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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1].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2].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
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3].(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5].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
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6].“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6].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7].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1]翟志華。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04,(2):24~28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所得稅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2008年1月實施的所得稅法,并依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利潤繳納的稅款。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涉及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從企業會計角度來看,所得稅由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組成。當期所得稅費用是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確認的費用,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金額,它是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依據。遞延所得稅費用則是因暫時性差異的發生或轉回而計算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確認方法包括應付稅款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前者只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而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后者則既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又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確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企業所得稅管理對實現公平、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所得稅管理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減少收入差距、貧富差距、行業差距等。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利用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企業收入的二次分配,進而有效促進社會公平。其次,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企業財務管理者在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來指導與制定財務決策,從而促進企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即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目標。這一目標意味著所得稅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后期的發展,而企業發展趨勢會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最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企業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同時做好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工作,而所得稅的管理是重要環節之一。若企業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所得稅管理方案,將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反之,則不利用企業目標的實現及長遠發展。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心差。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需要相關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包括會計、稅收、審計等知識,但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差,責任心不強等問題普遍存在。他們大多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學習精神,對企業先進的設備和技術認識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對業務流程不夠熟悉。此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稅務管理理念落后,他們仍以傳統管理模式和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稅收政策,導致其對企業內部審核不夠深入,因此難以有效落實國家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
2.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納稅申報。不少企業存在“賬外賬”,其為了實現所謂的價值最大化目標,甘愿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弄虛作假,偷稅漏稅。所得稅管理人員在決策層的授意下,利用現金交易、體外循環等方式,隱藏應稅收入,將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占為己有,變相增加企業利潤,這種做法很容易引發全行業偷稅的不良連鎖反應,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從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為了獲得上市資格,粉飾財務報表,通過會計賬務技術處理或做假賬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信息,嚴重損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處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狀態,涉及稅收的采集、傳遞、運用等環節仍采用手工方式,導致所得稅征收信息傳遞不順暢,工作效率相對較低,而在用的稅收征管系統軟件還不夠完善,現有功能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因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帶來的諸多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稅收征管政策難以有效落實。另外,企業未能解決所得稅稅源管理問題,尤其是無法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信息化分類管理,也為后期的管理埋下隱患。
4.納稅評估體系尚待完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相關制度,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核、分析、判斷,進而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予以綜合評定。然而,不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尚不健全,表現為:企業管理層對納稅評估認識不清晰,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際評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從納稅評估的準備階段看,對納稅資料的收集不夠全面,來源單一,使得納稅評估缺乏真實性和全面性,評估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1.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人才是企業發展的源動力,也是企業管理的實踐者,所得稅管理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能不能擁有高素質且具有強烈責任心的專業人才。要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責任心,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全方位培養所得稅管理人員,并按照高素質、專業化的要求,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斷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制定與其匹配的培訓計劃,建立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及審計知識體系。三是要強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實踐能力。采用專項技能培訓與實踐結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稅管理人員將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進而實現所得稅工作的精細化。
2.杜絕會計造假,規避涉稅風險。要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納稅申報準確率。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切實落實金融賬戶及交易實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通過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銀行賬戶開戶程序,不論個人還是單位,必需憑借全國統一的納稅識別號碼來開戶,絕不允許出現假名賬戶、匿名賬戶、多頭開戶等,嚴格控制現金交易,禁止出現賬外交易。此外,對于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并由聯機網絡匯總到稅務征管機構,以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每一項收入。同時,要大力推廣資金支付電子化,運用稅銀聯網系統,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納稅人資金動向。
3.全面推進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企業應改變所得稅管理理念,全面推進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稅收管理軟件的二次開發與完善,建立統一的稅務信息采集與處理模型,提升軟件的智能性,力爭實現數據管理和納稅評估的全自動化。其次,國稅、地稅、工商部門等要設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搭建統一的綜合性管理平臺,并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企業信息在各機構間無障礙的傳遞,同時充分利用軟件的數據分析功能,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專門的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及納稅情況實時監控。通過信息化管理平臺,對企業的重點業務,如某項長期業務等,進行實時跟蹤,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做好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應積極開展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促使企業提高納稅申報質量。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開展企業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具體而言,可以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類別、是否盈虧、盈虧金額情況、稅前扣除審批項目等進行分類,從而制定相應的評估計劃,提高評估和調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時,要定期對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防微杜漸,發現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時要予以嚴懲。對于利用頻繁的關聯方交易等惡意避稅行為,要積極開展反避稅調查與懲治工作,通過加強立法工作及采取恰當的反避稅對策,全面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另外,應加強地區間不同稅務部門間的合作,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反避稅合作,實現信息與經驗的共享,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張煒.企業所得稅征管基本問題分析[J].稅務研究,2009,12.
