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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易于在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公安機關一般都是在案件發生的短時間內接到報案,接到報案后立即對案件事實進行偵查,并對治安與賠償一并處理,這樣便于尋找證人、收集證據,并且能在較短時間內查清事實,也能預防因時間過長證人忘記了事情的經過或當事人找證人出偽證的現象。
其次,處理賠償方便。大部分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侵害人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拘留、罰款等處罰,如這時按有關規定將賠償部分一并處理,即省時間,又簡便,而且能優質高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減少人民法院為同一事件重新立案審理的贅訴。
另外,有利于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監督,也有利于提高公安機關干警嚴格執法、依法辦案的責任心,更有利于在人民群眾中樹立公安機關的威信。
如果公安機關只對治安進行處罰,而將民事賠償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很可能造成因發案距時間較長,事實難以查清及證據滅失等情況,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公安機關的依賴性,從而使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案件在處理時,不注重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便草率處理,而將民事賠償推到人民法院,使賠償案件的事實不好查清,責任不好劃分。
另外,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看,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的起因是因治安引起,而且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根據該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該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對因治安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有調解權利。該條例第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此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對因治安引起的民事賠償有裁決權。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應賠償的,有權進行裁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既有調解權,又有裁決權,且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還有申請復議權及提起行政訴訟權。并沒規定只處理違反治安部分而將民事賠償告知當事人到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一十條一款一項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
侮辱國旗的處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拈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拈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三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拈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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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審議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經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將以每200元罰款折處1日行政拘留為標準,被改處行政拘留,不滿200元的,按200元計算。折處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1元至5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兩者相比,草案的規定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草案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草案規定,受到治安管理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最新全文第一條 為禁止賭博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注比輸贏的賭博活動,或者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的,都是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活動的主管部門。
查禁賭博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應當加強禁止賭博的宣傳教育,把禁止賭博列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學校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學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防止賭博活動的發生。
文體娛樂、旅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禁賭宣傳,發現賭博活動,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不聽的,應當及時扭送或者報告公安機關。
第六條 公民對賭博活動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揭發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對于制止、檢舉、揭發賭博行為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的公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對偶爾參與賭博活動,情節輕微的,應當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
第八條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二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或者人均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經批評教育、具結悔過后,再次賭博的,適用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當場賭資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誘使他人賭博的;
(三)以賭博手段設局騙錢的;
(四)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賭資、食宿、交通工具等條件的;
(五)包庇、窩藏賭博人員的;
(六)為賭博活動巡風放哨,情節較重的。
第十條 參與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公安機關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明知本單位有賭博活動不加制止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并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發生賭博活動,其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規定從重處罰外,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主動投案或者檢舉他人有立功表現的;
(二)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三)不滿十八周歲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從重處罰:
(一)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賭博的;
(二)脅迫他人賭博的;
(三)對勸阻、制止賭博活動的公民實施人身侵害的;
(四)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因賭博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公開賭博的。
第十五條 賭場上的賭資、賭具和賭博所得財物一律沒收,賭博者之間因賭博形成的賭債一律廢除。
