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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稅收負擔;納稅服務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不但如此,對中小企業還存在歧視政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作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延長減免期。(3)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且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4)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二)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三)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盡快合并現行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統一稅法,降低稅率,特別是要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對中小企業應繼續實行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以擴大優惠面。具體設想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至10萬元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0%的優惠稅率。其次,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改革的重點是: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關鍵詞】小微企業 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作為富有活力的市場經濟主體,在擴大就業、繁榮經濟、增加稅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數據顯示,在我國小微企業有3800多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它們提供了80%的城鄉就業崗位,最終產品和服務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0%,上繳稅收占全國企業的50%①。但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增速放緩的雙重壓力下,我國小微企業面臨著諸多生存和發展困境,需要政府從稅收政策上給力小微企業。近年來,我國出臺了許多扶持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結構性減稅政策,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更好促進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
一、現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用分析
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出一套專門地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在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中包含著一些小微企業的稅收規定,但是這些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穩定性和適用性,小微企業經營者運用和執行過程中有困難,有些稅收政策可能會加大小微企業的納稅成本,違背稅收優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將從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三大重要稅種分析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稅收政策應用分析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偏高。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7%或13%的稅率相比,小規模納稅人減按3%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看似很優惠,但是由于小微企業實行簡易辦法征稅,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進項稅額比重較大的情況下,其稅負實際上還是超過一般納稅人。
2.增值稅起征點偏低。目前,增值稅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并且僅限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當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來看,這一起征點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個體工商戶,尚有大量的小微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
(二)營業稅稅收政策應用分析
1.營業稅起征點偏低。營業稅起征點存在與增值稅起征點一樣的問題,在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下,個體工商戶每月20000元的銷售額,扣除進貨等各項成本費用之后,當月的利潤所剩不多,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并未因過低的營業稅起征點而降低。不僅僅是起征點偏低,并且僅有個人享受此項政策,許多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優惠政策,這樣就形成了稅負不公平。
2.營業稅重復征稅。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在購進過程中繳納的進項稅額就計入購進成本當中無法抵扣。此外,營業稅規定對納稅人營業額全額征稅,那么就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三)所得稅稅收政策應用分析
1.所得稅率優惠政策條件苛刻。現行企業分類劃分中的小型微型企業與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不一致,小微企業必須同時滿足行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條件才能享受20%的優惠稅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業不同時具備這些條件,無法享受稅率優惠。
2.核定征收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小微企業受生產經營規模、內部管理、財務核算水平等因素影響,主管稅務機關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稅,小微企業無法享受減半征收和低稅率優惠政策,這樣會加重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
3.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力度不夠。自2012年到2015年,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若按月計算,每月最多優惠500元(60000×20%÷2÷12),若將此項優惠額與工資、薪金所得中每月減除3500元的費用相比,優惠差距明顯。
4.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其他類型的小微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構成了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在該部分所得額上的重復征稅。
5.間接優惠政策匱乏。國際上通用的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是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間接優惠方式,而我國費用列支要求嚴格。如企業所得稅對加速計提折舊的條件限制較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投資抵免等適用范圍相對狹隘,導致企業可以稅前列支的費用較少,所得稅優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結合小微企業自身發展的特點,并聯系我國小微企業在應用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實際情況,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筆者將從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三個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
(一)完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1.繼續降低增值稅稅負。小微企業適用較低稅率可以減輕稅負、降低成本,使其產品更具市場競爭力,拓寬銷售渠道。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將現行3%的征收率降為2%。
2.擴大增值稅起征點的使用范圍并進一步提高起征點。可以將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由個體工商戶擴大到所有小微企業,并將目前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起征點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較適當的。
(二)調整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繼續降低營業稅稅負。建議降低小微企業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稅率,將中小型服務企業營業稅稅率降至3%,并將營業稅的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可以將企業按期納稅的免征額規定為10000~30000元/月,將按此納稅的免征額規定為800元/次。
2.要擴大營業稅改增值稅范圍。上海等地開展“營改增”試點以來,多數服務業小微企業按5%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按3%繳納增值稅。這一改革使相關服務業稅負降低效果較為明顯,建議從營業稅改增值稅入手降低小微企業的稅負。
(三)優化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放寬小微企業口徑標準,擴大小微企業的范圍。既然國家的稅收扶持主要通過企業所得稅來實施,建議國家對小微企業有關標準進行修訂,擴大小微企業標準口徑,且與企業所得稅法口徑一致,建議國家明確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范圍來實施年所得額6萬元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讓更多企業能夠享受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
2.簡化和放寬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可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將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改為同時滿足其中兩個條件即可。改進小微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逐步擴大查賬征收范圍。將適用核定征收所得稅的小微企業,按照核定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收優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稅優惠力度,進一步擴大所得稅優惠范圍。可以將現行所得稅率20%降為15%。考慮將年所得額6萬元以下所得稅全免,將適用標準由現在的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提高至10萬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礎上,研究采用超額累進的計算方式,并明確適用于所有小微企業。
4.避免重復征稅。建議允許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之外的其他小微企業投資者從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或者對企業按規定支付給股東的股息和紅利允許稅前列支,使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實現公平合理的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5.給予小微企業繳稅選擇權。為營造公平的稅收競爭環境,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面,賦予小微企業繳稅選擇權,允許小微企業合理選擇納稅方式,自主決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或是企業所得稅,選擇以后不得變更,以體現對小微企業的扶持。
6.綜合采用多種稅收優惠形式。綜合運用稅率優惠、稅基優惠和稅額優惠三種形式,從不同角度對小微企業進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寬小微企業費用列支標準,增加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等費用在稅前列支的比例。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范圍,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等。
注釋
①數據來源:藺紅.稅收政策持續給力 小微企業增添活力[J].中國稅務報,2012-4-2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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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香菊.完善和落實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J].涉外稅務,2012(9).
[3]藺紅.稅收政策持續給力 小微企業增添活力[J].中國稅務報,2012-4-20.
[4]龔振中.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J].稅務研究,2012(3).
