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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信托理財的風險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信托理財的風險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信托理財的風險

        第1篇: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所謂廣義信貸,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統計指標,而是MPA的一個重要概念,意指相對傳統貸款而言的更大范圍的信貸。自2016年開始,央行將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升級”為MPA,從資本和杠桿、資產負債、流動性、定價行為、資產質量、跨境融資風險、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等七個方面引導銀行加強自我約束。其核心要義,是通過資本約束金融機構廣義信貸的擴張。

        此次通知并非理財“回表”,也不需要占用風險資本和計提撥備,但將表外理財納入廣義信貸后,將擴大廣義信貸規模本身,同時影響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中的逆周期資本緩沖項,從而影響銀行的MPA評分結果,進而對理財規模的進一步擴張形成約束。

        將理財業務納入“廣義信貸”測算標志著游離“表外”多年的理財業務將納入監管者的視野,理財業務進一步由“表外”向“表內”靠攏。盡管理財業務還能在“表外”游離多久尚不確定,但理財業務由“表外”走向“表內”的大方向是確定無疑的。

        一、在“表外”野蠻生長的理財業務

        我國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起步于2004年,到目前為止,不僅產品多樣、門類齊全,而且規模龐大、增長迅速。

        (一)眼花繚亂的理財產品

        2012年起,監管部門對理財業務的監管開始松綁,各類金融機構全面介入資產管理領域,采取多層次的合作方式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樣化的理財產品,根據產品功能和收益實現形式的不同,可將目前的理財產品分為現金管理類、固定收益類和權益類三種形式。

        1.現金管理類

        現金管理產品是指為投資者提供現金管理服務的產品,是為了滿足短期或超短期投資需求而產生的業務,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產品流動性強,風險低,收益穩定。

        2.固定收益類

        (1)投資于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產品。截至2014年末,投資于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銀行理財資金6.9萬億元,占全部銀行理財資金的43.75%。2014年全國證券公司共發行1321只債券及混合型理財產品,占全部集合理財產品數量的69%。

        (2)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的產品。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項目主要由銀行機構發起,借助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機構過橋。截至2014年末,銀行理財資金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金總額3.3萬億元,占全部理財投資總額的20.91%。

        (3)投資于權益類收益權的產品。權益類收益權產品以股東權益為投資標的,產品主要以結構性產品或其他衍生類金融工具為主。自從監管層要求限制銀行非標投資后,為保證理財收益率,很多銀行把注意力轉向權益類資產,同時為規避權益類產品的投資者門檻限制,設計出掛鉤收益權的產品,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銀行理財資金對傘形信托和券商兩融收益權的投資。

        3.權益類

        權益類產品是指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理財產品,除去廣為人知的基金型產品外,還有投連險、眾籌和股權類理財產品。

        (二)理財產品創新的特點

        在這些金融理財產品的業務創新中,最突出、影響最大是“銀信合作”、“銀證合作”中產生的“資金池”或“資金池―資產池”模式。這兩種模式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存在期限錯配。兩者都把長期資產轉化為短期資產。商業銀行發行的短期理財產品期限很短,有的數月,有的甚至只有幾天;而募集資金所投資的資產多為期限1年以上的信貸資產。因此,當前面發行的短期理財產品到期后,商業銀行為償付到期的理財產品,必須立即發行新的短期理財產品,這也是為什么這類產品備受詬病,甚至被稱為“龐氏騙局”的原因。

        二是資產與負債均在銀行資產負債表外。通過發行短期理財產品,投資者在銀行的存款轉化為理財產品,不再體現為銀行的負債;所募集資金投資于某信貸資產,該信貸資產也從資產負債表移出。銀監會曾出臺規定,凡是保本的理財產品,必須并入表內,但仍然有規模巨大的非保本類的理財產品不在表內。

        三是理財產品的定價并非以所投資資產的實際收益為基礎,也即所謂的“分離定價”。一方面,資產池是由不同期限和收益風險屬性的資產簡單組合而成,有的資產到期,有的資產仍在存續,這些資產并沒有像資產證券化那樣根據信用等級和風險屬性進行“分級”;另一方面,資金池是由不同期限的短期理財產品組成的,因此,既不存在類似基金“凈值”的理財產品“凈值”,也無法依據資產組合的預期收益來計算不同期限的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所以,不同期限理財產品的定價是單獨定價的。

        四是存在事實上的“雙重信托”。囿于有關規定,商業銀行不能發行信托產品,因此商業銀行通常與信托公司合作,商業銀行把某信貸資產交由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并發行信托,而商業銀行則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購買信托公司發行的信托。盡管銀監會把理財產品界定為委托,但從本質上說理財產品更符合信托的屬性。理財產品的創設與發行過程中,實際上存在雙重信托關系,一個是投資者和銀行之間的信托關系,一個是銀行和信托公司之間的信托關系;自然也存在兩個受托人,一個是銀行,一個是信托公司,兩者的信托責任界定不清。

        五是信息不透明。監管機構并沒有要求商業銀行披露“資產池”中各種資產的充分信息,因此,投資者在做是否購買理財產品的決策時,并不是基于對資產池中資產的信用等級、收益風險屬性的了解和判斷,而是依賴于對銀行聲譽的信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要求投資者對自己的投資決策負完全的最終責任。

