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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稅務局的稅收種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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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局的稅收種類

        第1篇: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轉型發展、安全發展、和諧發展”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兼并重組工作的艱巨性和緊迫性。各單位要加強對兼并重組煤礦及煤運企業稅收管理的領導,將每一戶煤炭企業的稅收征管服務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員,明確職責,協調配合,一抓到底。

        煤礦資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廣,稅收管理難度較大,國稅部門要積極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有關涉稅問題,協調工商、地稅、煤炭、國土資源、銀行等部門,積極配合開展稅收工作。

        二、全面加強稅收管理

        隨著煤炭企業的兼并重組和核算體制的改變,也帶來一些新的稅收問題和管理風險,應引起各級國稅部門的高度重視,積極實施稅收專業化分類管理,全面加強稅源控管。

        (一)明確征管范圍,規范戶籍管理。各單位要密切關注和隨時了解兼并重組煤礦的復工復產、工商登記、注冊地點、資產重組、核算模式等情況,根據稅收政策規定,明確征管范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稅種核定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全面規范戶籍管理。

        1.整合后的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注冊為法人企業的,如果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不超過25%的,其新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一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由企業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2.整合后的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注冊為法人企業的,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大于25%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第二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的相關規定,其投資者中,凡“原屬于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高于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該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凡原屬于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低于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凡國家稅務局征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征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凡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3.整合后的煤礦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注冊為分支機構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

        對于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二)加強日管,減少稅收流失。各級國稅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兼并重組煤炭企業的稅收征管責任,牢牢把握稅收工作主動權。一是對已停產關閉的待整合煤礦要督促其盡快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在注銷環節一定要嚴格履行審核審批程序,結合煤焦領域反腐敗斗爭對整合煤礦近年來的納稅情況進行稅收稽查、清算,決不能將其隨意轉為失蹤納稅人進行非正常認定;二是要加強被整合煤礦的發票及防偽稅控設備管理。凡關閉、出售、被兼并、重組需注銷稅務登記的煤礦,原有發票一律依法停止使用,按規定繳銷空白發票及防偽稅控設備;三是嚴格固定資產進項發票抵扣管理。由于煤礦規模和采煤條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礦所上綜采設備的型號和套數不同,基層稅收管理員一定要實地查驗綜采設備購置情況,嚴格掌握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規定的進項發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層稅源管理部門要分稅種、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礦呆欠和陳欠稅金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納稅人欠繳稅金的原因及生產經營現狀,科學評估納稅人清欠能力,對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繳納欠稅的企業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防止新戶不理舊帳問題的發生。

        (三)加強憑證管理,嚴格稅前扣除。從2010年起,各級國稅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的要求,對煤炭生產運銷企業購進貨物和接受勞務,凡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財務憑據的,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開展納稅評估,防止稅收轉移。煤炭資源整合后,所有煤炭生產企業一律按要求取消炮采上綜采。原來通過火工品等耗用指標進行納稅評估的做法已不適應新的煤炭采掘方式,稅務部門必須通過認真細致的調查測算,建立新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確定評估預警值,全面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同時,跨省、跨市煤炭集團對我市煤炭生產企業的兼并重組,必將帶來財務核算體制上的變革。如果市區外新的辦礦主體改變原來的產品銷售格局,統一煤炭銷售,就有可能形成稅收轉移。各單位必須深入了解煤炭企業整合后的資本構成、營銷模式和財務核算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關聯企業稅收轉移。

        三、切實優化納稅服務

        煤炭資源整合對保增長、保就業、保民生、保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稅部門應全力支持和服務全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大局,切實搞好納稅服務工作。

        (一)公開稅收政策,開展納稅輔導。各單位要進一步轉變納稅服務理念,把納稅服務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時、準確、全面的將有關兼并重組和煤炭運銷的稅收政策和規定向納稅人公開,防范稅收風險,降低納稅成本,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通過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輔導或上門輔導的方式,為納稅人講解稅收政策規定、釋疑解惑。針對納稅人在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政策執行、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財務核算、發票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潛在風險和稅務部門在納稅評估、稅務檢查中發現的常見不遵從問題和傾向,及時向納稅人作事前提醒預警,告知納稅人予以糾正,主動幫助納稅人提高遵從度,防范和降低稅收風險。

        (二)開通“綠色通道”,提高辦稅效率。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納稅服務體系,為兼并重組企業開通“綠色通道”,認真落實首問責任、限時服務、延時服務等各項服務制度,堅決防止和避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現象。通過“一站式”服務、“一窗式”辦稅及時為重組后煤礦辦理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領購發票以及其他涉稅事宜。要根據兼并重組后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合理確定領購發票種類、版別和數量,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用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積極推行網上辦稅、自助辦稅,切實提高辦稅效率,方便納稅人辦稅,營造良好納稅環境。

        (三)落實優惠政策,提供個。各級各部門要把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作為規范執法、依法征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把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做到應免盡免、應抵盡抵。廣泛宣傳和認真學習落實《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公告》,根據煤炭企業實際,制定具體的制度和辦法保證納稅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同時,結合稅收專業化分類管理工作的開展,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為納稅人提供分類服務、個性化服務,幫助納稅人解決兼并重組和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各類涉稅問題。

        第2篇: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一、現行總分支機構的稅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政策涵蓋尚不全面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其分支機構應納的增值稅是否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七款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使用規定》第六條第五款規定,此類視同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限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即總機構如將貨物移送至分支機構,須在移送的當天開具發票,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對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稱的“用于銷售”,又作進一步解釋: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是否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是否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上述條例細則通知雖然對總分支機構納稅問題作出相關規定,但由于總分支機構經營的復雜性,致使這些規定無法涵蓋應對各種具體情況,再加上政策本身有許多方面界定不明確,甚至相關規定相互交叉、矛盾,使得在實際操作中伸縮性很大,征管雙方容易發生爭議,例如,現行政策對分支機構是常設機構還是臨時經營,以及對臨時經營的時間期限沒有加以明確。再比如,根據分支機構的行為,總分支機構的納稅問題可分為兩種情況:

        情形一:異地分支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款。

        視同銷售銷售

        A──────B────C

        總機構異地分支機構客戶

        AB環節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在貨物移送時,總機構視同銷售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異地分支機構

        開具發票。

        BC環節屬于銷售行為。異地分支機構向客戶收款或開具發票,分支機構應在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后即銷售實現時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同時,可根據從總機構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目前沛縣大蘇果、蘇寧電器大賣場即是這種模式。

        情形二:異地分支機構對購貨方不開發票、不收款。

        如上圖所示:由于異地分支機構B的介入,Ac的銷售環節已變為ABC。此時,如果異地分支機構B不向客戶c開發票和收款,那么稅務機關對總機構可供征稅的環節就有兩個:AB即貨物移送時;AC即貨物售出時。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是在貨物移送時征稅,還是在銷售真正實現時征稅?總機構的發票應在何時開具,向誰開具?現行稅法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造成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執行不一,使得企業無所適從。因此,很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研究,并作出統一規定。

        (二)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

        現行總分支機構的征管政策是基于理想狀態下的限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企業自身的約束機制及自行依法納稅行為。稅務機關掌握的稅源信息和納稅人自身掌握的信息存在較大的不對稱。多數統一核算的總分支機構納稅人對其內部經營核算發生的變化并未及時反饋給主管稅務機關。例如: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但大多企業并未嚴格執行該規定,致使這一規定流于形式。再比如超市商品的品種多,庫存量大,規格繁雜,如某超市僅農副產品就達500多個品種。但稅務機關對超市庫存商品的監管機制跟不上,不能及時獲得超市庫存商品的準確信息,形成了稅收管理的一個薄弱環節。一些超市的經營分支機構在本地,會計核算設在外地的總公司,并以龐大的計算機網絡作為核算的支撐,將憑證、賬簿等資料都統一存放在總公司,本地財務人員主要負責發票的認證和納稅申報工作,對分店整體的經營情況和成本、費用等核算問題沒有權限查閱,這些與稅收緊密相關的問題,分店的財務人員往往一問三不知。這樣的分店是否應該確認為一般納稅人資格,給基層稅務機關帶來困惑。超市一般都采取電腦收銀的結算辦法,但目前還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一些超市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以銷售傳票或信用卡憑證代替普通發票;二是一些超市電腦收銀機尚未納入稅控管理,容易產生漏洞。

