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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特別是在推進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各種利益矛盾頻繁發生,廣大人民群眾通常選擇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商事審判工作便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縣人大常委會予以高度重視,將此類問題列入二oo八年常委會議題,并在今天的會議上聽取了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勇《關于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的專項匯報》。為全面了解和掌握去年以來我縣民商事審判工作情況,按照《監督法》和《陜西省實施〈監督法〉辦法》的要求,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多次專題研究,決定開展執法檢查,成立由常委會主任、各位副主任分別擔任正、副組長的四個執法檢查組,分赴城關、毛壩、高橋、洄水、蒿坪、紅椿等六個片區召開評議會,開展工作視察、問卷調查。在評議會前,各鄉(鎮)人大對本鄉(鎮)有關案件辦理情況進行了解,組織人大代表、干部、群眾座談,形成評議材料,參加片區評議會。縣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有關領導,有關人大代表、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群眾代表、案件當事人等分別參加評議。縣人大辦下發了執法檢查通知。法制民政工委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執法檢查方案,提出了執法檢查要緊緊圍繞公正效率這一主題,確定了檢查的十個重點內容,抽調有關法律骨干組成了問題核實組,深入縣人民法院對評議中揭擺出來的案件、“三類”(上訴、抗訴、申訴)案件的處理、辦案責任制的建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落實、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等情況進行調查。縣電視臺、政府網站將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方案在電視、網站上予以公告后,干部、群眾和有關案件當事人紛紛提供情況,執法檢查組掌握了大量信息。縣人民法院按照要求,同步開展了自查并報送了結果,邀請有關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干部進行座談,注重聽取意見和建議,為專項工作匯報做了準備。從而使執法檢查工作真正在全縣各地深入開展,基本達到了預期目的。
二、對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基本評價。
近一年來,縣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緊緊圍繞全縣工作大局,充分發揮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的職能作用,通過判決、調解和執行×××多件民商事案件,盡最大可能地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及時化解了社會矛盾,為穩定社會、構建和諧、促進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主要特點有:一是加強了隊伍管理和教育,轉變了干警的工作作風;二是加強了法官的素質建設,執法水平有所提高;三是抓業務建設,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有效應對了繁重的工作局面;四是抓制度建設,提高了管理效能;五是抓基層基礎建設,基層法庭執法水平明顯提高;六是接受監督意識有了增強。
三、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根據召開評議會、工作視察、問卷調查、人民群眾反映、重點問題核實和法院自查報告等方面情況匯總,集中反映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是公正與效率方面的問題,具體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1、少數法官責任心不強,敬業精神差,處理案件草率,粗心大意,有些案件出現紕漏較多,影響了法官整體執法水平。
2、個別法官心術不正,執法理念發生偏差,特權思想嚴重,在辦案中有吃請和收受好處等不正當行為,訴訟負擔明減暗增,敗壞了法官的聲譽,影響了法官的形象。
3、部分法官年齡結構偏大,專業水平低,不思進取,四平八穩,憑“經驗”辦事,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開展審判工作的需要,辦案質量較差。
4、有的法官執法隨意性大,證據采信有偏袒,裁判案件有不公、執行案件亂表態,有執法不嚴、畏難情緒,工作沒到位,措施沒跟上,鉆法律空子,規避“執行難”,久拖不執行、執行不到位問題存在。
5、制度缺位導致監督不力。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不全面、不徹底。縣法院制度雖建的不少,但案件監督機制不完善,案件把關制度不健全,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未建立,未起到應有的警示和懲戒作用。
6、司法保障不到位。法官的職級待遇落實的不夠好,特別是內設機構職級不明確,一定程度上未真正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同時,法律援助資金不能足額到位,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援助保障不夠,“打官司難、“告狀難”尚未從根本上解決,對法院的工作也產生了消極影響。
在執法檢查中,重點抽查了縣人民法院辦理的民間借貸、特殊侵權、遺產繼承、附帶民事訴訟和執行等幾類案件,并將這些案件進行了逐案分析,提出了糾正建議,特將這幾件案例材料附后,請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員一并審議。
四、分析問題原因
縣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歸根到底是在公正與效率方面出了問題,使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義打了折扣,溯根求源,存在這些問題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
1、緣于法律規定。民商事案件主體雙方屬于平等地位,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沒有證據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實際中,有些當事人缺乏法制觀念,平常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當需要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缺乏必要證據,法院判案憑證據,沒有證據,法院就不能支持訴訟主張。這樣,即或有理卻無據,導致有冤得不到伸,而判決結果令當事人不服。
2、緣于訴訟制度。法院屬于訴訟環節的最后階段,特殊的訴訟地位賦予法官一定的權限,在實際審判工作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又較大,掌管案件裁判大權的法官極易滋生特權思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難免受法官意志左右,在裁判幅度上出現失衡,導致裁判不公問題雖禁不絕。
3、緣于案件復雜。近年來,民商事案件呈急遽上升趨勢,種類繁多,案情復雜,需要適用法律法規寬泛,甚至還有涉及法學原理、公序良俗處理問題的案件,加上法官辦案力量不足,受辦案時限限制,倉促上案、疲于應付、準備不足、處理問題草率,難免出現辦案質量低下、執法不嚴的問題。
4、緣于隊伍結構。現行法官隊伍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未接受過系統法律專業知識學習,“專而不專”現象客觀存在,只是在法院工作崗位上邊工作邊探索,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問題突出。整體法官隊伍年齡結構偏大,有些法官進取心差,不求上進,得過且過,工作馬虎、懶惰,對法律規定一知半解,對基本案情沒有吃透,加之在處理案件時滲雜人為因素,使一些本不復雜的案件也會出現久拖不決、裁判不公、甚至錯案的問題。
5、緣于制度缺位。縣人民法院雖出臺了不少制度,類似《廉政保證金制度》等對增強法官的責任意識、廉政意識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辦案責任制度不健全、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未建立,遏制錯案的發生懲戒不夠,客觀上出現漏洞,容易鉆制度缺位的空子。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不全面,普遍反映基層法庭基本堅持了這一制度,反響較好,而近年來縣法院機關卻沒有很好落實這一制度,一方面使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陪審員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未在審判工作很好地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監督缺位、缺失,幾起有各種問題的典型案件正是出現在這些地方。
