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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中小企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為重要。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卻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發展,其原因在于當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民間借貸已在我國金融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成為一種被廣泛應用的融資方式,其合理、合法與否不言而喻。那么,了解我國當下民間借貸的狀況,掌握當下相關金融法律法規是必要而又重要的,這對于未來金融立法與實踐有著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化發展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民間借貸繁盛之原因
(一)融資管道的有限性。首先,為保障一國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國家設立銀行以方便個人、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形式,成為融資最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左右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這本是中小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在行政過分干預的準財政運作體制下運作,導致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現象。[1]根據我國現有金融體系制度的特點,銀行經營業務以風險控制為原則,想要順利讓銀行放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對于資金短缺需要增加資本而自身資金又短缺的中小企業而言,只能被拒之門外,籌集資金難便使中小企業發展陷入僵局。銀行為防范風險的“惜貸”行為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據吳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種目的,購置固定資產的目標還是想從銀行借款。當時也曾到銀行借貸,但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吳英貸款幾乎都來自熟人介紹,其背后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銀行貸款難。其次,股票融資、企業債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占所融資比例遠非間接融資方式比例。我國直接融資比例還很低而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不具備直接上市融資的條件。在當前美國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處于疲軟狀態,外商直接投資呈現縮減態勢。中國商務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國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資金額為7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億美元。這是海外對華直接投資連續第4個月出現下跌??梢?,直接融資方式當下在中小企業之間也行不通。由此看來,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
(二)民間借貸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惫P者認為,民間借貸之所以存在而且長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產生終究要歸于生產力的發展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私有制的出現,進一步出現貧富分化的現象。假如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財富多少相同,就沒有必要產生借貸關系,正是因為社會財富的不平均才會使缺乏錢財的人向有錢財的人借貸。但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如果社會生產力足夠發達,以至于滿足每個人的物質需要那么民間借貸便不會產生。所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生產力發展不夠充分也為民間借貸帶來了“可乘之機”。從更為直觀的角度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主要反映了現階段我國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資需求性與民間借貸收益性三者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1.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愈發明顯。與此同時,市場的不斷擴大意味著市場需求的擴大。既然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獲取更大的收益。然而,當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范卻采取“以行政管制為主、刑罰為輔”的簡單管理方式,使得民間借貸主體應有的權利無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與現實之間徘徊,時常游走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由此看來,我國當前金融體制對于民間借貸的嚴格規制與對于來自民間借貸資金的需要產生矛盾。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存在契合性。俗話說,有需求就有市場。民間借貸這種古老的、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并不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才出現的,早在私有制產生之后,隨著社會貧富差別的加劇就已經存在了。根據我國已有的歷史文獻考證,《周禮》中有關借貸的記載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國家信用,并且民間借貸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綿延存續著,與正規金融共同構筑了一國的金融體系。[6]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民間借貸規模不斷壯大,對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不管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改革開放后的眼光來看,民間借貸在歷史上一直存在于廣泛的商業活動交往中,并且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不可否認、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跋鄬碚f,民間借貸來得容易些。其實在我們義烏這樣的借貸很簡單的,只要你讓人看上去很有錢,然后開始的時候還本付息及時點?!睆膮怯⒌倪@段話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性與民間借貸自身的優異性。從現實的角度上看,民間借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具有融資效率較高,形式內容比較自由,利率彈性較大等優點。商事性民間借貸能夠有效地克服國家信用的諸多弊端,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間借貸潛在風險性
民間借貸雖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潛在的問題是不能掩蓋的。這些消極影響也是當下金融體制對其嚴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總體來看,民間借貸主要容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民間借貸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點會被濫用加重借款人負擔,從而引發資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貧富差距惡化。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為銀行貸款利率的3~5倍。吳英介紹,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費用?,F在回顧,她認為,還在起步階段,其實每個項目都是虧的,因為融資成本太高。吳英案表明民間借貸因其本身貸款利率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更具彈性的特點,反而也會成別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這種民間借貸所附帶的缺陷給當時帶來資金運轉上的風險,嚴重者會像吳英被指控與集資詐騙有關經濟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債如不能按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兌現容易引發侵權甚至刑法上的責任。民間借貸建立的基礎是信用,主要是放貸人對于借貸人的信用。商業活動充滿變化與風險,一旦借貸人信用因此喪失將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社會上存在以追討債務為目的的所謂的“要賬公司”,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會的性質。所以在借貸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要債公司即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幫助放貸人追索債務。