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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

        第1篇: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企業并購;會計處理;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1

        一、合并方的處理

        就合并方來說,采取按會計準則進行并購會計處理的,其會計基礎根據滿足的條件不同,進行不同的處理。但不外乎兩種:一是不以被合并方(出售方)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并方企業資產和負債的會計基礎;二以被合并方(出售方)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并方資產的會計基礎。另外,按照公允價值作為會計基礎的處理,還有一個合并方的投資成本與會計基礎的會計處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合并方支付的代價與被合并方凈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夠的,調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合并方支付的代價大于被合并方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的部分確認為商譽,合并方支付的代價小于被合并方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合并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總的原則就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非同一控制下則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二、被合并方(出售方)的處理

        按照并購實務,被合并方(出售方)不再保留法人企業,不再構成會計核算主體的,按照企業清算會計處理進行處理。但是,通過股權置換方式或者吸收部分股權達到控股目的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處理。具體來說,又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

        三、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并購重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企業并購的稅務處理劃分為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滿足一定條件的企業并購,可以按照特殊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在處理上也有所差別。見表1

        表1 企業并購稅務處理方法及差異

        企業合并的一般稅務處理的計稅基礎是以被合并方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原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計稅基礎是以被合并方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原則。然后,再根據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確認的所得進行。確認的轉讓所得,列入計稅基礎或者沖減計稅基礎,只是賬面價值或者公允價值的“微調”修正而已。

        四、稅會差異

        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涉及兩方和兩種基礎,兩方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兩種基礎是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按照并購實務,稅收與會計差異可以分成4類,如表2。

        表2 會計的稅務差異和會計處理

        進一步的分析,企業并購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一般時期內,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無需調整,要調整的是:

        1.在管理層認定為長期股權投資下,計提或沖減的減值準備。

        2.在管理層認定為金融資產下,計提或沖減的減值準備。但在該筆資產(股權、金融資產等)轉讓時,就要進行調整。要點是:要將按會計基礎計算的轉讓所得調整為按稅務基礎計算的轉讓所得,這種調整涉及時間長,需要特別小心。企業最好能單獨將稅務處理基礎在資產明細賬上列明。

        五、體會和結論

        1.企業并購具有稅收籌劃空間

        作為企業而言,主要的籌劃點就是利用稅收上的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差別,使企業的并購盡可能減少企業所得稅而導致的現金流出。一般來說,對于并購雙方作為一個整體來說,特殊稅務處理比一般稅務處理的并購所得稅現金流出要少。但是,就并購雙方作為獨立市場主體而言,特殊稅務處理與一般稅務處理在交易條件上,對于合并方,一般稅務處理比特殊稅務處理要支付更多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作為支付對價。在企業價值分析中,未來現金流的現值決定企業價值。所以,企業并購中,稅收是企業價值的一個變量,但不是主要變量。因為并購的公允價值取決于企業的多種因素,而公允價值又影響并購雙方的對價支付。所以,并購的稅務籌劃是一種有限籌劃,并購交易條件最終來自交易雙方的議價能力。

        2.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企業并購所得稅的管理

        從宏觀經濟和企業財務的角度來看,企業并購是一種能夠增加企業價值的行為;從稅收實務的角度來看,企業并購的企業所得稅一般數額較大,但企業資金相對壓力較大(較大的現金支付對價壓力)。因此,稅務機關應該加強企業并購行為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具體包括:(1)“算得出”。即密切關注企業并購進程,掌握企業并購文件資料,通過稅收職業判斷,認定企業并購的稅務處理辦法,計算出企業并購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2)“收得上”及時跟蹤并購進程和貨幣資金支付情況,必要時,根據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并購所得稅預繳。(3)“資料歸檔運用”。即根據并購業務的企業會計和稅收的差異,實施情報交換和歸檔,對并購雙方企業涉及并購業務的資產和負債進行跟蹤管理,保證稅收基礎準確無誤,確保以后年度的會計基礎和稅收基礎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參考文獻:

        第2篇: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企業 并購 稅收籌劃

        并購是企業的重要經營戰略,也是企業進行資產重組,達到多樣化經營目標的有效手段。近年來,通過合并、股權、資產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進行規模化整合的企業越來越多,并購已經成為現代企業的重要經營戰備舉措之一。稅收作為企業經濟活動的重要影響因素,在企業并購過程中占有不可忽視的重要地位。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并購成本,為企業帶來最大化的并購效益。但是在并購過程中,我國很多企業都忽視了對稅收的科學籌劃,不僅加大了企業在并購活動中的稅收負擔,甚至會影響到企業并購后的經濟狀態。

        一、企業并購過程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1.給企業帶來直接的資金收益

        企業并購過程中,對稅收進行合理的籌劃,最直接的效果就表現在,能夠為企業帶來資金上的收益。這種收益可有效促進并購項目的順利實施。在企業并購活動中稅收籌劃是一項能夠產生附加值的經濟行為。

        2.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

        在并購活動中,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夠有效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實現企業財務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有些企業以節稅為目的,而實施并購計劃。在市場經濟的影響下,企業往往以追求經濟效益為主要目的,這就要求企業的任何戰略活動,都應該以最少的投入換取最大的效能。節稅便是企業降低運營成本,節約費用的最有效途徑。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對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能力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企業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需要通過縝密的籌劃與系統的安排來實現,而且稅收籌劃貫穿于并購的融資、投資、經營等活動,整個過程都是對財務人員業務水平的嚴格考驗。財務人員不僅需要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擇優比選,還需要對企業的財務風險進行全面的防范,這很大程度的提高了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也提高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另外,在稅收籌劃過程中,還需要會計人員對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全面掌握,這便有效擴大了會計人員的知識儲備,大幅提高了會計人員的稅收籌劃能力和財務管理能力。

        4.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

        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能夠有效降低中國企業在全球化并購浪潮中的并購風險,有效減少并購成本,提高企業國內外競爭的參與能力,最終促進企業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

        二、我國企業并購過程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1.忽視了并購過程聽稅收籌劃問題

        從支付對價方式來看,我國現行的并購企業主要支付方式有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以及兩者組合的方式。對于并購企業來說,不僅需要具備強大的現金和籌資能力,還需要具備對被并購企業所得稅的精確計算能力。但是,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在并購稅收籌劃方面都意識淡薄;另外,我國現行的并購企業獲取并購標的方式主要有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兩者均存在免稅收購的條件。然而我國大部分并購企業都沒有足夠認識和利用到此類免稅收購條件。

        2.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方案實際操作性不強

        雖然目前很多并購企業都對稅收籌劃有了一定程度的認識,但在籌劃方案方面仍然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由于被并購企業的經營虧損能夠在五年之內由并購企業稅前彌補,所以,大多數并購企業出于這一方面考慮,都會選擇有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被并購對象。但是企業之間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對稱,被并購企業在信息方面占有一定的優勢,并購企業對被并購企業的待售資產實際情況往往不能完全了解和掌握,這樣就會導致并購企業存在一定的成本風險。因此,在籌劃方案實際操作性不強的影響下,并購企業要想實現預期的經濟收益目標非常困難。

        三、企業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對策

        1.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有效應對風險

        對稅務風險進行有效防范是并購企業必須重視的關鍵環節。并購企業必須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積極應對并購過程中的各種稅務風險。首先并購企業應該具有高度的風險識別能力。對風險進行預先識別,是并購企業進行風險防范和風險控制的前提條件。并購企業必須對被并購企業的稅務信息進行全面而系統的收集,然后進行認真的風險分析,以此來確保并購企業稅務籌劃的有效實施;其次要具備風險評估意識,以提高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并購企業通過有效的分析方法,對稅務風險的發生概率及損失度進行評估;最后要提高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對稅務風險進行應對,這樣能夠有效保證并購企業稅收籌劃的順利開展。并購企業可以在稅務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稅務管理的具體需求和特點,對稅務進行合理的籌劃與控制,盡量規避稅務風險的發生。

