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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是一個在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現(xiàn)頻率相當高的概念。一直以來,“市民社會”問題就是一個在學界內外爭論不休的熱門課題。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們對“市民社會”的理解體現(xiàn)著不盡相同的理論內涵。而馬克思對于“市民社會”的考察,在他整個思想體系的形成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意義。
1、馬克思對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的繼承
黑格爾之前的眾多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鳩、亞當•斯密等人已經看到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與社會相分離的必然趨勢,但是,他們卻主要是從抽象的人性論出發(fā)來論證這一趨勢的。他們認為,社會之所以獨立于國家,是由人的自然本性決定的。人具有“天賦的”自由權利。而國家則是人與人之間訂立契約并讓渡這種自然權利的結果。以這種抽象的人性論邏輯推論,社會是人的聯(lián)合的本然狀態(tài),國家只是為它服務的工具。與傳統(tǒng)的君權神授論相比,這種社會政治理論的結論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現(xiàn)代政治哲學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是,這種社會政治哲學的論證方法卻是非歷史的、抽象的。黑格爾的巨大歷史功績就在于批判了這種非歷史的和抽象的社會政治哲學的基礎,從歷史本身出發(fā)說明了歷史的發(fā)展,闡明了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馬克思的論證方法,則是繼承了黑格爾的歷史主義方法論。正如當代美國學者賽里格曼所言:“和黑格爾一樣,馬克思反對任何18世紀思想家關于市民社會起源的‘神秘的和幻想的’理論?!盵1]但與黑格爾不同的是,馬克思最終將歷史的發(fā)展歸于了社會經濟關系的改變。
2、馬克思對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的深化
馬克思認為:“市民社會包括各個個人在生產力發(fā)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它包括該階段上的整個商業(yè)生活和工業(yè)生活……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fā)展起來的社會組織?!盵2]于是,馬克思在黑格爾的“倫理關系”的基礎上提出了 “社會物質交往關系”的概念,并且將黑格爾的“社會關系”說深化為社會關系的本質即“經濟關系”理論。這樣就更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會中發(fā)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一方面,馬克思肯定了經濟關系在市民社會中的主導作用,更為明確的指明了“一切物質交往”的核心。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僅包括直接由物質需要決定的關系,同時也包括了由其他需要決定的關系。這就避免了將市民社會看做單純由經濟交往決定的“需要的體系”而構成的弊端。從而使市民社會理論從黑格爾的神秘主義目的論界說中拉回到現(xiàn)實的推理。因此,比之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馬克思的這一理解是對市民社會本質更為深刻和全面的把握。
3、馬克思對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的批判
馬克思對黑格爾市民社會理論最為深刻的批判是將其倒置的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重新顛倒過來。馬克思在《萊茵報》工作期間,他逐步看清了黑格爾哲學的唯心主義體系與現(xiàn)實之間的深刻矛盾,并開始關注經濟利益、等級地位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作用,可以說,這是馬克思向歷史唯物主義轉折的重要階段。馬克思從市民社會本身來解釋社會歷史,他指出:“家庭和市民社會本身把自己變成國家。它們才是原動力??墒窃诤诟駹柨磥韰s剛好相反,它們是由現(xiàn)實的理念產生的……政治國家沒有家庭的天然基礎和市民社會的人為基礎就不可能存在。它們是國家的必要條件?!盵2]又說:“這個市民社會是全部歷史的真正發(fā)源地和舞臺,可以看出過去那種輕視現(xiàn)實關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國家的豐功偉績的歷史觀何等荒謬。”[2]對于馬克思這樣的觀點,恩格斯也以曾肯定的指出:“決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3]通過對黑格爾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理論的批判,馬克思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會觀點。應該說,這一觀點也是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它確立了市民社會與國家間的基本關系,是理解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的基本出發(fā)點。 如何正確地面對和解釋社會轉型過程中社會生活的重大變化,正確地把握市民社會和國家政治權力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在變化了的經濟關系和全部生活關系上建構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這是當前理論工作者面臨的新的歷史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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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民主建設步伐的加快,對市民社會問題的討論正在悄然興起,盡管這種討論還局限在很小的理論范圍內,但問題本身的社會現(xiàn)實性是不可回避的,其強勁的內在理勢也迫使我們每個理論工作者從不同角度做出回應。市民社會是一種具有全新價值理念的社會結構性共同體,它的建立不僅會使我們對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產生全新的理解,而且也會引起社會倫理關系和道德生活模式的變革,甚至涉及到中國現(xiàn)代化進程的戰(zhàn)略性選擇和民族精神的建構問題。對此,我們不能不予以熱切關注和認真研究。
一、 市民社會的特性及其倫理關切
“市民社會” (Civil Society)這一概念在公元1世紀由西方哲學家西塞羅最早提出,其原意是表示一種區(qū)別于部落和鄉(xiāng)村的城市文明共同體[1],即所謂的“文明之邦”。洛克第一次將市民社會作為人類社會發(fā)展的一個邏輯階段,即有政治的階段[2]。黑格爾是西方思想史上將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進行明確區(qū)分的理論先驅,在他那里,市民社會主要是代表個人利益,“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lián)合”[3],因而道德地位比較低。國家是代表普遍利益的,是絕對精神的完美體現(xiàn),所以市民社會是從屬于國家的,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良好的倫理秩序,不致陷入道德淪喪和社會混亂。后來馬克思也是在黑格爾的意義上來使用市民社會概念的。他認為,市民社會是指私人利益關系領域,“包括各個個人在生產力發(fā)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4],“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fā)展起來的社會組織”[5]。馬克思并沒有對市民社會作倫理上的評價,而只是通過市民社會去解釋國家,從而建立歷史唯物主義體系。這里還值一提的是哈貝馬斯對市民社會的理解,他認為市民社會是獨立于國家之外的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私人領域是指以市場為核心的經濟領域,公共領域是指社會文化領域。哈貝馬斯特別強調公共領域的價值,認為它正遭受商業(yè)化原則和技術化政治的侵害,使得人們自主的公共生活越來越萎縮,人們變得越來越冷漠和無情,只有重建非政治化、非商業(yè)化的公共領域,才能使人們在自主的公共生活領域重新發(fā)現(xiàn)人的價值和意義。
從上述西方學人對“市民社會”的不同理解可以看出,市民社會的產生出現(xiàn)了三次剝離:與野蠻社會的剝離、與政治社會的剝離、與經濟社會的剝離?,F(xiàn)代西方社會正在努力完成這一過程,而在中國,準確而言,還處于第二次剝離階段,即怎樣從高度政治化的社會中旁生出一個相對獨立的非政治化領域。因此,我們對市民社會的理解,應當定位于非政治的私人關系領域。中國市民社會是指“社會成員按照契約性規(guī)則,以自愿為前提和自治為基礎進行經濟活動、社會活動的私域,以及進行議政參政活動的非官方公域”[6]。具體說來有如下規(guī)
作者簡介:李建華(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學博士,現(xiàn)為中南大學哲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倫理學研究。
定性[7]。通過這些規(guī)定性,我們可以看出市民社會一種全新的生活方式,以及對倫理關切所顯豁的新趨勢。
1)財產權的確定。市民社會既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甚或私有產權為基礎,也是以社會資源流動與社會分化為基礎,由此產生市民社會的私域。財產權是人權、經濟活動和法律活動的核心,也是市場經濟得以運轉的重要條件,它是實現(xiàn)其他權利的物質前提,它意味著每個人有權決定交易的條件,有權說“這是我的”。中國人有財產觀念但無財產權觀念,以致于隨便出于什么政治目的就可“抄家”或沒收個人財產。有了財產權,就有了人權的現(xiàn)實性保證,就有了進行一切社會交換的真實性前提,就有了實現(xiàn)自由的可能。并且通過市場機制的整合,就會有資源的流動與重組,就會出現(xiàn)社會的分化,社會生活的非政治化空間就會相對擴大。財產權的確定就內含著以權利為本位的道德生活方式的合理性及其實現(xiàn)的必然。
2)社會關系的契約。市民社會的內在聯(lián)系,既不是傳統(tǒng)的血緣親情關系,也不是行政性的垂直指令性關系,而是內生于市場經濟的平等自愿的契約性關系。在市民社會中,私域間的個人關系,以及社群關系基本上是一種主體間的契約關系。契約關系起源于私人權利間關系,并要以相對獨立利益主體的存在為前提。人們在彼此的契約行為中逐漸學會建立起一種主體間關系,形成自治有序的生活方式。契約是不同意愿的結合,它是一定諾言的約定,是一種“合意”,必須要以誠信為主觀條件。因此,誠信不僅是一種正常社會交往秩序之要件,也是現(xiàn)代社會的一種基本美德。誠信是契約的基礎,契約又是對誠信的制約。
3)社會治理的法治。在市民社會中,法權高于一切,政治權威、經濟權威、人格權威等都置于法權之下。以尊重和保護社會成員基本權利為前提的法治原則是社會生活的最基本的原則。私人(法人)間的契約是一種利益互惠行為,不但要使參與契約的雙方都能從利益交換中公平得益,也要以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耙驗樵谝粋€擺脫了身份關系的社會中,契約行為應當以平等的自由精神為其要旨,社會公共利益正是他人自由權利的集中表達,所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正是對平等的自由這一契約行為的靈魂的守護”。[8]而要維護公益不能沒有國家強權,不能沒有法治。而法治“不是一種關注法律是什么的規(guī)則(a rule of the law),而是一種關注法律應當是什么的規(guī)則,亦即一種‘元法律規(guī)則’(a meta-legal doctrine)或一種政治理想”[9]。法治所強調的是人民主權、個人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利與尊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國家也必須服從法律、依法辦事等。法治內生著民主自治的社會倫理要求。
4)社會管理的自治。社會歷史發(fā)展到今天,其管理模式也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由“統(tǒng)治”(government)到“治理”(governance)的轉變。政府統(tǒng)治的權力運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運用政府的政治權力,通過發(fā)號施令,對社會公共事務實行單向度的管理。與此相反,治理則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它主要通過合作、協(xié)商、伙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目標等方式來實現(xiàn)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所以治理的權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這種“治理”就是市民社會的自治。市民社會內部的活動和管理具有高度但卻相對的自治性質,而這種高度性說明了市民社會的成熟程度,相對性則說明表明國家對其不足的方面進行干預、協(xié)調的必要性。這種自治原則要求個人參與各種社會活動以尊重個人的選擇自由并輔以相應的責任為基礎。
5)社會參預的自愿。在市民社會中,每個成員都不是在被脅迫或強迫的情況下,而是根據自己的意愿或自我判斷而參與或加入某個社會群體或集團的事務。這些群體或集團就是市民社會組織(簡稱CSOs)。它們是以民間的形式出現(xiàn),并且不代表政府或國家的立場;它們擁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管理機構,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參加市民社會組織的成員都不是強迫的,完全出于自愿。市民社會組織發(fā)展壯大后,它們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它們或是獨自承擔社會管理的職能,或是與政府機構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會管理的職能。自愿原則應當是市民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是以高度尊重個人的選擇自由為前提的。自愿結社的自愿原則,其重要意義在于能使人們養(yǎng)成負責的態(tài)度和自我管理的習慣。
在黑格爾的思想中,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都是“倫理”概念客觀化過程中所經過的環(huán)節(jié)。相對于作為倫理性整體的家庭和國家來說,市民社會是一個異質的存在,它遠遠偏離了倫理生活的理想和真正意義。“在市民社會中”,黑格爾寫道:“每個人都是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薄耙磺旭毙浴⒁磺斜x、一切有關出生和幸福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躍著。”在這里,“倫理性的東西己喪失在它的兩極性中,家庭的直接統(tǒng)一也己渙散而成為多數?!盵10]這種思想是建立在國家高于市民社會這一前提下的。我十分同意鄧正來先生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說,國家一方面要承認市民社會的獨立性,另一方面要對市民社會進行必要的干預和調節(jié),[11]那么,市民社會的倫理關切就獲得了更加顯豁的地位。
二、 中國市民社會建立的倫理基礎
市民社會的特性決定了它的建立的內在合理性,但要變?yōu)楝F(xiàn)實,要輔之以相應的、新的環(huán)境因素,其中倫理道德因素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這些倫理因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滲透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因素之中。同樣中國市民社會倫理的建立的客觀基礎也只能從政治、經濟、文化中尋找。
