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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現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一)執法人員力量與需要承擔的職能不匹配
蘇辦發〔2014〕1號文件明確指出: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作為鎮政府的職能機構,代表鎮政府統一行使由鎮政府承擔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監督檢查權,并具體負責相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日常監管。根據文件要求,試點鎮綜合執法局不但要承擔行政處罰職能,還要承擔相應的日常監管職能。試點鎮綜合執法局等職能機構是在鎮行政、事業編制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通過調節編制組建的,這就決定了綜合執法局的編制難以大幅度增加。所調研的試點鎮,執法人員最多的張浦鎮也只有22人。現有的人員力量難以承擔起下放的幾百項行政處罰權。
(二)人員專業技能與需要承擔的工作任務不適應
縣級職能部門下放給試點鎮的行政處罰權,權力多、領域廣,而且農業、環保、食藥等很多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專業性很強。目前試點鎮雖然采取了跟班學習、加強培訓等措施,但一些執法領域專業性偏強的特點,導致一些執法工作在試點鎮難以得到有效開展。省、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的工作指導機制尚未建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案件評查等工作很難直接顧及到試點鎮。
(三)銜接不暢和運行機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沒有按照基本目錄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權限;有的地方下放給試點鎮的行政權限多且時間緊,試點鎮暫時無力承接;有的地方縣級職能部門與試點鎮沒有建立有效銜接、平穩過渡的工作機制,有的縣級職能部門對試點鎮的行政指導、業務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試點鎮獲取上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關政策的信息渠道不暢;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門僅認可縣級,試點鎮難以具體操作;有的試點鎮的綜合執法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的職責沒有完全厘清。銜接機制和運行機制的缺失,導致部分領域出現執法監管的空白地帶和真空現象。
二、加強基層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
(一)穩步做好權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蘇辦發〔2014〕1號文件“凡試點鎮確需且能夠承接的行政權限,都應賦予試點鎮行使;試點鎮暫時無法承接的行政權限,要積極創造條件,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積極穩妥做好權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縣級政府編制、法制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縣級主管部門和試點鎮加強協調,充分考慮到試點鎮的實際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間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試點鎮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處罰權,對專業性特別強、實踐中不常用的權限暫緩下放,并明確放權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職責,確保權力平穩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給張浦鎮行政處罰權655項,其中農業類134項。根據一年多來的實踐,根據張浦鎮的實際承擔能力,為防止市場監管出現真空情況,昆山市政府下發了《市政府關于停止張浦鎮人民政府行使相關市級部門下放的部分綜合執法職權的通知》(昆政發〔2014〕49號),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張浦鎮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氣管理、農業投入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方面的191項綜合執法職權。停止的191項綜合執法職權中農業類的有99項。二是有力承接。試點鎮對縣級職能部門下放的行政處罰權,細化落實承接實施方案,優化、充實人員配備,做好權力承接各項工作。三是有效行使。縣級職能部門加強對下放權力運作的指導、培訓,試點鎮綜合執法局對承接的行政權力要履職到位,避免出現下放權力懸空的現象。
(二)加強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隊伍建設特別是專業人才的培養
隨著權限的大量下放,試點鎮面臨人手少、任務多,權力大、能力不夠的情況,急需提高綜合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避免試點鎮擴權帶來的“隱性違規”,構建權力運行的有效機制。縣級職能部門必要時可定期派人員充實試點鎮的行政執法力量,適應新的管理體制需要。試點鎮應通過引進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派員到縣級相關執法機構跟班學習等方式,加速培養各執法領域的專業執法人才,適應權限下放后執法工作需要。
(三)完善各項運行機制
關鍵詞:行政法理論基礎;平衡論,兼顧思想
一、行政法的理論源頭是研究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前提
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應當是貫穿于行政法理論和基本制度的精神內核,反映這些理論和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理論基礎可以從作用、范圍、本質、目標等角度進行分析。考察外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無論是強調“保障行政權”的歐陸功能主義理論,還是強調“控制行政權”的英美規范主義理論,都是從行政法的功能角度來闡述。我們在此給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定位為:從行政法的功能角度所確立的一個基本觀念,能夠奠定相當長的時期內行政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等理論體系的基石和根據,它應該對該時期行政法實踐具有指導力、涵蓋力、滲透力和濃縮力。
不同時代或同一時代的不同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的行政法規范體系都有各自的特點,其理論基礎亦不盡相同,但它們必然與行政法的理論源頭有著不可脫節的聯系,只能在原有的理論源頭上有所變革和調整,而不是背離。理論源頭具有絕對穩定性,貫穿行政法理論與實踐的始終,而理論基礎要隨著時展、社會變化而發展變化,是理論源頭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具體化,具有階段性。1
行政法的理論源頭與行政法的目的相關聯,建立行政法規范體系的目的!決定了行政法之所以作為行政法而不是民法、刑法等法律規范體系而存在的共同的精神內核。分析古今中外行政法產生和存在的理由,2筆者認為,行政法的理論源頭應當是引導、保障行政權的有效實現。
首先,行政權是行政法所賴以產生和存在的客觀基礎,是行政法所圍繞的核心和基本點,這在各國行政法中具有普遍性。2
其次,“行政權有效實現”的基礎含義是行政權的運作過程和結果與國家設定行政權的目的‘即充分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相吻合;而且社會為此付出的經濟或非經濟的代價最小。行政權的有效實現主要表現為一種價值目標,因為要完全實現它的可能性很小;但它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暫時存在的,否則,國家的行政機器將陷于癱瘓之中。顯然“行政權的有效實現”無論作為一種價值目標,還是一種事實狀態都是行政權得以存在與運行的最合理的理由。3P312
