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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新的稅法納稅標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新的稅法納稅標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新的稅法納稅標準

        第1篇: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新稅法;企業;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國家稅收法的前提下,在納稅之前,科學合法進行納稅籌劃,選擇稅收負擔最輕的方案,降低企業稅負,達到稅收成本最小化,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業一定要緊跟國家稅法的變動來改變納稅籌劃方案,保持納稅的靈活性,來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特點

        1.確立以法人為主體的納稅主體制度

        新的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劃分,借鑒國際上通用的納稅人劃分方法,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實體,采用實際管理機構地和登記注冊地雙重標準來判斷納稅主體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進而將企業納稅人劃分為“非居民企業”和“居民企業”,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劃定合理界限,非居民企業納稅人僅承擔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則要承擔全面的納稅義務,包括中國境內、境外。確立以法人為主體的納稅制度,是政府消除重復征稅的具體措施。

        2.實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率制度

        原有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新稅法比就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降低了企業的負擔,促進了企業的發展,增強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平均數相比,二者基本持平,也體現了我國稅收的公平性。總的來說,這次稅法改革中對稅率的調整,緊跟國際稅制改革的腳步,符合世界稅制發展的潮流。

        3.統一稅前扣除標準

        過去,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稅前扣除標準不統一,不利于內、外資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公平稅負。在新稅法中,統一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標準,從而,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

        4.建立以產業為導向的稅收優惠制度

        新稅法以支持國家行業發展、促進社會環境保護為導向,遵循“簡稅制、寬稅基、低效率、嚴征管”的基本原則,打破了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局面,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新格局。對農、林、牧、漁業及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項目免征或減征所得稅。希望企業創業時,能夠優先考慮稅收減免的項目,有利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

        5.建立規范化的反避稅制度

        在新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反避稅的相關條列,彌補了我國稅收立法在凡避稅方面的空白。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的各種避稅手段也層出不窮,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新稅法的頒布與實施,提高了反避稅制度的法律約束力,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6.統―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制度

        納稅地點的規定是稅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在原有稅法中是這樣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所在地”的定義模糊,易引起爭議。在新稅法中,明確規定了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繳納地點為企業登記注冊地,如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則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除此之外,新稅法還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方式、納稅時間等也做了詳細的規定。

        二、基于新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事項

        1.強化企業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意識

        新稅法的實行,是稅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又一次提高了對納稅人的要求,也使稅務部門加大了對企業偷逃稅的查處力度。企業想要推動稅收籌劃的發展,就必須針對問題,化被動管理為主動學習,企業高層要從根源重視稅收籌劃,消除對稅收籌劃認知上的片面性,在企業內部開展培訓活動,強化全體員工的稅收籌劃意識,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具體的穩定的籌劃方案,確保納稅籌劃的效果,從而掌握稅收籌劃的主動權。

        2.加強與稅務機關等執法部門的溝通

        當前,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需要政府及稅務機關加強宣傳以提高他們認識和積極性。宣傳的媒介有社區輿論、專家講卒以及新聞媒體等,宣傳對象有納稅人、機關稅務人員。明確納稅人如何維護正當權力,如何合法的進行稅收籌劃;明確稅務人員如何正視納稅人權力,如何依法征稅。通過企業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交流,可以使企業了解自身所處的稅收環境,了解政策尺度,做好稅收籌劃的前期工作,促進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的順利開展。

        3.正視稅收籌劃的風險性

        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可以單純的一味降低稅收成本,要綜合考慮到企業采取該方案時,是否有其他的收入減少,或者是增加了一些額外的費用支出,到底能不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的利益。企業所處經濟環境的變化無常,也使稅收籌劃比較復雜帶有不確定性,再加上稅收籌劃只是企業事前做出的估計值,并非絕對數字,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不能孤立的看問題,應充分考慮到企業面臨的各種風險,然后再做出決定。

        新稅法的頒布與執行是我國稅收制度建設的又一里程碑,是我國的稅制建設的一大進步。成功的稅收籌劃是符合國家稅收制度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籌劃,降低自身稅負成本,來滿足企業對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在企業的利益與國家政策之間尋求一個最佳結合點,對國家、對企業都有利。在新的稅法環境下,企業如何籌劃出成功的稅收方案,這已成為我國企業當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大課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學習與探討。

        參考文獻:

        【1】朱香王桂平:淺談新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J】財稅金融,2011,(08)

        第2篇: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今年四月是全國第22個稅收宣傳月,我局根據市地稅局的實施方案,緊緊圍繞“稅收、發展、民生”這個主題,結合新市區實際,精心策劃,周密安排,成立了領導小組,制定了實施方案,狠抓落實,使我局的宣傳工作又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一、積極謀劃、精心組織

