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摘 要 在假發票越來越泛濫之際,期盼已久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終于出臺了。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對于打擊如意猖獗的發票違法行為效果如何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關鍵詞 發票 管理辦法
新《發票管理辦法》加強了對“真票加開”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 真票加開”也是發票違法行為的主要形式。所謂“真票假開”系指開具的發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記載的經濟業務內容卻都是虛假的。“真票假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真票擁有方自己用真票填開虛假的經濟內容;二是將真票賣給他人由他人填開虛假的經濟內容。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加強了對“真票假開”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而且是從“開票方”和“中間人”兩個方面明確了法律責任,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賣方市場”將起到更強的震懾作用。具體地講,新《發票管理辦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真票假開”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一、新設定了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明確的第一和第三種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即“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和“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并在第三十七條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處罰標準達到50萬元,是原《發票管理辦法》設定處罰最高標準的10倍。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針對“真票加開”的開票方和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中間人”所明確的懲罰規定。
新設定了非法代開發票違法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懲罰。”這是對非法代開發票中開票方的處罰規定。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新增了對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等違法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懲罰標準達到50萬元。這是對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的“中間人”的違法行為的懲罰規定。
新增了“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的規定。讓全社會共同監督發票違法行為。
二、新《發票管理辦法》并不僅僅重點打擊發票違法的“賣方市場”
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加重了開票方的法律責任,高額罰款和違法行為公告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賣方市場”將起到更強的震懾作用。但并不等于是放松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買方市場”的監管。事實上,《發票管理辦法》同樣也加強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
對發票違法行為“買房市場”不僅僅在《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了相關的處罰條款,而且在相關的實體法中也明確了懲處的規定:違反規定的發票其金額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得用于抵扣進項稅額,不得用于申請退稅等等。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部署各地稅務機關對房地產、建筑安裝、藥品經銷、交通運輸、金融保險、商業銷售、營業性醫療機構與教育、培訓機構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2010年前10個月抽查發現違法受票企業32094戶,查處非法發票308萬余份。各地將這項工作與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稅收專項檢查、區域稅收專項整治緊密結合起來,查稅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賬必查票.
三、新《發票管理辦法》為建立發票違法行為的防范監控機制奠定了法律依據
新《發票管理辦法》不僅僅加重了打擊發票違法行為的“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的力度,同時還對建立發票防控機制、方便發票核對和檢查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二十三條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部門制定。
區分“善意”和“惡意”,有利于精準打擊發票違法行為。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刷、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條文中的“知道”是說明稅務機關應當取得證據證明行政違法行為人已經知道其所“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發票是“私自印刷、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也就是說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故意的,而不是“善意”的。
四、簡化發票領購程序,運用技術手段防范虛開
XX稅務局:
我司XXXXX(你們公司的情況介紹),已抄報稅證明。
我司于X月X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X張,發票號碼為:XXXXXXXXX,票面金額XXXXX元,于X年X月交給XX公司。我司也于X月進行抄報稅處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將發票丟失,為了保證對方及時認證發票,現請貴局出具一份已抄報稅證明單。請貴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需帶的資料如下:
1、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丟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公章)
一、適用范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由銷售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xx〕156號)
三、所需資料
納稅人填寫《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四、流程圖
五、文書式樣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No.
