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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以出讓、轉讓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單位,均應繳納土地使用費。
二、各繳費企業和單位應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申報和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有關手續。
三、凡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的企業和單位,主管地方稅務部門將依照財政部(93)財工字第47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對滯納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四、其他有關事項,請與主管地方稅務部門聯系。
關鍵詞:礦業 有償使用 稅費結構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6-008-02
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當時由于整個礦業經濟不景氣,多數礦山企業處于保本狀態,不少礦山企業長期虧損,加之生態環境的制約,導致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緩慢。直至90年代,才基本形成了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框架,由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及價款等執行政策所組成,但這些代表國家財產權益的執行政策是在不同時期、不同背景下出臺的,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日益凸顯其經濟和邏輯關系不夠嚴密、相關配套措施適應性差,導致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補償不到位,利益分配嚴重失衡。在目前經濟和環境條件下,鑒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特殊性、隱蔽性與外部性特征,應從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地方利益、礦產資源使用者利益和國際接軌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角度出發,重新審視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稅費結構。
一、背景形勢
礦業有償及稅費制度設計與國家經濟發展階段有著極強的關聯性,并且伴隨著礦業活動的周期性、風險性、隱蔽性和收益性等特征,越加趨于復雜和多元。國家通過征收礦業稅費,既要保障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益的維護,又要影響礦業的經濟行為,使礦業保持活力和能動性,并通過對礦產資源的掌控、管理和調節,實現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目的。礦業稅費制度既是礦業活動的重要影響因素,也是國家對礦業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因而礦業稅費的稅(費)率、征收方式和管理政策以及制度的合理性和穩定性是稅費政策最重要的基礎,實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礦業稅費制度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消費模式、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從外部環境看,20世紀以來,全球礦業政策發生了巨大變化。進入21世紀以后,資源供求呈現新一輪緊張局勢,全球化與反全球化并立而行。反全球化的主要手段是資源利益調整。礦產品價格持續上漲,礦業企業盈利大幅增加,各國礦業財稅政策處于不同的波動周期中。近些年來,隨著經濟周期的變化,世界經濟緩慢復蘇,區域間的不均衡態勢加劇。各經濟體內生動力不足,導致復蘇存在阻力,全球經濟增長動力疲弱,反映在礦業經濟上,表現出全球資源供應過剩,國際大宗礦產品價格整體處于下跌態勢,全球地質勘查和開發總體呈緊縮態勢,資本市場礦業指數持續走低,礦業企業盈利能力和空間縮減。
從內部環境看,我國發展仍然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中國經濟階段性特征明顯,在“三期疊加”的大背景下轉入7.0%~7.5%的中高速發展新常態,反映在礦業經濟上,自2012年開始,礦產品需求減弱、價格大幅下跌和原燃材料價格高位運行,企業經濟效益下滑,行業效益下降。為改善礦業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結構調整、支持上下游產業協調發展和升級、保障國家資源供應安全,需要充分發揮積極財政政策作用,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并實行結構性減稅和普遍性降費,多措并舉減輕企業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從現實情況來看,隨著國家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礦產資源稅費政策隨著經濟形勢和礦業發展周期的變化而不斷調整。近年來,礦產資源稅費改革措施不斷推出,特別是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進,“從價計征”改革基本完成,部分礦種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率調為零,但這種改革模式沒有分流歸位、各行其道,礦產資源稅費合理的調節機制缺失,資源性資產權益流失嚴重。
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評價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與發展,特別是勞動價值理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也隨之建立和演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內在要求,不僅是國家對使用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合理節約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兩大主體之一,是實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和財產權益的經濟體現,是落實《礦產資源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也是強化礦產資源管理的具體舉措。1994-2014年,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征收入庫額度從1994年的2億元到2008年突破百億元,2014年達到了203.7億元,連續7年突破百億大關,累計超過1500億元。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首先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財產權益的基本要求。是采礦權人因開采礦產資源對國家財產的耗竭性補償,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及政府行政管理者,實現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保障、具體措施和實現形式,是國家作為所有者經濟上要求實現的最基本權利,也是調控礦產資源綜合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和維護礦產資源各種權益的重要經濟杠桿。
第二,《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是落實《礦產資源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其實施,標志著法律原則有了具體的制度和措施保障,也結束了無償開采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的歷史。
第三,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是強化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最基本機制,也是對礦業企業開采活動加強監管、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抓手。同時理順了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國家與采礦權人的經濟關系,中央與地方的財產分配關系,對于礦業秩序好轉的推動,起到了關鍵作用。
第四,專款專用,為礦政管理、地質找礦和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增強了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三、存在問題