        2.提高并購企業稅收籌劃人員的業務能力

        企業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既重要又復雜,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這就對稅收籌劃人員提出了極高的要求。并購活動中的稅收籌劃需要的是高素質、高水平的稅收籌劃人員。因此,并購企業必須加強對稅收籌劃人員的業務能力培養及素質教育。首先并購企業需要對稅收籌劃人員進行必要的稅務籌劃意識教育,以提高稅務籌劃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職業素養。企業應該定期組織針對稅收籌劃人員的相關知識培訓,其中包括規劃設計能力、協調能力以及風險應對能力等。通過增強稅收籌劃人員的業務能力,來保證并購企業稅收籌劃的合理性。

        3.做好稅收籌劃成本與收益的權衡分析

        并購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稅收籌劃就必須站在戰略的角度,對企業的內外部環境進行透徹的分析,避免對稅收籌劃產生負面影響,以期實現稅收籌劃的全局性、有效性和長期性。并購企業應該圍繞企業成本與收益問題進行戰略性的稅收籌劃。并購企業應該對籌劃的成本與收益進行權衡,并購籌劃的收益包括稅收優惠權的繼承、財務杠桿的效應、折舊資產的重置價差等等;籌劃成本包括籌劃所產生的直接成本、機會成全以及風險成本。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并購企業不僅要分析稅收減少的程度,還需要注意非稅收成本的增加問題。非稅收成本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并購企業未來的收益,因此,稅收籌劃應該對非稅收成本進行有效的控制,以減少非稅收成本對稅收籌劃造成的不利影響。

        4.做好并購后整合過程的稅務籌劃

        并購企業的后期整合是決定并購活動是否成功的關鍵。為了提高并購活動的有效性,并購企業必須對被并購企業的架構進行全方位的評估,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如何有效降低并購企業的稅務負擔。企業并購后的整合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主要包括人力資源整合、經營模式整合、業務整合、組織管理整合、企業文化整合等等。這一階段稅收籌劃的重點,就在業務整合與組織管理整合上。企業通過選擇更為科學的業務方向、經營范圍以及組織形式來達到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

        四、結論

        企業并購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并購過程中稅收籌劃的艱巨性。在企業并購過程中,稅收籌劃是一項全方位、全過程的工作,籌劃人員所面臨的稅收問題也多種多樣。這就需要稅收籌劃人員不僅具備高超的業務能力,還需要具備對各項稅收籌劃策略的協調運用能力,以此來獲得并購企業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宗景耀.淺析中國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策略[J].現代經濟信息,2011;11

        第3篇: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摘 要 隨著國家稅收政策的調整,醫藥企業并購上市成為醫藥企業發展減負的有效手段。為了更好的達到并購效果,醫藥企業在并購中必須做好稅收籌劃。本文闡述了企業并購中稅收籌劃的基本原理;分析了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的重要作用;并對醫藥企業并購稅收籌劃實例進行分析,提出醫藥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操作策略。

        關鍵詞 醫藥企業 并購 稅收籌劃 基本原理 實例 操作策略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國家稅收政策有了新的調整,企業為了達到在市場經濟中獲得最大化利益的目的,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以稅收籌劃為手段,采取并購的方式來有效降低企業的稅負和并購成本,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政策的前提下,達到兩個企業互惠雙贏,共同發展。兩個企業在某兩個方面各自占有一定的市場地位,但分開經營稅收成本大,因此,企業有選擇性的進行并購,這樣一來,不但達到減稅的目的,在企業內部也會出現重組,以競爭優勢對企業進行管理控制,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目標[1]。

        一、企業并購中稅收籌劃的基本原理[2]

        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就是在不違反稅收政策的前提下,通過變更某納稅人的納稅稅目、調整稅收納稅人的角色、調整稅率、分解計稅依據以及對稅收征管的充分利用等手段,達到減輕企業稅負,實現企業財務目標。換句話說,就是在稅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通過變更分解等財務手段,在并購中實現企業減少稅負的目的。

        二、企業并購中稅收籌劃的重要作用

        醫藥企業為了能夠在新的稅收政策下達到并購上市的目的,必須通過稅收籌劃來減少稅負。醫藥行業通過稅收籌劃,能夠增加企業資金,推動進行后續的并購行為。通過稅收籌劃在降低企業納稅成本的基礎上,為企業節省資金用于擴大發展。通過稅收籌劃,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企業的經營能力大幅提高,資源得到重新優化配置,資金流通更為順暢。并購中的稅收籌劃有利于中國企業在并購活動中參與國內外競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能使中國企業在全球化的并購浪潮中減少并購成本、降低并購風險,順利融入全球化競爭之中。另一方面,醫藥企業并購重組能夠盤活存量資源,調整產業結構,完善內部治理機制,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三、醫藥企業并購稅收籌劃實例分析

        1.我國醫藥行業并購的特點

        我國的醫藥行業起步較晚,發展時間短暫,而且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較大,在并購前后都存在較長時期的過度期。我國醫藥行業集中度低,行業處在規模化的產業事例階段,因此并購較為活躍[3],但并購呈現幾率高,規模小、并購次數較多的特點。另外,我國醫藥行業并購活動出現此起彼伏的現狀,并購行為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最終走向成熟化。

        2.醫藥企業并購案例

        醫藥企業并購案例為數不少。三九集團,在藥廠出現危機時,及時調整,運用資本運營手段兼并41家企業,集團資產達到近百億,但由于這種不斷并購,使得企業最終缺乏資金被華潤所并購。哈爾濱醫藥集團公司,在政府的指導下,并購31個醫藥工商企業,經營成功后,進行重組上市。華源集團僅用不到十年的時間通過并購將資產從1.4億膨脹到570億,創造了神話般的并購歷史。東盛集團的命運同華源集團不無二樣,最終走出了歷史舞臺。醫藥企業的并購行為越來越多,逐漸產生了并購系如下圖所示。

        僅在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醫藥行業并購案例共發生了18起。以東虹醫藥的掛牌為例,其注冊資金1200萬元,銷售收入達到5.6億元,其主營國產藥品、中外合資藥品和進口藥品,公司2012年1-9月實現凈利潤1357.78萬元,可謂經營穩健,股權出讓方中山醫療是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全額投資的企業,其出讓行為不但取得中山醫院的批準,還獲得了衛生部的同意,這使得國藥控股、上海廣慈醫學高科技公司競相并購。另外還有山西振東制藥服份有限公司并購山西晨東藥業有限公司等等。國內其它醫藥企業的并購行為不斷發生。隨著政策和市場的變化,今后國內醫藥行業并購行為仍將持續一段時間。

        3.醫藥企業并購案例分析

        在稅收政策調整的前提下和醫改政策的推動下,醫藥企業為了加快發展,不得不尋找擴大的突破口,采用并購手段來增加企業的競爭力。某醫藥企業A是上市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在醫藥產品研發和科技攻關上表現突出。另一醫藥企業B是生產制藥企業,在藥品的生產和銷售上具有絕對優勢,但由于管理機制難于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加上沒有新藥品的注入,企業資金流通出現問題,財務出現高額負債。為了將A公司的優勢強勢推向市場,將現有的科研力量轉化為經濟效益,將研發藥品進行流通,經過市場調研,A公司發現B公司恰恰是其發展的有力助手,而且只要給予B公司資金和新產品,兩者就能產生雙贏的效果。經過周密的計劃,A公司籌劃了幾種并購B公司的方案:方案1,股權置換資產型。A公司以150萬元現金及970萬股購買了B企業的固定資產,同時B企業宣布破產。(并購時A公司股票市價5元/股,并購后股票市價5.2元/股,面值1元/股,共有50000 萬股)。方案2,現金支付型。A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購買B企業的固定資產,B企業宣布破產。(假設增值后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為5年,行業平均利潤率為10%,貼現率為8%)。方案3,債權債務承擔型。A公司以承擔全部債務的方式并購B企業。

