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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分戶申請書范文

        分戶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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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戶申請書

        第1篇:分戶申請書范文

        分戶申請書

        ××公安局××派出所:

        申請人XXX,男(女),生于X年X月X日,系XXX人,現住XXX,

        因×××××原因,我需要從××××戶口本中分戶另立戶口簿,請審查予以批準為盼。

        申請人: XXX

        ××××年××月××日

        2、分戶,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從父母戶口里面獨立出去,自立一戶。

        戶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戶,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開生活或有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戶,另立戶籍檔案。

        第2篇:分戶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集約、合理利用土地,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推動城鄉統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34號)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分局”)是我區農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門,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鎮(街道)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實施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廚房、廁所、禽畜舍、庭院等輔助用房、設施)的用地。

        第二章規劃與供地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

        (一)各鎮(街道)要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編制完善本轄區村莊建設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協助鎮(街道)編制完善村莊建設規劃。

        (二)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村莊建設規劃的內容應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第五條各鎮(街道)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建設公寓式農村居民住宅小區,西江新城規劃區內以及“城中村”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對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村居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對于規劃搬遷的村莊,可采取異地置換等方式鼓勵農村居民搬遷到新規劃的居住區內,以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加快城市化進程。

        第六條農村住宅建設要充分利用村內的空閑地、舊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舊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則上不批準占用新的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用于農民住宅建設。農村住宅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興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買賣、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變相買賣土地。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

        (一)因自然災害影響,原住宅必須搬遷的;

        (二)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舊村鎮改造,原住宅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新批準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每戶10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執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標準面積的,分戶時應予以扣減;一戶多宅的,分戶時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條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的;

        (三)改變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用地。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退出其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確需退出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房拆除合同,確保舊房按期拆除,并將舊宅基地退還村集體,且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注銷舊宅基地使用證。退還舊宅基地后,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辦理領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權證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農村宅基地,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主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二)建房用地申請書;

        (三)已經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的村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尚未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的村暫由鎮(街道)建設環保辦公室出具審批意見,并報規劃部門備案。

        (四)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審批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使用村內原住宅用地、空閑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并提供相應必備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討論通過后,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再由申請人送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進行現場踏勘核查,并予以張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提交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后,送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發證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發證。

        (二)成片規劃建設農村住宅,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由用地者繳交有關稅費。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四條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規劃建設中,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向農村居民征收的稅費項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戶主外遷而轉讓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由雙方到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第四章監管與查處

        第3篇:分戶申請書范文

        一、基本原則

        各中小學校在會計主體地位不變的前提下,實行“預算共編、集中收付、統一管理、分戶核算”,由市教育局設立會計核算中心進行統一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

        二、機構及人員設置

        “核算中心”為市教育局直屬事業單位,經費渠道全額撥款,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指導,人員在市教育系統內部調劑。各中小學校仍保留現有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負責本單位財務收支業務的處理及檔案、固定資產管理等相關工作,接受核算中心的領導,完成核算中心安排的各項工作。單位主管會計負責本單位賬務工作。

        三、會計核算中心核算范圍

        全市教育系統會計單位及民辦學校。

        四、會計核算中心管理方式

        核算中心融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為一體,管理方式實行“五統一”。

        1、統一會計核算。核算中心使用財政部門審定的會計核算軟件,實施會計電算化管理,全面、準確為各單位登記收支臺賬,提供財務收支表及相關財務資料,及時與所屬單位做好對賬工作。

        2、統一財務管理。核算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規章制度,統一管理區域內會計單位的財務活動。

        3、統一預算管理。根據《關于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加強財政預算管理的通知》(財教[**]3號)要求,完善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管理體制,對農村中小學經費實行“校財局管”,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制度,各項收支全部統一編入縣級財政預算。

        農村中小學預算以學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村小納入其所屬的中心學校統一代編。預算要清晰地反映學校所有收支項目,做到完整準確,公開透明。核算中心提出預算編制的指導性意見,各基層單位根據本單位下一年度的經費需求及發生這些需求的基本數據上報預算建議數,由核算中心匯總,編制上報預算草案。財政、審計等部門實施監督部門預算執行。

        4、統一資金管理。按照《關于建立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機制的意見》精神,市財政局設立“教育專戶”,用于集中管理財政撥付的公用經費和各會計單位收取的各項收入及暫存款。核算中心設立“教育核算中心賬戶”。市財政局“教育專戶”按預算進度將資金撥入“教育核算中心賬戶”,核算中心根據各單位經過審核的報賬回執單或付款申請書辦理資金撥付和支付手續。

        5、統一票據管理。核算中心統一向市財政局申領票據,負責各單位票據的發放、使用、管理,并統一向財政局申請票據繳驗、核銷。各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票據,結算憑證限于單位結算暫存、暫付款項、分攤代辦費、沖減經費支出、預算外資金其他收入等。學雜費收據限于農村中小學收取學雜費使用,免收學雜費政策實施后,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只能按“一費制”規定填開課本費、作業本費兩項代收費項目和寄宿學生住宿費等規定內容,嚴禁用學雜費收據填開其他項目,嚴禁使用非財政票據收費。

        五、會計報賬程序

        1、收入按不同項目,及時足額繳存教育專戶,憑銀行電子票收據聯,匯總編制《收入繳存匯總表》,月終后三日內,上報教育核算中心。各單位應嚴格按物價、教育部門制定的標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或擅自超標收費,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

        2、年初編制財務收支計劃,月初將用款計劃上報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匯總審核后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審核后的用款計劃將資金劃撥到核算中心賬戶。核算中心根據各單位經過審核的報賬回執單或付款申請書辦理資金劃撥和支付手續。

        3、公用經費支出參照財政部《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財教[**]5號)規定執行。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支出,統一納入預算管理,填寫《邳州市教育采購計劃表》報到核算中心。對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政府采購項目,由核算中心匯總編制《邳州市政府采購登記表》,實行政府采購;符合部門集中采購的,由市教育局實施部門采購。向單位提供采購物品時,須同時提供物品清單,包括種類、數量、型號、單價、供貨單位等內容。單位履行驗收手續后由驗收人、單位負責人在《物品采購清單》上簽字驗收,同時簽發付款申請書。對符合采購條件的物品,不得拒簽。供貨方憑供貨發票、經驗收簽字后的《物品采購清單》和支付申請書到核算中心辦理資金結算。

