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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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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 監督管理 存在問題 對策

        一、招投標監督與管理的對象及職責

        招投標監督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委托專業招投標監督的機構依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使參與到我國建設市場中的主體遵守招投標“三公”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公平交易競爭,從而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和評標專家。

        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關,是指經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授權設立的隸屬于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招投標辦事機構。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關主要有兩方面職責:一是對招投標程序的監督,具體包括對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進行審查,審定標底,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等;二是對交易各方行為的監督,具體包括對招投標活動中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取消違反招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對違反招投標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等。

        二、當前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利用“非法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自我建設工程領域推行招投標制度以來,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日益健全,招投標的內容和形式逐漸豐富,招投標流程的透明程度不斷加大,但仍有部分人利用陪標、串標、圍標等非法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有的投標人通過拉關系、行賄、給回扣等手段拉攏招標管理人員,影響評標和招標結果,達到中標的目的;有的投標企業通過串通一定數量的投標單位來控制綜合標底,或者以介紹多家投標單位“陪標”的方式增加中標概率;有的招標單位與投標人串通勾結,隨意篡改投標規則,亂加條件,將工程招標進行一定限制,排擠部分有實力中標的企業,進行“虛假招標”;還有一些招標人在招標前就己內定施工隊伍,為了掩人耳目和逃避法律制裁,大搞形式主義,甚至為達到使內定單位中標的目的暗中泄露標底。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地擾亂了市場秩序,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無法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二)倒手轉包和非法掛靠問題時有發生

        有的企業中標后,將所承包的工程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還有一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和個體施工隊利用掛靠單位的資質通過資格預審進行投標,在中標以后承擔施工任務。這種倒手轉包和非法掛靠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埋下隱患。

        (三)專家評標機制存在缺陷

        評標過程是決定招投標結果的重要環節,評標專家的水平決定了評標過程的公正性。目前全國各地市在土建、綠化、園林、消防等專業領域的評標專家仍非常稀缺,并且評標定標過程缺乏公正公開、科學合理的操作方式,評標過程隨意性較強,很少用定量的方式,缺乏客觀公正的操作細則。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總額一般都非常高,評標專家供給不足,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評標專家很容易發生不公正的腐敗行為,極大地影響了評標定標工作的順利開展,給評標的公平公正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四)建設工程招投標的違法違規處罰力度不夠

        目前,《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從而導致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目前大部分省市采取警告、罰款、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投標、評標的資格、取消中標資格等措施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但這些處罰措施主要對事,很少直接針對具體的責任人,而且在現實中取消投標、評標、中標資格等手段的運用并不普遍。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對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罰款的上限為中標項目金額的千分之十,因此,即便是罰款這種處罰方式,責任人違法違規后所付出的代價與所獲的巨大利益相比,顯然成本太低。監督不力和處罰力度不足造成對資質掛靠、非法轉包、擅自變更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放縱,未能使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應有的處罰。

        三、新形勢下做好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的對策

        (一)完善我國招投標監督管理法律法規

        針對我國目前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相對零散、權責不明、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要通過修訂法律條文、頒布具體實施細則等方式,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完善約束招投標人行為的條文,加強對招標人行為的監督,同時要進一步明確政府監督部門的職責范圍和招投標主體的法律責任,明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方式和標準,提高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二)強化招投標監督機制的運行

        招投標過程涉及到招標、開標、評標、定標等諸多環節,強化招投標監督機制的運行要從嚴把投標資格審查關入手,對投標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技術等級進行嚴格把關,建立投標單位誠信檔案,對投標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禁止有不良誠信記錄的單位參與投標。其次要保證招標信息的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對招投標檔案進行電子化加密管理,為投標人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另外,評標結果要經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并在國家規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開監督。

        第2篇: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招投標 建設工程 管理制度 對策

        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的實施帶來了建筑市場的繁榮,節約了工程投資。但是國內的招投標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缺乏規范化運作,招投標管理亟須加強。

        一、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及其制度概述

        (一)建設工程招投標的含義

        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包含招標和投標兩個方面,兩者相互對應。一方面,招標人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潛在的投標人根據招標方的要求和意圖提出合理的報價,選擇合適日期公開招標,擇優選擇一個交易對象;另一方面,具有法律資格和投標能力的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條件和要求,經初步估算,填寫投標書,提交報價,等待開標,最后由招標人決定是否中標的市場經濟活動。