        (三)理財產品的風險

        創新類金融理財業務和產品滿足了廣大居民多元化資產配置的需求,但也存在不可忽視的風險。

        1.“雙重信托”加大了操作風險

        在目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雙重信托”格局下,存在兩個受托人:一個是銀行,一個是信托公司。信托責任界定不明確,收益與風險由投資者最終承擔,兩個受托人都缺乏對所投資資產的風險嚴格控制的足夠動力。銀行認為信托公司要承擔責任,信托公司則認為投資項目和投資者都是銀行的,銀行當然應該負責。責任界定模糊,可能會讓投資者的資金投資于質量較差的資產,當發生風險時,會發生銀行和信托公司互相推諉的情況,這在現實中已經反復出現。

        2.信息披露不充分醞釀較大的道德風險

        按照目前對理財產品的監管要求,不論是銀行、信托公司還是證券公司,都沒有義務對募集資金投向的資產做詳盡的信息披露,常常是簡要介紹,語焉不詳,投資者對資金投向和用途模糊不清,因此投資者的購買決策更多依賴于銀行的信譽。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證銀行、信托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盡職盡責地投向高質量的資產項目,只能依靠他們的自律行為。

        3.銀行、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銀信合作和銀證合作的理財產品都存在嚴重的期限錯配,本金和收益的償付主要依賴于“借新還舊”。一旦理財產品募集資金所投資的項目發生違約,理財產品發生虧損,投資者趨于謹慎,拒絕購買新的產品,商業銀行“借新還舊”的資金鏈就會斷裂,無法償付到期的理財產品,進而陷入流動性困境。

        二、金融理財產品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為規范理財業務,監管層對于銀行理財的監管在不斷加碼,試圖通過監管使理財回歸資管本質??擅鎸θ招略庐惖慕鹑诋a品創新,特別是橫跨多種金融機構的交叉性金融產品創新,單靠單個監管部門獨立的監管政策很難有效防范風險,且各監管部門之間往往步調不一致,既無法合理引導市場預期,也無法做到有效監管。

        (一)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業務發展要求

        隨著業務融合不斷加深,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風險敞口逐步加大,金融機構的資產與金融市場的關聯度不斷提升,金融風險傳遞更加迅速和普遍,單一監管機構在風險識別和風險防范方面顯得力不從心。

        1.金融綜合統計體系與風險監測框架缺位

        長期以來,金融統計分別由“一行三會”根據各自的統計管理規定進行,各部門政策缺乏協同,不僅統計范圍不全,而且標準化程度低,產生了不少統計上的重復與空白,不利于監管部門準確評估風險狀況,更無法及時預警風險的交叉傳染。

        2.缺乏統一的行業準入與風險評估標準

        在合格投資人數、起售金額、投資范圍、資本要求、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不一致,給各機構合作創造了套利空間。

        3.監管真空與監管重復并存

        各部門各自為政、自成體系,部門間也存在一定的監管競爭。一方面不少金融業務與產品市場被人為割裂,重復監管問題嚴重;另一方面對復雜風險點又刻意回避,在風險暴露時甚至存在一定的相互推諉現象,導致監管真空產生。

        (二)法律地位不明難以有效約束過度創新

        法律法規滯后對風險的影響突出反映在服務與產品創新中。

        1.法律依據標準不清,制度性風險隱患突出

        在現行法律體制下,委托關系主要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來調整,信托關系則主要依據《信托法》來調整。對理財行為究竟適用于《合同法》(委托)還是《信托法》存在爭議,導致財產登記、稅收、會計等方面的處理不統一,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問題。

        2.金融機構“雙重委托”誘發風險

        在理財產品中,金融機構既受客戶所托進行理財,又會委托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存在著雙重委托關系,當前對這種關系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責任界定模糊,一旦投資失敗可能產生推脫,損害投資者利益。

        3.無法實現產品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風險隔離

        在理財業務操作過程中,往往會因為缺乏法律主體資格,不能用產品的名義進行業務對外簽約或者交易,只能借用金融機構自身或者其他機構的名義,一旦產品發生風險,往往會引致金融機構自身的聲譽風險,所謂“剛性兌付”正是這種困境的具體表現。

        (三)產品信息不對稱引發嚴重風險外溢

        金融理財產品的信息不透明也是引發風險的根源,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金融機構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現在的理財產品多數是采用事前報備的形式,事中監管機制缺位,一般是問題發生后再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早期干預和糾正效果較差。

        2.金融機構和理財產品投資者掌握的信息不一致

        理財產品投資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宣傳材料中所引用的專業術語和所包含的金融知識已超出絕大多數普通投資者的理解范圍,再加上很多金融機構還不能及時、有效地向投資者告知產品運行情況,投資者很難全面和準確地獲得所購買理財產品的真實信息。

        3.管理機構與委托人之間信息不一致

        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合作開展理財業務,資金募集方不負責產品的運作和管理,很難及時掌握理財資金的真實流向和風險。再加上很多產品暗含各種形式的遠期回購、擔保和承諾等,部分機構在預期第三方兜底的情況下,放松對交易背景、融資企業資質和資金流向的審查,一旦發生風險,為維護聲譽必須采取額外的補償機制覆蓋損失。

        三、規范金融理財業務的政策建議

        鑒于理財業務在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應從“鼓勵創新、規范前行”的原則出發,構建包含有效外部監管、健全內控機制以及良好市場約束的管理和發展體系,促進理財業務盡快回歸代客理財本質,服務實體經濟。

