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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簡約治理;半正式治理;社會后果;糾紛調解;拆遷公司
中圖分類號:C916.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權的簡約治理由來已久,成為傳統中國社會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統天下以來,中央集權成為中國社會的常態治理,這種治理形態匯集韋伯所言的世襲君主制和科層官僚制于一體,其治國理念即法家主張的高度認同國家的權威,但是,它卻無法解決官僚體系復雜化和自我延伸帶來的國家與地方的隔閡問題,這是法家在治理過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會治理上,儒家成為解決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張社會在差別規范“禮”的指引下,通過非正式的社會機制進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負責在社會自我治理失敗時的非常態性介入。儒家踐行的就是一種集權的簡約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傳統而言,這種治理模式高度認同中央的集權特性,認為中央的權威是絕對和不可分割的。同時,這種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員的簡約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簡約治理一般不依賴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風俗、習慣以及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這種簡約治理可以達到節制國家官僚體系和節約社會治理成本的雙重目的。這意味著簡約治理不可能是一種社會對抗國家意義上的治理機制,而是一種國家與社會實現良好互動和合作的治理機制。一直以來,簡約
治理仍然是中國治理的一個重要特色。只不過中央集權被賦予了民主的理想,這個治理模式被總結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卻與作者在村莊實踐中得出的判斷迥異。2013年清明前后,筆者跟隨“三農”研究團隊,對位于宜昌市的一個城郊村進行了20天的駐村調研,發現村干部利用各種非正式人員和非正式組織進行村莊半正式治理的現象十分突出。糾紛調解和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是其簡約治理的主要治理實踐,然而,從后果來看,半正式治理帶來的卻是村莊治理乏力、混亂和灰色化。經驗證明,簡約治理越來越不可維系,田野調查表明,它們需要對近年來持續不斷的基層治理困境負主要責任。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話題,圍繞這一學術敏感性話題,我們對這一現象進行更深層次的理解和分析,從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發,以求探索出城郊村莊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關文獻綜述
準確認識基層政權的性質和鄉村治理的邏輯是理解中國基層治理變化的關鍵。在總結中國特色的鄉村治理經驗時,半正式的治理實踐一直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半正式的治理實踐既是傳統中國社會集權的簡約治理的主要表現形態,又是近代以來國家政權建設的主要領域。其相關研究可以追溯到經典理論社會學家,而后,中國學者對其進行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論證。
韋伯對兩種不同的治理類型進行了的劃分,他認為世襲君主制強調“家長式”的權威主義,科層官僚制則強調“經驗式”的實用主義,它們原本是兩個獨立的治理模式。然而,當運用到對的分析時,韋伯發現的治理不屬于這兩個治理類型中的任何一個,而是二者的結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襲的官僚系統”(patrimonial bureaucracy)來定義的治理模式[2]。但是韋伯的研究限定了簡約治理的產生,他能夠考慮到士紳和宗族在鄉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終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機構的治理功能層面。因此,他對中國國家治理形態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韋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規權力中區別了“專制權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層滲透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韋伯的分析一樣,Mann 的分析也不能闡明政府正式機構之外的治理。他的雙向區分的權力結構仍然只是一種與民間權力對立的正式機構的權力,并不能說明筆者所要討論的半正式治理。但是這些理論資源卻很好地為中國學者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關于鄉村基層政權的性質與鄉村治理的邏輯的研究,較多學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實踐作為分析對象。圍繞半正式治理,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論預設與經驗證明。一種觀點認為,半正式的治理實踐承載了諸多歷史和地方的智慧,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一種治理模式,成為現代國家治理轉型的有益因素。如,黃宗智通過對傳統中國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稅務管理及行政實踐等領域的研究表明,政府與社會的關鍵匯點的實際運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準官員的使用以及政府機構僅在糾紛發生時才介入的方法,這一方法的部分內涵在近代國家政權建設的過程中仍廣泛存在[4]。他不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權與簡約治理官僚制、高專制權力和低基層滲透權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結合的特點,同時還提煉出了行政實踐的特征即“簡約治理”。李懷印認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國家權威和村民共同體的需求下產生的內生性制度安排,從治理的效果來看,這是一個官民兩便的“實體治理”[5]。談蕭從中西比較的角度出發,得出了中國治理模式的特點,即中國治理以善政為導向,其要素包括人事關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和意識形態的教化治理。中國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權的,……同時,中國的治理模式是簡約的,這種簡約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國家節制官僚體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會節約治理成本。所以,從治理結構上看,中國特色的治理可以總結為中央集權的簡約治理[6]。賀東航認為,黃宗智的“簡約治理”理論在對解釋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說服力[7];另一種觀點認為,半正式的治理實踐是“現代”國家政權建設需要改造的領域,因為其直接導致國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贊奇通過對華北農村的研究,提出的鄉村治理機制的“經紀機制”以及國家政權在基層的建設問題,他將其視野放在了國家與社會遭遇的鄉村二級,關注的是鄉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權力的文化網絡”。他的研究試圖表明,國家政權建設并沒有有效地改造傳統中國的基層治理體制,卻破壞了權力的文化網絡,并最終使得國家政權建設為國家經紀體制內卷化[8]。陳柏峰通過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混混的生存狀態的變遷的研究,成功地論證了傳統鄉土社會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轉而變成為灰色化的社會[9]。
“簡約治理”是黃宗智研究中國鄉村治理邏輯的一種嘗試性解讀,他從另類角度解讀出中國基層治理的特點,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還存在一種半正式治理的結構形態,這種行政實踐誕生于一個高度集權卻又試圖盡可能保持簡約的中央政府,在伴隨人口增長而擴張統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種適應。這種簡約治理實現了“低投入、低負擔,且高效率”的治理績效,他進而認為這可能成為國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種制度遺產。由此可知,黃宗智遵循的是一種樂觀主義的治理路徑。也有學者指出非正式體制的優勢,與體制性主體相比較,他們的政治性、組織性治理資源較弱,他們主要依靠經濟資源、文化資源和社會資源獲得權威,較多地獲得了村莊內部村民的支持和認可而得以參與治理[10]。
然而,20世紀90年代以來,鄉村治理的基礎發生了改變,從鄉村社會的簡約治理的實踐后果來看,這種簡約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發基層治理的乏力和癱瘓。這就充分應征了半正式與正式的行政實踐并不必然互補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莊調查的經驗,筆者在實踐中發現了這一半正式治理引發的嚴重后果,并試圖通過對糾紛調解及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的治理實踐的分析來佐證這種判斷。最終,我們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莊基礎發生改變后陷入困境,這種困境在沒有國家及時介入的情況下,直接導致鄉村秩序混亂和鄉村治理內卷化等問題。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會后果:基于江漢平原的經驗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開放后的鄉村社會的實踐后果是極其嚴重的,這種社會后果主要表現為鄉村社會的復雜化、灰色化和內卷化等問題,這是基于村莊調研得出的基本判斷。因此,筆者擬通過對村莊糾紛調解及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的深度分析,來進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會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莊場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會科學研究的匿名原則,經過了字名化處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個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區3.7公里,轄區面積14.5平方公里,1 235戶,3 514人,3 100畝耕地,10個村民小組。宜萬鐵路和翻壩公路穿村而過,地理位置優越,引進的項目較多,如磁電子、月亮灣、金苗科技等項目。作為城郊村,大洋村擁有其他城郊村類似的所謂資源密集型村莊的共同特點,大型項目不斷的下鄉進村,村莊的利益不斷密集,尤其是近十幾年來的征地拆遷更是直接導致大量糾紛和矛盾產生。圍繞征地拆遷,村干部花費大量精力來治理糾紛,當治理無效時就引入“第三方”,即拆遷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復雜化”:關于糾紛調解的分析
1.糾紛的產生及治理。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許多城郊村不斷被納入到城市規劃中來,征地拆遷成為村莊常態。圍繞征地拆遷,各種矛盾和糾紛不斷產生和激發。這種態勢以2004年國家宜萬鐵路在村莊中征地為開端,目前為止,村莊共經歷了2008年的翻壩高速和2010年的磁電子兩次大型征地活動。村莊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在不斷飆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糾紛(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數量的統計。
