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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招標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機構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機構不得在所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投標,也不得為所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投標
第二章 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
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招標機構在所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
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第七十九條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十條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施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建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的施工招標投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其他方式公開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向技術資質符合該工程要求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被邀請參加施工投標的企業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經區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議標。議標的的具體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規定。
本條例所稱招標組織者為具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招標人或招標人。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分為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招標投標、單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和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招標投標。
第五條 政府投資、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國有企業投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以及國有企業或集體經濟組織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三百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達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項目,應按本條例組織施工招標投標,但搶險救災、科研試驗、保密等特殊工程項目的施工,經區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可不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由業主自行決定。
第六條 施工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
本條例所稱業主為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建設項目由政府投資的,業主為該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
第七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正、合法、平等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特區內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當事人及招標人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招標人和投標人。
第十條 業主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總承包單位中標后另行組織施工招標的,總承包單位為招標人。
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業主應委托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社會組織作為招標人。
第十一條 招標組織者應持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業主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可根據本單位的工程開發任務或社會需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招標組織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簽發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二)有相應的熟悉業務的管理、工程技術、預算編制和財務人員。
施工招標組織資格實行年度驗審制度。
第十三條 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施工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
(三)根據評標原則決定評標、定標辦法;
(四)選定定標價和中標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招標組織者組織施工招標,應成立招標機構。政府投資、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國有企業投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以及國有企業或集體經濟組織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的工程項目,招標組織者成立的招標機構應有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標價審查單位參加,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還應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招標機構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審定標底,提出評標、定標辦法和定標意見。
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參加施工投標的施工企業為投標人。
凡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施工企業承建資格證書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的施工企業,均可依本條例參加與本企業資質相符的施工投標。
未在特區注冊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投標,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二)對要求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質價格;
(三)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補償費;
(四)在定標前有權放棄施工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投標后,因一方當事人或招標人的過錯致使施工招標中止、失敗或無效,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或招標人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或招標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投標人向招標組織者提交投標書時,應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于定標后退回;招標中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于工程承包合同簽定后退回。
定標后,中標人拒絕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人拒絕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十九條 業主和施工企業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前,可相互提供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由銀行出具的工程履約保函。
第二十條 業主或招標人不得將應列入施工招標范圍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另行招標或指定承包人,但電訊、變配電、煤氣、玻璃幕墻及室外給排水等專業性強的工程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可按專業或按分部、分項的原則,將工程分包給技術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應對業主負責,分包單位應對中標人負責。
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原分包單位負責。
禁止中標人和分包單位轉包工程。
第三章 標 價
第二十二條 標價由工程成本、利潤和稅金構成。
標價分為標底、投標報價、定標價和合同價。
第二十三條 標底是業主對建設項目造價的預測或控制范圍,由招標組織者編制。經招標機構審定后的標底不得泄露。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編制。
第二十四條 標底和投標報價應按照招標書提供的工程實物量清單以綜合單價形式編制。其中的材料設備價格應參考價格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價或根據市場價編制。
編制標底的投標報價時,應列入風險費、技術措施費、工期補償費和優良工程補償費。工期補償費和優良工程補償費的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工期在十八個月以上的,編制標底時可不列入風險費。