        為搞好今年的稅收宣傳月活動,我局成立了以黨組書記局長為組長的稅收宣傳月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了稅收宣傳月工作的組織領導。圍繞“稅收、發展、民生”的主題,組織安排了各項活動,做到“四個突出”,即突出中心、突出重點、突出典型、突出特色。

        二、內容豐富、形式多樣

        (一)在新市區地稅局子網站上長期公布了自治區地稅局下發的辦稅流程、稅務咨詢、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的相關內容,以利于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

        (二)開展了稅務所設立稅法宣傳臺咨詢活動。設立宣傳臺,由所里稅收管理員積極為納稅人發放稅收宣傳資料、解答稅法方面的疑問,普及稅法常識。當月共發放稅收政策知識小冊子、印有稅收宣傳標語口號的宣傳品和宣傳單500余份,接待咨詢納稅人600余人次,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組織了“稅法進校園”活動。為使青少年從學生時代就樹立起認識稅收,理解稅收的觀念,不斷提高青少年的稅收法律素質,新市區地稅局在科學院子校開展了“稅法進校園”活動,開展稅收有獎答題活動、發放稅收宣傳材料等宣傳活動,講解和引導學生了解稅收、關注稅收,從小樹立依法誠信納稅意識。

        “稅法進校園”是每年稅法宣傳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深入開展“六五普法”和“稅法六進”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活動既豐富了學生的課外活動,拓展了學生素質教育新領域,并依靠這些“稅法小小宣傳員”將稅法知識帶進每個家庭和親朋好友身邊,積極宣傳、傳播,開辟新的稅宣渠道,擴大稅法宣傳的覆蓋面,使更多的人關心稅收,支持稅收,進而提高全社會的稅收遵從度和認可度。

        第3篇: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的一般納稅調整;調增項目;調減項目

        前言

        2007年,我國先后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所得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統一的所得稅制,為各類企業創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也使利潤的納稅調整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如何確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制的核心問題。應納稅所得額也叫計稅利潤,是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額的依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它的計算公式是:

        年應納稅所得額 = 年收入總額 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 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的虧損

        在實際工作中,為了簡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程序,一般是首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會計所得額,即利潤總額(事實上,我們首先獲取的是會計利潤的數據),然后,再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利潤的納稅調整。利潤的納稅調整包括一般納稅調整和特別納稅調整兩種,其中,利潤的一般納稅調整是基于企業的日常經營,對納稅人經常的納稅事項所作的稅收調整;而特別納稅調整則是基于企業存在關聯交易,對納稅人特定的納稅事項所做的稅收調整,這樣,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就變成下面的公式:

        年應納稅所得額 = 年利潤總額 +()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公式中的利潤總額,即按照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的會計所得;稅收調整項目金額,即利潤的納稅調整項目金額,就利潤的一般納稅調整而言,它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 調增項目:調增項目是指按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允許從收入總額中扣除,而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或雖然允許扣除,但扣除金額超過了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項目,主要包括:

        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項目: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的項目有:(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所得稅法等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上述項目中的(3)(4)(5)(6)項在會計處理中允許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而(7)(8)兩項中的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有的計入管理費用,有的則計入營業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全額調增企業納稅所得額。

        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扣除的項目主要有:

        (1)工資性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例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三項工資性費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的部分,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的部分,準予扣除。對三項工資性費用的扣除,要注意把握三點:

        ①是要以稅法規定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為基礎,超標的工資、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之內,因此,也不能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三項工資性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的依據。

        ②是職工福利費的支出范圍應當規范。

        ③是三項費用的扣除比例要符合稅法規定。

        (3)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利息支出。新稅法規定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稅前扣除,但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數額的部分,允許扣除,超過的部分,應做納稅調整。

        (5)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各類捐贈支出在賬務處理時列入營業外支出。而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6)業務招待費支出。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的部分要做納稅調整。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新稅法規定了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8)固定資產折舊費。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同時稅法又規定了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9)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新稅法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支出,即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可作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并且這種支出要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 調減項目。即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已經增加了利潤總額,但在計稅時,可以作為扣除項目,不計入計稅利潤,主要包括:

        不征稅收入,包括:(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

        稅收抵免項目金額,主要包括:

        (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稅額中抵免,抵免的限額是按新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在以后的五個年度內,用每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3)不超過五年抵補期的彌補虧損的利潤,允許在稅前扣除。

