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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房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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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房合同

        第1篇:賣房合同范文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1994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于成本價的標準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1999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了類似內容。對于賣房款,辦法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后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定執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3.實踐當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價格從單位購買房改房,后以三、四萬元的市場價格賣出,但兩三年以后房價漲至十幾萬時,連腸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原房主往往至人民法院,以種種理由要求認定原房改房買賣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還沒有取得房主證,無權賣房;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夫妻一方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應屬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違法沒有進行登記導致合同無效等等。那么,原房主的說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腳呢?是否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呢?

        4.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其理由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后,原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趙律師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1。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后,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主,且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2。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合同法〉〉51條的規定,也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5.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的合同是否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明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一方單獨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權委托書。因為買方此時應當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時買方不構成善意取得,沒有兩人的簽名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有了授權委托書,買方則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決定,賣方構成表見,買方構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對配偶的行為進行了追認,也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認可,則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此時夫妻一方對外所簽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的配偶和買方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法律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趙律師認為,在買賣任何性質房屋時,為了將來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買方應當讓賣方夫妻兩人共同簽名,以防將來產生爭端。本人就曾過相關訴訟,一個案子打了兩年,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二審再發還重審,后來總算達成了調解。

        6.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時是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不存在此問題,買房者取得房產證后公房即變成私房,此時可以自由買賣,不必征得單位同意。但當房改是以標準價購買時,單位和個人對于房屋是共有關系,原房主對于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房產證上也肯定標明了共有權人。此時,買房人應當知道此房的權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應當知道還有單位的產權。買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單位予以了認可,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單位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原房主無申請撤銷的權利。

        7.法律規定,對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沒有進行登記是否導致合同必然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規定中要求買賣雙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的規定是行政管理法規,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規定。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進行房產變更登記是兩種法律關系,合同有沒有效力在訂立時已經確定,至于進行房產過戶登記則是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8.總之,趙律師認為,買賣房改房合同如果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法律會支持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護“誠實信用”這一民法的帝王規則。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在交易時,必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方面沒有很大的區別。

        二.集資房、安居房買賣合同效力。

        1.我國經濟適用房包括集資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準并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設部1999年出臺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定,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買賣此兩種經濟適用房的情況。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五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么,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3.趙律師認為,在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五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4.趙律師認為,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別,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石家莊市已經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今后,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后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趙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商購買。

        三.村證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1.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只為本集體內部成員興建的房屋為村證房,或稱小產權房。由于是在集體土體上的房屋,而未經過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因此,無法取得市證,或稱大產權。

        第2篇:賣房合同范文

        賣房人的主要義務包括:1、保證按合同約定移交房屋及產權;2、保證房屋產權合法及房屋質量合格。

        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簽寫房屋買賣合同書的注意事項

        一、房屋出賣人在簽寫合同書之前,主要審查賣受人的經濟能力。買受人是國有法人組織時,出,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賣人要審查買受人是否持有政府批準買賣的文件。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分期付款的房屋買賣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參考文本

        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以下稱甲方):某某某,住址。

        買受人(以下稱乙方):某某某,住址。,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一、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XX市X區X街X號的房屋X套(棟),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

        二、房屋的交易價格為XX元。

        三、付款辦法與時間。

        四、甲方保證于XX年X月X日前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五、稅費分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款XX%的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已收房款XX%的違約金。

        七、本合同經XX市公證處公證,公證后合同生效。公證費用由XX方承擔。

        八、本合同一式X份,甲方、乙方、公證處、房產交易局各一份。

        第3篇:賣房合同范文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見證方:

        見證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于號樓房間私有樓房住宅一處,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證號為朝私號土地使用證號為:,使用面積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 此房屋實際售價元整(¥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 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戶口薄;

        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賣的證明;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 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經批準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

        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 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戶口簿;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甲方負責。分擔日期以辦完過戶手續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為準。具體金額以物業公司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八條定金

        在 年月日 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 元作為房款

        的一部分。

        第九條付款方式;

        首付款 :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余款 :過戶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過戶完成首付款和余款當日兌現

        第十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費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費后將余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元違約金。

        第十一條 交房日期:。

        第十二條 備注:室內留下的固定裝修及家具電器包括:(根據家具清單)。此清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家具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十七條 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附帶家具(見家具清單)

        第4篇:賣房合同范文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備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關于該條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關于曹根田與張仁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報告》中已作出批復:《意見》第五十六條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即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實施,故在此前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解決,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此后的有關糾紛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

