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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所得稅稅收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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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稅收政策

        第1篇: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預繳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讀 稅收籌劃

        一、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3.《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重申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確定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三種辦法,強調了“實際利潤額”的概念,根據稅款可承擔性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彌合企業所得稅累計預繳稅額與年度實際應納稅額之間的差異,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原則規定,并明確了未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作出了修訂。公告沿用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實際利潤額”的名詞,并修訂了前期月(季)度納稅申報表在實際操作環節中有關問題。公告附件明確,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

        二、預繳企業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解讀

        1.預繳企業所得稅是稅收征納中的法定事項。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不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維系國家機器正常運行的財政資金,需求是剛性的,是永續的,這就要求稅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預繳企業所得稅就是保證稅收收入及時入庫的保證措施之一。納稅人在預繳企業所得稅上的行為瑕疵一般為三種:不按期申報稅款,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或進行虛假申報。

        (1)對于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稅款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于納稅人不按期、不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辦理了法定的、且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之外,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對于納稅人進行虛假申報的行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8號)中,曾有“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的規定,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明確,該文件已經全文失效。從《稅收征管法》的法條字面意思看,“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沒有對應納稅款進行內涵限定,也沒有將預繳稅款排除出去,所以,將虛假申報已經構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認定為偷稅行為,也是沒有錯誤的。對于進行了虛假申報,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處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稅法是嚴苛的,在稅收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做好納稅服務,納稅人積極開展稅收籌劃,合作博弈,相輔相成,“合而不同,是謂大同”,共建征納和諧關系。

        4.以簡化稅收程序、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為理念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辦法,已經為我們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

        三、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目標

        1.爭取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雖然存在三種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辦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與匯算清繳的差異較小。當然,在報告年度企業收入及利潤指標將大幅增長的情況下,企業應爭取稅務機關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2.開展籌劃,避免多預繳稅款。由于受季節性以及訂單均衡性影響,有些企業一定時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內“前高后低”的情況有時會發生;如果簡單地按照實際利潤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才發現多預繳了稅款,雖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但是,退稅手續復雜而繁瑣,牽涉到稅務、國庫、銀行等組織。實踐中,多繳納的稅款很可能被滯留抵頂下一年度的預繳稅款,這將占用企業的流動資金,并導致資金占用利息的損失。

        3.控制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比例。正確理解國稅函〔2009〕34號文件中“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 70%”的要求,將多余的稅款留在企業匯算清繳期繳納,以節約資金利息占用。由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天生的博弈關系,作為稅務機關要爭取預繳稅款占全年應繳稅款不少于70%;而作為納稅人,一般應將預繳稅款控制在全年應繳稅款的70%。例如,若某企業納稅年度每季度均產生1 0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企業稅收籌劃工作做得好,將每季度預繳稅款比例控制在年度應繳稅款的70%,預繳稅款共計2 800萬元;而在匯算清繳期繳納稅款1 200萬元,若稅款均是在納稅期的15日解繳入庫,則此項籌劃,相當于納稅人取得了4筆300萬元資金不同期限(13個月、10個月、7個月、4個月)的貸款利息收入。

        四、預繳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

        實際利潤額=(會計)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在如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所確定的實際利潤額計算公式中,有關指標的內涵為:

        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目前主要指房地產企業的預計毛利,同時為未來特殊項目預留了空間。免稅收入:目前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和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所得等。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所確定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的,企業前期發生的,在企業所得稅法定結轉、稅前彌補年度內的虧損。(會計)利潤總額:企業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

        第2篇: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園林綠化;減稅免稅;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

        一、園林綠化企業所得免征、減征優惠及運用

        (一)具體優惠政策

        園林綠化企業的營業范圍包括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多個項目所得,適用于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花木種植銷售所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進行稅前減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第4條為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其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第1條為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二)優惠政策運用分析

        根據此項規定,園林綠化企業從事的花卉種植銷售和林木種植銷售需進行單獨核算,并按規定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例如,某一園林綠化公司銷售一批花卉和苗木,合同價為200萬元,其中花卉銷售60萬元,苗木銷售140萬元。該園林綠化公司對花卉種植銷售和林木種植銷售在財務上進行了單獨核算,成本能夠獨立準確核算,期間費用按照收入占比進行分攤,其中花卉成本45萬元,分攤期間費用6萬元,苗木成本100萬元,分攤期間費用14萬元。則該園林公司的花卉銷售所得9萬元(60-45-6)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按25%征收企業所得稅1.125萬元(9/2*25%),苗木銷售所得26萬元(140-100-14)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上例中,如果該園林綠化公司對花卉種植銷售和林木種植銷售在財務上進行了統一核算,但與其他應稅項目單獨核算,則在企業所得稅申報中苗木銷售所得不能享受免稅,應與花卉銷售所得一并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征收企業所得稅4.375萬元[(9+26)/2*25%]。

