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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第1篇: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一)牢固樹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堅持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加強公共服務,實現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審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體現加強政府監管,確保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的基本目標。

        (四)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銜接,整合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責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環節中解決的事項,取消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

        (二)將建設工程審批管理流程,整合歸并為“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核定規劃條件、設計方案審批、設計文件審查、竣工驗收”四個主要環節。

        (三)每個環節實施并聯審批,一家牽頭、一口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每一環節并聯審批結束后,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簡化辦理手續,領取相關審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核定規劃條件、設計方案審批環節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牽頭組織,設計文件審查、竣工驗收環節由建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門直接對建設單位的外部程序改為內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體關系不變,需要出具審批意見的出具審批意見,需要備案的備案。

        (五)加強行政審批中部門之間協調和上下道流程的銜接,提高信息技術運用和資源共享水平。

        三、本方案的實施范圍

        本方案與本市投資立項管理改革同步實施,主要在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制建設工程中試行。審批制項目建設工程有條件的,也可參照實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核定規劃條件

        這個環節重點明確建設用地和相關項目建設的基本條件,包括規劃、土地、資金、環保、地質等各項參數。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屬審批制項目的,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步受理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和地名審批;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步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

        屬核準制項目的,先由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步受理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和地名審批,其間征詢投資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在項目核準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步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

        對同步辦理事項,建設單位同時遞交不同事項的申請表;相同的申請材料可只提交一份。辦理結果依照法定程序分別發出,審批通過后,一并送達申請人。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前,按照“分部門、分步驟、按權限、格式化”的原則,向相關管理部門征詢出讓條件,以及是否參與下一環節設計方案并聯審批的意見。各部門在接到征詢意見函后的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逾期視作同意且不參加設計方案并聯審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項目,可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延長反饋時間。

        取得出讓條件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入市審核、出讓公示等事務。程序完備后,組織土地招拍掛或者協議出讓。

        簽訂出讓合同后,受讓人向投資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備案。屬核準類項目,在環保部門辦理環評審批后,辦理核準手續。項目備案后,向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自有土地建設

        屬審批制和備案制項目的,在取得建設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后,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規劃設計要求。辦理期間,征詢相關管理部門意見。

        屬核準制項目的,首先由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規劃設計要求,辦理期間,征詢投資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意見。

        4.這個環節完成后,如項目用地上有拆遷的,向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手續;并開展工程報建、勘察設計招標、組織編制規劃方案和項目環評等工作。

        外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報建后可直接進行承發包。

        (二)設計方案審批

        這個環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1.咨詢。為提高設計成果質量,加強批前服務協調,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方案時,可以向市或者區縣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咨詢,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指導意見。

        2.受理。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部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中“方案設計”的要求,編制建筑設計方案后,將需相關管理部門審查的材料分袋包裝,送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到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工作,向申請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補正的通知。

        3.審批決定。相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各自專業審查意見書面反饋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匯總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后,可以組織會審,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綜合協調,根據協調情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審批決定。相關部門的審批文件統一由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轉送建設單位。

        4.簡易建設項目免于設計方案審批。臨時項目,零星項目,工業區內通用廠房、普通倉庫等項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構)筑物項目等,在核定規劃設計要求并充分告知應盡事項后,免于審核設計方案。

        (三)設計文件審查

        這個環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1.管理分工。市建設交通委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的管理:投資立項屬于市級管理部門核準、備案權限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屬于市級管理部門審批權限的項目,中央企業在滬投資的項目,市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工程安全質量需要重點監管的項目。上述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由各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特定地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

        2.受理。建設單位按照總體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分類,向建設管理部門提交設計文件審查申請。建設管理部門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工作,向申請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補正的通知。

        3.設計文件審查。總體設計文件由建設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投資、規劃國土資源、環保、衛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務、民防、綠化市容、氣象等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會審。會審意見通知審圖公司,在施工圖審查中落實。

        施工圖設計文件由審圖公司負責,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部門會審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向建設單位出具通過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或者不通過施工圖審查的意見。

        審圖公司在出具審圖意見同時,向建設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建設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

        4.這個環節完成后,建設單位向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屬于劃撥項目的辦理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建設部門辦理施工監理招投標備案、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使用粘土磚核定和施工許可證等手續。

        (四)竣工驗收

        這個環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1.條件和范圍。建設單位具備法定竣工驗收條件后,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也可以委托建設管理部門提供竣工驗收并聯服務,代為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工作。

        2.提供指導。建設單位需要征詢竣工驗收法定條件具體內容的,市或者區縣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指導意見。

        3.受理。建設單位向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并聯服務申請,并遞交根據參加驗收管理部門分袋分裝的竣工驗收資料。

        建設管理部門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工作,向申請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補正的通知。

        4.驗收。建設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竣工驗收受理決定書后,要及時通知相關管理部門在13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必要時,建設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會審。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完成竣工驗收后,及時將驗收意見反饋建設管理部門,未在規定時限出具竣工驗收意見的,視作同意竣工驗收。

        建設管理部門匯總相關管理部門反饋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意見匯總表》。

        5.驗收結果。建設項目符合相關管理部門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聯服務意見匯總表》向相關管理部門領取規劃、環保、消防審批意見,領取工程質量驗收備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等批準文件。部分專業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先行領取合格部分的批準文件。

        驗收不符合要求的,相關管理部門在向建設管理部門反饋驗收意見時,同時附整改通知書。

        建設單位完成整改的,以及試運行、試生產后的驗收項目,直接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復驗或者驗收。

        第2篇: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為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結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實際,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設計管理,認真落實專家論證制度

        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設計管理,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今后我市主城區和各縣(市、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必須按國標和規范同步設計交通標線、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和“電子警察”地下管線部分(含立桿基礎和手井)等交通安全設施;公路項目必須按國標和規范同步設計交通標線、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要嚴格實行專家論證制度。今后市政道路、公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要召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國省道的新、改建工程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提前書面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吸納合理內容后,再上報省級部門審批;地方公路新、改建項目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論證會由建設單位組織,項目經過的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主城區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論證會由建設單位組織,市規劃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參加。主城區支路的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應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各縣(市、區)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論證會由建設單位組織,縣(市、區)規劃建設部門、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參加。各縣(市、區)支路的交通安全設計方案應征求縣(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市政道路和縣鄉公路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應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

        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管理

        建立健全道路安全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機制,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資金應當一并納入道路工程總概算;公路安全設施建設資金的籌措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基礎設施應當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設施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如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整改完畢前,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3篇: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闡述。

        關鍵詞:土地整理項目;技術經濟管理

        為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筆者在認真學習的基礎上,結合國土資源部《研究改進土地開發整理有關工作》部長專題會議紀要精神,深入研究了歷年來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技術經濟管理工作的經驗教訓,提出了一些加強和改進項目技術經濟管理工作的對策建議,以供大家探討,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一、當前項目技術經濟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總體來看,由于國土資源系統上下的艱苦努力,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技術經濟管理工作水平在逐年提高,但隨著工作的深入,在項目的規劃設計編制及其審查方面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1項目規劃設計難以指導項目實施工作

        由于時間緊、任務重,很大一部分項目的規劃設計深度不夠,特別是前期基礎調查工作深度遠遠不夠 ,甚至根本未進行現場踏勘和測量,基本是室內操作 ,同一版本互相照抄。對項目區的基本情況描述不清、基礎資料的取得方法不科學、設計依據不足、設計成果缺漏嚴重、脫離實際,難以實施,甚至破壞了原有的生產條件,嚴重影響了農民的生產、生活,已有個別項目成為當地媒體反面報道典型。反映在規劃設計報告上,一是報告內容泛泛的多,重復的內容多,重點內容交代不清,關鍵的技術經濟問題論述不詳;二是 基礎資料缺乏,對項目現狀的描述不詳,設計方 案中對現狀設施的利用也不充分;三是土地適宜性評價、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普遍不充分 ,有的甚至基本概念不清,分析方法錯誤;四是總體布置方案論述不詳,工程布置針對性不強,脫離實際;五是單項工程設計過于簡單,缺乏完整的設計程序、計算方法和成果表達方式,套用、抄用 的內容多;六是設計方案理論性的內容多,實際可操作性考慮得少,也未廣泛征求項目區群眾意見;七是設計圖紙不齊全、不規范。

