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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監理合同示本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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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合同示本

        第1篇: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第2篇: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一、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1條"定義與解釋",適用于《公路工程施工

        監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附件B、附件C

        以及其它補充文件或附件。

        二、協議書由系列文件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簽約雙方一致同意

        增加列入監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簽約時必須在協議書中具體寫明。協議書所包括的

        文件之間如果出現矛盾,按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1.2.3條的規定,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

        寫或雙方最后確認的文件為準.而與該文件在協議書中的排列順序無關。

        三、簽約雙方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6.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C中,約定業主問監

        理單位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約定業主向監理單位提供

        工作條件的期限和種類。

        四、簽約雙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約定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

        容;在監理會同專用條件第5.2條中,約定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有關期限。

        五、雙方簽約時確定的協議書終止日期,如果在履約過程中發生變化,雙方可通過簽

        訂補充協議對此日期進行調整。

        六、簽約雙方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協議書副本份數,也可約定協議書正本與副本具

        有同等效力,當兩者出現矛盾時,以正本為準。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1.6 "第三方"應主要理解為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實體或個人,即

        "承包人"。

        1.1.7 如果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了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

        時的職責和權力,此時監理合同應包括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 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監理服務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明

        確規定其監理服務形式、范圍與內容。

        2.2.2 改變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監理服務形式,或超出其范圍,或增加其內容,

        雙方應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變更。監理單位履行或提供監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的附加

        的監理服務,是監理單位的義務,監理單位不得因其屬于”附加”而加以拒絕。

        2.3.1 " 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是我國公路行業推行監理制

        度以來總結的監理工作原則;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提供監理服務,體現了業主

        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監理服務屬于技術服務的范疇,監理

        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各類適合的或監理合同中指定使用的專業技術規定;鑒于國內目前

        尚未制定統一的監理行業工作準則,因此提出"按照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履行

        監理服務,并在監理合同附件A第五條中將國家、交通部、項目所在省(市)頒布的監

        理法規列為監理服務的依據;國內各地或不同項目對監理單位賦予的職責和權限差異

        較大,在監理合同附件A第四條中應對此詳細規定并加以適當說明。

        2.3.2 "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是指: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

        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文件,以及針對孩合同文件與監理合同文件之間的矛盾而編制的補

        充文件,必須列入監理合同協議書中的第二條并同時列入監理合同附件A中的第五條。

        2.4.1 主要監理人員一般是指專業工程師和駐地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其資

        質材料應包括畢業院校、所學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簡歷以及一般情況并附上畢業證

        書、職稱證書、監理工程師證書或監理工作培訓證書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2.4.2 監理單位指定的授權代表一般應是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

        務的負責人。

        2.5 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一般是由業主提供且

        產權歸業主;但也有由承包人提供或要求監理單位自備的情況,此時必須在監理合同

        專用條件中寫明修正條文。

        3.2 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的與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其內容與數量,雙方可根

        據實際需要在監理合同附件B第一條中約定。

        3.4 業主指定的授權代表,一般應是在項目所在地負責監理工作的人員。

        3.5 習慣做法是通過業主與第三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向第三方明確監理單位

        的職責范圍和權力;特別要注意的是,關于監理單位職權的補充和修正文件也必須列入

        工程承包合同。

        3.7 如果業主已在監理合同中,要求監理單位將監理服務所需的輔助工作人員的費

        用列入監理 費用報價中,則此項監理服務應作為監理單位正常的服務。

        4.1 4.2 4.3 4.4 以上各條款均屬于簽訂經濟合同要素之一的罰則。鑒于在實

        際執行過程中,情況比較復雜,簽約雙方必須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相應條款中,約定具

        體的賠償辦法和有關事宜。

        4.5 合同的任何一方原本必須向另一方就履行監理合同提供一定的保障條件,但

        考慮到目前國內社會主義幣場經濟體制尚未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和外界干擾

        因素較多這一具體情況,本條使用的限制程度用詞為‘應’和‘可’。

        46臺同雙方均應在自愿的基礎上,辦理各類保檢事宜,以降低履行監理合同時用

        能發生的風險否則后果自負。

        5 本條目規定了監理合同生效、終止、變更、暫停、中止、轉讓和分包的條件,

        其中重點是變更、暫停與中止監理合同的條款。

        變更監理合同具有一個前提并分為兩類。第5.4.1條規定:必須在簽約雙方一致同

        意的基礎上變更監理合同;第5.4.2條規定:業主要求改變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形

        式、范圍與內容時,此類變更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

        第5.4.3條規定:非監理單位原因致使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時,此類變更導致增加

        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的附加服務。

        第3篇: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為進一步規范水利建設監理市場秩序,提高建設監理水平,保障監理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有關規定,結合現階段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際,水利部組織修訂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并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