村莊糾紛隨著征地拆遷不斷涌現,傳統內生規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組長、村民代表及黨員等扮演“調解員”的角色。國家利用非正式人員嵌入熟人社會的特性來開展基層治理,這樣,鄉村社會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莊糾紛調解機制及矛盾“不出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個典型的特點是利益不斷密集,在這個過程中,國家關于基層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將矛盾和糾紛化解在村莊內部,做到‘小事不出組不出村’”,意即構建出以村莊為基礎的調解機制而不是以國家法院為主導的判決方式。地方政府對鄉村治理的態度如同黃宗智所說的“縣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樣作為,他的優先選擇是讓社會機制解決糾紛”[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調解,村莊只能依賴于村委會,村委會則依靠村組干部、黨員、村民代表及信息員等非正式力量。村莊中的調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組上升到村一級。然而小組長能調解小矛盾和小糾紛,村民代表和黨員作用也日漸式微,這樣矛盾“不出組”的愿景就無法達成。而村對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組”,因此,許多矛盾會被強制壓在組內,小組內部就就形成一種矛盾越積越多的怪圈。僅當組內的矛盾危及到村莊治理時,村干部才親自出面解決。村干部參與調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糾紛盡量遵循“不出村組”和“不出事”的邏輯。村干部在鄉鎮一級的行政壓力和制度激勵下,采用擺平理順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執法。但是村莊治權在稅費改革之后也不斷弱化,村級層面調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鄉鎮一級,鄉鎮一級主要通過司法所、派出所和辦進行專門調解,但是這些部門在調解的過程中,同樣也陷入困境,他們仍然會多次與村干部商談,了解事情的原委,并與村組干部一起開展對糾紛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調解而無判決的權力,當他們的調解作用失效時,事件才會走訴訟的程序,最終由法院判決。法院是糾紛的最后一道解決線,通過法院的判決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會輕而易舉地接受這類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遷引發的糾紛。僅只有法院判決才能保障村莊治理的連續性和平穩運轉時,法院才會受理。但是在基層社會,法院的判決與基層的實踐是錯位的,即法院的執行力得不到有效貫徹。真正能上升到鄉鎮一級的案例是不多的,通過法院判決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為了節約治理成本,鄉鎮一級會盡量將案件壓在村里,村在無正式治理支援的情況下,只能尋求各種擺平理順和“正式權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術。
總之,在糾紛調解過程中,“矛盾不出組不出村”的地方性規則成為鄉鎮一級“不作為”的幌子,鄉鎮一級擠壓村一級,而村一級就擠壓組一級。鄉村基礎發生了變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繼而引發出一系列問題。
3.糾紛調解的社會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莊的無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踐行的群眾路線對于糾紛的調解作用幾乎是微乎其微的,這是由于鄉村社會基礎發生變化,而直接導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鄉鎮一級將糾紛壓在村里,村干部“花錢買平安”的“權宜性治理”方式成為治理常態。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資源,他們通過“磨”和“纏”的方式,通過多次做工作的形式來實施治理。同時,他們也熱衷于運用各類非正式的權力技術與策略“擂”、“媒”、“示蠻”和“懷柔”關于“擂”、“媒”、“示蠻”和“懷柔”等治理技術和手段,吳毅在其編著的《小鎮喧囂――一個鄉鎮政治運作的演繹與闡釋》一書中對其有深刻的描繪。 以及“拔釘子”、“開口子”、“揭蓋子”和將問題懸置起來冷處理等“擺平術”“拔釘子”、“開口子”、“揭蓋子”和將問題懸置起來冷處理等是應星在《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一書中提出來的幾種“擺平術”。 ,其中的一些運作技術具有“不計成本、不惜代價”的非理性特點。國家為了節約治理成本,盡量將糾紛壓在村莊層面。村莊對案件處理則常常陷入循環調解的境地,當村莊對糾紛的調解無效,而鄉鎮一級又消極行政時,糾紛就只能在村莊內部打轉,簡約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層社會的實踐中就表征為一種復雜治理,這種治理需要動用大量鄉土社會的資源和規范,從而導致村莊治理呈現出高成本、復雜化和無序態勢。
從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實踐似乎是節約了國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國家利用最小的成本,達到最好的績效。但是,從鄉村社會內部來看,一旦簡約治理需要動員大量的資源,則這種治理方式實際上是復雜的。國家基礎性權力不斷滲入鄉村社會,國家治理成本就轉嫁給村莊,村莊承擔著一種較高的隱形治理成本。即便糾紛和矛盾在鄉村社會中得以解決,但這種矛盾也是經過了數次甚至是數百次的回合,由此產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資源的同時,只能被迫選擇各種擺平理順的手段,而這種治理實踐極易導致村莊結構混亂和治理的內卷化問題。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遷公司參與征地拆遷的分析
1.拆遷權的下放及村莊遭遇釘子戶。拆遷權位于鄉鎮一級,鄉鎮可以預留工作經費,有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隨著征地拆遷工作進展的難度加大及和諧拆遷口號的提出,再加上鄉鎮干部對村莊的“去熟悉性”而引發的對釘子戶的瞄不準現象,這導致鄉鎮直接將拆遷權下放到村一級。責任權下放,鄉鎮政府考慮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減少鄉鎮的治理成本,同時,也實現了風險的部分轉移。
責任主體的下放并沒有鄉鎮一級預想的那樣好。村莊一級囿于自身的事務繁多和治權的弱化,拆遷工作老是做不下來,涌現出越來越多的釘子戶。這樣,在具備權力的同時,村級承擔的義務也加大,村莊運轉出現超負荷態勢。村組干部自身在治理釘子戶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進拆遷公司。因為他們具有豐富的經驗,且精通各類“擺平術”。因此,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博弈就演變為與拆遷公司之間的博弈。
2.拆遷公司的“軟硬兼施”和符號暴力。拆遷公司被引入,實際上是政府在和諧拆遷壓力下將村莊的治理行為轉換為一種市場行為。拆遷公司的前身是勞務公司,經驗豐富。村民說,“他們常常是談到深更半夜,非得談,不談是不行的”,這種磨和纏的方式顯然讓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時間來應對,這顯然已經演變為一種軟暴力。同時,村干部看重的還有拆遷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說,“沒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實在沒有辦法了,就會請外面的人進來,混混能講狠話,幫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對于那些實在很難纏的人,講狠話和威脅是很管用的。據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紹,拆遷公司在市里有“”,他講的“”其實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這部分人很受拆遷公司或基層干部的歡迎。
村莊依賴拆遷公司展開對釘子戶的治理,這只是村莊應對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種策略,是村莊實現其行政和治理目標的一種重要手段。原本屬于基層治理范疇的征地拆遷在面臨釘子戶失效的情況下,激發出的一種集市場與行政于一體的半正式治理,而這種市場權力又將黑灰勢力裹挾其中,他們甚至介入到基層治理政治權力的談判范疇,成為一種隱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會后果:隱蔽治理與鄉村社會的“灰色化”。引入拆遷公司,是村莊在治權和治責雙重弱化的境況下采取的權宜之計,這種半正式治理的實踐是建立在重復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號的基礎之上。后稅費時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現在村民面前,而是隱蔽在制度和規范范疇中,呈現出一種隱退和監控的后臺景象,操控著鄉村的前臺。這是一種隱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遷公司成為混混隱藏其中的有效庇護所。而這樣的公司在基層社會遵循的是一種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邏輯。從國家治理層面而言,借用這樣的力量進行軟硬兼施,達到了治理釘子戶的目的。但是從鄉村社會的秩序與基礎方面來看,這種隱蔽治理打破了鄉土邏輯和地方性規范,挑戰著法律和政治原則,直接導致基層治理結構陷入灰色化境地。村莊利用拆遷公司的符號暴力開展對治理釘子戶,取得了短暫的治理效果,但是,從長遠來看,鄉村的基礎和建立其上的村莊治理將會徹底遭遇異化,進而村莊治權與治責就會更加弱化。同時,非正式權力溢出監督之外,這會對中國基層民主和基層法治建設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結論
黃宗智給我們描繪出一幅簡約治理有效性的圖景,但是這種半正式治理卻有極強的情境性。20世紀90年代之后,囿于村莊基礎發生了變化,半正式治理呈現出越來越不可行的發展態勢。在對糾紛調解及引進拆遷公司參與治理的行動邏輯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層社會引發的系列社會后果:
一是,基層治理的內卷化。糾紛調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術,造成村組干部權力的虛置和基層治理的乏力,簡約治理失效和更趨復雜化?;旎斓鹊胤椒欠▌萘η度氲交鶎又卫碇衼?,成為一種典型的隱蔽治理力量。隱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無效的一種表現,而在國家不及時介入或回避的情況下,隱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礎(鄉土性),而且還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礎(政治性和規則性)。因此,鄉村治理結構灰色化和內卷化更為明顯。
二是,基層民主的萎縮和法治根基的破壞。村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組”的壓力下,采用各種治理技術和治理策略,他們實踐的是一條策略主義的邏輯而不是治理的邏輯,這樣的策略性治理極易扭曲國家規則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問題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導致鄉村治理結構陷入灰色化境地。這樣,國家基層民主表達機制受到損害,國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蝕。
因此,鄉村社會的基礎發生了改變,半正式治理的基礎不存在。國家政策的“頂層設計”經過半正式治理環節后化為“村莊實踐”,直接造成了鄉村社會的復雜化和灰色化,進而導致國家基層政權合法性的喪失及鄉村治理和治權的混亂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僅“混混治村”成為鄉村社會的常態,更為嚴重的是當代中國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根基將永不存在。我們必須警惕這種現象,并推動國家基層民主法治社會的建設。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層社會遭遇的異化現象提醒我們,鄉村社會更需要國家正式權力的引導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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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治理;農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圖分類號]D4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國農民聚村而居,村與宗族始終是中國農村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 中國農村社會發展的轉型使得傳統宗族勢力重新找到了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和資源空間,宗族組織在農村開始活躍,對農村村民自治的實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一、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積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德育傳統對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農村宗族比較注重傳統道德教育,通過宗族文化這個載體,宗族道德被不斷傳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傳統道德,盡管其中不乏封建倫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許多傳統道德精華,對宣揚和保持優良傳統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肚房赘畽n案史料選編》中選錄的孔子宗族的族規家訓中,就規定“務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為圣裔”、“崇道重道,好禮德”〔1〕。山東淄博翟氏在總結該族歷史經驗時,提出“尊老、敬老、贍養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類把血脈相連的親緣丟掉,那么罪惡便會瘋長;如果人們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記,那么世間便失卻了真情?!薄?〕在長達兩千余年的封建社會中,農村宗族宗法關系一直與基層政權并存,農村宗族承擔著一定的組織、協調、教化和救助的義務,維系了農村社會的秩序和穩定。時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內化下的傳統道德仍然是維系農村社會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礎,在解決農村社會矛盾和糾紛方面發揮著很好的調解功能。實踐證明,現代文化與傳統宗族文化經過適度整合可以統一, 其功能可以促進當代鄉村社會的和諧。
(二)農村宗族力量對基層行政權力的制衡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進程
