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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就市城區城鎮工業聯合社辦公樓拆遷事宜達成一致,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山西省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一、工程名稱:市城區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辦公樓拆遷工程。
二、拆遷范圍:拆遷工程按約定分階段進行。
1、辦公樓為地上兩層,每層面積為平米,兩層面積共計平米。
2、第一階段拆除西墻至東會議室所有二樓部分,拆至地平線為止。
3、第二階段拆除東面資料室,拆至地平線為止。
三、拆遷工期:工期十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工程款項:
乙方負責甲方的房屋按本協議拆遷,所拆的建筑材料及樓內所有東西歸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元。
五、工程保證金:
在開工之日前,乙方交付甲方元作為工程保證金。此款在拆遷工程完成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全部退還給乙方。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乙方進駐工地前負責協調好周邊鄰居關系并斷水斷電,具備拆遷條件;
2、施工前,乙方必須辦理有關拆遷、環保等審批手續,保證拆遷工程的正常開展,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拆除的建筑材料及其垃圾應及時清運,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施工程序,服從甲方的監督和管理,合理調控工作時間,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到保安全,不擾民,講衛生。
七、施工安全:
乙方應為施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人身保險,嚴格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定,嚴格規范操作流程,遵守安全施工各項規定,并根據現場建筑物及周鄰建筑物的特性,存在的安全隱患等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及應急預案,施工過程中發生任何工傷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并承擔一切責任。
八、違約責任
1、在規定工期內,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拆除任務的,按每逾期一天支付1000元違約金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由甲方在工程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責任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3、如因下雨停工,工期順延。
九、其它約定:
十、合同糾紛:
甲乙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的,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提交當地仲裁機關解決。
十一、協議文本及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備案留存,至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結束后自行失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委托法人):法人代表(委托法人):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遷人):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設需要,須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名稱、地點
建設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建設地點________ ,建設單位________ 《拆遷許可證》文號________ 。
第二條 被拆房屋現狀
(一)乙方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____間,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平方米,居住面積____ 平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戶口____人,常住人口____人,應安置人口____人,分別是(姓名、性別、年齡、關系等)
(三)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屬于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拆遷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_____ ,房屋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 平方米,居住面積____ 平方米。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住房進住手續。
(二)乙方臨時過渡到_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間。
(三)乙方臨時過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保證乙方在過渡期限內回遷,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內,應遷入安置用房內。
第四條 安置房屋的標準
(一)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標準應當符合________ 頒發的________標準;
(二)建造質量應當符合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內應當有以下設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拆遷安置房屋產權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產權屬于
乙方應與________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交納房租及其他費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產權屬于
甲、乙雙方應另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持該合同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該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約束力。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補助費________元;臨時過渡費(含交通補助、供暖補助等)____元;轉學補助費________元;提前搬家獎勵費________元;其他補助費___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___ 元。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補償
甲方對被拆除房屋的產權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
1.作價補償。
被拆遷房屋____間,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_元作價補償,甲方支付乙方拆遷補償費____元。本合同簽訂后,由乙方負責辦理被拆除房屋產權注銷手續。
2.產權調換。
甲方以________地點,________房屋,____間,____平方米,補償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結構差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面積差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房屋成新差價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應將原住房騰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條 乙方私自搭建的違章建筑或附屬設施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權拆除。
第十條 乙方安置屬于臨時過渡的,應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日內遷入安置住房內。逾期不搬遷的,不再享受各種補助費,并每逾期一天罰款____元。
第十一條 乙方安置屬于臨時過渡的,在臨時過渡期內,甲方按每月____元支付乙方臨時過渡費。
第十二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第三條第三項約定的臨時過渡期期滿前保證乙方按期回遷,逾期不能回遷的,甲方應在臨時過渡期滿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
1.甲方提供同面積、同質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_個月內,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臨時過渡費的____%向乙方加付臨時過渡費,逾期超過____個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臨時過渡費的____%向乙方加付臨時過渡費。
3.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安置逾期的處理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設延期;