        以上是根據新稅法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的規定,對稅前利潤進行一般納稅調整的主要內容。從稅制改革的目標看,我國已實現企業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的分離,由于二者核算的依據不同,導致同一企業在同一會計期間內,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所得與按照稅收法規確定的計稅所得之間會產生差異,這種差異要求企業在計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利潤的納稅調整,以確定本期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這種納稅調整一般不需要單獨設置一套獨立于財務會計之外的賬表體系,而是在申報納稅時和編制納稅報表時,依據稅法的規定如實填寫納稅調整的項目,也可以設置輔帳薄進行詳細的記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2007年12月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2009年1月

        第4篇: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法;稅制改革;完善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一、引言

        在增值稅法的建設過程中,我國以生產型增值稅為主的主要因素是由于受到當時經濟發展的形勢影響,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政府長期處于對通貨膨脹不斷的抑制過程中,而在這一過程中的產生的固定資產投資過剩,也是導致通貨膨脹持續不斷的主要因素,而在這一特殊的時期,我國政府通過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成本方式來實現對資產轉移的有效控制,這一政策使得很多固定資產轉變為稅收項目,這樣便通過對盲目的固定資產投資的有效控制來實現對通貨膨脹的抑制,便能夠極大的緩解通貨膨脹為我國經濟帶來的巨大壓力。“道道征稅、稅不重征”是我國增值稅最為顯著的特點,其與我國當前社會化和專業化的生產模式相適應,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大的意義。

        二、增值稅制度改革的完善方法

        我國增值稅法的建設始于上世紀70年代末,經歷了多次的建設與改革,使其與快速發展的社會和經濟相適應,與此同時也促進增值稅法的建設與完善。在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方面,要持續的增加,以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為基礎,同時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增值稅范圍擴大,對地方財政收入和國家財政收入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要做好相應的調控工作,循序漸進,先期將那些與貨物交易密切相關、與抵扣鏈條完粘性關聯度高的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訊業改征增值稅;其他服務業可以逐步進行增值稅改革,以保持這些行業增值稅改革的平穩過渡。在增值稅法相關制度的建設方面,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增值稅納稅主體制度改革措施的完善

        當前,我國增值稅納稅主體方面存在問題,可以歸納為兩點,第一是通過銷售額和行業標準來對納稅主體進行劃分,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不利于維護市場公平的競爭環境;第二是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與實際需求相比顯得更高,所以導致增值稅改革的效應無法獲得充分的發揮。在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和制定方面,也存在不完善之處,如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抵扣鏈條之間發生脫節,這樣便導致了增值稅的抵扣無法有效的實施;當小規模納稅人作為納稅主體時,其自身的業務也隨之受到影響,因而造成增值稅效率的降低;通過銷售額來確定一般納稅人的標準中存在著很大違規造作的空間,容易造成增值稅的重復征收,這些都對小規模納稅人主體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基于以上問題的問題,進行增值稅納稅主體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標就是實行統一的納稅主體制度,但是從當前我國增值稅征收管理技術方面存在的諸多影響因素來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可以進行重新的界定,這樣便能夠使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在一定程度上產生降低,所以使一部分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轉化為一般納稅人,同時也可以通過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專用發票進行限制的方式來進行緩解。

        2.增值稅稅基制度改革措施的完善

        針對當前稅基制度方面存在的種種問題,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改進方案:第一,不斷的促進改革范圍的增加,這樣便能夠更加充分的體現出增值稅本身的特征。從我國當前的產業結構來看,中西部地區是由材料和能源產業占據著經濟發展的主導地位,所以在對該地區進行增值稅轉型時會產生更加有利的影響。特別要加強的是根據我國當前的財政政策,必須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減少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樣才能對相關的政策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這與普通的課稅流轉稅之間是存在較大差異的。第二,利用增值稅向全額抵扣進行過渡,而針對一些小額的應抵扣稅款,必須要通過全額抵扣的方法才能夠有效的減少對額度的稅額的頻繁審核,這對于大部分中小企業來說,能夠使他們具有更廣闊的投資渠道,以此來促進產品質量的提升。第三,對于相關的行業要進行增值稅的征收,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促進增值稅轉型。增值稅轉型的實施與企業在資本和技術等分方面的密集有著很大的關系,因此通常資本和技術密集行業能夠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而對于一些有特殊需求的行業來說,可以利用加速折舊等措施來實現目標。

        三、結束語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與完善,市場競爭形勢日漸激烈,在這種經濟環境下,對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法進行改革與完善已經是迫在眉睫的首要任務,在納稅人和稅率方面進行適當的調整是當前較為措施,只有不斷的促進增值稅法改革的完善,才能夠更好的發揮其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為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服務。

        參考文獻:

        [1]王超.從稅法公平原則談我國增值稅法的完善[J].河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3).

        [2]趙燕.增值稅轉型過程中的法律問題[J].經濟導刊,2010(01).

        [3]楊小強,吳玉梅.增值稅法中的第三人考量[J].法學家,2007(04).

