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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發揮各自優勢、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翻譯合作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友好協商,就半年度乙方為甲方提供翻譯和制作服務之事宜,現特訂立本協議。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 定義
項目內容:甲方所委托的的翻譯作業業務,分為筆譯、口譯和綜譯,還包含雙方同意的其它業務合作。
翻譯:乙方按照甲方交付的原文內容,結合相關專業詞準確地將原文的內容表達清楚。
文檔的制作:乙方按甲方要求,在計算機上按原文件圖文并排的格式進行錄入和排版,用印刷本(或者傳真件)和e-mail(或者存儲介質提交的文本,包括軟盤、光盤和其它移動存儲介質),如為口譯,則用錄音帶、錄像帶和攝像帶等介質提交,在保證翻譯質量的前提下用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提交,但必須配合甲方的制作工作;乙方還應該負責有關的后續服務。
第二條 協議期限
2.1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2 如有特殊原因,在不影響翻譯和制作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在乙方處理好應該負責的后續服務后,可以解除此合同;但是如果由于乙方的過錯給甲方及其翻譯原始委托方造成損失,甲方將依然擁有根據本協議及有關管理條例追究賠償的權利。
第三條 服務費用標準及支付
3.1 甲方付給乙方的工作酬金為甲方所得費用的60%,其它40%作為甲方的廣告、管理、較審、翻譯作品制作、技術創新、工商管理和稅務費用、通訊費用等條項的開支。
3.2 筆譯工作酬金支付:在客戶取稿后一星期支付工作酬金的50%,如無意外,在兩星期后支付工作酬金剩余的50%。口譯工作酬金支付:在工作完后二個工作日后的星期二或者星期六支付。
3.3 本中心對于在我處連續工作一年的兼職翻譯采取年終獎勵的辦法,予以獎勵;獎勵額度為完成翻譯金額的2%。兼職翻譯介紹的業務可以參照兼職業務員的管理條例獲得業務費用。
3.4 本中心對于在我處連續從事兼職翻譯三年以上的人士,采取優先參股或者贈送股份的辦法,予以鼓勵。
第四條 甲方義務、權利
4.1 甲方負責提供完整無缺的原文內容(書面及電子版本)。
4.2 甲方負責提供資料的相關版權事宜,承擔與之有關的各類權利義務。
4.3 甲方負責提供必要的工具書、通信工具和辦公設備,協助乙方和專業人士取得聯系,順利完成翻譯任務。
第五條 乙方義務、權利
5.1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完成委托工作,按時、保質、保量交稿;
5.2 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文件;
5.3 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原文件資料保密;
5.4 乙方在本中心指定的時間內完成翻譯任務,承擔因為翻譯質量引起的責任。工作積極主動,能以高度的責任心完成本中心分派的翻譯任務。
第六條 保密條款
乙方為了對甲方提供的資料保密,但對于因其它不可確定的原因造成的外漏,乙方不承擔相關或連帶責任。甲方提供的資料保密期自每項業務開始之日起計算:時間為七個月;有關本協議的保密條款詳見本協議之附件《保密協議》。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本協議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予以變更或解除。
7.1 本協議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相關規定,且經另一方書面通知其改正之日起一周內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7.2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條款,導致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未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變更、解除本協議。
7.3 乙方的特殊條款見2.2。
7.4 甲方的特殊條款見不可抗力條款。
7.5 除非另有規定,合同變解除后,依照合同規定和有關條例規定甲乙雙方為履行完畢的責任應該繼續履行完畢。
第八條 譯者的職業道德
8.1 乙方不得利用為甲方提供委托翻譯服務的機會和客戶聯系,并率開甲方為客戶提供翻譯業務,否則甲方可以采取扣除質量保障金和酬金、并進一步追究損失的權利。
8.2 除非乙方告知甲方主要負責人,并經得甲方許可,否則乙方不得利用為甲方提供委托翻譯服務的機會接受或者索要的小費和酬金。
8.3 乙方不得利用為甲方提供委托翻譯服務的機會和客戶發生不得體或者違反中心、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否則甲方擁有扣除質量保障金和酬金、并進一步追究損失的權利。
8.4 在甲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管理上的漏洞和業務的特殊性中途違反合同或施加壓力,否則甲方擁有扣除質量保證金和酬金、并進一步追究損失的權利。
第九條 譯者對翻譯作品質量的保證
9.1 乙方應該自覺地盡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證翻譯件的質量,必須嚴格遵守甲方提供的有關規定、國家公布的質量保證規定。主要文件有:
(1)《翻譯作業流程和質量控制》、《客戶須知》、《翻譯資費標準》和《確認單》;
(2)國家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翻譯服務規范》和翻譯成品的質量標準tss-101、tss-102、tss-103、tss-104和tss-105等等。
9.2 乙方從甲方領取的標準和規范資料必須簽字表示以接受9.1條的管制,其領取材料清單和簽字將成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法律證明作用。
9.3 由于乙方的責任導致翻譯件質量的問題導致客戶不滿或者造成損失,甲方可以采取扣除質量保障金和酬金、并進一步追究損失的權利。
9.4 兼職翻譯必須向本中心交納質量保證金以杜絕以下情況:
(1)兼職翻譯取走原稿件不譯,甚至不再歸還原稿和不再聯系:
(2)兼職翻譯冒用本中心名義在外承接業務;
(3)利用由于兼職翻譯管理上的漏洞而對甲方的聲譽造成影響和損失;
(4)剽取所知識產權歸委托方的翻譯稿件中的資料發表文章或者因知識成果而獲得利益。質量保證金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可以在此款中扣除因為乙方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在執行完2.2條、不可抗力條款、或者合同正常解除后,甲方財務歸還保證金給乙方,并付給乙方相應的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利率計算。
第十條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罷工、政府禁令、法律要求或變化以及其他不可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響協議有關條款的履行,雙方應按照不可抗力對影響履行本協議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本協議,免除履行本協議的部分義務,或者延期履行本協議。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和署名權
甲方所提供的相關資料的知識產權不歸乙方所有,并且其署名權共同所有;署名規定為_________,不得再署有其它的文字。
第十二條 管轄法律和爭議解決
12.1 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爭議,就提交_________仲裁機構(如勞動部門)按其仲裁程序在_________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2.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三條 其它
13.1 協議經甲乙雙方的簽字并加蓋公章(乙方可以免此項)之日起生效;