但是,與國際一般水平相比,我國服務業發展明顯滯后,存在整體規模小、發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輕等問題。“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把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營造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體制環境,盡快完善支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稅收政策作為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稅制改革和優化的過程中,應當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為服務業發展提供一個公平、有效的競爭環境。
一、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方面的問題
(一)稅收優惠法律層次較低,缺乏穩定性
目前,針對現代服務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見、通知甚至是批復的形式出現,散見于各個單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對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國統一的規劃,各省均出臺了相應的稅收政策,但優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別,造成了行業稅負在地區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時,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不夠。由于我國目前開征的稅種大多是以暫行條例形式出臺的,執行中補充規定較多,而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相關政策也多見于各稅種的補充規定中。由于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就需要對涉及服務業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斷地進行調整、補充,需要對相關政策進一步細化解釋,因此就導致了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政策的執行效果。
(二)稅收制度設計不合理
1.增值稅征稅范圍偏窄
我國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和商業流通環節,而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等絕大部分服務業未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對交通運輸業、物流業、建筑業購入貨物和固定資產較大的企業,因其是營業稅征稅范圍,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上述行業一般是按收入全額繳納3%的營業稅。同時,因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對購入貨物和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實際還承擔了外購固定資產價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稅負比生產性行業重,直接影響了現代物流業、交通運輸業的快速發展。
2.營業稅稅率偏高,重復征稅較為嚴重
我國服務業多數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從營業稅稅率設計看,金融保險、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服務業均適用5%的基本稅率,娛樂業適用5%—20%的差別比例稅率,比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3%的增值稅稅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慮營業稅通常全額計稅,實際稅收負擔可能更高,部分行業的營業稅稅收負擔明顯高于增值稅水平。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活動的整體性日益明顯,分工也越來越細,如物流業涉及貨物的包裝、運輸、倉儲、裝卸及保險、融資租賃等多種業務,但是現行的營業稅除特殊規定外,大多按照營業額全額征收,如果是采取專業化協作生產經營方式,由于流轉的環節較多,就會導致同一道業務被重復征稅;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產經營方式,由于是一個企業完成所有業務,所以稅收負擔較輕。營業稅重復征稅阻礙了服務業的專業化分工和協作,違背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
(三)稅收優惠政策目標定位不清晰,方式較為單一
首先,稅收優惠的環節不合理。我國目前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制造業制訂的較多,而以高資本投入、高技術支撐為基本特征的現代服務業,盡管在產品開發環節的高投入存在較高的風險,但是稅收優惠政策對研發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技術更新等環節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稅收優惠大多集中于產品研發成功之后。其次,稅收優惠方式單一。目前主要以直接減免為主,基本局限于稅率優惠和定額減免等事后減免的方式,導致企業對經營過程重視不夠,對一般的傳統服務業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對于一些經營風險較高和投入較大的高新技術服務業,則難以取得顯著的功效。加速折舊、費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夠在研發和實驗階段給予扶持的間接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較為匱乏。此外,稅收優惠對高科技產品和勞務的傾斜不夠明顯,以產業為重點的稅收優惠對優惠的目標、重點都不夠清晰,使得現代服務業在與傳統行業的競爭中優勢不夠明顯。
二、國外稅收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業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穩定,手段多樣
許多國家和地區將物流業列為優先發展的行業,在投資、費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長期穩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從法律形式加以明確,并且,經濟發達地區對物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手段豐富、方式多樣。其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對物流企業購進的產品或設施實施稅收減免、對物流業在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方面實施專門的稅收優惠等方面。如韓國規定,對在外商投資區、自由經濟區、自由貿易區等指定地區內進行投資且達到一定投資規模的物流企業給予稅收減免,允許其進口資本性產品3年免征關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法國規定,允許物流企業采用“成本加計法”確定應稅所得,由納稅人與稅務部門商定平均成本利潤率,用以計算物流企業的應稅所得,成本利潤率一般在5%-10%之間。還規定對物流企業境外職員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金融業方面實施稅收優惠減免
目前,國際上對金融業征收直接稅為主,在間接稅上實行“從輕不從重”的政策;同時,鑒于金融業在國家經濟戰略中的重要地位,許多國家都對該類高風險服務業實施了減免稅優惠。如印度對于設在特區的離岸銀行和國際金融服務中心,第一個5年100%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個5年減按50%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由特區內從事離岸銀行業務的企業支付給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貸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預提稅。韓國對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而且,對為金融服務配套提供的貨物和服務也免征增值稅;對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實現的所得,雖同普通企業法人一樣課征法人所得稅,但對投資信托、投資公司、私募投資專門公司等間接投資機構有一些特殊優惠規定;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課征個人所得稅和證券交易稅。
(三)科技服務業方面采取多種優惠方式
為支持科技服務業發展,許多國家采取稅收減免、稅收抵免、稅收扣除、加速折舊、設立科研開發準備金制度和風險投資等多種稅收優惠方式來支持科技服務業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鼓勵科技人員。在科技服務業發展比較典型的韓國,稅收政策對科技服務業的支持重點體現為稅收優惠不僅僅針對技術研發成功的后續環節,而是涵蓋了技術產品開發的全過程,同時,綜合運用直接減免和間接減免手段,針對不同的環節實施不同的優惠,尤其是技術開發準備金制度的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韓國規定,轉讓或租賃專利、技術秘訣或新工藝所獲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秘訣所獲收入,可減免所得稅或法人稅;對處于市場開發適應期的技術轉讓產品,給予減免特別消費稅的優惠待遇;對科技人員給予稅收減免。
三、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整合現有促進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條款,提高立法層次
一是對現有促進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進行梳理,圍繞現代服務業發展目標,確立稅收扶持重點。對各地區自行制訂的臨時性政策加以清理,對需要保留的政策通過全國統一的系統性規劃,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增強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區間稅收政策執行統一性,實現地區稅負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針對性。既要實行全國統一的服務業優惠政策,又要根據各行業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實施差別化的優惠政策,體現行業差別,實現稅負公平。如對技術研發企業的優惠可側重于研發環節,而對高風險企業可側重于風險控制行為。
(二)改革稅收制度,降低行業稅負