首先,中國市民社會的建立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不論人們對于市民社會的認識存在多大的差異,但對其結構性要素及其特征的認識是相同的,即作為一個成型的市民社會必須具備如下特性:社會結構的有機性、社會行為的互動性、社會要素的團體性、社會生活的開放性。與此相適應的是個人自由、經濟自主、政治民主、國家法治、文化多元等倫理理念。而這些特性和價值理念的形成從根本上是市場經濟整合的結果。市場經濟領域本身是市民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fā)展為市民社會準備了基本要素。市民社會的主體是市場經濟造就的。市民社會產生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大量的個人和組織擺脫了政治權力的束縛,成為非政治的生活主體,也就是市民社會主體。市場經濟在造就市民社會主體的同時也拓寬了市民社會的活空間,并孕育著市民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這種意識形態(tài)是以世俗化和個體化為質態(tài)和形態(tài)的。世俗化是人越來越擺脫神秘的外在力量,世界越來越多地成為經驗中的世界;個體化是指個人不斷掙脫一個社會共同體所強加的各種外在規(guī)范,努力在生活中體現(xiàn)個人的意志。市場經濟還營造了市民社會的自治機制。形成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是中國市民社會建立的開局性工作,而這一工作首先只能在經濟領域中展開,如,經濟組織獨立法人資格的取得、通過市場發(fā)育所形成的契約關系、自治性社會組織的建立與增多。
但是,中國市場經濟并不成熟,傳統(tǒng)小家經濟的所固有的倫理惰性影響至深。一般而言,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是一種封閉的型的生產方式,這種封閉性表現(xiàn)為:生產與消費同一,各經濟主體間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在生產環(huán)節(jié)上,小生產者不具有從事專業(yè)生產的明顯優(yōu)勢,決定了市場經濟對小生產者的改造,或者會直接削弱小生產者的既得利益,或者導致小生產者的利益實現(xiàn)不具有確定性,或者小生產者的利益會遭到市場經濟的整體侵犯。在此情況下,市場經濟對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鄉(xiāng)村社會的瓦解就會受到極大的抑制,對市民社會的整合就會受到極大的抵制。在交換環(huán)節(jié)上,小農經濟在財富創(chuàng)造上的明顯優(yōu)勢,使之難以盈余太多的物質資料與市場經濟創(chuàng)造的物質資料進行對等的持久的交換,而對于這種不利的地位,小生產者防范的最好方法就是減少交易或者不交易,這樣就會使市場經濟的整合功能受到極大限制,鄉(xiāng)村社會的小生產者也就難于整合到市場經濟構建的市民社會中去。黑格爾曾認為,“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他如果不同別人發(fā)生關系,他就不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盵12]黑格爾把目的與手段的互為性作為市民社會的基礎性的倫理精神,其概括是準確的。這種互為性既體現(xiàn)了市場經濟的根本特性,又揭示了市民倫理的本質。我國社會主義市民社會倫理的形成,必須要與市場經濟同步,要與我國經濟生活的城市化、市場化、理性化、世俗化、契約化、自治化同步。沒有市場經濟,就沒有市民社會,更沒有市民社會的倫理。
其次,中國市民社會的建立也離不開政治國家的消解及其倫理精神的支撐。商品社會、工業(yè)文明發(fā)展的必然結果就如馬克思所言“完成了從政治等級到社會等級的轉變過程……這樣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會的分離的過程”[13],即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政治國家是指位處國家管理層面的政黨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而市民社會則是“與國家相分離的社會自自組織狀態(tài)”、“在這種由市民構成的社會中,由于各人利益上的異質性和彼此的互補性而形成相互依存關系,這種彼此依存關系具有不受國家支配的控制的社會自立性”[14]。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是靠無產階級革命的方式跨越資本主義制度這一卡夫丁峽谷完成的,雖然實現(xiàn)了社會制度的更替,但是傳統(tǒng)的“亞細亞生產方式”下的自足自給自然經濟體制根深蒂固,我們還處在農業(yè)文明階段,我們還走著政治——經濟一體化的道路。中國市民社會的建立就是要使政治國家以公共權力持有者身份和公共利益保護人身份退出市場主體地位,還權于市民社會,這其中就蘊藏著深刻的個人權利本位的倫理要求。
在資本主義社會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是彼此分離和對抗的。對此馬克思作過深刻的論述,他說:由于市民社會與國空的分離,“國家的公民和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市民也是彼此分離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質上二重化”[15],即作為公民,他處在政治組織之中;作為市民,又處在國家之外;在政治共同體中,我把自己看作為社會存在物;在市民社會中,人就作為私人進行活動;政治社會注重的是普遍利益,而市民社會注重的是私人利益;誠如馬克思所言:“現(xiàn)代市民社會是徹底實現(xiàn)了個人主義原則”[16]。這就需要有基于法治的保權倫理作保證,來確保市民社會的形成。目前我國的法治基本上是一種管理形態(tài)模式,即以政治國家為圓點的法治理論而產生的一種負面法治形態(tài)。這種形態(tài)對法律的認識還停留于法治是國家管理的工具上;權利運行上重視權力的強制功能;價值導向上重國家利益輕個人利益,甚至侵犯個人利益。現(xiàn)代法治不僅從政治國家層面上強調依法辦事,更是從市民社會的層面上強調權利的保護,實現(xiàn)個體的自由、平等,將市民社會作為立法的出發(fā)點和評判法律完善的標準,從個體權利來解釋國家權力的運作,這種法治形態(tài)就是法治的保權形態(tài)?!肮芾硇螒B(tài)的法治是由權力制約、控制權利的過程,保權形態(tài)的法治則是權利產生、制約權力,由權利限制權力,權力保護權利的運行過程,是權力與權利的互動、平衡的過程?!盵17]市民社會的建立過程就是一個從以權力為主導的社會向以權利為主導的社會的行進的過程。
市場經濟和政治國家的相對消解無疑對市民社會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經濟只能提供人類日益增多的生活資料和服務,政治只能提供生產和生活和某種秩序,相對于生活而言,都只有工具和手段的意義。而市民社會與其說是一種社會形式,還不如說是一種生活的質態(tài)和形態(tài),因為經濟與政治只是市民社會生活的前提,但不一定是生活本身。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除了經濟、政治的倫理性基礎之外,還有一個更為廣泛、并為政治、經濟所不可替代的文化活動領域。“這是一個通過人而為了人的活動領域,它構成了真正的市民社會。因為它滿足了市民社會的兩個基本要求:活動目的的為我性,活動規(guī)則的自主性?!盵18]文化在這里主要是通過價值觀念和倫理規(guī)則體現(xiàn)出來。
從社會結構的變遷來看,市民社會已經經歷和正經歷著三種形態(tài):文明形態(tài)、政治形態(tài)和文化形態(tài)。[19]文明形態(tài)的市民社會是相對于野蠻時代而言的,其典型是古希臘羅馬時期。在希臘城邦共同體中,人們只有因體力和智力不同而產生的職業(yè)分工不同,每個人都具有參加公益事業(yè)的權利和承擔城邦共同體的義務。在這里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是合二為一的,這也是亞里士多德把人直接定義為“政治性動物”的深層次原因。這樣的市民社會實質上是一個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一個合法界定的法律體系之下結成的倫理政治共同體。隨著羅馬帝國的衰亡,城邦共同體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等級制為基礎的莊園經濟和農村生活,由此出來了國家與市社會、政治與市民分離,國家不再為市提供自由、平等的秩序保證,而變成了保護等級關系的工具。但在重商主義政策的剌激下,工商業(yè)者獲得了較之中下層的人更多的自由和權利,他們后來成為資產者,作為市民社會的主體,直接與君主專制相對抗,直到后來推翻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了代議制民主原則,作為市民社會主體的資產階級完成了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從而確立了政治形態(tài)的市民社會。隨著商品經濟地位的日益提高和人的主體性的增長,“市民階層”作為市民社會的主體越來越強大,其中包括與生產資料相對分離的知識分子、企業(yè)的管理階層、政府中和中層管理者、以及醫(yī)生、律師、等自由職業(yè)者,這一階層既非無產階級,也非資產階級。他們通過各種利益組合壯大自己的力量,并經各種方式影響著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市民社會逐漸成為文化運行的主體。當代中國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民社會是文化形態(tài)的市民社會。
文化形態(tài)的市民社會就要對市民社會進行文化學的分析,它包含如下要義:1、它反映和維護的是一種社會契約關系,即通過“市民階層”這一中介實現(xiàn)個體與個體、個體與類存在的代言者(國家、政黨)的契約,并進行廣泛的動態(tài)交流和滲透,從而最大限度地展示和實現(xiàn)自身。2、它是一種有效的社會機制,是自在自為的統(tǒng)一體。自為性在于作為活動主體的市民階層在不斷地創(chuàng)造,推動其在人本主義原則下前進;自在性在于機制本身是一種脫離主體的異在對主體有制約、規(guī)范作用,由此使市民社會成為個體存在與類存在之間的橋梁。3、它體現(xiàn)的是一種私人性倫理原則。這種私人性不是所有制意義上的“私有”,更不是什么“損人利己”,而是一種生活質態(tài),其含義有二:其一,私人生活是不可分享、不可讓渡的,因而形成一種獨特的生活方式,這種方式是個人獨特心智的表現(xiàn);其二、私人生活是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私人生活權利意指生活內容和生活意義是向我的,具有不宜、不便、不愿向別人敞開的性質。但私人生活又是對象性生活,要以他人為對象,這就決定了私人生活的義務性,“這種義務性表現(xiàn)為主體對他人和自己負責,并且這種責任是以契約的形式出現(xiàn)的,實質上這是市民社會之秩序的規(guī)范化形式?!盵20]市民社會的建立需要這樣一種文化底蘊,即有了這樣一種文化,就說明文化形態(tài)的市民社會具備了基礎。中國的問題在于,我們離這樣一種文化相距甚遠,這就需要一種文化上的變革,尤其是倫理文化的變革。
三、 中國市民社會建立所引起的倫理變革
中國市民社會的建立尚處初始階段,其擴張趨勢是不可置疑的,它必將打破原有的倫理生活秩序,隨之而來的就是倫理生活的變革。基于市民社會的特性及其倫理要求,以及當代中國道德生活的現(xiàn)實,中國市民社會的建立在倫理生活格局上將發(fā)生如下主要轉型:
1、由私德型倫理向公德型倫理轉化。市民社會是一個各種社會要素離折而發(fā)生互動的社會。這種社會模式,以政經互動造成支撐個人與社會道德的豐厚物質條件,以權利互動造成支撐個人與社會德性的寬松政治氛圍,以思想互動造成支撐普適化道德規(guī)范的雍容德性心理,以科技互動造成支撐理性化道德的認知基礎,從而開辟出一塊以往人類未曾開墾的公共秩序與公共生活德性的實在土壤,擴展了人們的思維視野,在廣泛的比較、對話、溝通、互動中,促進著人們道德理性的成長,推進了他們在關注個人生活以外,將更主要的關注力擴展到人群共同體的公共生活領域,開啟了人類道德思想與德性抉擇的最廣泛領域。文化交匯時代要求道德必須具備社會性、效用性、操作性,即它不是借助個人而成立,而是針對社會問題建立起調節(jié)社會行為的公共道德規(guī)范,它不是一種只著眼于個人品質的內在優(yōu)化的功效,而是一種著重于改善人際關系,提升人類整體道德水準的效用,它不是一種像行為指南那樣,可以照章辦理的機械規(guī)程,也不是一種朦朧模糊的應當如何的原則堆砌,而是既可清晰把握亦可引導行為的道德規(guī)范。社會各界要素互動的道德結果,必然沖破以私德主導德性致思與行為抉擇的傳統(tǒng)格局,形成以公共道德優(yōu)先來設置倫理體系和行為模式的新格局。從理性分析的角度來看,以公共道德優(yōu)先來設置倫理框架,是因為:第一,公共道德優(yōu)先更符合德性本質。道德乃是調節(jié)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自身三維關系的規(guī)范體系,它先天地被打上了社會性的烙印,因此,道德的構成體系也就務必首先反映出這種社會特性,它才足以構建一個與社會自身構成相一致的具有社會適應性的規(guī)范。群體道德,以其注重道德的社會相關性,注重道德的社會調適功能,注重倫理規(guī)范對于公共生活與公共秩序的恰切關注,注重各個個體在公共生活中的個人德行造成的廣泛影響,注重自由與權威、倫理與政治、個人與社會的辯證聯(lián)結,而具有私德主導的傳統(tǒng)倫理所無法比擬的優(yōu)勢。第二,公共道德優(yōu)先,有助于形成人們理智的道德的行為抉擇方式。在私德主導的情形下,因缺乏德性的外在保障系統(tǒng),常常導致道德觀念認知與道德行為踐履的分裂。在群體道德優(yōu)先的情形中,由于不僅強調道德個體的主體能動性,更以民主與法治保障德性化行為的主流性與可贊性,故而,道德觀念與行為的統(tǒng)一就較有保證:人們認同德性、心懷慈善、共行善舉這類既體現(xiàn)個人道德良心,又表現(xiàn)公共道德風貌的舉措,才會獲得普遍的認同與反響。第三,公共道德優(yōu)先,并不忽略個人品德,反而以注重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品德情操為特征,群體道德優(yōu)先的現(xiàn)代倫理思路將傳統(tǒng)倫理注重個人品德的心性修養(yǎng)的大思路置于私德與公德互動的背景之中,將傳統(tǒng)倫理注重道德作為人生境界提升的起點與歸宿的價值,納入現(xiàn)代倫理的社會要素健康互動而最有效地提升道德境界與人生境界的思路之中,從而使道德視城得以最大的擴展。
2、由神圣型倫理向市俗市俗型倫理的轉化。歷史學家湯因比在考察社會歷史變遷時認為,社會的轉型和文明形態(tài)的更替,都會使人產生一種雜亂感,也就是人們在無序的社會生活中無所適從。盡管社會的雜亂會產生無序感,但隱藏其背后的卻是某種質態(tài)的精神。松巴特(W.Sombaet)在《資產者》一書中認為,現(xiàn)代市民(資本主義人)具有一種人類所稟賦的精神氣質或倫理,這就是忠實契約和勤儉。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擴展,市民精神就擴散為一種普遍的現(xiàn)代資本主義倫理,這就是“世界的市民化”。[21]韋伯則強調作為天職的工作欲是“資本主義精神”。舍勒把“怨恨”作為資本主義精神的實質,舍克(H.Schoeck)則強調“嫉妒”在在社會變更中的作用。這些理論探索都表明,社會的發(fā)展同樣會使人產生痛苦的心靈經歷,每個時代都有自己的社會精神和公民德性,并且這些精神氣質的東西正逐漸由神圣向市俗轉變,就倫理而言,就是神圣道德向市俗道德的轉變。“此處的神圣道德并不是指宗教道德,而是指一種近乎完滿至善至圣的道德要求,故此處世俗道德就不是與宗教道德相對應的俗世道德,而是指一種并不那么完滿至善至圣的普遍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盵22]神圣道德與市俗道德不是層次不同的兩種境界,而只是道德范型上的區(qū)分。中國傳統(tǒng)社會推崇一種理想化的神圣道德,盡管它具有超凡脫俗的精神力量,也曾引導不少仁人志士、圣者賢哲成為社會進步的中堅,但其最終只能成為精英政治的一部分,而成為脫離民眾的說教。中國封建社會之所以會出現(xiàn)道德理想設計與大眾層面上道德實踐的相悖,原因之一就是儒家道德確立的基礎就是把人分為不同的等級,下層人是根本不講道德的,“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而人總是首先立足于現(xiàn)實市俗,立足感性經驗生活,總是他所在的那個生活世界的產物,而現(xiàn)實的生活總是市俗的。