行政權在實現過程中受到下列基本因素的制約:1.社會事務的復雜多樣性、情景性與發展性使社會真正需要的行政目的變化不定,而國家在把握行政目的上總是顯得力不從心,即國家認為自己確定的行政目的是符合社會共同利益的,而事實上卻有距離,更何況當前價值多元、利益多元化的現狀使得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國家在利益問題上常常不能達到一致,從而導致相對人對行政權的消極服從。2.人性的弱點。這首先表現為人的知識與經驗的有限性,導致公務員在行使權力時無惡意地背離行政目的;其次,表現為感情對行為的支配力量使公務員具有消極行使權力及濫用權力的傾向,惡意背離行政目的;最后,相對人為一己私利而反抗行政權。上述制約因素作為一種社會現實在人類歷史中是客觀存在的。控制、消解它需要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的協調作用,其中的法律手段主要依靠行政法。
由于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行政管理特點、價值觀念各有不同,利用法律手段消解行政權運行中制約因素的側重點也各有特色,因此具體的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各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內容。一方面表現為用特定的民族精神、時代精神以及多數人認同的或具有權威性的價值觀念和政治、經濟、文化等現實需求來說明特定行政法規范體系的合理性或建構、完善行政法規范體系;另一方面,所有的行政法理論基礎都或多或少地受該時代主流價值觀的滲透和影響。這一點在英美的規范主義模式論、歐陸的功能主義模式論以及我國關于“控權論”、“管理論”、“平衡論”的探討爭鳴中已有充分反映。
當前,對行政法理論基礎的研究是全球化時代的共同課題,由于各國在行政權的內容和特點、價值觀念等方面在保持各自傳統的同時有走向融合的趨勢,因而對行政法理論基礎的比較研究有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歐美行政法理論基礎研究中的平衡思想及其最近的發展4
學界一般認為,歐美行政法的學術傳統可劃分為以狄驥為代表的歐陸功能主義模式和以戴西為代表的英美規范主義模式。前者把行政法視作政府有效推行社會政策,實現社會管制或提供公務服務的工具,即“保障行政權力之法”;后者視行政法為“控制政府權力之法”。從學術淵源上理解這種劃分大體是成立的,在歷史上地處歐陸的德國、法國與英美等國在行政法價值取向、調整方式、具體制度等方面的區別確實很大。但這種貼標簽式的劃分雖易于闡述、對比,但常因簡單化而失之偏頗。因為規范主義模式的前提并不否定國家行政管理目標,功能主義模式中也有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內容。更何況從當前的發展歷程看,二者正在走向融合,使得西方現代行政法表現為既對自由主義傳統的多元價值取向予以保留,重視公民權利對行政權力的控制,又回應行政權力在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發展、提供生存照顧,實現社會公平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作用的發展趨勢的要求。如果看不到這一點,對西方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分析評價仍停留在兩種模式的簡單對比分析層面上,顯然是犯了刻舟求劍式的錯誤。事實上,有關學術史的研究資料表明,在兩種學術傳統之外,關于行政法制度模式及其理論基礎的理解,歐美學界始終存在一種“全球化時代”的行政法觀念和平衡思想,以英美行政法學為例,行政法平衡思想的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時期。
第一階段是20世紀初到二戰前。在美國以促進效率和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新公共行政運動的影響下,一批著名的英美行政法學創建者,包括韋德、古德諾、龐德等,認為工業革命、福利國家及其相應的公共行政的職能變遷導致了傳統行政法理論的現代化。就行政法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它應當在授權與限權、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行政效率與個人自由、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維持一種合理的平衡。但由于三、四十年代的行政專橫的現實使得當初提出平衡思想的學者部分地改變了立場,甚至重新接受了傳統的以司法為中心的行政法控權模式,平衡思想并未成為一種理論或主流觀點。
第二階段是20世紀70年代,民權運動、經濟滯脹、能源危機、環境保護等問題困擾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公共行政面臨的社會環境及其相應的職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傳統的行政法控權模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再次受到學界的關注。有的學者認為,傳統模式最大的弊端是把行政法視作控制政府權力的一種消極工具,看不到政府積極的一面,即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代表個人和社會的利益,并能增進這些利益。另外,傳統模式注重對權利的消極保護而忽略了公民有效作用于行政過程的參與機制。一些學者提出行政法的一些重要制度要進行相應的改革。“解決行政程序總的出路在于為有關利益方提供代表參與的機會;行政實體政策的核心是根據各種具體環境在相關利益中進行公平的調節。司法審查旨在確保行政機關為利益代表提供公正程序參與機會并在這一過程中實現公正的協調。”平衡思想由此得以復興和發展。
第三階段,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英美行政法學界進入學科反思及重構時期,把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置于整個政治社會背景,尤其是變革傳統社會的情境下進行考察,超越和置換兩種傳統的行政法理論模式,遵循平衡思想重新理解行政法的性質、目的、功能及其法律體系。有的學者認為,傳統的控權模式和管理模式都未能為現時代的經驗和法律現象提供正確的解釋,新的理論模式應該考慮如何使兩種傳統思想得到有機的結合,走“中間道路”。有的學者提出,行政法并不限于對政府權力的控制,而同時包括對政府的授權并維護這種權力的合法行使。新的行政法模式旨在創造政府和公民間良好的互動、合作關系。
總的說來,英美國家,或者更準確地說,整個歐美行政法學界正逐漸打破規范主義與功能主義、控權與保權模式的界限走向融合。如何使政府在被廣泛授權的同時受到有效的節制,如何兼顧提高行政效能和保護個人權利,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私人利益成為現代行政法一個共同的發展趨勢。導致這一情境的主要原因有: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趨同;現代國家面臨的社會問題和對公共行政的要求變得越來越相似。尤其是隨著二戰以來的社會轉型,行政權本身,行政權運行的社會環境、具體目的都發生很大變化,各國行政權的發展特點有相似之處:
1.方式積極化。傳統行政以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為信條,是消極行政。現代社會發展與技術進步要求政府盡最大可能去服務于社會,是服務行政。
2.目標福利化。傳統行政權主要保障和實現自由,政府不干涉或無為是正當的;現代行政權要為公民福利而主動作為,政府合理干涉才是正當的。
3.范圍擴大化,不限于傳統的稅收與安全,而是“從搖籃到墓地”無所不管。
4.界限自由化。現代社會的飛速發展使得行政事務表現出情景性、易變性,法律完全窮盡地規定行政事務是不可能的。
5.內容倫理化。與現代法律由形式正義發展為實質正義相一致,現代行政在內容與本質上不僅是在執行法律,還在執行道德,它所依據的不僅僅是法律,還有所謂的正當觀念、合理標準。5
隨著行政權力的上述變化,政府和公民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也發生一定的變化,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已不再是簡單的二元對峙,而是良性互動:公民的權利內容已不僅是消極地不受侵犯,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和政府提供的服務和福利相關聯,需要政府的積極作為,公民的積極參與。因此,如何有效地保護個人權利,又不影響政府積極行政是行政法的最關鍵的問題。
總之,在今天這個時代,“中間道路”更受歡迎。“紅燈理論者+規范主義模式———筆者注,接受某些行政機關的權力存在的現實,綠燈理論者+功能主義模式———筆者注,也一定程度上接受個人主義和進行必要的法律控制的觀念。”)6P410
