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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暴力執法;行政特權;法律規制
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明確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指導方針,給我國法制社會建設指明了方向,同時也加快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執法人員與被執法者之間的沖突屢屢發生、愈演愈烈。暴力執法頻頻出現,不僅直接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背法律的基本價值,損害法律的威信,而且嚴重背離了和諧社會構建的目標,也不可避免地危及到社會穩定和干群關系。暴力執法作為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具有深厚的社會思想根源和客觀的現實原因,歸根結底,是一種對行政權的濫用。根據行政執法之權責相統一原則,行政特權必須得到合理的規制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暴力執法的發生。
一、行政特權規制的必要性
1、保護行政行為相對人
行政主體濫用行政特權極易滋生腐敗,從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甚至使得公共利益遭受損失,究其原因在于行政行為雙方當事人地位的不對等性。當行政主體能夠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權,行政行為的根本目的才能得以實現。但是,權力的存在始終伴隨著侵略性與擴張性,相對方始終處于弱勢的地位。正如學者所說:“行政的恣意取代行政的合意,使得相對人的意志參與縮減至零”。因此,為了保證行政相對人的積極參與和配合,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目的得以實現,規制行政特權的濫用勢在必行。
2、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行政行為的特征可知公共利益優位是行政主體在行政行為實踐中的根本出發點。一方面,公共利益和行政主體個體利益存在一定的界限,而對于行使行政行為缺乏具體的程序規定,此時極易導致個別行政主體因受利益驅使而濫用行政特權的行為出現。另一方面,“公共利益”、“合理”、“正當”、“必要”等模糊的概念又為特權的濫用提供了條件,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提供了可能。然而行政行為之目標的實現需要行政主體合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特權。因此,如果不對行政特權加以規制,對其具體實施加以控制,必然導致行政個體因利益驅使而濫用行政特權行為的出現,從而使得公共利益難以實現。
3、確保行政行為健康發展
缺乏合理的規制,行政行為在權力的驅使下極有可能演化為行政命令。只有行政主體合理的使用特權,行政行為才能發揮其效能,從而實現創設行政行為的根本目的。由于我國對行政特權的規制不足,導致雙方地位和權利不平等,強弱的對比使得行政行為的存在失去意義。因此,規制行政特權有利于確保行政行為的健康發展。
4、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依法行政,即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國家行為應具有合法性,應當服從法律①,依法行政約束行政主體避免出現違法行政行為,進而對社會、人民造成嚴重后果,同時也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情況下保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作為行政行為必須做到依法行政,這既是維護法治的需要,也是保障相對方合法權益的需要。
二、對行政特權法律規制的建議
1、立法規制――確立完備的法律法規以規范行政特權
在我國的行政法領域,并不存在專門的行政行為法,因此沒有針對行政執法中行政主體行使特權的相關法規。反觀立法完善的西方國家,其法律均對行政特權的行使制定了比較完善的規定,例如,法國法針對每一種行政行為均制定相應的成文法,德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以專章規定公法契約,英國既制定了一般合同規則,又對行政合同進行特別補充。在我國,由于沒有針對行政行為的專門規定,使得行政行為的實踐找不到適用依據,從而難以依據相關法律對行政行為特權進行規制。
通過立法方式規制行政行為特權是遏制行政主體權利濫用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徑。而在創設相關法律時,既要保證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的需要,又要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針對不同情況控制行政特權的使用范圍、標準、行使過程、方式以及對于相對人的救濟措施等,最終可以實現規制行政特權的濫用,從而既可以規制行政主體又能對相對人的權益進行保護。
2、明確公共利益判斷標準
由于行政行為特權的行使需要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前提,而在上文中也提到,公共利益的概念模糊,缺乏統一的判斷標準,是一個抽象的范疇。曾有學者給出的標準為“全體社會成員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②。而作為行政特權行使條件的公共利益,民法學說中關于其類型的規定可以作為一定的參考標準,即公共利益,第一、必須具有公共性;第二、必須具有利益的重要性;第三、必須具有現實性;第四、必須通過正當程序而實現③。
3、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特權救濟制度
由于行政行為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決定其受特別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而行政執法中明顯的行政屬性也決定了其糾紛應按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救濟。行政糾紛主要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特權所引起,行政主體在行政行為中所享有的特權的多樣性也決定了行政行為糾紛的多樣性,而由此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根據因行政特權行使內容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不服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和不服行政主體在行政行為中行使監督和指揮權。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因此行政主體需要在行政行為的履行過程中享有監督和指揮相對人權力,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監督和指揮行為干預了自己合法的經營自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完善行政合同特權的司法救濟制度,不僅要確立合法性與合理性并舉的審查原則,還要加強程序的合法性審查。一方面,行政行為中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對等,行政主體享有行政特權,由于行政主體可能利用其特權損害處于劣勢地位的相對人的權益,因此行政行為特權行使的合理性就成為核心問題之一,可以說行政特權是否合理甚至決定行政行為是否有效④。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向來重實體、輕程序,因此在確立行政行為制度的過程中,通過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特權的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進而促使行政特權法律規制制度的完善。
結語:
為了促進行政執法的健康發展,達到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時不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公正、合理的使用行政行為特權,但是在我國,行政特權的濫用仍然屢見不鮮,行政特權的規制任重而道遠。本文通過對行政特權規制的介紹,結合相關法學理論分析當今行政執法的一些的現狀和提出了一些建議,旨在相關立法能夠盡快得到完善,為和諧社會主義的建造掃去絆腳石。
