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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巨災保險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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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災保險論文

        第1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這里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分散風險。

        巨災保險體系是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輔助的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支柱的巨災保險及風險處置體系,以實現多方共擔風險。

        二、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

        1.投保率低,保險覆蓋面積小。

        由于人們的保險意識還比較薄弱,而且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所以參保的個人和企業較少,這就導致投保率低,保險覆蓋面積小。

        2.從保險產品的角度看。

        對于壽險的意外險而言,未將因地震引發的保險事故列入除外責任條款,所以賠付情況較好,而對于財產險的家財險和企財險產品,并不包含地震責任,少數特約的地震險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險形式出現,且收費較高。而且,針對巨災風險的農業保險也處于不斷萎縮的狀態。

        3.巨災風險有效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巨災損失理賠額偏低

        我國巨災風險處置的現狀是巨災風險有效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商業保險還沒有成為自然災害風險補償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災害中保險賠付率低,僅有少部分災害事故損失能夠通過保險獲得補償。如年初的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111億元,保險業已給付賠款約50億元,保險賠款占損失金額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導致四川省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截至7月12日,保險公司已賠付保險金3.86億元,預付保險金1.16億元,保險賠款僅占損失金額的0.5‰。

        (二)導致巨災保險體系難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國公民巨災保險意識普遍較弱,強制性的保險法律制度也相對薄弱,使巨災保險在推進過程中缺乏法律支持。從國際巨災保險的成功經驗看,為了確保巨災保險的覆蓋面,包括美國、日本等一些國家和地區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強制性保險制度,而我國目前尚缺乏相應的法規。

        2.缺乏經營技術和水平。

        經營巨災保險涉及地質、地理、氣象、土木工程等多學科的專業技術知識,技術門檻和投入成本相對較高。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對培訓巨災保險專業技術人才的投入力度還比較欠缺,保險公司無法對地震、風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相對準確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險公司無法開發、設計出種類豐富的巨災保險產品,對經營巨災保險業務采取謹慎保守的態度。

        3.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應對巨災事故的保險制度,應對巨災風險的職能機構分散,相互間的溝通協調存在很大障礙,且保險公司巨災風險責任沒有與一般風險責任加以區分,對保險費率的厘定未考慮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政府對巨災保險的保費連同其他保費一起征收營業稅與所得稅,巨災保險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積累制度。再保險制度也還未完善,僅靠其自身的償還能力根本無法解決巨災保險的問題。

        三、國外構建巨災保險體系的經驗

        (一)美國

        美國和中國的自然環境比較類似,對于巨災損失分擔,美國政府采取積極的態度,通過稅收、財政補貼等方式去分擔巨災損失。比如,美國國會分別在1956年和1973年通過了《聯邦洪水保險法》和《洪水災害防御法》,提出了關于洪水保險的詳盡計劃,將洪水保險作為重要的救災措施,并規定計劃由全國洪水保險人協會具體管理;1938年,美國建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為超過農場主控制能力的自然情況引起的全部損失提供保障。

        (二)日本

        作為地震多發國,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險法》,并根據這一法律逐步創立了擁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險制度。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特點是:企業地震保險由保險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險則由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參與。

        (三)新西蘭

        新西蘭對地震風險的應對體系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和保險協會,分屬政府機構、商業機構和社會機構。新西蘭巨災保險的核心是風險分散機制。首先,當巨災事件發生后,先由地震委員會支付兩億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員會支付的兩億新元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

        四、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構建

        中國的自然災害損失基本上在政府和受災者間分攤,其中政府在制度上扮演了風險第一承擔者的角色。目前亟需建立由政府、商業保險機構和行業互助組織共同參與的巨災保險體系,其結構如圖1所示。

        (一)災前預防機制

        1.從政府的角度。

        目前,我國每當巨災發生后,政府都成為了風險第一承擔者,但這并不有利于政府資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政府應協調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建立和完善巨災保險制度。

        (1)設立國家地震及巨災保險制度,制定一部有關巨災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從而確立巨災保險的政策性地位,明確巨災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和巨災保險的強制性,規定各商業性保險公司把地震、洪水、冰雪、臺風等列為綜合性保險的承保責任。同時,國家應對巨災保險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2)建立一套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公眾參與地震保險。比如對地震保險保費提供適當的財政補貼,對地震保險保費提供稅前扣除優惠,對采取抗震防災的保險標的提供費率折扣,對申請國家財政信貸支持的項目可考慮要求投保地震保險等。

        (3)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質、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各種自然災害之間的聯系及巨災分布規律與發生條件,提高巨災監測、預測、預報水平;開展全國巨災風險調查,進行風險評估;建立并不斷完善巨災預警、防御體系。

        2.從保險公司的角度。

        因為保險公司在核保、核賠、定價等方面的技術優勢無疑能為巨災風險管理提供更好的技術保障,所以建立巨災風險管理機制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大力參與。

        (1)大力開發關于巨災風險的保險產品,比如壽險可以開發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產品;財產險可以開發專門針對巨災風險的巨災保險產品。

        (2)對于不同的險種可采用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家庭財產巨災保險可以采用以政府統籌為主、商業保險為輔的政策性保險模式,由政府對居民家庭財產提供基本的保險保障,對于超過基本保障額度以上的家庭財產保險可由商業保險提供,政府可對購買巨災商業保險的居民進行補貼;企業財產巨災保險可以采用以商業保險為主、政府間接參與的模式。

        (3)從承保方面來說,可以采用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統對保險標的進行風險評估和損失分析,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情況、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以及巨災的出險頻率、損失程度來厘定承保條件和費率。比如,制定一個基礎費率,以基礎為前提,根據自然災害頻發的地區和發生頻率來調整費率。具體到地震險的保險費率可根據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別對待,不同的抗震標準享受不同的保費優惠政策,從而加強當地的防震措施。總之,可以選擇一個或者幾個巨災風險在經濟發達地區先行試點,慢慢積累經驗。

        (4)從理賠角度來說,應做好一些基礎性的技術工作,比如建立巨災損失模型,有了這些信息資料后,就可以制定更科學的理賠標準。對于巨災保險來說,在出險后,還應靈活運用理賠標準,必要時可以采取通融賠付。

        (5)保險公司可以將巨災準備金列入成本進行核算,從而便于形成積累和公司財務狀況的長期穩定。

        (6)建立巨災共保體。單獨一家商業保險公司是無法抵御巨災損失的,所以保險公司應聯合起來,組成巨災共保體,共同承擔巨災風險。當然,共保體的經營需要政府的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并且必須在國際市場購買商業再保險。

        3.從再保險的角度。

        再保險既要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更要發揮向全球分散風險的制度和技術優勢。再保險作為保險的保險,是一個國家保險業發展水平的標志。

        應建立巨災保險的再保險體系,利用再保險擴大巨災保險計劃的承保能力。再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保險公司出于控制損失、穩定業務經營、擴大承保能力、增加業務量、有利于改善經營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保險機制。積極培育發展國內再保險公司,大力培育專業再保險經紀公司,活躍再保險市場。同時,應進一步開放我國保險市場,引進資金實力雄厚、業務技術精湛、經營經驗豐富的國際知名再保險公司和組織,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地震風險分擔機制。這種分擔機制包括國內保險業承保地震風險,向商業再保險公司分保,由國內外商業再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主體;對于超過再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風險基金提供再保險。

        4.巨災債券。

        發行巨災債券,分散保險在金融市場上的風險。巨災債券是一種場外交易的債權衍生品,是保險公司或者再保險公司通過直接發行公司債券、利用債券市場來分散風險的風險證券化形式。通過巨災債券可將巨災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增強社會危機處理能力,增強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

        5.巨災風險基金。

        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四條渠道籌集:一是通過國家財政,每年按照當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撥付,此項撥付應該優于其他需要;二是商業保險公司,從每年收取的保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參照保險保障基金的方法進行管理;三是利用財政撥付和從保險公司提取的資金進行投資,以促進資金的保值增值,該部分資金的投資宜集中于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領域,諸如國債、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低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四是國家可以利用財稅杠桿,實施減稅政策,降低現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稅率或者對巨災險部分不征或減征營業稅。

        (二)災后救助的補充形式

        建立社會救助制度,當發生巨災風險時,充分利用社會救濟途徑募集資金,用于災民安置、災后重建等。社會救助有兩種途徑為災區籌集救助資金:

        1.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團體、組織、個人通過自愿的方式向災區民眾進行捐款,這應該是社會救濟的主要方式。

        2.可以發行賑災福利彩票,將所募集資金捐獻給災區。

        社會救濟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增強社會主體的社會責任感;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巨災保險體系時不可忽視的社會救濟的力量。

        巨災來臨,遭受損失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以及社會團體和企業的財產。而這些受災群體又恰好是投保主體,因而巨災保險體系的健康運行也對投保主體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提高公民個人及企事業團體對巨災的認識以及發生自然災害后所產生的嚴重后果,從而增強其投保意識;在投保時,應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提供保險標的的相關資料;在平時應提高管理水平,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在發生風險時,投保人應主動、積極地進行恰當、正確的自救,爭取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綜上所述,我國巨災保險體系應是一個由多主體參與、多層次立體化的結構。在這一體系中,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首先由巨災風險基金進行賠付,對此應設立最高賠付限額,比如將房屋賠付的最高限額設定為10萬元,將屋內財產賠付的最高限額設定為2萬元。然后由保險公司負擔超過限額部分的賠付,由再保險公司承擔超過保險公司賠付限額的部分責任。此外,還要充分利用社會救濟途徑募集資金,用于災民安置、災后重建等。當這些民間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損失時,由政府最后買單,相信此時政府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不會很大。

        【主要參考文獻】

        [1]米建華,龍艷.發達國家巨災保險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國的經驗[J].安徽農業科學,2007,(21).

        [2]楊寶華.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中的角色定位與作用機制[J].上海保險,2008,(2).

        [3]李文富.我國巨災風險保障機制運作模式探析[J].中國保險,2008,(3).

        [4]馬莉.巨災債券與巨災保險風險分散[J].廣東金融學院學報,2008,(1).

        [5]石穎.我國巨災保險發展現狀[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7,(4).

        [6]2007年保險年鑒.

