調查,風險資本支持的軟件行業產值增長達到31%,而與此相對應的整個軟件行業的增長率卻只有5%。在某些風險投資特別青睞的高技術行業,風險資本的支持更是明顯,而這些行業的銷售收入增長也非常迅速。

        (三)風險投資促進高技術產業的興旺。風險投資與高新技術產業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高新技術發展的高創新性、知識密集性、高風險性等決定了高新技術產業很難像其它一般成熟產業一樣從傳統融資渠道獲得資金。在這種情況下,風險投資應運而生。風險投資對R&D成果的轉化進行投入,提高了成果的轉化率。支持創業成功,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在科技成果、創業人才以及資金的混合體中,風險資本投資是關鍵的一分子,正是這種混合體促進了新興產業的發展。僅1987年至1996年,美國風險資本家向包括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及服務、通訊等在內的信息技術產業投資就從21億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48億美元,年均增長7%,信息技術產業的總產值從2175億美元增加到4445億美元,年均增長6.5%。

        三、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政策建議

        我國的風險投資目前雖有一個旺盛的發展格局,但并沒有真正形成一個產業,主要有兩個方面的障礙:宏觀方面存在風險投資發展的制度障礙,具體表現在缺乏有效地推出渠道和退出制度、現行法律和政策不配套所形成的制度缺陷、政府定位不準、參與方式不當等;微觀方面缺少風險投資對高技術產業支持的動力機制和運行機制,主要表現在高技術產業的高風險性和低成功率、缺乏真正的風險投資家、單一的風險投資企業制度等。認識到風險投資對經濟發展、高技術產業的重大貢獻,發展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勢在必行。

        (一)營造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制度環境。Bygrave和Timmons(1992)對美國風險投資的外部環境進行了全面的審視和考察。他們指出,風險投資業的內核由資本、人、產品和服務市場以及支撐組織構成。風險投資所處的外部環境主要包括政府環境、文化環境、智力支持、地區差異等。在營造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制度環境中,政府需要發揮更大的作用。政府要采取傾斜政策對風險投資業進行扶植,如對風險投資企業進行稅收減免和政府補貼、優先采購國內高科技創業企業的產品、以出口信貸方式積極支持高科技創業企業開拓和占領國際市場等;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風險投資有效的退出創造有利條件;充分利用科研機構、大學、專業人才的智力支撐作用,進行全方位的合作;改變憑關系進行投資的行為,由市場來決定投資的去向等。

        (二)風險投資的產業化、市場化和我國高技術產業的產業化、商業化緊密聯系。風險投資產業化、市場化過程,客觀上能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目標。風險投資在投資運作上一定要面向市場,按市場需求選擇創業企業和創業投資項目,同時按市場經濟的運作方式建立風險投資市場中介服務體系等。風險投資和高技術產業的產業化和商業化緊密聯系,可以促進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帶動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比如受市場影響,出現熱門行業投資過度,而一些有前途的技術得不到足夠的資本,風險投資企業在進行投資時可以通過合理分析受資行業的結構,對受資行業的投資進行平衡。另外,風險投資業和高技術產業的緊密結合可以加快高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步伐和推動國民經濟增長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

        (三)構建我國風險投資對高技術產業支持的有效模式。風險投資和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環境、文化環境、智力支持、資源、市場等因素的正式和非正式約束。根據這些因素,我們從生態學發展的角度來構建一個風險投資發展對高技術產業支持的生態系統,在這個系統中,金融支持、技術專長、知識等各個要素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并循環反復。風險投資對高技術產業的支持不僅僅局限在資金的投入上,風險投資家往往還肩負著為風險企業輸入管理技能、知識經驗、市場資訊資源、為企業提供增值服務等重任,同時通過高技術產業投資的平臺和科研機構、大學保持緊密聯系,獲得源源不斷的智力資本支撐,促進知識、經驗、人才等合理流動,及時了解技術、科研成果的最新動態從而進行新一輪的投資。

        參考文獻:

        1.AndrewL.Zacharakis.Thedevelopmentofventurecapital-backedinternetcompanies,JournalofBusinessVenturing18(2003).

        2.VentureImpact2004venturecapitalbenefitstotheU.S.Economy,GlobalinsightstudybyContentFirst,NVCA.

        第4篇: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金融創新風險防范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創新的涵義

        20世紀20年代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包括新產品的開發、新生產方式或者技術的采用、新市場的開拓、新資源的開發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組織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經濟發展中的創新。對于金融創新,本文的界定為:金融業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或金融機構為追求宏觀效益或微觀利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金融創新的具體內涵包括: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

        1.金融創新通過影響貨幣供應量而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商業銀行的新型負債賬戶、可轉讓存單、證券化貸款等金融創新創造了新的貨幣供給。而現代金融業電子化的進程加快,電子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從而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創新的工具等擴大了貨幣乘數。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控信貸規模的難度。

        2.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一方面,導致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除了對于傳統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需要對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準金融機構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表外風險隨時都能轉化為真實的風險,對于表外業務的監管難度也在增加。

        3.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創新使得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大量的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提供了諸多“沖擊市場”的手段。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資本流動的國際化,使局部的金融風險能夠迅速轉化為全局的金融風險。

        三、防范金融創新風險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模式,積極防范金融風險。監管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引導金融創新。