1.礦產資源補償費與資源稅關系混淆,不協調,阻礙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實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立法依據都是《礦產資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及其目的、作用、范圍都有本質區別。資源稅立法初衷是調節部分礦種礦山企業的級差收益,使礦山企業在較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礎上開展公平競爭,促使礦山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資源補償費是調節資源所有者和采礦權人之間的產權關系,是采礦權人由于開采和耗竭了礦產資源而向礦產資源所有者支付的費用。目前隨著資源稅改革,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在性質、作用和征收方式上已基本趨同,這不僅相悖于稅收的基本原理,而且混淆了所有者財產收益權利的邊界,產生了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是建立在同一理論依據上的重復收費的認識,容易造成資源稅費制度的紊亂與重復,影響了稅費各自功能的發揮,加重企業的負擔,也妨礙資源補償費實現維護國家所有權功能的發揮。
2.征收方式、調整機制不靈活,造成資源過度開采和國家所有者財產權益損失。自1994年我國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以來,當時考慮到礦山企業經濟效益普遍不高,及其礦山企業的承受能力,補償費費率采取標準較低,按照礦種不同,從0.5%~4%不等,平均費率僅為1.18%。現階段礦業經濟發展迅速,礦產品價格水平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的資源補償費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新發展的需要。尤其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已有20年,補償費征收方式始終未作細化,費率和調整機制也缺乏彈性,客觀上造成補償費的征收與資源儲量動用、資源利用水平脫鉤,沒有切實反映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與回收水平、資源儲量消耗與利用水平和礦藏的自然稟賦與開采技術條件等。
3.分配制度除了體現資源耗竭性補償外,沒有考慮民眾利益和醫療衛生、文教等全民公共事業,偏離資源全民所有、收益全民共享的原則。礦產資源補償費只在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之間分配,沒有顧及礦產地當地民眾。一方面,隨著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多元化的發展和礦產資源管理體制機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和基層承擔著越來越繁重的任務,而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分成地方政府得到的補償費偏低;另一方面,礦產資源賦存于當地民眾擁有并居住的土地之下,但礦產勘查開發卻沒有帶來財富收益,同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不可避免地會對礦產地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對當地民眾的生活和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礦產地群眾不僅沒有從資源開發中獲得好處,還要承受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的礦山環境、生態破壞帶來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和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
四、結論建議
(一)現實需要
時代需要科學合理的礦業稅費制度。黨的十報告提出“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的要求。2013年5月6日,國務院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要求“形成資源稅費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提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必須完善立法、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2015年4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決定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改革,促進理順資源稅費關系,研究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2015年5月18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26號)指出:“研究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
(二)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
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是為調整礦業經濟關系而設置的,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調整和平衡,并將復雜的經濟關系簡單化,既要考慮礦產資源的特殊性、稅收體系的傳承性和穩定性等因素,也要從根本上理順礦產資源價值表現形式,需要頂層設計以體制機制改革實現統籌設計、聯動協調推進。在當前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下,礦業經濟下行壓力巨大、地勘投入銳減、礦業企業效益不高,面臨迎接資源需求峰值與產業轉型雙重壓力,從正稅清費、減輕企業負擔的角度出發,堅持簡稅(費)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促進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更好發揮稅費調節作用。我國應優化稅費制結構,實施結構性減稅,增加稅費制度調整的彈性空間,公平負擔,規范收入分配,并加快建立完善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加強對國家所有礦產資源財產權益的耗竭補償。
1.整合礦業稅費,優化礦業稅費結構。理順經濟利益關系,處理好中央、地方政府、礦產資源所在地和礦業權人的利益,處理好資源開發與保護環境的關系,處理好政府參與礦業權市場的博弈與政府職能行為的關系,按市場經濟規律、地質找礦規律和礦業經濟發展規律相協調的訴求,改革調整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分配秩序。
具體的思路是,除了規范清理礦業企業的工商稅收和行政性事業收費的秩序外,為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建立全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需要按照正稅清費、分類規范、減輕負擔的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基金,整合性質相近、重復設置的收費,并理順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財產權益和級差收益的關系,通過價、稅、費、租聯動改革,形成促進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有償使用制度體系,包括資源稅和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兩大體系,全面統籌稅費種類和結構,合理確定計征區間,維護國家的財產收益,并對生態文明建設、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環境保護等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2.頂層設計,制訂《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征收管理條例》。根據經濟發展階段、技術水平、企業負擔和國際經驗,頂層設計,制訂《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征收管理條例》,明確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的征收對象、征收主體、征繳方式、分成比例、管理機制等內容。改革一定要掌握好尺度,建立一套防止改革成本轉嫁和合理適用的制度框架,既要把一小部分產能落后或發展方式不科學的資源企業淘汰掉,又要讓大部分企業能夠通過改進技術和加強管理生存下來,并順應節能減耗的新機制,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實現健康、持續發展,同時還要系統設計和整體的考量,使改革的成本由國家、地方、企業和消費者一起承擔,盡量避免對民生的沖擊,并且在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中充分考慮并預留針對具體情況與特殊情況的減免稅費條款。
