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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開展精準扶貧 加強文明單位創建
2019年,土地儲備供應中心在縣局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年度工作目標責任狀,強化內部管理,履行工作職能,規范業務程序,扎實開展工作的同時大力開展精準扶貧和文明單位創建工作。
1、全力以赴開展精準扶貧工作。今年按縣局安排,我中心4名黨員干部對馬良松崗嶺村、重陽村和云旗山村共計13戶貧困戶實行責任包保。開春以來,我們幫扶人員多次深入該村組,根據貧困對象戶的致貧原因,制定年度幫扶措施和長遠發展規劃,并給予一定的資金、物資幫扶,增加包保戶的收入。同時,配合村委會整理好扶貧檔案,為實現全縣“脫貧摘帽”目標貢獻力量。
關鍵詞:社會管理 加強 創新
全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順利實現社會轉型推進黨和國家事業的必然選擇。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實踐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當前我國正處于重要的戰略機遇期,經濟發展勢頭良好,這就需要我們提高辨別和應對復雜形勢的能力、真誠服務群眾的能力、做好社會管理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下大氣力迎合人民群眾的期望,盡力彌補經濟高速發展而帶來的更高的期望值。全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對策思路如下:
1 踐行服務宗旨樹社會管理之本
做好社會管理工作要始終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格局。如何促成格局,形成聯動,黨和政府顯得尤為重要。當前,隨著世界經濟、政治的全球化和網絡媒體的興起,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顯著增強,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的一些公職人員并未徹底去除“全能意識”和“管制思想”,“爭”與“管”則成為必然矛盾。社會問題客觀存在,解決問題的根本不是“對立”或是“消極應對”,而是“共同積極面對”。因此,要將真誠服務意識作為一切社會管理手段的統領,把群眾滿意作為社會管理和服務的終極目標,力爭做到用法律法規規范程序,以真誠服務促成結果。
2 加大宣教力度造社會管理之勢
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公職人員的法制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加強對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強化其依法經營的意識。要加大法制宣傳,引導廣大市民養成自覺守法,遇事用法的習慣;要加強對全體社會的道德教化,努力使誠實守信、奮發進取、文明禮貌、尊老愛幼等傳統美德成為個人自覺遵守的行動準則。
3 積極培育社會組織強社會管理之基
做好社會管理與群眾工作,要明確主體、培育社會組織。社會管理的主體是“社會”,即社會組織。但實際情況是,目前我們的社會組織發展極不健全,社會管理這份責任只能由政府暫時承擔,但這絕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包辦”,我們要充分利用我市人口和地域面積小,社會結構相對簡單的優勢,努力建立“熟人社會”,即在法治的基礎上,通過道德、非正式組織、個人約束等方式,做好社會的自理。一是黨和政府通過制訂科學的發展規劃,加強對社會組織發展布局的調整和整合,分步組織實施和推進,形成布局和結構更為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社會組織體系。二是要大力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特別是社區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要合理劃分社區和村委會,增強其社會服務和動員、管理功能,使之成為調動社會組織、推動群眾主動參與的重要力量。可通過組織豐富多彩的民間活動,增加社區和農村居民的凝聚力。政府也要通過各種手段逐步引導和規范群眾通過社區、村委會等協調處理和解決社會事務,通過政策、法規等手段指導和幫助其解決問題;三是要從形式上入手,加大“官辦”行業協會的管理整合力度,在此基礎上力爭形成幾個行業服務能力較強、人民群眾信得過的“民辦”或“半民辦”行業協會;四是要重點培育公益類的社會組織,鼓勵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新型民間組織的發展。同時也要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防范和制止違法活動,加強社會組織內部自律機制建設,制訂準入條件和退出細則,形成自我發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
4 創新體制機制謀社會管理之策
4.1要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服務群眾的基礎和前提
探索完善“規范的收入制度、票據制度、賬目管理制度”,繼續擴大政務公開力度,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推進執法和司法公正,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證城鄉居民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4.2要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完善互動機制
變群眾上訪反映問題為領導干部下基層詢問群眾所需,變“車下去”“人下去”為“心下去”,同時,利用面談、信件、電話、網絡等多種形式了解民意,體察民情,用,實際行動拉近與群眾的距離。
4.3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機制
要將矛盾的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首要手段,發揮我國的體制優勢和我黨的政治優勢、群眾工作優勢,綜合司法。行政、群團、行業協會、中介、社區、村民自治等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聯動,同時,做好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實際操作能力。
5 緊盯重點領域解社會管理之急
5.1下大氣力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要在與群眾直接相關的重點領域加大投入,突出解決住房、物價、教育、醫療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加大對困難群體的救助,特別是要設法提高困難群眾的自救能力。
5.2堅決保障社會安全
重點是堅持安全生產,保證食品藥品安全,加大治安管理力度,搞好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控制,特別是要增強群眾防災、減災的意識和能力,同時要把突發事件預案的演練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好落實。
第一條為保障全市農村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對持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困難居民給予適當救助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遵循下列原則:
(一)農村低保與應急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援助、就學援助、社會互助相結合;
(二)國家保障與法定贍養、扶養、撫養及社會互助、勞動自救相結合;
(三)保障標準與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相知識;
(四)評定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
(五)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農村低保實行市、縣、鄉三級政府負責制。市及縣(市)區政府的民政部門是農村低保的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農業、統計、物價、審計、監察、公安、工商、稅務、教育、衛生、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農村低保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綜合管理等工作。
縣(市)區民政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低保工作方案、計劃的制定及推動實施,負責農村低保對象的審批、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含轄有農業戶的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轄區農村低保的具體管理、審核及上報審批工作。
村民委員會(含有農業戶的社區,下同)配合管理機關做好轄區內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初審,低保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保障對象
第五條凡持有本市常住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困難居民,均可以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第六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撫)養關系、戶口在一起并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一)配偶;
