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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公證;強制執行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1-0089-05 中圖分類號:F830.4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Comparing with disposing non-forming loans of commercial banks by litigation, creditor right(obligatory right, financial claim) contracts by notarization with compulsive execution power can be executed directly and doesn’t need lawsuit, so the efficiency of disposing non-forming loans is improved and the cost of it is decreased. Based on analyzing the enforcement notarization system, we discuss several issues with different opinions in practice and provide helpful reference for commercial banks to dispose non-forming loans using enforcement notarization approach.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Disposition of Non-forming loans; Notarization; Enforcement
在商業銀行資產保全工作中,經常會采取訴訟方式清收不良貸款,但訴訟程序的復雜、費時以及較高的費用支出往往成為商業銀行不得不面對的難題。與通過訴訟程序清收不良貸款相比,對債權文書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大大提高了清收效率及降低了清收成本,日益受到商業銀行的重視并運用于不良貸款處置工作中。本文試對強制執行公證制度及其在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中的具體運用進行分析,以期對商業銀行更好地維護權益有所幫助。
一、強制執行公證制度簡述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予以公證,賦予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不經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一種法律制度。
對強制執行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7條、《公證程序規則》第39條及第55條均有規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還聯合下發了《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對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范圍、效力、內容、申請執行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強制執行公證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第一,強制執行公證適用的債權文書具有特定性。強制執行公證僅適用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最高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問題的聯合通知》第2條明確了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3.各種借據、欠單;4.還款(物)協議;5.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第二,強制執行公證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主要體現在:1.強制執行公證需要由債權文書所涉及的雙方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即需要達成申請強制執行公證的合意;2. 債權文書中應當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第三,債權文書需要經過公證才具有強制執行力。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公證機關對雙方當事人申請的符合強制執行公證范圍和條件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出具《公證書》;另一方面,對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后,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
第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不經訴訟,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中也明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之一。
二、不良貸款處置中運用強制執行公證的優勢
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所對應的借款類合同或還款協議的內容涉及貨幣給付內容,而且一般具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關系較簡單、當事人對債務爭議較小的特點,符合申請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的必要條件。與通過法律訴訟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相比,在不良貸款處置中運用強制執行公證手段具有如下優勢:
(一)節省時間,提高處置效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結時間為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結時間為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因此,如采用訴訟程序清收不良貸款,從到取得終審判決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且債權人難以預測和控制。而對債權文書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時,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大節省了清收不良貸款的時間,提高了處置效率。
(二)節省費用,降低處置成本。如采用法律訴訟程序,按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規定應當繳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繳納,最高為2.5%(1~10萬元部分),最低為0.5%(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費用,比訴訟收費標準要低很多。以標的金額5000萬的債權為例,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29.18萬元,而強制執行公證則僅需費用15萬元,兩者相比,強制執行公證節省了近50%的費用。此外,案件受理費遵循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繳納規則,商業銀行在訴訟案件中一般作為原告和勝訴方,需要在訴訟時先預交,待勝訴后再向債務人追償,如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最終會轉嫁由債權人承擔。而強制執行公證所所發生的費用一般在申請公證時由債務人支付,一般不需要債權人先行墊付,也不會發生費用轉嫁的問題。總體來看,無論從費用的支付標準還是支付規則來看,強制執行公證都比訴訟要節省費用,有效降低了清收處置不良貸款的成本支出。
三、不良貸款處置中運用強制執行公證的具體操作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簽署符合強制執行公證條件的合同或協議