NO.銷售方名 稱購買方名 稱
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
票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貨物(勞務)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稅額
報稅及納稅申報情
況報稅時間:
納稅申報時間:
經辦人: 負責人: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
注:本證明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銷售方留存;第三聯,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證明范文《已抄報稅證明》。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xx]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根據《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國稅函[20xx]1077號文附件)精神,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一式三份)
(二)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當場辦結。
在我國稅收征管體系中,發票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征管、稅款的確定和征收以及稅收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和稅收相掛鉤,是中國稅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稅”已經成為稅務機關開展工作的根本點和普遍共識,發票在企業稅務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準確納稅
準確納稅是指嚴格遵從稅收法律、法規,確保按時、足額繳納稅款,同時又使企業享受應該享受的政策。發票的開具時間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時間,發票是企業進行稅金核算、納稅申報的依據,取得和開具的發票是否合法合規,直接關系到企業稅款的確定,影響納稅申報工作的準確性,正確使用發票能使企業享受到應該享受的政策。例如:未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使用發票,造成當期多交增值稅,并且進項稅金長期無法抵扣。有家供電設備安裝公司,成立當月,就承接一項154萬元設備安裝業務,設備由安裝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剛成立,墊付購買設備的資金不足,于是要委托方預付購貨款,委托方要求其開具發票才付款。該公司開具了11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稅金159829元,銀行收到把款項后,公司按940171元作預收款入賬,159829元做“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入賬。因發票開出,納稅義務成立,當月在沒有1分錢進項稅額的情況下,按159829元繳納了稅款。該公司財務認為,進項稅額終能扣除的。等定制設備到貨已隔4個月,沒想到設備到貨的當月沒有銷項,這15.98萬元進行稅額無法抵扣,只能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賬戶掛賬。以后幾個月由于銷售收入較少,累計銷項稅金小于15.98萬元,掛賬在“待抵扣進項稅額”的進項稅額一直沒有全部抵扣。從該案例的直接原因看,業務部門對開票時限不甚了解,開票和納稅之間關系不明白,誤認為只要是預收款,就不用納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管理辦法細則》第33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從政策層面來說,發票僅當發生經營活動時,才會開具,也就是說,發票的開具時間代替了政策層面的納稅義務產生時間。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當月多繳納增值稅16萬元,繳納稅金之后產生的可抵扣的采購設備進項稅額15.98萬元,一直沒有全部抵扣。對上述案例分析看出,表面上是沒有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規定而造成的后果,實質上是企業內部的銷售、財務、技術等部門,沒有全面認識和把握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在該政策解讀中對企業基礎工作提出要求,企業對執行稅收政策沒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和對基礎工作缺乏嚴細的工作作風。如果企業重視發票填寫規定,內部有研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運行機制和活動,那么這73萬元利益也就不會白白失去,應該享受的政策就能享受到了。
(二)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
發票不僅是企業進行納稅申報的依據,也是政府、稅務部門進行檢查的重要依據。近三年,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稽查工作中要求各地做到“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稅必查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在2011年2月1日已經施行,相比舊的《發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頒布,新《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頒布,法律地位得到提升。《發票管理辦法》采取“抓住開票方,從源頭上控制”的管理方式,加大對開票方的管理和違規處罰力度;同時把作為受票方或買方在交易中應該承擔責任升級;將專業人員,尤其是會計的職業判斷作為處理發票事項的應知原則,將司法上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原罪理論引入發票管理,讓舉證責任倒置,完全推到納稅人一方。