        (二)招投標管理制度

        招投標是特殊的市場經濟交易方式,是市場資源的一種優化配置方式,其運作必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招投標過程中的一切活動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進行。第二,在招標采購項目買賣過程中,買方市場需求大于賣方市場。當買方市場需求大于賣方市場時,賣方多家競爭,采購項目買方主導市場,從而有利于以招標方式擇優選取采購項目,確定中標者。

        二、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招標單位存在的問題

        1.規避招標。常見的規避招標方式有:第一,將本應該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由施工單位提前施工,造成既定事實,未來以罰代管。第二,對于必須招標的項目分拆成數個小的項目,分別報批。第三,將主體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直接發包,從而使得附屬工程規避招標。

        2.虛假招標。虛假招標,即名為招標實則暗定,多發生在國有投資建設項目中,在這種情況下,招標單位早已內定施工單位、供應商或設計單位,但迫于招標的規定,搞招投標的形式走過場,通過內定標外陪標、暗中偏袒、評標時暗做手腳、低價中標后續再變更合同等方式明招暗定,從而使得投標單位的中標在形式上合理合法。

        3.將公開招標變為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一種規范、合理、公平、科學的競爭方式,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形式發出公告,邀請投標人參與投標。在公開招標方式下,擴大了招標人對投標人的選擇范圍,給予招標人充分的選擇權,有利于招標人選擇信譽好、報價合理的承包商。邀請招標,也可稱為有限性招標,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組織投標。邀請投標,限定了投標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招投標市場競爭的作用。招標企業將公開招標項目變為邀請招標項目,從而可以控制招標結果。

        (二)投標單位存在的問題

        1.假借資質。為了承攬工程項目,一些不具備投標資質或達不到投標要求的施工單位,借用他人資質投標,如果中標會支付出借單位高額回報。一旦借用資質的施工單位投標成功,必然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引發重大問題。

        2.圍標、串標、陪標。圍標,即一個投標者借用多個單位的牌子投標,表面上看,多個單位同時參加投標,實際上一個投標者進行操縱,不管哪個單位中標,最終都落入他的手中,從而失去了招投標的意義。串標,投標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標,多家陪標,事后再分配利益。陪標,招標單位早已將工程內定給某個施工單位,其他投標單位參與投標只是陪襯內定的中標單位。

        三、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制度問題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法規不完善

        在我國建設工程領域中,招標單位處于主導地位,而法律條款又留給招標單位彈性空間,異常激烈的招投標競爭中,任何微小的彈性空間都會影響招投標的結果。現行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在解決實際問題過程中的作用微小。例如,在對串標的認定時,標準籠統,給查處串標行為帶來不小的困難。

        (二)違規成本低

        目前,我國工程項目承包利潤偏高,因而為了承攬到更多的工程,施工企業不惜采用行賄、回扣等違法手段“攻關”。針對招投標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中標無效”的處罰,但是目前對對招投標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很輕,多數情況下也只是罰款而已。

        (三)市場主體利益至上

        第一,從招標人方面來看,很多招標人不愿招標,即便招標,也會在招標中千方百計實現個人意圖和想法,抵觸監管,借招標之機進行尋租或腐敗的行為;第二,從投標人方面來看,一些投標人缺乏誠信,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獲得中標不擇手段,采取不正當競爭,違法亂紀現象叢生;第三,招標機構唯利是圖,不敢違背招標人的意圖,甚至與招標單位相互串通、違規操作。

        四、完善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招投標的法律法規體系

        第一,加快制定招投標相關法規。我國從80年代建立并實行招投標制度,已經出臺不少招投標法律法規文件,但招投標的立法依然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加快制定招投標的相關法規。招投標制度的推行,需要保持招投標規則的一致性,要能夠與招投標市場保持一致。要提高地方性法規的質量,盡量減少上位法與地方法規的重復,以節省立法資源。增加對于審理招投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二,減少法律法規中的相互矛盾。為了減少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矛盾,可以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找到沖突的規范,解決以下問題:是否設定地方保護規定;資格審查的規定有無違反招投標法;有關標底的規定有無違反招投標法等。第三,以法律制裁替代行政監察,提高違規人的違法成本。目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中,往往采用行政監察處理違規行為。行政監察通常適用于國家機關或國企工作人員,不能涵蓋所有參與招投標活動的當事人,這樣就失去了對非政府性投資項目參與招投標活動人員的約束。因而,應該講法律制裁引入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提高違規人的違法成本。

