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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水質,防治飲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實行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污染飲用水源的行為。縣政府對保護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縣政府按照《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劃定的相應水域、陸域,采取措施予以保護,保證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
本辦法所稱集中式飲用水源是指縣地表水廠的取水水源(城關鎮**閘上游500米處)。
第二章保護區的劃分
第五條縣城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正常水位下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正常水位下自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上游至**職中和**電站附近);
(三)準保護區:正常水位下自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上游至山西莊閘附近)。
第六條縣環保局對劃定的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確定地理界限,設置警示牌,并在一級保護區設置醒目的隔離標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標志和警示牌,或擅自移動警示牌位置。
第七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準保護區的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控制。
第三章環境保護及要求
第八條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各級保護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有關的植被;
(二)不得毀林開墾或者采石、采砂、取土;
(三)不得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及其它廢棄物;
(四)不得使用炸藥、毒藥捕殺水生動物;
(五)不得新建、擴建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化肥和其他污染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企業;
(六)不得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傾倒工業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含放射性物質的污水以及其他廢棄物;
(七)不得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八)裝載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和車輛通過保護區必須有防滲、防溢設施。
第九條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三)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四)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九條的規定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向水體排放污水;
(二)從事游泳、水上訓練、人工養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三)停靠機動船舶。
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鄉鎮及部門應當根據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環境保護目標,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地本部門保護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環保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環保局應加強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的環境狀況監測,并根據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環境保護目標,制定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在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時,依法責令超標排污的單位限期治理,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立項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征求縣環保局的意見。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否決的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立項、征地手續;
縣水利局應當科學制定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的規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強對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源的管理和保護,防止污染和破壞水資源;
縣市容局負責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區內排放或傾倒生活污水、糞便和垃圾的監督管理;
縣懷洪新河管理局負責對**以西至**湖水面和兩岸環境的監督管理;
縣淮河河道局負責合理調度水資源,開閉分洪閘,并對分洪閘以西至**沿岸圈堤環境進行監督管理;
縣林業局應加強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水體自凈能力;
縣衛生局負責一級環境保護區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的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參與保護區的劃定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制定等工作;
縣農委應當加強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區內農藥、化肥的施用和畜禽糞便處理的監督管理;
縣畜牧水產局負責監督檢查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畜禽及水產養殖行為;
**省懷洪新河管理局**閘管理處負責**閘的開閉;
縣海事處負責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環境保護區內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
縣公安局應及時處理以上各單位發現的和群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二條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立項前,必須嚴格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在保護區從事養殖活動,必須依法辦理養殖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在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污染嚴重的項目,由縣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轉產、搬遷。
第十四條縣環保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保護區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因發生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排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立即報告縣環保局和縣衛生局,接受調查處理。
