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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知識產權訴訟管理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知識產權訴訟管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知識產權訴訟管理

        第1篇: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構建 

            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在我國還是一個較新的話題。隨著知識經濟的發(fā)展和人們對知識、技術產品的迫切需求,以實現公共利益價值為最終目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逐漸淪為部分權利人知識封鎖、利益獨占的“合法”工具,知識產權的公有領域被忽視,公共利益被侵蝕。尤其是擁有較強知識產權實力的發(fā)達國家,紛紛利用其強大的技術資本和國際地位謀求有利于己的知識產權全球保護模式,使知識產權壟斷和知識產權濫用現象日漸嚴重。如何應對知識產權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維持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間平衡,保護知識產權公共利益體現其公共價值已成為目前知識產權法學領域研究的重要課題,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應運而生!為了更好地認識和理解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本質,促進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良性發(fā)展,有必要對知識產權公益訴訟進行探討,以便于對其程序性機制進行合理構建。

            一、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含義及特征

            公益訴訟是一個泊來品,并非一個既定的法律術語。從歷史淵源看,公益訴訟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羅馬法規(guī)定:以保護個人所有權為目的,僅由特定人才能提起的訴訟為私益訴訟;以保護社會公益為目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訴訟為公益訴訟。今天,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已在德、法、英、美、日等國家發(fā)育得相當成熟。盡管各國對其稱謂不同,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私人檢察官制度等等,但其內涵基本相同。

            在我國,對公益訴訟的理解目前存在著多種觀點:一是根據訴訟適用的實體法不同,將公益訴訟分為行政公益訴訟和經濟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法律容許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制度。經濟公益訴訟是一種“人人”有權追訴危害國家經濟利益,社會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的制度,即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對違反經濟法、侵害國家經濟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提出起訴,由法院追究經濟違法行為者的法律責任。二是根據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和個人的性質、地位不同,公益訴訟可分為廣義的公益訴訟和狹義的公益訴訟。廣義的公益訴訟是指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既包括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并以國家名義提起的訴訟,亦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以個人或組織的名義提起的訴訟。狹義的公益訴訟則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

            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是指任何組織、個人或國家特設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就侵犯國家、社會知識產權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由法定機關依法處理的司法活動。根據知識產權本身的屬性和特點,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應具有以下特征:(1)訴訟目的是維護國家、社會知識產權公共利益;(2)提起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任何組織或個人,既可以是有直接厲害關系的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厲害關系的人,為不特定的當事人;(3)成立前提既可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已造成現實的損害,也可是尚為造成現實的損害,但有損害的可能;(4)訴訟標的為知識產權公共利益,即與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相制衡的一種國家或社會利益;(5)某些知識產權公益糾紛必須經過前置程序后方有可能進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如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案件。

            二、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之路徑選擇

            (一)培養(yǎng)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意識。

            我國長期以來不重視法律文化,民眾的法律維權意識還很薄弱,對于維護自身權益的私益訴訟尚且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于不直接侵害自身利益,而是涉及不確定多數人利益或國家利益的公益訴訟,也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在知識產權國際化保護視野下,知識產權得以強化至無以復加之程度,以至于知識產權異化并喪失其本來面目。知識產權濫用而使國家、社會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層出不窮。這就要求公民必須消除數千年來的義務本位和對自我權利漠視的思想觀念,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捍衛(wèi)個人及社會的公共利益,而且應明確法律不僅保護“自掃門前雪”,也應該支持“他人瓦上霜”。在一個法制的社

        會里,面對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件,任何一個有責任心的公民,都應有提起公益訴訟這種義舉,為公益權利而訴,為社會公眾而訴。只有這樣,公益訴訟制度才有其產生和發(fā)展的土壤。否則,即使有制度也可能難以實現制度的本意和目的。

            (二)構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

            從法律角度講,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確定性本身并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必須服從進步所提供的正當要求。一個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時代的需求或要求,而是死死抱住上個時代的只具有短暫意義的觀念不放,那顯然是不可取的”。閻目前,我們應結合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fā)展的現狀并針對知識產權公益糾紛的特征,構建我國的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

            1、原告資格問題。

            我國訴訟法領域長期以來存在著一種誤區(qū):認為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資格。隨著公共利益在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過程中的彰顯以及針對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的不斷出現,公共利益與這種傳統(tǒng)的當事人適格制度奉行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原則之間的張力日益凸顯。為此,我們應該將訴的利益作為新形勢下當事人適格的理論基礎。所謂訴的利益是原告謀求判決時的利益,不同于成為訴訟對象的權利或者作為法律內容的實體性利益。在有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審判請求獲得一定的利益(個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并有司法保護的必要性情況下,法院都應該許可該當事人作為正當當事人進行訴訟,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享有相應的實體權利或者與該利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據此,我們應該擴大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范圍,至少可包括以下三種:

            (1)國家特設機關。

            首先,國家作為公益訴訟控訴的主體是必不可少的。傳統(tǒng)上一般由代表國家意志的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考慮到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任務重大事務繁多,又考慮到知識產權糾紛的技術專業(yè)性強,所以檢察機關并不適宜做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原告。筆者認為,應該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法定程序,在知識產權最高管理機關和地方知識產權局內部設立專門的機構和人員,擔當起公益訴訟的職責,捍衛(wèi)知識產權公共利益。

          (2)社會團體和公益組織。

            借鑒訴訟信托制度,即法律明確賦予社會團體和公益組織以訴權,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將要受到損害時,以原告資格進行起訴,由此形成的判決適用于該團體或組織中的任何一個人。由于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涉及人數眾多,賦予諸如著作權管理組織等社會團體以訴權無疑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在這一問題上,烏蘇里江船歌著作權糾紛案門可稱為里程碑式的案例。在該案中,被告郭頌辯稱:“目前在全國赫哲族民族鄉(xiāng)有三個,原告只是其中之一,不能代表全體赫哲族人提起訴訟。”另一被告中央電視臺也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有權代表所有赫哲族人民就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主張權利。”但是,法院最終確定了原告的訴權,其理由是,赫哲族的民間曲調“不歸屬于赫哲族的某一成員,但又與每個赫哲族成員的權益相關。因此,該民族中的每一個群體,每一個成員都有維護本民族文學藝術不受侵害的權利。原告作為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少數民族聚居區(qū)內設立的鄉(xiāng)級地方國家政權,既是赫哲族部分群體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體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間文學藝術可能受到侵害時,鑒于權利主體狀態(tài)的特殊性,為維護本區(qū)域內赫哲族公眾的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符合憲法和法律確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據此,法院確認鄉(xiāng)政府是民眾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據公眾信托的理論,民眾把公共利益信托給鄉(xiāng)政府管理,同時也將起訴的權利信托給鄉(xiāng)政府。因此,在本案中,鄉(xiāng)政府具有正當原告資格。

            (3)公民個人。

            訴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雖然公民個人在經濟實力上可能不能與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中實力雄厚的被告相抗衡,但不能因此而剝奪個人應有的公益訴權。實際上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制度就是讓社會上有正義感和責任感的人同心協(xié)力,用程序的方式來保障自己憲法所賦予的基本訴權。

            2、訴訟請求范圍問題。

            在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僅僅涉及到因自身利益的侵害而要求賠償,更涉及到因被告的違法行為對公眾利益侵害而要求預防性停止。隨著知識經濟的發(fā)展.知識產權訴訟問題不斷涌現,預防性停止訴訟案例不斷上升,并應該逐漸成為知識產權公益

        訴訟的主流趨勢。如果一項訴訟導致巨額賠償,那么該訴訟很難進行到底,所以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內含著抑制功能,懲罰性賠償法理就是對這種抑制功能最直接的認可。在現實中,預防性停止訴訟和損害賠償請求合并提出的情形很多,可以將損害賠償請求這一部分視為發(fā)揮著給予原告以經濟性刺激并資助律師費用等的作用。

            3、舉證責任問題。

            傳統(tǒng)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而大多數情形下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在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中,知識產權公共利益損害的認定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由于原告獲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備必要的專業(yè)知識與技能,讓原告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是極為困難的,“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的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均衡,筆者建議在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中實行無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規(guī)定主要證據由被告提供,這一原則必須得到立法肯定: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原告只需提出加害人有濫用知識產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的初步證據,即可以支持其請求;至于侵害知識產權公共利益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舉證責任,則倒置給被告承擔。