        [4]李朋磊.新增值稅法下的企業納稅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01).

        [5]劉金星,劉超.歐盟增值稅法最新變化對相關企業的影響[J].湖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02).

        [6]何慶橋.我國增值稅法轉型改革之若干問題探討[D].華東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經濟法學,2009.

        [7]李志興.投資項目財務評價如何合理體現增值稅法相關條文修改[J].化學工業,2011(08).

        [8]王寶明.我國增值稅法轉型及其行政效率淺析[J].學理論,2011(15).

        [9]張清亮.新增值稅法下納稅人身份的納稅籌劃[J].山東紡織經濟,2010(04).

        第5篇: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論文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 要點

            《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下稱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條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下稱原稅法、原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新稅法及條例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旗幟鮮明地 提出了“四個統一”即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前扣 除辦法和標準;統一優惠政策,并強化反避稅措施。同時把原來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 范性文件為載體的政策,分別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層次,增強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權威性 、嚴肅性和約束力。本文試從比較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主要變化的角度,談些膚淺的 認識和體會。

            一、重新定義納稅人

            1.“企業”的新界定。 新稅法及條例對納稅人采用定性的方式進行界定,顯得邏輯嚴密、邊界分明。條例規定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 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該定義表明新稅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稅 法律,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在外。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只對 其投資人、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 樣可以消除重復征稅。但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 立、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仍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

            2.采用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并重的標準,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采用注冊 地與實 際管理機構地雙重標準,來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居 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 境內的企業。”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 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就表明,無論企業 在哪里注冊,只要其在中國境內對境內外經營活動進行實質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機構 ,都是我國居民企業,從而有利于防范企業通過選擇注冊地而逃避納稅義務。

            3.以法人納稅原則,改革非法人分支機構納稅的模式。原稅法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主要條件,導致眾多的非法人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 體現了法人納稅的基本原則,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 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 制定。”這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一項重大改革,它明確企業分支機構不屬于法定納稅義務 人,不再獨立計算、調整、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與地方 共享稅,稅務機關如何對異地企業分支機構進行監管,財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分 配,有待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

            二、統一稅率

            原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外商投 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 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 算,稅率為3%。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 。

            新稅法規定,區分不同情況適用兩種稅率,總體稅賦水平比原來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二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 、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收入及虧損彌補的變更體現嚴謹和立法目的一貫性原則

            (一)收入方面

            1.收入總額。新稅法新增“接受捐贈收入”;原稅法生產經營收入改為“銷售貨物 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原稅法“股息收入”改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該項 目包含的項目更加廣泛。

            2.收入分類。新稅法及條例將企業收入分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三大 類,其中不征稅收入是一個全新的范疇,原稅法沒有該類別。條例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 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 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進而對不征稅收入進行了細化。

            3.收入確認。新稅法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分別對不同來源和種類的收入,逐一規 定了確認的時間。

            (1)利息收入。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 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只要納稅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約定權利,不管相應經濟 利益是否流入,稅法便認定收入實現。新稅法關于收入確認并不完全是經濟或會計意義上的 歸屬,更主要是基于約定權利的歸屬。在實務中,由于約定付息日與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 認日不一致,可能導致納稅調整引起爭議。

            (2)分期確認。原稅法規定企業受托大量設備或提供其他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 ,分期確認收入。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 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 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該規定比原稅法規定更易于操作。 (3)視同銷售。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 、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 ,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 外。”一是解決了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視同銷售,外資企 業不視同銷售,從而導致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以及不必要的時間差異問題。二是統 一內外資房地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類似業務的視同銷售。如《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內資房地 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 產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外商投資的開發房地產企 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不視同銷售。

            (二)虧損彌補方面

            原稅法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 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 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

            新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 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第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 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筆者認為,該條款可 以理解為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體現了不征稅和免稅政策的 設立宗旨,真正體現了對企業扶持方針的落實。

            四、扣除標準和辦法的改革,彰顯公平、公正和促進發展理念

            新稅法及條例明確了稅前扣除的權責發生制、實際發生、相關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則。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的標準和辦法,變化較大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1.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標準。原稅法規定工 資薪金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外資企業據實扣除。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 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該規定宣告了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標準 的終結,長期以來因工資扣除標準差異所產生的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的問題得到根本 解決,同時還消除了職工薪酬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二是納稅人實際發 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不超過工資薪 金總額的14%和2.5%扣除且標準有調整。對內資企業而言,“三項經費”扣除計算的基數 由原來的計稅工資變更為實際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由原來的1.5%提高 到2.5%;條例增加了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發生”的限定條件,企業提取未使用、 未支付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而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計提的14%的職工福利費 、內外資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當年未使用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