三、對我國當代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若干思考比較研究應當根植于對一些共同或相似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的理解。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的行政權也表現出方式積極化、目標福利化、范圍擴大化、界限自由化、內容倫理化的發展趨勢,公民權與行政權不再是此消彼長的對峙局面,而是呈現出互相依存的良性互動關系。當然,影響行政權有效運作的各種制約因素也仍然客觀存在,掌握行政權力者錯用、濫用、怠用行政權力,行政相對人反抗或消極服從行政權力的危險仍然未減。因此,我國當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的確立可以從歐美行政法學術傳統中尋得內在的傳承關系,應當體現出兼顧思想:兼顧保權與控權兩種功能;兼顧行政權積極行使的必要性與消極行使的可能性;兼顧人之向善與作惡兩種可能的人性特點;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兼顧中庸文化傳統與西風東漸帶來的個性自由。這種兼顧思想與歐美行政法學術傳統中的平衡思想具有相似的政治、經濟、文化前提:國家行政權積極化、充分尊重個人權利的市場經濟、法治社會的追求。
在此還有必要指出,筆者對兼顧思想的提法并非為了提出新的理論,更何況羅豪才教授所倡導的“平衡論”也可稱為兼顧論6P2筆者實際上已接受并借鑒了“平衡論”的研究角度與方法,但未采用“平衡論”的提法,其原因主要有兩個:
1.防止因對“平衡”這一概念的歧義認識(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知識結構和價值觀,不同的人對同一概念會有不同的理解。)引起的溝通和交流上的障礙。目前關于“平衡論”“控權論”的某些爭鳴就存在對“平衡”“控權”等基本概念缺乏基本共識,導致各說各的話,各論各的理的現象。
2.筆者對行政法理論基礎的界定重在方法和功能,而平“衡論”重在實現平衡這一目標。平衡論建立在行政權與公民權二元對峙基礎上;筆者對兼顧思想的分析則是基于行政權與公民權相互依存、良性互動的現狀與趨勢基礎上,歐美國家行政法的平衡思想亦如是。
強調我國當代行政法應當兼顧“保權”與“控權”兩種功能既是實證的,也具有規范意義。
首先,從實證的角度看,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都是既強調保障公民權又強調維護行政權,是“雙面碑”,《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都如此。另外在行政權力的運行方面,我國除繼續加強實施強制性行政行為以外,在許多領域還大量采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充分尊重行政權與公民權的合作、信賴關系。
其次,從規范意義上看,將兼顧保權與控權功能作為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對我國當代行政法制理論與實踐的指導性突出體現在基本原則和公務員制度建設方面。
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法治行政原則。法治行政是包含了“依法行政”的諸原則與內容,并以之為基礎的,但其精神實質與價值追求,則比依法行政有更高理念與更現代化的內容。“依法行政”一般只強調了依照或根據法律,至于法律本身的性質、內容是否民主、是否合理,在所不問。實際是“形式意義上的法治”。現代法治國家,由于行政權界限自由化、內容倫理化等特點,而表現為“服務行政”、“給付行政”,行政領域范圍、行政裁量幅度都會常常突破現行法律的限制,目的是為了效率和福利。這樣,依法行政就不能只是恪守現行的法律,而不問其是否民主、合理,合乎社會進步的要求,依法不只是依靜態的法律條文,而是要恪守活的法、法的理念:人權、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法的精神,即實質意義的法治。因此,在效率與公正、福利與秩序等價值并存的現代社會,行政法應貫徹“依法行政”與“合理行政”相統一的行政法治原則。
2.兼顧思想在制度層面的設計必須建立在對人(包括行使行政權的公務員和行政相對人)的能動性與消極性都予以充分考慮的基礎上,采取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我國的行政法制實踐中對相對人的能動性與積極性的兼顧思想已經在強制性行政與非強制性行政相結合等方面充分體現。當前的關鍵是建立、完善公務員能動性優點得以充分激發的法律制度。詳言之,即要在行政法中引入規則化的競爭與激勵機制以保證行政人在行使權力時能夠保持良好的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素質。而這里的業務素質與職業道德素質不是沒有具體標準的空洞道德說教,它必須與能否保證“行政權的有效實現”這一客觀標準聯系起來。6P336-337
長期以來,受西方傳統控權思想(包括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努力將行政權力行使者(公務員)的人性弱點排除在行政權運行進程之外,卻漠視了人性的能動性優點對行政權力的積極影響,忽視了激發人的能動性優點來保證行政權力正當、積極行使的可能。自20世紀以來,歐美等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消極性的功績制度(重在防范行政權力的消極行使)難以適應服務行政的需要,于是,主要表現為永業化、專業化、科學化與人本化的積極性公務員制度日漸興起,其主旨“不僅在于防止政府任用不合格的人員,更在于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員的內在潛能得到最高的發揮;不重在以督策與管束方法處理人事問題,而重在以科學的知識技術及‘人性’的觀點,促進自動自發的服務精神。”7各國公務員制度都在兼顧外部招聘錄用與內部競爭性任用配置的基礎上,既重視通過懲戒制度來制約公務員的違紀與違法,又重視利用各種方法激勵公務員的工作意愿。
就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現狀而言,應當突破將公務員素質控制僅看作是行政主體內部事務的狹隘觀點,將行政權運行質量的法律評價與相關的獎懲制度貫穿于整個行政法體系,既要使公務員素質的控制成為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與相對人都能進行法律監督的對象,又要在行政權運行過程的法律控制中注入激發公務員能動性來引導權力的觀念,使相對自由的行政權力能得到能動、積極、正當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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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在我們國家包含著若干復雜的價值判斷,例如在政治學體系中社會管理所包含的價值判斷就是在社會系統中進行合理的權力分配,進行適當的利益平衡。而用社會學的眼光來觀察,社會管理則是要實現國家對社會過程的有效統治、國家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處理,國家對社會角色的有效分配等。在行政管理學中,社會管理的基本價值則是強化行政對社會的干預和控制,強化政府行政職能在行政管理中的體現等。也許社會管理的諸種價值判斷和理念是可取的,但是我們認為在現代法治國家社會管理的理念必須回歸到法治中來。我們允許學術上有關社會管理理念的多元化存在,但是我們不能夠容忍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同樣賦予社會管理理念不確定的元素。也就是說我們應當用行政法強化社會管理的理念,通過提煉和強化使社會管理理念與行政法治理念相融合,使現代行政法治理念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理念。
2以行政執法重塑社會管理的意識
從概念上來講,社會管理是一個涵蓋內容較大的系統,在某種層次上講還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項眾多,需要管理的內容比較繁雜。但是對于社會管理的意識來講,從內涵的角度來講,卻有著與之較大的差別,相對來講范圍較窄。社會管理意識是一種主觀上的認知行為,是一種意識領域的執行思維,主要表現在社會公職人員以及行政主體在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思維認知。社會管理的過程具有公眾性,公職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態度,從理性的角度出發,嚴格按照國家所賦予的權利來參與社會管理,但是很多時候恰恰出現了相反的現象,破壞了這種和諧,過多的將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帶入工作中,為我國社會管理的意識造成了不良影響。這種行為的出現,對于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造成了一定的打擊,大大的降低了參與的積極性,制約了社會公眾權利實現的職能,所以可以認為,這是一種公權對私權壓制的行為。因此,我們必須以行政法意識構造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樹立一種科學的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用行政法意識來統攝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對我國行政法意識中的陳舊部分進行更新甚至創新。這樣便使行政法意識與社會管理意識予以統一。