參考文獻:
[1] 應松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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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應松年:《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② 梁慧星:《談憲法修正案對征收和征用的規定》浙江學刊,2004(4):116―120
關于行政壟斷行為的成因,主要是以下幾點:
(1)歷史原因。長期以來,我國都是一個中央集權制國家,這一制度對民眾影響深遠,對經濟的干預更是長久以來就存在的,這一傳統為壟斷行為建立了基礎。這種行為短時間內完全消除是很難實現的,需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孕育方可。
(2)經濟體制尚未完全轉變。經濟體制改革并沒有完全消除壟斷行為,舊的經濟體制殘余仍然存在著,他伴隨著改革而改變了一些作用,對市場經濟的直接壟斷轉變為間接壟斷,這種行為本質上并沒有什么改變。
(3)行政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在國外尤其是一些發達國家,政府的權利受到很大程度的監督與制約,行政壟斷行為難以實行。而我國尚處于轉型階段,由于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所以政府的干預力度仍然比較強大,行政壟斷行為時有發生。
二、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
對法律規制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完善法律工作
(1)強調憲法的作用。憲法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起著根本性的作用,它對行政壟斷的控制起著導向作用,為反壟斷行為提供了確切的據。
(2)完善行政法。我國行政程序法并沒有實行,相關程序沒有健全,很多規則都缺乏可實施性。因此應當完善和加強行政立法,明確政府權力的有限性,強調行政權力的正常運行。
(3)制定反壟斷法。這就要求對行政壟斷有一個準確的界定,明確行政壟斷的各種形式,在此基礎上對行政壟斷作出專門性的規定,以完善法律制度。
(二)完善對法律法規的審查制度
這種行政壟斷行為的形成往往是由于一些法律的漏洞所致,政府利用權力硬性的頒發一些禁令,這些行為看起來是合法的,其本質上違背了國家法律對競爭秩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因此應當完善審查機制,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審核,以免這種不法行為的發生。
(三)強化社會責任,引導社會監督
這種行為社會也有著不可替代的責任,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需要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給公民提供了行使權力的平臺,法律賦予他們以訴訟權,公民可以行使這種權利,對行政壟斷行為進行訴訟。這樣不但實現了公民對監督權的使用,而且有利公平競爭的維護。
三、結束語
【關鍵詞】物流;法律規范;構建
物流業作為重要的服務產業,實施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不僅是促進物流業自身平穩較快發展和產業調整升級的需要,也是服務和支撐其他產業的調整與發展、擴大消費和吸收就業的需要,對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增強國民經濟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物流業的快速調整與發展,物流法律規范的不完善已嚴重制約著我國物流業的健康發展。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構建一個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規范物流業發展中的無序現象,已成為我國物流產業調整發展的迫切問題。
一、我國物流法律規范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規范散見于法律、法規、規章、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各種技術規范,涉及貿易、運輸、倉儲、流通加工、包裝、配送、搬運、信息管理等方面。從法律效力角度來看,主要有:一是法律。即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頒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合同法、公司法、鐵路法、海商法等。這類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是物流領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規。即有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有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海港管理暫行條例、公路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等。該類規范性文件數量眾多,在我國的物流法律規范中占重要的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頒規章。包括有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關于加強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干意見等等。該類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與物流有關的管理部門頒布實施,帶有強烈的部門特色。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地方性法規以及物流技術規范和標準等形式。這些法律規范對我國物流業的高速、有序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在物流領域的基本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也還存在不少問題。
二、我國物流法律規范存在的問題
從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看,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規范,還不適應經濟全球化趨勢所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的物流市場體系。物流法制建設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是:
(一)物流法律規范系統性差
目前,我國物流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貿易、運輸、倉儲、流通加工等環節中。而這些法律法規又由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的行業特殊情況和部門利益制定,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業系統而專門的法律規定,各法規之間缺乏統一性,甚至出現相互沖突的現象等,不利于建立一個統一和開放的大物流系統,也不利于物流產業的健康發展。
(二)物流法律規范層次較低,效力差
在某些具體領域,法規多有各部委、地方制訂,甚至是內部規定等,這些法規和規章層次低,效力差,規范性不強,其中不少內容和國際慣例相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這種狀況不能適應現代物流業發展的趨勢和特點。
(三)物流法律規范滯后
從我國現存的物流法律規范來看,大部分物流法律制度是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或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過度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制定并被沿用下來的,已難以適應現代物流業的發展,更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業的發展。尤其是我國已經加入WTO,從物流業調整振興和經濟全球化要求等,須對與WTO不相適應的法律規范做相應的調整。
