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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司治理;信貸風險;前提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3-0077-03
信貸風險的成因紛繁復雜,大多文獻認為是技術、操作的原因。筆者認為,目前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信貸安全有許多矛盾,是信貸風險的重要根源,要防范信貸風險,必須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上,抓好具體的執行和操作。
一、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可能帶來的信貸風險
1.短期考核目標與信貸長期風險之間的矛盾。股東往往要求銀行經營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并以此作為考核和檢驗銀行高管任期(一般一個任期為3年左右)目標完成情況和個人績效的依據。在利潤最大化的任期目標要求下,銀行高管只能選擇做大當期利潤,在存貸款利差占主要利潤來源的條件下,最便捷的方法就是發放高收益的貸款,增大利息收入,使利潤增加。而銀行信貸風險的主要特征就是風險的滯后性和長期性,很容易導致任期內的短期行為傾向,只顧多追求短期利潤,而少考慮信貸的長遠風險。
2.小股東利益與大股東關聯貸款之間的矛盾。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是常常存在沖突的,資本多數決定原則時常成為大股東謀取私人利益、損害銀行利益或小股東利益的工具,尤其是商業銀行中,由于小股東沒有占據著控制支配地位,小股東的利益總是暴露在控股股東的強權之下,隨時都有可能受到控股股東根據關聯企業集團整體經濟利益所做出的決策以及關聯企業內部之間的不正當交易的侵害。小股東在無力對銀行進行有效控制時,他們往往希望和愿意充當銀行的戰略投資者,他們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期尋求更多的資本回報。但少數對銀行具有控制權的大股東往往不看重銀行的分紅,而是希望利用控制權實施關聯交易,從銀行通過貸款等手段盡快取得超過投資額的回報。如果個別大股東利用這種管理權參與信貸決策,不顧信貸風險而將貸款投放于與大股東有關聯的企業,很有可能形成風險貸款,影響銀行的安全。
3.銀行高管的政治命運與銀行貸款安全之間的矛盾。我國商業銀行的高管多為政府行政任命或由政府提名、股東大會通過,這樣就使得銀行的高管實際上具有非常復雜的身份和多重目的,但聽命于政府是其最佳的選擇。在政府協調貸款(因為按市場程序無法完成貸款時政府才會出面協調)時,這些高管難免會自覺不自覺地充當政府的代言人,幫助政府實現借款意圖,而置銀行風險于其次。[1]在這種情況下發放的貸款,很難說能夠保證貸款的“三性”。
4.股東知情權與信貸監督不夠之間的矛盾。按《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知道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但在現實中,股東往往很難知道銀行的經營實情。為此,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必須定期進行信息披露。但由于一些銀行怠于披露和出于盡可能少披露的意圖,往往不能充分披露,股東很難從信息披露報告中了解銀行的貸款發放情況,更無從了解每筆貸款的風險情況,也就很難對銀行的信貸經營實施有效監督。
5.約束不力與信貸責任之間的矛盾。目前大多數銀行對信貸責任有一定的責任追究,如責任終身制、扣發獎金等,對從事信貸工作的人員有一定的約束力。但是一筆貸款從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回收不是一個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流程鏈上所有人的共同操作方能實施,出現問題貸款很容易相互推卸責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筆貸款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十億元,如果發生風險而產生損失,不是一二個信貸人員有能力賠償的。
二、完善銀行公司治理結構與防范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銀行業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在于這個行業的高風險性,防范、控制經營風險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職能。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將嚴重影響信貸資金的安全,必須在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下,加強對信貸風險的控制。
1.將信貸風險納入任期考核范圍。要完善商業銀行的內部契約,尤其是對高管的激勵和約束相關的契約,在對銀行高管進行任期目標考核時,不能僅以利潤為主要指標,要計量貸款風險損失??己似谇皩J款按五級分類進行風險損失計量,到考核期結束時,要重新確認貸款風險損失,風險損失增減額與銀行高管薪酬掛鉤,并嚴格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的結果和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風險撥備,按提取風險撥備后的利潤考核。這樣可以避免以不良貸款換取銀行短期利潤的做法。
