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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國際刑法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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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刑法論文

        第1篇: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作者:喬宇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首先,從歷史傳統的角度來看,荷蘭國際私法傳統上就認為,荷蘭法院對于涉外民商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可根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來選擇管轄法院。同時,荷蘭的國際私法大部分通過國內立法和判例法確定,荷蘭的法官接受本國國內的法律教育較為普遍,因此適用荷蘭的國內法。其次,從實踐的角度比較,荷蘭國際法深受國際因素的影響較為明顯。而在事務中,荷蘭的國內法院很少使用外國法,只有在很少數的情況下根據國際法的一些沖突規則適用荷蘭的沖突規范。也證明了荷蘭的國際私法具有國內性。美國學者關于國際私法的觀點。在美國傳統國際私法流派盛行時期,美國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更多的傾向于屬地主義,即國際私法屬于國內法的一部分,無論是外籍移民還是外國人的案件時,適用美國的法律進行審判,如果涉及到涉外因素,可以將外國規范轉化為與國內規范類似的規范,這樣就把這種規范合并到本地法之中,這種規范可以被稱為外國的內國規范。這是建立在大陸法系的國際私法的內容影響下又加入美國本土的元素。而之后的一些案例實踐中卻偏離了傳統國際私法的觀點,卻不再強調國際私法是國內法性質還是國際法性質,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說”“法院地法說”等,這些都使美國學者關于國際私法的觀點更加具有實用性、靈活性。為各個國家解決國際法中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提供了很好的借鑒。歷史發展規律的分析方法。歷史發展規律的分析方法是指在研究國際私法性質中,從國際私法的萌芽、發展、、未來方向四個方面進行分析。17世紀各國學者的學說如“意思自治”、“國際禮讓說”、“法律關系本座說”等對當時的國際私法研究產生了重要影響的同時也證明了國際私法萌芽時期與國內法密切聯系。可以看出該學說無非調整的是各個城邦之間法律沖突,具有國內法性質。18世紀以后,國際私法才開始進入立法階段,即國際私法以法典的形式開始萌芽。1756年《巴伐利亞法典》是迄今為止最早規定國際私法規范的國內立法。之后19世紀初,1804年《法國民法典》等均在國內法中規定了國際私法的規范。

        可以看到,從國際私法萌芽時期就具有國內法規范。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歐洲,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興起。此時的國際私法不再是單純的國內立法的模式。國際私法超越了國內法的界限,各家注重國際間各個國家的協議協定。如1883年由11個國家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其中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強制許可專利原則等,到2004年12月底,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其覆蓋的范圍越來越廣。國際私法開始向國際法方向發展。20世紀30年代以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國際私法達到了階段,出現了空前繁榮的局面。聯合國、歐共體制定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等國際條約數量日益增多,無論是雙邊、多邊條約,區域性、普遍性條約,專門性、綜合性條約都說明在統一國際私法尚未形成時,依然會向國際法方向發展;同時,全球化使各個國家的聯系加強,同時沖突增多。因此可以看到,雖然目前國際私法仍以國內法為主,但是必定會向國際法方向發展。質變量變分析法。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要經過量變的,當量變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產生質變,即事物的飛躍。量變是質變的必要準備,質變是量變得必然結果,兩者相互促進,共同促成事物的發展。國際私法不僅是一個多變量,還是一個相關量。在國際私法剛產生之初主要是國內法的性質,通過國內的立法以及判例確定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但是隨著國際私法的不斷發展,其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涉及的利益越來越多,在一定積累下朝著國際法方向發展。國際私法越發達,其國際法屬性就越強。但是現有條件下,要發現這個“臨界點”(對于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當困難甚至不可能,但是隨著科學的發展和法學研究的現代化,我們會找到滿意的答案。

        因為沒有統一的國際私法出現,而國際之間聯系的越來越密切,各個國家自由、平等影響使得國際私法的性質在學理上的討論仍將繼續。但是通過不同的哲學方法卻得出的一個基本共同的答案即國際私法的性質根據著眼點不同各國的實際情況加以不同對待,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的國際私法依然以國內法性質為主,但隨著發展與創新必將向國際法方向發展。這種趨勢既符合國內不同國情的需要又符合世界的潮流,將在繼續研究中不斷發展充實。

        第2篇: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個人國家國際法主體人權

        傳統國際法一直認為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從而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個人是國際法調整的對象。但是,由于兩次世界大戰和其后南非種族隔離、前南斯拉夫種族清洗、盧旺達種族滅絕等一系列嚴重侵犯人權事件的發生,國際社會日益重視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本來主張國家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的《奧本海國際法》現也認為個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國際法的主體。所以,個人在國際法上的主體資格問題產生了爭論。那么,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為國際法的主體呢?

        一、關于個人的主體資格的爭議

        個人是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學界觀點眾多,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肯定說與否定說。肯定說,即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但各法學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而且是唯一的主體。因為國家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國家承擔的國際權利和義務的最終承受者仍是個人。這種觀點過分的強調抽象概念而忽視了國際社會的現實,不適用于實踐。另一種觀點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但不是主要的主體,個人只在一定范圍內起一定作用,這種觀點為較多的法學家所接受。其基本理論是,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直接及于個人,因為國際法調整的國家行為實際上是個人以國家機關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動,國際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個人來實現的。

        否定說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是國際法的客體,是國際法調整的對象。絕大多數中國國際學者,如周鯁生、王鐵崖、趙理海等持此種觀點。他們主張在國際法與個人之間存在著國家,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只有通過國家才能及于個人,或者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由國內法貫徹到個人,因此個人不具備國際法主體的資格。針對肯定說的各個論點,否定個人是國際法主體的學者提出了以下理由:

        (一)關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問題

        國際法雖然規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但前提是他們代表國家執行外交職務。如果他們不是國家代表而只是個人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了。其實,外交特權與豁免是一種國家權利而不是個人權利,個人只能依國家代表的身份享有。

        (二)關于個人國際罪行的懲處問題

        國際法中明確規定了“普遍管轄權”,即行為人若觸犯了“對抗國際社會罪”,國際社會中任何國家對此犯行之人均有管轄權。這就是說任何國家和國際法庭對犯有國際罪行的個人有懲處的權利,而罪犯所屬國負有不得保護和干涉的義務。所以,懲處國際罪是一種國家的權利與義務,個人只是懲處的對象。

        (三)關于人權保護的問題

        《聯合國》一些國際公約具有保護人權的規定,但是這些國際文件都是國家而不是個人參加制定的,因此個人的人權和基本的自由的保護不是國際法直接賦予個人的,國家在國際公約與個人之間起中介作用。

        (四)關于個人在國際法上的訴訟權問題

        在國際上確有一些條約規定個人在國際法庭上享有訴訟權,如1907年中美洲法院條約規定個人(締約國國民)有權在該法院對其他締約國提訟,但這種情況還很少見。事實上,個人還不具有國際機構的廣泛的任意的訴權。故此,在國際法的現階段,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二、爭議雙方的得失及國際法未來的發展方向

        長久以來傳統國際法中,否定說占據著主導地位,有學者將這種以國家間體制為基礎,只承認國家是國際法唯一法律人格者的觀點稱之為國際法中的“迷思”(Myth),這種迷思承合了國家理論,有利于以國家為中心的統治權的行使,深受實證主義學者的推崇。

        然而在主客體二分的實證主義教條下,個人在國際法上不被認為具有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能力;在這個迷思下,個人在國際法上無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而只能間接的由國家所授予。也就是說,在以國家為主體的國際法體制下,“個人的權益與福利還需仰仗國家的意志與力量,方得受到應得之保障”。

        依瓦爾特曾說,“對個人的損害就是對該個人所屬國家的損害”。這就是使個人的安全與利益依賴于國家是否有保護的意愿,因為國家可以隨時決定廢棄或撤消相關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決議,如此一來,個人就根本無權或沒有依據在國際社會場合,爭取其應可享有之權利。總之,簡單地將國際法界定為“國家間法”,過分強調國家的權力,而忽視個人在國際法上的作用,將對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充分,個人依國家意志而得到的保障具有不確定性。

        與之相反,肯定說著重強調個人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一方面有利于加強對人權的保護,另一方面,使個人與國家具有同等的地位,對自己的國際行為負擔義務和責任,避免在某些情況下犯罪之人以國家代表的身份或國籍作掩護而逃避責任。作為對傳統國際法主體理論的否定,我們必須先明確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因為任何一種理論的產生都反映了時代的某種要求,只有了解歷史背景,才能從本質上作出分析。最早提出“個人是國際法主體”的是法國學者狄驥,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學者杰塞普、美籍奧地利學者凱爾森、英國學者勞特派特都強烈主張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這得意于二戰后國際法對個人在國際刑事方面所應負責任的規范及國際人權的發展。在紐倫堡審判中,法院判決書明確說明,“國際法對個人和對于國家一樣,使其負擔義務和責任”。更重要的是,那些軍事法庭均駁回了遵守上級命令或國家法律為由的抗辯。我們必須承認這些國際軍事審判在懲罰犯罪的角度上體現了法律的“正義”,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在兩極分化的世界格局下,它所埋下的政治隱患和法律弊端。此后,英美國際法學者提出建立世界國家、世界政府的理論,攻擊國家,因為否定國家,強調個人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直接受國際法保護,帝國主義就可順利地對其它國家進行侵略和干涉。我們必須認識到,人權的美麗面紗下掩蓋的是強大的國家權力而非國家權利,相應的國家義務亦無法履行,國家的國際責任更無法承擔。可以說,“肯定學說”的不足在它產生那一刻就已形成,它的政治目的使其在實踐過程中常常會偏離正常的軌道,這是很現實的問題,歷史上也曾發生過。

