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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銀行法》規定,基層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金融監管工作。本文就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和如何實現監管整體工作標準化談些淺見。
一、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目標多重性。在實際工作中,對金融監管目標存在多種認識: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轄內金融秩序穩定,這無疑是正確的;二是通過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查處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三是貫徹有關金融法規,監督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保障金融業健康運行;四是依據當期國家貨幣政策及有關政策,對金融機構進行適時適度監督管理,以適應經濟的需要。以上認識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決定金融監管目標的依據是人民銀行的職責而不是監管過程和手段,而且應一致起來,否則將導致目標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無序性。人民銀行自單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出臺了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這為規范金融監管行為打下了基礎。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實際和具體細致的操作規范,如工作程序規范、檔案管理規范等等,這些規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或不完善,或不細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沒有認真落實,造成金融監管工作盲目無序,整體質量不高。
(三)偏狹性。按照金融監管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是寬泛的。但是,在具體工作中,由于人員少,頭緒多,任務重,往往顧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擱置不管,或無暇顧及,導致監管范圍縮小。比如,在目前潛在風險突出情況下,集中大量時間、人力物力,對信貸資產質量和盈虧情況進行真實性檢查,而對機構設置合規性及其退出、高級管理人員人品及其經營品業績、政策性業務等缺乏有效的監管。凡此種種,使金融監管內容偏廢狹隘,弱化了監管整體效果。
(四)再監督滯后性。再監督是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監察與內審肩負著這一重任,而目前這一點金融監管工作存在著明顯的不足。監察部門偏重于對行政違規行為查處,內審部門側重于對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金融監管過程、執法尺度、效果及監管人員執行紀律等情況卻監督甚少,或者根本沒有履行其再監督職能。這種再監督滯后的狀況不利于提高監管效能,必須認真并加以解決。
(五)行為隨意性。在當前,金融監管工作最突出的問題是缺乏計劃性,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一是基層人民銀行人員緊張,無法有計劃地實施監管工作,只能被動地搞突擊應付;二是監管體系沒有真正建立,科學地實施監管還缺乏條件,只得根據情況隨時調整和確定監管行為;三是各種法規政策正在逐步出臺和調整,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決定了監管行為的非計劃性;四是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無可循,金融風險變幻莫測,實現監管計劃性實屬困難。
(六)查處軟弱性。依法監管,從嚴查處,是強化金融監管應遵循的原則。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受執法尺度、查處原則、關系、個人感情、行政干預等因素的,常常使監管查處不能從嚴執法,或避重就輕,或刪減問題,或久拖不決,不了了之,此類現象十分普遍且極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規的嚴肅性和人民銀行的監管效力。
(七)形式單調性。金融監管是一項枯燥而又艱苦的工作,法規制度條文的限制、紀律的約束、數字的核實、問題的查證以及撰寫報告的格式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和時間要求,在目前人員少、任務重的情況下,導致不僅監管范圍收縮,而且監管形式單調,主要表現:一是應付突擊性任務多,主動開展工作少;二是轄內本地檢查多,異地交叉檢查少;三是現場檢查多,非現場監管作用發揮不充分;四是人民銀行監管多,金融機構自律性監管少;五是一次性檢查多,跟蹤監測監管少。這種機械單調的監管方式極易形成范圍收縮甚至出現監管真空,影響監管工作的整體質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飛速的今天,作為人民銀行最重要的職能——監管——仍然處于低層次的半手工操作狀態:報表數據非自動傳輸匯總而是人工錄入,生成指標非微機處理而是手工,資料報送非傳輸而是信件郵寄,非現場監管預警預報非電子網絡監控而是通過人工報表處置,檔案資料管理非電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這些顯然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
(九)重點模糊性。一些基層行明顯存在著或被動應付,疲于奔命,失去重點;或面對任務,茫然失措,找不到重點;或平均用力,講究均衡,沒有重點;或東一榔頭西一斧子,不要重點等等,以至于重點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當時的形勢和背景,有的找不準選擇重點的依據,有的吃不透監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開輕重緩急,這種現象嚴重了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工作質量。
(十)績效考核不確定性。運用合理的指標評價監管效果工作相當薄弱:一些行根本沒有開展考核活動,僅僅滿足于階段性;有的聽聽匯報,下發個通報了事;有的甚至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或憑印象對監管工作進行評價;有的例行檢查,聽匯報,看資料,通過了解表面情況判斷監管績效。無論如何,目前的績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評價和對表面現象的判斷,缺乏系統的、細致的、規范的、科學的、量化的監管考核指標體系,不僅影響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調動監管積極性,也難以為監管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二、金融監管標準化的設想
實現標準化管理是金融監管工作由粗放到規范、由低級到高級的必然趨勢,也是基層人民銀行切實行使央行職能必須解決的,而且要堅持前瞻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性和操作性相結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等原則,制定出科學的監管標準。
一是目標統一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目標由其地位和職能決定,根據《人民銀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條規定,考慮到基層的實際情況,監管目標應該是:依法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努力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維護一方金融平安,為地方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一些過程和手段來支撐,但它們并不是目標,應嚴格區別開來,保證目標的統一化。
二是操作規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監管操作規程和責任制實施細則,依據層次管理和崗位負責制,一方面實施梯級管理,分工負責,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順序,漸次推進,逐項落實。比如,日常工作由崗位人員負責具體落實,但重大事項必須報告主要領導,通過集體決定;又如,某項檢查從立項、發出文本通知到落實處理結果、文件資料歸檔等,必須按程序辦事。(2)管理制度化。認真執行金融監管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堅持把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每一次活動都納入制度規范之內,從嚴管理。(3)組織條理化。即按照監管及對象,合理分工,區別類型,動態管理,預警預報,分類處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條有理,按部就班,處理突發性問題聞變不驚,處驚不亂,分析情況,調整力量,果斷處置。(4)任務具體化。即對每一項監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實到位,尤其是對于重點任務在時間、人員、方案、措施及質量等方面細致安排,予以保證。
三是范圍最大化。基層人民銀行的監管內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顧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顧,合理布局,實施全方位監管。在確保完成重點任務的同時,對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熱點,突破難點,掃除空白點,不留真空。為此,應在不斷提高隊伍素質的基礎上,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注重拓展監管范圍,延伸監管觸角,落實崗位責任。
四是形式多樣化。要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工作質量。首先要在調查研究上下功夫,結合監管計劃,深入金融機構網點和居民區,了解經營情況及對金融市場的反映。尋找實施監督的切入點,提高監管針對性;其次要加強分析預報監測工作,對平時收集的資料和數字信息認真分析,從中找出異常變化,及時會診,快速反映,實施監督;再次要強化非現場監管,對重要指標定期測算分析,掌握動態,預警預報,妥善處置;同時要在以上基礎上擬訂方案,或有計劃地進行全面檢查,或有目的地進行重點抽查。上述諸法應相互配合,因時因地因情靈活使用,以實現監管形式多樣化,有針對性地解決各類問題。
五是手段化。應建立監管系統,實現報表數據信息電算化和傳輸化,資料和指標監測、動態管理、文件處理電腦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預警預報系統,核查資料記錄及分類整理應逐步脫離手工操作,檔案資料應實現機管理和網絡化。為此,基層人民銀行要更新觀念,舍得投入,并著力培養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全面提高監管水平。