關鍵詞:總分機構 企業所得稅 管理困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提出建立法人所得稅制的立法原則,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納稅。匯總納稅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總分機構的納稅風險,有利于實現稅負公平。但匯總納稅由于制度和機制的缺失,全國各地缺乏統一執行標準,尤其是省內跨市及市內跨縣總分機構管理,問題層出不窮,使總分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征管矛盾日益突出,稅收分配問題、稅收管轄問題、各部門信息共享問題等嚴重制約了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文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總分支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總分機構地區間利益分配不均衡
現行匯總納稅辦法規定總機構匯總應繳納稅款的50%由總機構就地預繳,50%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分攤比例在其所在地預繳,匯算清繳后補繳的稅款由總機構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由此不難看出只有在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才有稅款入庫,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無稅款入庫,其應納稅款匯總到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繳納,造成有稅源無稅收的問題。從經濟發展形勢來看,企業總機構或部分二級分支機構大多設在發達地區,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絕大部分設在不發達地區,而現行匯總納稅辦法規定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造成貧富地區間利益分配不均衡。
(二)總分機構地區間預繳比例計算未按“所得”
目前預繳方式為各分支機構按以前年度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占總機構相應指標比例確定分攤所得稅款,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這種方式下分支機構預繳稅款與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關,違背了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征收依據的初衷,造成獲利多的分公司并不必然多繳稅,而沒有所得額,甚至是虧損的分公司也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總分機構地區間稅源征管矛盾升級
新納稅方式下稅收分配職能由企業、稅務、財政三方來承擔,企業計算稅款預繳分配比例總分機構稅務機關征收入庫財政部門調整入地方金庫,這樣不僅增加了分配環節,加大了分配難度,也造成了地區間的征管矛盾。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確保本地區經濟利益,通過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經營模式,對經營效益好的企業提高優惠標準,加大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招商引資力度,排斥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嚴重影響了企業在市場經濟模式下的自主經營;二是國地稅之間對于一些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也經常發生“好稅源搶,孬稅源讓”的現象。
(四)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混亂
機構資格是否為二級分支機構,成為稅務機關判定其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唯一依據。現行規定下二級分支機構的必備條件是“總機構對其直接管理”及具有非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見國稅函[2009]221號),后者憑借企業注冊時的工商營業執照容易操作,但如何確定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有一定的難度,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造成資格認定標準不統一,出現同一總機構下設的同類型分支機構在不同的經營地區實行不同的級別管理,而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標準尚為空白,資格確認更加困難,造成了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混亂的局面。
(五)分支機構稅源監管出現空白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匯算清繳。大多數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造成管轄權空白區域較多,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難以核實總機構年度申報數據質量如何,對納稅調整真實性難以掌握,匯繳中即使發現問題和疑點需要核實,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工作難度大,成本高,效果不明顯,勢必造成多頭管理多頭靠,形成新的征管漏洞。另一方面,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檢查、稅務稽查查補稅款的入庫問題、企業所得稅優惠后續管理、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文件,這不僅弱化了征管力度,也影響了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整體穩定性。形成了總機構稅務機關想管管不了,分支機構稅務機關能管沒法管局面。
(六)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信息交流不暢
新匯總納稅辦法最初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就提出了建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的構思,而時至今日該平臺仍未開通,絕大部分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與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交流主要通過信函或電話方式進行聯系,其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一是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了解卻無法與總機構稅務機關及時交流,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諸多的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又鞭長莫及,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效率因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渠道而難以提高。二是對總分機構分別隸屬國地稅管理的情況,一方稅務機關的單項溝通協調勢單力薄,無法解決總分機構間稅收信息溝通問題。基于此,國地稅之間信息共享只能依靠總局信息交換平臺。
二、完善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建議
(一)改變分支機構預繳分攤指標,均衡地區利益分配
針對分期預繳匯總納稅的弊端,建議企業匯總納稅預繳比例改變計算方式,將三項指標改為按所得額計算分攤比例,各級分支機構(含三級及以下)均可在年度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整納稅所得額,將各分支機構納稅調整期提前到次年3月底,4月份征期內預繳本分支機構實際應負擔的稅款,總機構在5月底之前完成匯總納稅。此舉既可解決總分機構管理中的前三個問題,又可以確保法人所得稅制的地位不動搖,達到以下管理效果:一是稅款可在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及時足額入庫,有利于提高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的積極性,更有利于實現地區利益均衡。二是按所得額計算分攤指標充分體現了“所得稅依所得計征”的本質思想。三是對于稅率不統一的總分機構從根本上簡化了繁瑣的分配計算過程,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四是所有分支機構所在地均可分享到管理的成果,可以從根本上避免各地區之間和國地稅之間爭奪稅源。
(二)明確細化分支機構主體資格判定標準,減少自由操作空間