        二、房屋買賣合同應采取何種形式《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采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認識到在我國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許可唯一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特殊買賣合同。所謂“特殊”,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除了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指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房屋;2、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協議;3、房屋買賣是就房屋不動產所進行的交易,其法律調整不僅適用合同法,而且適用有關不動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其次,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據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其合同形式的規定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是口頭形式。那么,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目前,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但對究竟應采取何種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對《關于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指出:“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從以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對此也不能絕對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在此種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出,買賣房屋必須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其所有權的變更方生效。此處的“登記”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是否一個意思,筆者認為,此“登記”并非彼“登記”。《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登記”指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相當于登記備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從這一規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所規定的“登記”,是對合同本身的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則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過戶登記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對買賣雙方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按約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認為,應在辦理過戶登記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二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則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種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腳的。但究竟如何理解過戶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為而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的,以絕對辦理登記為必要,如不進行登記,即使有物權變動的事實,但在法律上也絕對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合同是否有效與所有權是否轉移即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無必然聯系。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單方責任未履行成不得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這些責任的實際負擔人不是僅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更主要的是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而這些責任與合同密切相關,履行這些責任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又是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基礎保障。因此,這些是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構成要素,并不能因該義務的履行與否而決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此規定指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問題,應當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解釋》對此予以明確,避免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從這一解釋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與否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故前面所說的第二種理由也不正確。

        五、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能否購買該組織成員的房屋在城鎮周邊地區,具有城鎮戶口的人購買周邊地區農村住房的現象較為普遍。法律對能否買賣并未明確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故該買賣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村房屋買賣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和變更,故審查買賣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其地使用權的轉移是否經過合法批準。農村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一般應以合同的實際履行為標志,必須經當地土地所有者村、組同意才發生法律效力。新晨:

        第5篇:賣房合同范文

        目前實踐中最常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于2000年聯合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該示范文本是兩部門在原《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礎上,總結經驗改進而成的。政府部門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將其作為商品房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參考,起到示范、引導作用,并非強制使用。但在實踐中,示范文本已經成為各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的首選甚至是唯一文本。因此,認真研究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確切含義并且公平合理地簽訂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個開發商必須足夠重視的課題。

        本文將依據《合同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總結的經驗,對示范文本進行逐條解釋,并對如何填寫做深入探討。

        商品房買賣合同說明(內容略)

        「釋義該部分是對文本的簡要介紹,包括文本的性質、商品房定義、填寫說明、解釋權歸屬等內容。其中,有關填寫方法的規定(第3、4、5條)應詳細閱讀,并在填寫過程中嚴格遵循。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權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的部分,能夠彌補該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維護開發商的合法權益。而且規范、清晰的填寫也有利于開發商樹立良好的商業形象。

        「常見問題有些開發商工作人員由于工作潦草,沒能嚴格按照“說明”第5條的方式在相應部位劃勾或劃差叉,導致文本混亂、及其不規范、不嚴肅。

        「對策認真閱讀“說明”,嚴格按“說明”填寫文本。建議有條件的開發商品采用專業打印軟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雙方當事人:(內容略)

        「釋義該部分詳細列明買賣雙方(包括其人)的基本情況。

        「常見問題有些售樓處工作人員往往忽視對買方基本情況的填寫,出現地址不詳甚至錯誤,給以后發送入住通知等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導致公司損失。(這絕不是筆者危言聳聽,筆者曾經過一件類似案子:由于售樓處工作人員將買方的地址填寫的模糊不清導致無法與買方聯系,公司受到損失,該工作人員也丟了工作。)

        「對策賣方的基本情況應以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相關內容為準。買方的地址應填寫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寫經常居住地。由于文本只是印制了自然人作為買方的情形,導致當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買方時沒有相應的填寫位置,對此可自行印制買方基本情況替換該部分。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釋義 該條是關于標的房產建設過程的合法性的介紹。用以說明建設項目在用地、規劃管理、施工管理、開發主體等方面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了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

        「常見問題 實踐中,有些項目的建設用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根據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此類房產要出售的,應當取得土地主管部門的批準,并且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還有些開發商只是和土地主管部門簽訂了《土地使用權預約合同》或者雖然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尚未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述情況,嚴格來講都不屬于具備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對策 雖然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簡單地因為上述土地使用權瑕疵而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但由于購買上述土地上建設的房產,較之于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上的房產,買方面臨著較多的不確定因素和較大的風險。賣房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將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向買方作出全面、客觀的說明,以避免引發客戶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釋義 該條是關于預售許可證的約定。預售許可證是賣方出售標的房產的行為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按照主管部門許可的發售范圍不同,預售許可證分為內銷許可證和外銷許可證。只有取得外銷許可證的項目才可以向

        >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釋義 本條是對標的房產的座落、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概況的約定。

        「常見問題 目前實踐中最常見的問題是商品房合同約定面積與建成后房屋交易主管部門實測面積不一致。造成這種的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開發商的故意欺詐,也有現行法規不甚完備的原因。一段時間以來,建設部1995年頒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是計算商品房建筑面積和公用面積的主要法律依據。但該規定的法律效力較低而且規定過于原則性。加之由于歷史原因,商品房面積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門職能交叉的問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對此有過相互抵觸的規定。筆者曾經過一個案件,房產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同一房產的面積測量結論相差懸殊,而兩部門都具備“測繪資質”,導致法院難以認定。