六是計劃化。(1)制定總體規劃,即根據上級行監管工作指導思想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某一時期的監管總體思路、目標、步驟及措施;(2)制定年度計劃,即按照總體規劃和當期情況,確定本年度監管工作的項目表、時間安排、任務分解、目標責任及考核辦法,逐項分步實施;(3)編排項目順序,即依據年度計劃,按輕重緩急對所有監管項目進行排序,按崗位責任和工作性質分工負責,落實任務;(4)確定項目方案,即對每一個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進行認真研究,確定目的、時間、人員、、可能遇到的與解決對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學安排;(5)突擊臨時任務,即當計劃與變化發生沖突時,應在保證完成計劃內工作的同時,集中力量突擊臨時任務,做到兩不誤,切忌顧此失彼。
七是重點突出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應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關鍵問題:首先是中小金融機構經營性風險監管,重點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風險,立足“三農”,樹立形象,扭轉被動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場監管,依法從嚴查處非法金融活動和違規經營行為,凈化存款市場,為金融機構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再次是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嚴把任職資格關,突出對遵章守紀、經營業績及道德品質等進行嚴格審查管理;同時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與退出實施規范性管理,確保機構合法合規。
八是再監督制度化。建立金融監管再監督機制,把監管工作置于再監督之下。完善和落實內控制度,充分發揮監察與內審的職能作用,定期對金融監管的操作程序、制度執行情況、責任制落實情況及執法情況實施再監督,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確保監管工作依法合規進行。
您們好!首先感謝組織給我這次競聘中師職務的機會。
我叫,現年31歲,年7月畢業于省財政學院,同年分配到,從事會計工作。年8月調入,年機構改革,先后從事稽核、金融監管工作,年被市行指定為監管組成員。年被聘為助理會計師,年考取了全國會計師任職資格。現在金融管理科工作。
下面我將任助理會計師以來的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是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知識全面。
講學習、講政治是我始終不渝的追求和信念,是我提高思想認識和業務素質,做好各項工作的根本保證。在任助師六年期間,本人尤其重視對金融、會計和經濟理論知識的學習。年順利通過了全國統一的會計師資格的考試。任職以來的學習和實踐證明,過硬的政治素質、全面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良好的職業素養為我做好會計工作和金融監管工作及提高自身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是突出金融監管重點,扎實有效地完成了各項工作。
1、高質量完成非現場監管工作任務。在非現場監管工作中,我擔負著報表報送工作,非現場監管工作要求高,責任大。為此我認真收集被監管單位的報表、資料,逐項審核、匯總,并通過對報表的分析,形成有數據、有情況、有預測、有建議的分析報告,做到了數字準確、內容完整、上報及時,并且按季向被監管單位發出“非現場監管通報”。
一、提高中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重大意義
1.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是發揮金融監管作用的本質體現。從監管實踐看,中國金融監管的行為目標就是要維護金融秩序,維護公眾利益,促進金融業穩健發展。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通過及時采取監管措施,規范金融的經營行為,不但可以建立公平競爭機制,維護金融秩序,而且可以促使金融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有效提高金融企業的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是最充分地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實現金融監管的目的。
2.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根本保證。中國金融監管從最初的合規監管逐步轉向國際通行的以風險防范為重心,這無疑是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整個金融安全運行的“護身符”。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對金融企業安全、穩健形成最大風險的領域進行持續有效的監管,不但可以識別、度量金融風險程度,而且可以監測和控制風險發生,制止風險蔓延,消除風險不利影響。因此,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必須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3.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是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金融監管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監管當局及其有關人員提高辦事效率、加大工作力度,用最小的投入完成高質量的監管任務。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運用先進技術裝備和管理手段,不但可以提高監管工作的及時性、效率性,及時有效制止金融企業不良行為,強化金融服務職能,而且可以大大降低監管工作差錯,減少監管工作失誤,提高監管工作水平。因此,要提高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必須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措施辦法能有效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中國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表現
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主要通過金融企業、監管當局和外部機構表現出來。概括起來,主要有三方面:
1.控制制度難以到位。這是監管效率不高,對金融運行過程控制不力的集中體現,是監管有效性不足在金融企業自身的反映。主要是金融企業內部管理各環節控制不力,政策法規執行不到位、不及時,違規行為屢禁不止。從銀行方面考察,主要有高息攬存、違規開戶、壓匯壓票等。從保險方面考察,主要有手續辦理、制度執行不到位引起的差錯賠付;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偽造單證,歪曲或掩蓋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騙取保險賠款案;不規范或虛假引起的損失案件。從證券方面考察,主要有基金黑幕等操縱股市行為;證券交易操作員權力失控;對證券營業機構控制不嚴;高管人員得不到有效制約等。
2.信息反映嚴重失實。這是監管質量不高,監管有效性不足的綜合反映。主要是金融數據信息不真實,情況反映不明晰,甚至差異較大、相互矛盾。具體表現,一是金融企業內部上下級之間,內部各部門間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異,致使反映結果人為因素較重;二是金融企業與監管當局信息反映標準不統一,寬嚴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異懸殊;三是金融企業與其他部門因政策理解程度、執行政策的力度不一,導致信息反映嚴重失實。這將導致決策依據不準確,政策指導出現嚴重偏差或失誤。從銀行方面考察,主要有為完成任務,上下級間的弄虛作假行為;有意隱瞞業務財務信息,長期從事違規經營;數據信息經過“加工”處理,可信度差;數據之間因技術處理不當和技術差錯事故導致失真。從保險方面考察,主要有不實宣傳引起的誤導和欺騙保險消費行為。從證券方面考察,主要有券商等機構投資者的虛假交易行為,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及時、不充分。
3、金融風險逐步顯現。這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在外部的集中反映。主要是系統風險長期潛伏,局部風險集中釋放。具體表現為資產質量每況愈下,經濟效益難以提高;支付困難、危機四伏;案件突發,損失慘重等。從銀行方面考察,主要表現有信貸資產質量差,不良貸款居高不下;資產流動性差,不能適應支付變現要求;搶劫、盜竊、詐騙等突發案件時有發生等。從保險方面考察,主要表現有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形成的償付風險;保險資金運用不當引起的資產負債狀況惡化;再保險行為不規范等。從證券方面考察,主要表現有券商資本實力。資產規模太小,違規融資和挪用客戶保證金形成的政策風險和利益風險;因投資理念和預測未來發展趨勢錯誤,惡意炒作形成的經營風險;證券公司違規經營形成的不良產權、債權、股權等。
三、監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從監管涉及的內外因素分析,中國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不但有監管當局的作用發揮,而且有金融自身行為的規范問題,還有環境的深層。概括起來,主要是:
1.金融監管當局的主體作用發揮不到位。主要是,監管行為關系不明晰,區域意識影響全局效力;間隙性、分散性、片面性監管影響整體效力;監管的程序化、可操作性不強影響效力發揮;監管行為多元化,難以形成強有力的監管合力;監管行為滯后,監管手段落后影響監管效力;少數監管機構及人員的舞弊行為影響監管效力。
2.金融企業非規范性行為對金融監管的負面影響。主要是金融企業對金融監管的認識不到位,形成惡意對抗意識;金融企業惡意規避金融監管,人為增加監管工作難度,使監管工作復雜化;金融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健全,內控力度不夠,管理環節有漏洞,致使管理失控;金融企業資本不充足、人才匱乏以及金融企業背負的政策性負擔;金融企業盲目擴張,機構、人員的增長與業務的增長不相適應等。
3.社會、經濟環境對金融監管的阻礙和制約。主要是:金融企業所處的人文、地理等環境影響,貧富差異、開放程度等導致的金融監管中的思想意識障礙和行為規范差異;區域經濟、金融的異常要求及不良社會信用環境對金融監管的制約作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中國即將加入WTO,內外資金融企業的相互滲透與競爭,使監管要求、監管難度加大;同時,由于金融產品的多元化、金融運行過程的復雜化、金融創新周期的縮短使監管效力不能及時發揮到位。
四、提高中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對金融運行過程的規范管理
1.構建堅實有力的運行基礎。金融企業要規范管理,必須要有堅實有力的運行基礎。也只有這樣,才能使金融企業不為簡單再生產而違規操作。對此,金融企業要走“三化”道路:一是產權股份化。主要是對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的股份制改造,提高資本充足率,達到有效監管的先決條件,并加快上市步伐,使金融企業置于全社會的監督之下。二是資產多元化。根據金融市場的發達狀況,金融企業的資產要保持恰當的證券化比例(增加政府證券、優質企業證券、特種證券等),增加投資品種,才能使金融企業既保持經營的安全性和靈活性,又能增強盈利性和市場應變能力,從而達到監管當局的流動性要求。三是內控規范化。金融企業處理內部各環節事務的、程序、原則和要求,是影響其運行規范與否的關鍵。因此,金融企業要建立健全規范化的規章制度,并通過貫徹實施這些制度米增強機構及其員工規范管理的自覺性。
2.建立明晰有序的監督機制。就是要在統一的監管政策原則下,對各類金融企業實施既政策統一又要求明晰、規范有序的分類監管體制,形成對金融企業的監管合力。對此,筆者提出“三化”監管機制。