三、加強與完善我國物流法律規范的建議
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指出,實現傳統物流業向現代物流業的轉變,不僅是物流業自身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需要,也是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迫切需要,是適應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客觀要求,是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必要保證。為適應規劃提出的“市場配置資源,政府營造環境、加強規劃指導,注重協調聯動、打破分割封鎖,整合現有資源、建立技術標準,推進一體化運作”等原則要求,針對我國物流法律規范存在的問題,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一)制訂統一的物流產業發展規劃,建立統一開放的物流市場體系
物流業涵蓋貿易、運輸、倉儲、流通加工、包裝、配送、搬運、信息管理等多方面,與此相適應,物流法律法規應界定為由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與物流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要制訂統一的物流法律規范,理順不同單行法規的層次結構與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從而避免跨部門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內部出現重復和矛盾,建立統一開放的大物流市場體系。
(二)建立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物流法律規范體系
從物流業調整振興發展要求出發,適應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對現有物流法律規范進行清理,修訂內容過時影響物流產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保證我國物流業在不斷完善的法律環境中健康發展。
(三)建立與完善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技術標準法律規范體系
物流國際化發展要求必須制定相應的統一標準。目前,我國物流業的標準化程度較低,在部分流通領域,如包裝、運輸、裝卸等環節中,不統一或沒有相應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導致物流成本上升,嚴重影響了物流業快速發展。因此,必須盡快制定與完善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國家標準,實現物流活動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提高物流業效率,適應物流業國際化發展的要求。
(四)加強和完善地方物流立法
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物流業發展的規模和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在建立完善全國性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各地區也應結合地區基礎和條件,制定出某些符合本地區物流業發展的物流法律規范。既為逐步建立全國性的物流法律規范提供依據和經驗,也有利于各地區的物流企業根據地區特點加快發展。
(五)完善物流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履行行業服務、自律、協調的職能,發揮在物流規劃制訂、政策建議、規范市場行為、統計與信息、技術合作、人才培訓、咨詢服務等方面的中介作用,成為政府與企業聯系的橋梁和紐帶。逐步建立全國及地方的物流行業協會組織,將以往政府過多的管理職能逐步過渡,交給行業協會行使。加強物流業發展中的行業協調和行業自律,并從法律法規上加以支持,對物流行業協會組織的功能、作用、職權及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絡和溝通做出必要法律規定,使對物流的管理逐步與國際慣例對接,發揮民間組織所固有的協調功能和專業知識。
總之,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現代物流業的發展與調整振興依賴于統一、開放、公平和高效率的法律制度環境,加強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規范,對促進我國物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高泉. 加強與完善我國物流法制的思路.中國儲運.2006.3.
重點要加強民主政治、經濟升級、社會管理、文化建設、生態建設等法律體系建設,完善、修改不適時的法律法規,以適應形勢需要。同時,對現實問題要有預見性,超前制定法律法規及實施各種基本法律和法規需要的條例,以確保有法可依。如進入網絡時代,新的經濟活動方式不斷出現,網上銀行、網上商場、網上貿易、網絡文化等,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調整。當前,一個更突出的問題是,立法中的部門利益非常嚴重,要加大改革力度。立法要做到社會、人民的需要,立法要做到民主化、科學化、公開化。
二、強化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確保違法必究
司法機關在保障法律的實施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須充分發揮其基礎作用。堅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任何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都無權干涉。任何組織、個人都不得凌駕于司法權之上,確立司法機關在國家生活中和法制建設中應有的地位。加大司法制度改革力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保障,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標,建立現代化司法體制機制。形成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為唯一目標,完善訴訟程序,給予控辯雙方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執行,樹立法律的權威。同時,具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及人員,必須公正執法、正當執法、嚴格執法,合法執法,充分體現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為依法行政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確保執法必嚴
進入法治時代,行政執法越來越普遍,涉及經濟、社會、文化等方方面面,范圍之廣、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之深,內容之多是可預見的。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約有70%以上的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當前行政執法工作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表現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根本問題是存在著以黨代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亂罰亂管等問題,這已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威信。為此,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突出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明確執法機關的責任,提高執法效率。依法行政,首先,要保證行政機關中黨員干部嚴格守法、執法,按規則、法規辦事,在法規約控下行政。其次,黨及其各級組織、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保證執法機關及其人員獨立行使執法權,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同時,要建立健全對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法的追究制度和賠償制度,促進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辦事。