        方案1的稅收籌劃:1)流轉稅。企業在轉讓房屋建筑物及轉讓土地使用權

        時應按銷售不動產及轉讓無形資產繳納5%的營業稅(1250+200)×5%=72.5(萬元);B 企業轉讓機器設備時,應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850/(1+4%)×4%×50%=16.35(萬元)。2)企業所得稅。A公司支付B 企業的合并價款中,非股權支付額占股權支付額的比例為15.46%(=150/970)小于20%,符合稅法規定免稅條件,B 企業可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再經過對A公司的25%的比率提取公益金,并彌補B企業的虧損,最終A公司采用此方案的最終并購成本為184.17萬元。

        方案2的稅收籌劃:B 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營業稅、增值稅等的計算同方案一。B 企業應繳納所得稅為25萬元(=(1250+850-1200- 800)×25%)。由于B 企業合并后就會解散,實際上這筆122.74萬元的稅金將由A公司繳納。其次,B企業資產評估增值,可以使A公司獲得折舊稅收擋板的效應。折舊稅收抵免額計算如下:[(2 150+850-210-800)/5×25%]×5=25(萬元),現將折舊抵免額折算為現值19.92萬元。綜合上面分析,A 公司如果采用方案二的稅收成本為102.82萬元。

        方案3的稅收籌劃:方案三屬于產權交易行為,相關稅負如下:1.企業所得稅。根據前述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該并購業務,B 企業的資產總額為5000萬元,負債總額為5200萬元,負債大于資產,B企業已處于資不抵債的境地。A公司如采取承擔B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并購B企業,根據上述規定,B 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2.流轉稅。根據前述流轉稅相關法規規定:企業的產權交易行為是不用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等流轉稅[4]。

        對比上述三種稅收籌劃,A公司只有將B公司的債權債務全部承擔過來,在并購過程所消耗的并購成本最低,即通過最少的并購資金,實現最大化的經濟效益。可見,只有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才能在并購過程中節約成本,不至于盲目并購導致資金鏈的斷裂而最終并購失敗。

        四、醫藥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操作策略

        1.在醫藥企業并購中對并購企業的合理選擇

        醫藥企業并購行為的發生,是為了在原有基礎上產生更大的經濟利潤,但如果像三九集團和華源集團那樣無限多元化并購,在并購成功后,繼續進行并購,這種盲目并購,缺乏對所并購企業的科學調研和稅收籌劃的預見性,就會被市場所淘汰,轉入被并購的行列。合理的進行并購企業的選擇,才能保證并購資金的節約。在并購時,可以優先選擇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兼并有虧損的企業[5]。這樣一來,企業就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將節省下來的稅收資金進行更好的發展流通,這種科學應用稅收優惠政策的行為就是稅收籌劃的一部分,能夠促進并購后企業良性循環。而虧損企業在稅法上有相應規定,能夠利用下年度的贏利進行彌補當年的虧損,而且彌補不足部分還可以遞延。在5年內進行補齊。主企業就會減少所得稅。

        2.企業并購過程的納稅義務變更

        某個企業同時可以采用多種納稅方案,不同的納稅方案對企業稅負起著決定作用。在進行納稅人選擇時,要相互比較,盡量選擇低納稅義務。對于稅率而言,要在稅法允許范圍內進行低稅率的選擇。在醫藥行業上,不同類別的稅率不同,那么在開據增值稅發票時,則要進行分門別類的按照稅率進行計算,進行納稅義務的變更能夠直接降低稅負。

        3.進行專業的稅收籌劃

        醫藥行業并購行為涉及企業的發展前途,為了進行專業的稅收籌劃,企業有必要對有稅收籌劃能力的內部財務人員出資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稅收籌劃的專業水平。因為只有本企業的財務人員才能真正了解企業的特點、運營情況、財務狀況,培訓本企業的財務人員,能夠針對醫藥企業的運營特點進行稅收籌劃的量身定制,有助于提高企業稅收籌劃的水平。另外,可以聘請經驗豐富的專業稅收籌劃人員進行輔助籌劃。專業稅收籌劃人員工作閱歷廣,對問題考慮較周全,稅收籌劃條理性強,科學性高、對優惠稅收政策了解、對稅率選擇比較熟悉,請其進行輔助稅收籌劃,能夠增強本企業財務人員的籌劃能力,并大大降低了企業并購的風險和并購成本增加。

        4.積極與國家稅收機構溝通

        醫藥行業要積極與本地區稅收機構進行溝通,加強對目前稅收政策的了解,方便進行稅收籌劃。地方稅種在一定程度上有不同的上下幅度,稅務部門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權[6],這個幅度并不違反國家稅收,而這個幅度稅收籌劃人員只能通過與稅收機構的人員溝通才能達到最低化的標準,實現稅收籌劃方案依據是最新最有效的。

        五、總結語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稅收政策以及醫改方案的不斷更新,醫藥行業的并購行為不斷發生,并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為了更好的發展,醫藥行業并購時,要利用好稅收籌劃的原理,認清稅收籌劃的重要性,進行專業的稅收籌劃,才能在并購過程中降低稅負,節約并購成本,優化資源配置,盤活庫存資源,為并購后的成功運營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羅可維.淺析中國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策略.經濟研究導刊.2010(27).

        [2]林靜敏.我國上市公司并購中的稅收籌劃研究.廈門大學.2008.

        [3]袁亮.我國醫藥上市公司并購績效的實證研究.南京中醫藥大學.2009.

        [4]耿喆,顏毓潔,田潔.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實例分析.會計之友.2011(30).

        [5]劉仁慧.企業并購中稅收籌劃的操作策略.北方經貿.2011(07).

        第4篇: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論文關鍵詞:企業并購;稅收;籌劃

        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稅收籌劃的發展,尤其是并購市場的崛起更要求稅收籌劃成為企業決策的有力工具。企業并購是企業對外擴張、實現發展的重要方式,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業的稅務問題。我國目前對并購中的稅收籌劃問題研究尚處于初步階段,還沒有形成系統和成熟的理論。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對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問題進行研究。

        一、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及其重要性

        稅收籌劃對于國內大多數企業和個人而言,是一個新鮮名詞。有人認為它是企業策劃,是智業、咨詢業的某分支;也有人認為它是國家稅收中有關企業稅收的一部分;更有人認為它是企業稅務會計的一部分。雖然這些理解各有道理,但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美國南加州大學的w·B·梅格斯博士在《會計學》中指出: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最低的稅款,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收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是稅收籌劃的目標所在。本人認為,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通過對經營事項的事先籌劃,最終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企業稅收籌劃在很多人眼里是一個很敏感的話題,似乎一觸及它就有偷稅、漏稅之嫌。實際上,稅收籌劃是完全不同于偷稅、漏稅的。以節稅、避稅、轉嫁和實現涉稅零風險為代表的稅收籌劃,是在符合稅法或至少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而以偷稅為代表的“偷漏抗欠騙稅”絕不是稅收籌劃。所以,在這里,有必要針對稅收籌劃、避、偷稅作一比較分析。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以轉變傳統產業為目的展開的跨行業、地區、集團的并購活動(Merger&Acquisition)為企業提高抗沖擊力開拓了廣闊的空間。自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日益明朗化,世界各國企業并購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例如:2001年惠普公司和康柏公司合并,合并后組成新的惠普公司,擁有564億美元資產,年營業額將達到874億美元,年營運收入39億美元,并可節約成本25億美元。并購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實質上是一種投資行為,它必須十分講究經濟效益。并購成本(包括稅收成本)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并購能否成功。因此,在企業并購過程中進行稅收籌劃,從稅收的角度盡量降低并購成本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水平,稅收籌劃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稅收法制建設,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增強法律意識,在減少納稅的同時.強化了其法律意識。