一是監管機構一體化。我們認為,監管機構間的協調配合、監管機構內的合力形成、監管目標的一致性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前提條件。從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方向及中國傳統文化的缺陷方面考慮,中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宜實行統一機構領導下的分責監管。這也是金融業相對不發達時期金融監管權力要相對集中的客觀要求。方案有二:其一,分別成立銀行、保險、證券三個監管局,由其實施分類監管,統一由中央銀行管理。其二,分別成立金融。銀行、證券。保險四個監管局,前者統管后三者,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制定實施貨幣政策和金融服務職能。
二是監管公開化。金融監管作為一種特殊的監督活動,其信息披露必須遵循層次分明、公開有度的原則。對需要全社會監督的內容,包括法規制度、各種系統信息等,要通過國際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進行充分披露,鼓勵社會各界廣泛監督;對只需在監管機構之間(不同監管部門間、不同地區間)進行披露的信息,可建立一種金融監管信息網,定期不定期披露不同地區不同業務種類的監管信息,便于相互通報情況,統一掌握尺度,特別是對關聯地區、關聯項目的監管,通過提供及時、準確、有用的信息,能切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對需要在金融機構間披露的信息,如貸款、賬戶、異常支付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資信、信用狀況的信息,可建立一種統一的查詢信息系統,通過及時提供咨詢服務,防止惡意規避監管、逃廢債務行為等的發生,提高金融系統的整體風險防范水平。
三是監管形式多樣化。作為實現監管目的的手段,監管形式要不拘一格,多管齊下,建立健全四種監管評價體系:其一,監管當局評價體系。主要包括現場監管體系和非現場監管體系。根據不同時期的不同需要或需重點解決的,可有選擇地重點采取現場監管或非現場監管形式。這是監管的主要形式。其二,中介機構評價體系。主要包括年審體系和專項評價體系。根據不同需要,可以由監管當局委托或金融自行委托進行。這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監管當局評價體系的必要補充。其三,專家診斷評價體系。根據金融企業存在問題的難易程度和解決某些問題的必要性,可由金融企業自行委托或監管當局責成金融企業自行委托有關專家對某一環節、某一技術難題、某一服務對象的風險、信用狀況等進行診斷,提出專家診治方案,供監管當局和金融企業決策使用。這是金融監管應當大力提倡并推行的監管形式。第四,金融企業自我評價體系。監管當局應要求金融企業定期開展自我評價;金融企業要建立健全自我評價體系,將自我評價作為加強其自律管理的自覺行為;監管當局要將其自我評價與其他評價進行對比,發現差異要及時采取相應監督措施。
3.要營造寬松有利的外部環境。金融運行要規范,必須要有既寬松又有利于金融機構的外部環境配合。首先,要大力整治信用。要通過、宣傳等措施樹立良好的社會信用觀念;要動員社會力量監督社會信用狀況;各金融機構要采取聯合行動,打擊逃廢債、多頭開戶逃避監管等行為;要使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惡意規避銀行監督,造成國家資金財產損失的,給予嚴厲的處罰和行政處分;要運用武器,依法管理社會信用,嚴厲打擊利用銀行信用、騙取銀行信用、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其次,要切實規范部門行為。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等各級各部門必須充分認識金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提高執行金融法規的自覺性;在制定有關政策、執行有關規定時,要尊重和維護金融機構利益;在處理部門、企業單位經濟事務中,要主要聯系和協調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事務;要堅持以金融法規為一切金融活動的準繩,杜絕經濟金融活動中的不規范行為,避免隨意性,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小團體利益。第三,要堅決反對不當競爭。要合理界定各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和業務區域,引導必要的正當競爭,用行政手段防止惡意競爭;要合理確定金融產品的盈虧臨界點,用匯率、利率、手續費比率等經濟杠桿調節和管理競爭行為;要制定明確具體的競爭規劃,包括競爭范圍、形式、、幅度等,用制度規范競爭行為;要加大對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綜合利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打擊不當競爭行為,使競爭既促其業務發展,又規范有序。
(二)加強監管體系與運行體系的協調配合
從我國金融運行的現狀,金融監管體系逐步建立、完善,而運行體系構架滯后,發展不平衡,致使二者運行時空錯位,各自行為目標不完全~致,從而迫切需要從法律、行政、經濟等各方面作進一步調整。
1.法律關系的進一步調整。主要是進一步調整監管體系與運行體系的法律地位、職能作用等。一方面,要增強各自地位的明晰度。主要是徹底解決政企職責不分問題,明晰代表性質和主客體關系。從代表性質上看,監管當局代表國家、代表政府、代表社會公眾利益,而金融企業行為只代表企業自身,只對其所有者負責。從主客體關系看,監管當局是監管的主體,金融企業是客體,要服從監管主體的監管;金融企業是金融運行過程的主體,監管當局是客體,要服務于主體,要通過監管與服務的共同作用使運行主體不致脫離正常的運行軌道,不隨意干預金融企業的正常業務活動。另方面,要增強職責約束力。即通過法律調整進一步強化職責約束,解決兩體系職資約束力不強的問題,使監管當局切實承擔起執法的職責,金融企業切實履行守法的義務;并且,執守雙方的職責權限不用行政手段規范,而用明確具體的法律條款來詳細規定;雙方職權一經確立,在相當時期應保持其法律效力。
2.行政關系的進一步協調。主要解決運行中人員、機構、業務的協調、持續和規范。首先,人才使用要市場化。,金融監管的突出問題之一就是按行政級別對等監管,而非投資產信用總量的大小來確定監管機構和人員。其根源是,占主導地位的國有銀行、證券、保險沒有取消其行政級別,其人員使用始終沒能擺脫計劃的束縛,這不但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而且導致監管中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在心理和行為上的嚴重失衡,給監管帶來不應有的障礙。因此,金融企業必須取消其行政級別,實行真正的企業化人才管理。其次,機構設置要區域化。現行金融企業按行政區劃設置,不但自主性少,行政色彩濃,不符合市場經濟資源配置最優化原則,而且沒有考慮某一地區對某種金融企業是否需要、需要多少、規模大小等客觀要求,不符合經濟核算原則,容易導致不同機構間因基本生存需要而進行惡性競爭;同時,這還容易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不利干預,金融企業運行的穩定性和監管的有效性。特別是監管機構的區域化,需要金融企業的設置與之相適應。因此,區域化設置金融企業勢在必行。第三,業務經營要集約化。金融企業的集約化經營,不但有利于金融企業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合規經營效益,避免或減少金融企業使用不當手段得利,而且有利于金融企業集中人力物力,加大合法經營的力度,降低經營風險;不但有利于金融企業更新金融品種,提供快捷高效服務,增強競爭實力,而且有利于監管當局減少工作層次和工作量,降低監管成本,使監管當局能集中精力,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
3.經濟關系的進一步補充。主要是對監管體系和運行體系在管理形式、控制制度和方針政策上的差異性要求用經濟手段進行調整。首先,管理形式上要分類調控。主要是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金融企業,分別制定實施不同的規范發展指引和違規處罰辦法。指引要充分尊重經濟金融發展,既全面具體,又規范明晰;違規處罰辦法要充分體現區別對待,分類調控的原則,避免“一刀切”給大企業和中小企業帶來的各自不同的種種不利影響。其次,控制程度上要寬嚴適度。主要是用經濟手段調控金融企業運行,既要充分考慮執行過程的難易程度,又要切實注意執行結果的影響力度。特別是對金融企業的懲罰性措施,既要考慮不同類型、不同規模企業的承受能力,又要充分考慮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和作用力。第三,政策選擇上要重點突出。主要是在制定鼓勵性或限制性政策措施時,要充分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金融發展方向和需求狀況。對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社會需求旺盛的金融產品及其金融機構,在利率、匯率、費率、稅率等方面予以重點傾斜,給予相應激勵政策(如浮動政策);反之,則應限制發展或不予鼓勵。
(三)加快金融監管的化建設
現代金融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客觀上要求金融監管的現代化。從金融監管的資源條件、基礎設施等方面考慮,金融監管要從三方面著手進行現代化建設:
1.加快現代金融監管人才的培養。筆者認為,現代監管人才的多少、水平高低是金融監管成敗的關鍵。要培養造就一支適應現代金融監管需要的監管人才隊伍,必須建立完善三種制度:一是要建立完善監管人員素質的自我提高機制。就是要制訂金融監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明確監管人員任職條件,鼓勵監管人員自我完善,自學提高,促使監管人員限期達到規定要求。二是要建立完善監管人員的知識更新培訓制度,有計劃地組織監管人員進行定期培訓、進修。同時,要發揮高級監管人員和已培訓人員的轉培訓作用,以擴大培訓的覆蓋面,增強培訓的實效性。三是要建立完善監管人員的激勵競爭機制,實行監管人員的優勝劣汰制度。對那些自身素質提高較快、業績突出的監管人員,要給予精神的激質的和職務升遷等獎勵;對哪些自身素質達不到規定要求、業績平平甚至完不成任務的監管人員,要調離監管崗位或解除職務。同時,監管當局要給監管人員提供公平的競爭機制,實行監管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和監管人員競爭上崗制。這樣不但有利于提高監管工作質量和效率,增強監管工作的有效性,而且有利于發現人才、培養人才,增強監管事業的發展后勁。
2.加大監管財力物力的投入。有效的監管必須依賴一定的基礎資源的支撐,包括技術手段的改進和各類信息的利用。按投入產出原則,這些都需要增加監管成本,擴大相關支出:一是要配置先進的技術裝備,包括音像設備、工具、機及其配套設備等:二是要引進和開發的技術手段,包括先進的管理技術、管理、計算機技術,特別是計算機應用于監管的技術等;三是要開發利用豐富的資源,包括共享的網絡資源和各種專有的、特殊的網絡資源,盡量用最少的成本支出獲取最多的有用信息。
3.綜合運用管理科學。筆者認為,有效的金融監管不但要有先進的監管措施,而且要有先進的監管理念。對此,應充分吸取其他科學的營養,建立和有特色的金融監管理論體系和理念,并以此來武裝監管隊伍,充分發揮監管人員的潛能。從理論體系角度考察,中國特色的監管理論體系不但要強調對“事權”的監管,而且更重要的是對“人權”的管理;與此相對應,金融監管體系要圍繞“人”的管理開展“事”的監管。在此基礎上,要建立和發展“以人為本”的監管理念。
(四)增強執法執紀的作用力
從金融監管實踐看,監管的有效性不足,很大程度上緣于法規制度特別是處罰辦法的作用發揮不到位。因此,必須從制度防止、過程控制和效力增強等方面充分發揮執法執紀的作用。
1.增強監管項目的連續性、系統性。為消除金融逃避監管的僥幸心理和行為,防止監管當局的工作疏漏(有意的或無意的),不但要從制度辦法的制訂上,而且要從組織執行上防止間隙式、非系統監管帶來的不利,避免隨意性。一是對所有金融企業要定期進行全面系統的監管檢查;二是對重要監管項目要進行持續不間斷監管檢查;三是要對所有監管情況、資料進行歸類收集、整理,建立健全每一金融企業的監管檔案,并進行有效利用。
關鍵詞:金融自由化;金融監管;沖擊;對策
