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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單位分為個人和家庭兩類。世界各國對于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在個人和家庭上的選擇一直沒有停止過,各國都從各自的國情出發選擇最有利于本國的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由于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簡便性,我國一直以來都按個人申報個人所得稅。十三五規劃已經明確下一步的個稅改革方向是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推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征收模式。如何劃分相對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家庭結構是我國在推進個稅改革中遇到的瓶頸。文章在分析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探討界定家庭的難點問題,進而對家庭界定的可執行性進行了分析,并提出在家庭結構設計方面的一些思路。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課稅單位 家庭結構 征收模式
一、個稅改革中課稅單位的選擇
課稅單位是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具體單位,它影響著一個國家個人所得稅要素的具體內容。在個人所得稅的實施和后續改革中,各國都非常重視對課稅單位的選擇,既要體現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公平原則,又要符合本國的具體國情。目前,各國的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分為兩大類: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個人所得稅發展至今,世界各國關于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在個人和家庭上的選擇一直沒有停止過。從各國個人所得稅實踐情況來看,西方發達國家大多采用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西班牙等,東方國家則多采用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如中國、日本等。
二、東西方國家對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選擇的差異分析
大多數西方國家選擇以家庭為課稅單位,而東方國家多選擇以個人為課稅單位,原因在于東西方國家不同的家庭觀念及不同的國情。一個國家的家庭觀念是難以發生根本改變的,是扎根在一個民族心中的文化沉淀。
包括我國在內的東方國家,有著極為重視血緣關系的家庭觀念,而且這種血緣關系是可以不斷延伸的,逐漸伸展的血緣關系構建了比較大的家庭結構。此外,東方國家注重禮儀,推崇長幼有序、尊卑孝道、兄友弟恭,維護婚姻的穩定性,由此衍生的家庭結構關系是有收入者有義務和責任去扶助兄弟姐妹、贍養老人、資助已工作子女。但在西方國家,提倡個性、自由,更尊重個人的價值,即使是父母與子女之間,也是比較獨立的,并沒有類似于我國這種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與責任感。
綜上所述,東方國家家庭結構較為復雜,家庭成員與家庭成員之間存在贍養、撫養、資助等關系,所以在之前信息技術、經濟條件不太發達的時期,選擇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符合我國國情。而西方國家比較簡單的家庭結構關系下,家庭自然成為其個人所得稅的課稅單位。
三、我個稅改革選擇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必要性
(一)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是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稅制個稅改革的必然要求
個人所得稅制度分為分類稅制、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稅制和綜合稅制三種。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指出,個稅改革的方向是先把分類稅制改為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這種稅制既能發揮個人分類稅制的源泉扣繳優勢,又能體現家庭綜合稅制的量能負擔優勢。既然是綜合稅制的前期階段,就必須把申報單位從個人變為家庭,個稅改革方向的明確為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創造了前提條件,改革勢在必行。
(二)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更符合我國自古以來的家庭價值觀
家庭是我國社會構成的基本細胞,我國的家庭是基于血緣關系和贍養、撫養、資助關系產生的,每一個人都不是獨立存在的,都以家庭為紐帶。個人的收入不僅要負擔自己的生活,還要解決整個家庭的生活需要。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的工具,不應該只調節個人的收入,而應該把落腳點放在家庭。所以,以家庭為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更符合我國自古以來形成的以家庭為中心的價值觀,也更能發揮家庭老有所依的良好社會風氣。
(三)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更能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公平稅負的作用
1.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更能體現個人所得稅稅制的累進性。現行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分類稅制僅僅考慮對工資薪金、個體戶經營所得、承租承包經營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導致實質稅收效果是累退的。改革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把家庭的所有收入進行匯總,對所有收入按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稅,能保證稅制的累進性。
2.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更能保證稅收的公平性。家庭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承擔著經濟負擔。家庭的經濟負擔是有差異的,即使是收入相同的家庭,由于負擔的家庭人數不一樣,最終反映的經濟負擔也不一樣,我們平時所講的收入差距,往往是指家庭的收入差距。要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目標,就必須以家庭為單位對家庭經濟負擔進行分析和了解,考慮一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稅收負擔,保證稅收的實質公平性。
3.以家庭為課稅單位能避免家庭成員分散資產逃稅的行為。家庭成員收入來源、收入水平的不同決定了一個家庭的個人所得稅總稅負。在以個人為課稅單位時,如果家庭成員之一收入過高應適用更高稅率,而另一成員收入較低、納稅較少時,為減輕家庭的總稅負,納稅較高的一方會想方設法地將自己的收入轉移給納稅較低的一方,通過轉移收入的方式來達到避稅、逃稅的目的,這在我國是常見現象。基于此,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將家庭所有收入匯總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杜絕分散收入逃稅的行為。
4.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可縮小家庭之間的收入差距。現行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不但沒有保障稅收公平,還加大了貧富差距。改為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每個人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選擇納稅總額最小的家庭結構,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家庭和家庭之間的收入差距。
四、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難點和關鍵點在于家庭的界定
理論界普遍認為,個人所得稅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比以個人為課稅單位要公平合理一些。本文認為公平合理的前提是,要設計出相對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家庭結構。這個關鍵點成為我國推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瓶頸,界定具體家庭困難重重,如何界定家庭范圍成為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最重要的一步。
(一)家庭成員構成復雜
我國的家庭概念比較廣泛,可大可小。家庭的組成有些是由于婚姻關系,有些是由于血緣關系,可能還有些其他關系,再加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日益復雜,家庭結構變化的節奏越來越快,我國的家庭結構形態越來越復雜。除了傳統家庭外,還有“跨時空”家庭、復合家庭。另外,一個家庭可以五代同堂,也可以四代同堂;有的家庭成員沒有住在一起,但家庭支出卻由某一成員負擔。
(二)家庭成員流動頻繁
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速推進,勞動力、人口和家庭頻繁流動。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流動人口達兩億多人。頻繁的人口流動,改變了我國的傳統家庭結構,大量的“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夫妻分離”等家庭結構涌現,使得家庭的界定越來越棘手。
(三)家庭數量統計困難
我國是一個有著13億多人口的大國,家庭數量相當龐大,而且每個家庭的構成都不相同,人員流動過于頻繁,即使用人均家庭來計算,也與真實情況相距甚遠。
(四)人戶分離現象嚴重
我國特有的城鄉二元結構的戶籍制度也為界定家庭帶來了困擾,家庭的界定不是一本戶口簿可以解決的。現實的情況是,戶口簿上面的人員和實際居住在該戶口地址的人員大不相同。尤其是在大城市這個問題更加顯著,大城市由于子女擇校、住房等原因,家庭成員分屬兩個戶口簿的情況比比皆是。據2015年中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顯示,居住地與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不一致且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的人口為29 247萬人,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增長11.89%。所以,一方面,越來越嚴重的人戶分離現象給家庭的界定帶來了難度;另一方面,以戶口簿來界定家庭的方法也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五、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中家庭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一)界定家庭需要的技術條件已經具備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就開始著手將個人所得稅信息數據聯網,2012年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的聯網工作全面啟動。地稅個人信息全國聯網是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前提條件,也是界定家庭的必要條件。另外,稅收信息化工作在逐步推進,2016年金稅三期工程的上線,進一步落實了稅收一體化管理,改變了稅務信息系統混亂的局面,為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我國家庭結構趨于簡單化
由于我國濃郁的家庭觀念,基于婚煙關系和血緣關系組成的家庭結構異常復雜,導致個稅改革遲遲不能推進。但據2015年中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家庭結構正在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如表1所示。
可見,一代一人家庭、一代二人家庭及二代二人家庭激增,家庭人導中在2―4人,說明由于我國婚育觀念的改變,使得我國的家庭結構呈現出越來越簡單、越來越小型化的趨勢,一人家庭、二人家庭和三人家庭已經構成我國社會家庭的主體,簡化的家庭結構為家庭模式征收個稅改革掃清了障礙,使家庭的界定在實際操作上具有了可行性。
(三)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二套住房認定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等為個稅改革中家庭的界定提供了豐富的經驗
2015年3月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出臺,為我國稅務機關掌握個人財產收入奠定了基礎;基于城鄉二元結構的戶籍制度在2016年有了重大改變,逐步形成了統一的城鄉戶籍制度,建設“人戶合一”的新型戶籍制度,為家庭的界定奠定了制度基礎;2016年國家努力建設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給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機,為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了必要的信息,為家庭的界定提供了數據支持;二套住房認定程序的規范化和制度化,說明推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時間基本成熟,正呼喚著個稅改革快速提到日程。
(四)第二代、第三代居民身份證的全覆蓋
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必然要求對家庭的收入進行匯總,然而我國之前并沒有建立起個人納稅識別號制度,導致個人的涉稅收入很難在家庭的名義下進行歸集。而第二代、第三代居民身份證的全覆蓋,尤其是第三代帶指紋識別功能的身份證,對識別居民身份提供了保障,對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帶來了便利,為進一步劃分家庭結構提供了方便。
(五)民眾關心、支持個稅改革,群眾基礎扎實