        二戰以后,無論在國際民族范圍或國際海域開發領域,以及探索外層空間方面,都大量展現個人的活動。于是“國際法規開始逐漸強調人類在國際社會活動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全體人類在國際社會中存在之尊嚴和價值之定位”,國際法開啟了“人權時代”的來臨。人權運動的開展代表者國際社會傳統的以國家為中心所建立起來的體系,正在做急速的改變,國際法制體系必須隨著國際潮流的走向,作出必要的調整。但就現階段來講,如何將“人權思想”融入國際法制體系,以及如何處理人權與的關系、個人與國家的關系,理論界莫衷一是,孰是孰非,有待實踐的檢驗。

        三、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可能性及其相關問題

        長久以來,各國法律政治制度的建立乃至于國際法律制度,大致上說都是以國家為中心,國家利益或國家價值被各個國家視為生存和發展所追求的最終目的。但是,政治制度與法律制度發展也帶動了整個社會民主思潮的洶涌澎湃,人權運動逐漸興起,進而帶動了整個國際發展出以個人為中心的個人價值。國際法正經歷著巨大的變化,這種變化反映在國際法主體的問題的上,便是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

        然而,無論是否定說還是肯定說都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都受所處的歷史環境的影響,綜合反映異國乃至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發展要求,二者孰優孰劣不是重點。重要的是,我們應從雙方的爭議中看到國際法未來發展方向。在經歷了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否定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肯定個人主體資格)之后,我們要大膽地提出在新的基礎、新的條件下的肯定,即國家在現階段仍是國際法的主體,但不排斥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可能性,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則,適時、適當地接納個人成為國際法的主體,也就是完成“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發展過程。

        合法是指接納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程序應符合法律程序。之所以強調程序上合法,一方面可給予個人充足的時間,使其逐步具備成為國際法主體所具有的獨立承擔國際權利與義務的能力,只要具備主體的資格,便可順乎自然的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某些大國為了實現本國的政治經濟目的,而強行將個人納入國際法主體的范圍,無視他國,破壞人民民主運動。由于國際法的淵源為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一般原則等,國家之間可以通過條約的形式對個人的主體資格予以確認,如1905年歐洲人權公約所設置的機制:個人有權去執行或去促進實現任何一項有利于他本身的國際判決。

        合理是指接納個人為國際法主體的過程中,應本著“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適度地予以認可、接受。我們必須承認即便在未來不久的時間里,個人已完全具備國際法主體的資格,但也只能獲得有限度的主體地位,國家在國際社會中仍扮演者最重要的角色。國際法在其基本性質上是一個持續發展的決策過程,傳統國際法學者長久以來就認為唯有國家才是國際法的主體,因此決策權一直掌握在國家的手中,個人只有在不影響國家權利及國家價值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個人的成長必須是適度的。

        個人在成長為國際法主體的道路上尚處于萌芽階段,國家與個人都應為此而作出努力,以下就國家與人權談兩點相關問題。

        (一)關于個人權利的獲得

        無庸諱言的,因為逐漸演進的結果,使得國家在國際社會中不但對其他國家而且其管轄領域內的本國籍人民,均為最高權威者,要國家剝奪自己的一些源于的“特權”給予個人實體,那是不容易的,但我們也應看到個人的地位比以往來說已經具有相當顯著的進步,只要國家不再將個人已獲得的權利與自由剝奪,個人在國際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會因國際活動的增多而不斷突顯。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范圍也將與之拓展,并得到國際法相應的保護。因此,國家要慎重行使締結條約及條約撤消的權力,以免使個人的權利義務喪失法源依據。

        (二)關于國際人權的保護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已取得相當程度的共識,但是自始至終在執行國際人權保障方面卻一直存在著相當大的問題,再加上某些超級大國以人權為旗幟侵犯他國,使人權保護在實際執行中遭到國家的排斥,這勢必影響到個人能否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曾經表示,“中國主張任何國家實現和維護人權的道路,但不能脫離該國的歷史和政治、經濟、文化的具體國情,并由國家通過國內立法對人權制度予以確認和保護”,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對人權制度予以確認和保護,雖然時間較長,但在現今仍是處理與人權關系的一個途徑,也是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僅要研究和本國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更要研究攸關全人類總體利益的重大問題”。在現代國際法領域,個人實體的地位如何是這樣一個重要的學術話題。在現階段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而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其主體地位不會改變,但我們不能忽視個人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可以說,個人是一個走在路上的國際法主體,在國際社會發展過程中適時、適度的予以認可、接納。

        參考文獻:

        [1]王鐵崖.國際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朱奇武.中國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谷盛開.國際人權法:美洲區域的理論與實踐.山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吳嘉生.國際法學原理——本質與功能之研究.五南圖書出版社.2000年版.

        [5]李浩培.國際法的概念和淵源.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第3篇: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馳名商標;仲裁機構;合法性 

        本人作為湖北省荊州市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有一次曾接到在該仲裁委工作的以前一個學生電話,他代某個沿海企業咨詢仲裁機構可否仲裁馳名商標案件,可否認定馳名商標?并說沿海企業已有“仲裁認馳”的做法。這一偶然的咨詢,加之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對仲裁認馳各種爭論,自然引發了長期從事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的我對仲裁認馳合法性問題的思考。 

        仲裁機構是否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力或主體資格,歸根到底取決于法律如何規定,以及對這些規定如何理解和運用。我國作為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締約方和WTO的成員,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毫無疑問對我國具有約束力。所以有必要考查這些公約對馳名商標認定機構的相關規定。 

        一、從有關商標的國際條約看,“仲裁認馳”具有某種可能性 

        (一)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第一個明確規定保護馳名商標的重要國際公約。該公約對馳名商標認定的機構概括、模糊地規定為“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①。而該主管機關毫無疑問由巴黎聯盟各個成員國國內法規定。由此,仲裁機構可否認定馳名商標取決于巴黎聯盟各個成員國國內法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是迄今為止最具綜合性的知識產權多邊協議,是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高的協議。該協議的第16條是有關馳名商標的規定。但該條只是強調“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而“有意識地回避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實際上是將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的確定問題交由各國立法所決定。”②。然而,該協議第41條之4確立了司法終局原則,即“對于行政的終局決定……訴訟當事人應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如果該行政的終局決定涉及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司法機關有權依法進行司法審查,而該審查不僅包括法律問題而且還包括事實問題。③由于某一商標是否馳名屬于事實問題,因而在司法終局或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由此可以認為TRIPS的司法終局原則實際上是要求各個成員賦予司法機關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司法審查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及其司法審查的規定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作出的。依TRIPS協議這些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作為“準司法機關”的仲裁機關是否有權認定馳名商標、是否也擁有馳名商標認定的司法審查權,TRIPS協議并沒有給出結論,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取決于WTO成員的國內立法。 

        1999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則是一個就馳名商標保護作出專門規定的重要國際公約,也是一個對馳名商標認定作出較為明確具體規定的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成員國主管馳名商標認定事務的機關”可以是“行政、司法或準司法機關”。仔細品味這一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成員國主管馳名商標認定事務的機關”依舊須由成員國國內法確定,但其性質局限于行政、司法或準司法機關。④因而作為準司法機關的仲裁機構是有可能因成員國國內法的規定而成為馳名商標認定機關的。 

        可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一系列重要國際公約中,對于馳名商標應當由誰來認定,大都有意采取了回避態度,沒有直接指明具體機構,而只是模糊、原則性的規定為“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或成員國國內法確定的機構。因此,我國并沒有因為參加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國際公約,而承受馳名商標必須有某一或某些特定機關來認定的約束。但是,從我國所參加的國際公約看,作為準司法機關的仲裁委員會是完全有可能因為我國國內法的規定,從而成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的。當然,這種可能性在我國能否轉化為現實,取決于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 

        二、從國內法有關規定看,既未明文禁止又未明確授權“仲裁認馳” 

        2001年第二次修訂的《商標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而只是在第二條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并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依據該授權,國務院在2002年頒布實施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為解決相關爭議的需要,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認定馳名商標⑤。據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獲得了馳名商標的合法認定主體資格。 

        2013年8月新修訂的《商標法》在第十四條對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作出了明確的授權性規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據此,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獲得了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資格。所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因此,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有兩種:行政認定與司法認定。

        那么,作為準司法機關的仲裁機構是否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資格呢?考查我國現行的商標法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律既沒有明確授權,也沒有明文禁止。 

        三、仲裁認馳合法性問題之探析 

        仲裁機構是否具有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資格,取決于如何理解我國商標法的上述規定。對此,理論界、司法實務界存在激烈的爭論。 

        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為公權力說認為:盡管我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仲裁機構認定馳名商標,但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公權力,應體現社會主體的綜合利益,在民主集中制國家,認定馳名商標須要有法律的授權。而仲裁機構是一種民間組織,對于平等主體之間因可以自行設置的權益而產生的糾紛,起到居間仲裁的作用,由這樣的民間組織行使認定馳名商標職能并不妥當。⑥ 

        持肯定觀點的學者則認為既然法律沒有禁止仲裁機構認定馳名商標,加之法律也沒有規定認定馳名商標“這一法律事實”需要特別的授權,而仲裁機構在審理案件時又必須查清案件事實,所以,仲裁機構因“審案需要”而認定馳名商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⑦ 

        本人認為,認定馳名商標不一定就屬于“公權力”的范疇。無論是上述國際條約還是我國商標法,都一致認為馳名商標在本質上是指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因此,從理想主義出發,商標是否馳名,最有發言權的是“相關公眾”或其組成的民間組織,而不是行使“公權力”的官方機構。在實踐中也廣泛存在由民間組織直接或間接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如“在美國、德國,一般是由權威的社會調查機構,采用向不同的消費群體發放問卷的民意測試方式認定馳名商標。”我國在上個世紀90年度初,也曾經出現過由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制日報和中央電視合組織85萬消費者評選中國馳名商標的做法。這一做法后來盡管被否定,不是由于評選的民間性質,而在于“資料的取舍和結果的產生實行暗箱操作”。⑧可見,仲裁機構可否認定馳名商標,與其是否屬于民間組織沒有直接、必然的關系。 

        “審案需要”的確為“仲裁認馳”提供客觀現實的需求,但這種客觀需要不能成為“仲裁認馳”唯一的、充分的理由。因為這種需要不一定就由仲裁機構自我滿足,還可以“非我滿足”——即仲裁機構在仲裁商標糾紛案件時遇到需要認定涉案商標是否馳名的難題時,可以請求法律授權的機關予以協助對該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就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馳名商標糾紛案件時,將案件材料逐級上報到商標局,由商標局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認定結果再對案件進行處理⑨。因此,我們不能僅僅因為“審案需要”就認為“仲裁認馳”合法。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法律既未明文禁止又未明確授權“仲裁認馳”,但我們更應該注意的是:2013年新修訂的《商標法》明確授權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此前《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授權,但在其下位法中確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本人認為法律明確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實際上就是要求認定馳名商標需要特別授權。所以,應該推定為間接排除了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資格。不能以“審案需要”或者“法律未明文禁止”為由突破法律間接禁止性規定。因此,從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看,“仲裁認馳”不具有合法性。 

        注釋: 

        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1). 

