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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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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第1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關鍵詞:噪聲污染 現狀 防治措施

        一、引言

        惠水縣屬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苗嶺山地南側,1998年經國務院批準為對外開放縣,素有“中國黑糯米之鄉”、“中國金錢橘之鄉”、“中國優質米之鄉”的美稱。惠水山川秀麗、地勢平坦、生態良好,地處貴陽“避暑之都”的核心區域,是天然的大“氧吧”、大“空調”,是天生地造的“山水園林城市”,是貴陽的優秀“衛星城”。伴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現代化建設腳步的不斷向前推進,作為世界四大環境問題之一的噪聲污染也已突顯出來,它直接影響到城市的建設進程、居民的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對人類造成重大危害,并已上升為當前密切關注的民生問題。

        二、關于噪聲污染的概念及分類

        2.1 什么是噪聲污染

        聲音是人耳對物體振動的主觀感覺。從物理學的角度來講,聲音大體可以分為2個方面,震動有規律的聲音叫樂音;一切無規律的或隨機的聲信號叫噪聲。從主觀感覺和環境保護的角度來講,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對工作、學習和生活等產生影響的聲音,也就是不需要的聲音,都可以稱為噪聲。當噪聲超過國家相關的排放標準,對人類或者周圍環境造成影響時,就認為是噪聲污染。

        2.2噪聲的分類

        噪聲按機理分為空氣動力性噪聲、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三類;按來源分為交通運輸工具產生的噪聲、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噪聲、自然噪聲五類;按時間的變化分為穩態噪聲和非穩態噪聲兩類。

        2.3噪聲污染的危害

        噪聲對人、動物、儀器設備和建筑物均可造成危害。噪聲污染影響人的生產和生活,干擾正常的工作和學習,影響人的心情和心理變化,誘發多種疾病,損傷人的聽力,若長期暴露于噪聲環境中,聽覺系統會發生損傷,難以恢復,甚至造成耳聾。當噪聲達到一定分貝時,還會破壞儀器設備、建筑物。噪聲污染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產生的污染沒有后效作用,聲源停止,噪聲消失,無積累,無痕跡,但噪聲對人身體造成的損害是有累積性的。噪聲污染與大氣污染等化學污染有著本質的不同,簡單地說噪聲污染具有時間性、多發性和隨機性。

        三、惠水縣噪聲污染現狀

        3.1 交通噪聲

        隨著社會經濟化、城市化道路的發展,機動車輛的數量與日俱增,惠水縣最為突出的交通噪聲主要來源為汽車運行過程中發動機的驅動、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的鳴笛,以及剎車發出的強烈刺耳的聲音。

        3.2廠界噪聲

        惠水縣長田工業園區被稱為“貴州中小企業科技示范基地”,在這片區域,入駐著近200余家工業企業,區域周圍生活著大量居民,這片區域屬于工業混雜區。由風機、球磨機、機床、電焊機等機械設備運行產生的廠界噪聲對居民帶來很大影響,也成為這片區域噪聲的主要來源,因此在企業入駐該片區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對噪聲的標準要求相對比較嚴格。

        3.3建筑施工場界噪聲

        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是建筑施工過程中,機械運行(如打樁機、挖土機和混凝土攪拌機等)、人工操作、車輛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聲音。多發生在人口密集的縣城。由于近年來惠水縣經濟的迅猛發展,距離省會城市僅48公里,隨著貴陽市至惠水縣高速路的開通,大大縮減了兩個城市之間的距離,眾多房地產商在縣城內進行了大面積、多方面的開發施工,涉及范圍較廣,施工持續至夜間,作業密集,對周圍居民影響極大。

        3.4環境噪聲

        主要由人們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過程中產生,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商家的叫賣聲,各種娛樂場所KTV、酒吧、迪廳的音響、夜總會產生的歌舞噪聲、餐飲業嘈雜聲。商家叫賣噪聲主要在商貿街和縣府路一帶,這些地方成為晝間噪聲投訴的熱點,而KTV、酒吧等娛樂場所主要集中于外環路一帶,娛樂場所噪聲成為夜間噪聲投訴的熱點。