[基金項目:國土資源部軟科學資助項目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2-17);安徽省國土資源廳軟科學資助項目(項目編號:2012-019),課題負責人:國土資源部經濟研究院 范振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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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煤炭能源;資源稅;開發制度
一、權利金制度的意義與作用
在整個社會中,相對于人類無限增長和具有擴大趨勢的需求而言,礦產資源具有絕對的稀缺性,并且以人類活動的年限來說,無法在短時間內找到替代品,因此礦產資源必須是國家或政府所有。我國在199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里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然而國家或政府不能作為開采者開發利用分配礦產資源,只能借助市場的力量使企業作為主體進行礦產資源的開發。但是企業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若沒有制度的約束,其開采行為與國家和政府要求資源的充分利用目標不一致,導致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因此必須建立合理的礦業權制度限制礦業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中的為逐利進行的浪費活動。
權利金最早出現在中世紀的《羅馬法》中,規定凡是開采礦產資源的商人都要繳納金錢給國王,于是這部分價款便以權利金的形式確定下來。現在權利金的實際意思是礦產資源開采者對礦產資源所有人支付的使用權價款,體現了所有權人的經濟權利。征收權利金的優點主要包括:
(1)較充分的反映了礦產資源的價值,權利金相當于國家或政府將礦產資源的盈利權出售給企業,通過企業的開發使得礦產資源真正進入市場,成為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產品;
(2)反映了所有者的經濟權益,權利金使得國家在轉讓礦產資源使用權時可以根據產品價格的高低來衡量權利金具體金額的大小,不僅擁有更大的自而且可以對礦產資源的開發進行合理的調節,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3)權利金可以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通過拍賣的競爭制度來轉讓礦產資源的使用權是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趨勢的,可以使得企業以最大努力探求礦產資源的全部價值,不僅在競爭中減少了交易成本,政府的探礦成本,還可以通過市場的力量尋找到資源的最大真實價值,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保護了資源和環境。
同時,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及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權利金制度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這樣的制度增加了我國與世界各國之間合作與競爭的機會,不僅會讓我國的資源開采市場進一步開放,還會增加我國企業走出去的資本和競爭力。
二、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存在的問題
我國礦產資源在生產銷售階段征收的相當于其他國家權利金的稅費主要有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等。
(1)資源稅扭曲了收益分配
稅收是國家為了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收取的,而不是為了反映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權利轉讓礦產資源使用權的價款。因此資源稅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國家在礦業活動中所處的地位。
資源稅稅收收入的的分配制度也不合理。《稅法》中規定資源稅屬于共享稅,但實際上除了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收入納入國家所有外,其余內陸的礦產資源都納入地方財政收入。這樣,地方政府為了增加收入會縱容企業的過度開采和資源的浪費,導致礦產資源的回采率很低。
(2)資源補償費征管不嚴
首先,通過收取費用來實現所有者權益從形式上使得國家在礦產資源方面的地位從所有者變成了管理者。
其次,我國資源補償費率過低并且固定不變。我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平均為1.2%,而國外與中國礦產資源性質類似的費率普遍為2%-8%,美國為12.5%,遠低于國外水平。但由于資源補償費的征管存在缺陷,即使如此低的資源補償費,還存在著嚴重的欠交現象。據資料查證,1999-2002年上半年礦產資源補償費1601戶重點采礦企業累計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31億元,并且資源補償費的入庫僅為1/4左右。
最后,由于我國小型微型礦業企業很多,很難做到面面俱到、鞭長莫及,而且征收資源補償費的財政部人員并沒有可以處理所有權人與礦業權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專業人才,因此這樣不完善的征管和費率制度導致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利沒有得到切實的保障,礦產資源的大量浪費與環境的破壞。
三、對我國健全權利金制度的思考
從我國目前礦產資源征收的稅費存在的缺陷來說,建立反映國家所有權的權利金制度是必然選擇。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將稅費合為權利金,具體來說有幾下幾點:
1、權利金的范圍
首先是擴大權利金的范圍。可以將海洋石油天然氣征收的礦區使用費納入權利金制度的征收范疇,整體規劃礦產資源稅費的改革。同時可以將所有稀缺的資源都應納入其中,例如水資源等。
2、權利金的征收方式
對不同的產品實行不同的征收方式,對從價征收與從量征收并存的方式繼續改進。對于市場上價格漲勢明顯的資源產品可以更改為從價計征,而對于市場上價格變化幅度不大的資源產品仍可以使用從量計征。雖然,資源產品的從量計征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收入與市場價格的漲跌失去了聯系,增加的收益不能歸國家所有,無法體現“資源漲價歸公”的理念,但是從價計征的方式也不適合所有礦產品。由于礦產資源價格的上下波動會使得財政收入的不穩定,不能反映資源企業成本負擔的真實性與合理性,也造成國家權益受損。因此從價和從量計征的方式可以并存。
3、權利金的價款
我國可以采取實物期權定價法,尋找到一個較為合理的礦產資源價格,然后進行拍賣開采權,以市場競爭的方式確定權利金的征收價格。通過拍賣的市場競爭方式,可以尋找到礦產資源的真實價格,實現資源的最大價值,與此同時也減少了交易成本。
4、權利金的征收管理
根據資源產品的天然稟賦不同加大稅收的檔次,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對不同的礦產品、礦源設計合理的稅率,在促進礦產品開發的同時,為行業之間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平臺。提高資源使用成本,加強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資源稅率過低,導致了市場價格的扭曲,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參考文獻
煤炭資源稅改革一直是資源稅改革難啃的硬骨頭。早在2011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在全國施行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呼聲就日益高漲,但受觀念、技術、利益等因素的制約,遲遲未能出臺。
煤炭資源稅的改革非常復雜。原油、天然氣以初級產品形態的銷售為主,且國際價格透明,改革相對容易。但在煤炭的生產經營中,大多數礦山企業都是采洗選聯合企業,并不以原煤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銷售,而是直接銷售以原煤加工成的精煤。而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是原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堅持對原煤實行從價征收,將直接面臨計稅依據無法確定的難題。
稅費關系的紊亂也為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加了一道障礙。由于資源稅長期實行從量計征方式且征收標準較低,在煤炭價格持續上漲的情況下,各級政府對煤炭行業征收了多種名目的收費基金。
但是,這些收費基金在征收目的、征收對象、征收環節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和資源稅基本相同,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復征收等問題,且收入規模遠超過資源稅收入,造成了資源稅費關系的混淆,壓縮了資源稅改革的空間。