1.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增值稅方面,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逐步解決現代服務業重復征稅的問題。2012年,國家在上海進行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邁出了稅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試點范圍過窄,僅限于交通運輸以及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等方面,對于耗用材料較高的建筑安裝以及征稅環節較多的物流業務等均未納入試點范圍,今年,逐步擴大了試點省份和試點范圍。但從長期看,應借鑒國際經驗和試點地區經驗,在全國范圍內,首先,將增值稅征收范圍擴大到交通運輸業、物流業和建筑業,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以減輕交通運輸、物流和建筑業的稅收負擔;其次,將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轉讓無形資產、娛樂業、服務業中與生產不密切相關的行業等納入增值稅征稅范疇;最后,等條件成熟后再將銷售不動產、金融保險業納入增值稅征稅范疇,分批分期地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以促進服務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2.調整營業稅稅目及稅率
營業稅方面,一是進行相關稅目調整。由于行業的整體性,單獨設置“物流業” 稅目,對行業運營涉及的包裝、運輸、倉儲、裝卸及信息服務等勞務征收統一的營業稅,稅率可定為3%;對“娛樂業”稅目中的臺球、保齡球及網吧劃到“文化體育業”應稅項目。此外,在現有稅目中增加一個其他類稅目,將不斷出現的新興應稅項目及時納入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以避免稅法的滯后效應,保持現代服務業不同經營者之間的稅負公平。
二是進行稅率調整。對金融業、保險業等生產業及洗浴、理發、照相等低盈利行業,適度降低稅率;對某些利潤較高的消費企業如娛樂業可以取消差別稅率,實行較高的營業稅稅率,對美容、按摩等非生產項目應適當提高稅率;逐漸拉開生產業與消費業稅率間的差異。
三是在近期“營改增”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通過制訂較為完備的營業稅扣除項目管理辦法,盡量消除營業稅重復征稅矛盾,改變營業稅多數勞務按營業額全額計征營業稅的方式,擴大差額征收營業稅范圍,全面實施對服務行業進行差額征收的營業稅政策,降低行業整體稅費負擔。
(三)豐富稅收優惠方式,擴大稅收優惠范圍
一是要轉變稅收優惠方式。將以降低稅率、減免稅額為主的直接優惠,轉為間接優惠為主,在利用稅收政策促進服務業的發展過程中,應根據服務業中各個行業的自身特點,靈活采用項目扣除、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辦法,充分發揮間接減免在稅收優惠中的作用。同時,稅收優惠應以產業優惠和項目優惠為主,并對不同風險的產業和項目實施差別化的待遇。
二是要轉變稅收優惠環節,將以結果為主的優惠轉變為以過程為主的優惠。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時,允許服務性企業將技術開發費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于某些成功率較低而社會收益較大的項目,允許扣除人才引進、教育培訓、產品出口等方面費用,提高企業科研開發的積極性。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以外的其他地區,*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癥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并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0]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6]1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6〕135號)自*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一、引言
科技創新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第一生產力”,黨的十報告也明確指出現階段“科技創新能力不強”,這要求我??著力自主創新,充分釋放科技創新拉動經濟增長的潛力。國內外相關研究均表明稅收政策是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我國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近年來科技稅收政策在支持自主創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利用稅收政策提高其自主創新能力至關重要,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在系統性、針對性、優惠環節、優惠方式、激勵力度和操作性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激勵體系和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一)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激勵體系。我國立法機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增強自主創新的能力,稅收激勵體系主要涵蓋以下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法律,其中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層次為法規,其中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第三層次為全國部門規章,內容眾多,諸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 75號)等;第四層次為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
(二)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梳理。目前,促進自主創新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所得稅優惠和流轉稅優惠兩方面。
1.流轉稅優惠政策。流轉稅優惠涵蓋了軟件、動漫、集成電路、重大技術裝備、IT、醫藥產品、科研設備、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比如,對投資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以及教學的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或者將進口軟件產品加工后再對外銷售的,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實際增值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業將退還的增值稅用于研發新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納入企業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2.所得稅優惠政策。所得稅優惠則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其中所得稅優惠政策大體包含以下8個方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享受減免稅;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相關優惠;技術轉讓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加速折舊和超額扣除;環保節能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創業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等,其中具體政策不一一而具。
對高新技術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高新技術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獎勵職工個人的,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可以暫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后取得分紅或者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總體而言,我國已實施了多種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這些優惠政策或多或少地減輕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降低了企業研發活動的成本,提升了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但這些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在制定和實施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
(一)科技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由前文的陳述可以看出我國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頒布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等“打補丁”形式,政出多門,缺乏全面、系統法律法規,且法律級次較低。法規出臺倉促,政策簡單羅列,缺乏總體規劃,優惠政策散見于各稅種之間,不統一且缺乏長期穩定性,加大了企業執行難度。此外,科技稅收政策激勵目標針對性不強,優惠針對對象為高新技術企業而非具體的科研項目,容易導致企業濫用稅收政策或者因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而享受不到優惠,增加企業尋租的空間,進而影響稅收優惠的實際效果,達不到促進企業形成較強的自我創新機制和提高創新能力的目的。
(二)稅收優惠環節和優惠方式選擇不合理。科技稅收優惠側重于自主創新成功的企業終端環節,發揮的是“錦上添花”的作用,對于當前技術創新最為艱難的研發起步階段,特別是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器、技術研究開發這些重要環節缺乏有力的稅收支持,未能發揮積極有效的“雪中送炭”作用,所以對于引導企業進行自主創新的效用有限。此外,稅收優惠方式的選擇也不盡合理,我國目前主要使用定期減免、設定優惠區域、針對企業的稅率式優惠等直接優惠手段,而在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特別準備金、稅收還貸和延期納稅等間接優惠方面動力不足,直接優惠影響企業的收益,間接優惠影響企業的成本。這種直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為輔的方式很可能導致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而“創新”,為了享受優惠稅率而“偽高新”,這一局面對于引導企業進行自主創新具有明顯的負面影響。