        二、企業在并購環節進行稅收籌劃的方法

        在企業并購過程中,稅收問題雖不是最終決定因素,但它貫穿并購活動的始終,并且影響到并購的成敗。所以,企業在并購過程中進行稅收籌劃尤為重要。

        (一)選擇并購目標企業環節中的稅收籌劃

        如何在市場經濟大海中找到合適的并購對象,是企業并購決策的首要問題。并購的動機不同,選擇的對象也不同,這是并購對象選擇中的決定性因素,但是在選擇并購對象時,如果把稅收問題考慮進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購成本,增加并購成功的可能性。稅收影響并購目標的選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政策在地區之間的差異,決定了在并購不同地區相同性質和經營狀況的目標企業時,可獲得不同的收益。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有一類是地區性的優惠。例如: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可免稅2年;對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設立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如果是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執行期滿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過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定期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集團利潤轉移到低稅地區,從而降低集團的整體稅收負擔,為企業節省大量的未來支出。

        2.贏利企業可以選擇有累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公司,以虧損企業的賬面虧損,沖抵贏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1)被兼并企業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2)被兼并企業在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因此,在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中,必須取消被兼并企業的獨立納稅人資格,才能適用彌補虧損的政策。

        (二)選擇并購類型環節中的稅收籌劃

        并購有三種類型可供選擇,即橫向并購、縱向并購和混合并購。不同的方式其稅收的影響不盡相同。

        1.橫向并購,即一個公司與從事同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其它公司合并,以達到消除競爭、擴大市場份額、增加壟斷實力、形成規模效應的目標。由于橫向并購的企業經營范圍一般不發生變化,因此不存在應納稅種的增減。但并購后企業的規模會相應擴大,因此可能會使納稅主體的屬性發生變化。按我國稅法,不同規模的企業稅收待遇是有差別的。如增值稅中規定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6%或4%,無進項稅額扣除:一般納稅人的稅率通常為17%,可以扣除進項稅額。再如企業所得稅中規定,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7%i年應稅所得額在l0萬元以上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由此看來,并購后規模的變化,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和所得稅稅率可能會相應提高。因此在選擇橫向并購時,必須同時考慮納稅人身份和屬性的變化帶來相關適用稅率的變化,計算綜合成本和收益。

        2.縱向并購,即一個公司與處于同行業不同生產經營階段公司的并購,以達到加強各生產環節的配合進行協作化生產的目的。并購企業若選擇與企業的供應廠商或客戶的合并,則原來由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此外,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例如,鋼鐵企業并購汽車企業,將增加消費稅稅種,相應納稅主體屬性也有了變化,企業經營行為中也增加了消費稅的納稅環節。這些都構成企業縱向并購過程中不可忽視的成本。

        3.混合并購’,即非橫向聯合也非縱向聯合而是追求業務多元化的并購。在這種并購過程中,企業選擇了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為目標企業。由于企業跨入其它行業,因此可能會面對與以前完全不同的一些稅種,企業的應稅種類也可能大大增加。另外,納稅主體的屬性也可能發生變化。例如,機器制造企業如果并購了一家房地產公司,那么并購后的企業除要交納原先的增值稅和所得稅,還要交納營業稅和契稅、房產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等等。

        (三)選擇籌資方式環節中的稅收籌劃

        1.并購過程中,往往需大量的資金。這些資金無論從何種渠道獲取,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稱為資金成本。在企業籌資決策中.,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也要求以較低的代價取得。因為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在稅前列支,而企業支付的股息則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這樣一來,企業在進行籌資稅收籌劃時,就必須在籌集債務資本還是籌集股權資本之間作出選擇。通常情況下,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時,提高負債比重可以增加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這時,選擇較高的比例債務融資方案是可取的。

        2.企業在進行融資時,我們不能不考慮融資租賃的利用,因為融資租賃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和方式,這是借“融物”來“融資”。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講,融資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式之一。對于承租人來說,租賃可獲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二是可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輕稅負。

        并購過程中,融資租賃還可使并購雙方之間直接地、公開地將資產從目標企業轉給并購企業。一方出于某種稅收目的將十分贏利的生產項目連同設備一道以租賃形式轉租給另~方,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足夠高的租金,最終可使并購企業所享受的待遇最為優惠,稅負最低。

        三、我國企業在并購中進行稅收籌劃的問題及對策

        (一)稅收籌劃的現狀及問題

        稅收籌劃在西方國家可謂是家喻戶曉,機構也非常普遍。在美國,為了適應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一般大公司的交易計劃都首先要充分考慮稅收因素,做出詳細的稅收籌劃,但在我國一些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無視稅收法律,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稅收政策的手段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為了獲得當前的直接利益,往往使企業在稅收籌劃的道路上走了彎路。我國稅收籌劃現狀是稅務機關長期以來,對稅收籌劃忌諱莫深,多數企業并未運用稅收籌劃;外資企業利用稅收籌劃較多,內資企業利用較少:大中型企業利用較多,小型企業利用較少:沿海企業利用較多,內地企業利用較少。根據我國現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等多方面的分析,我認為導致企業管理者在稅收籌劃存在誤區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觀念陳舊,由于在并購活動中的稅收籌劃起步較晚,我國現階段正處于其初級階段,尚沒有一部法律對稅收籌劃的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稅收籌劃的發展在我國也是極其緩慢的。稅務機關的依法治稅水平和全社會的納稅意識與發達國家尚有差距,導致征納雙方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了解不夠,稅收籌劃往往被視為偷稅的近義詞,且一些經營者對稅收籌劃不夠重視,難以理解稅收籌劃的意義和從業人員的收費標準。

        2.稅制有待完善,稅收籌劃一般只是針對直接稅而言的,而我國現行稅制過分倚重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簡單且不完整,目前還尚未開征國際上通行的社會保障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等直接稅種,這使得我國的所得稅等直接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大量的個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很少,稅收籌劃的成長空間有限。

        3.涉稅人員水平不高,由于納稅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原因,我國的涉稅人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如果企業偷稅的獲益遠遠大于稅收籌劃的收益和偷稅的風險時,納稅人顯然不會再去勞神費力的從事稅收籌劃。

        (二)稅收籌劃的對策

        在上述的環境條件下,企業在并購過程中進行稅收籌劃在短期內得不到有效開展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從長期發展看,中國已加入WTO,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稅收法律法規的健全,相關經濟配套措施的到位以及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的提高,稅收籌劃還是具有較強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的。鑒于此,國家應采取積極的措施,為稅收籌劃的有效開展創造積極的條件。

        1.正確定位稅收籌劃,提高納稅人的觀念。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依法進行稅收籌劃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要提倡樹立稅收籌劃意識,充分利用稅法中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選的納稅方案中擇其最優,用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納稅人須以積極的態度進行納稅籌劃,樹立這樣一種觀念:稅收負擔的減輕并不等于資本總體收益的增長,最理想的行為應當是“節稅增收“,納稅最少的方案并非是可選的理想方案,稅收籌劃有一個算大賬的問題,選優棄劣,避害趨利。如果單純為了減輕稅負而縮減生產顯然是不可取的。所以,納稅人實施稅收籌劃應該配合自身業務的發展,以不斷壯大納稅人的經濟實力為前提。