市民社會的建立過程首先面臨的就是由神圣向市俗轉變的過程,這一轉變不是生活表層意義上的人們對現(xiàn)實生活利益所表現(xiàn)出的前所未有的關切,而是深層次上的倫理生活及其范型的轉變。在西方18世紀宗教的道德功能被功利主義或理性主義的世俗倫理學所取代,這預示著由宗教神圣倫理向市俗倫理的轉變,政教分離的過程就是還生活權于市俗的過程?!罢谭蛛x不僅意味著政權與教會的分離,而且意味著道德領域、公共生活領域與教會的分離,生活世界就出現(xiàn)了所謂世俗化的局面,”[23]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盡管沒有自主的教會組織和宗教形式,但禮與國家倫理的一體化,也導致了公民政治身分與信仰身分在不同程度上的疊合。但是,市俗化意味著這種疊合的中斷或身分的分化,市民身分確立的基礎是自然的權利和義務,它通過憲法得到具體確定;信仰身分則是自致的,即自由選擇的結果。這就意味著公民不只是一種政治身分,它可以是多種身分的混合并賦予不同的信仰,既可以是浪漫主義的,也可以是現(xiàn)實主義的?,F(xiàn)代化社會需要道德,現(xiàn)代化的人需要道德精神,但是現(xiàn)代化的道德應當是基于個體的現(xiàn)實生存方式,應當關注人的需要及其滿足方式,應當使道德更加符合人性,應當使道德更多地關懷市俗利益,應當防止現(xiàn)代社會中的道德墮入神秘主義或幻想主義。[24],當然神圣道德并不是不需要,當神圣道德剝離了神秘時,也就變成了市俗道德。
3、由身分型倫理向契約型倫理轉化。從身分到契約是社會關系史上的革命,由此也帶來了社會的結構性變化,英國歷史法學家梅因甚至認為它是社會運動的根本,“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分到契約’的運動。”[25]梅因這里所說的“身分”指的是來源于古代屬于家族所有的權利和特權的法律關系,即個人對父權制家族的隸屬關系,這是一種先賦的、固定不變的的條件,任何人都不能憑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擺脫這種條件。它意味著一種社會秩序,在這種秩序里,群體而不是個人,才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每個個人被纏在家庭和群體束縛的羅網里,完全沒有為自己創(chuàng)設權利和義務的可能。而“契約”則是法律關系的發(fā)展、進步的結果,它指的是由個人自由訂立協(xié)定而為自己創(chuàng)設權利和義務,這個社會的特點是個人自由。契約是一種新的社會秩序,“在這種新的社會秩序中,所有這些關系都是因‘個人’自由合意而產生的。”[26]
市場經濟借助于經濟活動中的最佳資源配置方式,政治活動中的民主平等原則,使得市民社會的人們處于平等地位,這就為契約倫理的形成提供了前提。契約即是一種“構合”、“統(tǒng)一”、“一致”和約定。契約主體必須是自主的、自愿的和自由的。契約必須是互利互惠的,所以也必定是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權利為契約的出發(fā)點,義務是為他人的一種價值承當,這種承當既包括對自己負責也包括對他人負責。契約是對權利和義務的自我設定而不是社會或他人強迫所致,所以你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市民社會責任倫理的堅實基礎。
契約是不同意愿的結合,它是一定諾言的約定,而諾言之所以具有現(xiàn)實意義,就在于它是以信任為基礎。如果我不相信你的諾言,或者說,他人根本不信任你,諾言是毫無意義的,契約也就根本無法達成,所以契約是以誠信為前提的。但是光有誠信是不夠的,必須要以契約的方式把把諾言固定化,所以契約又是誠信的保證。誠信是“先君子后小人”式的被動的道德防范,契約則是“先小人后君子”式的法律防范。從某種意義上說,契約就是對信任的不信任,是一種“把丑話說在前面”式的處事方式。契約倫理既體現(xiàn)了德治的要求,也體現(xiàn)了法治的必要。在目前著力于信用倫理建設有利于市民社會契約倫理的構成。
契約倫理不止是一種商業(yè)交換的規(guī)則,而是一種結構性社會關系成型。麥克尼爾曾將契約區(qū)分為個別性契約和關系性契約。個別性契約就是一次性的交換、且除了物品的單純交換外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關系;關系性契約是非一次性的、且當事人的物品交換之外還存在著非常復雜的社會關系的契約。[27]我們所說的契約倫理是關系性契約,是一種全面的、整體的、穩(wěn)定關系結構中的契約。在`關系契約中,契約當事人雙方是作為個性而不是作為個別而存在,他們不是孤立的、瞬逝的個體,而是在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結構中的個人,這些個人不會因為一己、一時之利,而損害他人或群體的利益,或長遠的利益,因為這樣做無異于在損害自己的利益。健康的契約倫理可以有效地保證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有機結合。
論文關鍵詞:法治理念 檢察監(jiān)督 法律監(jiān)督
一、做好新時期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工作在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重要意義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除了要求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立法,使國家的各項事務均納入法制軌道,進行合法、合理、高效的運作外,更是對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統(tǒng)一、正確地實施法律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實踐中,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部門所審查的案件均已經過法院的裁判,因此,作為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部門應以更為負責的態(tài)度,嚴格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認真、縝密地審查案件,使案件的審查結果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第二,執(zhí)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執(zhí)法為民的司法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特色之一,也是“立檢為公、執(zhí)法為民”執(zhí)法理念在檢察工作中的直接反映和體現(xiàn)。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部門所受理案件的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認真審查處理各類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體現(xiàn)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執(zhí)法為民對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三,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公平與正義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會的崇高目標。要實現(xiàn)公平正義,關鍵在于確保司法公正,這就要求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貫徹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執(zhí)法,秉公辦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特權主義,從而真正實現(xiàn)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第四,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當前,新世紀新階段,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情況新趨勢新特點,使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部門在創(chuàng)建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中面臨了新的考驗,因此,只有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牢記服務大局宗旨,加強對新類型、敏感性問題的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才能正確處理好各類矛盾糾紛案件,為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保駕護航。
第五,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保證。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和精髓,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國體和政體的特點和要求。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部門在工作中要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貫徹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
(二)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工作是新時期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科學的、先進的理念,其豐富的內涵為指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提供了正確的指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多面的、立體的,這其中包括了立法、執(zhí)法、司法、法律監(jiān)督等多個環(huán)節(jié)的環(huán)環(huán)相扣和緊密聯(lián)系,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作為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擔負著對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重任,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逐步加快,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的經濟聯(lián)系日益普遍與密切,而市場經濟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經濟糾紛日益增多;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的合法性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因此,各類行政糾紛也呈現(xiàn)出不斷上升的態(tài)勢,民事、行政案件數量的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審判力量的不足,法官法律水平的參差不齊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不夠完善,導致有的案件審判質量不高,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部門通過正確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對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工作進行法律監(jiān)督,對裁判并無不當的案件認真做好息訴工作,使當事人服判息訴,配合執(zhí)行工作,維護法律的權威,同時對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提出抗訴,使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切實地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三)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時期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工作的重要保障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時期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工作的重要保障,從內部來說,在民事行政檢察人員中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有利于促進民事行政檢察人員自覺提高業(yè)務素質和綜合能力,不斷提升法律監(jiān)督能力,為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工作的深入發(fā)展提供內在動力。從外部來說,在全社會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可以改善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的執(zhí)法環(huán)境,有利于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工作向縱深發(fā)展。
二、新時期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做好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基本目標和任務
(一)加強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工作確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作為檢察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重任。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第185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條、第64條的規(guī)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生效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對于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再審。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能夠糾正民事、行政審判權的不當行使,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途徑解決紛爭是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司法公正是法律對執(zhí)法者的要求,憲法賦予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的職能,其中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通過履行法律監(jiān)督權,有效地維護司法的公正。雖然審判監(jiān)督的途徑還可以通過法院自身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糾錯,但檢察監(jiān)督作為第三方,能以更為中立的姿態(tài)對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進行監(jiān)督,同時更能取信于雙方當事人,從而最終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的目標。
(二)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的權利制約功能有利于切實地保障審判權與監(jiān)督權的行使,維護法律權威