2.因拆遷戶搬遷遲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設延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現上述情況,甲方應當在情況發生的____天內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況造成或安置延期時,逾期安置時期的臨時過渡費按以下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拆遷戶(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建筑安裝工程的建設需要,經規劃部門和拆遷房屋主管機關批準,拆遷乙方現有住房。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圍內共有________結構的住房____幢____間,共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積的數量,私有房屋以產權證標明自住的數量為準;租住公房以承租數量為準,單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為準),全部交給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應付給乙方拆除費)。甲方負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單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撥給相應的投資、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潛力自行遷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區內進行遷建)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則上不超過原住房面積,乙方原住房過寬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對其安置時應適當壓縮,但對壓縮面積應按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作價補償;乙方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的,應按其家庭人口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條乙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轉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轉房),甲方于乙方搬遷后____日內一次付給乙方搬遷費________元。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在臨時周轉期間按下列情況給予補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轉,每人每月補助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單位解決乙方周轉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簡易房周轉的,周轉期間免收房租。簡易周轉房沒有取暖裝置的,取暖季節每人每月補助________元取暖費,并按規定補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費用。房地產合同:工程項目拆遷房屋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第四條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共____套____間,____層____號,配有____等裝備。
第五條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員(18歲以上者)____等____人一致簽字同意____作為乙方代表人,授權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簽字。甲方付給乙方的各項費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領取。甲方對乙方家庭成員中發生與拆遷房屋有關的分家析產、繼承糾紛等,一律不負責任。
第六條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種費用,逾期一日,應按所欠款額的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如不按時按量向乙方單位撥給相應的投資、材料和遷建用地,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償付____元違約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地點和面積、層次給乙方安置住房,應向乙方償付____元的違約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義務。
乙方如經甲方按合同規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遷的,由甲方申請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遷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乙方如遇陰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時搬遷,時間順延,但必須告知甲方情況。
第七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雙方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縣)房地產管理局、建設銀行、建委、計委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甲方):____________(公章)拆遷戶(乙方):____________(公章)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拆遷戶(單位),_______市(縣)______區(鎮)_____街(路)____號房主(代表人)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 __________ 建筑安裝工程的建設需要,經規劃部門和拆遷房屋主管機關批準,拆遷乙方現有住房。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守執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圍內共有______結構的住房______幢______間,共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積的數量,私有房屋以產權證標明自住的數量為準;租住公房以承租數量為準,單位公用房屋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為準),全部交給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應付給乙方拆除費)。甲方負責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單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撥給相應的投資,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潛力自行遷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區內進行遷建)__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則上不超過原住房面積,乙方原住房過寬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對其安置時應適當壓縮,但對壓縮面積應按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作價補償;乙方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的,應按其家庭人口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二,乙方應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轉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轉房),甲方于乙方搬遷后____日內一次付給乙方搬遷費_____元。
三,甲方對乙方在臨時周轉期間按下列情況給予補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轉,每人每月補助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單位解決乙方周轉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補助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簡易房周轉的,周轉期間免收房租。簡易周轉房沒有取暖裝置的,取暖季節每人每月補助______元取暖費,并按規定補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費用。
四,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共______套______間,______層______號,配有______等設備。
五,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員(18歲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人一致簽字同意______作為乙方代表人,授權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簽字。甲方付給乙方的各項費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領取。甲方對乙方家庭成員中發生與拆遷房屋有關的分家析產、繼承糾紛等,一律不負責任。
六,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種費用,逾期一日,應按所欠款額的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如不按時按量向乙方單位撥給報應的投資,材料和遷建用地,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償付______元違約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地點和面積、層次給乙方安置住房,應向乙方償付______元的違約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義務。
乙方如經甲方按合同規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遷的,由甲方申請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遷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乙方如遇陰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時搬遷,時間順延,但必須告知甲方情況。
七,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雙方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提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縣)房地產管理局,建設銀行,建委,計委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遷戶(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家庭18歲以上成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或簽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房屋拆遷依據
建設項目名稱 ,建設地點 ,建設單位 ,《拆遷許可證》文號 .
第二條
(一)乙方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 間,建筑面積 平方米,使用面積 平方米,居住面積
平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戶口 人,常住人口 人,應安置人口
人,分別是(姓名、性別、年齡、關系等) .