這樣便會引起新的民事侵權糾紛,甚至刑事上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庭上,吳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資金七掮客之一的楊志昂跟她謊稱“有一筆20多億美元的業務”,將她騙至溫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簽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團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后得知,楊志昂與吳英的借貸關系是由于楊在得知有部門要核查吳英的本色集團資金來源引起的逼迫提前還款。楊志昂“綁架”一事形象地說明了民間借貸容易引發惡性追債的問題。此外,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高額利率的誘惑,容易引發某些行為風險,促使某些投機者冒險挪用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或參與民間高息融資,導致潛在的風險擴大,而民間借款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標準化地評估資金的流向,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確立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涉及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逗贤ā返?2章規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問題,第210條和211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非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122條、123條、125條分別涉及“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按照借貸主體類型劃分為四種:(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
(一)從橫向的范圍上看??偨Y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決。因此,在查明民事借貸相關法律的時候,《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涉及的內容較多,而且多關乎普通民事借貸,其余相關法律雖然針對特殊的商事借貸,但更多的是規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
A銀行――內蒙古某商業銀行,發放貸款銀行,本案中的“第三人”
化肥廠――接收貸款的企業,后破產被并購
王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中的被告
呂某――不良資產購買人,本案中的原告
典型案例
1996年12月,A銀行向某縣化肥廠(以下簡稱化肥廠)發放固定資產貸款2000萬元,貸款期限四年,到2000年12月到期;化肥廠以其所有的1000萬元房屋和1200萬元其他財產提供抵押擔保。貸款到期后,化肥廠未能履行還款義務。2002年 12月,某縣人民政府與自然人王某簽訂《王某并購化肥廠合同》,約定王某整體購買化肥廠全部資產,承接A銀行和化肥廠因購銷與各企業和個人形成的有關債權債務關系,待企業好轉后,逐年償還。上述協議簽訂后,王某在工商部門重新注冊登記了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并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化肥廠被工商部門注銷。2003年 12月,A銀行與化工公司簽訂《承債協議》,約定原化肥廠所欠A銀行貸款本金2000萬元,從簽訂協議之日起由化工公司全部承擔,并重新辦理貸款手續,貸款本金從2005年開始分期償還,至2018年全部還清。
2004年,A銀行根據總行關于集中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精神,向其直接上級行請示處置原化肥廠不良貸款,其上級行批復“同意A銀行對原化肥廠債權合理確定出售的保留價,盡快組織公開拍賣出售”。同年10月,A銀行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該貸款債權,其中本金2000萬元,利息297萬元,委托拍賣保留價為840萬元。拍賣公司在相關報紙上刊登拍賣債權公告,最終個體戶呂某競拍獲得了該筆債權,并按約支付拍賣價款840萬元,拍賣結果依法辦理了公證。拍賣成交后,A銀行向化工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并將貸款債權憑證及相關資料移交給呂某。同年11月,呂某以化工公司為被告、A銀行為“第三人”,向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化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利息297萬元。
一審中,被告化工公司辯稱,A銀行拍賣貸款債權給呂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為無效行為;A銀行辯稱,該債權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且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已將債權轉讓通知了債務人被告化工公司。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化肥廠與A銀行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購買并組建化工公司,與A銀行約定承擔化肥廠的貸款本息,符合企業債務隨企業資產轉移的基本法律原則,化工公司應當承擔該筆債務的償還責任;A銀行雖經法定拍賣機構,通過拍賣方式將其對化工公司享有的2000萬元債權及利息轉讓給呂某,并就轉讓的事實通過公證履行了通知的義務,但A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個人轉讓該貸款債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行為無效,原告呂某不能合法取得該筆債權,遂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2007年3月,一審法院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分析與點評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逐步加快,商業銀行為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資本充足率,采取各種措施不斷降低不良貸款占比,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主要有依法清收、債務重組、以物抵債等。為盡快處置不良貸款,一些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債權直接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但此種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在實踐中存在較多爭議。本案即是一起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債權直接轉讓給個人而引發糾紛的典型案例,爭議焦點在于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債權直接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是否合法有效。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債權轉讓違法無效。金融業是一種特殊行業,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放貸收息是經營貸款業務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利,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經營的業務,金融債權的受讓人必須是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本案中,A銀行自行轉讓貸款本金和利息缺乏法律依據,也沒有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作為債權受讓人的呂某不具備從事金融機構業務的資格,且該貸款債權有足額的抵押擔保,即使屬于不良資產也應剝離給資產管理公司。因此,呂某與A銀行的債權轉讓協議屬無效協議,其要求化工公司償還貸款本息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商業銀行不能向公眾出售貸款債權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合同法》也只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能被認定為無效。本案中,A銀行出售該筆貸款債權獲得其上級銀行的授權批準,且其已按照要求委托拍賣公司向社會公開拍賣,拍賣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履行了《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A銀行、拍賣公司和呂某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各方協商一致轉讓不良貸款債權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受讓人呂某支付拍賣價款后已合法取得該筆債權,化工公司應向呂某承擔償付債權本息的責任。
我們贊同債權轉讓合法有效的觀點,不認同一、二審法院認為“A銀行轉讓該貸款債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行為無效”的判決結果。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債權轉讓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逗贤ā返谖迨l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單位和個人轉讓不良貸款債權,人民銀行相關禁止性文件不屬于法律法規,依法不能作為本案判決依據。本案轉讓合同標的是不良貸款債權,而非經營貸款業務的特許權利。而且,A銀行以拍賣形式向呂某轉讓債權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亦不存在其他違法情形,因此,該轉讓行為應為有效。在A銀行向債務人化工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后,化工公司受該轉讓行為的約束,應向債權人呂某履行還款義務。