第二十五條 定標價為依據評標原則及方法所確定的中標人的投標報價。
第二十六條 合同價是業主與中標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以定標價為基礎確定的工程承包價。
第二十七條 合同價于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調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招標人或招標人提供的實物量與工程實際不符的;
(二)因設計圖紙修改引起實物量變化的;
(三)工期在十八個月以上且風險費未列入合同價的。
前款第(一)、(二)項只得就工程量差部分的費用予以調整,其中調整時的單價,第(一)項以投標時的投標報價為準;第(二)項以修改的設計圖紙經批準時的市場價或價格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價為準。
政府投資工程的設計圖紙修改引起投資規模增大的,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章 程 序
第二十八條 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資計劃;
(二)具有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及技術資料;
(三)已領取建筑許可證,基礎工程已領取基礎開工證;
(四)施工現場的供水、供電、道路及場地平整等工作已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五)外商投資項目須出具在特區注冊的銀行資信證明,其他投資項目須出具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不具備前款所列條件進行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
第二十九條 招標組織者應向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經審批后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書、投標須知、合同條件及協議條款,其中招標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建筑面積(或長度、規格)、結構特征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工程地質情況、施工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
(二)招標內容;
(三)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
(四)材料及設備供應方式;
(五)投標書編制的方式及其依據;
(六)組織解釋招標文件及施工圖的時間、地點;
(七)工程預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八)送達投標書的地點及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地點;
(十)工程實物量清單和主要材料設備表;
(十一)工程施工圖紙及其設計資料,包括設計說明及工程地質勘探資料;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組織者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應在施工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已索取招標文件的施工企業,并重新確定施工投標截止時間。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文件。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組織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施工招標申請經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招標組織者應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二條 招標公告后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后,擬參加施工投標的施工企業應向招標組織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明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還須提供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參加投標的文件;
(二)企業職工人數、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三)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一覽表;
(四)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施工企業即可向招標組織者索取有關招標文件。
第三十三條 招標組織者在審查前條所列材料后,確定投標人,并報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確定投標人后,招標組織者應及時召開招標會議,通知投標人參加,對招標文件作解釋和答疑,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必要時可組織投標人察看工程現場。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招標組織者投送。
投標文件應加蓋投標人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送出。送出的投標文件如發現有誤或需補充,必須在施工投標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補充,函件應加蓋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送出。
第三十六條 招標組織者應自施工投標截止之日起在下列期間內召開開標會議:
(一)中小型工程十天;
(二)大型工程二十天。
第三十七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組織者主持。
招標組織者應當通知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即告作廢: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規定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簽字或未加蓋法人印鑒;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
(五)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九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應即召開評定標會議。
評定標會議由招標組織者主持,招標機構組成人員參加,并邀請建筑業協會派員列席會議。
采用新技術和新工藝的工程的評定標會議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四十條 定標應堅持報價合理、工期適當、質量可靠、施工技術先進的原則,并綜合考慮投標人的業績、承包能力和社會信譽等因素。
第四十一條 評定標會議確定中標人后,招標組織者應于七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落標的投標人,退回落標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保證金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由開標至定標的期間,小型工程為三日,大中型工程為十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三條 業主與中標人應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于定標后二十日內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四條 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由業主向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開工證。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不進行施工招標的,責令不準開工或停止施工,并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對主要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而進行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擅自選用未在特區注冊的外地或境外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投標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應列入施工招標范圍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另行招標或指定承包人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另行招標或指定承包的分部分項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再分包或轉包工程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再分包或轉包的發包人處以再分包或轉包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六個月內禁止參加施工投標;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承建資格證書。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設計圖紙,增大投資規模的,責令其改正,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或招標人弄虛作假,隱瞞工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和材料的保證等真實情況的,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六個月內停止組織施工招標;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弄虛作假,串通陪標,一標多投,哄抬標價,或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六個月內禁止參加施工投標。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區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底審查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施工招標中泄露標底、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在施工投標中向有關人員行賄或以其他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投標資格;投標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關鍵詞:信息網絡;電子化;招投標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2012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適當兼顧前瞻性,創新設計招投標新制度,拓展招標采購市場空間。《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第一次在招標投標法律上明確了電子招標投標制度,為推進電子招投標奠定了法律基礎。