        ②宋磊.仲裁認定馳名商標是否合法[J].中華商標,2010(5):65. 

        ③陳紹榕.論行政訴訟中事實問題審查強度的重新確立[EB/OL].http://fz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75,2014-7-8. 

        ④<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第一條之三. 

        ⑤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 

        ⑥宋磊.仲裁認定馳名商標是否合法[J].中華商標,2010(5):65. 

        ⑦王旭光律師博客文章.仲裁認定馳名商標的合法性[eb/ol].http://blog.sina.com.cn/wangxuguanglawyer,2014-7-9. 

        第4篇: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

        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使得我國稅制結構的主體稅種——增值稅的轉型研究已經進入了成熟的階段。在增值稅轉型研究中更多的是從增值稅有利于促進投資和消除重復征稅的角度進行的,對于增值稅轉型與國民經玫某中榷ǖ腦齔た悸塹盟坪醪還弧?/P>

        一、增值稅轉型對投資與經濟增長的影響

        增值稅對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在于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促進專業化分工與協作的發展,有利于實現市場機制下的稅收中性。但是,增值稅抵扣制度的不同,造成投資者的實際稅收負擔有所不同,進而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最終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增長。

        以下表的計算為例,來分析不同類型的增值稅的實際稅收負擔水平。(表見《揚州大學稅務完學報》2001年第2期第20頁)

        從上表可以看出,盡管國內生產總值一樣,法定稅率一樣,年折舊額、年存貨增加額和年固定資產增加額都一樣,但由于增值稅的類型不一樣,造成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不一樣。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年存貨增加與年固定資產增加額之和等于年投資增加額。相比較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投資越多,實際稅收負擔率越低,投資越少實際稅收負擔率越高,投資增加對增值稅稅收負擔影響的程度最高。生產型增值稅投資越多,實際稅收負擔率越高,投資越少實際稅收負擔率越低,投資增加對增值稅稅收負擔影響的程度最低。收入型增值稅因投資的改變而造成的稅收負擔水平處于中央。這樣隨著投資的變化,當投資增加或減少時,稅收負擔率不同,從而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也是不一樣的。投資與實際稅收負擔率之間的關系可用投資稅收彈性來說明,主要表示稅收水平的變化對投資的影響;經濟增長與稅收負擔率之間的關系可用稅收收入彈性來說明,主要表示隨著經濟的增長,稅收收入將怎樣變化。

        設投資增加額I=VP+FP,VP=mI,則FP=(1-m)I,m為流動資產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邊際消費傾向為C,按照乘數理論,國民收入增加額GDP=I/(1-C),(這里不考慮引致稅收的問題)稅收增加額為T,投資稅收彈性EI=I/T×T/I,稅收收入彈性EGDP=T/GDP×GDP/T.按此定義計算各種類型增值稅的投資稅收彈性和收入稅收彈性如下表。(表見《揚州大學稅務完學報》2001年第2期第21頁)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投資增加相同的時候,投資稅收彈性E生產型<E收入型<E消費型,說明消費型增值稅對投資的刺激程度最高。投資稅收彈性受投資結構的影響(投資結構上,m越小說明固定資產投資越大),相對于三種類型的增值稅來說,m越小,E消費型>E收入型>E生產型,當m增大時,生產型增值稅的刺激作用也逐漸增大,消費型增值稅對投資的刺激作用基本不受投資結構的影響,收入型增值稅受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影響。在這里,也可以看出,隨著投資的增加,經濟在迅速增長,稅收收入也在增加,但是,增加的幅度T低于國民收入的增加幅度GDP.因為EGDP消費型<EGDP收入型<EGDP生產型,說明消費型增值稅的稅收收入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增加的幅度最低。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從總量上看,各種類型的增值稅都有促進投資增加的作用,消費型增值稅推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別有利于促進固定資產的投資,生產型增值稅促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小,而且僅有利于存貨投資的增加。增值稅轉型形成對投資需求的拉動效應,其現實意義是增值稅盡快轉型能較好地適應當今世界科技發展迅速、資本有機構成加快的投資發展趨勢。

        從對行業投資的刺激上看,消費型增值稅特別有利于促進資本密集型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多)和勞動密集型行業(存貨投資多)投資的增長膨脹,生產型增值稅僅僅有利于促進勞動密集型行業投資。這說明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既有利于促進投資增長和科技進步,又有利于促進勞動力就業,這對于我國解決溫飽問題以后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業問題的解決也是有益的。增值稅轉型形成對經濟結構的調整效應。

        從經濟周期的角度看,在經濟出現逐步下降的時候,消費型增值稅的推進投資的作用,可以起到保護投資,刺激經濟增長的作用。在經濟增長旺盛的時候,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對投資的促進作用有可能加劇通貨膨脹的程度。實際上,在資本有機構成越來越高的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愈快,固定資產投資愈多,消費型增值稅也就越刺激投資的膨脹。增值稅轉型形成對通貨膨脹的刺激效應。為了保證經濟的長期穩定增長,我們不能不對消費型增值稅刺激投資膨脹的影響予以足夠的重視和充分的研究。

        從國家取得收入的角度上看,消費型增值稅的稅收收入具有較強的累退性,有可能造成國家收入的下降和宏觀調控能力的削弱。增值稅轉型形成對稅收的累退效應。

        總之,增值稅轉型在促進經濟增長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但是在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方面,需要我們做出謹慎的研究。

        二、增值稅轉型與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

        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物價的基本穩定和經濟的持續增長。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首先在于對物價穩定與經濟增長目標優先度的選擇。在調控的目標上,實行“保持物價穩定優先,兼顧經濟增長”目標,把物價穩定放在第一位,以物價穩定促進供求結構的合理化,進而促進經濟增長。理由是:

        1.在處理物價穩定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時,我們可以從臺灣和韓國的宏觀調控目標的策略選擇上進行借鑒。臺灣、韓國的經濟發展實踐證明:只有堅持物價穩定,才能促進經濟增長。而拉美國家的經濟發展實踐又證明:一味的堅持經濟增長,甚至以犧牲物價幣值穩定來換取經濟增長的目標,其結果只能是陷入通貨膨脹的泥沼不能自拔,經濟也陷入停滯狀況(邱崇明《發展中國家(地區)通貨膨脹比較研究》)。持續多年的高經濟增長已經使我國的經濟走上了新的臺階。經濟增長的目標不應永遠處于我國的宏觀調控首要目標位置。據世界銀行計算,從1979年-1995年,中國潛在的經濟增長率為9.1%.我國近年來的增長率大體上也維持在8%以上,這說明我國的經濟增長已經實現了較高的增長水平。在保持適當的經濟增長的同時,必須把經濟的穩定發展放在首要地位,否則,就有可能欲速則不達。

        2.物價的不穩定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大敵。通貨緊縮會引起經濟的衰退,通貨膨脹也會影響經濟的發展。通常人們認為,物價指數保持在3%-5%之間,是能夠為人們所接受的,也是有利于經濟增長的。在我國近年來的物價指數連年下跌的情況下,應考慮我國的物價指數恢復至1%-3%的水平,阻止物價下跌的趨勢。而當物價指數恢復至合理水平時,就應該保證物價的穩定以防通貨膨脹的發生。

        目前我國的物價指數基本維持在3%左右,正是經濟發展的良好時期。稅收政策調控經濟的目標也應該確定為促進物價穩定和經濟增長,把物價穩定放在第一位。

        第二,我國物價不穩定的根本原因是國民經濟結構的不合理。從供求結構和總量方面看,引起物價不穩定的原因無外乎兩個方面,一是貨幣供應,二是供求結構和供求總量。從貨幣供應的角度看,我國的貨幣供應量增長速度一直維持較高的水平。據北京國民經濟研究所提供的有關資料表明:由于國家采用增加貨幣供應量的方法拉動經濟,近年來貨幣的供應量不斷增加,M1基本上維持在18%左右。這已經遠遠超過了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事實上中央銀行在擴大貨幣供應量的政策上也是有所顧忌,采取的穩健的貨幣政策以求得拉動經濟增長和物價的上升,但效果并不明顯。這說明我國的通貨緊縮的趨勢并不是貨幣供應量的縮小造成的。按照馬克思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理論的第二含義(姜啟渭《對馬克思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雙重含義問題的再探討》,《經濟評論》1999.6):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社會總勞動按社會需要的比例應該分配到某一生產部門的勞動時間,是這個勞動量決定這個部門的總價值。而用這個部門的生產的商品總量來分攤這個總勞動、總價值,就得出單位商品的勞動量和價值量。這說明某個產業部門商品的價值與社會總勞動在各個部門之間的分配有關,分配的標準是社會的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在現實經濟中,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存在著生產效率高的部門,也存在著生產效率低的部門,它們之間的商品交換會因生產效率高低的變化引起社會總勞動在各個部門之間的分配的變化,從而引起各個部門商品價值的變化,進而因商品交換引起一般物價水平的變化。