如今,煤炭資源稅改革順利推進,得益于其方案在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創新。它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突破了不得對精礦收入征稅的觀念桎梏,克服了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技術障礙,也消除了部門利益的阻礙。
具體而言,在計稅依據上,煤炭資源稅改革中引入了精礦折算的辦法,規定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在稅費關系處理上,明確了清費立稅的改革前提,對涉煤收費額基金進行清理,并規定對原油、天然氣及今后實行從價計征改革的其他資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資源稅改革清費原則處理。
其他各類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面臨的改革難點與煤炭大同小異,因此,煤炭資源稅改革實際上為下一步整體資源稅改革的推進,立下汗馬功勞。在其推行一段時間、總結有益經驗后,其他礦產資源稅改革就可以快速推進,屆時我國整體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將順利完成。
不過,在當下整體資源稅改革中,還面臨著稅收法治化的問題。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后,四中全會又指出,要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其實,在增值稅等主要稅種改革任務繁重、立法進程緩慢的情況下,資源稅立法可以先行啟動。因而,結合其他礦產品從價計征改革的進程,盡快制定《礦產資源稅法》實有必要。
利用國慶長假期間選好房子的祝先生,原本馬上“下定”,只等假期結束之后開始交易,但在談完價格之后卻變得有些猶豫了。
這套位于上海市閔行古美社區的二手房,房東掛牌價為280萬元,相比社區內其他同類型的房源,價格略低。不過房產中介告訴他,房東要求以“到手價”交易。在經過詳細詢問之后得知,祝先生需要承擔原本應由賣家支付的稅費,比如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房產營業稅等,以及買方的中介傭金,因此初略估算,購買這套掛牌價為280萬元的二手房,其總價將會超過300萬元。而這正是讓祝先生變得有些猶豫的原因。
其實,遭遇“到手價”的并非只有祝先生一個人。記者了解到,目前滬上二手房市場上,“到手價”已經蔚然成風。通過小范圍調查結果顯示,包括來自徐家匯、浦東聯洋社區、大寧綠地、松江新城等板塊的房產中介反映,目前買家均要求“到手價”形式掛牌。
分析“到手價”產生的原因,有業內人士指出,這主要跟當前樓市需求旺盛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據21世紀不動產上海區域市場研究部統計顯示,9月份上海住宅商品住宅成交量達到140萬平方米,為年內次新高,僅次于今年3月份的井噴行情。有房產中介直言,面對這樣的行情,使得賣家重新占據上風,從而有底氣掛出“到手價”。
但毋庸置疑的是,“到手價”會變相抬高房價,并導致買家購房成本上升。從本質上來說,所謂“到手價”無非就是讓賣家承擔原本由賣家承擔的稅費,主要包括房產營業稅、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以及中介傭金等,最高有可能會超過掛牌價的8.5%。
不同形式各有不同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由于針對不同的情形稅費征收標準不同,因此買家所需承擔的稅費成本也各不相同。為了厘清不同類型物業所需承擔的稅費情況,本刊特地就“滿五唯一”、“滿五不唯一”以及“全額征收”等三種常見情形來進行詳細解析。
滿五唯一:稅費負擔最輕
相對來說,“滿五唯一”類型的二手房,賣家所需繳納的最少,因此購買此類二手房,稅費負擔最輕。
所謂“滿五唯一”,是指購買年限超過5年,且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這類住宅者,絕大多數處于改善目的而進行換購,屬于正常的市場需求。而這其中,還得分兩種情況,其中一種為普通住宅,另一種為非普通住宅。對于面積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來說,如果達到“滿五唯一”標準,出售時包括二手房個稅、房產營業稅等免征,因此其稅費負擔為零。而對于非普通住宅而言,則需要根據差額來征收房產營業稅,稅率為5.55%,但二手房個稅則可以免征。
滿五不唯一:個稅省不了
對于“滿五不唯一”類型的二手房,必須繳納二手房個稅。
“滿五不唯一”是指購買期限超過5年,但并非家庭唯一一套住宅。出售這類住宅,房產營業稅征收方式與上述情形相同,即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按照差額來進行征收。而二手房個稅則不存在免征情形了,只是征收的標準略有不同。對于普通住宅來說,卻無法提供原始購房憑證,稅務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按照總房價1%標準征收,非普通住宅按照總房價的2%征收。
舉例說明,如在市中心區域購買同樣一套總價為600萬元的公寓,這套二手房如果為唯一一套住房,個稅可以免征;但如果賣家手中有多套房產,那么其出售這套房產時,需要征收個稅,其征收金額為:600萬元×2%=12萬元。也就是說,購買不唯一住宅,“到手價”中會包含個稅支出。
全額征收:稅費負擔最重
不滿五唯一、不滿五不唯一兩種情形,都屬于全額征稅類型二手房,不管是個稅還是營業稅,均享受不到免征優惠政策。
根據相關規定,符合國家免征優惠政策需滿足兩個條件,即滿5年的同時,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兩者缺一不可。因此購買未滿5年(含5年)的二手房,則需要根據規定繳納個稅。同時,未滿5年也需要繳納房產營業稅,目前上海征收標準為總房價的5.55%。
同樣以上述市中心總價為600萬元的公寓來舉例說明。如其屬于全額征收對象,初略估算其個稅和營業稅征收金額可達到600萬元×(5.55%+2%)=45.3萬元。
謹防產生糾紛
以“到手價”的方式交易,買方通常會產生以下一些風險:稅收政策調整,買方的購房成本增加;對稅收計算錯誤,買方購房成本增加;買賣雙方因“到手價”或“成交價”約定不清,產生糾紛;甚至被中介吃了差價等等。
雖然目前仍然按照老辦法來核定征收個稅,但也有可能會按照新“國五條”的規定,從嚴按照差價的20%標準征收。這樣的變化,對于非普通住宅來說,影響較大,按照新規,如一套市中心總價為600萬元的公寓,當初購入價為300萬元,初略估算其個稅將達到(600萬元-300萬元)×20%=60萬元;而此前按照總價2%來計稅的話,只需要600萬元×2%=12萬元,兩者相差48萬元。
一、營業稅和增值稅的不同點
(1)二者的征稅范圍不同。凡涉及增值稅征收的不再收取營業稅,凡涉及營業稅征收的不再收取增值稅;征收營業稅的領域包括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行業。征收營業稅的主要行業有建筑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金融保險業、娛樂業、服務業等。征收增值稅的領域包括銷售與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征收增值稅的主要行業有工業、商業零售批發、餐飲住宿等行業。(2)增值稅在價格以外征收,營業稅在價格以內征收。征收營業稅可以在所得稅前征收,而征收增值稅不能在所得稅征收。(3)二者應用的計稅手段不同。增值稅將應納稅費規定為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差,營業稅主要依據營業總量作為計稅憑征。(4)二者應用不同的抵扣手段。增值稅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營業稅不能抵扣稅額。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國有企業的影響
1.營業稅改增值稅,國有企業的稅費不會下降
利用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可以防止出現重復征稅的現象,可以減少企業的稅費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收益,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競爭實力。但只是企業的稅費繳納上繳的數量有所減少,但在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當中稅費數量卻有著不同的表現。因為不同企業存在于不同行業當中,因此不同企業有著不同的經營模式與發展特點,但卻應用相同的稅率標準,在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以后,有的企業繳納的稅費確實有所減少,但同時也會導致一些企業繳納的稅費有所增多。所以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使一部分企業得到了好處,這是由于他們應該繳納的稅費中絕大部分都進行了稅項抵扣,進一步使繳納的稅款減少。但對于技術服務型的國有企業來說,他們本身沒有增值稅發票,沒有可以進行抵扣的進項稅,隨著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反而需要繳納更多的稅費。
2.現行方案影響了國有企業凈利潤