四、正確定位,認識法律法規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
現代社會,政府職能開始轉向協調、服務角色,管控的功能會下降。而法律、法規社會的規范功能是不可取代的。社會管理工作包羅萬象,法律又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金鑰匙,不能“一法解百難”,該由法律解決的問題由法來解決,該由社會協商解決的通過協商解決,眼下,在運用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社會工作中,既要通過制定新的法規來固定已有的社會管理成果,又要重視通過修改或廢止不合適的現行法律法規,以保證依法行政。
五、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意識
關鍵詞: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形式;法律規制;完善
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廣闊的新市場,在這個虛擬的市場中市場主體的競爭激烈程度比真實市場環境下有過之而無不及。作為市場經濟的一種形式,競爭永遠具有雙重性,既包括正當競爭,也包括不正當競爭。網絡環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任其發展下去勢必危及網絡交易的安全,最終將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在本質上仍然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監管和約束,但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當時沒有考慮到互聯網特定經營模式與傳統環境下的區別,因此,該法調整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存在諸多缺陷,法律的滯后性凸顯出來。因而。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分析,適當修改和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就顯得尤為必要。
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表現形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的定義是: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其本質的特征是采用違反商業道德、商業慣例的手段進行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在市場競爭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可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網絡環境下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破壞公正經營秩序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侵犯商標權及商業混同行為。在網絡世界中,由于物體、字符、標識等表現形式的電子化和網絡易模仿、易復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場混淆的機會和手段。由于信息網絡平臺的快捷性和多變性,網絡環境下新型的侵犯商標權及商業混同行為層出不窮,主要表現在將他人的注冊商標尤其是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進行不正當競爭。
商業混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混淆,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三種類型的商業混同行為,以及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的行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的行為。
(二)不正當模仿行為。不正當模仿行為是惡意對他人商品形態不做任何盲從模仿,直接破壞了市場競爭規則,對競爭對手與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有必要運用法律加以規制。不正當模仿行為的構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素:1.被模仿商品須具有市場價值。通常情況下被模仿商品需為知名商品;2.模仿者的模仿行為直接侵犯了被模仿者的商品利益:3.模仿者完全模仿或僅作細微模仿,足以引起混淆。總的來說,模仿者主觀上處于模仿他人商品形態的行為,并造成其商品與他人商品相混淆的后果。
(三)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所謂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即未經他人許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產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反向假冒商標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1.反向假冒商標只有在被反向假冒商標是注冊商標,即他人依法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才構成商標侵權;2.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本質上構成不正當競爭。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中,行為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通過擅自替換其競爭對手的商標,構成購買者對其競爭對手的產品誤認為是行為人的產品而予以購買。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在網絡購物中最為常見,人們總是期望自己能以較為實惠的價格買到高檔商品,往往是由于存在企圖心,是網絡商戶一味的追求低價還是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消費者盲目地跟從名牌而不談真假就此順利成交。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費者縱容了網絡商戶的不法行為,必然危害市場競爭秩序。
(四)商標與企業名稱混同行為。商標和企業名稱都用于本產品與其他產品在生產、制造、加工或者經銷等個環節相區別,一旦商品和企業名稱相混淆,從而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直接表現為盜用該產品生產制造商的商業信譽。此類商業混同行為實行,為人謀得了利益,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構成商標與企業名稱混同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1.商標與企業名稱相混淆,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2.商標已注冊和企業名稱已登記,商標與企業名稱混同行為一般是針對知名商標和企業,對該地區的經濟秩序有較大范圍的波及。因此,社會危害性較大。
(五)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居于實用性并經權利人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目的是借此獲得并維持競爭的優勢地位。商業秘密的特性是:第一,商業性,表現為它具有實用價值并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第二,秘密性,表現為它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悉,并且權利人還采取了保密措施來維持這種保密性。上述兩個特征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六)域名搶注。域名是一種用于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地址結構,是對應于互聯網數字地址(IP地址)的層次結構的網絡字符標識,是進行網絡訪問的基礎。由于在網絡領域中具有唯一性、專有性、識別性,其法律性質類似于商業范疇中的商標,因此,域名也成為唯一識別某個特定組織或個人在國際互聯網上的標志。在電子商務開展中,由于它是企業在網絡中的名稱,通過它才能開展電子商務,并且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所以,他又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可以作為商品出售。