        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長與物價穩定之間的關系基本上呈現出正相關的態勢。然而近幾年經濟增長與物價穩定之間的關系耐人尋味。一方面經濟表現出較高的增長,另一方面,物價指數卻連年下降,甚至出現負增長,有人甚至對國內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其實原因就在于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到了一個新的水平,產業結構已經不能順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

        90年代后期,我國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兩個重要變化。一是國內消費品市場短缺時代結束,我國長期存在的需求拉動型價格上漲不復存在;在產品短缺時代,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關注的主要是產量,成本和質量是次要的,企業的增長方式是以規模擴張的粗放型經營,在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過渡的歷程中,無效的大量供給造成了存貨和庫存的積壓,形成了物價下跌。二是亞洲金融危機發生,產業結構與我國相近的周邊國家貨幣大幅度貶值,對我國的大宗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構成威脅,我國產品價格下跌是對國際國內形勢變化的合理反映。所以國民經濟結構的不合理是影響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結構性原因。

        第三,有人認為我國的失業率較高證明我國的資源沒有充分利用,因而提出拉動需求的經濟增長策略是缺乏依據的。我國是一個人口和勞動力大國,沒有實現充分就業并不能說明經濟增長的潛力沒有發揮,在改革的前20年中,基礎設施和農業發展的滯后一直是我國的經濟增長的瓶頸,這一基本形勢不能搞錯,一味運用擴張政策拉動需求實現所謂的“充分就業”,就會造成通貨膨脹永無寧日的發生。從1998年以來,我國在宏觀經濟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財政、貨幣政策,包括實行利率放開、擴大貨幣供應量、多次降低存貸款利率、放開對銀行信貸額度的控制、采取政府增加公債的辦法啟動內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經濟出現回升,物價也由負增長轉為正數,2000年達到了0.3%左右。于是許多人據此判斷,我國國民經濟出現了平穩發展的新拐點。我認為,這一切可能都是一種表面現象,因為在我國,靠政府投資拉動經濟的辦法是有局限性的。單純依靠這種政策,可以在短期內促進經濟增長,但很難保證有效率的長期經濟增長,說不定會造成新的通貨膨脹。1.我國政府預算的債務依存度已經很大,靠財政赤字進行的投資力度不可能再有大的增加,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也不可能長期建立在靠政府投資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基礎上;2.政府投資的效率難于提高也是一個客觀的現實,而且政府投資有可能產生某種“擠出效應”,減少民間的有效投資,為了彌補增大的財政開支有可能增加加大稅收的壓力,會抑制民間擴大投資的積極性;3.即使是政府投資有利于改變供求結構的一部分,但能夠促進自動地創造有效需求的有效供給并不能有效地增加,從而不能形成長期的經濟增長。因此為了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除了實行擴張性的需求政策(當然包括稅收政策)外,應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供給方面”去,特別是解決“供給的結構”,以有效的供給促進需求的增長,從而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為了達到調整供給結構,實現物價穩定和經濟增長的目的,保證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我認為應該實行“有增有減、增減結合,保持稅負不變”的稅收政策組合。所謂“有增有減、增減結合,保持稅負不變”的稅收政策組合,就是在稅收政策調節的目標上應堅持促進供給結構優化,保證物價穩定第一位目標的實現。為此:

        (一)在稅收負擔的水平上保持不變,以適應當前財政收入緊張的形勢和產業結構優化的需要。從我國的稅收負擔總水平看,雖然預算內的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較低,1996年已經下降到10.07%;考慮到我國的稅外收費的特殊情況,就我國具有稅收和準稅收的政府稅外收費的總規模來看,呈現出居高不下的態勢。從1987年到1996年基本上都維持在24-25%左右;就稅收本質的來源與國民經濟價值之間的關系看,我國目前的剩余價值總量占GDP的比重一般為31-33%左右,也就是說寬口徑的稅收負擔已經占到剩余價值總量的60%左右,雖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留給企業和個人一定的收入要比40%更高,才有利于企業和個人的發展和生活的提高,但顯然國家拿走的部分不應該超過剩余價值的總量,也就是說稅收的規模不應該超過GDP的31-33%;就我國與發展中國家的稅收規模比較來看,有資料表明(曾國祥、劉佐主編《稅收學》,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在人均GDP約為8625美元以上的22個高收入國家中,其平均稅收負擔率為36.6%,平均非稅負擔率為5%,合計總體稅負為41.6%;在人均GDP695美元以下的5個低收入國家中平均稅收負擔率為18.2%,平均非稅負擔率3.7,合計21.9%.因此從整體稅負上講,我國的總體稅負不宜增加。換一個角度說,我國?牟普問埔簿齠宋夜殼暗淖芴逅案翰荒薌跎伲裨蚓陀鋅贍茉斐尚碌牟普選?/P>

        (二)在稅制結構上保持以消費型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加強二級商品稅制的調節功能的發揮;在稅種、稅率、稅收有增有減,增減結合。目的是在充分發揮消費型增值稅刺激投資增長的同時,運用二級商品稅制積極調整產業結構,以產業結構的合理化促進經濟的增長。

        1.盡快建立以消費型增值稅為主體,充分運用二級商品稅制調節功能的稅制結構。

        建立以消費型增值稅為主體,充分運用二級商品稅制調節功能的稅制結構,一方面是促進供求結構的合理化的要求。盡快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既有利于有機構成不同的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和產業結構優化,又有利于鼓勵企業進一步增加投資需求;而二級商品稅制特別是消費稅,既為投資的增加提供了資本供應,又在增值稅轉型的同時,實現產業結構合理化的調節。另一方面也是研究實現增值稅轉型的同時,有可能出現通貨膨脹的要求。據有關研究人士預測:2000年在現有范圍內進行增值稅轉型,將有284.39億元的稅式支出〖ZW(4〗陸煒、楊震《中國增值稅轉型可行行實證分析》,《稅務研究》2000年11期。〖ZW)〗,因此實行轉型對于刺激投資有一個門檻效應。這對于當前的經濟形勢是有利的。但是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還有一個引致稅收的問題。由于實際稅負的下降,對投資膨脹的利益驅動是十分巨大的。通過二級商品稅制的調節作用,可以實現“供給會自動的創造需求”的目標。為此,在利用增值稅轉型間接減稅的同時,必須十分重視二級商品稅制的研究。具體思路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高檔消費品和高檔消費行為提高稅率,增加高消費人群對全國財政的貢獻,對某些已經不屬于高消費的產品和行為減低稅率或停止開征消費稅,既有利于增大消費稅的調節力度,又有利于增加高素質勞動的供給和儲蓄的增加。例如將高爾夫球、保齡球、桑拿按摩、高級美容、娛樂性射擊等高消費服務項目以及高檔音箱、高檔攝像器材、高級滋補品、一次性筷子等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取消對普通化妝品、護膚護發品、汽車輪胎、散裝啤酒等項目的征稅;以適應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方向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第二、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如對水資源和森林資源課征資源稅有利于促進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方面轉化。

        第三、繼續保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重新開征權。

        第四、土地增值稅作為一個單一的限制房產開發和消費的稅種,應在當前的情況下,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一樣,及時停征,但保留土地增值稅的重新開征權。保留土地增值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重新開征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稅收政策的相機抉擇的機制。

        第五、為了保持增值稅的稅收中性的主體地位,在增值稅轉型的同時,縮小營業稅的開征范圍,將大部分由營業稅調節的范圍,轉為征收增值稅。

        2.促進供給,調節社會公平,促進供求平衡

        在調節供求結構的同時,還要注意實現總供求的平衡,以有效的總供給實現有效的總需求。為此,一是增加對個人所得、收入財產的調節稅種。如盡快開征遺產稅,開征的目的既調節了收入,解決社會分配不公的問題,又有利于鼓勵人們加快消費,促進需求增長。在當前我國物價指數較低的情況下,還可以實現物價指數的上升,起到穩定物價的作用。二是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投資的增加,有利于促進供給增加,促進經濟增長。三是加強農村費稅改革,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水平,促進農民消費水平的提高。

        3.在出口退稅和稅收優惠方面

        第5篇: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一)商標權的概念

        商標是一種有形的標記,經注冊之后標識于商品之上。商標是商品生產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務的質量保證,更是體現企業商譽、企業文化的無形資產。而商標權則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權,在權利內容上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排除他人對其商標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或依法轉讓其注冊商標權。

        (二)商標權的保護對象

        商標權侵犯的客體是什么,即商標權的保護對象是什么?筆者認為,商標權的保護對象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從形式上來看,就是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專有權,從實質上來看,則是隱藏在商標背后的企業的商譽。正如“商譽乃商標之靈魂,而商標則為商譽之外在軀殼。”美國著名的商標法學者麥卡錫也曾經指出,“商標是一類非常奇特的財產,因為它不能與其所昭示的產品或服務的商譽相分離而單獨存在”,因此侵犯商標權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譽。

        二、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制度的現狀

        商標侵權行為本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但當商標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則不能僅僅依靠民事途徑予以救濟,而應當給予刑事法律保護,以維護商標所有人的權益。

        (一)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的規定

        2013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侵犯注冊商標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章節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這三種侵犯商標權,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構成。以上四個法律條文,是我國對商標權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我國對于商標權侵權行為的刑事法律保護也僅限于以上四個條文。