        1.2審查工作標準尺度難以統一

        同樣是由于時間緊、項目數量多、專家少,目前只能是由一個專家獨立審查一個項目,無法做到專業搭 配、集中會審。土地開發整理涉及專業多各位專家受專業背景、工作經驗的限制 ,在審查標準的把握上可能會有偏差,對同一個問題,不同專家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判斷。同時,由于規劃設計材料中提供的項目區基礎資料不全或基本情況交代不清,專家沒有時間進行現場調查,又缺少與設計人員、地方同志的溝通交流 ,導致專家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掌握不夠,審查時,難以對規劃方案和工程布置的技術經濟合理性、可行性及計算參數選取的準確性和計算結果的精確性作出準確判斷。同樣的問題,反映在省級評審論證工作上,主要是評審意見流于形式 ,沒有真正起到評審論證的作用,許多重大問題沒有指出,增加了部級審查工作的難度,也增加了修改、復核的時間跨度和工作量。

        二、改進項目技術經濟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2.1完善相關制度,全面重視項目的技術經濟管理工作

        在我國土地開發整理的初始階段,國家投資項目管理的核心是技術經濟管理,而技術經濟管理的核心是項目的工程規劃和工程設計,其他相應的權屬管理和資金管理等內容均要依附于一個切合實際、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建議國土資源部在研究修訂相關項目管理制度時,一定要體現這一思想,進一步明確項目技術經濟管理工作程序,界定各階段的具體工作內容和工作方法,保障技術工作時間和技術工作經費。要通過制度解決認識問題。

        2.2全面系統地研究制定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技術標準體系

        盡快組織專家全面系統地研究制定土地開發整理工程技術標準體系,科學地制定工作時間表,分階段、分年度地開展編制研究工作,并在 國土資源部年度預算中安排相應的研究經費(可爭取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2%工作經費中安排)。當前應重點開展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規程、規劃設計編制規程、工程建設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

        2.3規劃設計要理論聯系實際、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堅持“三次見面”,充分征求項目區相 關部門和農民群眾的意見

        要在相關辦法、制度和可行性研究規程、規劃設計編制規程中明確要求 ,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規劃設計機構和工程技術人員在項目選址時要充分考慮項目區域的系統性、完整性,設計前要進行現場踏勘,充分了解當地的自然條件、基礎設施、耕作制度、承包情況和農民的生產、生活習慣;在設計過程中,要充分與項目區相關管理部門、集體組織和農民群眾溝通、交流,聽取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要充分體現田、水 、路 、林、村綜合整治的指導思想;設計成果要與群眾見面,確保設計科學合理、經濟可行,要符合項目區的實際情況,要農民群眾能用、會用、方便使用,要用得起、效果好。

        2.4進一步改進審查工作方法 ,明確審查內容和責任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要求,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的工作實際,要明確劃分技術經濟工作階段,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應定位于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兩部分,報部審查的是初步設計。部級審查內容重點是“三個基本”,即規劃設計基本程序符合技術規程、管理辦法要求,基本技術經濟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實際,基本技術經濟指標滿足相關管理辦法要求。審查方法采取專家審查與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人員復核相結合,各專業專家合理搭配組成專家組負責審查規劃設計 基本方案,部土地整理中心人員負責審核基本程序、復核基本指標,并匯總審查、審核、復核意見。初步設計審查通過后,項目單位要組織設計機構完善施工設計,按照施工設計開展工程招投標。

        第4篇: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第一條  為繁榮建筑創作,提高規劃設計質量和水平,進一步搞活設計市場,鼓勵競爭,縮短設計周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工程規劃設計招標投標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招標投標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招標辦公室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招標投標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標管理

        第四條  招標范圍:

        (一)城市主要地段(詳見附件)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建筑物總高大于五十米;

        2、建筑面積超過七千平方米。

        (二)新開發的居住小區或五公頃以上的舊城改造片區;

        (三)重要紀念性建筑;

        (四)重要市政工程(立交、橋梁、地下隧道工程等)。

        第五條  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公開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直接向三個以上有承擔能力并符合設計證書允許范圍內的設計單位發出邀請書。

        第六條  招標投資工作程序:

        (一)招標單位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招標單位向市招標辦公室登記;

        (三)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經市招標辦核準后,招標信息;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五)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解簽招標文件;

        (七)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書;

        (八)投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投標書密封后送至招標單位;

        (九)招標單位組織有關建筑經濟、規劃、設計、概算工程技術人員對各投標單位的標書,進行統一技術經濟指標測算,供評標時參考;

        (十)評標、定標;

        (十一)中標單位根據評委提出的修改意見,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認真修改,送審后由市招標辦公室發中標通知書;

        (十二)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合同。

        第七條  招標文件內容:

        (一)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計劃任務書或準備項目批文及其他文件的復制作;

        (二)市規劃局提供的規劃設計要點、紅線圖及市政設施外部條件(外部條件統一委托市規劃院承擔);

        (三)招標單位提供的設計基礎資料,對工程項目的使用功能要求資料等;

        (四)工程用地范圍的現狀調查及地質普查資料;

        (五)對招標的規劃設計方案圖紙內容、比例尺、深度及模型的具體的要求;

        (六)組織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的時間和地點;

        (七)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實施過程中,招標單位應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三章  投標管理

        第九條  投標單位的資質審查,由市招標辦公室負責。投標單位所持設計證書的等級和業務范圍必須與招標工程的內容和規模相符合。

        第十條  凡參加投(邀)標的設計單位必須指定一名高級建筑師(或高級工程師)或院(所、室)主要技術負責人為投標負責人,并在投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的資料:

        (一)標書一整套;

        (二)圖紙、說明書等縮印本十五套。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綜合說明書;

        (二)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主要圖紙;

        1、總平面圖,

            2、首層、標準層、非標準層、頂層平面圖,

            3、立面圖以及重要街景圖,

            4、剖面圖(主要剖面圖不少于兩個),

            5、著色透視圖或建筑模型;

        (三)工業項目、市政工程項目參照的規劃設計方案主要圖紙按本條第二款的內容辦理,其中工業項目須增加工藝布置圖;

        (四)主要施工技術要求;

        (五)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六)保證設計質量和設計周期的措施;

        (七)設計收費金額。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寄送的投標文件,經招標工作小組(申請公證的項目則請市公證機關)加鎖貼封條后,統一由招標工作小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看或修改。

        第十四條  為維護投標、招標單位雙方的權益,凡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內擅自撤標或中斷招標的任何一方,均將承擔另一方一定的經濟損失費。

        第十五條  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者,立即取消投標資格并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評標管理

        第十六條  對投標的規劃設計方案資質審查,由市招標辦公室組織未參加投標活動的有關技術人員進行。

        第十七條  評標工作由市招標辦公室根據招標工程特點,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進行。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保證評標的公正性,其成員不得參與招(邀)標過程中有礙于評標公正性的任何活動。

        第五章  定標管理

        第十九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出的中標方案,由市公證機關當眾啟封,宣布中標單位或作者。

        第二十一條  確定中標的依據:

        (一)能正確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規范、規程;

        (二)設計文件內容、質量、深度符合招標文件和國家規定的要求;

        (三)方案有創新、有特色;

        (四)方便施工,有實施的可能性;

        (五)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好。

        第二十二條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中標的規劃設計方案,由中標單位按評審意見進行認真修改,市招標辦公室組織有關評委、規劃設計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后,市招標辦公室發出中標通知書。據此,建設單位可向中標單位委托設計簽訂合同,設計單位可按程序進行各階段設計。

        第六章  投標、中標酬金

        第二十三條  凡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具有一定質量投標方案,無論是否中標,均給予一定的成本費和勞務酬金。

        (一)規模五至十公頃的舊城改造區,十至二十公頃的新開發區,建筑物總高度五十至八十米的一般性公共建筑單體工程(附有彩色渲染圖、透視圖或模型):