為解決分支機構認定混亂,政府部門行政干預企業經營機構設置,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出于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界定錯誤等問題,建議從以下兩方面強化管理:一是細化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經營權限、內部機構設置、業務范圍等指標的管理和控制,如對財務負責人直接委派或聘任,具有總機構聘書或任職文件,統一財務核算內部口徑,如營業成本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等;二是對加盟店、掛靠單位等具有獨立經營權的特殊分支機構,作為獨立納稅人進行管理。上述措施便于操作,易于執行,可以減少資格認定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確總分機構管理職責,充分發揮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權
為解決當前總機構稅務機關“心有余力不足”,分支機構“力有余權不足”的困境,總局應盡快明確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職責。一是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應負責審核總機構計算、分攤各地預繳企業所得額的準確性,督促總機構按時向其二級分支機構提供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如發現總機構在計算分攤各地預繳稅款過程中有失公允,立即制止并嚴格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總機構的責任。二是賦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日常管理檢查權,將分支機構視同獨立納稅人;負責審核分支機構匯總上報預繳所得稅分攤指標的準確性;賦予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稅前扣除項目審核權,即上報年度匯繳數據前需先經審核確認,總機構統一匯總清算后還有權復審復查,凡發現不繳或少繳的稅款,連同滯納金和罰款一律全額就地補征入庫。
(四)盡快完善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交換平臺,提高工作效率
建議總局盡快完善信息交換平臺,一是從總分機構辦理稅務登記開始采集信息,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總分機構的登記時間、注冊資金、人員規模、工資支出及經營情況等關鍵信息導入信息平臺,并及時予以更新、維護,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二是實現國稅、地稅信息共享,對管理部門不一致的總分支機構能及時查找到所有涉稅信息,真正實現總分機構在各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三是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備案具體程序,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確保總分機構之間的涉稅資料和數據快速、準確傳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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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反避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8-0086-03
在稅收分配關系中, 征納是一對矛盾, 征納雙方存在著對立性和相互競爭性,因此,自從稅收產生那日起,稅收征納雙方的博弈就沒有停止過。隨著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和稅務機關對偷逃稅打擊力度的加大,納稅人偷逃稅的風險和成本越來越高。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作為自利的經濟人,追求稅收成本最小化的本質卻沒有變,在這種形勢下,避稅就成了許多納稅人必然的選擇。目前,對反避稅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國際反避稅領域,對國內反避稅的研究較少,但國內避稅活動卻愈演愈烈。企業所得稅是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計征的稅種,征管復雜、彈性大,更便于納稅人利用避稅的手段追求稅收成本的最小化。本文從避稅的角度,梳理國內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以期為企業所得稅管理提供有益的啟示。
一、國內避稅定義的界定及危害
對避稅,國內外學術界有許多不同的定義,筆者歸納為: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和不明確之處,規避、減少或延遲納稅義務的一種不違法行為。可見避稅與偷逃稅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避稅是不違法的,而偷逃稅是違法的。
雖然避稅是不直接違法的,但它是一種違反立法精神的行為,會對稅收造成一定的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它會減少稅收收人, 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第二,納稅人如果成功避稅, 其稅負就會下降, 這樣就會造成從事同一經濟活動的納稅人避稅者與非避稅者之間的稅負不公,從而不利于構建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第三,破壞了稅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由于經濟行為的多變性,使防范避稅行為的反避稅立法難以確立其穩定性,避稅行為會破壞稅法的權威性,不利于營造遵從稅法的治稅環境。第四,避稅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破壞了征納雙方的博弈關系。因此,作為稅法執法部門的稅務機關有必要對避稅采取措施以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促進公平競爭。
二、國內企業所得稅避稅的成因及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追求稅收成本最小化是避稅的原動力;稅法存在漏洞和不明確之處是避稅產生的法律原因,而稅法的漏洞是通過征管的漏洞表現出來的,但征管的漏洞卻不僅是由稅法缺陷造成,很多是稅務管理人員對稅收法規理解的偏差和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造成的。這些稅收管理漏洞的存在才是避稅行為產生的客觀原因。這種問題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尤為突出。下面,筆者就以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常見的避稅案例進行分析,以探究避稅產生的現實成因以及規避的手段。
(一)利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方式的不同進行避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可有兩種征收方式,即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為定額征收和定率征收。稅務管理人員可根據納稅人收入、成本的核算情況確定征收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會造成稅負的差異,盡管該文件強調了核定企業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時,要從高掌握,努力縮小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之間的差距,嚴格控制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圍,加強企業的賬證管理,督促、幫助企業建賬建制,積極引導企業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等征收方式核定原則,但在管理中還是產生了漏洞,從而被避稅行為所利用。例如以下案例:2008年,山西A煤礦將該礦的產權全部轉讓給B國有煤礦, A煤礦是一家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所有權科目下沒有資本公積余額,股東均為自然人,共三人。按協議轉讓價格為2.7億元,以出售股權方式轉讓。依據《個人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B國有煤礦負有代扣代繳個人企業所得稅的義務,應代扣個人企業所得稅為:(27000-3000)×20%=4800萬元。A煤礦股東認為稅負太高,就委托北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稅收籌劃,注冊會計師提出了如下稅務籌劃方案:三個自然人股東各自成立一家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將各自持有的A煤礦股權投入各自的獨資公司,并對A煤礦的股權進行變更。這樣,A煤礦的股權結構就由自然人股權變成了法人股權,B國有煤礦就不再負有扣稅義務;三家獨資公司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并申報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按收入定率征收。上述籌劃方案順利得以實施,這樣A煤礦股東就將個人企業所得稅轉化成了企業所得稅。獨資公司所在地規定該項所得應適用10%的應稅所得率,三家獨資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為:27 000×10%×25%=675萬元,稅負大大降低。盡管這一稅收籌劃方案并沒有使轉讓資金直接歸屬股東個人,但在當前的金融條件下,對于一個沒有法人治理結構的獨資公司來說,稅務機關要對其資金流的監控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實際上轉讓所得資金已由其股東自由支配了。