招投標是工程建設項目、公路、水利水電等多個行業中普遍采用的一種競爭性采購方式。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 如何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在招投標領域中盡量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成為關注的重點。與此同時, 伴隨著電子通訊、網絡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為我國的招投標網絡化提供了良好的平臺, 電子招投標應運而生。
一、實施招投標電子化的作用
電子招投標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等信息技術,對招投標業務進行重新梳理,優化重組工作流程,在網絡上執行在線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監督監察等一系列業務操作,最終實現高效、專業、規范、安全、低成本的招投標管理。
1、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
相比傳統的紙質招投標,招投電子化最根本的區別在于采取了現代計算機信息網路技術,特別是因特網的廣泛應用,把項目的信息公告、招投標文件、投標報價、評標、定標等過程放在信息網絡上進行,基本上實現了招投標全過程的電子化方式。由于網絡的開放性,電子招標平臺在打破物理時空屏障的同時,增強了信息透明度,投標方能通過網絡獲取招標信息,參加招投標活動。電子招標采購能夠縮短招標項目采購周期,節約采購活動的時間,提高采購效率。
2、降低招標投標腐敗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2012年4月2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建部)網站《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要求重點加強政府和國有投資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加快推行電子招標投標。住建部有關負責人說,加快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有利于減少人為因素干擾,遏制弄虛作假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預防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由于招投標的相關業務都將在電子平臺上進行,便于有關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有效的約束了招投標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另一面,在電子招投標中,所有的公告、公示及變更都在網上共同的平臺上,這樣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腐敗的可能性。四川綿陽災后重建通過招投標電子化,實現“信息全公開、評標全封閉、過程全監控”,增強了監督合力。
3、有利于構建統一的招標投標市場
招投標制度的出發點,就是從競爭中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逐步實現資源合理優化配置,客觀上要求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行業的限制,給所有投標人提供平等競爭環境,形成統一開放的競爭市場。電子招標平臺通過公開招標信息、招標程序、評標辦法和評標結果等內容,充分體現了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原則,網絡平臺的開放性,不會因地域、隸屬關系的不同而對投標人有歧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地方、各部門施行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和行政干預行為的發生。
二、我國電子招投標發展的現狀
1、招投標電子化進程緩慢
技術準備、思想觀念、法律法規等多方面都制約著著招投標電子化進程的快速發展。電子化操作僅限于信息、報名、公示等等,關鍵環節投標、開標、評標等環節的電子化程度不高,傳統招投標模式依然沿用于大部分的招投標業務活動中,電子化招投標并沒有真正意義上實現。
2、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標準的電子招投標系統,招投標采購領域里的法律法規眾多,不同行業、不同標的物的招投標操作流程和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由此造成招投標業務流程系統標準化程度不高,同時對于新興的電子招標投標業務,缺少相應的法律規范,這些情況都給電子招投標平臺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3、安全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迅猛,目前雖已有網上招投標功能的電子招投標系統( 如金潤科技,筑龍等),由于僅憑單一服務器完成,存在諸多系統漏洞和結構患,可靠性較差。招標投標運用電子信息還會產生的一系列特定問題的操作處理,例如主體身份識別與簽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資料存檔等既無權威機構鑒定認證,更缺乏相關配套的直接依據和制度保障,由此造成現有的一系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均存在潛在的風險。而且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研發運用缺乏統一的協調、指導、管理辦法以及技術標準,這些都給招投標電子化的發展帶來很大安全隱患。
三、我國電子化招投標的發展
1、相應的法律法規將進一步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在招標投標法律上明確了電子招標投標制度,招投標電子化的發展有了法律基礎。同時《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和《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已經開始試行,不久的將來必定在實踐中不斷地完善,直到正式出臺實施。政府也將啟動《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技術規范》的編制工作,并通過推動建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體系,加快促進招標投標市場的統一、開放。
2、繼續完善、推廣和統一電子招投標系統
完善的電子招投標系統應該是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開透明、操作規范統
一、網絡安全可靠、適用易用,能夠完成從項目招標申請、建檔,招標文件備案,招標公告,在線投標,評審專家抽取,在線接受投標,在線開標、評標、評標結果公示,電子檔案保存,接受質疑并進行處理等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并應與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招標機構管理系統、評標專家庫管理系統、誠信體系系統、政府政務管理及監察系統、合同管理及在線支付系統等互聯互通、資源共享。關乎電子招投標發展的關鍵就是系統,目前系統開發沒有統一規范化,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出面統一規劃、組織,委托專業信息技術公司進行設計(主要是招投標電子流程設計、功能模塊設計和數據庫設計及其安全設計),將整個電子招投標系統統一化、規范化,以確保安全和穩定性。
綜上,招投標電子化已經在我國某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開始廣泛運用,為國家解決招投標活動中的弊病開拓了新的道路。招投標電子化在實行中也會滋生出很多新問題和不足,比如信息的安全與真實性、評標軟件的適用性等,這些不足的出現還需要相應的監督機制、法律法規、管理手段和配套軟硬件設施的逐步改善和改善。相信通過有步驟的推進招投標電子化,對促進招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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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秋林.淺談我國電子招投標發展趨勢[J].山西建筑,2010年,(24):281-282
關鍵詞:串通投標;形式;危害;措施;公平;誠實信用
Pick to: submit tenders in collusion with the tendering units or between the tenderer and the bid invitation unit colluding to defraud the winning, it in various forms, strong concealment and operability, to the tenderer and the country, the society has brought huge losses.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bidding market the specific forms of presentation, to introduce how to recognize collusion; Analyzes harm, damage degree and the firm away from confidence, combating string targe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prevention measures, to let everyone know more about and deal with illegal behavior, so as to better safeguard fairness and justice, honesty and credit of the bidding market.