商業銀行轉讓不良貸款債權不屬于特許業務?!渡虡I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根據前述規定,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屬于商業銀行需要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才能開展的特許業務。除此以外,商業銀行實施的其他普通民事行為,則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實施。商業銀行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轉讓不良貸款債權的行為,并不屬于前述需要批準才能開展的特許業務。非金融機構的單位或個人通過競買等方式獲得債權后,其受讓的債權應理解為一般債權,不論是將債權再次轉讓,還是直接向債務人進行追索,都是對債權本身的一種管理或處分,也不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因此,不應以未經批準為由否定商業銀行與非金融機構的單位或個人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
商業銀行直接轉讓不良貸款債權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債權并無本質區別。實踐中,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債權轉讓有兩種比較常見的方式:一種是直接轉讓,即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將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給其他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另一種是間接轉讓,先將不良貸款債權剝離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再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將其轉讓給其他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就債權轉讓行為的性質而言,上述兩種方式并不存在本質區別,都將形成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最終持有債權并向債務人進行追索的局面。由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轉讓不良貸款債權的行為已經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認可,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規未有明確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完全否定商業銀行直接轉讓不良貸款債權行為的法律效力,勢必造成法理上的矛盾。
否定本案轉讓行為效力將導致不良影響。目前,在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已經存在一些通過公開拍賣形式處置不良貸款債權的成功案例。如果否定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勢必對商業銀行已經通過公開拍賣形式處置不良貸款債權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因此,為保護和促進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方式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提高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效率和資產質量,避免因處置方式受限導致大量不良貸款債權沉淀于銀行內部無法處理,應當肯定本案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但是,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就轉讓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問題逐級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財政部、國資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意見后,最終認為不宜認定本案轉讓行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傾向于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或個人的行為認定為無效,主要考慮到如允許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在有關部門未出臺有關規范意見和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下,勢必造成商業銀行轉讓不良貸款債權的隨意性,有可能形成金融風險,而且在實際轉讓過程中,因不良貸款債權通常收回難度很大,按照賬面價值轉讓的可能性很低,往往采取打折處理方式,轉讓價格低于貸款本息總額,按照現行規定商業銀行不享有自行減免貸款本息的權利,如認可該類轉讓行為有效,有可能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流失。
啟示
1信用風險個人消費信貸的安全性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經濟實力及個人信用息息相關。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借款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客戶經理在調查過程中給出的信用評分是對借款人信用評價的基礎指標。個人征信系統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商業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該系統通過采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用狀況查詢服務。然而,由于借款人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的隨意性,個人信用報告內容比較簡單、粗略,并且部分客戶沒有信用檔案,而目前的客戶信用評分也不能完全反映客戶的信用狀況,以上因素都導致銀行在防范個人消費信貸風險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形成這種先天不足的原因除了部分人信用觀念淡薄、信用缺失外,另一重要原因還是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從而導致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時必定了解自己是否具有償還能力,從而會更多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瞞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確定性因素。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信息不對稱與信用缺失現象是緊密相連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信用缺失現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必然導致信用缺失現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密切相關。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缺失現象將不可避免,必將引發信用風險。
2管理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個人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從風險控制目標上看,過分追求資金運營的效益性,而對經營安全與風險防范的認識嚴重不足。為了完成既定的貸款和利潤指標,無視信貸資產風險,違規操作、盲目發放貸款,導致不良貸款不斷增加。從貸前資信評估上看,尚未建立科學、完善的評估體系,往往依靠定性的、人為行的風險評估大多是針對信貸業務設計的,而對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其他業務的風險評估還處于空白或者探討的過程中,對衍生金融工具、中間業務、電子銀行等新業務的風險更是缺乏監控。這些問題隨著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不斷擴大,新產品的不斷產生而愈顯突出。從貸后跟蹤管理上看,信息缺乏與滯后導致貸款預警機制失靈。長期以來,雖然商業銀行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信貸管理制度,但由于機構崗位之間的分工不明、職責不清,對同一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資料分散在各個部門,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溝通機制,難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在貸后跟蹤管理上,經常會因利益的交叉而導致權力制衡的失靈,如對保證金的管理上,會計部門與信貸業務部門的工作職責不清導致保證金賬戶失去監控,出現余額不足或挪用現象。
3法律風險國外消費信貸市場發達國家都有龐大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內容豐富。這些法律一方面對消費信貸參與各方的行為提供了參照標準,另一方面保護了參與者的利益,維護市場健康發展。我國的消費信貸是從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起步的,真正得到關注和重視是到90年代中期,發展的時間不長,消費信貸市場還很不發達。我國的消費信貸法律不健全,國家尚未制訂統一、規范的具體針對整個消費信貸的法律法規,尚未對消費信息的披露和消費信用的評估等做出規定。一般都是以國家下發的規范性文件和實行性的規范等來約束的,規定比較分散,至今并沒有一部統一的消費信貸法律。我國關于信貸方面的法律法規有《物權法》、《擔保法》、《票據法》和《貸款通則》等,這些法律法規是針對生產性貸款而立的,還沒有完全意義上的消費性貸款法律法規,致使銀行開辦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在回收個人消費信貸過程中,一旦出現貸款本息回收困難、涉及擔保保證的履行、抵押物的處理、質押品的拍賣等問題,缺乏強制性的法律保障,實際操作中極為困難。就汽車消費信貸而言,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國的《貸款通則》、《擔保法》均未有針對汽車消費信貸的相關立法、司法、執法成套的法規。不僅商業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無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的違約,就會出現耗時耗力,加大社會勞動、執行難的局面。國家對汽車消費稅費標準、稅費種類也未規范統一,各種稅費負擔還比較重,汽車抵押手續、法規不完善。這些在法律規范上的欠缺都成為消費信貸業務開展中的障礙,使消費信貸業務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對消費信貸市場的完善也產生了負面的影響。