(三)科技稅收政策對人的激勵力度不足。科技創新,人是第一要素。長期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研發人員的創新發明、技術入股、技術成果轉讓、高科技人才研發費用扣除等方面一直激勵不足甚至缺失,且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基本集中在院士、特聘教授、外籍專家以及獲得省級以上政府獎金津貼的科技人員,認定條件狹窄且門檻較高,普通研發人員難以惠及。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人力成本的優惠較于國外水平仍有進一步提升空間。總體而言,現行科技稅收政策中相關制度尚未充分體現對人力資本的足夠補償和有效激勵,對人力資本激勵措施存在著缺陷與不足,缺乏完善的對科技人才的稅收激勵機制。
(四)科技優惠政策操作復雜且缺少有效后續管理機制。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鏈條較長,標準高,適用范圍較窄,納稅人很難準確評估和利用,申請和辦理程序繁瑣、手續復雜,等待時間較長,許多設計很好的激勵政策落實較難,政策紅利無法凸顯。此外,受到人力資源、自身技術水平等的限制,在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的繼續管理方面,稅務及相關管理機關存在核實不及時、認定不規范等問題。總體而言,科技稅收政策缺乏具體的操作細節、操作規程要求以及后續有效的管理機制。
四、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中存在的不足,通過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本國國情,提出了以下改進和完善我國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
(一)完善科技稅收法律體系,建立“普惠性”稅收激勵機制。統籌不同稅種之間的法規,建立系統規范的科技稅收優惠體系。比如制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活動促進法》,以“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為一級項目,“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為二級項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為三級項目的、層次分明的稅收優惠政策法案,增強相關法制的全面性和權威性。
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的定位,建立“普惠性”稅收激勵機制。綜合考慮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對不同稅種優惠的要求,以高新技術項目或行為為優惠對象,明確其可享受優惠的范圍,即“以產業優惠為導向,以項目優惠為主”。此外,制定分擔研發風險的稅收激勵政策,形成一套系統完整的從研發到最終進入市場各環節的“一條龍”稅收激勵體系,從項目開發直至最后市場化,且可以消除稅收法律、法規之間的重復問題,增強科技稅收法規的系統性和穩定性。
(二)擴大間接優惠范圍,加大間接優惠力度。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應以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間接優惠具有較好的政策引導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因此國外大部分國家都采用了包括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稅收遞延、稅收饒讓、提取風險準備金等間接手段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政府推行的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間接優惠方式應該考慮如下因素:利于企業設備投入和資金收回的折舊政策,利于企業科研經費投入的稅前抵扣政策以及技術開發基金政策。對當前已經存在的政策我們要加大政策作用力度,擴展優惠范圍,延長優惠時間;對于我國還未建立的稅收政策,我們要根據國情具體分析,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優惠政策。這種轉變,將顯著加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投入,加快企業生產設備的更新換代,顯著提高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
(三)降低企業研發人力成本,優化人力資本稅收激勵制度。加大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研發人力成本的優惠力度,降低企業研發人力成本。應當提高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比例,以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人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對符合條件的創新性技術人員的工資,允許全額扣除,并鼓勵企業設立科研獎勵基金,以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活動的人力投入,激勵企業增加研發人員的數量和支出金額,鼓勵短期內還不能盈利的企業利用該政策開展研發活動。
完善個人所得稅對創新性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優化人力資本稅收激勵制度。建議政府采取降低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放寬這部分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對個人技術成果轉讓所得、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以及獲得的科技獎勵等給予個人所得稅的減稅或免稅優惠等激勵措施,以調動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另外,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有關獎勵,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提高各類科技開發人才參與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1 中小企業的定義
各個國家在他的不同經濟發展階段以及不同行業中對中小企業定義的標準是不同的。通常,各國都會從質和量兩個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定義。質的指標主要包括企業所處行業,企業的獲取融資的方式、企業的具體組織形式等,量的指標一般包括企業職工人數、企業資產總值、企業實收資本等。美國國會在2001年修訂了《美國小企業法》,在該部法律中,其小企業的界定標準是企業雇員人數在500人以內,英國以及歐盟等國家和地區主要采取量的指標,質的指標只是作為輔助[1]。在我國,目前關于中小企業的標準主要是根據企業在職職工人數、企業應稅銷售額、企業資產總額等指標,同時也結合具體行業的不同特點來制定。根據我國2003年2月19日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比如工業企業中小企業界定的標準是職工人數300~2000人,年應稅銷售額0.3億~3億元,資產總額0.4億~4億元[2]。
2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協同相關部門先后了一些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這些政策的執行時間多數是在 2010 年,作用時間僅僅在這一年,不利于企業持續性發展。再從我國現行主體稅種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上看,在促進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方面也不完善。通過對我國現行稅制的歸納和總結,我們來了解一下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以及其存在的問題。
2.1 關于企業所得稅政策
現行政策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優惠稅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在定義小型微利企業時候,從從業人數與資產總額兩個方面給出限定條件,這樣就縮小了優惠稅率的適用范圍,一部分民營中小企業享受不到稅收優惠照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對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成本費用項目的稅前扣除范圍都規定了一定的標準,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的部分不能在稅前列支;對于捐贈支出一項,規定非公益性的捐贈支出,也就是自己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能在稅前列支,通過中國境內設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這些規定存在缺陷,無法明確體現國家的政策意圖,也直接導致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綜上,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夠明確,大型企業享受優惠待遇多,如果從量能負擔上看,中小企業所得稅負擔就顯得偏重一些。
2.2 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法,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對非個人獨資和合伙性質的中小企業的投資人投資于自己的企業而分回的企業所得稅后的股息和紅利收入,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重復征收的嫌疑。
2.3 關于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從2009年1月1日起,一律為3%;有關于增值稅個人納稅人起征點的規定,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增值稅。這些規定都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但是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不是很合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定的過高,大量中小企業只能采用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管理辦法,在業務范圍等方面限制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4 關于營業稅政策
營業稅政策上,對已經納入全國試點范圍內的非營利性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地方政府有權確定,對這類企業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的前三年免征營業稅。對那些下崗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免征營業稅。營業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多數中小企業從事服務業,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為 5%,稅率相對偏高。服務業分工越來越細、導致流轉環節越來越多,由于營業稅是對營業額全額征稅,重復征稅問題凸現出來,這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2.5 稅收制度體系方面