2.用“企業憲法”限制關聯交易。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山東銀行系統調研時強調“防范關聯交易風險是銀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標桿”。[2]股東可充分運用“企業憲法”――公司章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公司制度安排上約束關聯交易的風險。在銀行的章程中要對貸款的投放和管理單列專門的章節,進行特別的約束。要明確規定銀行的關聯交易數量和表決權限,例如,規定一般關聯交易必須由董事會審批,重大關聯交易由股東大會審批,而且在審批過程中,要實施關聯股東的表決權回避,并強化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通過降低審批效率、提高審批門檻、增加審批的獨立性來防范關聯交易風險。在銀行高管違反章程規定發放關聯交易貸款時,股東可以行使撤銷權,并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賠償責任。
3.健全信貸責任約束機制。在目前的信貸審核(批)委員會制下的集體決策機制,事實上已經成了銀行推諉信貸風險責任的托辭,一旦發生不良貸款,很難去追究具體人員的責任。應當從信貸業務人員到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建立更強的信貸風險責任約束機制。一是實行信貸人員(包括分管信貸的高管)準入制,實行嚴格的考核上崗制;二是健全信貸風險責任約束機制,建立嚴格、明確、公正、長效的信貸投放風險責任追究制及其責任認定指標體系,明確信貸政策、貸前調查、復查、初審、復審、會審、貸后管理等崗位人員及分管信貸的高管在貸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責任范圍。當貸款出現風險時,按照有關責任認定指標對相關人員的責任進行認定,分清信貸資金出現風險的實質性原因,明確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處理、下崗收貸、降級、賠償、禁入信貸職業、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3]
4.引入公共治理的方式。信貸風險的廣泛性和隱蔽性,要求銀行能夠從全方位、多時空、多角度防范風險,而銀行的信貸人員有限,有必要調動最關心銀行信貸風險的廣大股東共同關注。而在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下,股東不可能經常對銀行的貸款安全行使監督權,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幫助銀行防范信貸風險。
(1)股東質詢制。針對小股東不能參與日常經營管理、對銀行貸款安全知之甚少的情況,銀行股東大會應制定股東對貸款的專門質詢規則,規定股東可以定期針對銀行的貸款情況向經營層提出質詢,以增加股東對貸款安全、收益和流動性的了解,并可增加經營層和信貸人員的責任心。
(2)激勵方案公示制。目前銀行高管的薪酬只公布其實際得到的年薪數額,而不公布具體的激勵考核方案,對廣大股東和社會公眾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銀行是一種公眾型企業,尤其是國有(控股)銀行和有地方政府參股的銀行,雖然是股份制企業,但政府股份還占相當大的份額,政府只是名義出資人,真正的股東是全國人民(或地方百姓),但全國人民并不能直接參加股東大會,或了解股東大會的內容,更無從評價對高管的激勵方案。再者,銀行從社會賺取利潤,利潤主要來源于貸款利息收入,對貸款的風險狀況,社會最有發言權。而且高管的收入水平要與其工作難易程度、復雜程度相聯系,而這種評價只有社會公眾才最公平。通過公眾的評價,使得更大范圍、更多角度的信貸安全及隱患與銀行高管的薪酬相聯系,增加銀行高管的道德壓力,使其充分履職。
5.理順政府和商業銀行的關系。政府作為商業銀行的產權所有者代表,應擺正自己的股東位置,按《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為銀行選派主要管理人員,并為銀行的經營活動創造條件;另一方面政府作為管理經濟的部門,應盡量避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商業銀行,而采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和規范引導。政府政企職能的徹底分離表現在不良信貸資產防范上則須做到:(1)政府作為股東一旦選定銀行高管,就應該取消其政府官員身份,銀行高管只對銀行經營負責,而不必履行政府的協調貸款命令。(2)政府需要商業銀行向國有企業、重點項目發放優惠貸款時,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政府補貼利差,所需資金從政府應得分紅中扣除。(3)對銀行高管不應留有后路,即銀行經營不好,政府不得為這些“落魄”高管安排新的工作崗位,甚至于易地為官,只有這樣鍛煉出來的高級管理人員,才能成為真正的企業家。
參考文獻:
[1] 馬蔚華.論商業銀行的科學發展觀[J].金融研究,2004,(7).
