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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代持股權協議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代持股權協議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代持股權協議

        第1篇: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稱

        聯系方式:

        地址:

        鑒于:

        XXX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設立和日后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托人(甲方)將其所持XXX公司的部分股權交由受托方(乙方)代為持有。

        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簽訂代持股協議書如下:

        一、本次代持標的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標的為甲方在XXX公司中占公司總股本 %的股份,對應出資人民幣 元;

        1.2 乙方在此聲明并確認,認購代持股份的投資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義代為投入XXX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應為甲方;乙方系根據本協議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 乙方在此進一步聲明并確認,由代持股份產生的或與代持股份有關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股等)、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認購權、送配股權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將代持股份轉讓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權亦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將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給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該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協議8.3條規定條件成就之時止,或以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的日期為準。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甲方作為標的股權的實際擁有者,以標的股權為限,根據XXX公司章程規定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擁有所有者權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包括表決權、查賬權、知情權、參與權等章程和法律賦予的全部權利;

        3.2 在代持期間,獲得因標的股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分紅、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資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決定放棄送配股、增資等權利的,需在該等權利行使期限屆滿5日前,以書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據該書面指示辦理相應的手續;

        3.4 如XXX公司發生增資擴股之情形,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

        3.5甲方作為標的股權的實際擁有者,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履行受托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并要求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乙方保證其為合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且具備一切以XXX公司的公司性質進行代持股的資質,同時其法定代表人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或犯罪記錄;

        4.2 在代持期間,乙方作為標的股權形式上的擁有者,以乙方的名義在工商股東登記中具名登記;

        4.3 在代持期間,乙方代甲方收取標的股權產生的收益,應當在收到該等收益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交給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賬戶。若公司在此期間進行送配股、增資,且甲方未放棄該權利的,則送配、新增的股權權屬屬于甲方,若甲方無書面相反意思表示則仍登記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協議的約定代持;

        4.4 在代持期間,乙方應保證所代持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置標的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放棄或在該等股權上設定質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債務糾紛等,造成標的股權被查封的,則乙方應提供其他任何財產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

        4.6乙方應當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適當履行受托義務,并接受甲方的監督。

        五、代持股費用

        5.1 乙方為無償,不向甲方收取費用;

        5.2 乙方代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股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將代持股份轉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甲方承擔。

        六、標的股權的轉讓

        6.1 在代持期間,甲方可轉讓標的股權。甲方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通知中應寫明轉讓的時間、轉讓的價格、轉讓的股份數。乙方在接到書面通知之后,應當依照通知的內容辦理相關手續;

        6.2 若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權轉讓款的,乙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轉交給甲方。但乙方不對受讓股東的履行能力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6.3 因標的股權轉讓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保密

        7.1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協議雙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協議的任何內容。若因違反本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一方應當對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八、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8.1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8.2 當乙方喪失進行本協議項下代持股之資質時,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8.3 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相關文件明確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權,且該等持有公司股權的行為不會影響公司合法存續和正常經營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本協議終止之后,乙方將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標股權恢復至甲方名下。

        九、違約責任

        9.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9.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十、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0.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其它作為本協議附件或補充協議的相關法律文件,以該等法律文件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為準;

        10.2凡因履行本

        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XXX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提訟。

        十一、協議生效及份數

        11.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后生效;

        11.2本協議一式3份,簽署雙方各執1份,由XXX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以附件或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附件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僅為代持股協議書的簽字、蓋章頁)

        委托方(甲方):

        第2篇: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之前阿里巴巴在美國成功上市,讓人們熟悉了一個新的法律術語:VIEs――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這是一種雙重股權結構,既可保障股東的股權收益,又讓持股比例很少的馬云及其團隊能夠行使對阿里巴巴集團的有效控制。

        阿里巴巴的“產權迷局”

        在阿里巴巴上市之前,公司董事會有4個董事席位,馬云和蔡崇信是小股東并代表著管理團隊,軟銀的孫正義和雅虎公司代表各占一個席位。阿里巴巴上市后董事會變更為9個席位,其中管理團隊占5席,4人為執行董事,另5個席位是非執行董事。重大人事任命以執行董事為主的“合伙人委員會”提名,并經董事會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由于這種雙重股權結構不被香港聯交所認可,阿里巴巴的上市計劃轉投美國,并留下了一個謎局:VIEs結構的產權理論解讀。

        現代企業理論的奠基者科斯教授講過:“清晰的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香港聯交所否決阿里巴巴VIEs股權結構的理由之一就是“產權界定不清晰”,而產權清晰的簡單概念就是同股同權。

        美國華爾街熱烈歡迎阿里巴巴赴美上市,美國證監會僅要求阿里巴巴在信息披露中提示VIEs結構包含的法律風險。事實上,VIEs結構就是華爾街創造的一種協議股權安排,最早開始于新浪網在美國上市。目前在美國上市的“中國概念股”有超過40%的公司選擇了VIEs結構。最顛覆的案例之一是京東商城,規定實際控制人劉強東所持股份的投票權1票等于20票!相比之下,阿里巴巴管理層在董事會中的“強勢”或“不對等”,不過是小巫見大巫。

        從香港聯交所和美國證監會對于阿里巴巴上市的不同態度中,我們看到了同股不同權的案例。阿里巴巴的雙重股權結構對股東權利是不對等的,卻可保證管理團隊的穩定性。從所有權的角度看,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東是韓國國籍的日本人孫正義,所以網上有人“吐槽”馬云不過是為日本人的打工仔。但從控制權的角度看,馬云則是阿里巴巴的“無冕之王”,孫正義和楊致遠作為投資人都不過是給馬云墊背的。這兩種聲音其實都太過偏頗,在馬云眼中,資金要為其所用,控制權也不能少,他渴望的是最終一個贏的結果,所以馬云很擅長打破固有模式。

        “協議取代產權”的東方智慧

        這一點從“支付寶和解”協議的實施過程很能說明問題。

        由于中國銀監會規定金融支付運營商暫不允許有外資參與,于是,馬云把支付寶從阿里巴巴集團分拆出來獲得了金融支付牌照。此舉引發一場軒然大波,網上至今還有人抨擊馬云的做法是管理者對所有者利益的公然掠奪。在這里,我要為馬云講幾句公道話,支付寶若不分拆就不能獲得牌照,若分拆就不能有外資,這是個制度性“僵局”:要清晰產權就沒有交易,而要交易就不能清晰產權,化解“僵局”的方法是用清晰的協議安排代替產權。

        第3篇: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關鍵詞:委托持股;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F276.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0-0079-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21

        2003年6月27日,為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到目前為止,全國農信社改革取得了豐碩成果;2010年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提出“繼續推進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和社會資金投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使它們積極參與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農村。

        于此,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紛紛成立,為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等貢獻力量。但是在這些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成立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存在著實際出資人委托名義出資人持股的現象,而委托持股存在著很多法律風險,從穩定農村金融服務市場、維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本文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中委托持股現象的法律風險分析如下。

        一、實際出資人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沒有簽訂書面委托持股協議的法律風險

        如果實際出資人沒有與名義股東簽訂書面的委托持股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將產生如下法律風險。

        1.實際出資人缺失一份證明自己委托名義股東持股的證據。如果名義股東因各種原因否認代持實際出資人的出資,而實際出資人又拿不出具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證明自己就是委托名義股東持股的出資人,實際出資人相應的權益保障就是“鏡中花、水中月”。

        2.實際出資人對投資權益的享有具有不確定性。因為沒有對投資權益分配進行書面約定,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對股東的入股資金進行分紅、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時,將會產生很多不確定性的糾紛,而一旦糾紛發生,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將不能得到確定保障。

        (二)書面委托持股協議存在無效的法律風險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簽訂的協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只要委托持股協議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該協議就有效。但是,因實際出資人基于股東身份限制、持股數額限制、股東人數限制等原因[1],委托名義股東持股,則可能存在規避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而導致無效的法律風險。

        1.規避關于股東身份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一般無效。如《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2008年6月2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銀監會[2008]3號令)第十條規定設立農村商業銀行,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而外國公民或者犯罪服刑人員就不得入股。對于類似的法律法規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規定,一旦違反,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將認定委托持股協議無效。

        2.規避關于持股數額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一般無效。如銀監會2008年3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三十五條規定:“村鎮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第六十二條規定,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銀監發[2008]23號)中規定,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違反這些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委托持股協議無效。

        3.規避關于股東人數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一般無效。如銀監會[2008]3號令第四十四條中規定,貸款公司由單個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銀監發[2008]23號)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違反上述的類似規定,很可能導致委托持股協議無效。

        4.規避其他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一般無效。如規避股權鎖定期的規定[2],即規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等類似的股權轉讓鎖定期。規避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外商投資法定審批手續等,都會無效。

        (三)委托持股協議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如果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簽訂了委托持股協議,但是委托持股協議的內容約定的并不是很明確或者根本就沒有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約定,一旦產生糾紛,實際出資人難以保障自己的相關權益。

        一般來說,委托持股協議包含委托持股股數,股權歸屬,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東會出席召集及表決權、股東會提案權、公司董事、監事提名權、分紅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等股東權利的行使,股權處置、委托期限、保密義務、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股東責任、爭議處理方式等內容。且委托持股協議內容宜細不宜粗,應盡可能的“有言在先”,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四)股權被名義股東處分或“被處分”的法律風險

        由于實際出資人是屬于“隱名股東”,對于股東的資格認定[3],不管是工商行政機關的工商登記資料,還是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權證上面,都不會顯示出實際出資人的任何名稱。同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理論,即使是合法有效的委托持股協議,也只能約束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二方當事人,對其他人不具有任何約束力。由此會產生如下法律風險。

        1.股權被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的法律風險。如果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給第三人,或者用股權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進行擔保而設定質押等等,一旦第三人取得股權的時間是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條件的,即第三人受讓該股權時是善意的,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且轉讓的股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并已經登記的,第三人就取得該股權的所有權。實際出資人只能向名義股東請求賠償損失。

        2.股權被國家有權機關處分的法律風險。如國家有權機關對因偷稅、漏稅等違法犯罪的當事人,可以對當事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名義股東面臨破產、名義股東不能如期歸還銀行貸款等,都將被相應當事人要求國家有權機關對名義股東名下的財產凍結、拍賣、變賣而予以處分,或者被法院予以強制執行或列入破產財產予以處置。

        3.股權被名義股東繼承人繼承的法律風險。如果名義股東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實際出資人不得不卷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即使能保住自己的財產權,也需要付出很大的艱辛。如果名義股東立下了遺囑、簽訂遺贈協議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實際出資人又不得不花費時間、精力與金錢去爭取自己的財產權。