        為體現合同文本名稱與其適用范圍和相關內容的協調一致,本次修訂將原名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改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文本》)。

        本次修訂著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條款,進一步規范了委托人、監理人職責和合同履行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方式。修訂后的《合同文本》將有利于規范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的行為,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完備、不準確等原因產生合同糾紛。

        《合同文本》包括“監理合同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附件”四個部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規定必須實行施工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應當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參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時,“監理合同書”應由委托人與監理人平等協商一致后簽署;“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是一個有機整體,“通用合同條款”不得修改,“專用合同條款”是針對具體工程項目特定條件對“通用合同條款”的補充和具體說明,應根據工程監理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附件”所列監理服務的工作內容及相關要求,供委托人和監理人簽訂合同時參考。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書

        委托人:

        監理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委托人名稱)(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名稱)(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名稱)工程(監理項目名稱)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建設地點:

        3、工程等別(級):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萬元

        5、工期:

        二、監理范圍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4、監理階段:(施工期、保修期)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元,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委托人執份,監理人執份。

        委托人:(蓋章)監理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授權代表人:(簽名)或授權代表人:(簽名)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委托人”指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二、“監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包人”指與委托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監理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

        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

        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

        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和附加服務酬金。

        十、“天”指日歷天。

        十一、“現場”指監理項目實施的場所。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監理依據

        第三條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 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通知和聯系

        第四條委托人應指定一名聯系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聯系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五條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并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六條委托人對委托監理范圍內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權利

        第七條委托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三、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委托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委托人批準;

        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文件;

        三、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紙;

        四、簽發合同項目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五、審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六、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工作人員;

        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八、當委托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

        委托人的義務

        第九條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第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問題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委托人的書面決定,且委托人未說明理由,監理機構可認為委托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十二條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權限,并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

        第十四條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第十五條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并承擔檢驗、試驗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第十八條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條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于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為委托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托人,將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托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核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查、檢驗并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第二十五條按照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托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七條按照施工作業程序,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第二十九條編制《監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第三十一條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開涉及委托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 監理合同約定范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三、由于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五條委托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項目及金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第三十七條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未收到對方的答復,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在監理服務期內,由于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服務酬金后即終止。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未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在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托人可以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監理依據

        第三條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

        委托人的權利

        第七條

        五、當監理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

        1、;

        2、;

        3、。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

        八、當委托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1、;

        2、;

        3、。

        九、委托人賦予監理人的其他權利:

        1、簽發工程移交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2、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3、。

        委托人的義務

        第十條委托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

        序號資料名稱份數提供時間收回時間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十一條委托人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的時限:

        一般文件天;緊急事項_______________天;變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條委托人無償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為:

        序號名稱單位數量提供時間交還時間管理要求備注

        1生活、辦公用房

        2辦公設施、設備

        3檢驗、測試設備

        4交通工具

        5通訊設施

        6其他(水、電等)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監理服務內容:(參照附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

        第二十七條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

        第三十條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

        第三十一條在本合同終止后天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時間為:。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條監理附加服務酬金的計取與支付方法:

        一、計取方法為:。

        二、支付方式為:。

        三、支付時間為:。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托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

        違約金:。

        第四十一條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監理服務酬金而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辦法: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給委托人違約金。

        違約金:。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一、爭議調解機構為:。

        二、仲裁機構為:。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托人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監理服務內容:(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一)設計方面

        1、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發現問題向委托人反映,重大問題向委托人做專題報告。

        2、主持或與委托人聯合主持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編寫會議紀要。

        3、協助委托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4、審核承包人對施工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委托人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

        5、其他相關業務。

        (二)采購方面

        1、協助委托人進行采購招標。

        2、協助委托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3、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委托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審查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并報委托人批準。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承包人的開工準備工作。

        4、審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5、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措施計劃;審核工藝試驗成果等。

        6、進度控制。協助委托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包人編制的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 況,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實現合同工期目標。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要求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向委托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審查承包人的實驗室條件;依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人進場的工程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中間產品進行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復核承包人自評的工程質量等級;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處理方案,參與調查質量事故。

        8、資金控制。協助委托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請,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提出處理建議意見;處理工程變更。

        9、施工安全控制。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并檢查實施情況;檢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實情況;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10、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11、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委托人檢查承包人的合同執行情況;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監理資料,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2、檔案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的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做好監理文檔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整理、歸檔并移交委托人。

        13、監督承包人執行保修期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尾工項目,對已移交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等調查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4篇: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幾乎所有的建筑行業都涉及到建設工程委托監理,簽訂一份公平、公正的委托監理合同,對整個監理過程實施至關重要。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為例,進行粗淺探討,以共同促進建筑業的健康。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是據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使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該示范文本共分三部分,共六十七條。仔細讀該文本存在主要有:1.沒有正確認識監理人的地位;2.減輕了監理的法定責任。