6、緣于執法環境。由于諸多原因,法官的政治待遇落實的不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官的工作積極性。近年來,縣委、人大、政府雖盡最大可能的改善了法官工作、生活條件,著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經濟待遇,在有政策規定的情況下率先在全市提高辦案經費,著實為審判工作解決了不少困難,調動了法官一定的工作積極性,但法院內設機構副科級職級未落實。
五、幾點建議
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縣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現本著幫助法院進一步規范執法、著力解決問題、切實改進工作、樹立良好形象、維護法院權威的目的,對縣人民法院今后的審判工作提出以下建議:
1、要切實加強法官隊伍建設。要在提高政治素質上下功夫,要用“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統一執法思想,在認識上要從根本上解決“為誰執法、為誰辦案、為誰服務”的問題,要讓“政治上信得過、作風上過得硬、工作上有本事、專業上很精通”的法官擔重任、挑大梁,要把審判權牢牢掌握在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法官手上,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權為民所用”,著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要在提高業務素質上下功夫,要出臺更為優惠配套的政策,進一步激發法官忠于事業、恪盡職守、樂于奉獻的工作激情。大興學習之風,要把昂揚向上的競爭機制引入隊伍管理之中,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讓“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法官充分展示才華和用武之地,真正形成法官的責任意識、憂患意識,努力使審判工作符合最廣大人民的根本愿望。
一、隊伍建設現狀
*縣法院建于1955年4月,至今已有52年的歷史,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縣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及物質裝備建設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目前現有在編干警66人,由維、漢、回、哈四個民族組成,其中維吾爾族35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53.03%,漢族27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40.91%,回族3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4.09%,哈薩克族1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1.52%;大專以上文化程度64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96.97%;黨員44人,占全院干警總數的66.67%;干警中副處級干部2人,正副科級22人,具有審判員以上職稱40人,院機關設有行政辦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監察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事庭、監督庭、執行局、法警大隊十二個庭室,下轄火車站、魯克沁兩個中心人民法庭。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如何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為新農村建設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成為*縣法院工作中面臨的十分重要的課題。
二、充分認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自覺服務的意識。
站在全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縣是農業大縣,絕大多數人口分布農村,農村人口占的比例大。城鄉發展不平衡,城鄉之間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事實證明,沒有廣大農村鄉鎮的全面發展,*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也不可能完全實現。因此,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戰略任務。為盡快縮小城鄉差別,努力實現城鄉一體化,縣委根據*縣實際,提出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城鄉聯動”的方針,抓住農民持續快速增收,提高農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和加強村鎮建設改善人居環境三個關鍵環節,堅持政府主導、群眾主體的原則,建立多種模式,分類指導,推進三產聯動,實現農業產業化、新型工業化及城鎮化“三化”互動,最終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大融合、大發展,從根本上縮小城鄉差距。縣法院立足*縣工作實際,從區情、縣情出發,以與時俱進的思想觀念、飽滿的精神狀態、高昂的工作熱情、務實創新的工作作風,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保駕護航,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服務新農村建設,積極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縣新農村建設正在全縣鄉鎮按計劃分步實施,扎實有序鋪開,發展勢頭良好。自治區已將*縣列為新農村建設試點縣,將連木沁鎮列為試點鄉鎮,將連木沁巴扎村列為試點村,同時*縣確定魯克沁鎮、吐峪溝鄉、迪坎鄉為全縣試點鄉鎮,另外還確定了3個示范村,20個建設村。縣法院應抓住這一有利時機,乘勢而上,加快發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搞好各項審判工作,積極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為新農村建設貢獻力量,并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維護農村社會安全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穩定是前提和基礎。依法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確保社會穩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務。縣法院必須繼續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認真貫徹中央關于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部署,堅決打擊農村黑惡勢力犯罪,重點打擊以及其他坑農害農,制售假農藥、假種子、假化肥、劣質生產資料和農機具,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犯罪,保障農村群眾安居樂業。運用刑法武器,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投毒、故意傷害等刑事犯罪,做到從重從快,切實增強農村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二)切實加強訴訟指導,確保農民群眾正確行使權力。針對*縣農民群眾文化程度、法律意識的現實情況和土地、鄰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農副產品購銷等案件的多發性,不斷加強和改進訴訟指導、舉證規則和訴訟風險提示及法律釋明工作,通過網上立案、巡回法庭等方式及時受理農牧民群眾的各種訴求,耐心向當事人講解有關的訴訟常識,告知其法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提示其訴訟可能存在風險。善于做群眾工作,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農村當事人講理釋法,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理解法律,對待糾紛。大力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能調解的盡量調解,盡量以調解的方式結案,認真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目標要求,把握好涉農案件當事人利益的均衡點,提高調解水平。鄉鎮基層法庭要充分發揮前沿陣地作用,大力推行上門立案、電話預約等便民服務措施,把庭開到田間地頭,邀請村干部或基層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就地化解矛盾,努力做好法律服務和法律宣傳等項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爭使矛盾和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真正做到定紛止爭,維護*縣農村的社會穩定和諧。