13.2 本協議之附件構成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并且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協議一式三份,乙雙方各執一份,便于財務和業務管理甲方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甲乙雙方可再進行續簽協議;
13.5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另行約定,并應以附件或補充協議等形式體現。
兼職用工合同范本一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終止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起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后關于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內,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內外甲方所屬機構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和企業簽訂有關境內外工作的協議;經甲方批準,乙方到境內外非甲方所屬機構擔任一定階段工作的,可由乙方與該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條第7、8、9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第二十四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7、8、9款和第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通知乙方。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5、復員退伍義務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中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業務以及清理完所辦理的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二十二條第7、8、9款、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乙方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執行:
1、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十日內未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或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三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8款解除勞動合同,除給乙方經濟補償外,甲方應根據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第二十二條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經協期限內自行或在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和原在職時相同或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或損失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但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在公派境內外培訓或出境實習后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內發生的,應賠償甲方有關的費用。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商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或委托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員(蓋章)
鑒證時間:年月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
續訂合同終止。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或委托人
年月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
續訂合同終止。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
年月日
兼職用工合同范本二甲方:×××××有限公司 簽定日期:---------------
乙方: 編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據甲方生產需要招用季節性臨時工,乙方符合招工條件(另文)者自愿報名,經考核合格者予以錄用(試用期為 天)。
二、錄用后,生產期間,按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費用。
三、生產期間,甲方向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當年用工結束時統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產以外勞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須遵守以下的廠紀廠規。
1、按照規定上下班,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況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先請假)。
3、愛護公司財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注意環境衛生,進餐統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許在車間內進食。
5、未經甲方準許,不得攜帶廠內任何物品出廠。
6、嚴格按甲方各管理規定(另文)做好本職工作,保證產品質量。
7、滿25天以上才能計發工資,在公司規定日發放工資,其它時間不予發放。
五、如違反上述廠規廠紀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予以辭退;乙方對工廠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離廠。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時開始簽訂,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當年用工結束時即終止。
七、注意安全生產,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乙方應負責主要責任;乙方確因無法避免的工傷事故,甲方承擔醫療期間醫療費用及工資。
乙 方 簽 字: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家 庭 住 址:
兼職用工合同范本三雇傭方(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聯系電話:
受雇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鑒于:
甲方為雇傭方,乙方為受雇方,根據甲方業務拓展需要以及所提供兼職工作的實際情況,共同約定訂立此兼職勞務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兼職勞務合同,以資信守。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 。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為: 。(注:可多項列明)
(三)乙方的工作標準為: 。(注:可多項列明)
(四)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合同期限