個人所得稅是與民眾最息息相關的一個稅種,只有民眾支持個稅改革,支持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界定家庭需要的確切數據,才能使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順利進行下去。筆者通過對周邊幾個城市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93.2%的被調查對象關心個稅改革,他們了解個稅改革的途徑一般是通過網絡、電視和手機,對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看法,有81%的被調查對象表示不太滿意,他們認為現行制度加大了貧富差距,沒有考慮家庭負擔等。對問卷調查中提出的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個稅改革有82.1%的被調查對象是支持的。可以看出,我國民眾是支持個稅改革的,為后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奠定了群眾基礎,也為下一步界定家庭打下基礎。
六、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中界定家庭的思路
以家庭為課稅單位的個稅改革,難點在于如何界定家庭的范圍,如何劃分出簡單、清晰的家庭結構。要盡可能地對現實家庭進行模擬,設計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家庭規模和家庭結構,才能推進下一步的個稅改革。
(一)界定家庭的原則
上文提到,我國具有比較完善的戶籍制度,但由于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戶分離現象,僅僅依據戶籍來界定家庭不太符合現實情況。因此,本文提出界定家庭的原則,即以完善的戶籍制度為基本,以家庭真實負擔和共同居住為輔助,構建適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家庭申報單位。
(二)先在部分條件成熟的地區進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試點
我國的很多改革都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必要非等到所有的技術難題都解決了再正式推出改革。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萬眾矚目的稅種,可以先在部分條件成熟的地區進行試點,邊走邊改,積累經驗。
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已經基本具備了進行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試點的條件。首先,這些一線城市的信息技術比較成熟,個人所得稅信息很早就已經覆蓋到大多數工薪階層,并啟動了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建立的“一戶式”納稅檔案、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的信息交流等,都為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做好了技術準備。其次,這些城市具備良好的群眾基礎,居民納稅意識較強,在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排行方面,都是全國前幾名,為家庭界定和家庭劃分提供了前提條件。因此可以先在這幾個城市進行試點,對接受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的家庭給予稅收優惠,同時也允許繼續以個人為課稅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為后續全國范圍內的家庭征收模式個稅改革打下堅實基礎,積累可行經驗。
(三)界定家庭的可行思路――戶籍主導型家庭結構設計
我國的家庭結構復雜,合理劃分家庭結構一直是個稅改革的難點。在界定家庭結構的探討中,筆者認為一個可行的思路是基于我國的戶籍制度來設計家庭結構。前文提到我國戶籍制度的缺陷,表現之一就是存在大量的人戶分離現象。但是,就目前的國情而言,戶籍制度仍是相對成熟、比較完善的制度,是我國根深蒂固的制度,不論人和戶籍是否分離,每個人都是有戶籍的,每個人也必須有戶籍。這是我國的特色,也是我們的優勢。既然每個人都有戶籍,就可以依據戶籍制度來設計家庭結構。
首先,對家庭的常見形態進行分析。從主要的家庭形態入手,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主導的家庭結構是一夫一妻或者一夫一妻加孩子,“一夫一妻”本文簡稱“夫婦”,這樣的家庭結構本文稱為“核心家庭”。掌握主要形態后,再對次要家庭結構進行界定。次要家庭主要是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包括二代直系家庭、三代直系家庭以及隔代直系家庭,具體表現為夫婦的父母、夫婦、夫婦的孩子及夫婦的孫輩等不同組合的家庭。由不同血緣關系產生的家庭就是復合家庭,具體表現為2個或2個以上孩子成家之后和夫婦生活在一起。最后一種家庭結構比較特殊,即只有一個人組成的單人家庭和失去子女的失獨家庭或殘缺家庭。
其次,從戶籍制度的角度定義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家庭單位。戶籍家庭的整體情況是,絕大多數家庭成員的戶籍沒有分離,家庭成員住在一個地址,這種情況比較好辦,完全可以按戶籍申報個人所得稅,只要對家庭成員戶籍分離的特殊情況進行考慮即可。戶籍分離家庭的界定思路如下:如上頁表2所示,對于核心家庭來說,如夫婦戶籍分離,可向任意一方戶籍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果有子女并且子女有工作的話,可向父母戶籍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對直系家庭而言,二代直系家庭,如夫婦與子女不在一個戶籍內,可分為2個核心家庭來申報個人所得稅,也可以按任意戶籍來申報;對三代直系家庭,如果夫婦父母、夫婦及夫婦子女不在一個戶籍內,要考慮夫婦父母是否有工作,如有工作再加上夫婦子女也工作的話,可以把這個大家庭拆分成3個核心家庭來申報個人所得稅,如夫婦父母沒有工作且夫婦子女也沒有工作,那么就向夫婦戶籍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對復雜的復合家庭,如子女戶籍不在一個地方,看夫婦有沒有工作,如有工作就拆分成2個核心家庭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沒有工作,就向子女戶籍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對單人家庭而言,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申報個人所得稅即可。對特殊缺損家庭,主要看夫婦一方有無工作,子女有無工作,可選擇任意戶籍申報個人所得稅。
(四)嚴懲虛報信息者
按上述思路劃分家庭結構后,必須重視家庭成員信息的真實性問題。如子女、配偶和老人的狀況,是否有工作等,這些都屬于隱私,是否存在造假行為,是不是需要稅務部門逐個去甄別等。本文認為,稅務部門不可能有足夠的精力去獲取每個家庭的詳細信息,即使可以獲取也必然花費巨大的征稅成本。因此本文主張家庭主要信息由家庭成員主動提供,稅務部門不必一一去核查,只做一定形式的抽查即可。要通過嚴厲的處罰措施來實現對信息真實性的保障。如申筧誦畔⒃旒伲提供了不真實的、虛假的信息,則必須對其進行嚴厲處罰甚至使其承擔刑事責任,從而在制度上保障申報人提供信息的真實性。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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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稅改革;問題;對策分析
一、個稅改革概述
個稅改革指的就是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的改革。近年來,隨著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人們寄希望于分配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國對原有的個稅制度進行改革。上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為800元,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導致個稅的免征額不斷調整,2011年6月30日,在第十一屆群過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了最新的個稅體制改革方案,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提高到了3500元,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就目前來看,對于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稅率分為三種:低于500元的,稅率為5%,收入在500~1000元的,稅率為10%,收入在2000~5000元的,稅率為15%。
二、個稅改革對不同收入人群的影響
1.忽視了對高收入人群的個稅改革
就目前情況來說,高收入人群較中、低收入人群來說,經濟來源的范圍更廣,呈現多元化的特點,憑借高收入崗位的特點,通過將現有工作進行延伸,拓寬了經濟來源的獲得渠道,找到了更多增加收益的途徑。針對目前的個稅改革方案來看,忽視了高中低收入者目前的勞動分配狀況。沒有將三者進行結合,個稅改革是對收入者超過規定的收入進行相應的征稅控制,但是,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渠道較多,無法真正實現對高收入人群除本職工作取得收入之外的資金來源進行監控,因此,對于高收入人群的個稅改革存在缺口,在高收入人群的稅負增加方面并沒有起到良好的效果。
2.未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經濟負擔
根據相關調查顯示,我國員工月工資在2000元以下的占到了72%,占到了非常高的比重,新個稅改革中規定,起征點由改革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是此項改革在低收入人群中的效果并不明顯,低收入人群并沒有因此獲得利益,反而會給他們的利益造成負面影響。
在本次個稅改革中,獲益最大的就是中等收入人群。因此,新個稅改革在內容上,存在著嚴重的收入人群偏向問題。
三、目前我國個稅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起征點設置不合理
根據相關的研究表明,對個人收入的起征點進行上調,不僅能夠達到減稅的目的,而且縮小了人們的收入差距,但是,就我國新的個稅改革內容來看,我國有72%的工薪階層收入低于起征點規定的工資收入,在這7成以上的工薪階層中,收入主要集中在2000元以內,與起征點規定的3500元相差懸殊。我國實行新的個稅改革后,缺乏對不同收入群體的綜合考慮,因此,并沒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給低收入人群帶來更大的經濟負擔,在不符合國情的情況下,上調起征點,不僅不能達到縮小收入差距的問題,反而出現了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的嚴重現象,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目前我國的稅收問題,沒有將個稅改革的意義發揮出來。
2.稅率檔次不合理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制,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工資、薪金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由于這11項收入所得的方式不同,因此,在增收稅率上,也各有不同,例如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就是累進稅率的方法,稅率最高可達45%,而針對于收入來源渠道較多的高收入人員來說,憑借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采用的就是單一比例稅率,稅率為20%,除此之外,我國個稅征收的對象是以個人為單位,并沒有將家庭情況考慮進去,使原本生活條件較低的家庭,經濟負擔更加嚴重。而且,各種稅率的間距較為緊密,因此導致了應該承受低稅負的收入人群卻必須承受著高稅負。
3.缺乏科學性的費用扣除方法
美國是在各項制度的建設上都十分完善的國家,拿個稅體制來說,在進行制定前,對內容進行了細化,如果某一員工未婚,或者還沒有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員工的個稅只要按照簡單的報表進行計算即可,但是,即使是最簡單的方式也要有超過30頁的書面說明,對于家庭成員復雜、收入多元化的群體來說,更加復雜。而從我國來看,個稅改革的內容較為籠統,是按照個人的日常支出制定各項扣除標準的,忽略了家庭主要支出的比重,家庭支出主要包括:贍養老人的費用,子女教育費用,不能充分反映出個體之間的差異,因此,個稅改革有失公平。
4.監管手段較為落后
目前我國采用的主要個稅征收方式就是由企業進行代扣代繳,納稅個人也可以自行進行申報。換句話說,如果企業由負責繳納個稅的工作人員,那么由該負責人在源頭對員工的收入進行代扣代繳,如果企業沒有這方面的負責人,則有員工自行進行申報。在這兩種方式摻雜的情況下,容易產生諸多問題,如逃稅問題,逃稅問題大部分發生在高收入人群中,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來源非常廣泛,因此有助于高收入人群將各種收入進行分解,或者將收入轉換成股權、實物等,以此逃避稅收。除此之外,目前稅收征管系統相對落后,管理手段存在老化的問題,各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信息交流不暢,在全國范圍內很難建立起完善統一的管理系統。對于瞞報少報個人收入或者使用現金交易等情況,不能做到有效監督。
四、關于個稅改革的意見
1.強化個稅征收管理手段
在稅源進行控制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難度,目前,我國工薪階層還沒有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逃稅現象時有發生,而征管手段較為落后,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個稅改革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不能操之過急。逐漸實現由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的轉變過程,徹底轉變成以綜合所得課稅位置和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征稅征收方式。在征收項目中,要將一些連續性比較強的、經營取得收入納入其中,轉變現有的稅率模式,實行累進稅率模式,對于工薪階層的收入征收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
除此之外,要將納稅人的家庭主要支出情況納入到個稅改革工作中,對住房、保險、計生費用等應當根據每年的社會經濟狀況進行合理調整,扣除標準進行合理制定,個稅的征收不應按照固定的比例進行征收,而是應當根據目前的通貨膨脹率和其他經濟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保證個稅改革真正成為一項為廣大群眾服務的基本政策,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經濟壓力。
2.合理降低個稅征收額
個人所得稅的制度是建設要按照綜合、分類的原則進行,對于事項難度較小,經驗較豐富的稅收項目采取綜合征收的方法,如勞動報酬等,對于征收管理經驗相對匱乏,不易進行征管的征收項目,采取分類征稅的方法。將這兩種方法進行結合,能夠有效地解決目前我國個稅征收管理中的稅源流失問題,有利于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個稅征收環境。