        二、園林綠化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

        (一)具體優惠政策

        園林綠化企業涉及的工程勞務及花木租賃不在減免所得項目范圍內,一般情況下只能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25%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在滿足特定條件下,這一部分所得也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這些地區的園林綠化企業如果主營業務為國家鼓勵類產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則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享受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3篇: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稅收優惠是我國主要的稅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在法定基準納稅義務的基礎上,對一部分負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免除或減少一部分稅收。而一般認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通過對基準稅制的背離,給予納稅人的某種優惠安排。稅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稅收豁免、稅額減免、納稅扣除、稅收抵免、優惠稅率、稅收遞延、盈虧相抵、優惠退稅、稅收饒讓、加速折舊等。從嚴格定義來講,稅收優惠的范圍廣于稅式支出,但從實踐來看,應使稅收優惠盡量多的納人稅式支出體系,以便于對范圍和數量進行分析,從而增加對稅收優惠的管理和控制,優化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20世紀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隨著改革的深化,也出現了稅收優惠不統一、內容不合理等諸多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內容

            所謂稅收優惠,實際就是指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以減輕某些納稅人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來補貼納稅人的某些活動或相應的納稅人。政府實施稅收優惠并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對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方式給予優惠政策待遇的條款,其實質就是減免其優惠對象的稅負,但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制造業的投資給予免稅期和稅收抵免,給予特定資產以加速折舊,對小企業按低稅率征稅,對債務融資和股票融資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住房所有權的估算所得不征稅,對無形投資的投資區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對現行的稅收優惠進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4篇: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收入差距;財稅政策;收入分配

        一、目前我國收入分配狀況

        一是從基尼系數來看,基尼系數是國際通用的反映國家或地區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標,該數值越小,說明社會成員收入分配越均勻。按照國際慣例,基尼系數處于0.3-0.4之間為合理區間。1978年之前,我國基尼系數在0.2-0.24之間,之后該數值逐年上升,1981年為0.31,1990年為0.34,1995年為0.37,2000年超過了0.4,2007年達到0.48。

        二是從城鄉收入差距來看,盡管我國城鄉人均收入均有了較大幅度增長,但城鎮居民收入增長速度明顯快于農村居民,1978年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為209.8元,2009年為12021.5元,32年間增長了56.3倍。從相對數上來看,我國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也在不斷擴大,由1978年的2.57:1擴大到了2009年的3.33:1。若考慮到城鎮居民享有的醫療、交通、住房及其他公共服務,該比值可能會更高。

        三是從地區之間收入分配差距來看,我國地區間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較大。我國東西部城鎮居民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1.6:1擴大到了2006年的2.33:1,東西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2.1:1擴大到了2006年的4.6:1。盡管我國實施了西部大開發和中部崛起等一系列政策使得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增長速度一度超過了東部地區,但地區間差距并未縮小反而有擴大的趨勢。

        四是從行業之間收入分配差距來看,我國行業之間收入分配差距呈現擴大的趨勢。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業為煤氣、電力和水的生產和供應業,職工平均工資為850元,收入最低的行業為社會服務業,職工的平均工資為392元,兩者相差458元,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之比為2.17:1。2008年職工平均工資最高的為證券業172123元,其他金融活動業87670元,航空運輸業75769元,職工平均工資最低的為木材加工及木竹滕棕草制品業15663元,紡織業16222元,農副食品加工業17559元,最高行業與最低行業平均工資之比為11:1。我國財稅政策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存在的問題

        1.稅收的調節力度不夠

        首先,我國居民收入日趨多元化,而我國缺乏切實可行的居民收入監控體系,使得稅務部門無法掌握居民實際收入狀況,因而難以根據居民實際收入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征收的模式,既不能反映納稅人的綜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

        再次,我國個人所得稅設計上缺乏靈活性,忽視了婚姻狀況、地區差異及家庭成員數目、通貨膨脹等因素對扣除標準的影響,使得工薪階層成為個稅調節的主要對象,缺乏對高收入階層的調節與監控。

        最后,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設計并不完善。作為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在稅收總額中所占比重過小,同樣具有調節收入分配差距職能的遺產稅、贈與稅、社會保障稅、證券交易稅尚未開征。

        2.我國社會保障不完善

        我國社會保障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較低。雖然近年來我國政府加大了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力度,但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依然較小。二是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差異較大。據零點調查數據顯示,我國農村居民依靠個人儲蓄養老的占27.7%,依靠子女養老的占51.6%,而32.4%和43.2%的城鎮調查者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金/退休工資作為養老金的來源,兩者合計75.6%。三是我國城鎮社會保障制度不平等。以2007年為例,該年參加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占城鎮就業人員的比例分別為39.67%、51.73%、45.72%。

        3.轉移支付制度未能發揮應有的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職能

        第一,為正確處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系,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體制改革,同時為保持地方既定利益,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稅收返還作為我國轉移支付的最大部分,不但沒有解決各地區之間財力不均衡問題,反而進一步擴大了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

        第二,近年來我國專項轉移支付所占比重較大,且中央政府的專項撥款一般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資金,經濟發達地區由于配套資金充裕,較之貧困落后地區更容易得到中央政府撥款,這不利于縮小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

        第三,我國目前轉移支付形式主要有稅收返還、體制性補助、財力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這些轉移支付形式繁雜,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影響了轉移支付調節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發揮。

        二、調節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財稅政策建議

        (一)完善個稅的調節功能

        第一,為防止稅收流失,需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建立切實可行的居民收入監控機制,深化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建立健全稅務網絡征管系統,進一步加大對偷逃稅的懲罰力度,加強稅法相關的宣傳教育,以此來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第二,目前,西方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多采用綜合征稅模式,這種征收模式綜合考慮了家庭內部結構及收入狀況,比分類征收模式更為合理。鑒于我國目前情況,實行綜合征稅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源流失,過渡時期可采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在確定費用扣除標準時以家庭收入為調節對象,綜合考慮父母醫療開支、贍養壓力、子女教育費用等情況。