        (三)一些企業進行轉嫁稅負稅收籌劃

        目前,一些總分支機構通過成立采購配送公司的形式來規避稅收。即由總公司的采購配送公司和財務部負責商品的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結算貨款、統一財務核算。其稅收籌劃的關鍵點是,由供貨商將商品先賣給采購配送公司,然后由采購配送公司再配送商品給各分店。如五星大賣場,總機構在南京,沛縣的分支機構不獨立核算,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由總機構統一核算增值稅,沛縣的分支機構按照自己記錄的流水賬收入減去總機構分解來的進項稅額計算增值稅進行繳納,總機構極有可能通過轉移定價或人為調節進項稅額等方式,使分支機構的銷售行為增值額減少,這樣增值額實際上歸集到總機構所在地,影響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財政收入,加劇了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根據調查表明,目前大型分支超市的通道費收入增長比例大于商品銷售毛利的增幅,其盈利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商品銷售毛利向通道收入利潤轉移。如我縣兩家超市每年都有高達幾百萬元名目繁多的通道費等收入。但國家稅務局國稅函〈2000〉550號規定,向供貨商收取的促銷費、展示費、條碼費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而對于超市而言,該部分的收入征收增值稅的稅負基本上為17%,而征收營業稅的稅負卻只有5%,這樣,就給超市的稅種規避籌劃留下了空間,即對總局正列舉的促銷費、展示費、條碼費以外的會員費等其他收入也隨意向營業稅方面轉移,以達到減輕稅負,少繳稅款的目的。

        二、改革和完善總分支機構征管的思路、建議

        在現實生活中,異地分支機構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不開發票的行為相當普遍。如異地的辦事處和中轉倉庫,他們大多是為宣傳產品、方便客戶所設置的,不發生直接的銷售行為,不存在直接的生產經營活動,合同由總機構簽訂,貨款由客戶直接付到總機構指定的賬戶,發票由總機構開。因此,這類辦事處、中轉倉庫大多未進行稅務登記。可實際上,其總機構只要被稅務機關查出貨物移送即被認為“視同銷售”進行征稅,當貨物銷售后由于需要開發票而造成重復繳稅的問題。故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方案一:從便于稅收操作與企業的實際經營活動出發,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例如分公司、營銷點)必須辦理稅務登記,具備開發票、向客戶收款的權利,因此銷售貨物時,必須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納入當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從事非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例如辦事處、中轉倉庫)可不辦理稅務登記,但必須持有總機構所在地開出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為便于征管,可要求企業在貨物內部移送時必須向稅務機關“掛號”,并由總機構制作統一的出庫單,待銷售后以銷貨清單與出庫單定期核銷,申報納稅。同時,賦予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一定的協查權,以便對異常情況做到調查清楚,處理及時。

        方案二:在貨物的內部移送環節(AB環節)視同銷售征稅,但不開具發票,將開具發票的時限推至銷售實現后,使征稅與開具發票這兩項行為適度地分離,以避免重復征稅。具體來說:在貨物移送時視同銷售納稅,總機構發生納稅義務,以移送貨物的全額收入申報納稅;待貨物真正實現銷售后,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根據銷貨清單由總機構開具發票。為了便于稅務機關的征管,也可將貨物內部移送這類經濟行為的發票開具權收歸稅務機關,在貨物移送時,必須申報納稅,稅務機關監控企業不得開具發票,待貨物銷售后,由企業申請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向客戶開具發票或申請稅務機關代開。至于財務會計處理,可在納稅申報時做繳清稅款的處理。貨物內部移送,申報納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銷售實現后,向客戶收款和開具發票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建議盡快規范通道費、會員費收入的增值稅管理政策,明確分支機構的會計核算要求。從通道費、會員費收入的具體內容和性質看,均與商品銷售收入密切相關,是對超市商品銷售的附帶服務,其服務內容的實質是商品銷售行為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征收營業稅的范疇。為了理順稅收政策關系,確保增值稅稅基不受侵蝕,增加稅收收入,建議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廢止總局國稅函(2000)550號規定,對銷售收入按固定比例向供貨商收取的各種費用,一律按返利作進項稅金轉出處理,而向消費者收取的會員費等屬于增值稅條例規定的價外費用收入,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以規范行業稅收管理。根據稅收政策規定,一般納稅人的首要條件是賬冊必須健全。但對總、分機構而言,是一種特殊的核算形式,分支機構是否可以免設賬簿?如果可以免設,如何防范總機構隨意調節各分支機構的進項抵扣問題?總、分機構之間的增值稅管理應如何銜接,建議總局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便基層稅務機關在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等涉稅事項中有章可循。

        第3篇: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區域聯合,打造電子發票產業聯盟

        電子發票的普及會比電子商務的普及更快,因為發票是國家稅收工具,作為國家稅收的征管憑證,電子發票能夠極大提高國家對電子商務、傳統行業稅收征管的效率,事關國家財政收入。發票電子化的進程是自上而下的過程,發票印刷將是印刷業中最快被全面電子化的領域。網絡發票是電子發票的過渡階段,3年內將在全國普及,預計5年左右將全面替代紙質發票。

        在政府的推動下,電子發票試點將在全國各地展開。《網絡發票管理辦法》自2013年4月 1日起施行后,重慶遠見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遠見”)在重慶推出了電子發票平臺,東港股份與小米商城建立了合作伙伴關系,航天信息與京東商城建立了合作伙伴關系,蘇寧電器、海爾商城分別在南京、青島推出電子發票平臺。與傳統票據印刷不同的是,這些公司雖然從地方起步,但都是面向全國消費者開票。互聯網行業競爭的規律就是不存在地域性,發展快的會越來越快,并逐漸排擠掉區域競爭對手,電子發票行業不存在地方性公司。而電子發票屬于國家稅收工具,它的集中度會比一般的互聯網行業更高,一旦形成政策上和技術上的國家標準,這個市場最終的參與者可能只有幾家。

        大勢所趨,傳統票據印刷企業必須轉型。在推動電子發票發展時,單個地方性票據印刷企業無法抗衡印刷行業外推進電子發票發展的全國性公司。因此,票據印刷企業必須統一標準,抱團發展,形成產業聯盟。產業聯盟應成為國家標準制定的參與者、市場份額的獲得者,成為產業的一極。

        2012年,重慶遠大印務有限公司基于對電子發票必將大面積替代紙質發票的行業發展判斷,投資成立了重慶遠見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著力向互聯網信息數據運營服務商轉型,并在電子發票市場探索方面占據先發優勢。

        在7月召開的中國印刷技術協會商業票據印刷分會第十四屆年會上,重慶遠大印務有限公司、云南國稅印刷廠等企業聯合發起的電子發票產業聯盟合作建議,就旨在集合我國各區域票據印刷企業,形成合力,共同迎戰電子發票大勢。

        關于電子發票產業聯盟,一些票據印刷企業對于拿出當地資源推進電子發票發展還有所遲疑,但我們認為,目前印刷企業的思想意識轉變是發展產業聯盟的關鍵問題,電子發票推進是國家政策的大趨勢,我們現在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在把握這個趨勢。

        票據印刷行業攜手發展電子發票面臨的主要困難在于企業戰略思維和管理意識的轉變,地方性票據印刷企業需要對未來做判斷并制定長久的企業發展戰略。事實上,推廣電子發票是國家既定的產業政策,無論這個進程早幾年還是晚幾年,企業的掌舵者都應該未雨綢繆,為企業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建立可靠的保證。

        某票據印刷企業負責人

        建立聯盟,仍有難題待解

        隨著國稅總局對電子發票的推廣,電子發票如何在全國推進、電子發票今后的發展途徑等問題,引起了傳統票據印刷企業的廣泛關注。畢竟,電子發票的引入必然會導致紙質發票數量的減少,進而對擁有大量發票印刷業務的票據印刷企業帶來嚴峻考驗。

        對于電子發票產業聯盟持贊同意見者有之,持反對意見者亦有之,但更多的人持觀望、疑惑態度。

        電子發票產業聯盟建立的初衷,是為了推動整個電子發票產業的積極發展,但建立聯盟不能停留在口號上,而要有切實的落地點。目前來看,這個落地點仍是重慶遠見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遠見”)開發的電子發票軟件系統,能看到的落地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當地票據印刷企業與稅務局共同推廣電子發票系統,即開拓市場,重慶遠見提供系統軟件支持;二是重慶遠見將其經驗與系統軟件轉給當地票據印刷企業,由當地企業直接在本地稅務局推廣使用;三是重慶遠見幫助當地票據印刷企業開發適合本地稅務局要求的電子發票系統。

        在此,筆者對建立電子發票產業聯盟的幾種意見進行簡單分析。

        1.贊成

        目前,電子發票推廣最好的城市是重慶市,重慶市也是發改委和國稅總局最早確認進行電子發票試點的城市。重慶遠見正是利用了這一有利時機,組建專業隊伍并與稅務局合作進行電子發票系統軟件的開發,經過幾年努力,目前已經有一整套相對成熟的電子發票系統。重慶遠見非常希望將他們成熟的經驗和軟件在全國其他省市進行推廣。重慶遠見可以說是建立電子發票產業聯盟的發起公司。