        (1)創新監管理念。監管當局應變合規性監管為合規性和風險監管并重,在鼓勵法人內部風險監控的同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監管經驗,積極構建市場化、國際化的金融監管模式。將金融監管的重心放在構建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發展的外部環境上來,更多地運用新的電子及通訊技術進行非現場的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備付金率、呆壞賬比例等指標實行實時監控,以此來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

        (2)金融創新方式應以原創型為主。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已有的金融創新多為引進吸納型創新,技術原創型創新不夠,致使已有的創新科技含量低,運用效果差。在確定面向新世紀的金融創新主攻方向時,我們應選擇技術原創型創新為突破口。其依據是:第一,技術原創型創新代表著當今國際主流,以此為突破口,可以發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趕超優勢,保持金融技術上的高起點。如果總是跟在別國后面亦步亦趨,模仿仿制,就會失去先機、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創新產品先期投放市場的巨大效益,造成虧損風險。第二,在我國還存在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的情況下,技術原創型創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對較小,因此比較可行。

        2.進一步完善金融創新的環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法制與監管狀況構成國有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主要外部環境,金融創新同法制與監管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在法律和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各種要素和條件的分解與組合,創造出新穎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種類、服務項目和金融管理方式,決不能把違法違規行為與金融創新混為一談。其次,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必須服從金融監管,同時金融監管也應有明確的邊界,不應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只要商業銀行沒有違反管理條例和法律條文,其創新活動就要受法律保護。

        金融創新在前,而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在后,在此期間有一個時間差,為了保證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對已經出臺法律的執法力度,做到依法辦事、違法必糾。二是對目前尚缺、配套條件難以一步到位的個別條款,要通過補充條款予以過渡,規定一定時間必須到位,同時要對金融創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適時進行修訂,以適應金融創新有序發展的需要。

        3.充實監管人員,提高綜合素質。一是將政治素質高、懂法律、精通金融業務的員工充實到監管崗位上;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出一大批懂得國際金融、了解金融風險、洞悉金融創新業務的復合型金融監管人才;三是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人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風險監測、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并改進監管手段、鼓勵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以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應對金融業務的創新。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金融創新具有國際化特征,一國金融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是鞭長莫及,這就要求各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夠有效的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從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二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出發,加強各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對國際性的金融創新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確保金融創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參考文獻:

        [1]劉志新:試析金融創新的風險表現與防范[J].廣西金融研究,2003,(S1)

        第5篇: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證券經營機構經營風險內部控制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7685(2000)06-0048-02

        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風險指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買賣過程中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主觀原因造成的風險主要是指證券經營機構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誤引起的損失;客觀原因引起的風險主要是指因證券市場不可預見、客觀因素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一、證券經營風險的種類

        證券經營風險從證券經營機構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經紀業務風險和自營業務風險。由于證券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的性質、特征不盡相同,因此,引起風險的原因也不盡一致。

        (一)經紀業務的風險

        經紀業務風險指證券經營機構在辦理買賣證券業務時,由于種種原因而對其自身利益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一般包括信用交易風險、交易差錯風險、系統保障風險及其他風險。

        1、信用交易風險

        信用交易風險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在經紀業務中由于給予客戶融資而可能帶來的損失。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一些證券經營機構為了爭取客戶,增加傭金收入,或者采取口頭承諾方式,或者采取簽訂協議方式向投資者融資。與經紀業務的其他風險相比,信用交易風險可能造成的后果最為嚴重。

        2、交易差錯風險

        交易差錯風險是指由于種種原因,交易結果違背委托人意愿而造成的損失。證券經營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為客戶買賣各種證券時,要經過開設帳戶、填單、審查、輸入、成交后清算、交割等系列操作環節,由于操作環節較多或管理不嚴,在操作中很可能出現失誤,導致交易差錯風險。

        3、系統保障風險

        系統保障風險是證券經營機構交易保障系統(如電腦設備、供電、通訊設施等)在容量、運用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業務正常、有序、高效、順利地進行,從而完不成經紀業務而可能帶來的損失。系統保障風險一般來自于硬件設備的容量、運營狀況、業務高峰時的處理能力等方面。

        4、其他風險

        其他風險包括開戶風險、服務質量風險等。

        (二)證券自營業務風險

        在證券自營買賣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而導致證券經營機構發生損失,這種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就是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買賣的風險。自營風險一般可分為基本風險和經營管理風險。

        1、基本風險證券自營業務基本風險是指由于證券市場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通過主觀的努力也很難避免,而且這種風險與收益基本是對稱的,即風險越大,收益越高;風險越小,收益越低。

        2、經營管理風險證券自營業務的經營管理風險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自營買賣過程中因主觀的經營水平不高、管理不善所帶來的風險。

        二、建立風險控制體系,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社會經濟發展

        面對世紀之交的中國券商,應逐漸由粗放經營向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集約經營轉變,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

        1、設立面向最高層負責的風險決策委員會。該機構對公司的風險進行評估、規劃,參與公司業務戰略的制訂,并對業務授權和限額指標進行審批。

        2、風險決策委員會下設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負責處理日常風險事務,與公司其他職能部門平行運作,其職責是制訂風險管理程序,設置業務活動的風險控制或預警標準,進行風險檢查、評估和審核,提交風險控制建議和風險控制報告。