一、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劉家義審計長提出,審計實質上是國家依法用權力監督制約權力的行為,其本質是國家治理這個大系統中一個內生的具有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統”,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部政府性資金由于其獨特的全方位全覆蓋的審計范圍、獨有的全局性戰略性審計角度,在國家治理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一)為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信息
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范圍涵蓋了政府掌控下的財政資金,提供了真實可靠的政府可動用資金的數字,不受財政資金從預算內轉撥到預算外管理的影響,也不受財政資金“下沉”到下級預算單位的影響。它把財政資金在政府內部各預算單位的流轉視為“內部交易”,所有轉撥資金都進行了“內部抵銷”,真實反映出財政資金的收、用、余,這正是符合總理提出的“財政資金運用到哪里,審計就跟進到哪里”的要求。期限上審計范圍不局限于當期預算收支情況,還關注年度預算執行的系統性,特別是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在一個大的公共財政資金和資產運行框架內,沿著整個資金走向,審視財政資金運行質量和存在的問題,促進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為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分析提供真實客觀的數據信息
制定政策與評價政策實施效果需要真實客觀的數據信息,審計部門作為提供經濟監督的獨立部門,憲法地位決定了其提供數據信息的真實客觀性。全部政府性資金以政府為視角,反映出運用公權力征集、管理、使用資金的客觀情況,使政府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有真實客觀的了解,做到事先調控,及時出臺政策制度,也可以對政策的實施效果予以客觀評價、及時修訂完善。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成果雖只有短短幾張表,但底稿卻涵蓋了各級預算單位、各項專項的財政資金,大量的數據信息使宏觀經濟分析變得真實客觀,既為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供了依據,又為宏觀經濟政策效果提供了評判基礎。
(三)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提供全面完整的數據信息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發展和經濟全球復雜化程度的加深,國家經濟安全已成為不可回避、不可忽視的重大問題。國家審計作為國家經濟安全預警機制的重要一環,需要對涉及財政、金融等宏觀經濟和涉及具體產業、企業等微觀經濟的問題和潛在風險有所關注。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由于將政府負債、國有資產與資源等內容也納入審計范疇,能夠積極從財政安全、金融安全、國有資產資源安全、民生安全等方面揭示和反映重大經濟風險,能夠滿足從戰略全局角度觀察和分析問題的需要,向決策部門及時反饋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對策建議,發揮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
二、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開展的現狀
我省在2007年率先提出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以來,經過幾年的實踐,已形成一套穩定的表格、一系列值得總結推廣的審計方法和經驗。通過對游離于預算體制外的資金進行全面監督,積極推進政府預算管理和公共財政體制的健全發展,充分發揮了審計宏觀性、建設性和預防性的效應。從實踐結果看,該審計的開展有幾大優點:
(一)增強了預算內外“大統一”理念
由于全部政府性資金涵蓋了以政府名義籌集并由政府管理和使用的所有收入,審計中只要把握資金主線,對可由政府支配資金進行“合并”,就能全面真實反映情況,摸清家底。這正好與《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提出構建財政審計大格局相吻合。
(二)總量把握、加強分析
相比預算執行審計,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更加關注整體性,在摸清資金總量規模及增長情況、收支結構及變動情況的基礎上分析影響變動的內在因素,促進進一步完善經濟結構。如稅收收入增長,可以按稅源分析,并結合當年稅收政策變動、招商引資政策執行和土地出讓情況等進行分析。
(三)體現了績效審計要求
全部政府性資金從支出結構的分析角度,關注到資金的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是否體現了“民生財政”,是否與政府工作目標一致。再通過對具體項目資金的延伸審計,反映資金使用的效益性,充分體現了宏觀服務型績效審計的特征。