        第4篇:分戶申請書范文

        《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戶口登記工作規范》 市政辦發〔2017〕11號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遷移工作規范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新生落戶,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發的《關于規范高校新生落戶等戶籍辦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XX〕461號)文件精神辦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戶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進行市內遷移,材料齊全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民警當場辦結。

        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畢業后派遣到本市市區用人單位的,根據本人意愿遷往本市市區用人單位集體戶或負責其檔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集體戶。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和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和留學回國人員,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無論是否在就業擇業期內,愿意在我市市區就業、創業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將原件退還。

        1.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表及戶籍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書;

        2.審核申請人學歷證書,核原件,留復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戶的,審核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區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開具的入住證明;落本市市區用人單位集體戶的,審核用人單位出具的入戶介紹信;

        4.審核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核原件,留復印件;

        5.國外留學回國人員辦理落戶,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具體事宜請咨詢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學人員工作站);

        對于出國前已注銷戶口的國外留學人員,符合華僑身份的,按照華僑來西安定居落戶規范辦理;非華僑身份的,按照國外留學回國人員入戶要求(不審核用人單位資質文件、勞動合同等)辦理;

        6.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

        7.戶籍民警除審核上述所需材料外,還要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等學歷身份信息系統,對申請人學歷身份進行認證核查;對于中專、技校等學歷的人員,各公安分局將此類人員名單(省內學校)整理成冊,定期請同級教育和人社等部門進行認證核查。

        (四)辦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

        2.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單位集體戶落戶的,由用人單位開具入戶介紹信后,到用人單位集體戶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申請落戶;

        3.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區集體戶落戶的,就近向就業創業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戶籍室申請;

        4.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主管所長審批;

        主管所長審批同意后,戶籍民警上傳人員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取準遷證;

        5.申請人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

        (五)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三、人才引進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本市市區的用人單位,非調動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市政發〔2006〕17號)文件中第六條、第七條及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文件規定,可申請遷入落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級人才,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可以隨遷: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國家科技獎獲得者;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4)進入國家級“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的人選;

        (5)省、部級有突出貢獻專家;

        (6)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獲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者;

        (7)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術、技術帶頭人;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和國家級工程項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

        (8)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一、二等獎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

        (10)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11)博士后研究人員;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2.被用人單位聘(招)用,按規定辦理聘(招)用手續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可以隨遷:

        (1)擁有屬于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

        (3)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研究生、或在國外留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并經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4)本市市區內無法調劑解決并經省、市人社部門核準的其他特殊專業技術人才。

        3.依法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實際繳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

        (1)省級、地市級和行業(部級)技能大獎、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

        (2)具有技師、高級技師技術等級者;

        (3)具有中級工、高級工等級者,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

        (4)本市無法調劑解決并經省、市人社部門核準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員,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離異人員)可以隨遷。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用人單位出具的入戶介紹信,并填寫《西安市引進人才戶籍準入登記表》;

        2.審核有關人才身份的證書、證件或證明文件,核原件,留復印件;

        經省、市人社部門核準的其他特殊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審核人社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3.審核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有效期內的資質文件復印件,復印件上要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1)用人單位為企業單位的,審核其企業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的,提供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和社保登記證;五證合一的,提供五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2)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審核其事業單位的法人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其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4)用人單位為社會團體的,審核其社會團體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為律師事務所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執業機構的,審核其執業許可證等依法辦理的核準執業證件、稅務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6)未申辦社保登記證,以其他方式為職工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要出具證明,將申請人的社保繳納情況闡述清楚,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并留下承辦人姓名及辦公電話,方便民警核查。

        4.申請人系本市市區黨政工群等機關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招錄聘用的公益性崗位或輔助等類人員,要審核上述有關批準錄用文件的復印件(復印件上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此類人員申請入戶時,不再審核單位資質文件;

        5.審核申請人與現在的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核原件,留復印件;

        6.技能人才身份的,還要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

        7.技能人才身份的,申請配偶、未婚子女隨遷的,還要審核其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新建商品房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

        8.審核入戶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無需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9.申請配偶、未婚子女隨遷的,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未婚子女提供本人未婚聲明書(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和戶口簿載明婚姻狀況的不提供),并親筆簽名;未婚子女為離異人員的,審核離婚證;

        以上材料要由用人單位先行審核后,在要求提供的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及審核人名章并整理成冊。

        10.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四)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戶籍窗口提交申請;

        2.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導審批,并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核發準遷證;

        3.申請人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或集體戶口卡。

        若申請入戶人員合法固定住所與用人單位地址在同一治安管轄區域內,可直接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記戶口;若申請入戶人員合法固定住所與用人單位地址跨治安管轄區域的,可先行落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再由申請人按市內遷移程序自行辦理;

        4.高級人才的引進工作,要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既可以用人單位名義引進落戶,也可以由本人直接申請落戶,若無合法固定住所,可以在各級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或生活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落戶。若本人直接申請的,只需要審核符合“高級人才”身份的證明、證件以及戶籍證件。

        (五)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四、投資納稅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1.國有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款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中層以上管理骨干,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具有國民教育同等學歷及留學回國人員的職工,在本企業連續任職、就業3年以上,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實際繳費,在本市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納稅的稅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或在最近連續5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納稅的稅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實際繳費,在本市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若出資比例最低的股東也達到上述納稅標準,可申請一名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由用人單位為其在本市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年以上的企業骨干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戶(每個企業只能申請一次)。

        3.個體工商戶最近1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款累計在2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款累計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實際繳費,在本市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國有企業投資納稅落戶所需材料:

        (1)審核國有企業出具的入戶申請報告及入戶人員花名冊;

        (2)審核國有企業的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的,提供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和社保登記證;五證合一的,提供五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上要加蓋公章。以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3)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該企業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4)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

        (5)審核申請人任職文件或勞動合同,核原件,留復印件;

        (6)審核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

        (7)審核入戶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無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8)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9)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企業投資納稅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用人單位出具的入戶介紹信;

        (2)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將本人及隨遷人員戶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諸要件逐項闡述清楚,并聲明無多重戶籍身份,親筆簽名落款,留下聯系方式;

        (3)審核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的,提供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和社保登記證;五證合一的,提供五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上要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4)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該企業最近連續3個(或5個)納稅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5)審核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登記信息證明;

        (6)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

        (7)審核申請人在本市市區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新建商品房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