增值稅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屬于流轉稅,但本身應用價外核算的做法,主要指銷項稅額與依法抵扣的進項稅額,這些內容都與企業的生產成本投入、核心業務收入無關,而是利于不同的核算體系開展核算,企業的凈利潤主要包括企業收入減去成本后剩余的收入,因此自這個方面來講,增值稅與企業凈利潤并無必然的聯系。但企業在銷售貨物過程中,出現的現金流入量常常指的是銷售價款與增值稅的總和,在當前現金流入量當中,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與企業收入的關系呈反比例,這種現象說明,假如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減少,企業的利潤收入則會增多;假如企業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有所增多那么企業的利潤收入反而會有所減少。因此企業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與企業的利潤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
增值稅應該繳納的稅額對進項稅額也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假如企業得到的進項稅額可以用來抵扣,那么企業所需繳納的稅費則一定會有所下降,假如企業得到的進項稅額不符合抵扣條件,或者不能進行進項稅額的獲得,那么企業的現金流出數量就會因為不能進行抵扣而加大投入,導致企業的產品成本投入增加,使企業得到的凈利潤有所減少。再有,我國相關稅法也明確指出,企業一旦對流轉稅的計算與繳納完成,還必須依據當時計算得到的流轉稅數量繳納一定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稅,同時這二項稅費都是企業產品的銷售稅金,一般情況下在繳納稅費之前就已經扣除,這種操作手段導致企業得到的凈收益持續下降。
三、解決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國有企業影響的實際策略
1.國有企業要加大科技投入,應用先進技術
要想保證營業稅改為增值稅能夠為國有企業帶來較高的經濟效益,在技術創新當中不斷加大投入,企業就需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調整營業稅與增值稅,爭取全部扣除企業當中那些用于科學研究等無形資產的全部稅費。筆者認為我國企業可以向發達國家此方面的成功做法學習,如企業當中不再使用的機器設備、研究裝備盡快淘汰,可以為國有企業減少稅費支出,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再有,國有企業也需重視開發高新技術,真正實現創新,及時引進高素質的科研人才,因此國有企業要在最短時間內建設一支高技能、高素質的人才團隊。
關于社會中存在的那些培訓部門,可以尋求進一步減少稅費征收,鼓勵其積極發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再有,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以后,國有企業當中的技術開發繼續免收增值稅,但提供方不得為其出示增值稅發票,接收方不能抵扣進項稅費,這種操作方法可能會使接收方的成本有所增加,影響提供方的健康發展。如果國有企業屬于技術型,那么用于技術研究的費用可以依據開發費的多少以50%的標準征收,但這一規定不適用那些收入來源不明的項目,利用這種做法可以激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2.促進國有企業的轉型
隨著時代的快速發展,國有企業的經營方式也需實現更新,第一,國有企業還需深入研究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詳細條款,做精做細自身業務,能夠不進入試點范圍的爭取不進入,同時掌握準確的盈虧平衡點,在計算不同板塊所繳稅費的基礎上爭取減少稅費支出。第二,依據企業整體發展戰略,結合當前市場需求情況對企業經營結構進行合理的調整,不但要加快企業轉型的步伐而且還需將企業經營風險降到最低。企業還需重視自身技術改革項目,在技術引進方面不斷加大投入,合理的、有步驟地實現企業轉型,發揮企業資金的最大作用,將企業資金用在最為關鍵的部位,爭取提高經濟收益。第三,進入試點的國有企業要在明確自身優點與缺點的基礎上,及時預測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的企業稅務、業務運營會發生哪些方面的變化,提前制訂針對性解決策略,做到靈活處理、準確把握,提高企業的管理能力。
3.國有企業應用新型會計核算方法
第一,企業要對自身收入了如指掌,防止由于計算收入錯誤而導致計稅基數提高,防止出現企業繳納稅費比應繳稅費高的現象。第二,認真核算產品成本投入情況,嚴格管理可以抵扣的進項收入,隨著研究當前國家政策,及時掌握最新信息,學會科學投資,應用最為科學的納稅方法,選擇高素質的供應商,發揮企業內部員工的積極作用,不斷發現可以抵扣的稅項。第三,企業還需認真對待核算工作,對相關業務進行分類,研究業務的不同性質與應繳稅費,嚴格計算已經確定的類型。建立完善的財務核算制度,及時捕捉國家優惠政策,得到國家資金的大力支持,減少稅費支出。
一、資源稅改革的動因
(一)資源稅稅制本身存在缺陷
現行的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實際的稅率過低,我國煤炭企業的資源稅率相對而言更低。資源稅采取按產量而非價格或儲量進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資源稅對市場價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帶來的價格變動。按產量征收使企業在資源開采中采富棄貧、采肥丟瘦,產生了大量的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的現象。因此,資源稅不能起到環境保護或者引導企業節能減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也不能彌補企業的外部成本,難以對經濟進行調節。另外,資源稅額偏低的同時,地方性收費過高,從總體上反而造成了企業沉重的負擔。
(二)推動產業轉型
資源稅改革的目的是對現有的稅制進行調整,使其可以對企業的經濟行為施加相應的影響,對市場的失靈進行修正,以實現國家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市場行為的目的。資源稅的改革會對相關的行業產生影響,促使其提高生產技術,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稅制改革推動的行業洗牌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術含量的企業,抑制目前煤炭行業產能過剩的局面。總之,資源稅改革可以推動產業的整合,促進煤炭行業的持續發展。
(三)促進利益合理配置
資源稅的改革既要調整現行的稅率和稅收范圍,也要對現有的費用征收作出調整。對煤炭企業而言,目前國家在征收資源稅的同時,各地區也在收取煤炭資源稅以外的補償費。這些費用的產生,一方面是當地政府為了享有更多的資源收益而收取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資源稅的改革有助于緩解這些問題,促進利益的合理分配。
利益的博弈不止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各地區之間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我國礦產資源相對集中在中西部地區,過低的資源稅導致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資源豐富地區的貢獻得不到充分認可,資源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中西部地區的利益。
(四)外部成本內部化
煤炭在開采、加工、運輸以及燃燒過程中,排出廢水、廢氣、廢渣,造成嚴重的水污染損耗、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態破壞,現有的資源稅制度不能有效地解決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外部不經濟性,不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利于煤炭工業持續發展。資源稅改革可以增強資源稅的調控力度,使資源開采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推動資源開采與生態補償、環境保護有機結合,促進資源開采的合理有序,維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新一輪資源稅改革
1984年我國開始征收資源稅,啟動了第一代資源稅制度。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促成了第二代資源稅制度,其核心要點是,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并為每一個課稅礦區規定了適用稅率,稅收范圍改為對全部煤礦征收。隨后,相繼出臺了資源稅的改革措施。
2007年拉開了新一輪資源稅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考慮將資源稅的征收方式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2008年財政部提出適當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實行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計征方法。2009年,財政部明確了資源稅改革的四方面內容:擴大征收范圍、改革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和統籌稅費關系。2010年財政部提出,適時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目前,財政部已出臺新疆資源稅改革細則,指出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費改革于2010年6月1日實施,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為5%。