三、當前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在實踐中存在的不足
《浙江審計工作“十二五”發展規劃》把“構建以全部政府性資金(資產)審計為主線的財政審計大格局”作為主要目標之一,如何進一步完善深化是新時期審計任務之一。由于全部政府性資金從探索、實踐、形成正常性的工作制度過程很短,因此在審計理念、審計內容和審計機制中還存在著不足,導致地方政府不重視,沒有善加利用審計結果,也影響了“免疫系統”功能的發揮。
(一)審計理念和內容有待擴展
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經過幾年發展,理念上更多地考慮了范圍的延展,更多地考慮了“全部”的定義,但對如何加強分析、提高應用成果的深度考慮不夠,使得地方領導對該審計的認識也更多地限制在資金規模方面。由于審計內容不夠全面,分析評價不夠深刻,“長而全”的報告和報表既缺乏對領導決策的輔助作用,也缺少了對熱點問題的關注,難以為國家治理科學決策提供及時客觀可靠的信息。
(二)審計時間和方法有待改變
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每年與地方“同級審”同時進行,時間一般從三月到五月,上報經常要在五月份完成。由于審計涉及內容非常豐富,項目時間顯得尤為緊張,要在三個月里完成對稅務部門管理下的稅收情況的審計,財政部門管理下的預算內外各賬戶的審計,完成對各相關部門管理下專戶的審計,完成對國庫支付系統下各預算單位的執行情況的審計,還要對政府負債、財政周轉金等內容予以審計,再對數據予以匯總分析比較,這種安排造成客觀上審計人員無法深入分析、深化成果,結果只能“草草了事”。同時,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目前較多地采用傳統的審計技術和方法,需要配置充足的審計人手,而基層審計機關由于審計力量薄弱,且每年同時需配備審計署布置的同步項目的審計人員,使得“人手少、任務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對全部政府性資金的審計力量安排不足且專業性局限于財政財務方面,這既不利于實現充分審計,也不能有效提高審計成果質量、加強成果轉化。
四、國家治理理論對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內容的探索
(一)提高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表格的含金量
1.建立支出經濟分類表。促進財稅改革是實行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的目的之一,而財稅改革重點在于改變財政支出結構,盡量減少政府本身支出,更多的用于民生公共產品投入。而目前全部政府性資金支出僅從功能科目進行統計,不夠全面。功能分類反映的是政府職能活動,而經濟分類反映資金用途,兩種分類從不同側面、以不同方式反映政府支出活動,結合使用不僅能夠使政府的錢花得更明白,而且能促使政府關注行政成本和提高效能,從而解決長期存在的“行政成本大,效率低”問題。
2.支出反映經費使用情況。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模式注重資金流向,現行支出表反映財政支出情況。而具體從資金走向看,部分政府性資金如行政管理費,僅收入、支出兩階段,支出即使用階段;而基本建設資金等政府性專項資金,由于預算剛性與實際使用的階段性,有相當一部分資金雖已支出但尚未使用。審計若不區分反映,影響了分析評價的準確性,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后該部分資金規模擴大,不容忽視。
3.區分資本性支出。全部政府性資金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物質基礎,也是行政權力運行的重要載體。從當前資金支出方向看,有相當一部分支出后形成了政府性資產,如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信息系統建立及生態、環境等資金。審計如果能夠對該部分資金做到“區別對待”,不僅能真實客觀反映資金,全面評價政府履職情況,也能促進公務人員珍惜資源、杜絕浪費理念的形成。
4.重視現金流。若把整個政府視為企業,財政存款就相當于現金流,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命脈,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更多地關注收支及結余,對于現金資產不夠重視。關注現金資產有三大好處:第一,該類資產是償還債務的最終手段,如果缺乏,就可能會面臨財務危機。第二,有效彌補制度漏洞,杜絕腐敗。財政存款規模很大,是各家銀行都羨慕的“肥肉”,這就容易產生“拿財政存款尋租”,如原江蘇省財政廳副廳長張美芳被,就是因其手握決定財政開戶銀行的權力而,收取銀行巨額吸儲回扣。第三,立足績效,及時發揮審計建設性作用。由于國庫存款在人民銀行存放的利率偏低,相比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利率要低得多,出于效益最大化考慮,在保證資金安全、正常撥付和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應盡量壓縮活期存款,提高資金增值率。
(二)提高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分析的含金量