        3、依據管理職能設立若干風險控制小組。對每項具體業務、部門設定風險責任人,負責每項業務的日常風險控制,將風險控制延伸到每一項具體業務中去。

        4、實行多線負責制。風險控制的組織結構按不同業務、不同地區劃分。業務的開展依據需要分設不同的風險責任人,多線對業務風險進行評估、控制。這種多線負責制可以有效地制約領導層一個人完全控制下級的情況,使領導層的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以上風險控制構架的特點是:風險的監控滲透到每一項業務活動中,各項業務必須在業務指導部門、管理職能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三方的共同協調下開展,與矩陣式的經營管理體制相結合,形成一個多維立體型的組織構架。

        三、加強自律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作為法人的自律管理方式,其核心是健全的內控制度。內部控制作為公司所采取的一套制度,概指公司本身的組織規劃,及其所采取的各種協調方法與措施。一般而言,各種管理辦法、程序、規章及手冊分散于各部門中,必須通過內控制度的原則加以貫穿,才能形成一個整體。

        從廣義的范圍講,內部控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內部會計控制;(2)內部管理控制。前者主要是為了保護資產的安全,提高會計系統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后者是為了增進經營效率,促進、監督并檢查管理政策的實施,以保證經營活動達到預期的目標。

        內部控制制度從本質上說,是一套平衡機制。其基本原則是:(1)對各項業務根據需要劃分作業流程,在每一流程中,設定若干責任人,負責檢查該項業務有無差錯,是否符合規定等。(2)不允許任何一項業務由一個人從頭到尾包辦到底,每一個人所從事的工作,必須受到其他人對其所履行職責的檢查核對;(3)重大業務決策不能由一個部門、一個主管、一支筆全權包辦,應有橫向部門予以評估確認。

        證券經營機構應著眼于建立一個全方位、多視角的風險控制機制:

        1、營業部授權經營,三權分離原則。券商要加大對分支機構的監管力度,對分支機構實行授權經營制度,明確其業務范圍。同時,營業部的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電腦負責人三個重要職位,從人事組織上進行三權分離,即財務人員、電腦人員實行由總公司委派制,行政上分別歸總公司財務部、電腦部管理,實行總公司對分支機構對口部門的垂直領導,分支機構財務、電腦負責人的任免、工資獎勵等與營業部脫鉤,直接對總公司財務部、電腦部負責。

        2、重要崗位輪換原則。部門負責人可考慮每二年到三年一輪換;財務負責人、電腦負責人也確定二年至三年必須輪換;而且,部門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電腦負責人三人在同一部門中同時任職不能超過三年以上。作為重要崗位輪換原則的延伸,對某些關鍵崗位可實行“強制休假制”和“一天休假制”。

        3、加大內部稽核審計力度,建立高效的稽核審計體系。稽核審計部門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業務的合規合法性、內控的完善性及遵循情況進行檢查。為充分發揮內部稽核的作用,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建立經常性稽核和專項突擊審計相結合的稽核制度,擴大稽核審計的頻率和范圍,全面覆蓋內部控制中的關鍵點和主要風險點。凡是有經營權、財權、物權、支配權的部門,除保證專項稽核外,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常規性稽核。

        4、資金結算實行法人統一結算制度,以利公司對清算資金的集中管理和及時監控,并且有效地防止營業部挪用客戶資金。

        第6篇: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國際環境法國際習慣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2]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3];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4]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如前文所述,風險預防原則僅是一個大的框架體系,具體的內容還需要不斷地填充,所以在適用上還存在模糊性。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裁決上的不確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許多學者均提出了幾項在其適用過程中需要遵守的條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性。科學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學家對于人類活動對未來各種可能的情況還不能給予充分肯定,如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后的全球與地區效果、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都屬于科學的不確定性問題。風險預防原則的前提是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對某種活動或事物的危險或損害沒有科學上的肯定性結論。鑒于這種危險的可能存在,我們理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積極阻止這種危險的發生。科學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常理推斷,一項活動理應會造成某種環境風險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確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風險是否會發生;其二,某種風險將會發生或可能已經存在,但無法證明造成該風險的原因為何,即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明確。[5]

        第二,風險評估的必要進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風險的不可避免,由此我們不得不對風險的系數值進行一定的評估,即對哪些風險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準確的衡量。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風險閥值,[6]也就是說在哪一個維度范圍內應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在閥值之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閥值之下則可不作為。當然,閥值并非確定不變的,會隨著每一項活動危險性增加的來降低其系數值,即高風險低閥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學者指出: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如過度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將可能犧牲其它社會福祉,因此,如將其它社會、經濟因素納入考量,對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將會是一種高成本的風險管理模式。[7]簡單來說,就是運用風險預防原則來阻止某一活動的進行時是否能產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經濟的或環境的。風險預防原則似乎是保護一種處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風險,但是它是一種粗略的、有時是建立那些各個目標的不正當的方法,這不僅是因為它可能甚至已經被強制運用在某些情況下,其中,風險預防原則很可能會傷害到子孫后代,損害而非幫助那些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8]對此,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也有所體現,其表述為: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必須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見,在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適用時,一定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運用。即在對該項原則適用與否的問題上,應該由開發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畢竟開發者掌握著較為全面的資料信息,加之通常開發者都是社會的強勢方、經濟基礎扎實,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相對人掌握的信息相對匱乏,地位相對較低且經濟基礎薄弱,故很難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一來,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人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開發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保護處于不利地位的相對人。也就是說,風險預防原則使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同時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保障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激勵了預防可能會產生不確定的環境影響或后果的活動。