公證債權文書要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需要在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由于強制執行公證對債務人來說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的,因此并非所有的債務人在與債權人簽署合同或協議時都同意接受強制執行公證。商業銀行在信貸管理工作中,要結合不同的情況及不同的談判地位選擇適用,具體而言,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1.在貸款發放階段,對一些風險較大的客戶(如中小企業貸款戶),可將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作為貸款發放的前提,并在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條款,并及時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2.貸款發放階段雖未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但在貸款執行過程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了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合意時,要及時在合同中補充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條款,并及時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特別是對于貸款執行中出現影響貸款償還的不利因素時,債權銀行更要積極與債務人協商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3.貸款逾期或形成不良后,債務人有時會提出調整期限、改變還款安排等重組要求,債權銀行從降低貸款風險的角度出發,也經常會與債務人協商采用重組方式盤活不良貸款。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債權銀行處于相對主動的地位,可將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作為貸重組的前提,并在簽訂的重組中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條款,并及時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債權人和債務人簽署符合強制執行公證條件的合同或協議后,要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強制執行公證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同時提交相關的資料。這些資料主要包括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交有權資格的證明;3.需公證的合同或協議等債權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辦理公證事項應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因此當事人對公證處管轄在一定范圍內有選擇權,債權銀行可以和債務人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具體管轄的公證處,建議選擇當地有規模、有影響且信譽好的公證處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事項。
(三)公證機關審查并出具公證書
公證機關受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的公證申請后進行審查和核實,認為符合強制執行公證條件的,依法做出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并簽發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債權銀行要注意審查公證書是否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內容要求,以及所載內容是否與債權文書的有關事項一致。
(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向原公證機關申請簽發執行證書
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債權銀行在申請簽發執行證書時應注意:
1.申請簽發執行證書僅需要債權人一方申請即可,不需要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申請。
2.執行證書應向原辦理債權文書公證的同一公證機關申請。
3.債權人申請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對于該期限的界定,《司法部關于如何適用〈公證程序規則〉第35條第2款規定的批復》(司復〔2005〕18號)中已明確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按照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 債權銀行應對執行證書載明的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進行認真核實,確保準確無誤。
此外,為了規范公證機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活動,中國公證協會于2008年4月下發了《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債權銀行在實踐中也要對照指導意見的規定核實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保證公證行為的合法有效。
(五)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債權人必須同時依據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申請執行。這主要是因為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并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書。司法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權利義務是現實的、非預置性的,當事人應即刻執行。而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是預置的,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才能申請強制執行。因此需要通過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的方式將公證債權文書的預置性轉化為執行上的現實性[1]。
2.債權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地域管轄方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是指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級別管轄方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10條,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3.債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具體期限按照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見上文)。債權銀行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避免錯過申請執行時效。
(六)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依法強制執行
現行法律在規定賦予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作為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的同時,也賦予人民法院對該項文書的司法審查權,對確有錯誤的公證債權文書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強制執行力,對符合條件的才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現行法律對法院審查的內容、審查形式、審查程序,以及如何認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并未做出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缺乏統一標準,法院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債權銀行要加強與受理法院的溝通和協調,確保經公證的債權文書能順利進入執行程序,確保銀行權益的維護。
四、不良貸款處置中運用強制執行公證需要探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能否對擔保合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關于能否對擔保合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問題,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不適用說認為,對擔保合同不能通過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主要理由為:第一,擔保合同通常是以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者優先受償為內容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追償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范圍;第二,擔保合同與所擔保的主合同在進入糾紛解決程序時可以相互獨立,兩者在履行期間、履行方式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別[2]。如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達成處置協議的,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訟來行使抵押權,這就限制了通過強制執行公證不經訴訟直接行使抵押權的可能性。