(二)父母與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其他經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七條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省其他縣(區)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農村困難居民,可以申請享受當地農村低保待遇。
在農村定居的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按規定計算家庭收入后,符合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可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條保障對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二)保障對象在領取保障金同時,要主動如實向村委會報告家庭收入變化情況,提出續保申請。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家庭收入變化情況、不提出續保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待遇。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得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雖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積蓄,能自行維持基本生活的。
(二)有正常勞動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3年內自建住房和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家中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價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家中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家中安裝電話(含家庭成員持有手機)且月費用總額超過當地農村低保月平均標準80%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的;有高于高地農村低保月平均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擇校就讀、自費出國留學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轉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四)因賭博、吸毒、、酗酒和違法結婚、違法收養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虛報瞞報家庭收入的。
(五)戶口在本市,但人在本市外居住半年以上的。
(六)經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基它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條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人員的勞動能力分為終身喪失勞動能力、終身喪失部分勞動能力、階段性喪失勞動能力、階段性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具備完全勞動能力5個等級。
農村低保對象勞動能力狀況鑒定工作管理和有爭議鑒定結果的裁定,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牽頭,會同衛生、勞動、人事、殘聯等部門共同組成的勞動能力狀況鑒定委員會負責。具體鑒定工作由縣(市)區勞動能力狀況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指定專門醫院承擔,其它部門和醫院的勞動能力狀況鑒定結果須經縣(市)區勞動能力狀況鑒定委員會確認后,方可作為申請農村低保待遇的依據。階段性喪失勞動能力和階段性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對象年復查一次。
第三章保障標準
第十一條農村低保標準由縣(市)區政府當地農村居民維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費用確定,并服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我市現行農村低保標準暫定為家庭年人均收入650元。
依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波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農村低保待遇分別按下列規定享受: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扶(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撫)養能力的,按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農村保障標準差額享受;
現階段保障金差額發放分為三檔,即:根據家庭年人均實際收入與保障標準化的差額,就近靠檔。
一檔:年人均保障金為300元(月人均25元);
二檔:年人均保障金為420元(月人均35元);
三檔:年人均保障金為540元(月人均45元);
(三)保障對象中的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高齡老人(69周歲以上),在正常的農村低保待遇基礎上,上浮20%。多種身份并存的,不重復計算,只上浮20%。
第四章收入計算
第十三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按統計部門有關農民人均收入統計口徑計算),具體包括:
(一)農林牧漁、建筑、運輸、加工、服務業等經營收入和勞務收入;
(二)退休金、補償金和各種保險金;
(三)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支付或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撫)養費;
(四)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及利息;
(五)變賣家庭財產所獲的收入;
(六)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繼承和饋贈收入;
(七)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收入。
農林牧漁種植、養殖、加工收入有固定價格的按固定價格計算,無固定價格的按市場價格計算。
第十四條農村居民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的榮譽獎金和津貼、優待撫恤金,義務兵的津貼和退伍費、工傷人員的護理費和補助費,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的臨時救濟金和社會各界損贈的年累計不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款物,不計入保障對象家庭收入。
第十五條家庭人均收入以提出保障待遇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家庭收入為基數計算,計算公式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個月收入總和÷家庭人口數。
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在校生除外),拒不參加勞動的,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計算其收入;
在外務工或戶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員不能出具相關收入證明的,按當地城鎮自謀職業行業收入評估標準或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計算其收入。
第十六條贍養費和扶(撫)養費,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年人均收入減去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撫)養人的,其給付額最高不超過其收入的50%。實際支付贍養費、扶(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凡扶(撫)養、贍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未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計算扶(撫)養費、贍養費;凡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超過部分數額的上述比例計算負擔扶(撫)養費、贍養費。
第十七條因土地被征用而獲得一次性補償金的農村居民,原則上3年內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第十八條核實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戶調查。直接深入到申請對象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二)鄰里走訪。通過走訪村民,了解申請對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有關人員,通過發信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跟蹤消費。由鄉(鎮)或村委會對申請對象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如其實際消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則不予保障。
(五)村民代表評議。對有隱形收入而又無法核實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辦法,決定是否給予保障。