        第三,引進、健全完善相關稅種。遺產稅和贈與稅,可以縮小由于代際和偶然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弱化居民通過非個人努力取得財富積累,應盡早引入該類稅種,并適當提高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契稅等的征稅標準。

        (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首先,征收社會保險費是目前我國主要的社保籌資方式,應積極拓展籌資渠道,多方面籌集社會保障基金,開征社會保障稅以確保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并加強社會保障資金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

        其次,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將農民養老方式主要由傳統的家庭養老過渡到社會養老;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農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的醫療需要;建立面向所有城鎮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廣大就業人員尤其是廣大民營企業的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倡導商業保險,開展補充保險。

        (三)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首先,完善轉移支付立法,清晰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權、事權、轉移支付范圍,推進省級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建設;其次,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規模和力度,加大對貧困縣及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加大對落后地區基礎設施、基礎教育、醫療、生產等的財政扶持,增強落后地區的經濟實力,以此帶動落后地區居民收入的增長。在健全中央對地方的縱向轉移支付制度的同時逐步健全發達地區對不發達地區橫向轉移支付。

        再次,調整當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統一轉移支付標準,以“因素法”代替“基數法”作為確定轉移支付數額的尺度,縮小專項轉移支付及稅收返還的規模,擴大均等化轉移支付規模。

        參考文獻

        [1]郭月梅.新時期公共城鄉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研究[J].稅務研究,2010(12).

        [2]楊宜勇,池振合.我國收入分配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J].稅務研究,2010(9).

        [3]閻坤,程瑜.促進我國收入分配關系調整的財稅政策研究[J].稅務研究,2010(3).

        [4]劉傳寶.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稅收政策建議[J].稅務研究,2011(1).

        第5篇: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中國;境外所得;稅收問題;研究

        我國現在以及在以后的很長時間內,都會從事“一帶一路”建設,鼓勵中國以及世界大量的投資來從事“一帶一路”建設。有投資就會產生收益,對境外收益征收所得稅會出現兩種問題:一是重復征稅的避免問題,即企業在國外取得的已納所得稅的所得的稅收抵免問題;二是稅收繞讓抵免問題,即征稅國給予的稅收優惠是否承認給予抵免的問題。

        根據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國際上行使的稅收管理權限主要有: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即只對來源于某地的收入(所得)征稅,居民管轄權是對屬于某地的居民進行征稅。

        假設:甲企業是中國的企業,乙企業是日本的企業,某年甲企業在中國取得收入200萬元,在日本取得收入50萬元;乙企業在中國取得收入100萬元,在日本取得收入500萬元。

        按照地域管轄權的規定,中國政府對甲企業在中國取得的200萬元和乙企業在中國取得的100萬元征稅,即只對來源于中國的所得征稅。按照居民管轄權,中國政府會對甲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200萬元以及在日本取得的100萬元征稅,對乙企業不征稅。

        根據國際慣例,流轉稅一般只行使地域管轄權,不會出現國際稅收問題,即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但也可能出現權利使用不當的問題,引起一些稅收征管上的困難:比如,交通運輸業以及企業到外地銷售等有可能出現管轄權的一些實際爭議。顧客乘車從南寧到北京,在南寧買票按照地域管轄權的規定,納稅地點是在哪?(南寧?北京?還是這段區域的任何一地方?);同樣企業到外地銷售貨物,納稅點是在外地還是在企業所在地。對這些問題,稅法可以統一規定清楚,按照企業的居民所在地納稅,雖然對地方財政可能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

        所得稅就難免除出現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我國現在大量地鼓勵企業在“一帶一路”的投資建設,必然會出現大量的來源于國外的收益,對這些收益進行征稅,就可能出現國際稅收問題。

        我國的所得稅同時行駛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行使地域管轄權不會出現問題,在行駛居民管轄權時會出現對同一筆所得征收兩次稅的問題:即該筆所得已經被其來源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所得稅,我國在征稅時可以允許抵免所得稅,實行分國限額抵免法進行抵免。在執行中,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有許多教材理解為:企業取得的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免。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

        計算。

        我國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抵免可以實行分國限額抵免法進行抵免,對沒有超過抵免限額的所得,可以按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進行抵免,但對實際繳納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按照企業所得法規定可以在以后的5個年度內進行抵免,但按照我國的稅法規定(實行分國限額抵免法),5個年度的規定是沒有意義的。

        國際稅收里面介紹國家實行稅收抵免的方法有綜合限額抵免法以及分國限額抵免法,抵免的限額是境外取得的所有所得按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已納稅額不到限額的部分可以全部抵免,超過部分當年不允許抵免。這兩種方法的區別在于計算抵免上:綜合限額抵免法計算限額時是把企業來源于國外的所得統一計算,而分國限額抵免法計算限額是一個國家一個國家分別計算。例如:假設某企業來源于甲國的所得為200萬元,乙國的所得為100萬元,甲國的稅率為30%,乙國的稅率為20%。按照綜合限額抵免法,計算的抵免限額為(200萬元+100萬元)*25%=75萬元,實際企業在境外已納所得稅為(200萬元*30%+100萬元*20%)=80萬元,出現5萬元(80萬元―75萬元)不能夠抵免所得稅。但假設明年企業取得的所得轉變為:甲國100萬元,乙國200萬元,計算的抵免限額為100萬元*25%+200萬元*25%=75萬元,實際在國外已納稅額為100萬元*30%+200萬元*20%=70萬元,還有5萬元(75萬元―70萬元)可以用來彌補以前年度未抵補的稅額。但是按照分國限額抵免法,限額為第一年200萬元*25%+100萬元*25%=75萬元,有5萬元(80萬元―75萬元)不能夠抵免所得稅;第二年的限額為200萬元*25%+100萬元25%=75萬元,實際已納稅額為200萬元*30%+100萬元*20%=80萬元,還是有5萬元(80萬元―75萬余)不能抵免。我國實行的是分國限額抵免法來抵免已納稅額的,規定5年的抵免期限就沒有意義了。

