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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師專業有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十個類別。
經濟師考試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初級、中級經濟師考試均設《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和實務》兩個科目,《經濟基礎知識》為公共科目,《專業知識和實務》為專業科目。高級經濟師考試設《高級經濟實務》一個科目。
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和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均設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等10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職業分類要求和從業人員隊伍情況,適時調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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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離岸服務外包 稅收政策 演變 建議
一、重要意義
離岸服務外包是指企業將產業鏈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對可獨立性的部分業務流程剝離出來,并委托境外專業服務提供商來完成的經濟活動。對于我國經濟轉型升級,離岸服務外包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角度,都具有重要意義。一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發揮各國資源稟賦、技術能力不同所帶來的國際比較分工優勢,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二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相對于產品出口,服務出口更能夠帶動國內第三產業深度參與國際競爭,在競爭中發展壯大,實現產業升級。三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服務資源、管理方法和技術能力通過市場的作用,在離岸服務外包相關各方自由流動,實現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離岸服務外包有利于國內企業增加經濟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僅可以使服務型企業彌補內需不足帶來的市場疲軟,還可以通過對外經濟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場份額和經濟利益。
二、稅收政策演變
(一)政策的提出――啟動試點
2009年1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9〕9號)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內的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2009年4月24日,為了貫徹落實國辦函〔2009〕9號文件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改委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內容、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認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內容是貫徹國辦函〔2009〕9號文件的三項內容。(2)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主要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三類。(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包括業務范圍等六項,認定管理由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通知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相關部委備案。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按照通知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予以認定。認定名單及時報相關部委備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變化――按兩稅種各自發文并放寬條件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快發展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結合各地在貫徹執行財稅〔2009〕63號文件過程中提出的建議,2010年下半年起,國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政策進行了修訂和調整。
2010年7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商務部聯合下發《關于示范城市離岸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對示范城市服務外包業務營業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
2010年11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0〕65號),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進行了單獨規定,并將財稅〔2009〕63號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廢止。
同財稅〔2009〕63號文同時規定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財稅〔2010〕64號和財稅〔2010〕65號文分別單獨規定了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從20個擴大到21個,增加了廈門市。
財稅〔2010〕64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離岸服務外包收入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2)取消了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必須以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為前置條件,對于職工學歷結構、企業總收入結構等不再作要求。
財稅〔2010〕65號文的主要變化是:(1)僅單獨規定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將認定條件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放寬為50%以上。(3)在認定條件中,取消了“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
總體上看,上述兩個文件放寬了享受政策的條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門檻,使相關稅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業。