        該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雙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的進行調解。這個條款違背《合同法》、《建筑法》關于委托人與被委托人權利、義務的規定,監理人的權利是以建設單位委托的結果,不能獨立于委托人。該文本標準條件二十六規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的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扣除稅金)。從而減輕了監理人的賠償責任,與《合同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相違背。

        建議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時應當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以更好的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幾乎所有的建筑業行業都涉及到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因此,能否簽訂一個對建設單位與建筑業施工都公平的合同,成為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有經驗的建設單位(工程委托人)會聘請專業律師作為項目顧問,負責起草合同,參加項目談判并解決項目過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務。有的建設單位與其聘請律師,不如直接采用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行業示范合同文本。這種草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每一個項目很可能有其獨特之處,示范文本只能參照使用。個別示范合同文本的某些條款本身不合理,甚至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導致直接適用示范合同文本可能造成對建設單位不利的情況。由于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推行的個別合同示范文本違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則,減少了建筑業行業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從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這種現象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此,應當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問題為例進行粗淺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共同推動、促進建筑業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工程建設監理的概念、性質及其規定

        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是針對工程項目建設所實施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可見,工程監理企業雖然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但是,是建設單位授權的結果,并由建設單位接受并配合監督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其監理性質主要有:

        1.服務性:監理人員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能和經驗、信息以及必要的試驗、檢測手段,為建設單位提供管理服務。工程監理企業不能完全取代建設單位的管理活動,它不具有工程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它只能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建設單位進行管理,建設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

        2.性:是由建設工程監理要達到的基本目的決定的。主要表現在:工程監理企業應當由組織管理能力強、工程建設經驗豐富的人員當領導;應當有足夠數量的、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應變能力的監理工程師組成的骨干隊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進的管理、和手段;要積累足夠的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要有科學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要實事求是、創造性的開展工作。

        3.獨立性:按照獨立性的要求,在委托監理的工程中,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建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厲害關系;在開展工程監理的過程中,必須建立自己的組織,按照自己的工作計劃、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據自己的判斷,獨立地開展工作。

        4.公正性:公正性是公認的職業道德準則,也是監理行業能夠長期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職業道德準則。工程監理企業應客觀、公正地對待監理的委托單位和承建單位,在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建筑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問題

        二年一月十四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關于印發(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44號,通知說,《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是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1995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進行修訂后印發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做好推廣使用工作。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共五條,多為當事人雙方按照客觀情況如實填寫的條款;第二部分為標準條件,分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委托人與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終止,監理報酬、爭議的解決等共四十九條固定的條款,只有極少數條款是需要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的。第三部分為專用條件,是對前述條款的解釋。仔細研讀這個文本,不難發現這個示范文本存在以下主要問題:第一、沒有正確認識監理人的地位;第二、減輕了監理人的法定責任。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標準條件第五條規定: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地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這個條款規定了監理人勤勉盡責的義務,同時也規定了衡量監理人工作的標準及監理人的地位作用。

        1. 衡量監理人工作的標準。

        按照示范文本規定,衡量監理人工作的標準是監理人提供的咨詢意見應與其水平相適應。但是,簽約的監理人到底是什么水平,這份示范合同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條款加以規定,同時,監理人的水平是如何劃分的,不同級別的監理人的能力范圍也沒有在合同中規定,這就使得委托人無法客觀、有依據的衡量監理人的“水平”。《建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謂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咨詢意見的說法是不嚴謹的。按照法律規定,監理人的“水平”應該是其資質條件。如果監理人的資質條件是衡量監理人勤勉盡責與否的標準,監理人就應當在簽約合同時有義務告知對方資質條件,并將與其資質條件相符的業務范圍注明在合同中,將證明其資質條件的有效文件作為合同的附件。監理人的咨詢意見不僅要與其資質條件相符合,而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技術規范、行業慣例的要求。

        如果監理人承攬的工程超越了監理人自身資質能力所要求的業務水平所能承攬的范圍,那么,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關于監理人超越其資質等級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意見,筆者認為,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對待。如果委托人要求監理人提供證明其資質條件的相關文件,監理人提供了真實有效的文件,委托人明知其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而將工程委托其監理,發生糾紛,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因建筑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不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屬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應為合同為無效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與監理人雙方對合同的無效都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資質證書是虛假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此可見該《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委托人沒有責任,應由監理人返還其獲得的利益,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就要求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審查監理人的資質等級,確保監理的工程在監理人的資質登記許可的范圍之內。

        2.監理人的地位、作用及責任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標準條件第五條規定: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同時,第十九條規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這些規定說明,在委托監理工程的范圍內,建設工程的監理人的身份是相對于委托人與施工單位而言都是獨立、公正的第三方。