第十六條 拒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查處賭博活動,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抗拒、阻礙公安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理外,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執行罰沒款處罰,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九條 公安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時,必須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禁賭敲詐勒索,侵吞賭資、賭具。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逾期不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裁決、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
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的《山東省禁止賭博辦法》同時廢止。
賭博相關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第六條明知他人用于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賭、設賭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通風報信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外,并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的干部職工和居民進行禁賭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發現賭博應當及時制止或者報告公安機關查處。
第二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格式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補充制定相應文書格式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法律、法規對文書格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管理。
采用計算機印制方式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內容完整、準確,填寫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
第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用計算機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寫。
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因書寫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修正專用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首頁不夠記錄的,可以附頁。附頁應當加蓋印章并經當事人簽字。
第八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在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后,由當事人在筆錄上書寫“以上筆錄屬實”并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予以補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動處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中有關同類欄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質”欄目,填寫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定性確認的案件類別,如盜伐林木案件、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案件等。
(二)“簡要案情”欄目,應當根據案件來源材料或者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認定的情況,用準確、簡練的語言文字,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案件事實經過、后果等情況概括清楚。
第十條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適用于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案件。
“違法事實”欄目,應當填寫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違法行為實施或者行為后果發生的地點,簡明、扼要敘述違法事實的經過。
填寫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列明具體條款,可以不寫條款的具體內容。
填寫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可以事先加蓋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是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是否立案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目,按照本機關發現、單位或者群眾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和違法行為人主動交代等據實填寫。
“受案人意見”欄目,填寫受案人根據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并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行政機關負責人批示”欄目,填寫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受案人意見進行審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內容,并簽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是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對證據實施登記保存的文書。
“被登記保存人”欄目,填寫內容應當完整、詳細,以便查找。
登記保存原因是發現被登記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屬涉案的重要證據,有登記保存必要;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物品”欄目的名稱、數量、計量單位、登記保存地點應當具體明確。
登記保存單位的印章,必須使用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印章。
第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作記錄的文書。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句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后果等。記錄應當準確真實,不得使用推測性詞語,涉及案件主要事實和重要線索的內容應當完整記錄。
第十四條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所作文字記載的文書。
“勘驗、檢查地點”欄目,應當寫清具體的地點和方位。
“勘驗、檢查事項及結果”欄目,應當按照勘驗、檢查的順序,全面客觀地記錄;對現場位置、周圍環境、現場狀況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作詳盡的記錄。
第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時,對案件提出如何處理的具體意見的文書。
“執法人”欄目,填寫本案主辦人員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處時間”欄目,填寫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處罰意見之日止。
“違法行為人”欄目,按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執法人意見”欄目,應當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和擬定的處理意見,由本案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加蓋本案主辦機構的印章。
“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目,應當寫明具體審核意見,由審核人簽名或者加蓋法制工作機構的印章。
第十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違法行為人的文書。
“違法事實和證據”欄目中的“證據”,填寫調查獲取的證據種類。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寫明條、款、項、目。
決定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主次分明并寫明處罰種類、數額。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帳號,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全稱;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期限是3個月,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承辦人”欄目,應當填寫負責查處本案的2名以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