            4、案件受理費用問題。

            知識產權公益訴訟費用承擔問題應采用國際慣例,即無償主義。一般來說知識產權訴訟標的額大.因此案件受理費用也將十分巨大,這樣勢必會導致社會公眾不敢提起公益訴訟,以致公益損害無法得到有效救濟。所以,由社會團體、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提起的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訴訟費用。但是,為防止可能發(fā)生的濫訴,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收取原告標的額限度內適當費用。如果被告敗訴,則原告的律師費、交通費、檢測鑒定費或其他為發(fā)動公益訴訟而支付的費用,一律由被告承擔。另外,政府各級機關部門可以設立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基金,支持知識產權公益活動和訴訟。

            5、獎勵機制問題。

            獎勵揭發(fā)、檢舉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的規(guī)定早已在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guī)中多有規(guī)定。在提起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的程序中,原告既要為訴訟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和時間,又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因此設立原告勝訴后能夠得到國家一定數額的獎勵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這樣可以更好激發(fā)更多的公眾參加知識產權公益訴訟,從而對任何侵害國家、社會知識產權資源和利益的違法行為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三、結語

        第2篇: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10月27日,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知識產權管理論壇在上海順利舉行,此次論壇由上海市創(chuàng)業(yè)產業(yè)協(xié)會,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主辦。作為2012上海創(chuàng)意產業(yè)國際論壇分論壇,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知識產權管理論壇旨在研究與探討文化產業(yè)的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問題,通過對現有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解讀,結合司法與執(zhí)法的經典案例分析,借鑒知名企業(yè)的管理方法,協(xié)助文化創(chuàng)意企業(yè)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與政策指引內,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了解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行業(yè)之星

        楊凱律師:

        今年,團購的迅速興起與產業(yè)亂像吸引了大眾的關注,也使得團購的知識產權話題成為焦點。由楊凱等律師的運動品牌“法國公雞”訴嘀嗒團、走秀網推出的“法國公雞樂卡克鞋團購”涉嫌商標侵權一案,以“法國公雞”方勝訴告終,此案也被稱為“中國網絡團購維權第一案”。

        楊凱律師——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業(yè)從事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業(yè)務。長期從事商標異議案、商標復審及爭議案、商標行政訴訟案、商標侵權訴訟案、專利侵權訴訟案、著作權侵權訴訟案、商標行政查處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等業(yè)務,同時負責合同審查、參與談判并解答咨詢,有豐富的訴訟及處理非訴業(yè)務的經驗。

        在楊凱律師執(zhí)業(yè)期間,曾李寧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德國巴斯夫公司、瑞士ABB公司、德國雨果博斯公司、美國鮑斯公司、美國利惠公司、芝華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丹麥樂高公司、日本松下公司和美國添柏嵐公司等多家國際知名企業(yè),就專利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通過訴訟或行政部門查處等途徑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另外,由楊凱律師等的美國Fine Art Lamps公司訴中山市巨光燈飾有限公司侵犯其對產品目錄和燈具產品所享有的著作權案,在取得勝訴的同時,也是中國的法院第一次將燈具產品認定為“具有實用功能的美術作品”,并依據《著作權法》加以保護,該案被評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2020年AIPPI世界知識產權國際大會花落杭州

        10月20-23日,第43屆AIPPI(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xié)會)世界知識產權大會在韓國首爾市舉行。來自AIPPI中國分會的120多名會員參加了此次會議,集佳律師事務所于澤輝所長以及其他8位來自中國事務所的代表成為本屆大會的執(zhí)委會成員,代表中國分會就2020年AIPPI世界大會的舉辦城市等重要事項進行投票。最終AIPPI中國分會推薦的中國杭州以66%的多數票勝出,獲得2020年AIPPI世界知識產權國際大會主辦權。

        全球視野下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講座在廣州舉辦

        日前,由林達劉集團主辦的《全球視野下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講座在廣州舉辦。本次講座分別從不同角度探討了中國企業(yè)如何獲得優(yōu)質專利,更好地管理及運用專利資產。與會者針對目前企業(yè)轉型升級,開拓國外市場中或將面臨的問題向專家提問,并對未來中國專利法的修改動態(tài)中的懲罰性賠償表示極大關注。

        第3篇: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接觸了解梁帆先生后,貝弗里奇的一句話倒映在我的腦海:聰明的資質、內在的干勁、勤奮的工作態(tài)度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這些都是科學研究成功所需的其他條件。梁帆豐富的職業(yè)經歷仿佛就是這句話真實的寫照,2004年從武漢大學畢業(yè)后直接進入華為公司擔任CDMA全球產品行銷部的a品經理,負責海外的技術交流和招投標工作。基于大學期間完成的美國法學院入學考試,他2005年8月進入美國西北大學。

        梁帆擁有著豐富工作經驗,現為惠普企業(yè)高級律師,主要負責負責為亞太區(qū)所有產品線提供知識產權咨詢(專利和商標申請除外)、亞太各國家和地區(qū)的律師進行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條款談判、起草并溝通標準專利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參與多起商業(yè)并購中的知識產權談判、商業(yè)并購后亞太區(qū)的知識產權整合、亞太區(qū)的知識產權訴訟等工作。

        梁帆于2010年9月加入吉利汽車。2010年吉利汽車從福特汽車手里收購了沃爾沃汽車,這次收購經歷了長期困難的知識產權談判。并購完成后,吉利汽車準備籌建知識產權部,并購律師這時聯(lián)系到梁帆,詢問其幫助吉利汽車組建知識產權部的意向。當時他也為吉利汽車收購沃爾沃而非常振奮,而且考慮到在這種跨國公司組建知識產權團隊的機會非常難得,最終決定來到杭州加入吉利,創(chuàng)立了其知識產權部并擔任部長。在談論自己離開律所而加入吉利、惠普的工作變動時,梁帆說:“在吉利的經驗非常寶貴,我不僅親身操作了并購沃爾沃這種大型項目的整合工作,而且組建了一個30人的部門同時負責知識產權和商務談判。這里包含了知識產權各的工作,其中既有組建專利風險預警系統(tǒng),也有管理大型專利組合的挑戰(zhàn),既有和外國律師的周旋談判,也有沃爾沃落地項目中向商務部的總結匯報。這種從企業(yè)戰(zhàn)略出發(fā)的全方位各種角度思考知識產權的經歷對我歷練很大。我離開杭州來到北京的原因主要是我太太找到了中央美院的教職,考慮這一職位來之不易,所以我來北京開始新的工作。作為摩根路易斯律所在國內唯一的知識產權律師,這一平臺也給了我廣泛接觸國內企業(yè),了解其知識產權需求的良機。去年年底時惠普企業(yè)聯(lián)系到我,惠普企業(yè)并購最近較頻繁,急需一名律師負責亞太區(qū)非申請類的知識產權業(yè)務,我一直對知識產權交易有濃厚的興趣,也非常看重惠普作為老牌高科技企業(yè)搭建的管理體系和平臺,于是決定加入惠普企業(yè)。”

        在比較律所和企業(yè)的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不同時,梁帆說:“一般而言,律所更看重業(yè)務的精深和熟練以及和各種客戶溝通的能力,企業(yè)更看重對企業(yè)戰(zhàn)略的把握、籌劃能力和學習能力。律所需要在業(yè)務上的精通以應對不同企業(yè)的需求,企業(yè)則更需要對企業(yè)需求的準確把握和對知識產權各方面業(yè)務的快速學習能力。舉例來說,做律師時,我代表中國企業(yè)參與了多個知識產權訴訟,這里的挑戰(zhàn)一方面是把握訴訟上共通的元素,一方面是迅速了解各企業(yè)和訴訟相關的事實、訴求和以及和企業(yè)的快速溝通。而在代表企業(yè)參與并購時,對企業(yè)知識產權人來說,對企業(yè)內部的訴求要有非常精確的把握。當企業(yè)達到了一定規(guī)模,各個部門各個業(yè)務單元各國家的分公司都會有自己的訴求,那么企業(yè)內部的知識產權人就要準確把握各方的訴求,找到好的解決方案;而在把握企業(yè)訴求的基礎上,知識產權的業(yè)務可能是五花八門的,從域名到專利到商業(yè)秘密無所不包,這就對企業(yè)人的快速學習能力提出了挑戰(zhàn)。”