(二)變股利為薪酬避稅
原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4條改變了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準予稅前全額扣除。盡管對工資薪酬支出加上了“ 合理” 這一限制條件, 但因缺乏進一步的限定性要求,這一款政策的調整仍成了許多企業規避稅收的工具。例如,企業可以通過對在企業任職的股東或其親屬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 規避稅收。因為稅務機關合理的判斷, 主要是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以及當地同行業相同相近崗位的人員報酬來進行判定, 實際操作中缺乏客觀標準,進行調整的難度很大。納稅人是怎樣利用工資薪酬進行稅務籌劃的呢?我們通過數據進行分析,對個人企業所得稅來說,工資薪金適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股利分紅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利用標有速算扣除數的工資薪金稅率表經試誤計算,可算得只要含股利或勞動(技術)分紅的月工資薪酬不超過39 750元,使用工資薪金應納個人企業所得稅就少于股利應納稅額,從企業與股東整體避稅角度,若考慮工資稅前扣除的抵稅效益則工資支付沒有上限要求。
(三)金蟬脫殼避稅
采用這種避稅方式的企業以技術密集型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最為典型,下面筆者就以房地產企業為例進行探討。與其他類型企業相比較,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的周期長、金額大,經營方式較為復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出計稅成本后再行調整。現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盡管上述文件只規定了房地產企業應稅所得率的下限,但據筆者了解,目前各地稅務機關都是按上述文件規定的最低應稅所得率標準執行,應稅所得率過低使開發商很容易以此避稅,造成企業所得稅的流失。實踐中,大多數開發企業以遵照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確認條件的規定為由,以辦理竣工決算并移交產權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這樣從預售到收入的結轉往往需要兩三個會計年度甚至更長時間,拖延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發生,這也給一些開發企業避稅提供了充足的時間。開發企業往往是一個項目注冊一家公司,在一個項目竣工前就開始運作下一個項目,在支付了大量前期費用后,再設立另一家公司接下該項目;原公司則以新項目失敗為由列支大量費用,減少利潤進而清算注銷,如此滾動操作就可延遲甚至逃避納稅義務,因為企業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即便有欠稅也往往難以追繳。
三、針對國內企業所得稅避稅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避稅問題進行了充分的關注,該法借鑒國際慣例,在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制定了八個條款,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了對企業和關聯方稅務管理的規定,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也做了明確規定;第47條又進行了保底性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0條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這些法律條款均能成為我們反避稅的有力武器,但這些規定需要我們強有力的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去維護和執行,同時法律法規是有滯后性的,法律法規也難以對千變萬化的現實情況一一做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我們的稅務管理和稽查人員保持敏銳的職業判斷力,才能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有清晰的洞察并采取有力的措施。為此,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強化稅收管理,使企業所得稅避稅危害降到最低。
(一)轉變反避稅管理的觀念
長期以來,反避稅調查以國際避稅案為主,對國內的避稅問題則主要通過稅法的完善來解決,忽視了對國內避稅行為的管理,立案調查少,管理措施不到位,從而助長了國內避稅行為的發生。因此,應盡快轉變反避稅管理觀念,加強對國內避稅案件的立案調查力度,有效遏制避稅行為的進一步發展。
(二)加快反避稅專業隊伍建設
避稅行為多是經過復雜的流程設計,巧妙地運用稅收和相關財經法規為其庇護,稽查難度大。因此,反避稅工作對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目前,我國稅務機關還沒有專門的反避稅機構,多是抽調人員進行專案形式的反避稅工作,不利于反避稅專門人才的培養。反避稅專業人才缺乏,力量薄弱,是制約我國反避稅工作充分拓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大反避稅人才培養力度,逐步建立專職反避稅工作機構,穩定反避稅崗位人員,是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的必然選擇。
(三)恰當引用經濟法規破解避稅難題
長期以來,反避稅人員對法規的適用原則存在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反避稅必須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從而忽視了有關經濟法規的學習和運用,實際上,合同法,公司法等經濟法規的恰當引用可以解決困擾稅務機關的許多避稅難題,征管法對代位權和追償權的引入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又如,公司制納稅人利用資本弱化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逃避稅收一直是困擾稅務機關的一個難題。《公司法》給我們提供了新的思路,該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制度,它為反避稅人員追究“換殼”公司的欠繳稅款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審慎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
利用征收方式的差異是企業常用的避稅手段,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二是按公平、公正原則科學核定企業所得稅,在不低于國稅發〔2008〕30號文和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最低應稅所得率的下限前提下,由基層征管部門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核定其應稅所得率,并建立相關的審批和考核機制進行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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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納稅評估;信息化建設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生效,對我們的所得稅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新企業所得稅法,我們應如何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一個全系統都關注的課題,筆者在此拋磚引玉。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Ⅸ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Ⅸ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1.企業納稅申報質量不高。一是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編制不成現金流量表,二是企業與稅務機關稅收政策相關信息不對稱,客觀上造成企業不能按稅收政策的要求去辦理涉稅事宜。三是企業財務核算科目與企業納稅申報表項目的對應性差,加上稅務機關管理人員能正確輔導或審核填報申報表及財務報表的人員相對缺乏,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更是湊都湊不成,只得填個總數交差。