        但是,筆者認為,示范合同的這些規定對監理人的角色定位,與《建筑法》的精神相違背。

        首先,建設單位與監理人之間是委托與受托的關系。《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施工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很明顯監理人與建設單位是一種被委托與委托的關系,是因《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而聯系在一起的,根據《合同法》中關于委托人與受托人關系的規定,要求監理人應當依法盡職維護委托人也就是建設單位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進行活動,而不應該獨立于委托人也就是建設單位。

        其次,要正確理解監理人身份的獨立性、公正性。《建筑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第三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可見,這些規定中提及的監理人的獨立性、公正性是指監理人根據自己的組織、計劃、、獨立地開展工作,而非獨立與委托人之外。是為了禁止監理人參與可能和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禁止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利益,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監理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因此,監理人與承包單位之間的關系是獨立的,應按照建設單位的意志守法、誠信、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不是說監理人脫離建設單位而獨立的。

        示范合同文本的起草者,基于對《合同法》的委托關系和《建筑法》中關于監理人規定的錯誤理解,做出的上述規定,既與法律精神相違背,又不能被廣大的建設單位所接受。

        減輕監理人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在標準條件第二十六條規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在示范文本第三部分專用條件中,將之細化為: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立即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筆者認為,示范文本的上述規定減輕了監理人的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可見,法律并沒有規定監理人承擔的賠償損失的金額不能超過監理費用。示范合同的起草者,利用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將監理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損失固定為最多不超過監理報酬,降低了監理人的風險,明顯維護監理人的權益,而沒有公正地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

        三、行業示范合同與格式條款的區別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暴露出來的種種,與常見的格式條款出現的問題有很多相似之處。那么,它們之間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1.行業示范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向全國推薦使用的。國家機關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監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應該對合同雙方而言都應當是公平的。

        關于示范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亦有明確規定。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建筑工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對示范合同文本的態度不是“參照”而是直接使用。

        2.格式條款及其法律效力。

        在經濟活動中,人們經常要面對形形的合同,有些合同的絕大部分條款或全部條款是銀行或保險公司等具有優勢地位的壟斷企業,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對方不能就此與之進行協商,對這些條款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對方當事人不能對合同的進行修改,只有接受或放棄的權利。例如:銀行信用卡章程、銀行貸款合同、保險合同等等。國外法律中將之稱為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將之稱為格式條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定義、法律效力和如何解釋格式條款。

        有的格式條款,存在免除提供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當事人的義務限制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的情況。《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等等。

        3.二者的區別

        通過以上可以發現:首先,格式條款與行業示范合同的首要區別是起草合同的主體不同,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自行起草的,而行業示范文本合同是由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力量起草并監制,向全社會公布并推薦使用的。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對于一方當事人自行擬定的格式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但是,由于國家機關監制的示范文本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依法可以參照的,因此,即使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問題,也不能簡單判定該條款無效。

        像《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這樣,名為示范文本而實際卻包含著保護特種行業利益,降低其風險,減少其法定責任的格式條款的合同,對建設單位而言是一劑麻藥,同時也給司法審判出了一道難題。很多建設單位輕信示范合同文本,盲目相信有關國家機關,麻痹大意,以致喪失了許多應得的合法權益。這就提醒廣大的建設單位,在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示范文本時要慎重。

        四、應采取的措施

        建設部作為國家行政機關,不應當是行業利益的維護者,而應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和行業的管理者。組織代表各方利益的專家、學者和專業人士重新修訂示范合同文本勢在必行。

        在新的文本出臺之前,廣大建設單位應該聘請專業律師,對示范合同文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以求平等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

        參 考 文 獻

        1.《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規文件匯編》/建設監理協會編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12月

        2.《合同法學》/趙旭東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年11月

        3.《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編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12月

        第5篇: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隨著我國物業管理事業的不斷發展,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簽訂對物業管理的實施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規范委托管理行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能更全面、準確地反映物業管理全過程的內容,能更充分表述當事人雙方的意愿,現將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印發給你們,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示范文本》是依據我國經濟合同和城市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的,其內容反映了在物業管理委托活動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系,體現了物業管理委托管理的特點。推行和執行《示范文本》,有利于當事人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項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確切,而出現顯失公平和違法的條款;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加強對物業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有利于減少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糾紛,促進合同糾紛的解決。各地應當積極推行《示范文本》,把它作為培育物業管理市場、規范市場行為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二、加強宣傳,積極推行《示范文本》。要使當事人了解和掌握物業管理委托過程中的有關法律知識,了解和掌握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自覺使用《示范文本》。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分發領取和管理工作,結合《示范文本》使用情況檢查、規范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示范文本》既適用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也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兩種情況。《示范文本》第十九條A(甲方權利義務)只適用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時使用,B(甲方權利義務)只適用于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時使用。當事人在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條款予以選擇。