(三)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屬于
.
第三條 拆遷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 ,房屋 間,建筑面積 平方米,使用面積
平方米,居住面積 平方米。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住房進住手續。
(二)乙方臨時過渡到 ,房屋 間。
(三)乙方臨時過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保證乙方在過渡期限內回迂,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 日內,應遷入安置用房用。
第四條 安置房屋的標準
1、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標準應當符合 頒發的 標準;
2、建造質量應當符合 ;
3、房屋內應當有以下設施:
(1)
(2)
(3)
(4)
(5)
第五條 拆遷安置房屋產權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產權屬于
乙方應與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交納房租及其它費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產權屬于
甲乙雙方應另行簽訂 買賣合同,持該合同辦理房屋產權簽訂手續,該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補助費 元;臨時過渡費(含交通補助、供暖補助等) 元;轉學補助費 元;提前搬家獎勵費
元;其它補助費 元,共計人民幣 元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補償
甲方對被拆除房屋的產權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
1、作價補償
被拆遷房屋間,建筑面積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元作價補償,甲方支付乙方拆遷補償費元。本合同簽訂后,由乙方負責辦理被拆除房屋產權注銷手續。
2、產權調換
甲方以 地點, 房屋, 間, 平方米,補償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結構差價 元;
(2)面積差價 元;
(3)房屋成新差價 元。
3、
第八條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應將原住房騰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條 乙方私自搭建的違章建筑或附屬設施應在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權拆除。
第十條 乙方安置屬于臨時過渡的,應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 日內遷入安置住房內。逾期不搬遷的不再享受各種補助費,并每逾期一天罰款 元。
第十一條 乙方安置屬于臨時過渡的,在臨時過渡期內,甲方按每月 元支付乙方臨時過渡費。
第十二條 甲方應在本合同第三條第三項約定的臨時過渡期期滿前保證乙方按期回遷,逾期不能回遷的,甲方應在臨時過渡期滿
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
1、甲方提供同面積、同質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個 月內,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第十一條的臨時過渡費的 %向乙方加付臨時過渡費,逾期超過 個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的臨時過渡費的 %向乙方加付臨時過渡費。
3、
第十三條 特殊情況下安置逾期的處理
果出現下列情況,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拒造成安置房屋建設延期;
2、因拆遷戶搬遷遲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設延期;
3、
出現上述情況,甲方應當在情況發生的 天內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況造成安置延期時,逾期安置時期的臨時過渡費按以下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拆遷戶(單位),_______市(縣)______區(鎮)_____街(路)____號房主(代表人)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 __________ 建筑安裝工程的建設需要,經規劃部門和拆遷房屋主管機關批準,拆遷乙方現有住房。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守執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圍內共有______結構的住房______幢______間,共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積的數量,私有房屋以產權證標明自住的數量為準;租住公房以承租數量為準,單位公用房屋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為準),全部交給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應付給乙方拆除費)。甲方負責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單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撥給相應的投資,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潛力自行遷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區內進行遷建)__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則上不超過原住房面積,乙方原住房過寬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對其安置時應適當壓縮,但對壓縮面積應按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作價補償;乙方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的,應按其家庭人口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二,乙方應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轉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轉房),甲方于乙方搬遷后____日內一次付給乙方搬遷費_____元。