        第2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農業巨災保險法律制度巨災保險基金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是一個農業巨災頻發且災害后果嚴重的國家。建國以來,一般年份,全國受災農作物面積一般在40萬一4700萬公頃,倒塌房屋300萬間左右。再加上其它損失,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400億一500億元人民幣,大災年份損失更加嚴重。進入20世紀90年代,農業巨災發生機會多,成災頻率高,損失巨大。2008年初,中國發生了5O年一遇的雨雪冰凍災害,農業遭遇了巨額經濟損失。在災害所波及的21個省區市中,農作物受災面積超過2億畝,絕收面積超過3000萬畝。而此次災后保險賠款近20億元占比不到雪災總損失的2%。農業巨災風險問題嚴重制約著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一旦承保,當農業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可能會面臨巨大的危機,甚至會陷入破產的境地因此,研究和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關于農業巨災風險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經驗,盡快建立而重要的意義。

        二、國際經驗的比較分析

        本文將以國外巨災保險的運作機制為視角,從法制建設、承保主體、風險分擔和政府責任等方面進行剖析,以求為我國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農業巨災保險制度提供寶貴的經驗。

        (一)健全的法律法規,為農業巨災保險制度的運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巨災保險推行較為成功的國家都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條例,使整個保險制度能夠依照具體的法律條款來建立實施。這為本國巨災保險的成功運行提供了有力保證。美國國會先后頒布一系列法令,以此來促進本國巨災保險業的發展,比如《聯邦洪水保險法》(1956)、《全國洪水保險法》(1968)、《洪水災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險改革法》(1994)等。日本政府也頒布了與巨災保險相關的法令,如《災害對策基本法》、《地震保險法》等。1966年日本國會制定了《地震保險法》和《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案》。后來為鼓勵居民投保地震險,日本政府又頒布了《地震保險相關法律》、《有關地震保險法律施行令》等法令。歐盟成員國中,法國、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國建立了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通過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類條件的投保人必須購買。法國于1982年7月頒布了《THEFRENCHNATSYS—TEM),建立了自然災害保障體系。為配合強制保險的實施,1980年,挪威議會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災害基金,并規定所有購買火災保險的投保人必須同時購買巨災保險,保費收人納入基金。土耳其政府也通過立法要求所有登記的城市住宅必須購買強制性地震保險,且強制性地震保險條款全國統一,并建立了國家巨災準備金。

        (二)承保主體呈現多樣化、聯合化的特征

        巨災保險的承保主體主要分為保險公司主導、政府主導以及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三種類型。英國巨災保險僅由保險公司承保,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中不承擔承保責任。美國面對巨災風險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導推出巨災保險計劃和巨災風險與資本市場相結合兩種方式。日本則建立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合作、民間經營與政府補貼相扶持的模式。新西蘭的地震風險承保主體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和保險協會,這些機構分屬政府機構、商業機構和社會機構。

        (三)風險分擔方式靈活多樣

        英國的巨災保險由于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并且政府也不對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方面的支持,因此,英國的保險公司在提供巨災保險時,均要求政府進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設以及提供巨災風險評估、災害預警、氣象研究資料等相關公共品,以使巨災保險損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職責后,保險公司才提供巨災保險。英國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的風險控制主要依賴于政府進行的防洪工程以及通過商業再保險公司分散巨災保險風險。美國政府運用財政、稅收、再保險和緊急貸款,特別是采用了農業巨災證券化等手段來分散和轉移農業巨災風險,其經營巨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是NNPP的成員單位。挪威立法規定,所有購買火災保險的投保人必須同時購買巨災保險,保險收入納入基金?;鸬淖饔弥饕憩F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保險公司間分散巨災風險導致的損失;二是建立針對巨災風險的再保險機制;三是在基金與成員單位間建立一個契約以應對自然災害所導致的損失,基金由隸屬于政府的一個專門委員會負責管理。

        (四)政府參與模式靈活

        各國政府對于本國巨災保險市場主要采取三種參與模式:一是自愿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充當旁觀者。在這樣的巨災保險市場上,巨災保險保障由私人保險公司提供,進行商業化運作和管理。二是強制模式。政府在這類運作模式中直接充當主導者,巨災保險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強制保險或與其他利益相掛鉤的半強制的形式。三是綜合模式。在此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代表共同組成一個巨災保險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負責巨災保險的商業化運作,政府負責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國家巨災準備金,尋找國際組織資金支持等。

        三、對我國的借鑒

        在充分吸收國外巨災保險發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以商業化運作為基礎,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為重要推動力的強制性農業巨災保險制度。在這一過程中,以下方面不容忽視:

        (一)加快農業巨災保險的立法工作,切實推進相關制度建設根據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的市場需求、自然災害的分布和發生情況以及巨災保險發展的歷史經驗,同時考慮宏觀的經濟實力和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在吸收和借鑒國外巨災保險法律制度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加快農業巨災保險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巨災保險法律制度。

        (二)建立多層次風險分散機制,促進保險公司農業巨災保險良性發展農業巨災保險不同于一般的保險,其危險存在方式與正常保險風險的危險存在方式不同,其承保業務總量越大,面臨的風險也越大,保險公司存在著擴大承保面和降低風險之間的矛盾,因此,農業巨災保險的經營必須有多元化的風險分散途徑。從國外巨災保險的實踐經驗來看,風險分散機制是整個保險體系中不容忽視的一環,除了投資防災工程和再保險等傳統的風險控制手段外,發達國家出現了巨災風險證券化的趨勢,并利用其成熟的資本市場開發了一系列保險衍生品,增強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因此,我國也應隨著資本市場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三)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發揮政府推動和政策支持作用借鑒國外經驗,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關重要。從國際經驗來看,很多國家政府都直接或間接介入巨災保險市場。因此,我國政府作為重要的承保主體之一的支持作用更多地應體現在以下方面:做好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對部分農業巨災風險如洪水、地震等實行強制性保險,或由政府充當再保險人,由商業保險公司具體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災害風險景氣指數,指導保險公司科學承保;利用國家財稅優惠政策鼓勵農戶投保等。

        第3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傳統巨災風險管理手段包括保險和再保險。除了巨災保險,再保險包括:傳統再保險、限額風險再保險、多重啟動機制概念(陳威榮,2011)。有些學者認為,政府主導下的巨災保險制度在巨災損失補償方面具有明顯優勢。Howard•Kunreuther指出通過經濟刺激和健全制度和標準,建立公私合作的模式來減輕巨災帶來的損失是非常重要的。RobertDetlefsen,RobertE.Litan(2006)等人也認為任何長期的巨災保險計劃必須包括政府的財政支持以及私營保險公司的廣泛參與的合作模式。再保險是以轉移原保險的風險為主,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Davidetal(1998)利用樣本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巨災再保險合同的定價,利用極大似然估計擬合巨災損失數據發生的頻率和強度的概率分布,基于兩種數據序列的擬合優度,發現Burr12或者GB2模型比較適合計算超額巨災損失再保險合同的保費。然后基于期望損失,得到了包含行政管理費用和風險附加費用在內的最低超額巨災損失再保險合同的價格?!?/p>

        二、非傳統型巨災風險管理手段

        巨災風險具有危害性大、地域性強、可預見性差、關聯性廣等特征,這些特征使得以“大數法則”為基礎的保險和再保險等傳統手段在管理巨災風險方面難以發揮作用。學術界又將目光聚集到非傳統型巨災風險管理手段上,以期能建立更為有效的風險轉移機制。

        (一)巨災風險證券化

        MBA智庫百科(2013)認為,巨災風險證券化就是通過創造和簽發金融證券,將保險人承保的巨災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巨災風險證券化過程包括以下兩個要素:一是把巨災風險轉化成金融證券。二是把轉換好的金融證券出售出去。它將巨災風險證券化分類為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期權和巨災互換。國外大規模的巨災風險證券化理論研究和實踐嘗試始于20世紀70年代。因此較國內而言,國外不論是巨災保險理論還是巨災實踐都比較發達和成熟的。國外對于巨災風險證券化的理論研究一般都注重模型的運用,其研究對于巨災風險證券定價方面有重大貢獻。VivekJ.Bantwal和HowardC.Kunreuthe(1999)主要研究巨災風險證券化,他們指出巨災債券的支付與自然災害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當自然巨災發生時,巨災風險的證券化可以幫助保險人通過資本市場轉移風險,同時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是增強其資產組合的很有利的機會。2000年,這兩位學者又發表了《ACatBondPremiumPuzzle》一文,此文中,他們將損失厭惡、比較漠視等行為金融學理論運用于巨災風險債券溢價之謎的解釋中,進而用模型說明投資者對這類證券喜好程度的不確定性對債券價格所造成的影響。與國外巨災風險證券化研究的強理論性形成明顯對比,國內的巨災風險證券化研究更多的是應用型研究,致力于如何將巨災風險轉化為證券產品、如何創新巨災證券產品、如何通過資本市場上提供的產品來分散風險等實際問題。柏滿迎,吳天都,仲艷雪(2013)認為,傳統巨災債券是有明顯缺陷的。這種缺陷體現在對保險人、保險公司、發行人等諸多方面。因此他們提出,應該在借鑒國外巨災債券發行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建立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設計出混合巨災債券。通過發行混合巨災債券最大限度地分散巨災風險。王媛媛(2013)提出,近年來,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已然成為分散巨災風險、提高商業保險融資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未來,實施巨災風險證券化是我國巨災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在起步階段可以先發行巨災債券,而且優先開發本金保護型債券,有一定的發行經驗后再逐步過渡到本金不保護的債券品種。

        (二)巨災基金

        通過對國外文獻的研究,當前巨災基金是國外巨災風險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由于巨災風險發生概率小但損失巨大,建立巨災基金對平抑風險、確保基金的可持續運行有著重要的意義。在我國,巨災基金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初級階段。何樹紅(2010)等認為,政府層面應該成立巨災風險基金。在這個巨災風險基金當中,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這個基金的運營模式應該是以政府為主,吸收商業資本參與經營。這篇論文提出四種巨災風險基金的籌集途徑:一是國家財政,財政每年按比例撥付;二是商業保險公司,從每年的保費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三是國家財稅,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實際降低保險公司的稅率負擔。四是社會捐贈。我國巨災基金尚屬起步階段,此時可以選擇單項基金進行操作。以后在積累了經驗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建立四個途徑兼容的綜合巨災風險基金,其保障范圍可以涵蓋我們國家幾種主要巨災風險。卓志、王化楠(2012)認為,巨災基金的建立不能完全通過保險公司出資和攤派的方式。巨災基金的資金渠道不能缺少政府的參與。政府直接注資、損失分擔、緊急貸款都應該成為我們國家巨災基金的重要渠道。同時,為了鼓勵投保人的積極性,也為了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讓保險公司看到有利可圖,國家要對投保人的保費進行一定的補貼。為了讓巨災基金更快地積累,減少對國家財政的依賴,應當允許基金稅前累計損失準備金。王蓉(2012)認為,巨災基金應由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參與設立,基金的籌集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直接撥款、保險公司巨災保費收入提成、社會捐助資金等。她在此文中也提到發行巨災彩票,作為巨災基金的一種籌資方式。從國內對巨災基金理論的研究可以看出,學者們普遍認為巨災基金的建立不能缺少政府的參與,甚至應該強化政府在基金籌資渠道中的主導作用。