        二、名義股東面臨的法律風險

        由于名義股東登記于工商登記資料、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權證等材料上面,即使名義股東授予實際出資人簽訂的委托持股協議的約束,但在委托持股行為中,名義股東處在主動和有利的位置,但現實生活中,這并不代表名義股東就不會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4]。

        (一)公司因故未成立的情況下名義股東所承擔的法律風險

        在公司成立的過程中,如果與第三人發生了債權債務關系,而公司因故卻最終并沒有成立,而對于這些債務或者費用,如果債權人要求公司的發起人承擔清償責任或者連帶清償責任,公司發起人即名義股東將承擔此類責任。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是因為實際出資人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其他發起人有權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對于此類法律風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予以了詳細規定。

        (二)實際出資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名義股東承擔的法律風險

        在以委托持股出資的方式發生未履行出資義務等情形時,公司債權人有權向工商登記中確定的股東主張賠償責任,名義股東承擔責任之后方可向實際出資人進行追償。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七條作出了相關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當名義股東清償之后,名義股東向實際出資人追償時,人民法院才予以支持。且《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面臨的法律風險

        由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委托持股協議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并不對外公開,對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來講,有時對委托持股行為并不知情或者完全知情,但是此種委托持股行為,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造成很多實際的或者潛在的法律風險。

        (一)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不能依法成立或面臨被處罰的法律風險

        銀監會[2008]3號令中對委托持股以及規避股東身份限制、股東持股數額限制、股東人數限制的委托持股行為,一律予以禁止;銀監發[2008]23號也對上述情況予以了禁止。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都有可能因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委托持股行為而不能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審查,從而不能獲得從事金融業務的許可證及其他許可證,也就不能獲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而對于有幸獲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IPO不能通過的法律風險

        對于有較大規模、較強經營實力、較好的盈利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如果想再做大做強做優,通過IPO的方式是一個不錯的選擇。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第32號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也同樣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職工持股會和工會持股、持股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都為上市所不容,很難通過上市審核[5]。委托持股,股權不清晰,容易導致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股權確認的糾紛。如果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通過IPO,就必須對委托持股進行清理,但清理的難度用“艱辛”二字也是難以形容的。

        綜上所述,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雖然對委托持股及其協議予以了規范和認可,但是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和設立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委托持股現象,不管是對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還是對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本身來講,都存在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而這些法律風險有時候會阻礙整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成立和發展。對于委托持股,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方,都需慎之又慎,全盤考慮,尤其是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更是要嚴格審查,盡量杜絕委托持股行為。

        參考文獻:

        [1]倪曉強.隱名投資效力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學院,2007.

        [2]周友蘇.新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杜軍.試析股東資格的認定[J].法律科學,2010(5):64-66.

        第4篇: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一、職工持股的概念及沿革

        1.基本概念

        職工持股(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縮寫為ESOP)是指內部職工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通過有償認購等方式擁有本企業股份,享有企業收益,分擔經營風險的投資行為。企業職工持股制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制度,它起源于美國,1956年潘尼蘇拉報紙公司為了讓自己的員工從退休的雇主手中購買該公司,設計實施了股票獎勵計劃,并使職工的養老金同持有企業股份有機的進行了結合。我國企業的職工持股歷史較短,1984年,北京天橋百貨公司為了籌集店門裝修資金,向職工定向發行了100萬元的內部職工股,從而開創了國內企業職工持股的先河。

        從廣義上劃分,職工持股大致可以分為企業職工集資入股、股份公司內部職工購股、經營管理層收購等三種類型。在國企改革的不同時期,這三種類型的具體持股形式、做法和政策法規都不盡一致。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作為公有制有效實現形式之一的職工持股也越來越受到企業員工的歡迎和重視。

        2.我國職工持股的歷史沿革

        我國的職工持股歷史自天橋百貨后,經歷了多種形式:“內部職工股”,“公司職工股”,自然人持股,“職工持股會”,信托持股,管理者收購等。

        二、職工持股的作用

        國有企業改革需要職工的參與和支持。因此從國企的現狀、發展趨勢等角度看,職工持股都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1.有助于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是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吸收職工資金參股,不但有利于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單一、一股獨大的局面,而且由于利益的趨同性和企業文化的凝聚,職工股份相比風險投資和機構投資更具有穩定性和持久性,從而保證企業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同時,吸收職工資金入股,既解決了企業資金不足、融資困難的普遍問題,也幫助職工拓寬投資渠道,解決了社會上閑散資金的投資出路問題。

        2.有助于密切企業和職工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職工持有企業股份,企業和職工之間不再僅僅是按勞付酬的關系,還增加了產權紐帶的緊密聯結,使企業的興衰與職工息息相關,職工真正成為企業的主人。從而使職工空洞的主人翁地位有了依托的載體,大股東與員工共同創業機制問題也得以解決,企業具備了更強的凝聚力。

        3.有助于強化企業內部的監督管理,增強公司治理結構的相互制衡作用。引入職工持股機制,使得大多數員工切身利益與企業經營業績直接相關聯。利益杠桿將驅動員工關心、參與企業經營決策、規范管理、積極監督。職工代表參加股東會和監事會,參與企業決策和高管人員的監督,將在客觀上維護職工的利益。職工關心企業的發展,并為增強企業的效益而努力工作。

        4.有助于幫助職工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在新的歷史時期,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共同發展是我國確立的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國有企業的效益日漸好轉,國有資產實現了保值增值。職工持有股份,在工資報酬之外,還將獲得企業贏利后的部分產權收益,個人收入相應提高,從而分享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平衡了貧富差異,縮小了貨幣資本與勞動力資本在投資回報上存在的差距,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團結。同時,將職工持股和企業的職工養老制度結合起來,職工持有的企業股份在職工退休時可以轉讓出去取得現金,或繼續持有股份取得股權分紅,也是對我國現有養老制度的一個重要補充。

        三、職工持股問題的規范和設計

        1.持股形式的規范和設計。在二十多年的職工持股發展歷史中,出現了多種的持股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其一是“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托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代眾多職工持股,這是最普遍的一種方式;其二是職工個人持股,即由職工直接作為股東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而持有公司股份;其三是殼公司持股,即由集資職工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職工間接持股;其四,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這四種方式都曾對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產生過較為重要的影響,但其同時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結構性缺陷。

        首先,在“代位持股”的情況下,顯名股東所持的公司股份并非全部是其個人財產,但由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委托的基本原理,導致其法律關系模糊,在實踐中存在大量披露不充分的問題。同時,隱名股東的權益因無法在工商局備案,亦無法對外披露,其實際權利存在巨大的權屬糾紛隱患,例如隱名股東的股權不獨立于顯名股東的其他財產,有可能成為顯名股東債權人追償的對象,對隱名股東的保護非常不利。

        其次,若由職工個人直接持股,由于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最高限的規定,在集資職工人數超過50人時將無法采取這種方式,且由于持股人員眾多,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的情況。

        再次,在殼公司持股的情況下,由于受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投資比例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的限制,職工集資的資金無法全額投入主體公司,將造成職工資金的很大壓力;此外投資公司唯一的目的是對實體公司投資,并無實際運營業務,其日常維持的成本對集資職工將造成很大的負擔;若投資公司所得稅率高于被投資公司,其從被投資公司分得的投資收益還需補納所得稅,實際上將增加職工的稅負。

        若采取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的方式,由于其社團法人身份與職工持股的贏利動機相矛盾,且其設立目的與《工會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沖突,民政部已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實際上已經無法操作。

        根據新《公司法》和《信托法》,目前解決職工持股問題較為可行的途徑是信托持股。通過信托設計,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社會團體名義將職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給自然人或法人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分配。自然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共同受托人),法人可以是信托投資公司,也可以是信托投資基金。信托關系成立后,信托投資基金或其他受托人,可以受托管理的職工股份作為擔保融資,逐步用職工持股收益(信托利益)償還債務欠款,從而解決職工持股改制中的職工持股能力不足的問題,推動職工持股改制的規范化和規模化發展。同時,通過“表決權信托”,受托機構或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與信托財產相聯系的表決權,有利于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從而解決職工個體參與投票表決和管理無法落實的問題。此外,信托持股在落實股利分配問題,節稅問題,以及股份繼承及預留股份問題等方面也具有其他持股方式無法比擬的優勢。

        2.持股方式的規范和設計。在職工持股的發展歷程中,職工持股比例和股本來源也一直存在缺陷和爭議。

        一是職工整體持股比例問題。長久以來,我國企業職工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一直偏小,往往僅占百分之幾或者是零點幾。股權份額的不平等,使企業的經營機制難以有新的突破,職工持股的優勢也難以得到有效發揮。借鑒國外成功企業的經驗,其比例大型企業最低應在10%以上,中小企業應在30%以上。

        二是職工個人職工比例問題。國內企業改制過程中,往往習慣于平均持股,形成了新的資本收益上的“大鍋飯”,不利于個人激勵。因此,企業應該拉開企業內不同崗位職工的持股比例,采取適當向關鍵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傾斜的策略來發揮職工持股制度的優勢。

        三是職工持股的資金來源問題。在國企改制的過程中,一些人利用政策上的漏洞,將國有資產進行抵押,再用抵押貸款來購買股份,并因此造成了較多的國有資產流失。

        四是職工股份的取得途徑問題。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職工持股不應當再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審批,而是通過產權交易所“進場”交易。這一方面符合國家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文件規定,更重要的是能夠使國有資產以公平的價格進行轉讓,國家與職工實現互利共贏。

        四、職工持股的信托程序

        面以職工以自籌資金和信托機構融資方式為例,說明利用信托方式進行持股改制的操作重點:

        1.國有企業的職工首先委托信托機構,與之簽訂信托協議。為解決職工自有資金不足的問題,職工可與信托機構簽訂借款合同,解決職工持股融資問題,并合理規避了通過國有銀行融資上的法律障礙,即銀行貸款不允許作股本權益性投資的規定。

        2.職工將自有資金和信托機構所融資金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信托機構,信托目的是受讓國有企業的產權并在受讓后管理職工股權。職工作為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信托機構在產權交易市場有組織地代表這些分散的職工進行產權交易。