        四、本合同條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_____(物業名稱)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______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區______路(街道)___號

        四至:東_____南_____

        西_____北_____

        占地面積:____平方米

        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細目見附件一。

        第三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____。

        第五條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高壓水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____。

        第六條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____。

        第七條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_____。

        第九條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_____。

        第十條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

        第十二條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 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四條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服務費;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應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六條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七條其它委托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條委托管理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時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止。

        第四章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A甲方權利義務(適用于業主委員會)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乙方移交;

        9.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2.____________________。

        B甲方權利義務(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負責制定業主公約并將其作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4.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

        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1)負責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3)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乙方移交;

        9.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10.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2.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閱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__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11.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1.房屋外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設備運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_______________

        4.公共環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綠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保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滿意率達到:____________

        具體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要求見附件二。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____調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____收取。

        4.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按以下第__項處理:

        (1)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元交納滯納金;

        (2)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交管理費的萬分之___交納滯納金;

        (3)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車位使用費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車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車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條其它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如下:

        1.高層樓房電梯運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承擔。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承擔。

        3.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承擔。

        4.公共綠地的養護費用,由____承擔;改造、更新費用,由____承擔。

        5.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小修、養護費用,由____承擔;大中修費用,由____承擔;更新費用,由____承擔。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甲方違反合同第十九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八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三十條甲乙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____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三十二條合同期滿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績優秀,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續訂合同。

        第三十三條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__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__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代表人:_____代表人:_____

        年月日

        第6篇: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關鍵詞:反相高效液相色譜法 復合液體調味料 苯甲酸 安賽蜜 山梨酸 糖精鈉

        前言: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安賽蜜是食品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劑,廣泛用于各類食品中,也是各級檢驗檢測機構經常檢測的項目,但是目前沒有同時檢測以上4種添加劑的國家標準,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本實驗采用甲醇—乙酸銨為流動相同時檢測復合液體調味料中4種食品添加劑的含量。

        1、實驗部分

        1.1儀器與試劑

        高效液相色譜(戴安P680A, 二級管陣列—配紫外檢測器)

        色譜柱(Athena C18-,100A,4.6mm×250mm,5um)

        超聲儀(昆山市超聲儀器有限公司)

        離心機(金壇市杰瑞爾電器有限公司)

        電子天平(METTLER TOLEDO,AX2050R)

        PH計(雷磁PHS-3E)

        甲醇(色譜純 CNW)

        乙酸銨溶液(分析純 廣東汕頭市西隴化工廠)

        苯甲酸標準儲備液(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1mg/ml)

        山梨酸(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1mg/ml)

        安賽蜜(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1mg/ml)

        糖精鈉(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1mg/ml)

        1.2色譜條件

        色譜柱:C18(4.6mm×250mm,5um);C18保護柱

        流動相:甲醇—乙酸銨(0.02mol/L)配比7:93,流速1.1ml/min,進樣量:20ul;檢測器:紫外檢測器;波長:230nm;實驗以保留時間和二極管陣列定性,面積外標法定量。

        1.3樣品處理

        稱取10g復合液體調味料樣品(精確至0.001g)(如含有乙醇需水浴加熱除去乙醇后再用水定容至原體積)于50ml容量瓶中,加入2ml亞鐵氰化鉀,2ml乙酸鋅溶液以除去蛋白質,用氨水(1+1)調節PH至近中性,用水定容至刻度,4000r/min離心5min,取上清液經0.45um針式濾頭過濾,濾液待上機分析。

        2、結果與討論

        2.1波長的選擇

        參考國家標準GB/T5009.29-2003、GB/T5009.28-2003等及實驗結果,4種食品添加劑的最佳測定波長如下圖:

        綜合兼顧4種食品添加劑的檢測波長,及對標準進行了測試,確定檢測波長為230nm。

        2.2流動相比例,流速的確定及譜圖分離情況

        以流動相為甲醇:乙酸銨分別以4:96;5:95;6:94;7:93為例,以流速1.0ml/min、1.1ml/min和1.2ml/min分別進行試驗確認,當流速為1.1ml/min,流動相甲酸:乙酸銨為7:93時,即滿足譜峰分離效果良好,又符合在15分鐘內完成試驗兼顧效率,完全滿足試驗要求。

        濃度分別為40mg/l的4種添加劑各譜峰圖譜如下:

        4種添加劑標準物質組分分離圖

        (1.安賽蜜 7.375min 2.苯甲酸9.200 min 3.山梨酸11.608min 4.糖精鈉14.458min)

        第7篇: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現將《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和實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是解決目前存在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不健全等問題的需要,又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的客觀要求,意義重大。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也勢在必行。