為了真正縮小工薪階層的收入差距,有效提升各機構對稅費的控制力度,必須建立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實現信息共享,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合作,通過多方努力,對稅款進行準確征繳,避免出現稅款流失,通過有效手段,對任何一個細節做到全準確掌握,保證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去,切實得到個稅改革帶來的益處。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個稅征收所采取的累進稅率的方法,稅率最高可達45%,與世界范圍內的其他國家相比,要明顯偏蓋,目前制定的稅率級距為7級,將其簡化為5級更加合理,另外,對于不同收入之間的個稅征收的稅率進行拉大調整,比如,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稅率可設置為3%;收入在1萬~3萬元之間的,稅率可設置為7%;收入在3萬~8萬元的,稅率可設置為15%;收入在8萬~15萬元的,稅率可設置為20%;收入在15萬元以上的,稅率可設置為35%,累進稅率最高控制在35%。
3.對減免稅項目進行調整
在11項個稅征收項目中,存在著許多難于管理的項目,從而出現逃稅的情況,為了避免逃稅、漏稅等現象的發生,對于退休工資等項目進行取消,從而推動我國個稅體制改革更好更快發展。
結語
本文對目前在我國個稅體制改革背景下的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綜上所述,雖然新的個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是,新制度的出現,必然面臨著諸多考驗,將制度與實踐進行結合的過程中,才能真正發現制度的缺陷,我們要對個稅改革的積極作用予以肯定,但是千萬不要忽略個稅改革存在的問題,只有將這些問題挖掘出來,結合目前我國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使其代表大多數群體的利益,才能真正發揮個稅改革的作用,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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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再分配;改革;思考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8-0119-02
自1978年我國進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東部沿海省市的經濟迅速騰飛起來,然而隨著東部省市國民經濟總值和人均收入的大幅提高,中部省市和西部省市的經濟則仍在以緩慢的態勢增長,東西部之間的區域經濟差距不斷地拉大。同時,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已經遠超于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漸變大,因此,為了促使收入差距的縮小,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勢在必行。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演變歷程及對國民收入的影響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1980年才被正式提上日程,對于當時國民人均收入僅僅337元的中國居民來說,800元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將絕大多數的中國居民劃在了納稅范圍之外,同時國家也開始重視國民生產總值的提高,因為只有將國民經濟總量的蛋糕先做大,才能保證國民在初次分配時的人均收入量能夠更大。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在中國逐漸增多,1993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除了中國居民,還增加了在中國投資的非中國居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的范圍的擴大,使我國的財政稅收增加了新的收入,使外資對中國資源的使用價值仍然能夠回饋于我國的經濟發展,為我國的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增磚添瓦。
到了2007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自2006年開始實施的1 600元上再增加400元,此時我國的國民人均收入已經過萬,值得一提的是,我國2007年的貧富差距仍舊較大,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為13 126元,是農村居民人均收入4 117元的三倍多,相同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對于收入較高的城市居民和收入較低的農村居民顯然公平上欠妥。[1]
直至2011年的七級超額累進匯率的實施,將原本的稅率和起征點進行了調整,并對境外投資者的境內活動時間、職位、境內外的經濟支出進行細致的綜合統計來評估其是否需要納稅。
綜上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式和稅率無論如何變化,都是迎合著市場變化來進行改進,以保護中國居民的利益,促使貧富差距的縮小。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及改良的建議
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分配制度的落后必然會導致貧富差距的產生和一定時期內貧富差距拉大的現象,正處于并且可能長期處于這一時期,為了縮短這貧富差距過大的周期,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成為一個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個人所得稅制度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需要根據市場經濟總量和國民收入總量不斷提高的過程中進行不斷地修改,以實現人民的共同富裕。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起步較晚,同時又面臨著中國社會經濟突飛猛進的增長情勢,難免存在較多的問題。
1.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稅形式較為單一
我國貧富差距和國民的人均收入差距的擴大,伴隨著國民收入獲取途徑的多元化,使得較為單一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在實踐操作中產生越來越大的偏差,對于貧富差距的縮小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不顯著,由此我們也可從中發現,近幾年我國的貧富差距還有小幅度的回升的趨勢,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式必須要跟緊時代的腳步,增加納稅的條目,擴大納稅的范圍。[2]
2.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稅模式仍然存在弊端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屬于分類所得稅制,將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環節進行細分,按細致的條目進行不同稅率的征收,這樣的征稅模式雖然在理論上一定程度的縮小了不同行業間的差距,提高了部分暴利行業的稅收比率,但是在實際推行的過程中非但沒起到上述的作用,反而留下了更多的弊端。法律未說明即為合理的現象出現在了實際施行過程中,由于分類征稅的原因,未錄入的收入方式便成了稅收政策的漏網之魚,而收入方式較多的人相對于收入方式單一的人則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3.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式不夠合理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雖然在2011年已經修訂為多級增值累進的稅收制度,但是低收入者由于生活條件所囿,收入經過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后,實際生活中的經濟壓力遠遠超過了高收入人群,并且由于物價的上漲和收入的微弱增加,稅率調整的滯后會給低收入人群帶來更多的生活壓力,這樣的不合理征稅方式不利于社會公平地實現,也會造成低收入人群對社會的不滿情緒。
4.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監管力度不夠
偷稅漏稅的現象一直屢禁不止,但是我國的稅收監管制度和機關機構的建設都不夠完善,稅收部門孤立無援,沒有同司法部門,執法部門建立穩定的聯系,導致漏網之魚缺乏相應的懲治措施,從而一次次以身犯險,通過稅法的漏洞來博取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我們不能及時地完善監管機制,提高懲治力度,那么依法納稅者的納稅積極性會受挫,同時也會對我國的財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損失。[3]
(二)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建議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整體發展上還不夠成熟,除了稅務部門對經濟和國民人均收入的評估進行適時的調整,還需要我們積極借鑒國外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以他山之石攻克我國稅法制度上的難題,并通過國外的先進案例進行制度的改良,避免類似的漏洞再次出現。
1.美國――對納稅人身份的細分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分類僅僅局限于國民收入的分類,而忽視了納稅人的身份以及納稅人所擔負的社會壓力,采用美國稅法的細分納稅人的方式可以使稅法更富人文主義精神,使每個納稅人都能體會到稅法實施中的人性化因素,這也有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和提高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4]
2.日本――對個人所得稅的嚴格監管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監管機制還不夠完善,偷稅漏稅行為比較嚴重,這一點我們可以積極地向稅法監管制度較為完善的日本學習,即將個人所得稅的初步監管規范化,并進行嚴格地二次審核,初次審核重在準確掌握每個納稅條款都得到征收,而年末的二次審核則是保證了個人所得稅被完整無誤地上報,這兩次嚴格的審核為日本的個人所得稅的準確完整上報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杜絕了偷稅漏稅現象的發生。
三、結語
社會主義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人民的共同富裕,我國目前較大的貧富兩極分化顯然離這一目標仍有較大的差距,為了縮小這一差距,除了在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強制執行最低收入底線的保障,還要在二次分配中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從而逐漸在社會經濟總量不斷提高的情況下縮小貧富差距,實現藏富于民,減少國民的經濟負擔,提高國民的經濟收入。鑒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個人所得稅制度從征收到監管的漏洞仍然較多,但是我們應當始終相信稅法制度終會完善,成為社會公平的有力調節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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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 弊端 建議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對自然人所取得的各類應稅收入進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它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具有獲取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發展等功能,在稅收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同一些西方國家歷史悠久、發展成熟的個人所得稅制相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具有起步晚、發展快的特點。我國于1980年9月頒布《個人所得稅法》,30多年來經過6次修改,目前適用的是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2014年3月,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下一步個稅改革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類征收制轉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征收制,并將納稅人家庭負擔,如贍養人口、子女撫養、教育費用、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為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差距、規范分配關系、公平稅收負擔的作用,進一步深化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顯得十分必要。本文擬剖析現階段國內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征收模式不完善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是分類征收制,即針對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分項計算稅款以進行征收。這種模式雖可以有效控制稅源,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省征收成本,卻容易導致實際稅負的不公平。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收入構成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分類征收制的缺陷日漸顯現:一是對不同來源、性質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年終不匯總計征,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收入來源分散但總收入高的人,可能與收入單一且總收入不高的人繳納相等甚至更少的稅款,這不利于公平原則的實現;二是分類征收制會催生避稅行為。納稅人只要將自己的收入在不稅目之間轉換,便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稅款。可見分類所得稅制無法從根本上對全民收入進行公平調節,還會造成征收漏洞,讓財政收入遭受損失。
(二)征稅范圍欠寬廣