        「對策 針對上述情況,我國第一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gb/t 17986-2000)于2000年8月正式實施,成為房產面積測量里領域最權威的標準。國務院進一步明確了商品房面積管理的部門職能分工,即“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商品房面積管理工作,制定有關政策,查處商品房面積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對商品房面積測量機構的資質提出初審意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商品房面積測量器具的監督工作,查處違法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測量器具的行為。”2000年12月28日建設部和國家測繪局聯合下發的《房產測繪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申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 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測繪資格審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轉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 部門初審。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并反饋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應當同 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 管部門審批發證;申請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取得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釋義 本條與原示范文本相比最大的改進是:針對商品房面積問題爭議較多的現狀,在原來“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基礎上,增加了“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按套(單元)計算”等二種新的計價方式。使買方有更多選擇。

        「常見問題 雖然文本給出了多種計價方式,但由于習慣原因和營銷策略的需要,大部分開發商拒絕使用“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和“按套(單元)計算”等方式。

        「對策 計價方式的多樣性,是市場進步的潮流。只要開發商在計算標的房產面積時,嚴格遵循了現行規范,以何種方式計算都不應損害其利益。只有那些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的開發商才能充分展示自己的信心并贏得更多客戶。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100%合同約定面積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釋義 當雙方選擇按建筑面積或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房價時,合同約定的面積(通常稱“暫測面積”)有可能與申請產權登記時主管部門實際測量的面積不一致,本條就是為解決該問題設計的 .本條設計了兩種處理方式:一是雙方約定,二是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處理。

        「常見問題 選擇處理方式2,無疑是對買方有利的。但多數開發商還是傾向于選擇“雙方自行約定:按實測面積為準,實測面積超

        過暫測面積的部分,由買方按約定的單價補足房款;實測面積少于暫測面積的部分,由賣方按約定單價退還房款”。這種約定,在面積變更較大的情況下,對買方來講是不公平的。

        「對策 負責任的開發商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暫測面積與實測件面積的差距。這樣即使選擇第2種處理方式也不會造成損失和變更價款之煩。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第 項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 %的,甲方給予乙方占付款金額 %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   幣)   仟    佰    拾

        元整。

        2. 分期付款乙方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 銀行(帳戶名稱: ,帳號: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   幣)   仟  佰   拾

        佰拾

        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   幣)   仟    佰    拾

        佰拾

        元;

        3. 貸款方式付款(1)買受人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

        元;

        (2)買受人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

        元;

        (3)買受人應于 年 月 日前首付款付清后,持有關材料于 年 月 日前到 銀行辦妥貸款手續,否則視為買受人違約。

        4.其他方式「釋義 本條規定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貸款方式付款、其他等四種買方付款方式。其中貸款方式付款是“2000文本”新增加的內容。

        「常見問題 貸款方式付款(又稱按揭付款)是個人購房常用的付款方式。但該條的相關規定顯然過于簡單,比如只規定了買方未能按期辦妥貸款視為違約,但沒有約定違約責任。而且實踐中,由于買方對按揭貸款的條件知之甚少,賣方售樓人員也沒有給予必要的介紹,致使簽訂購房合同后無法辦妥按揭貸款,給雙方造成麻煩甚至糾紛。

        「對策 開發商應當將與本單位簽訂了《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的銀行的相關規定詳細地向客戶說明,必要時可建議客戶先向銀行咨詢在決定是否簽訂購房合同。如果簽訂購房合同后由于買方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期辦妥貸款,可約定一定比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超過一定期限還不能辦妥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買方支付確定比例或數額的違約金。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天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釋義 按時支付購房價款是買方最主要的合同義務,本條規定了買方逾期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本條1項的規定,買方的違約責任分為兩種,一是按逾期天數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一是按支付累計已付款的適當比例的違約金,合同解除。賣方選擇解除合同必須買足一定的條件,即買方的逾期達到約定天數。

        「常見的問題 本條最難掌握的是如何約定賣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的逾期時間,以及違約金的比例。

        「對策 結合實踐經驗,筆者認為確定賣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的逾期時間應考慮下列因素:(一)、賣方對資金的需求程度;(二)、標的房產價款的數額;(三)、買方的資信狀況;(四)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筆者建議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單位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確定。解除合同時按累計應付款計算的違約金,筆者認為不宜超過10%。

        第八條 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 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 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 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 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 ;

        「釋義 本條規定的是賣方交付標的房產的最后期限、交付條件以及延期交付的免責事由。與原示范文本最大的區別是:規定了四種不同的交付使用條件。

        「常見問題 簽訂該條時買賣雙方最常見的爭議是選擇“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還是“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作為交付條件。由于諸如入住后很長時間供水、供電、交通、綠化等配套設施遲遲不能落實的案件屢屢被新聞煤體報道,買方越來越多地提出將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作為交付條件。這種要求也有法律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天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但實際操作起來有一些具體問題。以前的綜合驗收都是由建設部門召集各有關部門進行,經常出現竣工交付與綜合驗收完畢有很大時間差。2000年新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后,建設部門對工程竣工驗收采取備案制度,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這就造成建設單位需要分別組織多個部門的驗收工作,使得驗收工作更加費時費力。由于房地產的開發經營和施工涉及政府各個部門,特別是水、電等項目外部配套工程必須由政府指定的企業施工,開發商無法自主把握,制約了開發商交付計劃的實施。絕大多數房地產開發商都難以實現在商