(一)雙方約定本合同期限自 起至 止,共計 個月。
(二)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續約。
工作時間
(一)乙方的工作時間為: 。
(二)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工作條件和工作紀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二)在聘用期間,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愛護甲方財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三)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勞務報酬
(二)支付方式為:采用 (現金/打卡)方式支付。
(三)支付時間為:甲方應于每月第 日前支付上月的勞務報酬。
(四)甲方不承擔乙方的任何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保密義務合同期內,乙方須在甲方許可之范圍內使用甲方商業信息;合同期內以及合同終止后,乙方必須為甲方之一切商業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給予或轉讓。
合同終止
本合同期滿。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 日通知對方。
違約責任
(二)若乙方違約,甲方減少乙方勞務報酬,最高不得超過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標準的 %。
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采取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 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各方可就本協議之任何未盡事宜直接通過協商和談判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甲 方:_________(聘方)
乙 方:_________(受聘方)(本職工作單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自愿到甲方從事兼職會計師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兼職會計師。
第二條 乙方的聘任職務是_________(公司)兼職會計師,其工作范圍為甲方各項財會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財務會計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_________(公司)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二)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_________(公司)規定的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5.為乙方參加_________工會有關財會知識更新學習提供條件。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會計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_________(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依上級機關規定的條件參加財會協會活動和_________(公司)的各項文體活動;
5.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二)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_________(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_________(公司)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2.在履行會計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于_________(公司)聲譽的活動,嚴禁泄漏_________(公司)的秘密和有關財務數據,造成財務數據丟失和泄密,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管理愛護好甲方的有關財產和設備,下班要關閉好門窗、水、電,保證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6.自行承擔人身安全責任。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每季度付給乙方基本報酬_________元,在季度財務報表完成后,支付報酬。
(二)因工作需要,經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時,出差補助執行鐵路局規定標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在下列情況下,_________(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應聘會計師違反_________(公司)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應聘會計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3.應聘會計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會計師資格;
4.應聘會計師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二)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應聘會計師因工作需要調離_________(地區);
2.應聘會計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_________個月;
3.一個月無故不做帳;
4._________(公司)被撤銷。
(三)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之;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 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會計師職務。
第八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2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上級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本職工作單位:*****,職務:會計)
第一條乙方自愿到甲方從事兼職會計師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兼職會計師。
第二條乙方的聘任職務是俱樂部兼職會計師,其工作范圍為上級工會所規定的文化事業單位的各項財會會計業務。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財務會計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俱樂部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俱樂部規定的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5.為乙方參加路局工會有關財會知識更新學習提供條件。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會計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俱樂部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依上級機關規定的條件參加財會協會活動和俱樂部的各項文體活動;