部分適用說認為,對借款人以自身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可以適用強制執行公證,而對第三方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則不能適用。其理由為:在借款人與擔保人為同一人的情形,因貸款合同屬債權文書,公證機關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公證,在貸款人因債務人違約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因擔保財產本身屬借款人所有,屬于被執行財產范圍,貸款人當然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擔保財產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仍然是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貸款合同這一債權文書,而非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抵押合同[3]。
適用說認為,無論借款人與擔保人是否為同一人,對擔保合同都可以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主要理由為:第一,擔保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債權合同,其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主要功能是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據擔保合同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因此擔保合同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的范圍;第二,對擔保合同賦予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是債權人與擔保人的合意行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其他人的權益也不會帶來不利影響,自無限制的必要;第三,《物權法》已經改變了《擔保法》的規定,明確了抵押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規定,而不是必須經過訴訟程序行使;第四,將從合同與主合同一起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才能使得主合同的強制執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第五,將擔保合同視為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不僅符合保障債權的立法思想,而且也為金融、房地產公證業務的實踐認可[4]。
筆者贊同適用說。因此在商業銀行業務實踐中,在與借款人辦理借款合同強制執行公證的同時,也應要求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載明當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擔保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并按照規定對擔保合同予以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是否排斥當事人以同一訴訟標的直接向法院提訟
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后,當事人能否再以同一訴訟標的直接向法院提訟的問題,有觀點認為不能在再提訟。理由為: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的。作為債權人已經通過公證程序取得了執行根據,因此,就不能另行尋求訴訟程序再次取得執行根據。從法學原理上講,當事人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以放棄訴權為前提條件的。當事人既然自愿選擇了公證機關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這一債權確認方式,就意味著自愿放棄了訴權,就不能再選擇按訴訟程序二次確認債權。當事人不能在同一實體法律關系上設立兩個程序法上的效力。二者非此即彼[5]。
筆者認為,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后,并不排斥當事人以同一訴訟標的直接向法院提訟。理由如下:
1.訴訟權利是《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只有在同等效力的法律有禁止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禁止當事人行使訴權。在我國法律中,明確排斥訴權的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而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債權人沒有訴權。當事人是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具有選擇權,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2.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有審查權,如認為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在此情況下,如不允許債權人有訴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無法維護,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宗旨。
3.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確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債權人依然具有訴權。最高法院公布的(2001)民二終字第172號“青海省西寧市花園南街房管所等與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營業部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民事判決書中,二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當事人而言,是依公證書申請強制執行還是再行訴訟,是債權人的權利,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三)關于債權轉讓時受讓人是否能依據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經公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在性質上屬于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且該權利并非專屬于原債權人自身所有。因此,只要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禁止債權轉讓的除外情形,債權轉讓的,強制執行效力也隨之轉移,受讓人可以能依據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對此,2006年8月《司法部關于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后,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復 》(司復[2006]13號)中也進行了明確,該批復規定“債權人將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持原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債權人同意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四)關于債權人能否代位債務人依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向法院直接申請執行次債務人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從該條規定看,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而債務人在符合行使條件而怠于行使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直接依據公證債權文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則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限定為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排除了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筆者認為,《合同法》司法解釋中關于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的規定并不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與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效力相沖突,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并不妥當。