        (一)推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短期內要加強金融理財產品的協同監管。建立金融理財業務綜合統計體系,統一金融統計分類與標準,通過梳理當前金融業理財產品的發展狀況,構建跨市場金融工具品種、交易量、交易頻率、資金流向等的監控指標體系,進而打造標準化、全口徑的金融理財產品統計、監測與預警系統。

        中長期要加快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立全覆蓋的綜合監管體系。

        (二)制定統一的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管理規范

        1.建立基于信托制度的理財業務監管法律規范體系

        明確金融理財業務信托法律關系屬性,參照信托財產獨立性原理,為理財計劃編制獨立的資產負債表,開立獨立的賬戶;在運用理財計劃的資金進行交易時,應當以計劃管理人名義進行分別管理、分別運用,防范理財資金與金融機構自身負債業務等混淆。

        2.建立理財業務風險監管體系

        在金融機構間建立人員、信息、決策控制、會計核算等方面有效隔離,嚴禁理財資金與自有資金、理財資金之間的相互混同使用。加快對理財業務會計核算制度的建立,明確受托人運用管理信托財產過程中的撥備提取要求,確定信息披露頻率和內容要求,積極借助中介力量加大對理財項目全過程,特別是中后期管理的監督與評價。強化資本約束機制,防止理財業務盲目擴張。

        3.建立合格委托人制度

        在受托人對資金使用方實行盡職調查的同時對委托人實施盡職調查,建立受托人資格審查程序,借助中介機構對受托財產的管理情況發表獨立意見等途徑,加快理財市場環境的培育,全方位做好風險提示。

        (三)建立金融理財業務集中交易、登記、結算、統計平臺

        1.制定產品信息強制披露標準

        公開、集中披露發行機構、產品限期、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及預期收益、購買和贖回方式、投資團隊等,確保產品信息權威、合規、完整、真實。

        2.開展理財產品集中登記結算

        按發行機構登記產品規模、標的資產情況,實名登記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在內的各類投資者的持有情況,便于業務追蹤、審查以及后期產品轉讓市場和監測預警體系的建立。

        3.推動建立理財產品轉讓市場

        集中登記客戶交易情況及交易價格,監測理財產品的合約執行情況和市場發展動態,探索開展理財抵質押貸款業務,改善投資者資金流動性。

        參考文獻:

        第2篇: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欲投資先了解投資風險

        《孫子?作戰篇》有云:不盡知 用兵之害者,則不能盡知用兵之利。 意思是用兵前,要對用兵的有害方 面,即風險做到足夠的了解,否則就 無法完全明白投資的益處。

        投資理財的載體是理財工具,現 在市場上常見的有股票、黃金、銀 行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產品、 QDII、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 產品等。這些產品的風險,具體表現 為3種:一是本金損失(實虧),二 是資金暫時被套住,比如基金凈值低 于買入凈值(浮虧),三是錯失機會 (少賺)。

        再來看看如何在自己風險承受范 圍內,實現投資收益。

        配置固定收益類產品,令風險 可控

        《孫子?形篇》有云:善戰者, 先為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善于用 兵的人,先要立于不敗之地,然后捕 捉時機戰勝敵人。同樣的,在購買理 財產品時,先令風險可控,再追求最 大收益。

        如何使風險可控?來看下面的 案例。

        市場上常見的理財工具可以劃 分為2類,并假定其最高最低收益如 表1。

        假如投資500萬元,構建兩個組 合,其浮動收益和固定收益產品的配 比分別為200萬元、300萬元和400萬 元、100萬元。其年收益情況如表2。

        可見,配置了100萬元固定收益 的組合B風險明顯小于純風險類投 資,而配置較多的固定收益類產品的 組合A,風險又小于配置較多的風險 類產品的組合B。

        結論:盡管低風險組合博取高收 益的能力遜色于高風險組合,但在規 避虧損方面,前者明顯優于后者, 充分體系其低風險陛。如何令風險可 控?上述案例證實,通過加大固定收 益類產品的配比,可以將風險降低到 可承受范圍,即實現風險的可控。

        與時間長跑,穩定的收益會創 造奇跡

        《荀子?勸學》有云:不積跬 步,無以至千里。理財中,保持穩步 進取,理財者將在長跑中獲勝。

        假設老王和老李兩家人,一家 喜歡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另一 家喜歡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不同 的是,老王家選擇的浮動收益類理 財產品盈利性并不穩定,但總體而 言,兩家的平均年收益均為10%。那 么12年后,兩家投資收益如何?見 表3及附圖。

        可以看到兩家收益逐漸拉大,家 庭投資收益差距最后高達116.46%。 可見,保持收益的穩定性,對于長期 投資而言至關重要。

        想穩健地賺錢,同時收益不要 太低?

        很多投資者有這樣的預期:既能 穩健地賺錢,同時收益又不要太低。 在市場提供的理財產品中,固定收益 信托產品可能就是其中一種。

        信托的原理是委托人(一般是機 構)委托信托公司發行信托產品,投 資者購買了信托產品,同時也成為了 信托產品的受益人,根據信托合同, 擁有日后享受約定收益的權利。

        作為信托產品的一類,固定收 益信托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收益固 定――只要持有到約定期限,即可獲 得約定的固定收益,一般為年收益 7%~10%。與債券,銀行存款相比, 它算是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中的“老 大哥”了。