3以行政執法設計和實現社會管理的秩序
1.1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弱化
在推進工商管理行政政執法現代化的過程中,一個比較明確的目標就是逐漸轉變政府職能,逐漸使全能政府成為有限政府,把政府管制變成政府管理。這一理念打破了傳統行政法制中我國政府職能無所不包的局面,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好更有效地成為服務型行政部門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但是,現實中,過度簡化后的政府職能在現代社會日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并不能應對自如,作為行政機關,其執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我國的工商行政執法,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公眾法律素質普遍不高,在行政機關沒有相應的強硬執法手段的情況下,毀滅證據、轉移財產、逃避制裁、抗拒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不考慮國情和實際,對行政執法手段一味弱化,必然導致執法的疲軟。我國在近年來不斷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和文化,特別是對行政執法手段和執法保障的削弱,體現了西方立法技術中減弱國家干預,限制行政職權的理論。這為我國的法律制度盡快和國際接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公眾的法律素質、執法環境和法律體系均不完善情況下,將西方經過幾百年的法制建設后才相對完善的執法制度,搬到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中國,不可能帶來預期的效果。從歷史上看,只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兩個行政法授權工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凍結、劃撥、封存、暫扣等專項行政強制性手段。但是后來《商業銀行法》規定:只有法律規定凍結的才能凍結,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凍結。這就致使工商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候常常處于尷尬處境,對某些違法經營行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賦予了工商部門主動監督檢查權、調查檢查權、強制措施權。可以對違法行為及物品加以限制,可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來源時,相對人往往拒絕回答,要求其暫停銷售不得轉移時,相對人往往拒絕簽字,事后商品不知道去向。《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取證中的詢問、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但未明確授予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執行權相分離,工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權力,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無形之中放縱和助長了違法經營行為。
1.2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受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嚴重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諸多原因,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嚴重。“地方保護主義”是當今中國比較流行的一種風氣。雖然地方保護主義弊端重重,但在實踐操作中,但凡在任的地方官員,都會自覺不自覺地投入到地方保護的實際行動中。目前地方各級政府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采取各種優惠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來投資。地方保護主義者認為,工商行政管理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檢查,對企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會影響投資人的積極性,破壞投資環境。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認為,發展是硬道理,只要有產值、有稅收,不管是什么企業都可以投資興辦,甚至不顧中央的政令,想方設法地變通處理,把一些對環境、資源破壞嚴重的項目都放行準辦。為此,他們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礙地方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私自決定未經政府允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到企業進行檢查和實施處罰,企業違法一般不罰或按下限處罰。
1.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導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行政指導指的是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和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采用說服、教育、示范、勸告、告誡、鼓勵、建議、指示等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方法促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非強制。20世紀60年代以來,行政指導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就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運用,成為對傳統的行政執法的重要補充。
行政指導屬于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的柔性行政行為,主要以示范、勸告、建議、鼓勵等非強制性方式,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新型的行政手段,廣泛運用于各個行政領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現代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指導還屬于“積極行政”的范疇。古典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是消極行政,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由于社會經濟生活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公益和私益需要兼顧,效率和公平要平衡,社會成本需要降低,社會福利需要增進,凡此種種都需要行政行為由消極轉為積極。現代社會生活需要行政指導以靈活多樣的方式,有效地對經營行為進行干預指導。工商行政部門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出現了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有些復雜情況無論是行政立法還是人大立法都難以完全適應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客觀要求。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針對性地給經營者下達提醒、建議、勸告、警示等“行政指導書”,幫助他們改善經營管理,改正不當行為,提高經濟效益。當然,行政機關應當嚴格監管市場主體,對違法者要依法予以懲處。通過嚴格的依法管理和執法,促使市場主體遵循法律道德,做到誠信經營。維護消費者利益。但真正有效的管理并不是一味的“管”。執法也不是單純的“執罰”。更主要的是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好市場行為中的一些具體問題。能給予經營者正確的指導,能促進法制社會的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服務型行政部門出現,應該借助他們對法律法規掌握理解的優勢,對市場主體多些耐心的疏導,善意的提醒,幫助他們少出問題,少走彎路,防患于未然,這樣同時也減輕了行政管理的任務。行政指導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方式,更多的應該以不自覺的方式被運用,但在我國實際中,這一先進理念的貫徹落實還有很大一段距離。行政指導的作用還遠未充分發揮。