        (二)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國刑法對于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范圍過窄,無法與商標法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存在脫節現象,兩法之間無法銜接,刑法對于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過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按照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注釋,我們不僅要對商品商標進行保護,同樣也要對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予以保護,但在我國的《刑法》條文中,卻將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排除在刑法保護的范圍之外。

        2.我國刑法對于商標權保護的立案標準單一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商標權保護的所有法律條文,我們不難發現,條文中以銷售金額作為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的標準。在前文中,我們也已經討論過,商標權保護的是什么,它保護的是商標所有權人的專有權及商標所有人的商譽,我們除了將商標侵權人的銷售金額作為追訴標準之外,同樣要將商標所有人因侵權人侵犯其商標專有權而遭受的損失來作為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的標準,而這一損失,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也有商譽上的損失。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服務在商標侵權人侵犯其商標所有權后,銷售業績的降低,市場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為立案標準。

        三、對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完善的建議

        (一)拓寬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前文我們也提到了,我國刑事立法對于商標侵權人的追訴范圍過窄,沒有與商標法相銜接,導致侵犯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行為無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寬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將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

        (二)將對商標所有人商譽的保護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

        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時不能僅僅以侵權人的銷售金額作為標準,要綜合考慮被侵權人的損失,更重要的是要考慮被侵權人的無形損失。同時還要注意,對商標所有人某一注冊商標的侵權,不僅是對侵權的這一注冊商標的侵害,還是對商標所有人其他注冊商標的侵害,消費者連帶對商標所有人其他商品都產生了質疑,那對于商標所有人怎樣的保護才是最妥當的,也是我們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三)將間接商標侵權行為納入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

        第6篇: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案例一:上海家紡公司曾多次向美國物源公司售貨,同時將物權單證通過上海某銀行交與美國F銀行按付款交單方式托收。F銀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貨款的情況下,將單證交給了物源公司。現物源公司宣告破產,家紡公司因此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新墨西哥管區F銀行,以挽回損失。美國地區法院首席法官審理認為,F銀行在未收貨款的情況下將物權憑證交給物源公司是一種總體上的疏忽行為,由于這一疏忽,造成了家紡公司的損失。F銀行的抗辯試圖將責任轉至家紡公司壞的商業決策上。嗣后,家紡公司與F銀行達成和解協議,F銀行支付了相應款項。

        案例二:上海W公司在1993年多次向美國L公司售貨,同時指示上海O銀行將全套物權單證轉寄紐約C銀行按付款交單方式托收。但C銀行誤將付款交單作承兌交單處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從C銀行取得了全套物權單證,L公司事后也沒有向W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要求O銀行和C銀行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認定本案的法律關系性質應結合托收的實現方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具體行為、《托收統一規則》的相關規定等內容。就本案事實,從整體上可判斷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復關系。法院據此判決C銀行向W公司償付相應損失。

        現行的《托收統一規則》是從1956年、1967年《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發展而來。原規則的定義部分規定“有關各方當事人是指委托銀行進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銀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辦理承兌或托收商業單據的行(即代收行)。”第十六條規定“銀行為了實現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銀行的服務時,其費用與風險應由委托人負擔。”“銀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兌國家內的行作為代收行。”“如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仍有權通過自己選擇的向該指定的托收行遞交商業單據。”1978年和1995年,國際商會又兩次修訂該規則,并改用現名。修訂后的規則在其定義部分規定“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參與辦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銀行。”第三條規定“為了執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可能利用下列銀行作為代收行:1.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無這樣的提名,2.由托收行或其他銀行視情況而選擇的付款或承兌所在國家的任何銀行。”筆者認為,上述改動完全符合托收的本質屬性,因為托收雖然需利用銀行服務,但畢竟是一種以商業信用作擔保的結算方式,托收行毫無必要在委托人已提名代收行的情況下另行強制委托人接受由托收行選擇的代收行。另一方面,上述改動使代收行在托收中的定位更趨合理。原規則將代收行定義為接受托收行委托辦理業務的行,這難免使人得出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人的結論。目前流行的關于托收法律關系的學理觀點,也許正是基于這種認識。新規則對代收行的定義著重剔除了“接受托收行委托”的提法,改用“參與辦理”的提法。這一改動與托收實務中代收行向受票人(買方)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兌時并非以銀行的名義而是以委托人名義的做法相吻合,從而排除了同一托收業務中有兩個委托人、存在兩個委托關系的可能。筆者的上述分析,也可以從民法原理的角度加以印證。在委托關系中,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其行為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若并非以委托人的名義而是以人自身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關系,則不是民法意義上的,而構成其他法律關系,譬如行紀關系以及英美法系中的間接。在這一關系中,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效力。顯然這種法律后果與托收實務中委托人直接面臨收款風險的狀況不相一致。再者,從委托人利益的保護途徑來考察,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不必然地負有為委托人利益向代收行的義務,因此所謂委托人只能通過托收行向代收行的說法在實踐中根本無法落實,從而導致失誤操作的代收行極有可能游離于所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之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發現托收制度本身已發生了變化,這一變化也應促使法律界對托收法律關系的認識發生相應的變化。有一種觀點認為:在同一托收業務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銀行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因此構成共同關系。其法理依據是符合兩個以上人共同同時委托人處理同一(或同一類)事務這一法律特征。持這一觀點者,把“同時”廣義理解為某一期間,各人的行為可以有先后,但構成一個整體;如果其中一人或數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應由有過錯的人承擔責任。筆者認為,將委托人與托收行、代收行的關系認定為共同關系有失偏頗,因為權取得的前提條件是委托人與人之間訂有委托合同,委托人直接授予全體人以權。托收業務中的委托人顯然沒有直接授予代收行以權,因此認定為共同缺少法理依據。

        第7篇: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一、國際私法性質的不同觀點

        前已述及,在當前的國際社會,各國學者對國際私法的性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莫衷一是。具體來說,由于各國學者在定性時的著眼點不同,強調的方向不同,以至于有以下幾種不同觀點:其一,國際私法是國際法,不是國內法。其理論根據是,國際私法產生于國際社會,其所調整的關系是國際民商事關系,其作用在于劃分國家擴及的范圍,其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且國際私法本身所包含的原則、制度等其中不少是與國際公法一致的等等。此種主張實際上是把國際私法當作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沒有把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嚴格區別開來,沒有意識到國際私法畢竟是“私法”性質的法律,在本質上與國際公法有許多不同之處。至少目前國際私法不能稱為國際法。

        其二,國際私法是國內法,不是國際法。該觀點認為,每個國家都可以制定本國的國際私法,斷然否認有一種凌駕于一切國家之上的“超國家的國際私法”的存在,而各國國際私法只是本國國內法的一個分支。其理論根據是,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不同國家之間的非者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其主要淵源是國內法,且主要是由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其爭議也一般是由一個國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處理,等等。基于此,該主張所指的國際法,僅僅是國際公法,似乎除了國際公法外就不存在其他具有國際性的法律了。這是一種狹義的觀點。

        眾所周知,國際私法首先是從國內法產生的,在一個很長的階段內,它的確只具有國內法的性質,但是它沒有停留在這個階段內,它是發展的,在其發展過程中,它的國際法成分越來越多。對于這個事實,我們不能視而不見[2].故這第二種觀點用來解釋早期的國際私法尚可,但用來解釋現代社會的國際私法則有失偏頗。因為當前的國際私法是一種內容復雜的法律,不應該對它的性質作出“非國內法即國際法”或“非國際法即國內法”的結論,而應該實事求是地對它的性質作出科學的概括。

        其三,國際私法是介于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一種獨立的法律。該觀點認為,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既有屬于國際法方面的,也有國內法方面的;國際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國國內的利益又涉及他國的利益;其淵源既有國內法又有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因此,不能簡單地說國際私法是國際法或是國內法,可以說國際私法既具有國際法性質又具有國內法性質。該觀點可以說是前兩種理論的折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遺憾的是支持此觀點的學者甚少,其影響力也就顯得微乎其微。

        其四,國際私法在當前主要還是國內法,但是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進一步發展和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的不斷推進,國際私法將逐漸增加國際法的成分或因素。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發生在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這是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的最根本的因素。

        上述幾種關于國際私法性質的主張,從歷史發展的觀點來看,除第四種以外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盡管其對國際私法基本理論的研究和發展均有不同程度的推動作用。

        二、國際私法性質的辯證法分析

        關于國際私法的性質,筆者認為,從歷史的角度和發展的觀點來分析,用哲學的術語來表達,就是質量互變規律在國際私法中的體現。而之所以引用質量互變規律,是因為“在生物學中,以及在人類社會歷史中,這一規律在每一步上都被證實了”[3].質量互變規律的內容主要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質和一定的量,是質和量的統一體。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是通過質變和量變表現出來的。量變和質變是事物變化的兩種形式或兩種狀態。當事物變化超出度的范圍,事物數量的變化就向事物性質的變化轉變。量變是質變的準備,質變是量變超過度后的必然結果;質變鞏固著量變的成果,質變又引起新的量變;在現實世界中,量變和質變的表現形式都是豐富而復雜的。質量互變規律揭示了事物存在與發展的最基本的狀態,它對我們認識和改造世界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對國際私法性質的科學定性,當然也可以引用質量互變規律來加以分析。

        國際私法作為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首先是從國內法產生的,在一個很長的階段內,它只側重于一國中各城市國家間或各地區間的法律沖突的研究和解決,并且認為從理論到實踐,它的確只具有國內法或“區際私法”的性質。這個階段的國際私法只是處于量變階段,為以后向國際法的過渡作準備。但自《法國民法典》頒布以后,法國各地方的法律得到了統一,尚待解決的只是國內外的法律沖突問題,于是國際私法才真正取得了“國際”的意義[4].這時期的國際私法也具有了一定的國際法成分,應屬于一種質變。而根據質量互變規律,國際私法產生一定成分的國際法之后,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成分的不斷增加是質變完成以后的量變階段。這將會是一個很長的階段。