在已經初步成型的資源稅改革方案中,業內普遍認為資源稅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擴大征收范圍;征收方式由目前的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為主、從量定額計征為輔;對部分稀缺資源采取高稅收政策。新方案的內容可能還涉及提高稅額標準和減免稅政策等。資源稅改革的同時,將會對現有涉及資源方面的各項稅費進行合并清理。
三、新一輪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
所有的改革都是突破舊有格局、建立新格局。因此,改革總會帶來利益的重新分配。新一輪的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煤炭企業負擔加劇,各方利益沖突,削弱企業財務能力,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等。
(一)煤炭企業負擔加劇
1.煤炭企業原有稅費負擔沉重。到目前為止,我國執行的涉及煤炭企業的各類稅費項目近30項,煤炭企業除繳納一般性稅種外,還要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等稅費。這樣綜合稅費大大加劇了企業的負擔。
2.資源稅改革加重煤炭企業負擔。資源稅改革之后,新出臺的政策必將進一步加劇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從價計征會使煤炭企業的稅負飛速增長。另外,增值稅由13%提高到17%已經使煤炭企業的稅負加重,許多企業尚未將其完全消轉,如今資源稅又要從價征收,沉重的稅負致使煤炭企業經營更加困難。
3.稅負轉嫁困難。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尚未完全過去,處于后危機時代的生產型企業暫時仍無法脫困。雖然有些專家認為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可以通過價格轉嫁給下游企業,但是在這種狀況下,煤炭企業通過價格將稅負轉嫁給鋼鐵、發電等下游企業將會很困難。
(二)各方利益沖突
煤炭行業與發電、鋼鐵、鋁等行業有著密切的聯系;另外,煤炭資源分布廣,涉及利益群體多。所以,對煤炭行業來說更易引起各方利益的沖突。
1.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博弈。現行的資源稅征收規定,除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均收歸地方政府。改革之后資源稅歸屬于國稅還是地稅,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2.征管單位與被征管方的博弈。資源稅改革有可能會激發雙方的矛盾,從而增加征管的成本。征管單位有可能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來限制被征管方偷逃稅款的行為。
3.煤炭企業同下游企業的博弈。在增值稅、資源稅等稅負加重的狀況下,煤炭企業為了轉嫁較高的稅收負擔,勢必會“采富棄貧”或者進行前轉。若煤炭企業通過對價格的調整進行轉嫁,其下游企業會面臨比較高的成本壓力。
4.煤炭企業內部博弈。如果煤炭企業難以通過提價的方式轉嫁稅負,就只好內部消轉。內部的消轉需要通過企業提升技術含量、壓縮成本等方式來實現。其中壓縮成本這一項會涉及企業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問題。由此,就產生企業內部的博弈行為。
(三)削弱企業財務能力
1.削弱企業再投資能力。煤炭企業在承擔以往的各項稅費之外,還需要承擔增值稅和資源稅提高帶來的額外負擔。稅負壓力給企業的經營現金流帶來不利的影響,減少了企業的營運資金。各種因素最終導致煤炭企業擴大再生產能力大大減弱,使得企業再投資減少。
2.削弱企業再融資能力。由于資源稅的提高,煤炭行業的投資回報率會下降。按照資本流動的規律,逐利的資本會流向投資回報率更高的行業,因此,相關的投資就會減少。銀監會對產能過剩的行業作出了相應的融資限制,而投資回報率的下降又削弱了該行業對投資者的吸引力,綜合上述因素,煤炭行業的融資受限。
1.對初次分配的影響:企業提升產品價格而非自身消轉,企業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就不會降低,而煤炭企業下游企業的成本會提高。然而,下游企業也會通過價格轉嫁稅負,結果會推高消費品的價格,最終的消費者便成為稅負的真正歸宿。
2.對再分配的影響:政府在再分配中,利用轉移支付或補貼的形式鼓勵需要大力扶持的產業的發展。通過政府再分配,煤炭企業的一部分收入就轉移到了需扶持的產業的手中。
四、應對資源稅改革的對策
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是把雙刃劍,資源稅改革會加大企業的稅收負擔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煤炭企業必須及時做好應對措施:提高資源回采率,壓縮成本,整合產業鏈條,實施多元化經營,積極爭取有利政策。
(一)提高資源回采率
煤炭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易消耗性決定了其稀缺性。在有限的開采區域內,煤炭企業要想獲得更大的產出,就不能一味地追求開采新礦,而對已開采的煤礦進行回采,提高資源的回采率也可以增加產出。提高回采率而非開采新礦的優勢在于:一方面企業可以省去勘探、購置新設備等成本;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對環境的影響,產生外部經濟性。
(二)壓縮成本
在經濟回暖期,面臨增值稅和資源稅的提高,煤炭企業必然要努力壓縮由此產生的附加成本。企業內部的消轉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實現:提高技術水平,加強資源的綜合利用,控制資源的浪費行為。提高技術水平可以通過購買或技術入股等方式實現,有自行研發實力的大型企業可以進行自主研發。另外,開采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伴生礦的狀況,對于伴生礦也應當適度采掘。降低資源浪費的重點在于控制整個生產流程。
(三)整合產業鏈條
兼并重組可以產生協同效應,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也會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同行業的兼并收購比較容易實現,也較易整合。因此鼓勵大型煤炭企業收購中小型煤炭企業,擴大企業規模,利用規模效應提高企業盈利能力。然而,在兼并時要注意兼并的質量以及兼并以后的整合。
(四)實施多元化經營
投資需要規避風險,企業經營也是一樣,多元化經營一直是企業分散經營、政策等風險的方式之一。實施多元化經營的煤炭企業,必須在煤炭行業中已擁有穩固的產業地位,并且其準備進入的行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企業自身競爭優勢明顯。另外,新行業與煤炭主業應有一定的關聯。由業務多元化帶來的資源共享和成本壓縮也為煤炭企業分散稅負、規避資源稅提供了良好的操作平臺。
(五)積極爭取有利政策
煤炭企業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向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資源稅改革的建議,對資源稅改革的內容施加影響,使最終的改革轉向有利于煤炭企業的方向。在這方面,礦業企業已開始行動:2009年6月28日,在青島召開的“首屆百家礦業企業峰會”上,冀中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張汝海建議有關部門解決煤礦企業的社會及相關負擔問題。
關鍵詞:環境經濟政策 環境稅費 排污權交易 綠色信貸 生態補償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12-120-02
20世紀以來,生態環境問題已經由地區性問題演變為全球性生態環境危機,嚴重的環境危機不僅影響到了人類正常的生產生活,更是影響到了全世界的可持續發展。為解決人類共同面臨的環境危機,實現經濟發展的綠色變革,各國政府和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研究了生態環境問題成因及解決方案,從早期的環境立法和 “命令—控制”型的行政總量控制工具,到現行的環境稅費制度、排污權交易、綠色信貸和生態補償等經濟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途徑呈現多樣化和科學化特點。
歐盟及其成員國在七八十年代主要環境政策采用的是“命令—控制”型手段,之后隨著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矛盾的激化,基于經濟手段的環境政策受到廣泛采用。目前,歐盟在環境稅費、排污權交易、綠色信貸和生態補償等領域的實踐已取得巨大成功,而我國現行環境政策的主體仍為以排污收費和總量控制等為標志的行政控制手段,遠不能滿足經濟與環境矛盾解決的需要。因此,研究歐盟的環境經濟政策并總結其實踐經驗,對我國環境政策的改革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