建議在今后修訂司法解釋時對此予以調整,明確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依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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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制度可以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為國家信貸和銀行等行業的資金安全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已經成為金融風險防范的強有力手段。公證業務在金融行業中分別包含有融資租賃、借款還款等合同公證,對國庫券銷毀監督進行公證,對票據拒絕證書進行公證等。金融公證業務作為公證行業的一項專門的業務,予以特別的強調是有以下的幾點理由的:其一,金融機構是合同的主體的一方,具有專業性和法定性。其成立和存續需要經過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的特別許可,且其業務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也受到嚴格監管。其二,對于合同較為復雜的金融產品、金融衍生品或金融業務,我國法律法規對該方面的相關規定較為復雜,所以把握某些合同內容或者某些條款是否違法是有一定的苦難。其三,我國的法律對于非金融機構之間從事的融資、集資等活動諸多限制,其中有些限制并不合理或者與上位法相違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產生了阻礙,且非金融機構也有變通之法。公證機構同樣需要考慮這些非金融機構的公證事宜。
一、公證業務提供法律服務具有預防金融欺詐,避免金融風險的效果
在金融防范方面,公證主要通過公證審查、服務、監督等加以體現。其中,公證審查能夠彌補合同疏漏,對金融詐騙進行防范。通過對合同內容審查,確保內容完整、準確、合法、真實,從而避免因其在法律上存在缺陷導致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從而提高履行的效率。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確保當事人的資格復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可以防止利用虛假主體進行的詐騙活動。對保證人和抵押人的行為進行相關審查,可以在確保擔保能力的同時防止保證人、抵押人同借債人合謀進行虛假擔保。對抵押物品需要進行認真核實,確保其登記情況的真實性,對其所有權進行評估,防止無效抵押以及重復抵押,防止諸如虛假抵押等行為的詐騙活動。防止銀行票據詐騙貸款等行為的防御,需要做到對質押票據的審核,另外需要嚴格調查票據持有人的個人情況。公證人員作為法律從業者,需要做好自身本職工,利用自身經驗和職業靈敏度,對貸款合同公證材料進行詳細的審查減少違法犯罪行為,降低貸款風險的方面起到積極而有效作用。
二、依法把關,現場監督
公證監督對從事金融業務的內部人員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為他們制定了從業規范,起到規范金融機構的放貸程序的作用。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金融行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存在著腐敗等違法亂紀行為。金融機構的業務都有一套嚴謹、規范、有序的程序。比如在借貸前需要對借款雙方進行嚴格的審查,同時需要出具符合規范的證明材料。只要這樣才能防止諸如“關系貸款”等現象的發生。公證在對金融機構負責的同時,也要為國家利益負責。
三、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金融公證可為金融領域提供完備的法律服務,在服務種類多樣化的同時解決金融活動中各種有關法律問題的同時開展回訪調查,盡快了解合同的實施情況,將潛在的糾紛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在回訪過程中,同時起到對信貸人員的法律意識,協作規范金融操作中的流程。公證書可具有法律效力,在發生法律糾紛或違法行為時提供可靠的法理證據。再實際操作中,一些借款企業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無能力還款,如果出現銀行給借款和擔保雙方“催收欠款通知書”時,對方出現拒簽、躲避、拒收等情況時,由于訴訟權利時間的原因,銀行將遭受經濟損失。當借款方和擔保方拒收躲避、拒收的情況時,公證人員可以為銀行的“通知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書。
另外,還需要法院和銀行的配合。法院具有強制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的能力,提供機關支持。可以讓借款人和擔保人意識到公證機構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并保證高效執行。同時,銀行應予以高度重視。銀行在應充分認識到帶有法律效力且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對降低風險和成本的重要作用。并自覺將強制可執行條款引入貸款合同、申請辦理公證。
四、將金融公證職能應用到實踐中
金融公證業務發展迅速,創新比較快,對公證人員的從業素質具有較高要求。在辦理公證業務時需要嚴謹審慎、保持認真細致和專業負責的工作精神。同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重點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實踐中,對當事銀行的證照資歷、法律文書及其他常用的資料進行備案,其中包括法定代表的證明文書和身份證件復印件、法定代表的簽字特征和銀行的印鑒模式、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等。當有變化時,及時進行更新備案。
(二)對于擔保人的主體資格狀況要進行認真的審查;而對于抵押情況,對于抵押物品的所屬權、物理特征、其價值情況及本物品本身已經存在的債務狀況,保證抵押關系的合理合法。著重審查合同的條款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備性,合同條款的真實性、一致性等。
(三)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要審核合同雙方的約定是否明確,真實,且復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尤其債權是否具備履行的可行性并且符合具有有關強制執行效力債券文書的法定條件,當事人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含義及法律后果是否完全了解且無異議,事后的核實程序是否具體并有可操作性。
(四)在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的前提下,確保其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應履行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比如合同公證手續的辦理與抵押登記的銜接問題,就應特別注意并提示當事人。注意相關具體辦證規則規定的其它審查事項。
(五)辦理涉外金融事務公證,對國內一方當事人的審批手續進行審查的同時,確保外方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和其所在國公證、認證的有效。
受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號碼:XXX,住址:XX
我,XXX擬購買XXX的房產。現委托XXX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義在期限(二一X年XX月XX日至二一X年XX月XX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全權辦理購買上述房產的有關手續,代為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繳納有關費用、代辦及申領房地產證,回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相關詢問、簽署詢問記錄,并辦理相關公證手續簽署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聲明》,簽署《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表一)和(表二)。
