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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養老保險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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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老保險論文

        第1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保總體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總的來說,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損耗現象。目前,全國310億元農保基金分散在1,905個縣市。由于管理體制不順,全國清理整頓農保后,農保機構和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多數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挪用農保基金發工資的事情相當普遍。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5年全國31個省份中,涉及1,905個縣、2.6萬個鄉鎮,農保系統大約有干部近1萬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兌現,保障水平低。很多參加早期農保的農民在年齡達到60歲后,每月領取以前規定的養老金的承諾不能兌現。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本文以成都為例,鑒于目前成都各區、市、縣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樣、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不一樣、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樣的狀況,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層分類劃檔逐步推進全市農村養老保險。

        (一)從遠郊區縣——都江堰和金堂縣來分析。金堂縣從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規定開始在三個鄉鎮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9月1日在全縣全面推開農民養老保險。2007年全縣GDP為79.1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4,690元。都江堰市從2007年8月初開始,分別選取了胥家鎮、崇義鎮各兩個村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2007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GDP)116.2億元,農民人均收入從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兩地屬于成都市第三圈層,經濟實力偏小。

        (二)從近郊區縣——雙流縣和溫江區來分析。2007年雙流縣GDP為282.2億元,財政收入17.6億元,農村人均純收入5,000元。雙流縣是四川唯一進入全國百強縣的縣,在整個西部排名第二位。2008年全縣農民共計參保8,788人,其中從業年齡人員參保4,599人,非從業年齡人員參保4,189人,征收資金約1,200萬元。

        溫江區于2007年4月在成都率先推行農民養老保險和提高補貼,按全市統一標準、年繳費基數的2%對農民實施補貼,直接計入社保基金。2007年GDP為120.4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達6,245元。溫江區在全國率先提出的“雙放棄換社保”設想,即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可在城區集中安排居住,并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社保待遇。目前,溫江模式得到廣泛關注。

        第2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一)優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優化繳費機制。針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方共同承擔的繳費機制,逐一進行優化。第一,優化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機制。首先要建立農村居民增收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增加農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其次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減輕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的參保繳費負擔。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村居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心。第二,發揮農村集體經濟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資金籌集中的作用,可以對農村集體經濟或中小企業在稅收政策上進行減免或補貼,引導其積極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資助。第三,不能簡單地以東部、中西部的劃分為依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補貼,優化政府補貼機制應該綜合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和結構等因素。

        2.優化激勵機制。一是明確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提高繳費年限與待遇水平的關聯性,鼓勵年輕人參加新農保。二是國家從政策制定方面應根據經濟發展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既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提高農村居民的參保積極性。

        3.優化管理機制。提升經辦機構服務能力是優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管理機制的重要內容。第一,提升經辦機構人員素質。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經辦人員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逐步熟悉和掌握操作管理系統。第二,加強信息化網絡平臺建設。不斷開發適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檔案管理系統,逐步緩解不斷增加的參保人群給管理帶來的壓力。第三,探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資金的投資方式和投資渠道,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全面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擴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蓋范圍。一是明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標準,以貧困程度作為劃分標準,而不是以戶籍制度來劃分。二是對重點人群、特殊人群予以政策傾斜。如重病、殘疾、無依無靠的特殊群體可享受終身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遇突發事件造成暫時性的貧困人口可享受臨時救。三是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進行生產救助,所謂“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幫助這部分農村人口提高取得收入的能力,并在物價上漲或遭遇意外時給予一定的補貼。

        2.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首先,要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參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均消費水平與整體物價水平的變動,堅持保障水平量化,從根本上解決物價上漲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生存的影響。其次,要分階段、有重點的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由于地方財政能力有限,可以依據地方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先易后難的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資金資助的基礎上,增加實物補貼。

        3.保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供給。首先,加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投入,減少地方配套資金的投入,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供給完全有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負擔。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向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和省份傾斜,縮小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間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的地區差異。同時,完善財政支出結構,防止養懶漢的現象發生。其次,發揮民間機構、非政府組織和社會捐助的作用,對實施捐贈的企業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和獎勵。

        (三)健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配套措施和服務。

        1.加強老年人口福利機構建設。我國農村地區是以血緣為基礎形成的居住和生活的社區,農村人口傳統的觀念是不愿意離開熟悉的社區環境,并且居住在一起的農村人口相互熟識,愿意給予身邊需要幫助的老年人口以物質和精神上的幫助,這為農村社區機構養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一方面,提高現有農村敬老院的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吸引除“三無”人員和五保老人外的農村老年人口自費養老,充分發揮農村社區敬老院機構養老的功能。另一方面,建設農村老年人口養老的福利機構,加強硬件建設。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農村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本社區農村老年人口適當的養老補貼;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村集體可以利用合法的土地流轉、抵押為本社區老年人口的養老事業籌集資金。

        2.增加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供給。注重農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將縣、鄉、村三級基層社區衛生服務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緊密結合,發揮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的整體功能。同時,加快建設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以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為依托,連接鄉鎮和縣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促進城市、鄉鎮的優秀醫療人員和醫療資源向農村社區的傾斜和轉移,增強農村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能力,向農村人口提供直通式服務,提升農村老年人口的衛生保健水平和抵御大病風險的能力。

        3.強化農村人口社會養老意識。首先,加強宣傳,強化農村人口社會養老的意識。傳統的思想、文化及價值理念影響的我國農村人口很難在短時間內轉變養老觀念,接受社會養老。其次,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網絡服務平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公共產品,由政府負責提供,在制度運行過程中,應該有具體的組織負責落實相關政策,引導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辦理各項手續,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發放等。

        二、城鄉統籌,全面建成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

        (一)打通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路徑。要打通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路徑,就要建立起適合農村人口流動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流動中的農村人口未來的養老問題。一方面,建立符合農村人口流動性特點的操作簡單、可攜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社會統籌賬戶的統籌層次,實現農村人口遷移流動時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非繳費型統籌賬戶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既得收益權,使社會統籌賬戶成為一個可以隨時遷移攜帶形式的賬戶。同時,加強社會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建設,及時對所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的參保信息進行錄入,包括參保地點、參保繳費率、給付標準等,全國聯網,實現各地區的農村人口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實現共享,參保人無論流動到哪里,都可以查到自己的相關參保繳費的信息,便于農村人口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另一方面,為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必須要求制度設計模式大體一致,這樣,當農村人口流動到城鎮時,可以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非繳費型賬戶資金轉移到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將農村人口個人賬戶資金直接轉移到城鎮個人賬戶;當在城鎮務工的農村人口遷移回農村,可以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資金轉移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中,將個人賬戶資金轉移至相應的個人賬戶中。