縣環保局接到初步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縣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啟用備用應急水源,保證正常供水,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環保局根據《**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三)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溶洞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它廢棄物的;
(四)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藥的;
(五)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的;
(六)在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環境保護區內,設置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集中堆放場或者轉運站的;
(七)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水上訓練、人工養殖的。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停靠機動船舶的,由縣海事處責令其駛離,并可依法予以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縣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縣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并處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盜伐、濫伐、毀壞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由縣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政府給予獎勵和表彰:
認真執行本辦法,積極防治水污染,成績顯著的;
在飲用水源監測、監督管理、宣傳等方面成績突出的;
保護水源地植被、林木成績突出的;
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功的;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制度,又稱納稅登記制度,是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以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有關變動時,在法定時間內就其經營情況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項基本制度。建立稅務登記制度,對加強稅收征管、防止漏管漏征、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觀念,具有重要意義。
(一)稅務登記的范圍
1.凡在我國從事生產經營,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及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都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境外企業,以及外籍人員、無國籍人員和其他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調試、修理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培訓、管理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的,應當自簽定合同之日起5日內,向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外籍或無國籍人,應當自入境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主辦商品交易會、訂貨會、展銷會、展覽會、交流會以及其他經營性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主辦文藝演出、體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藝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正式開始之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知照的情況,定期相稅務機關通報。這是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的配合,促使納稅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為,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有的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4.外出經營的納稅人,應于到達經營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向到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報驗登記。
另外,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稅款憑證。具體辦理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稅務登記的內容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在填報登記內容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三)稅務登記證件
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內審核完畢,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查、經營的納稅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此項協助義務是2001年《稅收征管法》針對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多用戶開戶、逃避稅源管理的問題而新增規定的。這有助于提高稅務登記證件在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同事有助于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人領取的稅務登記證和扣繳義務人領取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仿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二、賬簿、憑證管理
賬簿、憑證是納稅人記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經濟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額,進行財務監督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因此,加強賬簿、憑證管理,不僅是保證納稅人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嚴格履行納稅義務的重要環節,也是打擊、查處偷漏稅的有效途徑。因而是稅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應該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
這里所指的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及其他輔助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明細賬、日記賬及其他輔導賬簿。
(二)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及時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應為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賬簿、憑證的保管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一般地說,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營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的保存期為15年,月、季度會計報表為5年;年度會計報表和稅收年度決算報表要永久保存。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四)稅控裝置的安裝、使用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建設,以強化稅收征管,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增規定,國家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目前國家推廣使用的稅控裝置主要有稅控收款機、稅控計價器等。