        非中標單位:一千至二千元/方案。

        中標單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二)規模大于十公頃的舊城改造片區,二十公頃以上的新開發區,建筑物總高度大于八十米于一百米的公用建筑單體工程(附有模型):

        非中標單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標單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三)紀念性建筑,功能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外合資項目(附有模型):

        非中標單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標單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第二十四條  招標單位使用非中標單位的技術成果時,須征得其同意。

        第七章  附則

        第5篇: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規劃許可。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對城市規劃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后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修訂后或者必須對分區規劃進行調整、修訂的,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分區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區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修訂后的分區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第六條 市區、縣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分為總則和執行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其中,對總則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訂的,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對總則的非強制性內容以及執行細則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總則的強制性內容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圖區(以下簡稱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

        第八條 市區、縣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專業規劃應當遵循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規定,并應當取得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其編制成果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后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有規劃設計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招投標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對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對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項目成果,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

        第十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參與有關選址工作。項目審批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三)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四)位于城市紫線范圍內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領選址意見書的。

        第十六條 申領選址意見書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必要的圖件,并填寫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還應當提供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提出選址意見,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圍和有關規劃要求。

        建設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

        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較長的重點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2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設置運輸通道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包括審批、核準、備案,下同)文件;

        (三)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五)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提出規劃設計要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項目批準文件以及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定臨時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有關規劃要求,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規劃設計要點之日起12個月內(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自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規劃設計要點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領規劃設計要點。對獲準延期的,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對原規劃設計要點提出調整意見。

        規劃設計要點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以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為主要依據;確需改變建設用地四至范圍的,應當征得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的,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以及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其出讓合同應當包括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點及附圖,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用地性質和用地范圍必須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要點;確需變更的,應當征求原出讓方的意見,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土地的,有關單位在出讓前應當按照規定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中標后,可以持有效的中標文件、土地出讓合同等,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出租、抵押期間內,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使用土地,一般不得進行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向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七條 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在鄉鎮工業布局規劃和鄉鎮工業小區詳細規劃的指導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應當服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規劃管理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界限時,可以將相鄰的城市規劃道路、綠地、高壓供電走廊、河道控制地帶、防護地帶等用地以及相鄰的零星用地等同時劃入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其中,劃入的城市規劃道路、綠地、河道控制地帶、防護地帶等屬于城市公共用地,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九條 嚴格控制臨時用地。建設項目施工所需的臨時設施,應當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原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用地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另作安排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或者接到規劃管理部門調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歸還用地并拆除地面附著物。

        第三十條 因抗御自然災害、緊急軍事行動等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

        第五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圍墻、煙囪、水塔、儲罐、城市雕塑等,應當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新建、擴建、改建下列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具有基礎、墻壁、屋面的臨時性建筑;

        (二)臨時性圍墻、大門、車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廣場設置的各類廣告設施,在其他地段設置的6平方米以上的廣告牌、宣傳牌、霓虹燈設施和2平方米以上的廣告燈箱、標牌,各類顯示裝置以及設置于道路上的宣傳櫥窗;

        (四)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兩側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門面改造、裝修工程(包括店招設置);

        (五)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新建、擴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應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市區內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市域內的國道、省道等公路;

        (三)市區內的河、湖以及市域內其他5級以上通航河道的碼頭、堤防、護砌工程和閘壩等水工構筑物;

        (四)市域內的鐵路干線、支線、專用線和站(場);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項規定工程的橋梁、涵洞;

        (六)市區內的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軌道交通設施;

        (七)市區內的交通廣場、停車場、公交站(場)和機動車出入口;

        (八)市區內的下述管線工程:

        1、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給水管;

        2、管徑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寬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溝渠;

        3、液化石油氣管和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燃氣管;

        4、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熱力管(溝);

        5、電力、電訊、廣播電視、地下電纜(溝)及架空線纜;

        6、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的路燈線(桿);

        7、工業管道及各類管線的架空管架;

        (九)縣域內的下述管線工程:

        1、電壓110千伏的過境電力線和超過110千伏的電力線;

        2、長途電訊線及與市聯網的電訊地下電纜;

        3、與市聯網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以及其他管線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道路、河道、橋涵、管線等工程設施,位于市區內的,建設單位可以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位于縣域內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規劃設計要點(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已領取規劃設計要點的除外),在取得規劃設計要點之后方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方案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查。

        第三十四條 需申領規劃設計要點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屬證件;

        (三)擬建范圍的現狀地形圖;

        (四)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還需提交擬建范圍的地下現狀綜合管線圖;

        (五)依法需要征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劃定規劃設計范圍或者建設項目的擬建位置,發給規劃設計要點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范圍圖。

        第三十五條 需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圖2套,其中總平面方案應當落放在現狀地形圖上;

        (二)規劃設計要點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修改意見通知書(首次申報除外)要求提交的相關部門意見及其他圖件。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符合要求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前,應當由規劃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專家評選或者咨詢。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按照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之日起12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對獲準延期的,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對原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提出調整意見。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文件;

        (三)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屬證件;

        (四)擬建范圍的現狀地形圖;

        (五)規劃設計要點;

        (六)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七)擬建工程的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和基礎部分的施工設計圖;

        (八)有關部門對施工設計圖的審核意見;

        (九)規劃設計要點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要求提交的其他圖件。

        居民個人在國有土地上建設自用住宅的,應當向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以及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簽署的意見。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經審查同意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設計周期較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基礎部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圖件、施工設計圖以及規劃設計要點要求提交的其他圖件。其中,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臨時商業用房或者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臨時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經審查同意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要求。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對報送圖件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12個月內開工建設。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原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不能繼續使用的,建設單位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建筑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其中,在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城市設計中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一)在規劃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過24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過24米不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規劃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過24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過24米不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8米。

        (三)臨時建筑(高度一般不超過8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中單位院落內的非經營性臨時建筑,可以按照現狀道路邊線退讓。

        (四)大門、傳達室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門、傳達室,應當增加退讓距離。

        (五)地下建筑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支護結構外側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層外墻的地下部分的頂板標高不得超過室外地坪。

        (六)建筑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本款規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讓線。

        第四十三條 新建建筑的間距控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其中,在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一)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與被遮擋住宅平行布置時,住宅正面間距按照建筑間距系數控制,其最小值在舊區不得小于1.25,在新區不得小于1.30,且應當符合最小間距的規定;

        (二)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的建筑間距應當滿足日照計算的要求,且應當符合最小間距的規定;

        (三)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并列布置時為相鄰住宅)的最小間距按照下表規定控制

        (四)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垂直布置時,當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和小高層住宅的側面遮擋面寬超過15米,高層建筑的側面遮擋面寬超過20米時,視作平行布置,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

        (五)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最小間距,當相互夾角小于60時,按平行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當相互夾角大于60時,按垂直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且應當以窄端最小距離計算;

        (六)建筑遮擋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生活用房、中小學的普通教室、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老年公寓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間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其中,按照建筑間距系數控制的,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生活用房、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的建筑間距系數應當增加0.3,其他類型的建筑間距系數應當增加0.2;

        (七)當平行布置時住宅遮擋非住宅建筑的,非住宅建筑與低層、多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5米,與小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8米,與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25米;

        (八)上述規定以外的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的建筑間距,由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新建建筑退讓用地邊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用地邊界另一側已有相鄰建筑的,應當符合建筑間距規定的相應要求;用地邊界東、西、北側為住宅用地或者規劃住宅用地的,不得小于擬建建筑與住宅間距規定的一半。

        (二)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為:低層住宅和多層建筑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15米的,不得小于4米;面寬大于15米的,不得小于6米。小高層住宅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20米的,不得小于8米;面寬大于20米的,不得小于10米。高層建筑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25米的,不得小于10米;面寬大于25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用地邊界外側為城市道路、河道和綠地的,應當按照本細則或者規劃設計要點的規定進行退讓。

        (四)在城市中心區、商業集中區以及特色意圖區等地段,沿道路且位于相鄰用地邊界兩側的公共建筑,在滿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毗鄰建造。