第五章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符合保障條件并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戶主持戶口簿、身份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和財產狀況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等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地的,由其居住地派出所和鄉(鎮)政府共同出具證明,向戶主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出申請。
(二)村委會對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通過后,低保名單和保障金額以村為單位張榜公示3天以上,廣泛聽取村民意見。無異議的,由村委會填寫《葫蘆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并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后,連同其它證明材料一并上報鄉(鎮)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確定后,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在認真審查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審批,確定發給保障金數額,委托村委會再次張榜公布3天以上。無異議的,發給《葫蘆島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保障金領取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異議的,由管理審批機關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村、鄉鎮、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接到申請材料齊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辦理審批手續。保障對象從管理審批機關批準之日當月起,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困難戶救濟金和市、縣(市)區政府籌集的農村低保保障金兩部分構成。市、縣(市)區政府籌集的農村低保保障金按支出數額5:5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要建立農村低保資金財政社保專戶,對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困難戶救濟金和政府籌集的農村低保資金實行統一核算,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提供損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接收并繳入同級財政社保專戶全部用于農村低保。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編制本級年度農村低保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按照保障對象人數和保障標準編制每季(月)實際發放保障金需求計劃,由財政部門根據每季(月)支出計劃定期撥付。年終,民政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保障金發放情況。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需要,按照不低于低保資金年度預算總額的4%安排必要的農村低保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對保障金使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章發放程序
第二十七條保障金按月或按季以貨幣形式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予實物)。縣(市)區財政將資金撥付民政部門,并由民政部門在各鄉鎮為低保對象建立儲蓄存折,由金融部門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八條保障對象可持有關證件到民政部門指定的農村信用社或郵局等金融機構領取保障金。
第二十九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分類動態管理??h(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的保障對象,每年要核查一次;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名勝。每季核查一次。
第三十條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時,應在當月通過村民委員會告知鄉(鎮)民政辦,鄉(鎮)民政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保障金的變更手續,并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停發保障金的,由鄉(鎮)民政辦負責收回《保障金領取證》。
第三十一條保障對象在執行同一農村低保標準的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遷移的,由鄉(鎮)政府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不再履行申請審批手續;跨縣(市)區遷移,持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簡化審批程序。
第八章管理方式
第三十二條建立檔案管理制度??h(市)區民政部門要以家庭為單位歸集農村低保對象檔案資料。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表》、收入證明、調查相關材料等要及時歸入低保對象檔案。按戶統一編碼,裝訂成冊,檔案資料要錄入微機;鄉(鎮)由專人負責管理,要有專門的檔案柜,保留低保檔案附件。村委會要有農村低保對象花名冊。
第三十三條建立統計上報制度。每季度末25日前,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照市統一規定的報表格式,對上季度本地的低保對象、資金發放、人均補差水平等重要數據進行認真、準確統計、經領導審批把關,蓋章后將報表及時報市民政部門和市級財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應于當月30日前將上季度統計表上報省民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建立定期抽查和核查制度。每季度或半年根據低保對象的動態變化情況和檔案資料,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抽查核實。民政部門在抽查保障對象時,應充分發揮鄉鎮和村級組織的作用,認真核實其家庭人口、收入狀況和生活困難程度。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各縣(市)區農村低保人數、補差水平以及低保資金支出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核實,經檢查核實后,會同市財政局對補助資金提出具體調整意見。
第三十五條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各縣(市)區管理系統采取微機管理和信息傳統,不斷提高農村低保工作科學化管理水平。建立村級信息員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特困群眾的生活情況。
第三十六條建立公示制度??h(市)區、鄉鎮應公開農村低保政策、辦事程序,保障對象和保障金發放情況,并設立低保投訴電話和舉報箱,受理舉報、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村委會應在村務公開欄中公布保障對象的姓名及享受金額。
第三十七條建立農村低保備案制度。每年的三月底各縣(市)區要將所屬鄉鎮上年末農村低保對象的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地址、保障金額等基本情況上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農業、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文化、稅務、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農村低保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住房、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
第九章監督措施
第三十九條從事農村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對象不予及時審批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對象辦理農村低保待遇的;
(三)無故不按時發放保障金的;
(四)貪污、挪用保障金的。
尊敬的各位:
安排,我受縣委托,向考核組各位匯報我縣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況。一年來,我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縣委、縣的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督和主管下,以和“”思想為,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州、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科學發展觀,了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縣工作,為的法治環境、法治××建設、社會穩定等了。現將我縣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
(一),機制,工作。