確定應稅項目可使納稅人掌握自己有哪些收入是需要納稅的,個人所得稅法對各類所得進行了具體定義和事項列舉。而縱觀國際,大多發達國家很少將個稅收入劃分得如此細致,他們將個稅征稅范圍標志為一切可能增加納稅人實際財產和購買力的收入來源,隨著時下個人所得中的勞保福利所得、實物補助等多樣化所得,兼職所得及隱性所得的大量出現,尚未將這些收入計入在列的個人所得征稅范圍已然使個稅稅基變得狹窄。由于此類未計入征稅范圍的所得數額正在巨幅增加,對這類所得若不盡快課征既是財政收入的損失,也淡化了個人所得稅的公平調節作用。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正列舉方式加概括法,采用正列舉方式確定征稅范圍明顯限制了征稅范圍的擴大,一些未明文列舉出的新型收入無法自動成為個稅所得應稅項目,從而可能致使這些新型收入游離于稅收體系之外。
(三)稅率設計不合理
現行個人所得稅中,稅率分為兩類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總體上看,我國稅率設置存在稅檔過多,計征復雜,并有失公平的弊端,具體表現為:一是工薪稅率設置不合理。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自2011年9月1日開始實施,雖然最低稅率降至3%,并剔除了15%和40%兩檔稅率,但仍存在級次高,換算較復雜,邊際稅率隨著稅檔的提高而加重的缺點。而工薪收入屬于勞動所得,是一般個人所得收入主要部分,這部分稅負的加重會直接打擊工薪階層勞動的積極性,違背了稅收公平的初衷。二是資本所得稅率設定有失公平。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等資本所得統一稅率為20%,是低于勞動所得(工薪收入)整體稅率的。我國的現實情況是高收入群體的一般資本利得收入較高,低收入群體一般以勞動收入為主,隨著勞動收入的上漲,出現了低收入者的實際稅負反而高于高收入者,這顯然與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目的相悖。
(四)法律宣傳與征收管理不到位
有關我國個人所得稅偷、逃、漏、抗稅的法律案例屢見不鮮,從本質上說這是由國民法律意識道德觀念不高造成的,還與法律宣傳不到位、違法懲治措施不力密切相關。我國于2006 年開始實施年所得超過12 萬元的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而國家稅務局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僅有315萬人自行納稅申報,不申報或者不實申報的人為數不少。另外偷逃稅的方式有發票造假,合同造假以及巧立名目變相逃稅等,這從側面說明了征管工作存在著不小的漏洞,而給這些違法行為以可趁之機。當然,監管部門徇私包庇行為也滋長了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 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建議
(一)對征收模式改革的建議
綜合征收制是將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加以匯總,減去不計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法定可扣除費用為應納稅所得額。它是現行征收模式中最為科學的最能夠依據納稅人實際收入進行征稅的征收模式,故國內個人所得稅制應積極向綜合征收制轉變,可先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作為過渡。
在世界范圍內,有一種比較正規的征收模式――以家庭為單位的綜合征收模式,它是指以一個家庭為納稅主體,將其一個納稅周期內的收入加總,結合當年的CPI指數減去必要的費用扣除,如贍養人口、子女撫養、教育費用、醫療費用、按揭貸款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我們可以將這種家庭征收模式先在一些試點城市運行,及時總結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以分析解決,繼而擴大試行地域至全國。但實行先進的以家庭為單位的征收模式成本高,效率也會受限,這需要依靠政府的大力投入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收入情況普查系統,并采取有效手段提高納稅人的信用度。
(二)對征稅范圍改革的建議
有學者指出只要是能夠增加負稅能力的一切來源所得,不論是經常的還是偶然的,規則的還是不規則的,已實現的還是未實現的,貨幣所得還是實物所得甚至是推算所得,均應包括在總所得中。2012年上半年,國家提出要對提前退休取得的退休收入以及節假日加班工資收入進行征稅正是擴大征稅范圍的典型。
擴大征稅范圍,既可對現有稅目規定中的正向列舉的內容繼續擴充,又可嘗試變正向列舉的方式為反向列舉。前者是將時下出現的對各類實物福利補貼,公款消費等收入開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從事農林牧副漁等高收入群體亦可適當征收個稅。總之,應在原有稅目基礎上盡量將其他可應稅收入納入課征范圍,特別是隱性收入。而后者指的是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對征稅范圍的規定采用反舉例法,即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哪些收入不需要繳稅,并規定沒有明列的項目均需繳稅。反舉例法可以有效避免稅基狹窄的缺陷,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但對納稅人自覺性和征管要求也較高,因此可以先在發達地區試行。
(三)對稅率改革的建議
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設置復雜,有失公平的弊端,具體建議是:首先,繼續降低工薪收入超額累進稅率的稅檔,因為稅率檔次越多越難征管。可采用個體工商戶、承包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的五級甚至更低級次的累進稅率標準。現行七級稅率中的35%,45%的邊際稅率依然較高,建議剔除這兩檔稅率,采用最高為30%的邊際稅率,以進一步降低工薪階級的稅負。另外,在確定累進級距時,應注意級距分布設置需和所得額高低相對應,所得額低時,級距分布應小,反之級距分布應大,這樣可以控制高低收入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其次,對于資本性利得或者一次性巨額收入,提高征收稅率。針對諸如從證券市場取得的股息、利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從房地產市場取得的交易收入等由資本或資產轉化而來的所得,直接提高征收比例,可將20%的征收率提高到25%或者30%。至于福利彩票中獎等巨額收入仿照一次性畸高勞務報酬所得的加成征收,對于超過一定標準的部分執行30%與40%的稅率。總而言之,應加強對非勞動形式收入的課征力度,盡可能促進稅負公平在工薪階層和高收入群體之間的實現。
(四)加強法律懲治力度與法律宣傳
提高全民納稅意識是從內部源頭上杜絕偷稅逃稅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手段,而加大對違反稅法行為的懲治力度是從外部力量方面加強對征稅過程的管理。提高全民意識可以從推行法制講座、舉辦稅法普法大賽、偷漏稅舉報獎勵等方面著手。加強對違反稅法行為的懲治力度需要稅務部門和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共同作出嚴厲的處罰措施,不得徇私。同時稅收執法部門也需要加強自身廉政性建設,出現瀆職行為的應嚴加懲辦。
綜上,雖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歷經了多次變革,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明顯提高、物價水平的飛速增長,個人所得稅制度仍存在著不少與當前社會發展不相適應之處。我國應當順應國際稅制改革的趨勢,結合本國國情的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積極推動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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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勵.新經濟形勢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研討[J].財經界(學術版),2013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發展歷史及現狀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1]。個人所得稅自1981年征收至今已有三十六年的歷史,作為我國財政收入最重要的稅種之一,它是政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一個重要手段。從2011年6月30日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一直處于穩定增長狀態,稅收比重逐年上升。然而,盡管經過了重重改革,我國的個稅制度依舊不能行之有效地縮小個人收入分配的差距。由圖1可知,雖然我國2012-2015年基尼系數有所下降,但在2016年又有所回升。另外,與其他國家相比還顯得比較高,即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較大,因此個稅改革不容再拖延。(基尼系數體現收入差距的大小,基尼系數的數值越大,表明該地區的收入差距越大,0.4是國際公認的收入差距警戒線).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1.分類計征制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現行的稅收制度仍然屬于分類計征制,即根據不同來源所得在取得環節采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分別計稅征繳稅款,這表明:對于獲得了同樣收入的納稅人,若其收入來源或收入形式不同,則其將承擔不同的稅負,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違稅收公平原則的。分類計征制在實踐中還暴露了一些其他問題,如:在征收過程中,有不同收入來源的高收入納稅人可以利用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逃避納稅,但來源固定的工薪階層只能依法納稅,且工資薪金的稅率偏高,因此現行稅制是不利于單一收入來源的工薪階層的。
2.扣除標準不合理。目前,我國采用單一費用扣除標準,實行的是以3500元/月為起征點的七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這一標準沒有將不同納稅人的家庭結構不同納入考慮范圍,也未考慮到疾病、購房對家庭費用支出的影響,這將不利于提高低收入工薪階層的生活水平。此外,由于中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所處地理位置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最終導致人們的生活水平、工資待遇有巨大差異,同樣的收入在東部發達城市與西部落后城市之間相比不可同日而語(見圖2),這種情況下,稅收征收標準卻沒有改變,這也是違背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
3.稅率設置不合理。在現行稅制下,大于60%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來自于工資、薪金所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征稅范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等)占據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比例不足四成,這充分表明目前的稅制對工薪階層征收過多稅收,對少數高收入(非工資薪金所得)群體的資本收入的征收比例還不足,即我國目前采用的稅制沒有充分考慮對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此外,工資薪金累進稅率還有稅率過高,級次過多,級距過小等問題。由于稅率檔次間隔太窄,當處于臨界點附近的收入升高一點時,稅率驟然升高,使得中等收入者承擔的稅負過高。假設4名納稅人(甲、乙、丙、丁)2017年1月含稅工資收入如下(4名納稅人皆不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則:(見表1)4.征稅效率低下。我國實行的征稅方式是:企業代扣代繳以及自行納稅申報。由于專業的稅務人員在我國較少且成本較高,因此企業代扣代繳是由企業的會計人員兼任,這大大加重了會計人員的工作負擔,加上我國個稅計算方法繁雜,加大了扣繳義務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難度,使得企業代扣代繳所得稅的效率低下。同樣的,由于自行納稅申報是由納稅人自行前往納稅大廳申報,且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相對薄弱,結果顯示我國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低下,不利于稅收政策的有效執行。
三、促進我國個人所得稅進一步改革的建議
1.實施分類計征與綜合計征相結合的稅制。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計征制稅制,這種方式雖然使得征收管理更為便利,但其調節居民收入的作用較弱,并不能使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相反的,它增加了中高級工薪階層的稅負。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適當轉變個稅征稅模式,采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以累進稅率為基礎的綜合稅制,是指:加總納稅人在一個納稅期間內的所得(不區分其來源),并統一計稅。綜合稅制充分體現了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能根據納稅能力原則實行量能負擔來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水平。而我們說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就是先分類預征不同來源的收入,待納稅年度結束后,加總該年度所得,用統一的計稅方法再重新計算年度應納稅額,最后,把年度應納稅額與預征稅額對比,計算差額,實行多退少補。由于該稅制系統地對征稅對象以及稅前扣除進行了設計,從而更為充分地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
2.制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為了使得費用扣除標準更加適用于我國不同層級的納稅義務人,個稅改革應摒棄過去的“一刀切”原則,如此才能真正落實相對公平的費用扣除機制。建議根據不同納稅人的家庭結構、收入來源、住房狀況等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費用扣除標準。此外,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物價指數的上漲使得納稅人生活成本也跟著上升,費用的扣除標準可與居民收入的變化以及通脹因素等掛鉤,將稅收指數化措施與個稅的其他要素改革相結合,在通脹壓力較大時,適當調高費用扣除標準來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反之,在通貨緊縮時,則可適當降低納稅級次,做到靈活征稅,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公平與效率,提高人民的納稅熱情。