所謂金融自由化,是指20世紀80年代初西方國家普遍放松金融管制后出現的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充分經營、公平競爭的趨勢。具體表現為價格自由化、業務自由化、市場自由化以及資本流動自由化。而金融監管則指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授權有關部門規定和頒布有關金融業的組織機構和業務活動的特殊規定或條例。這些法令和規定的目的,在于將金融活動納入正軌,建立一個安全、健全的金融體系,公正、有效地為金融客戶提供服務(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1987)。
在很多人看來,金融自由化與金融監管是一對矛盾,要實現金融自由化就應該放松監管,強化金融監管就會抑制金融自由化。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國際金融發展的歷史證明,金融監管是金融自由化的基礎和保障,嚴格監管下的金融自由化才是真正的金融自由化,反之將給經濟與金融帶來災難性的影響。因此,監管當局必須十分重視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理論對廣大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實踐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由于推進金融自由化而忽視金融監管,導致金融風險大量累積進而爆發危機的案例不勝枚舉。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世界金融自由化正逐步推進,同時我國已加入WTO,國內經濟正逐漸與國際經濟接軌,如何處理好金融自由化與監管成了目前我國經濟與金融改革發展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本文試圖在分析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沖擊和我國監管現狀的基礎上,探討如何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以保證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一、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的沖擊
金融自由化將對金融監管產生較大的影響,使被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體制產生較大的變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 從被監管主體來看,金融自由化會增加監管對象,又會改變被監管對象的經營行為。具體說來,實現金融自由化,外國金融機構將從利潤最大化、業務國際化的經營策略出發,更多地參與我國的金融活動,致使我國金融機構數目大量增加,金融機構的結構也發生相應變化。與此同時,大量金融機構的進入也會促使國內金融機構采取模仿行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開展新的金融業務,其經營行為也發生變化。
2. 從監管內容來看,金融自由化將使原有金融市場的外延有所擴大,金融創新不斷推進。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諸如發行執照、審批業務、現場稽核、合規檢查等,將不再行之有效。對于監管當局來說,要么實現從審批制向備案制轉變,允許金融機構按照業務發展以及風險控制要求進行金融創新;要么抑制金融機構的創新動力,促使金融活動向境外轉移,產生替代效應和溢出效應。
3. 從監管方式來看,金融自由化條件下,計劃性監管方法效率低下。這是因為:一方面,審批監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機構開拓業務,因為金融機構每開辦一項新的業務都需要實現經金融監管當局批準;另一方面,過度依賴現場稽核和檢查,容易導致外部監管代替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機構建立法人治理機構。
4. 從監管體制來看,隨著不同種類金融機構業務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銀行)控股公司的出現,金融業綜合經營、混業經營的趨勢有所加快。在這樣的金融環境下,如果仍采取分業監管體制,一項新業務的推出往往需要經過多個部門的協調才能形成,從而發生較高的政策協調成本。同時,交叉性業務的出現,既可能出現重復監管,又可能導致監管缺位。
5. 金融自由化使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變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動具有國際化、專業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國際性金融機構(如集團公司)實行全球化戰略,這樣,僅靠單個國家實行金融監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經營風險。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條件下,迫切需要加強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的合作,制定統一的風險監測和控制體系,提高各有關國家金融監管的效率,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總之,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的金融監管有綜合性、審慎性、有效性、獨立性、前瞻性、歷史性特點(錢小安),這就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加強金融監管協調,防止出現監管重疊、監管遺漏或空缺現象。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
自1995年有關金融“五法一決定”頒布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律建設日臻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對促進金融改革和發展、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對不斷發展的自由化趨勢,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很薄弱,表現為:
1. 偏重市場準入,沒有形成持續性監管。首先,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監管過分注重市場準入監管,而對風險監管還處于探索階段,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例如當前銀行業普遍開展的“銀證通”、“一柜通”等金融創新,怎樣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監管,如何與國內其他監管當局協調配合,都缺乏深入研究。其次,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監管幾乎空白,未建立起市場原則框架下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如中農信、海發行、廣國投等金融機構退出時最終還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為代價才得以實施,這就削弱了市場懲戒的約束機制;而且金融機構易形成道德風險,使其審慎投資沖動弱化,更想追逐高風險的投機活動,最終形成較大的經營風險。
2. 偏重合規性監管,未將風險監管作為監管重心。過去,我國金融監管一直將其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但隨著金融機構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出來,如市場敏感度較低、監管措施落后于市場發展等。而風險性監管在識別、度量風險的基礎上,按照審慎監管原則,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機構風險的監管措施。它更注重機構本身的風險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夠及時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預測潛在風險。此外,信息技術在我國監管工作中的運用遠遠不夠,從而出現成本與效率低的現象。
3. 監管缺乏內部控制。雖然我國已頒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指引,要求在監管中更加注重對金融機構管理水平的評估。但在很多國有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難以真正建立起金融機構內部約束機制,未能充分發揮其自身的風險管理作用,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無法轉化成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過于突出外部監管的重要地位,某些監管措施干擾了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如,對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審批制,實際上是越俎代庖。
綜上所述,在金融自由化條件下,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還是存在相當多的問題的。
三、加強金融監管、促進自由化的對策分析
面對金融自由化對金融監管的沖擊,如何加強金融監管、同時促進自由化便顯得尤為迫切。
1. 監管重心由市場準入向持續性監管轉移。監管當局應盡快將監管重心由市場準入向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管理以及建立退出機制轉移,特別是加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的監管力度,督促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此外,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進入,國外資本進入我國渠道將變得更為通暢,這對監管工作形成挑戰,要求監管當局加強長期規劃,強化監管工作的持續性和預見性,實現持續性監管。
2. 監管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監管為輔。考慮到我國國情,金融監管現階段應以合規性監管為主,風險監管為輔。風險監管的優點主要在于它能準確評估和預警金融機構的風險,這就迫切要求我國的風險及預警系統,通過將軟件的人工智能和專家的判斷相結合,增強定量因素在風險檢測和評估中的應用價值,由此產生金融機構準確的風險評估,進而確定哪些機構應當首先接受檢查,哪些地區及其中的機構應重點檢查。
3. 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合理界定監管職責。強化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關鍵在于強化治理結構。首先,必須設計獨特的治理結構,賦予董事會更大權力,董事會成員必須都是專業精通和良好動機的人士,并從制度上保證董事會在人事上能約束管理人員。其次,在不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通過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給予金融機構政策引導,如審計報告要求、不定期檢查等。最后,加強對監管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建立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只有在市場失靈時,政府直接干預方可走向前臺(斯蒂格利茨,1994)。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要求監管對象依法行事,而且監管當局的監管行為也應受到有關法規的約束,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總之,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加強監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將會給經濟發展帶來嚴重影響甚至毀滅性的打擊。因此,必須建立一種能夠適應環境變化的監管體系,在保證金融體系安全的同時促進金融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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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全面開放;金融監管;金融服務;金融體系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6-0052-03中圖分類號:F830.2文獻標識碼:A