        (8)審核入戶人員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9)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10)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3.個體工商戶申請投資納稅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將本人及隨遷人員戶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諸要件逐項闡述清楚,并聲明無多重戶籍身份,親筆簽名落款,并留下聯系方式;

        (2)審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核原件,留復印件;

        (3)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個體工商戶最近1個(或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4)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

        (5)審核入戶人員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6)審核申請人在本市市區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新建商品房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

        (7)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8)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四)辦理流程。

        1.國有企業投資納稅落戶辦理流程:

        (1)由用人單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申請;

        (2)單位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導審批;

        (3)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報市公安局審批后,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核發準遷證;

        (4)申請人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再持遷移證到用人單位集體戶或社區集體戶(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的,可落社區集體戶)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集體戶口卡。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投資納稅落戶辦理流程:

        (1)由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向合法固定住所地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申請(若企業股東及業務骨干的合法固定住所不在一個治安轄區的,可分別申請);

        (2)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導審批;

        (3)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報市公安局審批后,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核發準遷證;

        (4)申請人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

        (五)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五、設立單位集體戶口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人口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凡在本市市區依法注冊,擁有產權屬本單位所有的辦公場所的用人單位,均可設立單位集體戶口。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用人單位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所有材料復印件都要與原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設立單位書面申請;

        2.審核設立單位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

        3.審核設立單位依法注冊證照復印件,復印件上要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注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1)用人單位為企業單位的,審核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審核事業單位的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4)用人單位為社會團體的,審核社會團體登記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為律師事務所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執業機構的,審核其執業許可證等依法辦理的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

        (四)辦理流程。

        用人單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提交申請,調查審核后,由主管所長審批設立。

        (五)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六、買房入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安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15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化解房地產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市政發〔2017〕3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非本市戶籍居民,2017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區內購買建筑面積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和二手住房(以買賣合同網簽時間為準)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在本市繳納一年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辦理購房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籍登記。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申請材料中要求提供原件與復印件的,要當場將原件與復印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將本人及隨遷人員戶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諸要件逐項闡述清楚,并聲明無多重戶籍身份,親筆簽名落款,并留下聯系方式;

        2.審核入戶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3.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實際繳費要滿一年(自申請人申請辦理落戶事宜之日為止,累計繳納滿一年);

        4.審核申請人的《房屋登記查詢結果證明(購房落戶)》,新建商品房的,還應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

        5.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6.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四)辦理流程。

        1.市房管局是買房入戶辦理事項的第一受理單位,申請人首先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請出具《房屋登記查詢結果證明(購房落戶)》并加蓋印章,新城、碑林、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區(含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和灃東新城)的查詢證明由西安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在西大街、香米園、城南、城北房產交易大廳設立專項窗口辦理。長安、臨潼、閻良、高陵、鄠邑區,藍田、周至縣的查詢證明由當地房產部門在各自的辦事大廳設立專項窗口辦理。工作程序參照《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室提交申請;

        3.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簽署審核意見后報主管所長審批;

        4.主管所長審批同意后,戶籍民警上傳人員信息,前往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領取準遷證;

        5.申請人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

        (五)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七、長期在本市市區就業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員落戶工作規范

        (一)辦理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我市戶籍人口準入政策若干意見和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解決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批復》(市政辦發〔2008〕50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吸引人才放寬我市部分戶籍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市政發〔2017〕4號)。

        (二)辦理條件。

        持外省市常住戶口,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滿3年以上,在本市市區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可遷入本市市區落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1.本市市區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市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用人自、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繳費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在本市市區依法注冊,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繳費的分公司和分支機構。

        2.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申請人應當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應在有效期內。

        3.繳納社會保險:

        在本市實際繳費滿3年,包含從外省市轉入社會保險繳費期限。對于本市市區用人單位員工參加省社會保險統籌的,可參照執行。

        4.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文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過購買、房改、接受賜予、繼承、經批準自建等途徑獲得房屋合法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屋所有權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屬公有產權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證明的住所。

        為方便群眾落戶,在小區已具備落戶的條件下,對于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可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及物業企業開具的入住證明。

        5.年齡在35周歲以下:

        在35周歲(含35周歲)之前開始在本市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外省市轉入本市的,首次繳納的年齡不得超過35周歲(含35周歲)。

        6.隨遷人員: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三)所需材料。

        戶籍民警應當嚴格審核申辦人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且所有入戶人員信息均須在網上對個人身份信息進行核查,要重點核查人像、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在逃人員和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核查無誤的,在身份證人像面復印件上加蓋“個人身份信息已與網上核對”核驗章及審核人名章;申請材料中要求提供原件與復印件的,要當場將原件與復印件核對,核對無誤的,在復印件上加蓋“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審核章及審核人名章,核驗完畢的,當場退還原件。

        1.審核申請人入戶申請書,申請書中要將本人及隨遷人員戶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條件諸要件逐項闡述清楚,并聲明無多重戶籍身份,親筆簽名落款,留下聯系方式;

        2.審核入戶人員的身份證(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戶口簿,核原件,留復印件;

        3.審核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有效期內的資質文件復印件,復印件上要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證、照登記機關可以是省、市、區主管部門,但登記的地址必須在本市市區;

        (1)用人單位為企業單位的,審核其企業單位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的,提供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和社保登記證;五證合一的,提供五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

        (2)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審核其事業單位的法人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3)用人單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核其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4)用人單位為社會團體的,審核其社會團體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為律師事務所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執業機構的,審核其執業許可證等依法辦理的核準執業證件、稅務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6)未申辦社保登記證,以其他方式為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要出具證明,將申請人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情況闡述清楚,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并留下承辦人姓名及辦公電話,方便民警核查;

        (7)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累計達到繳納年限要求,與不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只需審核提交申請時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的資質文件。

        4.申請人系本市市區黨政工群等機關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招錄聘用的公益性崗位或輔助等類人員,要審核上述有關批準錄用文件的復印件(復印件上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人事部門公章,并注明“經審核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及審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單位審核人姓名及辦公電話,以便民警核查)及用人單位開具的入戶介紹信。此類情況,不再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資質文件;

        5.申請人系本市市區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審核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兩證整合的,提供兩證整合后的營業執照),核原件,留復印件;

        6.申請人系靈活就業人員的,審核其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原件及復印件(證件第5頁就業登記情況“就業單位名稱或自主就業類型欄目”須注明“靈活就業”),核原件,留復印件;