1.與GDP、CPI結合考慮。要準確分析全部政府性資金的變動,必須放在社會背景下,不能忽視GDP、CPI的因素。GDP即國內生產總值,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所生產的全部最終產品的市場價值總和,被公認是衡量經濟狀況的最佳指標。CPI即物價指數,指市場上的貨物價格增長百分比,是用來衡量通貨膨脹的。全部政府性資金來源總額可與GDP結合分析,得出增長速度是否科學合理,只有合理的財政收入水平才能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而全部政府性資金支出可與CPI結合分析,得出支出的真實增長度等。例如計算當年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如占比過高且財政收入增長率遠遠高于GDP增長率,說明現行稅負過高,可建議從體制機制上著手或采取恰當措施進行彌補。
2.與業務結合考慮。目前審計的對象是賬目中體現的財政收支活動,顯然是不完整的。相當一部分由政府公權力籌措、使用或者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資金并未納入審計范圍,導致對資金運作全過程的效益性、風險性及政府資金在運作過程中的成績、問題、責任,無法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限制了財政審計監督在審計內容上的深度和廣度,在審計評價上的力度和權威性。出于對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深化的考慮,應將整個行政職能所對應的經濟活動納入審計范圍。
(三)提高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評價的含金量
1.注重對政策制度的評價。在“免疫系統”和完善國家治理的要求下,審計最終目的是要從制度和體制上解決問題。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要在關注資金規模、結構及變動趨勢的基礎上,以政策入手,以是否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根本目標,從政策層面分析資金運作中相關地方政策執行的利害得失,從趨利避害的角度提出建議,切實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完善公共財政制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注重對公眾關心點的評價。公共財政收支的公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三公經費”的公布只是個開始。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要有所作為,就必須圍繞公眾關心的熱點開展評價,通過審計增加公開透明度,增強社會公眾對政府的了解和信任程度,更好地體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比如,公眾認為“居民收入增幅每每輸給政府錢包增長”,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在評價時,要關注公眾的實際利益,判斷社會公眾、尤其是弱勢群體是否從資金運作中實際獲得利益,獲得的實際利益與政府綜合財力的增長是否同步,以及公眾可期望進一步獲得的利益等;再如,公眾關心政府支出是否存在浪費腐敗、重復建設等問題,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在評價中可以體現這方面內容。
五、國家治理理論對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方式的探索
(一)組織時間靈活安排
為了能夠給審計人員足夠的時間實現充分審計,完成審計目標,同時也為了上級審計機關能夠及時匯總數據信息,為領導決策服務,可以安排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報告與審計報表不同步提交。審計報表可以與“同級審”同步進行,對稅務部門管理下的稅收、財政部門管理下的預算內外各賬戶等情況先行開展審計,匯總報表數據,在原定的上半年進行逐級匯總上報。隨后可根據填報的全部政府性資金報表內容及與可比年度、可比地區的縱向、橫向比較,由基層審計機關自由組織力量,對重點資金、部門和數據有重大、異常變化的資金、部門予以延伸審計,深入分析其數據的合理性和資金的效益性,對同級政府決策的影響因素和效果的評價等內容列入審計報告體制范圍內,在每年的九、十月份間上報,以提高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對國家治理的實用性效益。
(二)審計方式有效保障
1.加大審計手段的更新。公共財政體系的建立,加快了信息化、網絡化的進程,審計機關必須同步更新審計技術,充分運用信息手段,以適應日益先進和復雜的審計環境和對象。借助計算機和互聯網的先進技術開展審計工作的聯網審計是被實踐證明有效的審計手段,不僅使審計關口前移,實現了事前、事中與事后審計的結合,而且提高了審計的工作效率,加快了審計成果的應用過程,這正是全部政府性資金審計能夠實現目標的最優越、最有效的解決方法。廣泛地采用聯網審計技術,加快審計工具的信息化建設,能夠實現以最少的審計資源,取得最大的審計成果,避免因時間緊、任務重導致審計效率低下、質量低劣,成果難以利用。同時還可以借助人大、政協、紀委等行政監督機關的支持配合,在相同或相似的關注點形成合力,推動審計成果的有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