(七)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虛假宣傳如今延伸到服務領域,特別是可以延伸到網站的技術平臺和服務領域。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公眾知道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如1999年發生的北京市某市場拓展服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被告因使用“最權威、第一家”等虛假宣傳用詞受到提供同類在線服務的起訴。
網絡虛假宣傳的目的在于通過貶低別人、抬高自己來引誘消費者購買服務,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欺詐、不實廣告、虛假宣傳等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違背了這一基本原則,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一)完善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
2020年法律合規部共《合同管理辦法》《法律事務管理辦法》《糾紛事務管理辦法》《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實施辦法》《合規管理制度》共五項制度文件,進一步劃定崗位權限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初步構建合規管理制度體系,將合規管理納入公司日常管理體系,從粗放式管理經營逐步轉向優化流程化經營管理。
(二)加強合同管理,督促整改落實
依據合同管理辦法,應做到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公平公正簽訂合同,維護公司利益、促進合作共贏;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有效監控合同,保證資料的完整性;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以上五個要求全年分別對蕪湖項目部、南京分公司、集成房屋分公司分別進行合同管理檢查。南京分和集成房屋按照季度檢查,自2020年5月1日授予合同備用章,已經完成對其二、三季度的檢查并書面通報檢查情況。
法律合規部將定期對合同管理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被檢查單位合同規范管理,及時整改存在問題并提交書面整改回復。
(三)依法化解糾紛,保障公司權益
截止當前,2020年共發生11起訴訟案件,分別為3起主訴案件,8起被訴案件。主訴案件中2起為我方起訴南京政瀛高合金屬有限公司,剩余1起主訴案件是我方起訴慈溪四海軸承有限公司為政瀛案衍生案件。
政瀛案件中,聘請外部大所上海市錦天城(南京)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協助處理案件糾紛。深入研究政瀛案件關鍵點即涉案票據的流轉過程,法律手段和財務技巧雙管齊下發現突破口,促使政瀛公司、四海公司與我方達成協議。追回公司損失、訴訟費、律師費、違約金的費用合計270萬。
(四)培養合規理念,構建合規制度
開展公司內部培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合同合規管理意識水平。協助搭建OA平臺,優化重大經營決策流程、合同評審流程,運用信息化手段,將法律審核作為關鍵節點嵌入決策流程中并成為剛性約束。
(五)對標工業標準,總結法治建設
強化組織協調和統籌安排,組織法律合規部具體推動落實,逐項對照《統計表》驗收標準,結合依法合規考核工作,堅持問題導向,深入查找公司法治建設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年中初次向工業提交法治驗收統計表以來,我司邊查邊改、以查促改完成《合規制度》《第一責任人》制度完善,組建合規管理委員會,統籌兼顧,在法律合規建設過程中保持動態管理。
二、2020年重點工作、創新工作主要做法
(一)合同信息化管理
推進合同信息化管理,實現合同管理規范化、標準化、透明化,避免違規操作。授予分公司合同備用章,提高小微合同管理效率,保障重大復雜合同管控在機關,實現降本增效。
(二)十四五合規管理規劃
編制十四五合規管理規劃,公司將繼續開展合規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致力公司高質量穩定發展。立足合規管理的基本原則:全面覆蓋、強化責任、協同聯動、客觀獨立原則。將在公司內部建立覆蓋全領域、全層級、全系統的合規管理體系,結合主營業務,為公司轉型升級保駕護航。
三、面臨的行業環境、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新變化、新動態
利用《民法典》優化的公平有序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更加注重合法經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將法治能力轉化為推進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持續動力。將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法律原則轉化為企業尊重契約、崇尚誠信的運營準則,構建完善的運營體系和信用體系。
“十四五”法治企業建設規劃是實現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布局的重要工作,是國有企業的使命和責任要求,是企業戰略發展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十四五”期間,面臨新舊動能轉換、高質量發展、自主創新、轉型升級等問題。加強法治企業建設,用法律手段為企業加快發展保駕護航,確保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競爭、依法發展、合規經營,是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影響力與抗風險能力、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舉措。提前深入業務部門,為他們提供法律政策研究、交易架構設計、風險防范、協調糾紛、爭議解決以及管理流程的改善等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四、立足系統管理和全局角度,2021年系統工作基本思路、安排和措施
(一)基本思路
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的制度體系和搭建合規管理組織體系。完善體系建設,加強合規管理程序規范,基本方法是合規管理部門作為合規主體應當對市場經營、產品質量、安全環保、勞動用工、財務稅收等多個重點領域,依次進行合規風險識別、評估、應對,最終由法律合規部形成合規檢查報告。
同時,對標上級單位進行的法治經驗總結驗收邊查邊改自我提升工作,應當與十四五合規管理規劃以及公司法治建設總體思路和重點任務有效銜接。促進法律合規工作進一步穩定進步,提升公司依法治企的水平。
(二)具體安排及措施
(1)構建合規管理制度體系
落實《中鐵鋼結構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實施辦法》《中鐵鋼結構有限公司合規管理制度》總領性制度的落實工作,推進合規管理規劃。
(2)實現合規管理部門建設
保證公司內部工作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將合規管理職責融入部門,落實崗位職責,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保證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合法合規,實現合規管理部門基礎建設。
(3)搭建公司合規管理架構
“十四五”期間搭建公司內部合規管理要素間關系的組織架構,開展合規管理活動。分配合規資源、合規職權、合規責任,保證合規信息在公司內部流轉順暢,增強各部門合規管理的協作與配合。
(4)注重落實管理鏈末端的合規建設