        7.審核申請人與現在的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核原件,留復印件(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用人單位產權人、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無需提供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產權人申請的,審核工商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

        8.審核陜西省或西安市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件,實際繳費要累計滿3年(包含從外省市轉入的社會保險繳費期限);

        9.審核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新建商品房的,要提供物業企業出具的入住證明;房屋所有權人為申請人直系親屬的,應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反映親屬關系的,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不再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核原件,留復印件;

        10.審核隨遷人員情況:

        審核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上載明親屬關系的,不再提供);

        審核子女不滿18周歲,超過18周歲的在校高中生,要審核在校在讀證明;

        11.入戶人員一寸彩色證件照2張(16周歲以下人員不提供)。

        (四)辦理流程。

        1.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提交申請,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調查審批表,報主管所長審批,主管所長審批并簽署意見后,報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審批;

        2.公安分局戶政(治安)大隊審批后,核發準遷證;

        3.申請人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后,持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核對常表信息,簽署“以上信息屬實”意見并落款,派出所發給戶口簿。

        (五)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八、注意事項

        (一)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準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市政辦發〔2006〕52號)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和申請遷入市區人員應當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證明材料。凡違反規定條件,通過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遷入市區落戶的,一經查實,由公安部門將當事人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有關部門3年內不得受理該單位遷入人員的落戶申請”。上述情形一經發現,公安機關將嚴格按照規定對涉事單位及申請遷入人員進行處理,將其列入辦理假戶口黑名單,同時在社會征信系統里作不良征信記錄。對于偽造公文、印章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請民警向申請遷入人員進行宣傳,要珍惜自己的信譽名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二)我市戶籍準入政策中,凡涉及隨遷子女的,其普通高中學生高考招生報名按照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社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具體辦法按照高考當年省招辦有關文件執行。目前的政策是:

        1.截止高考當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陜連續學籍滿3年,即從第一學年開始,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注冊學籍并連續就讀3年,按規定完成學業并可獲得陜西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截止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戶籍在陜應滿3年。

        2.考生戶籍未轉入者,截至高考當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陜連續學籍滿3年;截至高考當年8月31日,本人的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應持陜西省居住證3年以上,并按照國家規定,在陜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年以上(含3年)。

        具體情況,請咨詢各級教育部門。

        (三)為了讓群眾少跑路,各公安分局可以參照目前身份證辦理中,在群眾自愿并繳費的前提下,以郵政速遞等方式將準遷證等戶口證件寄給群眾。

        第5篇:分戶申請書范文

        一、村(居)級審什么?

        1.建房申請人是否是該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是否符合“一戶一宅”

        3.村民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

        4.擬用地是否符合村莊規劃

        5.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

        二、村(居)民建房需提交哪些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家庭成員復印件(二份);

        2.向村(居)民小組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的書面申請書

        3.舊房拆除前的房屋圖片(蓋上村委會公章)

        4.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5.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6.村(居)民小組與村(居)民委員會的座談會議記錄、座談會議照片、申請公示照片(蓋上村委會公章)。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居)民戶,可以申請建房

        1.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戶建設住宅的

        2.現有住房屬于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4.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 村(居)民中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不是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2.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3.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的;

        4.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5.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準的情形。

        五、禁止在下列區城建房永久基本農田區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7.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區域。

        六、村(居)民建房審批面積

        1.使用一般耕地的不超過130平方米,

        2.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過180平方米

        3.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210平方米。

        七、村民建房的開工條件是什么?

        1.《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村民應當按照審批要求建房。未經批準,不得建房。

        2.《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定位放線后,村民住房建設方可開工。

        八、村民委員會在農村住房建設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在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指導村民辦理或者為村民代辦農村住房建設審批手續,指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并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九、舊房拆除

        1.異地新建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規定復墾并交由集體經濟組織調劑處理的承諾書。

        2.拆舊新建的,新房驗收前舊房必須拆除,如果舊房不拆除,將按相關程序依法組織拆除,所產生相關費用由該農戶承擔。

        十、 涉及其他部門的內容(具體以相關單位解釋為準)

        1.公路沿線建房的,房屋邊緣與公路用地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多道不少于米,村道不少于3米,林道不少于4米。在高速公路沿線建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的間距不少于30米。

        第6篇:分戶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監控體系;集中支付;資金安全

        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為體系的公共財政框架是我國財政改革的方向。目前,大部分地區都相繼成立了不同形式的會計核算中心和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會計集中核算是對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實行“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戶核算”;國庫集中支付是以“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因而中心管理著數量龐大的資金,資金安全問題顯得尤為突出。特別是2008年12月24日,湖北潛江市發生了國庫資金安全事故,反映了國庫支付中心制度不健全、崗位設置不合理、監控體系不完善等漏洞,造成國庫大量資金流失,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引起了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的高度重視。資金安全是會計集中核算和國庫集中支付的生命線,是國庫工作的重中之重。本人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加強會計集中核算,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做一探討。

        一、事前預警: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1.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訓,增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

        以《會計法》為準繩,新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法規為依據,結合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定期和不定期對會計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培訓,加強工作責任感,增強法律意識,時時敲響資金安全的警鐘。同時加強警示教育,搜集財政金融部門有關資金安全的典型案例,組織中心員工對案例進行剖析,以吸取教訓,把不健康的思想消滅在萌芽狀態。

        2.建立各種規章,構建國庫資金規范、安全、高效運行體系

        隨著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入,支付的范圍越來越廣,支付的資金量也日益增大。必須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讓國庫資金在制度構建的安全通道里運行,使“自覺行為、道德約束”變成“強制行為、制度約束”。灌云縣國庫支付中心在運行幾年的實踐中,先后制定了《灌云縣會計核算中心報賬規范》、《灌云縣國庫支付中心資金支付規范》、《灌云縣會計核算中心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和崗位支出審核制度》、《業務考核制度》、《業務考核辦法》、《業務考核實施細則》等等。使中心每個崗位、每個人在辦理業務時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因而責任主體明確、責任層次清晰、責任追究嚴格,做到把日常工作程序化,隱形工作顯性化,內部運行制度化,風險防