三,甲方對乙方在臨時周轉期間按下列情況給予補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轉,每人每月補助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單位解決乙方周轉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補助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簡易房周轉的,周轉期間免收房租。簡易周轉房沒有取暖裝置的,取暖季節每人每月補助______元取暖費,并按規定補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費用。
四,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共______套______間,______層______號,配有______等設備。
五,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員(18歲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人一致簽字同意______作為乙方代表人,授權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簽字。甲方付給乙方的各項費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領取。甲方對乙方家庭成員中發生與拆遷房屋有關的分家析產、繼承糾紛等,一律不負責任。
六,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種費用,逾期一日,應按所欠款額的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如不按時按量向乙方單位撥給報應的投資,材料和遷建用地,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償付______元違約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地點和面積、層次給乙方安置住房,應向乙方償付______元的違約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義務。
乙方如經甲方按合同規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遷的,由甲方申請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遷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乙方如遇陰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時搬遷,時間順延,但必須告知甲方情況。
七,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雙方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提請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縣)房地產管理局,建設銀行,建委,計委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遷戶(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家庭18歲以上成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或簽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如系單位,則應有單位公章,地址,代表人,電話,銀行帳戶)
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拆 遷 戶(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建筑安裝工程的建設需要,經規劃部門和拆遷房屋主管機關批準,拆遷乙方現有住房。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圍內共有________結構的住房____幢____間,共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積的數量,私有房屋以產權證標明自住的數量為準;租住公房以承租數量為準,單位公用房屋以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為準),全部交給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應付給乙方拆除費)。甲方負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單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撥給相應的投資、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潛力自行遷建,或由甲方在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區內進行遷建)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則上不超過原住房面積,乙方原住房過寬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對其安置時應適當壓縮,但對壓縮面積應按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作價補償;乙方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的,應按其家庭人口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條 乙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周轉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轉房),甲方于乙方搬遷后____日內一次付給乙方搬遷費________元。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在臨時周轉期間按下列情況給予補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轉,每人每月補助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單位解決乙方周轉房致使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簡易房周轉的,周轉期間免收房租。簡易周轉房沒有取暖裝置的,取暖季節每人每月補助________元取暖費,并按規定補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費用。