        品房交付使用的同時通過“綜合驗收”,因此直接導致了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矛盾,甚至為此訴諸公堂。

        「對策 在綜合驗收制度尚未完善或者開發商沒有確切把握的情況下,建議開發商與客戶選擇“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作為交付條件,但要注意向客戶將原因解釋清楚。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釋義 本條提供的第1、種賣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采取分段處理的方式,即違約時間在某天數內,賣方按買方已支付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違約時間超過上述天數,則買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

        逾期時間超過確定的天數時,如果買方選擇解除合同,賣方應當支付買方已付房款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如果買方選擇合同繼續履行,則賣方應按違約天數支付違約金。違約天數應從約定交付時間起算起至實際交付止,按統一的比例計算,而不分段計算。

        「常見問題 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品的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采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品不能控制的原因。隨著老百姓權利意識的增強,因逾期交房引發的糾紛甚至訴訟也越來越多。

        「對策 不管什么原因,只要不構成不可抗力賣方就應當承擔責任。而且本條的責任應當與第七條“買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相當。建議開發商本著公平對等的原則簽訂本條。如果出現逾期交房,應及時通知客戶,確屬己方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承擔責任;不應承擔責任的,說明理由爭取客戶諒解。實踐證明,只要處理得當,絕大多數的客戶對短時間的逾期交付是不會斤斤計較的。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形、空間尺寸、朝向;

        2.「釋義 本條是關于標的房產發生設計變更時如何處理的約定。

        「常見問題 根據該條規定只有當規劃變更、設計變更達到“影響到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程度,出賣人才有義務通知買受人。這種規定過于原則,產生糾紛后難以判定。

        「對策 為減少誤解,應在該條自由約定的部分盡可能地將影響到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明確約定。比如“房屋所在小區的容積率、綠化率、配套設施等發生變更”。

        第十一條 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標的房產的交接程序以及相關法律后果的約定。

        范本還規定了出賣人在交付房產時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是不同與原范本(gf-95-0171)的新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制度是建設部1998年頒布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確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住宅消費者的權益,加強商品房住宅售后服務管理,促進住宅銷售。《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做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托監理的應注明監理單位;2、結構類型;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5、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6、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7、配電負荷;8、承重墻、保溫墻、防水層、陽臺等值得注意事項的說明;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常見問題 由于目前商品房買賣多采用預售形式,買方在簽訂合同時和其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對標的房產的認識建立在開放商的宣傳、承諾以及一些書面材料的基礎之上。只有到交接階段,這種“幻想”才變為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而想象和現實總是有些差別的,更何況在我國房地產業尚不規范的大環境下夸大宣傳、虛假承諾幾乎是全行業的“慣例”,這些都導致了交接糾紛大面積產生。交接糾紛的表現形式可簡單劃分為逾期交付、標的房產質量爭議(包括賣方不能提供驗收證明和雖然能夠提供驗收證明但買方仍有異議)、買方不及時驗收入住等。

        「對策 交接糾紛雖然都發生在交接階段,但其原因卻不一而足,解決的辦法也就應區別分析。比如標的房產的質量問題只有在開發建設的全過程采取措施才能徹底避免,而采用快捷、安全的方式通知買方、備好《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文件、耐心解答買方有關房屋質量等方面的問題等等都會對減少、避免交接糾紛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另外,針對實踐中有些買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時交接標的房產的情況,建議在本條自由約定出約定: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視為交付,標的房產損毀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基于該房產產生的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買受人自負。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出賣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所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就標的物所有權不能完全轉移于買受人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常見問題 實踐中,出賣人將標的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的情形屢見不鮮。

        「對策本條只規定出賣人違反權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過于籠統。學理上講,出賣人違法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有:違約金、實際履行、解除合

        同、損害賠償。建議買受人要求詳細簽訂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達到(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釋義 出賣人交付的房產不符合附件中關于裝修標準的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范本提供的處理方式為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修、設備差價,這是參照《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做出的。

        「常見問題 本條雖然提出以附件的方式明確約定裝修標準,但實踐中附加的約定過于籠統。如約定“高級地板、豪華衛浴設備”等等,容易導致糾紛。

        「對策 裝修、設備附件的內容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比如寫清材料的等級、標準,設備的品牌、型號等。