        4.受讓國有產權后,信托機構成為改制后企業名義上的股權持有人,職工以其所持有股份為限對職工持股信托承擔有限責任,職工持股信托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5.簽訂股權質押協議和信托受益權分期轉讓合同。根據職工持股的不同目的,信托機構對企業管理者和普通職工的信托股權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經營管理者進行持股的目的主要是控制改制后的經營管理,而通過信托機構管理股權,將會弱化和消除了其投票權,比較理想的選擇是,信托機構將應屬于經營管理者的部分股權盡快地轉讓給經營管理者,由管理者單獨持有公司股份,以便于管理者能順利行使經營決策權,管理者用其所持股權質押給信托公司,并簽訂分期還款協議,償還持股所融資金。對于普通的職工持股,由于普通職工所看重的是股權收益,且為了便于股權的集中管理,優化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的決策效率,并有效解決其他持股載體所遇到的法律障礙,如股東人數限制、雙重稅收問題、公司轉投資限制問題,可繼續采取信托機構管理股權的模式,由普通職工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受益權的質押合同和信托受益權分期轉讓合同,以完成信托持股的目的。

        第5篇: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委托內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自己對_________公司人民幣_________元出資(該等出資占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17%,下簡稱“代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二、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在_________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_________公司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公司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___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上述投資的實際出資者,對_________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甲方的出資向_________公司出資并代甲方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在乙方代為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項目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將代持股份轉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應由甲方承擔。自甲方負擔的上述費用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甲方應將該等費用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否則,乙方有權在甲方的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3.作為委托人,甲方負有按照_________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進行及時出資的義務,并以其出資額限度內一切投資風險。因甲方未能及時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由甲方承擔。

        4.甲方作為“代表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并有權基于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托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5.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表股份”給委托人選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作為受托人,乙方有權以名義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對_________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但不得利用名義股東身份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3.作為_________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_________公司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4.在乙方自身作為_________公司實際股東、且所持_________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額)大于17%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為股東的意見與甲方的意見不一致、且無法兼顧雙方意見時,一方應在表決之前將自己對表決事項的意見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應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見進行表決。

        5.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甲方,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3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6.在甲方擬向_________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表股份”時,乙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費用

        甲方應向乙方每年支付_________元的代為持股費用,該費用應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給乙方。

        六、保密條款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并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具有最終的法律約束力。

        八、其他事項

        1.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協議雙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第6篇: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與已上市的物流行業公司飛馬國際(002210)、新寧物流(300013)及怡亞通(002183)相比,華貿物流的毛利率從2009年以來都處于“墊底”的位置,這也使得華貿物流的過會遭到眾多投資者的詬病。

        本刊記者在調查采訪中更是發現,華貿物流系由國務院國資委間接控股,公司現任管理層卻在上市前夕匆匆將對公司的持股轉讓,又有部分公司原高管從公司離職,而接手現任高管股權的,恰又是這些離職的原高管,事情的前后頗為“蹊蹺”。考究這部分股權的來源,則需要追溯到2004年,其間涉及的偷逃個稅、侵吞國資等問題尚待明晰,在這段“不足為外人道”的歷史中,華貿物流的高管展露出了高超的“財技”。

        “蹊蹺”的轉讓

        理解華貿物流高管的高超“財技”,投資者需要關注兩個重要的日子――2010年的7月22日和9月28日。

        在2010年7月22日,“創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Great Sino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在香港注冊成立,股東共有9人,分別為汪家19.1663%、顧平普15.9717%、周敘清13.2563%、蔡顯忠13.2563%、劉宏13.2604%、董偉中8.1454%、祝兆榮6.3883%、馬傳有5.5554%、陳宇5%。

        創華投資成立2個多月后的2010年9月28日,即發生股權轉讓:汪家、周敘清將所持創華投資的股權轉讓給祝兆榮;蔡顯忠、董偉中、陳宇將持有的創華投資股權轉讓給了馬傳有。

        由是,創華投資的股權結構變更為4人,分別為祝兆榮38.81%、馬傳有31.96%、顧平普15.97%、劉宏13.26%。

        股權轉讓完成后的第二天(即2010年9月29日),祝兆榮、馬傳有、顧平普、劉宏等4人全部與華貿物流或華貿物流的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有意思的是,也是在2010年9月28日這一天,華貿物流召開創立大會,由前身“華貿有限”改制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華貿物流”。

        為何創華投資成立后不久,就匆匆進行了股權轉讓?又為何股權轉讓完成后,繼續留在創華投資的4名股東在第二天就立即與華貿物流“解除勞動關系”?在一系列蹊蹺行為又為何與華貿物流的改制及上市進程如此巧妙切合?這一切的背后,有著怎樣的故事?

        周密的安排

        事實上,創華投資持有華貿物流6000萬股,占未上市前20%的股權,這也使得創華投資的股權頗具價值。即令以發行前每股收益0.22元和30倍市盈率計算,若華貿物流上市后價格在7元附近,創華投資所持股權的價值也達到4.2億元之巨。

        正是有著這筆巨額股權價值作為“背景”,才有了前述的種種蹊蹺行為。

        華貿物流的招股書顯示,創華投資的股東并非別人,而正是華貿物流的現任和前任管理層人員。其中,在2010年9月28日退出創華投資的5人――汪家為現任華貿物流董事、周敘清為現任總經理、董偉中為現任監事、蔡顯忠和陳宇都是現任副總經理。

        而在2010年繼續留在創華投資的4名股東,則是華貿物流的前身“華貿有限”的管理層,其中,祝兆榮和劉宏曾任副總經理、馬傳有曾任天津分公司總經理、顧平普曾任常務副總經理。

        換言之,創華投資最初成立時的9名股東,事實上都是華貿有限的管理層,而后,其中5名高管退出,剩余4名繼續在創華投資持股,同時,“留守”創華投資的4名高管集體與當時積極謀劃上市的華貿物流“解除勞動關系”。

        國資委的相關政策成為當時華貿有限這9名高管作出如此安排的根本原因。

        根據招股書的描述,按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有關要求,5名自然人股東將其持有的創華投資的股權予以轉讓,從而不在華貿物流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權益。

        而同樣是為了達到“不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權益”,剩下繼續“留守”的4名高管則迅速在第二天“解除勞動關系”。如此一來,9名高管都在形式上“不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權益”。

        問題是,從形式上與華貿物流進行股權“脫鉤”的9名高管真的是“不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權益”嗎?

        為國資委“做戲”

        對于上述巧妙的安排,深圳一名資深投行人士告訴記者,這事實上是為了規避國資委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的政策,簡言之,就是“做戲”給國資委和發審委看。

        “如果9名高管全部從華貿有限辭職,那固然也符合國資委的要求,但問題是高管就都沒了。又或者9名高管將所持創華投資的股權全部都轉讓給除9人之外的其它人,固然也符合國資委的要求,但問題是即將跟隨華貿物流的上市而暴增的股權價值如何實現?難道拱手讓與它人?”該投行人士表示。

        如此一來,9名高管選擇了在創華投資“部分退出、部分留守”的安排就顯得極為巧妙,一方面仍有相當數量高管繼續任職于改制后的華貿物流,另外一方面,創華投資所持華貿物流20%股權的價值仍然留在“自己人”手中。

        更為關鍵的是,這樣的安排也可以給足國資委“面子”:看看,繼續任職于華貿物流的5人,在華貿物流“不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權益”;要問那還通過創華投資擁有華貿物流權益的4人?對不起,這4位不是第二天就從華貿物流“解除勞動關系”了嗎?

        2010年9月28日的股權轉讓看起來更像是“做戲”的另外一個原因是,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股權的實際價值。

        如前所述,創華投資因持有華貿物流6000萬股(占上市前20%的股權),而按照每股收益0.22元和30倍市盈率保守計算,該部分股權價值也在4.2億元上下。

        以汪家與祝兆榮在2010年9月28日的股權轉讓為例,汪家將其持有的創華投資19.16%股權轉讓給祝兆榮,作價為1696萬元。然而如果以創華投資持有的華貿物流股權價值計算,創華投資19.16%的股權至少也接近8000萬元。在華貿物流上市進入關鍵階段后,仍然以低價轉讓顯得不同尋常。

        并且,該次股權轉讓顯得極為“匆忙”的又一個細節是,在轉讓的當天,買賣雙方甚至并未達成具體的付款方式協定,而是在半年后的2011年3月16日,才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自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之日起半年內支付轉讓價款的10%。

        為了使得該次股權轉讓在利益界限上更為“明晰”,在簽訂“補充協議”后,華貿物流的高管又到上海市新黃浦公證處公證,聲明該等股權轉讓已真實完成,不存在代持行為。

        不過,亦有接近華貿物流的人士告訴記者,聲明與公證看上去更像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行為。

        第7篇: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關鍵詞:職工持股信托

        職工持股制度之所以是產權改革的制度選擇,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實現了資本邏輯與勞動邏輯的有機統一,使職工真正成為了企業的主人,職工的利益和企業的息息相關,充分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從而為企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客觀上促進了整個生產力的發展。通過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不僅能明晰產權,實現企業產權多元化,而且能強化對企業內部職工的利益激勵,尤其是對經營者的激勵,提高企業經營績效。因此,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是我國企業產權改革中的一個重要。

        本文試從我國職工持股制度的性作用和存在問題入手,提出職工持股的信托思路和設計方法。作者相信,信托原則對于解決我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職工持股計劃設計中存在的問題,真正形成“聯股聯利又聯心”的發展機制、對于發揮職工持股在國企改革中的積極作用將產生長遠的。

        一、職工持股制度的價值發現

        職工持股制度產生于西方發達國家,美國于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推行職工持股計劃(即ESOP:THE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的縮寫),最初是作為養老金福利計劃的一種方式,但由于職工持股計劃除了福利作用外,還有激勵作用,因此,職工持股計劃作為一種新的薪酬模式,很快發展出了多種模式,而且在英國、法國、加拿大、新加坡、日本以及印度、香港等地都得以實行。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發行內部職工股,試行職工持股制度,90年代初期是職工持股制度快速發展的時期,出現了發行內部職工股的熱潮。

        職工持股的核心內容是一種使企業職工獲得勞動收入和資本收入的制度設計,從而激發職工的創造精神和責任感,消除由于社會保障制度的日益健全而產生的企業內在動力真空現象。實現經驗表明,職工持股具有非常重要的歷史作用。第一,職工持股真正實現了職工“當家做主人”的主人翁地位,使企業職工不但能夠獲得勞動收益,而且能夠獲得合法的資本性收益,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穩定了職工隊伍;第二,職工持股促進國有企業管理的化和產權的明晰化,對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決策監督體制、提高管理效率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職工持股可以集中民間資本,發揮了集資融資功能,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促進國民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第四,職工持股在保障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成為職工退休保障的重要形式。