        (二)完善招投標的監管機制

        其一,通過建立統一的建設市場,將所有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納入統一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同時,將分散于多個行政機關的招投標執法監督職能,歸并于一個行政機關,推進招投標統一監管平臺的建設。這是完善招投標監督體制的關鍵一步,是有效預防和懲治腐敗、建立競爭有序的招投標市場秩序的有力舉措。其二,整合紀檢、監察、審計等行政監管部門,在各自開展監督檢查的同時,可以聯合執法,綜合監督,加強招投標活動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管,保證招標的法律效力。加大信息化建設的力度,借助網絡媒介,建立監管信息快速傳遞平臺,便于第一時間對外公開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其三,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發現有串標、圍標行為的,及時向招投標監管部門報告,經招投標監管機構復核確認后,依法取消中標資格,建設行政主管部依法對責任單位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

        (三)建立招投標信用評價體系

        建立招投標信用評價體系,加強政府對招投標市場的監管,規范市場秩序。建立信用評價體系,有助于增強誠信意識,有助于招投標當事人了解真實的信息,有助于政府部門衡量招投標單位資質的好壞。建立信用評價體系,首先需要制定信用標準,界定失信行為,將招投標當事人在招投標階段以及合同履行階段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失信行為記錄在案,向社會公開并接受查詢,對于信用好的企業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其社會信譽,針對不守信用的企業加以制裁,使信用評價體系的作用得以真正發揮。

        (四)建立招投標投訴處理機制

        早在2004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制定并實施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是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的一大進步,既賦予行政監督部門法定職責,又保護了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實踐過程中還是存在很多現實的問題,諸如招投標當事人投訴沒有及時解決,行政監管部門相互推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部門及人員的服務意識,建立專門受理投訴的部門,便于當事人投訴;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投訴管理機制,完善投訴程序,拓寬投訴渠道。更重要的,要建立快速應答機制,當發生糾紛時,在規定時間內快速應答,及時告知投訴人處理情況和結果,使得快速應答機制真正落到實處,避免糾紛產生浪費,同時樹立行政監察部門的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1]楊亦輝.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J].江西建材,2014(15).

        第3篇: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一、存在原因

        建設工程帶資投標現象由來已久。隨著《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有形建筑市場的不斷規范和完善,帶資投標現象得到了治理,但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招標單位的領導好大喜功,貪圖政績,脫離實際,熱衷于搞工程建設;二是出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帶資投標的做法能夠得到招標方及其上級領導的認可和贊同,招標審批也就能夠順利通過;三是投標人出于對招標人的誠信和某種利益關系,自愿或不自愿的帶資投標;四是責任追究乏力。對帶資投標后招標方無法履約所造成的后果和損失,只要不是個人經濟方面的原因,一般難以追究招標方領導的責任。

        二、產生的危害

        1、規避招標投標。一些招標人以沒有建設資金為理由,將投標人能否自帶資金、自帶資金的多少作為投標條件,在法律法規之外人為設定限制條件,違背了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為一些關系戶中標尋找到了借口。

        2、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中標人常常因自帶資金困難或無法按時籌措資金,這樣,一是工程難以按期完工,有的成了“半拉子工程”;二是中標人將經濟困難轉嫁給建筑民工,致使農民工無法領取工資,引發社會問題;三是中標人將經濟困難轉嫁給材料供應商,四處賒購施工材料,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3、規避國家應有的項目審批程序和監管,造成違規工發、重復建設。因資金監管是國家主要的經濟監管手段,而招標人因一時不需要國家提供建設資金,便擅自開工建設,使工程形成既成事實,擾亂了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

        4、違反群眾意愿,增加群眾負擔。一些建設工程不按經濟規律辦事,脫離實際,超前建設,資金來源又沒著落,招標人便利用手中職權,有的搞“三亂”,有的向農民伸手,結果“好心辦成壞事”,遭到群眾反對,黨群干群關系緊張,不正之風蔓延。

        三、治理對策

        1、嚴把審批關。行政監督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投標市場的監管,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設工程帶資投標,對沒有籌措項目資金或沒有落實資金來源渠道的項目,堅決不準招標,嚴格把好招標審批關。對違反法律法規擅自審批帶資投標的,堅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4篇: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風險;對策

        煤礦建筑工程是屬于高風險行業,一旦不慎,極其容易引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少則受到一點經濟損失,嚴重的就會影響煤礦建設工程的質量,甚至威脅到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風險問題。