        所有知識產權的業(yè)務都離不開兩個要素:一個是法律上的挑戰(zhàn),一個是客戶事實上的挑戰(zhàn)。在事務所內部和法律更近,在企業(yè)內部和客戶更近,近有近的挑戰(zhàn),需要了解更深入,遠有遠的挑戰(zhàn),需要學習更迅速。梁帆在富理達律師事務所是處于打基礎的階段,美國大所嚴謹的成長體系給了他對專利撰寫和分析的扎實訓練。在吉利汽車,梁帆第一次感受到了知識產權是如何深入影響企業(yè)的運營、甚至不夸張的說,如何影響企業(yè)成敗的。吉利收購沃爾沃可以說是國內最復雜的一次知識產權并購,并購后公司內仍然有各種艱難的磨合,這種磨合也凸顯了很多知識產權是如何影響公司各環(huán)節(jié)運營,其實這種影響很大程度上是大家習以為常而不察的,但是在新的管理方式和文化理念的沖擊下,在業(yè)務合作和技術溝通需求的倒逼下,大家都第一次感受到:原來知識產權是這么影響公司的。摩根路易斯提供的機會讓梁帆得以在美國專利訴訟上得到了頂級律師的指點,同時也廣泛了解了國內各企業(yè)(從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到央企,再到大型民企)對知識產權的不同需求。在惠普企業(yè),梁帆得以了解亞太各國家和地區(qū)的知識產權實踐,以及美國成熟企業(yè)在知識產權管理上的方法。總體而言,梁帆覺得最重要的收獲是其得以從不同的角度思考知識產權和企業(yè)的關系。經手過各種瑣碎的事務,也參與過一些聽起來高大上的業(yè)務;有各種緊急的救火經歷,也有長遠的謀劃。梁帆覺得律所和企業(yè)的工作是相輔相成的,企業(yè)工作能幫助律所準確的把握客戶需求,律所的工作經驗能企業(yè)人員了解其他企業(yè)的工作模式并從中汲取營養(yǎng)。比如其在清華講授企業(yè)專利戰(zhàn)略時,企業(yè)的經驗讓他深入了解企業(yè)各種戰(zhàn)略和商業(yè)思考,而律所的經驗又讓其可以從廣度上把握企業(yè)專利戰(zhàn)略的發(fā)展趨勢。

        作為一個具有豐富經歷的從業(yè)者,梁帆希望能在兩個方面加強自己的工作,一是專利的轉讓和許可,惠普的專利交易量一直是世界前茅,2015年是世界前五,他2016年參與的較少,2017年希望在這方面能多做些工作;二是惠普企業(yè)近年來并購業(yè)務不斷,預計會有更多的并購業(yè)務需要我來處理。對于知識產權從業(yè)人員,梁帆也提出了幾點期望:第一,快速消化吸收知識產權新動態(tài)、新知識、新業(yè)務的能力;知識產權經理人的業(yè)務范圍往往是根據企業(yè)的發(fā)展不斷變化的,所以經理人迅速學習新知識的能力非常關鍵;這種學習有急有緩,比如說如果公司有進入某個新領域的長期規(guī)劃,那么經理人應該慢慢加強這個領域的知識儲備;如果突然出現經理人熟悉領域之外的業(yè)務,例如境外并購或知識產權訴訟,則需要迅速學習該事項中比較重要的內容;比如,梁帆在惠普企業(yè)碰到了一個潛在的東南亞的商業(yè)秘密訴訟,他緊急研究所在國的商業(yè)秘密法律和實踐和我所熟悉的中美法。第二,要有進行不同層次的溝通能力;經理人同時要經常接觸公司的領導層、公司業(yè)務部門、其他律師、外部律所/所等不同類型的人群;在和不同類型的人群接觸時要及時把握對方對溝通內容背景的理解,比如對律所需要讓其準確把握企業(yè)的需求,而對業(yè)務部門則要簡明地解釋和其業(yè)務相關的方案和后果;如果和領導層溝通,過多使用行業(yè)術語難免影響溝通質量;而和律所/所溝通時,如果做過多保留,很多時候服務機構很難準確把握企業(yè)需求,既容易做無用功,又容易在方向上有偏差。第三,要善于未雨綢繆,具備長遠規(guī)劃的能力;人無遠慮必有近憂,這句話對公司知識產權經理人特別適用;一個企業(yè)知識產權部門的人員配備是大致固定的,但是業(yè)務往往起伏很大;經理人要主動了解公司的發(fā)展動態(tài),預測未來的業(yè)務需求,必要時主動爭取足夠的資源,這才能避免業(yè)務高峰期的時候捉襟見肘。

        第4篇: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專業(yè);本科課程設置;改進方法

        一、知識產權專業(yè)本科課程設置的目標

        知識產權專業(yè)本科課程設置是知識產權人才培養(yǎng)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yǎng)知識產權專業(yè)人才的重要保障,知識產權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目標直接決定了課程設置的任務和目標。知識產權人才主要分為專利審查人才、知識產權實務人才和知識產權管理、訴訟人才等三類。本科層次培養(yǎng)的知識產權人才主要是知識產權實務人才和知識產權管理、訴訟人才。知識產權實務人才主要指知識產權實務機構中執(zhí)業(yè)的專利人,或具有專利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申請、著作權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等工作、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等工作。知識產權管理、訴訟人才主要是指在大中型企業(yè)的知識產權部門從事與之相關工作的知識產權專門工作人員,主要從事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劃,企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制訂。知識產權實務人才、知識產權管理和訴訟人,是我國知識產權本科人才培養(yǎng)方向。因此,本科階段的知識產權專業(yè)課程設置應該注重培養(yǎng)學生以下能力:

        1.基本能力。除了所有大學生必須具備的學習能力、表達交流能力、綜合運用知識的技能外,知識產權本科學生還必須重點把握專利文獻檢索、專利地圖制作、商標查詢的基本方法,并熟練運用。該項能力是知識產權人才的低階要求。

        2.實踐能力。主要指獨立分析知識產權實務的能力,在熟練檢索查詢的基礎上,能夠獨立分析知識產權案件、企業(yè)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規(guī)劃,具備在實務機構開展工作時最快熟悉業(yè)務的能力。

        3.系統(tǒng)性思維能力。系統(tǒng)性思維能力是指對事物的宏觀把握和整體思考的能力,是學生思維成熟的標志。知識產權專業(yè)學生將綜合處理、訴訟、管理等諸多實務問題,系統(tǒng)性思維模式能夠正確劃分事物與外在環(huán)境的邊界。

        二、現行知識產權本科課程設置的問題

        1.知識產權人才培養(yǎng)課程體系設置不合理。各高校知識產權本科專業(yè)的課程體系,大致可以劃分為基礎法學類、知識產權法學類、知識產權管理類、理工科基礎類四大板塊。各高校的培養(yǎng)方案在這四類課程的比重不同,但基本的做法為:①開設主干課程:即知識產權法學課程和知識產權管理課程;②開設兩類基礎課程:一類為經整合和壓縮14門法學類核心課程,即精簡而成的基礎法學類課程;另一類為理工科基礎類課程,包括工業(yè)設計、機械制圖、物理等。這樣課程設置的結果是:一方面,知識產權專業(yè)學生的課程壓力大,對于壓縮后的法學基礎類課程,沒有精力自主深入理解和掌握,導致法學基礎不牢。同時,寬泛的理工科基礎課程,無法讓學生建立起某一類理工專業(yè)的專門知識體系,以適應今后進入該行業(yè)的需要。另一方面,對學生的就業(yè)、深造和未來發(fā)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大量縮減的法律類課程,削弱了該專業(yè)學生的法學知識基礎,不利于學生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法學類研究生入學考試。

        2.課程設置偏重理論教學在實際課程教學方法設計中,對基礎課程和主干課程未作區(qū)別對待,都以理論教學為主。例如:在主干課程中,注重講授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知識,而忽略對知識產權規(guī)劃、轉化等與商業(yè)和科研實踐聯(lián)系緊密的內容講授和實驗設計。

        3.師資學緣結構單一、類型不足。知識產權人才有多種類型,而現有教育培訓機構的師資能夠培訓的主要是法律型的知識產權人才和綜合型的知識產權人才,明顯缺乏培養(yǎng)科技型知識產權人才和專項知識產權人才的師資。師資隊伍中,專職教師較多,很多老師沒有知識產權實際工作經驗,缺乏跨學科背景。同時具備法律、經濟、管理、技術、外語等五項知識的教師缺乏,影響了我國知識產權本科人才的培養(yǎng)質量。