        對企業所得在境外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少交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當作已納稅收處理,即享受稅收繞讓,在國際稅收領域,一直是一個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是大力爭取的,但發達國家普遍反對,我國也是發展中國家,也大力爭取稅收繞讓抵免,但我國對于稅收繞讓抵免問題,既然我國稅法已經規定了免稅,可以讓其使用于所有的所得,因為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比其他國家已經高出許多,在對方國家實行減免稅優惠政策是對我國的稅收也不會產生重大影響,但也要盡量動員西方經濟大國也同樣承認稅收繞讓,爭取相同的稅收依據。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在又做了免稅規定里做了如下規定:“(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這兩條免稅規定是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新增加的部分,對可以享受減免稅照顧的地方是相當有利的,減免稅照顧能夠使企業的所有者直接受益。國家給與減免稅的照顧也是想通過減免稅吸引投資,要吸引投資就得讓投資子受益,按照我國以前的稅法,投資者是享受不了好處的,因為企業收回的收益全部計入應稅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現在稅法規定這部分所得實行免稅,就讓這部分收益全部進入所有者的稅后收益了。

        針對稅法存在的上述問題,在不進行修改時,教師在講述該問題時,應該結合國際稅收的理解來進行,即:對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征所得稅,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分國限額抵免法計算應納所得稅,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納稅額低于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稅額部分可以全部抵免稅額,而高于限額的部分不允許進行所得稅的抵免,只能由企業自行負擔。

        對企業所得在境外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少交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當作已納稅收處理,即享受稅收繞讓,對于稅收繞讓抵免問題,既然我國稅法已經規定了免稅,可以讓其使用于所有的所得,因為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比其他國家已經高出許多,在對方國家實行減免稅優惠政策是對我國的稅收也不會產生重大影響,但也要盡量動員西方經濟大國也同樣承認稅收繞讓,爭取相同的稅收依據。

        我國在國際稅收領域一直都主張稅收繞讓抵免,即納稅人在來源國享受稅收優惠而少繳納的稅收,當作已納稅收處理,在計算稅收抵免是予以承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免稅規定說明了我國對居民企業是承認稅收繞讓抵免的,對企業來源于我國其他地方的收益實行免稅,即享受的稅收優惠承認其已納稅收,實行免稅。

        這條規定對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地方來說,給予企業的稅收優惠可以讓企業所有者直接受益(實行免稅)。而不像2000年--2010年國家給予西部開發省份的稅收優惠15%的稅率,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東部省份的企業到西部省份投資,西部省份按照15%的稅率征收了企業所得稅,但東部省份還會對其補征18%的所得稅(33%-15%=18%),西部省份給予企業的稅收優惠不能讓企業所有者直接受益,只是原屬于西部的稅收轉移到東部省份而已。

        但上述規定沒有明確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所得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國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是不能享受上述規定的。

        我國現在開始的一帶一路建設,需要稅收采取公平合理的政策,建議在修訂企業所得稅時,取消“超過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免”,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以比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進行免稅。

        參考文獻:

        [1]李元青.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和會計處理對比分析[J].天津經濟,2013(9).

        [2]龐少軍.北部灣經濟區稅收優惠政策效應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15(35).

        [3]韋春靈,陳穎紅.構建環境稅收制度得出國際經驗借鑒比較[J].經濟研究參考,2015(36).

        第6篇: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為促進我國居民住宅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征納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又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分三種情況征稅:

            1、個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即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賣出財產時支付的有關費用。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3、職工出售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二手房交易中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在二手房交易中的個人所得稅繳納上有一些優惠政策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7篇: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稅收政策;經濟增長;定量評價

        稅收是國家的重要經濟命脈,也是國家執行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的經濟杠桿。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稅收政策是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一大重要因素。稅收管理政策的落實,可以讓企業的發展后勁得到有效強化。對稅收政策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問題進行探究,可以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構建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增加要素供給的政策

        (一)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

        從資源開發的有關問題來看,在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影響下,開發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可以被看做是資源開發的前提條件[1]。我國對礦產、林木和水土所收取的稅種屬于國家資源稅收政策的主要組成部分。對不同資源進行分類收稅,也是我國稅收政策所表現出來的主要特點。在一些資源相對貧瘠的地區,稅務部門在稅收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會對這一地區的資源稅稅率進行適度降低;而對于一些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有關部門通常或通過設置高稅率的方式來保證資源的充分利用。為環保新單位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和從不同的治理污染單位入手對稅率進行調整,也可以讓資源得到合理化的開發利用。

