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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
3、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
4、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該名稱的登記注冊適用本辦法。
關鍵詞:案例;個人銀行;結算
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2-0185-01
2011年,通過對商業銀行賬戶管理進行檢查,發現個別地方性商業銀行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使用上,存在一些不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的做法,但在現場檢查過程中遇到事實認定依據模糊的問題,值得深入研究。
一、案例描述
在某一銀行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時,通過調閱其《對公存款余額表》,發現其中有多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且部分賬戶余額較大。為準確認定和核實該問題,通過調閱部分賬戶《對公賬戶明細表》,發現賬戶明細賬中頻繁發生營業款、貨款、租金、物業費、材料款、工程款、工資等明顯帶有單位資金性質的資金收入和支出項,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單位資金特征明顯。例如,某企業法人代表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日材料款項支出近240萬元,單日工程款收入達488萬元,僅此一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2011年上半年累計存入資金量就達5800余萬元。且通過查詢發現部分以自然人名義開立的此類賬戶戶名均為一家或多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財務部門負責人。后通過調閱開戶申請書,發現此類問題賬戶開戶申請均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
通過進一步核實和詢問,對該問題做出如下認定:案例中銀行為存款人以自然人的名義開戶,但納入單位賬戶管理,且開戶人一般為企業主,符合“明知”的要件要求。而賬戶使用中發生營業款、貨款、租金、物業費、材料款、工程款、工資等資金收入和支出項,則說明了賬戶資金是“單位資金”的性質。
最后定性與處理。《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即公款私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比《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少了“明知或應知”的要件。可以認定銀行違反了《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和《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二、原因分析
(一)銀行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不到位。一是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放松了監督。《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有11類。案例中銀行顯然沒有按規定進行監督。二是客觀上存在銀行監督困難。隨著結算方式和渠道的增多,銀行對客戶的監管越來越難。特別是遇到異地現金存入、網上銀行或自助銀行轉賬存入到本地銀行個人結算賬戶的情況,涉及面過大,銀行只能被動地為客戶入賬。
(二)現行賬戶分類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目前賬戶只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大類,并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但是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為了簡化開戶手續、方便結算或者逃避監管等原因,許多中小企業老板或個體工商戶仍將個人結算賬戶作為賬戶開立和使用的首選。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機關及企事業單位之間在財務制度、管理機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應當將中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單獨作為一類賬戶予以考慮。
(三)規范性文件簡化了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手續。中國人民銀行2007年5月印發的《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中規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單筆超過5萬元人民幣時,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注欄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簡化了《賬戶管理辦法》中要求付款單位還應提供相應付款依據的手續。單位賬戶向個人賬戶轉款造成對公賬戶、對私賬戶的使用界限混淆,存在逃避債務、偷逃稅款的可能。
三、政策建議
(一)修訂《賬戶管理辦法》,理順與相關法律法規間的關系。賬戶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賬戶管理辦法》,但這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沒有上位法。《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明確將公款私存的處罰權確定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建議《賬戶管理辦法》修訂時,刪去對公款私存問題的處罰。賬戶管理檢查中如果發現疑似公款私存的問題,應及時移交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另外,《賬戶管理辦法》自2003年以來,其內容的解釋和擴展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其它文件等形式完善,影響力和覆蓋面不斷擴大,因此,建議修訂將《賬戶管理辦法》提高為國務院的條例形式。