        四、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從三方面進行控制:噪聲源,傳播途徑,接受者,針對惠水縣的情況,提出以下幾點防治措施:

        (一)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環保意識

        要大力宣傳噪聲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規、污染整治的重要意義,讓人民群眾和產生噪聲的業主充分理解噪聲污染不僅對人的生活、工作帶來不便,而且還對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損害。而在噪聲污染環境下工作,業主本身的健康也會受到極大的影響。另外,提高他們對預防噪聲污染的意識,對業主進行噪聲污染防治技術的宣傳,讓他們掌握噪聲防治的方法,使其自覺減少噪聲的產生,達到盈利與環保雙贏。只有加強環保宣傳教育,提升全縣人民的環保意識,才能使人們自覺遵守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形成全社會人人參與,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交通噪聲管理

        充分利用城市綠地的降噪功能,在交通道路的兩旁建設綠化帶,種植樹草,增大道路與住宅之間的距離,通過植物的吸收,減少噪聲的污染。取締噪聲嚴重超標的車輛,縣城內禁止機動車輛使用高音喇叭,主要交通干道實行禁鳴及最高時速的限制。在一些特殊功能區禁止機動車輛的通行,在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設規劃時,在交叉路口采用立體交叉結構,減少車輛的停車和加速次數,可降低噪聲污染。

        (三)合理規劃工業園區,加強監督管理

        惠水縣工業主要集中在長田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一帶,可在城市規劃中,將長田工業園區的居民進行搬遷,對經濟開發區進行合理規劃,將工業區與居住區有效劃分,使工業區獨立于居住區,減少噪聲對人民群眾的影響。監督企業安裝減震、消聲設備、加裝全封閉的噪聲隔離設施,選用低噪聲工藝進行生產,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保養、維護,以防止設備故障形成的非正常噪聲。提高廠區植被覆蓋率,減少噪聲的污染。對噪聲污染嚴重的重點單位,適時進行監測,對超標排放的行為進行處罰,并責令企業限期治理,從而使他們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減少噪聲污染。對建筑施工場界噪聲,在規劃時,盡可能進行成片建設和整體成套設施同時施工,抽查施工場界噪聲,對場界噪聲進行監測,禁止超標排放,將其施工時間限制在正常作業時間內,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施工,限制其使用高噪聲機械設備,淘汰陳舊的機械設備,選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

        第2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有效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環境噪聲防治污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公安、綜合執法、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噪聲違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報,合力打擊嚴重噪聲違法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開通環保執法熱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投訴暢通、處理有效、反饋及時。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加強轄區內部噪聲環境的管理和鄰里噪聲糾紛的協調。

        第七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當依據城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縣環境保護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10日內批復;因拆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生的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項。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四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由縣環境保護局在15日內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責令搬遷、關閉。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域內確需進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縣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縣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排放的決定,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間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施工作業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金屬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對前一款中已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改進生產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隔減振等治理措施,使環境噪聲排放產生的環境噪聲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設施、設備: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整改,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在處于機關、醫院、學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區域的建設工程,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

        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需在施工前3日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報縣環境保護局批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限值。

        第三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的,縣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通過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城區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線路和時間,規定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進入城區的線路和時間,設立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用鳴喇叭的方式喚人;

        (三)在城區道路等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使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第三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報警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二)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隊和軍樂隊進行商業游行;

        (三)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器材演奏演唱哀樂;

        (五)其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聲不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動物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條進行室內裝修作業,午間及1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由縣環境保護局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日。

        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執法局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環境保護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15分貝以上的噪聲;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建設拆除工程及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的施工;

        第3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一、中心城區各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應對其使用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設備進行改善或整治,確保環境噪聲排放達標。商業經營活動或工業生產中使用的設施設備,噪聲排放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一律停止使用。家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和使用時間,禁止環境噪聲排放超標。