        三、總結

        第4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二、我國巨災經濟損失補償機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對日益嚴重的巨災損失,我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社會捐助、國際支援、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四種。其中前兩種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經濟力量、覺悟或道義感以及與受援助方的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難以控制,而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兩種方式則構成我國巨災補償機制的主體。目前,這兩種補償方式在我國應用時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動向。

        (一)國家財政對巨災的資金補償能力有限

        財政補償的基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構成了我國巨災損失傳統的資金補償來源。但是,我國作為一個經濟還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政府的財政收入總量是很有限的,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災害救濟支出只是財政支出計劃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災發生時,財政預算安排的救災基金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只是杯水車薪。當然,在實踐中政府財政的救災支出可能超過該項目的預算安排,但由于財政其他支出項目具有很強的剛性,財政赤字在數量上又要受到經濟穩定目標的制約,財政實際用于巨災補償的支出占巨災損失的比重還是相當低的。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9.35億元,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35%。20世紀9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18億元左右,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8%左右??梢?,當巨災發生時,依靠國家財政救濟支出對災害損失的補償程度是比較低的。

        (二)傳統巨災再保險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傳統再保險業務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災損失的補償責任。但是,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對災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現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規的發展預測來看,要想獨立承擔此重任顯然力不從心。2003年我國11家財產保險公司(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華聯合、天安、大地、太平、華泰、大眾、華安、永安)的資本金與公積金的總和為277134億元,按照我國2002年修訂并開始實施的《保險法》第條之規定“經99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和的四倍”與第10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計算,目前我國財產保險的承保能力約為1109億元,對于每一危險單位的最大保障能力為27億元,而近十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約為年均2000億元,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國全年災害損失金額的一半;同時僅2003年就有兩起自然災害超過30億元,國內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如果試圖通過國際保險市場進行巨災再保險業務,則不得不承受價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來許多國際再保險公司宣布不再承?;蚴湛s其巨災再保險業務,國際再保險市場也同樣面臨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則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巨災保險因其風險的集中性和損失的巨大性,僅憑保險公司商業運作無法承擔。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對巨災保險發展有重要意義。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政府主導的基本思路,國家應當設立專門的機構,協調和推動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其次,應當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這種資源包括資金和政策,各級財政均應當對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予以一定的資金投入,建立巨災保險的后備基金,同時,對于經營巨災保險的單位予以稅收減免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一)加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規劃。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和復雜的工程,而絕不僅僅是一個巨災保險產品的開發和推出。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保險制度的內涵十分寬廣,它既涉及經濟領域,也涉及法律領域;既包含了強制保險,也包涵商業保險;既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推動,也要有稅收政策的鼓勵;既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還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不僅涉及保險市場領域,還涉及資本市場領域。這些內涵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交錯、相互影響。因此,國家需要盡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整體規劃,通過規劃明確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要求、體系結構和內容、各個子體系之間的關系以及推進的步驟、措施與安排等。通過建設規劃能夠進一步明確職責,協調各個方面的力量,確保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有序、協同推進。

        (二)加大政府對于巨災保險制度的投入和參與。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投入和參與,而投入并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資金,更多的應當是一些非資金形式的公共資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于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于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于高風險區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籌解決資金問題,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三)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創造條件。

        在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巨大的需求與有限的供給之間的矛盾。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國際資本市場的規模高達60兆美元,遠遠高于保險市場,因此,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人們就開始利用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通過資本市場化解巨災風險,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也應當學習和借鑒這些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災保險基金為載體,發行國家地震債券,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解決巨災風險化解過程中的資金制約問題。另一方面,推出巨災債券,對于完善資本市場的產品結構、實現投資風險管理提供了途徑和可能。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一個重要風險是系統風險,而與自然災害風險關聯的巨災債券,能夠實現與傳統資本市場系統風險的對沖,為投資組合技術的實施提供了產品環境。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和解決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問題,只有解決了制度和環境方面的制約因素,巨災保險的創新與發展才有基礎和保證。

        (四)加強巨災保險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巨災風險和巨災保險的性質決定了人們應當學會在技術和經濟兩個方面思考和解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技術層面主要是巨災風險成因研究以及預警系統建設方面,需要更大范圍的國際合作,需要各國政府和科學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國際減災十年的活動,就是通過這一活動推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同時,各國的保險業人士也應當加強在巨災風險化解方面的研究與合作,特別是交流在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和技術。經濟層面則是巨災風險的化解最終還是體現為資金。保險經營的經濟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因此,化解巨災風險不能僅僅局限于一個國家的范圍,應當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實現一種風險的分散與平衡。首先應當充分利用國際再保險機制,通過與國際再保險業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再保險渠道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其次,應當注意利用國際資本市場,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將我國的巨災風險向國際資本市場轉移,實現更廣領域的風險分散。

        [論文關鍵詞]巨災風險再保險資本市場

        [論文摘要]2004年發生的印度洋海嘯,2007年我國發生的幾十年不遇的雪災,將低概率的巨災問題推到了全球關注的前沿。雖然這些災害發生概率極低,預測難度大,但一旦爆發,總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建立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不但可以促進全社會協調穩定發展,凸顯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作用,還有利于保險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保險業的全面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卓志,保險經營風險防范機制研究[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2]AlexanderMurmann,“PricingCatastropheInsuranceDerivatives”[J].TheWhartonSchool,2001(6):264-269.

        [3]王和,對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思考[J],中國金融,2005年第7期

        第5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ISO指教巨災期貨PCS巨災指數期權;保險風險證券化;保險連接證券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10)04-0017-05

        一、引言

        巨災期貨是一種以巨災損失相關指數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于1992年推出了首個巨災保險連接證券――ISO指數巨災期貨。但由于設計上的缺陷,它于1995年被CBOT推出的PCS指數巨災期權替代,而1999年PCS指數期權合約由于交易量過低退出了市場。目前,還在市場交易的巨災期貨是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于2007年最新推出的CHI指數颶風期貨。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巨災債券上(周伏平,2002;吳軍,2004朱軍勇,2005;張洪濤,2006;施建祥和鄔云玲,2006)。其他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研究仍局限于概念或操縱層次上,對巨災期貨只是略有提及(劉紅和趙忠良,2003;欒存存,2003;李勇權,2005;伍燕芳2006)。目前尚無專門的巨災期貨的研究論文。本文旨在對巨災期貨及其市場演進進行系統梳理,以尋求其發展的規律與趨勢,并填補這一學術缺失。

        二、ISO指數及其缺陷

        巨災期貨與傳統期貨產品的主要區別是,不存在一個可以作為現金流折現的有形的標的資產。為此,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在推出巨災期貨前專門設計了投保損失率(ISO指數)作為標的物,并交由美國保險服務所(ISO)進行計算。

        (一)ISO指數

        該指數是一個損失率指標,每季度報告一次。從100多家美國具有代表性的產險公司投保損失資料中選取22家(后增加至25家)作為巨災損失的報告公司。ISO指數It為巨災發生后該季度保險賠付損失率,即保險賠付額度除以該季度的滿期保費。其計算公式為:

        ISO指數所涵蓋的巨災有火災、天氣災害(雪災、冰災、颶風)和地震,其中火災的投保保費占了相當比例。為了使ISO指數更加反映實際巨災損失,美國保險服務所依據不同地區所暴露的風險類型,對ISO指數進行了細分,先是分成了全國性指數,東部地區指數,后來又進一步增加了中西部和西部地區指數(Aase,1999)。

        ISO指數作為一個衡量損失的指標,較好地反映了巨災保險的損失程度。圖1是根據1981~1996年的歷史經驗數據所計算的ISO指數值。不難看出,在普通年份,ISO指數一般不超過3%,只有在巨災出現的年份,ISo指數才大幅增長。例如,受1992年8月Andrew颶風的影響,該年的ISO指數超過了7%。

        (二)ISO指數的缺陷

        ISO指數在設計上存在著以下四點缺陷:第一,ISO指數更新次數不足。ISO指數巨災期貨損失報告期為兩個季度,而ISO指數為每季度報告一次。這樣,ISO指數在巨災期貨有效期內只報告兩次。這既不能及時反映實際的損失狀況,也會導致巨災期貨流動性不足(Bouzouita and Young,1998)。第二,信息不對稱。由于ISO指數由100多家保險公司中選取25家以上的投保損失資料進行計算,被選取的保險公司的實際損失與ISO指數相關性更高(Shachat and Westerling,2006)。但對于大部分沒有進入ISO指數的保險公司而言,實際損失與ISO指數相關程度低,處于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地位。第三,道德風險。ISO指數中的季度投保保費中除了自然巨災,還包括人為巨災(如火災),這可能造成巨災期貨購買者(主要是保險公司)虛報數據,制造人為巨災。第四,基差風險。ISO服務部計算ISO指數時,只考慮了部分保險公司的投保損失率,雖然對系數進行了若干修正,但整體上指數還很粗糙。巨災期貨的購買者的實際損失與ISO指數所反映的損失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即基差風險很大,這使得巨災期貨的購買者難以有效對沖巨災損失。

        三、ISO指數巨災期貨產品與運行機制

        巨災期貨是一種以ISO損失率指數為標的物的在未來特定時間以現金進行交割的遠期合約。與傳統的期貨合約相比,巨災期貨的標的物為ISO提供的巨災投保損失賠付率指數,其大小取決于巨災事件的損失額度和當期的保費收入等。巨災期貨的購買者為需要對沖巨災風險的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出售者則為對沖基金等。

        (一)ISO指數巨災期貨的定價

        ISO指數巨災期貨單個合約的定價如下:

        其中,Pt為該期貨合約的價格,It為報告期末時的ISO指數值,Loss為ISO估計的巨災投保損失,Ratio為實際的巨災保險賠付比率,Premium為當期保費收入。以一般的全國性巨災期貨為例,平均起始價格為$1000,對應的ISO指數為4%;期貨合約的封頂價格為$50000,對應的ISO指數為200%。巨災期貨的購買者以初始價格$1000美元購買,隨后根據ISO指數的變化其價格也相應變化。當合約期滿,該期貨的出售者承諾以實際價格通過交易所從購買者手中贖回平倉。

        (二)ISO指數期貨的運作機制

        ISO指數巨災期貨的運作機制如下:在給定的有效期間內,期貨的價格與巨災保險損失賠付率成正比。如果保險公司在實際保險業務中遭受較大損失,但其購買的巨災期貨價值就越高,期貨盈利也越大,這樣,巨災期貨的獲利將減輕巨災對保險公司造成的實際賠付損失。反之,如果巨災沒有發生,或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比預期的要小,那么,保險公司所購買巨災期貨價值越小,將遭受一部分損失,但是在保險業務的獲利將補償其在期貨市場上的損失。這樣,巨災期貨能夠使保險公司對沖巨災所帶來的巨大損失。

        具體地說,假設預期巨災損失賠付率為4%,則巨災期貨的初始價格為$1000美元。如果巨災所造成的損失較小,當結算期ISO指數為2%時,巨災期貨清算價格為$500美元(2%×$25000),購買者將承擔初始價格與最終清算價格之間的差額損失$500美元($1000一$500),出售者獲利$500美元。

        另一方面,如果巨災所造成的損失較大,ISO指數上升至8%,則巨災期貨清算價格為$2000美元(8%×$25000),購買者將獲利$1000美元($2000-$1000),而出售者將遭受同等額度的$1000美元損失(Sehmidli,2007)。值得注意的

        是,由于封頂價格為$50000,巨災期貨的出售者的最大損失可能為$49000,是最大可能收益($1000)的49倍,因此,出售者面臨巨額的潛在損失風險。

        四、ISO指數巨災期貨中止交易的原因

        Eramo(1996)的研究表明,成功的巨災期貨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巨災損失相關指數必須與實際損失具有較高相關性;(2)巨災期貨市場未平倉合約量必須足夠大,使其價格不容易被人為操縱;(3)具備較強的流動性,保證巨災風險能夠及時有效地轉移;(4)巨災期貨必須較傳統再保險有交易成本上的優勢,以獲取足夠的市場份額維持長期交易。但是實際經驗表明,ISO指數巨災期貨并不能充分滿足上述條件,結果不得不終止交易。

        (一)ISO指數巨災期貨的缺陷

        一般認為巨災期貨失敗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認可程度不夠,導致合約交易量過少從而不得不退出市場。事實上,巨災期貨剛出現時曾引起投資者和再保險市場的高度關注,而且產生于美國這樣成熟的資本市場。因此,投資者對巨災期貨的了解程度不夠不應當是主要問題,ISO指數巨災期貨的失敗更多地是由于其合約本身設計上的缺陷,因為對合約的購買者和出售者而言,都存在著諸多不足。

        1 合約購買者方面。第一,由于ISO指數選取部分保險公司的數據進行計算,不能有效反映保險公司實際損失,基差風險較高,導致不能有效地規避風險。第二,ISO指數巨災期貨存在著人為操縱和信息不對稱問題,這些將會對巨災期貨的購買者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2 合約出售者方面。第一,ISO指數巨災期貨合約潛在風險過高。單個合約的最高限額為$50000美元,而一般平均的期貨價格為$1000美元。第二,巨災期貨合約出售者對ISO指數究竟如何計算不了解,導致本身面臨的風險過高。合約出售者很難承受如此巨大的合約風險。

        (二)以Andrew颶風為例

        必須說明的是,ISO指數巨災期貨實際發行日期是在1992年12月,是在同年8月Andrew颶風實際發生之后。此案例僅在提供一個根據歷史數據進行模擬巨災期貨價格在Andrew颶風發生后的變化,以說明其所可能包含的巨大風險。

        Andrew颶風于1992年8月24日在美國佛羅里達登陸,橫掃墨西哥海灣地區,造成大約150~200億美元的巨大損失(D’Arcy et a1.,1999)。ISO指數于1949~1991年的第三季度平均為8.12%(對應ISO指數巨災期貨價格為2029)。表1是利用上述ISO指數巨災期貨公式計算得到的颶風發生后一周內巨災期貨的價格(其中美國歷史賠付率約為75%,當時整個美國保險業的保費為122億)。

        對合約出售者而言,所承受的風險太大。An-drew颶風之前的巨災期貨初始價格為$2029。但是一周后飆升至$25359,期貨價格平均每天上升$4666,累計損失率約為1144%。對合約購買者而言,潛在違約風險過高。倘若巨災期貨的出售者違約,則需要CBOT承擔如此巨大的違約風險。而1995年美國芝加哥交易的流動資產僅為$1.4億,合約購買者認為極有可能產生違約風險。

        綜上所述,ISO指數巨災期貨退出市場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合約出售者承擔的風險過高,導致期貨合約供給極其有限,市場流動性不足;第二,由于ISO指數與購買者本身的損失存在著較大的基差風險,導致期貨合約購買者蒙受巨額損失的風險過高。此外ISO指數本身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違約風險等問題(Shachat et al.,2006)。

        五、巨災期貨的市場發展演進

        由于上述原因,1992年上市的ISO指數巨災期貨其交易量遠沒有達到預期水平。1995年,CBOT推出PCS指數巨災期權(主要為PCS指數買權差價,Call Spreads)取代了ISO指數巨災期貨,由于交易量太少,1999年PCS指數買權差價合約又不得不退出市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在吸取了ISO指數巨災期貨和PCS指數巨災期權失敗經驗的基礎上,于2007年3月推出了CHI颶風指數

        1992年ISO指數巨災期貨、1995年PCS指數巨災期權和2007年CHI颶風指數期貨三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連續性。前面兩者都是由CBOT發行的,且CBOT發行PCS指數巨災期權的初衷是為了降低ISO指數巨災期貨的過高風險,而CHI颶風指數期貨則針對ISO指數和PCS指數所存在的不足,如人為操縱、基差風險、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和更新速度等方面進行了較大改進(見表2)。

        (一)PCS巨災期權

        CBOT在吸取ISO指數巨災期貨失敗的基礎上,推出了基于PCS指數的歐式巨災期權。PCS指數是由美國財產理賠服務中心(Property ClaimServices,PCS)計算的一種指數,包括3州指數、5個地區性指數和一個全國性指數(Thomas,1998)m]。PCS買權差價規定有兩個指數:執行指數a,封頂指數b(a

        P=$200XMinMax[(L-a),0],(b-a)}

        PCS指數巨災期權在ISO指數巨災期貨基礎上作了以下三點改進:

        1 合約購買者。PCS指數以超過$2500萬巨災的損失累計額進行計算,一點為保險行業損失$1億。PCS指數與整個保險行業損失的相關性為70%,較ISO指數巨災期貨很大程度地縮小了基差風險。

        2 合約出售者。該期權為巨災買權差價合約,一般差價為20點PCS指數。每一點PCS指數值對應PCS巨災指數期權合約價格為$200。這樣既可以更加有效地滿足購買者的需要,同時可以減少出售者所持有的風險。單個PCS巨災期權合約風險上限為$4000($200×20),遠小于單個巨災期貨合約的風險上限($49000)。

        3 PCS指數每天都進行更新,能夠及時反映巨災損失情況。巨災期權價格也相應地進行調整變化,提高了巨災期權合約的流動性。

        (二)CHI颶風指數期貨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于2007年3月推出了基于CHI的颶風指數期貨,可分為Carvill颶風事件期貨(Hurricane Event Futures)、颶風季節期貨(Hurricane Seasonal Futures)和颶風季節高峰期貨(Hurricane Seasonal Maximum Futures)三種期貨類型。每個期貨合同的基本定價為$1000×CHI值。并按照地理區域建立了五個地區CHI指數和一個綜合CHI指數。CHI指數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R是颶風半徑,V是颶風最高風速,下標O代表參考值,其中Vo=74英里/小時,Ro=60英里。

        因此,擁有這兩個特征的颶風CHI參考指數為2,5。第一項主要反映風速對颶風破壞力的貢獻,第二項主要反映半徑對颶風破壞力的貢獻(CME GroupNew Product Advisory,2007)。以2005年Kat―rina颶風為例,它的風速是145英里/小時,半徑是120英里,其颶風指數為19.0。

        CME推出Carvill颶風期貨顯然吸取了ISO指數巨災期貨的經驗,Carvill颶風期貨較ISO指數巨災期貨至少作了兩方面的改進:第一,消除了ISO指數的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CHI指數為一個純物理性參數指標,由第三方獨立機構Carvill進行計算,所有數據可以從美國國家颶風中心的網站上獲得,很好地避免人為操縱、虛報巨災損失的可能性。第二,較好地降低了基差風險。CHI指數主要以颶風登陸時的最大風力和颶風半徑測度投保損失,經研究表明,CHI指數所能解釋的保險行業損失高達72%,較好地減少基差風險,且指數不受市場利率等因素的影響,可以很好地吸引投資者。

        六、結論與啟示

        第一,標的指數的被人為操縱可能性逐步降低。ISO指數最大的缺陷在于存在人為操縱的可能性,其指數與部分保險公司的投保損失直接相關。PCS是由財產理賠服務中心估算的整個保險行業的損失指數,人為操縱的可能性較小。CHI指數是物理特性指數,由第三方Carvill計算,不存在人為操縱的問題。

        第二,道德風險與信息不對稱逐步減少。ISO指數選取部分保險公司的投保損失率進行計算,指數本身會造成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PCS指數理論上主要從風險暴露程度上作了改進,該指數信息不對稱程度降低,但道德風險仍可能存在。cHI指數是純粹物理指數,不存在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問題(Hoyt and McCullough,1999)。

        第三,更新速度逐步加快。ISO指數在合約期內只有兩次數據,更新一次,PCS指數和CHI指數都是每天更新一次。

        第6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是分散農業風險和災害補償的有效方式,是WTO框架下的“綠箱”政策之一,已為許多發達國家所采用。農業保險主體(農戶、保險機構、政府)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以及農業保險政策對農業保險主體行為的影響是相互作用的。借鑒國外在立法、政府補貼和推動、農業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的經驗,我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規范和誘導農業保險主體風險管理行為朝著有利于農業保險的方向發展:(1)政府推行農業保險的主要作為;(2)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3)選擇規模化生產的地區進行重點試點。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行為主體;風險管理