加入世貿組織對于我國經濟與金融來講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機遇又面臨著挑戰,其影響是深遠的。入世5年后的今天,外國金融機構將被允許在我國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不受顧客、地域和幣種的限制,享受國民待遇。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們所面臨的挑戰是不可低估的。就我國金融業而言,這種挑戰,除了中資銀行要面對日益激烈的全面競爭外,還在于給整個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效性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影響與沖擊。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實現有效的監管,筆者就全面開放形勢下,我國金融監管所面臨的挑戰及其對策作初步探討。
一、全面開放格局下,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挑戰
(一)中資銀行面臨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經營壓力增大,監管當局維護金融業穩健運行的任務加重
在加入世貿組織5年后,外資銀行完全取得了國民待遇,中外資銀行的競爭地位是平等的,但二者的競爭能力卻有顯著差別。中資銀行的管理體制、經營方式、技術手段、人員素質、資產質量、盈利能力等方面與外資銀行相差懸殊,外資銀行在競爭中有較強優勢,至少在全面開放初期是如此。外資銀行在進入中國后,擴大市場份額、爭奪優質客戶、優質人才,爭奪高附加值、高收益的中間業務及其他不占用資金但收益甚高的投資銀行業務,以其先進技術、眾多的金融創新品種、迅速快捷的優勢,將吸引走中資銀行更多的業務,將使中資銀行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的生存空間受到擠壓,經營難度、經營風險進一步增大。加之國內銀行業原來存在的不良資產比例偏大、低層次競爭、內控機制薄弱等問題還來不及有效解決,雙重因素的作用將使金融風險進一步積累和擴大,并給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帶來很大壓力。
(二)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難度加大
在加入世貿組織的過渡期,我國境內外資銀行數量不多,其業務的開展也主要集中在國際結算等中間業務上,外匯存貸款所占市場份額較小,人民幣業務仍屬試點階段,因此我國的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總體上壓力不大。但隨著入世5年過渡期的結束,外資銀行獲得了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它們可以全面拓展本外幣業務。眾所周知,外資銀行與國際金融市場聯系密切,交易國際化,服務多元化,技術手段先進,金融創新能力強,可以從國際市場引進品種繁多,操作復雜的新型金融工具,而長期習慣于主要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監管的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如何按照國際慣例對尚不熟悉的外資銀行業務進行有效監管,將是一個嶄新的課題。大量外資銀行的進入及其業務的全面拓展,從監管的內容、范圍、方法和手段上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將提出更高要求,增大金融監管難度。
(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將受到沖擊
近一、二十年來,隨著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競爭的日益激烈,金融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普遍現象。在市場力量的推動下,一些原來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如英國、日本,相繼放棄這一制度。甚至最早開創分業體制的美國也于1999年11月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歷史,在立法上正式允許混業經營。事實證明,混業經營可以使金融機構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其局限性很明顯。其一,限制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空間。全球金融正呈一體化、綜合化發展趨勢,同樣是商業銀行,外資銀行是混業經營,可以同時涉足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從而相對于中資銀行在資金調配、業務銜接、金融創新、運營成本等方面形成強大的競爭優勢。而我國銀行卻因分業經營的體制,不能開展綜合業務,難與外資銀行平等競爭,使原來競爭力就弱的中資銀行受到進一步擠壓。其二,不符合國際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趨勢,難以對混業經營的外資銀行有效地監管。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而分業監管是適應分業經營而建立起來的一套體制,這樣的監管體制如果用于混業經營的外資銀行,其有效性和效率值得懷疑。因此,我國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將受到沖擊。
(四)金融創新日益頻繁,給監管工作帶來新難度
近年來,我國銀行的金融業務創新也活躍起來,特別是中間業務和零售業務不斷得到拓展,涌現出大量新的業務品種,例如:一卡通、理財咨詢、個人消費貸款、教育助學貸款、網上銀行等,今后金融創新的趨勢將得到進一步增強。理由如下:一是全面開放后外資銀行的示范效應。西方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已普遍發展成為“金融百貨公司”(金融銀行),金融業務品種資源十分豐富,進入中國后勢必帶入新的金融產品,以開拓市場,為客戶提供多元化服務。中資銀行為提高服務水平和競爭力,必然要借鑒學習外資銀行的某些經營手段和業務品種。二是隨著我國客觀上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入穩定增長階段,以及金融機構數量的不斷擴大,銀行業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的增長空間已相對有限,而零售業務、中間業務方興未艾,擁有廣闊的市場需求,這將為金融產品創新提供巨大的空間。三是為了提高國內銀行業的服務水平和入世后的競爭能力,金融管理部門在政策上鼓勵銀行進行業務創新。例如個人消費貸款、助學貸款、股票抵押貸款等業務的出現,都是政策直接推動的結果。四是現代計算機和信息通訊技術的高度發達,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充實的技術基礎,為金融業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供了極大便利。尤其是全球網絡經濟的興起,使銀行通過電子網絡拓展業務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金融創新和管制是一對矛盾,過度的管制會扼殺金融業的活力,但金融創新本身是有風險的。從微觀角度講,一項新的金融產品推出時,由于人們對其作用和影響缺乏了解,缺乏有關數據,難以對它的風險進行準確的評價和控制。某些金融產品特別是衍生工具的交易隱含了巨大風險,由此而造成金融機構倒閉的事件在國際市場上已不是個例。從宏觀角度來講,大量的金融創新活動使監管部門難以獲取準確的統計信息和銀行報表數據,甚至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和金融體系的穩定。而且國外某些金融創新活動的直接動因就是規避金融管制。當金融創新產品層出不窮時,將對我國監管當局的監管方式手段和監管人員素質提出強勁挑戰。
二、全面開放格局下,我國金融監管應對挑戰的對策
(一)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提高中資銀行的競爭力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提高競爭力已成為中資銀行在全面開放形勢下,應對挑戰成敗的關鍵。近年來,中資銀行推進各項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以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為例,一是進一步強化了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二是成立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貸款,促使不良貸款數量和比例持續下降;三是中行、建行、工商銀行進行了改制并成功上市等。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這與真正的市場化的貨幣金融企業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如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內控機制的有效性不足,資產質量欠佳,盈利能力尚不強。因此作為監管機構要指導督促中資銀行建立以市場化人力資源管理為核心的現代行員制和分配制度,重塑中資銀行的激勵機制;要促進中資銀行調整布局、精簡機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抗風險能力,從而保證中資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在“與狼共舞”的環境條件下永立不敗之地。
(二)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加強和改進外資銀行監管
全面開放后,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涌入,我國與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將不斷加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在所難免,如1997年7月東南亞爆發的危機就蔓延到許多國家,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加強和改進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一是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有效地對外資銀行監管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要參照國際慣例,盡快制定《外資銀行法》、《合資銀行法》、《外資財務公司法》、《外資金融機構違法經營處罰條例》等。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資金實力、資本金標準、業務范圍、內控制度、信息披露、違法處理等方面做出詳盡規定,確保引進的外資銀行為資金實力強,守法穩健經營的銀行。二是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建立起對外資銀行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健全現場檢查制度。要從以前的過分強調市場準入監管轉為市場運營監管,強化對外資銀行的全面風險監管。三是加強國際合作,加強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當局的聯系,溝通監管信息,積極參與國際或地區性的銀行監管活動,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活動,及時掌握國際先進的監管準則、方式手段,并切實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人員的培訓,盡快提高監管能力及水平。