        (二)完善法律及相關配套政策。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持,依法調配資源,將全體公民共同享受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規范為國家意志,體現在法律條文中。在我國城鄉統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應該吸取經驗教訓,確立相關法律,用法律確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方針、意見,再根據各地實際設計具體銜接機制。以法律為后盾,做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3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一)人口老齡化

        人口老齡化是影響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最根本原因。中國的人口老齡化速度和程度,均超出了普遍的預期。2006年國家老齡辦的《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認為,預計到2020年,全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48億,老齡化水平將達到17.17%,到2050年,老年人口總量將超過4億,老齡化水平將達到30%以上,其中,8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達到9448萬,占老年人口的21.78%。

        (二)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撐結構

        單一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2011年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基本養老保險金為1.95萬億元,占養老金總資產比重為84.8%,企業年金占15.2%。可以看出,基本養老金仍然是絕大多數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的最主要來源,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撐結構相對單一。形成這種單一的支撐結構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們基于慣性思維認為,基本養老金應該是政府承擔全部養老保障責任。由此強化了退休人員對基本養老待遇的依賴,也增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更加嚴峻的是,基本養老金的持續上調,已經使得離退休人員對此有了強烈的預期。二是補充保險需要另外繳納費用,不具備吸引力。由于建立補充保險需要企業和個人在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外單獨繳納費用,減少了企業利潤和職工個人的當期收入,對于一些盈利能力較低的企業或者非公有制企業來講,補充保險不具備吸引力,實施情況并不理想。三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鞏固了基本養老保險“一枝獨秀”的地位。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帶來的財政積累并沒有通過稅收優惠等途徑,用于補充養老保險的建設,而是更多用于提高基本養老金標準,從而形成了基本養老基金的剛性支出趨勢,客觀上進一步強化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多層次制度體系中的絕對主導地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的激勵機制

        陷入兩難境地為了調動參保人員的繳費積極性,從1997年起,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中逐漸增加了更多的激勵因素。短期來看,職工為了獲得更高的養老金,會按照較高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從長遠來看,過高的激勵可能反而不利于養老保險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典型的表現就是,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的激勵機制陷入一種進退維谷的尷尬局面:如果保持養老金待遇差的比例不變,待遇差的絕對額會逐漸增大,在職期間低收入人員養老金仍然會很低;如果將待遇差的絕對額控制在一定水平,則會降低制度的激勵性,導致很多人員不再按照實際收入繳納養老保險費,基金收入減少。

        (四)企業和職工繳費能力

        波動在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是客觀存在的。在經濟增幅減緩時,企業盈利能力下降,養老保險費征繳就會面臨困難,進而造成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運行也受到影響。近年來,受到國際經濟波動的影響,國內企業的盈利能力出現下降,迫使一些企業選擇降低繳費基數甚至直接斷繳。據中國社科院的《中國養老保險發展報告2013》顯示,截至2012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參保人數為3.04億,比2011年增加了7.17%,但增速慢于上一年的10.44%。其中參保職工人數為2.3億,比上年增長6.57%,增速回落了4.58個百分點。

        (五)個人賬戶沒有起到積累作用

        個人賬戶制度的實施構建了待遇與繳費掛鉤的激勵機制,調動了職工繳費積極性,但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部分積累制。在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繳費辦法是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全部用于當期的待遇支付。建立個人賬戶之后,繳費辦法和待遇水平過渡平穩,基金收支規模沒有太大變化。因此,要在不增加繳費的前提下,為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許多省市地區在職職工的個人繳費被用于當期發放,而沒有形成積累,由此產生所謂的“空賬”問題。

        二、制約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癥結

        長期以來,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難以避開的一個難題,就是“福利剛性”對其可持續發展的制約。簡言之“,福利剛性”是指大多數人對既得社會福利待遇具有只允許其上升、難以接受其下降的基本心理預期。正是由于社會福利的這種剛性特征,導致各類基本公共服務,特別是由政府承擔主要供給責任的社會保險,嚴重缺乏彈性。任何一項旨在降低時下社會福利水平的公共政策,往往都會面臨巨大的社會壓力,甚至是政治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福利水平一旦提升到某個層次以后,就很難再根據經濟形勢和政府財力的變化做出向下的調整。這里的問題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經濟發展的周期性波動很難避免。對于一個國家而言,一旦增長速度放緩,勞動者收入減少,支撐社會保險事業的基金和稅收就會減少。然而在“福利剛性”作用下,公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又很難會因為經濟狀況的惡化而降低,從而導致公共政策騎虎難下。要消解“福利剛性”對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健康發展的影響,可以從兩個方面著力:首先,要對“福利剛性”作用下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運行趨勢做清晰的預判,在制度設計上、資金籌集上和收支平衡上作必要的準備,以應對社會經濟可能出現的波動,為日后的經濟發展以及財力增長預留出必要的彈性空間。尤其要注意避免超出制度發展階段的承諾或覆蓋范圍不適當地擴大化和零碎化,以至于對經濟發展和政府財力的持續增長構成不必要的壓力。其次,要加快構建多層次、多元支撐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目前,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成為發達國家的普遍發展趨勢,世界銀行將此類模式概括歸納為“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第一支柱是由法律強制推行、政府管理、以稅收支持的具有再分配性質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第二支柱是采取市場化模式運行、完全積累且養老保險與繳納金額相結合的各類補充養老保險,各類職業年金是其典型代表;第三支柱則是為需要更高水平養老金的人們所設計的,自愿參加的商業保險性質的個人養老保險計劃。要大力培育發展企業年金,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四、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建議目前,圍繞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這一基本政策目標,中央政府正在研究采取全國統籌、延遲退休、做實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等措施,借此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就是要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特征,形成一套促進養老保險制度不斷發展的政策、方法和制度體系。同時,要結合實際情況和存在問題,明確改革的基本原則,消除參保人員的后顧之憂。

        (一)大力推動中國版的401(k)計劃

        壯大第二支柱目前,美國、法國、德國、日本、英國等養老保險制度運行情況較好的發達國家都將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控制在較低水平,分別為51%、62%、52%、49%、47%。在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不足的情況下,各國則均采取建立第二、第三支柱的方式,以維持公眾退休后待遇的相對穩定。相反,作為歐債危機的重災區,以希臘為代表的部分歐洲國家,由于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過于依賴第一支柱,即基本養老保險的支撐,基本養老金平均替代率高達80%以上,政府財政壓力異常沉重,最終成為引發債務危機的重要誘因。而中國早在1991年已經提出建立三支柱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但由于制度和思維的慣性作用,目前基本養老金仍然是絕大多數退休人員的最主要收入來源。“三支柱”式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作用是降低基本養老金在公民養老保險中的地位,進而降低“福利剛性”作用下公眾對基本養老金的持續上漲預期,緩解基金的運行壓力。