(三)政策的第二次變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營改稅”試點率先在上海市開展。根據財稅〔2011〕111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2013年7月9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覆蓋了財稅〔2011〕111號文,明確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并將注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予以延續。
2013年12月12日,《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廢止了財稅〔2013〕37號文,將政策試點期限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范圍擴大到全部試點納稅人提供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三、進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議
首先和技術轉讓免稅、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相比,服務外包系列政策在內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議:適當放寬政策門檻,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應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資背景、關聯關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資企業相對內資企業來說更容易獲得離岸服務外包合同。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在扶持內外資背景的服務外包企業方面,政策條件不夠差別化,鼓勵缺乏針對性。因此建議:在扶持對象上考慮該種情況,在條件設置上適當調整,使政策在支持內資企業發展上發揮更大作用。再次,雖然根據最新文件規定,離岸服務外包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從扶持離岸服務外包產業、提高企業經濟行為可預見性和穩定預期的角度出發,建議對離岸服務外包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期限盡快給予明確,并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在更高層級的稅收法律法規文件中加以明確和固定。
(作者為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經濟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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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財政;財政學專業;國內研究
一、財政學專業課程建設的國內研究兩派意見
國內對財政學的課程設置研究的方面,主要有兩派意見:即強調財政學的綜合性和強調財政學的專業性。有的學者認為,財政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應構筑一個主平臺(理論課程體系),兩個輔助平臺(實踐教學和實訓),形成“一體兩翼”的人才培養模式。也有的學者提出,課外輔助教學比課內教學更重要,能力比知識更重要的觀點。為了適應經濟環境的變化,地方高等院校應該及時進行相應地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更新與改進,使之培養出來的人才具有更強的創新能力、適應能力、實踐能力及競爭能力,成為通曉專業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河北經貿大學的張晉武認為基礎理論教育能夠增強學生的力量,但不能直接給學生能力,培養能力必須強化應用類課程建設。湖北經濟學院的鄧毅教授則認為,地方高校財政學專業應采取“平臺+模塊”的課程體系,以保證財政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還有的學者認為,教育是一種有條件的行為,財政學課程設置必須因時、因勢、因地、因對象進行。因時就是設置課程的時機,因勢是開課要有對未來的預見性和前瞻性,因地就是要弄清你培養人才服務的地域性,因對象應是要考慮施教一方的條件和受教一方的基礎知識能否吃得消。
二、財政學專業課程設置應體現培養復合型人才的主張
1.優化財政學課程體系結構
財政學課程體系結構的優化應從這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學科基礎課程的數量比例和課時比例,充分體現財政學的多學科相融合的趨勢。增加經濟學理論課程的門數和教學課時,如加大《計量經濟學》的課時量,增設《中級微(宏)觀經濟學》或《高級微(宏)觀經濟學》(針對碩士、博士層次),同時將反映政治學、管理學、社會學基本理論的課程納入學科基礎課程體系當中,在選修課程中擴大反映上述學科理論發展以及分析方法創新的課程,如《制度經濟學》《信息經濟學》等。二是適當壓縮財政專業課程門數或教學課時,或者將某些課程從必修課降格至選修課,為學科基礎課的教學留出課時空間。如取消《稅務會計》,將《公債管理學》《稅收與實務》《比較稅收學》等課程作為選修課開設。三是新設部分財政實驗課程或從現有課堂教學課時中劃出部分課時進行實驗教學。
2.整合現有財政學科各專業課之間的內容
在維持財政主干專業課程基礎上,對部分專業課程進行歸并整合,避免單項課程內容交叉重復,擴大知識容量,節約教學時間,提高授課效率。如《稅務管理》與《稅務》可以合二為一,稱為《稅務管理與》;《國家預算》與《預算會計》聯系緊密,部分內容存在較大程度的重復,建議合二為一,改造為《國家預算與核算》課程;《財稅專題講座》則改造為《財經專題講座》以擴大其適用范圍和突出課程內容的一般性與實踐性,等等。
3.加強相關課程內容講授的協調與分工
在理論部分,授課的重點應該是基礎理論的傳授和分析思維與分析方法的訓練;在制度部分,則應該將重點置于分析方法的運用和具體問題的解決。如對于《財政學》中的“國家預算”部分,只著重講述預算的一般理論與分析方法,而對于預算的具體做法、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案可以不加介紹,留待《國家預算管理》中進行講述,遵循從一般到具體的認知規律。
三、財政學專業課程設置應體現培養專業型人才的主張
1.財政學專業課程設置應符合就業導向
如果按計劃經濟體制設計課程,財政學就是為各級財政部門培養人才的專業;如果面再寬一些,再加上為財政理論研究奠定基礎;或者相對于企業財務還可將財政拓展理解為為公共部門培養財務人員。這不但面向的崗位有限,而且從業還有如需報考公務員等其他方面的更嚴格的要求。對于一般院校財政學的大學畢業生,容易出現“上不著天下,下不落地”的困境。因此,應跳出傳統的思維模式,將財政學專業定位于適合范圍更廣更有前景的企業稅務規劃人才方面。財政專業的就業方向是各級財政、稅務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高校和研究機構。
2.課程設置應使人才培養更具可朔性
隨著大學教學改革的推進,現在大學培養出來的財政專業的學生就業面變得更的廣泛,主要是面向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具體包括:一是公務員。財政學專業畢業生的對口職位大都在財政局和稅務局的稅收規劃、審計、財政管理等方面。二是銀行業。財政專業的畢業生由于其全面的經濟知識結構和對國家宏觀財政的較好把握,所以在投資銀行中財政專業的畢業生也是比較受歡迎的。三是財務會計。近些年來掀起的大型企業兼并的浪潮方興未艾,各大公司紛紛進行合并,大規模的集團公司為了協調內部財務,一般都設有自己的財務公司。這種財務機構對財政專業畢業生的需求較大。四是考研。本科對財政學不是很有興趣深入研究的同學在考研學科上可以選擇相近專業。
3.課程設置應與全國稅務會計相關的資格考試相關聯
時下,財政學專業的一系列專業知識已經成為了企業會計師、經濟師、全國注冊會計師、全國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等多項國家重量級考試的必考內容,而且年年都有新內容,考試難度也不斷加碼。這對于財政學專業課程建設工作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四、結語