        除了收益固定,它還擁有期限確 定,保障充分,安全性高,不能通過 大眾媒體宣傳,募集迅速,受銀監會 監管,由銀行托管,有風險,需甄別 等特點。

        由此可見,在A股表現不佳的時 候,固定收益產品的優勢就凸顯了出 來,從而成為投資者控制風險、博取 高收益的利器。

        篩選固定收益類產品

        第3篇: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1.市場風險與交叉風險市場風險主要包括了股票價格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以及商品價格風險,其中對理財產品影響最大的是匯率風險以及利率風險。當銀行存款利率發生較大的提升時,購買理財產品客戶的機會成本將會大幅提升。當匯率發生變化時,銀行理財產品也會受到較大的影響,收益將會極不穩定。從股票類結構性產品的連接上來看,各種結構產品均來自于國際市場,當全球爆發金融危機時,國際金融市場將會發生極大的振動,結構型產品所潛藏的市場風險將會體現出來。據相關的數據調查顯示,我國QDII型理財產品基本上處于負收益狀態,平均虧損在35%左右,國家的多家大型銀行同類產品也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虧損。我國銀行理財產品的快速發展主要依靠信貸類產品以及“打新股”產品,這兩種產品的存在依靠商業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的合作。在銀信合作的理財產品中,交叉風險普遍存在,比如銀行與信托公司設立混合經營方式時逃避監督的風險,理財產品購買信托產品時信托產品風險轉嫁給銀行的信譽風險,信托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銀行信用風險轉嫁給信托資金的風險等。當前,大多數信托公司已經入股銀行,因此銀行與信托公司的合作除了會產生一般情況下的交叉風險外,還會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更加復雜的風險情況。

        2.操作風險、法律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是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操作風險的發生往往是由于銀行系統內部程序、外部事件或者人員因素等造成的。操作風險同樣是結構型理財產品所面臨的主要風險,銀行在發展結構性理財產品時,必須注重兩種類型的操作風險,第一類是由于產品設計的缺陷造成的風險,第二種是由于信息不透明或者風險提示不到位造成的風險。當前我國與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正是由于法律監管中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了銀行理財產品存在法律風險。當理財產品的界限沒有明確清楚時,就會造成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理財業務相混淆,一旦出現糾紛將會面臨訴訟,銀行也會受到相關監管部分的懲處。流動風險指的是由于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具有不確定性,流動性風險與操作風險以及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相比,產生的原因比較復雜,因此一般情況下將流動風險看作是綜合性風險。當前,我國大部分銀行明確規定理財產品的購買者不能提前終止合同,所以投資者必須面對流動性風險。

        二、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控制

        1.正確處理銀信關系,均衡收益與風險首先,對于我國的銀行而言,必須將監管問題以及利益協調問題解決好,從中長期的目標上看,銀行可以創建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實施規?;慕洜I,促進投資管理效率的提高,從短期內看,國內商業銀行可以采取收購信托公司的形式來獲得信托資格,避開規則性問題。銀行的投資、信息披露等過程必須提高透明度。其次,以市場為出發點,對風險與收益進行有效平衡。當前,部分結構比較復雜的理財產品均是我國銀行從外資銀行購入的,所以銀行在銷售這些類型的理財產品時,必須根據國內市場的實際情況,充分把握客戶的實際需求,對產品進行調整和修改,然后進行測試并優化,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進行有效推測。在理財產品開發的過程中,銀行也必須堅持信息披露、成本可算以及風險可控的原則,保證理財產品的風險與收益相平衡。

        2.科學設計理財產品,加強管理工作首先,要對理財產品進行科學設計,設計時必須以客戶為中心,采取現代化的營銷管理手段。在設計理財產品之前,必須對市場進行細分,科學定位。我國擁有眾多的個人客戶,因此銀行應當加大對個人理財產品的開發,提升品牌效應,設計出功能多樣、選擇性強的理財產品。其次,我國商業銀行必須根據理財業務相關的規定,將理財產品設計結構以及投資風險明確、充分、清楚的展示出來,并且對銀行內部理財業務人員的資格進行考察,針對銀行內部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制定有效的考核與認定管理制度,確保理財業務開展人員擁有必須的專業知識、管理技術、業務經驗等,要求相關人員對理財業務的法律規定以及風險具有較為全面的了解。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銀行工作人員必須對客戶的具體財務情況有細致的了解,清楚客戶對風險的承受范圍,根據客戶的實際情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另外,要加強對業務營銷人員的職業道德培訓,防范操作風險。

        3.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控制操作風險銀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理財銷售目錄中進行理財產品的銷售,同時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個人理財業務在開辦過程中必須將相關的風險以及信息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能銷售法律規定范圍之外的理財產品,包括證券以及保險等。如果商業銀行開展境外理財業務,同樣必須嚴格遵守國內法律相關的規定,同時還應當了解投資地的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理財產品的銷售活動完全符合法律規范,避免由于違反法律法規而造成法律風險。另外,銀行還應當健全操作風險防御體系,規范產品的開發、設計以及銷售、管理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要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評估體制,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合理評估,提高理財產品銷售的針對性,降低客戶對理財產品的投訴。

        三、結語

        第4篇: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說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蓖ㄟ^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1.盛學軍.中國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對信托功能的消解[J].現代法學,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第5篇: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關鍵詞:集合理財產品信托金融

        當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在積極推出各類集合理財產品。2004年,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推出人民幣理財計劃;2005年,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面世;200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入快車道,集合理財競爭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目前,金融市場上交易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體現一定權利義務和責任關系的合約,明確金融產品的法律關系是金融活動有序展開的基礎。對同一類產品應該統一立法,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目的是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防范風險。把當前眾多金融機構開展集合理財產品統一到信托軌道上來,可以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雙重需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信托的擴展運用