1歐盟成員國的環境稅費
歐盟各成員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進行著環境稅費改革,并制定了多項環境稅費政策,幾乎涵蓋了生態環境的廢水、廢氣、固體污染物和聲污染處理等各個領域。
1.1德國的機動車輛稅和包裝稅①
德國的機動車輛稅是真正意義上的稅,它并不是因使用公共道路而征收的,該稅是由于機動車排污而向機動車使用者征收的。對于交通法上許可的總重量在3.5噸以下的載重汽車、公共汽車以及機動車輛,每200公斤(或以下)重量每年須繳納數額不等稅款。
包裝稅征收目的在于避免或者減少由包裝對環境產生的負面作用。首先要避免包裝垃圾,其次要將包裝的重復利用、原料利用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用置于包裝垃圾清除的優先地位。征收對象為作為出售單元被提供的并被最后消費者使用的包裝
1.2英國的氣候變化稅和垃圾稅
氣候變化稅自2001年4月1日起開征該稅,旨在節能和保護環境,向特定能源(主要是電力、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固體燃料)的供應者(主要供應給工業、商業及公共部門)一次性征收。2010年4月1日英國財政部出臺了氣候變化稅的減征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與財政部核定每年的減排目標,凡是如期完成任務的,可減免80%的氣候變化稅。對農業部門生產企業在5年過渡期內減免50%的氣候變化稅;對達到國家標準的節能建筑,提供40%的印花稅優惠,對零排放建筑免征印花稅;對中小企業能效設備返還公司稅(7%);使用石油產品、熱電聯產和可再生能源均可減免稅收。
垃圾稅是對傾倒在地上或地下(垃圾填埋場)的廢物——垃圾所征收的稅。此項稅收收入專門用于垃圾填埋方面的環保項目,并鼓勵人們回收利用廢品。2009年11月起,英國政府在倫敦又啟動了按照垃圾的容量征收的垃圾桶稅,對生活垃圾按類按量征收垃圾桶稅。
1.3法國的硫、氮稅和水稅②
硫稅是二氧化硫稅的簡稱,開征于1985年,征收范圍有二氧化硫、硫化氫、鹽酸等,其稅率逐年在變,1985年納稅率為一噸二氧化硫征收180法郎,到1999年已調到一噸征稅240法郎,其征收方式是按排放量計征;氮稅是氮氧化物稅的簡稱,開征于1990年,其稅率也是逐年在變,1999年的稅率為一噸氮氧化物征收200法郎,其征收方式與二氧化硫稅相同。
水稅包括水污染稅和水資源稅。針對非家庭用污水和家庭用污水征收不同稅率的水污染稅,目的是為水凈化(如建立水凈化廠)籌集資金;水資源稅是對水的抽取和消費所征收的一種稅,其自在于保護珍貴的水資源,以避免浪費,它的納稅義務人為開采和消費水資源的個人和單位,繳稅額取決于水的類型(地表水或地下水)和取水的地理位置。
1.4荷蘭的燃料稅和噪音稅
燃料稅是對汽油、柴油、重油、液化氣、煤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種稅,是荷蘭政府實施環境保護政策的主要資金來源,燃料稅實行定額稅率,但定額每年在變,由政府每年根據環境部確定的環境保護目標所需資金數額來決定。
噪音稅是對民用飛機的使用者在特定地區產生噪音的行為征收,稅基是噪音的生產量,目的是為政府籌集資金,用于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噪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費等等。
2歐盟及其成員國的排污權交易
歐盟及其成員國都不同程度的采用了排污權交易制度,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在德國,國家管理部門制定排污總量,發放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同時非排污者也有權參與排污權交易;在英國,1999年6月,40余家企業和交易協會組成了英國排放配額交易團體,并提出了一系列排放配額交易安排的建議。
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歐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它是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它實際上是屬于排污權交易體系:即將碳排放總量分割成一定數量的碳排放額,然后通過免費發放或者拍賣等形式分配給各生產企業,生產企業可在交易市場上出售或者購買碳排放權。在這個交易體系內,所有企業都必須強制執行歐盟相關碳減排政策,若違反相關規定,將受到歐盟的嚴厲懲罰措施。所涵蓋的范圍主要是對排放有重大影響的工業部門,包括電站、煉油、煉焦、鋼鐵、水泥陶瓷和造紙等。
此外,EU-ETS還包括了《京都議定書》中其它兩種靈活機制:聯合履行機制(JI),即所有歐盟成員國可視為一個義務履行整體,實行內部成員國分配控制,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和清潔發展機制(CDM),即發達歐盟發達國家可以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后者削減排放量,經主管機構認證后可以抵扣本國的排放量。
在實施進程中,該交易體系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2005年到2007年,市場規模限定為歐盟國家,會員國95%配額免費分配給企業;第二階段從2008年到2012年,范圍包括歐盟以外國家,會員國90%配額免費分配,且排放許可可以自由交易;第三階段為2013年到2020年,該階段交易范圍將擴大,幾乎涵蓋所有行業,且運輸、建筑等行業排放水平相對2005年減少10%③。
總之,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為體系內的各個企業提供了靈活的碳減排政策,保證了碳減排的效率。據統計,到2010累計成交額達1198億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額的84%。
3歐盟成員國的綠色信貸
綠色信貸是指將信貸申請者對于環境的影響作為決策依據的信貸經營制度,即有限向低碳、環保的信貸申請者或者項目給予貸款,歐盟綠色信貸產品主要有綠色項目融資、綠色信用卡、汽車貸款和房屋凈值貸款等。④
3.1綠色項目融資
愛爾蘭銀行開展了“轉廢為能”項目,企業只要與地方政府簽訂廢物處理合同并承諾處理合同范圍內的廢物,就能夠得到長達35年的貸款支持。
3.2綠色信用卡
截至2007年底荷蘭合作銀行已向100萬銀行客戶發行了氣候信用卡,該行以該信用卡進行的各項消費為基礎計算出CO2 排放量,然后購買相應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減排量;英國巴克萊銀行推出的信用卡此行向該卡用戶購買綠色產品和服務提供折扣及較低的貸款利率,并將卡利潤的50%用于世界范圍內的碳減排項目。
3.3赤道原則
2002年,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聯合推出了“赤道原則”,這是一項企業貸款準則,該準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邊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目前全球已有60家金融機構宣布采用赤道原則,占全球融資額的85%。
4歐盟成員國的生態補償
國外一般不使用“生態補償”這個概念,更多的是使用“生態服務付費”(PES)或“生態效益付費”(PEB)。歐盟國家的生態服務付費,主要用于流域環境服務付費、礦山開發環境恢復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償以及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付費等。
4.1德國和捷克的易北河共同治理協議
德國和捷克為保護經捷克流向德國的易北河流域的水質,達成了共同治理協議。協議規定德國在流域范圍內新建了7個國家公園、200個自然保護區,并通過法律的形式禁止在保護區內辦廠、建房等從事影響生態環境的活動。在整治過程中,德國政府通過排污費等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由政府出資在兩國交界處新建了城市污水處理廠,使流域的水質得到改善以及生物多樣性都得到保護。
4.2英國的北約克莫爾斯農業計劃
英國政府為保護生物多樣性而制定的北約克莫爾斯農業計劃,北約克莫爾斯國家公園的園區面積1436平方公里,其中83%的土地屬私人所有。1990年北約克莫爾斯農業計劃在1981年的《野生動植物和農村法》和1985年的環境法案基礎上開始實施。依據1981年的《野生動植物和農村法》相關規定,農場主和國家公園主管機構依照自愿原則達成協議,對促進并增強自然景觀和野生動植物價值的農場主提供補償,而1985年的環境法案要求農場主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優先考慮生態保護,該計劃實施后在環境、經濟、社會等方面取得了多元化的成效。
生態環境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如何通過經濟手段有效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是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和成功實踐,形成了一些普適性的原則和經驗,為我國環境經濟政策的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益借鑒。
(本文系歐盟委員會JEAN MONNET項目研究課題“一體化背景下的氣候政策”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 周晨.德國環境稅費制度概述[J].中德法學論壇,2006(4):7-14.