        三、改革知識產權專業(yè)本科課程設置的措施

        1.制訂合理的課程大綱。知識產權本科專業(yè)的人才培養(yǎng)目標是知識產權方面的基礎人才,即定位于學生的知識產權專業(yè)素養(yǎng),以具備基礎知識和基本能力為目標,為學生今后從事各類專門的知識產權實務工作和繼續(xù)深造打好基礎。既區(qū)別于知識產權高層次復合型人才的培養(yǎng),也區(qū)別于全能型的知識產權人才的塑造。因此,需要有針對性地培養(yǎng)某一方面或某一行業(yè)的知識產權專門人才,收縮過寬的知識面口徑。在綜合考慮高校所處的地理位置和市場的需求,以及高校既有的學科優(yōu)勢、師資隊伍特色以及辦學條件的情況下,解決好法學知識與其他學科知識復合的問題,有意識地設計好各類課程的比重關系,明確課程主干的知識體系。

        2.優(yōu)化課程結構和學時結構。按照通行的做法將課程體系分為法學類、管理學類、技術類以及其他學科,并按照這種板塊來安排學時,這種做法并不合理。通常法學學科課程包括主干的知識產權法律類、以及民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基礎法律課程;管理和經濟學科課程包括主干的知識產權管理,以及基礎的管理學、運籌學、經濟學、工程經濟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市場營銷學等管理和經濟基礎課程;技術類學科課程包括物理、化學、電子技術基礎、機械設計基礎、計算機網絡技術等理工科基礎課程;其它學科課程包括文獻檢索與利用、信息科學導論等。這種劃分方法是按照全才培養(yǎng)的目標來進行設計的,不利于學生選擇感興趣的專業(yè)領域進行發(fā)展。合理的做法是,將這些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個板塊,在必修課中體現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基礎、知識產權管理知識基礎、以及方法實務課程。而在選修課中,體現學生的興趣特長,學生可以選擇原來第二板塊中的會計作為自己將來發(fā)展的領域,也可以選擇原來第三板塊中的電子或計算機作為深入研究的領域。如此,就不用浪費時間粗淺廣泛地涉獵所有領域的知識,而是有針對的及早地塑造該領域的知識產權技能。

        3.注重實踐課程的開設。實踐課程是培養(yǎng)“知識――實踐”型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課程設計中應當適度增加教學實踐和實驗環(huán)節(jié)的比重,在實踐課程環(huán)節(jié)中,培養(yǎng)學生知識產權技術、管理和法律實務方面的實踐能力,以匹配知識產權應用型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可以通過各種類型論文的寫作和課題的研究,來提高學生運用專業(yè)知識的能力和研究專門問題的能力;對接包括政府主管部門、法院、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和企事業(yè)單位等實務機構,尋找課題的研究方向,建立穩(wěn)定的專業(yè)實習場所,為學生提供多種實踐機會和多樣化的學習平臺。

        4.加強知識產權師資隊伍建設,引進實務型兼職教師聘請知識產權實務人員擔任兼職教師,這是美國高校知識產權人才培養(yǎng)的成功經驗,我國可以借鑒這種做法,聘請知識產權實務人員為兼職教師,講授知識產權管理實務、知識產權訴訟實務等實踐型課程,以及擔任認識實習、畢業(yè)實習的指導老師;聘請實踐經驗豐富的實務人員來校舉辦講座,以拓寬學生視野,活躍學生思維;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請法院的知識產權庭在學校模擬法庭開庭審理案件,讓學生對案件的審理過程有直觀的學習。鼓勵教師到企業(yè)、政府相關部門、法院等實務部門進行調研,獲取實際經驗。

        參考文獻:

        [1]李玉壁.我國知識產權教育及政策研究[J].教育研究,2005,(5):59-60.

        [2]王國金.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與高校知識產權教育[J].中國高等教育,2006,(20):4142.

        [3]胡開忠.當前高校知識產權教學改革的方向[M].上海:上海大學出版社,2006.

        [4]陳美章.中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和人才培養(yǎng)的思考[J].知識產權,2006,(1):310.

        第5篇: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關鍵詞] 自主創(chuàng)新 知識產權保護 良性循環(huán)

        一、創(chuàng)新與自主創(chuàng)新

        1.創(chuàng)新的定義

        創(chuàng)新,英文為Innovation,起源于拉丁語。原意有三層含義,第一,更新。第二,創(chuàng)造新的東西。第三,改變。

        創(chuàng)新作為一種理論,起源可追溯到1912年美籍經濟學家熊彼特的《經濟發(fā)展概論》。熊彼特在其著作中提出:創(chuàng)新是指把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結合”引入生產體系。

        創(chuàng)新的概念經過近百年演化,不斷被賦予了新的內容和特征。一方面,在涉及范圍上更加廣泛,由原來的技術創(chuàng)新不斷擴展到制度創(chuàng)新、經營創(chuàng)新、理論創(chuàng)新、教育創(chuàng)新、分配創(chuàng)新等多個領域;另一方面,在涉及層面上也不斷延伸,由原來的關注實物層面創(chuàng)新不斷延伸到關注思維層面創(chuàng)新、理念層面創(chuàng)新、進程層面創(chuàng)新等多個系統(tǒng)層面。

        從命題研究的角度出發(fā),筆者認為在此不宜將創(chuàng)新概念集中在某個特定范圍或者某個特定層面,應在堅持以技術創(chuàng)新為主要創(chuàng)新突破點的前提下,從更寬泛的角度來定義創(chuàng)新,即創(chuàng)新是主體根據動機需要,運用一定的手段,在一定的環(huán)境條件下,對某個對象進行創(chuàng)造或重大改造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及活動結果的總和。

        2.自主創(chuàng)新的定義

        自主創(chuàng)新概念的提出,是為了保證國家在技術、經濟乃至政治等方面的獨立主導權,在提出創(chuàng)新概念的基礎之上又進一步對“自主”因素加以強調。從概念提出的本意和實際運行效果來看,自主創(chuàng)新與當前我國所提出的創(chuàng)新概念在本質上是統(tǒng)一的,我們所鼓勵的創(chuàng)新就是依靠自身實力開發(fā),并對創(chuàng)新成果具有控制權的自主創(chuàng)新。正是基于這一點,創(chuàng)新和自主創(chuàng)新的概念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被互相替用,但應該明確我們所提的創(chuàng)新就是自主創(chuàng)新。

        一般認為,自主創(chuàng)新包括三種模式的創(chuàng)新,即原始創(chuàng)新(original innovation)、集成創(chuàng)新(integrative innovation)以及模仿創(chuàng)新(imitative innovation)。其中,原始創(chuàng)新是核心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突破,而自主創(chuàng)新就是要把原始創(chuàng)新、集成創(chuàng)新和引進吸收再創(chuàng)新結合起來。

        二、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chuàng)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最早起源于17世紀,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后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fā)展而不斷被廣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將其解釋為:人類智力創(chuàng)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

        WTO《知識產權協(xié)議》規(guī)定保護的知識產權權利范圍包括七項,即著作權與相關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未披露的信息權。

        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又有一些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的無形性,范圍的地域性以及時間的有效性等三個方面。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獨特屬性,在當今復制與傳播技術日益發(fā)達,知識產權本身又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背景下,該項權利不斷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項權利中最需要關注和保護的重點所在。

        2.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tǒng)、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具體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zhàn)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三、實現自主創(chuàng)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huán)的具體措施

        1.國家層面對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huán)的具體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鼓勵自主創(chuàng)新

        一是要不斷調整知識產權保護范圍,逐步完善知識產權法相關細節(jié),使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能夠符合實際,便于執(zhí)行。 二是要逐步引入反壟斷法和反限制自由競爭法,從立法角度避免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損害自主創(chuàng)新所需的創(chuàng)新資源和創(chuàng)新基礎。三是要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與完善,使修改后的國際知識產權相關立法體現國家利益。四是要立法保障有關鼓勵企業(yè)創(chuàng)新的制度能夠堅決貫徹實施。

        (2)制定相關優(yōu)惠政策,鼓勵開展自主創(chuàng)新

        可以借鑒歐美等發(fā)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加大對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的政策支持,如:政府資助、創(chuàng)造購買、明確導向、專利制度、稅收優(yōu)惠、直接投資、集合創(chuàng)新、金融政策優(yōu)惠等等。通過政策引導,使企業(yè)更加自發(fā)的開展自主創(chuàng)新,既提高了企業(yè)的研發(fā)與經濟實力,也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