企業各級管理層人員和各部門業務人員都應該對發票重視起來,加強再學習和再認識,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發生?,F在有很多公司都涉及到一些與集團企業的業務往來,如:合同是與子公司所簽訂,業務也是由子公司來具體提供,而開發票與收款方卻為母公司,再如有些企業可能涉及到一些核算上的問題,付款方可能與發票填開方也不全一致。這種做法,將會給企業的業務實質的認定帶來非常大的風險,子公司真實提供了業務卻未開發票亦未申報納稅,母公司未提供業務卻開票收了錢。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收款方和開票方應該一致,付款方和發票取得方應該一致。接受第三方發票,無論是接受方還是代開發票的第三方都屬于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子公司涉嫌逃稅,母公司涉嫌虛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強化發票管理,防范和控制企業稅收風險
企業收取和開具的發票不合規、不合法,必然會產生企業的稅務風險,強化企業發票管理,提高發票管理質量,能夠防范和控制企業的稅收風險,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一)制定企業內部發票管理制度
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行業特點和經營活動情況制定相應的適合本企業的發票管理制度,對發票的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等做出具體規定,以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收支管理。
(二)發票取得環節的管理
只有加強發票取得環節的管理,才能有效杜絕不合規發票流入企業,從而避免涉稅風險。企業應通過各種形式向相關業務人員普及發票基本常識,使其掌握合法有效的發票應具備的要素,并養成取得發票、自覺驗票的習慣。企業業務經辦人員要對業務的真實性負責,只有真實的業務才能提出相應的報銷要求,確定了業務的真實性之后,出納人員還要加強對發票的形式審查。第一,要檢查各負責人員是否簽批到位;第二,要查看發票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是正確的版本,辨別票據真偽;第三,要查看相應聯次是否齊全,欄目填寫是否規范、全面等;第四,要審查業務性質、摘要、金額、付款時間是否與合同保持一致。然后再經復核人員審核,可以杜絕發生不合規發票、虛假發票等現象。
(三)發票開具環節的管理
[論文摘要]當前,“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造成了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業戶稅款的減少,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因此,稅務機關應強化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適當的方法,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管工作。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耙云惫芏悺钡淖龇ú粌H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碑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梢?,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耙云惫芏悺崩硐牖卦噲D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墩鞴芊ā穼硕ǘ惪畹姆椒ㄗ隽嗣鞔_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
【關鍵詞】成品油;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定義和納稅范疇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我國成品油銷售企業主要經營范圍有: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天然氣、瀝青、工業蠟等油氣產品,兼營業務有:各種非主營業務的商品銷售,包括煙酒、飲料、食品、百貨、農用物資、汽車美容等業務。這些業務內容基本上都是征收增值稅的應稅商品或勞務。外部取得的各種商品、勞務、原材料、修理修配業務都屬增值稅核算的范疇,可以說增值稅管理貫穿了整個成品油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
二、增值稅業務處理常見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外部業務取得增值稅發票不規范,進項稅不能抵扣。成品油銷售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采購業務多數應開具增值稅發票,如庫存商品、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維修材料等采購業務,運輸、水、電、液化氣等費用的結算,機器設備維修等服務,基本上都需要開具規范的增值稅專用票據進行結算。實務中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取得規范的增值稅發票,造成了該抵扣的進項稅無法抵扣,增加了稅收成本。尤其是銷售企業加油站管理和油庫管理普遍采用費用承包管理的方式,員工自覺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意識淡薄,加上管理的原因,油庫、加油站的水費電費繳納、修理修配等業務的結算普遍存在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結算的現象,造成該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增加企業稅收負擔。
(二)銷售折扣折讓開票不規范,虛增應納稅銷售額,造成多計銷項稅。成品油銷售企業為了競爭客戶、穩定客戶、增加市份額、提高市占有率等目的,往往以各種優惠的方式讓利客戶,由于基層員工的稅務知識貧乏和管理不夠精細等原因。工作中銷售折讓業務開具發票不規范,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同時注明開具銷售商品金額和折扣折讓金額,造成多計應稅銷售額(折扣折讓部分一并計入),多計提繳納增值稅銷項稅。