Key words: submit tenders in collusion with; Form; Harm; Measures; Justice; Honesty and credit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引言
串通投標簡稱串標,即投標單位之間或投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相互串通騙取中標,它是一種投機行為,其根源是招投標領域乃至整個社會的誠信缺失。由于其較高的隱蔽性和可操作性,得到諸多不法分子青睞,成為其騙取中標、獲得高額回報的慣用伎倆,其諸多不法行為帶給社會的是行賄受賄、降低工程質量、浪費國家和社會資源等危害,它背離了招標人的信任,傷害了其它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管理和誠信環境,嚴重影響到招標投標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1、串標的形式
串標的形式按主體可分為兩類:投標人之間串標和投標人與招標人串標。投標人之間表現為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中標人給予其他投標人以適當的經濟補償或輪流中標等;投標人與招標人串標表現為招標人在開標前將投標情況、標底告知特定投標人,或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或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或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或招標人為某一特定的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文件,排斥其他投標人。目前工程招標市場內可能會出現如下幾種方式:
1.1投標文件為明標,未將保密信息分開,存在串標風險。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分為技術標和商務標,并未將資質材料、技術方案和商務報價徹底分開;投標文件中有投標單位名稱等諸多個性證明性信息。如封皮上有投標單位名稱,文件中有投標單位簡介、公章等信息,很清楚的表明該投標文件屬于哪家投標單位,評委評標時就可能帶著個人感情評分,違背“公正”性原則,給串標帶來很大的便利,投標單位會利用平時接觸的機會拉攏評委、賄賂評委,以換取較高的技術得分,提高中標機會。
1.2招標人、評委與投標人串標。為達到讓某一特定投標人中標的目的,招標人會使用如下手段:一是利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時,在技術標上拉開差距,在邀請招標時邀請技術分比該投標人低很多的單位投標或陪標讓其中標。二是技術方面設置障礙,如過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術的特殊需要,達到排斥其他投標人的目的。三是評委濫用評審權,利用手中的權力,偏袒“意中人”或發表誤導意見,對于分為30/70權重的綜合評分方式,如技術分滿分為30分,那么技術分均值每增加一分將影響1%的結果,如果該項目估算金額為2000萬元左右,那么技術分2分的差距就需要40萬元的報價來彌補,在實際操作中技術分低的投標人很難下決心大幅降價,這樣就實現排擠其他投標人的目的,同樣也可以理解為技術分多2分就意味著可以高于其他投標人近40萬中標,這給串標雙方都可能帶去經濟利益。四是評標委員會濫用評審權,將對“意中人”有威脅的投標人投標文件判作廢標,以保證“意中人”中標。五是利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與開標時間之間的間隔,出現招標人暗箱操作,與個別投標人非法串通,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后,視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情況,修改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六是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投標人可以提前修改投標文件或串通評委。
1.3招標人評標時,為了招標人利益刻意或無意間構成串標。一是為了減少預算投資或順利發包項目,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達到評選出“意中”的中標人目的。二是為了招標順利進行,與投標人達成共識,現場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三是明示或者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四是在中標書發出后勸解中標人放棄中標,讓第二或第三中表順序人中標。五是在沒有必要實施大包方式的情況下,使用大包方式,給總承包方收取管理費的機會。
1.4部分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工程類招標常采取使用標底結合投標報價計算復合標底M值,利用M值來計算加扣分的情況。這樣就容易實現通過報價來排擠他人的情況,如:a、b、c三家串通高價投標,計劃排擠實報價的d投標人,a、b、c三個報價會把M值拉得很高,那么d報價就偏離M較遠,容易受到大幅扣分,這就達到了排擠d投標人的目的。