        范全員化。

        二、事中控制:科學設崗,互相制約,把好報賬支付環節的每一關

        1.預算單位從申請國庫用款計劃到核算中心報賬,再到支付中心支付的過程,就是國庫資金流動過程。

        在資金流動過程中,崗位設置是否合理,相應措施是否跟得上,對辦理業務和資金支付過程能否起到互相監督、互相配合,是資金支付過程中重要一環。

        中心在崗位設置和資金流動過程中,始終以資金安全作為主線。在借鑒有關經驗基礎上,進行周密安排,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使不兼容崗位分離,不同崗位操作口令嚴格分開,密碼定期更換。印、鑒、票、證分開專人保管。大廳式辦公,流水線作業,使核算、支付工作既相互配合,又互相約束,保證了國庫集中支付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中心共設統管會計、總賬會計、支付初審會計、支付復核會計、資金總會計、清算會計、事后監督會計、網管員、檔案員、中心主任共十個崗位。

        統管會計和總賬會計主要是負責原始發票的審核和業務處理。原始發票首先由統管會計初審,包括發票是否規范、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收支金額是否正確,附件是否配套等等,符合報賬規范后,再由總賬會計復核,轉賬和報賬中有單張發票超過一萬元的必須有中心主任審核,每一環節都必須有本人親自簽名,不得以印代簽。這樣就形成了預算單位預留印章、領導簽名、報賬員簽名、統管會計簽名、總賬會計簽名、主任簽名的完整的中心內部傳遞憑證。

        2.支付中心設置支付初審會計,支付復核會計,資金總會計,清算會計,事后監督會計。

        支付初審會計。根據核算中心手續齊全的內部傳遞憑證錄入支付申請;審核與打印支付復核會計錄入的支付令并蓋章。即《財政直接(授權)支付申請書》。

        支付復核會計。審核支付初審會計的支付申請,錄入支付令。根據每日支付令及時做好賬務處理,日清月結。

        資金總會計。審核資金會計開具的銀行票據和支付令,確保票據內容與中心內部傳遞憑證內容完全相符。加蓋國庫支付中心和有關領導預留印鑒。

        在實踐中,考慮到與銀行結算票據傳遞環節可能存在的漏洞,在崗位設置上,我們特別增設了資金清算崗位和事后監督崗位。

        (1)清算崗位

        ①在將票據送交銀行前,進一步核對中心內部傳遞憑證與《財政直接(授權)支付申請書》。包括收款人名稱、銀行賬號、開戶銀行、實際支付金額、簽章等內容是否正確齊全。

        ②每天業務終了,分預算類型打印《財政直接支付明細表》。確保中心支出筆數、支出金額、劃款憑證與銀行核對正確無誤。

        (2)資金事后監督崗位

        ①到銀行領取前一工作日《財政支付憑證》回單和《財政直接支付明細表》、《銀行劃款憑證》。

        ②重點核對《財政支付憑證》與《支付明細表》的業務筆數是否相同,《銀行劃款憑證》的總金額與《支付明細表》的總金額是否相當。

        ③將《支付憑證》回單分發給統管會計,統管會計根據和回單一致的原始憑證及時做賬。這樣通過層層設防,環環相扣,堵塞資金鏈上每個環節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隱患,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運行。去年底,湖北潛江發生12.24大案,潛江市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出納員樊紅分兩次相繼轉走國庫資金580萬元,在短短時間內被刷卡消費,大肆揮霍。給國家和政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這是血的教訓。如果崗位設置嚴密,制度管理嚴格,就不可能一路綠燈,一人轉出如此大數額資金。如果事后監督到位,及時做賬、對賬,也能及時發現問題。亡羊補牢,未為晚矣。

        三、事后監督:多策并舉,全方位監控,進一步保證資金安全

        在工作中,一般重視原始憑證的審核、《支付申請書》開具的各個環節,而容易忽視票據結算后的監督。加強事后監督,能及時發現問題,采取補救措施,追回不該流失的資金。

        1.及時做賬業務辦理的第二天,統管會計在收到銀行回單時,及時核對業務的真實性,金額是否相符等,及時做賬,做到日清月結。

        2.及時對賬核算中心統管會計每星期一與銀行對賬,與支付中心對賬。

        3.定期組織互審通過互審,達到技術上取長補短,業務上互相監督,業務口徑上高度統一,堵塞了潛在漏洞,進一步促進了工作。

        4.實行崗位輪換定期實行崗位輪換,一方面能克服一直從事某個崗位、某項業務,對某一單位報賬而產生麻痹思想,放松警惕等不利因素;另一方面,使每個職工熟悉不同崗位的不同業務和環節,使每個人都能在不同崗位得到鍛煉,成為多面手、全面手,全面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提高單位的整體素質。

        第7篇:分戶申請書范文

        “村賬鄉”核算中心應制定的三項制度和兩種職責為:

        憑證審核制度

        一、“村賬鄉”核算中心實行憑證多崗審核辦法

        原始憑證由中心核算會計初審后,移交總稽核二審,凡填寫的報賬單超過5000元的,再由中心主任審核把關。如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退回給村委會。

        二、審核人員依法逐筆對村委會原始憑證審核,審核內容為

        1.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項目填寫是否齊全、完整;

        2.支出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規定;

        3.支出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支出項目是否符合預算指標和用款計劃;

        5.支出結構是否符合《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

        6.支出票據的審批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7.設備購置和采購商品是否經過民主理財議事程序;款項結算是否符合《現金管理制度》、《支付結算辦法》、《資金支付辦法》等規定;

        8.報賬單的填寫是否合理,原始憑證張數是否正確。

        三、審核完畢后,在報賬單統管會計、總稽核、中心主任處簽名以示負責

        對不能報賬的原始憑證當場退回,并說明原因,對虛假票據扣押后轉交相關部門處理。對超標部分,寫清實報金額,而后簽名以示負責。在簽發現金付款通知書、內部轉賬單時,資金會計應查明報賬支出事項是否有足夠的存款支付,并在資金會計處簽字以示負責,對單位的支出在銀行存款額度內進行有效控制,杜絕透支和超計劃支付,并對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負相關責任。

        四、核算會計對經審核后的原始憑證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規范》及《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及時填制記賬憑證。未經審核的原始憑證不能填入記賬憑證。

        五、審核人員對審核行為負責

        核算會計與總稽核審核意見不一致時,向中心主任報告,由中心主任負責協調,以保證賬務處理的質量。

        “村賬鄉”核算中心內部控制制度

        (一)總要求

        1.認真審核各村委會的各項支出,對于每一項經濟業務的每個環節都要經過某些具有相應權限人員的審核和簽章,嚴格按授權權限的崗位操作,禁止一人代替他人多崗操作。

        2.加強會計核算內部控制力度,防止坐支現金。

        3.強化項目資金管理,對大額的村級項目建設支出應通過事前詢問、跟蹤調查、完善手續等手段確保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使項目建設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