        (二)資本增長

        資本的增長對經濟增長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針對資本形成過程所涉及到的儲蓄、融資、投資三方面因素[2],相關部門通常會對借助以下幾種措施對稅收政策進行優化。第一,降低所得稅比邊際稅率、減免存款債券等的利息所得和開征高檔消費品消費稅的措施是對儲戶的儲蓄意愿進行提升的有效方式。第二,減免金融業的所得稅和商品稅,減免投資擔保領域的所得稅和商品稅的措施是刺激融資的有效方式,第三,在“營改增”政策的推行過程中,有關部門在對消費性稅收領域可能出現的資產二次征稅問題進行有效避免的基礎上,通過對內資、外資企業的稅收制度進行調節的方式,促進內外資企業的共同投資。因此,為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讓稅收政策在資本增長中的作用充分發揮。

        (三)勞動供給

        勞動力的保障作用,可以被看做是促進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從稅收政策與勞動供給之間的關系來看,前者也可以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出緩解就業壓力和提高勞動者個人素質的作用[3]。從稅收政策在就業壓力的緩解過程中所發揮出來的作用來看,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調整對個體戶的發展壯大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稅收政策的優化,也讓進行培訓的單位稅費負擔得到了有效減輕。這樣,企業中的培訓員工的增加,會讓企業的發展速度得到有效提升。對中小企業稅費負擔的優化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方式,中小企業的發展就成為了緩解就業壓力的一種有效方式。在稅費的征收過程中提供教育方面的支持,是對社會公民的素質水平進行提升的有效方式。勞動力衛生方面的稅費政策的優化,可以為我國衛生事業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幫助。

        (四)科技發展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科學技術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了日益明顯的重要作用。高科技研究成果的運用,對社會的發展進步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對科技發展的支持,是稅收政策作用進行發揮的重要方式。從科學技術的研發程序來看:國家有關部門在稅收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可以將科學技術研究所得收入視為非營利所得收入,也可以為一些在國家發展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科技產品提供免稅政策。針對科研組織在技術研發過程中所開展的投資行為,有關部門也可以通過對稅收措施進行優化的方式,對科研機構的科學研究工作提供保障。在科研結果的應用階段,有關部門也可對一些應用新技術的企業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

        (五)企業的自身發展

        在經濟領域,企業可以被看做是經濟增長的實踐者和推進者,也是生產要素發揮自身作用的主體力量[4]。為了讓稅收政策更好對企業發展提供幫助,針對一些新開設的企業,稅務部門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采取一些所得稅免稅措施。為了讓企業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得到有效提升,稅務部門可以在對不同行業的稅務負擔進行公平設置的基礎上,對稅收環境的公開度進行強化。這樣,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因素來看,為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關部門也需要借助稅收手段的運用,對企業戰略制定工作的明確性和高質量性進行強化。

        二、加快市場需求的稅收政策

        (一)刺激消費

        消費需求是市場需求的一大主體要素。從收入、支出、實用性和市場性等方面入手對稅收政策進行優化,可以對居民的消費進行有效刺激[5]。對此國家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環境進行優化。首先,有關部門需要在增加就業機會的基礎上,對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進行提升,國家在現階段推行的“營改增”政策就是促進農民增收的一種有效措施。第二,中檔水平稅收政策的改革是對居民的消費水平進行提升的有效方式。對衛生、保險、教育和養老等方面的稅務支出進行強化,也可以讓儲蓄急速上升的問題得到有效控制。第三,在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有關部門需要借助稅收政策,對住房汽車的消費比例進行調整,進而在對服務業的稅收進行優化的基礎上,對居民在文化娛樂業的消費需求進行充分調動。

        (二)刺激投資

        投資對經濟的發展也會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為了對稅收政策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進行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在稅收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需要從企業的盈利狀況入手對現有的稅收政策進行優化,進而通過稅收政策與投資減免等措施相結合的方式,對投資進程進行加速。

        (三)刺激出口

        產能消耗作用是產品出口的一大重要作用。產品出口也是降低商品價位、改進商品質量的有效方式。稅收政策的優化,可以通過對商品的出口速度和出口質量進行提升的方式促進經濟的發展。

        三、稅收政策對我國經濟增長所帶來的影響

        (一)稅收分類對經濟增長的主要影響

        從資本所得稅、勞動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消費稅對我國經濟變量的定量影響來看,資本所得稅的經濟增長效應要遠遠高于其他稅種的效應。從與之相關的實證分析的分析結果來看,在資本所得稅稅率由36%降至20%的情況下,國家的經濟增長率可以上升2.29個百分點。假設國家在未來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取消了資本所得稅這一稅種,消費稅、勞動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就成為了公共支出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樣的情況下,稅收政策與對經濟增長率的貢獻可以達到14.26個百分點。如果讓勞動所得稅的稅率為0,國家的經濟增長率會上升0.11%。在勞動收入稅取消以后,經濟上升率也會提升0.11%。從分類稅收一社會福利損失之間的關系來看,在資本收入稅率由36%變成50%的情況下,社會福利損失所帶來的影響,相當于消費總量降低了34.95%。資本所得稅的取消,對中國社會福利變化所帶來的影響,相當于居民消費增加了132.89個百分點。在勞動所得稅稅率提升至20%的情況下,社會福利的損失相當于消費總量降低了10.17%。勞動所得稅稅率的取消,相當于居民消費增加了9.22個百分點。在結合邊際回報率、壟斷利潤和工資水平等因素對分類稅收、資本積累、勞動供給等因素所帶來的影響進行探究以后,我們可以發現,消費稅率愈高、消費的機會成本愈高,因而消費稅率也會對家庭選擇消費帶來一定的影響。