        2.完善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如前所述,稅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稅收籌劃發展的巨大障礙,特別是在納稅人對稅收籌劃分辨能力不強的情況下,稅收籌劃極易走錯方向。由于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具有綜合性和長期性的特征,稅收籌劃所贏得的利益往往不如避稅和偷稅來的那么容易、那么快,而且在稅收籌劃并沒有形成一種行業的情況下,納稅人往往要花費相當大的人力和物力才能獲得相應的稅收利益。這些費用如用在疏通相應的監管部門,或抵補避稅、偷稅帶來的風險則綽綽有余,所以納稅人往往會鋌而走險,選擇后者為自己取得稅收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完善稅收法律法規,本著簡便、明確、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的原則,改進稅收法律中表達模糊、難以操作的環節,特別是對稅收優惠政策,要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取消過多過濫的環節,進一步規范優惠方式,以便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公平的優惠政策。

        第5篇: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一、企業并購活動概述

        企業收購合并是企業之間通過多種購買方式,將兩個或以上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的過程。通過收購合并,多個企業可以形成一個在行業或經濟中更具有影響力的大企業,從而達到影響市場、甚至控制市場的目的。按照交易的方式分類,收購合并的方式主要有現金交易方式、股權交易方式、債務交易方式三種主要的形式。在這三種交易方式各有不同的優缺點,不同的收購方式對企業的現金流有不同的要求,也會給企業日后的現金流帶來不同的影響。企業在收購合并中應當綜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索,將稅收給企業現金流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選擇最適合本企業的收購方式。

        二、銳收籌劃的基本概念

        所謂稅收籌劃,實際上就是企業在實施并購重組的過程中針對稅收問題對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多角度的稅收成本分析比較,盡可能的降低重組活動中可能支出的稅費,實現重組的最大經濟效益。稅收籌劃是企業并購重組重要的理財手段,這是由于企業并購的活動形式多樣,內容繁雜,涉及到的外延極多,并涉及到大量的稅收變動,而納稅程度又往往影響到企業的經營成本。當然,在企業的稅收籌劃過程中必須要充分理解并依照國家最新的稅收法律,要始終以稅收政策所規定的內容為準則,是一項實用性和技術性很強的理財過程。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的并購重組具有很重要的意義,許多企業實施并購重組,目的在于整合企業內部的戰略資源,以獲取更好的經營利益。而這一過程必然會引起企業的稅收方式變更,倘若稅收變更帶來的稅收支出遠遠超出了企業并購重組帶來的經濟效益,那么重組并購實際上是不具備有實施意義的。而稅收籌劃的目的則是讓企業在并購重組的過程中認清企業行為帶來的稅收風險,并通過定性定量的分析,來評判企業并購重組的必要性。

        三、企業并購不同交易方式的稅收及籌劃

        (一)現金交易方式的銳收分析。企業通過現金交易的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的股權,被收購企業相當于將自己的股權出售,因此要確認股權交易的收入。根據取得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與股權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股權轉讓收入,以此作為計稅依據。被收購企業收購后,雙方企業成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產生的收入在稅法中確認為收入,而企業雙方并未產生實質的生產經營活動。且收購企業由于本身采用現金交易方式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已經承受了較大的現金流的壓力,且這部分收購支出的資金是為了支持被收購企業生產經營的,而由此增加的一道稅收將會給收購雙方的經濟方面帶來極大的壓力。這道稅收在收購過程中將是一筆不小的支出,企業在收購之后將進行一系列的整改重組工作,額外的稅收負擔會給企業的現金流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在企業合并收購過程中,除非是現金流特別充足的企業或者是處于其他考慮一定要采取現金交易之外,迫于現金流和稅收的壓力,企業極少采用現金交易的方式來并購企業。

        (二)股權交易方式的銳收分析。股權交易方式的情況下,合并多方的企業通過股權交易取得對等的股權形成的收入是不需要計算因股權轉讓取得的收入而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交易日后,企業在轉讓收購合并中取得的該項股權時需要就轉讓該項股權取得的收入和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采用股權交易的情況下,企業不需要承擔因為股權轉讓而負擔的稅收,只有在日后轉讓時才計算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具有遞延納稅的效果,使企業能夠充分利用資金使用的時間價值。企業的收購合并采用股權交易的方式,不僅能夠避免大量的現金流出對自身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也能夠將合并方企業為股權轉讓需要交納的整體稅收降到最低。同時,企業股權交易后合并的多方能夠互相持有對方的股份,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錯綜復雜的關聯關系也對稅務當局在稅務稽查過程中造成混亂的影響,減少稅務當局對關聯企業交易之間調整的頻度和力度。因此,企業在收購合并中多采用股權交易的方式進行。

        第6篇: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 并購 納稅籌劃 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現狀

        1、稅收對企業并購影響的相關理論

        莫迪利亞尼和米勒(1958)(Miller M.H.和Modigliani F)提出的MM 定理早期觀點認為在沒有所得稅的情況下公司價值與企業資本結構沒有關系,不會因為債權資本增加而增加,1963年加入了企業所得稅因素后發現:由于企業的負債利息可以免稅,負債增加,企業的加權平均成本就會降低,因此負債會因利息的抵稅作用而增加企業價值,對投資者來說也意味著更多的可分配經營收入。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之一邁倫?斯科爾斯(Myron Samuel Scholes)(1976)等人提出了“顯性稅收”和“隱性稅收”,并研究了“稅后收益最大化”與“稅收套利”問題。

        艾克堡(Eckbo)(1983)提出了稅收對并購的一些具體作用,稅制中尤其是所得稅是激勵公司并購的主要因素,并購更加突出了稅盾效應,稅法中的企業資產價值重估增值使折舊增加、虧損遞延等都能使企業合理避稅,人們會調整交易方式,盡可能減少稅負。

        Shrieves和Pashley(1984)認為企業在控制了規模與產業的影響后,財務杠桿比率顯著增加,并購后公司的舉債能力大于并購前的負債能力之和,使公司稅盾效應增加。

        斯莫勞克、貝蒂和梅耶德(Beatty Smirlock和Majd)(1986)認為,并購中降低稅負同時影響稅收動機,有些并購活動如轉移稅負、延長納稅時間等可能是考慮了稅收最小化的影響。

        邁倫?斯科爾斯與馬克?沃爾夫森認為,美國在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頒布之前,企業在并購交易中可以利用目標企業凈虧損結轉和折舊擋板效應實現節稅,1986年新法案取消了稅收并購中的激勵措施,潛在稅收利益也就隨之消失。

        2、企業并購活動對稅收政策的利用

        Wansley,Wicciam 和Ho C Yang(1983)研究認為,不同的并購類型和支付方式對并購公司支付費用有很大的影響,如現金支付經常伴隨著較高的股東收益,并指出這主要歸因于稅收效應和對現金支付的偏好。

        奧爾巴克和雷思胡斯(Alan J.Auerbach和David Reishus)分析1970―1980年間的318宗并購交易后發現,企業從并購中能獲得一些所得稅優惠收益,未使用過的稅收抵免額與經營虧損在并購交易中至關重要,收購公司主要用來沖抵虧損后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梅耶德和邁爾斯(Majd、Myers)(1984)認為,并購后某個公司的利潤會因另一公司的虧損而降低,因此,并購企業會降低未來稅款的現值。

        Huang和Walking(1987)利用回歸分析方法研究了支付方式、收購方式等的影響,認為影響并購雙方利益的因素中支付方式是最主要的,現金支付具有更高的超常收益。

        Carla Hayn(1989)研究了1970―1985年間的640宗并購交易,發現640 宗并購交易中免稅占28%,Hayn指出,并購企業在選擇并購目標時更看重稅收因素,免稅因素會增加并購完成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加速折舊可以獲得稅收收益,如果沒有稅收優惠,并購企業就會選擇并購以外的發展途徑。

        Mark A.Wolfson(1990)分析了美國1980年以來的并購活動,研究表明,1986年的美國稅制改革阻礙了稅收在資產出售、并購方面的發展,也影響了美國公司之間的并購交易,但有利于對美國公司的跨國并購交易,稅收制度的變化是影響美國并購活動的重要因素。

