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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刑事科學技術概念范文

        刑事科學技術概念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刑事科學技術概念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刑事科學技術概念

        第1篇:刑事科學技術概念范文

        [論文關鍵詞]刑偵基礎工作;問題;對策

        一、相關概念界定

        (一)刑偵基礎工作

        刑偵基礎工作是打擊罪犯并成功破案全過程的根基所在,在打擊破案過程中發(fā)揮著扎實基礎、創(chuàng)造條件和提供線索的重要作用,刑事犯罪情報資料、刑事特情與刑事偵查技術是刑偵基礎工作的三大基礎,而且是全面提高刑偵工作整體戰(zhàn)斗力與工作效率的根本性工作。當前,我國刑偵基礎工作仍然處于比較薄弱的地位,充分運用刑事技術勘察現(xiàn)場開展刑嫌調控和運用刑事犯罪情報資料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案情的綜合能力較差,這項基礎性工作的滯后嚴重制約了打擊犯罪整體水平的提高。

        (二)偵查方式

        所謂偵查方式是指偵查主體綜合運用各類科學如:社會學、自然科學、思維科學及心理學等相關方面知識在偵破刑事案件過程中所運用的措施、手段、謀略和途徑的總稱,偵查方式并不是指偵破某一起(類)案件所運用的某一種具體的操作方法,而是指將偵查理論和偵查實踐結合起來的一個方法論體系。

        為了順應當前刑事犯罪的新形勢和新挑戰(zhàn),各級刑偵部門始終要以“科技、信息、證據(jù)、事實”等為重點,不斷進行偵查方式和偵查觀念的轉變與創(chuàng)新,不斷提高偵查水平、偵查理念和辦案水平,努力達到“多破案、快破案、辦好案”的刑事工作目標。

        二、刑偵基礎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刑偵體制不適應實戰(zhàn)需要

        偵查工作機制,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組織,并就案件偵查工作進行分工的工作機制的統(tǒng)稱,主要包括偵查方法的選用、工作人員的激勵、執(zhí)法質量的監(jiān)督、技術與情報支援等方面。我國在前些年曾經進行試點采用了命案招標制、探長負責制等等偵查方式方面的有益探索,但是實踐證明這些都不是高效的偵查工作機制。所以說我國當前的偵查工作機制,任然沿用的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較為傳統(tǒng)的偵查工作機制。

        (二)基層偵查機構設置不合理

        很長時間以來,由于受到過去計劃體制的影響以及各部門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我國各級公安機關內部機構設置較不合理。部門設置重疊交叉,職能單一,各部門分工過細,而屬于應由多警種、多部門共同完成的綜合性業(yè)務則經常出現(xiàn)職責不明確、互相推諉扯皮、責任不落實的現(xiàn)象,部門苦樂不均,阻礙了整個公安機關合力的發(fā)揮。

        (三)偵查違法現(xiàn)象突出

        隨著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長,公安部領導對相關方面越來越重視,在公安部領導的帶領下,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廣泛開展了對偵查活動中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治理和整治的活動。通過此類整治活動,使公安隊伍人員更新了執(zhí)法觀念,摒棄錯誤認識和以暴制暴的做法,使得執(zhí)法辦案的綜合水平得以提高的同時,各級公安機關逐步形成了規(guī)范、高效的內部管理模式。但是,偵查階段程序性違法現(xiàn)象仍然比較突出。

        三、對策研究

        (一)確立信息整合的理念

        所謂信息整合,是指在展開刑偵基礎工作的過程中始終應該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載體,建立起全國乃至全球一體化、可以實時更新并且資源共享的刑偵基礎工作信息平臺。信息整合一般包括幾點以下含義。

        首先,為了順應新時期新形勢的需要,刑偵基礎工作必須走信息化道路。刑偵基礎工作必須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載體,以信息資源的形式充分體現(xiàn)出刑偵基礎工作的成果并實現(xiàn)實時網絡資源共享,使其完全擺脫過去勞動密集型的傳統(tǒng)破案方式和運行模式,節(jié)約人力、時間成本,大大提高刑偵基礎工作的便捷性和效率。

        其次,刑偵基礎工作必須堅持走一體化整合道路。一方面,應該將各項具體刑偵基礎工作項目進行有機整合,以發(fā)揮整體優(yōu)勢、系統(tǒng)效益和綜合效益,克服過去刑偵工作中各自為戰(zhàn),彼此分離的低效率做法。另一方面,刑偵基礎工作在整個刑事偵緝工作中并不是封閉、孤立的,只有將刑偵自身的信息資源與外部信息資源充分結合,才能更好地發(fā)揮其效用。因此,在信息采集和利用等基礎性環(huán)節(jié),必須樹立開放的觀念,提高偵查信息采集的質和量,在此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整合各類刑事基礎工作所獲得和整理到的信息資源,充分利用其他政法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源和社會信息資源。

        第三,在刑偵基礎信息建設與應用的過程中必須對工作內容進行不斷的動態(tài)調整、不斷地剔除各類干擾信息、整合有用信息。當前,刑偵基礎工作的成果主要體現(xiàn)為各種類型的偵查信息,根據(jù)信息經濟學的觀點,信息整體功能的發(fā)揮主要取決于信息量的大小、信息的真?zhèn)纬潭雀叩鸵约靶畔⒂行猿潭鹊母叩?。因此,要想獲得實時高效有用的信息,刑偵基礎工作不可能一勞永逸,必須是一個動態(tài)建設和不斷調整的過程。刑偵基礎工作的基本內容框架是相對穩(wěn)定的,但根據(jù)社會背景的發(fā)展變化和犯罪情況的發(fā)展演變及偵查工作需求的發(fā)展變化,刑偵基礎工作的具體內容應該隨之發(fā)生變化,應該借助刑偵基礎工作信息平臺不斷擴充、調整,最大限度地獲取偵查可用信息并不斷擴大其范圍、擴充其數(shù)量,切忌因循守舊。當然,對于已經采集到的和已經獲得、充分掌握的信息,應該及時地予以更新,最大限度地確保其時效性和真實性。

        (二)規(guī)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辦案工作機制

        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服務群眾、保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zhàn)斗實體,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軍,必須充分發(fā)揮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yōu)勢,通過基礎工作、防范工作、群眾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時發(fā)現(xiàn)、依法打擊轄區(qū)內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加強刑事情報工作

        首先對各基層所隊刑事情報監(jiān)管員進行強化培訓,著力提高其刑偵陣地控制、情報信息運用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其次是深入分析當前我國刑事情報工作所面臨的新問題,交流、探討當前我國刑事情報工作出現(xiàn)的各類新狀況,并提出應對措施。再次積極爭取各基層所隊對全國刑事情報工作的意見建議,并認真研究綜合分析改進措施。最后是對刑偵工作考核細則進行詳解,指導基層所隊開展新時期刑事情報工作。