4市場風險作為零售業務的個人消費信貸,其客戶分散,單筆貸款數額小,貸款時間跨度長,操作環節多,業務量大,交易成本高,易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誘發風險隱患。如部分銀行在房地產熱潮中放低貸款門檻,很多不符合條件的人也貸到了款,在房價攀升的時候,借款人可通過賣房償還貸款,但當房價下滑、利率上調的時候,越來越多的借款人不堪重負,從而出現違約現象。同時消費信貸中出現不良貸款后,由于我國消費信貸法制建設和商品交易二級市場尚未完善,銀行欲將抵押物變現,需經歷重重環節,層層收費,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最后導致成本過高。
二、防范和化解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
1建立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發展個人消費信貸制度,就是要通過評級掌握借款人個人收入的真實狀況、個人資產和負債情況以及有無不良信用記錄等,從而據以判斷借款人的誠信度、還款能力的穩定性以及還款意愿。通過建立信息收集與信用評估機制,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為平臺,整合健全系統功能,實現銀行、工商、稅務、房地產等相關部門信息的全面采集,真實全面反映個人信用記錄。銀行應以客戶的信用記錄為基礎,通過信用評分卡機制,建立起科學的個人信用評估的程序和制度。同時有效利用客戶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收集、錄入、變更客戶的財務信息、賬戶信息、與客戶相關的其他非財務信息,確保信息的時效性與關聯性。
2完善消費信貸市場法制環境我國目前消費信貸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缺乏,健全消費信貸法律建設迫在眉睫。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消費信貸參與雙方的行為,既保護信貸消費者的利益,又不損害銀行的利益。消費信貸法律法規以及管理條例不是權衡風險與收益的組成部分,而是作為要求和禁止從事某些業務活動或作法的規范,其必須明確消費信貸的主管機構、經營原則、辦理機構、業務范圍、貸款利率、辦貸手續、法律責任等,確立雙方的權利和地位,督促雙方履行責任和義務,使消費信貸做到有法可依,便于銀行規范經營,推動消費信貸規范化、合法化、制度化。同時要加大消費信貸執法力度,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共同維護消費者和銀行正當權益。
3規范操作消費貸款業務對銀行來說:重點開發風險低、潛力大、信用好的客戶群體,把處于上升階段的中等收入群體列為個人客戶的目標市場,其較強的還貸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將是培植個人產品和盈利能力的新增長點。規范操作,嚴把貸款金額及期限關,針對不同的客戶和貸款業務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的首付比例及貸款期限,降低貸款風險度。注意完善保險手續,化解貸款風險。銀行要在正確理解保險條款的基礎上完善貸款保險操作手續,重點關注保險期限、保險金額及第一收益人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機動車輛保險在貸款期限內是否連續,采取要求借款人按照貸款期限一次性全額投保的方式,杜絕按年投保后出現續保難的問題。建立高業務素質的客戶經理隊伍。消費信貸所涉及的業務范圍很廣,專業性很強,因此對從業人員的金融理論知識、消費信貸專業知識、營銷技能、工作經驗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更新和完善信貸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和服務技能,培養出一支知識全面、業務水平過硬的消費信貸專業人員隊伍顯得格外重要。
1 有關房地產估價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體制準則不完善,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不能正確判斷房地產的抵押有效性。盡管《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擔保法》等法律具體規定了不同性質的房地產作抵押,如房改房,集資房等,但現實業務中有些評估人員并不熟悉這些法律法規,只是按照以往的評估經驗,對被估房地產做出測算,其結果是評估出的抵押物價值與實際價值相差甚遠, 從而造成抵押價格無效或缺值。
其二,概念不清晰,易產生歧義。例如,對于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可參照設定抵押權時的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那么所謂的“正常價格”是什么呢?是二級市場的房地產銷售價格還是三級市場的二手房交易價格?一般來說,銷售價格高于二手房交易價格,而抵押房地產的價格屬于三級市場,所以,如果以銷售價格來估算抵押房地產價格,就會導致評估價值高于實際價值。而這樣的歧義正是由不完善,不健全的準則和規定造成的。
其三,對于本身存在問題的規定評估中也未涉及。房地產抵押是一種在將來可能轉讓的行為,其前提是房地產權利進行了登記,并通過讓渡來實現。但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房地產權利都能登記,而在當前的房地產價值評估中并沒有提及這些不能登記或無法登記的權利,也就是說在評估時沒有把這些客觀的權利價格評估進去,就會導致抵押人的房地產權利大于等于抵押權人所能實現的房地產權利,可想而知,這樣估算出來房地產價值并不是真實的房地產價值。
其四,責任劃分不明確,加大了評估的法律風險。由于涉及資產評估的行政管理部門較多,加上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所有的行政管理部門都希望通過立法或頒布法規的形式對其管轄的資產來進行管理。
2 房地產估價行業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具體包括
第一,評估人員自身素質不高。自身素質包括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兩方面。專業勝任能力不足會影響其對抵押資產價值特性的判斷、對特定評估目的的理解以及對委托方提供資料的辨析等等。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往往表現在評估師在評估業務中受到來自委托方對評估報告期望用途的影響。
第二,抵押貸款的特殊目的涉及到銀行、評估機構和委托方。在評估業務中,委托方要想把其擁有的房地產進行抵押以拿到更多的貸款,就必須依賴評估公司對房地產價值進行高估;而評估公司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為了生存,也必須討好銀行以獲取業務來源。
第三,評估收費過高。不考慮不正當的抵押評估,單就目前評估行業規定的收費來看,確實給委托方造成了一種負擔。目前,房地產行業是以累進費率方式收取的,具體如下:100萬元以下,收取5‰;100萬-1000萬元,收取2.5‰;1000萬-5000萬元,收取1‰;5000萬元以上,收取0.5‰。按照上述規定,無論貸款金額的大小,價值600萬元的房產評估后需一次評估費15000元,除此之外,還需繳納房地產抵押登記費用。有不少需要融資的企業,因評估成本過高而放棄了貸款的請求。
針對以上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市場監管。房地產評估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應在相關部門的指導與領導下盡快制定并完善。將其中不詳細的規定予以完善,不合理的制度予以糾正,不僅如此,相關部門還應當就不同的評估目的制定不同的規定和準則,以便為房地產評估行業健康正確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條件。
第二,完善評估程序及評估方法,提升房地產評估行業公信力。房地產估價過程兼具復雜性和綜合性。評估程序中任何一項操作不慎或遺漏,都有可能造成評估結果失真,引起評估風險。同時,應學習借鑒其他機構或西方國家的先進的評估方法,結合具體實例,選擇多種方法進行比較,提高評估結果的準確性,提升房地產評估行業的公信力。
第三,對于相關金融機構應加強管理,建立外部監管制度。凡是涉及抵押貸款評估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抵押評估管理制度,通過內部控制確保評估機構和評估行業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同時,為了防止委托人與評估機構串通,銀行內部應設有專業人員對評估報告進行復核,或委托其他評估師進行復核。針對涉及抵押評估業務的金融機構,建議政府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對銀行考核的內容之一,以此督促其完善管理制度。
第四,大力培養房地產估價專業人才,促進房地產評估行業整體水平提高。房地產評估行業是智力勞動密集型行業,該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評估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因此,相關部門應定期對房地產評估從業人員進行文化、業務及職業道德等素質的培訓與教育,并組織活動交流各評估人員的實踐經驗,使房地產估價人員的知識更新加快,同時對于抵押貸款評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嚴厲懲罰,規范行業整體道德水平。
第五,借鑒國外經驗。由于我國抵押貸款估價起步較晚,而國外抵押貸款體系相對比較成熟,因此,可以向國外經驗借鑒。如國外對于抵押貸款估價通常就是傳統與抵押估價方法并行。此舉是為了說明抵押貸款估價結果與一般性估價結果之間的差別,反映抵押估價的謹慎性、保守性的特點及風險觀點。并且通過評估結果的對比,還可以表明評估人員對被估對象的風險意識以及對房地產價值的持續觀點,這樣便能體現房地產估價咨詢性和顧問型的特點了。
鑒于此,本文旨在“拋磚引玉”希望有更多專業人員關注房地產抵押評估,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引進國外科學、成熟的行業管理和各種評估方法,早日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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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 零售銀行業務 改革發展