        (3)改革科技創(chuàng)新體制,加強科技管理水平

        現有的科技體制和管理手段過分依賴于政府支持,研究開發(fā)工作帶有封閉性,既不能充分調動研發(fā)人員積極性,又使研發(fā)成果難以順利轉化為生產力,弱化了國家對自主創(chuàng)新的支持力度。改革科技創(chuàng)新體制,第一要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第二要加大創(chuàng)新獎勵制度的激勵性;第三要重視人才培養(yǎng)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四要建立計劃制定、計劃執(zhí)行和成果評價三權分立、互相檢驗、互相監(jiān)督的制度 。

        2.企業(yè)層面對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與知識產權保護良性循環(huán)的具體措施

        (1)制定企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重視靈活的自主創(chuàng)新

        企業(yè)應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從戰(zhàn)略的高度重視自主創(chuàng)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并將其作為關系企業(yè)生存與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企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確定,首先要明確企業(yè)的技術實力和競爭實力,明確企業(yè)所處的產業(yè)特點和經濟環(huán)境,然后通過綜合分析得出適合企業(yè)未來幾年發(fā)展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企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既要高層領導的充分重視和參與,又要明確自主創(chuàng)新的重點領域和創(chuàng)新方式,還要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與手段,是一項綜合性的戰(zhàn)略制定工作。從內容上劃分,企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包括知識產權開發(fā)戰(zhàn)略、知識產權保護戰(zhàn)略、知識產權經營戰(zhàn)略、知識產權管理戰(zhàn)略等。

        (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

        知識產權戰(zhàn)略一旦制定,在執(zhí)行層面上就要依賴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對戰(zhàn)略的推進。大型跨國公司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往往有比較成功的經驗和獨到之處,他們通常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統(tǒng)一負責企業(yè)所有的知識產權事務,機構人員由研發(fā)人員、法律事務專家、營銷人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等共同組成,并可根據知識產權內容或地域劃分為不同的二級單位。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方面,跨國公司一般都有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價值評價制度、知識產權控制制度、知識產權激勵制度等。我國企業(yè)應努力學習發(fā)達國家在該方面的經驗,不斷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3)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

        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訴訟工作,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要積極應對被告侵權訴訟。許多侵權訴訟可能是因為企業(yè)實際侵權導致,對于這類型的訴訟應積極通過與權利人進行協(xié)商解決,力爭以市場換技術的方式取得庭外和解;還有一些企業(yè)并不一定構成侵權或者說存在爭議,這就需要企業(yè)聘請專業(yè)的知識產權訴訟律師,有針對性地收集不侵權證據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二,要積極通過訴訟保護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成果。對于侵犯企業(yè)知識產權的行為,平時應注重證據的收集,一旦該侵權行為對企業(yè)的經濟利益和聲譽構成實質性的損害時,堅決對該行為提訟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xié)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第6篇: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維權;《著作權法》

        1 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

        一是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由于歷史的原因,知識產權的概念在公眾中仍是一個相當陌生的名詞,一些人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不知道應該如何保護知識產權,更不知道保護知識產權有什么作用。許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識分子,既不懂得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又不會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個別的甚至肆意踐踏知識產權。我們的許多知識成果誕生了,但卻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予以保護,結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據報載,近年來我國每年取得的國家級重大科技成果達3萬多項,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只有1萬多件,還有2萬項左右的成果沒有取得專利保護。這些技術一旦公開,就等于白白流失。還有的發(fā)明人只是申請中國專利,而不申請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專利,也導致專利大量流失。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tǒng)計,自1985年專利法實施至20世紀末的十四五年時間里,我國向國外申請的發(fā)明專利不足3000件,反而將11.3萬多項發(fā)明無償地“奉獻”給了世界各國。對于目前市場上大量存在的盜版盜印等知識侵權行為,人們的反應也相當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思想認識也有許多偏頗。認為“黃”是有害的,應該“掃”掉,而“非”則無關緊要,盜版盜印產品價格低廉,只要內容健康,就沒有必要予以查處和打擊,從而給“掃黃打非”斗爭帶來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

        就企業(yè)而言,我國企業(yè)面臨的國際知識產權競爭環(huán)境日益嚴峻。知識產權成為部分跨國公司打壓我國競爭對手、謀求更大利潤的主要工具。21世紀,世界巨頭競爭最鋒利的武器——知識產權,是中國加入WTO以來國內企業(yè)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國公司非常重視在我國的專利申請工作,日益密集的專利“陷阱”將成為我國公司不得不面對的棘手問題。反觀國內企業(yè),合理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維護境外自身知識產權權利的狀況卻不容樂觀。由于中國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企業(yè)缺乏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境外申請專利和注冊商標數量較低,近幾年來遇到了種種知識產權糾紛,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標搶注問題。據統(tǒng)計,我國企業(yè)商標有超過80個在印尼被搶注,有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有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另外,還有許多知名商標被其他國家搶注。

        近幾年我國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雖有一定提高,但受慣性思維的影響,整體保護意識仍然比較淡薄。99%的企業(yè)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yè)沒有自己的商標。這些數字暴露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低下,說明企業(yè)對知識產權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二是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缺乏。知識產權,需要國家政府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對其予以保護。但是,由于我國知識經濟和商品經濟發(fā)展滯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面臨著許多困難。就法律來說,國家雖然頒布了《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但相對于內涵和外延極其豐富的知識成果和人類無窮無盡的創(chuàng)新能力而言,現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備,也很不配套。同時,知識產權領域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也時有發(fā)生。就行政而言,國家雖然已經成立知識產權局,但面對面廣量大的知識市場,面對大量存在的違法侵權行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網絡和強有力的管理措施進行應對。就經濟而言,知識市場還沒有普遍建立起扶優(yōu)限劣、優(yōu)勝劣汰的運行機制,往往合法經營的收益微薄,而盜版侵權的則大發(fā)橫財。

        2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戰(zhàn)略的建議 2.1 牢固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要通過多種途徑,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知識深入基層,深入人心,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行動成為社會公眾的廣泛自覺。不僅知識產權的擁有者要知道依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的權益,依法與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作斗爭,而且知識產權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識產權,才能使用知識成果,不然的話,就會受到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懲罰。從而逐步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尊重知識產權,自覺維護知識產權,努力開發(fā)知識產權的市場環(huán)境和社會氛圍,為知識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條件。

        2.2 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自我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如果能夠從源頭上做好保護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糾紛,減少大量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權利人,尤其是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yè),應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制訂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專利申請工作,爭取獲得專利保護; 做好商標注冊的申請工作, 并對商標進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業(yè)秘密保護措施,做好對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護工作,避免對外泄露,尤其是對企業(yè)生存與發(fā)展利益攸關的商業(yè)秘密更要著重加以保護;在與他方的合作或交易過程中,就知識產權問題應做到約定明確、權責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此外,企業(yè)還應提高警惕,實時考察自身的經營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有關權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總之,一句話,希望使權利人的維權之路少一分艱難,多一點順暢;少一分崎嶇,多一點坦途。

        2.3 發(fā)生糾紛,積極應對,依法維權 

        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能經常會發(fā)現權利被他人侵犯;而作為市場經營者,又可能會面臨知識產權人的侵權指控。一旦發(fā)生糾紛,應合理運用訴訟策略,實現利益最大化。首先,企業(yè)對于已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的訴訟應當積極面對,而不能消極回避,應從各個方面做好準備工作,全方位衡量訴訟利弊得失,選擇適當的應對策略;其次,應確定整個知識產權訴訟的核心問題,搜尋案件的突破點,爭取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第三,應將知識產權訴訟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以訴訟為核心,輔以行政處理手段、媒體宣傳等,全面開展工作;第四,訴訟中應審時度勢,有效利用洽談磋商等非訴訟解決方式,避免出現兩敗俱傷的不利結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規(guī)模的訴訟,涉案企業(yè)還應積極爭取同行業(yè)企業(yè)的支援,增強后援支持力量。

        2.4 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企業(yè)自身和中介機構的努力,更有賴于整個國家立法的完善和行政、司法保護機制的健全。