(三)成品銷售企業自用油品核算不規范,未正確利用稅收政策,多計銷項稅額。實務中,成品油銷售企業擁有自己配送車輛及辦公用車輛,加油站、油庫擁用自備發電設備,這些自有設備在日常生產經營中自用油耗用量金額較大,銷售企業在日常核算此類業務中,未正確利用稅收政策,多數以開具自有普通發票列支成本費用,造成多計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成品油存貨超定額損耗,造成進項稅不能抵扣。由于油氣資源易爆、易燃、易揮發的特點,在運輸、保管、銷售等環節中,成品銷售企業油品損耗量較大,加之管理粗放,容易出現超損耗現象,造成存貨的非正常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的要求轉出。這部分損耗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不僅包括存貨成本還包括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五)主營兼營業務未正確分別核算,不同銷售商品稅率適用錯誤,增加了納稅成本。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成品油銷售企業經營項目已出現多元趨勢,除成品油銷售傳統業務外又增加了便利店銷售、汽車美容、快餐食品、租賃經營等業務,所涉及的應稅項目越來越復雜,兼營和不同稅率應稅商品或勞務核算已成為工作中的難點。工作中由于人員素質和管理的原因,造成銷售商品稅率未單獨核算,部分選擇高稅率計算應稅銷售額的現象。部分兼營業務未實行分別核算,屬于繳納營業稅范疇的業務錯誤的按增值稅業務計算繳納稅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增加了企業的稅收支出。
(六)銷售退回的稅務處理不正確,造成稅收風險的存在。成品油銷售企業銷售貨物后,由于種種原因,可能會發生全部退貨、部分退貨事項。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實務中由于種種原因,未及時進行規范處理,形成潛在的稅務風險。
三、處理增值稅業務常見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發票的范圍,合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是規范物資采購管理,從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采購物資,統一取得增值稅發票。即使對部分外包工程,如加油機修理、標識維護等業務,使用的通用材料,也要實行統一采購,及時足額抵扣進項稅款。二是對實行定額管理的費用進一步精細化管理,費用項目屬于應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如水費、電費的結算,要求責任人以規范的增值稅發票核銷,節約的費用可以按一定的比例進行獎勵。三是對外采購業務實行送貨制。尤其是成品油、油、復合肥、便利店商品等大宗采購業務,一方面可以增加進項稅抵扣額,降低稅收成本,一方面運雜費進入相關采購成本,更好的實現科學核算成本、費用項目支出規范。
(二)規范銷售折扣折讓業務,折扣銷售一張票。現金折扣直接增加財務費用,同時該部分現金折扣虛增了應稅銷售額,多計增值稅銷項稅額,要規范銷售折扣折讓業務的審批。實務中部分成品油銷售企業采用IC卡折讓銷售,要想正確開具銷售發票,必須要做好折讓數據的后臺處理,優惠臺賬的登記,并且銷售折扣折讓同在一張發票上開具。
(三)規范核算自用油,合理利用好相關稅收政策。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2號)規定,符合該規定或當地稅務部門相關規定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加油站自用車輛用油等,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不需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借方記銷售費用-物料消耗-車輛辦公用油,貨方記庫存商品-自用油(臺賬)。
(四)加強油品計量管理,減少非正常損失發生。為減少商品或物資的非正常損失,物流的各個管理環節,既要有嚴格的考核數據,同時在核算時,應盡量減少由于內部計量標準不一而產生某些物流環節超常損失的現象,避免不必要的進項稅轉出而增加稅收成本。
(五)正確選擇兼營業務稅種,準確細分不同稅率的核算內容。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因此要求成品油企業要按照兼營業務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的稅種,計提繳納稅金。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成品油銷售企業要強化加油站基層核算人員的素質,分別如實記帳,嚴格按照不同應稅商品的稅率分別核算銷售額,正確計提銷項稅,減少企業的稅收成本。
(六)規范銷售退回業務的會計處理,做好銷售退回業務稅務管理的操作流程。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成品油銷貨企業可按如下方法進行銷售退貨稅務處理。(1)企業在收到購買方退回的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時,可直接扣減當期銷項稅額;(2)企業在僅收到購買方退回的稅款抵扣聯時,可根據按規定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扣減當期銷項稅額;(3)企業未能收到購買方退回的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時,應在取得購買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后,才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據此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參考文獻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2]《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年2號).