立足公司現有組織機構資源,將合規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納入法律合規部,建立復合交叉式的組織架構層層推進合規管理建設,落實到公司管理鏈的末端即項目部。降低成本消耗,加強合規綜合管理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交流溝通、協作互動,保障合規管理的動態運行。
(5)建立長效機制
完善基礎的法律合規工作,重視總結驗收,加強反思與提升。前置程序規范、高效、科學的基礎上,將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固化提升為長效機制,推廣應用促進共同發展進步。
一、適用行政誘惑調查的條件特定
1、實施行政誘惑調查的主體特定
行政調查的首要原則是職調查原則,這一原則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行政調查必須遵循法定的權限規則,即一定的行政調查只能由相應的行政主體來進行。行政誘惑調查屬于職權主義調查,其實施主體理應是享有行政執法權之主體,而不能是其他任何公民和組織。但是,在我們實際的行政執法中情況確并非如此,在上海查處“非法營運”車輛過程中,實施引誘、使被調查人落入陷阱的往往是公民“釣鉤”,這些“釣鉤”由“釣頭”招募的,用來實施引誘行為,使司機落入誘惑調查中,“釣頭”則直接與交通執法部門接觸。而現實中由這些“鉤子”群體實施的誘惑調查行為就確產生了不少問題,那我們該如何對其進行分析,以便更好地完善對行政誘惑調查主體的規制。
公民實施行政誘惑調查的影響。第一,“鉤子”群體在利益驅動下,往往不擇手段實施誘惑行為。公民只有在有利益可沾的情況下,才會積極地去實施誘惑調查行為,據有數據表明,執法部門一般與“鉤頭”談好,抓一輛黑車給500元,200元歸鉤頭,200元給釣鉤,100元作為執法人員的回扣。 并且在上海部分地區的交通執法部門還推出獎勵舉報制度,對舉報“黑車”成功的公民可獲得百元現金獎勵。在此制度下,從而催生了以“舉報協查”為業的人員,職業、半職業協查人員數量增多。“那些專門靠誘惑調查吃飯的人容易不擇手段誘人實施違法行為”, 由此所造成的這種負面影響必須受到重視。第二,公民因實施行政誘惑調查而造成的傷害問題。如曾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某日中午,一輛轎車駕駛到某某城市修理廠門口時,被執法人員圍住,僵持一段時間之后,執法人員砸破駕駛員處的車窗玻璃,試圖強行打開車門,不料此時司機拿起刀具,向坐在旁邊的女乘客的頸部和胸部連刺兩刀,經搶救無效,這名女乘客不幸身亡。后經查明,這名司機乃是涉嫌非法營運的“黑車”司機,事發前這名女乘客正是在幫助某區執法部門查獲“黑車”搜集證據。死亡的“女乘客”是“一名從事舉報的協查人員”。但是對其死亡性質的認定則存在問題,將其認定為“因公死亡”有些難度,因為她本身的行為與交通執法部門并無法律關系。對公民由此而造成的傷害問題又該如何認定呢?這就是由公民實施誘惑調查所帶給我們的思考。
但是,從客觀上看,由公民實施誘惑調查確實對查處違法行為起到了一定作用,特別是在查處“黑車”過程中確實創下不少功勞。龍宗智教授也指出:公民的行為動機不決定行為的法律性質。也就是說,無論公民是出于維護法紀的責任感,還是由于為獲舉報獎的利益驅動,都不影響其行為的合法性。因為法律不同于道德,它針對的只是人的社會行為,而不是他的思想動機。這與為索賠而打假系合法行為同理。而且國家應當鼓勵而不是抑制公民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綜上,行政機關是實施行政誘惑調查的主體力量是毋庸置疑的,這是行政機關所享有的權力,同時也是行政機關應盡的義務。但是,在行政誘惑調查的過程中,能否借助普通公民協助實施行政誘惑調查?這里我們必須認識到一個現實問題,由于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有限性,在行政誘惑調查過程中,單單憑借行政機關的力量,可能無法完成調查任務進而使其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受到影響。因此,我們認為,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權行使強制力使公民協助調查,參與調查的領域限于舉報、提供線索等,而不能是不擇手段地實施引誘、誘導被調查人實施違法行為。同時,在行政誘惑調查過程中,可能遇到一些情況是行政調查機關無權應對或無法應對的,根據國家機關各部門分工合作及互相配合原則,行政調查機關也可請求其他機關和部門給與協助調查。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授權其下屬機關主持調查,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調查。奧地利《行政程序法》規定:主管行政機關可委托公設鑒定人或法院調查。
2、行政誘惑調查適用情形特定
鑒于前文對行政誘惑調查價值的分析,“機會提供型”誘惑調查具有正面價值,“犯意誘發型”具有負面影響。所以,對行政誘惑調查的適用情形,在法律上應該明確排除“犯意誘發型”誘惑調查的適用,限于特定的“機會提供型”誘惑調查的適用。因為,有學者對“機會提供型”誘惑調查的合法性還尚存疑問,但對“犯意誘發型”誘惑調查不具有合法性是確定的。 同時,在刑事領域,世界上各國的做法都是,在法律上承認“機會提供型”誘惑偵查的合法性,對“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的合法性持有否定態度,在此種情形下,被誘惑人享有陷阱抗辯之理由。在行政調查過程中,如果允許犯意誘發型行政誘惑調查,就意味著社會上的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可能成為被調查的對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漫無目的、隨機地抽取被調查人,這樣的法律實施是不理性的,也不能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所以,將行政誘惑調查只限于“機會提供型”誘惑調查,也就意味著,只有在有一定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有違法行為嫌疑時,或雖沒有實施違法行為,但有跡象表明已經具有違法意圖的,才能實施行政誘惑調查。只有這種行政誘惑調查才是對已經存在的違法行為的反應,目的是為了恢復已遭破壞的社會秩序,或使準備實施的違法行為扼殺在搖籃中,這能既保護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又節約執法成本。但這里會產生的一個難題,那就是行政調查主體如何判斷被調查人員在此之前已經具有違法意圖。對于這個問題,前文已有論及,從學理上,根據主觀與客觀標準,可以明確地區分在行使行政誘惑調查之前被調查人是否具有違法意圖,但在實踐中,判斷被調查人是否具有違法意圖,只能由行政調查主體進行判斷,而且必須在實施行政誘惑調查之前判斷出其是否有違法意圖,之后行政調查主體才能決定是否實施誘惑調查,這就使判斷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我們知道,被調查人是否具有違法意圖,是一種主觀心態,我們也不能要求行政調查人員能探知到被調查人員的主觀心理,因為他們不是心理學家,不能知曉被調查人在何時何地會有違法意圖。所以,行政調查人員要判斷一個公民是否具有主觀違法心態,只能從他實施的行為進行推知、進行判斷。在行政誘惑調查之前,行政調查主體根據其他方法獲得的相關信息,被調查對象正在或準備實施相似的違法行為,從而判斷其具有違法意圖。這種判斷一般適用于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和反復性特征。另外,由于行政特點決定,在行政程序中,對行政事實及證據的認定證明標準可以低于訴訟程序。同樣,在行政誘惑調查程序,行政調查執法主體對被調查人是否具有違法意圖的判斷標準,也不能像刑事程序中的那樣嚴格,只要達到合理、可以具體指明嫌疑的程度即可。馬懷德教授在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及其理由說明》書中提到,“行政機關對事實的認定可以采用自由心證原則”。也即指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實的認定,均由主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斷,形成確信的一種證據制度。 在實施行政誘惑調查的程序中,對被調查人員是否具有違法意圖的判斷,是一種主觀思維過程。行政執法人員通過一些行為跡象的存在為前提,運用行政執法的經驗、良知和理性對被調查人員進行判斷,而不單憑“自由”心證判斷。這與追求程序正義與“保障人權”理論是相適應的,本質上與行政程序法一致。
二、行政誘惑調查的程序限制