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后,按照規定期限和內容就納稅事宜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的一種法定行為。廣義上的納稅申報還包括扣繳義務人發生扣繳義務后,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法定行為。納稅申報既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手續,也是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業務、核定應納稅憑證的主要依據。
(一)納稅申報的范圍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稅法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納稅期限或扣繳稅款期內,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及其他應稅項目,或無論有無代扣、代收稅款,均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即便是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免稅期間也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
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新晨
(三)納稅申報期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一般來說,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應于期滿后5日內申報繳納稅款;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應于期滿后10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款的結算。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管理,確保安全供水和優質服務,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供水調度、水質是指在自來水的原水取水、制水、供水過程中的調度、水質;貿易計量是指供水企業之間、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的原水、自來水的貿易計量。
本規定所稱供水企業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原水供水企業。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縣)所屬供水企業的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給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給水處)負責實施日常的監督和管理。
區縣(區)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區)所屬代水企業供水范圍內的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領導。
第五條(供水設施、設備保護)
供水企業負有保護供水調度設施、水質監測在線儀表和貿易計量結算儀表完好的責任,確保通訊設備完好率、在線儀表完好率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二章調度管理
第六條(調度原則)
運用科學手段,優化調度措施,確保調度指令貫徹落實,實現統一調度;擴展調度監控網的開發利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在確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競價上網。
第七條(調度機構及其職能)
**市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負責調度臨近系統的統一規劃和管理,負責信息管理系統(GIS)和決策支持系統(管網建模)管理;負責本市中心城區供水管網運行的監控和組織實施應急調度,編制指導性月調度計劃,協調≥DN1000自來水管網閥門的啟、閉操作。
原水公司調度室負責原水供應調度,根據自來水供水企業的要求,編制并組織原水調度計劃,滿足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原水的需求。
區(縣)(區)自來水公司的調度機構負責本地區自來水供水生產和日常調度。
第八條(協調調度)
監測中心應當組織市屬供水企業召開月供水調度例會,統計分析上月供水調度情況、調度監控網運行狀況以及管網服務壓力合格率、調度指令保證率、通訊設備完好率和在線儀表完好率情況,根據各供水企業提出的調度計劃,制定下月供水調度的全市指導性調度計劃。
監測中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組織區(縣)供水企業召開供水調度例會。
市屬供水企業之間在日常調度中發生爭議,可能影響正常供水的,由市給水處協調處理,并由監測中心下達調度指令,市屬供水企業應當執行。
第九條(應急調度)
市和區(縣)供水企業應當制定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發生時的應急供水預案。
中心城區內因發生重大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日常調度無法正常實施時,市屬供水企業應當根據應急供水預案進行處置,同時報市給水處,并由市給水處報經市水務局同意后下達應急調度指令,監測中心組織供水企業實施,供水企業必須服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
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供水企業供水范圍內重大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理。
第十條(供水壓力)
原水供水企業供應原水的進廠水壓力企業、自來水供水企業管網水的壓力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自來水供水企業的測壓點應當按照供水面積每10(Km)2不少于一個、10(Km)2以內設二個的原則設置,并應當確保城鎮供水管網干管末梢壓力≥0.16Mpa,管網壓力合格率≥97.0%。
第十一條(就地取水限制)
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根據與原水供水企業簽定的產銷合同用足原水供水企業供應的原水,嚴禁擅自就地取水。因電機設備防潮運行需就地取水時,每泵每周運行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市屬自來水供水企業遇到咸潮入侵、建設工程等特殊原因需就地取水時,由市給水處協調并報市水務局批準。
第十二條(供水量編報)
在高峰供水期間,市屬供水企業應當每日一次將供水量和有關低壓(準低壓區)情況報市水務局,同時抄送市給水處,區(縣)自來水公司應當每周一次報市給水處。
第三章水質管理
第十三條(水質監測)
市給水處應當定期組織監測中心對市和區(縣)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凈水原材料以及涉水產品的監測。
監測中心負責指導本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水質管理;編制**供水水質監測報告;受供水企業的委托進行水質檢測。
第十四條(水質檢測)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從原水、出廠水到管網水全過程的檢測和控制體系,確保供水水質。
原水公司對提供給自來水供水企業的原水水質應當每4小時一次檢測4項指標,并及時將檢測情況傳遞給相關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原水取水口的原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18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30項指標,并定期編寫原水水質綜合評價報告報市給水處和監測中心。
市屬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對原水每日一次檢測18項指標、每季度一次檢測30項指標。
浦東新區、嘉定區、寶山區(以下稱近郊)自來水公司對取水口原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6項指標、每季度一次檢測30項指標。松江區、金山區、青浦區、南匯縣、奉賢縣、崇明縣(以下稱遠郊)自來水公司對取水口原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4項指標、每半年一次檢測30項指標。