(三)妥善快速審理好涉農案件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農村建設、農業發展和農民生活有著特有的規律和特點,涉農訴訟糾紛針對審判效率也有著特殊的要求。特別是對于具有農業生產季節性強等因素的案件,如每年3-5月間,*縣各鄉鎮農村出現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不斷,當事人到*縣法院后,因時值春耕季節,應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盡量簡化訴訟程序,減少訴訟時間,使農村當事人盡快從訴訟紛爭中解脫出來,確保農時,不誤生產。另外,每年不少的農民工進城務工,老板拖欠農民工工資案時有發生,一到年終,農民工拿不上錢,到*縣法院訴訟的也比較多,法院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給予高度重視,優先辦理,快審快結,確保農民工能夠及時地拿到工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體是農民,而活躍在城鄉各地,從事各行各業的農民工則通過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村經濟,促進鄉村文明,已經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生力軍。努力加速“農民變工人”、“農民變市民”進程。向農民工廣泛宣傳,普及勞動法等基本法律知識,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在廣大的農村,通過加大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廣泛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如何解決,教會他們如何依法維權,讓他們知道只有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才有可能成功地維權,討回自己的工資,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落實司法為民要求,方便群眾訴訟依法維權。司法為民是*縣法院的工作宗旨。把司法為民的要求落實到廣大農村,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服務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司法為民方面,一是要方便農村群眾訴訟,從立案、繳費、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入手,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困難農牧民,依法予以減、緩、免交訴訟費,確保當事人能夠打得起官司;切實保證當事人法定的各項訴訟權利,確保有理有據的當事人能夠打得贏官司,體現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人文關懷。為農民當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進一步推行小額訴訟速裁制度,大膽改革民事審判方式,繼續加強速裁法庭工作,實行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涉農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化辦案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縮短辦案周期,提高審判效率,方便群眾訴訟,減少當事人訟累。大力弘揚“馬錫五”審判方式,針對*縣轄區面積大、邊遠鄉鎮農民訴訟不方便的特點,因地制宜,堅持巡回審判制度,每年制定巡回辦案計劃,每月選取土地承包合同、贍養、撫養、相鄰關系等農村群眾十分關注、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2-3件,排期開庭到鄉鎮、村委會,巡回辦案,就地審理調解宣判,以案說法,對農牧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為農忙或邊遠村隊來往不便的農村群眾打官司提供便利條件,讓農牧民群眾實實在在的感受到實惠。
一、黨組重視,將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
我院黨組認識到,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我國獨特的解決民事糾紛的一項重大創舉,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思想,也符合我國“和為貴”的民族傳統。民事訴訟調解對于提高辦案質量與效率,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具有積極作用。為此,我院黨組非常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多次在黨組會上研究調解工作,并要求各業務庭把調解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特別是在省、市“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現場會和全市法院司法調解工作現場會后,我院黨組更加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及時召開干警大會,把會議精神傳達貫徹到民事業務庭和每位干警,并結合實際提出了具體的調解工作要求,從而進一步加強了調解工作,增強了干警的調解意識。
二、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機制
灤縣法院成立了民事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院長楊景明任組長,分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胡井泉同志任副組長,其他黨組成員為成員。同時,我院還把調解工作納入全院的規范化管理考核內容,明確規定了調解率的目標。另外,我院各業務庭都建立了案件調解結案登記臺帳,還實行了各業務庭調解率月通報制度。嚴格按照上級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訴訟調解,堅持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審判過程,庭前、庭中、庭后結合調解。明確了辦案人員的調解責任,要求辦案人員把調解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堅持能調則調,不能草率判決。
三、實施調解工作的目標管理,健全了激勵機制
我院把案件調解率納入全院的規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確規定民事案件調解率必須達到55%以上,低于目標要求的,在考核時予以扣分處理。同時,于年終對案件調解率高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鼓勵各業務庭和干警進行案件調解。把案件調解作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干警調解案件的成效作為對其進行考核和年終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四、貫徹落實調解方針,堅持正確調解原則
我院嚴格貫徹落實了“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審判工作方針,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民商事審判的全過程,努力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我院確立了四項“調解原則”。一是合法原則,即民事訴訟調解的過程和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調解;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調解的,可以不公開調解。三是效率原則,即應當及時、便捷調解,化解矛盾,減輕當事人訴累,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四是規范原則,即在制作調解書時,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規范來進行制作,防止出現調解書失范問題。我院各業務庭和法官都嚴格落實了四項“調解原則”,沒有出現違法調解、強迫調解的問題,沒有出現超審限案件,也沒有出現調解書不規范的問題。
五、抓好案件調解,構建和諧社會
具體到民事審判工作中,我院堅持既不無限夸大調解的作用,杜絕了不能調強調而使案件審限過長甚至超審限問題,又不將訴訟調解制度視為可有可無,防止了在庭審中走過場,不作任何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就草率判決的現象。由于較好地落實了調解工作的方針和原則,我院的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1128件,審結804件,其中調解結案的537件,調解率達到66.8%,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個百分點。同時,我院還特別注重在案件調解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要求當事人當庭履行到位。今年以來,我院調解案件當庭履行到位率達到80%以上,總履行到位率達到95.8%,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會矛盾和糾紛,防止了“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六、開展聘請調解助理員工作,抓好民調組織的指導