(二)加強對個人銀行賬戶的現金管理和可疑交易監控。今后的賬戶管理檢查可從大額現金支取登記和可疑交易報告入手檢查,發現金融機構中有資金頻繁交易或頻繁大額現金支取的個人結算賬戶,進行重點、持續監測,分析資金性質。
(三)完善賬戶分類體系。對中小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單獨進行管理。一是應當在開戶手續上有所區別。應該適當簡化個體工商戶或中小企業法人的開戶手續,并且對開戶數量予以限制。二是賦予個體工商戶類的個人結算賬戶更多的結算功能。在結算功能上對個體工商戶類的個人結算賬戶與純自然人的個人結算賬戶加以區別,應賦予個體工商戶類個人結算賬戶更多的結算便利,比如使用支票、匯票的結算功能。
1、營業執照注銷本人不去是可以的。
2、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委托人申請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3、《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來源:文章屋網 )
區政府成立促進個體戶轉型升級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王維敬同志任組長,副區長龍裕文同志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區府辦、市工商局分局、區經貿局、區財政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統計局、區工商聯、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分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相關工作。各鎮(街)要對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做好該項工作。
二、分解目標任務
2013年全區共新培育企業710家(凈增數,下同),其中:350家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即“個升企”:工業類200家、商業類150家);360個申請人以企業的形式設立登記(即“新登記企業”:工業類85家、商業類275家)。各鎮(街)目標任務詳見附件1。
三、明確工作要求
(一)大力宣傳發動。根據市的要求,2013年7月為個體戶轉型升級工作的宣傳發動階段,2013年8月至12月底為組織實施階段,有關單位、各鎮(街)要充分認識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的重要性,會同相關行業協會認真組織召開企業代表座談會,重點宣傳企業在風險承擔、用地用工、融資貸款等方面區別于個體工商戶的對比優勢以及優惠政策,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落實優惠政策。有關單位、各鎮(街)要按照《關于促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辦〔2013〕22號)的規定,盡快出臺配套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確保促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三)規范企業運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個升企”、新登記企業,原則上要求持續經營運作1年以上(自工商部門審批辦理之日起計算),新設立工業類市場主體要以法人企業形式登記。
四、完善獎懲措施
(一)對企業的補助。按照《市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出臺)規定的范圍、標準執行,即: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每戶一次性補助4000元;轉型升級為有限公司的,每戶一次性補助5000元。
關鍵詞:經營權;小商販;合法化
引言
近年來,“城管”一詞似乎已經成為暴力執法的符號,而城管暴力的對象就是城市中的流動商販。在地鐵口、在大街小巷,我們都能看到流動商販的身影,每次城管一出現他們便逃竄街頭。為什么流動商販如此畏懼城管,通過怎樣的途徑才能使他們的營業權合法化?本文結合商法總論的內容以及學術界的一些理論觀點,試圖對以上問題做出深一層次的理解和探索。
一、學者觀點
在李建偉老師看來,解決小商販的營業權問題是小商販營業行為得到法律保護的關鍵。小商販在私法上被界定為“無照營業”,是城市弱勢群體為謀生選擇的一種就業方式,他們的存在迎合了另一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需求,確有存在之必要。李建偉老師認為小商販營業權的取得是對其生命權尊重的體現,不容被限制和剝奪。他通過對比法國、美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這些國家對小商販營業權的立法規定,提出了小商販合法化的兩大途徑:一是自由創設法定之外的商主體形態,即將小商販作為無名商主體看待,受民法和商法總則的規范;二是讓小商販成為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這兩種有名商主體,借鑒小商人制度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進行改革,降低準入門檻。通過這兩種途徑實現小商販營業權的合法化,從而解決小商販商主體地位問題。①
而李友根老師認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分為三類:即真正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其中真正的個體工商戶即“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只是從事季節性經營的行商游販、走街串巷叫賣的小本生意人”。李友根老師羅列了主要的幾種學說:一是龍衛球教授的個體商人說,認為“自然人均得從事商業經營,其于經營商業的行為能力是不受限制的,不強求登記”。二是梁慧星教授提出的商自然人說。三是史際春教授的經營行為說,認為真正意義上的個體工商戶即為流動商販。綜合上述觀點,李友根老師提出取消個體工商戶概念,確立個人經營者概念。②
二、小商販的法律地位問題探討
小商販到底是屬于個體工商戶還是屬于一種獨立的商人?本文首先對我國法律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規定進行說明,其次分析小商販的現狀,從而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一)我國關于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及其現狀