任何權力不受監(jiān)督和制約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實行法治就是要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防止國家權力的異化。因此,人們在制定某項權利的同時,都會為這一權利的行使制定某些規(guī)范或制約機制,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亦是如此。首先,民事、行政檢察對法院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將法院的審判工作置于制約機制中,使法院的審判工作在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下依法有序地進行。其次,法院的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如果出現(xiàn)錯誤,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能通過監(jiān)督權的行使進行糾錯,使社會主義法治正確、統(tǒng)一實施。再次,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權的行使自身存在制約機制,其行使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這些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積極有效地保障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權的正確實施,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
(三)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方式的多樣化確保檢察職能的充分履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方式主要是依法抗訴,但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的方式不僅僅局限于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同時規(guī)定了檢察建議的監(jiān)督方式,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息訴工作又是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抗訴和檢察建議方式監(jiān)督的必要補充。在“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下,我們作為執(zhí)法者,一方面,要對符合抗訴條件和檢察建議的案件要依法啟動抗訴程序和采用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糾正,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另一方面,要正視民行申訴案件的復雜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民行檢察工作,應在確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尊重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并努力使案件真正做到案了事了。針對司法實踐中,除存在著抗訴和檢察建議案件及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的案件外,還存在著法院判決確有錯誤,但因當事人雙方均感訴累而希望檢察機關主持和解了結案件的情況,還有個別案件屬于法院判決存有瑕疵,或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不合理運用等的申訴案件,針對以上案件的情況,為了充分發(fā)揮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的作用,體現(xiàn)民行檢察監(jiān)督的社會功能,樹立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除對符合抗訴和檢察建議條件的案件,采用抗訴或檢察建議方式,實行監(jiān)督外,對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的申訴案件當事人,進行釋法解疑,使其服判息訴。而對于符合抗訴條件,但當事人雙方希望和解,且和解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法院判決確有瑕疵或不合情理的案件,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還可以通過主持和解的方法使案件得以妥善解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穩(wěn)定。
三、民事行政檢察監(jiān)督要克服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
社會保障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即公民要求國家通過立法來承擔和增進全體國民的基本生活水準的權利。失地農民作為在國家城鎮(zhèn)化進程中產生的新群體,為國家發(fā)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理應受到國家的照顧和保障。從目前來看,對失地農民的權利還存在諸多保障不力,使得其權利出現(xiàn)了流失,影響了其生活水平及發(fā)展能力。
首先,就業(yè)權的流失。在目前城市失業(yè)人員大量存在的前提下,務農是許多農民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工作。只要手中有土地,他們就享有著就業(yè)權、謀生權。但是,城市化推進導致大量土地被征用,政府和相關企業(yè)又不安置農民就業(yè),這些失地農民無田可種,再加之自身文化技能低,就業(yè)門路窄,基本上處于失地即失業(yè)的境地。
其次,基本生活保障權喪失。從總體情況看,土地被征用后,大多以農業(yè)為主的農戶因勞動力就業(yè)轉移和家庭產業(yè)轉移沒有得到解決,收入明顯下降。而生活消費支出卻有所增長,消費中商品性消費比重增大。盡管農民失去了土地,但是許多地區(qū)并未因此把他們當作市民,失地農民大都沒有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未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和醫(yī)療保險,一旦補償金用完了,基本生活費就沒有了來源。
第三,醫(yī)療保障權的流失。醫(yī)療支出是一項大的支出,現(xiàn)在因病致貧的現(xiàn)象比比皆是。失地農民雖然獲得了安置補償費,但是作為一次性貨幣補償發(fā)給農民,讓其自謀出路。
第四,養(yǎng)老保障權的流失。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人口壽命也越來越長。人口學家預測,到202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中國農村正在進入一個老齡化的社會。但一個現(xiàn)實的問題是誰來保障這些老人的生活。
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學審視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發(fā)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是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這是法治國家在解決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上的一致做法。鑒于此,同時基于規(guī)則導向型改革對于我國社會轉型的現(xiàn)實意義,社會保障制度本質上是一項法律制度,首先必須將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納入法學的視野進行探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根本缺失在于,社會普遍地漠視了為憲法所宣告的改善人民生活的理念,忽略了農民尤其是失地農民為憲法所確認和保護的公民社會保障權利。這直接導致保護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的法律缺位。應當看到,正是由于缺乏以權利保障為核心的制度規(guī)范和規(guī)則導向,我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無論在理論研究上抑或是實務探索中,相對于現(xiàn)代化的步伐都是嚴重滯后的。
從理論層面而言,目前學界多偏重于從社會學或經濟學的視角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研究,往往不太重視制度構建對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重要意義。因此,忽略了從法學的視角對該問題進行研究的理論價值。
從實踐層面而言,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在推進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方面,其立法都是遠遠不足與滯后的。相關制度的缺失必將嚴重損害失地農民的基本人權――社會保障權,在有關基本法律尚未出臺的情形下,亟待地方立法的頒行。但是,僅追求立法速度而不注重立法質量和良性機制的建立,往往欲速則不達。
三、從立法上構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的保護機制
(一)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健全土地補償機制。
目前我國的征地制度主要是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各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guī)及規(guī)章。執(zhí)行多年以來,制度中的弊病明顯。雖然2004年對《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正,但還存在諸多不足,有必要對《土地管理法》進一步修改。第一,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應當在法律中以列舉方式規(guī)定國家征地的目的,嚴格限制土地用途。第二,尊重農民,導入市場機制。充分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讓失地農民直接參與到征地的全過程中。并且,按照市場交換的原則,處理征地單位與失地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第三,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機制,改變原來的貨幣安置。征地補償應體現(xiàn)在多方面,如適度的經濟補償、參照市場價提高征用補償標準、幫助安置就業(yè)和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第四,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保障農民在征地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
(二)制定《社會保障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
近年來社會保障立法逐步轉到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進行體制創(chuàng)新的階段,但中國社會保障立法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社會公正立法理念,還未能真正清晰地體現(xiàn)出來。立法理念的落后以及沒有統(tǒng)一的《社會保障法》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fā)展。
制定《社會保障法》,首先,應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改變我國現(xiàn)行社會保障實施范圍狹窄的局面,要將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的實施范圍切實擴大到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小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三資企業(yè)等各類企業(yè)的職工,使所有企業(yè)職工都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最終建立一個統(tǒng)一的包括全體勞動者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其次,考慮專章規(guī)定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其內容包括:明確政府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責任;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范圍;建立失地農民保障基金以及基金來源與原則等。
(三)積極實施《就業(yè)促進法》,建立健全就業(yè)扶持機制。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yè)促進法》是我國就業(yè)促進領域的一項重要立法。該法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經驗,使就業(yè)促進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學化。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yè)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yè)困難人員實行優(yōu)先扶持和重點幫助。”該法明確規(guī)定“就業(yè)困難人員”包括因失去土地難以實現(xiàn)就業(yè)的人員?;诖?政府應采取各種措施扶持實地農民再就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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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孫立平.《斷裂――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第23頁。
④ 孫立平.《斷裂――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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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再社會化;進城農民工;教育與培訓
一、進城農民工的發(fā)展訴求——再社會化
自工業(yè)革命以來,全球城市數量增長和城市化發(fā)展就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中國作為全球一個重要的發(fā)展中國家,也隨之進入城市化快速發(fā)展時期。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的調查數據顯示,1978年我國城鎮(zhèn)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為17.9%,到2009年已經發(fā)展到的46.6%,年平均上升0.9個百分點,大量農村人口在城市化浪潮的席卷下轉移進入了城市,他們不僅面臨就業(yè)與生活的困境,同時也面臨完善與發(fā)展的難題。大量農民工已經進入城市。他們具有強烈的發(fā)展愿望,他們向城市轉移不僅僅是為了解決個體的生存問題,而是更加期望通過自己的努力實現(xiàn)個體在城市的發(fā)展,以及像現(xiàn)代市民一樣生活。