今年以來,我院開展了聘請調解助理員工作,從全縣12個鎮聘請了24名群眾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擔任我院的調解助理員,協助各民事業務庭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進行案件調解工作。今年以來,調解助理員已案外調解糾紛30余起,協助我院調解案件68件,協助和解執行案件16件,在民事訴訟調解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如金某訴李某離婚一案,雙方抵觸情緒很大,被告聲稱“判了也不執行”。對此,辦案干警及時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調解助理員共同做工作,最終案件順利調解,當事人當場履行了全部12000元的法律義務。同時,我院還成立了由院黨組書記、院長楊景明任組長的指導民調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指導民調工作辦公室,抽調審判和調解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為成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給予了有力的指導。另外,我院還在立案庭成立了調解小組,對當事人進行息訴和立案后的調解工作,并設立了兩個巡回辦案點,開展民事審判、調解以及法律咨詢等項工作。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通過多年的基層實踐,筆者認為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管理體制機制欠缺。根據現行的管理體制,基層法院紀檢組是受本院黨組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雙重領導,而在現實工作中,紀檢組長都是同級班子成員,組織關系、工資關系、年度考核等都在其所任職法院,受班子主要領導的直接領導,在實際工作中所在的單位主要領導又有絕對權力支配著每一位班子成員,紀檢組長日常工作運轉、經費開支也完全依賴其所在部門主要領導的重視程度與支持程度,很難有效和獨力地履行職責。
(二)組織建設力量薄弱。基層法院內設各部門的主要領導名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第一責任人”,按要求應管好自己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但現實情況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依然是紀檢組主要負責落實。基層法院都設有監察室,但監察室主任要么空缺,要么派到業務部門辦理案件,很少有在監察室協助紀檢組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在基層法院內部配備的廉政監督員都是兼職的,還有本職工作要做,很難分身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因此,這看似寵大的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實際上就是紀檢組長一個光桿司令孤軍作戰,組織建設的力量非常薄弱,這與近年來中央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的要求極不適應。
(三)工作運轉機制困難。基層法院黨組和內設部門是上級法院各種工作的最終承擔者,難免存在著重務實輕務虛,重審判執行輕其他工作的現象。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必然涉及一些領導干部自身或者部門本身的利益。基層法院紀檢組去糾正一些不當的行為,讓他們自己采取措施去丟掉既得利益,難度很大。在對一些違紀問題的查處上,往往為了自己或單位的利益,不希望內部紀檢監察部門對本單位違紀人員的查處。加之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面對的是朝夕相處的同事,很多時候涉及情感問題不好下手處理,出現只會倡廉,不會反腐的不正常現象。
(四)心理歸屬感不強。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對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名為雙重管理,實為被動管理。特別是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在對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上,是經當地組織部門考察后報同級黨委批準,實則最終還是黨的常委會決定,再報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形式上同意。因此基層法院紀檢組長的政治前途既掌握于其所在單位的民意,又決定于當黨委,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同意只是一種程序需要,而非實質性審查或考核,導致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干部在心理上不能認同與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是同一支隊伍的心理,很多基層法院紀檢組長在具體的工作中只注重完成本院黨組安排的工作,有的紀檢組長把這一崗位作為一次職務升遷過渡或一種政治待遇,很難大膽開展本職工作。
(五)紀檢監察干部的考核不合理。現行的紀檢監察干部考核制度與一般領導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樣,都是由當地組織部門在本院干警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考核,導致紀檢監察干部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得罪”人,在民主評議時滿意票就會很低,經常位居整個班子的末位,甚至不如很多一般部門領導的滿意票。加之年底各種評先評優、民主推薦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開展,一般也是經過民主測評和投票,紀檢監察干部也希望自己能夠進入優秀和先進行列,面子上好看一些,所以在平時的監督管理中往往睜只眼閉只眼。
紀檢監察工作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體制機制,逐步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就要不斷沖破思想觀念的束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因此理順和加強基層法院紀檢監察組織力量的重要性也迫在眉睫,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構建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領導新體制。一是將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的編制收歸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人員由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選任也由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向同級組織部門提出人選后,由組織部門考察后任命。應當提高基層法院紀檢組長和監察室主任的行政職級,紀檢組長兼任黨組副書記,便于開展工作。二是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進行領導,指導、監督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工作,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發現的違紀問題進行初核初查,報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決定處理意見,實現基層法院和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工作力量的有效整合和監督延伸。三是基層法院的紀檢監察機構人員工資福利、辦公經費、設備等由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直接管理,以便增強監督的實效性。
(二)構建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工作新機制。一是進一步明確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責定位,既要能夠履行好本職工作,又要從性質、職權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脫出來。二是進一步明確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確保其履職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使其工作更加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三是進一步明確基層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自身的管理方式和監督方式。