        (四)加強刑事技術建設,走技術強偵之路

        刑事科學技術在刑事案件的偵破過程中起著核心作用,可以說是第一破案力所在。所以,在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斷更新的今天,加強現(xiàn)場勘查,提高痕跡物證特別是微量物證的提取率和利用率,強化刑事偵破新技術的推廣和研發(fā),就顯得尤為重要。

        1.把好現(xiàn)場勘查關,努力提高取證率。破案公式≈細致的勘驗+深入的訪問+神奇的推理+保護現(xiàn)場+領導(媒體)重視。犯罪現(xiàn)場保護是指對犯罪現(xiàn)場進行警戒、封鎖等,使其保持案件發(fā)生或發(fā)現(xiàn)時的狀況。加強對犯罪現(xiàn)場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是現(xiàn)場勘查的重要前提和條件,其次可以為搜集證據(jù)和第一手犯罪信息提供保障,再次可以為現(xiàn)場分析提供依據(jù),并有利于保守犯罪現(xiàn)場及現(xiàn)場勘查的秘密。

        對罪案現(xiàn)場的保護一般可以采用多層警戒法,首先,在第一層應當設置一個或多個檢查崗,進行交通管制或限制無關人員通行,并且在第一層和第二層之間設置新聞中心;其次,第二層設在緊鄰罪案現(xiàn)場處,只有警方人員、急救人員、后勤人員及官方的車輛可以進入該區(qū)域,該區(qū)域可以安排級別較高的人員進入,可以接近罪案現(xiàn)場,但是不得進入現(xiàn)場,更不能破壞物證,在這一層內設立指揮中心;最后,對于進入第三層的人員應當進行嚴格的管控,在理論上只有罪案現(xiàn)場勘查人員方可進入第三層。

        刑事案件現(xiàn)場是重要信息源和證據(jù)源。破案線索基本上都是來自犯罪現(xiàn)場。目前,公安機關多個職能部門在偵辦犯罪案件,但是有許多案件我們都忽略了對罪案現(xiàn)場的勘查,往往存在“重大案現(xiàn)場勘查,輕視小案現(xiàn)場勘查”等現(xiàn)象;因此,必須樹立刑偵人員良好的現(xiàn)場勘查觀,要普及現(xiàn)場勘查知識,培訓大批現(xiàn)場勘查人員,把常規(guī)勘查器材配備到責任區(qū)刑警中隊和派出所。

        2.強化微量物證的發(fā)現(xiàn)、提取和利用。微量物證是指能夠證明犯罪的微小的物質材料或痕跡。微量物證的檢驗,需要借助科學儀器進行物理或化學分析,以確定材料的分子特性、化學成分或者外觀形態(tài)。在我國司法鑒定中,微量物證是指在案件中提取的體小量微、能以其自身結構屬性等證明其與犯罪嫌疑人、事、物、時等存在客觀聯(lián)系,從而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質性客體。

        微量物證一般多運用于刑事案件,此類證據(jù)對罪案的偵破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確定案件的性質、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能夠印證案件中的其他證據(jù)。

        第2篇:刑事科學技術概念范文

        關鍵詞:刑事科學技術;案犯;心態(tài);足跡;特征

        中圖分類號:D91891;D918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53(2012)02005506

        Effect of Perpetrators Mentality on Footprints

        XUE Yalong,YUE Jia

        (Criminal Justice School,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00,China)

        Abstract:Footprint is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criminal psychology of the perpetrator,there is an inevitable link between mentality and footprint.Based on criminal psychology,criminal behavior and footsteps,exploration of their relevance and causeeffect relationship to provide technical support to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earch has become a hot spot in criminal science.Different types of cases have different motive for the perpetrators,there is a big difference in the criminal psychology,thus forming their own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which is reflected on the different footprints on crime scene,providing a strong basis for the rapid detection of cases.

        Key words: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perpetrator;mentality;footprint;characteristics

        人的行為是外界環(huán)境刺激、內部心理和行為反應的綜合表現(xiàn)。在犯罪行為中,作案人的犯罪心理是行為人形成犯罪決意,并支配其行為實施的各種心理因素的總和。\[1\]既要犯罪得手又要逃避打擊是作案人的共同心態(tài),這種心理反映了作案人既有隱蔽狡猾的一面,又有行動異常、心里緊張的一面。必然引起相應的步法變化。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95%以上的犯罪現(xiàn)場都遺留有足跡,足跡在推斷作案人數(shù)、分析作案人的身高、體重、年齡、職業(yè)及作案過程等都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具有形象直觀,檢驗速度快的特點。筆者通過對不同類型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動機、不同的作案人的犯罪心理進行剖析,談談不同的案犯心理對足跡反映的影響,進而為犯罪現(xiàn)場足跡鑒定提供依據(jù)。

        一、不同類型的案件中案犯心態(tài)對足跡反映的影響

        就犯罪的概念來說,由于受不同法系的限制,很難定義一個各國都適用的概念,那么心理學究竟在犯罪學中如何實現(xiàn)其自身的價值,為了不進一步加劇文化的差異程度,在此僅就傳統(tǒng)的所謂“官方”定義,即各國普遍承認的幾種犯罪類型中案犯心態(tài)對足跡反映的影響作以下探討。\[2\]

        (一)財產犯罪類案件

        第3篇:刑事科學技術概念范文

        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使得痕跡檢驗技術也在隨之提高,這為我國刑事案件的破獲提供了重要的依據(jù)。痕跡檢驗工作是指運用痕跡檢驗學的相關方法和理論,對案件現(xiàn)場的相關痕跡進行檢驗和分析,以此來確定這些痕跡與犯罪現(xiàn)場人員的關系,從而達到破案的目的。因此痕跡檢驗工作是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能或缺的技術手段,而檢驗人員的素質以及檢驗技術的高低就直接關系著案件破獲的成功率,近幾年來我國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來越高超,這就無形中增加了痕跡檢驗工作的難度,因此,痕跡檢驗工作需要通過人員自身素質的改善和提高檢驗技術來適應時代的需要,為社會的穩(wěn)定做出自己的一份貢獻。

        一、痕跡檢驗工作的現(xiàn)狀

        1、基層痕跡檢驗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痕跡檢驗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著我國基層痕跡檢驗工作的質量高低,而我國目前的基層檢驗人員一直存在人員流動較大的問題,原因在于,痕跡檢驗人員的工作比較辛苦,強度和難度都較大,因此容易流失技術人員;另一個原因就是,對于痕跡檢驗人員的獎勵制度不完善,痕跡檢驗人員在案件偵破之后沒有相應的獎勵,使得檢驗人員感覺不到自己的價值和存在,因此,調動不了檢驗人員的積極性。最后一點就是沒有好的人才引進機制,缺乏對于高級人才的引進,造成檢驗技術人員的缺失,給痕跡檢驗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