財政學科是實踐性較強的學科,實踐應用能力培養是財政人才培養的重要目標之一。在財政學教學過程中,無論是稅務和稅收管理知識,還是政府預算管理和預算會計知識,必須完全改革傳統的“空對空”的課堂講授方式,要應用現代科技改造課堂教學,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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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的稅收增速大幅下降,范劍平提出,要辯證地看待稅收增速下滑。稅收的滯后性使得上半年稅收的高增長實際上反映的是2007年的經濟情況,而2008年經濟增速有所下滑,所以稅收增速減緩在所難免。
專家認為,為經濟增速可能出現的下滑準備好“托底”預案是有必要的。不過,盡管受內外部不確定性因素的困擾,但基本面向好的中國經濟還沒有到需要全面出手拯救的時候。
對于能源價格是否會在奧運后調整這一問題,范劍平認為,簡單的價格調整是有可能的,但現在還不是能源價格機制改革的好時機。
目前,國內外資源能源價格差距比較大。范劍平認為,應逐步調整價格,然后與國際市場價格接軌,等到時機成熟了再進行機制改革。“雖然價格機制改革是根本之道,但價格改革不僅是個經濟問題,應該進行全方位的考慮。”
中信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諸建芳認為,從當前的調控趨勢看,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可能朝放松的方向發展。按照目前的趨勢看,人民銀行加息的可能性很小,但不排除未來兩個月存款準備金率有下調的可能。
諸建芳說,當前可以采取的調控措施很多。比如,對中小企業信貸的放松還需要一些配套措施,價格改革需要進一步推進,出口退稅的范圍應進一步擴大。同時,增值稅轉型的范圍有望進一步擴大。當前的貨幣政策需要注意結構問題,有必要將資金向擴大內需的方面引導。當然,在放松的大方向上,推出局部的緊縮措施也是有可能的。(摘自2008年8月25日《中國證券報》)
外媒看奧運后中國經濟日本《每日新聞》:中國在“大國”資格考試中得70分。奧運會相關投資的結束不能說沒有影響,但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國政府實施的金融緊縮政策。雖然中國從2003年開始就出臺了緊縮政策,但是由于高增長和通貨膨脹勢頭依舊,從去年10月份開始這一政策得到了進一步強化,而經濟減速正是其效果的體現。此外,去年夏天開始的次貸問題導致歐美需求的下降也是原因之一。不過,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時中國政府轉而執行擴大內需的政策,通過發行國債增加基礎建設投資,支撐住了整個經濟的基本面。同樣是面臨海外經濟減速的局面,中國此次也可能采取相似的政策。雖然中國經濟的整體基調已經進入緩慢減速,但并不會出現迅速的衰退。
關鍵詞: 稅源管理 重要性 缺陷 解決途徑
一、為什么要進行稅源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6年提出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目標模式為: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時隔幾年,在2004年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在30字的基礎上補充了“強化管理”四字。強化管理的核心內容是稅源管理,因為正是稅源管理作為橋梁和紐帶連接了“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
稅源,顧名思義,乃稅收的源泉,它不僅是稅收的基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國的國民收入水平。由于稅源只有通過稅收征管才能轉化為稅款,稅收征管水平對稅源與實際稅收的差距就有決定性的作用。既然稅收征管是稅務工作的中心環節,那么稅源管理就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稅源管理的現狀及相關分析
我國目前的稅源管理水平不容樂觀,最大的問題是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現象。前者占有的信息較多,而且具體實際;后者占有的信息不僅較少,而且有部分內容虛假不可靠。對于稅源管理水平無法提高的原因,許多學者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稅源監控方式單一,監控范圍過窄,監控內容不全等。然而在這些表面因素之外,是否還隱藏著關鍵因素導致稅源管理薄弱呢?撥開表層去探尋事件本質時,往往同時找到了解決的途徑。
(一)原則與實務的矛盾
這里所謂的“原則”,即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依法治稅。原則重于泰山,全國各地各級稅務機關理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征稅,既不多收稅,也不少收稅,做到應收盡收。然而在實務中,相比征稅的基礎稅法,稅收計劃對稅款數額起到更具決定意義的作用,因為在強任務觀念下,稅務部門都將主要精力放在完成稅收任務上。此舉可能會督促稅務機關積極加強稅源管理,保證稅收數額,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它也有可能弱化稅源管理。其一,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稅源情況千差萬別。在一個稅源充裕的地區,如果稅務機關年年可順利完成稅收任務,那么該稅務機關相比其他地區更有可能懈于管理稅源;相反,在稅源貧瘠的地區,倘若稅務機關年年都為稅收任務發愁,那它就不得不采取措施嚴格監控本地并不充裕的稅源。這種反差在全國范圍內擴散便形成了各地參差不齊的稅源管理水平。其二,出于對“鞭打快牛”的擔憂,許多地方稅務機關在提前完成年度稅收任務之后便不再征稅,因為本年度完成的稅收收入越多,往往意味著下一年度的稅收任務越重。稅源充裕地區的稅務機關寧愿選擇“藏富于民”,以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如此一來,所謂“應收盡收”的“應該”,名義上是以稅法為標準,實際上卻是以稅收任務為標準。從該兩點可以看出,稅收計劃和稅收任務間接影響著各地的稅源管理工作。如果稅收計劃的編制嚴格遵循了依法治稅的原則,能夠保證應收盡收,那也無可厚非,但事實上我國稅收計劃的編制并不科學。編制的基礎是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財政支出,主要方法是“基數增長法”,編制的過程往往不會將稅法予以首要考慮,不科學的稅收計劃形成了脫離事實的稅收任務,導致了不規范的稅收工作,也影響了稅源管理。
(二)制度改革的“后遺癥”
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國地兩稅正式“分家”,在之后的10余年中,國稅與地稅總是調整不同的稅收管理權限,稅源管理卻無法及時跟進。例如,國稅局2002年接管了各地的企業所得稅,接管之前企業的經營信息都由地稅保管,這些信息能否及時移交給國稅?因為國稅與地稅一直都缺少溝通與合作,對于諸多共享稅的稅源信息也未實現共享,往往是各自征收,各自稽查。另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是,諸多小型企業極有可能在調整后由地稅的“寵兒”淪為國稅的“棄卒”。調整前出于保證稅收任務的考慮,地稅對小型企業也非常重視;在調整后,財大氣粗的國稅卻容易忽視小型企業,任小稅源“逍遙”于稅法之外,導致稅源流失,管理出現漏洞。
(三)高估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納稅能力
目前的稅收征管模式要求納稅人自行上門申報納稅,這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以及納稅能力是一個挑戰。相比西方國家,我國居民的納稅觀念仍然十分落后。“稅收和死亡是人生無法避免的兩件大事”這類觀點無法被普遍接受,甚至有居民認為匪夷所思。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納稅主體往往存在不誠信行為,該申報的未申報,應申報的不及時。另一些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主體,不具備正確計算稅收的能力,其已申報的稅款也有可能不準確。由于諸多客觀因素的限制,稅務人員深入基層少, 難以了解納稅人的真實信息, 導致零散稅源、隱蔽稅源、非正常納稅戶出現真空地帶, 在一定程度上令稅源底數不清。