        現在云南國稅印刷廠、廣州人民印刷廠對重慶遠見的經驗和軟件進行了多次考察,并表現出了一定的興趣。畢竟一套軟件系統的開發需要專業人員付出較長時間才能完成,與其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時間去自行開發,不如借鑒成熟的軟件和經驗。

        2.不贊成

        當地稅務局是否允許使用這套軟件系統?發票不同于其他類型的商品,不可以重復復制,發票的印制涉及到每個省市的稅收問題,目前國內的現狀是紙質發票的印制采用準入制度,基本都是限定在本省市內票據印刷企業印刷,幾乎沒有跨省市印刷的。紙質發票還只是發票信息的空白承載體,上面沒有記錄稅收信息,都會有如此嚴格的管制,而電子發票有具體稅收信息,各地稅務局能否允許本地企業采用異地電子發票系統,抑或是說采用異地票據印刷企業與當地稅務局開發出來的軟件系統?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既然,當地稅務局不太可能允許采用這套系統,那么推廣電子發票產業聯盟的意義又在哪里呢?難道只是企業間進行經驗交流?

        3.觀望

        (1)重慶遠見的模式是成立一家IT公司來開發電子發票系統,而與重慶遠大在人員、技術方面幾乎沒有直接聯系。電子發票系統的推廣,其實更多的是IT方面的工作,與傳統紙質發票印刷幾乎沒有關系。那么當地稅務局是選擇專業IT公司來開發,還是選擇印刷企業呢?

        (2)重慶市只有一家比較大的發票印刷企業,稅務局要選擇與印刷企業合作推廣電子發票,也只能選擇這一家,或者有些省市的發票印刷企業本來就是稅務局下屬公司。但像北京、上海這類擁有十幾家發票印刷企業的省市,稅務局該選擇與哪家合作?還是與紙質發票印刷一樣,采用招標方式確定三五家?那這三五家如果都采用重慶遠見的系統或者模式,那又該怎么辦?

        目前來看,電子發票產業聯盟的建立從推動行業發展的角度來看是好的,但是如何建立?建立的出發點是什么?國家政策方面有沒有支持?國稅總局對印刷企業進入電子發票系統有沒有相應的支持?這些都是電子發票產業聯盟能否建立及建立后能否走遠的關鍵。

        廣東樂佳印刷有限公司 柯 明

        參與聯盟,票據印企向電子發票轉型的良策

        都說“不轉型是等死,轉型是找死”,難道傳統票據印刷企業只有死路一條?

        非也!電子發票產業聯盟的出現,正好一攬子解決了傳統票據印刷企業轉型所面臨的幾個最重要的問題。

        首先,其將過去“有市場即有產品”的思路改變為“有市場即有資本”。各地區的市場可變通為資本來共同參與聯盟,這是一個根本性的改變。市場資本變成相互聯通的資本,市場渠道變成網絡渠道,這無一不體現未來價值的巨變。

        其次,聯盟實現了“平臺中的銷售”。若按傳統方式各自為戰,按區域劃分來經營互聯網票據,則最終會全部消亡。聯盟的提出,改變了建立互聯網實現產品渠道銷售的傳統,從而在一個統一的網絡平臺下,實現區域銷售經濟的自治。這正是互聯網經濟中最重要的特點:一個商業模式只能讓一個企業存活。這個企業就是聯盟這個平臺,稱之為聯盟的平臺,正是一個具體化的商業模式。

        再次,聯盟改變了資本構建模式。在互聯網經濟中,由于“人人參與、處處成事”的法則,單一資本體極難形成產業效應和互聯互通效果。產業資本與產業資本化共同形成聯盟資本市場才是王道。

        最后,聯盟基本體所具有的技術、思維、方式、途徑等要素,全部集中地一體化解決了聯盟成員參與互聯網經濟時對自身缺陷的擔心,如傳統思維局限、入行底氣不足、互聯網認知不全、專業技術缺失、戰略虛脫、戰術空白等。所有這些正是傳統企業轉型過程中無法獨自快速解決而又必須面臨的難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參與聯盟,借船出海,不失為一良策。

        票據印刷企業的轉型,從來就是眾多行業轉型中最困難、最沒底氣的。傳統票據印刷企業只有勇于加入互聯網經濟中再展鴻圖,認真審視形勢、正確判斷去留,不在轉型過程中死去,才可輝煌再續。

        無錫雙龍信息紙有限公司 陶瑞宇

        網絡(電子)發票并不那么可怕

        很多票據印刷企業聽到網絡(電子)發票來了,就好像感覺到“狼”來了一樣,談“狼”色變。票據印刷企業必須理性看待網絡(電子)發票。

        發票的種類很多,有機打票、手寫本票、手撕定額票及自印發票等。網絡發票是納稅人通過互聯網登陸稅務機關網站或具備網絡通信功能機具開具的直接將交易信息傳輸到稅務機關后臺系統的一種發票,可通過系統打印出紙質發票。可以看出,其雖然采用網絡開具的形式,實際還是紙質發票的應用和管理模式。網絡發票使得稅務部門的稅票管理更具效率。網絡發票的時實時數據傳送,實現了“以票管稅”和“數據管稅”相結合,稅務機關可進行開票數據的查詢、統計、比對等數據分析應用。發票在線應用系統可采集納稅人開具發票的信息,具有很高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全面性,為數據管稅提供基礎數據支持,具有在線開票、數字防偽、全面監控和查驗便捷的特點。

        網絡發票也存在著許多不足。首先開網絡發票需要網絡和軟件的相關配套和技術支持,網絡開票系統(后臺)需要7×24小時開放,后臺一直處于高負荷狀態,一旦出現故障或網絡不穩定情況,企業將無法正常開票,從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其次,有些不能連接互聯網的企業(保密企業)在開票時會遇到麻煩,其開票時需要通過內部管理系統調用數據,但因無法聯網,只能重新輸入數據,耗時耗力,所以內外網分離的企業就需要提供相關配套的服務;再次,由于網絡發票需要登陸互聯網進行實時開票,因此在登陸時要輸入一些信息,這會給開票者帶來麻煩,造成開票者積極性不高。因此,網絡發票的全面推開估計還要若干年。

        電子發票是在網絡發票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如果網絡發票還沒有完全成熟,那么電子發票的推廣也還來日方長。未來電子發票只能在個人消費領域或電商服務領域展開,在生產加工領域由于財務報銷制度的約束很難實現,需要政府改變現有的財務報銷制度,談何容易!要改變人們的消費及商業習慣不是一朝一夕的,政府必須加快網絡建設,特別是邊遠地區的網絡建設,加大軟件平臺建設的投入,提供功能強大的開票系統,提高開票效率,才能讓電子發票有前途。

        現在,有軟件平臺開發企業發起電子發票產業聯盟,這無疑是電子發票產業的好事,其將有助于統一電子發票標準,實現抱團發展,形成產業聯盟。但我認為這是行業大鱷們參加的,也是少數票據印刷企業參加的,全國大多數的票據印刷企業只能望“盟”興嘆,這些企業除了立足現在做好每一張發票外,還要趁著電子發票還有若干年發展的時間,抓緊做好企業的轉型工作,練好內功,用互聯網的思維去經營企業,用IT技術再造工藝流程和生產管理模式。企業轉型發展的路很多,適合你的就是對的。

        某票據印刷企業負責人

        主動出擊,迎戰電子發票

        重慶、南京、青島等城市早已經開始電子發票的試點,9月15日廣州也加入了電子發票試點行列,成為全國第8個開具電子發票的城市,并在京東商城、唯品會、中國移動終端商城等企業順利開出了廣州市第一批電子發票。據悉,廣州市電子發票應用試點工作將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選取符合條件的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對個人開具電子發票進行試點,實現本地電商企業為個人開票(B2C),目前正在進行這一階段的試點工作。第二階段,實現本地企業對本地企業(單位)開具電子發票(B2B)。第三階段,建設可供全市中小型企業使用的在線開具電子發票公共平臺,先試點、再逐步推廣,實現本地中小型企業為個人和本地企業(單位)開票。個人感覺,隨著我國電子商務和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以及國稅總局對電子發票重視程度的提升,電子發票的推行速度將會越來越快。