        一、概述

        煤礦建設工程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程,也是安全事故頻發的工程。煤礦建設工程造成安全事故頻發的原因往往是比較復雜的。作為參與煤礦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往往被認定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當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如果說這與相關監理單位一點關系都沒有,也是不符合情理的。作為監理單位,主要是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監理單位必須做好工程的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這屬于監理單位的主要,把好開工、工序交接、驗收的質量關;另一方面,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理工程合同的要求,按照“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需要”的原則設置現場項目監理組織機構,按照工程監理要求規范地進行監理。監理單位一旦在自己職責范圍出現了任何細小的疏漏,都可能給工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也會因為未依法監理,履行職責不力,而承擔安全事故的間接責任。

        二、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風險問題

        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具有極大風險性。從目前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煤礦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建設嚴重滯后

        一是缺乏針對煤礦建設監理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一些現存的法律法規對煤礦建設監理的針對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執行起來困難重重,無法取到規范、評價、處理安全監理問題的作用,一旦出現安全事故,無法明確具體的責任,責任追究難以執行到位;二是煤礦建設監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一些規范性資料標準,遠遠滯后于煤礦監理行業的實際發展。有的煤礦標準執行了10多年沒有修訂,與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不符合,不能很好地取到應有的作用。這都為煤礦監理的安全管理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三是煤礦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法律專業人才比較缺失。在處理安全事故方面缺乏法律專業的技術支撐,依法監理缺乏人力資源的有效保障。

        (二)煤礦建設工程基礎較差

        一是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嚴重缺失。煤礦建設工程由于勞動強度大,風險高、待遇低等特點,導致中高級專業工程師、技術人員及工作經驗豐富工人流失嚴重,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二是煤礦建設工程管理機制不健全,有的組織機構不全,有的缺乏專門的人員,有的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缺乏必備資質或專業不對口,不能有效地監控施工;三是監理工作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之間的配合不夠密切,加上地下地質條件非常復雜,如果僅僅依靠監理單位要做好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和質量管理,那是很難實現的。

        (三)監理工作安全投入不足

        一是監理安全工作的收費較低,主要是因為國家缺乏對監理市場的監管,監理市場的惡性競爭問題嚴重。這種問題直接導致監理單位工作積極性不高;二是監理收入過低,效益不大,導致監理工作的投入無法到位。由于監理企業的收入較低,無法吸納和留住較優秀的專業監理人才,特別是像高級監理工程師一樣的高級監理人才。因為監理企業的效益都不太高,不可能投入足夠的資金對監理人員進行培訓進修,所以,監理隊伍建設仍然任重而道遠。

        (四)監理單位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還存在一定的阻礙

        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存在較多干預的現象,嚴重影響了監理單位正常工作的開展。有的建設單位自以為管理力量強大,不注重監理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將施工單位看作是建設單位下屬的施工單位。有的干脆直接干涉監理單位的具體監理工作,無視監理單位工作的獨立性。

        三、加強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風險防范的對策

        (一)加強煤礦建設監理法規建設,加大依法監理的力度

        一是建議有關部門應不斷加強煤礦建設監理法規建設。特別是應修訂或出臺與煤礦建設監理工作息息相關的規范性標準文件,能夠有針對性地指導、規范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行為,為其風險防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規依據和保障;二是建立健全煤礦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度。不僅要建立監理方面的責任追究制度,而且要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的相關安全責任予以細化明確,一旦出現問題,可以根據調查的結果分別執行責任追究,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意識,降低監理單位的責任風險;三是引進和培養監理法規的相關的專業人才,加強法律方面的人力資源的管理,為煤礦建設工程監理的提供法律服務,降低因為不懂法律而帶來的風險。

        (二)加強煤礦建設工程基礎建設,夯實安全監理的基礎

        一是煤礦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加大投入,引進和留住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為提高施工質量和安全程度提高技術保障;二是完善煤礦建設工程管理機制,完善工程管理的組織機構,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盡量配備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對口人員,確保實施有效地監控;三是加強監理工作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之間的配合,共同做好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監理工作投入,降低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風險

        一是提高煤礦監理的取費,限制煤礦監理企業低價惡性競爭行為,吸引優秀人才加入監理隊伍,提高煤礦監理企業從業人員素質;二是設立監理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用于監理人員培訓;監理單位成立煤礦安全咨詢委員會,聘請高等院校安全領域專家客座監理企業講學和指導;高瓦斯礦井和高突礦井監理合同簽訂前,應進行安全監理論證,編制轉項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設置安全監理控制點。