(四)管理手段與形式跟不上快速發展的經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信息網絡時代的到來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各種經濟成分并存,例如國有、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收購、合并、解散、破產、撤銷,股份制企業的分合經營、連鎖經營,私營個體經濟的大力發展, 這些都使納稅人、納稅地點和生產經營、稅源基礎處于不斷變化中。然而稅務機關對這些變化的應對措施相對滯后,稅源管理的基礎工作相對薄弱, 征、管、查之間的相互配合也不夠。除日新月異的經濟形式外,企業的經營方式也呈現多樣化的發展趨勢。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賬目的設立以及網上交易的盛行都增加了確定應稅業務性質和數量的難度。一方面全國尚未形成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各地以自行開發的信息系統歸類數據、比較數據的能力不強, 對數據的分析、監控、決策功能還有待拓展;另一方面,稅務工作者操作信息系統管理稅源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加強稅源管理若干可行途徑
加強稅源管理,不僅僅是管理稅源的問題,這其中還涉及稅務機關及納稅人雙方主體。怎樣規范管理主體的行為,怎樣調動納稅人參與管理都是值得深思的問題。在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今天,還必須更新管理工具及手段以提高效率。
(一)促進社會風氣形成良好的稅收觀念
稅務機關務必要堅定稅源管理理念,在依法治稅前提下,將編制稅收計劃與管理稅源相結合,以縮小稅源與實際稅收的差距。稅收計劃的編制可在充分取得調查信息的基礎上采用線形回歸法建立科學的稅收收入預測模型,使計劃數額貼近各地稅源。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可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稅源管理,例如積極推行有獎發票,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通過增強發票管理加強稅源管理。與其每年斥巨資進行稅法宣傳,還不如將資金用于提高發票中獎金額以提高群眾積極性。在具體操作中,可先鼓勵學生及知識分子家庭消費者向銷售者索取發票,并漸漸提高整個社會消費者的自覺性。
(二)構建各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網絡
目前,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信用制度不完善,監控機制不健全,社會信息化程度不高,存在大量隱性經濟、現金交易等不公開、不規范的經濟行為,客觀上更需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為稅務機關及時獲取納稅信息提供幫助。這就要求稅務機關積極與工商海關、外經貿等部門合作,充分發揮廣域網絡的作用,構建連通各管理部門的信息網絡,實現資源共享,實施社會綜合稅源管理。
(三)規范精準納稅評估系統
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經濟關系的宏觀分析、行業稅負規律和特征分析的結果,建立預警體系,確立重點評估對象,進而實施具體的納稅評估。評估的核心是納稅申報的計稅依據的真實性和申報的應納稅額與真實稅源之間的合理性。為了提高評估的效率必須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建立起規范的納稅評估系統,力求覆蓋國稅系統的增值稅、消費稅、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等主體稅種,覆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查賬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及所得稅納稅人,覆蓋評估的所有工作環節。
(四)完善考核獎勵制度
首先,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評價制度,通過定期召開稅源管理分析通報交流會,通報交流稅源管理情況,開展工作講評和考核,并定期對稅源管理質量組織測試。其次,在外部建立監督評議制度,設立群眾舉報和評價熱線、開展納稅人座談,通過媒體、網站和信件等方式向納稅人稅源管理和服務情況的調查問卷,及時了解納稅人對稅收管理員的日常管理行為的意見和評價。此外,還可在前兩點的基礎上建立長效的考核激勵機制,將績效考評結果與公務員年度考核、崗位能級管理掛鉤,獎優懲劣。同時,做好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監控,對工作效率低者加大處罰力度,在考核、提高、再考核、再提高的往復循環中提升稅源管理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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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增值稅類型;轉型;風險防范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這次改革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一、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問題
增值稅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其根本區別是在征收增值稅時稅務處理不同: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做任何處理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按折舊方法對固定資產價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稅,當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生產型增值稅有其自身的缺陷:
(一)重復納稅,抑制投資
因為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款中所含的稅金不予抵扣,這就造成了誰投資誰納稅,在生產產品時,固定資產價值隨著折舊轉移到產品中去,銷售產品時又要交銷項稅,導致了重復征稅。
(二)不利于產業機構升級
目前我國的產業政策是發展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這都需要相當大的投資,而生產型增值稅的缺陷就在此。單純靠增加像勞動力、同樣的固定資產等生產要素的方式來實現增長,這種投資國家不提倡;靠提高生產效率來實現增長,更強調技術進步、設備更新,這是國家所大力倡導的。生產型增值稅不會對這兩種方式區別,而消費型增值稅會合理引導投資方向,鼓勵技術進步,符合當前抵御金融風暴的形勢。
(三)不利于與國際接軌,競爭力小
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觀念已經不容質疑,我國經濟必然和世界經濟緊密相連,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發展深受增值稅的影響,固定資產的價款不予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就會加進產品成本,在國際貿易中,顯然不利,而且出口退稅額又不會全額退還,更加大了競爭的難度。
二 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可行性
(一)從國際形勢來看消費型增值稅可行
目前,許多國家如法國、德國、荷蘭等國早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加快了進步的速度,確立了自己在世界中的地位,因為成就巨大,其他國家紛紛效仿,消費型增值稅適用票據抵扣,這就使得歐盟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廣泛使用,我國在2009年全面推行增值稅改革。
(二)從財政的承受能力來看消費型增值稅可行