        (五)地下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在確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六)其他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由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禁止占用現有道路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嚴格控制在現有路幅外、規劃路幅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六條 城市綠化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工程無關以及小型公共市政設施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

        城市綠線外側新建的低、多層建筑退讓城市綠線不得小于4米;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退讓城市綠線不得小于6米。建筑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上述建筑退讓線。

        第四十七條 河道保護線范圍內不得建設與河道或者綠化工程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河道保護線外側新建的低、多層建筑退讓河道保護線不得小于3米;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退讓河道保護線不得小于6米。秦淮風光帶、明城墻風光帶范圍內的河道保護線和建筑退讓線,應當根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

        第四十八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其他工程建設。如有特殊需要進行建設的,必須經原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并應當征得上一級文物管理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征得相應文物管理部門的同意。

        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或者位于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外占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前須經考古調查勘探。

        第四十九條 在規劃及現有的高壓供電走廊控制范圍內不得建設任何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五十條 任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壓占城市地下管線,其退讓管線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在經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門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十二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確系險房需進行翻建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滅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翻建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持原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在原址按照原面積、原高度進行翻建。

        第五十三條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區,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建設各類配套設施,并且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送審、同步實施。

        新建建筑必須按規定配建停車設施。

        第五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進行公示:

        (一)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區;

        (二)重大的市政工程;

        (三)分期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建設項目,需對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的;

        (四)在已建成的居住片區內增建、擴建、改建的;

        (五)其它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

        公示辦法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城市建設應當合理控制建筑容量。為城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建設工程,可以適當增加建筑容量,具體指標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進行住宅建設。確需建設的,應當處理好沿街建筑立面,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破壞現有環境景觀或者擠占院內空地建設臨時性建筑。

        在城市公共用地或者已按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或者擴建建筑。確需建設的臨時施工用房應當采用簡易結構,且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裝修而改變或者遮擋建筑立面的,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立面上需設置空調機的,應當在建筑立面設計時妥善安排,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因城市建設需要設置供電配電柜(箱)和電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設置在單位用地范圍內。

        第五十七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雖不沿街但高度在4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城市夜景燈光規劃要求設置夜景燈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和驗收。

        風景名勝區、商業步行街等地區夜景燈光設施的設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標志設施應當做到位置適當,比例協調,外形、風格、尺度與周圍環境、建筑和諧統一。

        嚴格控制占用現有城市道路路幅和在建筑景觀、環境景觀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業地段設置戶外廣告。

        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以及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戶外廣告。

        第五十九條 嚴格控制為滿足建筑間距退讓要求在多層建筑或者小高層住宅北側屋面設置單向退層。

        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車庫,應當采用底層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六十條 城市雕塑應當體現城市特色,與環境景觀相協調。對重大題材或者設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組織咨詢論證。

        第六十一條 相鄰用地應當集中設置或者統一設置機動車出入口。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路幅為40米以上的,不得小于80米;路幅為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不足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在公路上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應當與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工程、管網、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相鄰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間可以按照規劃進行互通設計。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現有和規劃城市道路下埋設管線,應當按照管線規劃綜合的斷面進行安排。通信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共同管溝進行規劃設計,其管線埋設必須進入共同管溝。

        對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劃位置敷設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線工程,規劃管理部門可以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負責遷移。

        第六十四條 埋設地下管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管線避讓:

        1、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

        2、支管讓干管;

        3、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4、壓力管讓重力管;

        5、小口徑管讓大口徑管;

        6、技術要求低的管線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二)道路下的管線位置:

        1、路東或者路北為給水、電力、熱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為燃氣、通訊、廣播電視管線;

        3、路中為雨水管和污水管;

        (三)道路下的管線埋設深度:

        1、在車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設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1.1米;橫穿道路的管線,其埋設深度由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設計要點中確定;

        2、在人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設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0.7米;以暗溝形式埋設的電纜溝,其溝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0.3米。

        第六十五條 道路內埋設各種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應當預留在城市道路紅線1米以外。

        各種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合理規劃。單位的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設置在距城市道路紅線1米以外。

        第六十六條 新建橋梁需敷設管線的,應當與橋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六十七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增設機動車出入口和破斷安全島;確屬必需的,應當經規劃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審核后,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排水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度。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的地區,應當逐步向雨污分流排放制過渡。

        第六十九條 主城、新市區的下列地區禁止新建各類架空桿線: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業步行街以及已經實施桿線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紅線范圍內及兩側建筑退讓范圍內;

        (二)市民廣場、公共綠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

        (三)新建住宅小區范圍內;

        (四)秦淮風光帶、明城墻風光帶、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以及明城墻范圍內的其他旅游景點范圍內;

        (五)其他有特殊規劃要求的地區。

        在上述范圍內,各類桿線必須下地埋設,不得設計架空線纜(含進戶線纜)和架空管道。

        主城、新市區范圍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地區,以及主城、新市區范圍以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確需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省級以上開發區、市級重點工業功能區及其配套協作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規劃管理

        第七十條 永久性建設工程和由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臨時性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驗線,經核準簽章后方可開工。

        建設工程的驗線分為核驗和復驗兩個階段。

        分段施工的管線工程可以分段申報驗線。

        第七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驗線前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規劃管理部門方可組織現場核驗灰線,規劃管理部門明確予以保留或者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申報驗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在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場地的清理、平整并實地放線后,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

        (二)規劃管理部門收到驗線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需坐標驗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修改核準尺寸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后重新驗線;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管線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持驗線申請單向規劃管理部門或者規劃管理部門委托的測繪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或者覆土。

        第七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設置在施工現場對外醒目處。

        第七十四條 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進行工程竣工測量。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前確需改變規劃管理部門核準的建設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線標高的,應當事先向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或者重新報批。

        第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申報規劃驗收。

        第七十七條 規劃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層數、高度、立面;

        (二)附屬用房、綠化、道路、管線等各類配套工程的實施情況;

        (三)應當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塔桿等臨時性建筑和設施的拆除情況。

        分期實施的建設工程可以分期進行驗收。

        第七十八條 申報規劃驗收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1、規劃驗收申請表;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核準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等施工設計圖,包括核準變更的圖件;

        4、核準的驗線單;

        5、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

        6、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二)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文件;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七章 罰 則

        第七十九條 對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工程,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規劃道路路幅范圍的;

        (三)違反本細則關于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

        (四)臨時性建設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設需要時沒有拆除的;

        (五)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規劃管理部門確認的近期即將建設的地區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建設的;

        (七)擅自改變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兩側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核準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占用長江、河湖、灘涂、堤岸及其規定的保護地帶,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占用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高壓供電走廊的;

        (九)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核準的要求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及其規定維護地帶的;

        (十)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對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規劃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第八十條 對前條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補辦手續,并可對違法建設單位和承擔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5%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法建設單位未執行己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規劃管理部門不得受理、辦理該建設項目的所有報建申請或者規劃驗收手續等。

        第八十二條 違法審批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違法審批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由行政監察機關根據處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主城:指長江以南、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

        (二)舊區:指主城內長江大橋南堡京滬鐵路紅山路龍蟠路北安門北街明城墻中山門護城河大明路寧銅鐵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鳳臺路秦淮河長江圍合的區域;

        (三)新區:指舊區以外的區域;

        (四)市區:指除高淳縣、溧水縣以外的南京市行政區域;

        (五)新市區:指東山新市區、仙林新市區、江北新市區等地區;

        (六)建筑間距:除另有規定外,建筑間距是指相鄰兩幢建筑相對外墻面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七)建筑間距系數:指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住宅(或者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相對外墻面的最小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至被遮擋住宅建筑地面層室內地坪標高(沿街多層住宅、小高層住宅建筑地面層為非住宅用房,以及雖不沿街但地面層為休閑、健身、社區、綠化等用于公益活動的底層架空層或者層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車庫等附屬用房的,扣除其高度)的垂直高度之比。

        超出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至被遮擋住宅最低居住層窗臺的連線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陽臺雨蓬、老虎窗、樓梯間、水箱、電梯機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計長度超過建筑長度的二分之一,或者連續長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間距系數中的最小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應按超出的外沿計算;