        上世紀初,我國模仿英美法系國家導入信托業,信托投資公司即脫胎于銀行業,其功能定位的爭論從未停息。改革開放以來,信托業繼續被引入金融投資領域,之后信托投資公司雖然歷經五次整頓,甚至《信托法》頒布實施多年,我國信托業的定位問題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理論兼實踐問題。

        事實上,信托與公司、委托-等一樣,屬于一種制度性“公共物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理財市場的競爭加劇,出現了對信托制度進行拓展運用的客觀要求和趨勢,從而信托制度的內在價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圍內開始有所張揚。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的確立是信托制度拓展運用的典型。此后,企業年金等引進信托制度,社?;稹⒈kU基金、住房公積金、產業投資基金、房地產信托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都有運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銀行集合委托貸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財計劃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內,不過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制結果。

        信托制度拓展運用可以看作金融混業的一種因素或征兆。同時,表明信托業已經朝著打破“制度壟斷”和“行業壟斷”的方向邁進,信托公司面臨的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不同機構之間、不同金融行業的競爭,還面臨如何運用信托制度的競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中國證監會于2004年10月21日《關于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操作及監管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2005年3月,經證監會批準的光大證券“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廣發證券“廣發理財2號集合理財計劃”相繼成立。

        《通知》內容在多方面出現了與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內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為防范道德風險和變相融資,設置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則。該產品實際上是基金產品與信托產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實質上則是信托關系,而名義上卻是委托關系。從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來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信托特征。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不管是以證券公司的名義設立,還是以集合資產管理組合的名義設立,標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從而超越民法對于委托理財的規定,符合信托法的規定。因此,如果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按信托法的要求進行規范,更有利于發展。

        從監管層面來看,如果將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而否認社會上已經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現的信托樣態,容易人為制造制度性風險。在我國當前金融經營分業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體身份判定營業特征,其他金融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也應該劃定為信托范疇,防止剝奪他們存在的合法基礎,尤其是信托機制本身就具有極強的脫法功效,管制之間的空白和沖突反而為其所用,這就可能釀造普遍的脫法行為,令大量交易行為處于非法與合法之間的灰色地帶。應當允許信托的多元化,否則這種“地下”信托容易引發新的交易安全問題。

        立足信托關系的集合理財產品

        我國金融機構選擇信托模式競爭理財市場的最重要也是最簡單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昂糜谩敝饕钦f信托產品具有靈活性和規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彈性空間,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以及金融與實業領域的間隙方面具有特別深刻的穿透力,同時又具有良好的集資效應,可以迅速覆蓋社會的機構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金融機構的金字招牌,吸引眾多停留在存款認知水準的百姓大眾的注意力。

        在各類金融產品推出之際,監管機構應預先以法規形式明確禁止不當行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減少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債券回購、假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假信托業務等。否則,一旦問題暴露了時尋求解決辦法,往往代價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機制集合投資或集合理財類的產品,因其規模大且善于規避管制,如果不強制安排交易結構和規范標準的法律結構,否認其信托性質和潛在的巨大風險,等待證券業、銀行業的將是信托投資公司已經走過的重重困難。

        作為表外業務的理財產品本來應當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但前提是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已盡法定和約定的善良管理和誠信義務。如果金融機構未盡義務,則應承擔信托責任或者最低也是違約責任、過錯賠償責任,由表外強制轉化為表內。金融企業的表外業務并不一定是無風險的業務,事實證明,大量的表外業務可能是風險過大或者在一定觸發因素、誘導因素出現時容易轉化為現實風險。我國普通投資者對投資風險意識比較淡薄,同時,他們并不能有效區分表外和表內金融產品的風險度,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往往是依據金融從業人員的解釋和廣告,甚至僅僅憑借金融機構的看板和條幅來購買。而事實上,很多銀行集合理財產品從一開始就已經走樣,例如規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亦未脫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規定“客戶在封閉期內可優先獲得3%的凈值增長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資金補足”,在措辭上使用“優先獲得”,也就是對投資者在封閉期內的收益作出保證,實為隱性保底條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財產品滿足投資安全和投資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財產品按照信托法所規定和塑造的信托關系進行規范,不僅僅是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張力可以滿足集合投資所必需的投資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關系的制度,則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對投資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托財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是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財產保護方式。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權利架構中,受托人雖然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受托人所擁有的權限并不是無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確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的方法,或者對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提出明確的風險保障標準,對受托人的管理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和限制。委托人對信托財產運用標準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資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確立的義務架構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比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法定義務嚴厲,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將其個人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離,使信托財產形成一個獨立的財產實體,免受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保持其相應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備的。

        信托制度對投資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規范為信托當事人進行交易提供了訂立信托契約的標準,并為建立信托關系提供了“一套強制性的標準化約款,可以大大降低締約的交易成本。”通過提供受托人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善良管理義務等信托法的默示規則,為交易主體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許多任意性條款為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提供了極大便利。而投基資金領域信托契約的標準合同形式,大大減少了基金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為核心,整體安排與信托財產有關的諸多法律關系,以便實現設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當事人通過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結構妥善處理,相互間權利義務變得相當方便,并且對當事人與信托財產、各當事人自己的債權人與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與交易第三人之間復雜的責任體系作出了整體妥當安排。尤其是信托通過受益權的分割、分層等與證券市場有機結合起來,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巧妙運用,促進了金融資產的交易效率。