第四條 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共____套____間,____層____號,配有____等裝備。
第五條 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員(18歲以上者)____等____人一致簽字同意____作為乙方代表人,授權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簽字。甲方付給乙方的各項費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領取。甲方對乙方家庭成員中發生與拆遷房屋有關的分家析產、繼承糾紛等,一律不負責任。
第六條 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種費用,逾期一日,應按所欠款額的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如不按時按量向乙方單位撥給相應的投資、材料和遷建用地,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償付____元違約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地點和面積、層次給乙方安置住房,應向乙方償付____ 元的違約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義務。
乙方如經甲方按合同規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遷的,由甲方申請當地房地地產管理部門對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遷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乙方如遇陰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時搬遷,時間順延,但必須告知甲方情況。
第七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經雙方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市(縣)房地產管理局、建設銀行、建委、計委____ 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拆遷戶(乙方):____________(蓋章)
關鍵詞:拆封許可合同;軟件;著作權
中圖分類號:DF418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110-03
拆封許可合同(即英文中的“Shrink-wrap License”)的稱謂,在英美國家,源自于它們最初被置于軟件包裝盒外的熱縮塑料包(shrink-wrap)之下[1],用戶一旦打開軟件封裝,即可獲得對相應軟件的有條件使用權;而在我國,學者們基于該類合同的訂立與購買者的拆封行為的緊密關聯,即合同訂立的承諾以“打開軟件封裝”這一特定行為完成,便形象地稱其為拆封許可合同。
拆封許可合同雖已成為軟件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但到底什么時候被首先采用,并不清楚[2]。已經明確的是,它是采用合同形式實現軟件收益這種古老的形式的特殊表現,因為,甚至在軟件獲得版權保護之前,軟件著作權人就已經運用合同保護他們的成果。到20世紀80年代,拆封許可合同就已經成為了軟件市場的明顯特征。
一、拆封許可合同的概念和作用
何為拆封許可合同,學者們的定義并不一致[3],且這些定義局限于現象描述,故不免煩瑣或片面,無法反應這類合同的本質屬性。 筆者以為,采用常用的“屬加種差”方法,考慮到拆封許可合同的屬概念為合同,它與其他合同的不同在于當事人一方為軟件著作權人、合同的內容圍繞著作權許可使用而確定以及其條款為格式條款等方面,因此,拆封許可合同是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軟件的格式合同。
拆封許可合同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方面通過控制最終用戶對軟件的使用方式,保障軟件著作權人對軟件的專有權利;另一方面,延伸了軟件知識產權人對軟件信息的控制,滿足了其要求尋求充分甚至不當保護軟件的愿望。因為,只要用戶啟封包裝,即宣告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特定軟件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得以確定,加之合同系格式合同,故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輕易的控制用戶對軟件的使用,從而保障其專有權利。同時,由于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用戶處于完全被動的地位,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等,因此,對方(并非總是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輕易地獲得他認為充分和必要的保護。同時,現行的與軟件權利保護相關的知識產權立法,如著作權法、商業秘密法、專利法等難以對軟件著作權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保護,①也是軟件著作權人廣泛采用拆封許可合同的主要動力。通過授予軟件購買者使用軟件的許可而不是將軟件“徹底”賣出去,軟件著作權人能夠保留和控制他們的產品。這種控制包括了所有權保留、用戶使用限制、反向工程禁止、拒絕擔保義務的聲明、責任免除和法律適用選擇。而且大多數拆封許可協議都是非排他性的,這就意味著軟件商可以將軟件以同樣的方式再次許可他人使用。
二、拆封許可合同的性質