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相對完備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體系相比,我國沒有一套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制度體系。我國現行大多數稅種稅制都是條例規定少,細則規定多,變動頻率高,透明度低,減免稅規定大多采用實施細則、補充規定、臨時通知的形式,還沒有形成完整而穩定的稅法體系,其后果是隨意性大,人為影響因素多,達不到應有的政策效果。
3 發達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3.1 為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在稅率上給予優惠政策
為有效降低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許多發達國家都對中小型企業實施非常低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政策,這樣能減輕小企業在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針對國際上出現金融危機的新形勢,英國和日本等一些國家進一步降低了中小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稅率。英國政府本來計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英鎊的小企業實行的低稅率政策從20%提高到21%,并計劃自2009年4月1日起繼續再提高至22%。結果金融危機出現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沖擊很大,英國政府因此決定推遲執行這項政策,并對年利潤低于1萬英鎊的小企業進一步實行10%的優惠稅率。日本從2006年起對資本額低于1億日元的中小企業,其年度應稅所得額低于800萬日元以下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稅稅率降低為2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800萬日元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稅稅率是30%。此外,為了減少金融危機對企業的沖擊,日本政府宣布從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對年度所納稅所得額低于800萬日元的那些中小企業所得稅稅率由22%降至18%[3]。
3.2 為降低中小企業的投資經營風險,實施完全的虧損彌補稅收政策
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項目少,導致投資風險相對集中,生命周期相對較短,如果稅收政策不對虧損實行完全彌補,刺激投資的一些稅收政策,如低稅率、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就不能真正給中小企業帶來實惠。美國政府在2009年出臺了“小企業救助計劃”,其規定,企業在2008和2009這兩年,允許那些全年營業收入低于1500萬美元的小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向以前年度結轉5年。
3.3 賦予了中小企業更多的稅收自主權,允許其合理選擇適于自己的納稅方式
為了能讓廣大中小企業投資者能充分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一些國家給予了中小企業投資人適度的納稅選擇權。美國稅法規定,如果企業是所得稅法規定的中小企業,那么它就可以從兩種納稅方式中選擇一種:一是選擇一般的企業所得稅納稅方式,即稅率是15% ~39%的超額累進稅率;二是可以選擇合伙企業納稅方式,即根據股東所得份額并入股東自己的個人所得之中,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是10%~35%的超額累進稅率。另外,美國《經濟復興法》中還規定,雇傭員工低于25人的小企業,所得稅可以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由于賦予了中小企業投資者適度的納稅選擇權,這樣就使他們能選擇那些對自己比較有利的納稅方式,從而降低稅收負擔,進一步增加稅后利潤,有利于增強綜合競爭實力[4]。
3.4 實行稅收減免、研發扣除、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投資中小企業
法國稅法中規定,對那些新建的年利潤低于38120歐元的小企業前3年免征公司所得稅;為了促進和鼓勵失業人員重新創業,法國政府規定失業人員如果投資創辦新企業,可以在其前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接下來的3年的贏利可以分別按25%、50%和75%的比例征收所得稅。
4 完善我國民營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4.1 企業所得稅制度方面
統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投資稅收抵免、再投資退稅、科技三項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安置下崗職工和社會待業人員減免所得稅等政策,逐步完善稅收優惠體系。延長中小企業創建初期的稅收免稅期限和科技創新減免稅優惠期限;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的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納稅選擇;可以考慮允許中小企業所得稅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術開發費用和人才開發費用。
4.2 增值稅制度方面
取消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無論經營規模大小,只要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章制度,都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減輕小企業的經營困難和增值稅稅負;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建議將與增值稅征收鏈條關聯密切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改征增值稅,可以克服增值稅與營業稅之間的部分重復征稅。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取消營業稅,一并征收增值稅。
4.3 營業稅制度方面
為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貸款,可規定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實行價外稅;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免除部分小企業的營業稅負擔;可以考慮對服務業細化,把一些容易產生重復征稅的細目化為增值稅征稅范圍。
4.4 消費稅制度方面
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對環境保護不利的消費品和某些高檔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取消對一般消費品如汽車輪胎等征收消費稅;與增值稅一樣實行價外稅。
4.5 加快稅費改革
取消對中小企業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適時將社會保險費的征集改為社會保障稅,按照個人、國家、企業共同負擔,公平分配的原則,統籌保障基金,合理確定保障水平,解決人才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后顧之憂[5]。
【關鍵詞】工業反哺農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4041(2007)10-0036-03
1工業反哺農業的理論及必要性
2005年我國提出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就是要“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放在國民經濟全局中統籌安排,更加自覺地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更加主動地加強農業基礎地位,進一步加大農村改革力度,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加大對三農工作的領導力度。”反哺理論的實質是在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的前提下,政府運用財政手段和產業發展政策,依靠工業發展的物質和技術積累來支援農業的發展。
迄今為止,業界人士經常引用以下幾個指標數據判別經濟體所處的發展階段:農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份額,農業就業人數在社會總就業人數中的份額,工業與農業的產值份額比例,城市化率,人均GDP等等。其中反哺初始階段應開始于:(1)國內生產總值結構中,農業份額已降低到15%以下;(2)工業份額是農業份額的3倍以上。統計表明,2003年中國農業占GDP的份額約為14.6%,工業總產值116898.4億元,農業總產值17092.1億元,二者的比值約為6.84,以此可以判斷中國在2003年就已經進入了工業反哺農業的初始階段。
工業對農業的反哺以及城市對農村的支持是農業與國民經濟關系的一個根本性戰略調整。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現象是:一個國家在工業化初始階段,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較大比重,工業從農業無償取得資源的積累,表現為資源從農業向非農業流動以及從農村向城市流動;當工業化達到相當程度后,工業自身積累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具備了反哺農業的能力,進而應適時推進由農業為工業提供積累向工業反哺農業的轉換。20世紀90年代初期以來,我國稅收總收入的增長速度接近每4年就增長一倍。2006年,全國稅收收入完成37636億元,比上年增長21.9%,增收6770億元,已經具備了相當的“反哺”能力。所以,我們要順應以工哺農、以城促鄉的趨勢,積極改革各項政策,推進工業反哺農業的進程。