5.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俱樂部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俱樂部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2.在履行會計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于俱樂部聲譽的活動,嚴禁泄漏俱樂部的秘密和有關財務數據,造成財務數據丟失和泄密,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管理愛護好甲方的有關財產和設備,下班要關閉好門窗、水、電,保證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6.自行承擔人身安全責任。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季度付給乙方基本報酬600元,在季度財務報表完成后,支付報酬。
2、因工作需要,經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時,出差補助執行鐵路局規定標準。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俱樂部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應聘會計師違反俱樂部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應聘會計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3.應聘會計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會計師資格;
4.應聘會計師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應聘會計師因工作需要調離麻城;
2.應聘會計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2個月;
3.一個月無故不做帳;
4.俱樂部被撤銷。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之;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會計師職務。
第八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2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上級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1.甲方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錄用乙方為兼職員工,并依人事管理規章及甲方所訂之規則辦理。
2.甲、乙雙方經共同協議并取得同意時,乙方須遵守上列第一項之規定。
3.雇用期間: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4.契約期滿時,雙方希望繼續維持契約關系時,則須另行訂立新契約。
5.勤務時間:上午________時________分至下午________時________分止。
6.休息時間:自________時________分至________時________分止。
7.薪資:時薪________________日薪________________
8.獎金:采不定額(視工作績效表現)發放。
9.異動:若因業務上執行之必要時,可予以調整。
10.年度有薪休假: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者為6日,每服務滿一年時,則增加一日,但以增加至二十日為限。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 性別: 年齡: 電話(手機):
專業: 工作年限: 教學年限: 籍貫:
現住址: 可授課年級與學科: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就甲方聘用乙方擔任兼職教師事宜,經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聘任乙方為甲方教學機構的兼職教師.乙方作為一名人民教師必須履行“學高為師、身正為范”的教師職責。
2.乙方須在上崗前,向甲方提供本人真實資料(如教師資格證、上崗證、學歷證等),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虛假資料,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3.乙方上崗前須按甲方的規定對授課學科進行精心備課并寫出教學計劃。
4.乙方的薪金是按甲方兼職教師課時輔導費標準結合本人輔導課時計提。每月15號定期發放上一個月輔導費。
5.乙方每接一個新學生,第一次輔導課前兩小時均為試講,學生及家長不認可乙方教學效果的本次輔導費甲方不支付。若授課滿意,甲方全額支付乙方課時費。
6.甲方在為乙方安排家教工作時,必須將學生的基本情況提供給乙方,使乙方能夠及時準確了解學生的情況,乙方要認真為學生做整體教學計劃,并將計劃表交予甲方備案,
7.乙方必須在授課前了解學生學習情況,認真備課,結合甲方的教學方式為學生進行針對性的輔導,備課筆記要由學生家長及甲方學管簽字確認,以便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
8.乙方給學生授課時間、地點由中心教務部確定,乙方不得隨意改動上課時間、地點,若調課需經教務部同意并做記錄,如乙方自行延長授課時間,甲方不支付延時工資。
9.乙方在教學過程中必須做到不遲到、不曠課、不早退,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甲方有權辭退乙方,并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相應部分。 10.乙方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上課時間必須提前兩日通知甲方,得到甲方諒解后,另行安排授課,如乙方一個月中出現兩次更改上課時間的情況,甲方有權視情節嚴重性認定乙方違約,雙方終止本協議。如特殊情況終止授課,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課時輔導費。輔導過程中,乙方必須與學生保持良好關系。如出現意外情況,須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妥善處理,不得與學生和學生家長出現任何矛盾糾紛,否則甲方將有權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11.乙方不允許泄露甲方機構的(包括教學方式、方法、資料、運作狀況、財務狀況等)一切機密。
12.乙方作為甲方聘用的兼職工作人員,有責任為甲方保密。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且有責任維護甲方形象、利益;不得做出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言論,如乙方有故意使學生退學的,一經發現將扣除乙方全部工資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3.課時輔導費標準:乙方所得工資按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代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學生年級 輔導費(元/小時)
小學
初一、二
初三
高一、二
高三
14.因國家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根據乙方 授
授課時間向乙方付清課時輔導費,雙方合同自行終終止。
15.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期間雙方均不得
擅自解除協議。
1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或蓋章有效。
甲方: 乙方(簽字):
乙方:_____(受聘方)(本職工作單位:_____職務:_____)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自愿申請到甲方從事律師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本事務所律師。