        2、痕跡檢驗技術有待提高。保證痕跡檢驗工作質量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檢驗技術,而檢驗技術的高低,先進的檢驗設備是基礎,但是我國現(xiàn)在的很多檢驗設備都比較落后,設備的更新?lián)Q代也比較慢,甚至有的地方還存在設備不全的現(xiàn)象,嚴重阻礙了痕跡檢驗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別是有一些條件較落后的地方,這樣的設備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xiàn)在刑事案件的綜合性和技術性了,對于一些較難發(fā)現(xiàn)的隱性痕跡,這樣的設備讓檢驗人員也束手無策,這就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案件的偵查。將來我國的痕跡檢驗設備一定是朝著自動化和科技化的方向發(fā)展,因為好的設備會給痕跡檢驗工作帶來突破和發(fā)展,但是我國目前痕跡檢驗設備的現(xiàn)狀不容樂觀,因此必須加緊步伐,研制出新的設備,這樣才能給我國的刑事案件的偵破提供更好地保障。

        3、痕跡檢驗工作的規(guī)范性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對于痕跡檢驗工作來說,規(guī)范的工作程序和計劃是非常重要的,是整個工作順利完成的基礎。但是,在有的案件發(fā)生的時候,痕跡檢驗工作做得比較混亂,有的技術人員不太了解痕跡檢驗工作,在工作中只管對現(xiàn)場進行勘察和痕跡物進行提取,并不懂對于現(xiàn)場情況的分析,也不能將分析和總結的有效信息及時的反映給偵查員,缺乏工作的主動性,使得很多寶貴的線索被忽略,而有的偵查員對現(xiàn)場分析的概念也比較淡薄,往往認為現(xiàn)場分析是檢驗人員的工作,與自己沒有關系,不主動向痕跡檢驗人員主動詢問相關的檢驗情況,往往檢驗還沒結束就離開,形成了勘察與技術檢驗脫節(jié)的情況,這樣往往會導致一些重要的痕跡被忽略,而給破案造成很大的困擾,耽誤了案件的偵破。因此,痕跡檢驗工作必須要有規(guī)范的工作流程,在刑事案件發(fā)生時應迅速的啟動流程,檢驗人員嚴格按照規(guī)范的流程來,這樣才會在最短的時間保證各項證據(jù)的有效性,協(xié)助刑事偵查早日破案。

        二、改進繼承痕跡檢驗工作的策略

        1、提高痕跡檢測人員的素質。提高痕跡檢測人員的素質,首先要制定合理的人才引進制度,引進高素質的痕跡檢驗人員,提高整個痕跡檢驗的標準,再對現(xiàn)有的痕跡檢驗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使其在原有的基礎上做得更好,并且努力培訓痕跡檢驗人員,使他們具有高尚的職業(yè)道德。另外要逐漸提高痕跡檢驗人員的待遇,對于表現(xiàn)特別好的檢驗人員,要給與相應的獎勵,增加他們的自信心和積極性,逐漸的改變基層痕跡檢驗人員流失率大的現(xiàn)狀,不斷的增加痕跡檢驗人員的數(shù)量,這樣也為痕跡檢驗人員減輕了工作負擔,能更好的將檢驗工作進行明確的分工,提高工作的效率。努力提高痕跡檢驗人員的政治素質,增強工作人員的法律常識,使得痕跡工作人員不但要有過硬的專業(yè)技術,還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對工作高度的責任意識。在工作中保持正確的價值取向,這樣才會端正態(tài)度,保證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2、提高痕跡檢驗技術。在痕跡檢驗工作中,檢驗技術的高低是保證案件偵破的一個關鍵,因此,一定要提高痕跡檢驗技術。首先就要引入先進的設備,隨著現(xiàn)在的犯罪手段越來越高,整個刑事犯罪的偵破難度越來越大,犯罪種類越來越多,而引入先進的痕跡檢驗設備,這樣不但能夠提高案件偵破的速度,還能提高案件偵破的準確性。另一方面要積極地引進國外的先進設備,還要學習國外這個領域的先進經驗,以此來推動國內痕跡檢驗的水平,但要注意對于國外的技術和設備我們要客觀對待,一定要做到“取其精華,棄其糟粕”,加強與國外技術的溝通和交流,定期舉辦培訓,提高痕跡檢驗人員的整體水平,保證痕跡檢驗工作的有效進行。同時在未來,大量的無損痕跡檢驗技術將被運用到檢驗工作中,因而新的技術和設備也將被研發(fā)和運用,比如紅外線設備等。因此,我們相信在未來,大量的無痕檢驗方式將出現(xiàn)在痕跡檢驗工作領域中。

        3、規(guī)范檢驗工作的程序。當案件發(fā)生之后,痕跡檢驗人員應該第一時間趕到現(xiàn)場,并對整個現(xiàn)場進行保護;然后對現(xiàn)場的每一個遺留物進行仔細的偵查,不放過任何的蛛絲馬跡,經過現(xiàn)場的勘察和仔細的研究之后,對犯罪分子的作案過程進行還原,總結作案軌跡,并根據(jù)作案軌跡對可疑人員進行排查,絕不放過現(xiàn)場的任何一個線索,比如,頭發(fā)、指紋等。下一步將提取的痕跡進行對比和分析,在這個過程中一定要仔細認真,確保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然后根據(jù)分析的數(shù)據(jù),盡快的鎖定犯罪嫌疑人,保證案件在最短時間里偵破。最后將痕跡檢驗以及分析的數(shù)據(jù)進行總結和整理,并把整理的結果在第一時間上報給有關部門,確保各項工作的有序銜接,規(guī)范痕跡檢驗工作的程序,這樣才會保證刑偵案件偵查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結束語

        目前,我國的痕跡檢驗技術還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點,在痕跡檢驗的技術和規(guī)范性以及人員的素質上,還有很多的不足需要改進和提高,因此,我們應該依靠現(xiàn)代化的技術手段,積極地改進不足,不斷地創(chuàng)新和優(yōu)化技術手段,總之,任何事物的發(fā)展都要遵循規(guī)律,也要不斷地進行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因為只有不斷的總結經驗,提出方法,我們才會進步,才會發(fā)展,基層痕跡檢驗工作也不例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痕跡檢驗工作的有序進行,才能為刑偵案例的偵查提供有效和準確的依據(jù)。

        (作者單位:1.安圖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2.延邊州公安局刑警支隊)