3.完善稅率設置。與周邊地區及各國家相比,我國的個稅最高稅率明顯偏高,如圖3所示。因此,筆者認為適用于工薪階層的最高邊際稅率(45%)應當適度降低,另外,也應調寬稅率級距。工薪個稅稅率和級距的調整,在考慮到保證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要努力做到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只有促進此二者的平衡,才能使得個稅稅制調節收入的作用更好地被發揮。在這方面,我國可借鑒美國與法國的個稅改革,加強“富人稅”征收力度[2]。2013年,美國實行“邊際所得稅”增稅方案,提高社會高收入群體的稅率,此舉在保持經濟增速的條件下,大幅度削減了美國的財政預算赤字。同樣的,在2012年,法國宣布向富人征收75%的“巨富稅”,使得CAC40高管人均年薪與大部分工薪族的薪俸差從100:1縮小至20:1,此舉成功降低了收入差距。因此,我國也可在充分考慮國情的情況下,引進“富人稅”來縮小貧富差距。
4.改善征收機制。關于征收方式,筆者認為我國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鑒澳大利亞的稅收征收制度。澳大利亞近年來已采用了完整、全面的稅號系統,該系統能準確地記錄不同納稅人的收支、家庭結構(如家庭人口數、家庭成員疾病需負擔費用、贍養撫養壓力等)以及其他經濟狀況,針對擁有不同收入、不同經濟負擔的納稅人征收不等的稅收,該做法更好地發揮了稅收公平的作用。另外,澳大利亞采用分階計稅與其他靈活的計稅政策相結合的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該種征收體制能夠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變化改變稅率和分階方案。澳大利亞通過實行該稅收機制有效地調節了社會貧富差距,并且極大地提高了國民的幸福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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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公平和效率;納稅單位;稅率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稅收一體化趨勢也更加明顯。國外個人所得稅改革為我們提供了許多可借鑒的經驗,但我國的社會經濟現實也決定了我們不能照搬照抄某個國家的經驗,必須將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國際趨勢與我國社會經濟現實進行結合。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少走彎路,設計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而可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稅模式的轉換
目前,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有三種: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和所得稅制。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分類所得稅制。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課稅模式在我國的實踐表明,它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的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然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具備,完全放棄分類所得稅模式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收流失。所以,在現階段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比較切合實際。鑒于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要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功能,應盡可能多地將應稅所得列入綜合征收項目。除稅法明確規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綜合征收項目,實行按年綜合申報納稅,以年度為課征期,符合量能納稅的原則。同時,要對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從應稅所得上看,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實行分類所得征稅;屬于勞動報酬所得和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項目,宜實行綜合征收。實行混合所得稅制,既有利于解決征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又有利于稅收政策的公平。
(二)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繳相同的稅
個人所得稅的最基本目標是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從這個角度來說,所謂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這也是個人收入差距的最終體現。因此,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實現按綜合納稅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以家庭為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去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目標。如對老年人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從收入角度來設計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它不能對特殊的項目采用因素扣除法,因而不能起到預定的個人所得稅促進公平分配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核心家庭與西方的核心家庭結構不完全一樣,設計稅率和納稅單位選擇的轉換會面臨很多實際問題,如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而我國的家庭結構要比西方復雜得多,至少存在3種結構,包括幾代同堂的情況。為了征管的方便和有利于公平合理,設計稅率時般以三口或四口的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對于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即以對夫婦為一個納稅單位。扣除費用額的確定,要以定率和定額相結合的扣除法,即綜合扣除和分項扣除相結合的方式,體現我國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家庭的調節,根據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實際收入額確定扣除額并實行指數化。據統計,2000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收入為7524.98元,據此可確定當年個人的費用扣除額為8000元(因為2001的數字可能高些),這是每個家庭成員的扣除額。如果是三口之家,則年度扣除總額為24000元;四口之家則是32000元,依此類推。對聯合申報和單身申報稅率的設計,要根據稅負水平作測算后確定,原則上應對聯合申報優惠一些,以利于實現納稅單位的轉換。但不能差別太大,破壞了稅收的中性原則。
(三)公平稅負,設計合理的稅率
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個人所得稅改革,始終離不開稅率這個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三種,即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工薪所得)、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承包、承租及個體戶所得)和20%的比例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最低是5%,最高是45%.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大部分為工薪族,這樣的個人所得稅率設置確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稅率的設計,要體現對中低收入者的照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應考慮到與我國企業所得稅的銜接,最好與將來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致,不能導致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明顯減少。對其他征收項目的所得,適用的稅率應該比現行的20%要高,可以比綜合項目的最高邊際稅率略低一、二級,最高邊際稅率不能過高,級距不能太多,以免損失效率。為此,可以設計這樣的級距和邊際稅率:2000年,我國年人均收入達到9484.67元(取整數10000元)的家庭為高收入家庭;收入在13390.49元(取整數15000元)以上的家庭為最高收入家庭。在這個基礎上,將特別高收入家庭分為三等,分別為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這樣,上述年人均10000元、15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5個人均收入水平點,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可作為個人所得稅稅率級距的臨界點。以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孩子和贍養一個老人的四口之家為例,級距臨界點分別為8000元、28000元、88000元、208000元,稅率表如下:
注:本表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了法定的扣除額后的余額。各種不同家庭(包括單身)可依此類推規定不同的稅率表。
對實行分類所得稅的其他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實行25%的比例稅率,不能扣除任何費用,按次納稅。通過減少累進稅率級距,合并或降低部分稅率,區別對待不同所得,用較高的稅率對高收入階層,用較低的稅率對大部分中低收入階層,這樣才。能既有利于組織較多的財政收入,又可以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
(四)逐步調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范圍
現行稅法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不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我國要堅持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行的應用原則。在我國擁有永久住所,或沒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國連續5年每年逗留180天以上者,從第6年開始,確定為永久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應稅所得(不論是否匯入我國)承擔無限納稅人責任。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逗留180天以上者,為我國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應稅所得承擔納稅責任;但境外所得按匯入原則承擔納稅責任,即匯到我國的部分才要納稅,沒有匯入的部分不納稅。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逗留不超過180天者,為非居民,只就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承擔納稅責任。
從納稅人范圍看,應該將其自然人性質的獨資、合伙、合作經營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界定不清的問題。
(五)與國際接軌,減少稅收減免范圍和項目
西方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一個基本趨勢就是擴大稅基,把原先一些減免的項目納入了征稅的范圍,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稅源流失,杜絕征收漏洞。根據我國國情和稅收實踐,可保留的減免項目應包括:(1)失業救濟金或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2)法律規定予以免稅的各國使、領館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所得;(3)按國際慣例,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定的各種協定中規定的免稅所得;(4)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免稅的所得。除此之外,要適應個人收入來源多樣化的新情況,調整應稅項目,擴大稅基,合理確定免征額,嚴格控制減免稅。
(六)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配套措施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低效,偷、逃、避稅現象十分普遍,稅收流失嚴重,其前提就是個人所得稅稅制本身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存在稅基隱性、征管不到位、打擊力度不夠等問題。對此應從源頭上抓起,采取措施盡可能使個人收入顯性化。但是這個問題并非稅務部門一家所能解決的,需要相關部門出臺各種配套措施來進行,具體有:
1.稅款的繳納。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繳納稅款。具體是:平時由支付收入的單位扣繳稅款,年度終了后綜合申報;原先已預繳的稅款可予以抵扣。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沒有扣繳義務的納稅人可采用以上年收入為依據按月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
2.征管措施的完善。一是要強化代扣代繳,普遍建立和健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雙向申報制度,不斷提高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增強法制觀念。二是加大執法力度,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典型案例,堅決予以曝光,一抓到底,以增強稅法的威懾力。三是源泉監控。除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外,銀、稅、企、有關部門協同作戰,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堵塞漏洞。