            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體改、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兩年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發〔1995〕18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實踐,現就全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基數為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小于統計年報的企業工資總額的,應以統計年報數為企業繳費基數。企業繳費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盡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業費率的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為止。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適當加快。

            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從1998年1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并與統一制度后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可以繼承。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且履行了繳費(指單位和個人同時足額繳費,下同)義務,應予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計發: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后仍難以平穩過渡的地、州、市,可另加過渡性調節金予以解決。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數額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過130元的標準統一確定,并應從統一制度實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內逐年減少,直至取消。

            在統一制度初期,為了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凡按照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實施前的老辦法(按老辦法計發待遇的工資基數,仍應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統一制度實施當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10%,從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遞增5個百分點,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時取消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

            對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或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對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養老金。

            四、繼續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職工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則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研究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離休金的調整辦法,按照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嚴格退休審批手續。勞動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國家現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寬條件,任何企業都不得自行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手續。企業職工凡沒有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一律無效。

            六、鞏固和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在鞏固現有統籌層次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完善省級統籌辦法,繼續堅持全省集中決策,省級調控,分級管理,以地州市為主的原則,強化省級調劑金的收繳,加大省級調控力度,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實現統一費率、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七、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應參加養老保險而至今尚未參加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在1998年底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同時,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

            八、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加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的步伐,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九、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養老,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基金收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實施意見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廳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的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業主、雇員和幫工(以下稱“從業人員”)。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屬于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分擔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掛鉤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及個體勞動協會和私營經濟協會應積極配合并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社會保障委員會對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用人單位現按其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總和的1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5年內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企業繳費水平。

            (二)從業人員暫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調整至5%,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為止。

            (三)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上年度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或者委托工商、稅務等部門代為收繳。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暫無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暫緩繳納。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后,必須在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或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照年檢、年審和登記手續時,應督促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并、停業、破產的,應在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數核查一次。核查時,有權調閱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帳目和報表,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

            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用人單位劃入的部分相應降低,直到降至3%為止。

            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計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部分外,其余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結算一次個人帳戶儲存額,并及時向從業人員提供個人帳戶對帳單和個人帳戶卡,作為從業人員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工作異動,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因故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中的前后儲存額予以合并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性養老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助金,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從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未滿15年即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私營企業主及個體工商戶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三)從業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而去境外(包括港澳臺)定居的,可按本條(二)項的規定一次性領取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退休后死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先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不足部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從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開始時計算。

            從業人員被招收、聘用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后合并計算。

            從業人員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已建立了個人帳戶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后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從業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長比例同步調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銜接。

        第8篇: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現將《大連市進一步促進再就業工作和保障國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有關規定》、《大連市建立勞動就業互助組織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進一步促進再就業工作和保障國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有關規定

        為進一步促進再就業工作和保障國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實行減員分流的國有企業(包括集團公司),必須首先清理本企業職工以外人員所占崗位,凡本企業職工能頂崗的,要優先安排上崗。

        二、有正常生產任務的企業,原則上不得安排下列人員下崗:

        (1)配偶方已經下崗(失業)的;

        (2)離異或喪偶撫養未成年子女者;

        (3)市級以上勞動模范;

        (4)烈士遺屬;

        (5)現役軍人配偶;

        (6)殘疾人、工傷5-10級、因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7)歸僑和僑眷;

        (8)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工;

        (9)持有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人員;

        (10)就業困難的大齡職工(按大政發〔1998〕33號文規定)。

        今后,除企業破產、關閉外,原則上不再實行整體分流。確需整體分流的企業,需經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批準。

        三、列入計劃的國企下崗職工,可選擇進再就業服務中心,也可直接辦理失業。下崗職工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后,選擇自謀職業的,按原規定執行;自找單位(國有和市屬集體企業除外)的,發給個人5000元再就業補助費(縣市區自定);社會調劑的,對接收單位適當給以補貼。選擇辦理失業手續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四、實行提供就業崗位責任制。對社區服務、物業管理、保安管理等適合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崗位,要優先提供給下崗職工。對社會興辦的各類集貿市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規劃、房地產開發部門和市再就業辦參與,逐一查核,下達安排下崗職工攤位數量,落實減免攤位費政策,市場主辦單位必須執行。

        五、用人單位招用外來勞動力必須向勞動部門申報,市內四區經批準使用外來勞動力的單位和外來勞動力全部實行勞動就業IC卡管理。凡未按規定申報、辦卡的,按《大連市外來勞務工管理條例》規定處罰。

        六、建立健全以街道為主的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下崗自謀職業人員實行屬地化管理。各街道要建立勞動就業互助組織,負責本轄區失業人員、下崗自謀職業人員以勞務形式上崗就業。街道主辦的勞動就業互助組織由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發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注冊登記,享受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的免征稅費待遇。