        (二)逐步補充個人賬戶缺口

        提升平衡能力在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制度中,個人賬戶資金被社會統籌賬戶借支,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應盡快完善個人賬戶制度,逐步補足個人賬戶缺口。補足缺口,是個人賬戶基金通過市場化投資運作,實現自我積累,提高保障能力的前提條件。一是通過劃轉國有股權補充個人賬戶。目前中國上市國有企業股份的市值約為12萬億以上(含境外上市企業),可以考慮將部分股權劃撥給養老保險基金,通過適當途徑實現穩定回報。二是通過國家財政加大轉移支付,逐步補足個人賬戶,承擔制度轉型成本,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促進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提高收益水平,有利于保障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有利于弱化對基本保障制度的依賴。

        (三)鼓勵發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提升支撐功能縱觀歐美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揮著重要作用。如美國的個人退休賬戶已經成為近30年來美國養老金資產持續增長的最主要來源,其優勢在于,享有稅收延遞或者免稅等優惠政策。個人參與者每年可將一定免稅額度的資金存入賬戶,根據個人的風險喜好配置資產,而且投資收益免稅,退休領取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完善,金融機構管理資產經驗逐步成熟,具備了發展養老金理財產品的條件。而且居民財富不斷增長,也具備了一定的個人養老理財能力。可以借鑒美國的個人退休賬戶經驗,嘗試開展個人稅收遞延養老金投資賬戶試點。這樣既可以激勵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也有利于滿足個人養老保障需求的多樣性,提升第三支柱的支撐作用,進而優化養老保險體系的結構。

        (四)逐步延長退休年齡

        第4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論文提要: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設計和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基本制度框架,特別是建立農保可轉換為城保的通道和機制,對早期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

        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農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們成為整個社會中最邊緣化和最弱勢的群體之一,這個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已經開始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保總體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總的來說,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損耗現象。目前,全國310億元農保基金分散在1,905個縣市。由于管理體制不順,全國清理整頓農保后,農保機構和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多數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挪用農保基金發工資的事情相當普遍。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5年全國31個省份中,涉及1,905個縣、2.6萬個鄉鎮,農保系統大約有干部近1萬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兌現,保障水平低。很多參加早期農保的農民在年齡達到60歲后,每月領取以前規定的養老金的承諾不能兌現。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本文以成都為例,鑒于目前成都各區、市、縣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樣、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不一樣、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樣的狀況,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層分類劃檔逐步推進全市農村養老保險。

        (一)從遠郊區縣——都江堰和金堂縣來分析。金堂縣從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規定開始在三個鄉鎮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9月1日在全縣全面推開農民養老保險。2007年全縣GDP為79.1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4,690元。都江堰市從2007年8月初開始,分別選取了胥家鎮、崇義鎮各兩個村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2007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GDP)116.2億元,農民人均收入從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兩地屬于成都市第三圈層,經濟實力偏小。

        第5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城鎮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制;現收現付制;基金制

        社會養老保險不僅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具有豐富經濟內涵和廣泛社會影響的政策問題。一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選擇,應該與其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結構、要素市場發育程度、稅費征管體制、人口結構等現實條件相適應。因此,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來制定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項重要的政策內容。

        近年來,在多方論證的基礎上,我國初步建立起了一個部分積累制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然而,現行養老保險體系的實際運行卻不盡如人意,其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值得引起理論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對當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存在問題及其根源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應當更加務實地對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一、改革歷史的簡單回顧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起步于20世紀50年代國家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國家工作人員退休條例》,其保障對象是城鎮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主要特征是由國家規定基本統一的養老待遇,由各類單位和企業支付養老費用。由于國有企業的經營由國家統負盈虧,因此這實際上是一種享受對象經限定的由國家統一管理并保證養老金發放的養老體系。

        到了80年代,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要求國有企業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樣,養老包袱的輕重就嚴重地影響到國有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競爭能力,養老基金由企業統籌向社會統籌方向發展勢在必然。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的開始。這實際上是一種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體系。

        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簡稱“統賬結合”)的模式,強調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模式。該模式要求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從傳統的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事實上,我國采納了世界銀行倡導的“三支柱”模式,即強制性的現收現付制作為第一支柱,強制性的個人賬戶作為第二支柱,自愿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繳費工資的13%由企業在稅前支付,它將保證繳費15年以上的職工在退休時獲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個人和企業共同負擔,按繳費工資的11%繳納,當職工退休時每月可得到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的1/120。作為第一支柱的統籌賬戶和第二支柱的個人賬戶,可合計提供58.5%的目標替代率。①

        概括起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從企業統籌走向社會統籌;二是從單一的現收現付制走向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三是擴大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將非國有企業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四是適當調整了繳費率和養老金的替代率,糾正了養老保險體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順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解決養老保險的可攜帶性問題,疏通勞動力流動障礙;應對人口結構不利變動對現收現付制的挑戰,削減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盡管已有的研究從理論上論證了多支柱模式的優越性,以及通過模擬研究②論證了我國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轉型的現實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現行養老保險體系在運作過程中還是出現了許多預期之外的問題。

        1.個人賬戶“空賬”規模巨大,部分積累制名存實亡

        由于現行的部分積累制是在現收現付以及沒有任何基金積累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這就要求當前工作的一代不僅要承擔上一代的養老責任,還要為自己積累養老金,由此帶來了巨大的轉型成本。

        對于改革之時已經離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間經歷制度轉換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參加工作的“新人”來說,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采取“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③進行區別對待。即已經離退休的“老人”的養老金待遇保持不變,他們的養老金用每年收繳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對于“中人”,新制度規定將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他們所享受的養老金待遇與他們在改革之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也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這樣,“老人”和“中人”的養老金來源就成為一筆“歷史債務”(即轉型成本),如國務院體改辦2000年測算的結果為67145億元(何平,2001)。[3]

        現行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養老保險費的實繳數額未能達到預期的目標,統籌賬戶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現有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因此個人賬戶的基金幾乎全部被挪用來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從而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即個人賬戶只是一個名義賬戶。在名義賬戶下,資金的回報率是由政府規定的,而不是實際的投資回報率。這樣,從根本上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2.繳費率相當高,企業和工薪階層負擔沉重

        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率(平均養老保險費與平均工資的比率)目前已經達到比較高的水平,從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遠遠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為10%),甚至高于國際警界線(20%)。根據對OECD24個國家社會保障繳費率的統計,只有丹麥(24.55%)、意大利(29.64%)、荷蘭(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個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高于中國(孫祁祥,2001)。[4]