        我公司以發票印刷業務為主,發票印刷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45%左右,一旦電子發票來襲,我公司將面臨較大沖擊。廣州市加入電子發票試點行列后,京東商城和唯品會等電商平臺都能開具電子發票,而京東商城、唯品會是我公司的大客戶,他們采用電子發票后,我們的發票印刷量就會大幅減少,這對我們的業務沖擊是相當大的。因此我們必須迅速行動、積極參與。

        我們會在參與紙質發票印刷的同時,積極跟搭建電子發票平臺的相關企業加強溝通,探討合作的方式等,看哪家企業的方式更適合我們廣東的特色。重慶遠見提出的聯盟方式為我們進入電子發票領域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若真要加盟,不少企業也還是有所顧忌:重慶遠見擁有核心的IT技術,在這樣一個大數據時代,加盟后,票據印刷企業的客戶數據很容易就會被聯盟主體拿走,他們通過這些,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多的服務,而聯盟中的其他企業就容易被架空,業務會更快地流失。盡管如此,我們仍愿意抓住這個機會,與他們加強溝通,探討合作的可能性。

        第4篇: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完整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含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統一負責全省國稅系統的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負責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負責其他普通發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普通發票管理工作。

        第三條除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設置的普通發票票種外,省國稅局負責設置其他普通發票票種和式樣。

        第四條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含印有企業單位名稱的發票)式樣,按照省國稅局的統一要求確定。

        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五條普通發票印制實行統一式樣、統一防偽、集中印制的原則。普通發票印制企業、防偽專用品生產企業由省國稅局統一招標確定,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發票必須套印全國統一的發票監制章。

        發票監制章由省國稅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制作和發放。

        省國稅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套印省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

        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含印有企業單位名稱的發票),套印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

        第七條承印省國稅局統一普通發票的定點印刷企業由省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承印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的定點印刷企業和防偽專用品生產企業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普通發票印制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招標合同的有關規定承印發票,不得將稅務機關批準印制的發票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印制。

        第三章發票的領取

        第九條需要領取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取手續。

        除另有規定外,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領取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首次領取普通發票或變更發票種類、數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取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行業、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對其領取發票的種類、數量、版面金額以及領取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增值稅普通發票在票種核定后,應進行防偽稅控相關專用設備的授權發行工作。

        對首次領取普通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核定其領用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使用普通發票比較規范且無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使用量;印有企業單位名稱普通發票的每次印制數量應控制在不超過1年的使用量。

        第十一條普通發票領取實行驗舊供新方式。在辦理普通發票驗舊手續時,持《發票領購簿》、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已作廢的發票需攜帶全部聯次)、已填開紅字發票的發票聯及有效的書面證明等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驗舊,按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臨時在本省內跨地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取經營地發票,并在外出經營結束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繳銷所領取的發票。

        臨時在本市內跨縣(市)、區從事經營活動領取發票的辦法,由地級以上市國稅局規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三條除另有規定外,未經省國稅局批準,不得攜帶空白發票跨地市使用,發票僅限于領用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內開具。

        地級以上市國稅局可以規定跨縣(市)、區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十四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啟用發票前,應當檢查發票是否有缺號、串號、重號、缺聯、防偽標識等質量問題,發現問題發票時,應當于發現問題當日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封存發票,交由主管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項目種類較多,在同一份發票無法詳細列明的,可以匯總開具發票,但必須同時附送《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見附件)(增值稅普通發票應通過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打印),清單應列明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詳細的項目名稱、數量、金額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取得匯總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同時取得《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方可作為入賬憑據。

        第十六條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如實填寫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及單位全稱,購貨方無納稅人識別號和單位名稱的,納稅人識別號可填寫15個0,單位名稱應填寫購買人個人名字。

        第十七條填寫錯誤的普通發票,應當注明作廢字樣,全部聯次應當完整保存。

        納稅人開具的紅字發票,應在小寫金額前加-字,大寫金額前加負字。

        作廢或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按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金額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但消費者個人要求提供發票的除外。

        第十九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已開具的發票數據,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金額、開票日期等明細數據。

        納稅申報期內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有困難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可以自行規定適當延期報送并向省國稅局備案,但最長不得超過自領取發票之日起90天內報送。

        第二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對存放和保管普通發票需有明確分工,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發票,有專門存放發票的設施,有防盜,防火,防霉,防蟲蛀、鼠咬等措施。增值稅普通發票應與防偽稅控IC卡或金稅盤分開存放。

        第二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被盜情形時,應當在發現丟失、被盜的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到地級以上市發行的報刊和省國稅局門戶網站上刊登發票作廢聲明。

        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發生的發票丟失、被盜在省國稅局門戶網站上的登載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丟失、被盜發票的繳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領購簿保存期滿5年,需要銷毀的,應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后方可進行銷毀。

        第二十三條各級稅務機關每半年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發票領用存情況,地級以上市稅務機關發票庫存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年均用量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需要調出外縣(市)、區的發票查驗時,應向該縣(市)、區稅務機關開具證明,由該縣(市)、區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換票證調換發票。

        對外縣(市)、區稅務機關要求調取發票或協查發票違法、違章的案件,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不得拖延或推諉。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天內,對轄區內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被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被單次罰款金額達一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國稅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從之日起執行,全省國稅系統原有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普通發票開具要求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如下:

        ①規范。

        開具發票的文字使用要規范,應當使用中文;開具發票的大小寫金額要規范;開具發票的開票日期要規范,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購貨單位名稱要規范;開具貨物名稱或服務項目要規范;開具發票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欄目規范。

        開具發票時,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應當按號碼順序填開,未實行蓋章出門的要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③真實。

        只有經濟業務發生時方可開具發票,必須據實開具,不得變更商品或勞務的名稱和金額;未發生經濟業務,一律禁止開具發票。

        (5) 開具銷售折讓、折扣時的發票。

        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收回原開具的發票并注明作廢字祥,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6) 開具紅字發票。

        ①若原開具的發票已經入賬,無法收回原發票的,可要求對方提供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按實際的經營業務另行據實開具發票,并在新開具的發票上注明原發票的號碼及開具金額和憑證號碼;

        ② 原開具的發票尚未入賬且可以收回的,整份發票裝訂在一起,加蓋作廢戳記或注明作廢字樣,據實另行開具發票;

        ③ 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沖抵增值稅專用發票。

        (7)普通發票的臨時開具。

        臨時需要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經營業務發生的書面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場所,由稅務人員代為開具。依法應當納稅的,在申請開具發票時,繳納應繳的稅款。

        (8) 丟失發票后的補救措施。

        丟失已取得的發票聯,不得要求原開票方另行開具發票,應當由丟失發票聯的一方向對方出具證明,原開票方在查對存根聯、記賬聯無誤后,附原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按原來開具的實際情況出具書面證明 [2]。

        9 鑒別真假 編輯

        1、審查發票版式。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發票版式,如果發現逾期使用舊版發票報銷的,應查清原因,看是否存在問題。要看發票印制是否清晰,有無錯漏,辨明真偽。

        2、審查發票筆跡。看發票臺照、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的字跡、筆體、筆畫的精細、壓痕是否一致。有無用藥劑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跡。

        3、審查發票復寫。看復寫的字跡顏色是否相同。發票的正面和反面都應仔細看一看,本應一式多份復寫的是否符合復寫的實際情況。背面有無局部復寫的痕跡。發票的第二聯如果不是復寫的而是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的,就說明存在問題。

        4、審查發票填寫位移。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在印制裝訂發票時,各聯次的縱橫行列都是對齊的,有固定位置。如果發票各聯次填寫的字跡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問題。

        5、審查發票填寫內容。看發票報銷聯的時間、臺照、單價、數量、金額是否填寫齊全;看發票物品名稱是否具體、正確、清楚,如寫的類別名稱生產用品、辦公用品、交電、百貨、日雜、土產,且金額較大,對這種情況不論付款是現金還是轉賬支票,都可能存在問題。

        6、審查發票經銷范圍。如家電維修部、加工門市的發票,物品名稱卻是煤炭,顯然存在問題。

        7、審查發票單位同發貨單位、收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

        8、審查發票臺照寫的購貨單位同實際收貨單位、付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

        第5篇: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一、國外稅源管理的經驗

        1.科學配置機構,降低稅收成本。

        國際上,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區劃進行,通常根據經濟區域范圍、稅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納稅大戶的分布情況、納稅人的分類情況,設置區域性稅務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若干稅收征收(服務)中心。新加坡設立常規的稅源評估部門,有對個人評估的納稅人服務部、對公司法人評估的公司服務部、對重大稅案調查的稅務調查部等,是按照納稅人對象來設置機構。阿根廷國家稅務局下轄24個分局,其中在稅源集中、經濟發達的布宜諾斯艾利斯省設9個,依據稅源分布跨省設15個,其設置稅務機構的根據就是稅源分布和經濟區域來劃分。