今年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年,最為關鍵之年。為普法依法治理任務,我縣在總結“五五”普法中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制,全縣已以“黨委、人大監督、實施、政協支持、各協作、全社會”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1、了縣普法依法治理,增補縣直10多個為縣普法依法治理。,理清工作思路,工作方向,工作早安排、早部署。
2、為我縣“五五”普法規劃,法治××建設。6月22日至26日,縣司法局、普法辦主要人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調研組,對全縣“五五”普法工作情況專項督查和調研。13個鄉鎮、縣直各工作“五五”普法情況、“五五”普法工作在鄉鎮村、組的情況,農村普法“死角”,農民的法律意識情況督查、調研。調研組對我縣近四年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肯定,并在實施中的問題了分析,對下步工作了要求。
(二)“五五”普法示范點工作制度。
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思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縣普法依法治理辦、縣司法局紿終把“五五”普法示范點工作一項任務來抓緊抓好。抽派普法骨干,示范點,人員變動的,充實組織機構,普法聯絡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人抓,工作有人管。示范點的不同職能,健全普法依法治理規章制度,并理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了干部、職工的辦事。健全示范點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臺帳,強化文檔管理,收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痕跡資料,妥善管理,規范歸檔。
(三)內容、多樣的主題宣傳活動,。
全縣各級各主題有持色、有創新、有性地宣傳教育活動,宣傳。主題,,性強。縣婦聯在“3.8”維權周了“弘揚法治宣傳,××”、“壯鄉婦女學法律”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工商局、司法局、依法治縣辦、公安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消費者協會等等我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了“關注食品安全、共創××”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國稅局在“稅收宣傳月”期間了“情系民生,關注稅收”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司法局、普法辦了“法制宣傳教育,社會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主題宣傳活動;縣禁毒委在“6.26”國際禁毒日期間了“依法禁毒,”為主題宣傳活動等等。內容、多樣。報刊、電視、宣傳欄、黑板報、標語、展板、圖片、發放宣傳資料、征訂法律知識讀本、播放錄音錄像、出動宣傳車、解答法律咨詢熱線、座談會、知識競賽、以案說法等,宣傳了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收法、農民工維權法律知識讀本、土地法、森林法、禁毒法、消防法、傳染病防治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50余部法律法規。
截止為止,全縣共有23余個()的法制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6.5萬份,出動宣傳車宣傳52次,為中小學上法制課46次,出板報、櫥窗120期,懸掛橫幅45條,廣播、電視宣傳860次,發放《農村常用法律知識讀本》9.2萬本,向學校贈送《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識問答》3.2萬冊,向解答法律咨詢2500余人次,法律援助12件,宣傳法律法規10余個,受教育達18萬余人(次),了的。
(四)以“法律六進”活動為載體,抓好法制宣傳教育。
以“青少年學生為切入點,干部、公務員為核心,農民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為點”的普法思想,推行普法學法用法長效機制。
1、抓好干部和公務員的法制教育,依法決策。
干部學法是“五五”普法教育的重中之重,的法治意識、法制化管理直接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我縣干部學法在強調自學為主的,黨委(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專題講座、機關政治學習日等定、定內容干部學法經?;?,要求黨委中心組學法每年二次。推行以“干部干部、干部帶動家庭”良性式鏈條的公務員學法用法長效機制??h委組織部、人事局、縣委黨校等把干部、公務員的法制教育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的主渠道,在干部培訓中安排法制培訓內容,了干部、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四是全縣行政執法板報、專欄、政治學習,培訓等,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如縣公安、法院等,不同,了執法、司法崗位和綜合崗位公務員的學法用法工作和技能培訓工作,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
2、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教育。向在校學生贈送法律手冊。在學生中掀起了學法、用法、守法的熱潮。好法制副校長(輔導員)的作用;各學校校園廣播、板報、櫥窗等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了中小學生的學法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受教育師生達4萬余人(次)。推行以“學校(學生)觸及家庭(家長)、家庭(家長)連接社會”良性互動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長效機制,多種措施,有性法制宣傳教育。不同學校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縣各中小學校校園廣播、板報、櫥窗等載體,校園法制宣傳教育,傳播法律知識,營造法治。,中小學生不同特點,班團活動法制講座等多種寓教于樂的,了以禁毒、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為內容的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活動。
3、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緊緊“企業法制宣傳教育,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為主題,了一系列的法制宣傳活動。以3月“法制宣傳月”為契機,縣司法局、縣普法依法治理辦組織全縣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工作者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進企業”活動,以法制講座、法律咨詢活動等,宣傳關于和宏觀調控,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企業生產經營、風險防范、投資開發、就業保障、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等法律法規,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能力,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營造的法治環境和。
4、農民法制宣傳教育。2009年5月14日在全縣組織了“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年”活動。組織“送法進村入戶”活動,“先普法后調解、先調解后訴訟”的工作模式,有性地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各鄉鎮對排查出的家庭、土地、山林、婚姻糾紛等問題逐一實地調解,邀請當地、是當地村干部、黨員及家庭戶,對《土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婚姻法》等與生產生活息息的法律法規教育,讓在調解中受到教育,在教育中解決問題。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六個一”活動。省州關于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六個一”活動的要求,措施抓好,到為止,了每個村委會有一支法制宣傳隊伍,有一所法制學(夜)校,有一塊法制宣傳欄,每個村民有一名法制宣傳員,每戶一名法律明白人。
關鍵詞:民族村寨;村民;參與;旅游開發
中圖分類號:F592.773;C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06)06―0039―07
自1997年6月世界旅游組織、世界旅游理事會與地球理事會聯合頒布《關于旅游業的21世紀議程》以來,社區居民參與旅游開發與管理引起了我國實業界和學術界的高度關注,社區旅游已經成為旅游學基礎研究的新興熱點。但是,從已有的研究資料來看,我省對于民族村寨村民參與旅游開發的成功成功個案分析,尚不多見。因此,加強對我省民族村寨社區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對村民參與本社區旅游開發的研究,對于增加旅游研究的學術積累,推動我省旅游開發中的社區參與進程,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民族村寨村民參與旅游開發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民族村寨村民參與旅游開發,有利于旅游資源產權的合理界定。