        (八)開工日期:指規劃管理部門驗線核準簽章的日期;

        (九)城市主要道路:指規劃或者現有路幅寬度超過30米的城市道路和規劃確定的具有歷史文化特色以及有特殊景觀要求的城市道路;

        (十)城市規劃道路: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路幅寬度12米以上的尚未建設的道路;

        (十一)明城墻范圍內:指主城內現保存的明城墻及其遺址所包圍的地區;

        (十二)低層建筑:指高度為12米以下的建筑,其中住宅為1至3層;

        (十三)多層建筑:指高度為12米至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為4至6層(含6層躍7層);

        (十四)小高層住宅:指高度不超過35米的7至11層(含11層躍12層)住宅;

        (十五)高層建筑:指高度超過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為12層以上或者高度超過35米的;

        (十六)住宅正面間距:指遮擋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建筑朝陽面外墻之間的距離;

        (十七)特色意圖區:指因城市景觀和空間特色塑造、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提出特殊規劃管理要求的區域;

        (十八)城市綠線:指城市中公共綠地(公園和街頭綠地)、生產防護綠地等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控制線。

        第八十四條 本細則中以上、以下、不超過、小于均含本數;超過、大于不含本數。

        第八十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技術規定和實施辦法。

        各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規劃的作用一、宏觀經濟條件調控的手段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建設的展開在相當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場機制的運作,但純粹的市場機制運作會出現市場失效的現象,這已有大量的經濟學研究予以了論證。因此需要政府對市場的運行進行干預,這種干預的手段是多樣的,既有財政方面的(如貨幣投放、稅收、財政采購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資等),而城市規劃則通過對城市土地和空間使用配置的調控,來對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市場行為進行干預,從而保證城市的有序發展。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之所以需要干預,關鍵在于各項建設活動和土地使用活動具有極強的外部性,在各項建設中,私人開發往往將外部經濟性利用到極致,而將自身產生的外部不經濟性推給了社會,從而使周邊地區受到不利影響。通常情況下,外部不經濟性是由經濟活動本身所產生,并且對活動本身并不構成危害,甚至是其活動效率提高所直接產生的,在沒有外在干預的情況下,活動者為了自身的收益而不斷提高活動的效率,從而產生更多的外部不經濟性,由此而產生的矛盾和利益關系是市場本身所無法進行調整的。因此,就需要公共部門對各類開發進行管制,從而使新的開發建設避免對周圍地區帶來負面影響,從而保證整體利益。

        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區,當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地區時,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組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游憩場所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舒適的生活環境等,同時還涉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歷史文化的保護等等。這些內容在經濟學中通常都可稱為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即這些物品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能使用,而且都能從使用中獲益,因此對于這些物品的提供者來說就不可能獲得直接的收益,這就與追求最大利益的市場原則不一致。因此,在市場經濟的運作中,市場不可能自覺地提供公共物品。這就要求政府的干預,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干預的基礎之一。

        第6篇: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要求,積極開發利用太陽能資源,規范以太陽能熱水器為主的太陽能成套技術在住宅、公共建筑中的設計、安裝和使用管理,加快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加快太陽能成套技術的推廣應用

        (一)擴大太陽能熱水器普及應用范圍

        1、全市范圍內新(改、擴)建的12層及以下住宅建筑(包括別墅),必須應用太陽能熱水器;新建12層以上高層住宅建筑,太陽能熱水器應用比例要達到總戶數的50%以上。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特點及日照時間,合理確定太陽能熱水器產品類型,并與建筑進行一體化設計、施工。對建筑立面整體光照充足的,鼓勵采用分體壁掛式太陽能熱水器;對達不到光照條件的,鼓勵采用直插式與分體壁掛式太陽能熱水器相結合的方式應用太陽能。鼓勵采用集中集熱——分戶儲熱等形式的太陽能熱水器產品。

        適宜采用屋面安裝太陽能集熱器形式的住宅建筑,必須留有公共產權的上人通道,便于安裝和維修保養。建筑設計方案要處理好太陽能應用設備與環境及建筑單體的整體效果。

        2、對具備條件的既有住宅建筑,在不影響建筑物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熱水器。

        3、對上述按要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建筑,開發建設單位必須選用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設計要求的產品,內置加熱系統必須帶有保證使用安全的裝置,確保太陽能熱水器系統安全可靠。隨著太陽能熱水器技術的提高和產品性能的提升,上述應用要求和指標可相應提高,逐步擴大推廣應用范圍。

        (二)逐步推廣其他太陽能成套技術的建筑應用

        1、鼓勵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建設時,對區內的草坪燈、景觀燈等公共照明設備優先考慮采用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鼓勵在建筑設計中采用太陽能光伏LED照明技術,提高太陽能光伏技術的應用比例。

        2、鼓勵開發建設單位積極探索太陽能成套技術與熱泵技術的有機融合,試點推廣與熱泵技術相結合的太陽能成套技術,提高新能源利用率。鼓勵開發單位采用與建筑有機結合的太陽能供熱、制冷、發電三聯供技術。

        三、強化太陽能成套技術與建筑一體化管理

        (一)規劃和建筑設計單位要認真執行《民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范》等國家技術標準,以及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一體化標準設計圖集。要將太陽能成套技術系統作為建筑有機組成部分,與建筑、結構、供水、電氣及樓宇自動化系統等同步進行一體化設計。要預設安裝太陽能成套技術系統的位置和管道等構件,設計深度能夠有效指導施工安裝。要保證建筑質量和太陽能產品使用安全、安裝維修方便,做到性能匹配、結構合理,建筑外觀整齊美觀、協調有序。

        (二)太陽能成套技術系統安裝施工單位必須具備水電暖勞務施工資質,施工人員要接受崗前技術培訓,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有關規范、標準施工,確保施工安裝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圖紙。太陽能產品生產廠家要建立完善的產品技術體系和售后服務體系,為用戶提供優質的產品和規范、便利的檢修、維修服務。

        (三)工程監理單位要做好太陽能成套技術系統安裝施工的監理工作,嚴把工程質量關,杜絕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應用不合格配件。

        (四)開發建設單位要向消費者提供太陽能產品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合格證,說明產品的使用方法、維修及后期物業管理的有關要求,簽訂維修服務協議或委托物業公司與產品供應商以及住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明確后期物業管理中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加大太陽能成套技術推廣應用各環節的監管力度

        (一)對按規定應采用太陽能成套技術與建筑一體化設計的建筑工程,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提出太陽能成套技術具體應用比例,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要求組織實施。

        (二)規劃部門在《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中應明確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設計的要求;審查規劃設計方案時,應審查太陽能產品安裝后的建筑外觀效果。對沒有按規定進行太陽能建筑一體化設計或建筑外觀達不到要求的規劃設計方案不予審批。

        (三)市建設局負責在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住宅產業化專項審查等環節,對太陽能成套技術系統進行專門審查,對應設計采用太陽能成套技術系統而未設計的,或未與建筑一體化設計的,以及未按規定要求選用產品的,不得通過審查;審查合格的應在《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中注明。

        (四)市建設局負責將太陽能成套技術系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分項,對產品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交付進行全程監管。對擅自取消太陽能成套技術系統或施工質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不予竣工備案。

        (五)市建設局開發辦對未按規定應用太陽能成套技術的開發建設單位,計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并依據《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條款進行減分。

        五、其他事項

        (一)全市太陽能成套技術推廣應用工作由市住宅產業化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市住宅產業化辦公室與市開發辦一門兩牌、合署辦公。市住宅產業化辦公室要加強對推廣應用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定期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加快太陽能成套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7篇: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二層辦公樓改造(門廳修建、內外墻鏟除及新建、地面、頂棚鏟除及新建、電路整修、門窗維修更換);外立面整修(老劇場外墻舊瓷磚鏟除、西二環臨街樓外墻翻新、大慶路臨街樓外墻翻新、門窗更換);地面整修(混凝土硬化、彩色瀝青);景觀綠化(酒店門前觀景噴泉、院內修建花壇、購置苗木花卉);屋面防水(老劇場屋面(卷材)、珍友社屋面(卷材));文化樓外立面改造;圍墻拆除;珍友社劇場改造(一層內部裝修、舞臺設施設備);老劇場二樓裝修(含多功能廳、舞臺、燈光)。