第二條乙方的聘任職務是_____律師,其工作范圍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律師業務。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事務所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4.確定或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務所的勞保福利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5.為乙方更新知識、進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律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依事務所規定的條件申請加入合伙律師;
5.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事務所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于事務所聲譽的活動;
4.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務所制定的<勞動工資和福利待遇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事務所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應聘律師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應聘律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3.應聘律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律師資格;
4.應聘律師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應聘律師應征入伍,出國定居或留學;
2.應聘律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滿六個月;
3.無故不上班工作滿一個月;
4.經批準成為事務所合作律師;
5.事務所自行撤銷或破產。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之;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師工作執照,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律師職務。
第八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乙方(蓋章):_____
關鍵詞:法國法;行政合同;判斷標準;民商合同
法國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論特別發達,我國有的學者自覺不自覺地予以接受,并試圖以之為標準區分中國法上的行政合同與民商合同,以之為模式構建中國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論。對此,筆者持有不同意見,在方法論上,應當首先須明確行政合同的概念與判斷標準,其次須將所謂行政合同類型化,然后對各個特定類型加以定位。
一、關于行政合同的概念與判斷標準及其類型化
(一)關于行政合同的概念與判斷標準。
行政合同雖然依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法律關系不受私法調整,而是適用行政法的規則,其訴訟關系由行政法院管轄。它是法國行政法上富有特色的一種制度。關于行政合同與私法合同的識別,法國行政法院堅持以下標準:合同的當事人中必須有一方是行政主體,直接執行公務(或者是當事人直接參加公務的執行,或者是合同本身是執行公務的一種方式),合同超越私法規則。甚至那些只與執行公務有關但并未直接執行公務的合同,如供應合同、運輸合同等,乃至私產管理合同等與公務無關的合同,只要其中含有私法以外的規則也成為行政合同[1]。
(二)關于所謂行政合同的類型化。
在法國,行政合同包括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公務特許合同、獨占使用共用公產合同、出賣國有不動產合同等。所謂公共工程捐助合同,是指私人或其他公法人對某一行政主體提供捐助,用以進行公共工程建設的合同。其性質有:捐助是自愿的,是無償的,捐助的目的是進行公共工程建設,捐助的對象是行政主體[2]。所謂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指行政主體和建筑企業家協議,后者為了前者的打算實施某項工程,前者對后者支付一定價金作為報酬所訂立的合同。它包含以下要素: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行政主體,合同標的是實施某項公共工程,合同的報酬方式是支付一定的價金。該合同受公法支配,不適用民法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規定。但由于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和民法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內容相同,行政法院有時援用民法上的規定[3]。所謂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又稱為交鑰匙合同,或者BOT合同,是指行政主體和受特許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受特許人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工程建設,工程完成后,受特許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該公共建筑物取得經營管理權,從公共建筑物的使用人方面收取費用作為報酬,或者自己免費使用。在這種方式下,行政主體免除當初的建設投資[4]。所謂公務特許合同,是指行政主體(國家或地方團體)和其他法律主體簽訂的合同,由該行政主體將特許公務交給后者即受特許人,該受特許人以自己的費用和責任管理某種公務,管理活動的費用和報酬來自使用人的收費,盈虧都由受特許人承擔。在過去,受特許人限于法國的公民和企業,1970年以后,歐洲共同體國家的公民和企業取得同等地位。公務特許建立在雙方互相信任的關系上[5]。所謂獨占使用共用公產合同,是指行政主體和私人簽訂的合同,后者根據該行政主體所給予共用公產特別獨占使用的特許,取得例外地單獨占用部分共用公產的權利。它具有以下要素:存在行政主體給予的共用公產特別獨占使用的特許,必須是占用共用公產的一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非如許可那樣的單獨行為[6]。這些種類的合同相互之間盡管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別,但同我國的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的財政包干合同、行政機關與財政機關之間關于罰沒款上繳合同相比,行政色彩仍要淡化[7]。
二、關于所謂行政合同的法律定位
首先聲明,法國法已經規定上述合同適用行政法律規范而非民法規范,由行政法院管轄上述合同的案件,所以,站在解釋論的立場,應據此對合同進行解釋與法律適用,不得將上述合同定性為民商法上的合同。問題在于,我們現在所做的工作最終是落實到中國法如何區分行政合同與民商合同、如何構建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論,這就需要站在立法論的立場,探詢在法國法上,在中國法上,它們應該如何。因此,筆者要在立法論的層面上評論上述合同究竟應該屬于民商法上的合同,還是應該成為行政法上的合同。
確定上述合同究竟歸于何處,必須首先弄清行政合同的判斷標準。全面考察法國行政法院和中國某些學者所歸納的標準,大致有四個最為重要:其一,合同的當事人中必須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其二,直接執行公務(或者是當事人直接參加公務的執行,或者是合同本身是執行公務的一種方式);其三,行政主體保有某些特別權力,如監督甚至指揮合同的實際履行,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認定對方違法并予以制裁[8];其四,合同超越私法規則。應該承認,上述各種合同均符合這些標準。但問題是,這些標準是正確區分行政合同與民商合同的尺度嗎?對此須作具體分析。
(一)如何認識第一個判斷標準?