        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權人身份運用的信托財產,因而在交易時往往需要提交授權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確認手續,這樣做往往持續時間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關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對受托財產中長期投資盈利的戰略考慮,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運用信托財產時,是以所有權人名義進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財產的中長期戰略目標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故交易效率顯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運用權和財產托管權能分化,產生了投資基金的法律架構。此外,賬戶管理的職能也可以由專門銀行負責,出現了年金分權制衡模式。這種法定化和定型化結構是市場長期選擇的結果,也是法律強制擬制的產物。將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集合投資或理財計劃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權益,并促使監管部門統一監管信托業務。

        隨著我國普通民眾財富的累積,人們日益要求金融機構豐富和發揮代客理財的金融功能。信托與證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結合,融入現代金融市場,成為規范和引領投資、融資和理財行為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因此,運用信托完善我國集合投資制度是一種優質的選擇。目前,券商理財、銀行人民幣理財尚游離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業經營格局下不同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關系協調性尚嫌不足,各監管部門應摒棄過去作為行業代言人的角色,將監管目標始終定位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之上,從界定集合理財的信托關系入手,拋棄分業監管門戶之見和利益之爭,統一對集合投資行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1.盛學軍.中國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對信托功能的消解[J].現代法學,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第6篇: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理財目標:保值為主,增值為輔

        許多人退休后,都攢下了一筆數目不小的資金。對于老年人來說,理財的目標不應該是如何獲取更高的收益,而是考慮如何讓手中的錢保值,為自己養老所用。

        因為退休之后,失去了增加收入的來源,老年人的風險抵抗能力也變差了,因此在理財方式的選擇上,應該更為謹慎?,F實生活中,老人投資被騙,或者買了高風險產品虧本的情況屢屢發生,一些老年人存單變保單的事也經常能從報道中看到。

        許多老年人很信賴銀行,總覺得通過銀行買的理財產品,是不擔風險的,又能獲取較高收益。必須看清的是,高收益往往對應著高風險,老年人理財時,應該擺正心態,理財目標應是保值為主。

        因此,“80后”幫父母理財時,首先需要幫助他們擺正心態,確立以“保值為主,增值為輔”的理財目標,不盲目追求收益,從而避免陷入理財誤區。

        理財技巧一:選擇合同明確收益的理財方式

        理財經理吹噓時,經常說某一款產品過去收益多么多么好,對背后的風險或者其他因素卻往往有意無意的忽略。其實,老人應該盡量避免選擇股票、股票型基金、高風險理財產品及保險產品,因為這些產品的收益浮動、風險較高。保險產品雖然風險看似不高,但是往往時間期限很長,遇到急用錢時取出來,還可能損失本金,并不適合所有老年人。

        在理財方式上,“80后”可以盡量幫父母選擇一些固定期限、固定收益的低風險產品。因為這類產品都比較簡單,老年人都能看明白,比如定期存款、國債、收益明確的銀行理財產品等。

        另外,也可以買一些貨幣基金或者債券基金,因為它們也很安全。目前,貨幣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4%-6%之間,固定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大抵也是這樣的水平。

        對于愿意承擔一點點風險的老人,則可以幫他們買點債券基金,預期年收益在5%-10%之間。它們的收益略高一些,不過遇到不好的年份,也可能虧損。如果家庭經濟條件更好,也可以嘗試買點混合型基金。

        此外,專家建議老年人在選擇理財方式的時候,應問明該產品是銀行發行,還是銀行代銷。一般來說,銀行發行的產品風險相對較低,更適合老年理財群體。再者,應問明產品的收益是否確定,盡量選擇收益確定的理財產品。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8%-12%收益率讓人眼饞的信托,并不是百分百安全的理財產品。雖然目前出問題的信托都由信托公司“兜底”賠償了,但是保不準哪天信托公司就不賠了。原來從沒出現過的債券違約,現在已經出現問題,信托不會一直安全下去,出事只是時間和運氣問題。因此,老人如果只是用部分資金去買信托,問題不大,畢竟出事概率很?。蝗绻悄盟匈Y金和身家性命去買信托,切記這是一場賭博,并不是百分百安全的。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投資種類不宜太多,期限以長短搭配為宜,操作要方便省心。在理財的同時,別忘保留一筆足夠的備用金,確保這部分資金的流動性,以防不時之需。

        理財技巧二:“懶人”最好選擇單一理財方式

        “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边@是高手經常提及的理財經驗。對于老年人來說,這一套并不適用。

        理財專家建議,老年人理財可盡量選擇單一的理財方式。原因有兩個:一是老年人的精力有限,多種理財方式容易分散精力,反而會因疏于管理而受到損失;第二個原因,老年人應選擇低風險的理財方式,而同為低風險理財方式,各類理財方法的收益差異并不大,也不存在分散風險的必要。

        因此,對于一些懶得理財的父母,“80后”子女可以在定期存款之后,幫他們選擇單一投資的方式,或者只買貨幣基金,或者只買期限比較長的銀行理財產品,可以更加省心。

        理財技巧三:激進老人“80法則”建合理投資組合

        有些父母本身就有一定的理財意識,并且很有興趣理財,喜歡在退休之后炒炒股票,或者買買基金。作為子女的“80后”,又該如何幫他們理財呢?