進城農民工的發(fā)展訴求從表面上看是個體身份的轉變與確立,從本質上看則是他們改變、學習、提升、再適應的過程,即社會化的過程?!吧鐣?socialization)一詞于1895年由德國社會學家齊美爾(g·simmel)在“社會學問題”中開始使用,通常指個體在社會影響下,通過社會知識的學習和社會經驗的獲得,形成一定社會所認可的心理——行為模式,成為合格社會成員的過程。《中國大百科全書,社會學卷》中對社會化的解釋為:“自然人成長為社會人的過程。從一定的意義上講,剛出生的嬰兒是同其他動物無多大差別的生物人或自然人,社會通過各種教育形式,使自然人逐漸學習社會知識、技能與規(guī)范,從而形成自覺遵守與維護社會秩序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取得社會人的資格。”社會化對于個體而言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過程,根據人的發(fā)展周期和各個發(fā)展階段的特點,社會化可以分為早期社會化(兒童及青少年時期)、繼續(xù)社會化(成人期)和再社會化三個時期。
對于我國廣大進城農民工而言,他們除了要和社會其他成員一樣完成自身的繼續(xù)社會化,同時還要面臨來自農村鄉(xiāng)土社會和城市現(xiàn)代工業(yè)社會的巨大差異,必須在早期社會化和繼續(xù)社會化的基礎上實現(xiàn)個體的再社會化,即當個體的社會環(huán)境和社會角色發(fā)生巨變時,為了適應新的環(huán)境和角色而全面放棄原已習得的價值標準和行為規(guī)范,重新確立新的價值標準和行為規(guī)范,進行新的學習的過程。城市與農村環(huán)境上的差異不僅使進城農民工因人力資本所造成的謀職和生活的不適性表現(xiàn)出來,而且使他們在城市生活與工作方式和觀念上的不適性更加突出,這些不適性促使進城農民工群體在主觀上要求逐步提升自我知識、能力和觀念。產生強烈的再社會化的主觀愿望。
二、教育與培訓促進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
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的實現(xiàn),需要教育與培訓增強其在城市發(fā)展多個層面的適應性,而該群體的城市適應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部分:經濟層面適應、社會層面適應、文化和心理層面適應。經濟層面適應是個體城市適應的基礎,對于進城農民工而言,其進入城市謀生首先是著手解決個體在經濟層面的城市適應性問題,即必須通過個人努力獲得一份能夠滿足個體生存需要的職業(yè),以及與其相關的經濟收入和社會地位。但進城農民工的訴求并非僅局限于此,他們希望實現(xiàn)個體職業(yè)身份與社會身份的統(tǒng)一。實現(xiàn)個體在社會層面、文化和心理層面的全面適應,從而滿足他們從農村人向城市人、從農民向市民轉變的發(fā)展訴求。
(一)通過教育與培訓提高知識和技能水平,實現(xiàn)經濟層面的城市適應
進城農民工為了在城市謀得一份滿足生存與發(fā)展的職業(yè),實現(xiàn)個體的再社會化,需要教育與培訓更新和豐富他們在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和生活等方面的知識與技能,使其適應全新且快速發(fā)展的城市環(huán)境。對于大量進城農民工而言,他們不但在文化程度上普遍低于城市市民,而且在職業(yè)技能培訓和專業(yè)技能的掌握上也有所欠缺。調查數據顯示,我國農村勞動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為7.33年,而城市是10.20年;城鄉(xiāng)具有大專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人口比例是20:1,受高中教育人口比為4:1,受初中教育的人口比為0.91:1,受小學教育的人口比為0.37:1。進城農民工中接受過短期職業(yè)培訓的占20%,接受過初級職業(yè)技術教育與培訓的占3.4%,接受過中等職業(yè)技術教育與培訓的占0.13%,而沒有接受過技術培訓的高達76.4%。文化知識、專業(yè)技能的缺乏導致我國進城農民工在進入城市這一新的生存空間,面臨全新的工業(yè)化、現(xiàn)代化生產方式與機器設備時通常底氣不足,他們大多要從簡單的、職業(yè)地位偏低的工作做起,面臨艱難、繁重的工作環(huán)境。再加上進城農民工對法律、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知識內容知之甚少,缺乏自我維權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他們通常在工作和生活中處于弱勢,難以滿足我國城市化、現(xiàn)代化發(fā)展對勞動者素質的要求。只有通過教育與培訓實現(xiàn)他們在早期社會化和繼續(xù)社會化基礎上的再社會化,才能快速縮小進城農民工與城市市民在人力資本水平上的差距,使進城農民工能夠盡快適應城市這一新環(huán)境。
(二)通過教育與培訓增強觀念意識和行為能力,實現(xiàn)社會、文化和心理層面的城市適應
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的實現(xiàn),還需要教育與培訓增強其在社會層面、文化和心理層面的城市適應性,使他們具備適應城市這一新環(huán)境的觀念意識和行為能力。進城農民工在經濟層面的適應是個體城市適應的基礎,是其進入城市謀生必須著手解決的問題,但進城農民工的訴求并非僅局限于此,他們希望實現(xiàn)個體職業(yè)身份與社會身份的統(tǒng)一,實現(xiàn)個體在社會層面、文化和心理層面的全面適應,從而滿足他們從農村人向城市人、從農民向市民轉變的發(fā)展訴求。進城農民工社會層面的城市適應,主要是指轉移人口實現(xiàn)生活方式上的城市性。城市化發(fā)展對于每一個轉移勞動者而言,不僅是生存空間和發(fā)展地域的變化,更是一種生存方式的變化。生活方式是指在一定社會客觀條件制約下,社會中的個人、群體或全體成員為一定的價值觀念所引導的、滿足自身生存發(fā)展需要的全部生活活動的穩(wěn)定形式和行為特征,早在1938年。學者路易斯,沃爾斯(louiswirth)就曾在其文章《作為生活方式的城市主義》中明確提出“城市化作為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這一觀點。進城農民工除了要形成城市化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以外,還需要在文化和心理層面形成其對城市生活的適應性,即形成對城市社會的歸屬感和適應城市文化的價值觀念。從進城農民工對城市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來看,他們更加傾向于認為自己是城市的一員,應該得到城市市民的同等的社會地位。據調查顯示:新生代進城農民工認為“農民工還是農民”的僅為18.94%,認為“農民工不以務農為主,應該得到市民同等社會待遇”的占56.82%。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發(fā)展訴求的實現(xiàn),需要通過教育與培訓樹立其與城市文明和現(xiàn)代化發(fā)展相適應的公民意識、主體意識、法制意識,能夠形成與市民溝通與合作共事的能力,能夠在與市民交流與共同工作的過程中,融入市民群體中,形成對城市社會的歸屬感,從而全面適應城市社會。
三、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教育與培訓的實施
(一)拓寬教育培訓內容
教育與培訓是實現(xiàn)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的重要手段,只關注該群體生存而忽視其再社會化發(fā)展的教育與培訓內容僅僅局限于工作知識和技能這一維度。對于他們的再社會化發(fā)展而最終成為未來城市新市民所應該具備的觀念意識和綜合知識素養(yǎng)并未提及或者尚不全面,而這些內容恰好是轉移勞動力從“農民工”向“現(xiàn)代市民”轉化時所面臨的素質瓶頸。因此,必須拓寬進城農民工的教育與培訓內容,多方面提升進城農民工的綜合素質,以使他們能夠實現(xiàn)對城市這一新環(huán)境的全面適應。
拓寬進城農民工的教育與培訓內容,必須將過去單一化城市生存、就業(yè)知識和技能拓寬為集知識、能力、觀念意識三個維度為一體的現(xiàn)代市民綜合素質。其一,觀念意識維度。教育與培訓要著重轉變進城農民工對于事物的認識態(tài)度和情感,將主體意識、公民意識、法制意識和可持續(xù)發(fā)展觀念的塑造納入到教育與培訓的內容之中,使轉移人口消除對城市的隔離感,形成城市主人的自覺意識,將自身發(fā)展與城市發(fā)展緊密聯(lián)系起來,發(fā)揮個體主動性,承擔公民義務,增強城市歸屬感,實現(xiàn)人與社會、人自身的和諧而持久的發(fā)展。其二,知識素養(yǎng)維度。教育與培訓要幫助進城農民工不斷豐富自身知識,掌握工作崗位變化和社會快速發(fā)展對勞動者所需的文化知識、專業(yè)技術知識、安全知識、維權知識、求職知識。具備與現(xiàn)代城市生活相適應的城市生活知識,成為能夠適應城市第二、三產業(yè)發(fā)展需要和社會知識化、信息化發(fā)展所需的知識型勞動者及學習型公民。其三。行為能力培養(yǎng)。進城農民工教育與培訓不僅要使受教育者獲得在城市工作必需的實際操作能力,而且要使他們具備學習的能力,對已有的知識進行鞏固。對新知識進行消化,將學習成為其內在需求和發(fā)展的支撐手段;使他們掌握業(yè)緣式人際交往的能力,轉變其原有的同質性與血緣、地緣本位的交往方式,促進他們形成市民社會的復雜而間接、交往面廣的異質性與業(yè)緣本位人際交往:使他們形成應變能力,應對和實現(xiàn)社會發(fā)展所帶來的各種被動變化和主觀改變,適應實踐活動中人員、崗位、內容、方式的各種變化,不至于在多變的社會發(fā)展中陷入被動局面,實現(xiàn)他們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二)強化多元主體職責
為了實現(xiàn)進城農民工的再社會化發(fā)展,必須充分發(fā)揮職業(yè)技術學校、成人教育與培訓學校、企業(yè)和社區(qū)多元主體的有效功能,通過進一步強化多元主體的職責,增強他們的工作實效性,完善進城農民工的素質結構,從而促進他們在城市的后續(xù)發(fā)展。
其一,強化企業(yè)培訓功能。企業(yè)作為進城農民工的重要聚集地和實現(xiàn)個體繼續(xù)發(fā)展的重要媒介組織,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費,從業(yè)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yè)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對聘用的進城農民工進行崗前準備性培訓和在崗提高性培訓。企業(yè)可以建立自己獨立的專門培訓機構或組織,也可以和職業(yè)學校、成人學校等部門合作,對進城農民工進行專業(yè)技能、知識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學習能力、工作能力、主體意識等綜合素養(yǎng)。其二,強化成人教育與培訓機構功能。作為在職人員進行繼續(xù)學習的通道,成人教育具有與全日制學校學歷相同的權威性,必須成為進城農民工繼續(xù)提升自身學歷水平、提高綜合素質的重要途徑。成人教育一方面要發(fā)揮其學歷提升的重要作用。使進城農民工能夠通過業(yè)余時間的學習獲得系統(tǒng)性的專業(yè)教育,實現(xiàn)學歷補償和提高,使他們的文化程度能夠達到高中及以上水平,另一方面,成人教育要增強其崗位培訓的作用,充分利用其資源對進城農民工進行各類崗位培訓,使已經具有一定職業(yè)工作能力的轉移人口能夠通過繼續(xù)教育實現(xiàn)個體實踐能力與人文素質的整體提升,使他們能夠通過這種非學歷教育的形式為個體的后續(xù)發(fā)展積聚實力。其三,發(fā)揮職業(yè)學校的教育與培訓功能。在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最初階段,職業(yè)學校要充分發(fā)揮其對即將進入城市和已經進入城市人群的準備型和補償型的教育與培訓功能,使大量擬轉移勞動力能夠在農村當地獲得各類準備性培訓,使那些缺乏培訓但已進入城市的轉移勞動力能夠獲得短期補償性培訓。完成上述工作后,職業(yè)學校還要在第一階段的基礎上,發(fā)揮對在職人員進行崗位培訓、轉崗和素質晉升的功能,通過周期性的崗位培訓更新他們的知識內容,提高他們的學習、實踐與創(chuàng)新能力,增強他們的主體意識和可持續(xù)發(fā)展觀念,使轉移勞動力能夠在“合格農民工素質”的基礎上具備“現(xiàn)代市民素質”,使那些具有強烈發(fā)展訴求的進城農民工能夠具備社會流動的技術資本和綜合素養(yǎng)。其四,發(fā)揮社區(qū)的教育與培訓功能。社區(qū)在教育與培訓上具有對象大眾化和內容多樣性的天然優(yōu)勢,實現(xiàn)進城農民工再社會化的發(fā)展目標,必須強化社區(qū)的教育與培訓功能的發(fā)揮,在學習時間和教學模式等多方面充分考慮靈活選擇性和實效性,利用辦新市民學校、農民工培訓班等方式,在進城農民工的閑暇時間,對其開設文化知識、職業(yè)技術、公民素質、家庭教育等課程,通過豐富多樣的社區(qū)活動,提高進城農民工對城市的認同感、歸屬感,構建學習型和諧社區(qū),促進進城農民工不斷學習和提升,推進其再社會化進程。
(三)完善外部保障措施
一、中國公民社會理論研究興起的背景
從civil society的本源來看,它是一個完全源于西方的極富包容性和開放性而內涵不斷變化的概念,在漫長的歷史演變過程中被賦予了豐富的涵義,甚至可以說是不同的意蘊。然而,從90年代開始,大陸學界對這一概念傾注了大量的熱誠。對中國大陸的學者而言,借助于這樣一個純粹西方的概念并不僅僅是用于解決現(xiàn)實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來提供一個解決中國現(xiàn)代化發(fā)展的路徑及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種理想框架。
1.從整個世界的大環(huán)境來看,自上個世紀70年代開始的公民社會理論在西方的重新復蘇為中國學術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識來源。西方公民社會理論之所以復興,其原因在于:A.從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幾乎所有的非西方國家都面臨著強大的民主化浪潮,在這股浪潮的推動下,人們重拾了對市民社會的關注。
B.前蘇聯(lián)、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日益暴露出來的高度集權的弊端使人們開始對斯大林式的全權國家進行反思。從70年代起在東歐的一些國家自下而上的出現(xiàn)了聲勢浩大的爭取民主的運動,一些學者借助于市民社會的概念對表達他們的反國家主義的思想,最終釀成了90年代初的蘇聯(lián)、東歐巨變。有學者把巨變看成是市民社會復蘇的直接結果。
C.從整個西方社會來看,二戰(zhàn)后,隨著凱恩斯主義的失靈,福利國家的危機,也促使一部分學者呼吁限制國家的權力和活動范圍,向市民社會回歸。國家中心論開始衰落,人們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體的組織比國家更能解決所面臨的實際問題。80年代起,隨著治理和善治理論的興起,國家權力重新向社會回歸,公民社會理論家開始從政治社會學的角度對此理論展開研究。
2.中國國內狀況的政治體制改革與公民社會的復興密切相關
由于市場經濟的確立讓學者們敏銳的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可能會促使在中國出現(xiàn)一個類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會的階層,并推動政治社會體制變革,從而使中國走向真正的現(xiàn)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這樣一個極具靈活性和挑戰(zhàn)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國學界看來,因為能夠作為這個古老國家的現(xiàn)代化進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帶有了濃郁的本土色彩。
從中國大陸的研究情況來看,公民社會理論的興起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理論介紹引入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從1992年開始到上個世紀末。90年代開始,中國正值政治社會體制轉型期。中國的政治體制正從無所不包的、社會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國家體制中轉型,從個人的淡化到個人主體自覺意識的復蘇,從分割的城鄉(xiāng)二元體制到變遷的城鄉(xiāng)結構。尤其是1992年中國經濟改革進入了市場經濟新階段,現(xiàn)實層面的發(fā)展需要重新確立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而作為后進國家的中國,在追趕西方的過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現(xiàn)代化的經驗。在這樣一種大氣候下,中國知識界在對西方理論進行甄別時,選中了公民社會這樣一個發(fā)源于西方,與資本主義的發(fā)展密切相關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復蘇的概念。