3.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一是盡快建立財產登記制,以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便于稅務機關通過財產來確定其收入,加強對財產稅和將來開征的遺產稅的稅源控管;二是完善存款實名制,不僅在各銀行之間聯網實行存款實名制,而且要在實現銀稅微機聯網的基礎上,實現存款實名制,以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三是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并在條件具備時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債券、股票交易時均需登記居民身份證號碼,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四是盡快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改進現金管理辦法,盡量減少現金流量,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使個人的主要收支活動,盡在稅務機關的掌握之中,徹底擺脫現在稅務機關對此無能為力的尷尬局面。
4.要繼續修訂、充實《稅收征收管理法》,盡快下達實施細則,使之更適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需要,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確保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順利實施。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收入分布函數;個稅改革
中圖分類號:F126.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7-0077-05
引言
個人所得稅向來是民生熱點和“兩會”焦點。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與人們密切相關的直接稅,對于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支持財政收入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合理測算稅收收入對協助財政部們進行預算管理,合理評估財力,提高政府間轉移支付水平,探究稅收公平,優化個稅結構,促進個稅改革有重要意義。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在基尼系數、應稅收入等方面進行了調整,修正并構建基于居民收入分布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測算模型。接下來,利用宏觀分組數據并對其進行模擬與調整,還原真實數據,擬合出我國居民的收入分布函數。并據此實際測算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然后根據所得結果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了詳盡的分析。此外,利用灰色模型,進一步估算了我國個稅的實際稅收收入。最后,總結前文結論并據此提出有關個稅改革與稅收征管方面的政策建議。
一、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積分模型
目前,個稅應稅所得被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11項,分項計征。同時,依照《個人所得稅法》我們能夠得到任意一項應稅所得稅收收入能力的計算通式,如式(1)所示:
稅收收入能力= 應納稅所得額①× 適用稅率 (1)
=(應稅所得-費用扣除標準)× 適用稅率
不難發現,(1)式中“適用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由《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可視為已知常量;而“應稅所得”則是基于“居民收入”的隨機變量。那么,式(1)實際上僅隨居民收入變化而變化,稅收收入能力則應是“居民收入”的單變量函數。因此,為了測算稅收收入能力,我們只需要獲得居民收入的概率密度函數②即可。
據此,我們不妨假設居民收入為X(元/年③),其概率密度函數用fX(x)表示,任意一項應稅所得Y(元/月)可以表述為:Y=kX/12(其中,k表示該項應稅所得占居民收入的比重)。計算可得Y的概率密度函數fY(y),可以表示為fY(y)=fX()。比照式(1),令該項應稅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為T,適用稅率為t,N表示全國總人口數。則該項應稅所得Y的稅收收入能力R可以表述為:
其中,G表示基尼系數,X 表示該區域的人均收入。因此,只需求得居民收入的均值與基尼系數,即可唯一確定居民收入分布函數的兩個參數μ與σ,從而唯一確定分布函數。
2.我國居民收入的均值測算。考慮到國家統計局組織的居民收入調查是按城鎮、農村兩部分分別進行的,所以想得到居民收入的總體均值和基尼系數,就必須將農村數據與城市數據二者整合。整合方式概括而言,就是將我國城鄉居民平均收入加權求和,權重的依據是城鄉居民人口比重。用公式表示即:
ωurbanχurban+ωruralχrural=χ
其中,χurban表示城鎮人口的人均收入,χrural為農村人口的人均收入,ω表示兩者的權重,χ為全國的人均收入。
3.我國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G的測算。基尼系數是考察居民內部收入差異的指標。結合每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收入的數據,通過R程序計算,可以得到相關年度分區域的基尼系數。同時以城鎮、農村面積作為相關權重,加權求和得到全國的基尼系數,用公式表示即:
G=SruralGrural+SurbanGurban
其中,Gurban、Grural分別表示城鎮、農村的基尼系數,Surban、Srural表示以城鎮、農村面積作為權重的系數。
三、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測算
(一)基尼系數與居民收入均值的測算結果
由于可以用城鄉面積數量作為權重的方法即可用以計算全國城鄉居民整體的基尼系數G,因此根據計算的我國城鄉居民分別的基尼系數和相關年份的城鄉面積作為權重,可以得到2010―2014年份全國的平均基尼系數分別為0.59245、0.5895、0.58785、0.56405、0.54485。通過計算可獲得了全國相關年份的基尼系數如上,綜合比較各類機構與各項研究所得出的基尼數,本文調整所得的基尼系數是具有一定的可信性的。
(二)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布的擬合
經過計算可知,2010―2014我國居民收入的概率分布函數的標準差分別為1.0607、1.1031、1.1324、1.1597、1.1738。同時,其標準差σ與居民收入的均值與也存在如下的關系:
本文通過Mathmatica計算求解可得,得到2014年的個稅收入分別為8 632億元,實際實現稅收收入為7 377億元,考慮存在一定的稅收流失,與結果較為準確(見圖1)。
此外,中產階級居民承擔了主要的稅收收入,他們也是稅收收入來源的主力軍。
四、基于灰色預測模型GM(1,1)的實際稅收收入的估測
(一)模型的選取與概述
由于稅收流失的存在,稅收收入能力并不等于實際稅收收入。影響實際稅收收入的因素很多,如稅基變化、政府征稅效率等等。若想對實際稅收收入進行預測,一方面可以通過預估稅收流失率,然后利用實際稅收收入=稅收收入能力稅收努力=稅收收入能力(1-稅收流失率)計算稅收收入能力。除此之外,還可以利用灰色預測模型GM(1,1)來估測實際稅收收入能力。通過基于居民收入分布的稅收收入模型估測可以清楚地解釋稅收收入的變化,而GM(1,1)可大致估測稅收收入的規模,用以檢驗方法是否合理。結合兩者方法,即可得到較為可信且可以解釋清晰的結果。
(二)模型的建立
由上述可知,GM(1,1)的白化實際上就是一個由離散到連續的過程。
(三)模型求解與檢驗分析
依據2000―2014年十五年個稅實際收入數據,利用Matlab2015.a,可以預測出未來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收收入。擬合結果(如圖2所示)。
21世紀以來,個稅的實際稅收收入大抵呈指數分布。這一方面是源于我國居民收入的大幅度提升,同時也有個稅制度改革的影響。個人所得稅近年來增速加快,根據估計2015―2018年的實際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為8 417億、9 314億、10 688億、12 265億元左右。根據我國國家稅務局公布的數據,2015年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收收入為8 618億元,與估測結果相近。從圖2也可看出,該模型擬合效果良好。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結論
據估計我國2014年的稅收收入應為8 632億元,實際實現稅收收入為7 377億元,由此來看,仍存在較大的稅收流失,其中工資薪金項目,由中產階級承擔著較大的比重的個稅負擔,而富裕階級繳納的個稅遠遠低于中產階級。此外,對于實際實現收入可建立灰色模型GM(1,1)進行預測,據估計2015―2018年的實際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為8 417億、9 314億、10 688億、12 265億元左右。
(二)政策建議
1.完善個人信息記錄系統,并做好數據統計工作。相較于歐美等國,目前我國的個人信息的記錄、統計工作尚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完善個人信息記錄系統,一方面為政策研究員提供數據支持,從而使其能夠根據我國國情,有所依據地制定合適的方針政策,從而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經驗主義”的錯誤。僅憑專家預估,難免可能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的出入。另一方面,個人信息的記錄、統計也使得稅收征管更有效率。很大程度上,個人信息的記錄可大大降低偷稅、漏稅的幾率,從而提高稅收成果,促進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水平的提升。此外,提高相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程度,實施財產實名制,也將幫助信息記錄、統計工作順利實施。
2.“以人為本”、完善個稅費用扣除制度,保證稅收收入連貫性。目前,個稅改革的大方向已經確定,即由分類制走向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收制度。其改革的重點在于對費用扣除項目的選擇與標準的選定。費用扣除的核心在于依據個人情況對其生計費用予以一定的扣除。為了體現“公平稅負原則”,應當摒棄現行的“一刀切”的定額或定律扣除制度,而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采用基礎扣除和特別扣除相結合的個別扣除法。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制定政策前,需進行翔實的統計測算,以避免稅收的突變,保證稅收收入的連貫性,促進稅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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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美國;“家庭制”;啟示;問題;措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收入分配領域改革的進程已經逐漸落后于其他社會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盡管個稅制度的改革已經先后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必須承認,現行的個稅制度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美國是老牌資本主義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度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也是世界上目前公認的較為成功的方式,本文擬對美國“家庭制”個人模式進行分析,希望能夠得到對我國個稅改革一些有益的啟示。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上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征收模式中存在的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征收模式一般是以個人為單位征收和按月征收的模式,這種模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以個人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了是國家稅收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起著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這種模式建立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平,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目標。但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征收卻在事實上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打了折扣。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說甲、乙兩個家庭,甲家張某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但其配偶、父母及孩子均無收入,整個家庭需要靠張某一人的收入維持,但張某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乙家庭夫妻雙職工,每人月收入3000元左右,一共月收入6000元左右,無父母孩子需要贍養,但乙家庭無需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很明顯,甲、乙兩個家庭存在著極大的不公平。
2、按月征收。按月征收存在問題主要有:(1)一些臨時性收入很容易被忽視從而逃避了個人所得稅;(2)自由職業者非固定性收入被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可能偏高,比如丙每年只工作4個月,每月收入10000元左右,按照目前的個稅征收制度,其每月都將繳納高額的個人所得稅,但事實上,丙每年的收入只有40000元左右,平均到12個月,每月都在個稅起征點一下。對于整體收入并不多的丙,每年所工作個4個月征收的高額個稅,顯然有失公允。
(二)其他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征收范圍和征收方法中存在的問題:
1、征收范圍。前文已經提到,改革開放以后,個人收入呈現多元化的發展,現行規定的所得和表現形式在個人收入的多元化大潮中顯得十分狹窄,許多收入沒有被列入到個稅征收的范圍之中,既使國家稅收受到了損失,更脫離了個稅征收的調節功能。
2、征收方法。目前,我國個稅的征收主要靠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代扣代繳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單位和個人在代扣代繳的過程中經常性地有意識地規避個稅征收,通過一些不規范的財務操作,使得許多收入被“熟視無睹”,直接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自行申報的問題一是國家沒有明確的操作性強的個稅自行申報制度和財產登記制度,許多社會上的個人收入尤其是現金行為,基本上被人為地忽視了;二是個體工商戶的應繳稅款由于制度地不完善,他們給稅務部門的賬本,遠遠低于實際應收的稅款。