界定拆封許可合同的法律性質對拆封許可合同的效力認定以及雙方當事人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學者多以格式合同作為其效力認定的基礎,個別學者就交易本身的性質進行了研究[4]。筆者以為,拆封許可合同在本質上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格式合同的條件。易言之,拆封許可合同是格式化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首先,從訂立過程看,拆封許可合同是軟件著作權人為節約交易費用,在生產和包裝軟件過程中預先確定合同條款,購買者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不能就合同的條款與賣方進行磋商,當用戶拆啟包裝軟件時,即視其接受該授權之全部條款。因此,拆封許可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
其次,從軟件銷售過程看,用戶取得軟件的所有權僅依賴于買賣合同,通常與拆封許可合同無關。在計算機及軟件發展的早期,拆封許可合同往往與軟件買賣合同糅合在一起而成為一份合同,它們在訂立時間和方式上是完全相同的,買賣軟件的之時也是軟件使用范圍確定之際。但隨著軟件通用化時代的到來,軟件銷售與使用許可開始分離。從用戶在商店中買到一套軟件到其最終決定使用軟件,事實上存在兩份合同――即軟件買賣合同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它們在成立時間上通常有著明顯的先后之分(買賣合同通常在用戶完成價款支付和取得軟件時成立,而拆封許可合同則在用戶打開軟件包裝時成立);在成立方式上也有明顯的不同(前者通過協商一致的明示方式達成,后者則以做出特定行為表明合同成立);在權利義務關系及合同主體上也不一致(前者通常在軟件生產商或其人與最終用戶之間達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軟件,而后者只能在軟件著作權人(它與軟件生產商并不總是一致)與用戶之間達成、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軟件使用行為)。對此,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制定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 UCITA,該法于1999年7月獲得通過,2000年,2002年修訂,作為示范法建議各州采納)持同樣的觀點。該法對計算機程序、計算機信息及計算機信息交易進行了分別定義,第102條第(11)項規定,計算機信息交易是指創設、變更、轉讓或許可計算機信息或計算機信息中的信息權利的協議或行為。第(12)項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直接或間接用于計算機上以產生某種特定結果的一套語句或指令,該術語不包括分別識別的信息內容[5]。據此在合同法上區分了傳遞于計算機的操作指令和傳達于人的信息內容;在著作權法上,此區分事關財產權和侵權問題,而在該法中,該區分事關合同法上的風險負擔和義務履行問題。該法第209條立法理由更是明白無誤地指出許多規模化市場交易涉及三方當事人、兩份合同,并在第613條對生產商、銷售商和最終用戶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結果是,立法者認為,若最終用戶(被許可人)同意許可條款,則可能會對銷售商和出版商(the publisher)這兩個不同的主體產生依賴[6]。
根據合同權利相對性以及我國合同法第137條之規定,①用戶通過買賣合同取得了軟件載體的所有權,并未取得軟件的著作權。同時依據前述買賣合同與拆封許可合同三個方面的不同,不能認為拆封許可合同就是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也不能認為拆封許可合同是一個獨立的買賣合同,它只能被認定為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該合同權利的享有依賴于三方主體(當軟件著作權人與軟件銷售商為一人時為兩方主體)之間的兩份合同。
三、拆封許可合同的效力認定
鑒于拆封許可合同的前述法律性質,其效力應分別從合同法和著作權法上加以分析。
(一)拆封許可合同的效力受制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
1.對拆封許可合同訂立過程的不同認定影響其效力
對拆封許可合同訂立過程的不同認定,決定著拆封許可合同是否成立。對此,美國判例法曾持不同的態度。在第七巡回法院審理ProCD案之前,Step-Saver案、Arizona Retail案以及地區法院審理ProCD案時,均將買主看做要約人(因為正是買主通過向軟件賣主打電話開出了訂單),軟件賣主看做要約的承諾人。因為買主是要約人,要約當然不會包括拆封許可協議的條款。相反,與Step-Saver 和Arizona案的審理法院不同,第七巡回法院認為賣主是要約人,買主是承諾人。而且,第七巡回法院視軟件賣主的要約是一個附條件的要約,受到拆封許可合同條款的約束,在合同被視為成立之前,其條款應當被買主單獨承諾。根據ProCD案的事實,價款、數量和貨物在被告Zeidenberg選定它希望購買的套裝軟件(標的物)、從貨架上取下所需要的個數(數量)、走向商店柜臺支付價款(價格)時合同的價格、數量和標的物都已特定。ProCD案也成為了美國法院首個承認拆封許可合同效力的判例[7]。顯然,該認定符合了現如今絕大多數軟件買賣的客觀實際,也就是說,從軟件買賣的實際過程看,要約人應是軟件商,而最終用戶則為承諾人。
2.軟件生產商應當為最終用戶提供適當、可行的選擇機會
拆封許可合同以特定行為完成承諾。雖然在各國法上,承諾可以行為方式做出,但并非所有行為均可成立有效的承諾,從而訂立合同。在拆封許可合同的訂立上,只有在特定的行為系要約所認可或要求、要約本身符合要約的一般要件且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已經充分知悉要約內容的情形下,合同才能成立,否則,就自始不能認定合同的存在。這要求軟件生產商應當在最終用戶為特定行為之前為其提供充分的、必要的知悉拆封許可條款的機會和可行的選擇機會,包括向用戶明確提示許可條款的存在、提供可行的閱讀方式、拒絕訂立合同且取得已支付價款方式等[8],否則,均會因其對契約自由精神的妨害而影響合同的成立,從而導致拆封許可合同無效。Tony Brower v. Gateway 2000, Inc. (1st Dept. N.Y., August 13,1998)案中的情形即為適例。在該案中,引起爭議的原因是其爭議解決條款規定“就本項軟件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應提交國際商會的仲裁機構仲裁”,而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規定爭議金額小于5萬美元的案件,原告應預先繳納4 000美元的仲裁費,其中2 000美元即使最后的裁決對消費者有利也是不可返還的。法院認定這一條款是顯失公平的,依據《統一商法典》第2-302條是無效的。因為,“將上述仲裁規則適用于爭議數額不大的軟件交易實際上剝奪了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的可能性。”[4]
3.拆封許可合同不應不當妨害軟件買賣合同目的的實現