二、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銀行按揭(或公積金貸款)手續,代為簽署按揭合同、借據、抵押確認函及其它文件,辦理相關公證手續,到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回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抵押登記相關詢問、簽署詢問記錄。
三、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資金監管協議等相關文件,收取資金監管協議中的房款。
四、到銀行或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解除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辦理解除資金監管手續所需要簽署的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
五、到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辦理上述房產過戶登記的一切手續,簽署《納稅申報表》、《繳款通知書》等,并回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過戶登記相關詢問、簽署詢問記錄。
六、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入伙、驗收、裝修手續,并簽署相關文件。
七、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水、電、物業管理、煤氣/天燃氣、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網絡等入戶、過戶、銷戶手續。
八、到稅務部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減免稅手續,繳納有關費用,簽署相關文件。
九、全權辦理上述房產貸款利率調整的一切手續,簽署相關文件,領取有關資料。
十、全權辦理到房地產檔案部門查詢本人及家庭成員名下房產資料,并且打印證明。
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
案例1:2009年4月,吳某將人民幣1.2萬元借與朋友張某,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還款期限屆滿后,吳某多次向張某索要錢款未果。無奈之下,吳某向公證處咨詢求助。公證員在對張某出具的借據及借款用途等情況作了調查后,確認雙方借貸行為合法有效,建議雙方當事人達成新的借款協議,并出具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2011年11月,新的借款協議期滿,但張某仍以無力支付為由未將欠款及違約金歸還吳某。為此,公證處根據吳某的申請,依法出具了執行證書。吳某持執行證書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很快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
案例2:董某經營著一家造紙企業。2010年6月,因業務需要,董某以現有房屋和設備作抵押,向投資公司申請貸款6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按季結息。雙方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協商增加了“如果借款方不按約定期限償還本息,凡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貸款方有權持強制執行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承諾條款,并申請辦理了借款協議公證。合同到期后,投資公司多次上門催款未果。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立即申請公證處出具了執行證書。人民法院據此對借款方的抵押財產依法進行了執行,向投資公司全部償還了借款本息。
案例3: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所在鎮中學的綜合教學樓工程。工程按期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由于建設方尚欠承建方25萬元工程款,承建方以此為由拒絕交付使用。后經雙方協商。達成了建設方6個月內分期還清工程款的還款協議。為解除后顧之憂,雙方均同意辦理還款協議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所簽協議合法有效,遂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賦予該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今年2月,雙方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后,債務人仍未償還工程款。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證處在多次調解無效后,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出具了強制執行證書。人民法院接到債權人的申請后,依法對債務人的部分財產及賬戶上的存款予以查封。懾于法律的威力,第二天,債務人自覺還清了全部債務。
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還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發生借貸糾紛后,大多數債權人往往會選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樣不僅要經過一審、二審等“繁瑣”的訴訟程序,還需要當事人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請仲裁以外,債權人還有一條迅速實現債權的捷徑——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所謂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義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即可不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證明活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中規定,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上述3個案例,均符合公證機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通過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從而不必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啟動執行程序,在較短的時間內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購房公證委托書
購房公證委托書1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特委托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繳納相關契稅、手續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購房公證委托書2證件類型: 身份證 ,證件號碼: 委托人: 性別,生,住址:
受托人:別,出生,住址: 證件類型:身份證,證件號碼:
我準備購買位于房屋。我(們)因故不能親自辦理上述房屋的相關手續,
特委托 作為我的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為購買上述房屋并與開發商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及相關的附件,協議,代交首付款及相關費用。
二,作為向銀行申請個人貸款,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辦理借款合同,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證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強制執行條款,我(們)愿意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并向銀行及公證處提供我(們)的相關材料。
三,作為與擔保公司簽訂與個人貸款有關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辦理費用繳納等相關事宜。 四,作為在銀行開立我(們)名下的儲蓄卡,作為此筆貸款的委托扣款賬戶。
五,代為簽署委托銀行查詢我(們)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征信記錄的申請。 六,代為辦理上述房屋的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抵押預告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手續,并領取相關的證明材料。
七,代為辦理并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八,代為到相關管理部門查詢住房登記記錄信息并領取相關證明文件。