零售銀行業務是指以客戶為中心,運用現代化經營理念,依托高科技手段,向個人、家庭和中小企業提供的綜合性、一體化的金融服務。零售銀行業務是相對于批發銀行業務而言的,通常將主要面向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的銀行業務稱為零售銀行業務。其主要特點是:單筆業務涉及金額較小、利潤率較高、服務對象是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客戶流動性較高、業務風險兩極化(即面向個人客戶的零售銀行業務風險較低,面向中小企業的零售銀行業務的風險較高)。根據零售銀行業務涉及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的情況,將零售銀行業務品種劃分為零售負債業務、零售資產業務和零售中間業務。
一、我國商業銀行零售銀行業務現狀
1、零售銀行負債業務現狀
1984年以來,以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市場競爭格局初步形成,隨著改革的深入,銀行自身利益得到越來越充分的體現。零售銀行業務在吸收家庭儲蓄、支持商業銀行利潤增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長期以來,大多數的商業銀行把零售銀行業務中吸收存款業務放在首要地位,零售銀行業務推出的業務創新和工具創新在個人存款領域最為豐富,出現了教育儲蓄、有獎儲蓄、愛心儲蓄、通存通兌、代收代付、協定存款等新的產品和服務項目。在零售銀行業務考核標準中,存款指標完成情況幾乎成為業績考核的唯一標準,而一些跨國銀行以利潤為中心的指標考核體系使個人客戶成為資產業務的重要主體。我國工、農、中、建四大商業銀行在零售負債業務中占有絕對優勢。在國內的商業銀行中,2006年6月四大商業銀行的人民幣儲蓄存款業務市場占比達到89.41%。其中,工商銀行的儲蓄業務發展名列前茅:1999年末,工商銀行的人民幣儲蓄存款金額已經達到16492億元,在四家商業銀行中占比為41.35%,居國內銀行首位;1999年9月1日工商銀行首家在全國范圍內開辦了教育儲蓄業務。建設銀行綜合零售業務也發展較快,尤其是儲蓄業務發展迅速。
2、零售銀行資產業務現狀
現階段我國零售銀行資產業務主要以消費信貸為主,據統計,1997―2000年我國消費信貸從172億元增至4265.1億元,增幅較大,但在貸款中的占比不大,均在4.4%以下;2000―2004年間消費信貸增長速度趨于穩定,但仍然維持50%的年增長幅度,2005年7月底消費信貸達2.1萬億元,但占比仍僅有11%。在消費信貸總額中,住房消費信貸的比重一直維持在80%以上,其次是汽車消費貸款。雖然消費信貸保持高速增長,但是我國的消費信貸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05年7月底,我國消費信貸只有2.1萬億元,占商業銀行自營貸款的比例僅為11%。對中小企業來說,貸款需求有所緩解,但是貸款增幅緩慢,市場份額下降。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支持其發展的政策辦法,各金融機構也積極采取措施,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比如工行推出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舉措,允許自然人給貸款期限在3年以內的中小企業提供財產擔保并承擔代償責任。
3、零售銀行中間業務現狀
我國零售銀行中間業務剛剛起步,潛力較大,發展迅速,2004年,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超過3500億元,并且中間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已由2002年的3.8%上升到8%,開辦的業務品種涉及420個。但零售銀行中間業務比重低、贏利較差、業務品種少,以服務、咨詢服務為主。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沒有把中間業務作為一項主業和新的利潤增長點來經營,產業開發的初衷,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是作為吸收存款、吸引客戶的免費附加服務。我國零售銀行中間業務收入構成較為簡單,只有手續費收入、匯兌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零售中間業務品種以傳統的結算、匯兌、收付業務為主,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品種少,金融衍生類工具類業務的開發基本還是空白,銀行不能代客理財,只能提供咨詢服務。這與我國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管理不無關系。
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迅速,信用卡的用卡環境不斷改善。2004年底,我國發行銀行卡7.62億張,僅次于美國的8.5億張,居全球第二。2005年5月17日工商銀行率先成立牡丹卡中心,實現銀行卡業務獨立經營后,招商銀行、華夏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等行信用卡中心相繼走上了專業化、準公司化道路,并且廣發信用卡中心于2005年首先實現了贏利。但是,到目前為止,國內尚未推出覆蓋全國范圍的符合國際標準的信用卡,并且,信用卡利潤是國際大銀行的核心業務和主要利潤來源,而我國信用卡使用率較低,商業銀行收入中來自信用卡的收入比重較小。此外,隨著銀行卡業務規模發展,發卡數量趨向飽和,市場對銀行卡的需求已不再局限于普及使用,而是進入提升功能與服務層面。同時,隨著銀行卡客戶的多元化,需求差異化日益明顯,尤其是高價值客戶群體已逐漸形成和擴大,對銀行卡營銷服務的專業化水準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舊的服務體系已經不能滿足和適應快速增長的業務需要和時刻變化的客戶需求,并受地理環境影響需要大力改善。
二、我國商業銀行零售銀行業務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銀行機制方面
一是產權不清晰造成行政干預過多以致經營風險增大。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的權責明晰問題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預,使得銀行經營的贏利目標很難置于眾多目標的核心地位。2006年12月11日加入世貿組織過度期結束后,我國銀行業進一步對外開放,取消了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的客戶和地域限制,這樣可供居民和企業選擇的其他銀行逐漸增多,存款分流加快,商業銀行的擠兌風險增加。九十年代初期,金融業的基本主題就轉向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但是由于體制機制的障礙,一些先進的機制和理念與銀行制度之間經常發生沖突,實際效果并不理想。二是產權不清造成的所有制岐視使得零售銀行業務不受重視。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作為債權和債務人最終主體屬于國家所有。同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受到不同的待遇。三是傳統的用人機制造成管理層拓展零售銀行業務的動力不足。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都納入國家干部的管理系列,管理人員套用國家行政機關的級別,工資分配與銀行效益關系不緊密。
2、金融監管制度方面
一是零售資產負債利率管制制約了零售銀行業務的創新空間。當前我國的利率管制體制基本上還是國家控制,中央銀行只享有20%的利率浮動權,而且利率結構復雜,各檔次與市場資金供求信號差距較大,不能真實反映資金稀缺程度。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存貸款利率由中央銀行制定,浮動幅度有限。這種嚴格的利率管制限制了零售銀行業務的競爭空間,零售銀行業務很難運用產品創新和價格手段進行競爭,只能把競爭的焦點集中在廣告和促銷上,競爭空間狹小。二是分業經營限制了零售銀行業務發展的多元化。分業經營的限制使得我國商業銀行在零售資產業務方面以消費信貸為主,在零售負債業務方面以居民儲蓄為主,許多有發展前途的經營品種無法開展,不能滿足客戶對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需求。同時,分業經營不利于我國零售銀行業務平等參與國際競爭。入世后,本來就弱小的零售銀行業務固守著傳統業務,而實力強大的外資銀行經營多元化業務,這必將進一步拉大我國商業銀行與外資銀行的差距。三是不健全的信用制度使商業銀行對零售資產業務的風險無法實現事前預防。我國信用制度的建立剛剛起步,還存在很多問題,如果商業銀行在缺乏信用記錄的情況下開展零售資產業務,就會增大風險,零售銀行業務的發展也會因此受到制約。四是缺乏風險規避制度使商業銀行對零售業務風險無法實時控制。由于缺乏信用擔保和商業保險制度及有關法律法規,商業銀行控制消費信貸風險手段單一,僅局限于以存單、有價證券作質押和以住房作抵押的范圍內。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出現了中銀信托投資公司經營失敗、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發生清償危機以及海南發展銀行破產倒閉事件等。這些金融機構破產情況都說明我國缺乏風險規避制度,商業銀行一旦破產,將損害儲戶和其他客戶的利益,甚至造成社會動蕩。
3、市場結構方面
我國銀行業寡頭壟斷的現狀阻礙了零售銀行業務的發展,工、農、中、建四家商業銀行的資本量和資產規模均進入世界大銀行的100名之列,但資產利潤率卻低于發達國家水平。這與我國商業銀行長期壟斷、業務創新不足不無關系。壟斷刺激了很多不規范的行為,使市場競爭機制得不到正常運行,以致效益得不到提高。如果不改變銀行業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會愈拉愈大。
4、法律法規方面
一是缺乏規范零售銀行業務運作的完整法律體系。一些與零售銀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有關信托、期貨、投資基金等的法律法規,還未出臺或者還不完善。同樣各種零售金融工具的創新、零售銀行風險資產的處理、個人金融信息的保密與利用、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與利用等都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二是缺乏保護零售銀行客戶權益的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主要分為信息披露法和反岐視法兩類。在我國目前能夠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部法律沒有針對零售銀行業務的具體條款,對零售銀行客戶的保護仍然是粗線條,無法適用于零售銀行業務所涉及的方方面面。
5、銀行內部準備方面