2.納稅評估流于形式。納稅評估粗糙,基本是就(財務報)表到(納稅申報)表,走過場,比日常受理申報的審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納稅評估對財務會計與稅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較高,而縣級以下的稅收管理人員業務水平相對較低,據筆者調查發現能真正承擔起這個納稅評估職責的人數不到2%;二是納稅評估體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納稅評估相關的參考指標、宏觀數據、評價模型缺乏科學性;四是稅務人員的工作不夠深入,對企業財務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納稅評估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設立專職的納稅評估崗位。
3.分類管理沒有得到具體落實。在許多地方,對企業納稅人盡管按其經營規模、財務核算水平、經營行業、信譽等級、納稅方式、存續年限等不同標準進行了分類,將納稅人劃分為重點納稅人與非重點納稅人、查帳征收與核定征收企業、匯總納稅與就地納稅企業等等,但實際管理卻并未按各類別相應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業所得稅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
5.匯算清繳主體轉移,就縣級以下基層稅務人員的管理水平及納稅人的匯繳水平及觀念來說,還有一定的差距。按總局匯繳主體轉移的路子,納稅人是匯繳的主體,而納稅人的財務水平不高、稅收政策水平較低或納稅意識不強,并且在不少地區尤其是縣級以下的地區稅務并沒被納稅人接納,這些決定了納稅人的自行匯繳在目前階段只是一個愿望,盡管它是尊重納稅人權益的一種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質量保證。同時由于我們的納稅評估還處于低級水平,能及時發現問題的很少,這樣要么稅務機關放棄一些小戶的檢查,聽之任之;要么最終只會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縮短其檢查時間、人為降低了檢查的質量。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不斷降低納稅遵從的成本。企業所得稅與其它稅種相比,納稅遵從度尤為重要。為此,我們要有先進的宣傳理念:稅收優惠政策及辦稅程序宣傳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為的一種表現,要建立稅收宣傳長效機制,深入持久地宣傳。
2.強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遵從度。轉變服務理念,在平等服務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納稅人正當需求應予滿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務,促進納稅人自覺主動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以科學的發展觀來統領所得稅的管理工作,以人為本,把人文關懷體現在納稅服務的各個環節,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服務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賴的原則,充分相信納稅人,尊重納稅人;利用查前約談,多給納稅人自我糾錯的機會,多涵養一部分稅源,喚起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因此,對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管轄權要正確對待,只要納稅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給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強培訓工作,建立對縣級以下基層稅收管理人員的定期業務培訓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隊伍。培訓要有計劃、有目標,每次培訓要進行考核,嚴格培訓的組織管理,檢驗培訓的效果。每次學習完都要嚴格進行測試,對未達標的要補課或停崗學習,待達標后再上崗,如果多次測試,一年內未達標的,要考慮停職學習,三年內還未達標的,則應考慮調離稅收管理崗位。
4.強化納稅評估來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設立納稅評估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完善納稅評估集體評析制度,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及時作出科學評定并提出征管建議,對征管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案件應及時移送稽查,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
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當前,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都相繼開發了一些所得稅管理軟件,這些軟件各有所長,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為此,上級稅務部門應及時對這些軟件進行甄別,取長補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進一步擴展征管系統的功能,不斷提高信息化建設在所得稅規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一、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所得稅管戶多,稅收管理員少,征管力量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方面,我局現有正常管戶近10000戶,其中所得稅納稅戶3300多戶,20__年一年新增所得稅管戶600多戶,增長了24.8%。另一方面,近年來我系統從人員到計算機設備征管資源配置一再向基層一線傾斜,目前一線直接從事稅源管理人員接近全系統稅務干部的三分之一,但隨著新注冊企業的快速增加,人均管戶逐年遞增,征管力量越來越被攤薄。
二是所得稅政策性強,財務人員素質參差,辦稅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方面,所得稅核算形式多樣,計算過程復雜,優惠政策涉及面廣,政策執行審核審批手續繁瑣,從稅種認定、適用政策、預繳申報到匯算清繳,一系列辦稅事項特別是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和納稅調整,都對企業辦稅人員提出了較高的業務要求;另一方面,企業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所得稅政策、尤其是稅前扣除項目的熟悉把握不全面,難免帶來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和財務核算的不規范,一些中小企業不設專職財務人員,雇用的兼職會計通常按照雇主意愿做賬,現金交易、收入不入賬、費用亂列支等現象時有發生,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更不能準確計算申報應納所得稅額,也在一定程度上給所得稅征管帶來難度。
三是所得稅稅基復雜,稅收執法風險較大,綜合治稅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方面,新所得稅法從產業、從區域、從企業規模等方面更多角度地細化了稅收優惠條目,較之舊法,新法及條例內容調整變化繁多,尤其是稅前扣除項目,有的保留,有的被取消,加大了所得稅計稅依據認定、審核難度。另一方面,國稅系統幾乎還沒有直接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職人員,所得稅管理措施和手段還較單一,特別是相對于所得稅政策的復雜性,在對納稅人成本和費用的列支、對收入和利潤的核算方面時常表現得控管不力,處于一種被動局面,把不準征管的要害,管理經驗的不全面、不成熟,難免帶來執法風險和隱患。
二、實施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1、以信息化管理為依托,建立適應風險識別要求的風險信息情報管理機制,厘清所得稅稅基。一是建立企業所得稅管理電子臺賬,包括匯算清繳管理類、審批類、備案類、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等,重點關注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減免稅、待彌補虧損等事項,主要是結合新所得稅法及各項具體政策的出臺,將臺賬作為稅收管理員做好企業所得稅審批和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的輔助工具,為新舊稅法的順利過渡和所得稅征管的無縫銜接夯實管理基礎。二是建立非貿易售付匯管理臺賬,按季與市外管局對接,將取得的付匯信息及時傳遞基層分局做好核查,建立源泉控管機制。20__年全市26戶企業扣繳預提所得稅375萬元,其中,國稅部門通過售付匯信息核查發現有問題戶4戶,補交預提所得稅170萬元。三是建立外資企業登記事項管理臺賬。做好企業股權變更、轉讓等事項的巡查跟蹤,巡查中發現某公司以前年度外方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涉及未交預提所得稅,督促企業補交了以前年度預提所得稅137萬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26.1萬元。