從我國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個體工商戶條例》來看,經營主體的范圍由“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擴大到“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放寬了營業范圍,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等,這些舉措有利于促進個體工商戶的發展。
但從事實數據來看,近幾年我國個體工商戶數量銳減。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活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盈利,數量銳減說明目前的制度無法滿足個體工商戶的需求,從而導致個體工商戶數量銳減。具體來說:首先,個體工商戶的申請流程繁瑣。《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定》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需要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提交后還要經過審查之后才能準予登記。其次,運營成本較高。雖然修改后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取消了管理、驗照的費用,但是登記費用以及維持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場地費用對個體工商戶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很多小商販之所以使用簡易的流動攤販正是因為承受不起高昂的場地租賃費用。
(二)我國目前小商販現狀
在我國小商販已經成為城市一道常見的風景線,城管不管怎么暴力,都無法阻止小商販從事買賣活動。就上海而言,在上下班高峰期等人流量大的時間段,經常能看到地鐵口擺滿了流動攤販,這些商販多是從外省來上海靠賣點小東西維持生活的打工群體。
這些小商販在法律上處在一個很尷尬的地位。首先,他們沒有進行登記,不受法律的保護。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要求之一是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而小商販多事弱勢群體為維持生活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以對于他們來說有一個固定的營業場所成本過高。但令人費解的是《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說明我國的立法者已經注意到小商販的大量存在,只是沒有對他們進行明確的法律定位,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其次,他們確實在從事經營活動,應該受到商法的調整。除了沒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他們與個體工商戶幾乎沒什么差別。但正是因為沒有固定場所,無法進行登記,他們的行為在法律制度上看來是無證營業,這就是城管打壓他們的原因之一。
不可否認的是他們的經營活動確實存在一定問題。比如,很多賣食品的攤販所賣的食物沒有經過安全檢驗,經常引起食物中毒或者導致食用者腹瀉等情況。或者很多小商販販賣的商品為假冒偽劣產品,還有的給城市環境造成了污染,影響了交通通行等。
三、小商販法律地位的正當性分析
比較其他國家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法國、美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都沒有對自然人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進行附加限制,也不需要固定的營業場所。所以我認為,在中國小商販也應該得到法律的承認,理由如下:
(一)小商販的數量占了城市人口相當一部分比例,他們所銷售的物品價格低廉,滿足了城市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需求,同時他們也通過這種方式謀取利潤來維持自己的生活。他們的存在是解決城市低收入人群生活困難問題的方法之一。同樣,讓城市的低收入人群有辦法生存下去才能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因為沒有被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所以小商販認為自己沒有義務去遵守法律規定。比如在《個體工商戶條例》中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要就所得利益向國家交稅。小商販沒有經過合法登記,所以國家無法就他們營業所得向他們征稅。反之,他們的經營活動因為沒有紀律性,或者因為經營者素質較低導致城市容貌受損,環境被污染,政府還要花費人力物力去治理,加重了政府負擔。
四、小商販合法化途徑
作者認為商法調整的是營業行為,所以即使小商販缺乏商法主體上的定位,但也應當受到商法的調整。小商販和城管之間的矛盾似乎已經成為當今社會持續升溫的熱點之一,可見我們對于小商販這一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的管理方式應當由打壓逐漸轉變為支持和保護。在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想統一的法治社會,小商販合法化勢在必行。
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皆有權利通過一定程序獲得經營資格,因此,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自然人享有選擇現階段我國商法所規定的商事主體類型之外的商事主體形態之自由。因此,作者認為我國商法應當放寬商事主體類型的限制,構建無名商主體形態,承認小商販合法的經營主體資格。小商販獲得合法的經營資格后,需遵守商法上對商事名稱、商事登記等商事活動的規范。國家亦可通過修改或者制定法律來合理規范小商販的經營活動,從而避免城管與小商販頻頻發生沖突這一不和諧的現象。
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法治保障,針對社會不和諧因素,對癥下藥,通過法律途徑根治社會頑疾才能更好地促進和諧社會的建成。