馬克思曾經提出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社會收回國家這三種防止國家權力蛻變的途徑,村民自治就是社會參與國家,社會制約國家和社會收回國家的重要表現形式?!?〕隨著國家制度安排的多樣化,村莊內部的公共事務由國家嚴密管控變成了村莊社會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形成了國家與社會的分權。在農村,村民會認為村委會背后有鄉鎮政權的支持,他們往往會在認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時尋求宗族力量的幫助,宗族力量無形中成為制約基層行政權力的一種獨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村委會選舉的競爭性和選舉的公正性,影響了鄉村政治民主化的進程。①借助宗族這種隱性的形式,農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表達共同體,參與鄉村政治,悄然改變了農民對政治的冷漠觀望,逐漸由動員性政治參與向自覺性政治參與轉變,推動了村民自治的發展和鄉村民主化進程。
(三)農村宗族力量與國家行政權的博弈促進了新型治理權威的形成
農村社會一般并存著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政權威和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族權威,并隨國家法律、政策的變化而消長。改革開放之后,隨著村民自治的普遍推行,國家行政權的觸角開始從農村抽離,由于村民自治組織的功能比較單一,其利益價值取向和村民的實際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它更強調依法治理?!?〕而廣大農村仍然是一個熟人社會②,鄉親間的關系讓人們依賴彼此,更加注重一個“情”字,人們會認為宗族權威本土化一些,基層政權和村民自治組織權威與宗族權威博弈的結果是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農村村落權威,這種權威既是依據父系血緣關系而形成的宗族觀念,同時也是基于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威而形成。它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是倫理道德規范之治和國家法律之治的結合,著名學者諾斯指出,歷史實踐證明:一個國家的現代化必須要以其本身的傳統作為歷史的起點,否則結果就會是四處碰壁,頭破血流。這種新型村落權威的形成發展體現了現代化進程中對歷史傳統的揚棄。
二、基層社會治理中農村宗族對村民自治的消極影響
(一)農村宗族族規形成了與國家法制的緊張狀態
農村宗族以族規宗法替代法律,形成了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緊張沖突。宗族“人治”主導下的族規制度規范過分強調族規家法的重要性,強化同一宗族對本族的文化認同感,這種狹隘的宗族思想與現代社會所要求的法治相差甚遠,損害了法律的規范性。從族規所涉及到的內容上來看,有些族規存在明顯與國家法律的抵觸之處,如林氏族規第十條規定,凡是有族人做事不端,違反了族規祖訓者,交予公祠審議后,才可以交由政府機關處置。〔5〕違規者一般會受到訓斥,罰款,嚴重者將會受到身體上的懲罰。有些強大的宗族勢力依仗著“家大族大”稱霸一方,對國家的法律政策視而不見,甚至運用暴力抵制正常執法。此外,農村宗族力量對農村集體械斗的影響由來已久,宗族常常成為農村集體械斗的主導性力量。宗族族規文化所傳遞出來的精神與公共權力所要求的民主、平等格格不入,抑制了鄉村社會競爭精神的成長。
(二)農村宗族力量影響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
農村村民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地域關系為基礎構成了他們日常的生活范圍和生產關系,形成 “熟人社會”亦或“半熟人社會”,這也是宗族力量的存在基礎。隨著我國基層民主的推進,農村宗族力量不可避免和村民自治權的行使產生了碰撞和沖突,宗族力量從某種程度上排斥了法治社會的形成,阻礙了村民自治權的行使。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主選舉,選出具有一定威望和凝聚力的村民委員會對于村民自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宗族力量強大的一些村落,農民希望選舉時“自家人”和“本房人”能夠當選,村委會的選舉實際上演變為各大宗族勢力謀求本宗族利益的舞臺。它以犧牲沒有強大宗族勢力可以依靠的小戶村民的利益來換取部分村民所謂的公平,形成大族壟斷的局面,造成了村民自治組織職能弱化甚至異化。
(三)農村宗族文化的傳播抑制了現代農民的培育
農村宗族力量的復興使多子多福的生育觀、宗法裙帶關系網、臣民意識等帶有封建文化印記的落后思想意識得以形成和蔓延,宗族“不僅使社會內部缺乏有機的聯系方式和變革因素,而且使社會在與外界的聯系中傾向于封閉和保守”〔6〕,村民人格獨立性與創造性被壓抑,創新意識和進取精神缺乏,與現代社會對公民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利于現代農民的培養。我國是農業大國,8億多農民的現代化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面臨的嚴峻課題。不僅要使他們在經濟生活上得到改善,而且要使他們在思想觀念、價值取向、心理結構、思維方式上也要走向現代化。
三、基層社會治理中規制農村宗族促進村民自治的對策
(一)在法治框架內合理整合農村宗族力量
農村宗族力量的發展和存在與現代法治要求有背離之處,應將族規宗法納入到社會規范體系和道德準則中來,確保族規宗法和國家法律政策在同一個規范體系中,在吸收族規宗法中傳統精華的同時,逐步消解與國家法律沖突的部分,使德治和法治在農村基層以恰當的方式結合。當前鄉村社會的選舉為宗族力量參與農村公共事務管理提供了一個合法入口和現實平臺。在農村基層選舉以及治理整合中,要在國家法律規則范圍內,將宗族力量整合改造到國家政治體系中,使其在法治框架內參與農村社會公共權力角逐。
(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村民自治作為一種農村治理的制度設計與安排,其發展水平取決于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農村的推行使得農村生產呈多樣化發展,村民與村委會的利益關聯弱化,村委會對農民收入影響微乎其微。在市場條件下,只有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才能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利益關聯也才會隨之增多,村民參與村民自治的政治熱情才能增高。另一方面,只有集體經濟發展了,宗族力量的經濟職能才可能弱化甚至分化,村民參與基層民主才能更為理性,較少受宗族力量的影響,現代民主法治的土壤才可能逐步形成,從而有利于村民自治的深入發展。
(三)要加強農村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設
首先,要修訂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村支兩委的職能劃分,當兩者的職能權限不明確,出現了重合或者職能管理空白,國家法律政策就難以在鄉村落實。要修改村委會選舉中的委托投票制度,明確禁止全權委托,并就“近親屬”的范圍作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村務監督機構對村委會的監督權,完善對侵害村民自治權的法律責任。其次,要建立維護村民自治權的司法救濟制度。目前, 村民自治權運行中的經濟糾紛、選民資格糾紛、政治權利問題(如賄選)等均未納入司法保護范疇,司法保護的缺失損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再次,要對農村宗族問題專項立法。宗族問題不能簡單地依靠行政手段和外部強制加以消除,只有持續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治建設,讓科學、民主、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宗族力量才會喪失生存的空間。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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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據對中部某縣26個村委會選舉的調查,很多村為了讓各自參與競選的宗族候選人成功獲選,宗族之間都進行了比較激烈的宣傳活動。不少大宗族的候選人在關注自身競選的同時,也更為關注競選對手和選舉主持者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選舉的透明度、公正度。
② 盡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進城務工,農民在城鄉之間大規模的流動,在城鎮化過程中,大批農村村落被消解,但從整體來看,農村社會仍然是熟人社會。
[收稿日期]2014 ― 12 ― 15
關鍵詞:民生;社區建設;社區社會組織
隨著我國社會體制改革的有力推進,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推動下,社會組織將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而作為社會組織重要組成部分的社區社會組織,也將會伴隨著我國社區建設的整體進程而進入一個快速、規范的發展階段,特別是在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以其自身特有的組織特性與優勢將在服務基層民生建設中發揮重要的支撐作用。
一、解決基層民生問題需要發展社區社會組織
近年來,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黨的十也強調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1](P.15)可以說,解決好民生問題已成為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的一個關鍵議題。在我國,民生問題具有比較突出的復雜性,而且由于一些歷史與現實因素的影響,我國民生問題還存在結構性矛盾,不僅每個民生問題內部之間存在結構性矛盾,而且各個民生問題之間也存在結構性矛盾,而化解這些復雜的結構性矛盾,需要政府、市場、社會多方面力量進行聯動,需要系統的制度安排來進行保障。毋庸置疑,政府是解決民生問題的主導力量,然而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在一些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的背景下,推進民生領域中的一些關鍵環節改革迫切需要進一步厘清政府、市場、社會三者之間的邊界和關系。根據已有經驗與理論,為了避免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失靈”,在現代民生建設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支撐作用,需要充分調動各類社會組織以及公眾力量的積極性,促進民生建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機結合,最大限度地增進民生建設的活力與動力。
一定程度上說,民生問題的重點與難點都在基層。如在城市,隨著“單位人”向“社區人”的轉變,大量的涉及基本民生的事務都要在社區進行辦理與解決,而且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流動人口將進入城市社區生活,公共服務的重心必然下移,這對當下的社區治理及基本公共服務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與課題?;鶎由鐓^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基礎,它對社會動態的反映尤為敏感、對社會服務的需求也更為直接??梢哉f,解決好基層民生問題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存保障與生活質量,而且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對于保障和改善基層民生來說,僅靠基層政府的力量是不夠的,特別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的不斷變化,滿足社區居民多層次、多樣化的社會需求需要社區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
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不僅是社區社會組織自身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而且也是新形勢下不斷開拓基層民生服務新格局的題中之義。社區社會組織一般具有志愿性、非營利性、公益性、民間性、社區性等特質,這些特質不僅養成了該類組織的“性格”、形塑了該類組織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助于規避政府、市場在基層民生服務中的一些“失靈”風險??梢哉f,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建設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為在社區里,改善基層民生的相關領域與內容,一般與社區社會組織的宗旨、目標、活動內容等相互呼應。也可以說,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是其實現自身組織訴求的使然。社區社會組織通過關注民生、參與民生、服務民生,不僅能夠實現其組織的自身價值,而且也能夠擴大組織的影響力、提高組織的美譽度,從而提升組織的生存與發展空間、樹立組織的良好社會形象。
隨著現代公共管理創新的不斷推進,民生服務的格局與方式也需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保障和改善基層民生過程中,社區社會組織作為一種重要的建構力量正在影響著基層民生服務新格局的生成。在實踐中,它已成為優化現有民生服務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社區社會組織一般都是由居民自愿組成,并根據社區居民實際需求而建立的,在服務民生過程中具有更為突出的實效性、針對性及靈活性,對居民多樣化的社會需求能夠做出迅速回應。大體來說,在推動和諧社區建設過程中,社區社會組織可以在居家養老、文化教育、衛生醫療、公益慈善等方面提供形式多樣的便利服務,而且有些社區社會組織由于擁有“專業”的人才隊伍,在服務基層民生中還能夠為特殊人群提供更為及時、貼心的“專業”服務。在基層社區,隨著政府轉變職能工作的推進,政府可以把一些轉移出的具體公共服務工作交給一些有能力、有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這樣做不僅能夠有效緩解民生服務壓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而且也能夠增強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能力。