        第6篇: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一、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成因

        與國際趨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執行,并將于2008年在全國所有企業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用國際化的語言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進一步擴大了與我國稅法之間的差異,這就要求我們稅務稽查人員充分做好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透析二者的關系。而筆者認為透析二者的關系首要環節就是找準作為稅務稽查主要依據的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稅法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不同。稅法與會計準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3.發展速度不同。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準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準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準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的表現形式

        一是會計原則與稅收法規基本準則間的差異。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了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權責發生制、一貫性已被刪除)等一系列規范會計核算信息質量的準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及合理性等原則。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在原則上的差異。

        (1)謹慎性原則。一是新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8項準備。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等規定提取的除壞帳準備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作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稅前納稅調整。二是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新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例如對在建工程運行收入的處理上,新準則規定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稅法則從防止企業避稅的角度出發,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2)重要性原則。新準則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準則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則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3)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是會計計量和稅收法規會計計量的差異。計量主要包括資產計價和收益確認兩大部分。資產計價是反映企業主體財務狀況的重要手段,而經過一段時期對資產的變動狀況和結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確認。比如: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會計上該資產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這時該項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企業就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新準則根據穩健性要求,要求企業計提8項減值準備。這說明新準則在資產的計量屬性上對傳統的歷史成本進行了修正,而稅法則不允許除壞賬準備外的7項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也就是在應稅所得額的確認上嚴格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

        三是會計政策和稅收法規會計政策的差異。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例如,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批準后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一規定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使企業在確定折舊政策時,既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考慮無形損耗。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準而采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納稅時需作稅前納稅調整。

        三、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與思考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由于稅法的相對滯后,因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某些差異亟待稅法予以協調和統一。例如,職工薪酬中的工資薪金部分,我國大部分企業采用計稅工資制,今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稅[2006]137號文件提高計稅工資標準至1600元,其實“工資薪金”屬于企業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沒有必要也不能長期搞計稅工資扣除標準,這對企業發展不利,也顯失公平。對于企業經營中所耗費的材料部分,從來就沒有“計稅材料”的概念。所以,稅法應該廢除計稅工資制,徹底實行全面扣除制度。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也需要進一步研究。會計是稅收的基礎,新會計準則的變化必然對稅收有所反映和影響。尤其是站在稅務稽查的角度,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與納稅籌劃問題更應該引起稅務稽查的高度重視。

        下面從幾個角度談談稅務稽查應注意的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

        1.會計政策選擇的稅收傾向。新會計準則規定了比原來更多的會計政策,企業在納稅時,應該考慮新準則中的會計政策對納稅的影響。企業很有可能選擇有益于納稅和節稅的會計政策及其政策組合,稅務稽查就應該把握此過程的切入點。

        2.會計計量屬性影響稅收。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模式,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多種計量屬性,實現了計量基礎的多元化。

        計量屬性從兩方面影響稅收:其一,計量屬性影響流轉稅。公允價值的計量金額直接作為計繳流轉稅的稅基。其二,計量屬性影響所得稅。所得稅的計繳是以所得額為計稅基礎的,在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應該確認為資產處置損益,影響并反映在所得稅方面。在新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稅務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異會引發的偷漏稅現象,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損益處理,稅務稽查基于對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易的雙方均應視作視同銷售處理,按市場價格作銷售,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同時,按照換出資產的計稅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

        3.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讓人耳目一新。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帶來了讓人耳目一新的變化,由原來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二者選擇其一,改為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的改變,無疑會對稅務稽查、納稅人申報納稅產生重大影響,稅務稽查更應關注納稅人在所得稅申報上采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后進行的稅前調整。

        第7篇: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第8篇: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一、工資薪金支出

        原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規定月人均1600元執行。這里的計提標準是“計稅工資”,而不是指企業賬面上支付的工資總額,因而多計的支出應調增納稅所得額。而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TI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新法下由于工資薪金是全額稅前扣除,因而不存在納稅調整。

        【例1】企業職工50人,會計上工資薪金全年支出100萬元,年度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所得稅率為25%,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按原稅法計算應可扣除的工資支出為96萬元(1600元×50×12),則會計上多扣除了4萬元(100-96),應調增納稅所得額4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4萬元(2004.4)。

        按新稅法規定計算則該工資薪金支出100萬元可全額扣除。不存在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200萬元。

        新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原稅法4萬元,使納稅支出減少1萬元(4×25%),利潤增加1萬元。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原稅法規定納稅人對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的14%、2%、1.5%在稅前扣除;這里的計提基數也是“計稅工資”,不是企業賬面上支付的工資總額,因而多計的支出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里的計提基數是“工資薪金總額”,即企業賬面上支付的工資總額。