2、以專業化管理為方向,借鑒風險管理理念強化分類管理,提高所得稅管理效率。制訂分類管理辦法。調查摸清全市所得稅稅源分布狀況,對全市重點稅源企業、一般稅源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匯總納稅企業規范實施分類管理。一是加強重點稅源企業“一對一”管理。為重點企業提供“量身定制”的政策服務,按季做好重點企業稅源分析,20__年全市大企業入庫所得稅36888萬元,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金總額的74.69%,凸顯了大企業的稅收高貢獻和稅源分類管理的高效率。二是做好中小企業行業管理。針對中小企業面廣量大特點,以行業管理為主線,著力于做好企業預繳申報數據與行業稅源狀況的審核比對,防止企業因管理缺位而造成申報的“虛虧實盈”,做好行業的集中整治。三是加強邊緣企業管!理。突出對零盈利企業、空掛戶、失蹤戶、非正常戶的清理,對微利企業能耗、物耗和銷售利潤等基礎信息的調查摸底管理。四是對涉外企業實行聯合稅務審計。加強國地稅征管聯動,聯合地稅開展外資企業稅務審計,20__年涉外稅務審計補稅53萬元,加收滯納金2.25萬元。
3、以精細化管理為目標,借鑒風險管理方法 ,在匯繳中提升納稅遵從度。一是制訂匯算清繳風險目標管理規劃。對匯繳工作目標、階段重點、工作措施等事先做好決策安排,具體包括:實行匯繳審核工作底稿制度,實行匯繳數據分類分級審核,實施匯繳企業實地復查等,目的都是防止和杜絕匯繳工作走過場。二是做好風險識別和排序。主要是根據納稅人所得稅預繳申報數據,結合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排查所得稅征管中的風險點,風險特征包括:處于稅收優惠期最后一年且利潤增高的外資企業,連續幾年虧損卻仍在增加投資的企業,關聯企業,所得稅預繳年營業收入明顯低于增值稅申報收入的非增值稅納稅人中的核定征收企業等。三是制訂風險應對措施。根據不同的風險特征企業提出不同的處理意見。如:對全免期最后一年或減半期最后一年的外資企業,逐戶審核有否存在成本費用滯后支出,人為提高當年利潤等;對關聯企業,進一步細分內關聯和外關聯,對內關聯企業,重點審核有否利用征收方式的不同,將成本費用放在查賬征收企業,提高核定企業售價等方式避稅,對外關聯企業,重點審核有否利用兩頭在外,將利潤轉移至境外等方式避稅,等等。四是匯繳工作的開展,有力規范了所得稅稅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稅管理風險,減少了稅款流失。
4、以納稅服務為宗旨,加強風險應對策略選擇,服務企業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在風險應對策略上,從偏重稅收執法向綜合配套運用稅法 宣傳、咨詢輔導等措施轉變。一是按月組織開展稅收政策宣傳和解讀,提高公眾對所得稅法的認知,召開行業座談會,宣講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備案管理等政策,排解企業在執行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提高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意識。二是組織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匯繳業務培訓輔導,提高辦稅人員業務水平。三是減少所得稅審批環節,清理壓縮資料的報送,推行所得稅網上申報。四是認真落實支持和促進國有企業改革、鼓勵投資和科技創新和下崗再就業等一系列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思考
1、更新理念,全面引進風險管理。一是加大所得稅預繳申報分析做好風險識別。在日常稅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稅、所得稅“兩稅”聯動風險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動態變化情況,及所屬行業的市場情況、銷售利潤情況,建立財務和稅收風險指標參數體系,通過風險特征識別,盡早在預繳申報中完成風險排除和控制,盡可能地使實征稅收接近理論法定稅收,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二是強化納稅評估做好風險化解。設立納稅評估專門機構,配備業務水平較高的稅源管理人員,完善納稅評估集體評析制度,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及時作出科學評定并提出征管建議,對征管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案件應及時移送稽查,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充分利用匯繳采集的企業申報、財務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加強對收入確認、成本結轉、費用列支等具體項目的評估,搭建行業評估指標體系及其峰值和評估模型,不斷降低執法風險。
一、注銷清算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及釋義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條款的內涵為:企業進入注銷清算期后,不再是連續經營,正常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基本前提已不復存在,各項資產不宜再按歷史成本和賬面凈值估價,許多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成立,不再適用,全部資產或財產(除貨幣資金外)必須要以現值來衡量。對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終止而清算的,資產現值的確定需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以此作為資產變現的依據。對于因破產原因而終止清算的,資產的現值需經相關部門組成的清算組以資產實際處置,即以變現額為依據。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從正常的應納稅所得額轉為企業清算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企業清算過程中取得所得的計算公式,即:
企業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
此條款所指的企業的全部資產(包括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資產)可變現價值,是指企業清理所有債權債務關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資產折現計算的價值。如果企業剩余資產能在市場上出售而變現,則可以其交易價格為基礎。所謂資產凈值,是指企業的資產總值減除所有債務后的凈值,是企業償債和擔保的財產基礎,是企業所有資產本身的價值。從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中減除資產凈值,再減除稅費和清算費用,所得出的余額就是在清算過程中企業資產增值的部分。這是企業的法人形態尚存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就該部分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注銷清算稅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注銷清算組的認定問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組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而現實狀況是:20__年常州市國稅一分局注銷企業達310戶,注銷多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注銷清算根本沒有成立清算組,也就不可能實施清算。且企業注銷存在著存貨、資產的未處理,或低價處理,事實上存有未結清稅款現象。如注銷清算都由主管稅務機關參與,與當前稅收管理人員少、事務多、工作量大的矛盾就更為突出;如主管稅務機關不參與清算,則注銷企業存貨、資產的未處理或低價處理問題,帶來稅務人員失瀆職的高風險。
2、注銷清算的現值衡量問題。
企業清算所得,必須要以現值來衡量,主要涉及到資產的處置和存貨的定價。而現值衡量的確定缺乏法定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清算所得依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為依據,在實際注銷匯繳過程中,一般企業均以“存貨庫存結壓、產品市場淘汰”等理由,采取“低價”轉讓(銷售),或“存貨損失”的方式處理存貨、資產,達到少交、不交增值稅和所得稅。稅務機關難以核定其銷售額和清算所得額。
另一些企業以投資形式,購入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待市政規劃拆遷獲得最大的投資經濟利益,拆遷之日即為注銷之日,而實際注銷結算處理時,對除存貨外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資產,主管稅務機關一般未進行清算,更談不上以全部變現價值來計算清算所得。