        第4篇:刑事科學技術概念范文

        關鍵詞:同一認定 同一 拓撲學

        一、同一認定理論依據(jù)與哲學同一的差異

        同一,從哲學上講,就是表示事物或現(xiàn)象同其自身相等、相同、一樣的范疇。同一認定:是指具有偵查中需要的專門知識和了解偵查客體特征的人,通過比較偵查客體先后出現(xiàn)的特征確定是否同一的認識活動。我們經常說到的同一認定,多數(shù)情況下都是與哲學的同一聯(lián)系起來的,一種原理的基礎如果建立在哲學最原本的“同一”基礎上,看似是牢靠的。但是哲學是一門方法的學科、最本源的學科,其表述的內容是實踐中抽象出來的結果。同一這個概念只能存在于哲學之中,在現(xiàn)實生活中,絕對的同一是不可能存在的。

        作為犯罪偵查學鑒定主要理論基礎的同一認定,所要解決的物的“同一性”問題,和哲學認識論中的“同一性”不同。哲學中的同一性,研究事物的范疇,涉及兩個以上事物之間的關系,所要解決的是事物的共性問題;而同一認定所提及的同一性,是物自身與自身之間的關系,所要解決的是物的特性,即個性問題。

        而同一認定在物證鑒定而言,客體的第一次出現(xiàn)往往是與所要認定的案件事實相聯(lián)系,且留下了可供檢驗的特征反映體。所謂特征反映體就是以一定形式反映客體特征的實體??腕w的第二次出現(xiàn)一般是某種偵察或調查活動的結果。第一次出現(xiàn)的客體稱為“被尋找客體”,第二次出現(xiàn)的客體稱為“受審查客體”。(若某客體僅在人們的認識過程中出現(xiàn)一次,那么同一認定就無法進行)

        哲學的“同一”和物證鑒定中的“同一認定”不同在于,同一認定中的同一認定指的是“相似”和“相同”。同一和相似、相同的含義完全不同,而相似或相同則具有同樣的含義。同一是指客體自身等同,指的是同一個客體。相同和相似都指的是一個客體與另一個客體或幾個客體間相似或相同,涉及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體。一個客體可能與許多客體相同,但除自己以外,不能與任何其他客體同一。哲學,是理論化、系統(tǒng)化的世界觀,是自然知識、社會知識、思維知識的概括和總結,是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統(tǒng)一。是樸素抽象的科學,也是最基礎的科學。但是哲學往往指導我們進行其他研究的時候,我們并不是絕對的遵循哲學原理。

        舉一個例子稍作說明:有集合A、集合B和集合C,集合A為自然數(shù),集合B也為自然數(shù),集合C為偶數(shù)整數(shù)自然數(shù)。

        A={1,2,3,4,5,6,7,8......}

        B={1,2,3,4,5,6,7,8......}

        C={2,4,6,8,10,12,14,16......}

        我們可以推導出一下結論:集合A=B(同一)

        集合A×2=集合C

        集合C包含于集合A

        得出結論A×2=C包含于A,我們再把“=”拿掉

        得出結論A×2包含于A

        以上的推導結論都是正確的,但是仔細看最后一個結論,集合A×2包含于集合A,用另一種方法說明,就是A的子集是A的二倍。

        仔細推敲,A的子集是A的二倍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這一說法明顯在哲學的邏輯上是說不通的。上面剛好每個集合都羅列了8個數(shù)字,我國指紋學檢驗流行8個細節(jié)特征具有鑒定條件的習慣。從指紋學檢驗上我們可以說指紋A和指紋B是完全相同的,且在哲學上也是“同一”。指紋A在八個以上的特種都是符合指紋C的,我們可以認定成“同一認定”。但是跟我們觀察A和C,其實兩者并不相同。所以這里的“同一認定”和“同一”的區(qū)別就很明顯了。

        當然這里是有一個略微的文字游戲,通過哲學邏輯來說明在指紋檢驗中8個特征標準的“同一認定”不具備“同一”性。雖然實踐上是不會預期發(fā)生如此情況,但是值得我們在同一認定中運用哲學理論的反思。

        二、拓撲學在圖像檢驗上的運用

        哲學上絕對的“同一”難以形成,而近年來拓撲學在同一認定中的得到認可,對同一認定理論基礎的夯實,具有重要意義。

        2007年的華南虎事件鬧的沸沸揚揚,起因在于中國陜西省鎮(zhèn)坪縣山區(qū)獵人周正龍拍攝了一組據(jù)稱為野生華南虎的照片,了野生華南虎已經滅絕的觀點。11月11日,世界權威科學雜志《科學》正式刊出極具爭議的華南虎照片,《科學》雜志并未對照片真假下定論。就在真假不能輕易下定論的時候,常州刑偵專家劉持平等人對“華南虎”照片進行鑒定,的出否定結論,正是運用的拓撲學原理。

        劉持平表示,他只對年畫中的老虎與“周老虎”是否同一只老虎的鑒定結論負責;并沒有說過,也無證據(jù)證明周正龍拍攝的老虎為假老虎。劉及其同事運用拓撲學的理論對上述虎照作出鑒定,其結論為:兩只老虎為同一只虎。運用拓撲學的原理及技術手段作出鑒定,并經劉持平復核,其結論為:兩幅照片“所截取的老虎軀干部位圖像的拓撲性質相同”。這意味著周正龍拍攝的那張華南虎照片與“老虎年畫”上的老虎為同一只老虎。

        拓撲學研究的是幾何圖形在連續(xù)變形下保持不變的本質。在運動變化中,動物的某些部位的肌肉有著伸縮張馳等表面形態(tài)的變化,但其“拓撲性質”則沒有發(fā)生大的變化。同理,一只活的老虎,不管其怎么運動變化,其“拓撲性質”也保持著穩(wěn)定。

        利用拓撲學原理,可以給同一認定理論進行很大的補充。拓撲學是在變中求不變,一個幾何圖形,只要發(fā)生有規(guī)律的變化,都能尋找到其中的拓撲本質。

        第5篇:刑事科學技術概念范文

         

        一、何謂法學實驗

         

        (一)法學實驗的概念

         

        分析法學實驗必須先了解實驗。實驗是根據(jù)一定的科學研究目的,運用一定的物質手段包括科學儀器和設備,在人為控制的條件下通過模擬或改變事物研究事物之間或事物及其現(xiàn)象之間確定性聯(lián)系的方法。法學實驗是在可控制的條件下模擬或創(chuàng)設法律場景,通過研究人在法律場景中的行為,進而研究法學理論和法律現(xiàn)實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的法學方法。俄國生理學家巴甫洛夫曾經形象地指出:“實驗好像是把各種現(xiàn)象拿在自己的手中,并時而把這一現(xiàn)象、時而那一現(xiàn)象納入實驗進程,從而在人為的簡化的組合中確定現(xiàn)象間的真實聯(lián)系?!盵4)實驗具有可重復性的特點,在實驗中通過人為控制,排除偶然性和其他干擾因素而呈現(xiàn)出來的事物之間或事物及其現(xiàn)象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在同樣的條件下可以重復出現(xiàn)0“判定一個實驗成功與否的標準是看其是否具有可重復性。”

         