        總之,從我國社會、經濟和文化變革的特殊性分析,我們必須重視和發展職工持股制度。職工持股在解決我國特殊的社會問題和經濟矛盾方面上具有特定的歷史作用,而且作為一種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制度安排,其在消除貧富懸殊、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提高效率等方面將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二、我國職工持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㈠我國職工持股的實踐現狀和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職工持股在我國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主要表現為公司法框架內的職工持股和股份制企業中的職工持股,而且在中小企業中的發展規模更大、更廣泛。,我國二十幾個省市自治區形成了有關的職工持股管理辦法、條例和地方性法規,但是,我國有關職工持股的宏觀政策和法規體系尚未形成,沒有統一明確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各地都停留在試點水平,職工持股的存在形式和管理方法也各不相同,所采用的職工持股從形式、內容和程序上都存在諸多的問題。

        職工持股的現實問題包括股份的取得方式、持股數量的確定、預留股份及股份流通和繼承等,實踐中比較突出的是國有資產的無原則“量化”、“關系股”、“人情股”等,由此導致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和腐敗問題。職工持股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形成職工與企業長期化的資本紐帶作用,而在利益驅動下,職工在股票上市后就競相拋售所持有股份,從而使職工持股失去本來意義。職工持股的現實問題還突出表現為持股的主體問題,有的是以工會所屬的職工持股會方式,也有的以部分人代持形式,更多的是以股份合作制這種過渡性的股權安排方式存在。其中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是其中較為規范的形式,這種形式最早產生并普遍存在于外經貿企業的職工持股改制中。由于我國當時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內部職工股的發行不僅存在超范圍、超比例發行的問題,而且還引發了一些投機行為,很多地方都出現非法交易的情況,造成“內部股公眾化、法人股個人化”等問題,尤其是不斷暴露出來的一些腐敗問題和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直接與職工持股行為相關聯,給證券市場的發展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帶來很大困擾。本文以職工持股主體問題為對象。

        針對職工持股的主體問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舉措對之進行了規范和限制,包括:⑴1993年4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于立即制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范做法意見的緊急通知》,明確規定“對新內部職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要暫緩審批”。此規定的出臺,放緩了內部職工股發行的腳步。⑵1994年6月19日,國家體改委《關于立即停止審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審批和發行內部職工股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門立即停止審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各地方、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通知》的規定,立即停止內部職工股的審批和發行”。此規定的出臺,基本限制了內部職工股的發行。⑶1998年11月25日,中國證監會《關于停止發行公司職工股的通知》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一律不再發行公司職工股。目前尚未發行的,一律停止發行。定向募集公司原已發行的內部職工股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經批準已經發行的公司職工股,仍然按現行政策執行。”此規定限制了擬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內部職工股的發行。⑷2000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關于職工持股會及工會能否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明確指出:“職工持股會屬于單位內部團體,不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工會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其身份與工會的設立和活動宗旨不一致,故暫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此規定出臺后,一大批存在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的擬上市公司,因股東資格問題難以回避以上法律沖突。

        ㈡我國職工持股主體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職工持股是由企業內部職工認購本企業股份,并由職工持股會持有并進行集中管理的產權組織形式。但是,我國職工持股的實踐卻面臨一系列難題。首先是職工持股會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雖然一些地方或部委的政策中對職工持股會作了一些規定,但迄今為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全國性的法律給予職工持股會以明確的法律地位。由于職工持股會沒有法律地位,持股機構就無法作為一個企業發起人參與企業的發起設立,即使職工持股會借助工會的法律地位參與發起設立公司也存在問題。其次,職工持股會或工會的社團法人身份與職工持股的贏利動機相矛盾。《工會法》和《全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中規定,社團法人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而職工持股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因此,由社團法人作為職工持股主體,忽視了職工持股的贏利動機是不合適的。民政部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的主要理由,就是目前的職工持股會有贏利性質不能作為社團法人。另外,職工認購股份的資金缺乏融資渠道。由于我國現在商業銀行法明確禁止銀行貸款用于企業股權投資,所以,職工認購股份無法采用銀行貸款。

        以職工持股會或工會名義存在的職工持股問題,現已成為擬上市公司能否上市的法律屏障。我們認為職工持股現階段所存在的問題,恰恰是因為我國的法律環境不夠完善,職工持股缺少依法規范的依據所致。職工持股制度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廣泛發展從根本上緣于其法律體系的完善,比如就職工持股會存在形式而言,美國、日本等國家的企業廣泛采用信托的方式,由信托基金公司(會)作為受托方管理職工所持有的股份,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融資、股份流動、收益分配等。下文將結合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方式作以探討,以期對擬上市公司解決職工持股問題有所裨益。

        三、職工持股的信托解決方案

        ㈠用信托方式規范職工持股的合法性

        所謂信托,簡單地說,就是一種轉移財產并加以管理的設計。具體而言,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圍繞信托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而展開。信托構造的要素主要包括信托設定的依據、信托財產、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目的等。信托具有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有限責任、信托管理連續性等特征。信托雖然是一種民事關系,但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信托成為一種真正的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同時又有益于社會的財產管理制度。信托制度在職工持股制度的規范化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001年4月《信托法》的出臺與實施為職工持股計劃制度安排上的欠缺提供了一種解決的可能性,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確立為職工持股計劃提供了一種制度性的實施架構,為職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提供了一種合法的穩定的制度。

        ㈡用信托方式規范職工持股的可行性

        《信托法》頒布以后,以信托方式解決擬上市公司的職工股問題逐漸成為證券市場各方探討的熱點。以信托方式解決擬上市公司的職工持股問題,即由職工持股會、工會或自然人持股者作為委托人,與信托投資公司、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簡稱受托人)簽訂股權信托管理合同,將其所持股份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有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或原出資者個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根據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利益。

        《信托法》從法律層面上解決了信托制度的合法性問題,同時規定信托財產本身及其所生的任何利益不能由受托人而只能由受益人享受,這就是信托法上著名的“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也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職工持股,主要是獲取收益,所以信托持股,有助于職工(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障。

        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在改制直至股票發行上市過程中,企業職工甚至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法人,可以對特定公司的股權投資為目的設立資金信托,選擇值得信賴的受托人代表他們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從而間接享受特定公司的資本收益。從學角度,這種有特定目的的資金信托與股票期權制度相配合,將會較好地解決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國有企業內部的產權缺位、約束和激勵機制不強的。

        ㈢用信托方式規范職工持股計劃的價值分析

        信托制度能夠較好地解決我國職工持股制度建設中的基本問題,至少包括以下幾個關鍵方面:⑴信托持股,解決了職工持股中持股主體缺位的問題。信托持股可以設計為以自然人或非法人團體名義將職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給自然人或法人進行管理、處分和收益分配。⑵信托持股,解決職工出資能力不足的問題。信托投資基金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以信托管理的職工股份作為融資擔保,向銀行貸款。這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情股”和“關系股”現象,推動職工持股改制的規范化和規模化。⑶通過信托公司代為持股,可以解決由于職工雙重身份、角色重合造成的企業管理上的困惑,使企業和職工股東不發生直接關系,由信托公司代表職工上升為股東從而提高管理效率。⑷由于外部人即信托公司的參與,可以使得職工持股管理辦法更為有效地執行,能夠合理解決股份繼承及預留股份問題。在信托關系中,股份繼承和預留股份問題可以在信托文件約定條件下順利得到解決。比如在職工購股融資的歸還、在職期間轉讓股權、跳槽要求兌現股權等問題上,可以避免內部人管理出現可能的道德風險。⑸另外,信托持股,有助于職工持股管理,真正發揮激勵約束作用。通過“表決權信托”,受托機構或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與信托財產相聯系的表決權,有利于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決策的化和民主化,從而解決職工個體參與投票表決和管理無法落實的問題。并且因為受托機構或受托人都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更有效地發揮這種權利的價值。

        解決現存職工持股問題,“信托方式”具有以下優點:1、職工持股股權信托后,職工仍持有公司股份,不會職工對公司的歸屬感和主人翁意識,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2、股權信托可以達到既解決擬上市公司職工持股的政策障礙,又能使職工的利益得到保護的目的,創造了雙贏的局面。盡管股權信托后,因為要支付信托費用,可能使職工的利益受到一些損失,但相對于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的方式來講,這種成本是低廉的;而且從長遠看,信托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競爭能力和資本利潤率,因而更有利于維護職工的利益。3、以信托方式解決職持工股問題,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股權信托后,職工持股因為信托合同的存在,不再存在非法流通的機會,有效解決了長期存在的“一級半市場”問題,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4、以信托方式解決職工持股問題受到的制約因素較少,因此更為靈活和可行。股權信托后,有利于維護職工利益,因此容易得到職工的理解,便于實施。此外,信托方式受到的資金限制較小,也不存在投資比例的限制和發起人股三年不能轉讓的限制,適用范圍比較廣泛。

        利用信托實施職工持股計劃是發達國家的通例,主要功能是發揮專家理財、表決權集中行使、融資等方面的作用。信托架構能夠解決目前職工持股計劃存在的各種問題,如持股主體資格問題、職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模式問題、融資渠道問題、股份問題等。

        四、用信托方式規范職工持股計劃的理想模式

        ㈠解決現存職工持股問題的途徑及比較分析

        解決個人持股產生的問題,目前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實現:第一,向法人協議轉讓個人持股股權(以下簡稱“轉讓方式”)。股份公司成立已滿3年的,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將個人持股股權整體轉讓給法人,以達到規范股份公司股權結構的目的。第二,股份公司通過收購進行注銷(以下簡稱“回購方式”)。股份公司可以通過以自有資金收購本公司個人持股股權,然后注銷相應股份的方式解決個人持股問題。第三,個人持股股權信托管理(以下簡稱“信托方式”)。根據《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個人持股造成的障礙還可以通過股權信托方式予以解決。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這里的“財產權”即為信托財產。個人持股股權信托(以下簡稱“股權信托”)是以個人持股股權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即職工持股會、工會或自然人作為委托人,與信托投資公司(受托人)簽訂股權信托管理合同,將其所持股份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委托人有權在信托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根據信托合同的規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公司將嚴格遵守信托合同,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對以上三種解決途徑進行比較分析:第一,在資金需求方面,轉讓方式和回購方式都需要巨額資金才能實現,實施成本很高,多數擬上市公司難以找到合適的股權受讓人或籌集足夠的資金進行收購,延緩甚至直接破壞了公司的上市計劃。而且,若以回購方式解決,不但造成擬上市公司資金困難,還直接導致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降低公司的社會競爭力,破壞公司長期發展計劃和潛力。而信托方式沒有特別的資金要求,只要受托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便可實施。第二,在具體操作中,轉讓方式和回購方式均需就轉讓或收購價格、時間、方式等與持股人達成一致意見,由于持股人的大量存在,使得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非常漫長而導致實施難度較大。而采用信托方式,持股人的受益權并未受到影響,信托雙方易于達成一致意見。第三,以信托方式解決,還具有其它兩種方式難以企及的優越性:⑴規范資本市場秩序。信托方式將個人持有的股份(票)轉變為不可流通的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因信托關系持有股份公司的相應股權,同時在信托合同中限制了受益權的轉讓,解決了長期難以解決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票)或股權證在一級半市場非法流通的問題。⑵規范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作為中小股東的大量自然人直接或以職工持股會、工會名義間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難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利。而通過信托關系,作為受托人的信托投資公司成為股份公司股東,將以實現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集合分散的個人股份、選派專業人士,通過參加股東大會、向股份公司推薦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公司運作,主張股東權利,為公司發展提供專業意見,從而更大限度的實現股東權益。⑶集中分紅派息。利用信托公司現成的營業、先進的設備和專業的人員,更方便受益人領取紅利。⑷更便捷、全面地獲取公司信息。信托公司在固定場所,定期披露股份公司最新信息。