(二)出廠水與管網水檢測
市屬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出廠水水質應當每小時一次檢測2項指標,每4小時一次檢測5項指標,每日一次檢測不少于18項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定,每2萬人設一管網水質采樣點,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當不少于二次,每樣品檢測7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35項指標,每半年一次檢測89項指標,水質合格率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
區(縣)(區)自來水公司應當對出廠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7項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定,每2萬人設一管網水質采樣點,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當不少于二次,每樣品檢測7項指標。近郊自來水公司每月一次檢測35項指標,每年一次檢測51項指標,**年起每年一次檢測89項指標;遠郊自來水公司每季一次、**年起每月一次檢測35項指標,**年起每年一次檢測51項指標,**年起每年一次檢測89項指標,水質合格率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
水質檢測項目及頻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水質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制水材料和涉水產品)
自來水供水企業使用的制水原材料和涉水產品必須持應有產品合格證和**市衛生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外省市產品還必須持有該地省級衛生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市給水處應當組織監測中心定期抽查制水原材料和涉水產品使用情況,抽查結果由監測中心定期公布。SPANlang=EN-US>
第十六條(水質信息)
監測中心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定期召開供水水質例會,公布并分析供水水質監測情況。在原水受到污染或者咸潮季節,及時互通信息,協助做好水源調度。
第十七條(水質報表)
市和區(縣)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原水、出廠水、管網水水質報表按時報市給水處。
監測中心應當根據建設部要求,匯總城市供水水質檢驗報表,經市給水處審核,市水務局批準后報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第四章貿易計量管理
第十八條(水表強檢機構及其職能)
監測中心根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授權負責本市水表的強制檢定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水表強制檢定)
水表的強制檢定按照“首次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的原則實施。
水表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監測中心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水表強檢機構(以下簡稱水表強檢機構)申請水表的強制檢定。
水表的強制檢定應當按照規定的檢定程序進行。水表使用單位必須在使用前將水表送至監測中心或者水表強檢機構進行首次檢定;已經安裝使用的水表應當限期使用,到期輪換。不能到期輪換的,可以采用現場檢定的方法過渡。監測中心應當定期抽查水表檢定、輪換和現場檢定工作。
采用現場檢定方法過渡的,水表使用單位應當向監測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供水企業應當將在裝水表統計報表、水表檢定計劃報表每月一次報監測中心。
第二十條(計量結算)
原水供水企業與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原水貿易和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饋水貿易應當實行計量結算。原水貿易以原水供水企業流量計為計量結算儀表,原水供水企業無流量計的,以自來水供水企業進水端流量計為計量結算儀表;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饋水貿易以供水邊界處的流量計為計量結算儀表。
原水供水企業的流量計應當設置在自來水供水企業廠區外100米的范圍內。
自來水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的貿易以用水水表為計量結算儀表。
區(縣)原水供水企業與自來水供水企業的原水貿易和區(縣)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饋水貿易計量結算參照上述規定。
第二十一條(流量計的校準與修復)
流量計應當每年校驗一次。
流量計發生故障應當由可能性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計量規定)
原水貿易計量結算儀表故障檢修期間,原水水量以自來水供水企業分路原水計流量量數總和計算;無分路原水計量儀的,第一個月按照自來水供水企業供水量總和的103%計算,超過一個月仍未修復的,按照自來水供水企業供水量計算。
原水流量計設置在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范圍之外的,可以原水流量計讀數的95%計算。
饋水計量儀表故障檢修期間饋水量的計算,以前一個月的平均日饋水量乘以停役檢修的天數計算;前一個月無饋水的,則以修復后一個月的平均日饋水量乘以停役檢修的天數計算。
第二十三條(協議和認定)
供水貿易計量結算時,有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協議約定的,按前條規定計算;發生糾紛的,由監測中心提出處理方案,經市給水處審核,市水務局批準后,認定最終貿易結算值。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供水水質規定的處罰)
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水質檢測規定的處罰)
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水壓規定的處罰)
供水管網干管末梢的供水水壓<0.12Mpa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PANlang=EN-US>)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未設水質采樣點的處罰)
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點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停水規定的處罰)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規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計量規定的處罰)
未按照規定安裝計量儀表或者未按表計量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報表規定的處罰)
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由市水務局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申請水表強制檢定的處罰)
二、接待原則
(一)歸口管理的原則:市局機關的接待工作統一歸口辦公室和機關服務中心管理,并具體承辦接待工作。
(二)對口接待原則:外省、外單位與市局機關各單位聯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員,原則上由市局機關各單位對口接待,由服務中心按統一標準安排。
(三)事前審批原則:所有接待事項,必須事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未經批準的接待費用不得報銷。
(四)勤儉節約的原則:接待工作既要熱情周到,禮貌待客,又要厲行節約,嚴格控制經費開支,杜絕奢侈浪費。
(五)定點接待原則:分別不同接待對象,確定不同的接待地點進行定點接待。市局要與定點單位訂立接待協議,明確各自責任,規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圍
(一)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和各司局領導以及總局機關各單位工作人員。
(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局領導及其他相關人員。
(三)前來我局檢查工作的各類檢查組工作人員。
(四)省黨委、省政府及有關單位、部門領導。