        可重復性驗證和意味著實驗結論的科學性和可信性。正是因為可重復性,實驗成為證明或發(fā)現(xiàn)事物之間或事物及其現(xiàn)象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的最為有效的方法,也是驗證人們的主觀認識與現(xiàn)實是否一致的重要方法。近代以來,經過伽利略、牛頓等人,實驗成為自然科學研究中的最基本、最普遍和最有效的研究方法,沒有實驗就沒有近代自然科學的發(fā)展,在這個過程中,實驗也得到系統(tǒng)的發(fā)展并逐步和生產實踐相分離,成為以認識世界為目的的獨立的實踐形式。與實驗的一般原理相一致,法學實驗同樣是通過排除偶然或干擾性因素,將法學理論和法律現(xiàn)實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凸顯出來,通過可重復性將實驗結論轉換為公共所接受的法學知識和理論。

         

        (二)實驗促進了當代哲學社會科學中許多學科的發(fā)展

         

        近代以來,自然科學由于其客觀性和準確性,不僅在改造自然方面突飛猛進,而且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也產生巨大影響。盡管存在著諸多的爭論和理論探索的誤區(qū)以及19世紀人文主義思想家狄爾泰、文德爾班等人強烈地認為社會科學不能適用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但“從自然科學奔向社會科學的強大潮流”6)一直沒有停止。這種強大的歷史潮流表明,社會科學的創(chuàng)新并不完全排斥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關鍵是社會科學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包括實驗在內的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英國著名哲學家丹皮爾這樣論述自然科學領域與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在當代的關系“文藝復興以后,采用實驗方法研究自然,哲學和科學才分道揚鑣’,“不過進化論的生物學以及現(xiàn)代數(shù)學和物理學,卻一方面使科學思想臻于深邃,另一方面又迫使哲學家對科學不得不加以重視,因為科學現(xiàn)在對哲學、對神學、對宗教,又有了意義。”7〕伴隨著當代生命科學、神經科學、認知科學、計算科學等自然科學的發(fā)展,實驗哲學開始興起“在傳統(tǒng)哲學研究越來越走向狹窄的概念分析困境之時,科學的實驗方法走進了傳統(tǒng)哲學的研究領域,并對研究方法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8520世紀90年代以來,從事實驗哲學的人員迅速增加,美國的耶魯大學、印第安納州立大學、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英國的謝菲爾德大學、意大利的帕爾維亞大學等著名高校都設立了哲學實驗室。實驗哲學以實驗的研究方法豐富和促進了當代哲學研究。哲學尚且如此,何況研究對象更為具體的其他學科呢,經濟學等研究人的行為選擇的學科也紛紛引入實驗方法,形成了實驗經濟學等新的研究領域和方法。

         

        (三)法學家對實驗的矛盾態(tài)度

         

        法學家基本上繼承了19世紀人文主義思想家的觀點,即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不能進行實驗研究。但面對實驗在研究事物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方面的強大功能,法學家又表現(xiàn)出自我矛盾的學術態(tài)度。一方面承認實驗對法學研究的重要作用,認為法學‘‘只有通過實驗方法和科學方法”9]的研究,法律才能更好地規(guī)范人的行為,司法才能實現(xiàn)醫(yī)治社會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認為法律所包含的‘‘道德和社會現(xiàn)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學現(xiàn)象,很難甚至于一般不可能進行實驗,所以在這一領域所進行的觀察最有助于科學研究?!?0〕當代最偉大和多產的現(xiàn)實主義法學家波斯納一直把法律缺乏可控的實驗檢驗嚴格的理論假說視為法理學的重要缺陷。

         

        (四)實驗向法學研究滲透的表現(xiàn):田野實驗、思想實驗和教學中的法學實驗室

         

        法學家雖然堅持法學不能進行實驗研究,但實驗作為探索事物之間確定性聯(lián)系的方法和思想卻影響著法學研究,這集中表現(xiàn)為法學研究中的田野實驗和思想實驗。田野實驗是實地實驗,它是在不可控的環(huán)境中進行的。法學中有很多著名的田野實驗,如對青少年犯罪問題進行研究的持續(xù)16年的“美國波瑞學前教育實驗”。25思想實驗是法學家在主觀世界中構想不同的場景,舍棄或增加某些因素,探索法學理論和法律現(xiàn)象的聯(lián)系。在法學研究中,思想實驗是被廣泛采用的思考方式。35除了田野實驗和思想實驗,法學和實驗的聯(lián)系還表現(xiàn)在法學研究借鑒了通過實驗而得來自然科學成果。如李昌鈺博士在紐黑文大學創(chuàng)立的李昌鈺法醫(yī)學研究所,主持了一系列著名案件的證據(jù)鑒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等院校也設立了刑事科學技術實驗室。但這些通過實驗開展的研究工作都是利用自然科學進行證據(jù)鑒定,為適用法律創(chuàng)造條件,并不是針對法律或法學本身而展開實驗。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著名高校也設有法學實驗室,通過模擬法庭等方式進行法律教學,增強學生對法律和法學的認識。

         

        (五)田野實驗、思想實驗、教學中的法學實驗室的方法缺陷

         

        無論田野實驗、思想實驗還是高校中現(xiàn)有的法學實驗室,都不是開展可控的實驗進行法學理論研究。田野實驗難以或者不能排除干擾因素,導致結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田野實驗“并沒有提供因果關系的確鑿證明,而主要是提供了需要進一步證實的假設的源泉?!碧镆皩嶒炁c其說具有實驗性質,還不如說更具有觀察的性質,它能觀察到現(xiàn)實生活中的社會行為卻不能準確地揭示社會行為背后的原因。所以,在很多法學家那里,田野實驗同田野觀察、田野調查的概念是通用的〔15〕思想實驗雖然對法學理論研究有著重要的啟迪意義,但思想實驗是想象的,而非現(xiàn)實的。人們頭腦中的想象是否和現(xiàn)實相一致,通過思想實驗是不能證明的,這也是不同的法學家以同樣的法律現(xiàn)實為對象進行思想實驗卻會產生不同結論的原因。這些研究、教學方法和實驗聯(lián)系起來,更多的是寄托了法學家希望探索法學理論與法律現(xiàn)實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的理論愿望。探索法學理論和法學現(xiàn)象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必須開展可控的法學實驗,正如實驗經濟學家所說“一個理論若經受不住簡單實驗,則更無理由相信它能與更為復雜的自然環(huán)境相吻合?!?/p>

         

        (六)法學實驗的要素

         