3、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的界定問題。
注銷清算企業的所得分為正常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經營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使用所得,按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清算所得是企業的全部資產(包括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資產)可變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且全部資產要以 現值來衡量為準,資產凈值要以資產的計稅基礎為準。清算所得與經營所得雖同屬匯算清繳(結算)范圍,但所得概念意義不同,計算方式不同。其適用稅收法規也不同,有待進一步細化明確,主要表現在:(1)稅收優惠及低稅率優惠的享受問題:符合優惠條件的經營所得,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及低稅率優惠,而清算所得則沒有明確。(2)彌補虧損問題:正常經營所得能夠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而清算所得從稅法理解上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稅法也未明示。(3)清算費用列支問題:經營所得能按規定列支經營費用,而清算費用的列支未能明確。中小企業(特別是商貿企業)在注銷過程中,資產所得變現只要在注銷清算前處理,也可能轉為經營所得。在特定條件下,形成清算所得與經營所得難以界定。
4、注銷清算的二次匯繳(結算)問題。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按納稅年度計算,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限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而企業依法清算的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對注銷清算企業來說,如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涉及到終止經營活動之前的經營所得匯算清算和清算期間清算所得的匯算清繳(結算)。實際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人員、資產、社會穩定等諸多原因形成企業清算久拖不決,而稅收管理工作上的時限規定,則形成清算企業長期待處理或轉入非正常戶管理。且實際操作上企業注銷涉及二次匯繳(結算)的可行性有待完善。
5、注銷清算的法律法規適用問題。企業關停、破產、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除《破產法》外,大量中小企業的注銷,尚未有完整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注銷清算,主要涉及清算組織確定、資產現值衡量的法定評估、注銷企業的走逃、注銷企業法人、股東和投資方的信息比對、非正常戶的認定等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形成大量注銷企業采取賬簿遺失(銷毀),低價轉讓轉移資產,法人變相失蹤(聯系不上),形成注銷期長期不清算,未按期申報轉入非正常戶來轉移隱匿資產,逃避應繳稅款,而相關法律法規處罰較輕,或對應法規難以處罰。
三、注銷清算稅務管理的建議
1、制訂“注銷企業稅務管理辦法”。
從法規制度上完善注銷企業稅務處理的程序、若干規定和法律責任,規范稅務人員的清算行為,防范稅務人員失瀆職。
首先,對注銷清算企業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稅務注銷。(1)簡易注銷企業:對無銷售、無資產或無銷售、資產數又較小的企業實施簡易程序稅務注銷。(2)一般注銷企業:對有銷售、無資產或有銷售、資產數又較小的企業,或(分析)清算所得小于等于零的企業,以正常經營所得與清算所得合并一次匯算清繳,實施一般程序稅務注銷。(3)正常注銷企業:對有銷售、資產數較小以上的企業,以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同步匯算清繳,實施正常程序稅務注銷。(4)破產企業注銷:依《破產法》及稅收規定,稅務參與經營所得與清算所得匯繳管理。
其次,“管理辦法”應分類、細化,明確清算人、清算程序、清算所得、清算時效,正確界定經營所得與清算所得,強化非正常戶管理。明確除簡易注銷和一般注銷外,企業正常注銷必須成立由企業股東和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有資質的社會中介事務機構參與擔任清算組,對適用《破產法》注銷企業,稅務可直接參與破產清算組審計。由清算組出具資產評估或交易現值的清算所得審計報告,作為企業注銷清算法定文書、法定依據。公平所得稅負,細化清算費用,明確企業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享受稅收優惠及低稅率優惠,對正常注銷類企業必須實施納稅評估,對注銷企業涉及的投資各方或投資所得(損失),在征管信息處理平臺上及時反饋投產方主管稅務機關。
最后,“管理辦法”應明確注銷清算的法律責任,對注銷企業無償或低價轉移、轉讓或隱匿資產的行為,按征管法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行政代位權、撤銷權、處罰權;對注銷企業無賬簿或銷毀賬簿的,以企業經營之日的最后一次財務會計報表和申報表的數據,按市場價及政府部門公布的基準價確定企業資產現值,并按“增值稅條例”、“所得稅法”、“征管法”等稅收法規審核確定應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行政處罰。對注銷企業采取其他手段來惡意偷逃稅行為的,按“征管法”及相關對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同時規范簡化注銷清算稅收執法的清算審核、評估、稽查程序,減輕稅務人員的工作負荷。
一、我市的醫藥保健品行業現狀
我市的醫藥保健品業主要聚集在福城工業園和城北工業園,全市共有醫藥保健品商業35家,醫藥保健品工業61家,其他13家。其中福城工業園有企業73家,個體151戶,城北工業園有企業26家,其他的散落在城區各街道。以生產保健品、消殺衛生用品為主的企業有近39家,占全市醫藥保健品企業的39.9%,注冊資金上千萬的醫藥企業有15家,32家醫藥保健品企業已建有自已的廠房和辦公大樓,帳面反映出盈利的企業有17家,其中仁和集團占了7家。
二、醫藥行業地方稅收征管現狀
目前我市的醫藥企業稅收征管主要以查帳征收為主,大部分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征管。今年1-9月醫藥企業上繳地方稅收1795.5萬,同比增長64.83%,其中仁和集團上繳了1576.7萬,同比增長。總體上繳稅收比去年同期增長了81.04%,這是我局加強稅源精細化管理,切實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推行三級巡查,制定特定行業稅收管理辦法以來醫藥行業增幅最大的一次。醫藥行業稅收征管雖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有:
(一)部分稅種征管不到位。上繳稅收中征管不到位的稅種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房產稅方面,除仁和集團、九州藥業繳足了房產稅外,其余企業都沒有足額繳納;土地使用稅至今沒有一家企業繳足,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方面,整個醫藥行業沒有一戶代扣了營銷員的個人所得稅,我局出臺的《醫藥行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究其原因,主要有:
1、私營企業納稅意識較低。由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是針對財產行為征稅,是地方稅收,不是針對產生經濟效益征收的稅種,加上與周邊其他地區相比,納稅戶普遍認為可征可不征,特別是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不理解,認為已繳足了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再繳土地使用稅是重復征收,稅與費劃分不清。
2、個人所得稅方面:醫藥企業營銷員拿提成工資是人盡皆知的事實,而目前沒有一戶企業在帳上反映出了營銷員的銷售業績,我局出臺的醫藥企業營銷員按其銷售額附征1%個人所得稅的辦法也無法實施。
3、企業所得稅方面:現有6家醫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征管,另有一家醫藥企業成立于1999年,但在2005年由重新變更辦證,由于辦證時資料審驗不仔細,誤認為其是新辦企業而導致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征管。在6家由地稅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醫藥企業中,仁和集團占了五家,另一家所得稅雖實行了定額征收,但其自開業以來,就沒有盈利過,盡管其注冊資本已從100多萬增加到了1000多萬。其他所得稅不在地稅征管的醫藥企業也極少有盈利的,可見醫藥行業提供給稅務部門的帳務有多重的“水分”。
(二)基礎設施建設帳務反映不真實。大部分企業在建設廠房、辦公大樓及裝修工程中沒有在帳上真實反映其工程款支付情況,工程始終處于未結算狀態,導致大量建筑安裝稅收的流失,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也不準確。