        二、中心城區居民集中區和學校附近的餐飲業、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機械修理、建材和金屬加工業等,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場所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凡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一律停止營業。

        三、中心城區商業經營或營業性宣傳活動,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音響設備或采取其他產生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嚴格控制中心城區露天娛樂、集會和慶典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群體性活動,禁止使用音響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發出高噪聲。

        四、中心城區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環境噪聲防治措施,嚴格控制環境噪聲。

        五、嚴格控制機動車噪聲污染,所有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市區禁鳴喇叭規定,嚴禁機動車輛夜間在居民集中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運輸裝卸作業。

        六、高考、中考期間,禁止一切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室內裝飾裝修作業。中心城區居民集中區和各考場(點)200米范圍內,嚴禁擊鼓(鑼)、建筑施工、建筑室內裝飾裝修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因搶修搶險作業、生產工藝要求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證明有特殊需要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4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居住區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噪聲產生的糾紛。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并有權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適用區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在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征求所在區域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新建民用建筑對外部環境噪聲隔聲質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熱、電梯、通風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施工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停止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

        第十一條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餐飲和娛樂場所。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狀況。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并提供必要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資料。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噪聲污染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予夜間施工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四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鐵路和城市軌道,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時,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在已有的道路、鐵路、城市軌道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本市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

        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應當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

        除特種車輛外禁止安裝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特種車輛裝有外掛式音響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居民住宅區周邊劃定限制車輛夜間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鳴笛的區域,明確限制通行和禁止鳴笛的時段。

        第二十四條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候車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車輛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鐵路機車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限制鳴笛。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在制定機場飛行程序時,應當考慮噪聲影響,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或者低空飛行時,應當遵守規定的飛行程序。

        第二十七條在飛機噪聲環境標準適用區域內建設建筑物的,應當執行相應標準適用區域的規定。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他人的音響器材。但屬于下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條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一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二條本市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本市機動車輛不得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設置或者解除機動車警戒或者尋車時,不得產生噪聲。

        機動車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后,使用者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檢查單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使用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施工批準文件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向周圍居民公告相關內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

        (二)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時處理,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按照規劃、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環境噪聲污染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

        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便消失。

        環境噪聲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聲影響的范圍是局限性的。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并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第5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關鍵詞:城市建設,市政工程,環境污染,環境保護

        1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類城市文明也在飛速前進,我國城市進程也迎時而上,向前邁進。目前,人們對生活環境質量要求也相對提高,環境保護的理念已經形成,但是在城市化發展進程中,以灰塵、噪聲、廢棄物和水源空氣等為代表的環境污染日益突出,其造成的負面影響已經引起了諸多學者和環保者的注意,因此,加強環境保護是城市化進程的重要任務之一[1]。

        2 市政工程施工中環境問題

        2.1 市政工程施工的灰塵問題

        在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灰塵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2]。灰塵污染主要是指由于空氣中流動的風力或者施工作業的車輛帶動,將施工現場的粉塵揚起,導致空氣中彌漫著各類灰塵。這些灰塵主要包括道路路基開挖是揚起的塵土、建筑材料在運輸時遺落的砂漿、水泥等混凝土、建筑用的砂石等,這些小顆粒的粉塵是造成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對人體非常有害。

        2.2 市政工程施工中的水污染問題

        在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現場地面經常會由于沖洗等產生許多廢水,每當雨天來臨時,降水也會造成各種水泥、石灰等砂石料流入地表水中,水源中的懸浮物質、油性物質等污染物大大增加,這些因素都會引起施工現場周圍的水源水質受到污染。