(五)本系統到市局辦理公務的國稅干部職工。
(六)市局領導決定需要接待的有關人員。
四、接待標準
來賓接待就餐實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國家稅務總局客人按以下標準接待:
1、總局領導來檢查指導工作,由辦公室和機關服務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點,送局領導審批后,接待費用據實列支。摘自wenmi.net
2、司局級領導及隨行人員:基本用餐標準為每人每天XX元以內,另按XX元以內標準(含酒水,下同)由局領導出面宴請一次。住宿標準為司局級領導每人每天XX元以內,隨行人員每人每天XX元以內。
3、處級及處級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標準為每人每天XX元以內,另按XXX元以內標準宴請一次。住宿標準為每人每天250元以內。
(二)外省(區、市)國稅局客人按以下標準接待:
1、副廳級以上領導及隨行人員:基本用餐標準為每人每天XX元以內,另按XX元以內標準宴請一次。住宿標準為副廳級以上領導每人每天XX元以內,隨行人員每人每天XX元以內。
2、處級及處級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標準為每人每天XX元以內,另按XX元以內標準宴請一次。住宿標準為每人每天XX元以內。
(三)接待前來我局檢查工作的各類檢查人員,由相關單位根據檢查內容、時間、人數以及接待標準提出接待預算,經服務中心主任或辦公室主任審批后執行。
(四)省黨委、省政府及有關單位、部門領導的接待標準比照總局領導的有關標準辦理。
(五)本系統來市局辦理公務的國稅干部職工,由相關處室通知機關服務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飯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標準為每人每天XX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市局機關各單位所有接待對象必須先填寫“市局機關公務接待審批單”,并按規定標準提出經費預算。
(二)服務中心根據接待單位填報的“市局機關公務接待審批單”,核定接待費用。凡在定點單位接待的,其接待審批單由服務中心按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掌握審批。一次接待費金額在XXX元以內的由服務中心主任審批。一次接待費金額超過XXX元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主管局領導批準。在定點單位以外的接待開支,由辦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領導審批。
(三)各單位要嚴格控制陪同人員,陪同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嚴格按標準控制費用開支,接待用煙用酒原則上只能是本地產煙酒。
(五)除接待國家稅務總局人員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機關服務中心安排定點飯店住宿。除副廳級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員的住宿只負責為每人提供一個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費用由客人自理。
第二條本市城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城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污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水及廢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離休人員和未終止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可以免征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結合排污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合理擬定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和調整方案,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自污水處理費開始征收起,取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向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征收排污費,但對超標準排放污水的,仍應依法征收超標排污費。
第五條污水處理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征收。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代征其用戶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負責代征自建設施供水或直接從天然水體取水的單位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的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征收標準,按月向為其供水的企業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對自建設施供水或直接從天然水體取水的,采取“據實核定水量、按月定額征收”的辦法征收污水處理費。自建設施供水或直接從天然水體取水的單位,應當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簽訂污水處理費征繳協議,按協議約定的數額、期限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代征污水處理費,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嚴重虧損的企業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經市建設、經貿部門初審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緩繳但不得減免。
第十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應當在每月15日前將代征的污水處理費,全額劃轉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財政專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規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續費,交負責代征的供水企業和機構,用于彌補其開展代征業務的支出。
第十一條污水處理費納入專項資金管理范圍,專項用于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市計劃、財政、建設等部門應當擬定污水處理費年度使用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計劃要求進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或者撥付給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計劃組織實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并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確保經處理的污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污水處理設施,致使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十四條市計劃、財政、建設、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應當對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摘 要 在新的社會經濟環境下,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后,更多的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市場,若想保持高速的發展態勢,國內企業必須注重自身綜合實力與競爭力的提升。在現代企業的管理工作中,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的作用、意義是不容忽視的,所以,國內企業必須對現行的管控模式、制度、方法進行有效的改革與完善,從而促進企業的健康、穩定、和諧發展。
關鍵詞 現代企業 財務管理 內控制度 管理水平