        可控的法學實驗作為法學研究的方法應該有三個基本的要素構成:法學理論假說、實驗對象和設備、數(shù)據(jù)分析。一是法學理論假說。法學理論假說是進行法學實驗研究的理論起點,阿爾溫托夫勒指出:“研究社會變革的時候,先有個假設,那就是社會事件、社會現(xiàn)象不是孤立的,它們之間都有內在聯(lián)系。”[17)實驗中的法學理論假說可以是已有的法學理論結論,也可以是已有的法學理論中所沒有涉及或者與原有的法學理論相反的命題。法學實驗的過程就是對法學理論假說進行驗證的過程。法學實驗要證明理論假說指向的法律現(xiàn)實和法學理論之間的聯(lián)系具有確定性和可重復性。通過實驗證明的假說可以豐富甚至推翻已有法學理論,推進法學研究。通過實驗不能證明的法學假說,且假說又與已有的理論相反,則假說就有可能是錯誤的結論。如果假說和已有的理論相一致,但假說不能通過實驗證明,則說明假說和理論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驗證。

         

        二是實驗對象和設備。法學研究是為了使法律更好地規(guī)范人的行為。法學實驗的對象一般應為人,以對人的實驗驗證法學假說或已有的法學理論。與自然科學研究的物不同,社會科學研究的是人。在社會科學中,被實驗者知道別人在研究他們時,被實驗者往往會改變自己的行為,這被稱為霍桑效應最理想的實驗場景是使研究對象保持實驗以外所具有的常態(tài),霍桑效應一般不利于實驗獲得客觀、準確的結論。但經濟學、心理學等領域的實驗表明,如果方法得當,運用科學的實驗設備,霍桑效應是可以盡量避免或完全避免的。為了保證實驗數(shù)據(jù)的客觀性,還應該做到選擇實驗對象的代表性。民商法領域的法學實驗一般不能選擇正在服刑的人員進行,關于刑法適用的實驗一般也不能選擇未成年人進行。法學實驗還不能違反倫理原則,不能對實驗對象造成身體和心理傷害。為了保證實驗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實驗設備的選擇也至關重要。法學實驗是基于假說和理論驗證的實驗,強調的是理論檢驗,簡單的實驗對實驗設備的要求并不一定很高。但復雜的實驗涉及到模擬生活和法律場景,就需要具有針對性和專門性的實驗設備,這樣的設備要求的科技含量比較高,設備的開發(fā)也需要自然科學家和法學家合作進行。法學實驗還應該具有較為先進的觀察工具和軟件設備,保證實驗能得到準確數(shù)據(jù)。

         

        三是數(shù)據(jù)分析。1971年,哈佛大學的卡爾多伊奇等人在《自然》雜志發(fā)表文章,對20世紀以來直到60年代中期社會科學中的62項重大研究成果作出考察。這些重大研究多數(shù)是通過數(shù)學和統(tǒng)計方法進行定量分析推導出來的理論。在這些成果中,定量研究占到2/3,在定量研究中,1930年以后的研究占到5/6。當時,卡爾多伊奇等人的研究并沒有涉及到法學。但現(xiàn)在‘‘有理無數(shù),莫談學術”成為很多法學家的學術追求,通過數(shù)學對法學理論進行定量研究,已經大量存在于各種學術雜志。這些定量研究中,最初往往只是加、減、乘、除的初等數(shù)學水平,近一兩年才擴展到數(shù)理統(tǒng)計和概率論運用,運用已有的軟件輸入數(shù)據(jù)得出統(tǒng)計結論。但這些軟件并非專門為法學統(tǒng)計而設計,法學作為研究法律和人的行為的科學,其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應該具備與其研究對象相一致的專門軟件。而且概率論和數(shù)理統(tǒng)計也只是能反映宏觀的結果。對于其中發(fā)生的微觀變化,概率論和數(shù)理統(tǒng)計是無能為力的,這就要求法學家掌握較多的數(shù)學工具。同樣是對人的行為的分析,經濟學用到了微積分、離散數(shù)學、集合論、群論、拓撲學等幾乎全部的數(shù)學工具,一流的經濟學家首先是數(shù)學家。法學應該而且也能夠運用較多的數(shù)學工具進行量化分析,提高法學研究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二、為什么需要法學實驗

         

        (一)采用實驗方法研究人的行為是法學發(fā)展的理論根基

         

        縱觀社會科學的各個學科,其研究的對象均是人,從不同的角度研究人構成了社會科學的各個具體學科。法學研究的目的是法律如何才能更好地規(guī)范人的行為,從不同的領域和視角研究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規(guī)范,構成了各個部門法學。對人的行為選擇的分析應該成為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但在法學的研究傳統(tǒng)中,人的行為選擇是缺失的,或者人的行為選擇已經成為一個已經解決的問題而被忽略。在古希臘“人們感覺到的變化的世界是不可捕捉和把握的,因而是不可靠的,只有那些由理性心靈所能把握的不變的、永恒常駐的、普遍存在的東西才是真實可靠的實在”。0〕這逐漸形成了西方普遍主義的哲學傳統(tǒng)。這種哲學傳統(tǒng),經過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羅馬法學家、中世紀神學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和德國的自然法學等歷代法學家的闡述,普遍主義哲學不斷地滲透到法學中,形成自然法的普適主義哲學。這種法哲學主張:“第一,相信在制定法之外存在著1種客觀力量對人類的思想和行為起規(guī)范作用;第二,這種精神性的客觀存在對人類行為的規(guī)范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普遍有效性。”2122〕這種普適主義的法哲學導致了法學不是通過研究人的行為選擇去更加科學地研究和制定法律,而是探索和研究所謂的普適精神和普遍規(guī)則。在法學理論中,主流的規(guī)范分析方法沒有對人的行為選擇進行研究,或者人的行為選擇似乎成為一個已經解決的既定前提而被忽略。在法學研究中,‘‘只見法不見人’,使法學研究越來越遠離居于主體地位的人”,[22)法學理論成為根基不牢的空中樓閣〇“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我們的行為為什么是如此?”23〕“從理論上講,能夠對各種人類行為得出具有較高價值結論的研究方法是真正的實驗?!?4〕當今的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語言學等學科之所以能夠突飛猛進,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采用實驗方法研究人的行為選擇。法學在借鑒其他學科成果的同時,也應該自覺地用實驗方法研究人的行為選擇,堅實法學研究的理論根基。

         

        (二)法學實驗是研究法律實現(xiàn)確定性的根本方法

         