        2.3 市政工程施工中的噪聲污染問題

        市場工程施工過程中,噪聲污染是環境污染的一個重要方面,其大大的影響了施工現場周圍的居民生活,該污染的特征是噪聲源相對穩定,時間波動性大。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種類繁多,不同的施工階段使用的設備不同,導致施工產生的噪聲污染具有極大的無規律性和隨意性,另外,不同的設備產生的噪聲類型不同,使得噪聲污染具有突發性和脈沖性,給人們的心理帶來嚴重的影響,使人產生煩躁感,干擾了人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2.4 市政工程施工中的固體廢棄物污染問題

        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城市建設會產生大量的固體廢棄物,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啊包括水泥、石灰、砂石料等,生活垃圾主要是建筑施工人員產生的垃圾[3]。這些垃圾堆積在一起,有時候經雨水沖刷導致水源污染,經過化學反應導致空氣污染,一經人們接觸,會產生各類健康問題,將會對城市環境和施工人員的造成極大的危害。

        3 市政工程施工中環境保護措施

        3.1 灰塵污染防治措施保護

        在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施工人員挖開的土方,可以實施集中堆放的管理措施,該措施能夠降低灰塵揚起時的波及范圍,同時要對土方進行回填,這樣就可以從時間上降低灰塵的影響;運輸水泥、石灰、混凝土和砂石料時,可以采用密封的罐車,如果采用敞篷車運輸時,應該在物料上方覆蓋一層篷布;存放施工材料的倉庫和臨時材料堆放點,也要設置粉塵圍護欄等遮擋措施,這樣就可以降低灰塵的擴散;要在固定的機械設備運行是方向波及的范圍內增加除塵裝置。

        3.2 施工水污染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其產生的污水量并非很多,但是,如果沒有采取防止措施,通常會為城市生活用水環境帶來極大的危害。對于不同類型的廢水,其防治措施也不盡相同。比如在處理沖洗砂石料產生的廢水時,由于水中含有較多的懸浮物,因此必須建立沉降池井下沉降處理;沖洗施工設備或者車輛機械時,盡量的選擇靠右污水排放管道的地點進行,以便防止沖洗廢水流入生活用水中。

        3.3 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在施工工程施工期間,施工設備、運輸車輛產生噪聲的主要源頭。因此,為了降低噪聲污染,施工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選擇施工設備和運輸車輛,以便盡可能的降低噪聲污染。比如低噪型的施工機械或者車輛在施工過程中,具有較低的噪聲指數。另外,施工單位也應該合理安排施工時間,以便降低對施工現場周圍的噪聲污染。

        3.4 施工現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措施

        對于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固體廢棄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生產廢料,應該進行分類回收,然后交給廢棄物收購站進行處理;表層土可以作為綠化用土,對于施工時產生的廢土,統一規劃進行回填處理,建立棄土場地進行棄土的集中處理;對施工現場清場廢棄物的處理中,清場的樹木農作物以及雜草等要及時的進行清運處理。

        4 結束語

        在市政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處理好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是市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因此,掌握市政建設的發展規律,調節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物質能量交換過程,尋找解決產生毛肚的根據和解決方法,以便從本質上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關曉宇,侯麗麗. 淺談市政工程施工中如何更好的保護好環境[J]. 黑龍江科技信息. 2010(29)

        第6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 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治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 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家鼓勵、 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 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 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 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 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環境噪聲監測機構應當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噪聲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 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 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 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 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 禁止制造、 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 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 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 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 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制定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 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 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管部門的規定, 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的污染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 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 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 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 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 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22點至晨6點之間的期間。

        第7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防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X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05023703

        1引言

        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隨著城鎮建設的迅速發展,建筑施工噪聲擾民問題呈增長趨勢,過去單一的場界控制己不能適應現有的環保管理要求。為更好的對建筑施工噪聲排放實施控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過程中,結合建筑施工噪聲的特點和影響實際,制訂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噪聲防治方案和辦法,是滿足環境管理需要,改善聲環境質量的必要措施之一。