在軟件及其使用權的取得過程中,同時存在買賣合同和拆封許可合同。依前者,用戶取得了軟件載體的所有權,據后者,用戶取得了軟件著作權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最終用戶對軟件載體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軟件商不應不當限制。如多數最終用戶購買軟件的目的首先是使用該軟件以實現預期結果,若拆封許可合同限制了用戶的該目的,就等于用戶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不可能實現,這勢必引起買賣合同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緊張,不利于維護交易的穩定。此外,拆封許可合同中的不當免責事由,也可能會不利于買賣合同目的的實現;拆封許可合同不應對買賣合同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除非最終用戶明確表示同意。
4.拆封許可合同不應排除軟件買賣合同中擔保義務的承擔
拆封許可合同的應用,增加了軟件用戶的注意義務,也給軟件商否認合同法規定的一些合同默示擔保義務提供了可能。此外,拆封許可合同還給買賣合同強加了許多限制性內容,如軟件使用方式的限制、責任免除、法律適用選擇等。依據契約自由和公平原則的要求,拆封許可合同中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負擔或不當限制對方權利的條款,如未以適當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則該類條款無效,同時,當此類條款的存在妨礙軟件買賣合同訂立的根本目的時,應當認定拆封許可合同無效。
(二)拆封許可合同的效力受制于著作權的限制制度
1.拆封許可合同的期限不得長于軟件的保護期限且軟件著作權尚未屆滿
軟件是適格的著作權客體,這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著作權保護的期限性保障了著作權法促進文化傳播及繁榮目的的實現,符合憲法目標和著作權保護的宗旨。保護期限屆滿后,作品進入公共領域,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因而,作為著作權許可使用方式的拆封許可合同,其有效條件之一便是所許可使用的著作權仍然有效,倘若拆封許可合同的期限長于作品的保護期限,而仍然使之有效,則等于合同權利優先于著作權,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制度的價值名存實亡,從而破壞著作權法業已建立的利益平衡機制。因此,拆封許可合同的期限長于所許可軟件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或者被許可軟件著作權業已屆滿者,應為無效。
2.拆封許可合同不得妨礙合理使用制度
發端于英國、成就于美國判例法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歷數百年而魅力不減,已得到各國著作權法的廣泛認同,它對于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之間的利益至關重要。從各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看,大多保障了公眾在文化、教育、信息傳播和人道主義方面的非營利性自由使用。由于對拆封許可合同性質的不當理解,利用拆封許可合同限制合理使用的情形時有發生,如不分青紅皂白,要求已經取得的軟件的使用均需付費的情況以及與此相類似的其他技術保護措施的采用,便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公眾對已發表作品合理使用權,甚至是徹底關閉了合理使用的大門。基于合理使用的強行法性質,在個案審查中,對于妨礙合理使用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畢竟,著作權保護從未給予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所有可能的使用方式的完全控制[9] 。
3.拆封許可合同不得避開首次銷售原則
自190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obbs Merrill Co.v.Straus案之后,著作權的首次銷售原則被確立下來,并體現在了1909年《著作權法》第41條中。美國學者Patterson講出了合理首次銷售原則的內涵,他認為,著作權是控制作品首次銷售的權利,而未包括作品的二次銷售的權利。或說是,法律允許著作權人控制對著作權的使用,但這種控制并未延及對作品本身的使用。其目的在于消除著作權的專有性對著作權有形物質載體商品化流通的消極影響、化解著作權和物權在表達與載體合一情形下的沖突以及防止著作權人就同一表達重復獲利。基于軟件作品和視聽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首次銷售原則已經進行了相應的修正,但應當明確,在不妨害軟件出租權、出借權的前提下,軟件商采用拆封許可合同限制最終用戶再次轉讓軟件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作為著作權許可使用,所許可軟件應當是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倘若被許可軟件本身不享有著作權,則拆封許可合同當然無效;若許可人并非軟件著作權人,則應按無權處分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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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Amended 2000, 2002). law. uh.edu/ucc2b/UCITA_final_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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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avid L. Hayes. The Enforceability of Shrinkwrap License Agreements On-Line and Off-Line . 省略/docstore/Publications/IP/IP_Articles/Shrinkwrap.pdf.
[8] Thomas J. Smedinghoff. Online Transactions: The Rules for Ensuring Enforceability in a Global Environment. 省略/ecommerce/7-etran-req.pdf.
[9] 464 U.S. 417, 432 (1984).