        從開發商的角度講,由于范本給出“雙倍賠償”的處理方式過于苛刻,建議自行約定為:“經雙方選定的鑒定部門確認后,由出賣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恢復到約定標準,或賠償差價。”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2.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釋義 本條是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時間的承諾,以及違法承諾的責任。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管道煤氣、供暖、電話線路、有線電視等。公共配套建筑指標的房產所在的建筑、建筑群、居民小區內為全體業主服務的建筑,一般指安保、幼兒園、學校、商店、會所等,具體項目以開發商的承諾為準。

        「常見問題 有些項目買受人入住后配套設施長時間不能正常運轉,甚至連水電也成問題。買受人根本無法正常生活,于是怨聲載道,甚至采取過激的方式向開放商討說法。出賣人的商譽自然大打折扣。

        「對策 基礎設施中有很多項目是政府或者處于壟斷地位的企業經營的。他們的服務意識、工作效率還遠不能令人滿意。對此,開發商要有清醒的認識。要想使基礎設施能夠按承諾的期限交付,出了自身合理的規劃工期、嚴守進度以外,還要注意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釋義 出賣人提交辦理產權證所需材料的時限和違約責任。

        向房產主管機關申辦產權過戶登記(俗稱辦產權)是買賣雙方共同的義務,需要雙方各自提供相應材料,協調配合。出賣人應提供的證件有:1、資質證明2、工商營業執照3、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政府征地批文、征地協議書及土地出讓金己金額繳納的憑證4、計委立項批文、年度投資計劃5、投資許可證(1991年4月16日以后需提供)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征地紅線圖7、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建筑施工許可證8、商品房預售許可證9、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及竣工平面圖。買受人需提供的證件有:1、購房發票2、商品房買賣合同、3、身份證復印件、4、單位購買商品房還需提供主管部門批文及投資許可證(1991年4月16日起)

        「常見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約定的限并非買受人最終拿到產權證的時間,而僅僅是“出賣人提交辦理產權證所需材料的時限”。很多買受人對此有錯誤認識。

        「對策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議買賣雙方按該條款約定。

        十六條 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釋義 本條是關于標的房產各部位保修期限的約定。具體的保修責任以《住宅質量保證書》〉的內容為準。《住宅質量保證書》規定: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管道堵塞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采暖期或供冷期;衛生潔具1年;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常見問題 商品房質量問題是商品房投訴和糾紛的熱點。部分開發商售后服務意識淡薄。

        「對策 目前,有些開發商本著對客戶負責的態度,也為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非常重視商品房交付后的保修、維護工作,并且成立了專門負責該項工作的“售后服務”部門。這些都是非常有益的嘗試。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2.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3.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4.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5. 6.

        「釋義 關于標的房產的屋面、外墻面使用權以及所在樓宇、小區的命名權歸屬。在原《商品房銷售合同范本》(gf-95-1701)中,沒有這方面的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商品房除了滿足買方居住使用的主要功能外,又被賦予了若干附加功能。最常見的如在屋面或外墻廣告或商業招牌等。小區或樓宇的名稱由于往往和開發商的名稱密切相聯,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承載和影響了企業的無形資產。這些都是促使本條產生的客觀原因。

        「常見問題 絕大多數購房者尤其是個人,不了解本條的確切含義。因此,開發商一般都毫不含糊的將本條的幾項權利“約定”為歸出賣人所有。且不容更改。這種做法并不合理。

        「對策 首先,作為一個負責任的開發商應將該條的確切含義以及可能設計的經濟利益向客戶解釋清楚。

        其次,該條款中“樓宇、小區的命名權”由于涉及開發商的整體規劃,由開發商保留該權利比較合

        理。但是,標的房產的外墻面本身就是房屋的一部分,其所有權自然應當歸于買方,開發商品情形規定為“歸出賣人”有違公平原則。而“樓宇屋面”就是俗稱的房頂,如果標的房產不在頂層,這條根本無需約定,如果在頂層,也應歸買方所有(否則,買了房子但對房頂沒有使用權豈不是笑話)。

        當然,買受人在行使對外墻面和屋面的使用權時,也應當以不損害所在建筑的整體利益為限,并要遵守政府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釋義 本條規定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標的房產的用途及買方使用標的房產時的權利限制。用途一般可分為住宅、辦公、商住等,應當與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一致。買受人不得擅自進行可能危及標的房屋和所在建筑安全的作業。

        另一方面是有關買受人對建筑物公用部分所享有的權和承擔的義務的規定。權利主要體現為合理使用和排除他人妨礙,義務只要體現為分擔物業管理等方面的費用。

        「常見問題及對策 本條第二方面的規定隱約體現了民法中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理論。由于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沒有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物權法》草稿中雖然已經彌補了這一缺陷,但在物權法出臺之前,現實生活中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爭議已經屢見不鮮。因此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部分內容做出規定,雖然在理論上不甚合理,但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在所選項下打?,如選擇仲裁方式,請注明具體仲裁委員會):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釋義:爭議解決途徑。對于法院起訴,絕大多數買受人來講比較熟悉。但是對于仲裁還有很多人不了解。仲裁之于訴訟,有以下幾個特點:1、當事人有權選擇處理爭議的仲裁機構和仲裁員;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3、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4、方便、快捷。4、仲裁機構本身沒有強制執行機構,當事人不自動履行裁決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常見問題當事人選擇仲裁時,經常出現不規范的約定。