九,簽署因為辦理上述各項事項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范圍內所簽署的文件及發生的全部費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同意承擔。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結為止。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
年 月 日
購房公證委托書3委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
受托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委托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購買位于上海市 路弄號 室房屋的相關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為本委托人的人,就上述房地產代表本委托人辦理下列附錄中所列的第xx項(共計 項)事項,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受托人在上述權限內就上述房地產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本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附錄:
壹、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貳、代為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房屋交接書/預售合同權益轉讓書/出售合同/買賣合同 叁、代為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房地產轉移登記
肆、代為簽訂房地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轉按揭相關手續 伍、代為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陸、辦理有關合同公證,領取公證書 柒、代為領取上述有關房地產登記證明、《房地產權證》 捌、代為支付房價款
玖、代為支付上述房地產買賣過程中應付之相關稅費(包括向物業管理部門支付物業管理 費、維修基金等費用) 拾、代為收樓
拾壹、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地產過程中的其他相關事宜 拾貳、維修并管理房屋
拾叁、代為進行房地產出租、簽訂出租合同、收取租金、辦理與出租有關的文件登記備案 手續,并領取《備案證明》
拾肆、代為辦理還貸手續、代為辦理退保手續
購房公證委托書_房屋買賣委托公證書 購房公證委托書4委 托 書
委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號碼:XXX,住址:XX。
受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號碼:XXX,住址:XX。
我,XX擁有XXX號的房產。現委托XXX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義在期限(二一X年XX月XX日至二一X年XX月XX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一、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按揭/抵押貸款(即贖樓)手續,代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并回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抵押登記注銷相關詢問、簽署詢問記錄,申領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證等產權證明,簽署相關文件。
二、全權辦理轉讓上述房產有關手續,代為簽署房地產買賣合同,并辦理相關公證手續。
三、協助買方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銀行按揭(公積金貸款)手續,簽署相關文件。
四、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資金監管協議等相關文件。
五、到銀行或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解除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辦理解除資金監管手續所需要簽署的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到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辦理上述房產過戶登記的一切手續,簽署《納稅申報表》、《繳款通知書》等,并回答房地產權登記中心過戶登記相關詢問、簽署詢問記錄。
七、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水、電、物業管理、煤氣/天燃氣、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網絡等入戶、過戶、銷戶手續。
八、到稅務部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減免稅手續,繳納有關費用,簽署相關文件。
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均予承認。
委托人:
二xx年xx月xx日
購房公證委托書5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特委托
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4.辦理上述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繳納相關契稅、手續費等費用;
5.領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
6.【其他事宜,如辦理上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手續,交納相關費用,領
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辦理上述事宜過程中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認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
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
購房公證委托書6委托人:******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證號碼:******************
受托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我們(委托人 ***** 和受托人 *****)系 ***** 關系。我們欲以 ***** 的名義購買坐落在
************** 房產一套,因我事物繁忙,不能親自前往辦理,特委托 ******** 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 簽訂購房合同;
2、 交納購房款,繳納稅費及相關費用;
3、 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4、 辦理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
5、 辦理驗房、入住等房屋交接手續;
6、 辦理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供暖設備等物業手續;
7、 辦理與購買上述房產有關的其他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限內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理完畢為止。(或*****年**月**日至*****年**月**日為止)
委 托 人:
一、民間借貸概述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的主體的一方總是公民,民間借貸不可能離開公民一方而存在。對于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 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辦理公證的民間借貸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合同的內容必須以書面形式全部真實地體現出來,否則,公證員無從審查,無法辦理公證。
二、民間借貸公證中公證人的具體職責
( 一) 真實性證明職責