1.5全部投標人串通,提前暗定中標人。此類串標的發生,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招標人有意支持的,只邀請幾家投標人并讓他們協商好誰中標,或者干脆讓“意中人”另找幾家單位陪標,最后得出讓招標人滿意的結果就行。二是招標人并不知情,完全是投標人之間串通一氣,他們的目的又分三種:輪流中標、圍標和抬高市場行情。輪流中標是通過協商避免了激烈競爭,在長期有多個相同或相識項目的情況下高價輪流中標;圍標是由一家投標單位組織串通幾家投標人,承諾一定經濟利益,最終讓組織者中標的方式;抬高市場行情就是所有該專業投標人聯合起來,拉高報價,堅持統一戰線絕不降價,迫使招標人抬高該專業預算。
1.6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偽造資質、證書等信息虛假投標。一是以他人名義投標,圍標的另一種形式是以他人名義投標,組織者游說幾家相同資質的單位,在給予一定好處的基礎上,利用他們的資質及各種信息,獨立完成幾家投標單位的各類投標文件,組織者安排人獲得多方授權后進行投標,由于他掌握著所有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可以暗中操作報價,使得自己中標。二是偽造資質虛假投標,具有串標性質的偽造資質是偽造投標人,偽造假象競爭對手,實現一個人投多個報價的目的,達到排擠其他投標人或圍標的目的,最終讓自己中標。
1.7投標人同時掛靠幾個單位圍標。在工程建設領域,掛靠經營的情況十分普遍,一支隊伍同時掛靠多個單位,然后以多個單位的名義參加某一工程的投標。表面上,這幾個單位都是獨立的投標人,實際上,這幾個單位都是由一個投標人在幕后操控,實現圍標的目的。如果被掛靠單位明知掛靠者參與“圍標”而積極配合的,其行為應具有“串通性”,掛靠者與被掛靠者均應作為串通投標認定。
1.8采取威脅的手段,迫使其他投標人服從自己意志的串標行為。這種情況很容易理解,某投標人為了中標,當不能實現圍標和協商串標后,往往采取威脅手段,迫使未達成協議的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串通投標。對于威脅者,不容置疑的屬于串標行為,而對于被威脅者,個人意見認為它形式上也構成了串標行為,只是在法律上如果他能出具被威脅的證據則可以免除法律懲罰。
1.9其他串標形式。串標行為嚴重擾亂了公平、公正的招標市場,招標結果很可能大幅偏離招標人期望。由于串標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證據極難收集,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一些特殊情況也可以視為串標,具體情況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等。
2、串標的危害
2.1直接傷害了其它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實質上是一種無序競爭、惡意競爭行為,它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妨礙了競爭機制應有功能的充分發揮,往往使中標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縱在少數幾家單位手中,而將有優勢、有實力中標的中標人拒之門外,破壞了招標市場的正常管理和誠信環境,嚴重影響到招標投標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傷害了大多數投標人的利益。
2.2增加招標人投資成本。由于參與串標的單位一般會有某種形式的利益分成,這就會使他們操縱的中標價超出了合理價格范圍,較大幅度的偏離期望值,從而加大投標人的投資成本。
2.3降低了工程質量。參與串標的企業往往誠信度不高,部分單位缺乏內部管理,由于賭博心理占了上風,它們編制的投標文件著眼點僅僅放在價格上,不認真研究施工方案,無合理應對措施,即使中標,也不可能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對工程建設留下較大的隱患。
2.4浪費國家和社會資源。一是串通行為存在行賄受賄等諸多違法行為,對關鍵崗位干部、國家人才等進行腐蝕,受賄的干部和人才對國家、社會都是極大的損失。二是串標后垃圾工程的重復施工、反復整改、反復驗收、串通人之間的利益分成等都是對社會資源的人力和資金浪費。
3、串標的防范
3.1推行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方式。串標的核心是中標價,防止串標的最有效辦法應該是使用最低價中標,就算串標者“收購”了大部分投標單位,但只要剩一家投標單位不愿同流合污,串標者想要確保中標也比較困難。“經評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惡意競標,對低于成本價的投標報價直接給與廢標處理。