行政主體的身份或者說法律地位如何認定?政府部門參加到合同中來,就一定具有行政主體的身份嗎?回答是否定的。實際上,每個人生活在一定社會中,都具有不同的身份,扮演著多重角色。即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具有不同的身份。對其具體身份的認定,必須視其所處的具體法律關系而定,只有落實到具體法律關系中, 才能確定出該人的具體身份。萬不可將它們混淆,誤把其在甲法律關系中的身份作為在乙法律關系中的身份[9]。例如,某個特定的政府部門,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權限時具有行政主體的身份,在它到超市購買辦公用品時則只是顯現民商法主體的資格,于此場合,其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隱退其后,其行政管理權限在該買賣合同關系中消逝殆盡,呈現給出賣人的只是一個普通的民商法主體,同自然人、公司法人等沒什么兩樣。上述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公務特許合同、獨占使用共用公產合同和出賣國有不動產合同等,同該特定的政府部門到超市購買辦公用品的合同相比有何差別呢?應當說大部分相同,例如雙方是處于平等地位進行洽商、締約的,雙方的絕大多數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行政主體的身份隱退其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行政合同廣泛應用于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方面。政府在執行經濟計劃的時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業界簽訂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擔計劃中的某些任務。法國稱這種執行計劃方式為政府的合同政策,是對傳統的執行計劃方式的一大改進。"[10]這不正表明政府部門是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同對方簽訂合同的嗎?通過合同方式執行計劃,該合同不就相當于中國過去的經濟合同法上的經濟合同嗎?按照20世紀90年代中國法學界的通說,經濟合同屬于民商事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合同說的理由不充分。
在這里,簡要考察普通法系和德國法的規定及其理論,對于科學地理解這個問題具有幫助作用。按照普通法,政府與貨物、機器的制造商或者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叫做政府合同(governmentcontract),或者稱之為采購合同(procurementcontract)。它們連同政府與勞務的提供者簽訂的政府合同,是否屬于行政合同?法院認為,單憑行政機關與當事人簽訂合同這一形式標準,尚不足以創設公法義務(publiclawobligation),還必須根據合同是否具有公法因素(publicelement)來確定哪些政府合同適用司法審查,哪些政府合同不適用司法審查。而公法因素的認定取決于行政機關簽訂合同時所執行的任務是否涉及管理或者公共規制的方式[11]。關于政府合同的定位及其法律適用,克雷格指出,如果建議所有由行政機關簽訂的合同都應受司法審查,那么這種建議是令人驚奇的,這是否意味著在所有情況下都要適用公法的實體和程序的原則?要是行政機關只是簽訂購買家具或租賃等普通商業合同,這時是否真的適當?并不是說與行政機關簽訂合同的私方當事人就理所當然地享有比別的合同當事人更多的實體和程序的權利[12]。依據普通法國家行政法理論上的一般見解,政府合同原則上適用一般合同法規則,但因合同當事人為行政機關而必須對上述規則作若干修改,并適用一些特別規則[13]。普通法上所謂政府合同,在中國法上,一部分是民事合同,另一部分屬于行政合同[14]。在德國,行政必需物質條件(辦公用品、汽車、房地產、行政建筑物等)的供應,可以通過私法合同解決,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合同等。于此場合,行政機關在法律上與私人業主沒有什么區別,均以私法規范為依據,發生的爭議也都由普通法院(或者勞動法院)管轄。此其一。國家可以作為經營者參與經濟生活,例如通過自己的經營行為或者通過商業公司,特別是國家掌握部分或者全部股份的股份公司(國家作為股東),主要在工業、礦產和銀行方面從事經營活動。這些國家的經營行為同私人經營行為一樣,須遵守經濟原則,具有盈利目的。其依據也是私法,如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競爭限制法等。此其二。更有甚者,在特別范圍內,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公法規范或者私法規范推行給付政策。此類選擇自由,即以私法方式執行行政任務的權利,所需要的條件是,有關給付分配的公法規范缺位,而現行私法規范又有相應的規定時。行政機關在選擇適用私法規范時不得拋棄公法的約束,特別是基本權利約束[15]。這里形成的關系仍屬于私法關系,由普通法院管轄。此其三。行政合同則屬于另外的情形,即以行政關系為合同標的,而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合意。此類合同完全適用公法,受行政法院管轄[16]。既然如此,我國法對于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公務特許合同、獨占使用共用公產合同、出賣國有不動產合同等合同的定位,為什么不更多地接受德國法、普通法系的上述思想,而非要隨著法國法亦步亦趨呢?
當然,公共工程特許合同等具有不同于辦公用品買賣合同之處,即政府部門保有某些特別的權力,如該政府部門制裁對方違法行為的權力。在一份合同關系中同時存在行政性質與民商法律關系的屬性的情況下,對該合同的定位應該看哪種性質處于更重要的地位,更起主導作用。在上述合同中,顯然是民商法律關系更多、更居于主導地位,因而應將它們定位在民商法上的合同。但同時不應忽視其中的行政色彩,對于行政屬性的部分,應該適用行政法律規范。這非常類似于因立法技術的緣故使民法典里含有某些刑法規定。我們不可能因民法典里含有的某些刑法規定就把民法典定位在刑法典上。