        2建筑施工噪聲的特點及影響

        2.1建筑施工噪聲的特點

        建筑施工噪聲不同于環境噪聲中的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和社會噪聲,具有普遍性、突發性、非永久性特點。施工噪聲無論任何階段其產生的噪聲都不會因為所在功能區不同而有區別,施工噪聲通常取決于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管理機制。從大量的現場實際數據上看,晝間無論場界還是敏感點受到施工噪聲污染聲級大于65dB(A)占62%以上,大于60dB(A)占85%以上。

        在建筑施工中所發生的特別顯著的噪聲作業一般有以下5種:使用打樁機、拔樁機作業;使用鉚釘機作業;使用鑿巖機作業;使用空氣壓縮機作業;設有混凝土攪拌設施或瀝青混凝土攪拌設施的作業。因其聲強高,又往往是露天作業,再加上不少建筑單位為了趕工期而夜間施工,所以對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造成的污染相對比較嚴重。

        2.2建筑施工噪聲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噪聲污染被視為一種無形的污染,它是一種感覺性公害,對人心理和生理產生影響。建筑施工噪聲危害主要表現為:對聽力的影響。科學研究表明:如果人長期在95dB(A)的噪聲環境里工作,大約有29%的會喪失聽力;即使噪聲只有85dB(A),也有10%的人會發生耳聾;120~130dB(A)的噪聲,能使人感到耳內疼痛;更強的噪音會使聽覺器官受到損害。對神經系統、心血系統、消化系統以及生殖機能等產生不良的影響。強噪音會使人出現頭痛、頭暈、倦怠、失眠、情緒不安、記憶力減退、血壓升高,心律不齊,消化機能減退、胃功能紊亂等癥狀。另外,噪聲還會分散人們的注意力以及對報警信號的遮蔽,所以往往是造成各種意外事故的根源之一。

        3建筑施工噪聲環境監理內容

        為防止噪聲危害,對產生強烈噪聲或振動的污染源,在環境監理工程中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治,使施工區域及其影響區域的噪聲環境質量達到相應的標準,重點是靠近生活營地和居民區的施工區域,避免噪聲擾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監理施工單位是否選用高效、低噪施工設備,是否給高噪聲設備安裝隔聲罩等裝置。是否在施工場地及高噪聲設備周圍適當設置屏障以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控制施工場界噪聲不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施工活動、時間安排及施工場地的設備布局選址是否合理。日常是否注意對施工設備維修保養,使各種施工機械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避免由于設備性能差而增大機械噪聲的現象發生。合理疏導進入施工區的車輛,禁止車輛在施工區鳴笛。夜間施工是否向環保部門申請,是否批準后按規定施工,禁止夜間擾民。特殊情況下的施工是否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并告知附近居民。

        4噪聲的環境監理方法和防治策略

        對噪聲污染的防治,一方面依靠噪聲控制技術的發展,另一方面還有賴于立法管理和政府的行政措施。通過實施環境監理,對更好的防治噪聲污染起到重要作用。

        4.1環境監理方法

        結合工程施工時產生噪聲的特點,主要采用:現場巡視,如果發現噪聲嚴重問題,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采取處理措施;定期檢查,檢查施工單位對噪聲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有無擅自改變,是否滿足環保要求,對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通過現場環境監測可以客觀、準確掌握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水平、效應及趨勢,用詳盡的數據支持環境監理工作。

        4.2噪聲防治策略

        4.2.1從聲源上控制噪聲

        在開展環境監理時,要督促施工單位選用低噪聲設備、新工藝和新技術,在聲源處安裝消聲、隔聲裝置,使用隔振和阻尼技術有效地減少激振力作用的結構噪聲的產生。

        4.2.2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和布局

        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盡量避開居民休息時間,對高噪音設備應采取限時作業,一般夜間不得施工,由于施工工藝或其他原因必須連續作業或進行夜間施工時,需提前向環保部門申請,并通報周圍居民及相關各方,爭取得到認可和諒解。合理確定施工場地的設備布局、選址,特別是產生噪聲污染大的設備選址,盡量靠場地中間,遠離敏感點,避免高噪聲施工機械在同一區域內同時使用。進一步完善設備維護和保養制度,及時維修和養護,杜絕由于設備運動狀況不佳導致噪聲增大。