        第7篇: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刑事訴訟 事實認定 特別程序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繼2004年及2007年聯(lián)合兩項《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與公安部聯(lián)合出臺的又一專門針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對知識產權犯罪的管轄、證據收集、鑒定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一改以往的司法解釋僅涉及知識產權犯罪實體法內容的情形,反映了我國對知識產權犯罪在司法程序上的重視。這既是我國對程序法日益關注和重視的體現,更是司法實踐的迫切要求。作為特殊的犯罪類型,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追訴僅依靠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已難以實現,必須有特殊的制度設計才能滿足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被害人的艱巨任務。《意見》從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追訴程序的特殊,但規(guī)定的內容較為簡單,雖然對司法實踐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但與追訴犯罪的現實需要仍有相當的差距。

        同時,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現象的嚴重性與各地法院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追訴率之低呈現嚴重的反差,以2010年為例,全國地方法院審結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判決共1254件,其中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決的案件585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決的案件345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決的案件182件,以假冒專利罪判決的案件2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決的案件85件,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決的案件5件,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決的案件50件。而同期各地法院新收和審結的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分別為42931件和41718件。制約刑事追訴功能實現的主要障礙在于,通過現有的訴訟程序對知識產權犯罪事實的認定困難,而沒有犯罪基本事實的確認就不可能完成追訴犯罪的任務。臺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從2008年7月1日正式實施至今,其制度設計上的創(chuàng)新之處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經驗。結合我國知識產權刑事審判程序的現狀,唯有在追訴程序上進行特別的制度設計,才能應對日益增長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追責的需要。

        一 明確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

        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來源于證據,作為最古老的證據材料――證人證言在訴訟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說,幾乎每一個案件都離不開證人證言的證明作用。但由于職權色彩的濃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仍是不爭的事實,法庭審判時的證人出庭率極低,而鑒定人不出庭更成為常態(tài),導致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主要依賴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而立法規(guī)定上的缺陷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我國刑訴法雖然也明確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但是又同時規(guī)定對不到庭的證人證言可以當庭宣讀。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雖也補充規(guī)定了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對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進行了明確,但是,該規(guī)定不但未起到促使證人出庭作證的功效,反而因法定情形中“有其他原因的”的模糊規(guī)定而導致證人不出庭成為合法的借口。這也說明我國立法對刑事書面證言庭審適用的范圍幾乎沒有限制。如此一來,立法上的不完善助長了司法的惰性和隨意性,證人不出庭而直接引用書面證言既方便訴訟,又可避免產生意外,成為刑事司法中對證人證言運用的首選模式。同樣,鑒定人作為對專業(yè)知識進行分析判斷的人,其鑒定結果不僅對查明案件事實起到輔助作用,在很多情況下甚至起到關鍵作用,特別是知識產權訴訟中的鑒定人,其鑒定結果會直接決定侵害行為的成立與否,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謂影響極大。但是,相同的問題是,刑訴法對鑒定人不出庭仍然采取高度認可的態(tài)度,對鑒定人不出庭的情形僅由最高法的解釋規(guī)定為“經法院準許”,具體理由都未列舉,實踐中鑒定人出庭自然也就成為例外了。

        由此,證人、鑒定人不出庭而使用書面證言在我國就成為罕見的普遍性,“特別是控方書面證言的使用在公訴案件的審判中幾乎達到95%以上”,建立在這些書面證言基礎上的判決產生的弊端顯而易見:(1)控辯雙方特別是辯護方無法對證人、鑒定人進行詢問、質證,在沒有直接聽取證人、鑒定人作證的情況下,該證言、鑒定結論反而成為對被告人最后定罪的依據顯然既悖常理又違程序公正;(2)法官沒有親自聽取證人的證言,不能直接感知證人作證時的心理、表情、語句等變化,對證言真實性的判斷在失去現實基礎的前提下,顯然就只能來自控方的先入為主,也有違司法中立的要求。

        要改變我國當前書面證言極度使用的不合理性,使案件事實的認定更加透明、準確和公正,應從以下方面完善:

        首先,明確直接言詞原則是關鍵。作為現代訴訟的基本原則,直接言詞要求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必須參加訴訟,以言詞方式提出證據、陳述案件事實;同時也要求法官親自聽取證人、鑒定人的陳述。在該原則的規(guī)范下,證人、鑒定人出庭參加訴訟才能成為常態(tài)。

        其次,法律應明確規(guī)定不能出庭作證的具體情形,杜絕隨意性的模糊條款成為規(guī)避法律實施的漏洞。

        再次,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作證方式的靈活性,從實質上實現出庭作證的可能。例如,臺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規(guī)定:“當事人、代表人、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鑒定人或其它訴訟關系人之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為之”。根據此規(guī)定,在證人、鑒定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時,可利用現代科技設備的音像傳輸功能實現證人、鑒定人親自參加的直接審理。

        二 強化當事人的辯論權,完善被害人出庭制度

        辯論權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材料及法律問題向法院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并通過反駁、答辯以影響法院的審判程序及其結果的權利。提及辯論權,往往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而不涉及刑事訴訟,其實就其本質而言,辯論權的對象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案件事實、證據材料、法律適用;辯論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有權就上述辯論權的對象進行辯駁、指證,發(fā)表辯論意見;二是當事人發(fā)表的辯論意見有獲得法院尊重、認可的權利。因此,法院有義務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論機會,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意見,因為法院的原因導致當事人未就裁判的基礎事實、證據材料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法院不得進行裁判,即未經當事人辯論的事實主張、證據材料,法院不得將其作為裁判的基礎。

        無論是英美法系關于正當程序的規(guī)定,還是大陸法系關于辯論主義的要求,實際上都蘊含了一個最基本的內容:法院在對一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進行判定的時候,該人有權就案件的事實、證據材料及法律問題向法院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即辯論權的行使是法院判決的前提和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關于“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的規(guī)定使得辯論原則成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內容,也因國家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的主動追訴使得辯論在刑事訴訟中被湮沒在辯護的背后。其實,辯論在刑事訴訟中的存在也不容置疑:(1)審理是判決的前提,審理對當事人的公開及當事人的參與是審理能夠正常進行的基礎,刑事訴訟法的多項規(guī)定諸如審判公開、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等同樣明確了當事人等有參加訴訟的基本權利;(2)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實際上表現的是當事人對證據材料的發(fā)表意見權;(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guī)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該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在刑事審判中控辯雙方辯論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使得從立法到司法對辯護的關注遠遠高于辯論,甚至只見辯護而不見辯論,其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為公訴案件,經驗豐富又代表國家的公訴人出庭使得公眾的注意力聚焦在相對弱勢的被告人身上,被告人的辯護權成為首要保護的對象。

        其次,我國對被害人的重視歷來不夠,雖然1997年修正后的刑訴法將被害人列為當事人,但對被害人的權利規(guī)定明顯不足,以為公訴人能夠代替被害人的觀念依然濃厚,司法中漠視被害人的辯論,認為被害人出不出庭無關緊要的思想頑固存在。

        再次,多數案件中的被害人對自己能夠享有的權利不清楚,有的案件被害人不愿再回顧被犯罪侵害帶來的傷害,加之司法機關的消極,實踐中被害人不出庭現象嚴重,當事人之間的辯論自然就不存在了。

        但是,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當事人辯論權的缺失帶來的危害是極為嚴重的:(1)知識產權的專業(yè)性強,每個知識產權案件涉及的專業(yè)知識都是獨特的,特別是科技的發(fā)展使知識產權更新迅速,作為法律知識豐富的公訴人對知識產權專業(yè)性了解不足的現狀也越來越明顯,在不能苛求公訴人明了所有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公訴人的法庭活動存在瑕疵甚至錯誤的可能也難以回避;(2)法官的判決來自審理后認定的案件事實,同樣,在不能苛求法官精通所有知識產權的同時,法官對案件事實的了解和判定只能來自法庭的質證和辯論,而對知識產權最為了解的莫過于當事人自己,公訴人的指控并不能完全代替被害人的想法,只有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充分辯論,法官才能對是否構成知識產權侵害作出判斷。否則,法官的判決可能會失之偏頗,不但難以對案件事實作出清楚的認定,更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3)由于對知識產權缺乏清晰的判斷,法院的裁判文書也因此常常出現認定事實不準確、斷定理由不充分、說理性不強的缺憾,進而也常常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結果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影響了法院的公信力,使得上訴、申訴現象增加,造成訟累。