3.2限制評標委員會的廢標行為。串標行為能夠成功,評委的因素也起相當大的作用。因此,應規定除法律、法規、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摻雜特殊要求對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3.3嚴格要求標書制作格式。將投標文件分為商務、技術、報價三部分。商務部分為明標,包含資質、業績、財務、交貨期、付款條件及方式、質保期、其他商務合同條款等能體現投標單位唯一性的信息;技術部分為暗標,包括方案設計、工藝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標、項目管理、專業能力、項目實施計劃、質量保證體系及交貨、安裝、調試和驗收方案等;報價部分為暗標,含所有價格依據、計算、匯總等內容;技術和報價部分主要以響應招標文件為主。另外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編寫格式及裝訂要求,如使用紙張、文本格式、頁碼等內容,絕不允許出現明示性或相當于明示性的詞語、符號和標識證明投標單位的身份,這樣可以避免評委和投標人預先私下串通,評委在評標時有失公平。
3.4減少招標組織人員開標前接觸投標文件的時間。開標時間和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應為同一時間,具體確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幾時幾分,最終提交的地點定在開標會議室。
3.5加強招投標評標過程管理。杜絕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的現象;杜絕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的現象;杜絕在中標書發出后勸解中標人放棄中標的現象。
3.6加強市場信息收集和開通投訴通道。分析投標文件數據,主動查找可能的串標跡象,以此做好應對串標的措施,可采取打亂經常同時邀請某幾家投標人的慣例,合理改變復合標底的比例等措施。
3.7加強法律宣貫。開標前監督人員宣布紀律時,強調如下相關內容: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標處理,中標的中標無效;如以上串標事實成立,將按國家《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商業賄賂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并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予以追訴。
結術語
串標給國家、社會帶來了巨大的人才和資源損失,我們應該學會識別串標行為,從自我做起、從身邊做起遠離串標行為,正確運用法律手段打擊串標行為,維護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招標投標市場,讓招標投標工作更好的為項目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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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12.20.
一、我縣教育發展的基本情況
縣轄30個鄉鎮(園),人口78萬,總面積2034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農業大縣。全縣現有各級各類公辦學校356所,其中縣屬學校7所,鄉鎮中學20所,中心小學21所,村小224所,教學點73個,九年一貫制學校11所,民辦學校6所。在校學生99648人,其中小學生50728人,初中學生35082人,普高學生11616人,職高學生2222人。共有教職工8260人,其中在職教職員工6426人,退(離)休教職工1834人。
近年來,我縣堅持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全面落實“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積極籌措資金,加大教育投入,教育發展水平穩步提升。主要體現在如下六個方面:
1.教育投入不斷加大。-年的教育經費支出總額分別為13595萬元、13563萬元、16620萬元,人均教育經費支出分別為1194元、1260元、1420元。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三年分別為8820萬元、9137萬元、10199萬元,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的比例分別為65%、67%、63%,分別比上年增長3%、4%、8%,預算內教育經費撥款占財政總支出分別為36%、32%、29%。
2、隊伍建設不斷加強。全縣共有教職工8260人,其中在職教職員工6426人(含在崗教師5791人、未聘分流教師635人),退(離)休教職工1834人;在崗教職員工中,高中教師601人,初中教師2136人,小學教師2635人,行管及工勤人員349人,局機關干部70人。研究生學歷4人、本科學歷1148人,大專學歷2512人,中師學歷1708人。在職教師中35歲以下的1757人,36歲-45歲的1920人,46歲以上的1695人。中學高級職稱230人,中級職稱2623人,初級職稱2519人。