在積極推進“社區社團人”建設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在服務民生中的社會協同效應將會得以充分顯現。社區社會組織來自民間,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在聯絡社區各方力量,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社區建設上具有一定的組織優勢,而且通過有組織的參與活動、表達民意訴求,還能夠有效地整合社區資源、協調社區內各組織之間關系、提高社區公共議事能力??梢哉f,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也是充分尊重人民群眾首創精神、堅持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通過積極參與基層民生建設,社區社會組織凝聚居民的紐帶作用將得以進一步提升,美麗社區建設的主體作用也將得以進一步彰顯。
從整體來看,雖然在一些地方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作用已得到了充分發揮,然而,與社會建設的總體要求相比、與社區居民不斷增長的多樣化需求相比,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民生建設還面臨著一定的不足與挑戰。從社區社會組織自身來看,主要有: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還不夠完善;組織內部制度化建設還不夠健全等等。從政府的培育與扶持來看,主要有:社區社會組織的數量還無法滿足現代社區治理實踐的需求,沒有形成規?;簧鐓^社會組織的種類還比較單一,活動內容有限;政府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規范化管理還有待提高等等。從社會認知來看,主要有:整個社會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認知度還不高;一些地方、部門、組織機構對社區社會組織的功能與作用的認識還不夠等等。
二、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幾點思考
(一)更新理念、高度重視社區社會組織在服務基層民生中的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社會建設的大力開展,在社區建設的生動實踐中,社區社會組織在滿足民生多樣化需求、提升基層民生保障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在培育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績與成效。然而,在有些地方和部門,特別是一些基層組織機構,對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能力與功效還持有懷疑態度,思想保守、認識不足已嚴重影響了社區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為此,在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背景下,要不斷強化民生思維,樹立治理理念,激發社會活力,重視社區社會組織在社會建設、社區治理、改善民生中的支撐作用,營造有利于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社會氛圍,努力形成社區社會組織助力解決基層民生問題的社會共識。在基層實踐中,政府相關部門要不斷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善于運用社會發展理論的相關成果,在現代社會治理理論的關照下,積極“推動社會組織參與協同治理”,[2](P.13)緊密結合我國基層實際,開拓創新,努力地在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理論上、制度上、實踐上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健全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長效機制
為了確保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有序開展,建立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的規范化制度安排顯得尤為迫切,為此,可以適時建立以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協調的工作機制,創造性利用已有孵化、培育社會組織機構的人員對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工作進行日常指導與管理;可以通過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建立并完善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的培育――支持――監管――評估――獎勵政策體系,做到有組織機構管理、有專人負責、有規范制度、有監督機制、有保障措施、有宣傳渠道。當前,針對社區社會組織培育與發展的實際,要不斷加強社區社會組織的規范管理,不斷完善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管理制度,為社區社會組織服務民生創造良好制度環境。社區社會組織也要不斷加強內部治理,通過規范化的組織建設,不斷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通過輿論宣傳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和措施,積極引導、鼓勵社區社會組織關注民生、參與民生建設,對在助力解決民生問題過程中有突出表現的社區社會組織要給予適當的物質或精神獎勵。通過建立規范化的保障措施,利用政府公共資源帶動各類社會資源,為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基層民生提供場所、設施、平臺、資金等方面的幫助與支持。總之,通過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的社區社會組織參與民生建設的體制與機制,將有利于調動社區內各方力量,以此形成有效改善基層民生的合力。
(三)要著力培育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基層民生建設
為了更好地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全面參與民生服務,針對當前社區建設、改善基層民生的實際,要著力重點培育和鼓勵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民生建設,這不僅因為在當下社區建設中,這兩類組織開展活動的內容是基層民生建設所急需的,而且還因為這兩類組織開展的活動具有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應。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通過在社區開展民生服務,不僅能夠有效地擴大其組織的社會影響,而且還能夠增進社區居民對整個社區社會組織的了解與認知,從而為社區社會組織全面參與基層民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為此,在保障和改善基層民生過程中,要不斷加大對服務類、公益慈善類社區社會組織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籌集資金上的支持力度,如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方面要給予適當傾斜。通過建立培訓機制,不斷提高這兩類社區社會組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專業化、職業化帶動組織的整體發展,以此進一步提升其服務民生水平。要不斷加強專業社工和志愿者隊伍建設,通過專業社工來幫助和指導這兩類組織參與基層民生項目,通過志愿者來充實組織力量、擴大社區參與。在實踐中,要善于總結這兩類社區社會組織在服務民生建設中所積累的經驗,對于具有較好示范性效益的做法、模式要適當地進行復制與推廣。
參考文獻:
關鍵詞村民自治民主國家市民社會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边@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比齻€“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村滲透和國家與鄉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雖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上發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稗r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鎮,在鄉鎮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識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來規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钡撬麄兊难芯恳膊]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鄧正來這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稅、屠宰稅、三提五統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的力量。
其三,村級集體資產、農村財政體制等因素。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著眼于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著眼于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新概念。司法行政機關擔負的法律宣傳教育、法律服務、法律保障三大職能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務工作、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以及社區矯正工作等是保障基層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工作中責任重大,義不容辭。
作為一名科長,我認為做好基層行政工作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愛崗敬業的工作態度
司法所面向群眾,貼近基層,工作瑣碎繁雜,必須具備愛崗敬業的工作態度,才能做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近年來,周口店鎮改革發展不斷加快,隨之引發的矛盾日益復雜、頻繁。為妥善解決好各類矛盾糾紛,必須本著維護團結穩定的大局,對黨和人民負責、對事業負責、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負責的態度和精神,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為黨委、政府分憂,為群眾解決問題。
二是扎實過硬的基本功
作為一名司法所長,沒有一身扎實的基本功是很難勝任的。為此,必須抓緊一切可以利用的時間進行學習,通過幾年的努力我順利地拿到法律本科的文憑。
回顧這幾年的學習經歷,我深深覺得,學習意義已超出了學習的本身,這何嘗又不是對自己意志的一種磨練呢?使我在磨練中練就了我一身扎實的基本功,使我在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我憑著較為扎實的基本功,愛崗敬業的工作態度,樸實的工作作風,在自己平凡的崗位上努力工作,贏得了黨委、政府的好評,人民群眾的贊譽。
第一、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及時排查化解基層單位矛盾糾紛
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協調的自治性活動,是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初始階段、解決在基層單位的有效手段。當前,我市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一個意見”、“兩個規定”和省市有關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文件精神,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要繼續抓好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鞏固加強農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推進企事業單位、原創: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力爭做到人群集中的地方,有化解矛盾糾紛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調解工作。要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堅持任職條件,選好配齊調解員。推行調解員持證上崗、首席調解員制度。要總結人民調解庭和調解小分隊建設及開展工作的經驗,適應人民調解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要求,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規范化水平。要加強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在積極調解傳統的常見性、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對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對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群體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調處功能、法制宣傳教育功能、矛盾糾紛預防功能和信息報告功能。要積極介入諸如因城市拆遷、農村征地、企業改制、民工工資等引發的、重大事件的調處,全力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單位。要通過提高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和協議履行率,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第二、加大基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