        七、接收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占60%以上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組織以勞務形式上崗的,2年內免征營業稅。

        八、加強再就業培訓。要動員社會各種培訓力量,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運作方式,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下崗自謀職業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再就業培訓專項資金,資金來源:再就業資金列支;失業保險基金中的轉業訓練費;社會贊助。

        九、對就業困難的大齡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企業可按國家規定實行內部退養。

        十、再就業服務中心要按時足額向下崗職工發放生活費并代繳各種社會保險費。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經辦部門要按規定發放失業救濟金。凡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實施保障。

        十一、幫助下崗職工轉變擇業觀念,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定向就業培訓或兩次不接受介紹就業的國企下崗職工,不列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

        十二、加大再就業政策落實力度。市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要對再就業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查辦處,要定期督查,促進再就業政策落實。

        大連市建立勞動就業互助組織的有關規定

        為廣開再就業渠道,鼓勵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下崗自謀職業人員(以下簡稱下崗人員,下同)積極從事社區服務業,根據國家、省有關再就業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勞動就業互助組織,是指由街道辦事處主辦的吸納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勞動就業組織。

        二、從業范圍

        按國稅發〔1999〕43號、遼地稅發〔1999〕39號文件界定的就業范圍執行(具體范圍附后)。

        三、認定條件

        (一)下崗職工占該組織從業人數的60%以上;

        (二)從業人員全部簽訂勞務協議;

        (三)主辦單位為街道辦事處。

        四、審批程序

        擬成立勞動就業互助組織的街道,由其代表人填寫《下崗職工勞動就業互助組織申報表》(一式三份)。地處市內四區的,由所在區再就業辦(勞動部門)審核,報市再就業辦(勞動部門)批準并發給《下崗職工勞動就業互助組織證書》;地處其他縣(市)、區的,報所在地區再就業辦(勞動部門)審批并發給《下崗職工勞動就業互助組織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注冊登記、并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辦理有關許可的,還需到行業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五、享受的優惠政策

        自2000年5月1日起,凡領取《下崗職工勞動就業互助組織證書》并在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執行中發〔1998〕10號文件和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稅收和免征行政性收費的優惠政策。

        六、對勞動互助組織的管理

        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負責有關政策的擬定和協調工作,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認定、發證和年度檢查工作。各縣(市)、區再就業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勞動就業互助組織的管理、指導、服務、協調工作。各級勞動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對本地區勞動就業互助組織進行檢查,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收回證書,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附:勞動就業互助組織的從業范圍

        (一)初級衛生保健服務;

        (二)便民服務,包括:小圖書室的書、報借閱、代郵物品,代購、代送生活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用電器、家具),流動攤點的早餐、便餐、快餐、飲水服務,為中、小學生熱飯,從事家庭送配餐服務,自行車寄存,打夾克油,擦皮鞋,擦洗排油煙機;

        (三)家政服務,包括: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門窗、上玻璃、修墻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

        (四)看護、托教服務,包括:小學生、嬰幼兒寄托、接送、輔導、教育,看護老、弱、病、殘、孕人員;

        (五)小區內專項服務:看車,治安巡邏,駕駛電梯,居民樓道、小區內衛生清潔、綠化;

        (六)在居民區或文化廣場傳授音、體、舞、美;

        (七)到居民家庭出診、醫治病人;

        (八)避孕節育咨詢;

        第9篇:監理合同示本范文

        [關鍵詞]監理日志 填寫

        首先,作為監理日志是最主要、最原始的檔案資料之一,應當每天記錄,不得間斷。如發生間斷要寫明原因、何人接替。停工應記錄停工原因、停工時間、復工時間。

        其次,監理日志應真實、準確、全面而且簡要地敘述與工程相關的問題。所用詞語應專業、規范、嚴謹。把監理過程中所接觸的內容,即所發生的問題、解決方法都記錄下來。這樣有利于業主更好的了解監理工作的服務內容和監理工作業績,從而更好地支持監理工作。

        監理日志要從監理機構組建后開始監理工作之日起,直至工程交工監理工作結束止,每天記錄不能間斷。要逐日連續填寫,不得隔日扯頁。當天沒有要記的事也要填寫(可說明原因),以保持記錄的原始性。

        每位監理人員每天都應在認真填寫好各自監理記錄的基礎上,把需要記入監理日志的素材如實提供給監理日志記錄人員。記錄人員要做好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草擬、整理,及時填寫到監理日志上。