(三)增強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工作規范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本著以人為本,從嚴治院的原則,制定一批具有科學性、針對性,操作性很強的規章制度。一是要針對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做到有的放矢,使管理制度符合客觀實際。二是要堅持群眾路線,廣泛聽取和認真采納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使管理制度更加具有群眾基礎,變領導的決策為群眾的自覺行動。三是要深刻理解和領會中央精神和上級法院的要求,把宏觀的、原則的要求變為具體的、明晰的實施辦法,才能更好地貫徹落實上級的指示。四是要力求使法規制度達到細化、量化,體現出工作任務目標明確,檢查落實標準清楚,措施辦法具體得力,獎勵懲罰有法可依。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各項法規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從而使監督管理工作達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四)構建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干部專業化新機制。一是完善基層法院紀檢監察干部隊伍選拔任用機制,出臺單獨的紀檢監察干部選拔任用規定,明確規定紀檢監察干部選拔任用的標準、條件、程序,從而進一步暢通紀檢監察干部晉升渠道。二是完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專業化建設,逐步建立一支以紀檢監察為專門職業和終身職業、并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地位和職業保障的干部隊伍。三是加強基層紀檢干部的隊伍的專業化教育,不斷增強基層紀檢監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1、由于案件質量評查為事后監督,很多問題必須到案件審結后進入評查階段才能發現,才能彌補,有些工作顯得被動。如何將審判監督工作前移,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是目前面臨的一個難點問題。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經驗等原因,評查工作不夠細致深入,甚至深層次問題發現不了。
3、對評查結果的反饋運用效果不佳,解決了老問題,新問題又源源不斷產生。一些細節性問題反復出現,屢改不止。
4、審判監督與審判管理職能交叉,職責權限不夠明確,導致相應工作開展得不夠細化深入。
1、對交付執行節點理解不一致,可能導致推諉扯皮現象。公安及檢察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與法院對交付執行節點的理解存在分歧。
2、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辦理條件的審查認定標準法律規定不明確,比如說嚴重疾病應當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婦女應該提交何種證明材料,法律無明確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考察方面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首次保外就醫的委托鑒定,罪犯羈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鑒定,罪犯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委托鑒定。如果未羈押但應收監執行判決時就需要辦理保外就醫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鑒定,還是由相關部門介入,法律也無明確規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請鑒定,難免存在不妥當之處,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該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醫的鑒定有效期為一年,一年后需要續保的必須重新鑒定。但對重新鑒定的申請人法律也無明確規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釋放單位為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去做鑒定,還是罪犯自己申請鑒定機構鑒定,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
3、對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后符合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一些相關問題,法律并無規定,具體實踐中多有不確定和不易操作之處。
4、對刑期較長的罪犯,在決定監外執行后長期不宜收監這種情況,應否在每年期滿后辦理續期手續的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而實際執行當中執行機關并不續期,以致托管漏管現象嚴重。
5、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收監,但收監應采用何種程序或是何時收監才算及時,法律規定也不明確。對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當發現具有應當收監的情形,因為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執行過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監是否還存在一個公安機關提請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決定的過程?現行規定靈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強。
6、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文書的送達,法律規定也不夠明確細致(__案)。《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較簡陋,也未規定應向公安機關送達文書。應該送達哪些材料,送達給哪些機關,保證人應否送達,送達是否有時限要求等法律規定均不明確。實際操作中可能因為上述原因導致工作銜接不及時、罪犯脫管失控等現象。
7、暫予監外執行執行監管不到位。由于監管職責權限不夠明確,或者說有的雖然明確但落實不到位,常常導致被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名為罪犯,實則如刑滿釋放一樣,無任何約束。以致出現應當收監而未能及時收監,應當延期而未能及時延期等情況,有的罪犯又開始賭博、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屬于該種情況。
與原審相比,再審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審理難度更大,辦案法官壓力也會更大。因為部分案件當事人對再審程序存在著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說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基于這種錯誤認識,當事人往往都比較固執己見,民事案件當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調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決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導工作,審理起來比較辛苦。
1、對基層法院辦理案件的再審或發回重審,建議加強與基層法院相關辦案人員的溝通交流。比如在發回重審之前與基層法院的案件承辦人員交換意見,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合理作出判定。因為有些情況卷面無法全面準確反映出來,部分案子基層法院審結后當事人上訴,中院審理后發回重審然后又上訴;或者案件生效后當事人申請再審,中院再審后發回重審,基層法院審完當事人又上訴。這類案子的辦案周期通常都比較長,從受理到審結往往需要好幾年時間,然后矛盾越來越激化,最終案件辦理完畢社會效果都不會很好。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如何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和優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中國法官協會就調解情況分別到河南省、陜西省、吉林省幾個基層法院進行了調研,所形成的調研報告為我們的思考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
一、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幾個基層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穩步上升;還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幾個:一是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調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的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三是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決輕調解,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會力量的不當干預,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5.庭審階段的“庭審調”。6.發揮雙方委托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后調”。