        (四)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理,降低監理的安全風險

        施工現場是生產因素的集中點,其動態特點是多工種立體作業,生產設施的臨時性,作業環境的多變性,人機的流動性等等,存在著多種風險因素。因此,施工現場系事故多發點。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施工現場風險管理的重點,也是預防與避免風險引發事故,保證施工生產處于最佳安全狀態的根本環節。施工現場的風險監督就是要檢查控制風險的規章制度是否得到貫徹執行,措施是否得到落實。當施工中因人、機、環或方案等因素發生變化時,控制風險的相應措施是否同時跟上,是否保障有力,當發現違章作業時是否及時糾正。比如對人的控制:在對人員的組織安排上是否根據人的技術水平,人的生理缺陷,人的心理行為,人的文化素質來控制人的使用:如對技術復雜、難度大、精度高的工序或操作,應由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人來完成:反應遲鈍、應變能力差的人不能操作快速運行、動作復雜的機械設備( 如操作油機絞磨) ,對隱蔽工程工序(基礎澆注〉或具有危險性的現場作業應采取旁站監理。

        總之,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風險及對策分析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我們應不斷加強對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探究,創新工作思路,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開展監理工作。

        參考文獻

        [1] 徐燕麗. 淺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理[J]. 中國建設教育, 2009.

        [2] 謝念武. 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職責與風險控制[J]. 建設監理, 2008.

        [3] 石宏廣. 談談煤礦建設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風險及對策[J]. 中國科技信息, 2006.

        第5篇: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 質量監管 探討

        中圖分類號:TV52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工程質量監管的依據

        用最低的成本和合理的工期來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量,并實現質量標準,這是工程質量監管的最終目標。開展質量監管工作的依據有: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以及標準規范的強制性條款。質量監管工作屬于政府行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權威性及科學性。通過科學的方法和程序對建設過程進行檢測檢查,得到相關數據,對數據進行分析,查明問題的原因,最終得出正確的評價結果。質量監管工作是實現目標的手段,使質量問題得到正確的解決,同時向決策方提供科學的質量問題和發展趨勢報告,為標準化管理部門提供標準的實施情況,對質量違法行為采用行政的、經濟的和法律的處理措施等,使質量法規的強制性條款得到貫徹執行。

        2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現狀

        當前,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眾利益的政府質量監管,建設單位及其代表建設單位利益的監理單位等中介組織對參建主體質量行為和活動的督促監管, 以及直接參建主體的質量審核監管三個層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中, 三個層次之間有著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關系。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管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的核心, 它分別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建設單位、監理單位, 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實施全面質量監管。監理單位是關鍵,它根據委托內容代表建設單位監管施工、設計的質量, 通過道道工序檢查、層層把關簽字, 使建設工程投資、建設、質量監管進入良性循環。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 則是自身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的重要方式, 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進行工程建設, 有利于實現工程質量要求。

        2.2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

        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 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的狀況。具體來說,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 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立法不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 主要表現是: 立法層次過低。應該說《建筑法》是我國建筑市場的最高層次的法律, 但它只規定了工程質量管理的要求,沒有規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 為此, 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規定只能在第二層次即行政法規中有所規定, 甚至只能在更低層次的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法規或文件才有所涉及; 立法不健全。

        (2) 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隨意性。目前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初期, 建筑市場機制發育不完善, 建筑市場混亂, 各質量責任主體行為不規范, 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質量監管者見多不驚, 往往風聲大雨點小。此外人情、人際關系的復雜性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它職能部門的不正常干涉, 也導致監管的隨意性。

        (3) 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渠道不暢通。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中,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遺憾的是, 我國很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構尚未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由于各質量責任主體的組織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 因此沒有形成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信息系統, 這種情況不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順利進行.

        (4) 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人員素質不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人員對參建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咨詢單位、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質量行為實施監管, 應當具有較高的職業素養,要求有多年從事設計、施工等方面的豐富專業經驗, 比一般的建筑專業人員具有更豐富更專業的知識。但是,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人員主要來源于施工單位, 少量來自設計單位, 具有質量監管工程師資格的人員不多, 因此在素質方面存在較大問題。

        3 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制的措施

        3.1 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法律法規

        為了有效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 必須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它們是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法律準繩和規范依據。現行《建筑法》與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實際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鑒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特殊性, 有必要從長遠出發, 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 醞釀制定一部《建設工程質量法》, 并在此基礎上, 頒布實施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法規, 從根本大法上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奠定一個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 合理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制度的法律地位, 明確規定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 嚴格界定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及其相應的懲處標準。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

        3.2 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

        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 實行“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所謂技術法規是由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通過立法機構審議、, 強制執行的。在技術法規中可引用技術標準中有關強制性條款; 技術標準則是自愿采用的, 由專門的標準化機構或社會組織來制定。