        經過本人多年的摸索和學結,我認為監理日志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

        一、封面

        封面應有工程名稱、監理日志(字樣)、監理單位全稱、監理合同號、監理標段、姓名、所擔任的監理職務、本監理日志的起訖日期(按公歷年月日)。

        二、表格內容

        1.工程項目:填寫本工程的線路全稱。

        2.編號:填寫本人在本監理機構的編號數。

        3.監理機構:填寫本人所在的監理單位全稱。

        4.合同號:所監理的合同段編號。

        5.記錄人:該監理日志所填寫人的姓名。

        6.日期:該監理日志所填寫的當天時間(按公歷年月日),日期應連續。

        7.審核人:該監理日志所填寫人的直接領導。

        8.日期:審核人所審核的當天時間(按公歷年月日)。

        9.天氣:“天氣”須填寫晴、陰、雨、雪等情況及每天的氣溫情況(最高~最低溫度)。

        三、各合同段主要施工項目簡述

        1.工程進度、現場人員情況、施工人員分布、操作部位、形象進度情況、合理化建議等情況均應作記錄。

        2.工地材料、設備進場及檢驗情況(對不符合要求的要明確記錄、以引起注意)。

        3.描述各種隱蔽工程施工、檢驗參加人員情況。

        4.各種標準、平行、驗證、抽檢試驗情況。

        5.沙漿、混凝土試塊的制作、測試情況。

        6.當天協調的某種問題、結果如何。

        7.工程質量情況。施工質量存在的問題及如何解決、整改(處理各類事故人員名單)。以及整改的結果、整改驗收、參加驗收的人員情況。

        8.工地的其他情況的簡單記錄。

        9.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檢查情況以及對安全隱患的處理意見。

        10.重點、關健部位的旁站情況。

        四、監理機構主要工作簡述(審批、驗收、旁站、指令、會議等)

        1.承包人所報的各種資料的審批。

        2.各個部位的驗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GG10-2006)所要求的旁站旁站工序/部位的旁站情況

        4.承包人提出的問題和對承包人提出問題的答復。包括監理方與建設單位的洽商意見。對施工方的口頭指示,以及項目總監對監理辦人員的指示等。

        5.工地例會以及其他與本工程相關的會議記錄(簡況)。

        五、就有關問題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進行澄清或處理的情況簡述

        1.施工單位對圖紙或設計說明有些不明確的問題向設計單位提出詢問,設計單位或其駐工地代表給予的解答。

        2.施工單位提出技術修改。就是在不修改圖紙的情況下,對某些材料的使用提出變動的解答。

        3.施工單位要求修改圖紙。比如涵洞的基礎超深,隧道的圍巖等級與設計不相符等等。這時施工單位提出意見,修改圖紙的解答。

        4.工程施工過程中,當地政府要求增加工程項目,如:增加人行天橋、通道涵等等的解答。

        5.由于增加了5.4等內容后需補征土地。

        6.設計單位提出工程變更 設計單位對原設計中存在的缺陷提出設計變更。在施工過程中設計單位發現原設計存在一定的問題,使施工無法進行或對工程實體產生一定的影響,設計單位提出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即做設計變更的文字根據。

        7.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業主)為加快工程進度、提高使用功能或為了降低工程造價等原因,對原設計圖紙及使用材料方面提出與圖紙或設計說明不符的要求。比如有的業主提高了使用功能,增加了一些設施,造成與圖紙不符。更有甚者改變了原審批的結構,對這樣的變化必須有由設計單位修改設計。

        8.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一些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9.與該工程項目有關的其他問題的澄清或處理的情況。

        六、監理日記的書寫要求

        1.每天的日志中工程項目、編號、監理機構、合同號、記錄人、日期、天氣須填寫齊全。

        2.監理日志中的天氣記錄一定要準確,它和工程質量有直接關系。

        3.監理日記的書寫應該符合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真實、全面、充分體現工程參建各方合同履行程度,公正記錄每天發生的工程情況,準確反映監理每天的工作情況及工作成效。禁止作假,不能為了某種目的修改日記,不得隨意涂改、刮察。

        4.所有的監理人員均應每天按時填寫監理日記,盡量避免事后補記,及時提交專業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查,日記的記錄人應簽名。

        5.監理日記不允許記錄與監理工作無關的內容。

        6.記錄問題時對問題的描述要清楚,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都要跟蹤記錄完整,不得有頭無尾。

        7.監理日記書寫工整、清晰,用語規范,語言表達簡明扼要,措辭嚴謹,記錄應盡量采用專業術語,不用過多的修飾詞語,更不要夸大其詞,涉及到數字的地方,應記錄準確的數字,不得采用諸如“大約15”之類的措辭。

        8.監理日志在記錄中要注意時效性,每日完成的監理工作要在當日記錄,不能拖延。

        9.在填寫日志時還要注意閉合問題,日志的內容不僅與監理通知、旁站記錄、平行檢測記錄及相關報驗資料等閉合,日志本身還要自身閉合。以日志為核心結點可以放射延伸到監理資料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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