2優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行政的法治化和現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漫長而漸進的過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之路也是如此。通過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缺陷分析,立足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建設的現狀,借鑒國外市場監管的先進經驗,現將對工商管理依法有效行政的建議提示如下。
第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體系。
我國目前在政府職能地位和機構配置的法律依據存在有不便于操作,條文不細、規定過于原則,靈活性差等不足之處。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體系,加強行政管理組織發建設,加強市場體系監管立法,解決各類市場監管無法運用工商行政管理綜合性職能,發揮職能合力作用迫在眉急。應該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等為重點,加快實施細則或單項配套法規的制定,解決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加快舊法的修改完善步伐,解決掉新舊法規自相矛盾、執法依據不統一的問題。
第二,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
從上文分析,我們發現,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存在很多缺陷。改進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要加強化執法保障,改善執法環境、完善執法程序、加強行政指導等。
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市場監督機構賦予了較強的執法手段,工商行政機關除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凍結、劃撥、封存、暫扣等專項強制手段和詢問、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外,可以明確授予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權,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權結合起來,提高工商機關執法的權威和嚴肅性。
在改善執法環境方面,除了解決法規滯后和法規矛盾問題。要多加取得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化解地方保護主義和工商行政管理之間的對立情緒矛盾。應該采取措施“對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明確要求,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國家要把依法行政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作為地方政府考核指標、公正評價政府的工作政績。要把維護市場秩序和經濟保障的責任落實到相關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工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要通過自身行為的規范來贏得政府對執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地方保護主義的主要目的是發展地方經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要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樹立服務觀念。“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不能變;在地方黨委領導下的領導關系不能變;積極參與完成地方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能變;與地方黨委政領導的工作聯系職能和感情不能變”。
第三,加強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不具備法制強制力,行政相對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導,完全聽其自愿。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比較具體的行政指導方案,達到行政指導的良好效果。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規劃。第一,加強市場準入秩序行政指導,提升市場主體監管服務水平。第二,加強市場競爭秩序行政指導,提升公平交易執法水平。第三,加強市場交易秩序行政指導,提升維護消費者權益水平。第四,加強企業信用建設行政指導,提升信用監管服務水平。第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行政指導,提升工商部門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水平。第六,加強處置市場突發事件行政指導。提升工商部門公共管理水平。
1.商主體的獨立性。
商主體的營利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主體的獨立性,因而要求具有特殊的組織形式、行為規范、以及責任承擔方式。
中世紀的商人基于其獲得的特許狀,尚可以成為得以經營商事行為的特權階層,法國大革命以后的近代商法賦予商人以獨立的商主體資格則純粹是出于一種技術上的安排,除了使其獲得了從事商經營的“特權”外,并未賦予商主體以任何特權,而且通過對商行為的市場嚴格準入限定以及對商主體更加嚴格的要求,對商主體設置的較原民事主體嚴格的多的限制。因此說,中世紀商人身份昭示的是一種非商人所不能企及的特權,近代以后的商人身份則只是意味著商人營業能力與資格的確認,而并非特權。 在現代社會中,何者可以經商,經商者應該具備那些條件,經商者的權利義務如何,都是與商主體相關的基本問題,并通過商主體的確立而確定。國家、政府、社會對經濟活動的控制、干預、引導也主要是通過對商主體的調整來實現的,同時,商主體也是實現政企分開、區別營利部門與非營利部門、營利行為與非營利行為的法律依據。正是由于商主體資格條件等對于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使得實踐中傳統民法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得到解決,并實現了國家對于社會經濟活動的有力調整。
而商主體作為一種特殊的利益階層,不再單純作為一種身份的特征,而是具有了直接的可轉讓的財產內容。從以上商主體的確立、特性可以看出抽象的商主體概念及其基本制度有著獨立的價值,在商事基本制度上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2.商行為的獨立性。
商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既具有法律行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征,而正是這些專屬于商行為的特征,使商行為表現出獨立的特性。商行為的特征可以概括為:第一、商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商法以促進和保護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實現為主旨,具有營利性。以營利為目的使商行為區別于行政行為、司法行為、公益行為等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傳統商法更以營利為商事實施主體的終極目的。此營利不是一時的短暫的,而是行為主體應當至少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不間斷的從事某種同一性質的營利活動,因而也可以稱之為是一種職業性營利行為。
第二、商行為一般是商主體所從事的行為從各國商事立法的情況來看,任何法律行為都是由特定主體所從事才會具有相應的法律所規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商行為即商主體所實施的營業行為,也只有商主體所從事的商行為才能體現這種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商行為明顯不同于一般民事行為,理應以特殊的規范特殊規制。因此,商行為更加強烈的體現出商法的獨立特性。