        4.2.3加大建筑施工噪聲的現場監測的力度

        特別是對居民區、醫院、學校、高功能區等敏感目標周圍聲環境的監測。在施工高峰期及噪聲排放量較大時增加噪聲監測頻次,以驗證是否符合相關排放要求。

        4.2.4加強公眾參與,嚴格執行環境監理

        建立公眾參與的良好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意見,建立社會輿論的監督機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環境監理人員要積極協調解決,嚴格按照環保相關法規、標準、文件的要求督促施工單位認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實。

        4.2.5加強環保宣傳,提倡文明施工

        環境監理人員要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關環保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向施工單位傳達國家、省、市有關噪聲管理的規定,增強施工隊伍的環境意識,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使作業人員在工作中對噪聲影響予以控制,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聲的措施,自覺進行噪聲治理,將施工噪聲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參考文獻:

        [1] 田中平.在建筑設計中談建筑節能與建筑噪聲控制[J].科技與企業,2012(14).

        第8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TU7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老百姓環境意識的增強,廣大市民對日益增多的噪聲污染問題越來越敏感,特別是節假日和夜靜人靜的時候,噪聲擾民問題更加突顯。近年來,環境監察部門在噪聲管理工作中雖然做了大量工作,執法力度也在不斷加大,但由于噪聲源點多、分布散,特別是由于城市建設的飛快發展,對噪聲的管理難度加大、要求更高,管理工作難免有不到之處,公眾要求有一個安靜的生活、工作和休息環境是合情合理的。

        (一)鼓勵施工單位加強管理,控制噪聲污染

        施工企業是產生施工噪聲的源泉,因此,施工單位在平時施工中加強管理,積極自制對于控制噪聲污染有著強有力的作用。當前,部分建筑施工單位對施工噪聲污染的危害認識不夠,防治意識差,認為夜間連續施工只是短暫行為,對附近居民沒有多大影響。主觀上缺乏噪聲污染防治的意識,使噪聲污染的治理嚴重滯后。有些建筑施工單位甚至野蠻施工 ,不自我反省。環境監察部門積極同施工單位溝通、聯系,以“先教育后處罰”的方式,從施工單位的主觀上加強其環保意識。鼓勵施工單位應根據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設項目的規模、性質、特點和施工的現場條件、施工所用的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加強管理,采取相應的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保持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對于不聽勸阻,屢查屢犯的施工單位,環境監察部門將依法對其進行嚴懲。

        (二)積極宣傳國家噪聲管理的法律法規,鼓勵群眾監督

        近年來,環保部門將有關噪聲管理的宣傳材料分發到所有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現場,以新聞報道的形式將環境噪聲管理方面的事例加以重點報道。還借每年一度開展的“六五”環境日宣傳為契機,加大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環境監察部門為便于廣大市民投訴,專門開通了環保投訴電話,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做到了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為做好舉報投訴工作,監察部門制定了投訴電話管理制度。對群眾投訴反映的噪聲擾民問題,認真做好記錄,能及時處理的及時查處,不能及時查處的,由局領導審批,交有關部門查辦。此外,環境監察部門可以建立局長接待日制度,每周安排局長親自接待市民投訴。對市民投訴的噪聲擾民問題,做到了有投訴、有查處、有結果、有反饋。從而密切了黨和政府同廣大市民的關系,充分發揮了公眾的社會監督作用。

        (三)加強重點時間段、重點區域的施工噪聲管理

        為了給廣大市民特別是為考生創造一個良好的休息和考試環境,每年在中考、高考期間,為確保考場環境,環境監察部門都會采取更加嚴格的管理辦法。每年的高考期間都《關于加強高考期間環境噪聲管理的通告》,采取重點監控,實行白天和夜間拉網式巡查,現場監督等多種形式,加強管理,并專門制訂《夜間巡查工作制度》,保證了夜間巡查工作的規范進行。