(三)順應“全能銀行”的發展趨勢,重塑我國金融監管體制
在當前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國際大背景下,混業經營已成為全球金融發展的大趨勢,如果我國依然堅持分業經營,則無法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還將喪失金融業運行的效率,束縛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因此,取消人為限制、實行混業經營、為國內金融機構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勢在必行。為了使金融監管與之配套,必須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加以改革。即我國可以嘗試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實行跨行業、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監管。國家金融管理局設立后,履行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職能,其下設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各種金融產品進行監管,從而可望構造一個“傘型”的在國家金融管理局領導下的多層次、有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將金融監管權統一起來,為我國金融業走向混業經營、統一監管提供有力保障,為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提供充分支持。
(四)加強金融監管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在當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諸多問題中,如何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是較為突出的問題,金融創新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動力之源,是全面開放條件下我國銀行業競爭力提升的主要途徑。但是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動態博弈過程中,由于現實存在的監管滯后等問題,嚴重制約了銀行業創新的發展。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首先,要加強監管理念的創新,做好兩個轉變: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的轉變;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銀行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的轉變。其次,是實現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即建立符合國情又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再次,要加強金融監管方式手段的創新。一要量化金融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標準,實現動態監管和現場監管的有機結合,應結合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實際,對金融機構從市場進入到退出進行持續實時的全方位動態監管。應規范現場監管的程序,增加現場監管的透明度,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不斷改變現場監管的內容,以保證監管的準確有效。二要建立金融監測、預警機制及金融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增強金融監管的前瞻性,及時發現金融運行中的問題,并采取相應對策,及時化解金融風險。三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快金融監管方式手段的創新。要適應金融電子化、業務創新及加入世貿組織全面開放框架的需要,提高監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方法系統,加強金融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及快速反應能力。四要制定和完善對金融監管人員的再監督措施,實行監管責任追究制度。由于監管人員不作為或濫用權力,會影響金融監管的效果,因此要建立監管人員的再監管機制,對監管人員的違規和失職行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不斷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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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是財政經濟工作的基礎,會計賬簿又是會計工作的基礎。加強會計賬簿監管,對規范會計工作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稅收監管和源頭治腐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建賬監管改革的現狀。建賬監管改革是以督促各單位依法建賬為中心,以推動會計法規制度貫徹實施、規范財經工作秩序、促進稅收征管為目標,以中小經濟組織為重點,以會計專管員為保障,以信息共享平臺為依托,以記賬為補充,對各單位會計賬簿實行定期審核的一項監督管理措施。實際上是對各單位會計建賬情況每年定期進行專項送達檢查的一項監督管理措施。凡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會計賬簿年度結舊轉新時,須到所在地財政會計管理機構辦理建賬審核手續。各級財政、工商、民政、國稅、地稅、審計、監察等部門,在從事財政管理、財務審計、辦照驗證、征管稽查等行政執法活動中,均以進行建賬審核后的會計賬簿為依據。為了確保建賬監管改革實施到位,政府相關部門聯合出臺了相關方案,建立了四項制度。一是建立會計專管員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配備一定數量的會計專管員,負責分片包戶開展會計建賬監管工作。財政、國稅、地稅、工商部門應相互提供專管員名單及劃片情況,加強聯系,及時通報信息,定期開展聯合檢查,共同做好建賬監管工作。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財政局開發建賬監管信息管理軟件。各有關部門應(含縣市區和鄉鎮分支機構)設立建賬監管信息管理員,定期與各自分片負責業務管理的人員交換信息,并根據各自的職責在授權范圍內分別錄入、更新和查詢單位的基本情況、年檢注冊情況、建賬情況、稅務登記情況、違法違規情況、主要財務數據等信息。三是建立考核評價制度。相關部門應對涉及建賬監管的宣傳發動、調查摸底、上門服務、督辦檢查、信息共享等工作層層落實責任,開展建賬監管工作專項考核,并納入單位和個人年度考核內容。四是建立聯系會議制度。各部門應定期召開聯系會議,交流和分析建賬監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擬定下階段建賬監管工作措施。
第二,建賬監管改革的環境缺陷。一是社會會計誠信意識缺失。誠實守信,本是單位和個人應遵守的職業操守,但全社會不講誠信、弄虛作假現象較為普遍,會計領域尤為突出。一是部分單位不建賬、賬外設賬。雖然建賬監管改革推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單位不建賬。二是財政部門改革基礎缺實。建賬監管改革主要由財政部門組織實施,但從調查情況來看,財政部門推行改革的基礎不實。思想認識不夠統一。部分基層財政部門認為推行建賬監管改革任務重,難度大,存在畏難情緒。會計專管員業務不夠精通。財政部門開展建賬監管工作主要依托鄉(鎮、街辦)財政所配備的會計專管員。三是相關部門整體配合缺位。《會計法》、《稅收征管法》、《公司法》、《社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依法建賬均提出了明確要求,實施建賬監管是財政、稅務、工商、民政等部門的共同責任。只有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多管齊下。建賬監管改革才能順利推行到位。但從調查情況來看,受客觀因素的影響,部門間的整體配合還沒有完全到位。現行的稅收征管方式和現有的征管力量與建賬監管改革的要求不適應。稅收征管主要采取以票控稅、企業自行申報納稅等方式,當懷疑企業納稅申報不實或接受舉報時才檢查企業會計賬簿。加之征管力量有限,稅務專管員不可能深入每一戶企業檢查會計賬簿。工商部門的政策局限與建賬監管改革的要求不協調。《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接受年度檢驗時提交的財務會計資料僅包括部分會計報表,不含會計賬簿,所以工商部門不能要求企業提供會計賬簿而增加前置審批條件,否則違反《行政許可法》。建賬監管改革未與金融監管相結合。會計造假的目的之一是獲取銀行貸款。在企業申請貸款環節,金融部門幫助把關守口,是推行建賬監管改革的有效措施,但建賬監管辦法中均未明確金融部門職責。社會中介機構監督乏力。新《公司法》規定,所有企業接受年度檢驗時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建賬監管改革環境的改善途徑。一是構建社會會計誠信考核體系,營造建賬監管改革氛圍。社會會計誠信缺失是建賬監管改革推行難的首要障礙,構建社會會計誠信考核體系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措施。對單位可進行會計信用等級評價嘗試,信用等級評價包括單位負責人重視支持會計工作情況、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情況、依法建賬情況、建立和實施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情況、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性情況、執行財稅法規情況等內容,并將會計信用等級評價納入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金融信用等級評價的主要內容。二是構建財政部門考核激勵機制,夯實建賬監管改革基礎。財政部門是推行建賬監管改革的主導力量,其改革基礎不實,勢必影響改革的順利實施。要構建財政部門建賬監管改革考核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其推行改革的積極性,夯實改革基礎。三是構建會計賬簿管理基本框架,形成建賬監管改革合力。建賬監管改革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僅靠財政部門的力量是很難將改革推行到位的。要形成財政主抓、部門配合的建賬監管工作格局,構建會計賬簿管理基本框架,形成改革合力,讓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不建賬、建假賬等違法建賬行為沒有生存的土壤。要鞏固和完善會計賬簿“身份證”制度,實行一套賬管理;要加大聯合執法力度,打擊會計造假行為。財政、工商、國稅、地稅、審計等部門要成立聯合檢查專班,定期開展聯合檢查,對發現的會計造假行為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對單位、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各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發現的會計違法違規行為,要借助建賬監管信息共享平臺相互通報,實行資源共享。通過聯合執法,震懾會計造假單位和個人,提高全社會會計守法意識;建立相關部門履行建賬監管職責的督辦機制,強化部門責任,將建賬監管改革列入源頭治腐工作規劃和行政效能監察范圍,由監察部門負責建賬監管改革的督辦協調工作,對相關管理部門貫徹實施建賬監管辦法,進行日常監督和定期考評。四是加強記賬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記賬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是履行社會會計監督職能的重要力量,但其執業質量不盡人意;修訂完善辦法,將建賬監管與金融監管有機結合。