在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對于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實際效率、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也是實現企業綜合實力與競爭力穩步提升的重要基礎。為了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潮流,國內企業要在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加強行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從而構建科學的企業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滿足企業的實際發展需求。
一、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的意義
在國內現代企業管理學的研究中,將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列為企業的基本管理項目,其所具有的實際意義是不容忽視的。特別是在新的社會、經濟、貿易環境下,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現實意義更為凸顯,筆者總結了以下兩點:
1.迎接國際挑戰的迫切需要
從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而言,各國之間的競爭形勢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轉變,由傳統的資本、技術競爭逐步向管理競爭的方向發展。特別是在我國正式加入WTO以后,隨著國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外國各類企業的相繼入駐,加強我國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是迎接國際挑戰的迫切需要。另外,在我國企業管理工作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只有實現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國家化、現代化、高效化,才能逐步縮短與發達國家在企業管理方面的差距,進而贏得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2.企業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自我國全面推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國內企業的改革力度不斷加大,對于各項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為具體、嚴格的要求。特別是在國有企業加快公司化改革的背景下,企業原有的優勢已經逐漸減弱,所以,適時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對于促進企業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在國內企業深化改革的新時期,企業的管理模式和戰略發展目標有了很大的轉變,而加強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則是現代經濟社會和企業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
二、強化我國企業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的策略
目前,國內企業普遍認識到加強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的重要性,并且采取了有效的管理與控制措施,但是由于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和限制,導致其實際效率和質量不是十分理想。針對國內企業在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中存在弊端和問題,結合筆者多年企業財務工作,提出以下具體的強化策略:
1.提升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道德意識
在現代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內控活動中,會計人員是相關規章、制度的主要制定者,也是具體執行者和監督者,所以,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道德意識直接關系到各項財務管理和內控活動的實際效果。在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必須將會計人員的崗位職責和相關監管制度列為重點項目,特別是在企業各項經濟業務活動的開展中,應對會計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以防止部分會計人員出現嚴重的違規或違紀行為。另外,在企業定期組織的崗位培訓和教育中,應注重會計人員專業素質的培養,并且通過各種法律、法規、制度的宣傳,增強會計人員的道德意識,從而滿足新時期的經濟業務活動管理需求。
2.健全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在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是提高總體財務管理水平的關鍵,也是保障企業各項經濟業務有序開展的先決條件。針對國內企業在財務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注重財務管理制度的構建:1)統一企業的財務管理戰略,即將企業現行的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和管理目標進行科學的整合,從而指導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科學、合理開展,并且促進企業各項資金的均衡流動,防止企業出現嚴重的財務管理缺陷;2)健全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要按照現代企業的基本制度與治理結構的相關要求,在實現財務管理制度統一性、協調性的前提下,對其可信性進行具體的研究,從而減少財務管理活動出現漏洞的幾率3)企業在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中,應注意結合企業的自身情況,以及各項業務、經營與管理活動的特點,實現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的配套性與系統性。
3.明確內部控制目標
在企業的內部控制工作中,應堅持以《會計基本規范》中的相關規定為指導思想,確保內部控制的目標符合企業的實際發展要求,促進各項經營與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并且保證財務報告和相關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而有效提升內部控制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在現代企業內部控制目標的制定中,應將注重點集中于會計核算與監督等環節,以防止企業內部出現嚴重的侵吞財產或行為。同時,在進行企業內部控制目標的設計時,應綜合聽取各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意見,以保證其在符合企業總體內控原則的基礎上,達到促進企業內部控制工作全面開展的目標。
4.實現財務管理與內控工作的信息化
目前,國際上知名的跨國公司都采取財務管理與內控工作高度集中的模式,并且借助先進的信息技術實現經濟業務管理活動的高效化、全面化。國內企業雖然加快了信息化建設步伐,但是在財務管理與內控工作的實際應用卻相對較少,這也是導致各項工作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因此,在現代信息化社會的背景下,國內企業必須緊跟信息化社會的發展潮流,借鑒國內外大型企業的成功管理經驗,在加強企業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的前提下,促進財務管理和內控工作的信息化發展。同時,在企業財務管理與控制工作的信息化建設中,還應注重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廣泛引入各種先進的財務和會計系統、軟件,促進我國企業財務管理、內控工作快速與國際接軌。
5.加強企業內控工作的審計
在現代企業內控工作的監督中,內部審計的作用日趨重要。為了強化企業內控工作的規范性、合理性,內控人員應定期進行物資采購、記賬憑證、現金管理、產品銷售、資金支付等項目的嚴格審核,以確保企業財產、物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這也是保障企業各項經營與管理活動有序進行的基礎。同時,在企業內控工作的審計中,審計機構應將會計賬目的審核與稽查結為一體,并且定期對于內控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科學的評價,向企業管理層提交相應的報告,以實現企業內控制度的更加嚴密、完善。
6.建立健全的評價與獎懲機制