首先,經過多年經濟高速發展,國家財政大大好轉,國家稅收保持高速的增長,到2007年國家稅收收入近五萬億,而1994年的全國稅收收入為5070.8億元,增長額可見一斑。其次,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使得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少,從而使折舊額減少,企業利潤增加,其應納的所得稅自然也增加。消費型增值稅鼓勵投資,對市場長期利好,并且拉動經濟增長,提高經濟利益,帶動了其他稅種稅收收入的增加。
(三)從經濟能力來看消費型增值稅可行
在當今經濟不景氣情況下,如何走出這次金融危機的困境是各國都要面對的現實,而消費型增值稅具有刺激投資的作用,這種作用的直接結果就是企業投資力度的加大,減輕了政府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壓力,這樣國家就會把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入到基礎產業、高新產業和低耗能產業,提高了政府宏觀調控經濟的能力,有效的促進內需、加大低耗能產業更新改造和解決經濟不景氣的現象。
(四)從促進發展角度來看消費型增值稅可行
近年來,我國實力飛速進步,但部分企業還未達到世界先進水平,資本的有機構成提高,整體產業升級,為了保持高速發展,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可為發展助一臂之力。首先,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降低產品的成本,企業的稅負等也會大大減輕。其次,解決就業問題。在高新技術行業,不少企業為了在這次機會中崛起,就招收優質大學生來提高整體素質,而在技術含量不高的加工行業、中低檔建筑業,由于投資的增加,必然會使這些行業再次振興,只有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才能持續的為勞動者提供更多的機會,經濟和社會才能持續發展。
三 增值稅轉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增值稅轉型所面臨的財政風險
從長遠看,增值稅的轉型可以有效地刺激投資,調動企業和民間投資的積極性,使國家的財政資金更多的投入到急需的行業和基礎產業,帶動產業結構的調整,拉動經濟增長,但在轉型政策實施的初期,企業購進和自制固定資產由不予抵扣改為按新增增值稅進行抵扣,由于抵扣數量的擴大,稅基的縮小,進而帶來增值稅收入的減少,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減少,而作為我國的第一大稅種的增值稅,對于的財政意義巨大。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壓力增大
我國全面展開增值稅轉型工作,允許抵扣當期購入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會增大,隨之而來的是專用發票的監管壓力進一步加大,一些不法分子為了在轉型中獲得盡可能多地的實惠,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違法行為會更加猖獗,偷稅、逃稅、漏稅行為進一步增加,勢必會引起稅收流失的風險進一步擴大。
(三)政策導向的風險
適時推行增值稅轉型政策,意義深遠,從宏觀角度來看,可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的發展,從微觀角度來看,可以刺激企業投資,進行技術革新和改造。稅收作為國家政策的風向標,顯現出刺激企業投資期望,以拉動內需,促使經濟保持較平穩持續增長,但稅收是把雙刃劍,稅收政策如果過度干預宏觀經濟的運行,就可能使市場經濟運行出現問題。轉型后的消費型增值稅使得企業的成本大大降低,這有可能誘使企業盲目投資上項目,使貨幣供應緊張,形成新一輪的投資膨脹,為經濟的發展帶來隱患。
(四)納稅人稅負不公
增值稅轉型政策允許納稅人當期購入固定資產購買價款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而這一政策的最大收益者是一般納稅人,而對于小規模納稅人而言,雖然有可能在購入中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不能抵扣,只能作為價款的一部分,計入固定資產價值,這必然會導致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公,把小規模納稅人排斥在外,使得我國各種企業在一個不平等的稅收環境中競爭,如 果這種現象一直持續下去,將不利于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降低我國綜合競爭力,阻礙社會的和諧發展。
(五)稅收征管水平面臨風險
1994年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效率低下、監管不力是當時的典型特征,納稅意識淡薄,征管手段以手工征收為主,幾乎沒有涉及監管系統。近年來,隨著稅收征管的加強,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但已習慣了生產型增值稅征收管理的企業能否平穩過渡到消費型增值稅征管,確實令人擔憂。
四 對增值稅轉型中風險防范的建議
(一)增值稅轉型所造成的財政收入減少可通過多方面彌補
首先,隨著我國的財政政策由直接投資向間接調控的轉變,國債應該承擔因稅收收入減少而產生的一部分支出缺口,這樣以便使稅制改革和發行國債相輔相成。其次,通過優化稅制結構來彌補,以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這次全部交納增值稅,拓寬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保證了稅收收入。
(二)控制偷逃稅減輕專用發票壓力
首先,升級技術手段。針對本次轉型的需要,優化金稅工程,使之適應消費型增值稅的稅收體制,全面提升系統認證、稽核、協查功能,提高系統運行效率。其次,在“以票管稅”的前提下,將“管票”與“管賬”有機結合,并配套完善對防偽稅控企業的管理制度、數據審核制度,加大稽查執法力度。第三,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相關資料必須進行全面的管理與控制。
(三)政策導向風險的防范
企業應將轉型看成一次技術進步的政策鼓勵,而不能將轉型視為投機的機會,要密切關注國家宏觀變化,隨時做出政策的調整,在改革方向正確的前提下,也要保證改革途徑的合理,關注短期利益時,也要看到長遠發展,避免出現積重難返的情況,以便使增值稅制改革的積極效果以最好的面目展現,更好地實現轉型的目的。
(四)納稅人稅負不公問題的建議
國家應該出臺一些措施,使其享受與一般納稅人相同的優惠政策,同時配套措施,幫助其完善會計制度建設。如降低一般納稅人的標準,為了保持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對于可滿足一些必要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升級,享受優惠,又如國家可以為小規模納稅人設立較高的起征點,降低稅率。
(五)強化增值稅征收管理
加強稅收征管,尤其是加強對增值稅等主稅種的征管工作,由此征收的稅收額可以在較大程度上抵消因轉型而減少的稅額,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可以降低稅收成本,因此在進行稅制改革的同時,加強稅務部門的改革,提高稅務部門的行政效率,可以節省相當數量的財政資金。
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增值稅轉型實施,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不僅可解決稅負不公的問題,也能減低企業的成本,解決內外資企業對固定資產進項稅扣除的區別對待問題,解決政策分歧。本文分析了增值稅改革的可行性,面對改革的風險我們要積極地應對,從全局出發,全面考慮,把風險降到最低,實現增值稅轉型的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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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稅
一、政策演變
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是促使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有效保障,其從繳稅基數上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見面。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經歷了確立期、發展期、完善期三個發展階段。從國家層面來講,研發費用(原技術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經歷了一下政策演變:
(1)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于1996年4月7日了【1996】財工字41號《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2)國稅發【1996】152號《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3) 國家稅務總局于1999年3月9日頻布了國稅發【1999】49號《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指導性文件
(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11月27日頒布財稅【2003】244號《關于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使用范圍的通知》
(5) 2004年5月19日,國發【2004】16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183項)
(6) 國稅總局2004年6月20日出臺國稅發【2004】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7)2006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頒布
(8)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9月8日出臺財稅【2006】88號文《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9)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二、對政策四個變化的理解與認識
(1)享受主體進一步放寬
根據財工字【1996】41號文規定,可以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主體只有國有、集體工業企業。隨后的國稅發【1999】49號文將享受主體放寬到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財稅【2003】244號文又將范圍擴大至所有財務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而財稅【2006】88號文突破了“工業企業”的限制,規定“從2006年開始,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2)不再限定增長比例
2006年以前,在企業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時,都要限定企業當年的技術開發費必須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而財稅【2006】88號文則取消了增長比例的限制,規定全部按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加計50%扣除。國稅函【2006】第1043號其第二條第二款指出“根據財稅【2006】8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不再設置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的限制條件。
(3)扣除金額可5年遞延
財稅【2006】88號文發以前,企業技術開發費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應納稅所得額。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只能據實扣除,不能實行加計扣除。而財稅【2006】88號文下發后,規定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4)研究開發用儀器設備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有變化
根據財工字【1996】41號文:企業為開發技術、研制新產品所發生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而財稅【2006】 88號文規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業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三、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效益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具體計算入下例所示:
按照25%所得稅率計算,企業每發生一元錢研發經費,可以享受的稅收抵免額為:
①收益化處理:
100%部分,可以抵稅1X0.25=0.25元
50%部分,可以抵稅1X0.5X0.25=0.125元
合計為0.375元,一般只計算50%部分,即稅收優惠率為12.5%
②資本化處理:
企業當年發生1元錢的研發經費,并已形成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攤銷5年。
每年的抵稅額為1.5/5*0.25=0.075元。
四、政府的政策成本分析
目前所得稅采取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成的方式,分成比例為6:4,中央得6,地方留4;對留在本地的所得稅采取省財政與地市財政分成的方式,假設分成采取1:1的比例。
在每年收繳的企業所得稅中,留下基數后,中央:省:市三者的分成比例為 60:20:20,中央得6成,剩下的4成省市再分(15:4:4)。財政成本具體計算如下
如果一個省,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為100億元,則理論上應當可以減免所得稅額為:
100億元X50%X25%=12.5億元,其中:
中央財政承擔12.5億元X60%=7.5億元
省級財政承擔12.5億元X20%=2.5億元
地市財政承擔12.5億元X20%=2.5億元
從以上可以看出,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抵扣給企業帶來了稅收成本的效益,并且從政府的地方利益來講,也對地方的企業起到了很好的支持和鼓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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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常態 高校融資 困境 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 G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5)05C-0031-02
當前,我國教育事業蓬勃發展,高等教育從精英式培養到普及型、應用型人才培養已經成為趨勢,特色建設、信息化建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內涵夯實建設、應用型轉型升級建設已經成為各高校又一輪新的建設浪潮。建設離不開資金,由于財政撥款不能用于基本建設,大多數高校靠向金融機構貸款和社會融資籌措建設資金,資金缺口大的問題更加凸顯,融資難成為各高校面臨的主要問題,尤其是老、少、邊后發展地區和西部地區高校情況尤為嚴重。
一、高校面臨融資的困境
(一)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財政支持乏力。我國東西部地區發展差距的歷史存在和地域優勢、國家對沿海地區的優惠政策等,使地區差距逐步擴大,這也是改革開放后歷屆政府積極致力于解決的全局性問題。近十年來,國家提出了西部大開發戰略,在很大程度上給予了西部地區在稅收政策和財政方面優惠政策,西部地區經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由于西部地區各省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財政收入也存在著差異,西部地區財政支持教育乏力成為不爭的事實。觀念落后、投入不足、僧多粥少,各校之間發展極不平衡,省級財政在有限的資金額度內,既要提高教育的毛入學率,又要保證以本省“211”院校資金需求為主,因此,地方院校得到的財政補貼少之又少,發展遭遇瓶頸。