        (二)總體稅負對經濟增長的主要影響

        我國的稅收政策與社會的福利事業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性[6]。從經濟的角度來看,稅收制度、福利與經濟三者之間的作用是我們所無法忽視的問題。從上述三種因素之間的關系來看,經濟增長幅度愈大,消費水平愈會得到顯著的提升,因而福利事業的發展也需要與消費水平和經濟增長幅度之間符合。但是在社會總體稅負高于社會基本稅負的情況下,經濟正常程度與經濟增長利潤之間存在的不均衡性的問題就會給福利事業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因而有關部門在福利事業的發展過程中需要對總體稅負與基本稅負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機協調,以便讓稅收政策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進行發揮。對政府收入的比例進行降低,是促進我國經濟增長的一種有效方式。結語稅收政策、稅收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是國家在構建稅收體系的過程中所無法忽略的問題。對三者之間的關系的有效結合,是推動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從稅收分類等因素入手,對稅收問題進行細致研究,可以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提供一定的幫助。

        參考文獻:

        [1]嚴成,龔六堂.稅收政策對經濟增長影響的定量評價[J].世界經濟,2012,(4):41-61.

        [2]喻春霞.稅收政策對經濟增長影響的定量評價[J].科技經濟導刊,2016,(2):204-205.

        [3]楊春雷.稅收政策對經濟增長影響的定量評價研究[J].商場現代化,2015,(12):272.

        [4]李忠.我國稅收負擔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研究[D].重慶:西南大學,2012.

        [5]張毅.財政貨幣政策協調問題研究[D].北京: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0.

        第8篇: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一、發揮稅政組織職能,努力創建“學習研究型”稅政

        市局充分發揮貫徹執行各項政策法令的稅政組織職能,堅持稅政學習、調研兩手抓,兩不誤,促使干部職工認真學好政策,準確理解政策,嚴格執行政策。

        (1)完善加規范,不斷探索稅政管理新思路。2004年,市局提出了以規范所得稅管理、減免稅管理、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為重點,以建立和推行《稅收政策檢查督辦制度》為舉措,以建立“五簿一賬”為載體,以“典型引導”為基本工作方式,不斷提高稅政管理水平,確保稅收政策正確執行到位為目標的工作思路。2005年,市稅政管理工作以全面準確執行國家稅收政策為主線,以“抓點擴面”工作為手段,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為重點,不斷健全完善稅收政策檢查督辦制度,努力打造稅政管理品牌,全面提升稅政管理水平和質量。貫徹實施新的工作思路,使全市地稅部門轉變思想觀念,規范稅政管理,有力保障了稅收政策執行到位。

        (2)能力加責任,配齊配強稅政管理人員。市地稅局各級領導十分重視稅政管理工作,一方面在人員、經費上給予傾斜,逐步配齊配強稅政管理工作人員,對進入稅政管理崗位的人員,實行逢進必考,選拔了一批綜合素質較強的人員進入稅政管理部門。今年初,市局稅政科兩名同志被提拔到縣、市局任副局長,又從稽查、辦公室等部門調入兩名工作責任心強、熟悉稅收業務的同志,始終保持了稅政管理部門的整體素質。目前全市各級稅政管理部門均配備了4至5名綜合素質強的工作人員。另一方面,明確了稅政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建立了稅政崗位工作責任制,將稅政管理工作同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聯系起來綜合考核,增強了稅政管理人員的責任感。

        (3)制度加督導,時刻加強稅收政策學習。建立健全了稅收政策學習制度和稅政業務例會制度。縣(市、區)局收到上級政策性文件后,及時組織學習傳達,基層分局每月召開一次例會,要求人人學習有筆記,次次學習有收獲。按季召開稅政業務例會,加強對學習過程及結果的檢查。縣局按季對分局學習情況進行檢查,市局半年對縣局、分局學習情況進行檢查,其結果并入稅政工作考核。通過定期召開的稅政業務例會,及時發現和糾正政策執行中的問題,統一了稅收政策的執行,加深了對政策的學習理解。積極參與各類教育培訓,當好輔導員。各級地稅機關每年都組織舉辦各種稅收政策業務培訓。去年至今年九月份,全市各級地稅部門組織了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培訓班14期。受市勞動局邀請,5次參與了全市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業務培訓工作。各縣(市、區)局還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匯算清繳、房地產開發稅收征管等業務組織了培訓,確保了各項稅收政策在基層得到落實。

        (4)理論加實踐,認真開展實務調研。該局把稅政調研工作作為稅政管理的重要內容狠抓不放,除了按期完成省局下達的調研課題外,還結合本地實際開展了跟蹤式、超前性、協調性、針對性的調研。去年,組織了全市涉農稅收、部分審批項目取消后續管理、全市涉外稅收征管工作情況、醫療機構涉稅情況等專項調查7次。今年,開展了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兩稅、農村信用社稅率下調等課題的調研。通過調研,為基層分局稅政管理工作提出了合理建議,為上級決策提供了依據。