        三.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

        目前學界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還存在一定爭論,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認為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三,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院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際習慣法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常例”與“法律確信”。推之,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為各國所普遍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導性的規則。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被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決上已經對此加以適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廠案件”中的運用。此外,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總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軟法的性質,但是軟法也是法律,也應該為各國所遵守,某些國家不遵守該項原則,是其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并非是該原則不具有約束力。

        支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確認為,雖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對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國對此尚未達成一致,所以不能滿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為軟法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為指導性的規則成為判決案例的依據。

        也有一些學者主張第三種觀點,即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也持這種觀點。具體依據如下:[9]

        首先,從國際條約來看,《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魚類協定》等等都對此原則有所表述,但是其內容仍不統一,這對于此原則的適用必然產生不利影響。雖然國際條約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權威證據,但是不能據此就將不具備統一性的原則援引為指導性規則,否則將造成司法的不確定性。

        其次,從國際判例來看,目前對于該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案例:“MOX核燃料廠案”、“南方藍鰭金槍魚案”、“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荷爾蒙牛肉案”、“匈牙利訴捷克蓋巴科斯夫——拉基瑪諾大壩案”。這些案件中均沒有直接表述為“風險預防原則”,而大多表述為“謹慎與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風險預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從國內立法及實踐來看,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有足夠數量且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的國家實踐,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在如此實踐,但至少部分國家應具有此種實踐。[11]德國和瑞士最早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隨后,澳大利亞和美國等國也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各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該原則正在被廣大法院運用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風險預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達成共識導致把其直接歸入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過于草率,并且其還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國統一,所以將其認定為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最具有合理性。

        四.發展中國家在風險預防原則之下的“窘境”

        從表面上來看,無疑風險預防原則起到預防性的作用,減少了一些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該原則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等相關因素,可能導致處于不利國際環境中的發展中國家會因此而遭受發達國家的壓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成為借口。由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對于社會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達到完全的了解,不確定性不可能從我們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確定性都是主觀的評判。對于未來的決定,無論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確定性完全消除才做決定,實際是對現狀的含蓄支持.或是維持現狀的一個借口。風險預防原則就可能成為這樣的借口。加之,發展中國家的財力、物力均不能與發展中國家堪比,所以該原則很可能成為發達國家阻止某些措施實施的借口。

        第二,貿易保護主義滋生。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發達國家設置的高壁壘,發展中國家一直都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風險預防原則的濫用,必然會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在WTO的荷爾蒙案例中,美國認為歐盟有阻止海外進口的傾向,因為歐盟禁止牛肉進口,原因只是基于對牛飼料中荷爾蒙含量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又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不管是人、財、物方面都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面臨著這樣的貿易壁壘,那么在國際社會中話語權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又如何爭奪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張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即使被指責為貿易保護主義也在所不惜。但是,披著環保外衣的貿易保護主義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因為它破壞了環境風險評估系統的根基。如果基于經濟的原因而忽視有關風險預防原則的科學結論,那么距離完全意義上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就不遠了。

        第三,風險預防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風險,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時應用風險預防來阻止相關措施的實施反而會造成更大的風險。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相關產業采取措施,可發達國家卻以風險預防為借口阻止其運行,潛在的風險被避免了,可發展中國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風險或許比實施該項措施還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電站的建設。盡管運營良好的核電站為那些旨在提高核電站安全系數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電站發生危險的可能性還是不確定的,于是有人認為潛在的危險足以使我們采取措施停止核電站的運行。這樣,核電站的風險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電站卻有可能造成更危險的局面。預防措施本身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正如一位學者所說,“沒有零風險的午餐”。風險預防原則還可能阻礙那些旨在解決風險的科研工作的開展,因為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假如初次實驗失敗就意味著放棄。[12]

        五.生態文明建設下的中國如何應對風險預防原則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綠色文明的號召之下發展著我國經濟,在綠色GDP的引領之下一步步向發達國家靠攏。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旗幟之下,同時也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言之,生態文明建設就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的過程。由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經濟規模,即使采用各種末端治理措施,也難以避免嚴重的環境影響。所以適時地引入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會對環保、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加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領軍國家,在諸多條約都對風險預防原則加以闡述的大前提下,我國不可回避地要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正如上文所訴,在風險預防原則面前,廣大發展中國家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為了極大程度地克服這些不利,對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具體應對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風險評估體系。在與大國相抗衡的國際環境之下,如果總是被大國牽著鼻子走,難免會成為該原則的犧牲品。所以不斷發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評估模式成為每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必要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從科學的角度告訴大國,我所施行的每一項措施都是有科學依據的,都不會達到相應的風險閥值之上。在國際社會中,發達國家總是憑借著自己的科學權威地位告訴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這也往往為大國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現在討論火熱的溫室效應,究竟是大國的詭計還是實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國在說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評估體系,完善自己的科學技術,不斷爭奪自己的話語權,為自己的國家謀福利。

        2.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對某項活動是否有必要采取預防措施的評估中,必須考慮到該項活動的收益,或者說是禁止該項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在作出每一項具體決策之前,都應該將社會的、經濟的因素考量進去,不斷地運用新的科學觀點來對自己的決策加以考量,使得在應對發達國家的反駁上占有更加強勢的地位。這樣,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增強了管理者的責任感,也增強了管理過程的透明度,使得風險預防原則的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超級秘書網