基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工作。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要抓好社區民主法治建設,繼續推進“法律進社區”工作,落實“五個一”要求。要大力開展憲法以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有直接指導意義和密切關系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要加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能力和水平。要抓好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基地建設,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青少年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要做好行政復議、申訴等合法解決糾紛方法的宣傳工作,使群眾了解、掌握和選擇正確的訴求表達方式,預防和減少群體上訪、進京上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
第三,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導公民和法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能夠有力促進矛盾糾紛的正確及時解決。要進一步規范和拓展法律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公民和法人處理各類糾紛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實現法律服務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努力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促進各類矛盾糾紛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積極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方便居民的法律服務需求;引導基層法律工作者為農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要繼續做好“建網、擴面、提質、解熱”的工作。“建網”就是要按照“三有”標準抓好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向街道(鄉鎮)、農村(社區)延伸,形成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擴面”就是要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使更多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法律援助,以此解決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請律師難、打官司難的問題。“提質”就是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制度,以此促進法律援助工作者提高職業道德素質,提供優質服務,保證辦案質量,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工作效率取得最好的社會效益,為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發揮重要的作用。“解熱”就是要緊緊圍繞中心工作,著重解決諸如民工請求支付工資等社會熱點問題。
第四、認真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努力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減少重新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安置幫教實體的整頓、認證、管理工作,促進安置幫教實體的發展,擴大安置就業能力。要積極扶持建立過渡性安置基地。要加快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強化對刑釋解教人員的銜接管控工作。要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流散社會、不落戶和人戶分離等問題的解決和對“三假人員”(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的查找,最大限度地減少脫管漏管。要加強協調,拓寬安置幫教渠道,積極引導、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并做好對刑釋解教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第五、大力加強司法所建設,完善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鄉鎮、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的基層單位,擔負著指導人民調解、安置幫教、開展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法定職責。當前在司法所建設上要全面落實幾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各鄉鎮街道全部成立司法所;二是司法所所長由副科級干部擔任;三是司法所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其中政法專項編制要專編專用;四是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五是解決司法所的辦公場所和其他經費保障問題。
第六,加強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加大對不穩定因素的監管力度
二十年來,在司法局的指導與支持下,我司法行政機關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執行歷次司法局處長會議精神,緊緊圍繞黨委中心工作,堅持“四個服務”的指導思想,全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搞好司法所建設,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為我的社會穩定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保障經濟建設方面,律事務所、公證處和法律服務所全面配合,協同作戰,展開了全方位的服務、工作,調處了大量的經濟糾紛,促進了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通過二十年的不斷實踐,做出了令社會各界滿意的司法行政工作業績。
二十年來,在不斷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我法律服務工作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機構日趨健全,人員素質日益提高,法律服務工作領域不斷拓展。據統計,在過去的二十年中,全律共各類案件11000件;公證部門共受理各類公證5577件;基層法律服務所共辦理法律服務23000件。通過法律服務,為企事業單位、個人避免和挽回了大量的經濟損失。法律服務工作在我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基層社會安定,推進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二十多年來,我人民調解工作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認真研究和掌握各類民間糾紛變化的特點和規律,狠抓預防民間糾紛激化為刑事案件的工作,從而鞏固了社會治安的第一道防線,經過不斷地實踐,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形成一套較完整的工作制度。目前,全各農牧已配有36名司法助理員,有人民調解委員會196個,調解人員570名,每年調解各類民間糾紛約1100件,調解成功率達95%。
法制宣傳教育是我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以后,始終把法制宣傳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對待。經過努力,目前我已初步形成了一個多渠道、多層次、多手段、齊抓共管的法制宣傳教育格局。自年至年在全范圍內開展了第一個五年普及法律常識的教育活動后,全掀起了幾萬名干部群眾學法用法的熱潮。年底以來,全已完成了“十二法一條例”的學習任務,從年開始的以普及專業法為重點的“二五”普法活動,又在全范圍內深入開展,年我召開了第四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議,傳達了第四次法制宣傳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回顧了“二五”普法工作,部署了“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務。司法行政機關從依法治理“三大工程”入手,造輿論、抓重點、打基礎、樹樣板,全面推進了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從“一五”、“二五”到“三五”普法司法行政機關堅持抓規劃、計劃的制定落實,使每個時期普法工作按年度、季度有序進行;抓普法骨干培訓工作,突出解決授課和解釋法律條文問題;抓普法教材落實工作,基本做到干部人手一套;抓經費落實,保證法制宣傳需要,平均每個單位都在萬元以上。據不完全統計,在全7.67萬人的普法對象中,已有7.5萬人參加了學習,占應學人數的95.1%,絕大多數領導干部和人民群眾取得了普法合格證。通過普法教育,不僅推動了我經濟建設,而且推動了精神文明建設,維護了安定結的局面,為順利完成“四五”普法的依法治理工作任務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年至年涌現出級普法先進單位12個,級普法先進個人14名,級先進普法辦公室4個,級普法先進工作者3名。原188司法辦公室主任石煥雨同志在“二五”普法教育工作中,被評為“全國普法先進個人”,在“三五”普法教育中,他又一次被評為“全國普法先進個人”。
我基層司法所建立后,把調解各種糾紛的任務承擔了起來,而且在執法、用法、學法上給企業的領導出主意、想辦法,協助其依法辦事,受到了各級領導的贊賞。
二十年來,我司法行政機關始終把基層工作放在首位,樹立基層就是基礎的指導思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處于第一道防線,司法行政機關堅持以防為主、調防結合,分析研究新形勢下民間糾紛發生和發展的規律,掌握基層各種不安定因素,突出抓了預防糾紛激化工作,維護了基層社會穩定。據統計,全礦司法所已發展到12個,法律工作者54名。其中參加本科法律專業學習的有32人,共調解經濟糾紛10592件,協辦公證2800件,民事7600件,寫作法律文書16780份,每年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單位160家。
社會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挑戰 經過多年的探索實踐,我國已經初步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工作格局, 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管理工作面臨著更加錯綜復雜的形勢、更加嚴峻繁重的任務、各種難以預料的困難和挑戰。與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的要求相比,社會管理工作客觀上存在著諸多不太適應的地方。
(一)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引發的社會心理失衡現象日益突出
如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攻堅階段,下一步改革的難度越來越大,因改革引發的社會不滿情緒正在不斷蔓延。首先,勞動要素在社會財富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明顯偏低,引發了占勞動就業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勞動者對社會的不滿。不合理收入分配方式造成的收入差距日益擴大已經成為人們對社會不滿的重要因素;其次,資源配置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方式導致人們利益直接受損的現象引發了人們對社會的嚴重不滿,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導致一部分職工分流下崗甚至權益受損,引發了下崗分流職工及其家庭對社會的不滿;第三,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國外市場變化對國內企業經營的影響日益擴大,由此可能引發員工權益受損和大規模失業等社會問題, 從而引發社會不滿甚至釀成事端;等等。總之,種種對社會不滿的因素匯聚在一起,很容易造成社會心理失衡進而影響社會安全穩定。因此,如何切實保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逐步理順各種利益關系,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奮斗目標,是社會管理工作必須研究的新課題。