        二、發揮稅政協調職能,努力創建“透明服務型”稅政

        在實際工作中,全市充分發揮稅政管理在執行稅收政策過程中處理新情況、新問題的協調職能,積極宣傳、公示稅收政策,解釋答復稅政咨詢,深入基層面對面輔導,確保稅政管理工作服務納稅人、服務基層、服務稅收征管。

        (1)政策宣傳廣。全市各級地稅部門每年開展稅收政策宣傳都不少于20余次。每年的稅收宣傳月,稅政部門就成為宣傳活動的主力軍,走上街頭,宣傳政策,現場解答政策疑難,服務納稅人。各級地稅機關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在當地電視、廣播、報紙上開辟稅收政策宣傳專欄,對新的重要的稅收政策連續播放、刊登,使稅收政策公之于眾,家喻戶曉。全市各級地稅部門去年發放稅收政策宣傳資料15000份以上,編印《稅務行政執法公示手冊》5000本、《稅收優惠政策指南》2200本,發放到納稅人手中。今年重點宣傳了“兩稅”政策,在《××日報》上刊登了“兩稅”有獎試題,在電臺電話解答納稅人關于稅收政策的咨詢80余次。

        (2)政策公示快。全市36個基層分局均設置了稅務公示欄,對稅收政策實行按月匯編公示,并存檔備查。去年全市36個基層分局累計公示稅收優惠政策達100余期。嘉魚縣、赤壁市、咸安區地稅局使用電子顯示屏,通過電子顯示屏滾動宣傳稅收政策。市直征收局在辦稅服務大廳安裝了電子觸摸屏,方便納稅人查詢稅收政策。稅收政策的及時公示,使廣大納稅人抱疑問而來,懷滿意而去。

        (3)政策咨詢嚴。全市各級地稅部門嚴格政策咨詢的程序,及時為納稅人釋疑解難。去年,全市地稅機關在原來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稅政咨詢服務工作,統一規范了政策咨詢的類型、登記的內容和承擔的責任。在咨詢類型上,明確了來人當面咨詢,下戶當面咨詢,電話咨詢,書面咨詢等四種類型的服務標準。如稅務干部主動上門輔導納稅人,要按次填寫稅政咨詢答復單。對答復納稅人有誤的,由分局稅政督導員下達糾錯通知單,再次正確答復納稅人。對需請示上級部門答復的疑難問題,必須先填寫自己的初步答復意見,以此促進稅務干部加強學習,明確責任。

        (4)電子服務新。去年,市局在《××市地稅局內部信息網》上創建了“稅政專欄”,分別設置了“稅政發文”、“稅政咨詢”、“稅政調研”、“稅政動態”四個欄目。在“稅政發文”欄目中,將省局下發的、市局轉發的、市局自發的政策性文件和稅政便函錄入網站,共計196份。在“稅政咨詢”中,將各類具有代表性、共同性、普遍性的問題制表錄入網站,達到“解決一個,輔導一片”的效果。在“稅政調研”欄目中,錄入各級地稅干部撰寫的有指導性的政策性調研文章。在“稅政動態”欄目中,錄入了各地稅政工作的先進作法、典型經驗,以供相互學習借鑒。

        三、發揮稅政監控職能,努力創建“規范責任型”稅政

        為了充分發揮稅政管理對各項稅收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控職能,全局始終抓住工作重點,勤于檢查,勤于督導,確保了重點工作穩步推進,取得實效。

        (1)減免稅管理嚴格規范。制定了《減免稅管理辦法》,對納稅人和審批機關的權限、職責及義務作了明確規定,使減免稅管理有據可依,有章可循。統一了減免稅文書,建立了《減免稅登記臺賬》,對減免稅申請表、審批表及其它相關的9種文書進行了統一規范,使全市減免稅工作從事前的調查、審批到事后的登記和跟蹤管理有了一整套規范資料,保持了減免稅管理的完善性和連貫性。加強了減免稅統計工作,針對過去減免稅統計數據不全的問題,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將法定減免納入統計范圍,力求真實、完整地反映地方稅收減免稅總量和結構。加強了跟蹤管理,同民政部門一起每年組織一次檢查,對年審合格的福利企業由兩家聯合發文認定;對下崗再就業的從業人員,采取與勞動、工商部門互通信息,年度審核把關的辦法,有效地保證了稅收優惠對象的真實性。2004年元月至今年6月份,全市共減免各項稅收1310.42萬元,其中下崗再就業減免稅收483萬元。

        (2)貨運業稅收管理保質保量。貨運業稅收實行電子化管理以來,該局按照上級要求嚴格貨運業稅收管理,及時準確地匯總、傳遞貨運稅收信息,檢查督辦貨運稅收管理政策的落實情況,現場糾正和解答貨運發票管理中的問題,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統一規范貨運發票的信息采集、匯總、傳遞工作要求,認真搞好總局貨運發票信息稽核比對結果的檢查審核工作,確保了貨運稅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去年,全市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1002.86萬元,同比增長34.73%。今年元至9月征收873.7萬元,同比增長19.65%。