        第7篇: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國際環境法國際習慣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如前文所述,風險預防原則僅是一個大的框架體系,具體的內容還需要不斷地填充,所以在適用上還存在模糊性。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裁決上的不確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許多學者均提出了幾項在其適用過程中需要遵守的條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性。科學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學家對于人類活動對未來各種可能的情況還不能給予充分肯定,如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后的全球與地區效果、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都屬于科學的不確定性問題。風險預防原則的前提是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對某種活動或事物的危險或損害沒有科學上的肯定性結論。鑒于這種危險的可能存在,我們理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積極阻止這種危險的發生。科學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常理推斷,一項活動理應會造成某種環境風險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確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風險是否會發生;其二,某種風險將會發生或可能已經存在,但無法證明造成該風險的原因為何,即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明確。

        第二,風險評估的必要進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風險的不可避免,由此我們不得不對風險的系數值進行一定的評估,即對哪些風險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準確的衡量。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風險閥值,也就是說在哪一個維度范圍內應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在閥值之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閥值之下則可不作為。當然,閥值并非確定不變的,會隨著每一項活動危險性增加的來降低其系數值,即高風險低閥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學者指出: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如過度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將可能犧牲其它社會福祉,因此,如將其它社會、經濟因素納入考量,對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將會是一種高成本的風險管理模式。簡單來說,就是運用風險預防原則來阻止某一活動的進行時是否能產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經濟的或環境的。風險預防原則似乎是保護一種處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風險,但是它是一種粗略的、有時是建立那些各個目標的不正當的方法,這不僅是因為它可能甚至已經被強制運用在某些情況下,其中,風險預防原則很可能會傷害到子孫后代,損害而非幫助那些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8]對此,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也有所體現,其表述為: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必須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見,在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適用時,一定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運用。即在對該項原則適用與否的問題上,應該由開發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畢竟開發者掌握著較為全面的資料信息,加之通常開發者都是社會的強勢方、經濟基礎扎實,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相對人掌握的信息相對匱乏,地位相對較低且經濟基礎薄弱,故很難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一來,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人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開發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保護處于不利地位的相對人。也就是說,風險預防原則使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同時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保障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激勵了預防可能會產生不確定的環境影響或后果的活動。

        三、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

        目前學界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還存在一定爭論,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認為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三,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院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際習慣法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常例”與“法律確信”。推之,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為各國所普遍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導性的規則。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被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決上已經對此加以適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廠案件”中的運用。此外,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總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軟法的性質,但是軟法也是法律,也應該為各國所遵守,某些國家不遵守該項原則,是其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并非是該原則不具有約束力。

        支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確認為,雖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對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國對此尚未達成一致,所以不能滿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為軟法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為指導性的規則成為判決案例的依據。

        也有一些學者主張第三種觀點,即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也持這種觀點。具體依據如下:

        首先,從國際條約來看,《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魚類協定》等等都對此原則有所表述,但是其內容仍不統一,這對于此原則的適用必然產生不利影響。雖然國際條約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權威證據,但是不能據此就將不具備統一性的原則援引為指導性規則,否則將造成司法的不確定性。

        其次,從國際判例來看,目前對于該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案例:“MOX核燃料廠案”、“南方藍鰭金槍魚案”、“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荷爾蒙牛肉案”、“匈牙利訴捷克蓋巴科斯夫——拉基瑪諾大壩案”。這些案件中均沒有直接表述為“風險預防原則”,而大多表述為“謹慎與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風險預防方法(approach)”。

        最后,從國內立法及實踐來看,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有足夠數量且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的國家實踐,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在如此實踐,但至少部分國家應具有此種實踐。德國和瑞士最早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隨后,澳大利亞和美國等國也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各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該原則正在被廣大法院運用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風險預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達成共識導致把其直接歸入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過于草率,并且其還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國統一,所以將其認定為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最具有合理性。

        四、發展中國家在風險預防原則之下的“窘境”

        從表面上來看,無疑風險預防原則起到預防性的作用,減少了一些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該原則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等相關因素,可能導致處于不利國際環境中的發展中國家會因此而遭受發達國家的壓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成為借口。由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對于社會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達到完全的了解,不確定性不可能從我們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確定性都是主觀的評判。對于未來的決定,無論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確定性完全消除才做決定,實際是對現狀的含蓄支持.或是維持現狀的一個借口。風險預防原則就可能成為這樣的借口。加之,發展中國家的財力、物力均不能與發展中國家堪比,所以該原則很可能成為發達國家阻止某些措施實施的借口。

        第二,貿易保護主義滋生。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發達國家設置的高壁壘,發展中國家一直都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風險預防原則的濫用,必然會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在WTO的荷爾蒙案例中,美國認為歐盟有阻止海外進口的傾向,因為歐盟禁止牛肉進口,原因只是基于對牛飼料中荷爾蒙含量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又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不管是人、財、物方面都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面臨著這樣的貿易壁壘,那么在國際社會中話語權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又如何爭奪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張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即使被指責為貿易保護主義也在所不惜。但是,披著環保外衣的貿易保護主義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因為它破壞了環境風險評估系統的根基。如果基于經濟的原因而忽視有關風險預防原則的科學結論,那么距離完全意義上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就不遠了。