        3.3 完備建設工程市場準入制度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 政府應該按照市場運作規律進行宏觀調控, 國際上建設管理比較成功的國家, 無一不在建設市場的準入制度上大做文章。嚴格的注冊專業人員許可制度和企業資質等級管理制度, 在有效約束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正當從事專業活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資質管理方面, 我國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因此, 我國應當改革現行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制定合適的企業資質認證標準和管理辦法, 統一協調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詢單位的從業資質, 充分發揮專業人員作用, 高度強化個人執業責任, 形成企業從業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相結合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 推動建筑市場逐步走向成熟。

        3.4 注重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人才培養、考核工作

        適應建設工程市場發展形勢, 迎接國際質量監管的挑戰, 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人才應當具備較高素質。為此, 必須重視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人才的培養, 要對有關人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訓, 努力提高自身質量監管素質。建立和健全對質量監管人員的監管工作能力和績效考核、考評制度, 不斷完善考核、考評的指標體系, 把質量監管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監管績效同其工資、獎勵待遇結合起來。此外還要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機制, 引進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結合, 設計有效管理激勵機制,把具備工程、管理、金融、法律、外語等多方面知識的復合型優秀人才吸引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崗位上來, 以高水平的人才資源優勢, 培育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構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社會市場競爭能力。

        3.5 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化建設

        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科學手段, 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水平。為此要重視運用現代化網絡信息技術管理監管、檢測工作,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在監管、檢測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視將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檢查記錄錄入監管管理信息系統中, 及時將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備案, 竣工驗收條件審查, 監管報告審查簽發等工作在網上, 使有關人員能及時查詢所監管工程建材檢測結果, 對不合格報告及時跟蹤處理等等。在信息化建設中, 為了及時向社會宣傳貫徹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 公布監管工作信息、地區質量狀況, 積極引導促進各責任主體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應建立建設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制度。

        參考文獻:

        第6篇: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第7篇: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指根據雷電及其災害特征分析,對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程度與危害范圍等方面的綜合風險計算,為項目選址和功能分區布局、防雷類別(等級)與防雷措施的確定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一種評價方法。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可分為預評估、方案評估與現狀評估三種。

        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雷擊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和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對承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機構的監督。

        (三)負責對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及設計單位執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的檢查、監督。

        (四)負責對違反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第四條在市域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各級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以下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應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和危險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二)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生命線工程。

        (三)各類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超市、星級賓館、醫院,學校、汽車站、火車站等人員集中場所。

        (四)各類發射塔、高聳觀光塔、高層建筑、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通訊樞紐、碼頭泊位等特殊工程。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應當進行雷電風險評估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六條凡屬第五條所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初步設計時應同步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到當地氣象局填寫“建設工程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表”。

        (二)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建設工程項目類型、類別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該項目是否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意見。

        (三)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與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承擔機構簽訂有關合同。

        (四)建設單位將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七條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應由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技術機構實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并具有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

        第八條承擔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雷擊風險評估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九條經防雷主管部門審查和認可后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方案作為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的依據之一,不得任意更改;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實際情況與評估時所提交的資料不符,應補充必要的資料,重新評估。

        第十條各建設和設計單位應主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自覺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8篇: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一、我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法規條例仍需完善

        據統計顯示,在1997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與2004年所實行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我國建筑市場通過以法律性建筑建設管理法規條例的約束,從當時的時間以及市場角度去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國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與質量問題,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但現今形勢下,隨著社會不斷飛躍發展以及建筑行業市場規模的不斷壯大,現有的法規制度、法規條例已然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的建筑行業部門的規章制度與行業管理機制,從而暴露了不少弊端和不足之處,如建筑安全法規條例中的內容就只是從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定施工工序來進行規范,并沒有囊括建筑生產的全過程以及人員管理的相關具體法律法規;現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規體系并不健全、完善,而部門法律法規還存在著重復、交叉甚至兩相矛盾的情形,這從一定程度上就抑制了建筑企業安全生產以及發展,因此,現行建筑施工相關法規條例仍需完善。