在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內控活動中,應在實行全面經濟核算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的經濟業務活動評價與獎懲機制。對于企業的管理層,如:董事長、執行總裁、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等可以采取嚴格的經營與管理風險抵押金機制,以及股票期權、年薪等制度,從而對于管理層人員的經濟決策和管理活動進行公證的評價,并且根據評價結果給予相應的獎勵或懲罰處理。對于企業內部的普通員工而言,企業應逐步完善全員持股、薪金獎勵等制度,應將普通員工納入到企業利益的分配范疇,不但有利于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而且是促進各項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適時的基礎。同時,在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的評價、獎懲機制構建中,還應加強對于各項工作的動態監督,將各部門或具體人員的業績及時上報相關部門,這也是企業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的主要參考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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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祥楨.搞好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高速度發展.財會通訊(綜合版).1980(01).
二、手工協查應設置委托和受托臺帳(見附件一),記錄案件編號、協查日期、案件來源、案件名稱、發票數量、金額、稅額、定性情況和查處結果以及結案時間、檢查人員等綜合信息。
三、協查案件的時限要求
對于省局轉辦或督辦的重大案件,嚴格執行省局設定的時限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取證、組卷、數據采集匯總、案件定性、結果反饋等協查任務。對于案情復雜、查處困難的案件,保證將已取得的證據資料歸集并按時上報,待案件執行完畢后,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稅款、罰款、滯納金的入庫憑證復印件一并作為補充資料上報。
對于其它協查案件,如有時限要求就按要求辦理;如委托方沒有時限要求,在接到協查信息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工作并將結果(包括協查報告、案卷資料等紙質資料)反饋對方。
四、協查案件如有取證要求,按照要求執行;如沒有明確要求,按照《手工協查案件取證要求》(見附件二)執行。
五、對于市局交辦的案件,各縣(市)區稽查局每季度末將執行完畢案件的協查結果以《協查報告》形式上報市局,同時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稅款、罰款、滯納金的入庫憑證復印件一并上報。
六、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委托協查,必須通過金稅協查系統進行;對于其它類型發票(憑證)的委托協查,以手工協查方式進行。
七、發起手工委托協查,必須經主管協查工作的局長批準,使用全國統一的協查信函格式(見附件三)并加蓋單位公章,將協查要求、發票明細清單、發票復印件附后。
八、確定虛開的案件,委托發出方必須給受托方提供《確定虛開證明單》;受托方必須按照委托方的取證要求取證,并將取證資料、協查結果以及入庫憑證郵寄給委托方。
九、對于受托的發票協查,檢查人員必須出具《協查報告》,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如注銷,注明注銷的日期;如走逃,注明最后一次申報日期;如破產,注明法院公告日期),發票是否領購(取得),發票是否申報納稅(認證或抵扣),是否有真實的貨物交易,發票流、貨物流、資金流是否一致(特別是貨物的來源和運輸方式,付款方式和方向,發票的來源等),發票的定性情況(如虛開發票,開票方必需明確是“票貨不一致”,還是“票款不一致”;受票方必須明確是“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和處理結果(入庫稅款、罰款、滯納金的數額以及入庫時間)。
十、對于省局轉辦或督辦的重大案件,同時上報的除協查案卷、《協查報告》外,還有協查報表(見附件四),即《發票稽核檢查情況明細表》(表一)、《發票稽核結果分類匯總表》(表二),如果省局下發報表式樣,一律按省局要求執行;如果省局沒有統一要求,一律按本規定附表樣式執行。要求數據準確,邏輯關系正確,特別是“發票稽核結果代碼”代表著發票的定性結果,必須確保準確無誤。
十一、對于公安機關已立案的稅務案件,必須由市級國稅機關對案件明確定性后,由市級公安經偵、稅務稽查部門聯合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省國稅局稽查局后,按照相關要求聯合對外委托發起協查。
十二、根據省局轉發國家總局《重大涉稅案件聯合協查暫行規定》文件規定,上報省級公安經偵部門、稅務稽查部門請求協查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主辦地已經查證虛開發票、偷稅、騙稅基本事實,需要其他相關地區協查印證;
(2)虛開發票金額在2000萬以上或者偷稅、騙稅金額在200萬元以上;
關鍵詞:內部控制;營改增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問題;策略
一、內部控制制度和稅務風險管理相關概念
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使各業務互相制約、互相聯系的內部規范和措施。通過實施內控制度可以不斷改進內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達到增強其核心競爭力的目的,能夠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的發展前行。稅務風險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企業內部控制工作中關于稅務方面的管控。其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第一,納稅行為與稅法規定相沖突,沒有及時繳納或者少繳稅款,使其面臨罰款、刑罰處罰、名譽損壞、補稅等風險;第二,企業沒有對相關稅法進行全面、深入的解讀,日常運營不能準確適用于稅法,使其難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增加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二、營改增背景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面臨的困境
1.稅務風險呈現出多樣性
“營改增”的實施,使得部分企業的稅務部門結構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面臨的環境也有所改變,稅務風險呈現出多樣化趨勢。首先,實際工作中,由于稅務部門及人員沒有準確把握相關法律法規,無法理解征收流程,導致稅務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甚至陷入混亂,相應的風險隨之發生。其次,企業的會計科目發生改變,增值稅納稅工作貫穿于生產運營的全過程,如果企業在處理上存在失誤,那么將會面臨較大的稅務風險。再有,由于一些稅務工作人員的影響,沒有及時對增值稅發票進行認證,使得企業無法享受抵扣優惠政策。沒有在規定時期內申請稅收優惠,致使企業稅負壓力增加。這些情況會導致多種稅務風險的出現,使企業陷入稅務風險之中。
2.內控環境建設需加強
內部控制環境的建設是“營改增”企業開展內控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主要包括組織結構、企業文化等。但是,實際的辦公氛圍并不是很理想。首先,營改增企業的稅務工作相對較為復雜,具體有身份認定、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工作,一些企業并沒有設置專門的機構開展該方面的工作,使其無法順利開展。其次,相對營業稅而言,增值稅的征收管控更為嚴苛,相關的風險管控對于企業的組織結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業現有的組織結構較為繁雜,管理鏈條比較長,流轉環節過多,使得潛在的風險增大,不利于企業的穩定發展。再有,部分企業對有關內控工作開展的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及時展開相關的宣傳工作,也沒有將其融入日常工作之中,使得內控工作效率低下,效果不明顯,難以發揮出對企業的促進作用。
3.監管力度存在不足
“營改增”企業切實開展內部控制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監督管理機制。但是,目前很多企業的監管力度較弱,不能對相關工作開展進行有效的約束。由于企業在日常工作中對于稅務風險認知存在缺陷,一些企業沒有設置獨立的審計部門,內控執行存在無人監管的現象,其效率低下,對于加強稅務風險的防范作用不大。一些部門雖然設立了審計部門,卻不能及時組織稅務審查工作以及開展稅務審查,相關部門形同虛設,實際意義并不大。再有,在“營改增”環境下,相關企業并沒有按照監督流程將時間、把控點、范圍等方面進行重新規范調整[1],控制點落實困難,責任難以具體到人,使得稅務風險概率無法有效降低。同時,企業沒有時刻關注內控工作開展情況,對于其中存在的問題無法及時發現,為企業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持續發展。