        其實,不同年齡階段的人,投資股票等高風險資產該占個人資產比重多少,有一個“80法則”,只要遵循這個法則,投資者承受的風險將大大減少。

        第7篇: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一)賺錢――收入 一生的收入包含運用個人資源所產生的工作收入以及運用金錢資源所產生的理財收入;工作收入是以人賺錢,理財收入是以錢賺錢,由此可知理財的范圍比賺錢與投資都要廣。包含:①工作收入:包括薪資、傭金、工作獎金、自營事業所得等。②理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房租收入、股利、資本利得等。

        (二)用錢――支出 一生的支出包括個人及家庭由出生至終老的生活支出以及因投資與信貸運用所產生的理財支出。有人就有支出,有家就有負擔,賺錢的主要目的是要支應個人及家庭的開銷。包含:生活支出: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娛樂、醫療等家庭開銷。理財支出:包括貸款利息支出、保障型保險之保費支出、投資手續費用支出等。

        (三)存錢――資產 當期的收入超過支出時會有儲蓄產生,而每期累積下來的儲蓄就是資產,也就是可以幫你錢滾錢,產生投資收益的本金。年老時當人的資源無法繼續工作產生收入時,就要靠錢的資源產生理財收入或變現資產來支應晚年所需。包含:①緊急預備金:保有一筆現金以備失業或不時之需。②投資:可用來滋生理財收入的投資工具組合。③置產:購置自用房屋、自用車等提供使用價值的資產。

        (四)借錢――負債 當現金收入無法支應現金支出時就要借錢。借錢的原因可能是暫時性的入不敷出、購置可長期使用的房地產或汽車家電以及拿來擴充信用的投資。借錢沒有馬上償還會累積成負債,要根據負債余額支付利息,因此在貸款還清前,每期的支出除了生活消費外,還有財務上的本金利息攤還支出。包含:①消費負債:如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余額、分期付款等。②投資負債:如融資融券保證金、發揮財務杠桿的借錢投資。③自用資產負債:如購置自用資產所需房屋貸款與汽車貸款。

        第8篇: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高端理財產品的火爆不是偶然現象,而是在中國高資產凈值人群的理財需求催生下的必然結果。數據顯示,中國高資產凈值人士(可投資資產1000萬人民幣以上)在2011年或達58.5萬,有機構預測在2015年末這一群體數量將達140萬,持有超過8.76萬億美元的財富。高端理財產品的特點也成為其走俏的重要原因。

        高端理財產品收益高,操作相對規范,可以有效規避風險。以信托產品為例,前幾年經濟形勢較好的時候,信托的投資者基本能夠收獲10%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今年全球經濟普遍低迷的時候,信托產品的平均年化收益9%左右,而很多實體經濟的年化收益還不到9%。信托項目都要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客觀公正,風險管理方式明確清晰,還要銀監會審批才可以發行,信托項目的運作受《信托法》的約束,因此整體風險比較低。

        如果我們把高端理財產品和一般產品進行比較,不難看出高端理財產品的收益比一般浮動非保本的理財產品略高。因為一般銀行產品投資額度較小,一般5萬起步。收益相比一般信托產品少很多,差不多只是信托收益的一半,在3%—5%左右,其實目前絕大多數銀行理財背后也是對接信托產品,可以理解為銀行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拆細給散戶買,只是針對的人群不同而已。

        那么,如何挑選適合自己的高端理財產品呢?一般來說,高端理財產品中的結構性產品的優勢為認購門檻比較低,預期收益率在設定上較其它類產品有明顯優勢,可以達到10%甚至達到14%。2011年發行的大部分結構性產品設計為到期100%保本,有的產品還設置了最低收益率的保證。但是由于市場的不確定性以及結構性產品拿到高收益條件的限制較為苛刻等一直困擾著結構性產品。因而降低了達到預期最高收益率的機率。對于信托類產品及混合投資類產品而言,它們的優勢比較明顯,投資方向穩健,達到預期收益率的機率高,缺點在于這類較高收益的產品對投資者有較高門檻的限制。

        第9篇:信托理財的風險范文

        關鍵詞:理財業務理財產品 服務完善

        銀行的理財業務,主要是專業的理財師根據客戶的收入、資產和負債情況,為客戶量身定制投資、儲蓄、保險等財務設計方案,幫助其實現資金的有效增值。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人們的理財意識和愿望也越來越強烈。國內各大商業銀行針對這一現象,都推出了各種各樣的理財產品,使得理財市場空前繁榮。然而,理財行為不是一個短暫的投機性的金融行為,現階段的銀行理財產品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只有解決這些問題,把投資者健康正確的投資理念和銀行專業的理財業務相結合,才能推動銀行理財市場的長遠發展。

        一、現階段理財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1、理財市場不規范

        在國外,銀行理財業務主要是賺取中間費用。而在中國,很多銀行的理財業務并不是為了賺取中間費用,而是通過爭奪存款來提高市場份額。越來越多的銀行在理財產品的宣傳中,做出了保本高收益率的承諾,有時候甚至不惜虧本來為客戶做理財服務。理財產品營銷管理也十分混亂,部分銀行甚至在客戶儲蓄時搭售理財產品。還有一些銀行沒有進行客戶風險偏好評估工作,沒有完善的投訴管理機制,甚至沒有專門的人員和部門及時處理客戶投訴。銀行的種種不規范行為,既改變了理財業務的作用,又有悖為客戶理財的目的和原則,也十分不利于理財行業的健康發展。