        定性問題是法律的根本問題,對于這一問題,法學家已有諸多的論述。以筆者之見,確定的法律能否實現(xiàn)確定的效果是法律確定性問題的重要內容。確定性是構成秩序,實現(xiàn)公正的前提。沒有法律的確定性,人們就會缺乏明確的預期,所謂“公平“正義“客觀“穩(wěn)定解決沖突、化解矛盾”等法律的價值和功能是不能實現(xiàn)的,法律也就失去存在的必要。對法律的確定性持積極態(tài)度的人認為‘‘確定性是和諧之母,因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確定性”法律能夠實現(xiàn)確定性,人們可以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有所預期,在此基礎上,人們才可以彼此交往,形成秩序“把眾多的、不同的和多樣的人類行為和關系,歸結為某種程度的秩序”26〕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但現(xiàn)實主義法學家認為:“人們只能極為有限地獲得法律的確定性。對法律的準確性和可預測性的要求總是不能獲得滿足,因為,這類對法律最終性的追求,超越了實際可欲可得的現(xiàn)實”“認為法律是或可以是穩(wěn)定的、確定的這一觀念并非是理性的觀念,而是應該歸入虛幻或神話范疇的觀念?!?7)雙方的分歧與其說是法律能否實現(xiàn)確定性的問題,還不如說是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xiàn)確定性的問題。法律的確定性實現(xiàn)得越多越好,這樣的觀點現(xiàn)實主義法學家也不會反對。

         

        及其現(xiàn)象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的最為有效的方法,也是驗證人們的主觀認識與現(xiàn)實是否_致的重要方法。近代以來,經過伽利略、牛頓等人,實驗成為自然科學研究中的最基本、最普遍和最有效的研究方法,沒有實驗就沒有近代自然科學的發(fā)展,在這個過程中,實驗也得到系統(tǒng)的發(fā)展并逐步和生產實踐相分離,成為以認識世界為目的的獨立的實踐形式。與實驗的一般原理相一致,法學實驗同樣是通過排除偶然或干擾性因素,將法學理論和法律現(xiàn)實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凸顯出來,通過可重復性將實驗結論轉換為公共所接受的法學知識和理論。

         

        (二)實驗促進了當代哲學社會科學中許多學科的發(fā)展

         

        近代以來,自然科學由于其客觀性和準確性,不僅在改造自然方面突飛猛進,而且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也產生巨大影響。盡管存在著諸多的爭論和理論探索的誤區(qū)以及19世紀人文主義思想家狄爾泰、文德爾班等人強烈地認為社會科學不能適用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但“從自然科學奔向社會科學的強大潮流”6)_直沒有停止。這種強大的歷史潮流表明,社會科學的創(chuàng)新并不完全排斥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關鍵是社會科學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包括實驗在內的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英國著名哲學家丹皮爾這樣論述自然科學領域與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在當代的關系“文藝復興以后,采用實驗方法研究自然,哲學和科學才分道揚鑣’,“不過進化論的生物學以及現(xiàn)代數(shù)學和物理學,卻一方面使科學思想臻于深邃,另一方面又迫使哲學家對科學不得不加以重視,因為科學現(xiàn)在對哲學、對神學、對宗教,又有了意義。”7〕伴隨著當代生命科學、神經科學、認知科學、計算科學等自然科學的發(fā)展,實驗哲學開始興起“在傳統(tǒng)哲學研究越來越走向狹窄的概念分析困境之時,科學的實驗方法走進了傳統(tǒng)哲學的研究領域,并對研究方法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8520世紀90年代以來,從事實驗哲學的人員迅速增加,美國的耶魯大學、印第安納州立大學、紐約州立大學布法羅分校、英國的謝菲爾德大學、意大利的帕爾維亞大學等著名高校都設立了哲學實驗室。實驗哲學以實驗的研究方法豐富和促進了當代哲學研究。哲學尚且如此,何況研究對象更為具體的其他學科呢,經濟學等研究人的行為選擇的學科也紛紛引入實驗方法,形成了實驗經濟學等新的研究領域和方法。

         

        (三)法學家對實驗的矛盾態(tài)度

         

        法學家基本上繼承了19世紀人文主義思想家的觀點,即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不能進行實驗研究。但面對實驗在研究事物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方面的強大功能,法學家又表現(xiàn)出自我矛盾的學術態(tài)度。一方面承認實驗對法學研究的重要作用,認為法學‘‘只有通過實驗方法和科學方法”9]的研究,法律才能更好地規(guī)范人的行為,司法才能實現(xiàn)醫(yī)治社會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認為法律所包含的‘‘道德和社會現(xiàn)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學現(xiàn)象,很難甚至于_般不可能進行實驗,所以在這_領域所進行的觀察最有助于科學研究?!?0〕當代最偉大和多產的現(xiàn)實主義法學家波斯納_直把法律缺乏可控的實驗檢驗嚴格的理論假說視為法理學的重要缺陷。

         

        (四)實驗向法學研究滲透的表現(xiàn):田野實驗、思想實驗和教學中的法學實驗室

         

        法學家雖然堅持法學不能進行實驗研究,但實驗作為探索事物之間確定性聯(lián)系的方法和思想卻影響著法學研究,這集中表現(xiàn)為法學研究中的田野實驗和思想實驗。田野實驗是實地實驗,它是在不可控的環(huán)境中進行的。法學中有很多著名的田野實驗,如對青少年犯罪問題進行研究的持續(xù)16年的“美國波瑞學前教育實驗”。25思想實驗是法學家在主觀世界中構想不同的場景,舍棄或增加某些因素,探索法學理論和法律現(xiàn)象的聯(lián)系。在法學研究中,思想實驗是被廣泛采用的思考方式。35除了田野實驗和思想實驗,法學和實驗的聯(lián)系還表現(xiàn)在法學研究借鑒了通過實驗而得來自然科學成果。如李昌鈺博士在紐黑文大學創(chuàng)立的李昌鈺法醫(yī)學研究所,主持了一系列著名案件的證據(jù)鑒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等院校也設立了刑事科學技術實驗室。但這些通過實驗開展的研究工作都是利用自然科學進行證據(jù)鑒定,為適用法律創(chuàng)造條件,并不是針對法律或法學本身而展開實驗。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著名高校也設有法學實驗室,通過模擬法庭等方式進行法律教學,增強學生對法律和法學的認識。

         

        (五)田野實驗、思想實驗、教學中的法學實驗室的方法缺陷

         

        無論田野實驗、思想實驗還是高校中現(xiàn)有的法學實驗室,都不是開展可控的實驗進行法學理論研究。田野實驗難以或者不能排除干擾因素,導致結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田野實驗“并沒有提供因果關系的確鑿證明,而主要是提供了需要進一步證實的假設的源泉?!碧镆皩嶒炁c其說具有實驗性質,還不如說更具有觀察的性質,它能觀察到現(xiàn)實生活中的社會行為卻不能準確地揭示社會行為背后的原因。所以,在很多法學家那里,田野實驗同田野觀察、田野調查的概念是通用的〔15〕思想實驗雖然對法學理論研究有著重要的啟迪意義,但思想實驗是想象的,而非現(xiàn)實的。人們頭腦中的想象是否和現(xiàn)實相一致,通過思想實驗是不能證明的,這也是不同的法學家以同樣的法律現(xiàn)實為對象進行思想實驗卻會產生不同結論的原因。這些研究、教學方法和實驗聯(lián)系起來,更多的是寄托了法學家希望探索法學理論與法律現(xiàn)實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的理論愿望。探索法學理論和法學現(xiàn)象之間的確定性聯(lián)系,必須開展可控的法學實驗,正如實驗經濟學家所說“一個理論若經受不住簡單實驗,則更無理由相信它能與更為復雜的自然環(huán)境相吻合?!?/p>