An Analysis on Shrink-wrap License
JIA Xiao-lo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of Lan 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Lanzhou 730050,China)
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者之間的關系和處理原則。
法律效果是通過法院的執法活動對社會生活產生的作用和影響,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結果能否達到法律的預期目標。社會效果是通過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活動,使法的本質特征得以體現,法的秩序、自由、正義、效益等基本價值得以實現,從而使執法的結果得到社會的公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都依賴于法院的執法活動得以現實,法院的執法活動是展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平臺。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是統一的,互為因果關系和互相包含的。因為社會效果即法的價值的實現,是立法的依據和驅動力,法律效果的實現,導致法的價值即社會效果的實現。因此,一個正確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應該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兩個效果相背離的裁判,都將是錯誤的裁判。正如肖揚院長所說的,損害法律效果的社會效果,實際上是經不起歷史檢驗的,也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真正擁護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穩定的,社會是發展的。法律與社會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法律對社會關系只是一般調整,而不是具體調整。法律既不可能無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預見到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滯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缺漏和盲區。因此,法律在反映社會關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職責和智慧是把兩者有效地統一起來,在執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體現法的公正價值,遵循社會效果的價值取向,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處理原則通常有以下三點:
(一)依法裁判,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對裁判結果的追求,同時,又是社會對司法活動及其結果的一種評價,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標準和社會標準。堅持法律標準,符合社會標準,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標準、最高境界。作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標準。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會正義,反映社會主流,體現多數群眾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義所在。
(二)提高辦案效率,維護法律尊嚴。效率問題,是肖揚院長提出的新世紀法院工作的重要主題。審判工作效率不僅反映了法律對法院審判期限的要求,更以其豐富的內涵反映出社會對法院裁判及時性的渴望。遲來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應樹立“時間就是效益”的觀念。很多當事人有“官司打得起,拖不起”的想法,反映出當事人對辦案效率的期望。案件不能及時審判,會給當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負擔,案件不能及時審判,就是對當事人的不公正,案件不能及時審判,就會損害法律的尊嚴。追求司法效率與追求司法公正是一致的,法官判案如果不講效率,即使最終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決,社會對裁判的評價也會降低,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亦難以統一。
(三)樹立全局觀念,維護大局利益。審判工作必須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法院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大局開展審判工作,才不至于迷失政治方向,才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改革、發展和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們要充分認識審判工作為大局服務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全局意識,努力提高為大局服務的自覺性與執法水平。充分發揮法院的調節、保護、規范等審判職能作用,有效運用司法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審理和執行城市房屋拆遷案件如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把司法為民作為檢驗“兩個效果”的標尺。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開展各項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兩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是司法為民這一指導思想的內在要求。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房屋拆遷行政案件,其法律依據是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地方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房屋拆遷管理自今尚未立法。法院在適用法律和具體操作方面存在諸多疑惑和分歧,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底開始起草關于審理房屋拆遷案件的司法解釋,但是,終因房屋拆遷案件情況復雜,司法解釋至今尚未出臺。法院在這樣的一個執法環境和條件下,審理和執行拆遷案件,在法律規定不具體、不明確、有沖突的情況下,應當注重社會效果,力爭將“兩個效果”有機地統一起來,不能孤立辦案,機械執法。應該把是否真正做到司法為民作為衡量案件質量的標準,作為檢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標尺。
(二)樹立正確的審判觀念,實現“兩個效果”的統一。行政審判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行政機關的非法侵害,行政審判的宗旨是保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必須把維護公民權利放在第一位來考慮。2003年,我院受理了原告徐某訴被告宣城市建設委員會拆遷裁決一案,經審查,宣城市建設委員會對徐某要求原地回遷、回遷安置價位、附屬物補償等問題沒有予以裁決或裁決有誤,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了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院遂判決撤銷了宣城市建設委員會關于補償安置部分的決定。經統計,我院判決結案的房屋拆遷案件中,撤銷或改變被告不合法行政決定的案件占60%。通過裁判,保護了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緩解了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沖突和對立情緒,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改善了干群關系,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發揮審判為經濟發展、城市改造服務的職能作用,保障良好社會效果的實現。現行法律著眼公正的較多,考慮效率的相對較少。在審理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裁決的期限,為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后提出。房屋拆遷案件一般時間要求緊,如果少數被拆遷人不拆除房屋,將會影響城市建設,也給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帶來諸多困難。因此,法院在處理行政機關或權利人申請先予執行的問題上,應堅持樹立全局意識,服務意識,效率意識。2001年,我院受理了原告沈某訴被告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拆遷裁決一案,被告因征用土地曾與原告產生過矛盾,原告對被告的工作產生了抵促情緒,因而拒絕執行拆遷裁決,由于原告一戶房屋未拆除,嚴重影響了我市“二環路”的建設進度,法院根據被告要求先予執行的申請,對原告的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后,依法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屬物,從而使“二環路”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了城市改造的良性循環,法院的執法活動保護了公共利益,維護了社會秩序,促進了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最終實現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