第十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是將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或者將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送達當事人,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法律文書。
因受送達人拒收、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代收人拒絕代收、拒絕簽名、蓋章而留置送達的,以及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應當在“備注”欄內注明。
第十八條林業行政處罰罰沒實物收據,是根據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被處罰人的被罰沒實物的文書。
罰沒內容應當將實物名稱、規格、數量等記錄清楚。
第十九條暫扣木材通知單,是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的木材檢查站對無證運輸的木材予以暫扣的文書。
暫扣木材的原因是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適用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條林業行政處罰委托書,是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職責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文書。
委托的內容,應當分別填寫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
第二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序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第二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是在當事人收到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后要求聽證,記錄當事人的聽證請求、申請聽證的事實和理由的文書。
第二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是負責進行聽證的林業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聽證條件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第二十四條聽證通知書,是由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林業主管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決定舉行聽證的書面通知文書。
第二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進行記錄的文書。
“委托人”欄目,應當寫明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
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
處罰。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
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
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
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
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
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一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
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
第十三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第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
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
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
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的;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承制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 水泵、 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游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者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報戶口或者冒用他人戶口證件、居民身份證的;
(三)故意涂改戶口證件的;
(四)旅店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規定登記的;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鋪供人住宿,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住宿人戶口的。
第三十條 嚴厲禁止、宿暗以及介紹或者容留、宿暗,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xx罪論處。
第三十一條 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制作、 復制、出售、 出租或者傳播、畫、錄像或者其他物品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裁決與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一)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訊問。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并應立即向本人宣布。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三十五條 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
第三十六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后五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后,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七條 裁決機關沒收財物,應當給被沒收人開具收據。 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國庫。屬偷竊、搶奪、騙取或者敲詐勒索他人的,除違禁品外,六個月內查明原主的,依法退還原主。
第三十八條 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第三十九條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 應當嚴格遵守法紀, 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公民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錯誤的,應當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說以上、以下、以內,都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處罰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xx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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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實行交通管控 確保圣誕新年治安秩序平穩
記者昨日從市公安局獲悉,為確保平安圣誕新年夜期間我市社會治安秩序平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依法于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對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的部分區域實施交通安全管控。
管控區域
渝中區解放碑步行街
江北區觀音橋步行街
沙坪壩區三峽廣場
沙坪壩區大學城熙街
南岸區南坪步行街
南岸區萬達廣場
九龍坡區楊家坪步行街廣場
管控措施
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10時至次日凌晨2時,管控區域占道停車位禁止停放車輛,商業配建停車場(庫)禁止臨停車輛停放。
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18時起,減量控制進入渝中區商圈、江北區商圈、南岸區商圈、九龍坡區商圈、沙坪壩區商圈等運營公交車輛數量;20時起,東水門大橋、千廝門大橋進入渝中區方向禁止任何車輛及人員通過;兩路口、一號橋路口、長江大橋北橋頭、凱旋路路口、棉花街下口禁止除公共交通(空車)以外的車輛駛往解放碑方向。
20xx年12月24日、25日、31日19時起,軌道交通1號線不??坑逯袇^小什字站、較場口站、七星崗站和兩路口站;軌道交通2號線不??坑逯袇^較場口站和臨江門站;軌道交通3號線不??坑逯袇^兩路口站、江北區華新街站、觀音橋站、紅旗河溝站;軌道交通6號線不停靠渝中區小什字站、江北區大劇院站、紅旗河溝站、南岸區上新街站。
管控區域內商場將在12月24日、25日、31日提前1小時停止營業。