        ㈡職工持股制度的信托構造

        ⑴上市公司的信托構造

        上市公司中職工持股信托構造中的受托人一般為信托投資基金和信托投資公司,其如下:①上市公司選定信托投資基金作為受托人;②擬定信托協議,出資職工與信托投資基金簽署信托協議;③公司上市后職工股份交付受托人;④受托的信托基金會行使信托財產的處分權,包括表決權、管理權等;⑤受托人向出資職工進行年度信托財產的現狀及管理情況的匯報。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與職工股份相關的信托業務設計中的重點是表決權信托,而且其涵蓋范圍可以涉及到一般的小股東。我國股份公司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是股東權分散,股東大會開不起來,股東會的決策作用和對董事會的制約作用無從體現。若運用表決權信托,若干中小股東將股東權信托給某一家信托公司,由其集中管理和投票,可將分散的、無長期投資意識、無管理意識、追求近期利益的小股東的權益集中起來,對股份公司乃至整個證券市場都可能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另外,通過信托制度,可以有效解決公司上市后職工拋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問題,即通過信托關系形成職工持股在信托關系框架內的繼承和流動(交易),真正形成一種與企業“聯股聯利又聯心”的機制,使職工注重通過勞動和貢獻獲得資本收益,關心企業的長遠發展。

        ⑵非上市公司中的職工持股信托構造

        在非上市公司中,包括上市公司的二級子公司等公司制企業中,職工持股會的信托構造可視企業規模選擇對自然人信托、信托投資基金、信托投資公司等作為受托人。非上市公司的職工持股信托構造成中,需要重點解決的是職工出資能力不足的問題、預留股份問題、表決權信托問題等。其信托構造的基本內容與上市公司類似。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出于融資解決職工出資能力不足和提高管理效率的考慮,除表決權信托外,應著重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附擔保公司債信托”,為了融資順利,發行有擔保的公司債券勢在難免,若利用民法上的擔保制度,為無數的公司債務人一一提供擔保,這在運作上極為困難,即使有可能性,法律關系上也過于復雜。因此,除非設計出特殊立法,否則實務上無法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信托正是解決這一難題的好辦法。具體做法是:以公司債的物上擔保權為信托財產設定信托,使信托公司為所有公司債務負責物上擔保權的保存、管理與實行。這樣,既能得簡化復雜的法律關系,又能使所有公司債務人獲得與個別被提供擔保相同的利益。二是“經營權信托”,目前國營企業效益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管理水平低下,為此,在管理方式上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先是承包,后是租賃,再是委托經營。委托經營的實質是一種信托,即將國有中小型企業的經營權委托給有管理能力的企業或信托公司,由后者進行管理。實踐證明,這種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成效。

        ㈢職工持股制度的實施方案

        職工持股制度的實施方案分為四個步驟:

        步驟之一:企業將職工的購股資金,可以是銀行擔保借款、稅前利潤獎勵分配、企業公益金以及現金出資作為信托資金,甚至可以將成果(專利、專有技術)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某個信托機構。如果是職工的現金出資,則需按照《資金信托辦法》中關于集合資金信托的規定,即“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對于集合資金應盡量避免,因為當地銀行會對集合資金信托的審批比較謹慎,并且目前集合資金信托的實施細則并沒有出臺,對于集合資金信托的帳戶開立方式(是單獨還是整個開立帳戶)、風險和利益的分擔、還有與非法集資的區別等并沒有法律意義的解答,因此,利用現金出資的集合資金信托形式最好運用在規模較小、人數較少的企業,尤其在民營企業中。如果人數超過200人,可以考慮員工持股會作為信托主體,但目前中華總工會對此還沒有具體的意見。

        步驟之二:企業或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依據委托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或信托財產。信托合同應是雙方主要的法律文件,應包括信托目的、信托期限、管理方式、受托人權限、信托利益的、稅費承擔、受托人報酬、權利和義務等主要條款,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將職工持股計劃安排和管理辦法納入信托合同之中。

        步驟之三:信托公司利用上述信托資金受讓或認購企業股份,做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成為公司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對于股東登記時,是否要披露信托關系,目前法律沒有具體規定。

        第8篇: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在融資過程中,投資者權利協議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在上述協議中,公司授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利,如公司股份公開上市的登記權、新證券發行時的優先購買權、某些財務上的權利以及檢查權和各種契約。之后幾輪融資中的一般準則是通過修改之前融資的投資者協議來制定該輪融資的投資者協議。

        通常,投資者協議的各方為:公司、投資者以及關鍵股東。關鍵股東一般是普通股的持有者及公司的創始人。

        登記權。首先迅速風投要求極軟軟件承諾其持有股票的登記權(Registration Right)。該權利是根據美國證券法通過在美國上市的退出權。公司股票公開上市的前提是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上市申請登記表,分為要求登記權(Demand Registration Right) 和附帶登記權(Piggyback Registration Right)。要求登記權有兩種類型:F-1表格登記和F-3表格登記。通常是,投資者要求公司向SEC提交同部分或全部股份相關的上市申請登記表。登記對公司股票公開上市是必需的,因此,投資者要求公司在必要披露和支付相關費用時充分合作。

        投資者通常要求公司同意以下幾點:(1)在提出申請的特定期限內提交上市申請登記表。(2)使上述上市申請登記表在某一期限內有效。(3)向提出申請的股東提供必要文件,使之按SEC的要求出售其持有的證券。(4)分擔部分或全部登記費用。

        在談判中,雙方商討的重要事宜主要包括以下三點:(1)登記權行使的時間,(2)可行使登記權的股東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最低比例,(3)登記權的數量。

        登記往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費用,這些費用不僅包括登記和銷售費用,還包括由于遵守SEC的披露和其他要求而產生的費用,并且使公司面臨承擔責任的風險。因此,極軟軟件的創始人提出,投資者的上述權利應當受到某些限制。他們要求,登記權直到融資完成的5年后或者IPO的12個月后才能行使。投資者認為上述時間太長。最后,雙方同意,要求權直到融資完成的4年后或者IPO的9個月后才能行使。這是投資者可以迫使公司上市的最早時間。而和IPO有關的時間表往往還與證券包銷人設定的鎖定期密切相關。

        極軟軟件的創始人提出的另一限制是,要求登記權必須由在公司至少擁有一定最低比例股權的股東行使。最低比例通常是優先股股東持有的發行在外的股份的一定比例。上述比例設置使得單獨的投資者可操控有關行使登記要求權的投票。公司往往希望這個比例的分界點足夠高,使某些小股東無法行使該權。有時分界點高到可以避免非主要投資者股權的登記。這種安排符合主要投資者的利益。雙方最終同意將上述比例定為25%。

        現有的A序列投資者在第一輪融資的時候已經獲得1個F-1表格登記權,因此,迅速風投要求給予所有投資者兩個F-1表格登記權。極軟軟件認為,上述要求合理,因為其涵蓋了A序列和B序列投資者持有的所有股份。

        F-3表格登記是要求登記權的另一種。依據F-3表格的發售是指已根據1934年證券和交易法報告至少12個月、并且擁有7500萬美元公眾持股量的一家非美國公司進行的發售。在F-3發售中,這家公司的登記是根據1934年證券和交易法已經向SEC申報的文件引用來設立的,因此,從時間和費用角度來看是一種花費較少的登記。基于上述原因,F-3表格登記權的數量往往沒有限制。

        附帶登記權。登記權中的另一權利是附帶登記權,該權利給予投資者得到部分或全部的上市申請登記表中出售的股權換取現金的權利。如公司提議向SEC登記任何公司的股票或證券,公司應立即將該登記通知所有股東,上述股東可以在十天之內要求將其持有的股份包含在登記的股票中。

        除登記權以外,投資者權利協議中還包括知情權和檢查權、針對未來證券發行時的權利以及其他相關的契約。這些是公司必須在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同時履行的條款。

        知情權。迅速風投要求極軟軟件按一定規定向重要投資者提交公司的財務報告。在存在多方投資者的情況下,知情權往往由持有最小比例的投資者設定并使之可執行,但有些大股東會設定更高的比例已派出小股東。

        檢查權。檢查權賦予投資者檢查公司的設備和運營實體的權利。極軟軟件的創始人要求,投資者行使該項權利時,應當受到保密義務的制約。

        優先認購權。針對未來證券發行時的權利主要是優先認購權,又稱為“優先購股權”,投資者可根據其持股比例按比例認購公司發行的新股或其他證券。計算股權比例方法的是一個公式,用已發行或完全稀釋股份進行計算。有時包括在公式中的股票數量會排除某些會增加權利持有者優先權的期權或權證。該權利的一個共同特征是“超額認購”,若任何有優先購買權的投資者未完全認購其相應比例的股份,超額認購條款可使投資者在新股發行中認購超過其持股比例的股份。在條款的談判中,極軟軟件提出,就確定“新股發行”之目的,某些交易如員工股份激勵計劃等應當被排除在外,同時,迅速風投的優先購股權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合格IPO時,其持有的優先股自動轉換為普通股時終止。

        除了上述條款以外,投資者還提出加入保險、雇員協議、雇員股份、需投資者批準事項等其他權利。

        保險。就保險而言,若公司尚未就其業務經營購買保險,本條將包含何時必須購買該等保險的契諾。本條還可包括如下契諾:(1)為某些核心員工購買“要員保險”,(2)購買董事和高管責任險。就保險金額而言,可以在本條中規定,或者投資者會同意由董事會確定該等金額,再加上B序列優先股董事的批準。

        保密協議。迅速風投要求極軟軟件使用一份標準的保密、競業限制、專有信息和發明協議對于已與公司簽訂包含類似條款的雇傭協議的員工,保密協議將取代或修改現有雇傭條款。對于公司現有員工,迅速要求公司在交割前簽訂保密協議。對于未來員工,保密協議應成為適用所有未來員工的標準格式。