         

        (六)法學實驗的要素

         

        可控的法學實驗作為法學研究的方法應該有三個基本的要素構成:法學理論假說、實驗對象和設備、數(shù)據(jù)分析。一是法學理論假說。法學理論假說是進行法學實驗研究的理論起點,阿爾溫托夫勒指出:“研究社會變革的時候,先有個假設,那就是社會事件、社會現(xiàn)象不是孤立的,它們之間都有內在聯(lián)系?!盵17)實驗中的法學理論假說可以是已有的法學理論結論,也可以是已有的法學理論中所沒有涉及或者與原有的法學理論相反的命題。法學實驗的過程就是對法學理論假說進行驗證的過程。法學實驗要證明理論假說指向的法律現(xiàn)實和法學理論之間的聯(lián)系具有確定性和可重復性。通過實驗證明的假說可以豐富甚至推翻已有法學理論,推進法學研究。通過實驗不能證明的法學假說,且假說又與已有的理論相反,則假說就有可能是錯誤的結論。如果假說和已有的理論相_致,但假說不能通過實驗證明,則說明假說和理論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驗證。

         

        二是實驗對象和設備。法學研究是為了使法律更好地規(guī)范人的行為。法學實驗的對象_般應為人,以對人的實驗驗證法學假說或已有的法學理論。與自然科學研究的物不同,社會科學研究的是人。在社會科學中,被實驗者知道別人在研究他們時,被實驗者往往會改變自己的行為,這被稱為霍桑效應最理想的實驗場景是使研究對象保持實驗以外所具有的常態(tài),霍桑效應_般不利于實驗獲得客觀、準確的結論。但經濟學、心理學等領域的實驗表明,如果方法得當,運用科學的實驗設備,霍桑效應是可以盡量避免或完全避免的。為了保證實驗數(shù)據(jù)的客觀性,還應該做到選擇實驗對象的代表性。民商法領域的法學實驗一般不能選擇正在服刑的人員進行,關于刑法適用的實驗_般也不能選擇未成年人進行。法學實驗還不能違反倫理原則,不能對實驗對象造成身體和心理傷害。為了保證實驗的準確性和客觀性,實驗設備的選擇也至關重要。法學實驗是基于假說和理論驗證的實驗,強調的是理論檢驗,簡單的實驗對實驗設備的要求并不_定很高。但復雜的實驗涉及到模擬生活和法律場景,就需要具有針對性和專門性的實驗設備,這樣的設備要求的科技含量比較高,設備的開發(fā)也需要自然科學家和法學家合作進行。法學實驗還應該具有較為先進的觀察工具和軟件設備,保證實驗能得到準確數(shù)據(jù)。

         

        三是數(shù)據(jù)分析。1971年,哈佛大學的卡爾多伊奇等人在《自然》雜志發(fā)表文章,對20世紀以來直到60年代中期社會科學中的62項重大研究成果作出考察。這些重大研究多數(shù)是通過數(shù)學和統(tǒng)計方法進行定量分析推導出來的理論。在這些成果中,定量研究占到2/3,在定量研究中,1930年以后的研究占到5/6。當時,卡爾多伊奇等人的研究并沒有涉及到法學。但現(xiàn)在‘‘有理無數(shù),莫談學術”成為很多法學家的學術追求,通過數(shù)學對法學理論進行定量研究,已經大量存在于各種學術雜志。這些定量研究中,最初往往只是加、減、乘、除的初等數(shù)學水平,近一兩年才擴展到數(shù)理統(tǒng)計和概率論運用,運用已有的軟件輸入數(shù)據(jù)得出統(tǒng)計結論。但這些軟件并非專門為法學統(tǒng)計而設計,法學作為研究法律和人的行為的科學,其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應該具備與其研究對象相_致的專門軟件。而且概率論和數(shù)理統(tǒng)計也只是能反映宏觀的結果。對于其中發(fā)生的微觀變化,概率論和數(shù)理統(tǒng)計是無能為力的,這就要求法學家掌握較多的數(shù)學工具。同樣是對人的行為的分析,經濟學用到了微積分、離散數(shù)學、集合論、群論、拓撲學等幾乎全部的數(shù)學工具,_流的經濟學家首先是數(shù)學家。法學應該而且也能夠運用較多的數(shù)學工具進行量化分析,提高法學研究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二、為什么需要法學實驗

         

        (一)采用實驗方法研究人的行為是法學發(fā)展的理論根基

         

        縱觀社會科學的各個學科,其研究的對象均是人,從不同的角度研究人構成了社會科學的各個具體學科。法學研究的目的是法律如何才能更好地規(guī)范人的行為,從不同的領域和視角研究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規(guī)范,構成了各個部門法學。對人的行為選擇的分析應該成為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但在法學的研究傳統(tǒng)中,人的行為選擇是缺失的,或者人的行為選擇已經成為一個已經解決的問題而被忽略。在古希臘“人們感覺到的變化的世界是不可捕捉和把握的,因而是不可靠的,只有那些由理性心靈所能把握的不變的、永恒常駐的、普遍存在的東西才是真實可靠的實在”。0〕這逐漸形成了西方普遍主義的哲學傳統(tǒng)。這種哲學傳統(tǒng),經過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羅馬法學家、中世紀神學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和德國的自然法學等歷代法學家的闡述,普遍主義哲學不斷地滲透到法學中,形成自然法的普適主義哲學。這種法哲學主張:“第_,相信在制定法之外存在著1種客觀力量對人類的思想和行為起規(guī)范作用;第二,這種精神性的客觀存在對人類行為的規(guī)范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普遍有效性。”2122〕這種普適主義的法哲學導致了法學不是通過研究人的行為選擇去更加科學地研究和制定法律,而是探索和研究所謂的普適精神和普遍規(guī)則。在法學理論中,主流的規(guī)范分析方法沒有對人的行為選擇進行研究,或者人的行為選擇似乎成為_個已經解決的既定前提而被忽略。在法學研究中,‘‘只見法不見人’,使法學研究越來越遠離居于主體地位的人”,[22)法學理論成為根基不牢的空中樓閣〇“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我們的行為為什么是如此?”23〕“從理論上講,能夠對各種人類行為得出具有較高價值結論的研究方法是真正的實驗?!?4〕當今的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語言學等學科之所以能夠突飛猛進,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采用實驗方法研究人的行為選擇。法學在借鑒其他學科成果的同時,也應該自覺地用實驗方法研究人的行為選擇,堅實法學研究的理論根基。

         

        (二)法學實驗是研究法律實現(xiàn)確定性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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