三、營改增背景下企業基于內控制度優化的稅務風險管理策略探討
1.注重風險評估,避免稅務風險
科學的風險評估工作,能夠有效避免稅務風險,特別是“營改增”企業的稅務風險評估工作。對其發展至關重要。首先,企業應該定期對生產、銷售、管理等各環節、各部門的工作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對其中潛在的風險因素進行評估分析,發現其中存在的風險,從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例如,X公司在進行風險評估工作時,對自身的整體稅務風險、增值稅稅務風險、所得稅稅務風險、出口退稅稅務風險、進項稅額抵扣、資金管理等涉及稅務風險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盤查,并成功找出其現存的稅務風險點,幫助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風險防范工作,確保其得以落實。同時,企業應該對會計科目設置進行合理規劃,并科學進行處理,避免由于處理失誤引發的稅務風險。再有,企業的稅務工作人員應該及時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和優惠政策申請工作,從而有效減少企業繳納的稅款,真正享受到“營改增”政策的好處,促使其經濟效益進一步增長。另外,企業還應該選擇科學的風險評估方法,一般稅務風險評估方法包括SWOT分析法、風險度評價法、風險坐標圖法[2]等,通過選擇合適的方法,對企業的稅務風險進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保證有效識別潛在風險,推動企業進步。
2.構建良好稅務內控環境,確保其順利實施
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是相關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加速構建起完善的內控環境。首先,應該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部門和人員,開展相關的認定、稅務申報等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證“營改增”企業內控工作的有序進行。再有,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自身的組織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合理壓縮管理層,簡化管理鏈條[3],采用扁平式管理模式,減少稅務風險發生的概率,并且將各部門及人員的職責進行明確劃分,使其各司其職,共同促進內部控制工作的高質量開展。同時,企業可以積極開展內部控制相關內容的宣傳教育,將其融入企業文化之中,并與日常工作相結合,為內控工作開展創造良好的文化氛圍,確保其高效開展。
3.加強監管力度,保證工作效率
有效的監督管理工作是“營改增”企業順利開展內部控制的重要保障,所以企業必須加強監管力度,保證其有效落實。在具體工作中,企業應該制定一套科學的具有針對性的內部監督制度,將各環節中關鍵控制點、開展時間以及范圍進行合理規劃,并設置專門的審計部門,派遣專業審計人員進行有關工作,并給予省級部門和人員相應的權限,確保其獨立性和權威性,促使相關的監督檢查有效開展。并且,應時刻關注各部門、各環節的具體工作,分析其工作效果,找出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對策略,保證內控工作切實執行
4.培養專業人才,組建專業團隊
企業的內控工作開展最終要落實到人,人員素質與工作質量息息相關,所以“營改增”企業必須注重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培養。首先,企業可以定期開展內部控制和稅務風險相關內容的教育培訓,豐富相關人員的知識架構,提升其工作能力及效率。其次,在人才招聘方面,企業應該充分考慮應聘人員的學習能力、道德水平、相關經驗、專業水平等各方面的素質,以企業需求為前提進行招聘,也可以與有關高校積極開展合作,吸納校內優秀人才,并及時開展入職培訓,確保其有效參與內控工作,從而推動“營改增”企業的發展進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范圍內,池州市供水公司直供區域以外的供水企業的價格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價格是指供水企業的對外供水價格、管網配套費等。
第四條農村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類水價、管網配套費的制定和調整。
第五條農村供水價格遵循控制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同網同價的原則,逐步按社會平均成本核定水價。
第六條農村供水價格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也可以實行綜合性水價。
(1)兩部制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計量水價;
2、容量水價=容量基價×每戶容量基數;
3、容量基價=(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制水能力;
4、每戶容量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單位按審定后的用水量計算);
6、計量水價=計量基價×實際用水量;
7、計量基價=[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實際售水量。
(2)綜合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水價=(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實際售水量。
第七條農村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成本核算。
實行兩部制水價的企業,還應當如實提供固定資產明細清單、供水區域內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水量和每戶平均人口數等相關資料。
第八條農村供水價格由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具體構成如下:
(一)原輔材料:指在制水過程中所消耗的凈化劑、消毒劑等,按平均進貨價格乘以耗用量列支。耗用量按行業標準執行。
(二)電力:按規定電價乘以噸水耗用量列支。消耗標準為每千噸水耗電量在600千瓦時內。
(三)直接人工:指在生產一線崗位上工人的工資。職工人數為:凡年售水量在20萬噸以下的按照人均3萬噸售水標準測算工人人數;凡年總售水量達20萬噸以上的,其超過20萬噸的部分按照人均4萬噸售水標準測算工人人數。工資標準不超過全區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
(四)制造費用: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間接費用,包括拆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勞動保險費、生產車間的行政費用等。
(五)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過程中銷售、行政管理、支付利息所發生的費用。
(六)稅金:指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各種稅金。
(七)利潤: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根據各企業的具體情況,利潤水平控制在凈資產利潤率8—12%之間;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6%。
第九條供水企業在實際輸水、配水等環節中的合理水損可計入成本。
第十條農村供水實行分類水價,一般分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和特種用水。
第十一條管網配套費是指農村供水企業供水主管道以下至居民分戶計量水表的設施設備款及安裝工程費。管網配套費由農村供水企業向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后,向用戶一次性收取。
第十二條管網配套費按居民用戶和單位用戶分標準收取,居民用戶實行同網同標準收取,單位用戶可以按距離遠近和口徑大小核定標準收取。
第十三條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供水企業,其供水價格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制定。
第十四條農村供水企業供水價格制定和調整程序:企業向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調(定)價申請后,進行成本審核,組織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后審批。
第十五條農村供水價格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