        (二)核算會計

        受理村委會的《用款申請書》及所附原始憑證,對費用開支分類科目、資金用途進行初審,經總稽核和中心主任復審后轉給資金會計。

        (三)資金會計

        根據核算會計提交經復審后的《用款申請書》及所附憑證,開具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給報賬員。

        按月核對銀行撥款憑證,負責相關憑證與核算組交接,負責“村賬鄉”中心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資金管理、對賬、票據管理。

        資金會計崗位職責

        1.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嚴格按照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負責“村賬鄉”核算中心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資金管理,分戶核算村委會資金,不得超支,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按印鑒和重要憑證保管制度的規定保管好中心印鑒章、支付憑證、支票和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保證其安全完整。

        3.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總賬和分村委會銀行日記賬,定期與銀行、統管會計、統管單位對賬,保證賬賬相符。

        4.負責各種撥入資金憑證、付款憑證回單的整理、分發。

        5.完成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核算會計崗位職責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財經紀律,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

        2.按財務制度規定,對各村委會報來的原始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核,保證會計賬務處理的規范、準確。

        3.及時準確處理會計業務,編制會計報表,做到手續完備,并對各村委會的財務情況保密。

        4.準確及時地辦理各村委會的資金撥入、付出結算,分清資金渠道,合理開支各項費用,加強資金管理,不得透支。

        5.對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定期分類裝訂立卷,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財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6.定期與資金會計、單位報賬員核對賬目,做到賬證、賬表、賬賬、賬實相符。

        7.加強政治、業務學習,提高服務水平,增強廉政建設。

        8.完成好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配合執法單位檢查。

        印鑒和重要憑證保管制度

        1.中心支付鑒章實行專人保管,分管制約的原則,并由資金會計經辦崗和審核崗分離保管印鑒,其中任何一崗不得同時管理公章和法人私章。

        2.印鑒保管人對支付憑證、支票、其他結算憑證等審核無誤后,應由本人加蓋印鑒章,不得擅自轉于他人。

        3.重要憑證實行專人管理,保管印鑒的經辦崗不得再保管重要空白憑證。

        第8篇:分戶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農村村民居住條件,加快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建設以外農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堅持依據規劃、節約用地、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的農村居住點范圍合理安排。冷水灘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零陵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應當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二章建房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中心城市一體化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建房: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建房的;

        (二)因村鎮規劃或建設項目實施需調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居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四)現有住房屬危房的;

        (五)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及水淹區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擴建或遷建的;

        (六)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且沒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

        第六條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嚴格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退讓道路紅線。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村民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予他人或者將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現有宅基地或現有住房面積已經達到標準的;

        (四)一戶有一處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時已進行補償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遷時已給予補償的;

        (七)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必須符合《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宅基地面積標準:

        (一)村民建房每戶總用地面積(包括住房、雜房、廁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過180平方米;

        (二)農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用地面積可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15%。

        (三)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連同原有宅基地有兩處的,申請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拆除原住宅的書面承諾書,建房戶必須承諾在新住宅建成后3個月內無償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進行。原宅基地由村組或居委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須符合國家建筑安全規定,且不得影響消防、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公共綠地,并妥善處理通風采光關系。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與個人建房相關的資料。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建房必須按村莊規劃實施。村莊規劃未審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傳統宅基地上建設。村莊規劃審批后,必須按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農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建房申請,由村民小組召集全組村民討論建宜,并由村民小組成員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簽署同意建房意見的村民戶數應不少于全組村民總戶數的三分之二。全組村民總戶的三分之二簽署同意建房的意見后,才能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報村委會審查。

        (二)村委會或居委會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請后,將該戶申請建房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等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三)建房戶持由村民小組成員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供建房位置圖、工程設計方案、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資料。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報送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召集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對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條件、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房屋層數、高度等方面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影響規劃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予審批,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村民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六)建房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建房的國土手續后才可申請定點放線。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農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確需在耕地和其它農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建房申請,由村民小組召集全組村民討論建宜,并由村民小組成員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簽署同意建房意見的村民戶數應不少于全組村民總戶數的三分之二。全組村民總戶的三分之二簽署同意建房的意見后,才能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報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居委會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請后,將該戶申請建房的家庭人員、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等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建房戶持由村民小組成員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取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供建房位置圖、工程設計方案、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資料。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報送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召集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對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建房位置、房屋層數、高度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建設局。

        (四)區建設局在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后,在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并由區建設局代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區建設局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函告國土管理部門,由國土管理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對影響規劃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予審批,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建房戶持農用地轉用手續到市規劃主管部門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六個月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七)建房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建房的國土手續后才可申請定點放線。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補充數量相同、質量相當的耕地的,應繳納開墾費。所占耕地由區政府進行補充。

        第十六條經批準建房的建房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定點放線、確定宅基地四至界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村組、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到現場定點放線,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等,并提出相應要求。

        建房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個月內,應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及村組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發放《鄉村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鄉村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作為村民辦理房屋產權證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房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未竣工的,建房戶應申請延期或重新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職責

        第十九條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對村莊規劃進行審批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核發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區建設局的職責:

        (一)對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進行審查,并代辦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派專業技術人員進駐鄉鎮,在規劃管理方面對鄉(鎮)進行指導和把關,并對鄉鎮的規劃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零陵區建設局受市質監安監部門委托,對零陵區范圍內村民建房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

        (一)負責主管、指導全市農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批次批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農轉用;

        (三)對農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補平衡的落實情況和有關費用繳納情況把關。

        第二十二條區國土資源局的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二)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組織資料報批;

        (三)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各種規費的征繳工作;

        (四)負責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五)負責對市國土資源局分批次批準農轉用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落實到戶;

        (六)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記確權工作;

        (七)負責依法查處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所的職責:

        (一)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資料的審核工作;

        (二)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資格審查工作;

        (三)參與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選址、放線、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對違法占地的動態巡查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制止、報告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五)區國土資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配備相應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并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計劃;

        (三)對建房戶上報的建房材料進行審查;

        (四)對村民建房條件及相關標準進行審查;

        (五)對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選址、規劃、用地的可行性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六)對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農地上建房進行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七)組織相關部門對村民建房進行定點放線、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八)會同村委會、居委會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組統一安排使用;