        第三,風險預防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風險,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時應用風險預防來阻止相關措施的實施反而會造成更大的風險。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相關產業采取措施,可發達國家卻以風險預防為借口阻止其運行,潛在的風險被避免了,可發展中國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風險或許比實施該項措施還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電站的建設。盡管運營良好的核電站為那些旨在提高核電站安全系數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電站發生危險的可能性還是不確定的,于是有人認為潛在的危險足以使我們采取措施停止核電站的運行。這樣,核電站的風險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電站卻有可能造成更危險的局面。預防措施本身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正如一位學者所說,“沒有零風險的午餐”。風險預防原則還可能阻礙那些旨在解決風險的科研工作的開展,因為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假如初次實驗失敗就意味著放棄。

        五、生態文明建設下的中國如何應對風險預防原則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綠色文明的號召之下發展著我國經濟,在綠色GDP的引領之下一步步向發達國家靠攏。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旗幟之下,同時也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言之,生態文明建設就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的過程。由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經濟規模,即使采用各種末端治理措施,也難以避免嚴重的環境影響。所以適時地引入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會對環保、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加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領軍國家,在諸多條約都對風險預防原則加以闡述的大前提下,我國不可回避地要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正如上文所訴,在風險預防原則面前,廣大發展中國家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為了極大程度地克服這些不利,對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具體應對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風險評估體系。在與大國相抗衡的國際環境之下,如果總是被大國牽著鼻子走,難免會成為該原則的犧牲品。所以不斷發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評估模式成為每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必要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從科學的角度告訴大國,我所施行的每一項措施都是有科學依據的,都不會達到相應的風險閥值之上。在國際社會中,發達國家總是憑借著自己的科學權威地位告訴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這也往往為大國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現在討論火熱的溫室效應,究竟是大國的詭計還是實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國在說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評估體系,完善自己的科學技術,不斷爭奪自己的話語權,為自己的國家謀福利。

        2.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對某項活動是否有必要采取預防措施的評估中,必須考慮到該項活動的收益,或者說是禁止該項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在作出每一項具體決策之前,都應該將社會的、經濟的因素考量進去,不斷地運用新的科學觀點來對自己的決策加以考量,使得在應對發達國家的反駁上占有更加強勢的地位。這樣,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增強了管理者的責任感,也增強了管理過程的透明度,使得風險預防原則的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8篇: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火災風險評估概念的內涵,綜述了以某一系統為對象的火災風險評估的研究及目的,介紹了國內外較新的城市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方法。

        關鍵詞:城市區域火災風險評估

        一、火災風險評估的概念

        過去,人們往往依靠經驗和直觀推斷來做出決策。隨著計算機容量不斷擴大和模塊技術的發展,風險評估(riskassessment)和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技術作為復雜或重大事項決策的必要輔助手段,在過去的二、三十年間,在決策分析、管理科學、運營研究和系統安全等領域得到了廣泛的認知和應用[1]。

        通常認為風險(risk)的定義為:能夠對研究對象產生影響的事件發生的機會,它通過后果和可能性這兩個方面來具體體現。風險概念中包括三個因素:對可能發生的事件的認知;該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發生的后果[2]。因而,火災風險(firerisk)包含火災危險性(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和火災危害性(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的后果)雙重含義[3]。

        現在,在文獻中可以看到的與“火災風險評估”相關的術語有fireriskanalysis,fireriskestimation,fireriskevaluation,fireriskassessment等,但基本上火災風險評估都是指:在火災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火災風險進行估算,通過對所選擇的風險抵御措施進行評估,把所收集和估算的數據轉化為準確的結論的過程。火災風險評估與火災模擬、火災風險管理和消防工程之間有密切關系,為其提供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簡單地如消防安全設施檢查表,復雜的就會涉及到概率分析,在應用方面針對的風險目標的性質和分析人員的經驗有各種變化[4]。

        較多的人傾向于從工程角度來定義火災危害性(firehazard)和火災風險(firerisk)。火災危害性指:凡是根據已有的資料認為能引起火災或爆炸,或是能為火災的強度增大或蔓延持續提供燃料,即對人員或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任何情況、工藝過程、材料或形勢。火災危害性分析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針對性,目的是確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有可能發生的可預見性后果。這種設定的條件稱為火災場景,包括建筑物中房間的布局、建材、裝修材料及家具、居住者的特征等與相關后果有關的各種具體信息。目前在確定后果方面的趨勢是盡可能地利用各種火災模式,輔以專家判斷。此時,危害性分析可以看作是風險評估的一個構成元素,即風險評估是對危害發生的可能性進行權衡的一系列危害性分析。

        從系統分析的角度來看,風險具有系統特性和動態特性。風險實際上并非某一單一實體或事物的固有特性,而是屬于一個系統的特性。若系統發生變化,很容易就會使事先對風險所做的估算隨之發生變化。火災風險評估模式包括:系統認定,即明確所要評估的具體系統并定義出風險抵御措施的過程;風險估算,即設定關于火災的發生幾率和嚴重后果及其伴隨的不確定性的衡量標準或尺度,計算和量化系統中的指標的過程;風險評估,對該標準或尺度進行分析和估算,確定某一特定風險值的重要性或某一特定風險發生變化的權重[5]。