        在目前直至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國際私法仍將主要是國內法,這是因為:其一,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發生在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即使國家作為主體參與到這種民商事關系中,它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責任以及司法管轄等方面是與國家作為主體參與國際公法方面的活動迥然不同的。調整對象的不同是決定國際私法主要是國內法的最根本的要素;其二,國際私法最主要的淵源仍將是國內法,而有關的國際條約一般只約束締約國,至今并不存在約束所有國家的國際私法規范,并且某些國際條約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條款以及任意性條款的性質可以排除條約規定的法律的適用。[5]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認為國際私法將停留在主要是國內法這一階段長期停滯不前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前述哲學原理,事物發生質變以后所引起的量變過程在時間上的延續很不相同。如微觀世界的一些量變,經歷的時間極其短暫;而導致生物物種更替的變異因素的積累,則要以億年來計算。國際私法的整個發展過程中國際法成分的增加或者說從國內法向國際法轉變的過程就是一個漫長的量變過程,這個過程將會是由最初的國內法的不斷增多(量變)到出現國際法成分(質變)到國際法成分的不斷增多(量變)及至最終過渡到國際法(質變)。因為國際私法越發達,其國際因素就越強。[6]故國際私法的性質隨著國際法成分的增加而由國內法發展到國際法,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問題的關鍵是要找到一個臨界點,找到一個能科學地揭示國際私法由國內法轉變為國際法的轉折點。但在現有的條件下,要發現這個臨界點是相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我們現在只能認識到這一程度:國際私法現在主要是國內法,但將來必定成為國際法。[7]因為事物質變的發生決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量變的必然結果。國際私法由國內法發展到國際法也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必然過程。

        21世紀以來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也已證明國際私法正在逐步由國內法向國際法過渡。這主要是由于科技的進步使各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全球化的形勢下各國的法律正逐漸趨于一致,而且由于從事統一國際私法的國際組織的種類、數量日益增多,再加上國際社會的合作等使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法源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在當今國際社會中,國際的國際私法,包括國際統一沖突法和統一實體法,正在日益發展和壯大,這已是不爭的事實。[8]以歐洲聯盟國際私法為例,歐盟國際私法是由各成員國共同制定或由共同體機關的立法通過并對各成員國適用的。它所規范的對象也主要是涉及不同成員國的民商事關系。因此,在這種意義上,不妨說歐盟國際私法是廣義上的國際法。歐盟國際私法具備國際法的特征,應該屬于國際法。但它又不是全球性的國際法,而只是適用于歐盟的區域國際法。[9]但畢竟歐洲聯盟國際私法已從國際私法的國內法性質發展到了區域國際法性質,為國際私法性質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證。這也是量變的積累,或者說是局部性的部分質變,為以后向國際法的過渡創造條件。

        在理解國際私法的性質時,也應注意到,事物的發展并不都是一帆風順的,在發展的過程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障礙。國際私法的發展也不例外。到目前為止,國際私法無疑已完成了由國內法向兼具有國際法和國內法性質的轉變,但它要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國際法,尚存在兩種障礙因素:其一,統一規范從其通過程序來看雖帶有國際法的性質,但并沒有國際審判組織,因此即使締結了統一法公約,也會由于它在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適用,因而并不能保證它在適用上的統一性;其二,各國在沖突法領域雖可達成統一,也因它指引的實體法往往是各國的國內法,而各國國內法是不可能完全統一的;而在實體法領域,由于它尚不可能在所有民商法領域達成統一,它總會留有空白,這些又只能借助沖突規則確立的國內法來解決。因而國際私法在可遇見的將來并不會完全脫離國內法制度。但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隨著趨同化進一步發展,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性質將會逐步加強,而趨向于以國際法為主要性質。[1](P42)其最終的結果將會是過渡到國際法。

        事物發展的質量互變規律表明事物由量變發展到質變是一個必然的過程。筆者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國際私法由最初的國內法性質發展到國際法性質也是一個必然的結果。因為法律必須服從進步所提出的正當要求。一個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時代的需要或要求,而死死抱住上個時代的、只具有短暫意義的觀念不放,顯然是不可取的。在一個變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視為一種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發揮作用。[10]如果國際私法停留在國內法性質,那將等同于故步自封,國際私法將因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而失去存在的意義。國際私法為了發揮其作用,就必須逐步增加其國際法成分并最終演變成國際法性質,這既是時代所需,也是符合唯物辯證法的。

        三、結束語

        盡管目前對國際私法的性質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主張,但根據唯物辯證法的質量互變規律進行考察,其中的有些觀點不攻自破,或應當廢除,或有待修改。筆者認為,在考察國際私法的性質時,應當堅持:

        1.要從實際出發。當今國際私法是一個內容復雜的法律部門,其復雜性遠非“法則區別說”時代所能比擬。故不能簡單地用“非此即彼”的結論對其定性,而應當實事求是地對它的性質作出科學的概括。

        第8篇: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自1994年以來,我國的國債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近兩年來隨著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國債規模進一步膨脹,因此,不免使人們產生了一些擔心:現有的國債規模是否過度了?這樣的國債規模是否會造成沉重的償債負擔從而影響到未來的經濟發展?這是學術界和實際決策部門普遍關注和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要對此作出理性而準確的回答,不但要對中國現在的財政經濟狀況及其未來的走勢作出準確的分析,還要通過對衡量國債適度規模經濟指標的國際比較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斷。下面,本文就通過衡量國債適度規模的主要指標來分析一下我國國債的發行規模及合理走勢。

        一、衡量國債適度規模的主要指標及其國際比較。

        國債不是一個孤立的經濟范疇,它與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和財政收支狀況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判斷與確定一國的國債是否適度不能僅僅看國債本身的絕對值,它不能準確的反映一個國家的應債能力與財務負擔狀況,而必須用被國際上公認并經常使用的指標和經驗數據來對各國的國債規模進行考察,并依此對中國的國債發行規模做出理性的分析判斷。而目前國際上通用的衡量國債規模的指標主要有:(1)國債負擔率=當年國債余額/年度GDP;(2)借債率=當年國債發行額/GDP;(3)國債依存度=當年國債發行額/財政支出;(4)償債率=還本付息額/財政收入。前兩個指標是從國民經濟大局角度考察國債規模,而后兩個指標是從財政收支的角度來考察國債規模的。對于我國的國債發行規模,具體比較分析如下:

        (一)對國債負擔率的比較。從理論上講,國家財政支出的需求壓力和償債能力、居民收入和儲蓄水平以及國內生產總值規模和國債的收益率高低都是制約國債發行規模的重要因素。但這些因素集中在一點,就是國內生產總值的規模。換句話說,影響國債規模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國內生產總值。那么,考察國債的相對規模最有意義的也是最重要的指標就是國債負擔率。自80年代以來,大多數國家的政府債務規模都有大幅度的擴大,如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債務規模(國債負擔率)都幾乎翻了一倍,不過,在經濟發達程度相近的國家中,債務規模有很大差別。有的國家的債務規模只相當與GDP的22.5%(如1995年的瑞士),而有的國家超過了120%(比利時)。而發展中國家的國債負擔率則大都經歷了一個先升后降的過程,表明發展中國家的國民經濟對國債的依賴程度有所減弱。正確分析和認識我國的國債負擔率,并在與國外的這一指標進行比較時,不能僅看數量上的對比關系,還必須把握如下重要因素,否則有可能對我國的國債取向產生誤導:其一,隨著國債規模的不斷擴大,中國的國債負擔率亦出現了較快增長的趨勢。1980年僅為1%,1990年為4.8%,1995年為5.6%,到1998年已上升到8.2%,增長的勢頭非常的迅猛。其二,西方發達國家的高債務是建立在雄厚的財政基礎之上的,整個國家對債務的應債能力比較強。而中國做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不僅經濟發展與國外相比有較大的差距,而且國家的財力集中程度也要低得多,1999年預算內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僅為12.6%,即使加上政府部門的各種預算外收入,也僅為20%左右。因此,從整體上講,我們對債務的承受能力比國外要相對弱一些,債務負擔率不能簡單的和國外進行對比。其三,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其國債的累計規模之所以年能達到今天這樣高低水平,是上百年累計下來的結果。而我國舉債的歷史不長,從1981年發行第一批國債至今,也不過20年的歷史,但我國的國債規模按目前這樣的勢頭發展下去(自1994年以來,我國國債余額的年平均增長速度高達30%左右)就很可能會達到難以控制的程度,甚至會趕上有著較長舉債歷史的西方發達國家。其四,各個國家的政府債務規模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經濟結構、法律制度和債務管理機制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在進行債務規模的國際比較時,,要充分考慮到其經濟結構、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場發達程度等方面的制約因素。一般的,證券市場越發達,對國債規模的承受能力也將越強。一美國為例,1995年的國債余額約為3.6萬億美元,國債負擔率達51%,但由于美國政府債券市場是世界上最發達的政府債券市場,美國政府債券的發行一直較為通暢。這主要得益于美國政府債券是證券市場中流動性最好的金融商品,大多數證券中介機構和美國居民都青睞政府債券,而不是其它金融工具。因此,雖然我國的國債負擔率到1998年僅有8.2%,但考慮到我國的財力集中程度和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因素,我國的國債負擔率在近期內不易過高。