制定程序規則是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調查行為進行控制的有效手段。無論何種類型的行政調查,符合程序規則是法治主義的必然要求。“法治與程序是不可分離的,沒有程序,法治的理念與要求無法轉化為法治規范;沒有程序,法治的規范與原則無法轉化為法治現實”。 行政調查與公眾的權利密切相關,行政誘惑調查作為一種非常規的調查方式,更容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對行政誘惑調查加以程序上的規制,對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著重要意義。行政誘惑調查是行政調查主體采用的一種特殊手段,其程序規則的限制與一般行政調查規制有相同之處、也有特別的地方。
1、啟動程序
對行政調查的發動一般有行政主體依職權主動發動和依申請決定發動兩種啟動模式。我國有關法律對行政調查的發動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控告、舉報及投案后,對認為屬于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國外許多行政調查立法規定了行政主體依申請發動行政調查的類型。如《聯邦德國行政程序法》第24條規定:“提出的申明或申請屬于行政機關負責調查的范圍的,行政機關不得以申明或申請本身不準許或不具理由而拒絕接受”。在日本,法律也授予權利主體一調查請求權,如《消費生活用品安全法》第93條規定:“當消費生活用品的安全性存在問題,認為有可能對一般消費者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時,任何人可以向主務大臣提出申請要求采取適當的措施,主務大臣在收到申請后作出決定進行必要的調查”。
行政誘惑調查屬于職權主義調查,根據職權主義原則,行政誘惑調查的發動應當由法律賦予行政調查權的行政主體依職權進行。但是,由于行政執法人力、物力及財力等資源的有限性,社會上行政違法現象的增多,且隱蔽性強、復雜程度高,行政誘惑調查也不排除依申請決定發動。行政違法現象與廣大民眾直接接觸,公民可以了解到一些行政調查主體無從了解的信息,在此情形下,公民向行政主體申請進行行政誘惑調查,行政主體必須對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啟動行政誘惑調查手段。但是,在啟動行政誘惑調查程序之時,必須注意的是,行政主體必須窮盡其他調查手段,當其他一般調查手段不能達到調查之目的,方可適用行政誘惑調查。行政誘惑調查的運用雖然能以低成本、高效率地收集到更多行政違法行為的證據信息資料,但倘若運用不當就容易造成對被調查人的傷害。所以對行政誘惑調查的運用必須慎重,當其他一般的行政調查方法能夠達到調查目的的情況下,一般不啟動行政誘惑調查,行政誘惑調查的發動只是作為最后一種調查手段。
關鍵詞:行政壟斷 構成要件 成因 法律規制
一、行政壟斷的定義
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制或妨礙競爭的行為。社會主義國家在建立公有制經濟制度和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以后,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了行政壟斷。較之經濟壟斷,行政壟斷具有更為嚴重的市場排斥性。其結果是幾乎全部、徹底地取消了自由競爭的市場,導致了資源配制效率低下,國民經濟缺乏生機的后果。由于行政壟斷與市場經濟體制所追求的目標相悖,阻礙了資源配制的渠道,制約了技術的創新和擴散,并最終導致經濟發展的低效率。因此,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也必須反壟斷,且重點要反行政壟斷。以下的分析,主要以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為主。
二、行政壟斷的構成要件
(一)行政壟斷的主體要件。在行政壟斷四個構件中,主體要件及其重要。在我國《反壟斷法》中將行政壟斷的主體規定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因此,在我國《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也是行政壟斷的主體。
(二)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是指行政壟斷是否以行政壟斷主體的主觀故意為必要條件。從反壟斷法理論關于壟斷狀態與壟斷行為的一般論述來看,兩者的主觀要件是不同的。所謂壟斷狀態就是“指在某種商品或商業服務領域內,因市場規模、市場結構的原因產生市場弊害的情形” 。壟斷行為是市場經營者為了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故意實施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這種限制、排斥競爭的行為主觀上出自故意,客觀上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因而絕大部分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反對。
針對我國實際,從法律層面考慮,將行政壟斷狀態納入反壟斷是不可欲求的。因此,只有以限制競爭為主要目的的行政壟斷行為才屬于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主觀要件只能表現為故意。
(三)行政壟斷的客體要件。行政壟斷的客體即行政壟斷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從法律角度觀之,不管是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還是行政壟斷,都是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違反,都對國家、社會有害。行政壟斷與濫用經濟優勢地位、合謀限制競爭等壟斷形式一樣,它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是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關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非法行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既有侵害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損害了國家、集體、公民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判斷一種行政非法行為是否是行政壟斷的標準就是看這種非法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是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侵犯市場競爭關系的行政非法行為才是行政壟斷。
(四)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行政壟斷的客觀要件即行政壟斷的客觀表現,概括為濫用行政權力。在我國《反壟斷法》中采用了列舉式規定,具體表現為: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4.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
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6.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是判斷行政壟斷的根本標準,缺一不可。
三、行政壟斷的成因
行政壟斷的成因,非常復雜和特殊。行政壟斷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傳統體制的滯留和局部利益的驅動,但進一步分析,卻可以發現潛在著更加深層次的原因。首先,歷史上官商不分的傳統構成了行政壟斷的“歷史慣性”,加上嚴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集權,使行政壟斷在新的形式上得到了加固,改革開放后,在遇到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時,也常常簡單歸咎于缺乏管理,而再次強化早已駕輕就熟的行政干預,形成不良循環。其次,體制改革中的利益沖突是形成行政壟斷的制度根源,對地方利益的追求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標,封鎖、保護地方市場等行政壟斷行為皆出于此。第三,地方政府的政績評價標準和考核體制,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gdp為唯一指標,沒有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對這些原因的正確認識和分析的基礎上。
四、規制行政壟斷的法律措施