        【例2】接上例,企業會計上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14%、2%和2.5%,計提額合計為18.5萬元。

        按原稅法規定,計提三費時按計稅工資計算,可扣除額為16.8萬元(1600元-50×12×17.5%),會計上超支1.7萬元(18.5-16.8),應調增納稅所得1.7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1.7萬元(200+1.7)。

        按新稅法規定,計提三費時按工資薪金總額計算,計提額為18.5萬元(100×18.5%),與會計處理一致,不存在納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200萬元。

        新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原稅法1.7萬元,使納稅支出減少0.425萬元(1.7×25%),利潤增加0.425萬元。

        三、公益性捐贈支出

        在原稅法中,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為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部的分稅前扣除,超出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而新稅法中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明確了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后,內資企業稅前捐贈支出扣除比例大幅度提高了,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支持公益性團體和公益事業發展的積極性。

        [例3]會計利潤(不考慮其他情況即為調整前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公益性救濟捐贈為5萬元。

        原稅法規定下,則首先調整所得額,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捐贈額剔除,計入企業的所得額,即105萬元(100+5);其次將調整后的所得乘以3%,計算出扣除額,即3.15萬元(105×3%);最后將調整后的所得額減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101.85萬元(105-3.15)為應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下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而該公益性捐贈5萬沒有超過限額,可予以扣除,應納稅所得額還是100萬元。

        由此可看出,新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低于原稅法1.85萬元(101.85-100),使企業納稅支出減少0.4625萬元(1.85×25%),利潤增加0.4625萬元。同時新法的計算要簡便的多。

        四、業務招待費

        原稅法下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計算時可用簡化公式:業務費扣除標準=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額(1500萬元以下的速算增加數為0,1500萬元以上的速算增加額為3萬元)。而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例4】會計上計入管理費用中的招待費為15萬元,該企業全年銷售收入為1600萬元。

        原稅法下業務費扣除限額為7.8萬元(1600×3‰-3),超支7.2萬元(15-7.8),因此調增納稅所得額7.2萬元。

        新稅法下扣除額為9萬元(15×60%),但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8萬元(1600×5‰),因此扣除額為8萬元。會計上超支7萬元(15-8),調增納稅所得額7萬元。

        由此新稅法下業務招待費的變化引起企業比原來少交稅金0.05萬元(0.2×25%),利潤增加0.05萬元。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原稅法對于內資企業廣告宣傳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但制藥、食品、日化、家電、通訊、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糧食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可以看出新法將扣除比例提高了,而且不分行業,這對于部分不屬于鼓勵行業范圍內的企業來說扣除率有過于偏高。但考慮到各個行業的特殊情況,《實施條例》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有權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作出例外性的規定。

        【例5】某家電企業全年廣告費為180萬元,該企業全年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

        原稅法下按規定扣除額為160萬元(2000×8%),則多支20萬,調增納稅所得額20萬元。

        新稅法下廣告費180萬元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5%11p 300萬元(2000×15%),因而廣告費180萬元可準予扣除,不存在納稅調整。由此,新法的變化使企業少交稅金5萬元(20×25%),利潤增加5萬元。

        六、研發費用

        原稅法規定,研發費用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以往稅法對于研發費用的扣除區分兩種情況,即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研發費用只可據實扣除,而在10%以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管其增長幅度如何,即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還對資本化的研發支出按150%攤銷,以此更加鼓勵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科技競爭力。

        【例6】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為200萬元,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的研究開發費用20萬元,所得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原稅法下,假設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情況時,據實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為200萬元。新稅法下,據實扣除外還按照50%加計扣除,則應納稅所得額190萬元(20-20×50%)。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新法的變化比舊法少交稅金2.5萬元[(200-190)×25%】,利潤增加2.5萬。

        原稅法在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情況和新法處理一致,應納稅所得額都為190萬元(200-20×50%)。

        總之,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內資企業而言將明顯降低其稅收負擔,絕大多數內資企業將從中受益。但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反避稅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創新也為內資企業提出了新的挑戰。

        參考文獻:

        第9篇:新的稅法納稅標準范文

        2007年3月16日,我國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新法在納稅人、稅率、扣除和資產處理、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納稅調整、納稅方式等方面與現行稅法有較大變化。在新法出臺的基礎上,2007年又將穩步推進增值稅轉型、個人所得稅制、資源稅計稅方法、土地使用稅標準、稅收優惠政策等多項稅制改制。同時,國際反避稅政策及《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新的重大稅制改革文件也即將出臺。

        本文擬就新會計準則及其與稅法差異方面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關于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體現在很多地方,細節問題比較多,但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下面幾個重要方面的闡述,使會計與稅法之間的政策更加協調。