        (二)生產為先,安全為后的意識普遍存在

        雖然說企業法人是安全生產的首席負責人,但是企業在優勝劣汰的競爭環境中,同時又受到市場經濟的影響,就會必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沖擊。在這之際,有的企業領導為了“抓”自身政績,片面性的追求生產效益,加大生產規模,只抓生產,只重效益,自身對安全生產意識不到位、本質上不夠明確內涵,生產為先,安全在后,從而忽視了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一味的下達生產指標,強調施工進度,而對安全生產防控、防范卻忘在腦后,甚至挪動專項資金。有些重視生產,忽視安全,加強施工現場進度,一味的盲目指揮施工人員蠻干、亂干、搶工期,嚴重的影響了施工建設的客觀規律,而在僥幸中求安全的完成施工作業任務;還有些現場施工人員緊急、野蠻施工,現場施工安全防范意識不夠到位,保護意識、觀念差,在模板工程、外架工程等的高危高空作業時野蠻施工,時常性發生安全事故,這種生產為先、安全在后、重視生產、忽視安全的思想意識為企業加大了施工安全隱患。

        (三)檢查力度與監督職能還需強化

        做好建筑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企業應該做到嚴格自律并與政府監管實行相統一的監督管理執行原則,政府的監管原則基本上還挺還留在傳統單一的突擊性檢查階段,缺少日常性的監督、監理效用與有力舉措,而現行的安全執法檢查監督力度明顯不足,只停留在形式,做好表面上的工作。作為政府檢查監理執行部門,就應按照建設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行動下去,落實安全監管資金,不能運用落后的管理方式、手段,對于安全事故要客觀、公正并盡快的解決處理,檢查監管行動不能日常性的落實下去,就客觀上使政府職能不能有效發揮出來,從而缺少了嚴肅性與權威性,在無形之中就助長了事故瞞報與不報行為的發生,致使了安全監督、監管人員不秉公執法,存在相互結黨營私、的現象并故意虛報事故處罰標準,甚至是替建設施工單位逃避懲治責任。另外,政府在監督執行檢查的時間方面,只注意到地區部門的安全局勢,對轄區內的建筑項目的實際施工作業開展進度相結合,從而促使建筑項目的施工過程中出現監理失能,違背了監督與檢查職能的深層安全意義。

        二、施工安全管理的改革思路

        (一)設立健全管理機制

        近些年,我國對建筑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法律條例建設都已比效完善,內容也普遍囊括了安全生產的諸多環節,但是隨著建筑建設行業市場的規模延伸、不斷發展壯大,現有的建筑安全法規條例就更需要進一步對其細致化的結合現行實際生產施工特點進行改進完善,而《建筑法》的實施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具體的體系制度,并不是那么明確到位,這就需要設立以現行市場為主體的各種安全行為制度,明確違法事故行為的具體懲治措施,并加強建筑法律法規、安全標準以及管理規范制度的制訂、修訂,明確具體實施內容,如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等。

        (二)施行有效安全經濟政策,實現制度管人

        根據建筑施工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建筑安全生產施工的經濟政策,積極推行促進建筑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費用提取、施工過程風險抵押金、意外事故傷害險、工商險、以及意外安全事故死傷等的經濟賠償標準幅度,并依具體實際可操作情況再作出部署,以充分發揮政策的對施工安全過程的引導和促進作用,總之要不斷借鑒法律法規,結合現行管理體制設立新的生產安全管理機制,同時要納入具體的獎懲制度,實現人與人管理走向為制度與人的管理機制。

        (三)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實現事后查處向事前控制的轉變

        建筑企業安全管理,項目是基層,現場是基礎,應通過抓好項目,管住現場來實現安全生產的標準化管理。在施工現場管理中,充分發揮出監督職能,對施工的建筑質量要實行全面性控制,以確保施工過程安全、質量、規范、合理,最終完成質量標準建筑工程,全面預控建筑施工質量問題,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幾率,從而降低施工成本,不延誤正常施工進度、常規流程作業。另外,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盡職的監督和考核,以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監督職能、防控到位、施工安全、控制質量保障等。

        第9篇:二建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園林行業;事故;安全生產

        1、法律法規影響事故的原因

        建設工程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標準也需要完善。據統計,我國自建國以來頒布并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傷亡事故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及檢測檢驗類等。但專門針對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業的卻沒有。必須承認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問題。

        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工程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部份法律法規還存在著重復和交叉問題。綠化工程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管理人員缺少法律法規知識;缺少相關的綠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標準,造成各責任主體單位忽視了綠化工程的安全生產問題。一些人為的安全隱患和可能發生的安全薄弱環節沒能及時被發現并排除,也致使發生的安全事故無據可查。近年來隨著一些城市開始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綠化將面臨更多的安全問題,如屋頂載荷能力、防水層滲透問題、栽培基質問題、栽培植物選擇、防風問題,處理不好將直接危及人類的生命安全。所只有實際問題出發,構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才是防范事故發生的根本辦法。