        雇員股份。此條款闡述了員工股票購買計劃獲得通過的條件。迅速風投要求獲得最少一位A序列優先股和一位B序列優先股股東提名的董事同意才可以通過。同時,該條款也對股票激勵計劃的受益員工作出了限制條件、需投資者批準事項。這些條款應平衡投資者控制公司運行的愿望和董事會成員的忠誠義務。投資者權利協議中的投資者審批權即所謂的“保護性條款”應與章程一致。某些境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可能會規定優先股東的多數或絕大多數投票權的架構方式。在此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將“保護性條款”移到如投資者權利協議的交易協議中以強化法律可執行性。

        第9篇:代持股權協議范文

        [關鍵詞] 員工持股計劃;信托方式;國企改制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09-0135-04

        [作者簡介] 安振宇,江西江南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濟師,工商管理碩士,研究方向為金融管理;

        裴 煜,農行江西省分行會計師,工商管理碩士,研究方向為國際金融。(江西 南昌 330008)

        一、員工持股計劃(ESOP)概述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簡稱ESOP)由美國律師路易斯?凱爾索最早提出,也稱為雇員持股計劃、職工持股計劃。它是指公司員工通過個人出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企業股份,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一種財產組織制度。員工持股計劃使員工從雇傭者變成了所有者,在獲取工資收入時也獲得資本收益,從而將員工收益和企業效益、管理及員工的自身努力相結合。

        (一)ESOP對企業和社會的作用

        1.對本企業的作用

        (1)員工持股有利于保持企業長久持續發展。在企業發展問題上,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根本一致,員工更容易用“手”投票,在法人治理結構中是企業長久發展最可依賴的、最穩定的股東力量。

        (2)員工持股有利于實施低成本的激勵。在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后,員工收入不再是傳統的固定工資加獎金,而是工資加動態的股權收入(股利)。這將公司對員工激勵由間接方式的獎金變為直接方式的股利。如果公司經營狀況好轉,員工工資雖然不變,但是由于股利增加可以使其收入增加,而且公司的每股凈資產的增加更使員工受益,公司并沒有增加支出,從而實現了低成本的激勵。

        (3)員工持股有利于促使員工參加公司日常管理,監督經理人員經營業績。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后,公司經營好壞與員工收入更加緊密相關。員工不僅將更積極參加公司的日常管理,為公司出謀劃策,而且由于更熟悉本公司狀況,與外部公司外部股東相比,掌握信息更充分,更容易監督董事會、經理層,監督成本更低,有利于管理績效的提高。

        (4)員工持股有利于增強員工創新精神,提高企業效率,避免員工短視行為。員工可以發現和利用企業中的大量中等、微小增長空間的有效途徑,員工股東最希望企業長久持續發展。這與資本增值邏輯一致,可以增強員工創新精神和避免員工的短視行為。

        2.對社會、國家的作用

        (1)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讓員工不僅通過勞動創造價值,獲得勞動報酬,同時參與資本享有的剩余價值分配。通過股權的安排決定社會增長成果的分配,即財富增量的流向,讓多數人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在不影響原有資本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使社會總體分配狀況變得更好,企業效率得到改善。真正實現多數人共同富裕,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2)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當前,制約著國有企業改制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企業員工冗余的問題、員工安置的問題。國有企業改制,買斷員工的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對員工個人而言,在金額上實在微不足道,無法為員工提供更多的保障。員工持股,為員工塑造了個人財產積累機制,可以增強廣大員工自我抵御風險的能力,從而減輕社會保障的壓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體系應是積極地從第一次分配中增強職工個人的自御風險的能力,而不只是被動地二次調整。

        (二)ESOP在國企改制中的優勢和特色。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選擇ESOP方式具有獨特的優勢和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容易被國有企業管理層和職工接受,可操作性強。外部收購者的進入很容易受到現有管理層的排斥。在得不到管理人員配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進程將受到不利影響,因為受讓方一般都不愿意收購一家管理層不穩定的企業。另外,對絕大部分大型國有企業來說,由少數管理人員單獨收購企業也是不現實的,因為:(1)巨額收購資金難以籌措,即使有人愿意提供貸款,將來還款的壓力也是十分巨大的;(2)大部分員工不能同時分享公司未來成長的利益,員工心理難以接受。

        ESOP不僅可以實現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而且相關資金的籌集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大型國有企業員工人數眾多,即使單個員工的持股數量不多,集中起來就可占總股本的相當比例。

        2.有利于改善國有控股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對于少數難以在短期內完成產權改革的大型企業,以及國家從戰略出發需要長期保持控股地位的骨干企業,所有者不能到位仍將是它們長期面臨的問題。對于這類企業,國家可以先拿出20%-30%的股權實施ESOP,充分調動國有企業員工所具有的“主人翁”意識,一定程度上彌補所有者缺位問題。

        3.有利于改制企業的平穩過渡,減少社會就業壓力。國有企業通過ESOP實現產權改革之后,則管理人員和員工有可能通過相互妥協的方式解決員工就業和企業效益之間的矛盾;管理人員設法增加就業崗位,員工盡量降低就業條件。

        4.將ESOP作為國有資本退出前的“預備環節”,實現國有資本價值的最大化。如果在國有資本完全退出前,拿出一定比例的股權實施ESOP,則可以顯著提高剩余國有資本的轉讓價值,因為ESOP之后,大部分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將上升一個臺階,公司效率顯著提高。在剩余國有資本進行轉讓時,市場估價將明顯高于前期轉讓的價格。國有資產可以實現資本價值的最大化。

        5.有利于留住核心人才。如果國有企業不能及時給予大部分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術人才股權激勵,則人才流失將在所難免,國有企業在人才競爭方面將會始終處于劣勢,對于大部分國有企業來說,ESOP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權激勵措施。

        6.有利于企業管理層的新老交替。通過ESOP讓老一輩企業家獲得一定數量的公司股權,既是對他們過去歷史貢獻的承認,也可以讓他們繼續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事務,發揮余熱。

        二、四種傳統的ESOP實現方式的介紹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指由員工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名下的股權。對于員工個人而言,應該說是最便捷也是最安全的一種持股方式。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實踐中,改制企業的員工以個人獲得的職工經濟補充金作為對改制后新成立企業的股權投資,直接成為新企業的股東,同時也將是新企業的員工。這種方式是以員工個人作為持股主體的,是ESOP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簡單、最直接的方式。

        這種方式避免了由其他人或者其他機構代持股份的代持成本(分為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和信息損耗等不利因素。但這種簡單直接的方式卻無法在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當中運用。《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在各地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批準的實踐過程中,絕大部分審批機構為了避免企業變相向社會募集資金,對于股東人數較多特別是自然人股東較多的設立申請都出于謹慎原因而不予批準。每當有員工因離開公司或其他原因轉讓股權、不同股東之間的股權進行轉讓都需要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所以這種方式在實踐中操作難度是非常大的,不適合對改制時間有限制的企業采用。

        自然人直接持股,導致員工持股分散,很難真正擁有有效的表決權。同時,員工和股東的雙重身份使公司管理陷入難處。

        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利于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而且員工個人對信息的分析能力也不足,容易導致信息的不對稱。

        (二)員工持股會(工會)持股。員工持股會持股或者工會持股,是指由企業內的工會組織或專設的員工持股機構來代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工會或員工持股會接受全體員工的委托,將員工出資投資于改制企業。員工持股會或者工會由于在企業中身份比較特殊,它可以比一般普通員工更容易獲得企業的更多信息,可以部分解決信息獲取和分析能力不對稱問題。這種方式可以解決股權分散等的管理問題,可以解決股權回購資金管理等問題。

        (三)自然人受托持股。自然人受托持股是指在眾多參與持股的員工中選擇或推舉若干股東代表,由他們代表其他員工作為股東參與工商登記,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員工通過股東代表履行出資,并簽訂委托投資協議。股東代表可以是普通員工,也可以是管理層人員。這種方式顯性成本是較低的,可以有效地解決《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較好地解決了持股人數眾多和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這種方式我們俗稱為“一帶多”或“頂名制”。

        自然人受托持股,選舉出的股東代表成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列明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并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股東代表即受托人的狀態發生變化,如受托人離職或發生意外,這部分員工就需要重新選舉或推選股東代表,然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員工即委托人的狀態發生變化,如委托人離職或對于受托人的行為不滿意,股東代表名下擁有的股份份額也將發生變化,也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受托人能力不同,對股權的管理處分和運用能力差距較大,同時也可能導致不同的委托群體所獲得信息不對稱。

        在這種方式中,受托人本質上也是一個自然人,而非法人。非法人的身份使受托持股的自然人對其管理處分、運用受托財產時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責任,同時因其以自有財產清償的能力有限,委托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這種方式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這種民事委托關系一般是通過雙方自己商定的民事委托契約來確立的。由于民事委托行為的契約通常不夠規范和完備,常常引發民事訴訟和股權歸屬的爭議。

        在選舉或推選股東代表時,員工往往選擇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經營管理層作為委托持股的受托人。這些受托人擁有了雙重身份,同時,這些受托人已經在公司具有一定的控制力,這種雙重身份產生的角色沖突,有可能會損害到委托人這些事實上小股東的權益。

        當受托人出現道德風險時,如將受托財產用于為個人謀取利益等不正當的目的,由于委托人處于信息接受的劣勢,難以監控;并可能由于受托人的實際償債能力不足而難以追償,造成實際股東的利益受到傷害。

        信息披露不規范也是這種持股方式的一個缺點。受托人也是公司的員工,或多或少會受到公司方方面面的制約,無法完全獨立地對受托財產進行管理和監管,也是這種持股方式的一個缺點。

        自然人受托持股,“一帶多”,使持股的員工群體裂變為一個個小團體。這些小團體如何分配有限的董事名額,是這種方式遇到的一個難題。一個股東會可能裂變成多個股東會和多層次的股東會,公司的決策將面臨更多小團體的搏弈,決策和管理效率可能不升反降。

        (四)公司制持股。公司制持股是指參與持股的員工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該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或轉讓,使員工間接的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這種方式可以部分解決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由于是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的代持股,這種持股方式的法律規范性較強。

        這種持股方式仍然受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同樣受到公司法的約束。如果參與持股的員工人數過多,遠大于50人,那么就需要成立很多家特殊目的公司,才能使這些員工全部參與。而且成立特殊目的公司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手續復雜,耗時耗力,顯性成本要明顯要高于其他方式。