(二)社會結構調整滯后于經濟結構變化帶來的社會不適日益明顯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重要指標表明,社會結構指標整體滯后于經濟結構大約15 年,中國的就業結構要達到工業化中期水平還需要25 年時間,消費結構要達到工業化中期水平需要9~16 年時間①。社會結構滯后于經濟結構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社會的不適應,這主要表現在:首先,經濟主體日益多元化,對不同經濟主體的監管難度明顯增大;其次,社會組織方式多樣化,社會組織的管理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第三,社會弱勢群體在就業市場中處于不利地位,合法權益經常受到傷害;第四,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負擔過重,成為人們抱怨社會的重要導火索;第五,中國社會建設水平滯后, 社會安全保障水平低,人們對社會的總體滿意度低。因此,如何適應經濟主體多元化的形勢,加快我國社會結構調整,提升社會安全保障水平,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社會管理工作必須破解的重大難題。
(三)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貧富差距繼續拉大引發的社會分化正在突顯
首先,中國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貧富差別、城鄉差別、行業差別、地區差別持續拉大,已經接近甚至超過了社會的可忍受范圍。其次,我國社會分層結構開始出現剛性化和固化的趨勢,體力勞動者與非體力勞動者、管理者與非管理者日益“分殊”,貧困階層和富裕階層的社會地位出現了代際傳遞和固定化跡象。第三,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亂進一步降低了人們對現行社會分層結構的認同度② ,人們對上層精英群體所擁有的財富、權力和聲望的合法性或正當性存在著強烈的質疑。因此,如何調整好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促進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社會整合,是社會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挑戰。
(四)快速推進的城市化與滯后的社會管理導致的社會失序正在增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化率已經從1978 年的18% 提高到2009 年的46% 左右, 總計有超過4億人口進入城市就業生活。未來20~30 年內,估計我國還會有5億左右的人口進入城市就業生活,這給城市和農村的社會管理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焖偻七M的城市化與滯后的社會管理結合在一起,造成大量“城市病”和農村社會問題的涌現。首先由于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等現實原因,使得農民工很難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務,難以參與城市公共生活;第二,城市化進程產生了一個因失業、下崗、患病、殘疾、孤寡等原因而形成的城市貧困群體;第三,城市化進程中的舊城改造和開發建設涉及眾多主體的利益格局調整、原有居民的安置補償等,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第四,城市中存在著不少因心理疾患而導致的自殺現象;第五,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和兒童群體普遍缺乏安全感,生活質量低下;第六,大多數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因此,如何適應快速城市化的需要,適時調整完善包括戶籍管理、社會保障等在內的社會政策, 切實加強城鄉基層服務管理,是社會管理工作無法回避的難題。
(五)高度流動性社會引發的社會風險日益擴大
據統計,全國有約2億多人口處于流動狀態,有300 萬外國人在中國長期居住生活。中國社會正在由一個低度流動性的社會演變成一個高度流動性的社會① , 各種跡象表明,中國正在進入一個高風險社會,各種社會風險都因流動性的增加而放大。因此, 如何更好地認識和把握高度流動性社會的規律,更加充分地認識和控制現代社會的各種風險,創造出更有適應性、更具靈活性的現代社會動態管理模式,是社會管理工作必須面臨的艱巨挑戰。
(六)信息化社會對傳統社會管理方式構成了挑戰
信息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與普及,既讓中國人民分享了信息技術帶給人類的福祉, 也讓我們進入到一個充滿著不安全感的社會。目前全國有4億多網民,7億多手機用戶, 一方面,“數字鴻溝”把能夠接近和使用信息通訊技術的人和不能接近與使用信息通訊技術的人分隔開來;另一方面,由于網絡空間特有的身體缺場、匿名性、符號性、隨意性等特點,給人類帶來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特別是新型信息技術犯罪進一步擴大了人類的不安全感。同時,信息化社會下的網絡民意表達更加暢通,網絡民間輿論頃刻間便可能催生公民的集體行動。因此,如何更好地運用信息技術并駕馭好信息技術,使信息技術更好地造福于我國人民并盡量控制住信息技術帶來的風險,這是信息化社會給社會管理工作提出的無法回避的新挑戰。
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思路 中央已經明確提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扎扎實實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創新社會管理是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安全穩定領域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舉措。要努力構建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相適應的、符合現代社會管理要求的工作格局,就必須遵循“更新理念,擴容職責,調整機構,健全機制,夯實基礎,突出保障,完善政策,法律支撐”的基本思路。
(一)更新理念
就是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清醒地認識到社會問題特別是社會矛盾多發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積極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主體作用,不斷拓寬社會管理的工作領域,不斷擴大社會管理的社會參與。
(二)擴容職責
就是要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對社會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把協調社會關系, 規范社會行為,開展社會動員,提供社會服務,化解社會矛盾,疏導社會心理,加強治安防控,打擊預防犯罪,應對社會風險,維持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維護人民權益, 促進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推進平安建設,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為社會管理的基本職責。
(三)調整機構
就是要根據社會管理新的職責要求,按照大部制的改革方向,對各級現有的負責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相關機構進行適度整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暢通、力量整合”的社會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
(四)健全機制
就是要不斷創新社會管理的方法、手段、途徑、載體和措施,充分調動黨委政府各部門、群團組織、軍隊、事業單位、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及人民群眾等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五)夯實基礎
就是要主動適應社會管理“基礎在基層,基層是基礎”的要求,主動搭建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平臺,積極推動基層社會管理工作向社區(村)延伸,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強化基礎工作,進一步做大做強做實基層,努力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社會服務管理的基礎平臺。
(六)突出保障
就是要按照社會管理承擔的職責任務,科學合理地確定開展社會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物資和技術裝備,并把上述開支統一列為社會管理專項經費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各級特別是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經費隨著地方財力的增長而逐年增長。進一步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社會管理工作經費的轉移支付力度。
(七)完善政策
就是要針對當前社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加強調查研究,逐步調整不適應當前社會管理需要,不符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要求的社會政策。進一步完善各項社會政策, 努力縮小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步縮小貧富差距。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社會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
(八)法律支撐
就是要認真總結社會管理的實踐經驗,科學把握經濟社會發展對社會管理提出的新要求。通過一定的程序把黨關于社會管理的意志轉化為國家的正式法律,用國家立法的形式對社會管理的地位、方針、原則、目標、任務、職責、權力、體制、機構、機制、平臺、考核、保障、懲處等明確下來,用法律規范為社會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撐。
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對策建議 創新社會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有計劃地、分步驟地穩步推進,下面提五點具體建議:
一)整合社會管理工作機構
新形勢的發展變化,要求各級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其工作機構必須能夠更加有效地整合、協調有關社會安全穩定和社會管理的各類資源,以不斷地減少和消除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諸多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形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整體合力。這就需要我們對各級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其工作機構實現高度統合, 對現有的與社會安全穩定、社會管理相關的機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合并。從中央開始,?。ㄖ陛犑?、自治區)、市、縣(區)、鄉鎮(街道)都要對相關機構進行整合,通過機構調整把目前分散的力量更好地整合起來,形成一個強有力的“拳頭”。
要明確地把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開展社會動員,提供社會服務,化解社會矛盾,疏導社會心理,加強治安防控,打擊預防犯罪,應對社會風險,維持社會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維護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推進平安建設,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等工作職能明確賦予新的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工作機構??紤]到社會管理工作對象的多樣性、工作職責的豐富性及工作職能與機構名稱的統一要求,可以考慮將新設立的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命名為“社會管理委員會”。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職能,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下設若干專項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推進重點行業、重要系統、重點領域、重要地區的安全穩定工作。
(二)完善社會管理工作機制
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工作。要不斷完善社會管理的各項工作機制,進一步發揮好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社會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作用,真正實現齊抓共管。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評比等制度,進一步加大社會管理工作的考核獎懲、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力度。要進一步健全“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等制度,更加有效地整合基層社會管理資源,充分發揮基層黨政組織、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等的作用,努力實現政府行政管理、社區自治管理和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的有機結合,形成社會管理的強大合力。