        盡管企業可以通過降低工資基數的方式向職工轉嫁部分社會保險費(轉嫁能否順利實現取決于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彈性),但過高的繳費率無疑將提高企業的經營成本,并形成繳費企業與未繳費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而在現行制度下,企業職工除了須繳納“四金”(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外,還須繳納不菲的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實現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再分配功能的資金來源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實際上大部分來源于工薪階層。這種狀況對于培育中產階級,改善我國居民的收入分配結構是不利的。

        如果說西方國家的高繳費率主要緣于提供了過高的社會福利,即所謂的“福利病”(同工資一樣,社會福利水平具有很強的剛性),我國的高繳費率則主要在于龐大的轉型成本——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覆蓋面、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過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養老保險資金缺口。理論界熱衷于探討的老齡化問題,事實上并非造成高繳費率的重要因素,而這恰恰更增加了人們對于老齡化將帶來的高贍養率的擔憂。

        3.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擴大覆蓋面舉步維艱

        當前企業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非常嚴重,近幾年來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率呈逐年下降趨勢。1992年至1998年,收繳率分別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龔秀全、黃勝開,2002)。[5]截至1998年底,企業共欠繳養老保險費302億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億元,相當于當年養老金發放金額的20%。而且,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進展也乏善可陳。1999年,國務院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速把非公有企業職工和外來勞動力包括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中來。但直到2005年底,養老保險參與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間(見表1)。覆蓋面未能順利擴大,直接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到1997年底,93.9%的國有企業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參與率為53.8%,其他所有制企業只有32.0%,事實上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二是養老保險體系的負擔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從1993年到2005年,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參保職工人數上升了78.8%,而參保離退休人員則上升了168.2%,負擔率提高了50個百分點。

        在現實中,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但過高的繳費率、有效征管體制的缺失,則大大增強了企業逃避繳費的動機。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逃稅漏稅現象本來就非常普遍,更何況是以“費”的形式進行征集的養老保險基金。

        從職工個人方面來看,由于當前的工薪階層不僅成為轉型成本的主要承擔者,而且現收現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和過低的投資回報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積極性,難以有效形成職工對企業繳費的監督機制。

        地方政府(縣或地、市級政府)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區至今仍然是實際的管理者,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將使它們失去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顯然,在它們擁有對養老基金控制權的時候,它們有積極性向企業收取養老保險費;而在它們喪失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之后,它們的積極性將相應降低。此外,在省級統籌的運作中,省內地區之間的交叉補貼也會對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產生嚴重的影響。例如,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盈余被拿去與其他縣(或市)分享,這個縣(或市)將不會有實現盈余的積極性;反之,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來自統籌基金的補貼,這個縣(或市)也不會設法去消減赤字。

        4.其他存在的問題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其他問題還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獲得令人滿意的收益率、省級統籌進展緩慢等。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年報為例,其歷年的投資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儲蓄利率。而自199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實現省級統籌以來至2000年底,真正實現省級統籌的只有5個省,17個省通過省級調劑金進行上繳下撥,8個省還沒有建立省級調劑金或者雖然名義上建立了但沒有運作(趙耀輝、徐建國,2003)。[6]過低的投資回報率大大打擊了職工對于養老保險體系的信心,甚至使個人賬戶的繳費異化為某種稅負(由于資金回報率低于其機會成本);省級統籌難以實施,則不利于調節省內地區之間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養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風險和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個人賬戶空賬、繳費率過高、拖欠及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是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這些問題之間的關系中可以看出,它們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拮據表現為個人賬戶空賬,并產生了提高繳費率的要求;過高的繳費率又大大增強了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動機;而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行為,反過來又影響了養老保險費的順利征收,并使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難以實施;最終導致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從而使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運作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在實踐中遭遇的嚴峻形勢所折射出的現行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過于執著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財務平衡。面對巨大轉型成本的現實,政府沒有必要拘泥于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而失信于民。事實上,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社會保障稅并不是社會保障資金的惟一來源。除少數國家(如德國)的社會保障稅能夠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只占社會保障支出的較大比重,個別國家(如加拿大)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占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從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資金來源(如國有資產的變現所得、稅收收入、國債籌資等)用以支付轉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養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現行制度設計中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從實施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各地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過80%,遠高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見表4);部分地區如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等省(自治區)的養老金替代率均超過了100%,甚至出現了一些在崗還不如退休的情況。從人均產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來看,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現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養老金領取條件過于寬松。主要表現在對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政策把握和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上。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達到減員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國27個產業部門相繼制定了1800多個特殊工種名錄,規定特殊工種職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隨著現代化科技的應用,繼續沿用這個20年前制定的標準并不完全合適。不僅如此,為了順利實現減員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業還有意放松了對提前退休審批的管理,從而導致一大批產業職工提前退休,過早地加入領取養老金的隊伍。從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來看,新制度中繳費滿15年、舊制度中工齡滿10年即可領取養老金這一政策標準,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中也是相當低的。

        第四,對制度實施方案的操作難度缺乏充分的估計。現行制度設計不僅建立起了一個擁有較高目標替代率的部分積累制養老體系框架,而且還指望由當前工作的一代承擔起巨大的轉型成本,但對于企業和職工能否承受由此帶來的高繳費率以及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卻似乎缺乏應有的思想準備。部分積累制的強制性個人賬戶客觀上也加重了企業和職工的負擔,事實上并不是一種比原有的現收現付制更優的選擇。

        由此可見,過于簡單、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設計,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困境的根本原因。現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暴露出政策設計者過于迷信理論模型的論證而缺少對現實國情的深入了解;忽視對我國政府和企業之間,以及政府上、下級之間博弈行為的考察。

        三、反思與相關政策建議

        如上所述,即使經過貌似嚴格的理論論證和數據模擬,一個制度的設計如果缺少了現實的可操作性,它也難免會在實施中遭到失敗。這是值得我國理論界深刻反思的。總的來看,過去的理論研究更多的是從純粹理論的層面對現收現付和基金制進行比較,或探討人口老齡化來臨的福利效應及應對措施;而在運用數學模型和數據模擬方法進行論證的過程中則多少顯得有些一廂情愿,對于從假設條件引出的結論與現實的差距缺乏客觀的分析,表現出熱衷于理論探討而疏于關注現實國情的傾向。

        在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較中,學者們較傾向于認為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具有擠出效應,減少了資本的形成,從而不利于長期經濟增長(Feldstein,1974);[8]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并認為從現收現付制逐步向基金制過渡乃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的擠出效應以及這種擠出效應有多大,在國內外學術界尚未得到嚴格的論證。而且,國民儲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過剩經濟的條件下,降低儲蓄率、擴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決當前我國經濟的動態無效率問題(袁志剛、宋錚,2000)。[9]對于現收現付制另一個常見的質疑是,它難以在一個不利的人口結構變化趨勢中得以維系。但從根本上看,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兩種養老保險體系只不過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當前的產出。在現收現付制下,退休一代憑借過去繳納養老保險費獲得分享來自當前工作一代的轉移支付的權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憑借資本所有權證獲得分享當前工作一代提供的產出的權利。兩者的物質基礎是完全一致的。可見,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靈丹妙藥(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齡化問題上,基金制與現收現付制的區別只不過是基金制將問題拋給社會,而現收現付制則由政府承擔起責任而已。