在民間借貸公證中,公證人應當通過核實和親身體驗的方式確保民間借貸公證簽約地點、時間、簽名等事項屬實。在這里有四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二是審查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實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公證法》、最高院和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后,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出借人可依據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眾所周知,民間借貸具有當事人較少、法律關系簡單、證據單一、法律關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點,其主要證據就是借據或借貸合同,一般情況下,對當事人雙方都認定無異議的借貸事實,法院依據執行證書均可直接予以執行。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經公證后直接進入執行程序達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目的,從而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公證員應要求出借方提供具有相應借款能力、資金在銀行的流轉證明、借貸款項在會計賬簿上記載的依據等證據材料,以審查并判斷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偽,對不能形成證據鏈,公證員難以從內心確認借貸事實真實性的情況,則可以不予出具執行證書,以充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同時,也可避免當事人將風險轉嫁公證處的可能。三是民間借貸公證中是否有必要收集當事人的資金證明? 民間借貸公證的基礎事實之一是有借貸資金,這是民間借貸必備和必須的條件,因此這個資金證明應該提供,用于證明民間借貸公證存在基礎。四是民間借貸公證有無必要收集當事人履約的轉賬記錄和確認借據? 民間借貸的關鍵事實是有資金轉移的發生,這是民間借貸整個階段最核心的事實,對于這個事實公證機構應當掌握。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是否確實發生過資金轉移的事實,已經成為審判中認知的難點。從減少糾紛、澄清訟源的公證價值出發,公證機構也應當收集資金轉賬記錄和由債務人親自書寫的借據,如果是小額借款,當事人以現金方式交付,要在合同的支付方式和筆錄中注明,避免虛假債務和借款數額的約定與實際交付不符、提前扣利息等違法情況出現。借據關乎合同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 二) 確保有效性職責
公證人應當確保民間借貸的借款關系和擔保關系的有效性,使民間借貸符合借款關系的生效條件和確保擔保符合法律所設定的各類有效性要求。
1. 應要求民間借貸合同公證借款人提供擔保。《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指出公證處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具體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公證員在審查民間借貸合同時,如發現沒有擔保條款的,應建議借款方提供擔保。目前,民間借貸合同中最常見的是以房屋抵押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方式。公證員應告知借貸雙方當事人及時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并應特別告知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房屋抵押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關于借貸雙方當事人都關心的設定抵押房屋能不能順利執行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中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遷出該房屋。同時又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的及其所撫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此外該規定中還特別規定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以其他財產進行抵押的,公證員應結合《物權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
2. 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不是法定義務。貨幣屬于特殊的動產,具有占有即標示所有的特性,我國公證機構沒有反洗錢的義務,因此公證機構無義務對其資金來源合法進行審查。同時,基于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備,事實上也很難對當事人的資金來源進行查明。前述要求出借人提供資金證明( 在銀行存有此筆錢) ,事實上也是為了對資金進行反洗錢審查的職能轉嫁給銀行機構。在公證實踐中,對當事人資金來源問題,只需提示當事人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中均沒有明確規定,公證機構必須要審查出借方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也就是說這并不是公證機構的法定義務。
3. 公證人對民間借貸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只需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在民間借貸中,有可能涉及高利轉貸、非法集資、挪用公款放貸等罪名。此類犯罪的存在可能會影響民間借貸的有效性,公證機構有義務進行審查和關注,一旦發現此類嫌疑,應當不予辦理公證。但是公證機構沒有偵查權,甚至連調查權都沒有,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上述罪行是否存在,是屬于我國公安機關的職責,公證人只需盡到一般關注義務即可。進而言之,在公證實踐中,公證人一般僅履行普法職能即可,即在公證時明確告誡借貸雙方不得有上述犯罪行為。
( 三) 確保合法性職責
1. 審查關于借款利率的約定條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的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 倍,即不得搞高利貸。根據上述規定,實踐中可以按以下幾種方式計算利率: ( 1) 借貸雙方對約定利率的標準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 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3) 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支付會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后,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對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確定應以人民銀行公布的正常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 可及時查閱《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為計算標準,不是商業銀行的利率。
2. 審查逾期借款罰息利率計算標準的約定條款及建議調整的參照標準。關于合同到期后至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前的逾期借款利率問題,公證員應當在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時,一方面應建議出借人在合同期滿時,借款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借人應及時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另一方面,應建議借貸雙方在合同中對逾期借款利率的計算標準給予合理約定。否則,如借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逾期借款利率,公證機構在出具執行證書時就逾期借款期間的利率計算沒有充分合理依據,且計算標準容易被債務人提出異議,導致該部分內容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不僅影響公證書的執行效力,同樣也容易造成借款人故意遲延履行還款義務,給出借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抵押給申請人的“蘇房權證園區字第XXXXX號”房產及“蘇工園國用(2006)第XXXXX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被申請人擔保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事實及理由:
2013年7月1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借款抵押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借款期限為十二個月(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借款期內的借款月利率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請人自愿將其自有的位于蘇州工業園區盛景華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經依法抵押登記后抵押予申請人(蘇房他證園區字第XXXXXX),作為擔保被申請人按期歸還申請人人民幣貳佰叁拾萬元整貸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債權得到清償的擔保。后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申請,江蘇省蘇州市中新公證處對上述事實作出(2013)蘇中證民內字第XXXXXX號公證書。