要從人、財、物等各個方面進一步加大對社會管理的保障力度,進一步加大對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轉移支付和以獎代補力度,確保各級社會管理工作機構有人辦事,有錢辦事,能辦成事。要進一步完善志愿服務、適當補償、市場購買、舉報獎勵等制度,進一步拓展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渠道和途徑,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社會管理中的主體作用,積極推動群防群治工作的社會化、市場化和職業化。要進一步完善網格化服務管理模式,有針對性地做好社區服務管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兩新組織服務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服務管理、外籍人員服務管理、刑釋解教人員幫教服務管理等,不斷滿足不同社會群體的服務需求,努力擴大社會管理的覆蓋面。
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健全覆蓋更加廣泛、環節更加合理、上下更加暢通、傳遞更加便捷、反應更加靈敏、處置更加高效的社會管理信息情報網絡,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動態性的情報信息匯集和分析機制,努力獲取深層次、預警性的社會信息,加強對社會輿情的綜合分析和研判。要對各類影響社會治安和安全穩定的信息情報和安全隱患作出更加及時的分析判斷和決策部署,以更加統一更加權威的指令來指導基層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提前防范和高效處置。要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訴求表達機制,完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出臺前的風險評估機制,統籌兼顧不同方面群體的利益訴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要全面實現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推動調解領域和調解網絡的不斷延伸,推動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要建立健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的長效工作機制,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三)建設社會管理工作平臺
各級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政策與決策協調平臺、信息溝通平臺、指導督查平臺和執行實施平臺,從不同層次推動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深層次因素的逐步解決,為經濟社會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國家長治久安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中央及?。ㄖ陛犑?、自治區)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主要側重于法律政策與決策協調平臺的建設。要積極主動地研究分析社會管理的全局性、方向性、根本性、戰略性問題,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體制和社會政策的調整完善,為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政策、組織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各部門出臺政策、重大決策時要充分聽取同級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認真做好安全穩定方面的風險評估工作。通過法律完善和政策調整來推動地區、城鄉協調發展,不斷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人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市、縣(區)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主要側重于信息交流、決策協調、指導督查等平臺的建設。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本地區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社會管理信息交流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面、上下暢通、傳遞快捷、反應迅速的信息情報網絡,為上級各項工作的落實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要主動積極地協調好同級各部門的政策決策,形成社會管理政策的整體合力。要進一步強化對屬地社會管理的指導、督查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大社會管理的考核力度,努力消除本地區的不安全不穩定因素,努力減少本地區的社會矛盾糾紛,努力確保本地區的安全穩定大局。
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主要加強社會管理執行實施平臺的建設。進一步強化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的職能,配齊配強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要在鄉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的領導下,由鄉鎮(街道)社會管理委員會牽頭,建設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中心,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將矛盾排查調處、維護社會穩定、社會治安防控、推進平安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各項工作納入這一平臺,將治安志愿者、保安員、(流動)人口管理員與信息員等納入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中心統一指揮,整合優化基層管理資源和力量,增加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人、財、物等資源,豐富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手段方法,實現各有關部門信息資源共享,協作聯動,實行矛盾聯調、治安聯防、工作聯動、問題聯治、平安聯創。
積極主動地將社會管理工作不斷向社區、農村、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網絡社會等延伸,不斷拓展社會管理的工作平臺。大力加強社區、農村兩委班子建設和社工隊伍建設,根據實際情況在基層城市社區、農村社區、組織單位、企業經營單位及廠礦林區中建設社會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或社會管理工作站。積極整合、依靠社區、農村、企事業單位、兩新組織等的積極力量,承擔起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和社會治安防控等工作,切實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工作。
(四)抓緊研究調整社會政策
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政策主要包括就業鼓勵及扶持政策、收入調整政策、稅收政策、社會保障政策、教育政策、衛生政策、住房政策、戶籍政策、社區發展政策等等。為更好地應對各類社會風險,要加強不同社會政策的協調,積極推行發展型、整體性社會政策。當前要重點加強勞動力就業培訓,努力創造更多就業或創業機會,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工作力度,為勞動者提供及時有效的勞動保護,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在收入調整方面,要逐步提升勞動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切實提高普通勞動力的工資水平,逐步縮小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下決心杜絕收入分配中的“同工不同酬”等不合理現象。在稅收政策方面,要逐步調整我國的稅收結構,適當降低各類納稅主體的稅負水平,促進各類經濟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進一步改善職工生產勞動條件,努力實現安全生產,不斷提高職工的工資福利水平。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先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逐步提高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覆蓋率。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救助政策,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的社會救助水平。進一步推動義務教育向學前教育延伸,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時調整各類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高等院校建設的資助與扶持力度,努力實現教育資源的均衡化。繼續推動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改革醫療醫藥管理體制,提供包括疾病控制、預防接種和衛生知識普及在內的公共衛生服務,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水平,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地區醫療衛生事業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的衛生健康水平。在加大對商品住宅市場監管的同時, 進一步加大“兩限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設力度,進一步完善城鄉住房保障體系,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安全衛生住房條件”的基本目標。以我國已經形成的城市群(帶)為依托,大力提升大中城市的產業聚集度和協作水平,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時大力扶持發展中小城鎮,進一步提高我國城市化水平。適時調整現行戶籍管理政策, 制定出日程表, 供基本公共服務。進一步推動社會管理重心下移, 堅持做好群眾工作,密切聯系群眾,緊緊依靠群眾, 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努力培育各類社區組織, 區合作治理平臺,提升社區服務水平, 社會信任,增進社會團結, 聚力,努力培育社會生活共同體。
(五)加強社會管理法制建設
必須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的法制建設,強化社會管理的法律地位,要通過立法等各
種途徑對各級社會管理領導機構及工作機構進行充分授權,進一步提升社會管理的地位
和權威性,不斷健全與社會管理相關的法律體系,為社會管理工作的創新提供強大的法
律支持。
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領域法律的前期調研和立法工作。中央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社會管理領域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為社會管理領域的立法工作做好充分的準備。進一步明確社會管理的地位、方針、原則、目標、任務、職責、權力、體制、機構、機制、平臺、保障、懲處等,不斷推進社會管理的法制化進程,為社會管理不斷向兩新組織、網絡社會等延伸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積極推動社會管理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要適時研究制定社會管理法律法規及實施條例,制定保安服務、治安巡防、志愿服務、數字化管理、網絡管理、兩新組織管理等配套法規條例,不斷完善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積極指導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 加緊制定修改社會管理領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為社會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袁振龍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綜合治理研究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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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馬曉強等,歐洲一體化與歐盟國家社會政策[M],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 年版。
今天很高興參加司法行政系統總結表彰大會。在過去的一年里,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全面推進基層基礎建設,努力開拓法律服務領域,積極參與綜合治理,人民調解、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安置幫教等各項工作均取得了新的成績,為維護我市社會穩定,推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應該說,市委、市政府是滿意的,全市人民是滿意的。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戰線上的全體干警和廣大法律服務工作者致以親切的慰問和衷心的感謝!向受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示熱烈的祝賀!