通過以上的簡要分析,可以看出,現實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壟斷的形成,有著相當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是整個中國改革進程中的一項綜合性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出臺,將反行政壟斷規定其中,客觀上會促使、推動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有以下特點:
有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反壟斷執法機構有調查權,采取措施權及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法律的權威來自于一個獨立的、集中的、統一的、專業的執法體制和執法機關,所以,由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能夠和強大的行政壟斷主體相抗衡,《反壟斷法》的實施效果就會突顯出來。
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反壟斷法中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國反壟斷法的出臺,特別是其中有關行政壟斷的規制,使得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中反行政壟斷的要求在制度層面上得到了落實。
參考文獻:
[1]李昌麒著,《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關鍵詞:公平競爭;行政壟斷;抽象性行政壟斷;有效監督
一、 行政壟斷與我國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里,由于有著健全的市場競爭法律體系,很少有純粹的行政性壟斷。行政壟斷一般產生于處在經濟轉型期的國家,行政機關通過違背市場競爭規律限制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正常流動的現象,人為地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扭曲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行政性壟斷往往比經濟性壟斷對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更大,一方面行政壟斷直接地損害了相關競爭企業的利益,同時作為普通消費者在享受更高級的商品與服務上也受到了間接損失。現代反壟斷法注重行為規制,并不過分關注支配地位的來源。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第一次規定了行政壟斷,但內容明顯單薄。2008年《反壟斷法》正式出臺后,在第五章里對一些行政壟斷作出了專門規定,將行政壟斷納入了法律調整范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存在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新形勢下出現的行政壟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顯現了我國當前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足。
二、關于行政壟斷行為的類型
從我國目前的《反壟斷法》有關行政壟斷的規定來看,所規制的幾種行為主要有強制交易、限制市場準入、地區封鎖、強制聯合幾類。從立法技術上看,是以列舉方法的形式來限定行政壟斷行為的范圍。然而,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國目前市場競爭環境中所有行政壟斷類別,特別是現在出現的一些新的行政壟斷形式,使《反壟斷法》這種列舉式規定暴露了其潛在的缺點。例如,中央紀檢委前幾年公布的一些相關案件中,有、權錢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資項目中搞虛假招標投標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價轉讓土地或擅自變更規劃獲取利益的案件,還有違規審批探礦權和采礦權、參與礦產開發的案件。這些案件,反映了我國當前行政壟斷的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征,現行的《反壟斷法》出現的“空白地帶”給了這些新型行政壟斷生存的“土壤”。對此,俄羅斯現行的反壟斷法可以給我們提供一些借鑒。俄羅斯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類型采取的“概括加列舉式”,在對行政壟斷的調整范圍上出現漏洞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可以考慮采用概括加列舉的立法方法,或規定這方面兜底條款,來完善反壟斷法的對行政壟斷類型的法律規定。
三、 抽象性行政行為式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問題
行政壟斷一般表現由行政機關的通過具體的行政行政行為來達到維護地方特定利益的目的,但一些抽象行政行為帶來實質上的行政壟斷更具隱蔽性。相比較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各種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產生的行政壟斷在形式上往往給人以合法的表象。行政實踐中,抽象行政壟斷常常是作出具體行政壟斷的依據,抽象行政壟斷往往以具體的行政壟斷為表現形式。 我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該法五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該條規定了抽象性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而在實際執行中其法律約束力往往具有含糊性,存在執行不力的現象。一方面,行政機關作出抽象性行政壟斷后,上級行政機關只是以“責令改正”,但下級行政機關能否在實際中確實改正,實在難說。在特定情況下,若抽象性行政壟斷是國務院的部委等級別的行政機關作出,而國務院的反壟斷執法部門又是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顯然會使反行政壟斷執法機構裁決的公正性受到
質疑。
四、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法律監督體制
完善的法律監督對反壟斷執法的法律效果無疑十分重要。反壟斷法對行業行政壟斷的規制目標,其目的是通過預防和禁止濫用行政權力以破壞市場經濟的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各界人士對我國目前的行政壟斷的“聲討”一直沒有停止過,但實際中有權機關大多是通過我國目前的系統內監督方法來應付此類問題。例如,黨紀監督是在系統內監督一種重要方式,在實際中能起到很好的糾正作用,但在目前的監督體系中主要針對那些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壟斷案件,這些大案要案往往是在行政壟斷造成的限制公平競爭的“冰山一角”,對于一些政府部門通過變相方法打“球”作出的行政壟斷卻未受到相應的法律管制,無疑又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當前反行政壟斷僅僅依靠黨紀監督體制的不足之處。目前體制下,反行政壟斷缺少完善的事前事后的法律監督體制,使一些行政壟斷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監管,給反壟斷執法帶來的負面效果讓人深思。要對行政壟斷進行長期有效監督,必須要將國家監督、法律監督和黨紀監督有效結合起來。其中,法律監督的作用應當受到足夠重視。就拿目前我國的《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有關監督法律規定來看,內容顯然過于單薄,在缺少細化的司法解釋。因此,在今后的反壟斷法修改中,應考慮增加相應的反壟斷法的法律監督條款,使反行政壟斷的監督體制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五、結語
通過法律手段來減少和消除各種行政壟斷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重要目標,針對反行政壟斷執法在新的經濟形勢下所遇到前述的一些法律問題,需要在立法中予以重視,在執法監督的各個環節予以細化規定,使我國的反壟斷法在規制行政壟斷上更加的系統和完善。
參考文獻:
[1]許光耀.:行政壟斷的反壟法規制. 中國法學, 2004(6).
[2]許道恒 向華波:《善于抽象行政壟斷納入行政壟斷司法解決機制的思考》,《刑楚理工學院學報》第26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