(二)金融機構貸款門檻高,高校貸款難。工、農、建、中四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貸款條件門檻高,主要向“985”、“211”學校和老本科學校傾斜。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職類院校很難得到支持。此外,高校作為一個為國家培養人才的事業單位,它的收入主要來源是三個渠道:國家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科研和社會服務。本科院校和高職類院校正常經費都十分緊張,能做到收支平衡的學校寥寥無幾,資金節余多為科研項目。根據國家財政改革的要求,從2008年起全國各高校普遍實施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零余額賬戶一定程度上減弱了高校節余存款對商業銀行的吸引力。
(三)國家化債工程難解高校資金短缺燃眉之急。2009年國家為化解高校債務實行了化債工程,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減輕地方高校債務負擔化解高校債務風險的意見》,劃定高校2009年底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為化債依據,中西部地區中央獎勵補貼45%。但對于背上沉重債務的高校并沒有真正減輕負擔。還有一些后發展地區的高校因土地和規劃等問題,銀行債務基本發生在2009年以后,錯失化債良機,未能趕上2009年國家化債工程享受到國家的化債優惠政策,到現在是負債累累,困難重重,發展受到嚴重的束縛。
(四)社會融資政策缺乏依據。2012年國家財政部 、發改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根據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和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利用政府平臺采取(BT)模式融資。基于高校的事業性質,在BOT、BT、PPP等融資方式上,都受到限制。前幾年一些高校在學生宿舍的建設上采用了(BT)融資方式,結果又出現了稅務機關要求高校補納營業稅及附加的情況,加大了學校的負擔,增加了融資成本。
二、高校融資模式探索
高校肩負為國家人才培養的重任。按照國家教育規劃綱要要求,我國高等教育面臨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因此,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條件,大力推進學校標準化、信息化和現代化建設是時代賦予高校的責任。
(一)積極加大財政投入、緩解高校債壓力。高校要與經濟社會緊密結合,積極適應當前中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在經濟增長換檔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疊加形勢下,認真研究好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目標的措施和相關政策,積極尋求國家財政支持,爭取各類專項資金,從而減輕負債壓力和改善高校經費不足現狀,以利于高校的快速發展。
(二)加大政府化債力度,支持高校改革發展。高校要研究和緊跟中央財政改革三步走的節奏,當前應該重點關注財政對地方政府債務清理,關注地方財政扶持經濟發展的改革方式,關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改革措施。在財政對地方政府債務清理中,積極申請列入政府債務清理總盤子中,從財政預算中安排化債資金,分期分批幫助高校化解銀行貸款債務,使高校能在發展的道路上輕裝上陣。
(三)給予高校在服務地方社會經濟項目上的稅收優惠政策。當前高校要抓住國家推動“一路一帶”發展戰略的機遇,積極參與和服務國家戰略的實施,積極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同時,地方財政也應考慮減免高校因改、擴、新建而進行的基建項目的報建費、項目可研論證評審費等前期費用。鼓勵高校科研項目孵化和為地方經濟轉型升級服務,支持高校創辦信息產業、節能低碳項目,旅游文化項目等,給予高校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四)加強校銀合作,搭建平臺促進共贏局面。銀行有資金,高校有教育資源、人力資源,高校應該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資源,在培訓、信用卡使用等方面與銀行開展廣泛的合作,提高除貸款利息外的附加值,吸引金融業的關注,從而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贏局面。
(五)積極探索資源整合資產置換,減輕高校擴建土地購買成本。有的高校舊址在鬧市區,發展空間受阻,可通過土地資源的置換整合,搬遷到郊區以小換大,從而緩解資金壓力。
(六)積極開展融資租賃,發揮其高效便捷的作用。融資租賃手續簡便靈活,被稱為“第二金融工具”。近年來,在中央“穩健的貨幣政策”指導下,商業銀行收緊了信貸規模,融資租賃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已經成為高校融資的另一個渠道。它較之銀行貸款手續更加簡便,使用更加靈活,同時沒有銀行項目貸款在使用上所附加的限制性要求,更適用于高校教學設備新增和更新方面資金需求,受到高校的普遍歡迎。高校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管理和引導,防范由此引發的風險。
(七)校企深度合作,是高校融資的新思路。校企合作不是新課題,但是,要做到真正深度合作、實質性的合作,則是教育改革的一種新嘗試。要建設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緊密融合、有特色的現代應用技術型大學,就要建立與產業發展深度互動、校企共贏的合作機制,實現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對接,逐漸發展到共建專業、共建基地、共建師資等深度合作,實現合作育人、合作發展、合作就業、合作創新的目標。目前國內院校與企業的合作主要有:由企業投入設備、原料和技術等共建基地,指導學生實習實踐;共建專業進行訂單式培養,近幾年來這種合作方式在高職類院校已經開展,并取得顯著效果。此外,民營資本的引入,合作辦學,改善辦學條件等方式也有成功的案例,校企深度合作從另一個方面達到了融資效果。
(八)推進高校后勤社會化可以減輕高校投資負擔。高校后勤社會化是高校教育改革的組成部分,教育部提出的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最終目標是“社會提供服務、政府履行職責、學校自主選擇、行業規范管理、部門依法監督”。高校后勤社會化可以減輕高校在學生宿舍、學生食堂等服務項目建設方面的投資壓力,同時可達到行業規范化管理的目標。
三、建立高校融資風險防范機制
(一)做好學校發展規劃,避免盲目發展。要做好高校融資風險防范,首先就是做好高校發展的總體規劃。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精神,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地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總體規劃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避免盲目上項目,從源頭上做好項目建設資金需求總規劃,避免盲目融資而產生的風險。
(二)做好銀行貸款額度預算安排、實行合理負擔。高校應該根據自己學校發展規劃,學費收入情況,以及在不影響教職工生活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的前提下,做好資金需求預算,在資金的類別上做好安排,比如銀行貸款、社會融資、校企合作項目,以及財政專項支持各占比多少。此外,在貸款的期限上做好長、中、短各期的銜接,同時做好風險預案,做好還本付息的準備,防止出現還款集中期資金斷鏈的情況,實行債務合理負擔。