本報訊 記者蔣安杰2010年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日前在山東省泰安市舉行。本次年會由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主辦,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門、國務院法制辦、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法院、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律師事務所等行政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參加了此次會議。
開幕式由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高存山主持。在開幕式上,山東省副省長李兆前代表省委、省政府致歡迎詞。隨后,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周成奎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周副會長對一年來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以及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的工作給予了高度肯定。隨后,中國法學會行政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致開幕詞。
應松年會長在致詞時說,這次會議是具有紀念意義的大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成立整整25年,光陰似箭,行政法學研究會如果按照現在學生念書算,也已經是碩士畢業了!今天可以說是個畢業典禮,也是新學期的博士開學典禮吧!我們欣喜地看到,行政法學隊伍不斷壯大,人才輩出。本次年會的主題為“社會管理創新與行政法”,到會的二百二十余名會議代表還是歷史上最積極參與的代表,提交157篇論文,170萬字,是提交論文最多的一次年會,創歷次年會之最。
應松年會長特別表達了本次年會在五岳獨尊的泰山舉辦,期望我國行政法學研究也能早日達至“巔峰”狀態的心愿。
在為期兩天的討論中,與會專家學者分別圍繞社會管理創新與行政法、弱勢群體保護、村民自治、志愿者立法和群體性事件五個議題展開,共有13名發言人就相關專題作了主題報告,13名評議人參與點評,共計八十余名參會代表參與了自由討論,并從不同的角度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或肯定、或質疑、或溫婉謙和、或針鋒相對,妙語連珠、精彩紛呈,無不展現出深厚的學術積淀和敏銳的問題意識,年會討論不斷涌現。
關鍵詞:個人理財業務;中小客戶;微利原則;市場定位
郵政儲蓄銀行自掛牌成立以來,不斷健全組織機構,拓展業務品種和發展空間,大力推動向商業銀行的全面轉型。為提升郵政儲蓄銀行的綜合能力,總行確定了大力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方針,并制定了3年內分“三步走”的發展規劃。
1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現狀
郵政儲蓄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兩年來,取得了階段性成果。首先,郵政儲蓄銀行建立了業務系統,對支行長、地市行長等業務骨干進行理財業務培訓,為個人理財業務的開辦奠定了堅實基礎。其次。培育了理財產品品牌,形成了良好的業務發展架構和布局。截至目前,郵政儲蓄銀行在“儲匯聚財”的個人理財業務品牌下,形成了“創富”、“天富”、“財富”三個系列品牌,滿足了市場對高、中、低三種不同風險程度產品的需要。此外,郵政儲蓄銀行還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制度,為業務健康、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2009年是郵政儲蓄三年規劃的“發展年”,進一步促進業務規劃和布局的逐步完善,從業務規模、市場占比等方面提升市場地位,逐步推進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模式的發展,才能將業務推向新的發展階段。總體而言,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起步晚,品種少,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無論在規模上還是質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為使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取得更大突破與發展,理財觀念有待宣傳,理財市場有待定位,理財原則有待確立,理財人才有待培養。
2個人理財業務的內涵
國內各商業銀行均開辦了個人理財業務,有些銀行把其基本等同于商業銀行零售業務,將一卡通、信用卡等業務歸入理財;有些銀行把其僅僅理解為信息咨詢,指派一些工作人員為客戶做一些解答;還有些銀行將其認定為銷售開放式基金、投資連接險、理財協議等產品。
不能確定個人理財業務的內涵,就不利于這項業務的定位與發展,郵政儲蓄銀行各級機構有必要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
2005年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指出:“銀行個人理財,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由此可以看出,郵政儲蓄銀行開辦的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上的多角度、多層次的銀行服務。就目前而言,銀行個人理財包括理財顧問服務,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綜合理財服務,指商業銀行在為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理財計劃,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基于以上分析,郵政儲蓄銀行現階段處于理財顧問服務和銷售理財計劃階段,理財并不僅僅是單純投資,其關鍵是對“財”要“理”。郵政儲蓄銀行的開放式基金、理財協議、國債、保險都是打理“財”的工具,不能將其視為簡單的產品,要改變“重銷售,輕服務”的理念,將重心放在為客戶服務上。根據客戶的財力和理財目標,通過郵政儲蓄銀行的各種產品為客戶構建相匹配的體系,實現客戶利益最大化。
3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市場定位
郵政儲蓄銀行要想在競爭激烈的個人理財市場中找到生存和發展空間,必須準確定位理財市場,并服從于自己的市場定位,在鞏固現有客戶關系的同時,發掘潛在客戶,由專業理財人員對其進行信息搜集、整理和評估,分析客戶的生活、財務現狀,依據客戶的理財目標幫助其制定可行的理財方案。
筆者認為,為中小客戶和城市居民理財是郵政儲蓄銀行當前個人理財業務的市場定位,這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3.1為中小客戶理財是郵政儲蓄銀行建行之初的定位
銀監會經過仔細研究,決定將郵政儲蓄銀行定位為面向城市居民的社區銀行,其經營目標是充分依托和發揮網絡優勢,完善城鄉金融服務功能,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依據國際銀行經營慣例,理財、銀行卡、網銀是零售銀行的三個支點,因此選擇中小客戶是郵政儲蓄銀行的定位所決定的。
3.2郵政儲蓄銀行具備為中小客戶理財的優勢
郵政儲蓄銀行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已經深入人心,在城鄉居民心目中有很高的信譽度,享有“綠色銀行”的美譽。郵政儲蓄銀行現已建成覆蓋全國城鄉網點,面最廣,交易額最多的個人金融服務網絡。目前,郵政儲蓄銀行擁有儲蓄營業網點3.6萬個,匯兌營業網點4.5萬個,國際匯款營業網點2萬個,其中有近60%的儲蓄網點和近70%的匯兌網點分布在農村地區。成為溝通城鄉居民個人結算的主渠道。另外,郵政儲蓄銀行現階段在理財方面還不具備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等大中型銀行競爭的能力,更不具備同花旗、匯豐等外資銀行競爭的實力,因此選擇中小客戶并且為其理財會使郵政儲蓄銀行更具競爭優勢。
3.3中小客戶有財可理,并且需要理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了30年,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額等對人民生活水平和個人家庭財富積累產生重大影響的指標均大幅增長。自2009年起,國家對社會保障制度、醫療制度、教育體制進行改革,使醫療、住房、教育將逐漸不再成為居民的沉重壓力,進而居民會更多地關注自己的財務狀況。通過綜合安排,在理財方面達到獨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成為人們追求的基本目標。城市居民以年均30%增長的理財需求,為郵政儲蓄銀行提供了廣闊的理財市場,這也要求郵政儲蓄銀行必須把握機遇,細分目標市場,為中小客戶理財。