        (九)對轄區范圍內的村民建房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管理;

        (十)加強對本轄區內村民住房建設的執法檢查,發現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對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負第一責任,配合國土部門加大對違法占地建房,特別是違法占用耕地建房行為的制止、打擊力度。

        第二十五條村委會、居委會職責:

        (一)負責村民建房條件的審查及申報工作,并對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參加村民建房定點放線、竣工驗收,并簽署意見;

        (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組統一安排使用;

        (四)加強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立即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擅自建房或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嚴禁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對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按非法買賣轉讓土地處理。

        第二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準農村住房用地的,其批準的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農村村民建設用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非法批準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違規收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規劃主管部門、區建設局、市區國土資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組相關工作人員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凡違反規定,、、、索賄受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分戶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有房屋附屬設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內的道路、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路燈、綠化及圍護設施等。但由市政、電力部門管理的除外。

        第三條  地處農村的全民所有和屬于城鎮集體所有的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市區、建制鎮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包括非建制鎮)的房屋。

        第四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接受市、區、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

        第五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規章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市公有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

        (四)負責對區、縣房管機關的業務領導;

        (五)負責對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六)負責對市屬局級以上單位、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機構、部隊設置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七)負責對危險房屋的審定和對危險房屋鑒定單位的資質審查;

        (八)匯總公有房屋資料,編制公有房屋統計報表;

        (九)負責調整市屬局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

        (十)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十一)會同市規劃、土地管理機關對遷建單位原址房屋及場地進行調整;

        (十二)負責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管理;

        (十三)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十四)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其他行政職責。

        第六條  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房管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

        (三)對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經營機構或部門進行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四)負責本細則第五條第(六)項以外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五)審定委托范圍內的危險房屋;

        (六)按市房管局的要求收集、匯總本區域內的公有房屋資料,填報統計報表;

        (七)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八)負責本區域內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日常管理;

        (九)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第七條  所有人自行使用房屋,應指定部門負責使用管理。

        所有人出租房屋,應設置經營機構或委托其他房屋經營機構經租。但出租房屋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也可指定部門負責經營。

        房屋經營機構應建立房屋經租帳戶,并配備必要的經租業務人員、維修養護人員;經租大樓公寓的房屋經營機構還應配備電梯駕駛人員。具體配備標準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應按市房管局的規定統一設置房屋經營機構。

        第八條  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單位應向市或區、縣房管局辦理申請登記。其中,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市屬局級以上單位、中央和外省市單位在滬機構、企業以及部隊向市房管局辦理申請登記;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其他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辦理申請登記。

        未按規定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單位不得出租公有房屋。

        第二章  權證管理

        第九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所有人應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應由房屋共有人共同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分別發給《房屋共有權證》;按份共有的應在《房屋共有權證》上注明房屋所有權份額。

        所有人為償還債務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而在房屋所有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債權人應會同所有人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審查確認,發給債權人《房屋他項權證》,并在該《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他項權利的內容。《房屋他項權證》隨著他項權利的消失而撤銷。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由市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統一印制、頒發。

        第十條  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申請擴建、改建、加層、拆除房屋,辦理房屋的交換、調撥、投資、分析、合并等產權變更手續以及抵押、保險等事宜,須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全民所有房屋所有人在處分其房屋時,還須按規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共同共有房屋出賣時,須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出賣,但出賣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十一條  下列公有房屋所有人應向市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登記:

        (一)部隊所有的房屋;

        (二)市屬局級以上機關所有的辦公房屋;

        (三)市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出租給涉外單位、部隊、市級機關使用的房屋;

        (四)單位購買的市區私有房屋;

        (五)單位購買的市區非居住公有房屋。

        其他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以及房屋所有權變更、注銷登記,必須持法人資格證明和房屋所有權來源的證明,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層的房屋,須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筑工程執照和建筑竣工圖紙等資料,在房屋竣工驗收接管后的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二)購買、交換產權的房屋,須提交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文書,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三)調撥和投資入股的房屋,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調撥文書或協議書,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四)合并、分析的房屋,須提交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五)受贈的房屋,須提交贈與書或協議書(按規定需要公證的,應提交公證書),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六)拆除的房屋,須提交批準拆除的文書,自拆除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七)滅失的房屋,須提交滅失情況報告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自滅失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八)因抵押等獲得他項權利的,須提交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書,自設立他項權利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九)因他項權利的消失而撤銷《房屋他項權證》的,須提交他項權利消失的證明文件,自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撤銷登記。

        所有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登記;但延期登記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三條  凡符合發證條件的房屋,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應在接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十五天內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房屋登記發證機關對發出的權證有權進行查核驗證,發現有錯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應妥善保管。發現權證有錯誤的,應及時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更正;遺失權證的,應在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及時登報聲明,并在登報后三個月內向原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五條  所有人出租房屋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授權或委托房屋經營機構出租的,須辦理授權或委托手續。

        第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受配人在辦理租用手續時須持住房調配單和戶口薄,在一個月內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出租人應在收到住房調配單十五天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

        《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租用公房憑證》由市房管局統一印制。

        對未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補發。

        第十七條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租賃雙方應訂立租賃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座落、部位、面積、設備、用途、月租金、租賃期限、維修責任、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議定。按規定調配(以下簡稱調配)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

        調配的非居住房屋受配人在辦理租用手續時,須持其上級單位或市房管局的房屋調配使用單;中央和外省市單位駐滬機構和企業還須持市或區、縣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批準設置機構或開辦企業的文書。

        調配的公有非居住房屋受配人,憑房屋調配使用單在一個月內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出租人應在收到房屋調配使用單的十五天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對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訂立租賃合同;承租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租賃合同的期限。逾期不簽訂租賃合同的即終止租賃關系。

        第十八條  調配的房屋受配人逾期不辦理租賃手續的,其調配使用單和住房調配單作廢。因出租人原因逾期不簽訂租賃合同或逾期發放《租用公房憑證》造成受配人不能及時使用房屋的,其間的租金應由出租人承擔。

        第十九條  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收費標準執行。

        結婚過渡房租金仍按結婚過渡房計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下列調配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非居住用房租金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一)執行:

        (一)已按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標準計租的;

        (二)新建住宅的公建配套房屋;

        (三)新設的為本地區服務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

        (四)在原地翻建的原承租人承租的原面積房屋;

        (五)由政府部門調配使用的辦公用房;