2008年,是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加快產業升級換代,推進“二次創業”,奮力向“十一五”規劃目標邁進的關鍵之年。新的形式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下面,我講四點意見。
(一)要充分發揮法律保障職能,推進平安##建設。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全市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充分發揮法律保障的職能作用,確保社會和諧穩定。通過履行人民調解和安置幫教等職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不和諧、不穩定因素。要充分整合和運用社會教育資源,加強社會聯合幫教工作,進一步提高幫教質量,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二)要充分發揮調處糾紛和參與的職能,推進和諧##建設。要大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要積極拓展調解領域,努力做好各種矛盾的調解工作。要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研究、準確掌握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變化的特點與規律,有針對性地采取各種防范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發生。認真組織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參與工作,教育和引導群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涉法問題,依法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避免鬧訪、纏訪等非正常上訪行為。
(三)要充分發揮法律服務職能作用,推進文明##建設。要整合和規范全市律師、公證、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全面滿足各種經濟活動的法律服務需求。要始終堅持執法為民、服務為民,圍繞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提供法律服務。要全面發揮各類法律服務組織和人員的作用,努力解決打官司難的問題,依法維護群眾利益。要大力發展法律援助事業,努力拓寬法律援助資金的籌集渠道,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和援助范圍,讓盡可能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法律幫助。
(四)充分發揮法制宣傳職能,推進法治##建設。全市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總結“四五”普法經驗,不斷探索普法新途徑,扎實組織并實施好“五五”普法規劃,切實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引導廣大群眾學法律,講權利,講責任,講義務,進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質。要大力加強基層依法治理,不斷提高基層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要強化法治意識,積極推進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推動政府職能歸位、功能正位、服務到位,促進依法行政。
今天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四五”普法開展以來的工作,部署安排今年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動員全縣上下積極行動起來,打好“四五”普法攻堅戰,確保我縣順利通過“四五”普法總結驗收。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總結成績,認清形勢,進一步增強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從2001年起,我縣“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后經歷了準備、啟動和實施等幾個階段,在全縣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較好成績。
一是建立健全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制。各級各部門都成立了領導及辦事機構,制定了“四五”普法規劃及“十五”時期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做到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與“兩個文明”建設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
二是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縣各地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法治宣傳活動,先后接待群眾咨詢5000余人次,發放宣傳資料近10萬份,培訓普法宣講員兩萬人次,對縣直鄉鎮干部、村兩委干部、黨團骨干、群眾代表共1.2萬人進行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高度重視青少年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全縣所有學校均配備了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按照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的要求,基本保證了法制教育課的正常開展;同時,通過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改善了學校周邊環境,依法治校工作邁入了正?;壍馈?/p>
三是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水平和能力不斷提高。各級領導干部法治意識明顯增強,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等各個領域的法治化進程不斷加快;“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有計劃、有步驟開展,促進了基層民主自治和基層社會政治穩定。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四五”普法工作存在的一些問題:一是部分領導在思想認識上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還缺乏足夠的認識,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律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在實際工作中,少數地方和單位還沒有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與“四五”普法的總體要求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三是各級各部門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水平和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要引起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
二、明確目標,扎實工作,努力做好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今年是“四五”普法規劃實施的最后一年,也是“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驗收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十分關鍵。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點是:服務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尤其是要增強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深化依法治理,提高全縣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實現“兩個轉變、兩個提高”的工作目標,為我縣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首先,要大力宣傳憲法修正案,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憲法意識,同時,大力開展《行政許可法》的宣傳教育,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二,要充分發揮法制宣傳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教育引導作用,努力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識、維權意識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意識,為實現我縣社會治安局面的明顯好轉創造良好法制環境。第三,要加強全社會誠信建設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開展不同形式的專題宣傳,不斷提高消費者、市場主體和市場監督者的依法消費意識、依法經營意識、依法維權意識、依法管理意識,努力營造誠信守法的信用環境。第四,要將普法依法治理與招商引資工作相結合,增強“四五”普法的實效性。要采取有效措施,用法律規范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行為,切實保障投資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進一步優化我縣投資環境。第五,要結合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認真總結“法德結合”、“文明理家”等工作經驗,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造就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
(二)切實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制素質。
一是要認真抓好領導干部的學法用法工作。法制學習要納入各級黨委(黨組)中心學習組的學習內容,各級領導干部要自覺學法用法,為廣大干部群眾當好表率。二是要認真抓好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人事部門要將這項工作納入公務員管理范疇,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晉級的重要依據;宣傳部門要加強宣傳報道,各級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好組織、指導、協調職能,制定好學習計劃,抓好學習內容的落實,組織好考試考核。三是要高度重視青少年學生的“四五”普法學習。教育、法制等部門要給合中小學教育教學規律,通過聘請法制副校長、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落實法制教育計劃、課時、師資和教材等途徑方法,精心組織好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普法教育力度。重點抓好企業經營管理者對wto法律制度和我國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工作。在認真抓好重點對象普法教育的同時,各地要認真做好廣大農村普法對象和外來人員的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力爭使普法工作不留空白。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進依法治縣進程。
一是要進一步促進行業依法治理工作。要按照從嚴執政的要求,明確執法主體,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證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公開,堅決糾正違法和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建立和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落實行政賠償制度,從源頭上、制度上防止和消除行政執法中的腐敗現象。二是要進一步推進基層依法治理。認真組織基層干部及廣大群眾學習與生產、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他們的民主法制意識,引導他們正確行使民利,自覺履行義務。在農村,要以深入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深入推進村民自治為突破口,圍繞“四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兩公開”(村務公開、財務公開),指導、幫助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依法制定涉及農村生產、生活方面的各項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農村干部依法辦事、民主管理的能力和自覺性,促進農村各項事務納入法治化管理軌道。在街道社區,要以提高街道社區成員的法律素質為核心,促進街道社區發展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社區成員的法制觀念和社區工作人員的依法管理水平,促進社區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
(四)認真做好“四五”普法總結驗收工作。
今年是“四五”普法考核驗收年,省、市要求各縣市(區)務必在六月底完成各項準備工作,七月中旬市里組織考核驗收。現在距考核驗收只有一個多月時間,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我們務必要高度重視,迅速行動,認真做好迎檢的各項準備工作。
一是要組織好自檢自查。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總結驗收考核標準,對“四五”普法規劃實施近五年來的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總結回顧。對查找出的不足和薄弱環節,要及時整改,確保完成“四五”普法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確保順利通過驗收。各地、各部門在自檢自查的基礎上,認為達到要求的,及時向縣依法治縣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和“四五”普法工作總結,縣里將在六月中旬開始對全縣各地、各部門進行總結驗收。
二是要切實做好試點工作。按照驗收考核標準,縣、鄉兩級和縣直部門要辦好“一個鄉鎮、一個機關單位、一個村、一所學校、一個企業”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試點,縣一中、建陶公司、黃商集團、電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柳林鄉、黃梅鎮、小池鎮、老鋪、西河、中列村等單位作為全縣試點單位,由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落實包保責任,6月5日前要全面完成試點工作任務。
三是要積極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視察、檢查、督辦和評估工作??h人大、政協6月初將組織對全縣“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行視察、督辦,各鄉鎮、各部門在總結驗收之前,也要系統地組織檢查、督辦和評估,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做好詳細記錄,不斷改進工作。
四是要做好“四五”普法農村版讀本發行工作。全縣“四五”普法農村版讀本發行總數10萬冊,按全縣農戶總戶數60%分配到鄉鎮。為減輕農民負擔,經縣委研究決定,發行經費由縣財政和司法局承擔20萬元,其余18萬元由縣直有關部門捐資解決,這項工作由吳海濤書記、張友啟縣長牽頭,希望各單位站在全局高度,克服困難,圓滿完成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