在這一階段,知識界對公民社會的討論主要圍繞現(xiàn)代化的進程而展開,這與公民社會這一概念的“舶來”性緊密相連。這一時期的成果,除了探討建立中國的公民社會以外,主要集中在對西方公民社會理論的評介上及對概念移植中國展開論證。(以〈中國社會科學季刊〉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鄧正來、景躍進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這是當代中國研究公民社會之濫觴(見鄧文)。隨后,這份刊物發(fā)表了一系列的有影響的文章,圍繞如何建構中國公民社會,及中國公民社會有無可能而展開。(出版的國家與社會論文集)
到了上個世紀末以后,隨著世界范圍內的治理與善治的興起,15大之后的政府機構的需要對中國政府的治理變革、創(chuàng)新制度研究也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公民社會理論的興起符合了中國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發(fā)展趨勢(見《治理的變遷》,俞可平)此階段的研究主要從政治社會學的角度對作為實體的公民社會進行實證的研究、對國家、社會之間疆域的確立、社會空間的建構及第三部門的發(fā)展展開切實的論證。二、
公民社會研究的內容
當代中國公民社會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兩個,一是建構中國的公民社會話語體系,或是說中國的公民社會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構當代中國的公民社會??梢哉f90年代以來整個的中國公民社會研究都是圍繞這兩個論域而來的。
1.市民社會的概念及其建構
要解決論題一:建構中國的公民社會,首先對中國的學者而言就面臨著一個問題,如同眾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國一樣,首先就面臨如何將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國的話語體系里。“civil society”一詞在國內有著幾種不同的翻譯法,每種翻譯都體現(xiàn)了譯者對這個詞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民間社會”等三種常見的譯名。其實,在92年以前,市民社會是一種廣義的用法,中國知識界對市民社會這一概念可謂不陌生,它來源于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無數的知識分子拜讀過“bourgeois”(關于它的詞源學背景,可以參看方朝暉《市民社會的兩個傳統(tǒng)極其在現(xiàn)代的匯合》),然而,對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會等同于資產階級社會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對同一個德文單詞有的書有的地方翻譯成市民社會,有的則譯為資產階級社會。隨著學界對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論述時學者開始比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會的譯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資產階級社會等同起來。不過,也仍然有學者遵照馬克思的經典著作的理解來談論這一含義豐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會”及其歷史地位》)。也有的僅從城市居民的狹義范圍來理解市民社會,容易在語言轉換時產生混亂。所以隨著對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會的興起,強調公民對政治生活的參與和對國家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約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于采用這種譯法。從中國大陸的研究狀況來看,在第二階段采用這一譯名的比較普遍。而且就中國社會的實際情形來看,中國是一個擁有8、9億農民的農業(yè)大國,如果采用市民社會的術語,無形中就將廣大農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學意義上,側重的是公民權利和公民政治參與,所以在當下,這是一種較好且較為普遍的譯名。至于民間社會則是臺灣學者的譯法,這是一個中性的稱呼,為歷史學家所喜歡,在分析近代中國的民間組織時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學者認為它過于邊緣化,帶有臺灣社會發(fā)展的顯著痕跡,突出強調了官民對立和臺灣社會的那種自下而上的運動特征,是一個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備普遍性。(鄧正來 〈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研究〉)。
對Civil society的不同譯法其實就代表了學者對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實,按照哈貝馬斯的說法,人們很難給市民社會下一個清晰的定義(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從西方的傳統(tǒng)來看,公民社會的概念就在不斷發(fā)展變化,從古希臘最初指城邦社會,代表的是高貴、優(yōu)雅、道德的文明社會是civilis(這一概念的變化見布百科全書)到近代的兩條不同的研究進路,一條洛克式的社會先于國家或外在于國家到黑格爾式的國家高于社會(查爾斯.泰勒更指出還有孟德斯鳩式的以法治為核心的進路)(這一點,鄧文、方文曾在國內著重介紹過,在國家與社會的書里也提到過)。到了當代,哈貝馬斯提出公共領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場經濟為劃分點轉到以文化領域的變化。而要建構中國自己的公民社會話語體系,就必須要對這個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對此,中國大陸的學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陸學者對公民社會的理解正如譯法的多層次一樣,在研究進程中也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謂二分法主要就是堅持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分離,強調市民社會是由非政治性的社會所構成,并強調市場經濟作為市民社會的主要成分。這種市民社會概念是由黑格爾提出由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階段主要則是三分法。
但前面說過,國內對市民社會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馬克思的經典著作,所以國內研究文獻為數眾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對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研究上以及與此相關的對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蘭西等人的市民社會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方法進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從唯物史觀出發(fā),闡述了馬克思的市民社會觀點,并想發(fā)掘出馬克思市民社會觀的歷史意義。轉貼于
在進行這方面的研究時,有學者撰文指出,馬克思把“市民社會”看作是生產力發(fā)展的產物 ,是商品經濟的對應物 ,看作是置于個人和國家之間、對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調和作用的“中介體”。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顯示出了重要的現(xiàn)代意義。 (〈 馬克思的“市民社會”思想探析--兼論“市民社會”理論的現(xiàn)代意義〉王巖江海學刊 2000年04期)
而在對黑格爾市民社會的研究中,把黑格爾的市民社會作為規(guī)范和標準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體性哲學模式之上,是一個倫理實體的自由概念。表現(xiàn)為從“家庭”經過“市民社會”到“國家”的概念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辯證發(fā)展, 體現(xiàn)著自由意識的發(fā)展。這一概念對于黑格爾的倫理概念及其辯證運動過程具有重要的意義。并且正是在倫理概念的運動過程中,“市民社會”表現(xiàn)出了深刻的辯證性質,黑格爾結合古代與現(xiàn)代熔于一爐的倫理實體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說是必然的。(郁建興,《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人文雜志 》 2000年03期)。在對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構市民社會與落后國家社會主義道路之關系問題的第一人,并探討了他與馬克思的觀點的異同之處。(《伯恩斯坦的市民社會理論與馬克思 》,郁建興 ,《 哲學研究》 1997年04期)。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從哲學的角度探討個人的市民社會觀念,更多的屬于評介性質的。在這一層次上,研究者更多關注的是對經典原著的解讀,希望重現(xiàn)原著對這一論題解釋的本來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討馬克思、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的現(xiàn)代意義。他們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會的譯法,這樣,在對這一概念介定時,往往把市民社會等同與城市居民,并且把它當作一個歷史性的概念這樣一個問題,容易產生歧義。(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觀點我們可以稱為經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暉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的兩篇文章則詳盡的從詞源學的意義上闡述了西方學者的兩種不同的市民社會觀念和兩種不同的理解趨勢,指出現(xiàn)代市民社會是古希臘羅馬和中世紀的自治城市社會兩種觀念的總合,既是一個“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又是“國家公民”的社會,在西方經歷了漫長的演變而成。
最有代表意義的則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上的文章,而匯其精華的是鄧正來的《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研究》,對當時市民社會的研究概況做了一個批判性的總結。鄧文圍繞當時市民社會的研究狀況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針對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發(fā)生學背景,指出市民社會的研究其實是在原來的知識界討論背景之外的一個全新領域并指出市民社會的研究對學界來說有兩大可以運用的資源,一是作為現(xiàn)代化發(fā)展的實體社會的資源;一是作為認識中國現(xiàn)代化發(fā)展的解釋式的資源。作為一種解釋模式,市民社會在闡釋中國現(xiàn)代化進程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鄧文論述的重點,以此為出發(fā)點,鄧文分析了市民社會的中國化概念后,對中國市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進行了深入的討論,指出中國市民社會的建構或發(fā)展的具體道路有兩段論模式和三階段三種動力滾動驅動式,中國市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應該是良性互動說。(指出“市民社會概念能否確當地適用于中國,則完全取決于具體運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國現(xiàn)代化進程的人的具體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這一時期的市民社會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幾個特色:(1)
民社會既是以市場經濟甚或私有產權為基礎的,(2)市民社會的內在聯(lián)系是內生于市場經濟的平等自治的契約性關系;(3)市民社會遵循法治原則(4)市民社會奉行自治原則(5)市民社會通過公共傳媒表達其意見和在公共空間交換意見(6)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fā)展進程(見鄧正來《中國市民社會研究的研究》)
總言之,鄧文主要是從二分法來談論市民社會的,在這一時期的研究中,市民社會和中國的現(xiàn)代化進程密切相關,人們幾乎就是想用這樣一個純粹西方的術語來找到現(xiàn)代化的道路,所以,這段時期的文章盡管紛繁多雜但1.脫離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圍繞現(xiàn)代化的進程而展開。這個可以說是自由派的觀點。
在當時,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與幾個因素有關。在90年代初的大氣候下,正值市場經濟方興,面臨的首先是經濟體制轉軌的問題。其時,被壓抑許久的社會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們的生活中,我們習慣的還是它和國家之間的關系。必須說明的是,長期以來。我們實行的其實是一種政社合一的社會,“社會”這一概念沒有獨立存在的空間。從我們出生到死亡,都是國家的、單位的附屬物,沒有獨立于國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領域,所以知識界對市民社會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認識的時候,無疑,適應當時大氣候的形式采用了國家和社會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們所知道的。當時的中國社會,談論文化傳播的公共領域還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會成為了通用的譯法,也被知識界所認可。
到了第二階段,隨著中國社會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對西方理論的進一步了解,學界逐步對三分法產生了興趣。當代西方的學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國家-經濟-市民社會來代替國家-市民社會的二分法。主張把經濟領域從市民社會中分離出去,認為市民社會主要由社會和文化領域構成?!拔覀儼咽忻裆鐣斫鉃榻洕c國家之間的社會互動領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領域(尤其是家庭)、結社的領域(尤其是志愿結社)、社會運動以及各種公共交往形式所構成的”。()這一觀點無疑受到哈貝馬斯的影響,反映了西方社會市民社會理論重心的轉移。因為經濟系統(tǒng)的過分擴張和商業(yè)化傾向的影響會阻礙公民社會的獨立性。而中國隨著民營經濟的發(fā)展,各種社會團體的興起,私人自主的社會生活空間初步形成并不斷發(fā)展,也促使了對這一問題重新審視。