4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策略
4.1以客戶滿意、保本微利為理財原則
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近期應以“客戶滿意,保本微利”為基本原則,要想成為真正的社區銀行,客戶滿意是第一要務。客戶在選擇商業銀行服務時,首先考慮的因素是良好的服務態度,這是銀行吸引客戶的主要因素;其次是銀行的實力,銀行先進的硬件設施、品牌形象、就近方便等均為次要因素。
根據國外經驗,發展個人理財業務并且盈利絕非易事。開展個人金融服務業務,一開始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用于人員的業務培訓、市場拓展、品牌推廣以及信息服務等。此外,為滿足投資者的實際需求,還必須對投資者行為有明確認識,并對其信息進行周密分析,同時還需掌握投資者的收益情況。因此,現階段郵政儲蓄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應以滲透定價的策略,迅速擴大理財業務規模,從而取得規模效益。為此,郵政儲蓄銀行一要穩定現有客戶,使其財富不斷增值,以加強客戶關系,提高客戶滿意度和忠誠度}二要通過理財增加客戶資產的額外價值,提高郵政儲蓄銀行的服務水平,激發客戶對金融理財產品的需求,培養成長型客戶;三是樹立理財服務典型,擴大潛在客戶,從而提高郵政儲蓄銀行在中小客戶市場中的份額}四是在優質客戶穩步增加的基礎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財產品的創新,使郵政儲蓄銀行更具特色。
4.2以服務客戶為基礎,多層次開發理財產品
理財是一種服務,這種服務通過各種產品幫助和指導家庭或個人構建全面、科學、多元互補、動態跟進的財務體系,使其實現終身快樂的理財目標,獲取家庭和個人財務的最大自由。從郵政儲蓄銀行的現狀看,個人理財業務尚處于起步時期。穩健經營是其首要原則,其理財產品的選擇可分步進行。
首先,以“代字號業務”為起點,逐步擴大個人理財業務市場份額。如保險、代銷國債、開放式基金,這些業務雖屬初級理財產品,但是市場潛力巨大,隨著財富的不斷增加,資產分散將成為個人客戶構建投資獲利體系的重要支柱。所以鞏固和擴大此類理財業務。雖然收益不是很高,但可以穩定現有客戶群,提高目標客戶市場占有率。
其次,逐步介入相對熟悉且收益較大的產品。如理財協議、信托等業務。隨著郵政儲蓄銀行資金運用技術及市場的不斷拓展,理財人員經驗不斷豐富,可以不斷介入高風險、高收益類理財產品。
最后,以客戶為中心提供個性化需求理財服務。目前銀行的理財服務仍然停留在“以產品為核心”,側重于產品設計和推銷。以客戶為中心是面向郵政儲蓄銀行高端客戶提供的服務,銀行不僅要為客戶提供投資理財產品,還包括替客戶利用信托、保險、基金等金融工具維護客戶資產在獲益、風險和流動性之間的精準平衡,同時還要提供與個人理財相關的一系列法律、財務、稅務、財產繼承、子女教育等專業顧問服務。
關鍵詞: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力度;行政處罰效力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一般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我國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的必要性
法律的完善需要時間,建國后我國陸續出臺許多行政法律法規,其中很多都涉及行政處罰問題,這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接受檢驗。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施行,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增長速度逐年遞增,個人以及各類企業的收入也隨著經濟的增長在增加,原來的各部門法在處罰力度上就顯得不適應環境的變化。因此提高行政處罰效力至關重要。
(一)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行政處罰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中不斷出現新的問題與矛盾,相應的法規制度就要隨之調整并做到處罰有力,使“黑網吧”等新的社會問題不再屢禁不止,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二)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更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有效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然而現有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使得很多不法者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而損害其他公民的權益。如果不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有力打擊各類行政違法現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更嚴重的侵害。只有提高行政處罰的效力,“黑診所”、“黑加工點”等才能徹底滅絕,使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得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由于缺乏較高的行政處罰效力,再加上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又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時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因此,必須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行政管理任務的完成。
(四)提高行政處罰效力,有利于發揮政府職能
現代政府發揮著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管理以及社會服務四大職能。政府要想充分發揮好四大職能,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就更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嚴厲打擊各種行政違法現象,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保障良好社會環境的穩定。
二、當前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以來,在打擊行政違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行政處罰涉及領域眾多,如稅務、工商、衛生防疫以及交通等等,各部門又有不同的行政法規,在具體操作時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行政處罰力度不夠
行政處罰效力低,不能夠產生足夠的震懾力,使得不法之徒打擊不盡。比如,非法謀取的利潤與被執法人員抓到受到的懲處相差懸殊,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違法者就會選擇冒險,即使有許多被懲處,但相對無力的懲處力度使得違法現象杜之不絕。從下表中各法規常見問題的處罰標準可以看出相對疲軟的處罰力度:
這些法規最早的如《環境保護法》從1989年開始實施,其他的法規雖然進行過修改,也并不能完全保證與時俱進,因此,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我們一定要針對實際問題,提高行政處罰的效力。
(二)行政處罰實際操作水平不高這方面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的實際操作水平不高,行政執法行為不規范。主要體現在執法人員素質低下,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實際要求相去甚遠:一是部分執法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層執法機構人員表現更為突出。其中,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數,法律專業畢業的人員更少;二是執法隊伍的知識結構不合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經濟糾紛大量出現,要求執法人員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經濟、懂外語。而實際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經濟交往頻繁以及社會經濟關系日趨復雜,違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進和隱秘,要求執法人員有過硬的業務能力。而現在執法人員業務技能還有相當差距。使得一部分執法人員貪圖享樂,吃請受賄,為一些違法者逃脫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錢和人情的俘虜,,徇私枉法。