        2、理財行為不專業

        銀行理財行為的不專業,表現在理財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專業知識的缺乏。理財業務屬于綜合性的業務范疇,除了對銀行自身產品業務流程的熟悉,更要具備保險、證券等其他金融領域的相關知識。而現在銀行的理財人員,大多由知識水平較為單一的業務員發展而來,有些甚至都沒有通過理財師的資格考試。這不僅限制了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也對客戶的利益造成了威脅。理財規劃師考試屬于職業資格考試,理財師必須持證上崗才能保證其專業性。目前我國職業理財師的缺口大約為20萬,這就意味著只有10%的財富得到了專業管理,而國外早已達到了58%。

        3、理財營銷管理不規范

        大多數商業銀行在推銷自家理財產品時,向客戶介紹的不夠清楚和全面,只是片面強調收益率,忽視客戶的最佳投資方式和投資要求。有時候,這種行為甚至是明知而為之,只為完成銷售任務。在社科院的某項針對國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報告中,50%的銀行都存在誤導消費者投資,或者誘使消費者購買信息不透明的產品的行為。

        很多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出售后,就不再與客戶有任何互動和交流,以至于當理財出現問題的時候,無法通過溝通來解決,尤其是理財產品收益低于預期甚至虧損的時候,客戶與銀行的矛盾就尤為突出,經常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二、商業銀行理財服務的完善

        1、理財產品的完善

        首先要建立規范的理財市場。商業銀行目前的理財產品大多與信托公司合作,信托公司在銀行網點設置代銷機構,發售集合資金信托產品,銀行取得中間收入。但目前我國信托公司的信用水平參差不齊,控制風險的能力明顯很薄弱,因此很容易造成信托資產的損失。規范理財產品市場,一定要規范信托公司的金融行為,用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形式明確信托公司與銀行之前的權利義務,以及銀行對信托公司的監督作用,控制信托風險,確保客戶資金的相對安全。

        其次要加強大銀行理財產品的創新性,降低產品的重復率。近年來,各大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雖然名目繁多,但是方式卻大同小異。商業銀行的創新性,就是要求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內部管理機制和產品,科學的設計具有專業特質的理財產品。針對不同的投資者,設計不同的投資方向和方法,滿足各種投資差異性要求。

        最后,應提高理財人員的專業水平,對理財產品劃分層次。在通過理財師資格考試的基礎上,對理財人員進行內部考核、管理和培訓。同時,根據自身能力的高低分配不同的任務和客戶群。在國外理財市場中,理財產品存在兩種分類:高資產凈值客戶的私人銀行服務和普通大眾的理財服務。而在我國,理財行為主要針對后者,高資產凈值客戶的私人銀行服務幾乎從不涉及。一方面是我國市場經濟起步較晚造成的,另一方面主要來自金融企業自身能力的限制。但是隨著我國居民財富的快速增長以及對理財業務的更高要求,這一服務存在廣泛的發展空間。因此,商業銀行必須提高理財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專業技能,使之能夠勝任一對一的高端服務,從而提升銀行的市場競爭力和客戶信任度,也能為銀行帶來更多實際利益。

        2、理財服務的完善

        理財業務,賣的不僅是產品,更是服務。在同等收益率的情況下,客戶選擇哪家銀行投資理財產品,依靠的標準就是服務的好壞??蛻魹橹行牡睦碡斠庾R,必須強化到每個理財業務員的意識之中,只有經營理念的轉變才能帶動業務的轉型。在計劃經濟時代,銀行都是以自我為中心,重視自身利益的發展而不重視客戶的維護。而如今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已進入白熱化階段。既然銀行把盈利作為終極經營目標,其經營必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才能取得效益的穩步提高。

        理財服務的完善,也需要加大對客戶理財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盡管讓銀行理財相對穩健,但是依然存在風險。大多數客戶,在進入銀行之前對理財產品的概念都是模糊而陌生的,對投資風險的意識更是十分淡薄。因此,其投資帶有很大的非理性因素。在產生零收益或者負收益時,客戶首先想到的是投訴銀行而無法接受投資風險帶來的損失。當然,理財人員的操作是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客戶自身控制風險的應急能力和金融知識的欠缺,也是造成損失的重要原因。

        對投資者的信息披露,也是客戶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理財產品發售前,應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進行深入溝通,提示風險所在和注意事項;在客戶購買理財產品之后,及時準確的產品投資報告,對國內外投資環境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做出分析研究;在每期理財任務結束后,建立客戶評價系統,通過客戶反饋的意見發現自身問題,為進一步做好理財服務提供幫助,同時也為再次合作奠定基礎。與客戶建立持久信任關系,使之完全信賴金融機構,既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客戶流失率,又能夠促進理財業務與儲蓄存款、電子銀行和銀行卡等不同業務類別的交叉銷售和協同效應的實現,更能提升零售銀行業務對經營利潤的貢獻度,增強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和抵御風險的能力。

        3、理財業務風險的控制

        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各種風險,大體上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因此,商業銀行建立健全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要根據自身理財產品業務發展的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并將理財業務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外部風險的防范與控制,要尤其重視市場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主要是關注金融政策的走向,適時調整業務方向,評估政策對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總結:

        從現階段來講,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銀行業務的熱點,也是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國內各大商業銀行要想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就必須加強和完善自身業務能力水平和提高客戶服務水平,打造卓越品牌形象與特色服務,獲取客戶的持久信任。同時加大創新力度,指定完整而有針對性的內部和外部風險管理體系,探尋理財市場發展新空間,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差異化、個性化的理財產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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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劉毓.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模式變遷、發展瓶頸與突破之路[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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