注 釋: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經營秩序,堵塞違法犯罪分子銷贓渠道,根據省、市有關要求,縣政府決定,于2013年6月至10月,開展為期5個月的全縣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專項整治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鎖定整治重點,加強組織領導。工商、公安、縣社、綜治辦等部門要站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部門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親自組織部署,層層落實責任,不斷強化措施,明確工作重點,以解決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經營秩序混亂、備案制度不落實、收贓銷贓問題嚴重等突出問題為重點內容,以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數量多、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突出的地區為重點區域,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整治工作。通過整治活動,破獲一批非法收購人員,扭轉廢舊金屬收購業違法違規經營、治安秩序混亂的局面,推進廢舊金屬收購業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各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大整治力度,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嚴格市場準入,堵塞銷贓渠道。工商部門要依法嚴格審查登記材料,嚴把市場準入關。公安機關要嚴格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備案,督促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認真履行備案義務,力爭做到對本轄區內廢舊金屬收購業底數清、情況明。工商、公安部門要結合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本轄區內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名稱、位置、營業執照有效期、經營范圍、有無非法收購行為等事項,并逐一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并將廢舊金屬收購業納入微機管理,定時更新數據,提高管理水平。工商部門要將廢舊金屬收購業列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的重點行業,對有違法記錄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要列入“黑名單”,實行重點監控,并通報公安機關。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后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企業和經營者,公安機關要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罰,并可向社會公告。
一、個體經濟稅收征管的現狀及問題
(一)確定戶數難。個體工商戶經營狀況和經營方式千差萬別,有定點經營、流動經營、租賃經營、承包經營、設攤經營、經常性經營和季節性經營等,而在這些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中,證照不全的占很大比例,有些經營戶即使有營業執照,也無稅務登記證,以至在日收管理中,漏征、漏管現象不斷出現,不能有效地將其控管起來,稅款流失嚴重,并帶來稅負不公等負面影響。
(二)稅款征收難。在我國社會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公民的市場經濟意識不強,文化素質、道德水準還不能與市場經濟相適應,對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的概念模糊,只想一心賺錢,不知依法納稅,加上個體稅收的直接利益驅動,普遍存在對稅收能欠就欠,能不繳就不繳的各種僥幸心理,從而難免存在稅務干部和納稅人之間的抵觸情緒,形成各種征收阻力和逆反心理,造成征收中的被動局面。
(三)日常管理難。由于現行稅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導致在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阻力重重”,具體表現為:一是進行控管難。現行稅制對無證戶和有證戶適用同樣的稅率,沒有差別的“待遇”就使得許多個體戶,尤其是不常年經營或流動經營、掛靠經營的業主有意選擇無證經營的方式,遇到稅務人員檢查就納稅,否則就不納稅,從而形成稅款流失,影響了正常的稅收秩序。二是確定納稅定額難。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絕大多數個體工商戶沒有設置健全的經營帳簿,而且進貨無正規發票。而現行稅制對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的納稅資料規定不嚴,剛性不強,致使核定經營額時無據可查或缺乏計稅依據,給確定納稅定額造成很多困難。三是嚴格管理發票難。現行稅制明確規定不能在向納稅戶提供發票時進行擔保和質押,因此無法從源頭上規范和制約個體工商戶使用及核銷發票的情況。而多數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和內部管理不規范,在發票的使用上存在代開、虛開、用收據代替發票的現象。尤其是許多經營狀況不穩定,流動性大,開業、停業比較頻繁的個體工商戶,停業時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直接關門打烊,查無音訊,致使已領發票不能及時清繳核銷。
(四)行使職權到位難。對征管隊伍的自身管理還有待加強,一些稅務干部雖然行使了職權,卻很難到位。主要原因有:一是客觀上稅收管理員制度沒有落實到位,系統平臺沒有建成,干部忙于整理檔案、催繳、實地核查等日常事務,基本沒有時間下戶或用納稅評估來有效地對其加強控管,征管質量嚴重受損。二是主觀上部分干部思想上不夠重視,日常工作缺乏熱情,責任心和事業心淡薄,加之任務繁重,管理難度高,導致各項工作與征管要求還有差距,影響了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加強個體、集貿稅收征管的途徑
(一)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加強戶籍監控管理力度