        實際上,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在實踐中各有利弊。現收現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導致企業和職工逃避繳費,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基金制則缺乏再分配功能,難以抵御通貨膨脹等缺陷,使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無法得到保證。從這一點來看,基金制已基本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功能。

        老齡化趨勢對養老保險體系的考驗也是學者們所關注的問題。但是,如上所述,從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造成我國養老保險體系負擔率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齡化問題,而是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職工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下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來臨等問題。這些問題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構成的壓力,顯然遠大于老齡化問題;而老齡化問題只不過是使入不敷出的養老保險體系)上加霜罷了。

        在有關養老保險的理論探討中,學者們大多借助于代際交疊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來進行分析,如對現收現付制與國民儲蓄關系的論證、人口結構變動的福利效應分析、繳費率和統籌比例的參數設定,等等。[11-12]但是,代際交疊模型的論證依賴于退休一代不留遺產的強假設,而這與現實情況是明顯不符的。在現實中,人們有種種理由在死亡時留下遺產,例如:(1)遺產動機是普遍存在的;(2)人們無法準確知道自己何時會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殘值一般會成為遺產等。在養老保險體系設計的數據模擬研究過程中,學者們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往往在模型中設定有利于自己結論的假設條件和參數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學者往往過分強調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認為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理所當然地將高于真實工資的增長率。事實上,在古典經濟模型的理想狀態下,兩者應該是一致的;而從我國的統計數據來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時間內,真實工資的增長率高于五年期國債的實際利率(袁志剛、封進,2004)[14],從而基金制是比現收現付制更好的制度選擇;而支持現收現付制的學者則忽視了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隱含了養老保險費能夠順利收取的假設。

        綜上所述,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設計者不應無主見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國外的經驗,而應更多地對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存在意義是什么、中國的現實國情適合什么樣的制度安排,以及設計方案能否得到順利實施等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認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糾正由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所導致的市場失靈;二是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財富在不同的收入階層和代際之間再分配;三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幫助人們克服短視行為,即所謂的“家長主義”。但從市場失靈和家長主義的觀點來看,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顯然不如醫療保險充分;特別是對于基金制來說,除了具有家長主義的含義之外,政府幾乎再沒有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而事實上這種家長主義的強制儲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沒有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情況下,人們也可能會為自己的養老積極儲蓄)。相比較而言,現收現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適合作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方式。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經濟發展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且貧富兩極分化相當嚴重,缺乏一個人口數量龐大的中產階級。在這種經濟條件下,面對顯而易見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一個較低水平、廣泛覆蓋的養老保險體系,對于我國來說可能是更加合適的選擇。較低水平的養老金可以降低當前工作一代的負擔,有利于養老保險費的收取;而養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程度。從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來看,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首要目標理應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們希望在退休以后過得更寬裕一些,他們有責任在工作時期為自己進行更多的儲蓄。

        根據以上的分析,政策設計者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更為務實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業和職工的負擔。政府應更多地考慮通過減持國有股、發行國債或稅收來支付轉型成本。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審視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應向社會保障、教育、國防等有關國計民生的項目傾斜,逐步縮減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財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項目、對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財政扶持、民間力量完全可以實現的投資項目,等等)。對于工薪階層的負擔,可以考慮以個人所得稅作為社會保險費的來源而取消社會保險費,或者取消個人所得稅而保留社會保險費。另外,可以考慮取消養老保險強制性的個人賬戶(即取消部分積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積金,⑤以進一步降低職工的負擔。

        第二,建立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養老金的給付可以考慮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標替代率進行設計。養老金發放水平可參考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定(如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一定的系數)。對于部分養老金待遇過高的“老人”和“中人”,考慮到養老金待遇的剛性,可以保持其原來的養老金發放水平不變;但如將來出現通貨膨脹,則不對養老金待遇進行調整,直到與其設定的養老金發放水平相當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權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標準并嚴格其審批管理;適當提高領取養老金所需的繳費年限標準。對于因下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慮將這部分人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業保險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年金的發展以及個人為養老儲蓄。為此,必須為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例如,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可在稅前列支,個人購買養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繳個人所得稅(這些政策已為世界上相當多的國家所采用)。這樣不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負擔,杜絕地方政府挪用養老金和腐敗行為的發生,而且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成熟和繁榮。

        ————————

        注釋:

        ①這個目標替代率的計算方法是:假設預期壽命為70歲,實際工資增長率等于名義利率,職工按繳費工資的11%向養老保險體系交費35年,這樣退休時個人賬戶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統籌賬戶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計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擬顯示,在2000年到2010年間,每年的轉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將下降到0.3%。轉型成本的補償可以通過稅收進行融資,這樣,支付第一支柱相當于工資20%的養老金所需交納的費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辦法”是指對已退休者繼續實行以前的退休金發放標準,退休金替代率為60%~90%,退休金計算基數為退休時的工資額;離休者離休費為離休時工資的100%。“新人新辦法”是指1997年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他們的退休金相當于當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有35年工齡的職工,目標替代率為58.5%左右。“中人中辦法”是指中人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個人賬戶上積累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將統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20過渡養老金,過渡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0%-1.4%)×視為繳費的年限]。

        ④現收現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從工作一代對退休一代的轉移支付、從高收入群體向低收入群體的轉移支付、從短壽者向長壽者的轉移支付,以及從男性向女性的轉移支付。

        ⑤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們顯然會為了購買住房而自覺地儲蓄。所以,這種強制性儲蓄幾乎是毫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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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作者:王彩云 單位:山西焦煤集團公司官地礦社會保險科

        在我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的基數,即是職工工資的總額,這也是企業千方百計做文章的地方,以此達到逃稅、逃費的目的。所謂的工資總額,就是指企業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的總和,它既包括獎金、工資、補貼和津貼等主要的支付方式,也包括一些非常規的支付方式,比如節假日發放的實物,如毛巾、水果、糧油等。這些日常的福利就職工眼前利益而言是有好處的,但就養老保險費用而言卻是大大不利的。因為這些福利并不被放在工資總額中計算,由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基數(即職工工資的總額)也就會隨之縮水,最終導致職工養老基金缺口越來越大,對企業和職工都不利。部分企業的保險意識淡薄,只追求眼前利益,不愿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甚至是長期拖欠。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大型企業尤其是國企的職工養老保險費用基本能按期繳納和發放,但是中小企業,尤其是二、三線城市的不少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用就得不到保障。因為不少企業領導只重視企業眼前的利益,他們更愿意把資金投入到再生產的過程中,而不愿意把職工長遠的利益放在企業的發展規劃中,認為只要不拖欠職工當前的工資就行,職工能否在該企業長期工作還是一個問號。我國頒布的《勞動法》對無故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企業作出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但對于那些長期以企業效益差而拒交、拖欠保險費的企業,仍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對其幾乎沒有什么約束力。