        「對策 選擇仲裁處理,必須明確、規范寫明所選仲裁機構的名稱。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雙方各執 份。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釋義 第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是關于合同附件和補充合同的約定。附加包括房屋平面圖、公用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構成說明、裝飾、設備標準三項。補充合同的內容,雙方可根據標的房產的具體情況做出約定。

        「常見問題 補充合同內容與范本約定不一致,附件制作不規范。

        「對策 補充合同的內容與范本不一致的,如果補充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該補充條款無效;如果補充合同有效,也應當將合同范本的二十一條刪除,并注明以補充合同為準。

        附件可以采取直接在范本的相應位置書寫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粘貼相應內容的方式(平面圖一般采取粘貼方式),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應注意在附件上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釋義:合同的生效及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理論上屬于諾成性合同。向主管部門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種措施。

        第6篇:賣房合同范文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今天查字典小編將告訴大家:怎么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大家參考。

        怎么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1、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

        現實生活中房產和地產分開轉讓的情形,房產不得轉讓、地產不得轉讓。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

        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2、侵犯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3、因欺詐轉讓房屋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4、商品房預售違法

        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5、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

        (5)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6、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

        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利用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詐騙特征

        隨著房價的越來越高,對于能夠擁有自己一套房子的人來說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就是有這么一種人,利用國人買房心切的心理制造虛假房屋買賣合同進行詐騙。

        近日,奇臺縣公安局接到報警,自20xx年6月,居民王某被他人利用虛假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詐騙手段共騙取現金26萬元。如何避免遇到虛假房屋合同詐騙呢?接下來就跟隨昌吉公安來了解一下當前虛假房屋買賣合同有什么特征吧!

        一是類型新穎化

        締約者為規避法律對各種類型虛假房屋買賣合同的限制,手段不斷推陳出新。如借貸擔保型糾紛中為規避法律禁止流押的規定,貸款人并不直接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相對方,而是要求借款人給予其房屋出售委托授權,在借款人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將房屋出售于第三人。

        二是矛盾尖銳化

        基于通謀、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等侵害當事人和第三人房屋財產權的現象頻發,有些案件中甚至會關系到對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唯一住房,巨大的利益糾葛導致此類案件矛盾沖突難以調和,案件調撤率極低。

        三是牽連廣泛化

        糾紛或多或少均涉及第三人利益,如套取貸款型房屋買賣合同涉及貸款銀行的利益,借貸擔保型房屋買賣合同借款人常以第三人所有之房產提供擔保,變相贈與型房屋買賣合同則涉及賣方的債權人及繼承人利益等。

        延伸閱讀

        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辦理房產證不可或缺的資料,而在全國各地的房產糾紛中,有不少是因為合同約定不清晰所致。可以說除了房產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其實也是購房環節中至關重要的環節。

        20xx年8月,東莞市正式啟動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工作人員發現不少市民對網上合同備案的操作流程不夠重視,從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損失。

        本篇報道將介紹啟動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的優勢,網上簽約流程,以及市民在進行網上簽約時,應該注意的相關事項。

        網上備案使信息透明化

        “已經獲得預售證的房子才會將信息在公眾信息網上公布,才能進行網上簽約備案。”東莞市房產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說,實現網上合同備案最大的優勢是使房產信息透明化,市民可以通過東莞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清晰地了解樓盤單位的各方面信息。

        據介紹,在實現網上合同備案前,東莞的房地產交易中,合同主要是人工備案。由于發展商不會簽訂一份合同就立刻送往房管部門備案,因而合同備案時間往往滯后于合同的真正簽訂時間,購房者無法及時了解購買樓盤的相關情況。另一方面,如果發展商將已經抵押或被查封的樓幢進行出售,不知情的購房者也可能因不了解情況而購買到問題樓盤。

        網上備案系統上線后,在商品房建檔時,包括樓盤總的套數,可銷售套數,銷售單位的戶型、面積、狀態,以及樓盤的查封、抵押情況均會及時公布。而交易雙方在對合同內容確認無誤、點擊保存后,房屋銷售狀態會立刻反饋到網上備案系統,自動將可售狀態修正為已售狀態,從而能有效杜絕發展商一房多賣的情況,保障了購房者的利益。