        2、主管部門監督因素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和方式需要改進和加強。一是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執法檢查監督的力量明顯不足。二是,安全檢查的方式還主要以事先告知型的檢查為主,不是隨機抽查及巡查,許多地方流于形式,部分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針對薄弱環節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性和預見性差,政府主管部門安全監管存在盲點;三是,未能合理組織利用建設系統各種管理資源和充分發揮各個管理層次、環節的整體效能,未能形成安全生產監管的合力;四是,安全檢查中的違紀違法問題不能得到及時嚴厲的懲處,安全責任事故的法定損失賠償標準偏低,“私了”現象普遍,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瞞報、漏報。綜上應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以防范事故的發生。

        3、員工素質問題

        建設行業,特別是園林行業整體素質低下,建設業是吸納農村勞動力的產業。目前,全國建設行業從業人員有3893萬人,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5%,建筑業吸納農村富裕勞動力為3 137萬人,占全行業職工總數的80.596,占農村富余勞動力進城務工總數近1/3。行業整體素質低主要體現在:一是在3000多萬從業人員中,農民工比例占到80.5%,有的施工現場甚至90%都是農民工,其安全防護意識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職業技能的培訓卻遠遠不夠。據統計,農民工經過培訓取得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只有74萬人。二是全行業技術、管理人員偏少。技術人員僅占5.3%,管理人員僅占4.9%。三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更少,素質低,遠遠達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所以企業應該加強從業人員專業培訓,使每個從業人員都應該具有專業的安全防范意識與基本安全知識的掌握。

        4、安全技術與管理問題

        4.1綠化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科技含量相對落后。近年來,科學技術含量高,施工難度大和施工危險性大的工程增多,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提出了新課題、新挑戰。一大批高、大、精、尖工程的出現,都使施工難度、危險性增大。同時又缺乏指導性的綠化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技術方案,例如臨時用電、機械設備、吊裝等專業性強的技術方案,缺乏專家評審,沒有審批,甚至有些施工單位完全評經驗,造成了很多安全隱患。

        4.2長期以來,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主要放在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上。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大量增加,企業總量、就業、各類運輸工具等大量增加以及農民工和非法勞工大量地增加,由于大部分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落后,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著相當大的缺陷,與發達國家有很大的差距。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基礎薄弱,企業違背客觀規律,一味強調施工進度,輕視安全生產,蠻干、亂干、搶工期,在僥幸中求安全的現象相當普遍。各方從業人員過分注意自身的經濟利益,忽視自身的安全,致使在對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方面出現有章不循、紀律松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管理不嚴、監督不力和違反勞動紀律事件處罰不嚴,加之當前各級機構改革使安全監督管理隊伍發生較大變化,有些生產經營單位甚至取消了安全管理機構和專業安全管理人員,致使安全生產監督力量更加薄弱。綠化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基本上還停留在突擊性的安全大檢查上,缺少日常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監管體系不夠完善,資金不落實,監管力度不夠,手段落后,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5、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5.1重生產輕安全的思想還較為普遍存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各施工企業成為安全生產的主體,但目前各施工企業缺乏完善的自我約束機制,在一切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多或少出現了放松安全管理的行為。一些施工企業領導的主要精力放在市場開發和投標方面,傾全力找關系投標、中標,對安全重視不足。現場項目經理更注重施工進度、質量和經濟效益,把安全工作當作陪襯,作表面文章,重生產,輕安全,拚體力,拚設備,從主導思想上搞錯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建設工程項目出現工人死亡,許多管理人員認為“是運氣不好”,片面強調妨礙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客觀原因,忽視或開脫自己的主管原因和責任。

        5.2保障安全生產的各個環境要素尚未完善。一是一些建設項目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游離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范圍,企業之間惡性競爭,低價中標,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無資質單位掛靠、以包代管現象突出;二是技術裝備水平較落后,科技進步在推動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好轉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充分體現出來;三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領域的中介機構發展滯后,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缺少相應的機構和人員提供安全評價、咨詢、技術等方面服務。

        5.3安全管理經費投入不足,基礎工業薄弱,企業違背客觀規律,一味強調施工進度,輕視安全生產,蠻干、亂干、搶工期,在僥幸中求安全的現象相當嚴重。

        5.4安全管理專業人員配置不足,很多施工人員是吸納農村勞動力,全行業技術、管理人員偏少。

        5.5綠化、景觀工程項目建設中少有安全評估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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