這一時期的市民社會理論有了大量的介紹當代西方理論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駿的第三個向度——與政治、經濟關系微妙的市民社會;陳晏清的《市民社會觀念的當代演變及其意義》則分析了近、當代市民社會觀念難得不同,指出市民社會觀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換關系而結合起來的私人自律的經濟交往領域轉為當代自主的社會文化領域論。而王新生的博士論文則以市民社會為題,在厘清近當代市民社會的差別之后,力圖表達出市民社會是一個由家庭、“需要的體系”、公共領域三個方面共同構成的社會生活空間,而且這三個方面是一種歷史遞進的關系,在不同歷史條件下的側重點不同。并提出市民社會的概念由三種不同意蘊: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價值性的。這是一種頗有見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門的興起之后,有了要素說來說明公民社會的概念。在國內有這樣一個趨勢,采用公民社會譯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為代表,吸收當代公民社會的研究成果。他們采用西方學者Gordon.white的觀點,認為“公民社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個中介性的社團領域,這一領域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占據,這些組織在同國家的關系上享有自主權并由社會成員自愿結合而成,以保護或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而言,它的結構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個:1.私人領域2.志愿性團體3.公共領域4.社會運動。一般而言,主張公民社會譯法的學者他們的研究重點傾向與公民社會與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關。
2.如何建構中國的公民社會
在厘清了中國的市民社會概念之后,學者就如何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也論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來,主要圍繞中國學者對市民社會概念的認識而展開。關于這個問題,其實質就是如何建構當下的國家與市民社會的新型互動關系,
如何正確理解處理國家和社會,國家和個人的相互關系,建立各自相對獨立而又共存一體的功能界限。而關于公民社會和國家的關系則有五種模式:公民社會制約國家、公民社會對抗國家、公民社會和國家共生共強、公民社會參與國家、公民社會和國家合作互補。并指出,公民社會和國家關系的這五種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對復雜現(xiàn)實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國的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上,首先。從中國的歷史來看。有的學者就否認中國有過市民社會,有的也只是宗族社會,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xiàn)過內似西方歷史上完善的市民社會階層。(夏維中:市民社會中國近期難圓的夢)學者認為西方的發(fā)展模式很難適宜于中國社會的情況,因為西方社會是在權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開始就表現(xiàn)出與現(xiàn)實社會及政治結構的異質性,但其內部的理性化過程完成較早。而對許多后進國家來說,市民社會與現(xiàn)實社會和政治結構是同質的,因此內部的理性沒有完成,所以中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走西方那樣的道路。反而,從中國的實際出發(fā),市民社會的健康發(fā)育必須依賴外部條件,尤其以政府的促進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從中國的現(xiàn)實和歷史狀況出發(fā),中國市民社會論者主張“良性互動說”,它既是建構中國市民社會的運作方式,又是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理想形態(tài)。(鄧文)理解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互動關系,學者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談:轉貼于
一是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
市民社會是和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的觀念,早在黑格爾,就明確從從市場經濟出發(fā)來分析市民社會的《法哲學原理》,把市民社會理解為“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階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換領域。馬克思則更進一步的將其理解為“物質的交換關系”?,F(xiàn)代后自由主義者約翰.格雷把市場經濟看做是市民社會的主要成分,認為市民社會的本質是經濟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從上而下展開的,原來被壓制的個人和社會開始凸現(xiàn)。國家雖然仍然是社會資源的控制者,但與改革前相比,社會也已經成為控制資源的潛在有力力量,社會占有資源多元化,社會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現(xiàn)明顯,出現(xiàn)了相對獨立的個人與社會力量,一大批非營利組織和獨立社團的出現(xiàn)促使學者對此現(xiàn)象的關注。這是由于市場經濟是社會經濟,需要必須而且能夠彼此獨立和自由活動的公民個體,任何一種成功的市場體制不僅需要完善的內在競爭機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個完整的公民社會來配合,實際上就是市場經濟造就了一個完善的公民社會。而市民社會概念的演變及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是:市場經濟造就了市民社會的主體、拓寬了空間、培養(yǎng)了意識形態(tài)、營造自治機制(市場經濟、市民社會和民主政治儲建國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1999年01期)
市場經濟通過經濟制約體系的自我構建,將社會成員以內在和外在兩種方式整合成為經濟有機共同體,并通過對企業(yè)、利益集團、社會組織、社區(qū)這些不同的組織機構的結構性整合而使之形成為一個形態(tài)完整的社會共同體,這就是市民社會。因此,有學者認為,當代中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是市民社會的勝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會與法治:
市民社會是以一種普遍的契約關系和契約精神建立起來的,并以此來保障其良性運行。從市民社會的產生發(fā)展來看,它與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確立密切相關。
查爾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對專制主義的市民社會時期,孟德斯鳩就強調一種“來自國家并針對國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個自由的社會總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國家相符合的,自由狀態(tài)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來源與憲法。強調了市民社會和法治的關系。實現(xiàn)市民社會和國家之間的良性發(fā)展,法治的約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會成為真正的文明社會,也必須要以法治為保障。現(xiàn)代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效運作的體制條件是法治,而法治則是通過其兩個經濟作用來為市場經濟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約束政府,二是約束經濟人行為。
有學者認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是法治運行的基礎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二元矛盾互動發(fā)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沖突和協(xié)調中得以發(fā)展;而市民社會的多元權利有效的分解了國家權力,遏制了公權力的專斷傾向。市民組織的多元化、自主化發(fā)展,形成了對國家權力的分割與制衡。市民社會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與整合衍生了理性規(guī)則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識構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國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須重新構建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確立多元權利基礎、公共權威和良善之法。(馬長山 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法治的基礎與界限)。
三、是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
第三部門(third sector)或者稱為NGO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研究在西方興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論層面展開研究,而隨著公民社會理論家開始對作為一個社會實體的公民社會進行實證的研究,第三部門也開始關注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部門的作用及其與國家和市場的關系等理論問題,雙方開始尋找理論契合點,兩者的關系也更加緊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會理論的研究傾向與政治哲學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義傳統(tǒng)就反對極度擴張的國家權力,認為國家的干預對公民的生活造成極大的威脅,主張國家和公民社會分離。以契約為基礎,法治為保障,依靠強有力的公民社會來制衡國家權力,公民社會被抽象為一種理想的模式。而隨著凱恩斯主義的失靈,國家對社會的干預減少,公民社會理論得到進一步的拓展。擴大社會自治領域,限制國家活動范圍,對于政治民主意義重大。而第三部門的研究正是專注于對社會自治性團體的研究,對社會社團的基本結構、從業(yè)人員、對政府社會影響能力和服務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對社區(qū)的大的趨勢的調查。與公民社會的側重于理論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實證性研究占主導地位。其實從實證的角度來看,兩者都是在看同樣的問題,可以說都是想用政府與市場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從公共事務的角度,從制度治理角度,從更多的更復雜的管理治理角度來進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趨勢中,二者結合在了一起。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的“公民社會”的構架中,社會基本結構發(fā)生的最根本變化是,由政府-單位-(作為單位人的)個人的單向、單維的關系,轉變?yōu)槎嘣⒒?、社會參與與自組織形式的結構。政府不再是一個全能的部門,它行使國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觀調控等有限職能,并主要通過監(jiān)督、規(guī)范、政策優(yōu)惠等間接手段調控企業(yè)和非營利部門的行為。這一改革過程首先從企業(yè)行為的獨立開始,改革開發(fā)以后,企業(yè)逐漸擴大了自主權,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屬的“工廠”的“法人”,而整個社會結構的變化最終還要歸于社會自組織體系的形成。社會的組織結構以大量的公民自組織形式為基礎,個人作為具有公民意識的公民社會的成員,形成廣泛的自組織形式,構成與政府和企業(yè)之外的第三部門,或稱“非營利部門”,是大量具體社會功能的直接履行單位。所有這一組織結構以公民社會的發(fā)展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會的研究方法:
談及此,不得不對中國的公民社會研究方法做一概述??傮w印象是,規(guī)范性研究在第一階段占主導地位,因為,前面說過,公民社會理論一直是政治哲學的研究對象,恪守一種社會政治理想,有強烈的現(xiàn)實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別的理論家用以表達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為一種規(guī)范性的理論來加以研究的,公民社會概念被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來運用。作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會為中心來研究問題,一方面反對以國家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對以經濟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為一種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視為一種社會實體或歷史實體,人們從不同學科分析其起源、發(fā)生發(fā)展過程及未來前景(何文 中國社會科學季刊98 2期市民社會:民主化的希望還是偶像——80年代以來國外市民社會研究述評)
然而,隨著第三部門研究的興起,實證性的研究逐漸凸現(xiàn)。他們找到了共同的研究興趣,而且實證性的研究極大的拓寬了公民社會研究的范圍,使的公民社會的研究泛理論的研究注重了對社會發(fā)展、經濟發(fā)展、民主與全球化等專門問題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論,深入調查進行個案研究。從全球的趨勢來看,這已經成為研究的重點和熱點。如美國學者讀《使民主運轉起來》就是歷時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從大陸的情況來看,這一方面還相對薄弱,雖然這些年關于基層民主已經成為顯學,但是對這一問題顯然還只停留在鄉(xiāng)、村一級。而從中國的行政體制架構來看,鄉(xiāng)顯然不屬于一級政府,而中國社會的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把視野拓寬。目前進行調查的成果較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靜悄悄的革命——中國當代市民社會》,該書從四個層次:個人層次、基層層次、階層層次、NGO組織(社團組織)層次探討了當代中國市民社會發(fā)展的狀況。大致結論是:中國改革開發(fā)以來個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個層次當中最為活躍;基層層次講了農村基層社會的變化、城市單位組織的變化,由于社會大量的變化,基層層次也成了非?;钴S的層次;階層層次不太明顯也不活躍;而第四層次也不太活躍。我們認為市民社會發(fā)展處于起步階段,剛剛發(fā)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國市民社會很明顯的兩個特征是自我沖動的特征和自我約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問題