        改革完善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1)要確保基金的安全。企業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出基金管理的細則,從源頭上嚴格控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這樣就避免了基金被擠占和挪用,保證完整基金的安全。(2)要不斷加強內部控制。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的各項內控制度,進而建立起完整的內部控制評價體系,有效監控各個環節和各項任務。同時對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要認真管理,避免在記錄職工繳費情況時出現錯誤。(3)要認真進行稽核工作。按照規定,有關機構應該對繳費單位的繳費人數以及繳費基數仔細負責地核實,并建立完善的單位誠信評定辦法,以激勵企業自覺繳費。(4)要對企業人員進行教育宣傳,在企業的日常培訓課程中加入養老保險方面的知識,以使其認識到保險的必要性。企業要嚴把提前退休關,合理控制退休人數根據法律的規定,提前退休必須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如因公致傷或者身體殘疾等,這些人自退休起就能享受企業的養老保險。但目前來看,雖然有大部分職工是符合規定、正當的提前退休,但也有不少職工并不符合條件,卻憑借自己在企業中的權勢、地位而獲得提前退休的名額,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這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影響很大:①其少繳納了養老金;②企業為其提前多支付了基金,一減一增,必然對基金支付產生很大的壓力。

        拓寬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渠道想要企業真正自愿繳納保險金,除了培訓方式,關鍵還在于能讓保險金在安全的基礎上產生增值效應,將其投入到保值增值的運營中去,這需要來自國家政策的大力保護和支持。在此基礎上,企業要追求較好的收益,以達到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保護職工的利益。養老保險基金在投資時要留足周轉金,以保證資金及時變現。養老保險基金具有數額大、存儲期較長的特點,適合于投資國家的重點建設項目。國家應對此出臺一些有利的政策,以實現養老保險基金能投資那些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項目,如高鐵的建設等,并且由國家指定的專門金融機構對其行為進行監督。

        第7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所謂企業年金,又稱為“職業養老金”或“企業退休金”是指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除繳納我國政府要求的繳納的養老金(公共養老金、國家養老金)以外,為了保障并補充本單位的職工退休后收入,根據企業的財政狀況及收入,本著自愿的原則,另行繳納部門養老保險金。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補充性質的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薪酬、福利的重要部分。

        2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雖然人民生活水平和我國的經濟實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僅僅依靠我國現行的以個人儲蓄和社會養老保險為主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來保障企業員工退休之后生活質量不下降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更好的緩解養老壓力,完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我國早已經開始進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探索。我國在1991年第一次明確提出要把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型養老、社會養老相結合,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與2004年2月出臺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加上2005年出臺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及三個配套文件共同構建了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的法律及監管體系,是年金制度規范化的重要標志,為我國全面推行企業年金制度,補充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堅實的后盾。

        3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重要意義

        3.1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利于合理節稅

        我國出臺的針對企業年金征稅的政策,為個人、企業的合理節稅提供了法律依據。對個人來說,其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對企業來說,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合理的節稅,不僅能夠提高企業員工退休金金額,增加員工福利,是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補償,而且能夠給企業節省成本,用最低的稅費為企業職工提供養老保障,繳納年金。

        3.2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利于實現“雙贏”

        企業年金不同于一般的企業福利,它的多少與企業經營狀況、利潤等息息相關,也與企業員工的個人貢獻有很大聯系。對于企業來說,實行企業年金制度,能夠更好的吸納人才,留住人才。在當今社會,人才成為企業競爭力的核心內容之一。同時,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也為人才流動提供了更多機會,一個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存活,必須要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人事保障機制,以避免人才流失。通過年金制度,能夠更好的解決好員工的養老、醫療等后顧之憂,有利于企業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保障員工的切身利益,更有利于企業更好地吸納人才,穩定人心,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熱情,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獲取更多利益。對于個人來說,合理的年金繳納制度和分配制度,有利于激發員工的熱情。通過高效率、高質量、高數量的工作,不僅能夠獲得職業上的發展,也能夠獲得更多的保障金,保障和提高退休生活質量,為自己也為企業獲得更大的利益。總之,實行企業年金制度,能夠使企業和個人更好的達到“雙贏”的目的。

        3.3實現企業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建立合理的年金制度,對于企業自身建立起較為完善的人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著很重要的作用。根據員工的工作貢獻、能力來制定合理的繳納制度,不僅能夠保障員工的需求,還能夠降低企業成本,更好的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建立起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同時,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不能更好的適應我國的國情。通過實行企業年金制度,能夠更好的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品質,有效的緩解目前我國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緩解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巨大壓力,使養老保險體系更加靈活。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利于我國制定和調整養老保險政策和制度,完善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

        4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前景展望

        第8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過了幾十年的歷程,經過多次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為提高統籌管理效率,均衡離退休費用負擔,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了養老保隊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既面臨著人口老齡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現實,又存在著缺乏政府的財源支持、企業和個人繳費已不堪重負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前進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難的。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查找出現問題的原因,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過實踐而逐漸成熟的經驗,淺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關鍵字: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完善

        一、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養老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對達到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國家為實施養老保險計劃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預先建立起來的、用于保障受保人養老基本生活需要的專用基金。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區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又進行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制定了《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別制定了《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文件,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已經過了幾十年的歷程,經過多次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為提高統籌管理效率,均衡離退休費用負擔,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實行了養老保隊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對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使養老保險更合理地收繳及使用,養老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實行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管理服務社會化,在全省范圍內調劑和管理基金,以確保離退休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養老保險體系。我省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這個目標,依據國務院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逐步做到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劑使用基金,統一養老金的發放辦法和標準,通過規范和調整,逐步統一企業繳費基數和比率。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1、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過程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1993年經過重大改革,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全的原則。1997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制度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和規范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二是統一了個人帳戶的比例。個人帳戶一律按個人工資的11%記錄。三是統一了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按當地平均工資的20%計算,凡按規定繳費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都可以享受這項待遇;另一部分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帳戶積累額除以120計算。

        我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是根據國務院的養老保險辦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的通知》,實施此制度是進一步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其基本原則是:逐步建立起適應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發放的統籌管理體制;并建立了獎懲機制,為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目標管理作了必要的補充。