戶籍管理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環節,在整個稅收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基本工作目標是做到“七個清楚”,即:1、總量構成清,即對轄區內納稅總戶數、行業類型、征收方式、重點稅源戶等構成情況要清楚;2、基本情況清,即對每個納稅戶的業別、經營地址、從業人數、經營范圍、資金狀況、生產經營規模等要清楚;3、涉稅事項清,即對每個納稅戶的納稅情況、發票使用情況要清楚;4、增減變化情況清,即每月對轄區內納稅戶增減情況及原因要清楚;5、停(歇)業情況清,即對納稅戶的停業、歇業除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應實地核查納稅人的停(歇)業真實情況;6、稅控裝置使用情況清,即對轄區內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情況清楚;7、減稅、免稅情況清,即對轄區內殘疾人、下崗再就業等享受稅收優惠的個體工商戶情況清楚。從實際管理情況來看,我們的個體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差距,戶型不清、情況不明、漏征漏管等現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急需采取有力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職責不清,目標不明,考核不嚴,是戶籍管理質量不高的根本原因。要將戶籍管理的基本目標,進一步細化到稅收管理員制度中去,明確工作職責,并與稅收管理員和單位的目標考核掛鉤,按照崗位目標管理辦法,嚴格考核。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稅收管理員日常巡查制度。只有深入實際,貼近納稅人,才能了解真實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為后續工作提供基礎和保障。專管員下戶缺乏應有的制度硬性約束,就會造成對納稅戶情況缺乏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出現管理被動的狀況。以漏征漏管戶的產生為例,除納稅人自身原因及特殊情況外,缺乏有效監控、管理不到位,使納稅人有機可乘,是產生大量漏征漏管戶的主要原因。而通過推行稅收管理員巡查制度,可以進一步規范和約束管理人員的工作行為,著力解決管理人員下戶過少、對稅源動態情況和納稅人經營情況跟蹤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三是要建立多層次的停(歇)業核查制度。為防止虛假停(歇)業造成逃避繳納稅款現象的產生,避免管理過程中只核準不核查,進而出現“人情稅、關系稅”等不廉行為,必須從完善制度入手,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將抽查結果列入征管質量考核的內容。將停(歇)業情況在納稅人經營地及時公布,讓社會和納稅人參與監督。
四是要積極推行分類管理。個體稅收客觀條件千差萬別,采取同一管理手段,往往顧此失彼,抓不住重點。應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情況,對不同類別和不同地帶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可以按個體工商戶經營規模進行分類,按照“抓住大戶,建帳建制;管好中戶,核準定額;穩定小戶,簡便征收”的原則實行分層次管理,著力解決普遍存在的“小戶不輕、中戶不重、大戶大漏”的稅負不公問題。同時,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穩定性分別對待,對城區、鄉鎮內經營穩定的固定業戶采用先進的管理手段,將稅務登記、定額核定、發票發售、停歇業管理、稅款征收全部納入平臺管理;對市場攤位經營戶、崗亭經營戶、農村自然村小賣店應建立臺帳,簡并征期。
(二)提高定額核定工作水平
定額核定是個體稅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環節,定額核定是 否適度,直接影響著稅款的征收和稅負的公平。針對當前定額核定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實行平均定額審批制度。通過調查測算,結合實際,確定城區、鄉鎮平均定額標準,并對以此為依據上報的核定進行審核,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列入定額調整的重點。同時,對同類別的區域進行稅負比較,對平均定額偏低的地方,要進行定額調整,以達到區域稅負的大致平衡;對部分定額管理戶每年進行定額調整,以確保稅收負擔大致公平。
二是逐步推行等級定稅。按經營規模和市場繁榮程度,將轄區內重點市場、街道按行業進行歸類,劃分、確定相應等級;對每類市場、街道的每個行業設置不同檔位的稅額,確定相應的檔距,定額時對納稅戶靠檔定級。等級定稅有利于同行業、同等級、同規模業戶的稅負相對平衡,同時要在典型調查的基礎上,建立不同等級的最低定額標準。
三是建立稅負核定評議制度。評議制度可采取多種形式,如:定期召開不同行業納稅人例會,進行稅法知識培訓,征求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定額核定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有利于提高定額的公平性、準確性,減少征納矛盾。
四是推行定額加發票管理方式。對不使用發票或只少量使用發票的個體工商戶推行定額加發票管理方式,嚴格劃分界限,區分管理。如:對小飯店、信息部等只就不開具發票部分定稅,購票部分單獨繳納稅款,以堵塞征管漏洞。
五是適時推行數學模型定額方法。在系統中建立定稅模型,根據不同行業的利潤率、房租、水電、人員工資、材料成本等情況確定定額標準,真正實現管理到位。
六是加強稅控裝置管理。包括在授權、報數、購領發票環節復核、查驗;統一在征期內申報、授權、報數;在報數、繳納稅款后進行授權,防止納稅人虛報、瞞報,不繳納稅款。
(三)大力推進個體工商戶建帳工作
個體工商戶建帳工作一直是個體稅收征管工作的難點,對此,一是應本著積極穩妥、重點突出、分期分批、循序漸進的原則,推進個體工商戶建帳工作。建帳初期實行查帳征收與核定征收相結合的辦法。
二是大力推行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行政許可。對未建帳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先辦理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行政許可,并在確實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后再辦理其他所需行政許可。稅務部門要加強宣傳、輔導服務,并逐步規范有關行政許可的各項工作。
三是要擴大建帳范圍。針對目前個體從業人員素質普遍偏低,部分納稅人自己難以建帳的狀況,以建帳工作為突破口,積極發揮稅務的社會中介作用,為個體工商戶建帳。
(四)增加委托代征范圍
征管范圍調整以后,我區城區的部分小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一直未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以前有國稅委托代征的稅款也早已停征,形成征收死角。由于小市場內個體工商戶攤位多、流動性大,不易管理,應借鑒國稅局管理經驗,與市場管理中心聯系,辦理委托代征手續,防止出現管理不到位的現象。
(五)建立普遍的納稅公告制度