一是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過低,限制了零售銀行業務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多以批發業務為主,商業銀行為了更多地發放貸款而盡量壓低資產負債。一般來說,股份制銀行會按照《巴塞爾協議》要求將資產負債比控制在8%以上,但由于各種原因資產負債比會低于要求,即使剛好達到8%,也不能確保完全應對流動性風險,至少達到10%才達到穩健經營水平。沒有充足的資金作后盾,零售資產、負債業務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使商業銀行沒有更多的資金安排在流動性較弱、收益較高的零售資產業務上。同時,不良資產比重過大使銀行無力建立起完善的基礎設施來發展零售銀行業務。二是在發展網上零售銀行業務過程中,缺乏一套與時俱進的網絡安全系統和法律法規,確保客戶隱私不被泄漏,防止“黑客”襲擊,防止操作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等。三是對零售銀行業務的營銷策劃認識不全面,把營銷當推銷。缺乏總體策劃與創意,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隨機性,只是簡單地跟隨市場競爭潮流被動零散地運用促銷、創新等營銷手段,業務創新緩慢、廣告缺乏個性,分銷渠道的擴展仍以增設營業網點為主。商業銀行無論大小,基本上沒有明確的市場定位。此外,零售銀行業務的擴張方式還有待增強,如何利用品牌優勢、人才優勢、設備優勢等把銀行業務和服務推銷給客戶還有待開發。
三、我國零售銀行業務改革發展對策
1、進行股份制改革以建立零售銀行業務的產權基礎
產權制度改革是發展零售銀行業務的前提,股份制改革是銀行產權改革的唯一途徑。截至2008年底,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已經陸續進行了股份制改革,有的在境外成功上市。
2、逐步創造寬松的金融發展環境
一是逐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放松零售銀行業務的價格管理機制,推動零售銀行業務的發展。目前,我國人民幣貸款利率已經實現了下限管理,上限基本完全放開,并建立了人民幣存款利率下浮制度。
二是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使零售銀行業務具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我國目前已經成立了中信、光大、平安、海爾、東山電力等金融控股集團。通過境內重組金融機構,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的相互參股,把銀行發展成為金融集團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不僅從事一定范圍的金融業務,還通過控股從事非金融業務,如工業、商業、貿易、建筑、運輸、不動產等,零售業務品種會因業務平臺的加大而增加。
3、健全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補充缺乏的法律法規
需要增加的法律法規有規范零售銀行業務運作的完整的法律法規,保護零售銀行客戶權益的法律法規,與具體零售銀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各種零售金融工具的創新、零售銀行風險資產的處理、個人金融信息的保密與使用、個人信用信息的收售與使用等法律法規,針對零售銀行業務操作中違規違法行為的懲處辦法等。然后,對法律法規進行細化,使其具體到零售銀行產品和服務的各方面,包括管理辦法、具體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具體業務違規違法的懲處辦法、個案解釋等。
4、強化零售銀行業務風險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包括個人信用制度和中小企業征信制度。通過健全信用法律體系、完善信用檔案,實現信用信息充分、合理利用,使銀行信用契約化、規范化,確保銀行和個人、企業間的信用履約關系能夠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二是建立和完善擔保系統。政府介入設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公司,設立貸款擔?;?目的是解決擔保機構高風險、低收益、公共性強、私人部門不愿介入的缺點,任務是對地方的各類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提供保險、再保險及再再保險服務,確保各級各類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正常運行,當被擔保企業不能償還債務時,由信用擔?;鸪袚s定責任,向銀行進行清償。三是建立抵押貸款保險制度,分散零售資產業務風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分散零售負債業務風險。四是運用資產證券化的方法處理不良資產:設立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實體;規范資產評估業和信用評級業;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強化行政支持力度,對機構投資者放開資產證券化市場,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現。
5、建立完善便民的中小商業銀行,發展網上零售銀行業務
一是建立便民的中小商業銀行。目前我國中小商業銀行的數量還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因此要增加中小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西方發達國家的消費信貸業務中,中小型的消費信貸銀行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機構是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民生銀行。目前,上述3種融資機構占全部金融機構資產的比重僅為15%,其貸款占全國貸款的比重僅為10%。因此要增設以零售銀行業務為主的商業銀行和分支機構、發展零售銀行業務,以滿足市場需求。二是發展網上零售銀行業務,以建立便捷的零售銀行業務交易途徑。采用傳統銀行業務與網上銀行業務并行發展的零售銀行業務模式,以傳統零售銀行業務支撐網上零售銀行業務的發展;采取先進的網絡安全技術,防范零售銀行業務網上交易的風險;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網上銀行的運作程序,促進網上零售銀行業務健康發展。
6、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市場營銷理念
2006年底我國銀行業按照世貿組織的要求進一步對外開放,取消了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客戶和地域限制,與中資銀行爭奪客戶特別是優質客戶成為外資銀行的一個重要戰略。因此,國內商業銀行必須在觀念上變以我為中心為以客戶為中心,實施市場導向策略。要優化銀行網點,增設服務設施,強化網點營銷功能。要采取多種營銷方式進行營銷:針對不同市場、不同客戶的需求和偏好,可以采取差異化營銷方式,以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批發銀行業務拓展的客戶,可以由零售銀行業務跟進來工資、辦理信用卡、推廣理財產品、發掘個人儲蓄大戶、辦理網上銀行業務、匯兌業務、個人信貸業務等,即聯動營銷;委外銷售可以彌補營業網點少、人員不足的缺陷,依靠外部資源增加市場覆蓋面、直接或間接擴大營銷范圍,但是也要注意區分可以委外銷售和不可以委外銷售的產品,例如涉及客戶個人信息和資產的產品、涉及存款類的產品、涉及銀行資金安全的業務操作等,都不能委外銷售和辦理。
四、結語
建立以零售銀行業務為基礎、綜合型商業銀行為中心的金融機構。提高資金運營效率和利用率,減少社會成本,實現資源共享、增加業務品種、提高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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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二)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墩藴实耐顿Y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三)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窘F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準,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規劃中屬于《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準,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權限。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權限。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頒布實施。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于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并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并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并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關鍵詞:農地抵押制約因素建議
0引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也一直是我國土地流轉立法與實踐中最具爭議的話題之一,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
農地抵押貸款是指以農地作為抵押進行融資的過程。當前我國農業發展的過程中,資金不足已成為農村發展的最大障礙,農村貸款逐步呈現出“農民貸款難,銀行難貸款”的兩難局面,而農民貸款難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銀行認可的抵押財產。農村土地使用權作為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重要財產,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克服法律制度和觀念上的制約,開展農地使用權抵押融資對破解“兩難”局面、充分發揮農地價值、促進資金融通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實施農地抵押貸款的可行性
我國最早在貴州省湄潭縣試行農地金融制度,1988年在中央和地方的資金、政策支持下,該縣成立了土地金融公司,向土地經營者發放農地使用權抵押信貸。但在1997年經原土地金融公司改建的湄潭土地開發投資公司,因受鄉鎮企業破產倒閉的影響,形成大量的資金沉淀,虧損嚴重而被勒令撤銷,這一結果標志著農地金融制度試驗以失敗告終。而后來山東、河南兩省各級地方政府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以股份合作、轉包、承租、轉讓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推進適度規模的農村,取得較大成效,主要的典型案例有山東棗莊、泰安寧陽、濰坊、青島膠州等案例,這些地區的成功案例也說明了當前實施農地抵押貸款的時機已經成熟。