        農業風險對于農產品產量和市場來說都是不可避免的,但這種風險是可以管理的(WennerandArias,2003)。發達國家的經驗已經證明:農作物保險和定價策略的結合可以有效地減少農產品產量和價格風險。即便如此,農業保險還是被公認為世界性難題;直到現在,世界上還沒有哪一個國家的農業保險計劃可以用保費收入來支付賠款支出和管理費用。我國在20世紀30年代初就開始試辦農業保險,但真正發展還是在1982年以后。隨著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向商業化轉軌,1993-2003年間農業保險業務不斷萎縮。2004年開始,國家連續三個中央1號文件都提出要發展農業保險。基于這種背景,本文從農業保險主體風險管理行為角度來闡述農業保險行為主體對農業保險發展的影響;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提出政策建議。

        一、主體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一)農戶的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農戶的風險管理行為主要有多品種經營、尋求非農收入、自己承擔風險和政府救濟等手段。這些風險管理手段與農業保險之間存在著替代性,特別是非農收入的增加,使得農民收入中的農業收入所占比重越來越小,從1990年的50%下降到2004年的36%左右。這也意味著農業風險占農民所面對的總風險比重正在下降。此外,多品種經營又降低了農業風險的集中性,分散了一部分農業風險。農民規避風險手段的多樣化,農戶收入整體水平不高,加上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實行的初始成本保險(即生產成本保險)以及較高的保險費率,造成了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農業風險在時間上和空間上的高度相關性、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現象嚴重、風險不能大范圍地分散等問題,造成農業保險的純商業化經營均以失敗告終(除了冰雹險、暴雨險等單一風險的經營成功之外)。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基本上都是虧損的,這與保險機構的利潤最大化目標相背離。因此,保險機構純商業化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很低。隨著城市保險市場的日趨飽和,保險機構不得不尋求新的市場——8億潛在客戶的農村保險市場,因此,效益較差的農業保險也成了獲得其他盈利性較好險種(例如家財險、壽險、健康險等)的“敲門磚”。即使經營農業保險,保險機構也會偏向那些盈利性較好的險種,這和農業保險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政府的風險管理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

        政府的風險管理行為主要有農業生產補貼、價格支持和收入保護等手段,而自然災害補償機制是政府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的農業自然災害補償方式還是以政府救濟和災害扶持為主(占總補償的90%以上),而保險賠款占總補償的比例很低。從1992年開始,由于一直經營農業保險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商業化轉軌,農業保險在農村自然災害補償中的比例不斷下降,2003年農業保險賠款僅占總補償額的5%(曹前進,2005)。我國財力有限又決定了政府救濟和農業保險之間存在替代性,因此,目前政府以災害救濟為主的災害管理行為不利于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農業保險政策對主體行為的影響

        2004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選擇部分產品和部分地區率先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2005年和2006年中央1號文件又連續作出了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范圍的政策規定。這些政策對農業保險主體行為有何影響呢?

        (一)農業保險政策對農戶風險管理行為的影響

        2004年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的調查顯示:如果政府開辦了畜牧業保險,即使沒有補貼,農戶選擇愿意將飼喂的畜禽投保的占42.6%,不愿意的占57.4%;如果政府開辦了補貼性保險,選擇愿意將飼喂的畜禽投保的占73.4%,不愿意的占26.3%。從調查數據來看,如果政府給予一部分保費補貼,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會提高。因此,在新一輪試點過程中,大部分試點地區或多或少地都給予了農民保費補貼。

        (二)農業保險政策對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行為的影響

        由于有了政府補貼和其他一些優惠政策(如農業保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提高了很多。上海安信、吉林安華、黑龍江陽光互助、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商業性保險機構都在經營農業保險,并且不斷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以尋求更多的風險單位來規避經營風險。如江蘇省淮安市和浙江省的一些保險機構則采取了與地方政府共擔風險的做法;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兩家農業保險公司和中國再保險集團簽訂了再保險合同;黑龍江陽光互助保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10%提取巨災風險準備金等等。

        (三)農業保險政策對政府風險管理行為的影響

        農業保險政策實施的目的,就是轉變政府補償災害的方式;其目標就是由目前的政府救濟為主向農業保險為主轉變。為此,政府提供了保費補貼、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以及各種優惠政策等,以支持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江蘇省和浙江省還采取政府與保險機構共擔風險的模式,減輕了保險機構的經營風險。除此之外,相關農業部門人員還參與到農業保險展業、查勘定損、理賠等工作中來,有力地支持了農業保險的發展。

        三、行為主體對農業保險存在的顧慮

        (一)來自農戶的顧慮

        通過調查我們認為,農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顧慮:(1)如果在保險期內發生了災害,能否從保險公司拿到賠償、能拿到多少、得到賠償需要付出的成本有多大?(2)政府補貼多少、能持續多久?(3)如果幾年沒受災怎么辦?(4)保障水平有多高?在調查過程中我們還發現,農民普遍不太信任保險公司(因為在20世紀90年生過某保險公司因為不想理賠而退還保費的事情)。另外,保障水平太低也是制約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的重要原因,這與國外的一些研究結果相符。

        (二)來自保險機構的顧慮

        保險機構對經營農業保險的顧慮有四個方面。(1)對政策的顧慮。政府給予的一些政策能持續多久,包括以險養險、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以及一些與農業保險相配套的政策(如生產貸款必須參與農業保險)?(2)對經營風險的顧慮。一方面是經營能否不虧損,即從目前農業保險的經營情況看,種、養業農業保險基本上都是虧損的,政府給予的經營管理費用以及以險養險能不能彌補這一部分的虧損;另一方面是規避經營風險的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能不能實現?(3)對政府財力的顧慮。如果保險機構選擇了與政府共保的模式,萬一出現大災,政府財力能否兌現其保險責任?(4)費率制定和操作的顧慮。由于缺乏相應的歷史數據,制定科學的費率難度較大,這也是很多商業保險公司不敢涉足農業保險市場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來自政府的顧慮

        政府顧慮有中央政府的顧慮和地方政府的顧慮兩方面。

        中央政府的顧慮是:(1)政府支出的補貼資金需多少。由于目前農業保險規模不大,政府補貼資金還可以到位;但如果以后覆蓋面不斷擴大,政府的補貼資金能否到位。如果按照美國《農業風險保障法》的規定,政府每年給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將會超過30億美元,那么政府首先必須考慮財力問題。(2)補貼資金的效果如何。Nolson和Loehman(1987)認為,在理論上,農業保險是一種有效的農業風險分散機制,然而在實踐中,農業保險卻成為一種損失轉嫁給政府或者保險機構的成本高昂的風險轉移機制。如果情況跟Nolson和Loehman(1987)闡述的一樣,那么政府還不如采用救濟的方式,因為救濟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可以根據財力來控制救濟資金。(3)如果出現大災,政府所要負擔的賠款額會不會超過財政的承受能力。

        地方政府的顧慮是:(1)中央政府的補貼和其他一些政策能持續多久?(2)地方財政隨著農業保險覆蓋面的擴大需負擔多少補貼資金?(3)如果出現大災,地方財政能否負擔得起政府兜底的責任?(4)怎樣確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產品范圍?是選擇關系糧食安全和地方社會穩定的農產品進行補貼,還是選擇效益較高、關系到地方經濟發展的農產品進行補貼?

        四、國際經驗借鑒

        發達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較高的保費補貼和強制性保險與有條件強制性保險的實施,刺激農戶購買農業保險

        在財政補貼方面,發達國家為了提高農業保險的覆蓋面,不斷地提高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研究表明,即使農民收入較高的國家,如果沒有政府給予適量的保費補貼,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自愿投保積極性也很低。墨西哥有關經驗表明:政府的保險費補貼若低于2/3,大多數農民不會自愿投保;美國的參保率則隨著補貼率的不斷上升而上升。因此,美國、日本、法國等農業保險比較發達的國家都給予農戶較多的保費補貼。

        農業保險發達國家還采取了強制性保險和有條件強制性保險。日本1947年頒布的《農業災害補償法》中就提到了強制性保險。印度、菲律賓則規定農業貸款戶必須參與農業保險,形成準強制性保險。美國《1994年農作物保險改革法》中也提到政府將干旱、雨澇、雹災、風災、火災、病蟲害等風險損失,與其他一些福利性農業計劃(價格支持與生產調節計劃、農民家庭緊急貸款計劃、互助儲備計劃等)聯系起來進行有條件強制性保險。

        除了較高的保費補貼和強制性保險與有條件強制性保險外,保障水平不斷提高也是促使農戶使用農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原因。1989年美國農業部專門針對那些沒有購買農業保險的農戶進行過一次調查,讓他們將不參加農業保險的原因進行排序。調查結果顯示:首要原因就是保障太低,占24.8%;其次是保費太高,占23.3%;更愿意自己承擔風險的占23%。因此,保障水平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較高比例的保費補貼,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自然會增加。

        (二)保險機構降低經營風險的做法

        保險機構主要從兩個方面來降低經營風險:一是農業保險產品創新和金融工具的應用;二是農業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的實施。保險市場金融和技術上的創新,提供了處理農業風險的新辦法,特別是氣候風險;而資本市場的應用是金融創新的一部分,這減輕了農業保險提供者面臨的風險(skees,eta1.,2002)。另外,再保險和巨災風險準備金是分散農業巨災風險的兩個比較有效的手段,因此,絕大多數國家在發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都采用這兩種風險分散手段。

        1、資本市場金融工具的應用。隨著氣象測量等技術的日益成熟,國際資本市場上轉移農業巨災風險的金融產品被逐漸開發出來。例如巨災風險(cAT)債券,它主要用于為颶風、洪水、地震等巨災保險提供保障。除了CAT債券之外,資本市場上還出現了基于氣象指數的氣象衍生金融工具,如氣象指數期權等。

        另一個資本市場金融工具的使用就是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它是將農業巨災風險和資本市場結合起來。在資本市場上以證券的方式籌集資金,用來分散和化解農業的巨災損失。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國際上發展的風險證券主要有三類:巨災證券、應急準備金債券和巨災股票。由于農業巨災風險和資本市場具有極小的相關性,因此,在資本市場上尋求分散農業保險風險是可行的;而且,資本市場資金充裕,這對農業保險的巨災風險分散也很有效。

        2、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農業保險經營中對于道德風險的控制,主要是了解和掌握農民的投入情況,如耕作、灌溉、種植時間等;再就是改進保險合同的條款,如規定免賠款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道德風險。但這通常會面臨高成本問題,因此,農業保險團體(區域)險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應運而生。