(三)征稅依據不充分。大部分企業在辦好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及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后進行資產評估,再將評估后的資產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將企業資產在股東之間進行了分配,對此沒有征稅的依據,導致了大量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四)租賃經營避稅。福城工業園大部分醫藥企業現在都處于租賃經營狀態,但由于出租方收取租賃費不提供發票,導致其租賃費支付不在帳上反映。其中有4家租賃辦公場所經營醫藥企業提供給稅務部門的資料是《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協議》,不收取固定利潤,風險共擔,但是該不動產沒有在被投資方帳上反映,被投資方公司章程中也沒有把其列為股東。由于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帳務處理問題,對這種借投資之名行租賃之實的行為就沒有征稅依據了。
三、規范醫藥行業稅收管理幾點建議
(一)要強化稅收經濟分析。通過剖析具體稅種及重點稅源等微觀方面,及時發現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加強稅源調查,抓好戶籍管理。密切關注醫藥行業發展現狀,深入調查摸底,如實掌握醫藥行業稅種管理信息。要加強部門聯系,國、地稅、工商及藥監部門要建立起規范有序的聯系制度,摸清真實情況,有效控制稅源的方向和真實性,切實強化稅源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
(三)要扎實推進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通過納稅評估查找問題的原因,通過約談、核查、稽查采取措施加以落實,完善管理措施。
(四)進一步加大稅收宣傳力度。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宣傳,通過新聞媒體、納稅人座談、政策公告、行業政策周知會等多種渠道和形式進行持續宣傳。同時加強對相關從業者的納稅指導和培訓,增強醫藥行業投資者的納稅意識。
(五)科學核定稅收定額。對于帳務不健全的小型醫藥企業采取人機結合的科學方式核定其稅收定額或征收率。
近年來,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及新稅制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陸續對一些稅收政策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尤其是國家實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給房地產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生機,作為與房地產業密切相關的產業,建筑安裝行業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建安企業及房地產稅收收入逐年大幅增長,也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和主要增長點。建安房地產業稅收涉及稅種多、征管難度大,征管不到位等問題也較為突出。為了更好提高財政收入,整合現有征管資源、對建安及房地產業稅收如何加強征管,使得其健康發展,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建安及房地產業稅收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1.施工企業依法納稅意識有待加強。因施工企業存在點多、面廣、流動性大的特點,部分開發單位會計核算不規范,在按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款時,沒有及時向施工企業索取稅務發票,違反規定以對方開具的收據甚至白條入賬。部分異地施工企業納稅意識不強,沒有及時到經營地稅務部門辦理報驗登記和稅務登記,在收取工程款項后不及時開具稅務發票。
2.自建房屋銷售,漏繳建筑環節稅收。開發商既是房地產開發人又是建筑承包人,開發商對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納稅,對建筑環節應納的稅收未足額上繳。
3.掛靠企業稅收控管難度大。由于掛靠企業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結算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無法核定企業真實經營情況。
4.企業提供的合同、協議等基礎資料不真實,申報稅款的計稅依據不準確。
二、幾點建議
1.加大稅法宣傳和稅務稽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宣傳,加強稅企聯系,普及稅法知識,提高建安企業自覺納稅意識。同時,加強稅收稽查,拓展稽查深度,擴大稽查范圍,采取實地核查、票據比對等形式全面準確審核評估建筑企業的稅款實現及繳納情況。
2.統一和規范建筑安裝票據使用。企業之間的結算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正式的票據,銷售方必須向購買方開具發票,以此來制止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不開具發票的行為。
3.加強對《外管證》管理。《外管證》作為固定業戶外出經營聯系、協調和接洽涉稅事項的證明,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匯繳的唯一憑據。要明確《外管證》使用管理時效,應規定持證企業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到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否則《外管證》作廢;如經營期超過《外管證》有效期的,應持經營地稅務機關管理證明,在有效期滿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續開。明確各主管稅務機關責任,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出《外管證》后,要及時與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委托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控管,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外來企業報驗登記后積極與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要通過明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和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責任,來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4.加強稅源監控,完善工程項目管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和資源,做好日常稅收基礎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稅源信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工商登記、開發項目立項、規劃報建到銷售辦證等各個環節進行監控。
5.明確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對象及范圍。對掛靠經營的項目經理,可參照“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規定,明確對其所得只征收一道個人所得稅(即不將其收支全部并入所掛靠的建筑安裝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建筑安裝企業直接施工取得的工程項目收入和向掛靠經營的項目經理收取的項目管理費收入,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6.加強各部門聯系,實現信息共享。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制度,進一步強化與計劃、城建、審計等相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要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確規定,建設部門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有地稅征收機關參加并簽字,從而從源頭提高對稅源的控管力度,防止稅收的流失。
7.完善工資性等成本費用支出管理。目前建筑安裝企業的項目成本中工資性費用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稅務機關應該要求施工單位給具有雇傭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簽訂用工合同,確定與企業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凡沒有簽訂用工合同的工資性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或者按賬簿不健全,實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