        臺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條就明確規(guī)定:“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yè)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采為裁判之基礎。”所以,在知識產權刑事訴訟中,應當堅持被害人出庭制度,并進一步強化當事人的辯論權,通過辯論使得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更加明晰,法院才有可能在查清的事實基礎上作出正確的判決。

        三 設立知識產權專業(yè)審查人員制度,完善質證程序

        在刑事訴訟中涉及諸多專業(yè)性知識,因此,鑒定人參加訴訟通過對死者尸體、有關痕跡等的鑒定協(xié)助辦案人員查明相關的案件事實,并對最終案件的處理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國根據訴訟需要對鑒定進行了不同種類的劃分,主要包括法醫(y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類鑒定及其他鑒定,鑒定人需按照自己的專業(yè)知識隸屬某一類鑒定結構,在必要時經指派或者聘請參加訴訟進行鑒定活動。這種劃分建立在刑事訴訟的基本需要之上,司法實踐中發(fā)生的大多刑事案件通過普通刑事鑒定都可完成對專業(yè)知識查證的需求,鑒定人也在長期的鑒定活動中形成了自己的鑒定風格與技能。

        知識產權訴訟更涉及大量的專業(yè)知識,但是,我國的這種鑒定制度未能與知識產權訴訟的需求相吻合,反而會造成知識產權訴訟的延遲與阻礙。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沒有專業(yè)的知識產權鑒定機構與鑒定人,普通的鑒定人不能完全勝任知識產權鑒定的要求,司法機關不得已時往往求助于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等,但這里又出現了新的問題:要么該部門以無鑒定權而予拒絕,要么其因不屬于法定的鑒定機構被質疑鑒定資格而導致鑒定無效。

        其次,知識產權秘密程度高,鑒定標準難以把握和統(tǒng)一,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又不能選擇鑒定人,更不能了解鑒定的過程,這樣必然導致鑒定拖延的時間較長,當事人對鑒定的結果滿意度不高。

        再次,鑒定人在刑事訴訟中一般不出庭,當事人無法經過法庭辯論、質證讓司法機關接受自己的意見,法官對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認定基本就來自于鑒定人的鑒定結論,這樣,鑒定的弊端既制約了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認定,又可能因訴訟拖延錯過了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最佳時機。

        為解決該問題,臺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guī)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命技術審查官參加訴訟,并執(zhí)行下列職務: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于專業(yè)知識對當事人說明或發(fā)問;對證人或鑒定人直接發(fā)問;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于證據保全時協(xié)助調查證據等。為此,我國刑事訴訟應借鑒臺灣的相關規(guī)定,設立知識產權專業(yè)審查人員,在必要時邀請知識產權局、商標管理局、專利管理局等人員作為專家參加訴訟,就案件中涉及的專業(yè)問題進行說明、發(fā)表意見,以彌補鑒定人和檢察人員、法官專業(yè)知識與技術的局限,避免控辯雙方在某些專業(yè)技術問題上爭論不休,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

        其實,我國民事訴訟的有關證據規(guī)則中已規(guī)定了專家作為訴訟輔助人參加訴訟的內容,輔助人可以向法庭闡述有關專門性問題的意見,并輔助當事人雙方進行質證,這也為刑事訴訟中知識產權專業(yè)審查人員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

        我國當前正在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方式進行嘗試與改革,但無論是三審合一還是分別審理的模式,都離不開具體的制度設置與完善,知識產權刑事保護任務的實現,程序健全需要優(yōu)先考慮。

        參考文獻

        [1]邵建東.論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J].河北法學,2007(11)

        [2]郭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訴訟程序的缺陷及完善[J].四川警察學院學報,2010(6)

        [3]楊雄文.臺灣智慧財產法院運作兩周年述評――兼論對我國大陸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改革的啟示[J].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學報,2011(5)

        第8篇: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關鍵詞: 知識產權;貿易摩擦;應對策略

        中圖分類號:F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4-0120-011中美知識產權摩擦的特點

        1.1 中美知識產權糾紛數量越來越多近些年來,隨著中國制造業(yè)的發(fā)展和升級,中國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越來越高,中國產品在成本上具有競爭優(yōu)勢,對美國的競爭對手形成了威脅,因此,美國的廠商會想方設法利用“337條款”投訴中國企業(yè),以期阻擋中國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從而保護自己的市場利益。1986年至2004年,美國對我國進行337調查的平均比率約占全球的74%。[1]

        1.2 摩擦的主角已轉變中美知識產權摩擦的主角曾經以中國政府為主,現在摩擦的主體不僅包括政府還更多地涉及到企業(yè)。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到企業(yè)切身利益,美國企業(yè)通常會組成各種知識產權聯(lián)盟,在知識產權立法和執(zhí)法活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中美知識產權摩擦產生的原因

        2.1 美國貿易保護主義增強美國經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力最大,是第一經濟強國,美國能夠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制定許多有利于自身的規(guī)則,同時影響其他國家的政策和制度,以確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由于我國對美貿易順差不斷擴大,美方借助其強大的科技實力,乘此機會不斷指責我方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以迫使我方加大保護美在華知識產權利益。[2]

        2.2 中美知識產權制度存在差異雖然中國和美國都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知識產權法律的總體框架是一致的,但畢竟在很多具體規(guī)定上有本質不同,存在較大差異,這也成為中美知識產權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首先,中美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及主要法律制度都存在較大差異。其一,中美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存在較大差異。中國是單一制的國家,在法律體系上較多地吸收了大陸法系的傳統(tǒng),采取成文法的立法體例。美國是聯(lián)邦制國家,在法律體系上屬于普通法系,立法體例傳統(tǒng)上以判例法為主。其二,中美知識產權主要法律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中美著作權(版權)制度、專利制度、商標制度具體做法仍然存在一定的差異。

        其次,中美對待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態(tài)度差異。中國是在遵守國際條約的基礎上構建符合國情的知識產權制度,并致力于使國內的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條約的有關規(guī)定相一致;而美國則力圖將國內的知識產權制度推向全球,使國際條約按照其意愿改進,甚至保留其不遵守國際條約的權力,以國內法對成員國進行報復和壓制。更為引入矚目的是美國還利用自己的國內法來干涉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最典型的是美國的“特別301條款”。“特別301條款”的核心是以美國市場和經濟制裁為武器,迫使其他國家接受美國認可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準許美國知識產權制度進入其市場。

        2.3 中國在知識產權方面保護不足世貿組織以后,中國雖然采取了許多措施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向國際標準靠攏,但與美國仍存在一定的差距。[3]中國企業(yè)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意識不強。一方面,中國企業(yè)缺乏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網,沒有及時地在美國申請專利、商標以及著作權等保護;另一方面,中國企業(yè)缺少自主研發(fā)的技術,缺少自主品牌,品牌意識淡薄。

        3我國應對中美知識產權摩擦的策略

        3.1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首先,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注重立法精細化。雖然我國已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有關法律體系,加入了大多數國際公約,但是,由于我們起步晚,加之缺乏經驗,所以難免在一些具體的細節(jié)仍然有著漏洞,應當加快立法建設步伐,朝著具體化、全面化發(fā)展。加快立法進程,要充分參考世界各國相關法律制度,又不能一味盲從,要注意與時俱進,同時加大執(zhí)法力度,提高法律保護實效。

        3.2 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激勵機制政府通過財政、稅收等政策引導企業(yè)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對企業(yè)申請國際專利予以相應的支持,對知識產權有突出貢獻的企業(yè)和個人予以獎勵。

        3.3 提高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實施專利戰(zhàn)略和品牌戰(zhàn)略我國企業(yè)應加大研發(fā)投入,提高自己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新能力,把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當做發(fā)展目標,發(fā)展自主的核心技術。實施專利戰(zhàn)略和品牌戰(zhàn)略。首先,要提高專利意識,重視專利申請。我國企業(yè)不僅要重視在國內的專利申請,而且要重視在國外的專利申請。其次,重視發(fā)展品牌戰(zhàn)略。我國企業(yè)應當進一步深化品牌經營的理念,運用科技創(chuàng)新來不斷地樹立品牌,發(fā)展品牌,創(chuàng)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品牌。