綜上,申請人為實現抵押擔保物權,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物權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望依法支持申請人申請請求。
此致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書
貸款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貸款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_ 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_ 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內,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 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__ 個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__ 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貸款____ 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
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遲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一)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甲方。
(二)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_ ,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險公司____ 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_ %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他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_ 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合同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銀行及帳號:________
訂立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車輛抵押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第一,汽車抵押貸款是沒有金額限制的,無論是三四萬的汽車,還是價值上百萬的都可以進行汽車抵押貸款,但是可貸到的金額要根據車輛情況,等評估后得出。
第二,借款人和出資人在辦理機動車抵押貸款時,要去車管部門辦理車輛的抵押手續,其中一項是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加署出資人的姓名,這就保護了雙方的權益,使得這輛車不能隨便買賣。據了解,在辦理完手續后,出資人、借款人還要分別與中介機構簽訂委托買賣合同書。合同規定若借款人無力償還,中介機構可將車輛賣出,所得金額償還出資人。
第三,現在有些貸款公司辦理汽車抵押貸款,是不需要把車抵押在貸款人手中的,車依然可以使用。
購房委托書范文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政府部門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從事房屋購買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購買于北京市____區____房產,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權屬性質____,原商品房銷售契約編號_________。
第二條 委托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訂立后的次日起____個工作日完成全部事項,如因甲方原因耽誤,工作日相應順延。
第三條 房產價格及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1.該房產購買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價格為凈房款,購買該房產甲方應交的其它相關費用詳見附件一。
2.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第四條 甲乙雙方相互提供下列相應證件
甲方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人名章。
乙方提供: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五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及時提供該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過程中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并保證在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時按時到場。
2.若甲方申請銀行按揭貸款,需及時向乙方提供貸款所需資料。
3.照本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方式及時間按時交付房款。
4.乙方通知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應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地點簽訂,辦理該房屋產權屬變更。
第六條 乙方義務
1.乙方確保事項真實合法。
2.確保賣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期過戶,進行房屋交接。
3.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4.如需變更為甲方服務事項、要求和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七條 其他事項約定
1.簽署成交協議后,錢款交接地點為乙方指定地點,否則后果自負。
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和其它書面文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該房屋辦完過戶手續,甲方收到房屋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原因,該房不能辦理權屬變更,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違反本合同第五、六條各項約定之一的,應支付對方該房約定出售價格的5%的違約金作為賠償。
3.如因賣方原產權證辦理不成功,導致本合同無法正常履行,乙方全部返還甲方所交款項,雙方免責,合同解除。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依法向出售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和乙方蓋章后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補充條款
甲方: 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現在住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編號:第___號
委托人: 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以上就是關于購房委托協議的相關事項,買房畢竟是大事,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委托別人代辦一定要把相關內容明確在合同里。最好能夠委托律師等專業人士代辦,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買房委托公證書
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編號: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號碼 。
委托人XXX欲購買房屋壹處,該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權證》編號為 號,丘(地)號 , 結構,建筑面積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親自到 辦理上述房屋的買賣手續,特委托XXX代為辦理購買上述房屋的有關事宜:
1.簽訂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2.支付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款;
3.驗收上述房屋,辦理房屋交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