        2.對納稅人分類管理、提高稅收效率。很多國家為提高稅收管理效率,通常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對不同的類別采用不同的管理辦法。澳大利亞稅務局按照規模將公司分為三類(大企業、中小企業、更小企業)進行監控。成立專門的機構對大型企業進行管理,一方面為這些大公司提供優質的納稅咨詢服務;另一方面增強對其監控的力度。荷蘭把納稅人分為個人、中小公司、大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等四種類型,并分別設置管理機構進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針對性,強化了對重點稅源的監控。阿根廷是將納稅人按大、中、小戶歸類,側重抓好年納稅額占全國稅收總額過半的大戶,不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強調納稅風險評估和分析。納稅風險評估被作為新加坡稅務局的稅源管理核心工作,貫穿于稅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環節,是對納稅人進行稅源管理和監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亞國稅局認為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自行審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時風險也增大了,因此必須對納稅人資料進行分析,重點是進行納稅風險評估,評估人員將來自稅務當局數據信息庫、銀行、海關、移民局、證券市場的內、外部信息輸入由專家設定的標準模型中,自動生成評估報告,主要有財務分析、欠稅情況分析、征收情況分析、營業行為報表等,得出分析結論。把納稅人按風險大小分級,實行區別管理。對遵從度高的納稅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報、自行審核的策略,稅務機關只是簡單的監督與觀察;而對于抵觸稅法、遵從度較低的納稅人,管理具有強制性。

        4.多渠道交換信息,重視稅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亞不但在全國稅務機關內部全面運用計算機系統管理納稅申報、辦理出口退稅、處理公文流轉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實現了全國聯網,而且與政府的有關部門如海關、保險、金融及大企業實現了互聯,為其有效實施稅源管理及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審計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美國稅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較高,計算機電子化系統由東海岸國家計算中心和按地區設立的十個稅務征收中心組成,納稅人的報稅資料輸入電腦后,電腦會自動進行邏輯審核,并以此估算其稅款,自動進行評估,旨在追求納稅評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權威性。

        5.加強宣傳、實現納稅服務經常化與多元化。為納稅人提供廣泛、周到、多元化的稅法宣傳和優質納稅服務,為稅源管理創造條件,提高納稅遵從度是世界上許多國家常用的做法。除傳統宣傳方式以外,稅法宣傳廣泛運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體、FLASH、DVD軟件、網絡等,還注重個性化的宣傳。在澳大利亞,稅務機關每年都會派出高級官員與前三十名的集團公司進行溝通,討論公司重大經營活動及稅收遵從問題。稅務機關還定期邀請行業和經濟方面的專家參與稅源管理工作,使稅務官員們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經營中所處的經濟和行業環境,以增強稅務官員的管理能力。

        德國成立了納稅人協會,辦有《納稅人》月刊,并建立了專業數據庫,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為會員提供稅務信息服務。

        二、對中國稅源管理的啟示

        1.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合理配置機構和資源。稅收風險管理是稅務機關以納稅遵從最大化為目標,科學實施風險目標規劃、識別排序、應對處理和績效考評,力求最具效率地運用有限征管資源不斷降低納稅遵從風險、減少稅收流失的過程。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發展程度、經營者素質、企業效益等因素綜合評價確定高風險稅源點的區域、行業、企業。分行業、分稅種、分區域進行橫向縱向比較,確認為稅源管理風險點。根據風險發生的規律,通過建立風險特征指標和風險特征庫,對風險數據信息進行掃描、分析和篩選,找出遵從風險易發生的領域、環節和納稅人群體。按照稅收風險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適應風險管理的稅源管理機構和崗位,在合理的稅源管理機構和崗位的基礎上,建立縱向互動、橫向聯動、內外協作、運行順暢的立體化運行機制,實現有限征管資源的有效整合、優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進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不斷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納稅風險、促進納稅遵從來規劃和展開,并以此作為衡量、檢驗資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標準。

        2.加強稅源信息交換,實現信息來源多元化。與納稅人稅源相關的信息多種多樣,由許多不同層次和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以及相關部門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關、財政、統計、土管等行政部門以及銀行、電力、審計、評估等機構和企業的數據。因此,加強稅源管理必須保證相關部門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換傳遞。目前,中國稅務部門已著手于稅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進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稅工程、評估系統、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等。但是,由于中國稅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較晚,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體現在:現有稅源管理采集數據的深度和廣度都不夠、稅源管理信息分析應用水平較低、對數據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為了更好地應用信息化手段對稅源管理進行強化,建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加快網絡社會化進程。網絡社會化,就是使計算機網絡從稅務部門向社會各部門延伸,實現各部門的數據共享,使稅務機關充分了解納稅人的各項納稅資料。(2)建立稅源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以稅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稅收風險評估分析)為主線的稅源管理信息系統,以增強稅務部門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強稅收風險的分析和評估。(3)建立稅務決策分析系統。建立起功能齊備、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稅務決策分析系統,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數據資料,向決策層提供有價值的決策信息。

        3.專業化的分類管理。按照納稅人的稅源規模、稅收風險、納稅遵從的不同進行稅源分類,進行分類管理,將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納稅人按風險大小分級,實行區別管理,將稅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納稅人轉為管理有風險的納稅人,將有限的稅收管理資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納稅人轉為優先用于遵從風險較高的納稅群體和領域,可加強管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針對不同稅收風險的納稅人進行不同的稅收監控和審計措施。對遵從度高的納稅人采取寬松措施,由納稅人進行自我管理、自行評估,稅務機關只是簡單的監督與觀察;對稅收風險高、納稅遵從度低的納稅人采取嚴厲措施,實行全程監控、全面跟蹤、全面審計。針對不同規模的納稅人設計不同的稅源監控、管理方案。將大型企業集團集中到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管理,對他們實行稅務審計為主的管理措施。對中、小型企業實行以納稅風險評估為主的稅源監控辦法,對這些企業仍然采用屬地管理辦法。

        第6篇: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我代表__國家稅務局就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和優化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鄭重作出以下服務承諾:

        一、堅持首問責任制

        納稅人到國稅部門辦理涉稅事項時,第一個受理的稅務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所受理事項,屬于首問責任人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只要符合規定,要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及時辦結;對于手續不完備或資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所受理事項,不屬于首問責任人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要熱情接待,負責指引。

        二、實行限時辦結制

        納稅人到國稅機關辦理稅務開業登記,在納稅人提供資料齊全的前提下,國稅機關辦理時限由法定的30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辦結;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證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的資料齊全當場辦結。稽查舉報案件,在查處結案后,對符合案情通報條件的實名舉報案件,15日內向舉報人通報;納稅人首次領購發票,資料齊全的,受理當天核發《發票領購簿》并發售發票;延續領購發票的,在不超過核定種類、數量的,受理當天辦結;納稅人到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的,只要提供的資料齊全并依法繳納稅款,發票工本費的,受理即辦;國稅機關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出的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后,凡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辦結;企業提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凡符合條件的,主管分局應于8個工作日辦結并上報縣局審批,縣局應于10個工作日辦結;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呆帳核銷、減免、退稅,凡符合規定且屬縣局審批的,均在20個工作日辦結。

        三、落實“一站式”服務制

        按規定由辦稅服務廳直接辦理的業務,窗口工作人員必須及時辦理;凡需要上級國稅機關或內部多個部門辦理才能完成的事項,按照“內轉外不轉”的原則,由國稅機關內部傳遞完成,并告知納稅人本級的辦結時間。

        四、推行政務事務公開制

        國稅機關應向社會公開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服務規范(來源:文秘站 );稅務行政收費項目和標準;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定額核定情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程序、標準,稅務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受理納稅人投訴部門和監督舉報電話,稅務人員違反規定的責任追究。

        五、嚴格責任追究制

        對應辦不辦、超出限辦時限、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不到位等稅務行政過錯行為,嚴格按照行政問責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真誠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投訴舉報電話:

        第7篇: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33號)規定,普通發票的5類行政審批項目將予以取消,即取消“發票領購資格審核”、“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審批”、“拆本使用發票審批”、“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審批”和“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審批”。現就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有關普通發票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普通發票領購審核問題

        普通發票領購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的審核將作為稅務機關一項日常發票管理工作。納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即具有領購普通發票的資格,不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納稅人可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普通發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聯次、版面金額,以及購票數量。確認期限為5個工作日,確認完畢,通知納稅人辦理領購發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問題

        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建立收支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確認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和《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的規定,所有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規定建立賬簿。達不到建賬標準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