關鍵詞:稅控機發票管理 存在的問題 原因 措施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146-01
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控機運用越來越廣泛。稅控機發票也廣泛運用于經濟生活中,但是,在實際征收管理工作中,往往會出現稅控機發票監管不力、稅款流失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與稅控機及稅控機發票的推廣有一定的聯系。筆者認為,只要措施得當,這些問題是可以避免的。
一、稅控機發票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發票管理呈現無序狀態。納稅人裝了稅控機之后,既可以領購定額發票,又可以用稅控機開具發票;既沒有按照15%的定額發票領購比例領購定額發票,又沒有按照發票管理要求和雙定營業額的發票開具規定開具發票,申報稅款按照實際營業額,不按照雙定營業額繳納稅款。
2.減免稅管理相對紊亂。服務業未達起征點戶比較多,特別是飲食業,其實際經營額主要是根據業戶自報或相對發票需求量,沒有根據同路段同行業同規模等參數進行參照,來核定其營業額,造成稅收流失。
3.浪潮發票稅控與征管軟件在有些方面不關聯。比如:納稅人只要在浪潮發票稅控平臺報稅讀卡,交不交稅,同樣可以開具發票,缺乏銜接和監控。
4.高端查詢速度較慢,不能適合工作的需要。稅管員不能在浪潮發票稅控查詢納稅人稅控機發票累計開具數,綜合查詢無此功能,只有在高端查詢模塊查詢,而用這個模塊查詢數據比較慢、比較多,甚至有些數據無法查到,有些數據又有重復,還有些數據與前臺發票受理崗查詢數據比較是錯誤數據信息。
二、稅控機發票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缺乏整體觀念,馬虎管理了事。少數人沒有大局觀念,沒有愛崗敬業精神,不是人管事,而是事催人;不從工作角度想辦法解決問題,而是埋怨事情又多又難做。不了解自己的管戶情況,案頭無臺賬,心里無明白賬。
2.政策執行和落實不到位。各地因人而異,征收標準不一,基金費征收標準不確定,讓納稅人稅負不一。
3.個人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因為業務水平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在政策把握上會出現一些偏差,造成納稅人稅負不公。
4.浪潮發票稅控與征管軟件未實現全面對接,數據未能全面共享。
三、加強稅控機發票管理的幾點建議
1.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做到稅控發票管理一本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指導實際征管工作,依法管理,嚴格要求,做到管理有辦法。
2.提高稅收管理員的業務水平,做到稅控發票管理一門清。強化業務學習,提高政策把握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做到稅控流程作業有辦法。
3.加大執法力度,做到稅控發票管理一把尺。把握稅收政策的尺度,一把尺子量到底,該減免的減免,不該減免的一律不予減免。
4.一個年度只能按照一種方式使用發票,或定額領取發票,或稅控機開具發票,特殊情況按照要求可以領購雙定營業額的15%的定額發票。
5.提高浪潮發票稅控的監管力度。一是納稅人只有申報納稅后,才能領購和開具發票;二是使浪潮發票稅控與征管軟件實現全面對接,充分信息共享。提高征管員的查詢功能和稅控機開具發票的監管力度,以便更好地實施以票控稅的管理。
6.推廣稅控機,嚴格按稅控機管理要求和雙定營業額標準,未達起征點按照1200元開具發票,達到起征點按照雙定額開具發票,超定額按照實際開具發票。凡結轉或未領購發票戶只能結轉到當年12月31日為止。
7.領導要提高發票管理的憂患意識,警鐘長鳴,把繳銷發票提高到日常管理上來,實現發票管理三步走:一是管理員審核并簽字,二是結清應繳稅款,三是繳銷當期發票,把外循環轉變為內循環,杜絕偷漏稅情況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柯美山.淺析推行稅控機打發票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中國稅務報,2012.5.17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條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稅務機關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
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
第三十三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所謂“預付”通常是指付款人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款,若合同未履行,付款人仍可收回已支付的這部分款。從這一定義上來看,商業預付卡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預付。因為商業預付卡發售后,在企業持續經營期限內,購卡人是沒有理由收回已支付的款項的,因此將其稱為購物卡或儲值卡可能更為貼切。目前商家使用的購物卡或儲值卡是指付款人將未來擬消費的金額事先存入磁卡中,并在使用中逐筆消減金額,它沒有獨立的對應賬戶,是一種消費在后支付在前的商業消費模式。