② 楊芬,呂凌燕.法國環境稅對我國的啟示[J].學習與實踐,2007(7):2-3.
③ 張煥波.中國、美國和歐盟氣候政策分析[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61.
④ 馮麗欣.綠色信貸在中國——論我國綠色信貸法律制度的構建[D].復旦大學,2011:13.
參考文獻:
論文關鍵詞:燃油稅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們期待已久的燃油稅改革歷經十四年“千呼萬喚始出來”。這是當前我國稅制改革中繼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出臺的又一項重大舉措,對社會許多行業及人們的生活將產生重大影響,但對委屬企業經濟指標的影響不明顯。
一、 燃油稅改革基本內容
2008年1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征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同時,將價內征收的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
燃油稅改革就是將現有的養路費轉換成燃油稅,實行“捆綁”收費。這種燃油稅制實質上是通過將養路費“捆綁”到油價上,將每輛汽車要交的養路費轉換成稅費,在道路等公共設施日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體現了“多用多繳,少用少繳”的公平原則。它利用稅收杠桿引導燃油消費者節能減排,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于國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關于燃油稅的稅負及征收問題
1、燃油稅占汽油零售價34.6%
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實施燃油稅。美國對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稅,英國稅率是73%項目管理論文,日本稅率是120%,德國稅率是260%,法國稅率是300%。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燃油稅稅負大體為40%左右,韓國、印度、新加坡、俄羅斯、中國香港和澳門的汽油零售價格中燃油稅所占比重分別為31.5%、52.1%、26.1%、44.2%和39.3%。
我國成品油消費稅改革后,稅在汽油和柴油零售價格中所占比重將分別達到34.6%和30.7%,仍低于周邊國家和地區燃油稅稅負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稅通過生產環節征收
目前我國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國石油和中國石化兩大集團生產的,燃油稅通過生產環節征收,納稅人和稅源相對集中,可以降低征納成本。如果在批發和零售環節征收,核算比較復雜,同時容易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產環節征收成品油消費稅,還可以促進中央與地方政府理順分配機制。成品油消費稅是從原屬于地方收入的養路費等轉化而來的,改革后先作為中央稅,再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將收入分配給地方,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收入行為,加強監管,保證成品油消費稅收入專款專用。
3、燃油稅從量征收多用多繳
從國際來看,燃油稅的征收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從量征收,二是從價征收。從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來決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繳,如美國、加拿大等國;而從價征收,即以現有成品油價格為基準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據油價變動而浮動,如德國。
這次稅費改革采取從量征收主要是為了形成稅收與油品價格變動沒有直接關系,只與用油量多少直接關聯的機制,而且成品油消費稅從量征收比較簡便站。
三、燃油稅改革對四大行業的影響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將開始實施,對與此相關的汽車運輸、石油化工、汽車、航空航運等四大行業影響各不相同。
1、汽車運輸業:費用明顯降低
燃油稅改革對汽車運輸業而言,將減少公路養路費、公路運
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三項費用支出,大幅度降低運輸成本。以河北省一輛25噸的貨車為例,每月每噸養路費190元,養路費月支出4750元;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每月1500元左右,三項費用合計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費用7-8萬元。
2、石油化工: 煉油毛利由虧轉盈
由于國家和地方都沒有含稅油的總量數據,石油商通常會減少含稅油量而增加非含稅油量。這樣項目管理論文,本來隨著國際油價的下降而相應下調的國內成品油價格,有很大一部分實際上保住了原來高價位,燃油稅改后,兩大石油集團業績會比大家預期的要好。同時,推進成品油價改,有利于長期理順價格機制。2009年國內煉油毛利將從-752元/噸上升至68.7元/噸以上,實現扭虧為盈。銀河證券認為,因為燃油稅改革的推出將上調中國石油2009年業績至1.05元,上調中國石化2009年業績預測至0.65元,。
3、汽車業: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個月,國產越野車銷量同比增長39.72%,進口越野車更是增勢迅猛。缺乏稅收等經濟調控手段正是高油價背景下“耗油大車”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稅的推出,行業對于中小排量車型、柴油車型以及新能源汽車的研發與生產將有所傾斜,也將給一些具有先進動力技術的生產企業帶來空前的機遇。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于擁有家庭轎車的私家車主而言,在考慮稅費支出時可以計算稅費平衡點的行駛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標準,每月可減少養路費支出105元,年節約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稅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測算,稅費平衡點為每月行駛1312.5公里,即月行駛超過1312.5公里,燃油稅大于養路費;月行駛不超過1312.5公里,燃油稅小于養路費,與改革前相比費用減少。
4、航空航運業:直接影響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