        3.4 增強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首先,要注重知識產權管理與預警,要積極做好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明確知識產權總量與運用情況;加強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定期分析各類知識產權信息,及時調整戰(zhàn)略方向與研發(fā)重點;關注社會動態(tài)與新近發(fā)生的具有啟發(fā)意義的重大糾紛,避免類似爭議與新類型侵權;積極利用海關備案信息進行知識產權管理。對于自主知識產權,企業(yè)要積極進行產業(yè)開發(fā)的文獻歸檔,保留作品創(chuàng)作證據,防患于未然。

        3.5 提高企業(yè)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信心和技巧首先,我國企業(yè)應該積極應訴,主動維護自身權利。事實上從長遠看,不積極應訴,會助長美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訴訟壓制我國企業(yè)出口的傾向,企業(yè)應根據爭議性質的不同積極應訴,也可發(fā)揮行業(yè)協(xié)會的作用,利用集體的力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為長遠的市場競爭作打算。

        其次,企業(yè)在應對突發(fā)專利糾紛的時候,要掌握專利活動規(guī)則,了解美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際規(guī)則,熟悉有效的規(guī)避辦法,善于借力。第一,在海外遭受侵權訴訟要研究所在國最新侵權訴訟的判例和舉證技巧,制定正確的訴訟策略,爭取勝利。第二,企業(yè)面對專利訴訟時,還應該努力實現庭外和解。通過談判,探索合作,可以把利益的競爭轉換為利益的合作,為企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拓展空間。

        參考文獻:

        [1]孫曉婷.中美知識產權貿易摩擦及其應對策略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遼寧大學,2008.

        第9篇: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關鍵詞: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保護 政府 企業(yè)

        一、知識產權保護概述

        知識產權,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對其從事智力創(chuàng)作或創(chuàng)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獨占權,獲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保護這種排他獨占權不受侵犯。知識產權保護具有以三個特點:

        (一)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

        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tǒng)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yè)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發(fā)達國家在高新技術方面占有絕對的優(yōu)勢,因此不斷地擴展電子、通訊、網絡、生物領域的保護范圍,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南非等國家都開辦了基因專利授予業(yè)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專利保護范圍。

        (二)戰(zhàn)略化

        現代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已由過去的被動防御階段轉入主動進攻階段,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知識產權運作策略。比如搶注商標專利,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現階段甚至相當長的時間內,這些國家或企業(yè)并不實施這些專利,而是通過收集貿易目的國的經濟信息,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采取政府和企業(yè)相結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國進行權利訴訟,收取高額的知識產權利潤來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或建立知識產權聯(lián)盟,聯(lián)合相關權利人組成行業(yè)知識產權保護協(xié)會,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國際化

        面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趨勢,各國積極參與和推動國際合作,先后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TRIPS協(xié)定》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世界性公約協(xié)定。各國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與一體化進程,廣泛開展多邊合作,結成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盟,以此獲得國際合作保護。

        二、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一)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為履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WTO《TRIPS協(xié)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國在2000年和2002年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增設了保護知識產權專章,旨在通過實施貿易措施,防止侵權產品進口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

        2008年7月頒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展露綱要》,逐步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專利法,更是順應WTO規(guī)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同《TRIPS規(guī)定》完全符合。

        我國已加入大部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逐步與國際標準靠攏,所有這些舉措將有利于我國國際貿易的開展。

        (二)企業(yè)、外貿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

        我國企業(yè)、外貿經營者的發(fā)明專利申請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計,從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國共受理專利申請6095949萬件:其中。國內申請5134526萬件,國外申請961423萬件。且連年增長。商標方面,2002—2008年。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已連續(xù)7年為世界第一。版權方面,2009年軟件申請登記總量7.09萬件,同比增長49.75%其中軟件著作權登記量679萬件,同比增長48.6%。可見我國企業(yè)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大有提高更加重視對自己無形資產的保護。

        三、中國在國際貿易中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對濫用各類技術標準的防范制度

        技術標準指對1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要達到的水平以及為達到這一水平而實施的技術。但是當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結合、技術標準涉及的技術被知識產權的方式合法控制時,任何人要使用標準化技術,就觸及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此時,使用人只有兩種選擇:要么以昂貴的代價使用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化技術,生產標準化產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識產權人的宰割而放棄市場。因為標準化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首要條件,不按標準就不可能被市場接受,而采用標準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需要取得許可、支付報酬。我國由于存在嚴重的知識產權制度實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國外濫用各類技術標準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識產權轉化率有待提高

        知識產權轉化率就是指知識產權所有者通過自己實施,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轉化為實際生產力并以此來獲取最大利益占知識產權研發(fā)所花費費用的總額。從授權數量來看,中國是知識產權大國;但就無形資產質量而言,中國遠不是知識產權強國。

        中國知識產權報2009年5月27日報道《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路在何方》,說我國500余萬項的專利成果實際轉化率不足30%;在商標領域,在國際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單上,中國企業(yè)商標無一進入100強,進入500強的只有12家。就外貿而言,中國企業(yè)出口200強,70%以上是定牌生產、加工貿易。在合資企業(yè),90%以上是使用外國投資方的品牌。據統(tǒng)計,美國、日本的知識產權利用率高達95%。

        只有當知識產權付諸生產時它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出來。因此,在獲得了知識產權之后的關鍵性問題是如何使之轉化為實質生產力并獲取最大利益,實現由量的發(fā)展到質的飛躍,這是中國企業(yè)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三)知識產權發(fā)展不平衡且人才匱乏

        首先,知識產權發(fā)展不平衡。從我國專利申請人前10名的分布情況來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營企業(yè),作為占據大部分國家研發(fā)資金的國有企業(yè)僅占10%。

        其次,科技的發(fā)展需要人才,也離不開人才的儲備。而我國知識產權的人才配備與發(fā)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國際慣例,企業(yè)應按技術人員總數的4%比例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崗位:依此比例,我國知識產權人才的總需求量應該是8萬人,我國現在所能培養(yǎng)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遠遠不能滿足企業(yè)的實際需求。另外,現在所培養(yǎng)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綜合專業(yè)知識背景。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往往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大大增加了外貿知識產權保護成本。

        最后,中介市場也不完善。知識產權機構不僅可減少企業(yè)申請或注冊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同時還可抓住侵權行為的要害,收集有利證據打擊侵權。目前,全國性的中介服務機構已具規(guī)模,但在各地發(fā)展不平衡,且知識產權人員素質難以滿足相應需求。當企業(yè)遇到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問題時,往往因為不了解侵權所在國法律而導致訴訟失敗。這就需要在全國各地形成有關專利、商標、版權和技術合同等的中介服務和保護網絡。以此來滿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

        四、對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對政府的建議

        1.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應加快發(fā)展先進制造業(yè)、高新技術產業(yè)和現代服務業(yè),在一些重要產業(yè)盡快掌握核心技術和提高系統(tǒng)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和標準,同時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開展廣泛的教育活動,鼓勵創(chuàng)新,譴責剽竊、盜版和造假行為:完善自主創(chuàng)新的激勵機制,實行支持企業(yè)創(chuàng)新的財稅、金融和政府采購等政策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設立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識產權保護服務中心,并依據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人員進行懲處。

        2.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評議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積極參與WTO與各種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評議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國加入WTO和國際標準化組織獲得的發(fā)言權,避免發(fā)達國家利用技術優(yōu)勢和在標準領域里的經驗優(yōu)勢控制國際市場。其次,要在評議的基礎上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鼓勵研究機構及企業(yè)重視技術創(chuàng)新,開發(f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要組織更多的標準化專家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力爭把我國的標準化意圖和標準充分反映到國際標準中去,為我國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chuàng)造條件。再者,對標準技術性措施造成的貿易摩擦,要積極利用雙邊或多邊協(xié)調機制加以解決。努力避免和化解貿易沖突。

        3.充分行使海關的監(jiān)管職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稅手段,控制非法貿易。加強對知識產權敏感商品的監(jiān)控,堅決打擊非法進出口行為。使得侵權行為在進出口環(huán)節(jié)得到有效控制。強化海關國際合作,使海關在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二)對外貿經營者的建議

        1.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yè)應及時將創(chuàng)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yōu)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并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準,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yè)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托,構筑自身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加大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chuàng)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2.強化知識產權人才培養(yǎng),發(fā)展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涉及到貿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yè)問題,特別是知識產權的糾紛和訴訟都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國家和企業(yè)應共同努力,大力培養(yǎng)知識產權專業(yè)人才,并給他們充足的空間與資源,發(fā)揮其在知識產權戰(zhàn)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yè)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知識產權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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