        此外,市民在后期還可以方便地跟蹤了解自己所購單位的各項信息,包括該單位的確權情況等。在申請辦理房產證時,網上備案單位資料清晰,也會使辦證過程更便捷。

        網上簽約注意保存密碼

        啟動網上備案的目的是使信息透明化,保障購房者利益。然而,不少購房者對網上簽約備案系統不了解,對其操作流程不夠重視,在相關操作上也存在一些誤區。

        第7篇:賣房合同范文

        有關于二手房買賣合同協議書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路_______小區_______號樓_______單元_______室(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儲藏室_______平方米,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即小寫____________。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_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簡易版二手房買賣合同范本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縣_____區____擁有的房產住宅,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號)。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拾___萬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方負擔。

        第三條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后___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手房買賣定金合同范文參考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

        幢號室號套(間)數建筑結構總層數建筑面積(平方方)用途

        2.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嘉興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審查鑒定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雙方愿按國家規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稅務部門各一份,房管部門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監證機關:_______________

        第8篇:賣房合同范文

        二手房買賣合同協議書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身份證: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身份證: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 聯系電話:____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愿意以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的價格,將其在 區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樓房住宅,面積 平方米及水/電/煤氣/暖氣等附屬設施和地上儲藏室壹間賣給乙方。(房屋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為準,房屋總價格不變),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二、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號,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號,契稅證號為 號。合同簽定之日,甲乙雙方共同將完備的過戶手續交房產管理部門,甲方協助乙方將甲方的房產證、契證、土地證辦理成乙方姓名。

        三、合同簽訂時,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十五萬元。20xx-6-15日之前再支付十萬元人民幣。總計二十五萬元。剩余款由甲方的名義貸款乙方還貸的方式5年內付完。(若乙方沒按要求付款,甲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應在收到該房屋交工時,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此房屋才屬于乙方所有。在交付房屋的同時,甲方應將與住宅相關資料如: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物業管理合同等文件資料交與乙方。二手房買賣合同四、若甲乙雙方不能按時交房、交款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其完備的過戶手續,按實際已付款(已收款)的千分之三(日利率)向對方追究違約利息;逾期超過一個月,視為單方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者,賠

        償對方人民幣貳萬元的違約金;并在三日內退還房屋或已付房款。如甲乙任何一方反悔,由反悔方(違約方)承擔所有過戶費用及其他損失。

        五、在辦理乙方房產證、土地證、契證手續中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負責幫助乙方協調好與此有關的各個環節。

        七、本協議簽定后,甲方不得再另行出賣房屋給第三人,如違反此條,應向乙方支付總房款二分之一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裝修等其他損失。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九、本協議簽定后。5年內若因物價上漲因數導致房價上漲,甲方不能反悔。不可以漲價。仍按現在的價格36萬元人民幣為準。

        十、本合同共_____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備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鷂__年___月___日

        關于二手房買賣合同協議書

        賣方: 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

        買方: 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區______ 路(街)______ 號,為______ 結構;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積______ 平方米;二手房買賣合同4、甲方所售房屋附屬設施為______ 。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 拾___ 萬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屬設施

        費用);

        2、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 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繳納稅費)后 ___ 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

        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他三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址(工作單位): 住址(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達二手房買賣合同閱讀

        賣方(甲方):證件號:

        買方(乙方):證件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房屋土地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轉讓的房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海口市房屋和土地部門頒發的《土地房屋權證》,證書號為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及分攤(占有)土地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土地分攤(占有)面積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和分攤(占有)的土地是符合國家級海口市房屋上市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海口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甲方保證對該房屋有完全處分權力,沒有被抵押、查封,沒有第三方主張權利,否則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原單位政策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二手房買賣合同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計_________元人民幣。

        2、 甲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_______%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_____天,即視為乙方違約,收回房子。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 沒有房屋欠款,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 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 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

        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向土地房產部門辦事窗口申請辦理房屋土地買賣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土地房屋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下面第A、B、C三種方法繳納(用√來確

        認):

        A、 由甲乙雙方一招有關規定繳納;

        B、 雙方經協商由___________方單方繳納;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有關爭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及其土地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

        第十條 生效說明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份各執一份,申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合同簽定地點及日期

        本合同在海口市簽定,合同簽定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十二條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字): 電話:

        第9篇:賣房合同范文

        二手房買賣合同格式模板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郵政編碼:

        賣方一(丈夫):賣方二(妻子):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郵政編碼:

        買方一(丈夫):買方二(妻子):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自愿把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訂立合同如下,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狀況

        房屋地址:

        幢號:室號:套(間)數:建筑結構:

        總層數:產權證號:用途:

        建筑面積(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

        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以上項目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第二條產權狀況

        甲方首先確保該房產為甲方所有、產權明晰,手續齊全合法,土地產權清晰,市政規劃不受影響,不存在單位房屋侵權、不存在房產查封凍結、不存在繼承人共有、不存在家庭共有、不存在交易時租賃等情況,產權清楚無糾紛、無抵押、無設定他項權力,若有問題由甲方負責解決,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交易后如發現產生于該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轉移之前的有關產權、債權、債務等的糾紛仍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三條房屋價款與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商定成交總價款為人民幣:元(大寫:)在履*產交易時,待甲乙雙方到房產交易單位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后3日內,乙方一次性將房款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房款時應立收據以此作證。