        2、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出現及意義

        社會統籌是指依靠國家立法和行政保證,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形式。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于社會公共基金,歸投保人共同所有;養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規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強的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性質。社會統籌表現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現收現付,主要是使養老基金成為活動基金,加強現金的流通,它正常運行的最重要前提條件是長期相對穩定的人口結構和表現為退休人口占生產性人口比重的經濟負擔比率;以現收現付為特征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更多強調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內的財政收支平衡;強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較好地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公平。社會統籌還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與國家的整體年度財政預算相協調,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項目和國家的其它各項財政預算項目相聯系,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內達到平衡,有利于國家整體經濟的運行。

        個人帳戶是在國家立法和行政約束力的保證下,由政府推行的勞動者在職期間強制儲蓄以防備退休后的養老風險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它是個人帳戶基金屬于投保人個人所有,不作社會調劑使用。個人帳戶基金籌集采用的是完全積累的方式,規定繳費,自我受益。個人帳戶投保人的待遇水平是由個人預繳專款備付金的多少決定的,最終取決于勞動者投保期間的長短、繳費的多少和投資回報率的高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逐月交納保險費,歷經全部就職過程,積聚起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到勞動者退休時或者一次性連本帶息返還給交費人,或者按照一定比例逐月進行發放,以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需求。這是個人收入在其一生中的縱向平衡分配的過程,這種方式要求將一個人一生受保險期間所需的養老保險金通過科學的保險精算預測,按照一定比例平均分攤到勞動者一生的勞動期間內,使勞動者工作期間的部分收入能夠延遲至退休期間使用。因此,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個人帳戶形式是將勞動者就業期間的部分收入以延期支付的形式表現為其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現階段究其實質是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模式與完全積累的規定繳費模式的綜合,它是通過國家立法,采取強制性手段,統一籌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建立或選擇專門的機構對基金統一管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供基金全體受保人共同調劑使用;余下的基金部分進入個人帳戶,歸受保人個人所有,并作為計發養老金待遇和繼承的基本依據。可見,現階段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個人帳戶”是由原來制度中現收現付的一定比例和改革后采取的完全積累基金的一部分構成的。

        三、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1、在實踐中,社會統籌常常只能顧及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狀況,而無法顧及到未來人口老齡化和可能出現的經濟危機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帶來的風險,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平衡是社會統籌的難題。而大數額的人口進入養老金領取者的行列,這無疑會給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帶來巨大的壓力。由于積累的個人帳戶由于要求收支平衡的期間過長,容易受到通貨膨脹的嚴重影響,一旦遇到大的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養老金個人帳戶的貶值風險無法抵御;而且,單純以個人交納的保險費數額來決定養老金給付數額的模式下,社會的低收入者或負擔重的勞動者往往難以通過自身預提積累的保險金滿足維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的需求。

        2、機制轉軌過程中存在著巨大的資金缺口。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從現收現付模式轉向“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從財富流動的機制上來看,新制度下的勞動者除了要為自己繳費之外,還必須為退休的上一代再交一次費用。現收現付模式向積累模式的轉換過程中,存在著一代人必須養活兩代人的難題,即當代勞動者在為自己積累資金、充實自己的“個人帳戶”之外,還必須繳納足夠的基金養活上一代人。

        3、在社會極度進步的時代,經濟高速發展也帶來了極不穩定的因素,企業破產導致下崗職工增多,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更加困難。由于各種因素所致的經營不景氣、頻臨倒閉或破產的企業很多,同時,下崗職工的人數也因此而增多。雖然企業破產了,職工下崗了,但時間不會停止,由此產生的養老保險基金還得繼續交,但下崗的職工拿不出這部分資金,但退休的那部分職工的退休工資還得繼續發放,在這種情況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只出不進,社會統籌的入不敷出就將不可避免。不僅如此,一方面企業經營困難,另一方面又需要被迫不斷地提高繳費率去應付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壓力,不僅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由此也導致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乃至進一步拉大地區之間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即使是在省市級“社會統籌”的范圍內,不同縣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盈虧也涉及到當地的人口結構、制度的覆蓋范圍、企業的繳費能力、社會養老金的替代水平和基金征繳到位率等諸多因素,差距過大也會造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和調節的困難和壓力。

        4、缺乏政府的財政投入。在1995年的《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但在實際工作中,有關支持的手段、力度、范圍和財政基金的來源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此種支持很難到位。

        綜上所述,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在現收現付的基礎上,既面臨著人口老齡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現實,又存在著缺乏政府的財源支持、企業和個人繳費已不堪重負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前進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難的。

        四、出現問題的原因

        出現以上問題,一部分原因是養老金管理不善造成的。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并沒有遵循切合實際的核算原則實施管理,或者說是很多因素導致無法切實遵照國家規定的制度實施,結果是繳費水平不足以支撐養老金的支付;以享受特殊待遇的職工為服務對象的特別養老金制度更是如此。國家公務員可以不向該養老金制度繳納任何的費用而在養老保險上都作為視同繳費,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非常豐厚的養老金。另外,有些國家的養老金制度普遍存在逃避繳費的弊病,由于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出現的弊端將在養老這一領域出現,有調查顯示,未來幾年,將出現兩個年輕人養活四個老人的狀況,這不僅意味著有更多的人有資格領取養老金,致使養老金的支付費用增加,而且還意味著為養老金領取者提供經費的在職職工人口比例在下降。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仍然是現收現付式的,許多地方發放養老金只能是拆東墻補西墻,拖欠職工養老金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交費人養老金難以兌現的風險在日益加大。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對參加社會統籌的熱情不高,近年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情況不容樂觀,拖欠或逃避繳費的企業有增加的趨勢。就個人帳戶上的資金積累而言,按照統一制度的要求,個人繳費要逐步增加到8%,條件允許和經濟發達地區被要求加快增加提取的速度。與此相應,企業按比例劃撥的部分也要同步增加。這樣做固然對個人繳費有某種激勵作用,但社會財富的流動方向卻是與社會養老保險的設計目標是相違的。因為,按照現有的制度安排,經濟效益越好的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就越高;經濟效益越差的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也就越低,個人帳戶提取的比例即使相同,個人帳戶上養老金的積累額也是有差別的。工資差距越大,最后獲得的養老金收入的差別也就越大。而且,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金水平,最后也要按照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進行計算。這就是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受益唯一的標準是個人和企業繳費的多少。顯然,這個模式中財富是向收入高的人群流動的,這與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在代際內部水平分配的功能,將高收入階層的財富轉移給低收入階層的既定目標是完全相反的。