隨著農村“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成功推行,隨著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肯定,村寨集體產權和村民各自產權的區分日益明晰。與其它旅游資源不同,民族村寨的旅游景區是以社區為背景建立起來的,其旅游景點既有自然的山水草木,也有人為的村寨風情,不僅景區和社區是疊合在一起的,而且集體產權和私有產權也是疊合在一起的。作為旅游景區的少數民族村民,既是民族旅游文化資源的載體,也是該景區旅游資源的產權所有者之一。因此,社區旅游資源的使用權既屬于社區,也屬于當地村民。只有合理界定社區和村民對旅游景區各自的產權,合理劃分各自的經濟收益比例,才能既增強社區集體的經濟實力,又能有效調動村寨村民參預旅游開發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促進我省民族村寨的旅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隨著村寨村民對旅游資源開發的參預程度的增大,村寨集體和村民對旅游景區產權的合理界定及其收益必然會提上村務管理的議事日程;而通過“村規民約”等多種形式對村寨旅游資源的合理界定,則顯然有利于旅游資源的保護和旅游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村民的廣泛參與有利于提高游客的體驗效果。
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旅游客源市場的進一步成熟,隨著人們休閑時間的增多和對多樣化情感生活需求的增強,隨著民眾消費能力的增強,旅游者對服務質量的要求就越來越高。如何使景區保持對游客的持續吸引力,既是景區開發的關鍵,也是投資者關注的焦點。有學者認為,贏得顧客往返光顧的方式是在他們中間創造出一種體驗,而較高的體驗質量會對未來引發一系列行為和情感效果,如口碑效應、重復購買、顧客忠誠等,而這些正是旅游目的地保持競爭優勢的源泉。因此,如果民族村寨村民能真正參與到旅游開發中去,通過建立家庭旅館,制作民族手工藝品,表演傳統節慶、喜慶活動等多種形式,即通過渲染原汁原味的文化氛圍,既展示了本地的獨特文化,又帶給了游客以真實、自然的感受,從而讓游客在優質的服務中獲得一種真實的體驗和由衷的滿足,以誘發游客的“宣傳”功能乃至重復光顧的需求。
第三,村民的廣泛參與是村寨旅游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保證。
旅游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本質是持續推進旅游目的地環境系統和文化系統的完整性,以及旅游業帶來的各種社會經濟利益在開發地區的公平分配,可見,公平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原則之一。所以在旅游開發中,很有必要強調相關利益者在社區內的公平分配,避免“旅游飛地”和“旅游孤島”的出現。
民族村寨旅游地無疑是村民賴以生存、發展的資源和環境基礎,如果村民從旅游業發展中無法獲利,又失去了原來賴以生存的條件,還要承擔旅游開發所帶來的自然與社會成本,勢必造成對旅游開發的反感直至抵制,對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保護更無從談起。相反,如果村民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從旅游開發中獲取持續的經濟利益,就會自然激發他們保護當地旅游環境的內在動力,就會激發他們自覺地維護社區形象、保持環境衛生、提高服務質量的內在動力,從而形成一種“合力”,以推動村寨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村民廣泛參與旅游開發,有利于貫徹黨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方針。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重大歷史任務,是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重要舉措??偫碓诮衲甑摹墩ぷ鲌蟾妗分忻鞔_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首先要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由于歷史發展、交通障礙等原因,我國眾多民族村寨往往集貧困、落后為一體,扶貧任務依然艱巨。旅游扶貧是民族村寨實現脫貧目標的有效途徑之一,要把旅游扶貧落到實處,必須組織村民廣泛參與旅游開發,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民族村寨經濟的持續發展和村民的增收問題。
組織村民廣泛參與旅游開發,讓他們通過誠實的勞動和優質的旅游服務,從中獲利,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旅游扶貧。由于村民的廣泛參與旅游開發,就能從根本上避免傳統旅游開發中只有部分村民受益的問題,從而實現所有開發者、服務者均共同受益的目的。由于村民是有組織地廣泛參與旅游開發,是在有產權的基礎上參與旅游開發,這樣不僅可延長村民的收益期,而且還可以使村民的收益在村寨旅游經濟的持續發展中有切實的保障。因為在少數民族村寨,村民的主要經濟來源是莊稼收入,而莊稼的季節性特征使廣大村民的收入主要集中在收獲之后,平時沒有多余的錢。通過發展參與式旅游,可使村民充分利用閑暇時間參與旅游接待,在閑暇時間有所收益,這就延長了村民的收益期。在組織村民的參與式旅游開發中,村民都直接參與旅游的接待活動,都直接面對消費者,都利用本地出產的農產品滿足游客的需求,這就減少了流通環節,既滿足游客的需求,又帶動了農副產品市場的發展,增加了村民的收入。
村民廣泛參與旅游開發,不僅增加了村民的經濟收入,而且還增強了村民的經濟開發意識,提高了村民的素質,這正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以人為本”精神的充分體現。
二、鎮山村村民參與旅游開發現狀
鎮山村位于貴陽市花溪區石板鎮花溪水庫中部的一個半島上,與“高原明珠”花溪風景名勝區毗鄰,村寨屬典型的民族村寨,全村有布依族105戶,苗族38戶,漢族1戶,主要以布依族為主。分上、下兩寨,占地共4.1km2。村寨在1995年被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999年被批準建立民族生態博物館。鎮山村依山而建,三面環水,水質清澈,自然環境優美,屬亞熱帶季風性濕潤氣候區,雨水適中,日照充足,冬無嚴寒,夏無酷暑。鎮山村迄今已有400多年的歷史,據記載,因明代萬歷年間朝廷“平播”,明朝將領李仁宗以軍務入黔,屯兵安順,后移屯石板哨鎮山村,李仁宗將軍與布依族女子班氏結緣,繁育后代至今已有17代。鎮山村是集真山真水、民族建筑、歷史遺跡于一體的民族村寨,其魅力在于村寨原生狀態的民族文化與原生狀態的鄉村自然環境的完美結合,在黔中地區的布 依族村寨中頗具代表性。在鎮山村開展旅游活動,即可滿足游客對鄉村生活、田園風光、自然環境的興趣,又可滿足旅游者對民族歷史文化探秘的需求。
鎮山村旅游開發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初,1995年以后進入鎮山村的游客逐年增加,1999年達10萬人次,2000年達11萬人次,2003年因為“非典”緣故,國家相繼出臺了取消“五一”黃金周,嚴格限制人員流動,禁止跨省旅游和限制組團旅游等政策,貴陽市內游客利用雙休日到鎮山村度假的游客上升,達13萬人之多,2004年以來,又恢復到1999年的水平。鎮山村客源主要以貴陽市內散客為主,省外游客團隊也較多,基本上是一日游。自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旅游開發以來,當地政府積極動員村民參與旅游經營與管理,開展了一系列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活動,吸引了大批中外游客,在實現對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的同時又實現了社區的脫貧致富。
鎮山村村民參與旅游開發是當地政府和專家學者積極引導的結果。
鎮山村村民參與旅游經營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在此之前,僅有少數專家學者對鎮山村進行考察研究,當時的村民是毫無旅游參與意識的,家家戶戶均忙于農活或外出打工。在當地政府和眾多專家的努力下,1995年,鎮山村被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其知名度開始提高,并逐漸成為了全國乃至世界矚目的古村落。一些普通游客也開始慕名而來,對鎮山村進行參觀游覽。隨著游客的增加,當地政府遂積極主動地對鎮山村進行旅游開發,并動員部分有條件的農戶搞旅游接待。但參與接待游客的幾家農戶起初并沒有對旅游抱有太大希望,其余農戶對旅游業的發展也持觀望態度。一年以后,參與旅游接待的農戶通過銷售農家飯而迅速致富,在其示范效應的激勵下,其他農戶也開始參與旅游接待。這樣,接待戶從最先的兩三戶發展到后來的十幾戶,二十幾戶,現已達到四十二戶。村寨居民通過發展家庭旅游接待而擺脫了貧困,從而邁上了小康之路的坦途:個別接待戶年收入達到了十幾萬元,最少的也有兩萬元左右。鎮山村農民的年人均收入有了明顯提高,從1995年前的600元/人提高到現在的3000多元/人。除了經營農家餐館外,村民們還通過出售民族旅游工藝品、農產品、野菜、經營游船來獲取經濟收益。布依族老漢李秀良退休以后在家從事石刻、木刻藝術,出售布依民族服飾、刺繡,每年收入均在3萬元以上。一些村民利用農閑時間出售野菜、經營游船的收入均也在千元以上。
鎮山村旅游開發的制度化發展是當地政府和有關專家悉心指導的結果。
伴隨著鎮山村居民對旅游開發的廣泛參與,旅游開發的制度化勢必提上議事日程,在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關專家的悉心指導下,確立了村寨旅游管理的自治原則:由村委會和“鎮山村旅游管理站”共同負責旅游活動的日常管理,并制定了嚴格的接待管理制度;“鎮山村旅游管理站”由村干部組成,成員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景區門票收入與支出的財務公開,接受全體村民監督;景區的治安管理由管理站組織村民輪流值班管理;景區的清潔衛生由管理站組織村民輪流負責打掃。
村委會和管理站還積極組織村民參與旅游服務意識、服務技能和旅游安全意識的教育和培訓。在旅游淡季時,由管理站負責組織對經營戶進行培訓:開展“對客人服務沒有任何借口”、“細節決定成敗”等教育活動;對游船經營者進行游船安全培訓;向村民宣講有關環境、衛生、服務質量的重要性。此外,村委會還通過花溪旅游行業協會鎮山村飲食分會對農戶進行烹飪技能培訓,并帶領農戶到全國其他古鎮(村)參觀、考察、學習,借鑒他們的從業技能和從業經驗。
村委會積極組織村民參與旅游文化建設與旅游環境保護。