        二、設計依據

        1.國家及地方相關法規、規范;

        2.委托方的其他要求及資料。

        三、建設規模

        土門工人文化宮包含:二層辦公樓改造(門廳修建、內外墻鏟除及新建、地面、頂棚鏟除及新建、電路整修、門窗維修更換);外立面整修(老劇場外墻舊瓷磚鏟除、西二環臨街樓外墻翻新、大慶路臨街樓外墻翻新、門窗更換);地面整修(混凝土硬化、彩色瀝青);景觀綠化(酒店門前觀景噴泉、院內修建花壇、購置苗木花卉);屋面防水(老劇場屋面(卷材)、珍友社屋面(卷材));文化樓外立面改造;圍墻拆除;珍友社劇場改造(一層內部裝修、舞臺設施設備);老劇場二樓裝修(含多功能廳、舞臺、燈光)。

        四、項目設計內容和設計深度

        (一)設計內容

        1、在滿足國家規定設計深度,同時滿足發包方設計圖紙深度要求的前提下完成建設規模內的各專業施工圖設計,須滿足國家設計深度要求的施工圖設計。

        3、全力配合發包方完成報審、報建工作,直至報批完成。

        4、提供切實可行的設備列表及設備選型建議書,報發包方同意后選定。

        (二)設計深度

        方案及施工圖等設計文件的編制,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建設的政策和法規,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工程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制圖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相關專業設計思路和方案作明確的說明,并滿足設計任務書的要求。

        五、設計目標

        1.總體規劃設計:充分結合總規、控規及相關設計,做到本次規劃設計與現有的省市規劃有效銜接;

        2.必須尊重、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充分結合現有的水文、地質、地貌、因地制宣合理設計;

        4.必須充分考慮文化宮整體形象的展現和塑造。

        六、設計原則

        1. 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定位、使用要求、建造標準和目標成本。

        2. 符合環保和節能要求。

        七、設計成果要求

        1.設計成果要求:

        (1)用地現狀分析圖;

        (2)規劃設計總平面圖、道路交通規劃圖、管線圖;

        (3)設計主題概念分析圖、功能布局分析及交通流線組織及分析圖、重點區域分析圖、主要節點分析圖;

        (4)方案效果圖、規劃總圖;

        (5)效果圖(重點區域及重要節點效果圖等);

        (6)其他表達設計意圖需要的圖紙。

        1)、設計文本:設計圖紙表達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劃設計規范要求。設計成果編制成A3文本。

        2)、其他:設計成果均應制作成電子文件,設計圖形文件采用dwg格式文件,效果圖等圖片文件采用jpg格式文件,設計單位可以根據表述需要附送上述設計成果以外的說明設計方案的其他資料。

        3)、設計圖紙主要包括:現狀分析圖,設計總平面圖,功能布局與空間特色分析圖,道路系統規劃設計,交通分析圖,總體鳥圖及主要節點效果圖,主要建筑設計方案(含效果圖)等。

        八、服務配合

        1.配合委托方確定整體風格定位、材質選擇以及項目所需的重點空間設計。

        2.施工前設計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技術交底,并定期協助委托方與施工單位磋商討論工程技術問題,提出合理化指導意見。

        3.配合委托方確定所用材料、色彩及樣板,對最終材料選型予以現場技術指導。該項服務主要著重于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圖紙、設計任務書等相關資料,幫助委托方進一步確定設計概念。

        4.派遣項目主設計師到現場解決施工疑難問題,符合委托方對項目的整體設計效果。

        5.根據現場需要,完成變更圖紙的繪制、審查、簽署工作。

        6.定期遞交設計審查報告,簽署會議記錄。

        7.指導糾正施工單位施工中的錯誤做法,并對易產生施工質量通病部位進行提醒,盡量通過設計方法避免。

        8.根據設計方案要求,提供設計效果的施工監管;

        9.受托方應按照委托方要求,在合同履行全過程派駐不少于一名的駐場設計師。

        10.受托方應提供工程主要物料的選擇建議,并協助在國內選購;

        第8篇: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移民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對移民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采取招標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對移民搬遷安置進度、移民安置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可以在某階段進行,如規劃設計階段、實施階段和后期扶持階段等,本文對在受委托后如何開展移民安置實施階段監督評估工作進行初步探討。

        1成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現場工作機構及人員

        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單位受委托后,首先要組建移民安置監督評估機構,明確機構負責人,以及各專業組人員組成。移民安置監督評估機構組織形式可以依據項目特點、委托方委托的具體工作任務以及監督評估單位的自身情況而確定監督評估組織形式。一般常用的組織形式有直線制、職能制、直線職能制、矩陣制等。確立了組織形式后,要配備監督評估技術人員并明確職責分工。

        2編寫監督評估規劃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監督評估規劃是監督評估單位受委托后編制的指導項目監督評估組織全面開展監督評估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2.1 監督評估規劃的作用

        一是指導移民項目監督評估組織全面開展監督評估工作;二是移民行政管理機構對移民監督評估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三是項目法人或委托方確認監督評估單位是否全面、認真履行移民監督評估合同的主要依據;四是監督評估單位重要的存檔資料。

        2.2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監督評估規劃編制要求

        (1)監督評估規劃的基本構成應力求統一;(2)監督評估規劃的具體內容應有針對性;(3)監督評估規劃編制應規范、標準;(4)項目總監督評估師是編制監督評估規劃的主持人;(5)監督評估規劃應動態修訂;(6)監督評估規劃可分階段編寫;(7)監督評估規劃需審核確認。對于小型移民項目監督評估規劃可以和監督評估細則合并編寫。

        2.3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監督評估規劃編制依據

        (1)有關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征地拆遷、淹沒處理、移民安置方面的法律和法規:國家、地方和部門有關移民政策、法律、法規;移民區(淹沒區)、安置區政府有關法規、政策;移民安置相關的各種技術規范;(2)國家批準的移民規劃設計文件: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文;地方政府確定的移民安置辦法等相關文件;(3)合同文件: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合同,實施協議書,其他與移民安置有關的合同文件;(4)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大綱;(5)其他與移民安置有關的文件。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規劃編制的依據,實際上也是監督評估單位開展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的依據。

        2.4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規劃編制的內容

        (1)監督評估項目概況;(2)監督評估范圍與目標;(3)監督評估工作依據和原則;(4)監督評估工作任務、工作重點、程序和方法;(5)影響進度、質量和投資的關鍵問題及建議;(6)監督評估機構與職責;(7)監督評估工作內容;(8)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監督評估方案;(9)監督評估質量保證計劃。

        監督評估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一般按照上述內容應該滿足要求,實際編寫中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和委托方的要求適當增減。

        3水利水電移民安置監督評估工作內容

        水利水電移民安置監督評估的基本任務是:本著對國家、對歷史、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移民補償資金和移民任務“雙包干”的原則以及移民安置規劃、年度計劃的要求,公正、科學、準確、及時地對一個縣(市、區)總的及各大類移民工程進度、質量、投資、生態與環境保護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作出實事求是的評估,找出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并提出處理建議。

        3.1 水利水電移民安置進度監督評估

        (1)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實施計劃,對各類移民安置項目的實施進度進行跟蹤、核實,與計劃進行對比,分析偏差原因,提出有關進度問題的監督評估意見,并提交相應的進度報表。

        (2)審核實施方提交的總進度計劃、階段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提出監督評估進度目標和實施計劃措施。

        (3)督促進度計劃實施。督促實施方依據批準的總進度計劃、階段進度計劃和年度計劃實施,制訂措施,實現合同工期目標。

        (4)監測實際進度與階段進度計劃目標的偏差,及時糾偏。在對項目實施進度進行監測過程中,當發現實際進度偏離階段進度計劃目標時,及時向委托方報告,并提出調整改進意見,經委托方批準后,監督執行。