        (二)、對借債率的比較。國債借債率是指當年國債發行額與當年GDP的比率。它反映了當年GDP對當年國債增量的利用程度。西方發達國家的借債率一般在3%…10%,而中國的借債率1994年是2.5%,1998年是4.09%,普遍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即使與借債率較低的法國、英國和加拿大等相比,也要低2-3個百分點,這說明從國民經濟全局來看,我國的年度國債發行規模還是存在一定的空間的。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這樣一個事實,從1994年起,中國的國債增長率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大體在25%--30%,遠遠超過了GDP8%左右的增長速度,所以,借債率這一指標肯定還將不斷攀升。而大多數國家的這一指標多年來基本保持穩定的狀況,維持在8%左右,只有日本、英國和西班牙等少數財政陷入困境和失業率較高的國家在90年代初出現了較快的增長。

        (三)債務依存度的比較。國債依存度是任何一個國家考核國債規模是否適當的一個重要指標。它是值財政支出依靠債務收入來安排的程度,用公式表示為國債依存度=國債年度發行額/財政支出。就法律或制度的意義看,至今為止我國國債只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是不能發行公債的。這樣,依靠國債滿足財政支出需要的只能是中央政府,即國債依存度這一指標對中央財政才是有意義的。所以。我們在作比較分析時,實際上是拿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即年度國債發行額與中央財政支出之比)與西方國家財政債務依存度來作對比。我國的債務依存度是非常高的,1998年度國家財政債務依存度和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分別高達29.65%和71.12%,幾乎高出日本、英國和美國的3-10倍。目前各發達國家的債務依存度一般在10%-20%之間,日本政府即使在最困難時期債務依存度也不過37%。顯然,我國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體格局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一半以上要依賴發行國債,不僅與政府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長此以往,恐怕難以維繼,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各國的財政體制和預算編制方法不同,在對國債依存度進行比較是,一定要注意其可比性。尤其要注意的是:第一,在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這個計算指標中,“中央財政支出”這一指標僅包括政府預算內支出,而在當前政府收支被嚴重扭曲的情況下,占相當大比重的政府收支游離在政府預算之外,保守的估計,預算外收支至少占全部收支的一半,而且中央預算在整個政府預算中的比重也偏低。因此,中央財政支出這一指標是被低估了,具體到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被高估了。第二,我國的財政預算編制方式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完全相同,比如債務利息的規模已越來越大,但尚未編列在預算支出中,使帳面上的中央財政支出小一塊。又使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被高估了一塊。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就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嚴重偏高就得出要立即壓縮國債規模的結論。但不管這個指標被怎樣高估,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偏高則是不爭的事實,應該引起警覺,絕不能掉以輕心。

        (四)償債率的比較。國債償債率是指一年的國債還本付息額與財政收入的比例關系。債務收入的有償性,決定了國債規模必然要受到財政資金狀況的制約。因此,要把國債規模控制在與財政收入適當的水平上。這一指標,國際上公認的安全線是8-10%,我國在1994年以前,由于國債的發行規模不大,國家財政收入用于債務支出的也就不多,償債率較地,如1990年不過是6.5%。但從1994年起,國債的發行規模劇增,由此導致的債務支出總額迅速上升,國債償債率從1994年的9.6%迅速攀升到1998年的22.4%,大大超過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

        二、基本結論。

        通過以上對四個指標的對比分析,關于我國的國債發行規模,我們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的結論:1、西方國家國債依存度較低,國債負擔率較高,與我國的情況正好相反。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西方國家年度國債規模發行絕對量較大,但與其年度巨額財政收入相比,相對量顯得較小。以美國為例,1993年的財政收入高達11535億美元,而同期我國財政收入僅有4398億元人民幣。若按現有匯率計算,相當于我國財政收入的22倍。二是這些西方發達國家實行市場經濟的歷史比較長,因此,國債發行時間也早,尤其是以發行中長期(10-20年)的國債為主體品種,因此,歷史累計額較大,比較起來,其國債負擔率自然比較高。2、從上面判斷國債規模的主要經濟指標來看,很難簡單講,中國國債規模是大了還是有較大的回旋余地,一個讓人們較易接受的事實是,中國國債規模處于國民經濟應債能力寬松而財政債務重負的矛盾當中,即既有寬松的一面,也有嚴峻的一面。那么,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既要充分發揮國債對國民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以及對經濟運行的反周期調節作用,又要防止國債規模過大對財政收支造成難以承受的壓力,避免像某些發展中國家那樣因政府債務問題而陷入信用危機和財政危機。3、從動態趨勢看,中國國債發行規模經歷了自1994年以來的以30%多的速度急劇擴張,正面臨者巨大的壓力和與日劇增的風險。今后的若干年內,只要國內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不發生大的突變,對國債發行規模進行增長中的“微調”或許是一種有效的政策選擇。考慮到國債總量政策的慣性作用,未來幾年要壓縮國債發行規模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當前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的客觀要求,但國債發行規模要想連續保持這幾年的增長勢頭也是難以維繼的。所以,現實的選擇只能是增長中的“微調”,而且,這種“微調”只能建立在“振興財政”和“優化國債結構”的基礎上進行,即要在提高“兩個比重”的或國家可支配財力水平的基礎上適度擴大國債規模。同時,要繼續調整國債政策,規范國債市場,優化國債結構,是國民經濟應債能力得到較好的釋放。

        參考文獻:

        1、管圣義、劉邦馳,“我國國債規模與限度的分析”,《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1999、7。

        2、馬濤,“國債擴張動因何在”,《經濟日報》,1999.9.13。

        第9篇:國際刑法論文范文

        一、中國主要商業銀行國際化發展的現狀

        商業銀行國際化經營是指銀行按照國際規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或間接加入全球性金融服務。主要表現為銀行通過大規模在海外開設分支機構或建立關系,形成全球性的服務網絡,在國際范圍內從事金融服務,實現以資本國際化為特征的跨國經營。具體來說,國際化銀行的業務活動主要在國際市場,服務網絡覆蓋全球或世界主要地區,主要服務對象是進出口公司及跨國公司,金融產品實現了高度的標準化和市場化,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進行金融合作與競爭。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商業銀行紛紛制定并實施“走出去”的海外發展戰略,將立足境內,面向海外,在主要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分支機構作為發展的既定方針,同時開始嘗試以資本合作方式引入境外戰略合作伙伴和直接投資參股適合的國外銀行。截至目前,中國商業銀行中總資產超過一萬億元人民幣的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這5家銀行全部躋身全球銀行總資產排名前100名之列。經過近年來的不懈努力,這幾家以中國銀行為代表的中國大型商業銀行均已在世界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建立了愈千家境外行,同時加緊開設境外分支機構的工作也在緊鑼密鼓地不斷進行,經營網絡逐漸覆蓋全球各大主要經濟區域。因此,可以說這幾家銀行稱得上是國際化的大銀行。

        作為目前中國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1929年即在倫敦設立中國金融業第一家海外分行。此后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繼開設分支機構,目前擁有遍布全球27個國家和地區的機構網絡,包括境外分支行、附屬企業和代表處等境外機構共計600余個。中國工商銀行雖然開始在境外發展的時間并不長,但近年來采取設立分行、參股及并購等多種發展方式,已先后擁有包括境外分行、全資子銀行、控股公司、代表處等在內的境外分支機構總數達106家。“五大”商業銀行中的“老五”交通銀行雖然資產量排在第五位,但在海外機構建設發展方面卻并不落后,除了在香港、紐約、東京、新加坡、首爾設有分行,在倫敦和法蘭克福設有代表處,還有交通保險及交通證券2家子公司,其中僅香港分行就擁有分支機構40個。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招商銀行等中國各大商業銀行也都紛紛積極推進國際化經營戰略,不斷地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或借助國際資本市場上參股及并購等新的資本擴張形式拓展和延伸網絡,力爭提升綜合實力,直面中國加入WTO后的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走國際化的發展道路。而在這個過程當中,這些商業銀行總部與其海外分支機構在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著的諸多問題和矛盾隨即日見顯現出來。

        二、中國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隨著中國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迅速發展,其經營管理中的存在問題也日益顯露。結合我們的自身工作實踐,筆者認為,目前中國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經營管理方面的存在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國內總行的管理體制與海外分支機構實際經營機制之間不協調

        中國商業銀行走出國門到海外經營的歷史并不長,同時中國商業銀行自身的國內體制也正處于發展變革時期。因此,現行轉軌時期國內銀行并未成熟穩定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與海外分支機構在實際業務經營方面的不協調十分明顯。從上述中國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布局來看,境外機構絕大多數設立在市場經濟發達或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而總部確是在市場經濟尚在培育發展期的中國,國內銀行管理體制與海外分支機構經營管理擴張之間的不協調,主要體現在境外機構現行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與國內管理體制尚無法接受和滿足這種要求之間的矛盾,有時這種矛盾會體現在對某一具體問題迥然不同的看法與沖突上。甚至。有時這種矛盾和沖突會表現得相當激烈。

        (二)授權范圍不恰當,請示渠道繁雜

        目前各家商業銀行總部對海外機構管理總的原則是授權管理,即總部給予海外分行在經營、人事、費用支出等方面一定的權限,權限之內可以自主決策,超過權限則要上報總部批準。一般講來,這種授權式的管理是現代國際商業銀行管理的通行做法,比較適合海外分支機構經營擴張的需要,既可以保證海外分行一定的自主決策權,給予一定的決策空間;同時,又保持總部對海外分支機構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在控制分行的發展速度和風險調控方面能有所保障,從而確保總部全球發展戰略的推行與實施。

        然而,由于授權內容界定較為模糊,賦予了駐外機構非常大的權力空間,導致前幾年以中國銀行為代表的各家中資銀行海外機構案件頻發,受罰不斷:

        2002年初,中行紐約分行因違規經營被美國貨幣監理署和中國人民銀行分別罰款一千萬美元;

        2003年7月,中行副董事長、中銀香港總裁涉嫌經濟犯罪而被免職;