        (二)稅控裝置的安裝使用屬于行政強制行為,凡在推廣使用范圍內的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確認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126號)的規定執行。

        三、拆本使用發票問題

        拆本使用發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拆本使用發票按禁止行為進行管理。

        四、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問題

        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納稅人使用計算機發票,按一般普通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稅務機關有統一開票軟件的,按統一軟件開具發票;沒有統一軟件的,由納稅人自行開發,其相關開票軟件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問題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發票按禁止行為實施管理。

        第8篇: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關鍵詞] 高校 稅負現狀 對策研究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已由過去單一的財政撥款為主向多渠道籌集過渡。近幾年來,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總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態勢,但是財政資金占高校總收入水平比例卻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高校收入來源主要集中在財政無償撥款(包括如“985工程”撥款)、科研橫向和縱向收入、學費收入和自籌資金等幾方面。

        稅收法規明確了高校作為納稅主體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務集團的經營所得,以及校內各部門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稅的部分外,都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各類稅收。一直以來“稅收不進學校”的觀念在高校財務人員的意識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財務人員未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少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和了解,發生納稅義務后很少能夠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近幾年,隨著稅務機關加大征收力度,將高校作為稅收檢查的重點,高校依法及時納稅的壓力逐漸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召集在京高校財務負責人,就高校繳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探討。2008年年初,海淀區稅務局又就所得稅召開了會議,這充分顯示了稅務部門對高校的重視。這種情況下,如何對高校稅負問題進行梳理,嚴格涉稅業務的管理,就成為高校廣大財務人員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高校面臨的稅負現狀分析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5號)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并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包括教育部門所辦的和國家教委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中國人民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軍隊院校。

        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并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隨著所得稅法規執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繳納所得稅,已經成為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大課題。

        2.營業稅

        營業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則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做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但是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于2006年1月12日《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對教育勞務的免稅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1)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2)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經審核確認后,免征營業稅。

        (3)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4)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5)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6)高等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俗稱“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隨著高校科研事業經費到款的逐年增長,很多高校并沒有辦理“四技”營業稅的減免,故每年因為“四技”而繳納的營業稅已經成為高校的嚴重負擔。

        3.其他稅種

        其他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等。這些稅種雖然種類繁多,但是在高校整體稅負中比重很小。不過隨著高校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稅種也應該引起廣大財務人員的重視。

        二、高校可采取的對策

        1.積極推動完善高校領域稅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專門的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方面,多數是由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的,如通過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立法級次低。另外,面對教育體制改革給高等學校帶來的新變化,稅收政策的出臺顯得非常倉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補充通知的形式出現,某些稅收政策已經跟高校的財務核算體制不匹配,造成繳納稅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積極推動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立法層次高、規范、協調、系統、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法律法規,爭取相關部門在法規制定階段充分考慮高校特點,可以為高校承擔合理稅賦爭取主動權。

        2.修訂高校財務制度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置的會計科目根本不能滿足高校進行稅金核算的要求,如沒有“企業所得稅”科目。高校財務人員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對賬面利潤進行較多的調整,如果財務人員在平時工作中對與涉稅業務有關的收入支出不進行完整的記錄,不熟悉稅法,就很難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門根據稅法的要求,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分開核算應納稅所得和非應納稅所得,對于應納稅所得,正確核算收入和與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計算和繳納企業應負擔的各項稅負。

        3.加強納稅宣貫,樹立依法納稅意識

        目前,因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種稅種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區,各高校《對北京市統一銀錢收據》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議成立地區高校財務負責人聯誼制度,定期交流納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統一口徑。

        對于“四技”涉及到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各高校主管財務和主管科技校長應加強溝通,重視“四技”減免。財務部門跟 科技處(部)的要加強聯系,共同做好“四技”的減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處負責“四技”合同在技術市場的登記工作,財務處負責稅務局的備案工作。在沒有進行營業稅減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繳納600多萬的營業稅,登記備案后,每年只需要繳納幾十萬元的營業稅,效果非常明顯。另外,加強對廣大科研人員的納稅宣傳力度,積極合理為學校避稅。

        4.提高財務隊伍人員素質

        目前,各高校財務人員普遍存在年齡結構偏大、學歷較低、知識結構落后等困難。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壘,引進具有現代財務管理意識的年輕專業財務人員,提高財務隊伍的整體素質。廣大財務人員要重視對稅法的學習,做好納稅申報和減免稅申報。利用稅率差別、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高校的經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必要時還要咨詢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和稅務專家,制定合理的納稅方案。

        參考文獻:

        [1]財稅字[1997]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國稅發[1999]65號: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3]財稅[200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5]京地稅營[2005]52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6]財稅[200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7]財稅[2006]10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9篇:稅務局的稅收種類范文

        關鍵詞:注冊稅務師制度;制度變遷;制度均衡;稅務;稅務咨詢;稅收籌劃;涉稅鑒證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131(2011)05-0090-07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and Optimization Measuresfor the System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in China

        TANG Feng-lin

        (School of Finance,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companies,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and the supply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the willing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The demand of China’s firm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not adequate, furthermore, the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less than the willing supply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is a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with low level and low efficiency, whose reason is that anticipated gains for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by the subject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and so on are less than anticipated cost. Thus, the evolution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really the process of the readjustment of interest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and so on. In order to realize effective balance betwee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the related tax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be consolidated to change the anticipated cost and the anticipated gains of system evolution between each subject.

        Key word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tax agent; tax consultation; taxation plan; tax attestation

        一、引言

        注冊稅務師(Certified Tax Agents,即CTA),又稱“稅務”,最早興起于20世紀初的日本。當納稅人與稅務人員之間出現征納爭議時,稅務為雙方在對等條件下提供正確的征納稅關系的判斷服務。后來演變到為征納稅雙方提供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雙重服務。由于稅務制度能顯著地減少征納稅摩擦,降低稅收成本,逐漸為世界許多國家采用。目前日本和韓國約85%以上的企業、美國50%以上的企業和近100%的個人、澳大利亞約80%以上的納稅人委托稅務代辦納稅事宜(王冬梅,2009;田中治,1997)。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少數退休稅務干部為納稅人提供稅務咨詢以來,我國的注冊稅務師行業雖然有所發展,但發展速度較為緩慢,行業市場占有率不高,甚至出現“有行無市”的局面;這與國外發達的CTA業務市場形成鮮明對比,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這些國家都有相對完善的注冊稅務師制度,而我國卻沒有。

        注冊稅務師制度是指對注冊稅務師的稅務、稅務咨詢、稅收籌劃和涉稅鑒證等業務活動進行規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規、政策和制度的總稱。完善的注冊稅務師制度應由一系列基本制度和若干個子系統構成,如執業規范系統、資格考試系統、注冊管理系統、監督檢查系統、后續教育系統、獎懲處理系統等。從基本制度體系建設來看,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需要構建由法律規范和規章制度框架組成的注冊稅務師行業法律規制體系,且大約需要用10年左右時間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法》的立法、實施條例和相關部門規章的制定(張曉平 等,2006)。從執業規范體系來看,我國還需要構建CTA執業準則、質量控制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體系(蘇強,2006);從資格考試體系來看,我國要適當放寬CTA報名條件,增加主觀型試題的比例,全國統一報名時間并與教材征訂發行時間銜接,對港、澳、臺考生開放考試資格(李樹名 等,2003)。制度環境決定著制度安排的性質、范圍、進程等, 為制度安排的選擇范圍設置了邊界;從制度運行的外部條件來看,受經濟、人文和法制環境的影響,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普遍不高,CTA立法層次低,導致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運行效率較低(周金榮,2006)。我國個人所得稅應由分類征收模式向混合征收模式轉變,這不但有利于社會公平的促進,還將有助于我國注冊稅務師發揮其“協稅、保稅、辦稅”作用,理順個人申報、中介鑒證、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關系,實現社會、政府和個人三位立體的綜合監管(蘇強,2005a)。

        制度的不完善是CTA行業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為什么會不完善?影響其供給和需求的因素是什么?如何實現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的均衡?為解決此類問題,有必要把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作為一個整體,研究其變遷的動力和路徑。本文擬采用供求分析方法,對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進行經濟學分析,旨在從制度完善角度尋求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瓶頸的突破之策。