在這里,有必要提及梁慧星教授的下述觀點: "本質上屬于市場交易的行為,即使一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如政府采購合同),即使法律規定強制簽約(如糧食定購),也仍然屬于民事合同,而與所謂行政合同有本質區別……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對某些市場交易行為進行適度干預,并不改變這些市場交易行為的性質,當然不可能使這些市場交易關系變成所謂行政合同。"[17]至于對"私法與公法有著共同適用的一般法理,只是因私法發達較早,遂被認為是私法所獨有的法理,這種法理其實亦可直接適用于公法"[18]的認識,與其認為這是在闡述行政法援引私法理論的根據,倒不如說是在宣告民法總則不僅僅是民法的總則,而且是行政法的總則。某些一般法律原則雖然在民法典中得以規定和具體化,但并不專屬于民法,而是為所有的法律部門規定的,因此在公法領域直接有效。一般法律原則可以成為行政權限的根據[19]。在行政法未作特別規定,且與行政性相容,同時,處理行政合同關系所依據的原理與民法原理有著共同性的情況下,處理行政合同問題可以援用民法規范,包括要約與承諾、合同自由、行為能力、、若干合同無效的原因等規范[20]。
(二)第二個判斷標準,是直接執行公務,即或者是當事人直接參加公務的執行,或者是合同本身是執行公務的一種方式。對此,應當如何認識?在這里,關鍵在于執行公務是作為合同的標的,例如巴黎地區疏散過分集中的工業[21];還是按照隸屬服從關系原則行事,例如巴黎市消防隊滅火。如果是后者,那么把它定位為行政合同是正確的;如果是前者,因行政色彩融于"執行公務"這個合同標的自身之中,并不折射到合同當事人雙方基于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非命令服從的,所以這樣的合同應該被定位為民商法上的合同。
(三)第三個判斷標準,是行政主體持有某些特別權力,如監督甚至指揮合同的實際履行,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認定對方違法并予以制裁。對此,在第一個判斷標準的分析中已經闡明,即我們應該承認這部分權利義務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但因其在整個合同中所占比重較低,故它不改變合同的基本屬性。同時,合同的解釋與法律適用必須重視這部分行政法律關系。據此,筆者不同意因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財政支農周轉金借貸合同中含有行政主體的特別權力而把它們定位于行政合同[22]的思維。
(四)第四個判斷標準,是合同超越私法規則。通過上述分析可知,上述各種合同的主體法律關系為民商法律關系,本應對它們適用私法規則。只不過法國法采取了行政法的處理方式,人為地排除了私法的適用。這顯然是不適當的,這從"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和民法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內容相同,行政法院有時援用民法上的規定";"那些只與執行公務有關但并未直接執行公務的合同,如供應合同、運輸合同等,乃至私產管理合同等與公務無關的合同,只要其中含有私法以外的規則也成為行政合同",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來。
(五)既然法國法所謂改造私法上的合同并使之成為行政法上的合同的理論與實踐,從立法論的層面剖析,其理由不充分,欠缺說服力,那么,中國法不宜沿襲法國法上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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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贈與合同;性質;理解
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公證是公證機構經常辦理的國內民事公證事項,在辦理贈與合同公證過程中,要求公證員熟練掌握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下面是我作為一名執業公證員談談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理解與認識。
一、贈與合同是合同的一種,是有名合同
贈與合同是合同法中規定的有名合同。贈與合同不同于贈與行為,因為贈與是贈與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而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是以贈與為內容的協議,要求當事人之間存有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僅有贈與人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就無法成立。贈與合同體現的是贈與人將財產贈給受贈人的財產關系,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強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二、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標的是受贈人無償取得的財產利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稱為贈與財產,因此,贈與合同體現的是財產所有權,而不是其他物權。第一,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必須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也就是說贈與人是財產所有人,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屬于他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的人,對于將來必然獲得的財產也應包括在贈與財產之列。第二,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贈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可以是所有權的全部權能,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項或幾項。第三,贈與標的可以為有形的實物。如房屋、存款、首飾等。也可以是無形的財產權利。如票據、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形式。