目前,納稅公告形式單調、內容不夠完整,亟待改進和提高。除恢復現有辦稅服務廳公告欄內容外,還應在納稅人集中的主要街道、集貿市場、鄉鎮、辦事處、村委會等地設立固定的納稅公告欄。公告內容不但要有稅負核定情況,還應有評議結果、停(歇)業、欠繳稅款、滯納罰款具體情況,還要有稅收基本法規、服務承諾、舉報電話等。同時,在網站上專門設立個體稅收核定和法律法規公告專欄,讓納稅人和廣大群眾了解和監督辦稅情況,保證納稅人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建立完善協稅護稅協調機制
個體管理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協調機制,才能形成控管合力。因此,應從制度上將協稅護稅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使其及時、長期、穩定地發揮作用。積極與市場管理中心、鎮政府、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聯系,發揮這些組織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納稅情況進行監管的作用: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管理;對違反稅收法律的業戶,協助稅務機關進行查處;對稅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個體工商戶的意見及時反饋;對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加以監督;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和市場秩序。
(七)發揮稅務作用
稅務作為獨立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中介服務機構,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這一中介組織應該成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也是規范納稅行為的有效途徑。
1、加強宣傳。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大力宣傳稅務的內容、作用和意義,提高廣大納稅人對稅務工作的了解和認識。
一、許可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年收購糧食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資格審查,取得糧食收購資格,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二、申請條件。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具有50萬元以上糧食收購資金;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儲存不低于400噸糧食,且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倉儲設施;具有與其收購品種、收購量相適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儀器和計量器具;具有相應的糧食檢驗技術人員和保管人員。個體工商戶:具有3萬元以上糧食收購資金;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儲存不低于50噸糧食,且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倉儲設施;具有與其收購品種、收購量相適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儀器、計量器具。
三、申報材料。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應當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⑴加蓋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印鑒的《*省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表》;⑵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⑶資信證明;⑷糧食倉儲設施以及倉儲能力的證明材料;⑸糧食質量檢驗儀器和計量器具的有關證明材料;⑹糧食檢驗人員、保管人員的有效證件。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新設企業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已從事糧食收購的,應當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糧食購銷情況年報表。個體工商戶申請糧食收購資格,應當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糧食收購資金及倉儲設施檢驗儀器、計量器具等證明材料。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的,應當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副本。
四、申請要求。尚未登記的新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依法向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進行工商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已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于*5年1月31日前向辦理工商登記的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并依法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登記的中央直屬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到與其辦理工商登記的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五、審查程序。簡易程序: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內的審查事項,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經公示7日后發給糧食收購許可證。一般程序:除可以當場作出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決定的外,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經公示7日后發給糧食收購許可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發給糧食收購許可證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完成審查的,視為申請人自動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六、義務規定。所有糧食經營者及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經營報表。