        第四條過戶及交接宜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定之日起30天內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乙方房款付清后,甲方要確保在年月日前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戶口遷移事項

        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該房產內的戶口遷出。

        第六條稅費分擔

        在辦理交易手續時,甲乙雙方應提交所有相關證件,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各項費用,經雙方協商,除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甲方負擔的費用外,由乙方支付。

        第七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乙方:“1、未按第三條規定履行付款義務;2、未按第四條規定履行交接項;”均視為乙方違約,在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需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大寫:)并賠償相應損失。

        第八條其它約定

        一、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甲方保證所交付房屋的質量基本與口頭承諾一致,房屋的主體工程不出現重大的質量問題,即墻體、屋頂、地板平整無裂縫,水電線路暢通正常,下水道無堵塞,大陽能、衛生間、電話線等設施能正常使用。

        二、甲方將產權轉讓給乙方的同時要確保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公共維修基金都同時轉讓。

        三、甲方確保結清房主年月日之前的各種費用,即物管費、煤氣費、水電費、垃圾清理費等。

        四、甲方的油煙機、衛生間浴霸、照鏡、毛巾架、墻柜等基本設施留給乙方使用。

        五、本合同共貳頁,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房管部門各壹份。

        備注:雙方愿按國家規定各自交納相關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雙方愿依法向管轄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名并蓋章):

        乙方(簽名并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二手房地產買賣合同

        甲方(賣方):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市區路號樓單元室(建筑面積平方米,儲藏室平方米,產權證號)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即人民幣小寫元。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條款:

        1、轉讓過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2。

        3。

        甲方(賣方):(印)身份證號:乙方(買方):(印)身份證號:

        年月日

        簡易版二手房買賣合同范本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屋座落

        幢號室號套(間)數建筑結構總層數建筑面積(平方方)用途

        2.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嘉興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審查鑒定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雙方愿按國家規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稅務部門各一份,房管部門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監證機關:_______________

        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達二手房地產買賣合同

        甲方(賣方)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郵編:

        證件名稱:___________證號:________聯系電話: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證號: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購房產事宜,簽署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定購甲方以下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

        (本條描述的該房屋之條件與實際情況不符或不詳盡,則以該房屋權屬證明或相關法律文書的記載內容為準;

        選擇劃“r”,不選擇劃“t”,以下選擇方法以此相同)

        第二條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實地勘查,查看了該房屋所有權人(即甲方)及其該房屋的相關手續、和證件,明確知悉該房屋的權屬情況,了解并遵守北京市相關管理部門對存量房交易的相關規定,自愿與甲方進*產交易。

        第三條甲方保證該房屋可進行市場交易,手續齊全;房產無任何權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該房屋已取得共有權人同意;甲方房屋已設立抵押權的,甲方出售該房屋已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甲方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已放棄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甲方向乙方介紹房屋情況,真實、準確,沒有任何重大遺漏,不存在影響乙方決定購買該房屋做出判斷而未向乙方進行披露的情形或事項。甲方出售該房屋,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四條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小寫¥元),房屋交易所產生的交易稅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雙方另行規定(見本同補充約定)

        第五條甲方同意乙方購房款的支付形式采取全款支付商業貸款支付。如乙方貸款購房,預計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小寫¥元),實際貸款金額以銀行批準貸款金額為準,乙方據實際貸款金額自行備齊首付款,以確保甲方如數收齊房款。

        第六條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拾萬仟佰拾元整(小寫¥元),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購房定金后,向乙方出據收款憑證,以作為本定金合同生效依據。

        第七條甲、乙雙方商定,自本定金合同簽署之日起______日內,甲、乙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定金條款除另有約定外,所述定金即為本定金合同簽署時甲、乙雙方收付的定金。

        第八條甲、乙雙方約定,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在房屋交接日以前,使用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交付后(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該房屋專項維修基金隨房屋權屬一并轉移。甲方保證在房屋交付乙方驗收前,對房屋原有附屬設施設備及裝飾裝修保持原有狀態(除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并承諾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乙方日內,辦理完成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在本合同的第七條約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簽署期限內,甲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約定事項,拒絕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要向乙方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約定事項,拒絕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甲、乙雙方須告知對方有效聯系地址、固定電話、手機等聯系方式以及互留身份證復印件,若任何一方聯絡地址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甲、乙雙方中的其中一方拒絕履行本定金合同時,另一方要通過快遞、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履行本合同,若因受送達方拒收或因聯絡地址錯誤無法送達的,則按照付郵日(或郵局郵戳為準)或快遞送達回證為準,視作通知方已依本合同給予對方書面通知。

        第十條若甲、乙雙方均不拒絕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但又未能在第七條約定的期限內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甲、乙雙方約定:對于導致延期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方,按逾期天數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總房款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如逾期超過日仍不能履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主張權益。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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