基層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探索了一套調解的方法,積累了一些有益的調解經驗。如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建立了法官主導下的“適度社會化訴訟調解模式”,擴大調解參與人的范圍,試行專家參與調解,聘請人民調解員為法院助理調解員,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中聘請調解員并邀請他們參與案件的調解等。該院還制定了《糾紛調解勸導手冊》,即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部分案件的調解由法院提示引導到人民調解組織先行調解,使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形成雙聯互動的關系。針對農村民事糾紛案件的特點,咸陽市渭城區法院創建了特邀協調員制度,即由法院聘請當地村、鎮干部擔任特邀協調員,邀請他們協助法院參與調解工作,并通過他們直接調解本村、鎮發生的民間糾紛。關于調解工作的經驗,各地法院普遍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2.強化調解工作的觀念不能動搖;3.要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結合的調解原則;4.要創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斷創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二、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體會
對調解的功能,各地基層法院有著清楚的認識:一是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針對前一時期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的調解“否定與替代論”,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對態度,認為調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而且是在保證公正與效率前提下減少訴訟成本、使訴訟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因此,我國調解制度的發展方向應當是逐步改進和完善,而決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應以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2002年9月27日在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就加強法院調解工作的講話精神為契機,進一步完善調解制度,建立獨立的調解程序及規則,從程序上保障調解合法、有序進行。
調解能否適用與案件類型有著一定聯系。有具體給付內容的民事案件適合以調解方式結案,原因在于此類案件調解的目的性很明確,就是為了促使雙方能夠對給付內容進行有效的協商,以便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若是沒有具體的給付內容,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破產案件等,則會因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而無法進行調解。
適用調解與審判資源有效利用的關系可從兩方面審視:一是對于審判機制整體運作而言,適用調解可以減少訴訟環節,加快結案時間,特別是無須經過上訴程序,能夠節約訴訟成本和審判資源;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審過程中,適用調解不一定能夠直接起到提高審判效率的作用。實踐證明,結案總數與調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對于判決而言,調解的有效適用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對更多,而基層法院普遍案多人少,過分強調調解會使有限的審判資源難以有效利用。
三、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同時,對調解中自愿、合法的規定也過于原則,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片面強調調解結案率的做法欠妥。調解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只是一種結案方式,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
7.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8.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9.“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建議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主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建議最高法院盡快修改和通過有關調解的司法解釋,對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程序和調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首先,規定調解的適用范圍。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哪類案件可以適用調解前置程序,哪類案件由當事人決定是否進行調解,哪類案件不能進行調解等。其次,規范調解的程序。從送達受理或應訴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交換、詢問調解意愿、調解次數、調解時限、調解不成的后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再次,規范調解的方式。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即從調解開始到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
4.建議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5.建議簡化調解書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律文書如何簡化沒有明確規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涉及了該問題(即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對調解書的簡化作列舉式規定不合理,應作原則性規定,使法官面對具體情況時可以靈活掌握。有條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調解書,當場制作并送達。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規定了三種樣式的民事調解書,但因其之間差異不是很大,沒有必要。
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明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方向
檢察機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首要任務就是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用發展的觀點、前進的眼光和更新的理念來審視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促進公共權力廉潔高效進行,進一步明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發展方向。