《辦法》對個人外匯收支活動按交易主體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按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管理。對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收支貫徹可兌換原則,對資本項下外匯收支進行必要的管理。此次政策調整的重點包括:一是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審核后辦理,資本項下需經必要的核準。二是對個人貿易外匯收支給予充分便利。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可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其中,進行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可按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部分貿易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三是明確個人可進行的資本項目交易,規范了相關外匯收支活動。四是不再區分現鈔和現匯賬戶,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統一通過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對外幣現鈔存取和攜帶的管理進行了規范。同時,《辦法》對現行個人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廢止了原來有關個人外匯的16個管理規定。這將進一步提高個人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銀行和個人辦理外匯業務。
為進一步貫徹、宣傳《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對銀行、個人在實際業務辦理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行了回答。
問:個人外幣買賣,如個人將持有的美元兌換為歐元,是否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
答:個人外幣買賣不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系統主要統計的是個人本幣與外幣的兌換。個人外幣買賣只涉及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的兌換,故不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
問:個人所購外匯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答:境內個人年度總額內外所購外匯、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均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問:境外個人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境內個人移居出境后離休金、離職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的購匯可在哪些銀行辦理?
答:具備個人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網點均可辦理。
問:境外個人旅游購物項下外匯收支應通過哪種賬戶辦理?
答:旅游購物貿易是海關監管下的一種貨物貿易方式。境外個人辦理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外匯收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辦理。
問:個人在同一銀行柜臺提取A賬戶資金,并轉存到本人或直系親屬的B賬戶,賬戶資金沒有離開柜臺的,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是否需到外匯局報備?
答:該種情況下,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不需到外匯局事前報備。
問: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中最后一位順序碼是否錄入?
答: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最后一位如為順序碼,即僅用以表示該人通行證換領次數的話,銀行證件號碼錄入時不需錄入該順序碼。
問:個人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是否必須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收匯及結匯?
答:個人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時,可以由外貿公司代為收匯,也可以本人收匯。本人收匯、結匯的,應通過其開立的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問:《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范圍是什么?
答:《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嚴格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問:境外個人憑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兌換水單是否可以辦理人民幣兌回業務?
答:對于原兌換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兌換水單,在其辦理兌換時,距原兌換日在24個月內的,可以作為兌回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