3、教育改革不斷深化。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借鑒其他地區辦學改革的成功經驗,我縣先后對縣五中、城關五小(現生源學校)、縣二中、縣職業中專實行“國有民辦、校長領辦”辦學體制改革。實行“校長領辦”以來,幾所改制學校抓住發展機遇,大膽改革,銳意創新,強化管理,內活機制,均取得了較好的辦學成績。一是學校規模不斷擴大。民辦生源學校由原來僅100多學生的小學發展到有小學、初中、高中近1600人的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縣二中投入1000多萬元,三年學校凈增資產600多萬元,學生由改制前的2000多人增加到現在的3000多人;縣五中籌資近500萬元投入學校建設,學生由改制前的800多人增加到現在3000多人。二是教師待遇不斷增加。幾所改制學校均采取有效措施,調動教師積極性,在確保教師基本工資足額發放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教師的福利待遇。三是教育質量明顯提高。縣二中高考成績三年三大步,上線人數逐年增加,去年本二以上上線為113人。縣五中去年達到了40多人。
4、教育收費不斷規范。堅持“標準不漲、范圍不超、項目不增、程序不減”的“四不原則”。每期開學前,縣電視臺均要公布學校收費標準,同時各校懸掛永久性公示牌,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嚴格執行“四個一律”的教育收費紀律,得到社會一致好評。
5、辦學水平不斷提升。我縣堅持把創建特色學校作為提升學校辦學水平一條主要途徑。目前,我縣有“省示范性學校”1所,“省園林單位”6所,“省綠色學校”2所、“市名優學校”2所,“市級示范性學校”32所、“市綠色學校”21所,“市園林單位”15所,“市特色學校”7所,縣級綠色、園林、科普、體育、藝術、養成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特色學校32所。
6、教育質量不斷提高。年高考錄取898人,其中本科錄取508人。年高考錄取1346人,其中本科錄取590人。年高考錄取1620人,錄取率列全市第三名。年高考本一本二上線572人,上線率在全市九區縣中列第三,理科平均成績全市第一。
二、當前教育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
城鄉教育得到一定的發展,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突出問題。這些問題若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必將阻礙教育的快速健康發展。
1、教育投入不足。一是縣城區辦學條件的改善明顯滯后。縣城區小學場地狹小,學生多、班額大,學位不足問題十分突出。調查中發現,城區小學班額大部分在70人以上,部分班級達到了90人,在這樣大班額的條件下教學,教育質量是難以保證的。縣一中建設滯后,在校高中學生2080人,校園僅占地131畝,規模明顯偏小。二是我縣農村學校寄宿條件差。主要是在“兩基”達標時,重視主體工程的建設,忽視了配套工程建設。三是農村村級小學教師配套用房及基本生活設施條件較差。以上問題均牽涉到教育投入,但經過“兩基”達標后,憑縣里有限的財力,根本無法改變這種滯后狀況。學校本身公用經費嚴重不足,平時運轉尚且捉襟見肘,維修和改造更是無能為力。
2.學校負債嚴重。為了迎接“兩基”驗收,我縣在學校建設上超前投入,辦學條件得到了一定改善,但也因此背上沉重的債務包袱,截止到年底,全縣中小學校負債高達7258.5萬元。全縣7所縣屬學校、29個鄉鎮中心學校不同程度存在教育負債,其中,縣屬學校負債3031萬元,鄉鎮中小學負債4227萬元,負債面達100%。全縣負債200萬以上的學校有5個,負債100萬元以上的學校有12個,負債80萬元以上的學校有7個。在我縣鄉鎮教育債務構成中欠基建包工頭2102.9萬元,欠教師和社會個人2882.3萬元。“兩基”達標時,縣委、縣政府計劃用往后的農村教育費附加償還因“兩基”投入的資金缺口,但從年開始農村教育費附加全額用于發放教師工資,農村稅費改革后,取消了農村教育費附加,債務償還失去來源。盡管我縣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我縣教育事業的若干意見》(漢發[]10號文件)中對“兩基”負債作了明確規定:凡因“兩基”建設形成的債務按有關政策從學校剝離,納入縣、鄉消赤減債整體規劃。7000多萬元的債務,由縣、鄉政府和村級組織負擔,但從實際情況看,縣、鄉財政目前仍無良好的解決途徑。學校債務的存在嚴重阻礙了教育發展,有的校長反映,一年到頭校長大部分精力就是忙著籌集運轉資金。近幾年大部分學校的資金只能用于還債,無力投入建設,這也是學校發展跟不上時代步伐的原因;部分學校由于欠債多,債主(包工頭)經常到校討債,有的還封堵校門,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3.教師隊伍失衡。一是我縣小學教師隊伍出現年齡老化現象,社會流傳“爺爺奶奶教小學,叔叔伯伯教初中,哥哥姐姐教高中”的說法。全縣2635名小學教師中,46歲以上的教師有1179人,35歲以下的教師只有502人,而這35歲以下的502名教師中,分布在縣城的有128人、農村集鎮320人,在農村村小很難找到年輕教師。以我縣大南湖鄉中心學校為例,全鄉67名教師,30歲以下的教師不到10人,村小教師基本是40歲-50歲的教師。這部分年齡偏大的教師基本上是以前轉正的民辦教師,他們在轉變思想觀念、創新教學方法等方面顯得很吃力,很難適應教育形勢發展的需要。二是部分學科教師緊缺。我縣英語、音樂、體育、美術、物理、化學等科目教師嚴重不足,部分學校甚至沒有一個師范院校畢業的英語等學科教師。每年到外面也很難招聘到這些學科的教師,很多學校不得不采取教師“中途改行”、“趕鴨子上架”等辦法來解決專職教師不專的問題。目前,全縣初中英語教師欠缺23人左右、物理教師欠缺14人左右,化學教師欠缺13人左右;全縣小學英語教師欠缺25人左右,音樂教師欠缺10人左右,美術教師欠缺12人左右。三是師德水平難以適應素質教育發展要求。受市場經濟大潮等因素的影響,極少數教師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出現了不敬業、不愛崗,只講報酬,不講奉獻;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打牌賭博等現象也嚴重影響教師的整體形象。