2當前我國農地抵押推行的制約因素
雖然在目前各地推進的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改革取得一定的成功,但總體來看,該項改革尚處于起步階段,在具體實踐過程中還存在各種各樣的困難和問題亟待解決。
2.1農地所有權不明晰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歸屬不僅在法律上不明晰,在具體運作中界限和范圍也較為模糊。按照《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可以歸村級組織,也可歸鄉和村民小組所有。在實踐中,土地集體所有者究竟是鄉、村還是村民小組,當有利可圖、收益豐厚時幾家爭做農地的所有主體;當需要投資改造投入時,誰也不愿承認。在我國鄉村自治發展還很不規范的情況下,村委會自治職能與政治經濟職能不分,不可能完全代表農民集體利益,由此帶來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侵犯,這就抑制了土地有償承包和有償轉讓,導致了農地流轉市場發育不良等問題。
2.2農地抵押法律法規的障礙
有關農地抵押的法律制度主要規定在《擔保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對農地抵押問題采取了嚴格的限制?!段餀喾ā返?84條和《擔保法》第37條均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這就造成了農地“抵押難”的問題,也影響了金融支持“三農”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推行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造成明顯的制度障礙。
2.3農地抵押貸款管理機制不科學
由于缺少具體操作制度,土地流轉過程中不規范的問題日益突出。一是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多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留下糾紛隱患。二是有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農戶同意,便將土地流轉給第三方經營。三是部分鄉村干部越權直接充當土地流轉主體。四是個別鄉村組織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違反規定借承包經營權流轉之機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2.4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完善
與城市居民享有的“五險一金”相比,農村土地一直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應對年老和傷殘的最后生活保障,農村土地擔負著農民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保障等重要功能。農民視土地為命根子,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隨著我國工業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紛紛進城打工。但由于我國現行的城鄉二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得進城務工的農民無法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加上近年來金融經濟危機的影響,城鎮實體經濟受沖擊,不少進城打工農民又回到農村生活,那么土地將是他們生活的最后保障,所以大部分農民在脫離農業生產后寧愿將土地棄耕拋荒也不愿進行流轉,這就阻礙了農村土地的流轉。
3完善我國農地抵押貸款的建議
3.1修改完善農地抵押貸款法律法規
我國農業發展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都迫切要求建立農地抵押制度,而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制度仍處于雛形發展階段,我們要加快改革這種現狀,在充分總結各地土地流轉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適當修改《物權法》和《擔保法》等相關法律,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農地抵押法律制度,并明確土地流轉的規范流程,以便穩步推進我們農地抵押貸款進程。
3.2規范農地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在借鑒其他省市先進經驗,在每個地區選擇一個農村信用環境較好信用社進行試點,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同時,要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制訂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對象、利率、期限和額度,做好規避貸款風險的充分準備。一是推行流轉合同規范文本。制定規范統一的流轉合同文本,爭取盡早使用統一規范的流轉合同文本。二是認真指導流轉合同簽訂。要把指導合同簽訂同開展流轉法律政策宣傳、流轉咨詢、流轉價格評估等多項服務結合起來,指導流轉雙方在充分自主協商的基礎上,依法建立起合理的流轉關系和利益關系,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三是健全登記備案制度。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3.3培育農地抵押貸款服務市場
積極培育農地抵押服務市場,為抵押融資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一是政府要積極參與和支持,在機構設置、業務經營等方面加以引導,提供幫助。對農地金融機構直接提供大量貼息貸款,或政府直接創辦土地金融機構開展農地金融業務,或購買土地金融機構的股份支持其發展。二是要完善農地市場服務體系。制定農村土地評價指標體系,采取有效科學的評估方法,建立農地價格評估機制。成立多樣化的土地流轉中介機構,為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信息、供求雙方的咨詢、雙方聯系及協調等方面提供服務。三是要建立農地金融機構,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提供金融服務。
(一)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供需不平衡據有關資料顯示,中小企業截至2011年6月,所創造的最終產值占全國總產值的62%,納稅額占稅收總額的一半以上,并解決了78%的城鎮人員就業問題。即便如此,中小企業對社會所作的貢獻與獲得的資金支持仍然不成正比。調查結果中,銀行貸款為我國中小企業提供了91%以上的融資供應;而信用擔保機構較多的省份中發展較好的中小企業因擔保不能落實而被拒貸的情況占24.8%,因抵押不能落實而被拒貸的占33.3%,拒貸率居然高達58%。雖然各方都給予了大力支持,融資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緩解,但多數中小企業仍然面臨融資難的困境。社會對中小企業的資金供給和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嚴重失衡。
(二)缺乏新型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的應用我國中小企業缺乏對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的自主選擇,即使選擇,也受傳統方式的限制;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所擁有的資產數量與市場提供的潛力極不適應,銀行更習慣于操作傳統的流動資金貸款;銀行管理人員無法深層次的認識國際貿易融資,不能明確、充分地意識到國際貿易融資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對中小企業來說接受不了偏高的新型貿易融資方式的要求,這些都使貿易融資的應用和推廣受到了直接影響。另一方面,中小外貿企業對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缺乏了解,大多是從銀行獲利貸款。隨著近年來國家貸款利率的提高,增加了其貸款成本,導致企業目光紛紛投向了民間融資,更加壓縮了國際貿易融資的比例。
二、造成中小企業貿易融資困境的主要因素
國際貿易融資主要依托于國際結算并在相關環節上提供的資金融通,貿易融資的種類和操作流程直接由進出口商所選擇的結算方式來確定,企業資金經過結算環節的融資,促使其加速周轉,并使企業應收賬款或對外付款脫離了所面臨的資金困境。國際貿易融資主要基于國際貿易,所涉及的范圍廣泛、內容復雜,而且兼具了與進出口環節緊密相聯的銀行和商業雙重信用。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貿易融資面臨了更多的風險因素,因而面對更多的困難。
(一)中小企業缺乏良好的信用中小企業的自身信用狀況是從銀行獲得貿易融資的關鍵因素。調查顯示,中國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50%以上不夠健全、完善,且大多數的信用度較低。中小企業的信用較低主要是商業信用不足、企業信用缺乏檔案記錄等多方面的反映。而導致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業制度不規范、缺乏資本等。
(二)風險防范措施不到位國際貿易融資屬于風險業務范疇,涉及國家風險、外匯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欺詐風險,銀行按照《巴塞爾協定》的有關規定,必須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銀行因為開展國際貿易融資業務時間較短,沒有較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更沒有將承擔風險的各個單位納入統一的體系中,也缺乏統一測量各類風險的標準。國際貿易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設計風險的復雜性,但都是可預測和防范的,而實際上,科學有效的預測方法和防范措施并沒有得到具體應用。
(三)缺乏高素質的從業人員貿易融資業務由于專業性較強,需要精通法律、國際貿易、金融、外語的復合型人才。從業人員個人能力的強弱直接關系著日常操作中對成本、收益和風險的控制。中國銀行業貿易融資方面專業人才的嚴重饋乏限制了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開展,而對金融工具、貿易手段、結算方式的缺乏了解也加大了銀行國際貿易融資的風險。另一方面,高素質人才的缺乏使銀行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的創新受到阻滯。我國雖然早已開展了福費廷、國際保理、結構性貿易融資等業務,但皆因從業人員的水平限制,而阻礙了這些業務的發展。