2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工業反哺農業方面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稅收政策加大了支持農業發展,推進農村經濟建設的支持力度,從逐步取消農業稅到在農業生產資料、農機流通和農業技術推廣等多個方面給予優惠,初步實現了農村富裕、農業增產、農民減負的目標,這為新時期的經濟發展和工業反哺農業戰略的推進提供了可借鑒的寶貴經驗。但仍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2.1現行增值稅制度不利于農產品加工行業的發展。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銷售一般貨物的稅率為17%,抵扣率為13%。但農產品經加工后按工業品出售,即使在本環節未實現增值,也要按17%繳納增值稅,額外增加4個百分點。這就必然造成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負高于一般工業品加工企業,制約了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不利于農產品的商品化、專業化、規模化經營,最終損害的還是農民的利益。同時,我國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稅金是由消費者負擔,因而這實際上是對農產品消費者的一種稅收優惠,并非對農業生產者的免稅照顧。另外,農民作為農業的生產者,在購買農藥、化肥、種子、農機等生產資料以及從事生產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費等,均包含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農民不符合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條件,因此為生產農產品而投入的生產資料的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只能自己負擔。
2.2城鄉二元稅制增加了農民的負擔,拉大了城鄉差距,使農民增收難。受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稅收制度上也相應形成了以農業稅為主體的農業稅制和以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為主體的工商稅制的二元稅制。二元稅制有失公平,侵害了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加重了農民負擔。例如,從流轉稅分析,在農業稅取消以前,農業稅稅負為8.4%,農產品的流轉額稅負高達21%,比現行的增值稅制中銷售一般貨物的增值稅稅率17%高出4個百分點,如果再考慮農民購進農業生產資料所含增值稅不能抵扣等因素,農民銷售農產品的實際流轉稅負更高。
2.3缺乏鼓勵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流動的稅收優惠政策。城市的發展離不開農業和農民的支持,“三農”問題的解決,更離不開城市的帶動。工業反哺農業,并不是生產要素的單方向流動,必須有勞動力和資金在城鄉之間的交流和互動。但目前缺少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這種交流和互動,對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業部門轉移缺乏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失地農民,還享受不到城鎮下崗職工稅收優惠待遇。同樣,城鎮居民或企業到農村進行投資,特別是到農村投資基礎設施、從事文化教育和農村醫療事業等也缺乏稅收優惠政策鼓勵。
2.4稅收政策從整體上未形成合力。現行的對農業生產及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稅收政策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一些地方小稅種。雖然目前對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農業企業、農產品加工、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與銷售都有相應的優惠政策,但由于缺乏整體性的統籌考慮,一些政策也是先后出臺的,缺乏配套措施,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①對農業生產資料的稅收優惠政策效果較差。國家對部分農業生產資料從生產到銷售環節實行增值稅“減、免、退”政策的初衷是減輕農民負擔、照顧農民利益,但由于沒有配套措施,生產資料價格并沒有降下來,反而是“水漲船高”,農民不但沒有得到實惠,農業生產資料的漲價甚至抵消了國家對農業的補貼,成了農民減收的因素。②對收購農產品的抵扣退稅政策并沒有給農民帶來實惠。盡管允許農產品加工企業在收購免稅農產品時,按買價的13%抵扣進項增值稅稅額,還對部分龍頭加工企業給予減免所得稅的優惠,但這些企業并沒有提高農產品的收購價格,仍然壓級壓價收購。在農產品加工出口企業獲得出口退稅后,也沒有將稅款退還給農民。因而,支持工業反哺農業的稅收政策還需要從整體上明確思路和政策目標,并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
3工業反哺農業的稅收政策建議
3.1改革增值稅制度,鼓勵農業生產。以減輕農業生產者和涉農企業的增值稅負擔為目的,調整現行農產品加工業的增值稅稅率,對農產品加工企業應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以解決農產品深加工增值稅“高征低扣”問題。對農產品深加工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銷項稅率應降為13%;對農產品加工型的龍頭企業,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2%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提升農業附加值。對主要農業投資品實行零稅率,降低農業生產資料企業增值稅負擔。改變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的方式。當前,我國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但對農民投入的農業生產資料所繳納的增值稅款不作扣除。我們應當借鑒歐洲等發達國家實施零稅率的做法,即不僅不征稅,而且允許農民向稅務機關就購進的農業生產資料所繳納的增值稅實行退稅。
3.2建立城鄉統一稅制。對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實行統一的增值稅。對特殊農產品實行消費稅的二次調節,主要是指那些國家限制生產、對環境有害的農產品和高檔奢侈品。全面建立農業企業所得稅制和農村個人所得稅制,對符合法人經營條件的國有農場、集體農場生產組織和股份制農莊、外商投資企業及合伙農莊等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照農業生產的凈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不符合法人經營條件的家庭農場、單個農戶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但應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綜合扣除。
3.3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對國家級農業產業重點企業從事種植、養殖和農林產品研究開發,參照西部大開發政策,實行3-5年所得稅優惠減免政策,對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知名大中型農產品加工企業,可以同時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例如對增值稅可以實行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政策等。積極發展農村工業基地、土特產基地,形成企業連基地、基地連農戶的格局。企業特別是龍頭企業、產業企業是實現農業產業化的關鍵,農村工業基地、土特產基地可以滿足這些企業的貨源,從而企業與農民建立穩定的經濟關系,形成利益共同體,以帶動農業的企業化、集約化和產業化。因此,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把發展農村工業基地、土特產基地作為一個帶有方向性的戰略重點來部署,實現工業反哺農業經濟戰略。同時,要加大對農業產業化企業的扶持力度,切實有效地落實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3.4鼓勵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流動。對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崗位的企業,比照給予吸納下崗人員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對失地農民自主就業、自謀出路者,也可以比照給予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執行,以拓寬失地農民的就業渠道。對為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提供免費或具有公益性職業技術培訓的中介組織、教育培訓機構等,紿予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其為農民就業服務,提高農民素質,增強市場競爭力。對為農民提供就業信息的就業服務中介組織,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鼓勵其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對所有從事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的個人、家庭或合伙人,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對在農村從事旅游、觀光農業、休閑農業等新興產業的企業,予以營業稅或所得稅優惠,以滿足城鎮居民休閑娛樂的需要,增加農村就業和農民收入。對專門服務于農村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服務產業予以營業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專門服務于農村的交通運輸、通訊、有線電視、電力企業所獲得的收入,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推動城鄉經濟一體化。
3.5進一步減少流轉稅的逆向調節作用。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營業稅可按不同行業分設不同的起征點,通過典型調查,核定不同行業的毛利率,比照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綜合費用扣除標準來設立營業稅的起征點。對一些生活必需品如普通藥品、糧食粗加工品(米、面、油)、嬰幼兒食品、老年用品、低檔服裝等的生產和銷售減免流轉稅。對于大眾性消費的服務項目和娛樂項目以及人們日常生活離不開的服務項目,予以免稅或實行低稅率。除保留對高爾夫球等高檔娛樂項目課征較高的營業稅以外,應大幅降低其他服務業的營業稅稅率,使這些服務項目價格下降,也有利于相對提高包括農民在內的低收入階層收入,同時也可以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有利于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實行稅收優惠與加強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并促使生產資料供應商降低對農民的生產資料供應成本。通過對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商實行稅收減免,同時輔之以嚴格的管理,應該可以達到降低農民生產成本、增加收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1]盧昆、鄭風田、宮生文,《現階段中國工業反哺農業戰略實施探析》,《社會科學家》2003年3月第2期
[3]胡世明,《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社會經濟分析》,《農村經濟》2007年第2期
(一)立法保障不足