二、美國“家庭制”個稅征收存在的優點
1、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為單位可以充分照顧到上文中出現的甲、乙兩家出現的問題,能夠合理地照顧到存在困難的家庭,公平性比個人為單位提高不少,客觀上也可以為政府給低收入家庭的相關福利政策提供一定的依據。
2、按年征收。美國采取的征收時限是以財稅年為單位的,每個家庭都要在政府規定的申報時間前申報,在整個財稅年度中的各種收入都計算在內,而不僅僅是工資和薪金收入。
3、征收范圍。美國采取“領薪就納稅”的原則,對所有有收入的人都進行征稅,但是稅級較多,低收入和高收入者納稅的比例差距很大。根據統計,盡管從表面上看,美國人繳納個稅的范圍比我國寬,但實際上個稅的起征點卻遠遠低于我國很多倍。
4、美國采取自由申報的政策,但是對于偷稅者,一經發現,予以重罰。偷稅漏稅的成本很高,所以一般不存在我國隱瞞不報的現象。
三、我國采用“家庭制”模式可能帶來的一些問題
1、數量上。我國家庭數量基數大,構成人口的類別、數量差異明顯,標準的制定不容易把握。而且由于家庭人員變動較多,統計的難度加大。
2、真實收入數據的統計很難。我國的家庭個人信息檔案資料比較粗糙,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到每個家庭的真實收入情況,薪金和大型物品的交易以外的收入很難得到監控,稅務部門和銀行系統之間,目前并沒有很好的信息共享制度。
3、我國老百姓納稅意識還有待提高。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偷稅漏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但是在普通老百姓的意識中,這種既能夠給自己帶來實際利益的行為并不是一種多么可恥、多么不能被周圍人所接受的行為。因此,如果我國普通老百姓的納稅意識不提高,“家庭制”模式的優點在我國實現也會很有限。
四、我國如果采用“家庭制”模式應該采取的措施
1、先試點再推廣。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很不均衡,各地人們對于納稅和先進事物的接受能力也有所差距,可以在發達地區先行試點,在試點中發現問題并合理解決,然后再向其他地區逐步推廣。
2、過渡期可以采取“家庭制”與“個人制”并存的方式進行,這樣既可以方便一些單身人士,也可以在對比的過程中顯示“家庭制”的優勢,才能更加方便有效地推廣。
3、技術上加快開發和研究,爭取早日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系統化的個稅征收和核算監督系統,使個人收入更加透明化地在系統內實現。
4、加強對普通公民納稅意識的普及,除了加強宣傳力度外,更要從小就開始這方面的教育,在社會上形成良好的納稅意識,使每個人都掌握基本的納稅常識。
5、提高稅務部門服務水平,使納稅更為方便,避免成為想正常納稅的老百姓的“負擔”。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城鎮居民;收入再分配;基尼系數;再分配效應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5)06-0071-07
一、引 言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是居民收入差距卻越來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問題是許多社會矛盾的誘因。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初次分配本身不能解決收入分配差距持續擴大問題,還需依靠政府的再分配和社會的第三次分配。然而第三次分配完全取決于公眾的意愿,政府作用的范圍十分有限,所以只能依賴政府的再分配。“在現代社會,再分配機制至關重要。它不僅關系到社會公平問題,更是社會穩定的基石”[1]。個人所得稅作為政府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緩解收入分配矛盾的必然選擇,自然成為學界關注的焦點和研究的重點,同時也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點領域之一。
國外關于稅收再分配效應的研究成果十分豐富,Musgrave 和 Thin[2]認為,最常用的分析工具是洛倫茨曲線以及從中計算出來的基尼系數,一般采用稅前收入基尼系數與稅后收入基尼系數的絕對差距、相對差距來衡量稅收再分配效應,被稱為MT指數。Wagstaff等[3]對12個OECD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進行了系統的測算和考察,發現個人所得稅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居民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而且測算結果在各國之間具有可比性。相對來說,國外學者對發展中國家的研究較少,Bird和Zolt[4]的研究結果表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小,主要因為這些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沒有被實際貫徹下去,而且其累進程度也不高。
國內該領域的研究成果還比較缺乏。目前,大多數學者的研究結果都表明,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差距具有一定的正向調節作用,但十分微弱。楊衛華和鐘慧[5]以廣州市城鎮居民家庭收入為例的研究表明,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擴大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力度還不夠,其調節作用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彭海艷[6]實證分析了1995―2008年中國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結果表明,除2006 年外中國個人所得稅具有正向且進一步加強的再分配效應, 但調節效果非常有限。也有學者認為中國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產生較好的調節作用,而且其調節作用不斷增強。李青[7]從納稅人與收入的角度對2000―2009年中國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與累進性的研究表明,就納稅人而言,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方面發揮了明顯的正效應,而且還呈現出不斷加強的累進性。王亞芬等[8]通過計算中國城鎮居民稅前收入、稅后收入、稅收收入基尼系數,比較稅前收入基尼系數和稅后收入基尼系數發現,從2002年起,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差距開始起到調節作用,而且稅后收入基尼系數開始小于稅前收入基尼系數,稅收收入基尼系數一直呈現出上升的趨勢,說明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逐漸增強。同時也有學者[9]-[11]認為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作用是逆向的。
總體上講,盡管以往學者付出了極大的努力,但是由于數據資料等條件限制,
中國有關部門公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的數據大多都是宏觀上的,而且只有收入數據,沒有公布其調節效果的評估,再加上缺乏納稅人的詳細信息資料等微觀數據,因而中國學者在理論研究上沒有得出統一的結論。中國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仍然未得到很好的研究,人們仍然無法準確地了解中國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再分配效應究竟有多大,以及哪些因素影響中國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功能的發揮等問題。鑒于此,本文采用萬分法,使用1995―2013年《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稅務年鑒》等相關數據,重點研究個人所得稅對城鎮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調節作用。
二、研究方法及數據來源
1.稅前收入與稅后收入的界定
本文以《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中城鎮居民家庭收入分組數據中的人均總收入為稅前收入,以可支配收入與社會保障支出和記賬補貼之和為稅后收入,實證檢驗個人所得稅收入再分配效應。之所以這么界定稅前收入和稅后收入,是因為已有的研究大多以人均總收入為稅前收入,可支配收入為稅后收入。根據國家統計局住戶調查的解釋,城鎮居民年人均總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支出+記賬補貼。因而這樣界定存在的問題是兩者的差額除了個人所得稅外,還包括社會保障支出和記賬補貼,且社會保障支出在該差額中占80%以上。因此,所研究的并不純粹是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還包括社會保障支出和記賬補貼收入再分配效應,由此所得出的結論也是不科學、不精確的。基于此,本文在研究個人所得稅收入再分配效應時首先對稅前收入和稅后收入進行準確的界定,即:稅前收入=人均總收入;稅后收入=可支配收入+社會保障支出+記賬補貼(或稅后收入=稅前收入-個人所得稅,兩者計算的結果是一樣的)。
2.基尼系數的計算方法
基尼系數的計算方法有很多種,如洛倫茨曲線回歸分析法、差分法、等分法以及萬分法等[9]。由于《中國統計年鑒》中將城鎮居民收入分為7個收入組,且每一組的人口比重并不相等(10%、10%、20%、20%、20%、10%和10%),因而難以使用差分法和等分法進行計算。萬分法是一種不論人口、家庭和收入比重是否等分都適用的一種直接計算方法,所以本文采用萬分法進行具體分析。其計算公式為:G=1-S,S為相鄰兩個收入組的累加收入比重與相應的人口比重乘積之和。
3.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的分解
本文在計算出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即MT指數的基礎上,根據Kakwani的研究,將MT指數進一步分解為橫向公平效應和縱向公平效應兩個部分,其計算公式如下:
MT=(Cy-Ga)+tK/(1-t)
其中,Cy是以稅前收入排序的稅后收入集中系數,Ga是稅后收入基尼系數,t是平均稅率。Cy-Ga被稱為橫向公平效應(記為H),從分解公式可以看出,若每個人的稅前收入和稅后收入排序相等,Cy=Ga,這時橫向不公平效應等于0。Kakwani[13]以及Atkinson和Plotnick的研究均表明,若稅后收入排序發生變化,則稅后收入集中系數一定小于稅后收入基尼系數,即Cy
MT=tK/(1-t)
岳希明等[11]的實證研究表明,中國橫向不公平效應的取值十分接近0。
岳希明、徐靜.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居民收入分配效應[J],經濟學動態,2012(6),16-25本文下一部分的經驗分析也證明了這一點,故本文采用該簡化公式。
4.數據來源
本文以城鎮居民為研究對象,數據主要來源于《中國統計年鑒》、《中國價格及城鎮居民家庭收支調查統計數據》、《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及《中國稅務年鑒》。本文的樣本時間范圍為1995―2012年。
三、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的經驗分析
1.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分析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中城鎮居民七分組收入數據,使用萬分法測算出1995―2012年稅前收入基尼系數和稅后收入基尼系數及調節效果如表1所示。
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無論是稅前收入基尼系數還是稅后收入基尼系數,基本上都呈現出擴大上升的趨勢,稅前收入基尼系數和稅后收入基尼系數都在2005年達到最高點,高達0.3321和0.3297,這說明中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拉大。
從MT指數來看,個人所得稅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正向調節作用,且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1995―2012年MT指數均大于0,說明個人所得稅發揮了正向調節作用。但是2002年之前MT指數均在0.0001―0.0006之間,其調節效果是非常微弱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計,2002年之后MT指數一直處于上升的趨勢,從0.0011上升到0.0029(2010年最高值),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逐漸增強。其調節效果在2010年最高達0.93%,但相比發達國家其調節效果仍然不佳,不足發達國家調節效果的1/10。
經驗分析結果表明,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個人所得稅雖然在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差距中起到了正向調節作用,但調節效果十分微弱,從表1中可以看出,稅前收入基尼系數和稅后收入基尼系數幾乎完全重合在一起,這就說明中國分類征收、對工薪階層七級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并沒有起到制度設計的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
2.個人所得稅累進性的經驗分析
由于《中國統計年鑒》及《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中都把城鎮居民分為七個等級進行統計,所以本文在計算平均稅率時,根據七分組數據進行計算。平均稅率是指每個組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該組稅前收入的比重,具體計算結果如表2所示。
2002年改名為《中國價格及城鎮居民家庭收支調查統計年鑒》。(2006―2013年)中城鎮居民家庭收入分組數據中的人均總收入與各個小組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得出,t=個人所得稅數額/人均總收入×100%。下表同。
一般來說,若平均稅率隨著收入的提高而上升,則說明個人所得稅具有較強的再分配效應(累進性);反之,若平均稅率隨著收入的提高而下降,則說明個人所得稅具有累退性,因而個人所得稅具有收入再分配負效應。由表2可知,2001―2012年,七個收入組的平均稅率(最低收入組到最高收入組)基本上是由低到高排序,中國個人所得稅表現出明顯的累進性,且累進性逐年提高,1996年10%最高收入組的稅負是最低收入組的11.00倍,到2011年提高到34.60倍;從2001―2010年,整體平均稅率也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從2001年的0.18%上升到2010年的0.76%(最高水平),這說明中國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日益增強;2012年各組的平均稅率呈現出不規則的變動,低收入組的平均稅率高于中等偏下收入組的平均稅率,中等偏上收入組的平均稅率高于高收入組和最高收入組的平均稅率,這可能是由于2011年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免征額的提高和級距調整引起的。免征額的提高具有雙重效果,它不僅提高了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而且同時還降低了平均稅率,若后者的變化更為明顯,就會在整體上削弱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累退性特征,2012年的數據對此做了很好的證明(同理,2006年和2008年免征額的提高雖然在當年平均稅率仍呈現出累進性特征,但是與2005年和2007年的數據相比,其累進性明顯下降)。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率偏低,即使最高年份也僅有0.76%,遠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如加拿大、美國和澳大利亞在1970年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率就高達12.25%、13.73%和14.45%。