        一、新會計準則、稅法對會計實務的挑戰

        (一)在資產和交易的計量中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

        新會計準則改革,使中國會計導向發生了變化。原來的導向是面向過去,即會計主要是記錄過去,財務報表就是一個價值記錄。未來會計徹底變成決策性會計,叫做“面向未來的會計”。

        新會計準則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但引入公允價值概念是有限制的,即在個別層面上引進,不是全部業務引進。如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商譽、企業年金、股份支付等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這些規定將使得以后的經濟交易在計量上能夠更為公允。

        引入公允價值以后,一些業務的未來決策基礎依賴于公允價值。從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角度分析,公允價值將導致更多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因為稅收是以資產和交易的計稅基礎為依據,不承認公允價值。

        (二)新會計準則在會計核算時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

        這一點變化體現在會計確認與計量的許多方面。

        例如:

        1.固定資產折舊的殘值必須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即折現值。

        2.收入準則第五條規定:凡是有融資性質的收入,按照公允價值來記錄收入的金額,其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并在以后期間逐漸攤銷。這對稅收顯然是有影響的,導致了稅收收入確認時間的變動。

        如果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在稅收上記錄的價款是合同開票的金額,這樣又出現一個矛盾,即開票的時間和金額問題,到底是按開票金額作收入,還是按會計公允價值確認的收入納稅。這會由于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及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導致差異。

        (三)新會計準則對會計六大要素進行了修訂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概念進行了修訂,提出了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利得、損失的概念。稅法對利得的稅務處理規定不明確。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形成的差異

        (一)新會計準則豐富了會計理論和實務,但加深了與稅法的差異

        1.資產確認問題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十二個月(不含十二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在新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確認的條件是:

        (1)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

        (2)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在新會計準則中沒有提到金額問題,也沒有提及經營性及非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問題。

        無形資產的商譽金額的確定及資產減值金額的確定與稅法上有差異。

        2.特殊行業、特殊業務確認計量

        (1)生物資產中關于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核算問題

        如果企業擁有一些馬,會拉車、拉磨,或者被宰殺后被食用。這時涉及到的馬,如果拉車,則要歸入生產性生物資產范疇;如果吃馬肉,那就要歸入消耗性生物資產范疇了。當然現在會計核算問題解決了,但稅法如何處理還沒有明確的說法。

        (2)生物資產折舊問題

        關于馬的折舊問題,稅法指的折舊都是對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折舊,關于生物資產的折舊沒有涉及如何提取。

        (3)生物資產的價值問題

        如果母馬生下一個小馬駒,小馬駒的價值應該如何計量?新會計準則談到采用名義價格,如果名義價格不容易找到或沒有辦法獲取,則采用一塊錢計價模式。

        如果這個小馬駒一年以后長成一個成馬,那么這個馬是有價值的,也可能為企業提供服務和收益,這個馬本身實際上也應該按照生物資產準則要求進行核算。這個馬在飼養過程中所花費的代價部分要全部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馬的賬面價值一直維持在一塊錢,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續到這匹馬最終轉讓時才能體現出來。那么馬的前期代價什么時候能收回呢?一直要延續到馬轉讓的時候才能收回。比如這匹馬賣了1000元,而賬面成本只有一元錢,這999元的增值是在馬轉讓的時候才能得到,實際上也只有在實現轉讓時才對馬的轉讓凈收益征稅,征收所得稅是肯定的,但是否征收流轉稅,征收多少,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二)關于收入、資產減值等項目確認的差異

        這個差異影響很大,不光對會計核算產生影響,而且對年終所得稅納稅申報,包括56號文所規定的新的納稅申報表影響很大。

        新的納稅申報表的附表1《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在對收入進行填列時,也體現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在附表1中,首先填列會計確認的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然后填列視同銷售業務收入,即會計不作為收入入賬,但需要視同收入納稅的事項。

        新的納稅申報表里面的附表4《納稅調整增加明細表》和附表5《納稅調整減少明細表》就是關于納稅調增和納稅調減的項目明細表。新會計準則對資產減值范圍、資產減值的處理作出了規定,但納稅申報時除壞賬準備外其他減值一概不允許扣除,這體現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三)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差異

        公允價值對整個會計和稅收的影響都是很大的。運用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改變了原有的會計處理結果。

        1.會計業務中對于收入的計量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其原則為:“收入應以其已收或應收的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收入的定義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強調了:

        (1)對收入的種類作了區分,主要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類;

        (2)強調了收入與利得的區別;

        (3)強調了收入是使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部分;

        (4)強調了收入一定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但國際會計準則對此并沒有明確說明。

        2.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

        如果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話,每一期間的公允價值是變化的,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調整,價值變動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特殊會計業務中套期保值業務的概念