        二、國內研究現狀

        1、企業并購中的納稅原則和基本方法

        干春暉(2004)研究了企業并購中的稅收問題,全方位地對并購活動的多環節,包括并購支付方式、并購會計處理方法、并購融資方式等方面都作了稅收籌劃分析。

        李維萍(2007)探討了稅制中形成并購稅收協同效應的因素和經濟學家對這些因素的理論貢獻。主要研究了稅法非對稱性、源自債務的稅收屏蔽、受困權益三種稅收協同效應,他認為基于稅收利益目的而進行的公司并購可能通過消除稅收方面的損失促進更有效率的企業行為。

        解宏(2009)指出,并購作為一項復雜的產權交易行為,涉及的稅收問題處于多層面上,對于并購中的稅收問題應從多角度考慮,如內外資企業稅制不統一問題、融資費用可否稅前扣除問題、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問題等。

        趙晉琳(2010)分析了當前我國有關企業跨境并購重組稅收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借鑒國外做法,立足我國實際情況,提出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和加強稅收征管的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開征較低的資本利得稅,實施稅收優惠;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并購成本;嚴格免稅并購重組的審查條款;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服務力度;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防止國際稅收協定濫用;建立規范的企業境外稅收征管制度體系。

        郭恒泰(2010)分析研究了企業并購行為中的所得稅問題,他認為并購起因于財務方面的目的,財務協同效應理論認為并購給企業帶來的財務方面的效益是由于稅法、證券交易等內在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純粹的效益。許多國家的稅法使企業通過并購能合理避稅,獲取較大的利益。

        計金標、王春成(2011)以法經濟學的交易費用及產權分析為理論工具,在借鑒世界公司并購稅制,尤其是美、歐公司并購稅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審視我國公司并購稅制的有效性,并對其完善和改進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指出有必要從稅法秩序的角度重構并購稅制的基本原則。從并購融資、并購支付、并購交易法人組織結構三個方向上,細化并購稅收法律條文結構,細化并購交易主體的稅收待遇,從稅收負擔和待遇上實現差別化的稅收調節,設置自主選擇性適用條款已成為各國的一種普遍做法,以市場為基礎增進稅法的調節作用。

        高壽松、戴家啟(2012)通過分析所得稅對企業并購的影響指出,企業并購中的納稅籌劃實質上是對不同納稅方案進行擇優,通過安排和籌劃并購過程中經營活動、投資、融資等事宜,達到節稅的目的,在并購之前進行詳細的稅務調查、防范涉稅風險是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的過程中需要完成的重要一環,在支付方式中,現金購買是節稅利益最小的一種,股票交換稅負較輕,承擔債務稅負最輕,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并購后整合主要是業務整合和組織整合。

        王清劍、張秋生(2013)分析稅收與企業并購之間的關系,研究政府如何通過稅收這一市場化、間接的工具(稅收的杠桿作用)引導企業并購,研究指出虧損抵免與稅收優惠政策下,企業并購的條件被放寬,更多的企業選擇通過并購行為實現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大。

        蓋地 (2013)在《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中分析了并購支付方式、并購稅收優惠承繼等內容,詳細論述了并購活動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籌劃技巧。

        2、企業并購活動對稅收政策的利用

        陳海燕、李炎華(1999)以1997年50家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了并購方式與并購績效的關系,研究表明并購支付方式與并購前資產負債率高低有關,若資產負債率偏高,易于選擇股票支付、混合支付等;若偏低則選擇現金支付。

        黃鳳羽(2003)提出了流轉稅對企業分立、合并和清算的影響,2003年又在德國學者sinn H.W.關于企業并購中稅收效應的分析模型基礎上進一步研究發現,收購方企業的收益率是資本利得稅率的減函數,資本利得稅負擔的增加將直接導致投資者收益的同比例減少,但已分配股息的納稅比率對收益率的影響要看不允許扣除債務利息的比率,但并未將此模型應用于實踐檢驗。

        張妍(2009)利用Logit 模型對企業并購的稅收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認為企業在并購中具有獲得潛在稅收收益的動機,獲得目標企業潛在虧損抵補的稅收并購動機明顯。

        張葉文(2010)研究指出整體出售企業的兩種重組方式,采用吸收合并比股權收購可以減少重組稅收,稅負從20.4%下降到2%,產生差異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股權清算有稅收優惠,而股權收購沒有;二是企業重組所得稅規定出售子公司股權的稅收優惠不再延續。

        解宏、花貴如、江敬文(2011)以從事農產品生產銷售的X上市公司并購為樣本的研究發現,在完成了企業并購交易后,如何將利潤放在最有利的免稅環節對提高公司整體盈利水平至關重要。并購結束后,通過關聯交易進行稅收安排,不僅有效降低企業稅負,終極控制人獲得利益,還客觀上形成了稅收轉移。

        李彥錚(2012)概括總結了2008―2012 年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及其稅務處理,闡述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的區別,在重組形式中一般首選股權收購,在稅務處理方式中更傾向于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75%的企業選擇了特殊性稅務處理,原因是這種方法可以幫助企業遞延納稅,遞延納稅可以給企業帶來資金時間價值。

        譚光榮、梁冠霞、尹宇(2012)通過比擬法人股權收購政策分析了自然人股東在不同的股權收購中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滿足特殊重組條件時,即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高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股權支付金額高于交易總額的85%時,可以遞延所得稅,全部用非股權支付、一般性稅務處理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相同,公司與個人在進行股權收購時,應盡量用股權支付方式,以獲得所得稅的遞延,獲得資金時間價值。

        李紹萍、高瑋茁(2013)采用SWOT方法,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購中納稅籌劃的優劣勢,提出企業應從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之間的差異、提高企業內部管理人員的素質等方面,分析企業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制定應對策略。

        三、相關研究文獻的評述

        綜上所述,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稅收優惠對企業并購的重要影響方面,分析了稅收對并購的一些具體影響,如折舊抵稅、虧損遞延等,他們認為參與并購的企業雙方都會認真考慮稅收的影響,并且利用稅收的影響謀求經濟利益,以減輕企業負擔,在有些并購中免稅或最大程度的節稅甚至是并購發生的直接動機。學者或對并購交易實務進行實證研究,或從范式出發用案例的形式來分析論證納稅籌劃在企業并購中的運用,但對于納稅籌劃具體如何在企業并購中靈活運用,學者們還沒有做出系統、完善的理論體系研究。

        我國對企業并購活動的研究較晚,目前在并購與納稅籌劃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近年來,有些學者在納稅籌劃方面開始研究,研究內容主要從所得稅、虧損彌補等方面考慮。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國在企業并購和納稅籌劃的理論研究多是用定性分析法分析問題,而針對我國企業并購納稅籌劃現狀的實證研究較少,且國內學者分析的依據多是基于自我假設的案例,得出的結論相對于國外學者的實證研究而言難以令人信服。隨著企業間的并購活動越來越激烈,當前宏觀經濟形式下,學者們應結合會計準則及稅法對并購中的納稅籌劃進行系統研究。

        四、研究啟示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稅收對企業并購影響的相關理論方面,在企業并購活動對稅收政策的利用方面研究較少,這就為并購中納稅籌劃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平臺,從企業的角度,研究如何在并購的各個環節中進行納稅籌劃,在實務中對企業的納稅籌劃進行指導更具有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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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企業并購;納稅籌劃;并購流程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并購作為企業從產品經營向資本經營轉化的有效擴張手段,已經成為我國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優化經濟資源配置、獲取競爭優勢的重要途徑。而稅收作為宏觀經濟中影響任何一個微觀企業的重要經濟因素,是企業在并購的決策及實施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規劃對象。