        (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程序規范。針對企業改組改制后,部分企業已不適應查賬征收的情況,全市著力加強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去年上半年,確定嘉魚縣地稅局為此項工作的試點單位,通過多次現場輔導,取得了把好“五關”、程序規范、收入增長的效果。一是把好宣傳關。采取印發資料、召開企業有關人員座談等形式,將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對象、范圍、原則和要求進行了全面的宣傳與講解。二是把好認定關。除實地查看“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許可證照”證外,還向工商管理部門咨詢,核實具體的企業管理體制,從實質上判斷納稅人是否屬于核定征收對象。三是把好查實關。采取查帳、詢問和走訪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確保資料、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四是把好核定關。對同行業同地區因經營規模不同的納稅人,實行不同的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定額。五是把好資料關。共發放鑒定表165份,使用檢查文書20份,采集數據、資料底稿100多張,詢問筆錄4份,核定通知書22份。并對所有資料進行了整理,單戶歸檔,進入專盒,實行專人保管。至今年9月份,嘉魚縣局核定企業所得稅的21戶,核定所得稅稅額47.6萬元,同比增長36%。嘉魚縣地稅局試點工作的成功,為全市此項工作的全面開展打下了基礎,探出了新路。

        (4)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全市推開。2004年,市局以赤壁市地稅局為試點,狠抓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工作,通過努力,赤壁市地稅局初步建立了以代扣代繳網絡為支撐,以自行申報為先導,以全員全額管理為核心,以微機管理為依托,以稽核檢查為后盾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新模式,并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赤壁市2004年底代扣代繳的單位在原來139個的基礎上增加到301,人數由原來的7100人增加到26289人,月均稅額由原來的4.9萬元增加到了26.5萬元。2004年,赤壁市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417萬元,同比增長306萬元。赤壁市地稅局這一經驗得到了省局的肯定,并在全省范圍內進行了通報。今年,市局在全市范圍內推廣這一經驗,明確要求各地必須按照赤壁經驗開展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要求各地在執行過程中,不論是行政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都必須納入扣繳網絡;不論是高工資,還是低薪金,都必須列入監控范圍;不論是明收入,還是暗補貼,都必須計入應稅項目。為確保各地明確各自的工作目標,市局在統計部門摸清了各地2004年度的城鎮在崗職工人數和年工資總額,要求各地按此數據奮力趕超,盡快實現個人所得稅的全員全額管理。2005年元月至9月,全市納入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的單位1157戶,比年初增長607戶,人員93885人,比年初增長60243人,入庫工薪個人所得稅1548萬元,比同期增長47.71%。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帶動了全市個人所得稅的全面大幅度增長。元到9月份,全市完成個人所得稅3909萬元,同比增長22.92%。

        (5)兩稅征管實現一書當關。根據兩稅征管特點,確定了“以土管、房產部門的配合為依托,以完稅費憑證審核通知書為載體,健全信息互通網絡,實行納稅人上門申報,地稅機關直接征收,相關單位協管護稅,落實先稅后證控管,構筑房地產稅收征管體系”的管理模式。重點推行了完稅費憑證審核制度和源泉控管“兩稅”、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私人建筑安裝營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的征管方式,即凡在房產土管部門辦理房產證和土地證的申請人,必須完成納稅手續后,才能憑完稅費憑證審核通知書辦理房產土地證照,以此實現了兩稅征管“一書當關,多稅同管”。通過推行完稅費審核憑證通知書制度和健全完整的兩稅基礎資料,實現了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的共享和共用,掌握和控管了涉及房地產行業的各個稅種,既提高了征收效率,又減少了征收成本,同時增長了相關稅收。今年元至9月份,全市入庫“兩稅”稅款1105萬元,同比增長21%,同時,全市以“兩稅”為把手,狠抓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元至9月份全市房地產稅收同比增長43.56%。

        四、發揮稅政考核職能,努力創建“落實創新型”稅政

        在實際工作中,市、縣兩級都制定了《稅政管理辦法》,堅持不懈地開展稅政考核工作,通過考核,認真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法規,通過考核,不斷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推進稅政管理日益科學規范。

        (1)制定稅收政策檢查督辦制度。去年年初,市局印發了《稅收政策檢查督辦制度》,對稅收政策的傳達宣傳、請示答復、貫徹實施、檢查督辦等方面進行了統一規范,監督和制約了地稅人員依法行政行為,為促進稅收政策執行到位奠定了基礎。同時結合各地實際迅速拿出了縣局、分局兩級《稅收政策檢查督辦制度》。縣局、分局的《稅收政策檢查督辦制度》,將稅收政策執行的檢查督辦過程,分宣傳輔導、組織學習、規范管理、準確登記、定期檢查、及時整改等六個環節予以明確,言簡意賅,便于基層分局操作。市、縣、分局三級《稅收政策檢查督辦制度》的建立,適應當前稅務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需要,體現了依法配套、系統規范、簡捷實用的特點,有力監控了稅收政策執行的全過程。

        (2)設置稅政管理“五簿一賬”。為了進一步落實《稅收政策檢查督辦制度》,根據全市稅政工作實際,印制了稅政“五簿一賬”。即稅收政策收文登記簿、發文登記簿、政策咨詢登記簿、政策疑難問題登記簿、稅收政策檢查督辦情況登記簿、減免稅登記臺賬。將全市統一的“五簿一賬”發至全市各縣局、基層分局使用,充分發揮了稅政服務基層、服務稅收征管的作用。為了統一規范填寫口徑,專門下發了“五簿一賬”填寫說明,并多次赴各縣局、分局進行實地輔導和檢查,確保了“五簿一賬”的統一執行和規范填寫。

        第9篇:所得稅稅收政策范文

        (一)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1.簡并納稅期限。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對小微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降低其納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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