鎮山村村民憑借村寨良好的自然環境與淳樸的民族文化資源脫貧致富,大大提高了他們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同時增進了他們保護環境和發展民族文化的經濟實力和其他物質條件,創造了“文化、環境保護”和“旅游開發”的雙向互動、良性循環的機制。在民族村寨旅游開發以前,村寨里到處堆滿了糞便,臭氣腥天,蚊蟲亂飛。村寨旅游發展起來以后,村委會規定了糞便堆放時間,規定了村民門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把糞便拉走。富裕起來的村民有了建新房的強烈愿望,在村委會的勸說下,自覺按有關規定,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保持著房屋的原有風貌。在花溪區政府、區建設局的幫助下,鎮山村修建了1個污水池,2個凈水池,1個清水池以及多條排污溝,較好地解決了村中的污水排放問題,并使污水得到重復利用。這樣,既降低了成本,又使村寨環境及周邊環境得到了有效保護。
依靠出售石刻、木刻發家致富的李老漢只讀過1年私塾和4年小學,對生活了幾十年的布依村寨的民族風情、民間傳說,歷史典故頗感興趣,他先后花了8年時間收集整理有關文獻,出版了《中國貴州鎮山布依族風情》專著。在省外朋友的幫助下,李老漢還把布依風情、鎮山村民間傳說等做成400余幅連環畫,在家里開起了“布依文物園”。為了更好地傳播、展示布依族文化,鎮山村修建了鎮山村布依族生態博物館,對布依族的服飾、生產生活工具、民族器樂等進行了展示,對傳播鎮山村布依族文化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鎮山村村民參與旅游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鎮山村村民參與旅游開發盡管做出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按照旅游開發與管理的現代化、法制化的要求,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與周邊發達省市區的農村旅游開發相比,鎮山村村民參與旅游開發尚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首先,村寨旅游業發展的規模和水平,影響了村民參與旅游開發的深度和廣度。鎮山村僅屬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資源級別不夠高,與國內其它類似的、規模較大的古鎮(古村落)相比,鎮山村不論是資源級別還是知名度都相對遜色,其吸引力明顯不如后者。近年來到鎮山村旅游的人次不斷增長,但總量規模還不算太大,一直在年10萬人次左右徘徊。實際上,鎮山村現有旅游發展仍然處于淺層次的開發階段,產品以周末觀光、休閑為主,產品結構單一,接待與服務設施落后,無法延長游客的逗留時間。鎮山村旅游商品開發也明顯不足,全村僅李老漢一家制作民族旅游商品,且品種單一,村中無旅游商品購物店。這一切,使得鎮山村旅游經濟體量(旅游經濟體量=旅游人次×人均停留天數×旅游消費額)低下。這不僅制約了旅游乘數效應的發揮,還導致了社區參與廣度和深度的不足,影響了鎮山村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我們在調研中不難發現,一些未能從旅游發展中獲益的村民對文化、環境保護的意識明顯不如獲益村民,致使位于景區主干道周圍的環境明顯好于支干道周邊的環境,一些支干道附近仍舊堆放著各種糞便,臭氣熏天。對于這些村民來講,他們很難意識到環境衛生的重要性,因為他們并沒有從環境衛生中獲得收益。要改變目前這種現狀,應在現有旅游項目的基礎上,深入挖掘具有布依特色的民族旅游商品,增加參與項目,增強村民的環境保護意識,以擴大村民參與旅游的機會。
其次,社區參與中還存在著一些混亂。在鎮山村,由于許多村民長期形成的生活習慣、設施設備、衛生意識等方面的原因,家庭餐館的衛生狀況較差。有的接待戶平時不注意打整,等游客來了以 后才倉促打掃,造成游客心理不快。同時,由于小農思想嚴重,缺乏全局和長遠觀念,部分接待戶對外來旅游者漫天要價,“拉客”、“宰客”現象時有出現。一盤鎮山村本地出產的涼拌野菜,成本不到一元,加上簡單的配料,稍作加工后,競賣到10元,但味道卻與普通餐館出售的涼拌野菜毫無分別,有的甚至連普通餐館的味道都趕不上。還有部分村民干脆直接到景區入口處強行拉客源,有的甚至騎著摩托車到離景區兩三公里以外的地方等客源,跟著旅游車來回跑、堵,這不僅使得游客極度反感,而且還極易釀成旅游交通安全事故。
村民收入差距有擴大的趨勢。我們的調查結果表明,鎮山村在旅游開發以后,村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明顯擴大。部分經營戶年收入可達十幾萬元,個別經營戶甚至達到二十幾萬元,而有的農戶年收入依舊在一千元左右徘徊。這種旅游收益在農戶間的分配不均,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個別村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把自己經營的餐館變為上級主管部門或大的旅游團隊的定點接待點,保持著穩定而充足的客源;而大部分接待戶只能依靠周末、黃金周到來以后分到部分的零散客源。二是鎮山村上寨、下寨村民在旅游收益上的差距。鎮山村上寨的民居雖然保持著原汁原味的布依風貌,但距花溪水庫較遠,游客進寨以后,幾乎全部擁向下寨。曾經有部分上寨農戶嘗試搞旅游接待,但因為生意清淡而被迫放棄??拷ㄏ畮斓南抡r戶主要以經營農家樂為主,而上寨居民只能從事經營游船、燒烤、野菜等。這樣,上、下寨居民收入明顯擴大。三是參與旅游開發經營的農戶與從事傳統種植業農戶的收入差距明顯拉大。鎮山村分為四個村小組,第四村小組關口寨以苗族居民為主,距離鎮山村主體景區尚有一段距離,游客前往關口寨必須借助于游船方能到達,加上關口寨民居無特色,幾乎沒有游客前往。這樣,關口寨村民只能從事傳統農業生產勞動或利用農閑時間外出打工。調查中不難發現,關口寨村中環境、民居建筑明顯不如鎮山村另外三個組。
但是,鎮山村旅游開發所利用的是鎮山村村民共同的旅游資源――文化與生態環境。如果一些農戶對旅游資源的所有權未能通過經濟收益體現,所承擔的旅游負面影響也未能得到補償,其影響將是對村民之間傳統和諧的人際關系的侵蝕。如村中的垃圾箱到了夜晚就成了村中部分村民發泄的對象;由于“分配不均”,村干部間矛盾突出,影響了村寨的有序管理;調查中有村民反映,村干部只顧自己的利益,并沒有起到帶頭作用。如果沒有很好的管理機制調節,任憑鎮山村農戶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無疑將影響鎮山村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完善鎮山村社區參與旅游開發的建議
針對鎮山村村民在參與旅游開發中尚還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完善社區參與的法規制度建設并建立權威的監督機構,推進村寨旅游規范化的管理進程。
政策法規是社區參與旅游開發的重要保障,缺乏法律上的規范,就會使社區參與旅游業處于無法可依的混亂狀態,使各利益主體陷入非良性競爭的局面,不便于社區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和協調。僅有法規是不夠的,地方政府為保證社區居民有效參與旅游開發,還應該設立專門的執法和監督機構。該機構在處理本地社區參與問題上必須有足夠的權力,并在權限范圍內,負責全面協調社區各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除了以上措施以外,還應發揮各級村民團體以及家族等傳統社會力量的協調、整合功能,利用村規民約、禁忌和習慣三種類型民間“習慣法”的形式,進一步規范村民的日常習俗和旅游經營行為,提高旅游產品的文化含量和道德含量。
還應通過對參與旅游接待的農戶進行評定考核,具備條件者頒發“旅游接待許可證”;對接待服務人員進行強化培訓考核,推行執證上崗制度。同時,還可以通過評優活動,對條件較好,服務質量優秀的農戶進行星級評審,掛“星級牌”,樹立品牌、質量意識。這樣,將推動鎮山村參與式旅游向特色化、規模化、規范化、品牌化方向發展。
第二,界定產權,引導村民積極入股。
產權理論認為:合理的產權安排能夠較好地引導人們實現外部性較大的內在化激勵,以實現資源的高效配置。為了保持鎮山村的生態環境和民族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提高村民的經濟收益,可以根據資源的產權將鎮山村旅游資源界定為國家產權、集體產權、村民小組產權以及農戶個體產權4種產權主體形式。在旅游開發中,上述主體應開展合作,把旅游資源、特殊技術、勞動量轉化為股本。在經濟收益上實行按股分紅與按勞分紅相結合。通過“股份制”經營,不僅可以吸收經濟能力不足的村民參與旅游開發,而且還激勵了“富裕村民”持續參與旅游開發的積極性。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經營形式,既實現了村民的“責、權、利”的有機結合,還能引導村民自覺參與他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從而保證了村寨旅游的可持續發展。
當然,實行股份合作制,首先要解決的是明晰產權、合理界定股權的問題。在旅游開發中,村民是眾多利益主體中的弱者,為了確保其在景區產權交易中的地位,成為自己資源的真正主人,政府應改變以往不合理的產權安排,從民族旅游文化保護的內部因素出發,將村民利益放在首位,合理安排產權,最大限度地保護少數民族村民的合法權利。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民族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開發問題。
第三,著力拓展村民參與旅游開發的途徑。
由于鎮山村村民參與旅游開發的方式單一,規模和市場容量都很有限,只有不斷拓展村民參與旅游業發展的途徑,使他們獲得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才能真正激發村民參與旅游的熱情,提高村民保護文化、資源的動力。根據鎮山村的資源狀況、地理位置、旅游產業發展現狀等現有條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提高社區參與旅游開發的廣度和深度。
首先,努力挖掘布依文化的內涵,通過舉行大型的節慶活動,開發民族旅游商品。目前,獨具特色的大型旅游主題活動已日益成為景區吸引力的源泉。開展節慶活動,不僅可以提高業主和公眾對旅游產品的認識,提高旅游地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同時還可以激發村民了解旅游,支持旅游,參與旅游的熱情,為社區參與旅游提供更多的條件和機會。目前鎮山村尚無旅游購物點,旅游商品明顯不足。因此,當地政府應組織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深入挖掘布依族文化內涵,生產具有典型布依族特色的民族旅游商品,這樣,既可增加游客購買量,提高旅游經濟體量,又可以拓寬村民參與旅游開發的途徑。