三、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只承擔將贈與物無償地交付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并無對待給付義務,而受贈人只享受接受贈與物的權利,故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享有雙務合同當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辯權,也不要求受贈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可以成為贈與合同的受贈人,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而主張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合同只有贈與人負有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沒有承擔相應的對價。根據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贈與人也應當享有與其義務相適應的權利,故合同法規定了贈與人對贈與人享有撤銷權,而沒有規定受贈人撤銷合同的權利。
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是指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對價。但不排除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就要求自己獲得贈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依約無償轉移其贈與物的所有權于受贈人,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而不必向贈與人為相應的對待給付。但因贈與人的過失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受贈人有權請求賠償。如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贈與財產之瑕疵或保證無瑕疵的,對受贈人因物之瑕疵所受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四、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當事人訂立贈與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贈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不要求必須經過批準或登記,符合不要式的合同的構成,所以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贈與合同既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又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主要是針對特殊的贈與物,如針對不動產而專門做出的規定。例如,贈與房產的,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五、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贈與合同的諾成性還是實踐性是贈與合同性質最有爭議、最值得探討的問題。從維護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贈與合同應為諾成性合同,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符合法律基本理念和發展趨勢。目前,我國多數學者支持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的觀點,筆者贊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觀點。下面是對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幾點認識:
第一,我國合同法未明確規定以贈與財產的移交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從我國《合同法》立法的整體來分析,贈與合同具有諾成性。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表明贈與合同的諾成, 是指贈與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受贈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第二,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他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因此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條規定并不與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相矛盾,這里“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占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規定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情況下,贈與人要對外承擔責任,那么唯一解釋就是贈與合同在此種情形下已經成立,由此,進一步說明贈與合同的諾成性。
綜上所述,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單務、無償、不要式的諾成性合同。我們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理解,應當堅持以我國立法精神為立足點,結合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具體規定,做出全面考慮,才能準確把握贈與合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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