        農業保險團體(區域)險分為收入保險和產量保險兩種,其賠款方式與暢通農業保險賠款方式有很大的差別。這也是農業保險團體(區域)險創新的地方,即只有當承保區域的整體平均產量或收益受損到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理賠點時,保險公司才進行賠付。如果整個區域的平均產量沒有受損到理賠點,那么單個農民的產量受損再大也不會得到賠付。這樣一來,農業生產者(投保人)之間有了提高自身產量的積極性,既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又促進了農業生產。農業保險團體險通常都要求某個區域的農戶全部參保,避免了逆向選擇問題。因此,農業保險團體險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比較適合農村低保障或者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較為嚴重的地區(孫立明。2003)。

        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有助于全面、客觀地反映農業系統性風險;它不需要農業產量的歷史數據作為費率制定的標準,而是依靠系統和精確的氣象測度。這就使得保險合同的制訂是以系統性氣象風險的測度為主要依據(庹國柱、李軍,2003)。相對而言,這種合同制訂更科學,減少了由于合同制訂不科學給保險公司帶來的損失。

        3、農業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再保險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空間上分散農業風險,另一方面也擴大了保險機構的承保能力。發達國家的再保險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大概為20%,凸現了再保險市場的重要性。例如,日本采取農業共濟組合向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進行部分分保,農業共濟再保險特別會計處又向農業共濟聯合會提供超額賠款再保險;1966年法國在大區范圍內還創立了再保險機構,眾多的地方互助保險合作社由大區社再保險,大區社又由中央社再保險(龍文軍,2004)。發達國家還普遍建立了巨災風險基金制度(除西班牙外),例如日本的農業共濟基金的原始資本為30億日元,由中央政府和聯合會以1:1的比例共同投資組成。巨災風險基金制度使得農業風險在空間上得以分散,提高了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穩定性。

        (三)政府對農業巨災風險的管理

        發達國家政府很早就意識到應用農業保險來分散農業風險。“實施農業保險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個穩固、全面的農作物保險體系,以取代作為農業價格支持和收入保護政策一部分的政府災害救濟計劃,從而促進農業經濟的穩定,增進國民福利?!?/p>

        在控制保險機構經營風險方面,政府給予了經營管理費用補貼(一般為保費收入的20%-25%)、免除各種稅收以及再保險支持等。另外,政府為了滿足保險機構對于大額風險單位的要求,結合各種貸款政策和福利政策以促使農戶購買農業保險。發達國家現有的精確的費率與政府的努力不無關系,因為農業風險區劃工作需要耗費巨額的財力和人力,并不是某個保險公司或是某一個部門就能完成的。例如,法國政府在1980年以后投入巨資資助大學和有關部門專門從事農業風險科學研究。

        五、政策建議

        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國外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但不能生搬硬套,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規范或誘導農業保險主體的風險管理行為朝著有利于農業保險的方向發展。

        (一)政府推行農業保險的主要作為

        1、有關部門應盡早著手起草《農業保險法》。前面分析的我國保險主體存在的一些顧慮,大部分可以歸咎為農業保險法律的缺失。因此,《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政府的作用、稅收規定、資金運用、財政補貼方式等方面,應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確,為發展農業保險提供完備的法律、制度保證。

        2、財政支持和應用各種政策推動農業保險。一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對農業保險的保費和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費給予一部分補貼。具體額度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的保險產品而定。二是給予農業保險業務經營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應建立行為主體各方的激勵機制,將農業保險和農業生產貸款、災害救濟政策結合起來使用。

        3、做好農業風險區劃,實行與農業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我國農業保險試點地區普遍存在費率厘定不科學的問題,不能真實反映農業實際損失率,無法有效調節供給和需求。費率厘定的不科學,主要是由于我國缺乏完整的農業區劃體系。但農業區劃工作耗費大、涉及面廣,并不是保險機構就能完成得了的。因此,建議由國家組織相關部門和保險機構,撥付專項基金,積極開展農業風險相關研究工作。在全國各區域農業災害風險綜合評估的基礎上,開展農業風險區劃工作,為制定農業保險保費與費率提供科學依據。

        (二)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

        一是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國家應出資組建全國性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蚴窃谥袊俦kU集團中成立農業再保險部,獨立核算。以國有性質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公司為主,其他商業保險公司作為補充,確立農業再保險經營主體;國家對提供農業保險再保險服務的公司給予適當的費用補貼和稅收優惠。二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很多試點地方也在探索一些積累風險準備金的做法,但都缺乏保障。國家可以整合部分農業直接補貼資金、農業災害救濟金、財政專項支農資金等,加上商業保險公司的農險盈余,形成農業保險總準備金或風險基金,并以法律形式規定每年風險基金的提取比例。

        第7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摘 要 要在我國設立和發展專業自保公司還需要建立、營造很多配套措施和環境, 只有為其提供適宜生長的土壤,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可圖,專業自保公司才能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盡量抑制其潛在缺陷的影響。

        關鍵詞 自保公司 企業風險管理 商業保險

        一、引言

        當前,我國許多大型企業建立專業自保公司的意愿十分強烈,而且進展速度極快。據悉,我國一家大型企業集團已獲保監會批準,近期將在境內設立自保公司。自保公司作為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創新的工具,在國際上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在中國境內設立自保公司尚屬首次 。自保公司是由非保險公司擁有的真正的保險或者再保險公司,其主要業務是對母公司或關聯公司的風險進行承保或再保險 。母公司可以直接影響并支配自保公司的運營,包括承保、索賠、投資等。自保公司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企業利用內部基金進行風險融資、節約稅賦支出的工具。

        由于缺乏自保公司的行業數據、實際經驗和其它相關信息,中國企業對設立和運用自保公司進行風險管理的研究相對有限,本文嘗試歸納我國企業自保情況,分析我國企業建立、發展自保公司面臨的困難,進而對我國如何發展專業自保公司提出建議。

        二、我國企業建立、發展自保公司的困難

        在任何經濟體中,創新風險融通技術的機會成本是與社會需求、法律環境的變化和市場發育的程度相關聯的。在一個人才、技術和管理經驗缺乏,行業自律不到位,整個社會誠信防控機制尚不成熟的市場中,成立自保公司將面臨經營風險。

        一是缺乏法律依據,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頒布任何有關自保公司的法律、法規,《保險法》和其它法律都未對自保公司做出規定,自保公司的定義、性質、地位不明確。缺乏法律依據是目前自保公司在我國難以發展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監管職責不清晰,法律上,自保公司由誰監管、怎樣監管尚未明確,自保公司成立的程序、所需提供的材料、向誰申報、資本金要求、相關的管理規定也都沒有明確。

        三是稅收政策不明確,成立自保公司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目前,有關自保公司的稅收政策還是空白,自保公司能否享受稅收優惠、享受多大的稅收優惠都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

        三、對我國發展專業自保公司的建議

        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規范行業自保、互助合作保險等保險組織形式,整頓規范行業或企業自辦保險行為,并統一納入保險監管”。要在我國設立和發展專業自保公司還需要建立、營造很多配套措施和環境, 只有為其提供適宜生長的土壤,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可圖,專業自保公司才能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盡量抑制其潛在缺陷的影響。

        (一)保險監管層面

        一是大力推進自保公司立法工作。加快自保公司立法,是我國發展企業自保的前提條件。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推動自保公司的立法工作,規范自保公司的定義,確立自保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確監管主體,并制定自保公司的成立規則,明確自保公司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

        二是將自保公司納入保險監管的范圍。研究、探索和制定監管法規細則是當務之急,要以制度、規定對自保公司的行為加以規范,切實防范和化解風險。自保公司在我國還屬于新生事物,在市場環境尚不成熟、企業風險意識低下、風險內控機制還不健全、所有權缺位的情況下,成立專業自保公司容易導致企業忽視風險轉移、盲目積聚風險。應像監管一般保險公司那樣確定自保公司最低償付能力指標、財務穩定性指標等,以確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在經營規則上應做出一些明確的規定,禁止灰色業務和不合法業務,禁止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挪用自保公司資金等,確保其正常、健康發展??傊?,要通過制度和辦法引導自保公司不以盈利為出發點,而是在降低風險成本的同時謹慎地進行風險融通,成為真正的風險融通管理者。

        (二)自保公司層面

        首先,自保公司要有能力幫助協調母公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幫助公司建立風險意識,具備估算各種風險成本的能力。自保公司安排巨災風險再保險是必不可少的風險管理手段,就一個特定的企業而言,由于巨災風險事故發生的幾率相當低,人們預期的巨災損失不大,因此對巨災風險的迫切感并不強,但作為大型企業的管理人員,必須認識到,小概率事件的大災難事故一旦發生,將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造成嚴重的甚至是致命的打擊。

        其次,自保公司要能夠在產品創新、擴展風險概念外延(即涵蓋金融風險、市場風險、政治風險和政府管制風險等)、風險證券化等方面有所創新。要能夠為那些在商業保險市場無法投?;虺斜D芰Σ蛔愕娘L險(如環境污染責任、巨災、職業責任等)提供保障,這樣與商業保險公司相比,才更具競爭優勢。

        (三)商業保險公司層面

        目前國內企業自保尚屬發展的初級階段,積累的資金不夠充裕,風險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與之相應的是,國內商業保險公司過去十幾年得到了快速發展,年均保費增長率遠遠高于國民經濟增長率。商業保險公司承保能力的壯大和承保技術的提高,為與企業自保開展合作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雙方可以在直接保險業務、再保險、風險管理服務等方面積極開展合作。

        第8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關鍵詞:淮河流域 洪水災害 漫堤行洪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0.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1-227-03

        一、問題的提出:淮河“漫堤”洪水災害執牛耳耶?