現行的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數是以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的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見于各個稅種的單行法規或實施細則中,法律級次不高;且頻繁出臺,多次變動,穩定性不強。稅收立法系統性不強,現行的稅收政策相對獨立,沒有與其他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減了政策的可持續性和系統性。
(二)對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及融資支持不夠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門檻較高,實際能夠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數量很有限,從而減弱了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適用《個人所得稅法》,采用5%~35%的五級累進稅率,且沒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高技術、研發、就業等方面的費用扣除優惠。與法人企業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業缺少優惠政策支持,實際稅率高。另外,現行政策對科技人才的優惠政策門檻較高,對個人的創造發明和成果轉讓收益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科技人員的稅收激勵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稅收優惠的僅限于印花稅,不僅范圍窄,而且力度小。
(三)稅收優惠政策效果不佳
現有稅收制度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方式,流轉稅采用的主要是起征點方式,企業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稅率優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規定將90%左右的小微企業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起征點標準仍然較低,眾多微型企業難以從中受益。財稅〔2011〕117號雖然擴大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但只適用于查賬征收納稅人的規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業納稅人無法享受到現行扶持政策帶來的優惠,導致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停留于表面,難以產生相應的激勵效果。
(四)缺少專業的稅務征管服務機構
目前國稅和地稅兩套機構間缺乏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較低。由于小微企業財務制度不甚健全,對國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兩大機構的重復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業納稅成本。小微企業稅負不僅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還與其他大中型企業一樣要負擔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以及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在各種稅費規定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和對小微企業的照顧支持性規定非常少。征稅機關對于小微企業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這種稅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國家減稅政策難以落實,多數小微企業享受不到實惠。
二、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政措施
(一)提高稅收立法級次,構建立體稅收優惠體系
建議根據工信部關于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增加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以此作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基本法。提高稅收政策與其他相關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進而形成助推小微企業發展的合力。提高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級次,增強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形成一個完整的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核心、各單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業稅法體系。涉及的具體稅種,建議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應按行業、企業規模不同而分類確定。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也應進行調整,將企業所得稅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與工信部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統一,使絕大多數小微企業能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建議完善小微企業從創立、發展、壯大直至轉讓等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構建立體優惠政策體系,調動廣大小微企業的經營積極性。
(二)激勵科技創新,降低融資成本
在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建議加大高科技行業小微企業的研發加計扣除力度,增加對多主體合作研發活動的支持。同時,減免相關的流轉稅,以減輕企業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充分的成長空間。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對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發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關擔保的小微企業,政府應該給予足夠的融資支持。建議降低此類貸款機構貸款業務利息收入的營業稅稅率或減計收入,鼓勵銀行滿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對發放100萬以下貸款的小額信貸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實行減半征稅。
(三)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提高優惠政策利用率
建議進一步簡化現行小微企業稅制:一是盡快將小微企業納入增值稅擴圍范疇,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并入增值稅,一并申報繳納,并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稅方面,允許小微企業自由選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避免重復征收;三是新設低稅率的小微企業稅統一稅以代替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費、房產稅等稅種;四是取消、減少小微企業行政事業性費用,對適于以稅收形式征收的應盡快啟動“費改稅”的法律程序,盡可能規范針對小微企業的收費體制,減少政府對小微企業的行政干預,切實減輕小微企業的實際稅負。
(四)改進稅收優惠方式,建立專門征管機構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把治理整頓福利企業,進行福利企業專項檢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這是由于近年來一些福利企業騙退稅、鉆優惠政策空子、做“四殘”比例文章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一、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一)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
社會福利企業是在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和指導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視力殘疾者、聽力語言殘疾者、肢體殘疾者和智力殘疾者勞動就業從事物質生產和經營活動,解決他們在就業、康復、培訓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難,使其能夠以平等的姿態參與社會活動為主要目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社會福利企業的范圍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三)社會福利企業的基本任務
社會福利企業的任務主要是:一是堅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積極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為社會創造財富,為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貢獻;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為企業自身發展和基層社會保障工作提供積累。
(四)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舉辦福利企業,關系到人民群眾生活,關系到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分憂,為民解愁,是為殘疾人造福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一個重要窗口。
二、社會福利企業稅收管理
作為福利企業,應珍惜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用足優惠政策,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樹立社會福利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一)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達到的標準
1.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聾、啞和肢體殘疾,不包括智力殘疾。殘疾人員以殘疾證為標準進行確定。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人員,不得作為“四殘”人員計算比例。