        特殊會計業務中套期保值業務的概念為:“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國際會計準則則定義為“套期是指定一項或多項套期工具,以使其公允價值的變化,全部或部分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化。”在此可以看出國際會計準則避開了套期與風險的關系。

        這個“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到底確認不確認,稅收上怎么理解?筆者認為不應該確認為收入。因為不影響企業的稅金。

        關于公允價值計量方面,對公允價值所涉及的稅前扣除問題,也會出現許多迄今為止還沒有解決的問題。新的納稅申報表采用的還是企業會計制度和原準則,2007年還面臨著采用新會計準則的調整。區別在于“主表內容不變,每年修改附表,因為主表內容簡化了,現在只有35行,但許多細致的問題都反映在附表中,國家每年要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修改附表內容,以后附表每個納稅年度都要調。

        (四)關于損益計量方面的差異

        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會計制度與原準則、稅法的差異繼續存在,必然影響到稅收;

        2.會計制度與原準則、稅法的差異不再存在,已經消失了。

        例如: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收益,原來要求計入“資本公積”,現在新準則規定要計入“營業外收入”,這是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存貨”準則取消了存貨發出方法中的后進先進法,這一類差異因為新準則的變化而消失了。

        3.新會計準則新創造出來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按公允價值模式核算的一些項目以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等方面的核算產生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計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稅法對預計負債要進行納稅調整的差異。

        (五)關于土地使用權核算方面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建房時把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

        比如某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后,受讓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是40年,但在房屋折舊時可能只按20年折舊,這個矛盾怎么辦?在實務操作上一般來講就是以不動產的折舊年限為準,土地使用權不再單獨攤銷。

        但新會計準則關于土地使用權的核算發生了變化,要求土地使用權單獨核算,并且要按照受益的年限攤銷,這些會對未來造成損益、折舊、攤銷產生諸多影響。

        三、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的思考

        筆者對新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進行了思考,這里主要從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新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

        研究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就是為了實現會計與稅法的協調。對那些影響不重大的差異盡量協調統一。稅務機關應該研究當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關鍵所在,通過稅收立法把一些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進行協調。

        1.稅法所稱的固定資產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十二個月(不含十二個月)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它與新會計準則的定義一致。

        2.稅法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第一次提及,需與會計實務進行協調

        1)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2)企業應當從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3)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4)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也需要研究

        不僅研究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而且要研究會計對稅收的影響。國稅發[2003]45號文件就是一個很好的開端,這是唯一一個稅法向會計協調的文件。

        舉例:像預提費用中有預提的利息費用,能不能稅前扣除呢?

        新會計準則規定,凡是用于大型存貨生產所占用的借款的利息費用必須予以資本化,計入存貨成本。如果存貨馬上實現銷售,但這時候利息費可能還沒有付,那么預提的利息費用能否實現稅前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一定可以稅前扣除,因為此時的利息費用計入了產品成本。

        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領域值得研究:

        1.會計政策選擇的稅收傾向

        如果稅法允許大家在很多政策中選擇的話,這里有一個選擇的傾向問題。如果企業從納稅的角度出發,選擇有利于納稅的會計政策以及政策組合,筆者認為這是個方向。

        2.計量屬性影響稅收傾向

        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屬性: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考察計量屬性對稅收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

        (1)計量屬性直接影響流轉稅,因為公允價值影響流轉稅的計稅基礎;

        (2)計量屬性影響所得稅,由于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需要做所得稅納稅調整。

        3.引入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對稅收乃至企業內部管理都有重大影響。從稅法角度來講,會計和稅法是適當分離的,但從長遠來講,會計處理方法也將對稅收產生一些影響。

        4.新業務、新準則的稅收影響。新業務的稅收處理在發生變化,大家很容易忽略新業務帶來的稅收影響。從納稅角度來講,新業務中是不是也存在著稅收的技巧,即我們常講的稅收籌劃的操作空間,需要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納稅籌劃:推進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研究的終極目標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或其機構)在既定的稅制框架內,合理規劃納稅人的戰略、經營、投資活動,巧妙安排相關理財涉稅事項,以實現納稅人價值最大化的財稅管理活動。

        實際上,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稅收環境的反應和適應。這種反應和適應不僅僅是減輕稅負,還有降低稅收風險的要求。關于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筆者從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角度出發,提出了納稅籌劃和納稅設計的三個思想:

        1.流程思想

        一個企業的業務及其流程實際上決定了稅收,這個業務流程怎樣去設計、如何去操作,其納稅會大相徑庭。

        2.契約思想

        會計與稅收業務中充滿了各種契約關系。會計與稅收操作可以從契約角度改變納稅和會計業務,契約能夠解決一些深層的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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