        (5)審核實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和有關工期目標方案,并提出監督評估意見。

        (6)對設置的進度監督評估關鍵時點進行實時定點監控,及時向委托方反映移民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

        3.2 水利水電移民安置質量監督評估

        (1)參與實物指標復核,并對實物指標復核質量簽署監督評估意見,對公示成果進行審核確認;掌握移民安置質量保證措施落實情況,對質量問題及隱患提出監督評估意見;根據委托方要求負責具體移民安置項目的質量監督評估;參與實施規劃的編制與評審;掌握移民安置過程中的不穩定因素,及時報告委托方,并提出監督評估意見;協助實施方進行業務培訓和政策法規宣傳;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有關專題監督評估報告;完成監督評估質量驗收報告。

        (2)協助委托方審查實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實施方案、組織體系和質量保證措施,提出優化方案監督評估意見和建議,并按批準的移民實施方案監督實施。

        (3)按照移民安置規劃質量目標監督評估移民安置質量,檢查移民安置有關工程質量的管理情況,監測評估移民安置質量及生產、生活水平,并做出總體評價。

        (4)監督、檢查移民安置項目實施情況。包括基礎設施建設、企事業單位搬遷建設、專業項目復建等項目。重點檢查項目質量保證措施落實情況,移民管理辦法和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移民安置項目是否履行交工驗收、質量評定等程序,專項設施是否按建設程序復建,功能是否得到恢復,不符合建設管理程序要求的要及時督促整改。

        (5)及時上報移民安置中的質量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移民集訪或群訪等突發事件;對移民安置實施中的突出問題組織認真調查,分析原因及影響程度,向委托方提交監督評估專題報告。

        (6)參與各階段的專項驗收和移民安置驗收,并提交階段驗收監督評估報告,移民工程竣工驗收時,提交《移民安置質量監督評估報告》。應項目責任主體或移民管理機構邀請,參與工程項目的交工驗收和專項驗收,經審核具備移民安置銷號條件的要督促委托方及時完成移民安置驗收,完成所有移民工程專項驗收和移民安置驗收后,應建議委托方組織進行移民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并提交《移民安置質量監督評估報告》。

        3.3 水利水電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監督評估

        (1)督促實施方落實包干責任制,實施方應制訂移民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將移民補償資金分解落實到戶、到具體項目。

        (2)掌握移民安置資金的撥付進度,跟蹤、檢查資金兌付情況;定期檢查移民資金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移民個人補償費的兌現情況;及時報告移民安置資金使用過程中的問題,對移民資金管理、使用提出監督評估意見。

        (3)協助委托方審查移民投資概預算和預備費的使用。

        對移民投資概預算的審查,重點是審查概預算的計費依據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取費標準是否準確。預備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規劃設計漏項、設計變更,以及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事項而造成的損失等,一般以設計變更方式使用。為此,監督評估人協助委托方制訂預備費使用管理辦法,并督促按規定程序對預備費的使用進行審核、報批。

        (4)督促移民資金按計劃及時到位,檢查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實施方按審定的規模、標準和投資進行實施。

        (5)參與征用土地及附屬物的范圍、性質、類別、權屬及補償標準的界定。

        (6)參與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成果審核,以及漏項、設計方案變更等的審查。一是參與對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的審核,提出監督評估咨詢意見,使移民安置方案更趨合理、更具操作性;二是參與對規劃漏項、設計方案變更的審查。三是對移民實施問題進行處理,包括實物指標、工程量變更進行認定,提出處理建議。

        3.4 水利水電移民安置合同監督與管理

        協助委托方組織各項移民安置工程合同的簽訂,并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管理、會議管理、支付、合同變更、違約、索賠及風險分擔、合同爭議協調等。移民安置合同管理可分為合同簽訂階段的管理和合同實施階段的管理兩部分。

        3.5 水利水電移民安置信息管理

        (1)在委托方要求的時間內向委托方提交監督評估規劃、實施細則和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文件資料。

        (2)對移民補償、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企事業單位遷建、專業項目復建等信息進行連續、系統收集、整理,定期編制監督評估工作報告,及時上報重大問題。

        (3)建立移民安置監督評估項目信息管理系統,便于監督評估師做好實時決策和監督評估,并實施有效跟蹤。

        (4)建立監督評估信息管理制度,落實監督評估信息管理責任,通過現場監測,對各類移民安置和專項工程建設信息進行全面收集、整理、建立檔案,掌握移民工程建設動態變化的實時信息和數據,及時獲取移民補償、工程建設、搬遷、安置最新動態,定期匯總和編寫監督評估工作報告,定期向委托方報告,為委托方和移民管理部門提供及時、準確的數據,及時上報重大問題,必要時提交專題報告。

        (5)建立監督評估信息保存、回收和保密制度,妥善做好委托方所提供的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和保密工作。

        (6)做好監督評估信息檢索和傳遞工作。收集的信息經過加工、整理后存入計算機儲存器,建立檢索系統,實行編碼監督評估,便于資料查詢。

        (7)做好監督評估信息使用。利用計算機進行信息管理,經過加工處理的信息,要按照監督評估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要求編印成各類報表、文字、圖片、影像和音像資料,以供監督評估人員使用,或提供給委托方,滿足委托方的工作需要。

        第9篇: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范文

        關鍵詞:陽光規劃;管理機制;方法

        前言

        我國1984年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領域第一部基本法規《城市規劃條例》,1990年實施了第一部城市規劃專業法律《城市規劃法》,2008年又在修改、完善《城市規劃法》基礎上實施了《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法制經歷從建立到不斷完善的過程。目前,隨著相關城市規劃配套法規和規范的建設完善,城市規劃正向法制化、科學化大跨步躍進。因此,加快城市規劃民主化建設日益迫切。

        一、“陽光規劃”內涵和必要性。

        陽光,代表著光明和希望,代表著公開和透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是規劃部門的“陽光”,城市規劃有了“陽光”的照耀,城市規劃將更加平等、民主和科學,城市規劃變成了“陽光規劃”。規劃管理部門離不開“陽光”,離不開社會各界和群眾的關心、理解和支持。

        “陽光規劃”有兩方面含義:一是要增強規劃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便于各界群眾了解、監督規劃;二是增強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度,加快城市規劃社會化進程,綜合各方面智慧,集思廣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群眾的合法權益,使規劃更加科學合理,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陽光規劃”貫穿在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管理的全過程中。

        新時期,城市規劃工作在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城市規劃部門已經成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這就要求城市規劃部門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的原則,由封閉管理向陽光政務轉變,由關門決策向民主決策轉變,這是其一。其二,城市規劃涉及社會各行各業、千家萬戶,代表著城市的整體利益和廣大群眾的最根本利益,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城市規劃和建設越來越關注,已成為社會的焦點,要求規劃部門必須遵循公開、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則。其三,為積極應對中國入世后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要求規劃部門以廉潔、透明、規范、高效為原則。

        “陽光規劃”是適應市場經濟的新形勢,解決城市規劃工作中遇到的各種經濟、社會新問題的有效方法。“陽光規劃”、“陽光政務”已經成為各級政府部門的追求目標,實施“陽光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必由之路。

        在城市規劃管理中實施“陽光規劃”包含了很多方面,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三個主要方面――規劃組織編制與審批、規劃實施管理、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都需要實施“陽光規劃”。對于規劃編制中采取招投標管理辦法、城市規劃方案專家審查論證及規劃審批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等方面都屬于“陽光規劃”的內容,對此各方面多有論述,有的已形成比較成熟的做法,本文不再贅述。本文僅就在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如何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問題,根據近年來的實踐和探索加以總結、完善和系統化,并從城市規劃管理系統的角度,對實施“陽光規劃”的機制進行探討。

        二、“陽光規劃”實施辦法。

        (一)“陽光規劃”管理實六方面實施辦法。

        1、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批前公示。

        在城市規劃編制期間及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在依法審批之前,向社會公示規劃設計方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集中社會力量共同搞好城市規劃工作,避免出現“遺憾規劃”。