另外,有的執法人員在進行行政處罰時,不經相應領導批準,進行重大處罰時不經集體討論私自決定,或是對當事人調查了解不夠詳細就早下結論,或者有人執法犯法,利用職權,謀取私人利益,這些不規范的操作行為都嚴重影響了行政處罰效力。
除了執法人員自身的因素外,執法條件的局限性也使行政處罰效力受到了限制。有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不足,難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執法任務,雇用非公務員執法的情況比比皆是;有的執法機關經費緊缺,辦案經費不能保障,辦案很難及時到位;有的執法機關辦公條件落后,辦理業務沒有采用先進設備,難以適用辦案要求。這些都不利于提高執法效益。(三)行政處罰責、權、利不明確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被依法授權或委托的組織。但現行的《行政處罰法》對現行執罰機關混亂的現狀并沒有從根本上予以改變,一些組織通過規章委托,變相取得了執罰權,這些執罰機關龐雜,在執罰過程中存在執法重疊或是執法漏洞的問題。據統計,我國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全部行政法規、規章都設立了行政處罰權,由此產生了數量龐雜的執罰部門,具體有公安、海關、工商、稅務、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煙草、醫藥、鹽業、農業、林政、交通、路政、漁政、海事、教育、民政、郵政、電信等等諸多部門,造成執罰隊伍過多過濫的局面。由于執罰隊伍龐雜,不可避免地造成職能交叉、重疊。對某些違法行為,由于執法風險大,利益小,導致執罰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對某些含金量高的違法行為,執罰部門又相互爭權,競相處罰。同時,由于執罰部門過多,某些部門執法人員數量又不足,使得執罰活動靠搞突擊執罰、聯合執法來完成執法任務,嚴重影響了執法效力。
三、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的措施
(一)提高處罰標準
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制定都經歷了一定的過程,符合一定時期的經濟狀況和當時的社會環境。我們已經認識到,社會環境變化的速度是非常快的,尤其是我國近來經濟增長速度始終持續保持較高水平,有關法律法規應隨著社會不斷出現的新問題而不斷地調整與完善。就行政處罰方面來講,在有的部門,甚至還沿用幾十年前的規定,這些規定對于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難以達到理想的處罰效果,操作性不強,有些根本無法再適用于當前狀況。因此,必須依據現實的狀況制定合理的處罰標準,提高行政處罰效力,給犯罪分子足夠的震懾力。
1.提高貨幣處罰標準
關于行政處罰,重要的一項就是罰款。許多法律法規中制定的罰金標準是以制定法律時的物價水平為參照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物價水平發生了顯著變化,但執法依據仍然是法律當時規定的標準,因此,違法者被罰沒的款項相對于其謀取的高額暴利來講微不足道。物價水平在發展變化,幣值也在變化發展,現在的幣值與制定法律時的幣值已經有了很大的差別,這種差別在實施處罰時應該被充分考慮到。
另外,如何界定違法所得在實際操作中也是重要的問題。如我國《食品衛生法》第11條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據《食品衛生法》第40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取締,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1)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違法所得界定的太少,相應的處罰就會較輕;如果無法界定違法所得,則只處以五百元或五百元以上罰款,對于目前的經濟水平來說,也根本達不到處罰目的,更不用說是實現事前遏制的效果了。
因此,貨幣處罰一定要提高處罰標準,使處罰達到相應的目的。例如,對于屢禁不止的亂張貼小廣告的問題,目前執法部門采取各種措施取締非法小廣告,但是抓到相關責任人只是處以少量的罰款或是處罰相關責任人清除違法張貼的小廣告,這樣收到的效果很不理想,使得小廣告問題一直無法根治。主要原因就是處罰力度不夠,不能給犯罪分子足夠的震懾力。目前,北京擬審議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草案,對于亂發小廣告最高處罰50萬。我們相信這樣的處罰力度會給犯罪分子足夠的震懾力,達到事前遏制的目的。
2.提高非貨幣處罰力度
除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之外,還可以采取其他的處罰方式。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等。這些處罰方式本來很有力度,但對違法者被處罰之后重操舊業,沒有對其經營進行更嚴格的限制。之所以有許多同類違法事件屢次出現,就是對違法者的懲處力度與限制力度不夠。在這方面,我國的法律法規罰責較輕,沒有足夠的震懾力,給違法者多次利用同一手段犯罪的機會,而國外許多法律則較嚴格。例如,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五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恰恰忽視了制假售假行為本身的危害,對制假售假行為處罰較輕。這樣就使得許多不法者敢于踐踏法律的尊嚴,多次違法。
(二)豐富處罰手段和方式
很多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認為現有的行政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因此,我們應該對現有的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并增加一些新的處罰手段。對于行政處罰手段和方式,我們可以采取歸類和列舉并用的方法,將各種行政處罰手段類別化。例如,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等等,并采用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輔助措施加以補充。這樣通過多種處罰手段并用的方法來達到處罰目的。
(三)要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強思想教育:一是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執法隊伍的素質高低,執法水平的優劣,是關系到法律能否落實的關鍵環節,要采取多種手段和途徑,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保證在執法中,廉潔奉公,不徇私情,秉公辦案,做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專人負責,常抓不懈。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典型,以點帶面,全面提高。二是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和獎懲機制。這包括建立個人執法檔案,對嚴格執法、忠于職責、出色完成執法任務的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執法不嚴、執法犯法、徇私枉法者,進行嚴肅懲處,并將處理情況載入檔案,晉級增資、提拔重用等都要與之掛鉤。還要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從立案、偵查、審理到執行,都要實行專人負責制,出現錯案,一追到底,決不姑息,該獎則獎,該罰則罰;三是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要加強法律學科教育,非法律專業的執法人員也學習法律知識。適當提高執法人員的待遇,以吸引優秀大學生從事執法工作。要把住執法人員的入口關,同時定期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堅決調離執法機關。同時,制訂規章制度來約束與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要真正做到有效執法,提高執法效力。對于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也要嚴懲,這樣才能保證一支良好的執法隊伍。
(四)加強部門間溝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