(三)研究談判技巧、爭取利率優惠支持。高校是教書育人、為國家培養人才的地方,不是營利企業,所貸款項基本上是用于校舍、場館的改、擴、新建,用于學生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改善辦學條件,因此,投資回收期相對比較長,且高校收費由政府審批,不得亂收費和超審批收費。由于高校環境單純,財務人員往往在與金融機構談判上技巧略顯不足,很多學校在急需資金“救急”時遭遇銀行高息貸款。因此,高校財務人員要認真研究金融政策,了解銀行的辦事規程和信貸政策,熟悉談判技巧,爭取銀行給予貸款基準利率的優惠支持,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四)控制融資風險要打“組合拳”,構建融資風險防控體系。做好融資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事前,要做好資金需求的總預算,做好項目投資期回收年限的測算,做好還本付息的測算,研究比較各商業銀行的貸款條件和優惠政策,尋求最佳合作銀行;研究比較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綜合分析各種不利因素,做好風險預案。事中,要做好資金需求年度預算,把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資金預算緊密結合,嚴格執行年度預算,做好還本付息,認真執行項目支出績效考評制度。同時,要做好建設項目預算跟蹤服務,防止項目超規模、超預算支出,防止資金斷鏈。事后,要做好項目的決算工作,綜合評價項目的效益,評價資金的使用效益,總結經驗教訓,提高管理水平。
(五)強化融資工作的會計監督,充分發揮總會計師的專業作用。要建立以總會計師為首的高校融資風險防范責任制。高校總會計師肩負著提升財務管理專業化水平的重要使命,是高校財務會計系統和內部控制的把關人,也是高校資金和資源調配的第一把關人。要充分發揮總會計師的專業化管理作用,尊重總會計師提出的融資預算、還本付息計劃、融資預警方案,同時實行融資風險問責制度,實行責任和權利對等。充分發揮總會計師在融資工作中的積極作用,這對提高融資管理水平、防控融資風險發生有著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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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職學校 稅收 優惠政策力度
一、前言
由廣東省教育廳公布的數據顯示,2007年納入國家招生計劃的中職高校28所,中職高校教育規模占全部高等教育規模的25.2%。中職學校教育招生人數占全省招生數量的33%,并且在數量和規模方面,廣東省的中職高校在全國都是領先地位,2008年仍在繼續發展。可見,中職高等教育已經成為了支撐高等教育的一支生力軍。雖然中職學校教育快速發展,卻依然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問題是促進中職高校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不能完全落實到位,特別是中職學校的稅收問題,尖銳的顯現出來。
二、中職學校稅收問題
2004年國家頒布了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從對教育領域減免的13個稅法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除了營業額稅法外,剩下的12個稅法的使用群體大都是由國家財政部撥款支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根據此標準,絕大部分中職學校是無法享受到規定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本來發展民辦教育是一件好事,卻引起了軒然大波。
(一)稅收優惠政策分類標準不同
《促進法》規定了,是以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為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分水嶺。《教育稅收政策》中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因為理解不一樣,特別是對于舉辦學歷文憑教育和自考性質的公辦學校是否是學歷教育存在著理解上的差異,使得各地在執行公辦學校稅收政策上存在著偏差。
(二)培訓稅收過高
《教育稅收政策》規定:“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公辦學校,其非學歷性質教育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則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我國中職學校教育稅收優惠政策狀況
(一)北京出臺的辦法:規定了出資舉辦的中職學校和出資人不求回報的中職學校同公辦學校同等依法享有優惠政策。
(二)浙江對全部類型的中職學校都與公辦院校同等待遇,除個人所得稅外,所有稅種不得進校。
四、解決中職學校稅收問題的措施研究
“稅不進校”是全世界的通行做法,雖然我國稅收政策無法完全做到,但對和教育相關的機構也已實行減免稅收等優惠待遇,從這些政策的出臺就體現出我國對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扶植態度。稅收對中職高校教育的扶植、促進功能無法發揮,由于現階段稅收體制規定的不明確,使得各地稅務部門同地方人民政府對中職學校的稅收做法各不相同,甚至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將企業所得稅繳納的方法套在中職學校上,這就抑制了社會力量參與創辦中職學校的熱情,也制約了稅收政策對中職學校創建的激勵功能的發揮。
(一)中職學校應享受稅收政策優惠
稅收政策具備較強的剛性,稅收優惠政策得當,對于中職學校具備較強的鼓勵性,反之則會影響到學校的健康發展。中職學校教育屬于公益事業,是社會主要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管是《教育法》還是《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均明確說明了“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無論公辦,還是民辦,都是如此。
所以,國家需要認真梳理中職學校的相關法律關系,使學校享受良好的稅收政策,同時考慮民辦學校的特性,在稅收層面上給予更多的優惠。
(二)認真做好稅收籌劃工作
辦學校畢竟不是辦企業,不管是否需要取得回報,中職學校都是一個社會公益性質的事業,而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營利組織,因此,作為中職學校更需要認真研究稅收政策,在辦學的過程當中,不管是夠有納稅義務,都應該及時辦理納稅申報,及時處理稅收上的錯誤,防止因為在稅收政策上的理解錯誤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爭取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認可
為了使得教育事業更快的發展,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性政策,例如:用于舉辦中職學校這一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能夠可減征或者免收相關稅務;企業或者個人對教育事業捐贈,可以在其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或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等。同時,學校還需要爭取多方的支持和資助,例如銀行信貸、政府支持、貧困生資助、教師社會保險資助等,爭取建設穩定的中職院校師資隊伍。
五、結束語
建立健全中職學校的稅收政策是我國中職院校長期存在和發展的主要問題,中職院校在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時,一方面既要規范它,正確的導向至群眾和社會所期望的發展方向,另一方面還要完善各項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這樣才能有利于保障、推進從而扶植它的發展,稅收政策更應如此。為了便于充分發揮創辦中職學校相關稅收政策的積極有效功能,完備現行稅收政策有著現實迫切性。優先大力發展中職類高校教育是解決資源嚴重匱乏、實現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途徑。而要正確認識到這一點,各級政就應從根本上推動中職學校的發展,為其在法治保障的道路上掃除障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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