        二、城市區域火災風險評估的意義及發展概況

        在消防方面,隨著人們安全意識的提高和建筑設計性能化的發展,對建筑工程的安全評估日益受到重視,比如美國消防協會制定的“NFPA101生命安全法規”是一部關注火災中的人員安全的消防法規,與之同源的“NFPA101A確保生命安全的選擇性方法指南”,分別針對醫護場所、監禁場所、辦公場所等,給出了一系列安全評估方法,多應用于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評估方面[6]。

        目前,我國在火災風險評價方面的研究,大部分是以某一企業,或某一特定建筑物為對象的小系統。例如,由武警學院承擔的國家“九五”科技攻關項目“石化企業消防安全評價方法及軟件開發研究”,以“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等消防規范和德爾菲專家調查法為基礎,設計了石化企業消防安全評價的指標體系,利用層次分析法和道化指數法確定了各指標的權重,采用線性加權模型得出煉油廠的消防安全評價結果[7]。以某一特定建筑物為對象的火災風險評價也比較多,如中國礦業大學周心權教授,在分析建筑火災發生原因的基礎上,建立了建筑火災風險評估因素集,并運用模糊評價法對我國的高層民用建筑進行了消防安全評價[8]。

        與上述的安全評估不同,城市區域的火災風險評估的目的是根據不同的火災風險級別,配置消防救援力量,指導城市消防系統改造,指導城市消防規劃。對已建成的城市區域的火災風險評估必須考慮許多因素,即城市火災危險性評價指標體系,包括區域內所存在的對生命安全造成危險的情況、火災頻率、氣候條件、人口統計等因素,進而評價社區的消防部署和消防能力等抵御風險的因素。除此之外,在評估過程中另一個重要的情況是要關注社區從財政及其他方面為消防規劃中所要求的總體消防水平提供支持的能力和意愿。隨著城市規模擴大、綜合功能增強,在居住區商貿中心、醫院、學校、和護理場所增多,評估方法還會相應的改變。現有的城市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方法主要出于以下兩個目的:

        (一)用于保險目的

        在火災保險方面的應用的典型事例為美國保險管理處ISO(InsuranceServicesOffice,ISO)的城市火災分級法,在美國已經被視為指導社區政府部門對其火災抵御能力和實際情況進行分類和自我評估的良好方法。ISO方法把社區消防狀況分為10個等級,10級最差,1級最好。

        ISO是按照一套統一的指標來對每個社區的客觀存在的滅火能力進行評估,確定該社區的公共消防級別,這套指標來自于由美國消防協會和美國自來水公司協會所制定的各種國家規范。ISO對城市消防的分級方法主要體現在它的“市政消防分級表(CommercialFireRatingSchedule,CFRS)”上。CFRS把建筑結構、用途、防火間距與公共消防情況(用公共消防分級數目表達)相關聯,再以統計數據加以調節后,來確定相應的火險費用。ISO級別僅被保險公司用作確定火險費用的一個成分。ISO分級系統雖然無法反映出消防組織的其他應急救援能力,但實際上也常用于各個區域的公共滅火力量的確定。

        市政消防分級表從1974年開始使用,主要考察某城市區域的7個指標情況:供水、消防隊、火災報警、建筑法規、電氣法規、消防法規、氣候條件。隨著技術進步,該表也不斷改進。1980年版抽取了CFRS中對公共消防分級的方法,給出了修訂后的滅火力量等級表,指標只包括前3項。被刪除的指標或者確少區分度,或者在全市范圍內進行評估時太過于主觀,而且74表格中包含許多評估標準是具體的規定,如果某一社區的情況沒有滿足這些規定,則歸屬為差額分,規定降低了表格可使用的彈性范圍,無法正確評估情況和技術的變化。故而ISO分級表被視為越來越“性能化”[9]。

        (二)用于消防力量的部署

        當今的消防組織和地方政府要擔負日益加重的安全責任,面對來自公眾的對抵御各種風險的更多的期望,以及調整消防機構人員、設備及其他預算方面的壓力,迫切需要確認某一給定轄區內的具體風險和危險的等級。

        具體地說,城市區域風險評估在消防方面的目的就是:使公眾和消防員的生命、財產的預期風險水平與消防安全設施以及火災和其他應急救援力量的種類和部署達到最佳平衡。

        關于火災風險對于滅火救援力量的影響,美國消防界對此的關注可以說幾經反復,其間美國消防學院、NFPA等都做了許多工作。直至20世紀90年代,國際消防局長協會成立了由150名專業人士組成的國際消防組織資質認定委員會(theCommissionofFireAccreditationInternational,CFAI),經過9年的廣泛工作,制定了“消防應急救援自我評估方法”,和制定標準的社區消防安全系統。另外,NFPA最終還制定了NFPA1710和1720兩個指導消防力量部署的標準,分別幫助職業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和改進為社區提供的消防救援的水平。根據NFPA最近的調查,NFPA1710將在全美30500個消防機構中的3300~3600個得到正式的應用,也推廣到加拿大有些地區[10]。