        2、城市規劃和“一書兩證”審批過程公示。

        對各類城市規劃在審批過程中及各類建設項目在核發“一書兩證”過程中形成的意見,在核發“一書兩證”之前向社會公布、展示。目的是使社會各界群眾能夠及時了解城市規劃建設動態,掌握有關建設項目規劃審批信息,城市規劃部門也能及時了解社會各界的意見,綜合相關信息,建立快速、良性互動機制,以便對規劃設計和建設項目進行調整和修改。

        3、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批后公示。

        城市規劃批后公示是指規劃在依法審批之后向社會進行公布、展示。建設項目批后公示指建設項目在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在建設工程放樣前,在建設工程醒目位置設立工程批后公示牌。目的是使各界群眾參與到城市規劃工作中,遵守城市規劃,并與規劃部門一道監督規劃的實施,對不按規劃建設的行為及時舉報,增強城市規劃的實施剛性。

        4、城市近期和年度規劃項目公示。

        對城市近期和年度重要建設項目,規劃部門要超前研究確定,超前編制規劃,提出近期和年度項目庫,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做為確定城市近期和年度建設項目及其它方案的重要參考。

        5、城市規劃違法建設案件查處公示。

        對城市規劃違法案件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向社會公示違法項目名稱、建設單位、違法事實和處理意見,將違法建設項目“曝光”,以便社會各界能配合規劃部門共同制止并糾正違法建設行為,并借助社會輿論遏制違法建設的發生。

        6、實行城市規劃社會監督員制度。

        社會監督員就是以行業、區、街道辦事處為單位,聘請行業、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人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名人士擔任城市規劃社會監督員,對各項建設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監督,并將社會各界群眾對城市規劃建設的意見、建設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情況反饋給城市規劃主管部門。

        聘請社會監督員,是貫徹“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社區建設指導思想的具體步驟,是城市規劃管理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它使城市規劃工作成為市、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共同工作,形成全社會參與城市規劃工作的局面,而不僅是勢單力薄的規劃部門一家。這種方法對于全社會支持城市規劃工作、防止違章建筑發生尤為重要。

        三、“陽光規劃”公示內容。

        公示內容是社會各界群眾了解城市規劃的主要渠道,公示內容既應公示規劃項目概況、總體方案,又應突出重點,針對不同的公示類型、不同的公示對象確定不同的公示內容,這樣才能切實達到公示目的。

        (一)城市規劃公示內容。

        1、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要公示規劃的主要圖紙、主要規劃內容介紹,重點應公示標明規劃重大基礎設施位置、范圍、城市控制開發地域界限、歷史文化保護區界線等強制性內容的圖紙。

        2、詳細規劃、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大型基礎設施、廣場、公共綠地規劃。要公示規劃總平面圖、環境景觀規劃圖、主要透視圖和項目基本情況、規劃方案介紹,特別要重點展示規定用地性質、強度、限高、綠化、公共服務設施等強制性指標的圖紙。

        (二)“一書兩證”公示內容。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批前公示內容為建設項目的基礎情況,包括建設地址、用地范圍的選址方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前公示,要公示用地項目名稱、用地單位、用地性質、用地規劃總平面方案(包括相鄰關系)、各項經濟技術的指標等內容,圖紙應注明有關尺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前和批后公示,要公示項目名稱、建設單位、用地規劃總平面圖(包括相鄰關系)、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平面圖、主要立面圖或透視圖、各基經濟技術指標、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和用地界線的距離等內容,各類圖紙應注明有關尺寸。

        (三)審批過程內容。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例會會議紀要、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紀要、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紀要。

        四、“陽光規劃”公示方式。

        實施“陽光規劃”有不同的公示方式,各種公示方式有不同的特點。在實施過程中,可以將多種方式組合使用,點、線、面的公示方式相結合,從而達到理想的公示效果。主要采取的四種公示方式及其特點如下。

        1、城市規劃展覽公示。

        一般城市可在規劃部門辦公樓內附設規劃展廳,有條件的城市可單獨建設城市規劃展覽館展示。另外,還應對城市近期和年度重點規劃建設項目舉辦大型專題展覽,一般城市可租用城市大型展覽場所展示。此種公示方式具有規模大、展示內容詳細全面、影響大的特點。

        2、公示欄公示。

        在各級規劃部門的辦公樓前、城市主要廣場、人流集中場所附近設立大型固定燈箱式城市規劃公示欄。這是目前行政機關政務公開采取的主要做法。

        3、新聞媒體公示。

        通過組織報紙專版、定期或不定期播放節目等形式,在當地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新聞媒體上公示。有條件的規劃部門可自己設立網站,對需公示的內容按規定在網上。此種公示方式具有公示速度快、覆蓋面大、影響面廣的特點。

        4、公示牌公示。

        對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規、住宅小區規劃、建設項目“一書兩證”的公示,采取將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在項目用地主要出入口處或沿主要街道一側設立城市規劃公示牌的方法。公示牌由建設單位負責,按規劃部門確定的統一標準制作。此種公示方式適于具體項目的公示,具有方便和貼近周圍群眾的特點,是最具有規劃部門特點的一種公示方式。

        五、“陽光規劃”公示限期。

        根據公示的規劃類型不同,既考慮到為社會各界群眾了解公示內容留有足夠的時間,又考慮到實際操作過程中對規劃及建設項目審批時限的要求,分別確定以下公示期限。

        (一)城市規劃公示期限。

        1、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前公示期不少于30天,批準后采取各種方式長期公示。

        2、城市近期和年度規劃項目計劃及設計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5天。一般在每年9、10月份公示。

        3、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控規,批前公示期不少于30天,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天。

        4、修建性詳規、重要地段城市設計、大型基礎設計規劃,公示期不少于30天。

        (二)建設項目審批公示期限。

        1、審批過程公示期。城市規劃種類會議紀要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核發“一書兩證”公示期。核發前在建設項目用地上設立公示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建設項目批后公示牌設立期限為從該項目批準之日起到項目通過規劃竣工驗收之日止。

        (三)城市規劃違法案件查處公示期限。

        從下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直到該違法建設依法糾正為止。一般在城市規劃公示欄上公示。

        六、“陽光規劃”公示意見收集反饋。

        公示意見的收集反饋是成功實施“陽光規劃”的保證。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做為一個完整的系統,只有將公示意見有效的反饋到規劃編制、審批決策和實施管理系統,規劃管理才能良性運轉。

        (一)將公示意見整理形成“公示意見書”。

        “公示意見書”由各級規劃部門負責整理。為保證“公示意見書”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公示意見書”應由提出主要意見的社會團體或群眾代表蓋章或簽字方為有效。

        (二)公示意見反饋程序。

        對“公示意見書”,根據提出意見的情況及規劃部門與提建議人的協調情況,可經采取以下5種程序實現反饋。

        1、簡易程序。對于提出的一般意見,規劃部門工作人員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直接做出解答,直到提建議人接受、滿意為止。

        2、一般程序。將“公示意見書”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由規劃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所提意見進行研究,做出解釋,提出解決辦法,形成“公示意見反饋書”,并由規劃部門工作人員送達提建議人。

        3、聽證程序。對規劃部門“公示意見反饋書”不滿意的,提建議人可以在反饋書下達后3日內要求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聽證組織程序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確定的程序進行。聽證結束后,規劃部門負責人組織研究,形成最終“公示意見反饋書”。

        對于城市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城市重點工程及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規劃,規劃部門應主動組織專題聽證會。

        4、復議程序。提建議人對規劃部門經聽證程序做出的最后決定不服的,可以于3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復議,做出復議決定。

        5、仲裁程序。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內向上級規劃業務主管部門或同級人大提出仲裁申請,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同級人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最終裁定。

        (三)將“公示意見書”、“公示意見反饋書”等反饋意見與城市規劃一起報審批部門。

        對“公示意見書”提出的意見,在規劃設計、項目設計方案修改中要積極采納,并報規劃審批部門,與規劃及建設項目檔案一并存檔,以便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實行分級組織編制和分組審批制度;因此,在上報審批時,組織規劃編制部門將“公示意見書”、“公示意見反饋書”同時上報相應的上級審批部門和人大,審批部門可同時對“公示意見書”采納情況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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