        由于必須用社會統籌的基金去償還舊制度對上一代人的欠債,難以在代際內部進行收入的再分配,這就造成了當代人個人帳戶的“空帳”。由于必須用現在交費人的交費來支付現在已經退休的老職工的養老金,事實上部分積累資金又不得不去完成現收現付的目標,個人帳戶也就只能有名無實。而由于現階段的部分積累基金還不夠上一代人的現實養老金,無論是個人帳戶,還是部分積累,就都只是一個構架而已。

        目前,當代勞動者一代除了要為自己積累一個“個人帳戶”之外,還必須拿出另外的繳費比例來養活退休的老年一代,一代人要承受兩代甚至兩代人以上的繳費份額,以償還幾十年現收現付留下的養老金欠債。在新舊模式轉軌、同時又面臨人口老齡化的情況下,工作中的一代所承受的繳費壓力和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犧牲是不難想象的。

        五、國外養老保險的相關制度

        德國養老保險的管理方法:1、自治原則。各行業和州、地方保險機構都獨立存在,自主經營,在自治管理中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2、依法行事。保險機構必須依照國家法律進行活動并有義務接受國家的監督。聯邦政府設立保險監督局、檢查和監督保險機構的行為規范。如果后者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企業或投保人有權依法照法律程序提出訴訟。德國這種管理方法與我國現在實行的較為相似,實行自治原則將可以使養老保險金更合理地管理與使用,而依法行事可以充分發揮各監督機構的權利,以保障專款專用,使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日漸直向成熟。

        而美國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障、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三塊組成,這不實用于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就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而言,這會加劇貧富兩極分化。

        法國養老保險管理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強制實施。養老金的支付屬待遇限定型,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屬現收現付制度。法國和我國不太一樣的地方有:1、養老保險的范圍和對象主要包括:1)工商企業的工薪人員;2)農業職工;3)社會保險系統的職工;4)不具有長期工作合同的臨時工。2、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法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分為四個層次: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強制的普遍實施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3)非強制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4)個人參加商業壽險。法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歷史較長,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其中這兩點很值得我們學習。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于執行的力度不夠,很多企業或個人不愿意繳納養老保險,而隨著矛盾的出現:1、養老支出增長過快。平均壽命延長,隨著人們平均壽命的延長,老齡化帶來的經費支出增長,對養老保險基金帶來很大壓力。2、養老保險費限定繳納期限短。致使現在出現養老保險金出現國家大量補貼的狀況,這極大影響了國家的發展。

        而加拿大實施的喪偶的存在生存方可得到對方所繳納所有養老保險的60%的制度,這種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喪偶老人的利益,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也很值得我們學習。

        六、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

        1997年7月國務院領導在全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會議上指出在深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暴露和反映出了一些問題。一是多種養老保險辦法并行,給管理工作帶來諸多困難;二是基本養老保險水平差距過大,存在攀比待遇水平的現象;三是基金統籌層次過低,調劑能力弱,少數經濟效益不好的地區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四是個人繳費到位的速度慢,個人帳戶的功能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五是國家關于基金管理的規定沒有得到認真執行,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比較嚴重。”這些問題,使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環境風險和目標風險都在加大。因此,采取什么樣的政策和措施,化解風險,保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能夠順利地運行,是目前實際工作中最重要的問題。

        1、加強養老保險制度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并且經營管理的期限長達數十年,因此應當針對已經出現的問題分別完善幾個層次的立法,如社會保險(障)法、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等,規范籌資方式,明確管理機構和經辦機構,規范資金的運用與投資,加大處理違規行為的力度,統一監管標準,保障資金的安全,促進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發展。

        2、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一般來說,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的最終實現目標有三個方面。首先是能夠建立充分的基金儲備,以保證國家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順利運轉,實現保險功能,這是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度運行的根本目標。其次,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各個環節,都要充分保證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性,而不能對社會經濟發展造成障礙。第三,通過其特有的財富轉移機制,達成社會收入第二次分配的目標,努力做到社會公平。“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既能夠通過統籌機制照顧退休人員的現實利益,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現收現付功能的實現,又設立個人帳戶著眼于工作著的現在一代人的長遠利益。在實踐中它既能夠發揮現收現付模式和完全積累模式的長處,又在一定程度上互補了二者的缺陷。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的關鍵是基金的來源。只有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基金籌集的責任,共同參與、共同努力、相互協調才可能保證財源的穩定性。傳統的體制下,國家已經無力繼續支撐不斷增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用,實際上現收現付模式已經破產。但是國家作為社會保障的主體,組織、協調并保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運行是其根本的權利和義務。推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是創新性的嘗試,在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行風險加大的情況下,國家需要加大參與和干預的力度。

        3、國家對上一代人的債務,可以尋求一定的補償辦法:一是從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中取一部分補充其漏缺。我國在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調整改組,自然要涉及對國有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可以結合這一過程,劃出部分國有資產補充到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去;二是國家財政應劃撥資金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援助。比如為按時按數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等。因為,養老費用應屬于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的范疇,這筆費用本來可以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發給職工個人支配,職工用這筆費用選擇如何進行養老。現在國家從社會安全的需要出發,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企業代替職工個人繳納了用于職工養老的費用的一部分,即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顯然,這部分費用本來就不構成企業的利潤部分,不存在納稅的問題。因此,所謂財政讓利只是一種推動經濟發展的激勵模式。

        如果國家財政不投入,靠企業和勞動者個人是不可能承擔得了的。再者,政府財政承擔部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不僅有利于企業改革,更有利于企業參與國際分工,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危機的合理、公平的做法就是政府財政及時注入資金實施援助。

        4、應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模式中,社會收入有從下向上、從貧向富流的傾向。對生活困難的企業下崗職工征收社會養老保險費不利于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若對他們免征費用,首先是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承受不了,再者不出力而吃飯的局面會難以控制,而且對繳費者也構成了不公平。因此,建立一個社會最低養老金,維持低收入者養老生活,使人人都有飯吃。

        5、確保保險基金的增值。可以通過把死的那部分資金投入運營的方式來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投資,購買國債或者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等。這樣一來,國家長期建設需要的資金可以依賴于此而解決一點,因此,承著金融風險的逐步解決,國內資本市場的進一步規范,應積極開拓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市場,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著眼于建設周期較長、有穩定回報的長期投資領域。以真正發揮長期資金的優勢,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的提高不僅將直接對國民經濟產生良好的影響,同時又間接實現了基金收入的穩步增加。

        6、逐步建立并完善農村養老保險。我國是農業大國,應加大力度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制定出適用于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依法監督、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并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參考文獻:

        ①童星《摘自社會保障與管理》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第191頁

        ②中國法制出版社《勞動法一本通》第200頁

        ③河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勞動爭議處理法規匯編》第254頁

        ④鄭州市市人民政府鄭政文〔2005〕105號文件

        第9篇:養老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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