一、如何認識金融監管的作用
各國金融業發展的實踐表明,金融監管對于維護良好的經濟金融秩序、優化資金配置、提高金融運行效率、保證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監管能否確保金融機構永遠不會陷入支付危機和破產的處境呢?筆者認為,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在防范系統性或區域性金融風險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嚴格和完善的金融監管并不一定意味著能保證每一個金融機構未來有足夠的經濟償還能力。在防范金融風險方面,金融監管能起到預警作用,以便及時采取措施,盡可能降低風險造成的損失,而不能確保每一個金融機構都不出現支付危機和破產境況。
由于金融業屬于高風險行業,金融體系存在著內在的不穩定性、脆弱性和波動性,使得金融監管具有客觀必要性;而金融監管作為穩定金融的一種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觀的制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針對我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的金融監管基礎薄弱、監管措施不力、監管效率不高的現狀,加大中央銀行金融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措施,堵塞監管漏洞,充分發揮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既是當務之急,又是一項長期的任務。與此同時,還應該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約束和控制機制,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為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發揮作用的微觀約束基礎,從而使金融監管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
對銀行、證券、保險實行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世界各國也沒有統一的模式,西方發達國家大都經歷了一個從金融分業監管到混業監管的過程。進入90年代以來,全球經濟金融日趨一體化,信息技術飛速發展,金融產品、金融工具極為豐富,金融管理體制日趨完善,這一切都為各國金融業混業經營和混業監管奠定了基礎,但也使我國的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出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1999年8月19日,中央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同年10月27日,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年2月23日,中央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又聯合《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這三條措施,使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長期隔離的狀態被打破。目前,分業經營的界限也有所突破,如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允許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招募股本金,銀行與證券公司、銀行與保險公司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的混業運作等等。業務的創新和業務分業經營的突破,表明我國金融業有著內在的混業經營的沖動。
盡管如此,我國監管模式從“分業監管”到“混業監管”,還有一個很長的過程。這是因為,我國規范化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還遠未建立起來,金融機構的內部約束機制都很不健全,我國的金融運行還沒有真正走上依法經營、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現階段的分業監管是為更高階段的混業監管奠定基礎和積累經驗。目前,銀行、證券、保險“三駕馬車”的監管格局,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內在沖動,只能通過“三方”的定期協商、信息共享、聯合、相互、業務創新的措施來協調。同時,為了提高監管效率,必須如強對金融監管工作的領導,調整和理順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體制,加大集中監管力度,改進金融監管的組織和監管的方式,提高風險預警能力。
三、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的關系
這里需要探討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貨幣政策的實施是否需要金融監管的配合;二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職責由中央銀行來承擔或者分別由不同監管主體來承擔,哪一種模式更符合我國的實際?
實踐證明,在我國體制轉換過程中,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必須要求監管緊密配合。1985年和1988年前后,我國經濟生活中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中央銀行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實施貨幣政策抑制通貨膨脹上,雖然個別金融機構也出現過支付緊張現象,但人們認為這種風險是過度投資引發高水平通貨膨脹所導致的,對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性仍無足夠的認識。90年代初我國經濟過熱,出現較嚴重的通貨膨脹,同時非法集資、違章拆借又進一步助長了投資沖動,一些地區金融機構出現了嚴重的資產風險和支付困難。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中央銀行“約法三章”,以加強金融監管、整頓金融秩序為抑制通貨膨脹的主要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整頓金融市場,迅速扭轉了局面。政府通過以加強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為核心的宏觀調控方式整頓金融秩序,規范金融行為,控制了通貨膨脹。由此可見,在市場微觀主體的自我約束能力較弱,行為不規范,金融市場秩序混亂的情況下,為實現幣值穩定,并促進經濟的貨幣政策目標,必須嚴格金融監管,通過強化金融監管來保證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
關鍵詞:宏觀審慎監管;金融穩定;系統性風險 一、引言
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爆發,迫使世界各國政府開始積極的探索新的宏觀調控的工具和對金融系統發展中存在的系統性風險的防范措施。宏觀審慎監管于上世紀70年代末被提出,主要是國際清算銀行開始意識到過分關注個體金融機構的安全會導致對整體金融體系運作中監管的忽視。宏觀審慎監管是對微觀審慎監管的有效補充,它主要以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有效的防范金融系統的負外部溢出并最終實現維持金融市場穩定的目標[1]。
二、我國宏觀審慎監管面臨的問題
1.金融機構發展的不平衡
一直以來,由于對金融機構準入監管的不足和金融行業高利潤的刺激,使得部分非法集資及銀子銀行長期在一些灰色地帶存在并發展,對法定正規的金融機構存在競爭,不利于金融體系穩定繁榮發展。同時在目前的金融機構的投資中存在投資的盲目性及從眾性使得投資產品的通貨膨脹率較高,如對房地產市場的投資[2]。金融機構的實際獲利甚少,銀行資產負債較為嚴重,導致資金的流動性存在很大的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會試圖通過資金轉讓或發放信貸類理財產品來規避風險。同時金融機構之間業務交流的加強和頻繁的相互控股現象使得金融機構之間的緊密性強化,金融機構獨立承擔風險的能力有限,不利于金融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2.金融危機以后我國的經濟發展總體形勢
我國的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良好態勢,主要歸因于勞動力人口在人口總數中占有較高的比例,同時地方政府以GDP增速為動力積極主動的引導投資,推動了微觀經濟組織的發展,促進了投資。改革開放后對外貿易市場的發展,進口國對我國產品的消費也起了一定的作用。金融危機的發生以及人口老年化的發展導致國內經濟發展市場上投資與消費的失衡,長期積累的產業結構不合理等經濟結構性問題開始表現出來。
3.國際經濟貿易市場上風險的加大
國際間經濟貿易的快速發展已成為目前各國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一個部分,國內及國外市場中不斷設立的金融機構,都推動了各國之間金融業務規模的擴大。然而與國際經濟貿易繁榮發展不相匹配的國際及國內對金融機構監管的力度不足,擴大了外貿對于國內經濟發展的影響。同時由于金融危機的發生,各國將重點轉向對國內經濟的發展復蘇上,使得國際間貿易壁壘及反傾銷現象的不斷發生,都加大了全球化大環境下各國的金融風險。
4.不健全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
對金融系統長期的微觀審慎監管體質的集中,使得宏觀審慎監管體系指標及主體都不明確,在實際的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工作中,依然將監管工作的重點和理念集中于微觀審慎監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缺乏具體的宏觀審慎監管機構和監管方法,難以達到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的職能要求。同時現階段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呈現重復監管等監管問題,導致宏觀審慎監管中執行效率較差。
三、完善我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的建議
1.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的制度建設