其次,利用村寨有利的地理位置,開發新的參與體驗性項目。應該著手把鎮山村進寨公路適當加以延伸,以當地具有代表性的植物,花卉架設鄉村綠色大道,設計并建造景觀路,再以裝飾性的傳統交通工具(如牛車、滑竿等)作為進入村寨的主要工具。與此同時,在進寨大道兩側開發綠草園、瓜果園,有選擇地培育、種植貴州特種花草、農作物和特色水果。這樣不但能使旅游者觀賞田園風光,體驗鄉村生活,呼吸新鮮空氣,達到反樸歸真,回歸自然的意境,還能增加村民參與旅游開發的機會,提高就業率,增加村民收入。
除此以外,鎮山村民居擁有濃郁的布依族文化風情和優美、寬敞的居住環境,完全可以為游客提供別具一格的食宿條件。鎮山村居民以此參與旅游,使游客“走進布依人家”,親身感受不同地域民俗風情的差異和親和,以豐富旅游內容,增加游客體驗效果,從而達到延長游客逗留時間,增加旅游消費量,提高鎮山村旅游經濟體量的目的。這當然需要當地政府加強對接待戶的管理和培訓,改善接待條件,尤其是要清除有礙游客視覺、嗅覺的不利因素,給游客一個舒適、整潔的旅游環境。
第四,把握“不參與就是最大參與”的原則,對農民進行經濟補償。
對鎮山村而言,傳統的農耕文明遺跡和當前的民族生活形態是發展民族村寨旅游的資源憑借,如果鎮山村村民全部大規模卷入,鎮山村就會逐漸失去傳統的人地關系與傳統的耕作生活方式的吸引力。因而,要盡可能維護社區生活的真實性和自然性,在整個村寨范圍內進行綠色開發,建立并保護完整的文化生態村落。在這點上,對那些不直接參加旅游業、而致力于保持自身固有的生產與生活方式的村民而言,不參與就是最大的參與,因為他們提供了“原生態”的旅游資源。對這一部分村民,村委會就應該通過集體基金補償或利益的二次分配等形式,給以他們相應的旅游經濟收益。
第五,積極加強與周邊村寨的團結與合作,盡量做到“產業鏈本地化”。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灌溉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發展節水型農業,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糧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節水灌溉是指在水田、旱田、菜田(含大棚)、草地和林地等灌溉過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術措施和行政、經濟手段節約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動。供水管理單位是指為用水戶供水的灌區管理單位、提水站等。用水戶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設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從河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
農民用水者協會是指以水文單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庫)為控制區域或以行政村為單位,用水戶自愿聯合,參與管理,自我維持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農業灌溉用水及其相關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把建設節水型農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根據水土資源條件,按照統籌兼顧,合理布局,講求效益的原則,優化農業種植結構,統一編制節水型農業規劃,合理確定不同水源和不同供水保證率的灌溉區、調整區和抗旱區。實行統一規劃,多元化投入,加快農業節水工程建設和節水技術推廣應用,促進農業灌溉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支持和鼓勵、推廣和利用先進的農業節水灌溉技術,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對在農業節水灌溉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農業灌溉用水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有償使用制度和水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制度。加強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
第六條區水務局負責全區農業灌溉用水的統一管理,各鎮(街道)水利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灌溉用水的統一管理。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單位或工程經營者、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七條供水管理單位應加強經營管理,不斷完善供水體制和經營機制,降低運行成本,提高供水效益,增強自我維持和發展能力,實現良性運行,促進節約用水和科學用水,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八條灌溉用水單位和農戶應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服從供水管理單位的統一調度,有維護灌溉設施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各鎮(街道)應成立農民用水者協會,積極引導、鼓勵農戶參與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用水者自我約束、自行監督、對灌溉用水實行自律式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灌溉用水管理
第十條農業灌溉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各鎮(街道)水利站應根據本地用水狀況、年度可供水量預測、工程設施供水能力、灌溉用水定額、農業節水灌溉計劃及區水務局下達的供水總量,制定本地年度農業灌溉供用水計劃,實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總量控制,科學調度,統一管理。地表水灌溉區,由區水務局對灌區供水管理單位下達年度供水計劃,實行水量統一調度。灌區供水管理單位依據區水務局下達的供水計劃和灌溉區用水需求,逐級配水到農戶。地下水灌溉區由區水務局對各鎮(街道)核定下達地下水允許開采水量與井灌面積指標,實行水量控制與定額管理。
第十一條灌溉供水管理單位每年初應根據區水務局下達的供水計劃,結合灌溉需水要求,編制年度具體配用水計劃,報請區水務局審核同意后,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實行按合同供水。未經區水務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更改供用水計劃。
第十二條灌區內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單位實行統一計劃、統一調度,根據實際需水要求和供水條件按渠系統一配水到支渠口。支渠口以下由農民用水戶進行自律式管理。
用水戶向供水管理單位申請供水,應具備以下條件:田間作物確實需水,實際需水面積超過按支渠供水灌溉面積50%的;需水地塊集中連片,渠系和田面工程比較完善,具備供水條件的;符合淺曬淺濕、輪灌等節水技術要求的;已及時足額交納水費的;滿足其它高效用水要求的。供水管理單位應加強灌溉工程和灌溉配水的監督檢查和調度管理,用水戶應給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條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用水戶應按照批準的配用水計劃和用水定額用水,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交納水費。對超計劃用水或超定額用水,按規定實行累進加價收取水費。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對超過省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部分的水資源,由取水單位或個人按規定交納水資源費。符合規定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取水,不繳納水資源費。用水戶通過采取節水措施節余的水量,可以按規定實行有償轉讓。
第十四條農業灌溉用水應安裝供水計量設施,推進農業用水計量收費。灌區支渠口以上(含支渠口)由供水管理單位安裝計量設施,支渠口以下由用水戶安裝。供水和用水雙方應現場核定水量,按照用水量和實際受益面積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工程經營者繳納水費。供水管理單位應加強計量設施自動化建設,逐步實現供用水管理信息化。
第十五條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或工程經營者應健全水費計收制度,完善計收辦法,逐步推行到農戶的終端水價。應定期向用水戶公開用水量、水價、灌溉面積和水費,增強水費計收管理透明度,接受群眾的監督。水費計收按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的水費作為本年度水費預交的基數,在供水前一次性預收。供水結束后按實際用水量結合受益灌溉面積,進一步核定本年度實交水費,多退少補或結轉下年。
第十六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推進農業用水價格改革,綜合考慮供水成本、供水單位經營狀況、農民承受能力和糧食安全,適時調整農業供水各環節的水價,保障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單位良性運轉,促進農業灌溉可持續發展。