        淮河流域地處我國東部,位于東經111°55°~120°45°,北緯31°~36°,介于長江和黃河兩大流域之間,西起桐柏山和伏牛山,東臨黃海,南以大別山和皖山余脈、通揚運河及如皋運河南堤與長江流域毗鄰,北以黃河南堤和大汶河流域沂蒙山脈與黃河流域分界。干流東西長約700km,南北寬約400km;跨湖北、河南、安徽、江蘇、山東5省、40市(地)、163個縣(市)?;春恿饔蛎娣e小,人口密集。流域面積27萬km2,不足全國總面積的2.8%,而耕地面積近18288萬畝卻占了全國耕地面積的10%,耕地率是全國的4.5倍;人口約1.65億人(2000年),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8;平均人口密度為615人/km2,是全國平均人口密度的4.6倍,居各大流域人口之首{1}。

        淮河流域處于南北氣候過渡帶,屬于北亞熱帶至暖溫帶濕潤、半濕潤季風氣候區。近代災害科學研究表明,氣候過渡帶、中緯度過渡帶、海陸相過渡帶是地球上最容易引發災害的地區,淮河流域重疊三種過渡帶,各種天氣系統相互交錯又相互影響,很容易形成洪澇災害?;春恿饔虻慕邓畯姸却蟆r間長;而且時空分布不均,差異較大。汛期降水量占年降水量的70%;南部與北部年平均雨量相差400~500mm;多雨年與少雨年的年降雨量相差5倍{2}。由于復雜的氣候因素影響,造成本流域洪澇災害頻繁,“大雨大災,小雨小災,無雨旱災”。再加上淮河流域三面山丘環繞,支流眾多,整個河系呈扇形羽狀不對稱分布,每降暴雨,眾多支流很快將廣大地區內的地表水匯入淮河主干道,勢必造成巨大壓力。同時,又由于較大落差,中下游地勢平緩,河道狹窄彎道多,洪水下泄十分緩慢,極易造成嚴重內澇。歷史上黃河曾多次侵淮,――黃河泥沙淤積了干支流河道,改變了地形地貌,堵塞了入???,從而更加重了淮河流域的洪澇災害,決定了該地區防洪任務是長期的、艱巨的、復雜的{3}。

        由于黃河奪淮的禍根難于短期內徹底消除,加上不利的氣候和地形因素,流域內洪澇災害時有發生(見表1)。

        可以看出,從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中,淮河流域每年遭受洪澇災害成災面積在2000萬hm2以上的年份有26年,占統計年數的50%;年平均成災面積在3000萬hm2、4000萬hm2、5000萬hm2以上的年份分別為14年、10年和6年,分別占統計年數的26.9%、19.2%和11.5%;年成災面積超過6000萬hm2的有1954年、1956年、1963年和1991年,平均每13年出現一次。52年的年平均成災面積達2379.5萬畝,平均成災率(成災面積與同期耕地面積的比)超過12%。

        分析1949―2000年不同時期年平均成災率和年最大水災成災率,見圖1和圖2。從圖中可見,1949―2000年中60年代的成災率最高,達15.5%,其次為1949―1960年,為13.7%,70年代的成災率最低,為8.9%。全流域成災率最高的年份為1963年,達50.3%。流域內四省的水災成災率以安徽省最高,1949―2000年的平均成災率達15.3%,其中60年代的成災率達19.8%,1963年達80%;其次為江蘇省,1949―2000年的平均成災率達13.1%。由此可見,淮河流域的洪澇災害仍很嚴重。

        二、另辟蹊徑:漫堤行洪保險是工程防洪措施局限性的要求

        20世紀的防洪減災是以控制洪水為主要目標進行的大規模的防洪工程體系建設。在長期的防洪實踐中,人們逐漸認識到洪水是一種自然現象,完全消除洪災的防洪目標是不現實的,而只能把洪水風險削減到適當的水平。正是由于這些觀念上的重大改變,導致了世界各國防洪對策的改變。由“洪水控制”向“洪水管理”的轉變成為許多國家防洪減災戰略轉移的重要標志。其特點是綜合運用工程、法律、行政、經濟、技術、教育等手段,建立防洪的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密切結合的防御體系,以達到最大程度的減少經濟損失,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的。防洪非工程措施是指通過法令、政策、行政管理和經濟手段及防洪工程措施以外的其他技術手段,盡可能減少洪水所造成的損失,如:洪泛區管理和洪水預警系統、洪水保險和救災計劃等{5}。防洪的非工程措施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已得到充分的重視和廣泛地實施,現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而我國與發達國家在防洪體系中仍存在著差距,具體可以從表2中看出。

        實踐證明,無論從經濟、財務的合理性分析,還是從技術上分析,單純依靠工程措施來達到完全控制洪水災害的目的是不現實的?;春恿饔蛑饕行顪閰^共計有28處,總行蓄洪面積3903.6km2,區內有耕地343.4萬hm2,人口165萬{6},防洪安全難以單靠工程措施解決。據統計,從1950年到2000年,50年治淮資金總投入共計924億元,其中河南省191億元,安徽省149億元,江蘇省384億元,山東省200億元{7}。防洪工程的標準逐年提高,但洪水災害損失并沒有隨之降低,反而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據規劃計劃專家的研究,防洪工程的投資效益并不是投資越多,效益越高。一般而言,防洪工程建設按5~20年一遇的標準,年平均效益增幅顯著。按20~50年一遇的標準,則效益增幅減緩。大于50年一遇的標準,投資效益明顯下降。相比之下,非工程措施在投資初期,增效并不十分顯著,但隨著投入的加大,減災增效明顯提高(見圖3)。70年代之前,淮河流域的非工程措施由于投資少,效益很低。80年代后,特別是90年代以后,隨著國家投入的加大,非工程措施的效益逐年提高。據經濟學家和業務專家統計分析,非工程措施的產出比一般為1∶4,即投入1元,可產出4元的效益,有些非工程措施的產出比可高達1∶40,甚至更高{7}。

        另外,單一的工程措施還會造成一種虛假的安全感,這無疑將刺激一些地區的不合理開發,造成洪泛區和分蓄洪區的人口激增,經濟無序發展,洪災損失急劇上升。社會生態學家研究還表明,工程措施還會對社會、生態環境等帶來諸多負面影響{8}。

        國內外實踐表明,把洪水保險和洪泛區管理結合在一起,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泛區的經濟發展和降低洪災損失,如果單純限制洪泛區發展,實施起來阻力較大。因此,只有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有機地結合,才能構成淮河流域完整的防洪體系,才能取得最佳的防洪效果。

        近年來,我國已提出把非工程措施作為整個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端ā穼Ψ姥?、防洪和洪泛區開發所采取的相應管理措施作了規定。1998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規定:“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循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及防汛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國務院1998年4月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提出:“減災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任務、總方針,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速減災的工程和非工程建設,完善減災運行機制,提高我國減災工作整體水平,推行減災事業的全面發展。”“建立災害保險機制,鼓勵企業、個人參加災害保險,增強社會對災害的承受能力”,“充分發揮保險對災害損失的補償作用”。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是符合我國國情和國力的一項長期的戰略方針,也是21世紀內解決淮河流域防洪安全最現實、最可行的措施。

        三、淮河流域漫堤行洪保險分析:防洪體系的制度創新

        自1980年我國恢復保險業以來,在財產保險中把洪水保險作為各種自然災害保險中的一項,即在企業和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規定:對洪水、海嘯、冰凌、暴雨、泥石流、冰雹、雪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有賠償責任。但由于洪災往往涉及的范圍大,投保戶集中受災,保險公司的賠付壓力巨大。

        在1991年淮河流域特大水災中,江蘇省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33.53億元,但保險賠款只有8.62億元,盡管賠款只占到總損失的3.69%,卻使江蘇人保公司年度虧損6.8億元,需用3~4年才能將其消化。福建、浙江、上海等地的企財險洪水賠款占總賠款的比例已超過50%,不少地方保險公司的總準備金已出現赤字{9}。洪水災害給保險經營帶來了嚴重威脅。

        由于對洪災損失賠付不堪重負,1996年6月人民銀行對洪水災害保險作了一定的調整。批準將洪水、颶風、風暴潮災害等巨災責任從財產保險基本險中剔除,只在財產保險綜合險中存在。這種洪水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綜合險的保險費率與具體地區的洪水風險不掛鉤,沒有根據洪水災害本身特點同其它自然災害區別對待,采用的是“一攬子”綜合性條款,且其保險費率的制定是以火災風險為基礎的;(2)投保完全靠自愿;(3)只承擔純自然狀態下的洪水保險,結果是把分蓄洪區的洪水保險問題排斥在外;(4)理賠主要靠社會風險原則下自身積累的資金,巨災賠償能力有限。

        1.加強洪水保險的宣傳,增強全流域對漫堤行洪保險的認識。目前,淮河流域經濟還比較落后,人民群眾的文化素質和消費層次比較低,農業人口及無職業者占有較大比重,加之災害頻發,歷來忍受,習以為常,人們的保險意識還比較淡薄。1991年流域內發生特大洪水以后,人們又意識到了保險的重要性,試點工作才得以繼續。此外,把保險等同于救災恰恰反映了人們對保險體制還沒有足夠認識。正因如此,才導致了洪水保險第一階段試點工作的中斷。

        因此,要廣泛開展保險及漫堤行洪保險的宣傳工作,提高流域內群眾的洪水保險意識和對保險體制的認識。要使流域內從上到下都認識到防洪保險是現代文明社會防御洪水、防災減災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大生產中防災減災社會化的一種客觀要求。從而調動全流域社會成員積極參加防洪保險,支持國家的防洪減災計劃,這對于全流域防洪減災、減少防洪的國家投入、投保單位受災后迅速恢復生產重建家園和保持社會穩定都有積極的意義。

        2.確立漫堤行洪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建立淮河流域洪水保險管理局。建議由各財產保險公司、淮河流域水利委員會、淮河流域各級行政區財政、水利、民政等部門聯合組成“淮河流域洪水保險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洪水災害保險的技術規劃和洪水災害保險基金管理,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作為代辦主體,提供保險技術支持,主要是銷售保單、災后定損、理賠。具體操作可由中保集團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出售洪水災害保險,但不承擔洪水災害風險,而將出售的保單全部轉交給洪水災害保險管理機構,憑保單數量獲取傭金。

        淮河流域洪水保險管理局負責承擔相應的洪災風險,負責保險金的統一管理使用,獨立核算,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收支平衡,略有節余,以備大災。

        3.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區實行強制性漫堤行洪保險。在商業保險市場上,一項風險必須存在眾多獨立同分布的風險單位才能被視為可保風險。保險人可以通過將統計上相互獨立的風險單位匯集起來分散風險,從而降低該集合中風險單位的平均風險。但是,洪水保險不符合這一最基本的要求。因為當發生大洪水時,洪災區的所有投保人即所有風險單位都會因洪災遭受損失,此時,這些風險單位就不再相互獨立或相關的,在風險單位之間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這對保險市場就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導致保險公司產生重大的財務危機甚至破產。我國的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根據分蓄洪區建設與管理的實際需要,必須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區實行強制性洪水保險方式。