對商業預付卡或購物卡,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購物卡性質認定的函》(銀辦[2000]519號)是這樣認定的,“購物卡一般應具有以下幾個要素:①具有一定量的金額;②無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時間上有一個跨度性;③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可購買不特定商品;④不記名、不掛失。”基于上述要素,決定了商業預付卡在賬務處理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性。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的規定
(1)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在原條例基礎上增加了“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條款。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發票開具時間早于收訖貨款或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時,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則按不同的銷售方式作出更具體的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由于商業預付卡的特性,難以對其銷售性質做出定性,國家稅務總局也未對此作出專門規定,各地稅務部門有自己的解釋,有的將其認定為“直接收款”銷售,有的則認為應作為“預收貨款”處理。
筆者認為,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的企業絕大多數為商業零售企業或壟斷企業,這種銷售模式可以理解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貨款兩清,但有時也會因為某些原因,購貨人在付款后未能將貨物提走,在這種情況下,稅法仍認定納稅義務發生,應按規定繳交增值稅。因此,商業預付卡按直接收款銷售方式來處理比較合適。
預收貨款方式銷售則通常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或交易雙方之約定,在未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前向買方或接受勞務的單位預收的款項,如果交易不成功,預收的貨款還是應退回買方的,因此,發售商業預付卡雖有預收貨款性質,但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預收貨款銷售。
(3)對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國家稅務總局有特別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第2號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帳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保ū疚牟挥懻摚?/p>
二、會計準則規定及賬務處理
根據《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因此,商業預付卡發售業務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企業在售卡并收到款項時,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收賬款”,待實際消費時才確認收入。
基于上述規定,舉例說明企業在發售商業預付卡時應進行的賬務處理:
例:某超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8月期初增值稅留抵余額0.8萬,當月已認證的可抵扣進項稅額10.2萬。當月發售購物卡收入117萬,當月購物卡消費5.85萬,假設沒有其他業務發生。售卡業務應進行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1年8月收到售卡款,納稅義務發生
借:銀行存款 117萬
貸:預收賬款―發售購物卡
1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17萬
由于這時預收賬款賬戶中體現的是不含稅收入,而購物卡內的金額則是稅合一,所以應將其還原為含稅收入,并記錄已繳交但尚未產生消費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應同時進行賬務處理
借:預收賬款―發售購物卡 100萬
待攤購物卡已交增值稅額 17萬
貸:應付未消費商業預付卡款*117萬
*科目使用說明:根據會計準則科目解釋,預收賬款指買賣雙方協議商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貨款給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負債?!鳛榱鲃迂搨?,預收賬款不是用貨幣抵償的,而是要求企業在短期內以某種商品、提供勞務或服務來抵償。商業預付卡顯然不符合準則關于預收賬款的規定,它只是為對應增值稅科目的需要而設置的過渡性賬戶。為便于核算,筆者認為,企業可增設會計科目,具體增設什么科目,可視自身會計核算需要而定。
(2)當月購物卡消費5.85萬
借:應付未消費商業預付卡款 5.85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購物卡消費
―XX商品 5萬
待攤購物卡已交增值稅額
0.85萬