第十七條用水戶應如實向供水管理單位呈報灌溉范圍、灌溉面積和灌溉用水量。供水灌溉面積應每年核定一次,由供水管理單位會同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和用水戶代表組成核查組,深入實地進行量測的方式,并將核查結果在當地村組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用水戶有疑義的應及時提出,未提出疑義的其核查結果由核查組共同簽字認定,并作為核定實際用水量和計收水費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開采地下水用于灌溉,必須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按照取水許可制度有關規定報區水務局批準。除農業抗旱應急外,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區內打井灌溉水田。已有的地下水灌溉工程應由區水務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調整開采布局,核減地下水開采量。在地表水灌區供水范圍內嚴格限制打井灌溉,確需打井灌溉的取水人須經供水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區水務局批準。
第十九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引導農民優化農業種植結構,根據水土資源條件,充分考慮水資源日趨短缺的實際,科學配置水資源,合理安排灌溉規模,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和產業布局,發展高效節水農業和生態農業。
第二十條區水務局應會同農業、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規劃農業種植結構和布局,壓縮高耗水、低產出作物面積。因地制宜地發展旱作節水農業,積極培育和推廣耐旱優質高效作物。大力推廣渠道防滲、管灌、微灌、滴灌等先進高效的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糧食穩產高產,增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條保護和管理灌溉工程,延長工程使用壽命,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是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單位或工程經營者、農民用水者協會和受益群眾的共同責任。區水務局應會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組織建立灌溉工程保護管理協調機制。明確管理任務,落實管理責任,加強保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灌溉工程實行按權屬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灌溉工程由水利管理單位管理,集體或個人投資為主興建的灌溉工程由投資人管理。小型灌區由農民用水者協會和受益群眾管理。管理人應對工程實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工程檔案,制定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及時做好工程維修、養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灌區工程的維修、養護實行分級負責制。在水價未達到供水成本時,支渠以上渠道、涵閘等建筑物由國家適當補助,受益單位或農戶承擔土方工程;渠道整修、清淤、支渠以下建筑物由受益單位或農戶承擔。渠系和田面工程未達到供水條件時,供水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地下水井灌工程(含抗旱水源井)及噴灌、滴灌、管灌等節水工程設施,由受益單位或農戶負責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每年春季供水灌溉前,灌區管理委員會應會同用水戶,對渠道、各類建筑物、機電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受益群眾進行維修;停水后應組織受益群眾對渠道進行清淤和工程維護,保證灌溉工程完好率和下一年度正常供水。
第二十五條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劃定各類工程(建筑物、渠道)保護管理范圍,設置界標,明示水工程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對灌區工程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在灌溉工程保護管理范圍內,未經區水務局批準,嚴禁從事下列活動:挖塘、打井、爆破、采石、挖砂、取土;棄置廢渣、垃圾等廢棄物及排放污水;墾殖、挖掘、采伐、集市貿易;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對灌溉工程可能造成影響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七條在灌溉工程保護管理范圍內,修建穿越渠堤的管線,鋪設通訊光纜電纜,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經灌溉工程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報區水務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灌溉工程保護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附著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使用、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已經占用的由工程管理單位限期退回并恢復原貌。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和工程受益范圍內土地影響工程效益的,必須事前報請區水務局批準。經批準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和工程受益范圍內土地影響工程效益的,占用方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完善政府、農戶、社會多元化節水灌溉投融資機制,拓寬投資渠道,加強灌溉工程和節水配套改造工程建設,采取“公助民辦”、“誰投資、誰建設、誰受益”等形式,積極引導和扶持農戶、集體、個人投資投勞興建節水灌溉工程,大力發展灌溉事業。
第三十一條加快灌區節水改造,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把農業節水配套改造工程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投入力度,推進灌區節水改造,解決工程老化失修、渠系不配套,輸水漏損嚴重等問題,提高灌溉水有效利用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做好規劃、設計等前期工作,優先安排立項審批和投入,加強工程建設。
第三十二條鼓勵農民、集體、個人投資投勞興建小型農業灌溉工程,抗旱水源工程,田間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工程。推進小型灌區和井灌區節水改造,發展節水灌溉面積。對節水灌溉示范區、典型節水示范項目,實行優先安排,重點扶持。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三十三條灌區應成立灌區管理委員會,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實行民主管理。灌區管理委員會由用水戶代表、鎮(街道)、村干部和供水管理單位有關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上級行政領導擔任。灌區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灌溉管理工作計劃、研究部署灌溉用水計劃、工程維修、養護、灌區建設、水費計收等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供水管理單位應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增強經營、服務功能,組織人員開展節水灌溉培訓,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健全資料檔案,切實強化灌溉用水管理,并定期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第三十五條建立公眾參與制度,推進農民用水戶參與灌溉管理。發揮農民用水者協會作用,建立健全用水協會章程,規范運作機制,引導用水者通過用水合作組織對用水、交費、工程維護進行自主管理、自負盈虧、自我監督,逐步建立健全用水戶自律管理與水管單位專業化服務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六條區水務局及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單位應加強對農業灌溉用水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對農業灌溉用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建水利灌溉工程設施或未經工程竣工驗收擅自啟用的,由區水務局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水戶未按規定標準、時限交納水費,或隱瞞受益面積或用水量的,由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單位或工程經營者責令按規定限期交納。不按期交納的,每日按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供水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區水務局批準,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和工程受益范圍內土地、不具備供水條件強行用水、無故棄水造成浪費,或對周邊農作物、灌溉設施等造成淹沒損失的,由區水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依法賠償。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規定,未經區水務局批準,擅自在水利灌溉工程保護管理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安全活動或侵占、毀壞水工程設施的,由區水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