(四)缺乏健全的中國貿易融資法律規范中國金融立法的嚴重缺失導致金融業務的發展明顯滯后。國際貿易融資的相關法律還缺乏業務中涉及的抵押、信托等行為權利與責任的明確法律界定?,F有的法律法規也存在著與國際慣例不符情況。金融立法的不健全,使銀行和企業在國際貿易融資業務中留下了更大的風險隱患,影響了中國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順利發展。
三、解決中小企業貿易融資難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度在政策的實施上要有可預見性、穩定性和連貫性,其中可預見性是關鍵。要嚴厲懲罰失信行為,使守信的人可以得到收益,這樣誠信才能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同時,中小企業要想獲得銀行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自身,因此,企業應當努力創造良好的經營業績。
(二)中小企業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中小企業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對國際貿易融資所涉及的風險,應改變以往粗放式的發展思路,可合理運用不同的結算方式科學的控制風險。同時,通過全面調查國外客戶的生產經營情況,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降低風險。
(三)加快我國貿易融資的體制改革銀行應當積極調整信貸結構,盡可能使金融服務的發展達到多元化,特別要大力開展中小企業貿易融資金融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建設自律監管及信用體系,為民營擔保機構創造良好的生存環境,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貿易融資領域。要加快構建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且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以期解決中小企業的貿易融資問題。立法部門既要立足本國國情又要與國際接軌,與國際貿易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趨勢相結合,盡快建立健全貿易融資法律法規體系。銀行和中小企業則應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解讀,分析國際慣例和我國現行的法律環境之間的問題,制定行之有效的實施方案,建立產品化的業務操作程序,以經過仔細研究的標準合同文本憑證格式等規避業務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各地要對今年上半年列入統計范圍的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新開工項目逐項進行全面清理。其中,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汽車、水泥、電力、紡織行業要清理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煤炭行業要清理設計能力3萬噸/年及以上的項目。
二、清理的標準
(一)產業政策等方面
1、是否存在違反產業政策問題;
2、是否存在違反發展建設規劃問題;
3、是否存在違反市場準入標準問題。
(二)項目審核程序方面
1、是否存在未經審批、核準或備案問題;
2、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或核準問題;
3、是否存在以備案代替核準問題;
4、是否存在未通過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但已審批或核準問題;
5、是否存在“分拆審核”等其他問題。
(三)土地審批方面
1、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用地預審問題;
2、是否存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問題;
3、是否存在越權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特別是越權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問題;
4、是否存在應備案項目未備案,但已辦理土地利用相關手續(用地預審意見、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證)問題;
5、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問題。
(四)環評審批方面
1、是否存在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問題;
2、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問題;
3、是否存在未按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問題;
4、是否存在應備案項目未備案,但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其他問題。
(五)信貸政策執行方面
1、是否存在項目未通過審核、用地審批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程序,但已發放項目貸款問題;
2、是否存在越權審批項目貸款問題;
3、是否存在項目達不到資本金比例要求,但已發放或承諾項目貸款問題;
4、是否存在違反《關于加強宏觀調控整頓和規范各類打捆貸款的通知》規定問題;
5、是否存在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等其他問題。
(六)對于煤炭和其他礦山項目,除按上述標準清理外,還要從是否經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安全設施設計、是否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等安全管理方面進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組織,會同土地、環保、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切實做好清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從產業政策和項目審核程序方面進行清理,土地部門負責從土地審批方面進行清理,環保部門負責從環評審批方面進行清理,銀行監管機構負責從信貸政策方面進行清理,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煤炭和其他礦山項目從安全管理方面進行清理。各有關部門在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密切溝通項目情況,共同把好政策關,并將清理工作情況及時向地方主要負責同志請示和匯報。
(二)對照清理標準發現存在任何一項問題的新開工項目,有關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理,發展改革部門要責令項目暫停建設、限期整改,在項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完相關程序后方可復工建設。對上述存在問題的新開工項目,各地要將存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履行完相關程序的建設項目,質檢部門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因新上項目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變更經營范圍的,在取得企業登記前置許可前,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三)清理工作使用統一軟件匯總上報數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各地清理工作要在通知發出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土地、環保、安全監管部門和銀行監管機構,將清理結果和處理措施匯總后,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環??偩?、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銀監會。上報材料主要內容包括:
1、貫徹落實國辦44號文件精神,采取的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的措施;
2、新開工項目清理結果,列出存在問題的新開工項目名單,分析存在問題項目的總投資、完成投資和行業分布情況,以及按違規問題分類匯總情況等;
3、鋼鐵等重點行業清理結果,包括每個重點清理行業存在問題新開工項目的數量、總投資、完成投資情況,以及具體違規情況等;
4、對存在問題的新開工項目,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況,采取的暫停建設、限期整改等處理情況,以及在地方主要媒體上公告的情況。
(四)各地清理工作結束后,國務院將組織由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帶隊的督查組,視各地清理結果和處理措施情況,對各地清理工作進行抽查。
四、加強新開工項目管理
今后,對各類擬建項目,各級發展改革、土地、環保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各項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建設必須至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其中列入核準目錄的項目已經履行核準程序,實行審批管理的項目已經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投資的已經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投資);
(三)已按規定和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并辦理土地使用證;
(四)已按規定和要求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其中列入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需要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項目已經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五)需要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必須已經通過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后方可審批或核準;需要備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備案后方可辦理土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