(3)結轉當月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6萬(0.8萬+10.2萬-17萬)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萬
(4)次月申報繳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萬
貸:銀行存款 6萬
三、商業預付卡涉稅問題的思考
目前發售的商業預付卡有以下特點:①發售機構通常為商業零售企業、服務業或壟斷企業;②商業預付卡的購卡人與使用人相分離,名義上是企業或單位購買,實際上消費的是持卡個人;③售卡時沒有實際的經營業務發生但卻開具了發票;④通常是無限期的一卡多次消費。
基于這些特點,決定了商業預付卡的涉稅處理如下:
(1)商業預付卡是直接給個人的消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存在增值稅進項抵扣問題。對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1]413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預付卡稅務管理通知》(以下簡稱413號文)第一條加強商業預付卡的發票管理第(一)款規定:“加強發票的日常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文件相關規定……,”明確了商業預付卡適用的是普通發票;
(2)商業預付卡通常是作為企業或單位的福利或用于應酬,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原則上不得在稅前列支。有關這一點,413號文第二條嚴格購卡單位稅前扣除憑證的審核管理第(一)款規定:“……虛假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對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管是否開具發票,均不得予以稅前扣除?!?/p>
(3)對開具發票,413號文第一條加強商業預付卡的發票管理第(三)款規定:加強對商業預付卡發票開具情況的監督,嚴格要求發卡人和銷貨方如實開具發票,一旦發現虛開的情況,要依法對開票方進行處理,確保商業預付卡發票開具的真實性。
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目前商業預付卡的開票行為與413號文及《細則》是相悖的,商業預付卡發售時實際經營業務尚未發生,開具發票顯然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有虛開的嫌疑。筆者認為,商業預付卡是一種新的商業消費模式,是由企業發售的代幣卡,為避免售卡企業套現損害消費者利益,防止商業預付卡的違規使用,應在銀行和政府的監管方面做出更多的規定和限制。商業預付卡由于其在發票填開方面受到的限制(如:品名只能籠統寫日用品等,沒有實際銷售的商品名稱,沒有隨附的銷售清單),因此在企業所得稅鑒證實務中,其可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的概率極小,因為注冊稅務師對這類發票的審核異常嚴格,原則上是不允許在稅前列支的,企業也知曉這一點,通常在賬務處理時就直接將其作為福利費、應酬費或營業外支出開支了。對此,筆者認為,稅務部門應允許企業在發售商業預付卡時對發票填開靈活些,直接將商品名稱填寫為“購物卡/儲值卡”,這樣就能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在開票方面也沒有那么多的糾結,既嚴肅了稅法,方便了企業,又能確保稅款不流失。
作者單位:
【關鍵詞】企業經濟發票亂象發票管理
企業作為一個社會經濟組織,它是根據市場需求去組織:安排其產品生產或提供非物質的服務,既是國家宏觀經濟的分子,又是整個社會的微觀經濟成員。以企業內外部兩個不同角度,它在滿足社會需要的同時從中要獲取一定量的利潤,用來繼續產出和擴展生產、服務能率,企業為完成這項任務就必須經歷人、財、物等資源的籌措與轉換(俗稱銷售)活動,也就生成了企業對生產、經營、財務等眾多方面必要的管理和控制,而這些管理控都應該納入企業經濟運行過程之中。
追溯在我國“經濟”一詞來源于“經世濟民”,內容不僅包含了國家如何管理和使用財富,又如何管理其他經濟活動;也涵蓋著應用經濟手段處理政治、法律、軍事等方面問題,也正是所有這一切都與“經濟”有聯系。隨著時代的變遷,經濟迅速發展,逐步形成經濟學說和不同流派,在不同時期往往給出不同的理論,在不斷深入研究和實踐驗證下,如今已經可以供企業應用相對成熟的系統理論方法,普通被企業接受;其中早于宏觀經濟家產生的微觀經濟學即指出生產者(可理解為企業)行為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所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提法對比并不矛盾;企業擁有或發生的生產要素、邊際收益、規模經濟、會計成本、經濟成本、機會成本、經營收入、社會成本、完全和不完全競爭等,正是企業經濟運行中所觸及到的業務,也是企業經濟運行被具有的商品性、經濟性、聯鎖性特征所決定的;具體地講,企業講究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去獲得同樣多的產品和服務,或者以同樣數量的資源消耗產出更多的產品及非物質服務收入。人們總是希望得到物美價廉的產品和優質服務,可是產品生產消耗的資源卻是有限的,這是永恒存在的矛盾。為緩和這個矛盾企業在經濟運行中就要突出經濟性,在不降低產品質量、功能、服務前提下,提升投入產出比,不局限在簡單再生產上,還要為擴大再生產后企業發展創造條件。使企業經濟運行步入良性軌道。