        強制性漫堤行洪保險除充分運用經濟手段外,還必須輔以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傳教育手段等。強制性洪水保險費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保護區(受益區的單位及個人)和投保戶共同負擔。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多種形式承擔義務,如在分蓄洪區試行洪水保險時,可通過交納防洪保安費體現;而在整個防洪區全面推行洪水保險時,則應交納保險費。洪水保險在實施之初,要走低保額、低保費的路子,以鼓勵更多的居民參加洪水保險,并從最低層次上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4.應進一步加強與漫堤行洪保險相關的各項基礎工作。開展淮河流域防洪區尤其是行蓄洪區基本情況調查, 建立流域洪災損失資料中心,編制流域洪水風險圖,完成洪水風險的等級劃分;同時,制定詳細的《防洪澇預案》,明確各級洪水風險。根據洪水風險分布狀況和標的狀態,編制洪水保險費率,實行浮動洪水保險費率;在初始階段先統一采用標準的費率,在實際運用中根據災情輕重逐年調整。制訂《洪水保險條例》和《淮河流域行蓄洪區洪水保險辦法》等,為開展淮河流域洪水保險提供技術和法律支持。

        [本文為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極端氣候條件下構建四省聯動的淮河漫堤洪水保險研究》,課題號為AHSK07-08D13]

        注釋:

        {1}{6}寧遠,錢敏,王玉太.淮河流域水利手冊.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1-13)

        {2}駱承政.淮河流域氣候過渡帶水旱災害特點.21世紀治淮和流域可持續發展研討會論文集.合肥:中國科技大學出版社,2001(39)

        {3}淮河流域水利委員會.中國江河防洪叢書淮河卷.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1996(3)

        {4}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水文局.淮河流域片水旱災害分析.2002(11-15)

        {5}秦德智.洪水災害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北京:石油工業出版社,2004(73-95

        {7}程興無,徐珉,申芳.防汛與氣象信息的關系探討――論防汛與非工程措施.21世紀治淮和流域可持續發展研討會論文集.合肥:中國科技大學出版社,2001(83-86)

        {8}李強.建立我國洪水保險的思考.中央財經大學學報,1999(2)

        {9}田莉,施應玲.洪災促得動洪水保險嗎.浙江金融,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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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王家先.對行蓄洪區防洪保險的思考[J].中國水利,2004(3)

        第9篇: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二)支持項目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主要有:保費補貼,針對農業保險投保人所承擔高保險費率提供的補貼;業務費用補貼,針對經營農業保險具體業務,私營農業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高成本提供的補貼;再保險支持,針對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提供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我國現階段各試點地區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包括:保費補貼,針對農戶所承擔的高保險費率提供的補貼;保險責任分攤,即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與保險機構分攤保險責任;財政兜底,即對巨災風險造成保險機構的損失由政府財政兜底。美國與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的對比情況見表2,從中可以看出,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齊全,體系完善;而我國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中,只有保費補貼是在所有試點地區實施,其它項目只有在部分試點地區實行,從全國來看,我國政策性保險的財政支持項目仍有待完善。

        (三)支持標準美國政府財政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表1財政支持農業保險模式比較比較角度美國中國上海模式浙江模式四川模式黑龍江模式市場化程度高高高高低強制保險程度高中低低中60商業時代(原名《商業經濟研究》)2008年27期所交保費提供補貼,各險種的補貼標準不同,補貼標準因產量保障水平的差異而有所不同,隨時間推移越來越大,同保障水平的高低相反。2000年,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保費的補貼額平均約為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每英畝為6.6美元),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收入保險等保費補貼率約為40%。表3為美國農作物保險一切險保費補貼率的變化情況。從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支持力度的逐步增強,而到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經營業務的支持主要有,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承辦政府農作物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業務費用(包括定損費)補貼,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以及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其它一些法律規定,鼓勵地方政府根據其財力狀況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比較低,尚處于保成本階段。但是對于保成本階段的保費補貼,財政支持的標準還是比較高的。中央財政補貼試點的六個省份中,各級財政提供的保費補貼比例超過50%,各級財政為能繁母豬保險提供的保費補貼比例也超過50%,地方政府自行試點地區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最低為海南省的30%,大多數在50%以上,甚至達到70%-80%。但是在各級財政在農業保險的其他支持項目上的標準卻很低,只有浙江等少數地區政府承擔保費收入3-5倍以內的超額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美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標準很高,雖然政府不介入農業保險的直接經營,但其對農業保險經營業務都有很高比例的財政支持;而我國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中,只有保費補貼是在所有試點地區實施,其它項目只有在部分試點地區實行,從全國來看,我國政策性保險的財政支持項目亟待完善。

        (四)支持層次農業保險的主要作用在于穩定農業生產,分散經營風險,從而降低農產品價格,使生產者剩余向消費者剩余轉移。在統一的國內市場中,農業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商品,其受益范圍是全國,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也應該主要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其財力、農業生產條件等具體情況提供輔的財政支持。美國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來源于聯邦政府財政,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均由聯邦政府財政支出,也鼓勵州和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相應的補貼。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現狀中存在著多層次財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財政僅對中西部地區能繁母豬保險提供50%保費補貼,對江蘇等6個試點省份農業保險提供25%的保費補貼。其余地區及其他

        種類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來源于省級財政,甚至要求市縣區財政參與分攤,稅收優惠也基本上是營業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的減免,財政支持層次偏低。美國聯邦政府財政支持,保證了農業保險的順利實施。而我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現狀,雖然有利于各種模式在不同地區試點的開展,但卻造成了試點地區財政支持力度不足,以及一些地區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由于財力缺乏而無法開展,阻礙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的可持續發展。

        (五)稅收優惠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較大,對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一切財產,包括分支機構、資本、準備金、結余、收入、財產權和免賠款,免征一切現有和將來可能開征的稅收,包括國家所征稅種、各級地方政府所征稅種,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免征一切稅收。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使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除了其業務成本外不再有其它方面的負擔。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踐中的稅收優惠力度小,范圍窄,僅對種養兩業的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即使有部分試點地區擴大了稅收優惠范圍,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免地方稅收,政策性農業保險依然承擔著一定的稅負。美國農業保險在政府財政的大力扶持下得到了很快的發展,雖然政府沒有介入農業保險的直接經營,但提高了保費補貼幅度,對私營公司提供再保險、稅收和補貼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使美國農業保險險種創新越來越多,農業保險的參與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據統計,美國目前農作物可保品種已達100余個。在全美200萬農戶中,有近150萬戶投保了農業險,參與率高達75%。1997年,美國農作物保險的承保面積為1.822億英畝,2004年已經超過2.21億英畝,8年增加了21%。其中2002年為2.87億英畝,占可保面積的81.3%。不過,美國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政策中也存在不少問題尚未得到解決。首先是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高支持度造成了很大的財政壓力,雖然在加大對農業保險財政支持力度后農業保險參與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進一步提高參與率的邊際成本已經很高;農業保險中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由于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支持計劃捆綁,許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萎縮的經濟學分析.農業經濟問題多農業生產者參加農業保險只是為了取得財政補貼,存在著大量的騙保行為,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有的風險管理功能被異化為農民獲取政府財政補貼的“剎手锏”。與美國相比,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水平較低,對中央財政并沒有造成壓力,但是由于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由省、市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承受了更大的壓力,也限制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各地區的發展。從參保率來看,各試點地區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并不高,即使是在因采取“共?!蹦J蕉^為成功的浙江省,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全省共有13976戶農戶參保,投保金額99397萬元,保費收入2164萬元,已完成大戶基數的33%。同時農業保險在我國現行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中仍處于附屬地位,大多數農業風險造成的損失要由財政救濟和農戶自身承擔。但是由于我國很多農業保險地區采取了“統保”等應對措施,農業保險所面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并不嚴重。美國與中國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的績效對比見表4,表中從支持農業保險所產生的財政壓力、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程度、農業保險參與率等幾個角度對兩國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的績效進行了評價和對比。構建我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財政支持體系

        (一)增加財政支持項目在通過保費補貼提高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積極性之后,還需要增加財政支持項目來降低農業保險業務成本和風險,調動保險機構積極性,主要有: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成本高的特點,對農業保險提供業務費用補貼;針對我國農業生產自然災害發生頻繁、波及范圍廣、損失大等特點,單一農業保險機構難以承受,政府財政作為農業保險發展的后盾,對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針對農業保險,特別是地方試點農業保險難以在空間上有效運用大數原理分散風險的特點,可在財政支持下鼓勵保險機構通過建立風險基金的形式在時間上分散風險。

        (二)提高支持標準1.提高保費補貼。由于我國現階段政策性農業保險以保障農戶的再生產能力為主,宜選擇保成本的方式對參保農戶進行保障,以保成本起步,逐步發展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因而,財政對農業保險支持標準也應有一個梯度推高的漸進過程。具體講,在保成本階段,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部門共承擔50%的保費,其余部分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與龍頭企業,市、縣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但農戶承擔的比例不宜超過40%;在保產量階段,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部門共承擔60%的保費,其余部分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與龍頭企業,市、縣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但農戶承擔的比例不宜超過30%;在保收入階段,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部門共承擔70%—80%的保費,其余部分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與龍頭企業,市、縣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但農戶承擔的比例不宜超過20%。2.提供業務費用補貼。由于農業保險的高風險,以及農業經營的分散性、風險勘查的復雜性,使得保險公司經營成本偏高,難以獲得正常利潤,而這種情況在我國尤為突出。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成本高的特點,參考國際上許多國家的經驗,可以給農業保險提供一定比例的業務費用補貼,以提高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紤]到我國具體的財力狀況和實踐經驗,按照調動保險公司積極性和充分發揮其自身能動性的原則,可在10%-20%的范圍內對農業保險提供業務費用補貼。3.提供再保險支持和建立風險基金。由于農業風險的特殊性,特別是地震、洪水、海嘯、臺風等風險,往往會吞噬農業保險公司的所有準備金和資本金,嚴重沖擊農業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危及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從而影響農業生產的持續與穩定,需要通過再保險機制和風險基金來分散風險。由于商業性再保險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愿承接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就要求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可采取中央財政控股、省級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參股的模式組建,其注冊資本金來源主要有:中央財政注資、地方參股、農村救濟費分流部分、財政支農資金整合節流部分等。另外,可以通過建立政府主導下的中央級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特別是巨災風險基金的方式來規避農業生產所遭受的巨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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