累進稅是指伴隨著收入的提高稅率隨之增加的稅種,個人所得稅就是典型的累進稅。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主要取決于累進性和平均稅率兩個方面。在累進性一定的條件下,提高平均稅率會增強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反之亦然。同理,在平均稅率一定的條件下,增強累進性同樣也會提高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從表3可以看出,1995―2012年K指數均大于零,說明1994年稅制改革后中國個人所得稅呈現出累進性特征,1995―2001年累進性呈現出下降的趨勢,2002年之后基本上又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從K值的絕對數來看,1995年處于最高水平,其值為0.4317,之后有些下降,2002年之后又有所上升,但平均值均在0.3837左右。根據Wagstaff(1999)的研究,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指數最低的國家為0.0891,最高的國家為0.2700,均值為0.1963,這說明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遠遠高于OECD國家。從橫向公平來看,H值多數年份是0.0000,少數年份是-0.0001,基本上接近于0.0000。
四、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微弱的原因分析
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取決于橫向公平效應和縱向公平效應兩個方面,然而橫向公平效應幾乎接近0,因而只能從縱向公平方面去找原因。而縱向公平效應取決于累進性和平均稅率兩個因素,在累進性一定的條件下,平均稅率越高,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就越大。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導致中國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微弱?我們在經驗分析中看到,中國個人所得稅近年來累進性較強,但是由于平均稅率過低,導致個人所得稅的最終調節效應十分微弱。而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也多以提高免征額為重點,如2011年改革中將免征額提高至3 500元,其結果是平均稅率在2012年出現大幅下降,使本來就十分微弱的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進一步減弱。為什么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率偏低?為什么會在經濟高速發展、稅源充足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沒有獲得應有的提高呢?這主要與中國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制的征收模式及征管能力有關。
1.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
中國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決定了直接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流轉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高達70%左右,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僅僅在6%左右,且隨著個人所得稅的多次改革呈現出下降的趨勢。中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僅遠遠低于發達國家,而且也低于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大多在10%―20%)。2005年中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為7.28%,到2013年降至5.91%,呈現出下降的趨勢,個人所得稅總體比重偏低且收入總量偏少。而在其他發達國家的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占據了重要地位,這主要是為了調節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貧富差距擴大、社會分配不公等問題。而同樣是發展中國家的南非、印度和泰國的這一比重均高于中國,這進一步反映了中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的現狀。
1980年以來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重心在提高免征額和改進稅率上:2005年將免征額從800元提高至1 600元;2008年將免征額提高至2 000元;2011年再次將免征額提高到了3 500元。免征額的提高雖然在表面上降低了納稅人上繳的稅收,但實質上卻損害了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所得稅再分配功能。2011 年個人所得稅改革雖然提升了個人所得稅的整體累進性,但卻大大降低了平均稅率,導致本就十分微弱的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進一步弱化,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11]。
在中國當前收入分配失衡、基尼系數越來越高的國情下,個人所得稅由于被賦予了調節貧富差距的重任而備受關注,但這與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極低是相矛盾的,同時也是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中表現不佳的重要原因。
2.分類征收模式存在缺陷
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模式,即將納稅人一定時期的所得按來源劃分為十一類,分別扣除后適用不同的稅率。在改革開放初期,該模式符合當時人們收入渠道單一、征管水平落后等的特殊國情。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個人收入來源和構成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高收入者,其工薪所得占收入比重越來越低。在稅源越來越豐富的背景下,分類征收模式無法對個人全部收入使用超額累進稅率進行綜合課稅,從而使個人所得稅的橫向和縱向“雙向”公平缺失。當前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微弱,很大程度上是分類制抑制了個人所得稅宏觀調控的空間,主要表現在:第一,由于按所得的不同來源分類征收,各類所得的扣除標準不同,適用稅率不同,導致不同所得的稅負缺乏公平、合理性。與綜合所得按年征收相比,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力度相對減弱,不能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第二,個人所得稅存在制度安排漏洞,對勞動所得課重稅,對資本所得課輕稅。稅制本身的缺陷導致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第三,分類征收模式下,即使同樣是勞動所得,其對應的稅率也是不一樣的, 其中問題比較嚴重的是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的社保在稅前不能抵扣,其適用的最低稅率是20%,遠遠高于工薪所得3%的最低稅率,尤其是對于收入只有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稅負相比工薪階層更重,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3.征管不力,難以監控高收入者
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的發揮與稅務部門征管能力密切相關,長期以來中國個人所得稅僅對工薪所得實行源泉扣繳和嚴征管,而對高收入者的征管不力;在實際的征管中按“計劃任務”征稅,“基數”和任務使得經濟發達、收入水平高的地區稅負相對較輕,而經濟不發達、收入水平低的地區稅負相對較重,從而使窮的更窮、富的更富;而且稅收征管技術水平比較落后,加上難以控制的農業人口和城市非就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比重較大,客觀上加大了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難度,再加上對于其他來源項目的收入征管不力,導致大量高收入者的稅收流失嚴重,這樣就進一步削弱了稅收的累進性,最終弱化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Piketty和Ehess指出,2001年中國個人所得稅總額應為147.30億元,而實際當年收到的僅有99.60億元,偷逃稅率為47.89%,即征收率只有52.11%[10]。由于個人所得稅調節的僅是合法收入,對不規范的隱形收入、灰色收入無能為力,這就更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據王小魯[15]測算,2005―2006年沒有統計的隱形收入高達4.80萬億元,且主要發生在占城鎮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組,這些灰色收入無法納入到有效的稅收監控體系中,這是導致收入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甚至有學者認為,非法、非正常收入已經成為中國居民收入差距非正常擴大的根本原因。陳宗勝和周云波[16]估計,目前非法、非正常收入約占居民收入總差別的15%,從而導致中國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數額外增加。如1997年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數為0.40,若加上各種非法、非正常收入,則基尼系數提高為0.49。
五、結論及政策建議
本文以城鎮居民為研究對象,選用萬分法,通過稅前收入基尼系數和稅后收入基尼系數的變化,測算了MT指數和K指數并進行分解,實證分析了中國個人所得稅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再分配效應。研究結果表明:第一,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再分配中發揮了正向調節作用,雖然其效應非常微弱,但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第二,中國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主要受個人所得稅累進性和平均稅率的影響,其中累進性決定了再分配效應的方向。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累進性較高,但平均稅率過低,這是導致中國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微弱的主要原因。第三,個人所得稅平均稅率過低主要與中國的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及征管能力有關。
綜上所述,中國今后個人所得稅改革應該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逐步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優化和完善稅制結構,盡快建立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以增強稅收再分配功能,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第二,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對勞動所得實行綜合征收,對資本所得實行分類征收。第三,健全收入監控機制,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建立納稅人稅務編碼制度,加強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信息收集、交叉稽核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的管理,逐步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和代扣代繳明細管理制度,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和儲蓄實名制度,大力推進居民固定賬號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等,為穩步推進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創造條件;加強對高收入者的資本性所得、財產性所得等非勞動所得的征收管理措施;將納稅人按納稅信用分為若干等級,其直接關系到納稅人的工作機會和消費信用,從而逐步形成納稅光榮的社會風氣[11]。第四,引入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制度,減輕低收入者的稅負,增強個人所得稅調節不同收入者收入再分配效應。
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個人所得稅僅僅是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再分配環節的一種工具,其作用是有限的。面對當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進一步擴大的嚴峻形勢,應該加強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效應,但不應該過分強調其作用,而應該多個環節并舉。第一,應該調節初次分配環節的失衡問題,提高勞動者尤其是普通勞動者的收入水平。第二,在再分配環節,還需要其他稅種的密切配合,如社會保險稅、資本利得稅、消費稅、房地產稅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等輔助稅種。第三,加大對低收入者的轉移支付,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形成一個多環節、多層次的收入分配宏觀調控體系,最終實現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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