一是要樹立全面的大局觀。為xx工作大局服務是檢察工作黨性原則的體現,是一切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也不例外。過去我們講的大局,側重于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為大局服務。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僅要使經濟更加發展,而且要使民主法制更加健全、科學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實現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因此,檢察工作為大局服務,不僅要毫不動搖地堅持為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同時也要為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服務。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全國檢察長座談會上指出的那樣:“做好新時期的檢察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深化對檢察工作特點和規律的認識,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真正把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到檢察工作的各個方面,努力創造符合黨和人民要求、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檢察工作發展規律的業績。”把握住這個政治方向,對于我們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增強服務大局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切實做好服務大局的各項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二是要樹立協調的發展觀。科學發展觀強調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大力加強民主政治建設,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促進政治文明與物質文明的協調發展。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強檢察工作,發展檢察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認識到,在科學發展這個大局中,我們不僅是服務者和保障者,同時也是發展者,是發展的主體之一。因此必須進一步強化發展意識,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找出影響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問題所在,努力探索新時期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發展的內在規律,積極謀求檢察工作的自身發展,使檢察工作更加富有活力、充滿生機。
三是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是通過實施法律監督,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從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評價我們的政績,就是要看我們的職責履行是否充分、工作成效是否明顯、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任何華而不實的形式主義、犧牲長遠發展而謀求眼前得益的短視行為,甚至靠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撈取個人或少數人好處的行為,都是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我們的領導干部必須對此有清醒認識,要從思想上和行動上自覺加以抵制。
二、制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實現科學發展的現實問題
查處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服務xx經濟發展的重要體現。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必須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堅決懲治腐敗與依法保障人權、加大辦案力度與保證辦案質量、嚴格執行法律與貫徹黨和國家刑事政策等辯證關系,切實保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然而,隨著近年來我區職務犯罪的日益復雜,辦案難度越來越大,我們現行辦案機制所固有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顯現,查辦職務犯罪工作正面臨新的挑戰。
一是職務犯罪初查制度不完善,初查成功率低。2003年至2007年,××市各級檢察機關共受案4351件4570人,初查3827件4017人;初查后立案2082件2206人,初查成案率僅為54.4%。客觀地說,在初查后沒有立案的線索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是有價值、可以立案的。造成初查成案率低的原因,(1)初查作為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的必經程序,僅有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規定,而沒有被納入刑事訴訟法中,這直接導致了初查制度在法律上的尷尬境地,使初查的方法、力度以及合法性均受到影響。(2)初查所獲取的證據合法性受到質疑,由于初查并沒有獲得刑事訴訟法的承認,檢察機關在初查期間所獲得證據的效力在合法性上受到懷疑。(3)由于初查處于不規范的境地,也缺乏相應的監督。從而導致偵查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如何初查、怎樣初查都由偵查人員自已決定,少問一句話、少記幾個字,都有可能將案件“化掉”。這也是成案率低的關鍵所在。四是初查階段的調查手段受到限制,面對復雜疑難的案件束手無策,從而貽誤戰機。由于缺乏法律授權,初查時不能采取強制措施,不能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甚至也不能隨意接觸被查對象。偵查人員的初查猶如盲人摸象般艱難。隨著貪污賄賂犯罪“抗藥性”的不斷增強,傳統初查方式的落后與新時期職務犯罪的高隱蔽性之間的矛盾將日益突出。
二是規范化建設適應能力不強。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進步,立法對偵查工作的規定越來越嚴格。自刑訴法修改以來,如何在12小時內有效突破案件就成為擺在偵查干警面前的最大難題,在很大程度上困擾著偵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起新《律師法》正式生效,眾所周知,新《律師法》對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取證權作了較大的修改,擴大了律師的權利,給偵查工作帶來了更多不確定的因素,客觀上更增加了反貪偵查辦案的難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既要堅決查辦案件,有力懲治腐敗,又要嚴格做到規范執法、保障人權。
三是查案過程中整體缺乏支持、配合。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離不開其他部門的支持、配合,但同時我們自身又缺乏強力機制,所以只能依靠協調并由其他部門出于覺悟,才能開展工作,這樣的配合只是一種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調研中,我們發現我市各區縣院普遍反映當前辦案一方面是缺乏協調配合,另一方面是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干擾多、阻力大,區縣院自身很難沖破這種障礙。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案件的快速偵破。
三、正確運用科學發展觀,切實解決當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難題的新思路
任何工作都是在不斷適應新要求、迎接新挑戰、破解新難題中前進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也是如此,要把握新要求、認識新挑戰、破解新難題,都需要冷靜觀察、仔細思考、沉下身子、掌握實情,從而發現工作規律,掌握工作的主動權。近幾年,我院始終把偵查工作作為檢察工作的重心,在經費保障、技術裝備、人員配置、職級待遇上向偵查一線傾斜,在偵查工作中充分運用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整體作戰,智慧辦案,努力克服初查成案率低、案件突破難等制約因素。2006年至2008年共立案查辦職務犯罪48人,其中大要案40人,有力促進了我區反腐敗斗爭和廉政建設的發展。2008年以來,我院立辦職務犯罪15人,大要案率同比上升18%,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發展勢頭較好。
一是統一規范初查工作,完善職務犯罪初查制度。初查制度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其改革有賴于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調整。在未有新的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前,初查仍是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查處依法賄賂等職務犯罪工作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及工作方法。同時,對初查各環節上的實務問題也極有必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加以摸索、研究。因此制定一項符合法律規定、適應形勢發展和初查工作特點、具有操作性的初查工作規則,以規范和加強自偵部門的初查工作,是解決當前初查尷尬法律地位的一項有效措施。我認為,對初查的規范至少應該包括如下內容:(1)初查的行使主體;(2)初查的使用對象和措施;(3)初查的監督方法。明確初查的任務和要求,細化初查方式,規范初查的法律文書,通過制度規定逐步拓寬初查模式。當然,在條件成熟了的情況下,我還是建議制定一部單行的反腐特別法規,于法有據則可以更靈活的解決反腐敗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難題。