        二、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的需求分析

        1.企業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需求

        注冊稅務師的稅務、咨詢、籌劃和鑒證服務可以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一方面,由于稅法與會計法存在差異,而日益復雜的稅制和自行申報納稅方式使企業納稅的學習成本提高、辦稅風險增加,于是企業產生了對注冊稅務師的稅務、稅務咨詢和涉稅鑒證等服務的需求;另一方面,日益復雜的稅制加大了企業同一應稅行為適用不同稅收條款的稅負差異,從而產生對注冊稅務師稅收籌劃的需求。由于出現了在原有制度條件下無法獲取的潛在利潤(也稱外部利潤),為了獲取最大的利益,納稅人有進行制度創新、將外部利潤內在化的沖動,從而形成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誘致性需求。這里的潛在利潤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學習成本的節省、可能因誤用稅法而遭受處罰的風險的降低、委托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制訂合理避稅方案帶來的稅負減輕等。

        2.政府對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

        注冊稅務師的稅務、稅務咨詢和涉稅鑒證服務會降低政府的征稅成本,其所提供的稅收籌劃服務也能提高稅收的經濟效率。一方面,擁有扎實專業知識的注冊稅務師,能較好地確保企業納稅申報質量,大大減輕稅務人員工作量,降低了征稅成本,提高了征稅效率。另一方面,注冊稅務師為納稅人提供稅收籌劃服務,指導企業在法律允許的制度空間內進行合理避稅,這不但避免了納稅人因盲目偷逃稅款遭受處罰所帶來的秩序混亂,而且還引導了納稅人自覺地順應政府的宏觀政策導向,稅收政策和制度的經濟效率也就得以提高,從而產生了政府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內在需求。

        3.社會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需求

        從公平地解決征納稅雙方爭議的角度來看,注冊稅務師提供稅務咨詢和稅收顧問服務,有利于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稅收征納關系的建立,有利于納稅人私有產權和國家稅收產權的維護。由于經濟行為復雜,稅收法律制度不可能針對所有的可能事件進行詳細規定,加上征納稅主體所站角度不同,對稅收法律政策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從而出現納稅人對征稅機關的某些稅收裁量行為持有異議。由于稅務行政復議的仲裁者是上級稅務主管部門,“經濟人”的分析假定對仲裁者行為的公正性提出了挑戰。一項制度的有效性不僅體現在它包含了良好的激勵機制,還應該包含有效的約束機制。注冊稅務師的制度安排在爭議的征納稅雙方之間設置了一個公正的“法官”認為其行為公正的觀點是基于以下理由:偏向于政府的裁量將導致注冊稅務師行業處于“有市場沒需求”的境地,偏向于納稅人的裁量將使注冊稅務師的業務行為遭受更為嚴厲的監管,甚至是“滅頂之災”。 。因此,社會也產生了對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需求。

        以上三種類型的需求中,企業的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是核心,是整個社會對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的最終體現。

        三、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的供給分析

        1.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給

        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給是指由中央(包括中央政府和國稅總局)根據既定的目標函數和種種約束條件,在憲法秩序所規定的框架內形成注冊稅務師制度創新的整體藍圖,并據此制定的具體操作規則。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給由注冊稅務師制度創新的邊際成本決定。這種制度變遷的邊際成本包括新制度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的費用、清除舊制度的費用、消除制度創新阻力的費用、制度變遷造成的損失和實施新制度的成本等內容。理論上,如果中央由這種制度創新所得到的預期收益超過采用此項創新的邊際成本,則注冊稅務師制度創新的供給將有保障。注冊稅務師制度的意愿制度供給是中央在一定的制度環境和資源條件約束下,向社會提供的、最大化社會福利值的注冊稅務師制度數量。我國已由中央提供的CTA制度主要有: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2002),國稅總局頒布的《稅務試行辦法》(1994)、《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6)、《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1999)、《注冊稅務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1999)、《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1999)、《合伙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1999)、《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2005)和《“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2006)等。

        2.地方實際的制度供給

        地方實際的制度供給是指在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給基礎上,地方(包括地方各級政府及地方各級稅務機關)根據自身的目標函數和約束條件,向轄區內納稅人提供的注冊稅務師制度數量。它可能是地方政府根據中央的法律法規制定的管理實施方案,也可能是稅務局針對某一具體問題而制定的政策文件,甚至還可能是稅務人員征稅過程中體現的對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理解。如: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申注冊稅務師介入稅收征管有關紀律等事項的通知》(2009),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請求放松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稅務業務資格限制建議的復函》(2005),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2008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通知》(2006),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在稅收工作中發揮注冊稅務師作用的實施意見》(2000),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注冊稅務師行業公告制度具體實施辦法》,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重慶渝鑫稅務師事務所代征代繳天然氣資源稅等稅費的通知》(2001)等。

        四、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供求均衡分析

        注冊稅務師制度的均衡是指在一定的制度環境和技術條件下,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給和地方實際的制度供給適應了整個社會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需求。然而,由于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和供給的決定因素不一樣,導致供求雙方對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預期成本與預期收益不一致;且不同層次的供給主體、需求主體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供求也存在差異,從而使得現實中更多的是注冊稅務師制度供求的不均衡,制度均衡只是作為理論分析標準而存在。這種不均衡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的注冊稅務師制度需求不足

        如前所述,企業會形成對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誘致性需求,而這種需求能否成為現實,取決于制度變遷潛在利潤與成本的比較。現實中納稅人可能有三種選擇:違法進行偷逃稅、守法自行納稅和守法聘請CTA提供服務。注冊稅務師制度產生的充要條件是:守法聘請CTA提供服務的凈收益>守法自行納稅的凈收益>違法進行偷逃稅的凈收益。其中:守法聘請CTA提供服務的凈收益=(企業委托CTA辦理涉稅事宜后減少的稅法學習成本+降低的誤用稅法而遭受處罰的風險+委托CTA稅收籌劃后減輕的稅收負擔)-企業付給注冊稅務師的中介費;守法自行納稅的凈收益=0(作為分析的基準)-(納稅人學習稅法的成本+誤用稅法而遭受處罰的風險);違法進行偷逃稅的凈收益=偷逃稅的預期收益-(被發現而遭受的懲罰+信譽損失等預期違法成本)。

        現實中我國稅制有許多不盡完善之處,而稅收違法成本相對較低,相當于提高了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預期凈收益。而我國一部分注稅從業人員綜合素質不高,難以為納稅人提供較高水平的稅收咨詢、稅務顧問、稅收鑒證和稅收籌劃服務;與稅務部門千絲萬縷的聯系也使得他們難以保持完全的執業獨立性公正性;且國際四大所的稅務服務收費又遠高于國內注冊稅務師事務所的收費,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納稅人守法并聘請CTA服務的凈收益。這兩方面都是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市場規模大但市場需求小”的重要原因。

        2. 注冊稅務師制度地方的實際供給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給

        注冊稅務師制度地方的實際供給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給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規的原則性和一般性與經濟社會現象的多樣性和多變性之間的差異。由于注冊稅務師的相關法律法規只能是針對全國所有的業務活動進行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而稅務、稅收籌劃和稅收咨詢的個案卻是形式多樣的、千變萬化的,這就不可避免地給地方在執行這些法律法規時留下大量自行裁量空間,從而為稅務人員進行權力尋租創造了條件。而作為獨立的中介機構,注冊稅務師行業將會對稅務人員征稅行為合法與否進行監督,同時還會給征納雙方爭議解決提供公正的評判,這些都將減少稅務人員權力尋租的可能。現實中,許多地方稅務部門對注冊稅務師制度的推廣不積極,癥結在此。有時即便開始實行了注冊稅務師制度,稅務部門受利益集團的影響,或者考慮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也會盡可能地減少有效的新制度供給,或者使制度變遷產生時滯,這從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遲遲未能與稅務部門徹底脫鉤、難以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性行業可以得到明證。

        另外,地方制度供給的預期成本與預期收益與中央的預期成本與預期收益的差異也是造成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地方的實際供給與中央的意愿供給不一致的原因。由于中央的注冊稅務師制度意愿供給是由中央主導的,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它并不遵循一致同意的原則;當制度軟約束,強制性變得不再強制時,地方就有可能根據轄區的局部利益、地方官員有可能根據其自身利益,通過曲解規則、補充文件、改頭換面等方法來修正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給,從而造成注冊稅務師制度的實際供給與意愿供給不一致。

        從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不僅需求偏少,而且供給也低于理想數量。現行的注冊稅務師制度均衡數量偏低、均衡價格偏高,是一種低水平的無效均衡。為了實現均衡的有效性,必須進行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要明確這種制度變遷的動力是來源于供給還是需求。由于我國市場經濟不夠發達,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來自于市場自發需求的力量還比較薄弱,而政府有義務向社會提供制度公共品,且相對于市場,政府有政治地位上的優勢和資源配置權力上的優勢,對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的方向、形式、進程起決定性作用(盧現祥,2003)。因此,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變遷只能是更多地依賴政府實行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非依靠市場自發力量所導致的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進一步的政策含義是:要加強相關稅收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設,改變各主體制度變遷的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從而實現注冊稅務師制度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均衡。由此也可知,注冊稅務師的制度變遷實質上是對企業、稅務部門、注冊稅務師行業等各方利益格局進行重新調整的過程。