2.福利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應的勞動崗位,即上崗率要求達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殘疾人員不得作為殘疾人員計算比例。
3.企業用工形式符合國家現行政策,安置進廠的殘疾人必須經縣(市)以上人民醫院鑒定殘情,招用殘疾職工的標準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
4.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易燃、易爆、易毒和礦山開采等原則上不予同意。
5.新辦福利企業必須由舉辦單位提交申請,向縣(市)民政局領取“新辦福利企業申請表”,經縣、市、省三級民政、國稅、地稅部門審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復同意新辦,然后再辦理工商、稅務等有關登記手續。
6.有必要地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7.有嚴格、健全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表、殘疾職工名冊)。
8.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9.福利企業減免稅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稅務局、民政部的有關規定,確實用于福利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和職工的集體福利等。
10.自覺接受民政、稅務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二)當前福利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社會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94]003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
5.民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物資部、國家工商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民福發[1990]21號)
(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福利企業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條件
(1)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貨物,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給增值稅的照顧。
(2)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
2.下列項目不得享受對福利企業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稅率等有關規定見附件)
(2)民政福利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應征收消費稅的貨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
(4)民政福利工業生產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
(5)從事商品批發、商品零售的社會福利企業,不得減免增值稅。
3.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按60%的征收率返還已征稅款。
4.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福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條件
1.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含35%),暫免征收所得稅。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審批的時間要求。福利企業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所得稅減免實行一年一批制度,福利企業在稅務機關批準減免稅前應照章納稅。
(五)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的(含35%)社會福利企業,其經營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征營業稅。
(六)福利企業享受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方面的優惠。
(七)合理使用福利企業免稅退稅金,切實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免稅退稅金的使用范圍是:一是用于繳納殘疾職工的“兩金”,保障殘疾人將來的基本生活;二是用于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三是用于殘疾人集體福利及公共設施建設;四是補充流動資金。
三、社會福利企業財務管理
(一)福利企業應配備專職財會、統計人員,健全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搞好增收節支工作。
(二)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財經政策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審查監督。
(三)企業留利部分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本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流動資金及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四)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費)款必須由企業單獨列賬,實行專項管理,集中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技術改造。
四、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先征后返”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殘疾職工上崗率的計算在實際工作中無法把握。
2.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優惠的原則。按安置人員比例確定“先征后返”,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3.社會福利企業銷售給外貿企業的貨物無法掌握,容易造成雙重退稅。
4.地方政府對返還稅款的提取比例過高,影響了企業的積極性。據調查,在社會福利企業“先征后返”的稅款中,退稅不到位。
5.民政部門殘疾證的發放不夠嚴格。部分民政部門處于收費的目的,殘疾證的發放比較隨意。
6.殘疾人統計口徑不合理。如調查中發現,有的社會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中有部分智力殘疾。
7. 社會福利企業范圍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且不易把握。
8.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便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操作。政策規定,“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稅照顧,而不論企業是否贏利或虧損。
(二)社會福利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1.購進貨物應取發票不取或不按規定取得發票。
2.投入產出不成比例。
3.賬表實不符或部分不符。未按規定核算或弄虛作假能自圓其說。
4.稅負不正常。稅負高于正常企業說明福利企業有問題,低于正常也可能有問題。
5.銷售額畸高。從福利企業現狀統計看,銷售畸高問題較為突出,戶均年銷售額逐漸呈上升趨勢,當然其中不乏有部分福利企業經多年的發展具有了一定規模,也不排除有銷售額虛高的發生。
6.福利企業有從廢舊物資企業購物的趨勢。
7.減免稅金使用不規范,返還稅款管理、使用不到位。按現行規定,減免稅金的使用為四類:一是繳納殘疾職工的“兩金”,保障殘疾職工的基本生活;二是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三是殘疾人集體福利及公共設施建設;四是補充流動資金。
(三)稅務機關管理方面
作為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的管理上,主要依據:一是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155號文件;二是《福利企業增值稅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三是不同時期的清理性規范意見等。盡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管理漏洞:
1.管理模式陳舊化。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四殘”人員比例、考勤、生產貨物及日常巡視的管理方面。
2.日常管理形式化。
3.管理人員素質更新過緩、專業水平較低。有些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會分析財務報表、不敢下企業調查、到企業不敢提問題、不懂所管企業生產工藝流程。
4.社會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規定得不周密導致落實不及時,延滯政策普遍。
5.政策落實手續過于繁雜,部分不易確認。
6.審批事項有超過職權范圍現象。
五、關于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放寬市場準入,調整投資主體的現行規定,實行福利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調動社會興辦福利企業的積極性。
(二)在優惠政策上,改稅收優惠政策為財政補貼或返還,或者是改單一的稅收優惠政策為稅收優惠與財政補貼相結合。
(三)采取各種手段,強化“四殘”人員日常管理。
(四)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五)充分認識社會福利企業仍然是現階段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渠道。
(六)加快福利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產權關系明確、殘疾職工利益有保障、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環境的福利企業制度。
(七)重新確定福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應以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提供適合殘疾人工作崗位及充分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為主要標準。
(八)調整上崗率的統計口徑。應將上崗率定義為當日殘疾生產人員實際出勤人數占殘疾生產人員應出勤人數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