二是提高偵查科技手段,破解職務犯罪偵查難題。職務犯罪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其作案手段的隱秘性決定了其偵查手段及措施的特殊性,為有效打擊這類犯罪,很多國家都允許偵查機關使用一些特殊的手段來對案件進行偵破,如電子監視技術、秘密錄音技術等。相比之下,我國職務犯罪所可以使用的手段則十分有限,盡管許多發達地區檢察機關擁有足夠的物質條件來配備先進的偵查設備,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特殊的偵查手段無法使用。在反腐敗的斗爭中,高端技術手段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實踐證明,合理而有效的科技運用對于查辦犯罪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這些技術手段的應用對于提高偵查技能幫助良多,當然,技術手段的運用必須要用明確的授權和監督,才能保證不被濫用從而避免造成對個人合法權利的侵犯。
一、基本情況:
全面貫徹實踐科學發展觀,使科學發展觀深入人心,是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礎性工作。人事局學習實踐活動主要抓了“三個環節”、“四個方面”的工作。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成效。在人事工作領域全面推行陽光政,扎實推進《公務員法》學習活動,進一步加強了公務員隊伍的能力建設。
(一)我*人才隊伍現狀
據對我*各類人才隊伍調查,目前我*各類人才有**人,占全*總人口的*%,其中民政、勞動保障、司法、計生、衛生、教育、工青婦等系統**人,約占*%;其他**人,約占*%。我*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人,約占*%;高中或中專以下**人,約占*%。35周歲以下**人,36周歲以上**人,平均年齡**歲。人才總量不斷增加。到去年底,全*共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人員**人,比2007年增加**人。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人,企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人。
(二)我*人事人才工作現狀
1.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一是深化了干部調配職能改革,制定了《干部調配職能調整和工作程序的意見》。二是規范了事業單位人員準入方式,制定了《**事業單位招考工作人員實施細則》。借鑒公務員凡進必考的錄用方式,將公平競爭機制從機關擴大到事業單位。三是規范了臨時用工聘用行為,制定了《**直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辦法》,按規定標準對市直各部門重新核定臨時用工計劃。同時,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的管理,規范了人員聘用行為,明確了工資保險待遇,使臨時工聘用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四是加強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管理,制定了《關于加強人員和工資計劃管理的意見》。在人事管理上嚴格控制逆向流動,規定原則上企業人員不得向事業單位流動,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得向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流動,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得向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流動,并通過組織手段清理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混崗、混編問題,使人事調配工作步入了規范化軌道。
2.人才資源開發取得新成效。一是招才引智工作初見成效。二是堅持“凡進必考”。三是積極參與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和加強學科(專業)梯隊建設。獲批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人、省政府特貼專家*人。四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促進畢業生就業的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邊遠地區開展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工作。
3.人才市場建設取得新飛躍。一是創新體制機制,明確**人才服務中心與**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分工和運行方式,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合署辦公,*人才服務中心側重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人才服務中心側重市場化服務,一體化人才合作邁出實質性步伐。二是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先后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人才市場的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人才市場建設的補充意見》,提出了政事分開、管辦分離、企業化運作的人才市場建設新思路,明確了人才市場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服務政策。同時,積極調整人才市場內部架構,延伸人才市場服務觸角。
4.公務員隊伍建設水平取得新提升。一是按照既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又實事求是、穩慎處理的原則,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全*各級行政機關2008年共登記公務員**人,完成了公務員登記工作,實現了制度順利入軌、人員平穩入位。二是依據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事業編制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要件規定,對全*事業單位申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進行了初審,并已上報省廳審批。三是做好公務員日常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公務員及參照管理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存在問題
一是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性認識程度還不夠,鼓勵高層次、有專業特長人才投資創業的機制沒有形成。我們在科研機構的建設和扶持上做的還很不夠。特別是一些高科技項目,尤其是科研轉化項目需要一定的風險投資,需要一系列的初始扶持,我們還沒有制定針對性的對策。另一方面,我們在思想觀念上,對人力資源開發、運用、配置沒有真正重視起來,還沒有充分認識到經濟發展的背后依靠的是人才的競爭。我*一些部門、單位和企業對人才這一戰略資源的認識程度還不到位,對日趨激烈的人才爭奪戰還沒有切膚之痛。沒有一個長遠的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沒有從經濟社會發展與事業成敗興衰的高度,認識人才問題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
二是人才隊伍建設的體制機制相對滯后。我*人才隊伍建設已初步形成了領導機制、考核評價機制、使用機制、激勵機制、流動機制等多項制度,但機制的建設還是在起步階段,有些內容還不夠健全,還需進一步完善。
三是在人才理念上存在不完全適應問題。在人才評價上,堅持大人才觀,打破身份和所有制界限,不唯學歷、不唯資歷、不唯職稱、不唯身份等方面存在的人才觀念狹隘問題;在人才引進上,堅持需求就是需要,鼓勵柔性流動,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等方面存在的政策執行僵化問題;在人才使用上,打破編制、職數、結構比例限制,允許先進后出、超職配備等方面存在的引才手段單一問題。
四是人事制度以及育才環境有待改善。
三、解決措施
1.注重發現和挖掘業務精通創業創新人才,發現在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或深得群眾信賴和喜愛的舟山普陀海洋地方特設創業創新型工作人才,加強對他們典型事跡的宣傳報道和學習推廣;積極開展全區優秀創新人才評選活動,享受與區優秀專業人才同等的待遇,切實逐步提高社會工作的職業地位和社會工作人才的社會地位,積極營造有利于創新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良好環境。
2.完善獎勵機制,為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奠定扎實的政策基礎。一是出臺政策制度,規范人才管理。在現有的管理創新人才的基礎上,繼續完善人才隊伍建設制度體系,研究制定人才隊伍建設的制度保障體系,規范人才隊伍管理,確保創新人才工作機制有效運行。二是加強激勵保障,激發人才活力。完善公共財政支持體系,拓寬社會融資渠道,建立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加強對全區創新人才培養、引進、獎勵等方面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