        一、企業并購與納稅籌劃的概念界定

        (一)企業并購的概念界定。并購是兼并或稱合并和收購的統稱。兼并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兼并指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這些企業喪失法人資格,并獲得它們的控制權的經濟行為,相當于公司法中規定的吸收合并。而廣義的兼并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產權并企圖獲得其控制權的行為。廣義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外還包括新設合并和其他產權交易形式。而所謂收購則是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股份的購買行為。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通過收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資產,從而取得另一家企業部分業務或某一方面業務的收購行為。股份收購是指一家企業通過收購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從而取得另一家企業控制權的行為。

        (二)納稅籌劃的概念。納稅籌劃主要是站在納稅人立場考慮,即納稅人在遵循稅收國際慣例、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對其涉稅事務進行必要的策劃,旨在減輕稅負,實現最佳納稅、涉稅零風險,進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理財活動。

        二、我國企業國內并購的納稅籌劃

        (一)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納稅籌劃。公司選擇哪個公司作為并購對象,主要取決于公司的并購動機,并購對象選擇中的決定因素是并購本身是出于短期利益而進行的帶有投機性質納稅籌劃中的并購還是考慮公司長遠發展的戰略性并購。除此以外,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稅收問題,認真地進行納稅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購成本,增加并購成功的可能性。

        運用此項納稅籌劃策略,應注意被兼并企業的納稅人資格必須消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被兼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有以下兩種處理辦法:一是被兼并企業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的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二是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

        (二)并購出資方式選擇的納稅籌劃。企業在并購活動所選擇支付方式的適當與否直接決定了目標企業的合作態度,進而影響到并購交易能否順利完成。在稅收方面表現為支付方式對目標企業有沒有稅收利益的吸引。因此,并購支付方式的納稅籌劃主要是針對目標企業稅收利益的籌劃。

        (三)并購融資方式選擇的納稅籌劃。企業的并購行為離不開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一筆數額巨大的資金往往并非并購公司現有的資金所能即時應付的,需要多方位籌集資金,資金的籌集方式對企業經營績效與整體稅負產生較大的影響。目前,適合我國國情的企業融資方式和途徑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股票或債券、租賃等。歸納起來,無非是債務資本融資和權益資本融資,無論采用何種資金籌措方式,都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稱為資金成本。在企業并購融資決策中,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還要求以較低的代價取得。稅收作為一種現金流出,也是資金成本的組成內容之一,而不同的融資方式的組合,也使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在融資過程中開展納稅籌劃的研究,應著重考慮資本結構變動對企業預期收益和稅負水平的影響,以及怎樣的資本配置才能使企業在有效地減輕稅負的同時,實現預期投資收益最大化。

        三、企業并購納稅籌劃風險防范措施

        (一)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稅法的建立同任何法律一樣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政策導向的改變,稅法的許多具體條文是不斷在變化的,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和區域性。而納稅籌劃的長期性又要求納稅人不僅要準確把握現行稅收政策的精神,更要時時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在并購過程中與時俱進,在發生并購行為過程中適時地調整籌劃方案,盡可能實現涉稅零風險。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各相關企業還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的網絡設備,建立一套科學、快捷的納稅籌劃預警系統,對籌劃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實時監控,一旦發現風險,立即向納稅籌劃者或經營者示警。只有了解掌握了上述情況后,納稅人才能有效、準確地運用這些政策進行納稅籌劃,避免因政策選擇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二)綜合衡量納稅籌劃方案以降低風險。納稅籌劃必須圍繞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一總體目標進行綜合策劃,將其納入企業的整體投資和經營戰略,不能局限于個別稅種,也不能僅僅著眼于節稅。首先,納稅籌劃應著眼于整體稅負的降低,而不僅僅是個別稅種稅負的減少;其次,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項目投資稅收的減少并不等于企業整體利益的增加。納稅人應運用戰略的眼光,從全局考慮整體把握,防止納稅籌劃方案的片面性造成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三)保持納稅籌劃方案的適度靈活性。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企業根據并購實際情況,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并保持相當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制、稅法等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對納稅籌劃方案進行重新審查評估,適時更新籌劃內容,采取措施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以保證籌劃目標的實現。

        (作者單位:河北衡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主要參考文獻:

        第8篇: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一)企業并購重組 企業并購重組是企業的收購、兼并、改制、重整等,并購重組實際上是一個外來詞,在西方國家中,企業的并購重組是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獨立企業合并成一家企業,由優勢企業吸收更多的企業,我國立法中總是把兼并與合并混用,實際上企業的并購重組并不是簡單的收購、兼并、合并問題,企業的并購重組應該指企業為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提高自身競爭力,在經營的過程中造成企業控制權歸屬、資產規模、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經濟行為,分為并購和重組兩種行為,并購行為主要針對企業股本和股權結構的調整,重組行為針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調整,企業的并購重組是對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是企業發展的一種表現。

        (二)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一詞也是一個外來詞,在20世紀90年代才引入中國,在我國,稅務籌劃的主體是納稅人,稅務籌劃的手段是在遵循稅法的前提下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的系列安排,綜合看來,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依照稅法以及相關法律,按照國際上的稅收慣例,在遵法守法的前提下,行使納稅人權利,對企業投資經營等活動進行有利于財務目標實現的籌劃,稅務籌劃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上的稅務籌劃包括節稅和避稅,狹義上的稅務籌劃只包括節稅。企業并購重組中的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要求范圍之內,并購重組的企業雙方要從稅收角度出發對并購重組方案進行科學合理的籌劃,達到降低企業稅負,降低并購重組成本,增加企業利益的目的。

        (三)企業并購重組與稅務籌劃的關系 我國的稅收政策為企業并購重組的稅務籌劃提供了有利條件,企業稅收收益通過兩個方面來實現,一個通過是國家的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優惠政策可以是納稅人投資國家需要的部門和行業來獲得,也可以是國家主動放棄一部分稅費向納稅人提供無償幫助;另一個是納稅人納稅期限的遞延,實際上納稅期限的遞延并不會減少企業應繳納的稅額,只是在時間上有所延遲,但是貨幣具有時間價值,時間上的延遲也能夠為企業節約成本資金,間接增加了企業受益。從目標上來看,企業并購重組的目標站在整體的高度上,就是提高自身競爭力,實現更多經濟受益,節約稅收成本只是企業并購重組的一個原因,并不是最重要的原因,因此企業在并購整合過程中,不能只考慮稅收成本,也要關注其他因素。稅務籌劃的目標是通過事先籌劃降低企業在并購重組中的稅收成本,降低企業并購重組的風險,促進企業稅后利潤的提高,企業以經濟利益為經營目的,往往想要達到節稅增收的境界,但是這種情況還在少數,稅收成本的降低不一定就代表了企業整體利益的增加,有時候會適得其反,稅收成本的降低只是在短時間內增加了企業受益,但卻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這時候,稅務籌劃的目標就不是最重要的目標,應該以企業并購重組的總體目標為重,稅務籌劃目標服務于總體目標。

        二、企業并購重組稅務籌劃措施

        (一)目標企業選擇階段的稅務籌劃 主要包括:

        (1)選擇國家稅收優惠地區的企業。由于我國的大部分地區之間的稅收政策不同,決定了并購發生在不同的地點有可能產生不同的收益,即使這些在不同地區被并購的企業都具有相同的性質和相同的經營狀況。由于國家重點扶持經濟發展的地區較多,并且各地政府也在加大招商引資的力度,對于投資都給予稅收優惠,一些技術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的設立吸引了大批的企業。所以說企業在進行并購的時候,一定要盡量選擇具有優惠政策地區的企業。首先,是經濟特區。經濟特區享有減少15%稅率的政策,這就使得外商投資的所得稅從30%降到了15%,企業可以考慮并購汕頭、深圳、珠海等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地點進行并購活動。其次,就是沿海經濟開放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通常也是按照減少15%的稅率進行稅收,并且經營達到一定的年限,還存在著一段所得稅免征期。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地點進行并購,一定要適當的吸引一定比例的外國資本,只有外國資本的股權比例超過25%,企業才享有上述優惠。