在目前關于公民社會理論本身知識界仍然有幾個問題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會問題討論中往往將近代市民社會觀和當代市民社會混為一談,這就產生了概念的歧義。如僅僅將市民社會作為私人自主的經濟交換領域;及單純將市民社會理解為城市居民,這就容易剝奪廣大農村居民的權利,使的這一概念過于狹隘、片面,沒有從中國是個農業(yè)大國的國情出發(fā)。另外,就是前面已經說過的將一個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國,而這個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語境的,在對中國現(xiàn)實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以西方的模式為標準,對中國的現(xiàn)狀加以評判,或者是簡單的依據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對中國社會做一簡單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經驗,得出一個簡單的結論說明中國的市民社會早已經存在。這是后進國家在全球化的強勢下不得不面臨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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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民社會 公共領域 媒體
一、市民社會的當代定義
對于市民社會,西方學者進行了大量論述。目前來說,較為公認的是指國家與個人之間,存在的有眾多的自愿結合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將單個公民動員起來,結成利益共同體,阻止國家權力的過分擴張和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同時在政府功能薄弱的公共領域起到補充和協(xié)調的作用。
從定義可以了解,國家、個人、公共領域構成了市民社會的幾個關鍵要素。首先,原來隸屬于國家的部分權力發(fā)生分流,國家權力專注于保護和促進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市民社會分享了國家權力,關注于社會各個特殊群體的特殊利益。市民社會的形成又是個人集合在一定的社會核心下,形成的有關公共領域內的言論的集合。因此,市民社會是對個人權利的整合,且專門針對國家權力所不及的私域空間。
有相關的理論將市民社會描述為“傳送帶”①,它代表社會團體利益在公共領域內形成輿論,作用于國家權力機構。新聞媒體作為輿論的主要載體和表現(xiàn)形式,理清國家、個人、公共領域的關系,將有助于推動新聞媒介了解自身作用和地位,樹立正確的新聞觀念。
二、市民社會定義的演變
市民社會不是一陳不變的,古希臘時期就有市民社會的雛形,經過時代的變遷和發(fā)展,新的階級形態(tài)和生產關系出現(xiàn),市民社會的概念由抽象變得具體,有了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亞里士多德的觀點――
作為古典市民社會理論的代表,亞里士多德認為“一個人之為公民,不是由他的處所來決定,而是由他享有的權利來決定,首要的就是參與城邦政治活動的權利……包括議事、司法、行政”②按照一般的理解,亞里士多德關于市民社會的觀點應該是一個純粹的政治概念,而透過20世紀中期政治學家漢娜?阿倫特的分析表明,亞里士多德的觀點將經濟范疇也納入了市民社會。此外,亞里士多德的市民社會概念還包括了文明、道德等思想上層建筑范疇。即市民社會覆蓋了政治、經濟、文化和道德領域,從國家的權力和私域中脫離,成為一種新的存在空間。
在后世的歸納中,古典市民社會的總體特征可以分為三點:第一,大部分古典市民社會理論都將市民社會定義在政治范疇,將之理解為政治社會、政治共同體或政治國家;第二,區(qū)別于文明以前的野蠻社會,市民社會具有高度的文明和道德理念;第三,市民社會指公民社會,充分體現(xiàn)了公民的權利。
從古典到黑格爾和馬克思
在對古典理論的研究和完善下,黑格爾和馬克思對市民社會的思考又將其推進了一大步?,F(xiàn)代市民社會的核心觀念是將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兩者分離,黑格爾將國家作為權利的核心,作為維護公共利益的主體,市民社會從屬于國家;而馬克思則認為國家隸屬于市民社會。同時,對市民社會的內容規(guī)定上,兩者也有區(qū)別。馬克思將“物質交往的關系”規(guī)定為市民社會產生的基礎。在其所著的《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中,他指出市民社會就是一切非政治的社會生活領域,是物質的生活關系總和,鮮明地表明市民社會與國家政治權利的對立。③
葛蘭西與哈貝馬斯
而與馬克思相比,葛蘭西則將市民社會的范疇細分到了意識形態(tài)和文化領域,不再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對此,學界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葛蘭西的觀點削弱了經濟領域對市民社會的意義,使對市民社會的理解欠缺全面和完整;而更有甚者,認為葛蘭西是唯心史觀的代表。無論如何爭議,葛蘭西的理論啟發(fā)了20世紀對市民社會的廣泛討論,并將之抽象到文化層面。
哈貝馬斯從葛蘭西、霍克海默和阿多諾那里繼承并發(fā)揚了市民社會理念,他將公共領域首先引入到市民社會的討論范疇,從而在全新意義上劃分出公私領域,從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形成、結構以及功能進行對資本主義制度的批判。他認為,市民社會是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而形成的,獨立于政治國家的私人自主領域。包括市場體系和公共領域,是一個社會文化體系,而對公共領域,哈貝馬斯認為閱讀公眾催生了某種獨立于政府的社會實體,與媒介一起構成了全新的公共領域,即資產階級公共領域。公共領域既是市民社會產生的基礎和搖籃,又代表市民社會發(fā)揮社會言論,直接作用于政治領域。
于是市民社會的定義演變成了前文所述的,“國家與個人之間,存在的有眾多的自愿結合,阻止國家權力的過分擴張和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同時在政府功能薄弱的公共領域起到補充和協(xié)調的作用的社會組織?!?/p>
綜上所述,市民社會的定義經歷了從政治領域到非政治的社會生活領域,再到意識形態(tài)和文化領域,然后過渡到公共領域明確化的歷程,并最終確立了以社會文化體系為主體的內容。
三、對中國式市民社會的思考
1、西方有關市民社會的模式能否成為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唯一標準
從西方學者對于市民社會的存在發(fā)展與轉變的研究,提出了以資產階級為代表的組織、社團形成的文化領域的交流和討論的空間的存在。然而,如果以此研究框架作為對我國市民社會的考察是否具有普適性呢?在西方研究市民社會存在的基礎時將“民主政治”作為市民社會存在的基礎,同時市民社會的存在為民主政治提供保障。在此機制下,對公民理性和素養(yǎng)的要求也提升到一定高度。
然而民主政治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tài)的抽象概念,對不同國家、不同政治體制的內涵顯然是不一致的。一味以西方民主作為標準衡量我國的實際情況不但不利于對市民社會的辯證思考,也沒有太多實際意義。
從歷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來看,許多在當時未被接受的觀念都會隨著社會發(fā)展越來越明晰。鄧正來在總結西方漢學家對中國市民社會的研究時提出“在清代,隨著地方士紳或地方精英日益卷入公共事務以及市民社會團體的逐漸擴張,各種地方勢力業(yè)已呈現(xiàn)出某種獨立于國家而維護社會的自主性,到了民初則更為明顯……”④也就是說,從中國獨特的文化土壤出發(fā),有學者研究發(fā)現(xiàn)了近代中國曾經有過的市民社會萌芽,而這種狀態(tài)與西方的市民社會不盡相同,發(fā)展方向帶上了更多中國烙印。
2、當代中國是否具有公共領域存在的土壤
按照以往對中國近代社會的研究,盡管中國出現(xiàn)了市民社會的萌芽,但隨著社會形態(tài)的演變,與西方市民社會的形成機制相比,中國缺乏能夠將市民凝聚在一起的社會核心,例如宗教、哲學、社團、非盈利組織等。盡管有來自民間的行業(yè)協(xié)會或團體,這些卻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集合體,由利益關系組織而成,缺乏核心凝聚力。甚至一旦形成規(guī)模,這些組織自身就與行政機構無異。盡管法制、民主已經成為了國家建設的重要議程,但依據社會現(xiàn)實的經驗看來,在更多與民主相關的議題,例如社會輿論的表達、公民相關權益維護和信息透明化等方面,民主還有很大一步路要邁進。公共領域存在的現(xiàn)實土壤不容樂觀。
3 、SNS網站、bbs能否推動市民社會在網絡空間萌芽
與傳統(tǒng)媒介不同,網絡作為商業(yè)媒體從誕生之日起就受到受眾市場的檢驗,具有獨立的先天優(yōu)勢,如自下而上地匯集網民言論,形成個人信息的發(fā)表渠道等。在網絡上,各種形式的意見共同體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形成網絡輿論,反作用于傳統(tǒng)媒介議程,或直接影響政府決策。例如周老虎事件、南京官員抽高級香煙事件等。代表市民階層的利益監(jiān)督政府權力機構,行使批判和監(jiān)督權,正是市民社會存在的表現(xiàn)。
從市民社會形成的機制看,公民的細分核心正在成形。QQ社區(qū)、bbs、sns、豆瓣……通過對共同愛好、地緣、行業(yè)、態(tài)度等的細分,以某種網絡平臺為依托,凝聚了大批意見共同體,對特定內容或事件進行討論,如“愛棗報”、“飯否”。然而,來自新媒體的先天優(yōu)勢能否繼續(xù)保持,從而推動市民社會的發(fā)展,很難做出判斷。
從前面的論述可以發(fā)現(xiàn),中國的市民社會存在基礎十分薄弱,發(fā)展緩慢且受到諸多限制。業(yè)界的探索與努力仍局限在業(yè)務層面的改善,媒體在僅存的空間內尋求市民社會發(fā)展的腳步并沒有停息。娛樂、信息提供、社會監(jiān)督功能的完善,讓媒體人和受眾對媒體的未來寄予了更多期望。在理論和現(xiàn)實的雙重推動下,市民社會最終將不僅停留在文本上,它會隨著民主進程、社會信息透明化、公開化越來越清晰,最終成為社會的緩沖地帶?!?/p>
參考文獻
①李佃來:《公共領域與生活世界――哈貝馬斯市民社會理論研究》,人民出版社
②吳鵬壽 譯:《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
③王東、豐子義、聶錦芳:《與全球化:〈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的當代闡釋》,北京大學出版社
④高紅:《城市整合,社團政府和市民社會》,東南大學出版社
關鍵詞:裁決效力;市民社會;社會型救濟;程序正義
中圖分類號:DF97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5831(2012)03010906
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制度,一般認為起源于奴隸制的古希臘、古羅馬時期,但直到1697年英國議會承認仲裁制度并于1889年制定仲裁法、1887年瑞典正式制定有關仲裁的法律,現(xiàn)代意義的仲裁制度才告誕生。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發(fā)展至今,內容不斷豐富,體系日趨完善??梢哉f,仲裁(特別是國際商事仲裁)已成為除司法訴訟之外的最具效用和最制度化的一種糾紛解決方法。許多國家已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來規(guī)范國際商事仲裁,確定了仲裁的法律性和裁決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在以《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與《聯(lián)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為代表的國際條約的推動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趨同化顯現(xiàn),并進而引導該制度向更加規(guī)范化的方向加快發(fā)展。在這條發(fā)展道路上,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問題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賦予仲裁裁決以效力既符合當事人的正當期望,也有利于法院調處糾紛職能的實現(xiàn),更是維護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權威性的重要手段。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體系的建構,首先應確定仲裁于糾紛解決體系中的地位,關鍵問題是處理好仲裁與法院的關系,核心是確定法院干預仲裁的程度。仲裁裁決效力的來源、裁決效力的內容、裁決效力的變更或否定等是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理論的主要內容。在仲裁裁決效力體系構建過程中,尤其應注意仲裁裁決效力的表現(xiàn)形式與判決效力的異同,以及國際商事仲裁中的特殊問題。例如,如何正確認識及處理仲裁裁決的既判力與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jiān)督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國際商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不同的仲裁庭或者在仲裁庭與法院間同時開辟兩個“戰(zhàn)場”的問題等。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體系的建構,目的就是從理論的視角,解決這些現(xiàn)實中的復雜問題。然而,在進行建構之前,首先需要說明制度設計的依據是什么,也即是解決合理性問題。與現(xiàn)實相比,任何理論學術都會黯然失色,都不過是一種解說,而且永遠都不會是最后的解說。盡管如此,解說卻是重要的。對于一個人來說,解說使他能夠把本來無序的世界化為有序,從而似乎“有意義”;而對于社會生活來說,從一定視角上看,一個社會的形成其實就是在一個確定的社會環(huán)境中人們的諸多解說相互沖突、磨合、融合的過程,并進而獲得一種關于生活世界的相對確定的解說,因此影響了人們的習慣方式,構成“制度”,形成文化的共同體[1]。筆者旨在解釋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當性問題。
一、“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
“國家與社會”理論分析框架常常被用于解釋社會秩序的正當性問題。國家與市民社會在學理上的分野,目的不是為了以市民社會反抗政治國家,而是為了以市民社會理論重構更為合理的社會秩序。這對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的正當性解讀具有尤其重要的意義。
(一)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理論
最初,市民社會是指稱社會和國家的一個一般性術語,與“政治社會”(political society)同義;晚近,市民社會則意指除國家以外的社會和經濟安排、規(guī)范、制度[2]272。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野,旨在彰顯市民社會平等、自由的契約精神,兼以說明國家存在的正當性問題。
“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理論,不同歷史時期的學者從多個視角得出了不同甚至相反的結論,主要以洛克的“市民社會先于或外于國家”的觀點和黑格爾的“國家高于市民社會”的觀點為代表。洛克認為,國家之于市民社會,只具有工具性的作用,是為了幫助市民社會解決“不自足”的問題,因而不僅不能滲透、侵吞市民社會,相反,市民社會決定國家。黑格爾則認為,國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相對于市民社會而言的一個更高的新階段。這兩種理論架構雖然都是在論說國家存在的合理性問題,但在市民社會與國家究竟如何作用的問題上折射出了根本分歧。前者肯定了市民社會之于國家建構的積極作用,否定了國家之于市民社會的正面意義;而后者肯定了國家對于型構市民社會的積極作用,否定了市民社會之于國家建構的正面意義[3]。分歧不代表問題懸而未決,它展示了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由制衡走向平衡才是正解。
(二)市民社會理論與仲裁裁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