被告: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以下簡稱新晃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羅開平,局長。
1997年3月底到4月初之間的某天中午(具體時間原、被告都說不清楚),楊小清在其開辦的電器修理店修某臺放像機時,發現隨該機送來有三本試機用的錄像帶,隔壁成衣店曾某即把借來的放像機拿到楊小清的店里來,并用原告的彩電放這三本錄像帶。楊小清、曾某、姚某等5人和鄰居的幾個小孩一同觀看,當時楊小清的妻子、孩子都在場。大約放了十多分鐘,楊小清和曾某把機子搬到隔壁成衣店中繼續播放,原看錄像的人都轉到成衣店內繼續觀看。約放了二十分鐘,因電壓不穩,圖像不清晰而停放。1997年5月11日,新寨鄉派出所根據舉報對楊小清進行傳喚和訊問,同時從曾某住房中扣押了一本片名為《驚天龍虎豹》和一本無片名的錄像帶。5月12日被告新晃縣公安局對楊小清作出(1997)第220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認定:楊小清傳播錄像,給予罰款3000元、沒收彩電一臺的處罰。此后,新晃縣公安局在5月12、13、16、17、19日又向有關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懷化地區公安處對被告扣押送鑒定的《驚天龍虎豹》和無片名的錄像帶各一帶6月12日才作出是“物品”的鑒定結論。6月8日把將裁決書送達楊小清。楊小清不服向懷化地區公安處申請復議,懷化地區公安處裁定維持原處罰決定。楊小清仍不服于8月17日向新晃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判
新晃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新晃縣公安局于1997年5月12日,對原告楊小清作出(1997)第220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后,從5月12日到5月19日期間還多次向有關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懷化地區公安處對被告扣押的《驚天龍虎豹》和無片名的錄像帶進行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即被告新晃縣公安局對原告楊小清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是在調查尚未終結時作出的,違反了法定程序;同時,本案被告新晃縣公安局在訴訟中未能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楊小清在1997年3月底至4月初之間某天中午在其修理店、隔壁成衣店播放的錄像帶,就是被告扣押后送地區公安處鑒定為“物品”的錄像帶,對原告播放錄像的具體時間講不清楚。據此,被告新晃縣公安局作出的(1997)220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目、第3目規定,該院于1998年7月20日作出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新晃縣公安局(1997)第220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
「評析
這是一起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的治安行政案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治安管理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程序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和第三十條:“違法事實不清,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本案中,被告新晃縣公安局在5月11日傳訊原告楊小清后,5月12日已經對原告楊小清即根據原告的陳述作出治安管理裁決,調查取證卻到5月12日至5月19日間才進行,先裁決后取證是程序嚴重違法;被告新晃縣公安局處罰裁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表現在:
目擊者講述 突然發飆醉打司機
“事情發生在20日晚上10時左右,當時我和朋友正在黃河路、北京西路等出租車,親眼看到了日本人的野蠻行為?!笔录繐粽咧坏膹埿〗愀嬖V記者,4名日本人是搭乘一輛出租車到黃河路、北京西路口的,下車后,他們就走在機動車道上。當時,有一輛藍色桑塔納轎車沿北京西路向東行駛,由于4人擋路,司機減速并駕車向左避讓,不料4人中的一名平頭青年突然發怒。此人來到桑塔納車前,用雙手拍打引擎蓋,并且用日語大聲叫嚷。與其同行的另3人見狀后上前將他拉開,但他走出幾步后又回頭,再次大力拍打引擎蓋,并沖到轎車左側,向駕駛員頭部猛擊,還順手將轎車的左側反光鏡折斷。駕駛員和3名搭車同伴隨即下車,和對方4人發生了爭斗。
勸阻群眾也遭攻擊
另一名目擊者賀先生當時就站在黃河路路口。他清楚地看見,這名醉意甚濃的平頭男子伸出右手中指,對駕駛員作了下流的手勢,后又在用日語大聲叫罵后,改用英語辱罵圍觀者。賀先生聽后立即用英語警告平頭男子,要他在中國的土地上尊重中國人,并應向周圍群眾道歉,但平頭男子隨即又對賀先生展開攻擊。
混亂中,賀先生頸部被對方抓破,嘗試用手機報警的張小姐也被對方擊中,那名平頭男子則被眾人掀倒在地……
民警到場后,平頭男子仍然試圖動手攻擊。
警方介入 被打司機要求賠償道歉
20日深夜11時20分,記者在黃浦公安分局人民廣場派出所見到了正在作筆錄的張小姐、賀先生以及“浙BL9357”桑塔納轎車的被打駕駛員陳先生。4名日本男子則被單獨安置在詢問室內,等待外事民警到場調查。陳先生來自浙江象山,他說自己一開始就沒聽懂日本人的話,但是看出對方喝醉了,以為讓讓他就算了,誰知對方竟會突然出手,并且出言不遜。小陳要求驗傷,并要求打人者在賠償車輛損失后賠禮道歉。
為配合調查,與4名日本人有關的一名中方翻譯也連夜趕到派出所。據知情者透露,涉嫌肇事的4名日本人均是上海東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日方代表或客戶,事發前他們曾飲酒,其中名叫“小池望”的男子喝酒最多,此人就是出手挑釁并出言不遜的平頭男子。
日本男子被警告處罰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城市綠化的行業管理;組織或者指導城市綠化建設;查處城市綠化違法案件。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和論證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規劃年限和范圍;
(三)綠地系統布局;
(四)綠地指標和定額;
(五)各類綠地規劃;
(六)樹種規劃;
(七)綠地近期建設規劃;
(八)綠化規劃的實施措施。
第八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在城市新建區,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在舊城改造區,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城市生產綠地應當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條件,并與文物古跡的保護相結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建設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現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和本單位負責建設。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
第十四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任務。
第十五條對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資格審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綠化工程竣工后,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古典名園和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的綠化工程修復、設計方案,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20公頃以下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七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市綠地的,必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補償重建綠地的土地和費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20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市政、公用、電信、供電、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需要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及時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養護。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的,必須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城市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及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電力、市政、公用、通訊、消防等部門維護管線需要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違反已批準的綠化規劃,縮小綠地面積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二十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