        (六)企事業單位通過交換等方式將居住房屋改作自用的非居住房屋;

        (七)個人將承租的居住房屋改作自用的非居住房屋。

        其他公有非居住房屋租金可由租賃雙方參照租金標準,在規定的幅度(具體規定幅度見附件二)內協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在公有房屋租賃期內,本市租金標準作新的調整,按調整后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有非居住用房出租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在發放《租用公房憑證》之日起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不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的,應向承租人退回已收取的租金,并償付延期交付房屋期間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按月繳付房租,逾期繳付房租的應向出租人償付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逾期不繳付房租和違約金的,出租人應向其發出限期繳付房租和違約金通知書。

        對有前款行為的居住房屋承租人,出租人可會同其所在單位在其收入中扣繳。

        第二十四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圍負責修復。修理范圍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應予登記,并發給報修憑證。其中,房屋急修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天內修理;一般修理項目,出租人應在三天內修理;需安排計劃修理的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周內派員到現場查勘,約定修理期限。具體報修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訂。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不在規定期限內修理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過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和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承租人應負修復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在公有房屋內自行裝飾和添裝的設施,應與出租人明確產權歸屬;因承租人原因未明確權屬,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所有的裝飾和設施影響出租人修理時,應自行拆除;承租人拒不拆除,出租人對修理時造成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出租人修理房屋,承租人應予配合,不得阻撓。因承租人阻撓修理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要求分列租賃戶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一)分戶各方有本處常住戶口,經濟上已分開獨立生活的。

        (二)房屋可以分間單獨使用,分戶后不致造成居住困難(單位出具證明負責解決居住困難的除外)和使用困難的。

        (三)無欠租的。

        原始設計為一戶使用的新工房,原則上不拆套分戶。

        申請分戶的各方及同住成年人協商一致分戶的,應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十七條  調配的非居住房屋承租人因行政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等要求分列承租戶名的,須經出租人同意。分戶各方的房屋必須能單獨分間使用,經各方書面協議,并劃定公用部位使用范圍。

        第二十八條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同住人應在六個月內向出租人申請更改承租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一)有本處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

        (二)他處無住房或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有困難的。

        申請更改承租戶名的同住人應訂立書面協議,確定承租人戶名。同住人協商不成或逾期不申請更改租賃戶名的,出租人可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戶名: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父母;

        (三)原承租人的子女(按長幼為序);

        (四)其他同住人(以居住時間長短為序)。

        新承租人必須履行原承租人繳納房租和償付原承租人欠租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常住戶口的公有居住房屋同住人因單位分配住房等原因要求更改承租戶名的,由承租人和同住人訂立書面協議,經分房單位證明后,向出租人提出申請;出租人應予同意。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同住人可申請更改承租戶名;同住人有多人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確定承租人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承租人在外地就業,戶口仍在本處的,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同住人要求更改承租戶名,須經承租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出租人應予同意。

        第三十條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向出租人申請分列、更改承租戶名時,必須書面保證按政策可以回滬親屬的居住使用權。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或同住人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戶名的書面申請后,應在十五天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外遷或無其他同住人的承租人死亡前遷入戶口的其他親屬,原住處有住房并居住不困難的,應限期遷回原處,房屋由出租人收回。經教育拒不遷出的,按侵占公房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因單位合并、分列、名稱更改等原因,造成非居住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使用人可申請更改承租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其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聯營場所,但應重新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聯營期間的租金按協議租金執行。

        公有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其租用的房屋轉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行為。

        公有房屋變相轉租是指承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其租用的房屋轉給他人使用,以其他形式獲利的行為。

        公有非居住房屋聯營是指承租人將其租用的房屋作為與其他企、事業單位共同經營的聯營場所。

        第三十四條  在房屋租賃期內,因國家安全、外事、社會公益等需要調整承租人房屋使用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應在不降低原面積和設備條件的前提下,對承租人妥善安置;并由使用單位和原承租人向出租人辦理變更租賃手續。承租人對使用單位的安置不得借故拒遷。

        第三十五條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如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可續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因故需要提前終止租賃關系的,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出租人,經協商一致方可解除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辦理退房手續時,應填寫退房單,并寫明終止租賃關系和騰空房屋的日期及違約責任。騰空房屋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移交空房時,出租人應會同承租人到現場檢查房屋、核對使用部位、清點設備。發現有人為損壞的,承租人應修復或賠償。承租人到時不移交空房的,需交納逾期的租金和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國(境)外定居的,一般應解除租賃關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經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保留期間的租金按成本租金計算,以外匯人民幣支付。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去國(境)外探親或留學,原承租的公有房屋無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同住人的,一般可保留三年。保留期間的租金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收費標準計算,以人民幣支付。保留期滿承租人要求延長保留期的,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經出租人同意可予延長保留期限。

        第三十八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去國(境)外定居、探親、留學需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應以書面形式委托在本市的擔保人管理房屋和其財產。承租人和擔保人需與出租人簽訂協議;協議必須明確保留部位、保留期限、租金額、付租方式、以及期滿不歸時房屋內物品的清理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  產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有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公有房屋的,屬侵占房屋的行為。所有人可報請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處理,也可直接向房屋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及附屬設施有保護的責任,不得從事下列有礙房屋安全、影響居住環境的活動:

        (一)除公安部門批準的專用庫房外,禁止在公有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危險和有害物品;

        (二)不得在非生產用房中私自安裝動力設備;

        (三)不得在坡屋面房屋的室內吊平頂開洞使用;

        (四)除修理人員外,不得攀登瓦屋面;

        (五)不得擅自拆動房屋承重結構;

        (六)不得進行其他損害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除公有房屋應簽訂協議,并報請拆除房屋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拆除。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改變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是指房屋的改建、擴建、加層、搭建,房屋結構、形狀、室內布局的變動,房屋門面改裝,房屋設備的添裝、拆除、移動,附屬設施的改動等。

        改變公有房屋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大樓公寓、花園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房屋及市中心非居住房屋的改變應從嚴控制。其中對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搭建的,還須不影響建筑布局、周圍環境和市容觀瞻;加層房屋還須符合抗震設計規范要求。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一般不得改建、擴建、加層和搭建。確需改動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陽臺必須按原設計用途使用。陽臺加窗和搭建應嚴格控制,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公有房屋的挑出陽臺不得加窗和搭建;

        (二)沿街公有房屋陽臺不得加窗和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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