        五、國外注冊稅務師制度的經驗借鑒

        1.注重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法律體系建設

        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大多注重法律體系建設,CTA行業發展好的國家一般有著較為完善的CTA法律制度。以日本為例,1911年東京為規范稅收服務市場制定了《稅務代辦監督制度》,1942年日本制定了《稅務法》,1951年又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并頒布了《稅理士法》。以此為基礎,后來又陸續頒布了與之配套的《稅理士法施行令》《稅理士法施行規則》以及其他若干附則,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從實體法到程序法的法律體系。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也都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對CTA進行規范,如1931年德國制定了《稅務咨詢法》、1961年韓國制定了《稅務士法》等(蘇強,2005b)。

        2.賦予注冊稅務師明確的法定業務

        對注冊稅務師的業務范圍進行明確的法律界定是發達國家(如日本、韓國和德國等)的普遍做法。韓國的《稅務士法》就明確規定,稅務士從事制作稅務調整計算書、稅務鑒證等八項業務及其他附帶業務。韓國國稅廳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賦予稅務士法定業務:第一,企業若聘請稅務士記賬并申報納稅,可減免10%的應納稅額;若企業年收入在4 800萬韓元以上,沒有建賬且又不請稅務士進行納稅審核,則要被加征10%的應納稅額。第二,納稅人交納所得稅時所制作的“稅務調整計算書”,只有經稅務士審查簽字蓋章鑒定后稅務機關才受理申報。第三,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未經稅務士審核簽章,將被加征20 %的稅款(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考察團,2004)。在國家立法和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韓國稅務士的社會地位和公信度大大提高,稅務士行業也得到了健康發展。

        3.保持注冊稅務師執業的獨立性

        保持執業的獨立性是注冊稅務師為征納稅雙方提供公正納稅服務的前提。受CTA行業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稅收環境等的影響,各國注冊稅務師執業獨立性的強弱不太一樣,但諸如日、韓、德等CTA行業發展較好。CTA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CTA執業有著較強的獨立性。如日本的稅理士機構是完全獨立于征納稅雙方的中介組織,除法律規定的正常收費外,日本的稅理士不得從納稅人和征稅機關那里取得任何的其他經濟利益和便利條件;韓國《稅務士法》規定,稅務士及其執業機構必須與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保持超然的獨立;德國《稅務咨詢法》也明確規定,稅務師及其事務所在法律保護下獨立開展工作,不依賴或依靠稅務機關,稅務機關不得隨意要求稅務師做任何事情,更不允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指定稅務師及其機構(蘇強,2005c)。

        4.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監管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各國CTA的行業管理體制無論是政府行政主導的、還是行業自律的管理模式,都加強了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監管。如在政府行政主導模式的日本,按《稅理士法》規定設立稅理士會,稅理士必須參加稅理士會才能執業,由稅理士會進行監管;稅理士會分成三個層次,分別管理不同層面的CTA事宜:最上層的是“稅理士聯合會”,會長由大藏省大臣任命,其職責主要是貫徹《稅理士法》規定的稅理士使命,幫助稅理士履行權利、義務及提高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負責對稅理士會及會員的指導、聯絡、監督并辦理稅理士的注冊登記等事宜;中層是按國稅局分區劃分設置的14個分稅理士會;下層是按稅務署區劃設置的506個稅理士會支部。各層之間不是統轄與被統轄的關系,而是指導、監督和聯絡的關系;政府通過稅理士聯合會發揮監管職能,稅理士會作為民間社團實行自律管理(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考察團,2004)。而在實行行業自律管理模式的德國,按照公法成立了全國性的稅務咨詢行業公會,并在各州設立分會;行業公會有自己的章程,受財政部委托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受財政部監管。

        六、優化我國注冊稅務師制度的政策建議

        1.建立納稅人信息共享機制,加大對偷逃稅的懲罰力度

        納稅人信息共享機制和稅收違法處罰機制是注冊稅務師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的必要組成部分。我國目前納稅人信息制度不完善,稅務人員征管水平有限,加上整個社會缺乏誠信納稅意識,此時只有嚴厲的懲罰措施才能對偷逃稅產生足夠的威懾力;然而,我國對納稅人偷逃稅的懲罰力度遠遠不夠,稅收違法成本低,后果是納稅人對稅款是能逃則逃。在美國,若納稅人因偷逃稅被發現,該信用不良記錄將會跟隨其一生,從此再也沒有機會獲取銀行信貸及他人信任,因而美國公民一般不敢輕易偷逃稅,誠信納稅已成為美國社會的傳統。因此,我國要加大對納稅人偷逃稅的處罰力度,增加稅收違法成本;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與完善納稅人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偷逃稅的查處概率;這樣才能使納稅人迫于違法成本太高而選擇自愿接受注冊稅務師的專業服務,從而打破原有的制度變遷路徑依賴,實現注冊稅務師制度更高層次的均衡。

        2.賦予注冊稅務師法定專營業務,保持其執業的獨立性

        目前我國注冊稅務師沒有法定專營業務,在涉稅服務方面,他們不得不與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律師等“爭飯吃”;至于涉稅鑒證服務,《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僅僅將其作為CTA的法定業務范圍,也不具有專營性。由于缺乏法定專營業務,作為一個相對較新的中介行業,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尤為艱難,許多事務所只有靠與稅務人員拉攏關系以獲得業務。在國家稅收征管制度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的現實情況下,稅務人員也樂于“出手相助”以便權力尋租,進而導致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競爭憑借的不是優質稅務服務和涉稅鑒證服務,而是與稅務人員建立的特殊關系。同時,納稅人由于沒有自由選擇最優服務者的權利,被迫承擔這種高的納稅成本,于是許多納稅人就設置內外兩套賬進行逃稅,最終使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進入一種惡性循環。本文認為,只有通過法律賦予注冊稅務師法定專營業務的方式,才能使注冊稅務師的執業保持足夠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才能使注冊稅務師行業正常有序地發展。

        3.提高注冊稅務師執業水平,分類和規范業務收費

        為了避免與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律師等在諸如納稅申報、發票代購、記賬、稅法咨詢、會計培訓、稅務行政復議等方面進行低水平惡性競爭,注冊稅務師要不斷加強財稅理論與實務知識的學習,利用其專業優勢,拓展新的業務空間,實現從勞務型的計稅、報稅到智能型的稅收籌劃、稅務顧問、納稅評估、財務分析、經營策略等高層次業務轉變(李傳喜,2008),這樣才能以質取勝,贏得納稅人的青睞。

        理論上,注冊稅務師服務行業的收費要按照“誰受益誰付費”原則來確定。由于注冊稅務師提供的涉稅鑒證等服務不僅僅為納稅人降低了誤用稅法而受處罰的風險,還為稅務部門節省了征稅成本,因此,涉稅鑒證等服務的收費就不能只由企業來承擔,稅務部門也應按注冊稅務師調增調減出來的一定比例支付鑒證費,這樣對企業來說才是公平合理的。企業的納稅中介服務費用降低了,自然也會增加對注冊稅務師服務的需求。

        4.健全注冊稅務師法律法規體系,逐步提高立法層次

        注冊稅務師行業發達的國家,都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來保障。而我國現有的注冊稅務師制度,如《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還只是稅收行政規章,法律層級較低,對具有民法性質的稅務不是特別適應,整體的注冊稅務師法律法規結構體系也不夠健全,缺少配套的實施細則。因此,首先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加緊修改并正式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條例》,同時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相關的涉稅業務鑒證準則、行業收費辦法、行業公告制度、資質等級評定制度等;其次,要協助人大做好相關立法調研工作,積極推動《中國注冊稅務師法》的出臺(李傳喜,2008),以此來增加注冊稅務師制度供給數量,提高制度供給質量。

        5.理順CTA管理體制,落實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的雙重監管模式

        現階段,我國對CTA行業名義上采取的是以政府行政管理(CTA 管理中心)為主導,行業自律管理(CTA 協會)為輔助的雙重監管模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和稅務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57號)明確規定:CTA管理中心是行政監管機構,負責依法對CTA 協會、CTA、CTA 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CTA協會是行業自律組織,負責行業指導和自律工作。然而現實中CTA 管理中心與CTA 協會卻是一套班子,且兩者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管理體制很不健全。因此,要借鑒韓國經驗,盡快理順CTA管理體制,真正實現政府行政與行業自律管理的雙重監管(蘇強,200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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