        (2)選擇并購企業的上下游企業。根據增值稅稅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企業在并購之后,主并企業與并入企業之間存在業務關系,那么視為貨物在企業內部的自由流轉,不需要再繳納增值稅。雖然在企業并購之后需要繳納的稅負總額是不變的,但是主并企業在并購目標企業之后,目標企業所需要繳納的稅金就由主并企業承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緩稅金的繳納,從而為企業爭取到更多的流動資金。而根據消費稅稅法的規定,如果主并企業能夠并購一些與其有著直接供銷關系的企業,那么就會使得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交易行為變成了貨物在公司內部的自由流動。這樣一來,就將原來在采購環節繳納的消費稅轉移到了銷售環節,延后了納稅實踐,產生更多的流動資金,并且減少了企業應該繳納的稅金總額。我國營業稅稅法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不動產、銷售不動產應當繳納營業稅。如果并購方與目標方存在相互業務關系,需要繳納營業稅,那么,通過并購活動兩個企業間的行為變成了企業內部間的物資正常流動不再需要繳納營業稅。

        (3)選擇經營虧損的企業。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如果出現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補償,所以說企業在合并后,應當視轉讓價值多少計算并且繳納所得稅。但是如果并購企業繳納的價款當中,除去股權以外的現金、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股權票面價格的20%的,被合并的企業可以不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目標公司當前有虧損,并且并購之后并購企業可以利用未彌補完的虧損來抵消當年的納稅額,并且該虧損還可以繼續結轉。在并購當中應當注意的是,并購的方式一定要滿足非股權部分的額度一定不能高于股權的20%,否則被并購企業之前的虧損不能夠在并購企業中使用,這一點及其重要。并且在并購完成之后,目標企業的納稅人資格應消滅,才能夠有效沖抵并購企業當年稅金。在對于虧損企業的并購中,要重視對于虧損企業的分析,要看其在短期之內是否有繼續發展的潛力,如果經過并購整合之后,有繼續發展的潛力,可以并購企業帶來新鮮的血液或者是新的業務貢獻點,那么可以進行并購。如果是并購之后也沒有太大的發展潛力,切不可因為減稅而進行并購業務,造成得不償失的后果。

        (二)支付融資方式的稅務籌劃 具體包括:

        (1)支付方式的稅務籌劃。我國稅法關于并購價款非股權的支付額度的規定,造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以非股權支付額度是否超過股權價值的20%為分水嶺,當支付方式中非股權支付額度超過股權比例的20%時,首先目標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轉讓,并且應當計算轉讓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目標企業之前的虧損不能夠轉移到并購企業進行彌補。當支付方式中非股權支付額度沒有超過股權比例的20%時,應當按照以下的方式進行處理。首先,目標企業的所得或者損失都不必再確認,也不必計算、繳納所得稅。并且目標企業之前的虧損可以轉結到并購企業進行彌補。不同的支付方式使得并購企業所需要支付的稅務金額大不相同,并且并購企業所承擔的資金責任也不相同。支付方式的稅務策劃應從以下方面考慮:采取現金購買方式的稅務負擔;采取股權交換的方式的稅務負擔;綜合證券式的稅務負擔。至于具體采用哪種方式,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靈活運用,以取得最大的效果。

        (2)融資方式的稅務籌劃。企業在并購過程中,如果采用現金購買或者綜合證券的方式就會涉及到大量的資金,而資金規模之大,將會占據并購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這就需要企業進行對外融資。按照稅法規定,企業通過不同渠道融資的成本不同,所以其稅收負擔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投資收益高于負債成本,則可以節稅。因此,在融資方式的稅務策劃中,企業必須正確選擇融資渠道,在降低稅收成本的同時也要加強對財務風險的控制,在企業融資過程中,尋求最優的負債率。這樣即幫助企業降低了稅收的成本,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風險,保證了并購過程中負債融資不會對企業稅負產生負向的作用。稅務策劃的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在并購過程中的稅務策劃就要在保護并購企業利益的前提下進行。

        (三)企業并購重組后的稅務籌劃 具體包括:

        (1)組織重組后的稅務籌劃。組織形式選擇是稅務籌劃重點,我國企業按照組織形式的不同分為公司企業、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公司企業又分為總分公司和母子公司。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對企業的所有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分紅后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公司制的企業所得稅要重于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在企業并購之后,企業決策者應該重視這方面的因素進行重組,以便減輕企業稅負,但這并不絕對,規模比較大的企業應該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比較小的企業采用合伙企業。對總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來說,如果總分公司沒有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采用分公司形式來爭取優惠政策,如果總分公司已經存在優惠政策,就對比母子公司誰享有的優惠政策更合理,把享有稅收優惠更多的公司定為子公司,反之設為分公司。

        (2)業務重組后的稅務籌劃。企業在并購重組之后,很容易出現兼營、混合銷售等行為,比如主并企業經營范圍的擴大后,對上下游企業進行合并等,企業并購后不僅要經營使用營業稅業務,還要經營增值稅業務。我國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營業稅應稅勞務真是對應其中的一項銷售內容進行的,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是從屬關系,如果企業在并購之后涉及混合銷售,可以改變年貨物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在總營業額中的比重來確定所納稅種。兼營是指納稅人從事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這兩項業務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通過對稅法的分析,存在這種行為的企業可以分開營業稅勞務營業額和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額來確定稅種,對于這兩種稅種的選擇可以依據稅負的輕重作為依據,稅務籌劃工作人員應該仔細比較企業增值率和平衡點增值率,再結合企業自身的經營實際來確定有利的稅種。

        三、企業并購重組稅務籌劃的意義

        (一)有利于降低企業的成本 降低企業并購重組的成本是稅務籌劃最直接的意義,稅務籌劃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稅負,企業在并購重組中進行稅務籌劃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的經濟利益,企業并購的目的就是為了節稅。由于目前國內企業面臨的國內競爭和國際競爭日益激烈,企業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求生存,就要適應市場競爭的規律,優勢劣汰,以最少的投入創造出最大的經濟效益,稅務支出是企業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節稅就成為企業降低支出費用,節約成本的重要內容,企業完全有權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壓低稅款來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利用稅務籌劃企業能夠享受納稅人應該享受的各種權利,還能夠減輕支出稅收的負擔,節約了企業并購重組的成本。

        (二)有利于為企業做出科學的經濟決策提供依據 為了加快自身的發展,企業在經營管理方面經常要做出決策,這些決策可大可小,但是都關系到企業發展的切身利益,對企業未來的發展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影響企業經營決策的因素有很多,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發展是企業追求的目標,稅收作為重要的經濟因素,對企業決策的影響是很大的。稅收籌劃能夠對企業的并購重組所需要的成本進行一定的估算,有利于經營者采取措施控制成本,選擇科學的發展策略,提高并購重組的成功率。

        (三)有利于促進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業務素質的提高 企業在進行并購重組過程中進行稅務籌劃工作,有些企業是聘請專門的稅務機構進行稅務籌劃,有些企業是由自己的財務部門進行稅務籌劃,這兩種方式都需要企業財務部門的參與,并購重組就是通過對并購重組過程的融資、投資等經營活動作出事先的安排與規劃,選擇最科學的納稅方案,稅收與企業財務是分不開的,屬于財務部門的工作范圍,因此,稅務籌劃工作需要財務人員具備專業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對財務人員的自身素質有較高的要求,進行稅務籌劃工作,能夠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利于加強財務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財務部門又是企業中的重要部門,財務管理隊伍強大了,對企業未來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9篇: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范文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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