        以某市為例,僅2010年全年就出動檢查人員近1000人次,車輛200余次,先后對近500家噪聲源給予口頭警告、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根據噪聲管理難度大,牽涉部門多的特點,環保部門又與建管局、城市執法局、公安局聯合了《關于加強社會生活噪聲管理的通告》,從而明確了各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加大管理力度。針對老百姓反映集中的區域,多部門聯合執法,重拳出擊,采取先進行宣傳教育,下達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對逾期不改正的進行集中整治。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終于使這一難點問題得到了有效的根治,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給報社,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此外,還制定了局長上路巡查制度,規定每逢星期三由一名局領導帶隊上路巡查,及時處理巡查中發現的施工噪聲擾民問題。

        (四)狠抓夜間建筑施工審批管理

        夜間建筑施工審批制度是環保監察部門管理夜間施工的主要手段之一,夜間施工對周圍居民影響較大,要重點把好審批關。首先,環境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施工單位施工作業的審批管理,特別是對夜間作業的申請,環保監察部門必須實地考察,從嚴把關,綜合分析,從經濟與環境雙贏的角度出發,規范審批程序;其次,要狠抓對于施工單位的監管,通過加大對建筑單位施工噪聲污染超標排污費的征收力度,增強建筑單位治理噪聲污染的力度,減少夜間施工的頻次。對于違反夜間施工作業規定,未經過環保部門批準的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環境監察部門應該嚴厲打擊。對于經過批準的夜間施工行為,環境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其的監督執法檢查。對在施工中發現違背審批意見的行為要及時制止,以切實減少施工對公眾的影響;最后,在施工項目的竣工驗收階段,環境監察機構也要參加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在項目的試生產階段,環境監察就應該同時進行,及時監督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及時監測和記錄,提出的建設項目環境監察報告應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之一。

        (五)進一步完善環保審批制度

        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時,增加公眾參與及防止噪聲污染措施的內容,實施建筑噪聲環境質量狀況告知制度,對施工階段實際噪聲影響進行合理的測評,提出切合實際的防范措施,減少建筑施工噪聲對周邊的影響。

        (六) 嚴格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 15 日辦理排污申報手續,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建筑施工噪聲排污申報核定及超標排污費征收工作,要求建筑施工單位認真履行排污申報法律義務,填報《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試行)》,涵蓋申報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不具備監測條件的,可以使用類比監測數據進行申報。嚴格限制在敏感區內或周邊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夜間施工作業,對確因建筑工藝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嚴格實施夜間施工審批管理,加強監督巡查。

        (七)服務關口前移,防范于未然

        ⑴環保部門定期組織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培訓,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大力宣傳噪聲污染對人類健康的危害,促使加強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員環保意識;

        ⑵合理制定作業時間,保證群眾正常生活。為有效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應嚴格控制作業時間。盡量將施工作業時間與居民的休息時間錯開,當特殊情況下確需連續施工作業的,事先應該與附近居民協商,并上報當地環保局和有關環保行政執法部門;

        ⑶減少人為噪聲的影響,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文明施工, 提高施工人員的素質,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噪聲,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噪聲管理責任制,增強全體施工人員的防噪、降噪意識。

        ⑷認真執行施工公示,加強溝通。施工單位應該加強與附近居民住戶的溝通,施工時,應在建筑施工工地顯眼處公示施工環保牌,注明工地環保負責人及施工現場的聯系電話,以便公眾監督。

        (八) 各部門聯動,加大執法力度

        將違章現象頻繁、違章情況嚴重而整改不得力的單位列入重點監控單位, 組織環保局、執法局、建設局、公安局等各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解決施工噪聲污染執法剛性不足的問題。環保部門加大對建筑工地的日常現場監察頻次,并對重點施工單位有針對性地加強現場監控,采取征收超標噪聲排污費、限期治理和違法處罰等措施,促使施工單位自我約束、文明施工。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曝光手段,以輿論介入監督施工單位,從而達到減少建筑施工噪聲擾民的目的。