        另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是為了持股,持有的股份分紅派息,特殊目的公司就有了投資收益,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特殊目的公司給股東分紅派息時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持股方式對股東就產生了雙重征稅。而且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盈余分配時,需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造成資金閑置,必然會使股東的投資收益降低。隱性成本也要明顯高于其他持股方式。

        這種持股方式仍然沒有解決持股人數眾多與公司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從目標公司轉移到特殊目的公司。

        三、ESOP信托持股――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最佳選擇

        (一)信托持股方式概述。信托持股,是指在委托人與信托機構簽訂書面的信托契約,委托人向信托機構交付信托財產,由信托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運用、管理信托財產,以取得某公司股權的行為。信托機構成為該公司的名義股東,享有該公司的股東權利,承擔該公司的股東義務,獲得股東的資本收益,在信托契約的約定下,將獲得的資本收益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進行分配。受益人一般為委托人自己或關聯人。

        信托持股,可以采取資金信托、股權信托等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資金交付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用于購買委托人指定的某公司股份;委托人也可以把自己擁有的某公司股份委托給信托機構。

        信托持股的核心理念就是通過運用信托制度,真正實現員工持股計劃,并有效地分隔財產的管理屬性與利益屬性。主要體現在:

        1.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員工持股的持股主體問題。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都與信托機構簽定信托合同,將員工持有的股權全部委托給信托機構進行管理。這樣人數眾多的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反映在信托機構名下,員工按照原來各自享有的股權比例成為這一信托財產的受益人。信托機構向每個員工印發“信托受益權憑證”,這樣既保證了股權的實際份額記入在每個員工名下,又不會因為人數的原因而影響公司的工商登記工作。

        2.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員工雙重身份的問題。信托設立后,員工不再是公司的股東,信托機構成為了公司的名義股東。員工的身份回歸本原。信托機構參與公司的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公司決策效率的問題。信托機構擁有專業的人才,對公司股權的管理具有豐富的經驗。公司提請股東會決議的重大事項,信托公司可以很快地作出決策。提高了決策效率。而且相對以前員工的分散持股、決策結果分散也不同,信托公司的決策實質上是集中了原來分散的表決權,集中使用,也提高了對決策的控制能力。

        4.通過信托持股,解決了雙重征稅的問題。員工不需要成立公司來持有股權,節約了成本,獲得更多的股權收益。而信托資產也獨立于信托機構的固有資產,不納入信托機構的財務報表,也不需要征稅,保障了員工的股權收益。信托機構向受益人支付受益權益時,員工作為受益人可以完全獲得公司的股息、紅利。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采用ESOP信托持股方式的優勢。ESOP信托持股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改制中主要的優勢體現在合法性、安全性、便利性以及其他優勢等四個方面:

        1.信托持股的合法性。信托行為是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特定經濟行為。信托關系和信托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約束,信托公司的行為受《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的約束。信托關系還要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約束。

        信托公司的信托持股業務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并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2.信托持股的安全性。信托公司是經國有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身實力強大,抗風險能力強。一旦當信托公司在信托持股過程中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信托公司必須給予賠償。信托的資本金規模可以保障賠償的兌現。

        信托一旦設立,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協商同意,信托有效期內不得解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經過委托人、受托人協商,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如果受托人未能盡到合同約定的義務,委托人、受益人或相關監管部門都可以根據信托合同解除與受托人的關系,并另行指定受托人。

        信托持股的安全性還體現在信托的“防火墻”功能上。由于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是分帳管理的,信托財產不列入信托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不在信托公司的債權人追償范圍內,信托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不會影響到信托財產的安全;信托財產也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產相區別的,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委托人的債權人不能向信托財產進行追償,如果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的債權人也只能追償委托人享受的信托受益權部分,但信托依然存續。

        3.信托持股的便利性。信托持股中受益人的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受益權轉讓實質上就是股權的轉讓。但在其他持股方式中,股權轉讓必須更改公司的股東花名冊,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而信托持股方式只需要信托公司變更受益人名冊,并收回原受益人的受益權證,頒發新的受益權證給新受益人。

        信托持股方式中信托公司成為名義股東,在企業派發股息時,只需要按照信托公司的股權比例計算總的股息或紅利分配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按照受益人的受益權比例完成向員工的派發。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管理部門的負擔。

        企業未來要發展,必然要通過各種方式吸引優秀人才,股權激勵是一種可行的方式。企業可以通過信托持股方式預留一部分股權用于未來的對優秀員工和特殊人才的股權激勵。

        信托持股方式可以通過建立受益人大會,設定合理的議事規則,幫助員工在企業中規范地運用股權,配合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通過信托持股方式也避免了股東過多導致的問題,使股權明晰,便于未來引進戰略投資者。

        4.信托持股的其他優勢。信托公司的管理專業能力強,身份中立,信息披露規范,財務監管獨立。ESOP信托持股方式中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有定期向員工提供受托股權的最新數量;在股利發放日獲得和記錄所有受托股權的分紅情況;將紅利用于歸還過橋貸款,同時確認股份;在需要時(員工加入、離職、升職等)通知員工進行股份的轉換、贖回并做記錄;定期向員工提供準確、簡明的報表;短期現金紅利的保值管理;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代表員工參加公司各類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參考文獻:

        [1]黃曉黎.信托持股的相關法律文件[N].證券時報,2005-04-18.

        [2]黃曉黎.信托持股的可行性分析[N].證券時報,2003-05-23.

        [3]黃曉黎.信托持股實踐中尚待明確的問題[N].證券時報,2003-07-24.

        [4]王昶,李芊.信托持股破局ESOP員工持股計劃在中國開始盛行[J].產權導刊,2005,(4).

        [5]李曉春,尹中余.ESOP:國企產權改革的模式選擇[J]. 企業改革與管理,2004,(11).

        [6]耿德兵.信托在員工持股計劃中大有可為[J].世界經理人,2003,(10).

        [7]劉靜.職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分析[EB/OL].安徽信息網,2003-12-12.

        [摘 要] 國有企業一直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如何合理地設計國有企業的改制方案,維護參與改制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股權在改制企業中繼續保值增值,建立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是擺在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學術界和企業經營管理層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本文通過對ESOP(員工持股計劃)的分析,比較了ESOP的四種傳統方式存在的缺陷,闡述了ESOP信托方式在國有企業改制實踐中的優勢。

        [關鍵詞] 員工持股計劃;信托方式;國企改制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09-0135-04

        [作者簡介] 安振宇,江西江南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濟師,工商管理碩士,研究方向為金融管理;

        裴 煜,農行江西省分行會計師,工商管理碩士,研究方向為國際金融。(江西 南昌 330008)

        一、員工持股計劃(ESOP)概述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簡稱ESOP)由美國律師路易斯?凱爾索最早提出,也稱為雇員持股計劃、職工持股計劃。它是指公司員工通過個人出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企業股份,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一種財產組織制度。員工持股計劃使員工從雇傭者變成了所有者,在獲取工資收入時也獲得資本收益,從而將員工收益和企業效益、管理及員工的自身努力相結合。

        (一)ESOP對企業和社會的作用

        1.對本企業的作用

        (1)員工持股有利于保持企業長久持續發展。在企業發展問題上,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根本一致,員工更容易用“手”投票,在法人治理結構中是企業長久發展最可依賴的、最穩定的股東力量。

        (2)員工持股有利于實施低成本的激勵。在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后,員工收入不再是傳統的固定工資加獎金,而是工資加動態的股權收入(股利)。這將公司對員工激勵由間接方式的獎金變為直接方式的股利。如果公司經營狀況好轉,員工工資雖然不變,但是由于股利增加可以使其收入增加,而且公司的每股凈資產的增加更使員工受益,公司并沒有增加支出,從而實現了低成本的激勵。

        (3)員工持股有利于促使員工參加公司日常管理,監督經理人員經營業績。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后,公司經營好壞與員工收入更加緊密相關。員工不僅將更積極參加公司的日常管理,為公司出謀劃策,而且由于更熟悉本公司狀況,與外部公司外部股東相比,掌握信息更充分,更容易監督董事會、經理層,監督成本更低,有利于管理績效的提高。

        (4)員工持股有利于增強員工創新精神,提高企業效率,避免員工短視行為。員工可以發現和利用企業中的大量中等、微小增長空間的有效途徑,員工股東最希望企業長久持續發展。這與資本增值邏輯一致,可以增強員工創新精神和避免員工的短視行為。

        2.對社會、國家的作用

        (1)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讓員工不僅通過勞動創造價值,獲得勞動報酬,同時參與資本享有的剩余價值分配。通過股權的安排決定社會增長成果的分配,即財富增量的流向,讓多數人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在不影響原有資本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使社會總體分配狀況變得更好,企業效率得到改善。真正實現多數人共同富裕,共同構建和諧社會。

        (2)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當前,制約著國有企業改制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企業員工冗余的問題、員工安置的問題。國有企業改制,買斷員工的國有企業職工身份,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金對員工個人而言,在金額上實在微不足道,無法為員工提供更多的保障。員工持股,為員工塑造了個人財產積累機制,可以增強廣大員工自我抵御風險的能力,從而減輕社會保障的壓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體系應是積極地從第一次分配中增強職工個人的自御風險的能力,而不只是被動地二次調整。

        (二)ESOP在國企改制中的優勢和特色。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選擇ESOP方式具有獨特的優勢和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容易被國有企業管理層和職工接受,可操作性強。外部收購者的進入很容易受到現有管理層的排斥。在得不到管理人員配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進程將受到不利影響,因為受讓方一般都不愿意收購一家管理層不穩定的企業。另外,對絕大部分大型國有企業來說,由少數管理人員單獨收購企業也是不現實的,因為:(1)巨額收購資金難以籌措,即使有人愿意提供貸款,將來還款的壓力也是十分巨大的;(2)大部分員工不能同時分享公司未來成長的利益,員工心理難以接受。

        ESOP不僅可以實現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而且相關資金的籌集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大型國有企業員工人數眾多,即使單個員工的持股數量不多,集中起來就可占總股本的相當比例。

        2.有利于改善國有控股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對于少數難以在短期內完成產權改革的大型企業,以及國家從戰略出發需要長期保持控股地位的骨干企業,所有者不能到位仍將是它們長期面臨的問題。對于這類企業,國家可以先拿出20%-30%的股權實施ESOP,充分調動國有企業員工所具有的“主人翁”意識,一定程度上彌補所有者缺位問題。

        3.有利于改制企業的平穩過渡,減少社會就業壓力。國有企業通過ESOP實現產權改革之后,則管理人員和員工有可能通過相互妥協的方式解決員工就業和企業效益之間的矛盾;管理人員設法增加就業崗位,員工盡量降低就業條件。