        2004年8月3日,中銀香港副總裁朱赤和丁燕生因涉嫌私分“小金庫”被中行通知停職,隨后被正式逮捕。

        2005年10月,銀監會向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通報了對建行法蘭克福分行的現場檢查情況,該分行包括超出授權額度拆放資金在內的十大問題因此浮出水面。銀監會發現,該分行在執行當地監管要求,授權制度執行等10個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同時銀監會要求建行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上報銀監會。

        由此,各家中資銀行紛紛整改,大幅縮小海外分行權限。只允許海外機構在規定的各項授權范圍內行事,其他事項必須先行請示。然而,這種對策并不能夠很好地解決海外分行的經營決策問題。在實際的運行中,仍然有大量的事項在授權規定之外,必須向總部請示報告,而由于總部的管理部門較多,海外分行上面實際有著太多對其施行直接管理的“婆婆”,預算財務、授信審批、人力資源、資金管理、國際業務、機構業務、公司業務、會計結算、稽核審計、信息技術等部門,均有其各自對海外分行進行管理的職能范圍。請示的事項如果涉及到多個管理部門,海外分行往往要為一個項目耗費相當大的內部交易成本來進行請示、匯報和跟蹤辦理情況,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要在總行各相關部門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這樣一個項目想要辦下來,在總部沒有相當熟的人脈關系幾乎是不可能辦成的。因此,經常發生海外分行由于上報項目時效性較強而請示到批準的過程繁雜從而丟失市場機會的情況。

        (三)總部向客戶提供全球性金融服務的能力不足與海外分行尋求依托總部全行資源進行發展的需求之間的矛盾

        作為服務性行業的金融業,之所以能夠實現國際化的發展,正是由于近年來跨國公司的興起。客戶經營行為國際化趨勢日漸加強,從而要求銀行提供更多國際結算、進出口貿易融資、衍生金融產品及其他投資理財服務。因此,全球化、多元化、標準化的國際化商業銀行服務就成為對各家商業銀行現代金融服務的必然要求。而我國各家商業銀行目前的國際化進程表面發展迅速,實際則服務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工具單一,難以適應國際市場中客戶大量的新需求。

        這其中最明顯的一個例子就是目前各家商業銀行尚未真正建立的全球授信業務體系。授信業務是銀行對企業提供的金融服務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顧名思義,全球授信額度就是指一家商業銀行給予某家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一定時間內一定的授信額度后,這家跨國公司在全球各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就可以在這家商業銀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機構,自主地在額度范圍內使用資金。這種授信可以節約跨國公司與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合作的成本和時間,并方便雙方在全球的經營合作,自然就成為各家海外分行矚目的一項金融服務產品。但是,目前我國各家商業銀行尚無一家能夠真正實現對企業進行全球授信。而海外分行在沒有總行統一的全球授信金融產品的情況下,以跨國公司客戶為主要對象的業務就很難得到應有的擴展,市場競爭能力也相應受到影響。

        (四)管理文化方面的差異性

        中國商業銀行由于自身的歷史發展路徑而形成了其固有的管理文化和這種文化下的管理慣性,這種管理文化自然由于歷史的局限性而包含一定的傳統因素,甚至有時候還帶有一些計劃經濟背景的色彩。顯而易見,這給在海外各大國際金融中心經營的分行適應當地的管理文化造成了困難,由此也引起了總分行之間在很多具體經營管理策略方面的矛盾與沖突。

        作為海外分行的管理者,往往被夾在這樣的文化沖突之中,左右為難。而銀行的管理文化,又往往會密切影響到商業銀行的日常經營和服務活動,影響到銀行各團隊的協作合作能力和凝聚力,從而大大地影響到其市場生存能力和競爭力。

        由此可見,雖然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已在全球范圍內設置了不少的分支機構,但另一方面,先進的、能夠與市場相適應的“容納百川”的國際大銀行的管理文化與管理風范的培育和形成仍需待以時日。

        (五)總部和派駐分行真正符合國際化商業銀行管理要求人才的匱乏

        由于我國商業銀行開設分支機構多在世界各大國際金融中心,這就對于各家中資銀行總部的管理人員和總部對于海外機構的派駐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身處金融業尚在發展中的中國,各家總行要對在國外發達金融市場中經營的分行進行正確的監管和業務指導,不能不說是一項難度很高的工作,對從事相關管理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的要求自然也就更高。

        然而在實際工作當中,這方面的矛盾卻往往最為突出。以語言一項為例,至今可以說沒有一家中資銀行解決了總分行之間的語言溝通問題。我們這些已經號稱國際化的大銀行,總部對海外分行工作語言仍然全部都是漢語,總部自上而下需要實施的各類書面的文件、報告、通知等均需各家分行翻譯成英文給當地員工,而當地員工準備的各類英文報告又常需外派人員給總部翻譯成中文。往往由于外派人員不在就造成溝通渠道不暢,甚至總分行之間連個簡單的電話都沒法交流。顯然,要求來中資銀行工作的外籍員工都懂漢語是不實際的,因此,加強和提高各家商業銀行總部和派駐分行人員的管理素質和能力才是解決這類問題的根本途徑。

        另一個較為明顯的例子就是風險管理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尚待提高,外向型、復合型人才更顯不足,缺少有豐富金融從業經驗、對多種金融交叉產品的風險識別、度量與控制有一定研究且能致力于高效、高端、高等的風險管理和控制的人才,風險管理制度形式多于內容,缺乏詳盡列示潛在風險點的各種業務操作手冊,風險意識淡化問題普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風險問題突出、違法違紀案件時有發生就是這方面的實際體現。

        以上這些問題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的,都有其一定的必然性。究其原因,問題的根源在于境內外金融市場環境之間的差異性,在于國內金融體制與國外銀行制度的不同,在于商業銀行傳統經營模式和現代經營模式的區別。

        三、對策建議

        筆者認為,目前中國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上述問題,已經對中國各家商業銀行國際化經營發展造成了較大障礙。應當盡快引起各家商業銀行充分的重視,以使這些問題能夠早日得到解決。為此,筆者相應提出如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適應國際市場潮流,轉變境外機構的管理理念及管理方法

        作為一種新的管理趨勢,國際化發展對商業銀行管理提出了大量新的要求,管理的國際化標志著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出現,也必然會對每一個管理要素提出新的要求,必然在整個管理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有相應的創新。隨著金融國際化進程的日益加快,中國商業銀行已經加入了世界金融的競技場,中國銀行必須進一步密切與外資銀行在產品、業務、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不斷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堅持效益、質量、規模協調發展的戰略指導思想,全面提升管理國際化的水平,方能真正在國際化發展方面上取得實際成效。

        上文已經提及,我國商業銀行開設分支機構多在世界各大國際金融中心,這就給商業銀行總部對海外機構的管理提出了挑戰性的要求。身處金融業尚在發展中的中國,各家總行要對在國外發達金融市場中拼殺的分支機構做出嚴密的風險監管和正確的業務指導,不能不說是一項難度很高的要求,而紐約中行、香港中銀集團近年來個案頻頻正是暴露出了這個問題。國際金融市場風云變化,風險隨處存在,而發生問題的地方往往就是銀行的海外機構。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針對目前海外機構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各類問題,從最基本的東西抓起,自上而下建立起一整套先進科學的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管理體系,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體制和問責制,制訂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操作程序、操作規程,規范管理,為商業銀行在國際化道路上的加速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主動掌握國際規則,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真正面對國際市場

        應盡快轉變商業銀行總部對海外機構的管理方式和管理重點,主動學習國際規則和慣例以及分支機構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借鑒國際先進同業的管理經驗,學會運用國際規則,提高對于在國際化環境中運營的分支機構的管理能力和監管水平,才能真正做到與國際同業開展競爭與合作,也才能從根本上保護自身的利益。而目前,我國監管部門和各家商業銀行總行各職能管理部門這方面的能力亟待提高。商業銀行管理的國際化有著豐富的內涵,它不僅要求我們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等方面逐步達到國際規范。還需要我們在管理范圍、管理技術工具以及管理團隊的結構等方面達到國際水平。面對挑戰,我們必須要盡快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和管理效率,確保境外行的高效安全運行,徹底改變過去“一放就出事,一管就統死”的狀況。

        (三)實現業務與產品的國際化

        業務與產品的國際化指銀行的業務由單純的國內業務轉向國際業務,由提供傳統金融產品服務轉向能夠提供適應國際市場經營需要的各類新型的國際業務產品,并使其占到總業務比重的一定規模,銀行的海外資產和營業收入應成為該銀行體系總資產和總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據IMF統計,美國跨國銀行在國際上的存款和貸款量占其總存貸量的一半以上,國際利潤也超過了總利潤的一半。對于中國商業銀行來說,業務的國際化不僅包括提高國際業務量,包括國際利潤的占比,還應包括業務與產品結構順應全球客戶市場變化趨勢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包括根據跨國企業客戶需要而能夠為其提供各類全球性的金融服務產品。

        (四)人才的國際化

        在多個國家經營,面對多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差異,商業銀行在人才方面也需要國際化。看看國際化程度較高的各大知名跨國銀行,其人才隊伍的組成,往往是最關鍵的。現階段,中國商業銀行人才的國際化應包括兩個層面:一是要不斷引進一批海外金融人才,迅速提高國內商業銀行金融經營管理水平。在人才引進過程中需要大膽解放思想,對于一些尖端人才,可以直接引入到銀行高層管理團隊之中,例如從上文提及的中資銀行駐外機構的幾個案件可知,我們需要針對海外機構建立與國際金融市場相匹配的風險管理體系,引進和培養國際型的高級風險管理人才,以加強海外機構的風險管理;二是要自己培養一大批懂外語、懂國際金融運行規則、熟悉現代金融運行規律的業務人才。在培訓等工作安排方面,需要在國際化人才培育方面進行更大的、帶有戰略性、前瞻性的投入。超級秘書網

        (五)公司治理結構的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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