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都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為目標實現金融系統的穩定,但二者在監管方式和監管重點上存在差異。在建設宏觀審慎監管體系時,首先要轉變以往以微觀審慎監管為主的觀念,微觀審慎監管以個體金融機構為主要監管對象,而宏觀審慎監管要求從全面的整體出發,因此,在完善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上要實現微觀與宏觀審慎監管的結合。其次,要加強對宏觀審慎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設立專門的宏觀審慎監管機構并完善宏觀審慎監管的規章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最后,對金融市場的宏觀審慎監管需要現有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核心的微型審慎監管為基礎,密切與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其他的宏觀經濟部門的聯系,加強與境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交流,以推進全球的宏觀審慎監管工作。
2.推進宏觀審慎監管工具的建設
在對金融體系內的宏觀經濟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宏觀審慎監測系統,以構建系統性風險評估系統和系統性風險的預警機制為主體,通過對宏觀金融機構產品業務風險的評估了解金融系統的整體運行情況[3],同時也方便了對國際金融市場風險的掌握了解,有利于宏觀審慎監管的有效開展。宏觀審慎監管機構應在將國際金融系統監管標準與我國現階段發展的現狀結合的基礎上積極開發新的政策工具,如對動態杠桿率指標工具的研究、嚴格的金融機構準入標準等。
四、結語
宏觀審慎監管體系主要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核心,不同于微觀審慎監管對個體經濟實體的關注,宏觀審慎監管是以整個金融體系對對象,通過全面的、逆周期的監管,實現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和規避。后金融危機時代,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已經成為各方共識,自上而下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和以逆周期資本要求、杠桿率限制、動態撥備制度在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上有著更好的保障性。
參考文獻:
[1]李建全.系統性風險新認識與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探索[J].金融與經濟.2010(8),52-55.
一、統計理念:統計信息是公共產品
統計信息資源不是由政府壟斷的產品,更不是統計部門的私有財產,而是為全社會共享的公共產品。政府利用納稅人的錢生產出來的信息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都屬于全體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種公共產品,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統計部門有義務向全體公民提供。強調銀行業運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債權在內的信息的公開披露已成為監管的一種趨勢。樹立統計信息是一種公共產品的理念,打破對金融統計信息的屏蔽,滿足外部審計和公眾機構查詢的需要,不僅符合先進的統計思潮、國際慣例,更是銀行監管的本身的技術前提。
二、統計制度:需求多層面的整合和觀念的變遷
(一)依法界定監管者與監管對象在統計上的關系。樹立調查者與被調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觀念。從行政法律關系上,銀監會統計部門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系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但是它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樹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觀念要求我們依法規范監管統計工作,加強對統計監管者行為的規范和約束,銀監會行使統計調查權力應減少隨意性,尊重被調查者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權益。有法定填報義務的調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據,要在調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據,并且將統計調查制度通過一定的渠道向社會公布,統計結果也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二)準確把握監管統計工作的核心。風險是監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風險就是監管的目的。監管統計工作要始終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和風險狀況作為工作的基本內容和目標,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底數、風險指標變化情況、風險的關鍵部位和特征作為監管統計的核心,為真實的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盈虧水平,為全面評價銀行業機構發展能力和風險狀況提供基礎數據。為此,構建一個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監管實際,全面反映境內外、表內外、本外幣的信息情況的監管統計體系是監管工作的基礎。各項統計工作都要以風險統計為核心,必須以風險為切入點,全面反映銀行業機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情況以及銀行自身對風險的抵御能力。這不僅意味著監管統計的統計內容、重點的變化,同時也意味著監管統計的統計方法的變化。
(三)豐富監管統計工作的內涵。現代的監管理念越來越強調商業銀行的內控和治理。監管統計工作不僅僅是監管部門風險監管的需要,是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管統計以風險統計為核心,特別關注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資產質量,二是資金流動性,三是盈虧情況。這些內容也是銀行的管理者和經營者以及銀行的投資者所關注的。全面、及時、準確地收集報送監管統計報表,也可以全面、及時、準確地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資金流動狀況和經營成果,本身就是進一步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的前提。對監管統計報表填報過程的信息收集和判斷本身也應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和加強內控的重要的手段,銀行業監管統計制度也應是銀行業內控的重要制度框架。這對監管統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監管統計指標和統計報表的設計要體現國際金融風險監管的最新發展要求,滿足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風險評估的基本要求,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有敏感的反應。
(四)科學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監管統計制度。
經濟學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提醒我們必須考慮資源約束,即必須認識到實施監管也是要耗費資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監管目標和設計監管法律制度時必須有監管成本的觀念。這意味著我們的監管統計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堅持科學和合理的原則。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被調查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科學論證,既滿足監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雜煩瑣,做到科學、合理、簡潔、規范。要做到這一點,統計觀念的改變是必須的,要有開放的先進的統計理念,既運用成熟的統計方法,又借鑒先進的統計技術成果。
(五)完善監管統計的技術平臺。統計信息化的核心,是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的統計生產方式和統計生產模式。既要建立與監管工作相配套的統計指標體系和報表制度,同時也要建立與統計工作相配套的銀監會獨立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始終是統計工作所必須依托的工具和載體。推進監管統計工作信息化其實質就是實現監管網絡化統計。所謂網絡化統計,就是指在計算機網絡環境下完成統計設計、統計數據的采集、傳輸、加工、儲存和等統計信息的生產和管理活動。
三、統計功能:銀行監管統計目標實現的決定性因素
我們常說統計具有“三大功能”即信息、咨詢和監督功能。銀行業監管統計的基本功能也同樣是信息功能、咨詢功能和監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統計部門根據科學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方法,系統地采集、處理、傳遞、存儲和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信息,為銀行業金融監管服務;咨詢功能是指統計部門利用掌握的統計信息資源,運用科學的分析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深入開展統計分析和專題研究,為各項銀行監管工作提供咨詢建議和對策方案;監督功能是指統計部門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及時準確地從總體上反映銀行業體系的運行狀態,對銀行業體系及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定量檢查、監測和預警。
發揮監管統計的三大功能,必須從監管統計部門職能定位入手,使監管統計部門成為銀行業監管的“數據庫”和“資料庫”,充分發揮統計的矩陣式管理功能,成為銀行業監管的“信息中心”、“風險預警中心”和“信息技術支持中心”。監管統計的“數據庫”是一個以描述銀行風險為核心的一個有機協調的互為補充的數據集合體,針對我國銀行業風險狀況和風險控制技術的發展,這個“數據庫”至少應涵蓋以下幾個子系統:非現場監管數據系統、現場檢查數據系統、風險評價預警數據系統。所謂“資料庫”是相對于“數據庫”的數字形態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監管統計相關的反映金融機構運行狀況和風險狀況的各類經濟、金融情況反映和分析報告。“數據庫”和“資料庫”的完備是監管統計發揮信息功能的基礎。“信息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過對“數據庫”和“資料庫”信息資源的開發,實現統計的咨詢和監督功能。建立“風險預警中心”可以充分發揮統計的監督功能,及時地向監管部門通報和反饋預警統計信息,提示監管的工作重點和切入點,起到窗口指導的作用。建設“信息技術支持中心”是用信息化推動監管統計現代化的重要途徑。信息技術支持中心不僅是監管統計功能實現的技術保障,它本身也是監管統計信息化、實現網絡化統計的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