4.職業教育發展滯后。目前,我縣職業教育與當前市場需求間存在很多不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一是師資配備上。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縣職業教師專業水平不高,很難有效對學生進行適應市場需求的技術教育。想改善職業教師隊伍結構,但苦于縣財力有限,無法保證引進高素質的專業教師。二是辦學方向上。目前,我縣職業教育大體方向還基本停留在學歷教育階段,適應不了形勢發展需求,不能滿足“職業教育為‘三農’服務的方向”的要求。唯一出路是調整專業設置,辦學方向對準市場。而解決這一問題,根本是師資,關鍵是資金。三是基礎設施上。開展職業技術教育,如果沒有先進的設備設施,學生就無法接受到與社會和市場銜接的先進技術教育。近幾年,我縣職業技術教育的基礎設備設施雖有更新,但由于資金投入上有限,遠遠跟不上發展需要。另外社會實踐基地建設也很缺乏,學生如果局限于關門學習,不多參加社會實踐,也很難掌握到適應市場需要的專業技能。
5.外部環境欠優。盡管我縣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我縣教育事業的若干意見》(漢發[]10號文件)中明確規定“未經黨委、政府分管教育的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對學校進行檢查、收費、罰款,否則視為“三亂”行為。”但收效不明顯,還需要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同時學校周邊環境整治也還存在一定問題。
三、加快教育發展的幾點建議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和市“教育20條”精神,促進城鄉教育健康發展,特建議:
1、加大對農村教育轉移支付的力度。重點加大對經濟不發達縣(市)教育投入力度,解決農村學校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縮小與發達地區教育發展的差距。同時繼續落實財政保教師工資、轉移支付保危房改造、雜費保運轉的“三保政策”。
2、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化解教育債務的辦法。農村教育債務不能無限期由學校承載下去,債務剝離不能停留在文件和口頭上,要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是否可以考慮采取“國家投一點、地方拿一點、群眾集一點”的辦法加以解決。
3、加大教育發展的規劃力度。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教育發展進行深入調研,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符合本地教育的近期、中期、長期發展規劃。特別是要學校布局調整上,要摸清生源情況,宏觀統籌義務教育與高中教育、高中教育與職業教育、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農村教育與城鎮教育的協調發展。
4、理順教師隊伍管理機制。建議教師的招聘、職評、檔案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主責。在教師招聘上,要以滿足教育發展的正常需要為根本,及時足額補充的師資充實教師隊伍;在教師培養上,與地方高等院校采取“訂單培養”做法,解決優秀師資招不進來的問題;在教師培訓上,解決教師培訓經費不足,加強教師培訓機構建設,編制部門每年拿出一定數量的編制專門用于教師培訓提高。
5、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堅持把師德教育放在首位,著力打造一支業務精湛、作風優良的教師隊伍。加強教師繼續教育,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鼓勵教師自學,并出臺一定獎勵措施,充分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為教師成長提供一個堅實平臺。同時,加強農村邊遠學校與薄弱學校的師資隊伍建設,在職稱評聘、工作待遇上予以適當傾斜,建立城鎮教師定期到農村服務制度,逐步解決教師布局不均的問題。
6、鼓勵民辦教育發展。認真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積極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投資辦學,加強對民辦教育指導與交流,逐步建立公民辦師資合理流動機制,做大做強民辦學校。同時,著力規范民辦教育的發展,強化民辦學校內部管理,擴大辦學規模,提升辦學質量,形成公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