        4.將ESOP作為國有資本退出前的“預備環節”,實現國有資本價值的最大化。如果在國有資本完全退出前,拿出一定比例的股權實施ESOP,則可以顯著提高剩余國有資本的轉讓價值,因為ESOP之后,大部分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將上升一個臺階,公司效率顯著提高。在剩余國有資本進行轉讓時,市場估價將明顯高于前期轉讓的價格。國有資產可以實現資本價值的最大化。

        5.有利于留住核心人才。如果國有企業不能及時給予大部分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術人才股權激勵,則人才流失將在所難免,國有企業在人才競爭方面將會始終處于劣勢,對于大部分國有企業來說,ESOP是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權激勵措施。

        6.有利于企業管理層的新老交替。通過ESOP讓老一輩企業家獲得一定數量的公司股權,既是對他們過去歷史貢獻的承認,也可以讓他們繼續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事務,發揮余熱。

        二、四種傳統的ESOP實現方式的介紹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指由員工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名下的股權。對于員工個人而言,應該說是最便捷也是最安全的一種持股方式。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實踐中,改制企業的員工以個人獲得的職工經濟補充金作為對改制后新成立企業的股權投資,直接成為新企業的股東,同時也將是新企業的員工。這種方式是以員工個人作為持股主體的,是ESOP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簡單、最直接的方式。

        這種方式避免了由其他人或者其他機構代持股份的代持成本(分為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和信息損耗等不利因素。但這種簡單直接的方式卻無法在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當中運用。《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在各地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批準的實踐過程中,絕大部分審批機構為了避免企業變相向社會募集資金,對于股東人數較多特別是自然人股東較多的設立申請都出于謹慎原因而不予批準。每當有員工因離開公司或其他原因轉讓股權、不同股東之間的股權進行轉讓都需要到工商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所以這種方式在實踐中操作難度是非常大的,不適合對改制時間有限制的企業采用。

        自然人直接持股,導致員工持股分散,很難真正擁有有效的表決權。同時,員工和股東的雙重身份使公司管理陷入難處。

        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利于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而且員工個人對信息的分析能力也不足,容易導致信息的不對稱。

        (二)員工持股會(工會)持股。員工持股會持股或者工會持股,是指由企業內的工會組織或專設的員工持股機構來代員工持有公司股份。工會或員工持股會接受全體員工的委托,將員工出資投資于改制企業。員工持股會或者工會由于在企業中身份比較特殊,它可以比一般普通員工更容易獲得企業的更多信息,可以部分解決信息獲取和分析能力不對稱問題。這種方式可以解決股權分散等的管理問題,可以解決股權回購資金管理等問題。

        (三)自然人受托持股。自然人受托持股是指在眾多參與持股的員工中選擇或推舉若干股東代表,由他們代表其他員工作為股東參與工商登記,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員工通過股東代表履行出資,并簽訂委托投資協議。股東代表可以是普通員工,也可以是管理層人員。這種方式顯性成本是較低的,可以有效地解決《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較好地解決了持股人數眾多和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這種方式我們俗稱為“一帶多”或“頂名制”。

        自然人受托持股,選舉出的股東代表成為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列明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并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股東代表即受托人的狀態發生變化,如受托人離職或發生意外,這部分員工就需要重新選舉或推選股東代表,然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員工即委托人的狀態發生變化,如委托人離職或對于受托人的行為不滿意,股東代表名下擁有的股份份額也將發生變化,也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受托人能力不同,對股權的管理處分和運用能力差距較大,同時也可能導致不同的委托群體所獲得信息不對稱。

        在這種方式中,受托人本質上也是一個自然人,而非法人。非法人的身份使受托持股的自然人對其管理處分、運用受托財產時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責任,同時因其以自有財產清償的能力有限,委托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這種方式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這種民事委托關系一般是通過雙方自己商定的民事委托契約來確立的。由于民事委托行為的契約通常不夠規范和完備,常常引發民事訴訟和股權歸屬的爭議。

        在選舉或推選股東代表時,員工往往選擇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經營管理層作為委托持股的受托人。這些受托人擁有了雙重身份,同時,這些受托人已經在公司具有一定的控制力,這種雙重身份產生的角色沖突,有可能會損害到委托人這些事實上小股東的權益。

        當受托人出現道德風險時,如將受托財產用于為個人謀取利益等不正當的目的,由于委托人處于信息接受的劣勢,難以監控;并可能由于受托人的實際償債能力不足而難以追償,造成實際股東的利益受到傷害。

        信息披露不規范也是這種持股方式的一個缺點。受托人也是公司的員工,或多或少會受到公司方方面面的制約,無法完全獨立地對受托財產進行管理和監管,也是這種持股方式的一個缺點。

        自然人受托持股,“一帶多”,使持股的員工群體裂變為一個個小團體。這些小團體如何分配有限的董事名額,是這種方式遇到的一個難題。一個股東會可能裂變成多個股東會和多層次的股東會,公司的決策將面臨更多小團體的搏弈,決策和管理效率可能不升反降。

        (四)公司制持股。公司制持股是指參與持股的員工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該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或轉讓,使員工間接的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這種方式可以部分解決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由于是通過特殊目的公司的代持股,這種持股方式的法律規范性較強。

        這種持股方式仍然受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特殊目的公司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同樣受到公司法的約束。如果參與持股的員工人數過多,遠大于50人,那么就需要成立很多家特殊目的公司,才能使這些員工全部參與。而且成立特殊目的公司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手續復雜,耗時耗力,顯性成本要明顯要高于其他方式。

        另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是為了持股,持有的股份分紅派息,特殊目的公司就有了投資收益,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特殊目的公司給股東分紅派息時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持股方式對股東就產生了雙重征稅。而且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盈余分配時,需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造成資金閑置,必然會使股東的投資收益降低。隱性成本也要明顯高于其他持股方式。

        這種持股方式仍然沒有解決持股人數眾多與公司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從目標公司轉移到特殊目的公司。

        三、ESOP信托持股――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的最佳選擇

        (一)信托持股方式概述。信托持股,是指在委托人與信托機構簽訂書面的信托契約,委托人向信托機構交付信托財產,由信托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運用、管理信托財產,以取得某公司股權的行為。信托機構成為該公司的名義股東,享有該公司的股東權利,承擔該公司的股東義務,獲得股東的資本收益,在信托契約的約定下,將獲得的資本收益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進行分配。受益人一般為委托人自己或關聯人。

        信托持股,可以采取資金信托、股權信托等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資金交付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用于購買委托人指定的某公司股份;委托人也可以把自己擁有的某公司股份委托給信托機構。

        信托持股的核心理念就是通過運用信托制度,真正實現員工持股計劃,并有效地分隔財產的管理屬性與利益屬性。主要體現在:

        1.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員工持股的持股主體問題。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都與信托機構簽定信托合同,將員工持有的股權全部委托給信托機構進行管理。這樣人數眾多的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反映在信托機構名下,員工按照原來各自享有的股權比例成為這一信托財產的受益人。信托機構向每個員工印發“信托受益權憑證”,這樣既保證了股權的實際份額記入在每個員工名下,又不會因為人數的原因而影響公司的工商登記工作。

        2.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員工雙重身份的問題。信托設立后,員工不再是公司的股東,信托機構成為了公司的名義股東。員工的身份回歸本原。信托機構參與公司的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3.通過信托持股,解決公司決策效率的問題。信托機構擁有專業的人才,對公司股權的管理具有豐富的經驗。公司提請股東會決議的重大事項,信托公司可以很快地作出決策。提高了決策效率。而且相對以前員工的分散持股、決策結果分散也不同,信托公司的決策實質上是集中了原來分散的表決權,集中使用,也提高了對決策的控制能力。

        4.通過信托持股,解決了雙重征稅的問題。員工不需要成立公司來持有股權,節約了成本,獲得更多的股權收益。而信托資產也獨立于信托機構的固有資產,不納入信托機構的財務報表,也不需要征稅,保障了員工的股權收益。信托機構向受益人支付受益權益時,員工作為受益人可以完全獲得公司的股息、紅利。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采用ESOP信托持股方式的優勢。ESOP信托持股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改制中主要的優勢體現在合法性、安全性、便利性以及其他優勢等四個方面:

        1.信托持股的合法性。信托行為是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特定經濟行為。信托關系和信托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約束,信托公司的行為受《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的約束。信托關系還要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約束。

        信托公司的信托持股業務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約束,并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2.信托持股的安全性。信托公司是經國有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身實力強大,抗風險能力強。一旦當信托公司在信托持股過程中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信托公司必須給予賠償。信托的資本金規模可以保障賠償的兌現。

        信托一旦設立,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協商同意,信托有效期內不得解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經過委托人、受托人協商,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如果受托人未能盡到合同約定的義務,委托人、受益人或相關監管部門都可以根據信托合同解除與受托人的關系,并另行指定受托人。

        信托持股的安全性還體現在信托的“防火墻”功能上。由于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是分帳管理的,信托財產不列入信托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不在信托公司的債權人追償范圍內,信托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不會影響到信托財產的安全;信托財產也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產相區別的,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委托人的債權人不能向信托財產進行追償,如果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的債權人也只能追償委托人享受的信托受益權部分,但信托依然存續。

        3.信托持股的便利性。信托持股中受益人的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受益權轉讓實質上就是股權的轉讓。但在其他持股方式中,股權轉讓必須更改公司的股東花名冊,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而信托持股方式只需要信托公司變更受益人名冊,并收回原受益人的受益權證,頒發新的受益權證給新受益人。

        信托持股方式中信托公司成為名義股東,在企業派發股息時,只需要按照信托公司的股權比例計算總的股息或紅利分配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按照受益人的受益權比例完成向員工的派發。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管理部門的負擔。

        企業未來要發展,必然要通過各種方式吸引優秀人才,股權激勵是一種可行的方式。企業可以通過信托持股方式預留一部分股權用于未來的對優秀員工和特殊人才的股權激勵。

        信托持股方式可以通過建立受益人大會,設定合理的議事規則,幫助員工在企業中規范地運用股權,配合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通過信托持股方式也避免了股東過多導致的問題,使股權明晰,便于未來引進戰略投資者。

        4.信托持股的其他優勢。信托公司的管理專業能力強,身份中立,信息披露規范,財務監管獨立。ESOP信托持股方式中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有定期向員工提供受托股權的最新數量;在股利發放日獲得和記錄所有受托股權的分紅情況;將紅利用于歸還過橋貸款,同時確認股份;在需要時(員工加入、離職、升職等)通知員工進行股份的轉換、贖回并做記錄;定期向員工提供準確、簡明的報表;短期現金紅利的保值管理;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代表員工參加公司各類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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