        英國對消防救援力量的部署標準是依據內政部批準的“風險指標”,把消防隊的轄區劃分為“A”、“B”、“C”、“D”四類區域,名為“風險分級”系統。其目的是對消防隊的轄區進行風險評估,確定轄區內的各種風險區域,進而確定該風險區域發生火災后應出動的消防車數量和消防響應時間。1995年,英國的審計委員會了一份題為“消防方針”的考察報告,認為這種方法沒有充分考慮建筑設施的占用情況、社區的人口統計情況和社會經濟因素,也沒有把建筑物內的消防安全設施納入考核范圍。故而由審計委員會報告聯合工作組與內政部的消防研究發展辦公室一起,設立了一個研究項目。該項目的目的是開發一套供消防機構劃分區域的風險等級,對包括滅火在內的所有應急救援力量進行部署,用于消防安全設施的規劃并能解決上述問題的風險評估方法,再對開發出的方法進行測試。最后Entec公司開發出了計算軟件,并于1999年4月以內政部的名義出臺了“風險評估工具箱”測試版[11]。

        三、國內外近期的城市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方法

        (一)國內的城市區域火災風險評估方法

        張一先等采用指數法對蘇州古城區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級[15],該方法的指標體系考慮了數量危險性,著火危險性,人員財產損失嚴重度,消防能力這四個因素。1995年李杰等在建立火災平均發生率與城市人口密度﹑城區面積﹑建筑面積間的統計關系基礎上,選取建筑面積為主導參量,建立了以建筑面積為單一因子的城市火災危險評價公式[12]。李華軍[16]等在1995年提出了城市火災危險性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中城市火災危險性評價由危害度﹑危險度和安全度三個指標組成,用以評價現實的風險,不能用來指導城市消防規劃。

        (二)美國的“風險、危害和經濟價值評估”方法[13]

        美國國家消防局與CFAI于1999年一起,在“消防局自我評估”及“消防安全標準”的工作的基礎上,更突出強調了“火災科學”的“科學性”,開發出名為“風險、危害和經濟價值評估(Risk,HazardandValueEvaluation)”的方法。美國消防局于2001年11月19日了該方案,這是一個計算機軟件系統,包含了多種表格、公式、數據庫、數據分析方法,主要用于采集相關的信息和數據,以確定和評估轄區內火災及相關風險情況,供地方公共安全政策決策者使用,有助于消防機構和轄區決策者針對其消防及應急救援部門的需求做出客觀的、可量化的決策,更加充分地體現了把消防力量布署與社區火災風險相結合的原則。

        該方法的要點集中于兩個方面:1、各種建筑場所火災隱患評估。其目的是收集各種數據元素,這些數據能夠通過高度認可的量度方法,以便提供客觀的、定量的決策指導。其中的分值分配系統共包括6類數據元素:建筑設施、建筑物、生命安全、供水需求、經濟價值。2、社區人口統計信息。用于收集轄區年度收集的相關數據元素。包括居住人口、年均火災損失總值、每1000人口中的消防員數目等數據元素。

        該方法已在一些消防局的救援響應規劃中得到應用。以蘇福爾斯消防局為例,它利用該方法把其社區風險定義為高中低三類區域,進而再考察這些區域的火災風險可能性和后果:高風險區域包括風險可能性和后果都很大的以及可能性低、后果大的區域,主要指人員密集的場所和經濟利益較大的場所;中等風險區域是風險可能性大,后果小的區域,如居住區;低風險區域是風險可能性和后果都較低的區域,如綠地、水域等,然后再把這些在消防救援響應規劃中體現出來。

        (三)英國的“風險評估”方法[14]

        英國Entec公司研發“消防風險評估工具箱”,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評估方法的現實性,是否在一定的時限內能達到最初設定的目標。經過對環境、管理、海事安全等部門所使用的各種風險評估方法的進行廣泛考察之后,研究人員認為如果對這些方法加以適當轉換,就可以通過不同的方法對消防隊應該接警響應的不同緊急情況進行評估。二是建立了表達社會對生命安全風險可接受程度的指標。

        第9篇:經濟風險論文范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又是金融的核心。對于大多數銀行來說,其面臨的最大風險是信貸風險,即貸款的信用風險。銀行信貸風險是各種經濟風險的集中體現,不僅影響著金融體系的穩健性,而且會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打亂市場秩序,造成經濟動蕩。

        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銀行的信貸風險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作為受信主體的銀行借款客戶對碩士論文自己的經營狀況及其信貸資金的配置風險等真實情況更了解,處于信息優勢地位,而作為授信主體的貸款方銀行則對客戶的相關財務信息和風險了解不夠,處于信息劣勢地位。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很容易引發受信主體信貸前的逆向選擇和信貸后的道德風險行為,進而引發銀行的信貸風險,影響金融體系的安全。

        而銀行的信貸征信恰恰是解決信貸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最好方法。通過銀行信貸征信,能夠增加借貸雙方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信用的記錄、監督和約束機制,降低銀行的信貸風險。本文正是基于解決銀行信貸信息不對稱問題和降低銀行信貸風險的目的,期望通過碩士論文對國內外的銀行信貸征信體系建設情況的比較,得出對于我國銀行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的有益啟示。

        1.2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過比較我國和征信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信貸征信體系建設情況,結合本國銀行業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銀行信貸征信體系建設的建議,以便能夠對解決我國銀行信貸風險問題和提高我國銀行業競爭能力有所借鑒。

        中文摘要

        銀行信貸風險是各種經濟風險的集中體現,不僅影響著金融體系的穩健性,而且會影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打亂市場秩序,造成經濟動蕩。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銀行的信貸風險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很容易引發碩士論文受信主體信貸前的逆向選擇和信貸后的道德風險行為,進而引發銀行的信貸風險,影響金融體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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