企業經濟運行體現在企業經濟管理過程,從20世紀以來經濟管理知識既豐富又系統,雖然還未能達到自然科學那樣精確,導向精細管理已無庸置疑;同時管理又是一種藝術,應用各種管理手段不斷去完善管理,又不能教條式的完全依賴它,結合企業實際創新靈活駕馭,使經濟活運行動取得最佳效果。
筆者之所以簡述企業經濟運行作為基調,意圖鏈接企業經運行中發生的一些現象,并在諸多現象中找出值得重視的問題,試選堪與企業資金流媲美的經濟流轉憑證――發票來說事,理由是企業在經濟運行中需要會計管理來支撐,而發票擔當經濟事項唯一的原始憑證和核算依據,籍以反饋經濟運行狀態和結果。
所謂“發票”是指完成產品,服務等交易(交換)過程,所開具或取得的由國家稅務機關印制(或授權印制)的合法經濟憑證。以載明貨物(服務)標的名稱、數量及其單總價值,起到保證和售后承擔相應的責任為特征。傳遞企業經濟運行終端信息??雌饋戆l票是個別存在,但匯集后通過會計分類記錄核計,即能反映企業整體經濟運行質量;如此,筆者提出重視發票管理并非小題大做,從提高認識到精心操作,來更好地履行企業義務提升企業形象。
然而,當前社會上出現的“發票”亂象,不能不引起企業的關注;如偽造交易事項虛開發票,轉讓或非法代開各種發票,私自印刷、偽變造發票;尤其出售“假發票”在我國各地仍在蔓延,屢被嚴歷查禁仍不鮮見,一定程度上已成為“頑疾”,威協著包括企業在內的經濟正常運行秩序。據《中國稅務報》載,上海市截至今年6月底即收繳涉案發票198萬余份,查處違法企業630戶假發票1.39萬份,追補稅款9852萬元;另今年以來天津市對957戶企業的檢查,即發現購買使用假發票1.29萬份,涉稅5161.8萬元;繼又對幾家大中型企業使用發票情況中,查出違法發票1.2億余份,逃稅達6915.4萬元;全市共破獲發票犯罪案件82起,收獲假發票252萬余份;河北省地稅局在今年加大對虛假發票“買方市場”的查處力度,與公安部門配合搗毀窩點26個,打掉團伙3個,抓獲犯罪嫌疑人39名,查獲各類假發票114.9萬份;全國各地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已成多發案件。今年全國政協會議上,委員趙平感嘆地說“假發票漫天飛”;可見假發票及違法使用發票已到要痛下決心非整治不可的地步,否則會破壞正常的市場環境。
購買使用假發票或違法使用發票它的動因和目的,筆者了解分析認為:一是企業經營者虛列成本。隱瞞利潤,從而偷逃企業所得稅;二是虛增營業額,制作虛假經濟交易財物憑證,人為擴大企業業績應付審查,如是上市公司則企圖避免進入“ST”行列;三是民營股份制或私營企業高層、業主掩蓋違法個人消費行為;四是在并無真實經濟業務發生情況下,企業利用互開發票(或用假發票)使票貨分離套取資金不但偷稅,還用于發放員工不當福利和獎金;五是虛開增值稅發票收取所謂的“手續費”等買空賣空獲取暴利。途徑不一手段多樣,形成虛假發票“買方市場”需求與“賣方市場”的利益沖動,導致發票犯罪活動雖在嚴打和懲處下,仍侵蝕著社會及其企業經濟運行的合規性,干擾各個方面確切的經營和會計信息。
企業經濟運行中如何強化發票管理,筆者以為首先應提高認識合法經營。自2011年2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凡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除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企業面臨如此法規要給予足夠的重視,管理層人員率先垂范從學習中提高認識和遵從度,不去違法使用虛假發票,從而也做到“不做假帳”,升華企業經濟運行信息。其次,購領和保管使用好發票。按新《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需要新領發票,應當持有效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企業發票專用章印模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手續;臨時到外地從事經營活動,則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購領發票;一旦領購回發票后,應指定專人登記保管,領用時由領用人簽字確認,整本發票不得拆移使用;允許用電腦開票的企業,應當按規定據實填齊各個項目不得遺漏;第三:嚴管代開發票。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發票細則》第16條對代開發票行為進行了規范和細化,明確代開發票的企業在代開發票時實行“先收稅(按規定稅務率),再開票”原則;并不能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發票相關“欄目”必須全部填寫,否則屬于虛開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一些小型建筑施工企業多以代開發票收取“管理費”為生,值得提出的是發票作為經濟憑證,要求代開發票方是否完成了工程部項并取得驗收合格證明文書,如竣有效的證明帳單是不能冒目代開票的。第四:建筑業執行“以票控稅”問題。自建筑業成為營業稅重點稅源行業以來,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6】128號通知,規定建筑業營業稅以項目管理來控稅,發票按建筑工程項目逐戶建立收入臺帳、逐筆登記開具發票數量、號碼、金額。但是開了發票并不等于收到了款項,因此模糊了實體法關于納稅時間的規定,“以票控稅”成了企業先墊付稅款,不利于企業經濟運行中的資金周轉,也違反了《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納稅人應稅行為應在收訖款項的規定,在這里提出請有關方面考慮,以降低企業經濟負擔。
參考文獻:管理原理南京大學出版社 200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