        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建設是隨著城市的發展而逐步深入,因此,建筑施工噪聲的產生不可避免。在實際工作中,施工建設單位應加強環境保護法制意識,從聲源、傳播途徑及人為因素上降低建筑施工噪聲,保護敏感目標及其周邊的環境,最大限度地減少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

        參考文獻:

        [1]張利,田寶華,肖正直.建筑施工中的施工污染環境問題與防治措施.四川建筑科學研究,2005,

        [2]龔厚寬.論如何做好工程施工的設備管理及其安全管理.安全生產與監督,2005.5.

        第9篇: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范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環境安靜,保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規定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療養區、風景名勝區。

        在上述區域內,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和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按管理權限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公布實施。

        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劃定的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應當向市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和飲食娛樂、加工、維修服務等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序的要求到環境保護部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

        第七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出示檢查證件,有權進入所管轄范圍內的噪聲場所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人員必須保守被檢查單位或個人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持周圍環境安靜,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者,進行檢舉和控告。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消除污染,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凡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如實申報環境噪聲污染事項,并繳納環境噪聲污染費。

        第十一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在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二萬元以下和二千元以下的獎勵,并予以表彰。獎金從排污費中列支。

        第二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交通噪聲,指機動車輛、船舶、火車、飛機等交通運輸工具,在使用時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噪聲。

        交通噪聲由公安、交通、鐵路、港務監督(含港航監督)、漁政、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有效的消聲器,其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

        第十四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城區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只準使用距車體正前方二米處不超過105分貝(A)、側向衰減量大于19分貝(A)的低響度喇叭。

        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行政區域內,禁止機動車輛鳴喇叭,緊急情況下只準短鳴;在其他城區非禁鳴喇叭路段內行駛的車輛,鳴喇叭每次不準超過半秒鐘,連鳴不準超過三次;嚴禁用喇叭喚人或叫門;夜間行車應以燈光示意,禁止鳴喇叭。

        第十五條消防、警備、救護、工程搶險等特種機動車輛的警報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嚴禁使用;夜間執行任務時,除特別緊急情況下使用警報器外,應使用回轉式標志燈具。

        第十六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行政區域內,禁止拖拉機行駛。運送蔬菜、瓜果等的其他農用機動車輛,需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且必須安裝有效的消聲器。

        第十七條進入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火車,進入港口的船舶,不得違反規定鳴笛。

        未經批準,禁止各類飛機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空作超低空飛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飛行。飛機地面試車時的排氣方向應避開居民區,并采取有效的消聲措施。

        第十八條設置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要求。

        對在噪聲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設置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第十九條機動車輛及其音響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準生產和銷售。

        第三章工業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一條在風景名勝區、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商業區等非工業區內及醫院附近,不準新建、擴建、改建噪聲大、振動大的工廠、車間,不準增添噪聲大的設備。

        在鐵路、公路線路兩側的留用地和飛機場規劃邊界內,不準建設對噪聲敏感的建筑物。在城市鐵路、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及固定噪聲源附近建設各種對噪聲敏感的建筑物,應事先對噪聲進行評價,按有關建筑設計規范中的防噪聲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建筑施工噪聲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在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和醫院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環境安靜的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險、搶修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的居民。

        第四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四條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城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社會活動;(二)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三)體育場和海水浴場在開放使用期間。

        第二十五條店鋪、攤點、文娛活動場所及其他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在室外安裝和使用音響設備。其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對界外的影響,不得超過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六條居民家庭使用發聲設備產生的聲響應控制音量和時間,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可以給予以下處罰:(一)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超標準排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第六條規定,不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使用或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七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或關閉。

        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業、搬遷或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三十條違反第八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第十條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在規定的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處罰:(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行駛的機動車未安裝有效的消聲器,噪聲排放超過標準的,處以一百元罰款;(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五)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環境噪聲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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