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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F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掌握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審議各有關部門提出的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建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專項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安全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衛生部、國資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偩帧⒚窈娇偩帧⒎ㄖ妻k、全國總工會共16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安全監管總局為牽頭單位。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后)。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總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的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員單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在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并抄報國務院。對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由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和國務院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組織體系
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國務院安委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國務院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地方政府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及有關國際救援力量等。
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2.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涉及多個領域、跨省級行政區或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國務院安委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三、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總部。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中央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四、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具體標準見1.3)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1.2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總部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衛生部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7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國務院辦公廳協調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4.9 信息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工作。
4.10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五、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省級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 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民航、交通和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6.2.5 物資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2.6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國家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7 社會動員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 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6.4.3 演習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6.5 監督檢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七、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 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國際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加國際救援活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意見
――廈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日期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總體要求
(一)鎮(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置原則: 鎮(街道)必須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由鎮(街道)的主要領導兼任安委會主任,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站長兼任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鎮(街道)有關部門為安委會成員單位,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安全生產委員會委員。鎮(街道)應建立、健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街道)各部門、行政村(含社區、居委會,下同)、有關重點單位的安全監管網絡,確保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設置原則:鎮(街道)必須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配備安全生產監察員,并確保領導到位、人員到位、辦公地點到位、辦公經費到位、辦公設施到位和監管工作到位;行政村(含社區、居委會,下同)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察員調配原則: 鎮(街道)應根據本轄區經濟總量、人口數量、工業企業數量、安全重點行業等現狀的配備一定數量專職安全生產監察員。轄區內工業企業超過300戶的,專職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少于3名;工業企業300戶以下的,專職安全生產監察員不少于2名。安全生產監察員應取得資格認證,轉任、解聘應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年度報告制度:鎮(街道)的主要領導每年的一月份,應書面向上級政府或安委會作一次本轄區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的報告。
(五)安全生產責任書簽訂和考核制度:鎮(街道)每年應與鎮(街道)有關部門、行政村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對責任單位進行嚴格的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
(六)開展創安全生產合格鎮(街道)活動:鎮(街道)應高度重視創合格鎮(街道)活動,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和安全生產監察員全面落實創合格鎮(街道)工作,確保創安全生產合格鎮(街道)活動正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二、鎮(街道)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
(一)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范圍內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分析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和布置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并及時傳達和部署。
(三)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積極組織開展本單位、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監督檢查、違法查處等工作,并支持和配合安全監管機構的工作。
(四)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內安全監管網絡;負責協調、指導鎮(街道)有關部門、各行政村和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定期組織安委會成員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等活動。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適應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特點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不斷加以完善;負責協調轄區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鎮(街道)黨政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
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規則
(一)在鎮(街道)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行使監督管理職能,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督促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本轄區內的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等。
(三)建立健全鎮(街道)的安全生產會議臺帳、安全生產檢查臺帳、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臺帳、特種作業人員臺帳、特種設備臺帳、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臺帳、事故管理臺帳、安全評價及“三同時”臺帳等。指導并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四)制定鎮(街道)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特種設備年度檢驗計劃等,組織并指導有關單位按計劃實施。
(五)督促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管理,監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廠內機動車輛、起重設備等特種設備定期檢測檢驗的情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定期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培訓和復審,監督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六)組織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活動,制定適合本轄區實際的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指導、協調、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公眾聚集場所、學校、煤氣電、消防等安全監管工作;監管危險化學品、礦山、建筑等生產經營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排查事故隱患。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做好重大節日期間的安全檢查和重大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監控,確保節日和重大活動的安全。
(八)監督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三同時”工作,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九)監督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各類傷亡事故和落實事故處理意見的情況;積極協助做好事故搶險、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等工作。
(十)監督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活動,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干部職工和全民安全意識。
(十二)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總結并分析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形勢,通報發生的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布置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每月書面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一次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報告,并將轄區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十四)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
(十五)指導、協調行政村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定期組織行政村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開展業務學習。
(十六)完成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站長、安全生產監察員(管理人員)工作規則
(一)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工作規則
1、鎮長(街道辦主任)是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在組織制定本轄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工作計劃時,同時制定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目標,并監督實施。
3、牽頭制定鎮(街道)各級領導及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
4、每季度主持召開一次鎮長(街道辦主任)辦公會議,專題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產工作,并形成會議紀要。
5、督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鎮長(副書記、街道辦副主任)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監督鎮(街道)其他各分管副鎮長(副書記、街道辦副主任等)在各自分管的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6、負責建立健全鎮(街道)一級的安全監管機構,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察員,并解決安全監管機構的辦公場所,落實安全監管機構辦公經費和監管裝備等。可根據實際情況,解決安全生產監察員的通訊、交通等費用和有關崗位補貼等。
7、轄區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指揮事故搶險和協調善后處理等工作,并及時、如實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轄區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8、在鎮(街道)一級的評先評優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鎮(街道)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工作規則
1、協助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調和指導其他副鎮長(副書記、街道辦副主任等)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具體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進行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總結。
3、督促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按計劃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4、每月主持召開由安委會全體成員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5、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重點排查事故隱患,及時研究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的對策措施,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情況。
6、轄區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搶險和善后處理等工作;及時、如實地報告本轄區內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7、牽頭制定本鎮(街道)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8、推廣應用現代化安全管理方法,不斷提高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站長工作規則
1、協助鎮(街道)分管領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
2、按規定建立健全鎮(街道)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3、協助分管領導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對本轄區內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有關單位加以整改;對一時難于整改的事故隱患,要督促有關單位制定防范措施。
4、負責召集由鎮(街)領導主持的每月一次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詳細總結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5、組織安全生產監察員、行政村安全生產管理員,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6、負責每月書面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作一次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報告工作。
7、轄區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等工作;及時報告本轄區內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8、完成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鎮(街道)安全生產監察員工作規則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協助本部門領導做好安全監管工作。
2、督促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的各項規章制度,指導并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和完善各類安全生產工作臺帳。
3、負責創安全生產合格鎮(街道)活動各項要求的具體實施,并根據本地實際加以健全和完善。具體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臺帳、檔案的記錄、編制和更新;及時上報有關報表和資料。
4、認真開展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向站長、鎮(街道)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協助站長利用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6、協助站長組織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
7、監督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和安全評價工作,并協助和參與上級安監部門對該項工作的管理。督促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監管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督促本轄區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指導、協調本轄區內行政村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各類安全監管活動。
9、按規定及時上報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搶險和調查處理工作。
10、在上級授權或委托的范圍內,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處罰權限。
五、行政村安全生產管理員工作規則
1、協助行政村主要負責人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經辦、直接管理轄區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
3、協助安全生產監察員開展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巡查工作,發現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行政村、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報告。
4、協助安全生產監察員組織本轄區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督促、跟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
5、協助行政村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6、收集、整理并及時上報本轄區有關安全生產的信息、資料、報表。
7、按規定及時上報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搶險和調查處理工作。
8、完成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授權原則
(一)鎮(街道)安全生產監察員有權進入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安全生產情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止安全生產監察員進行正常的安全檢查。
2、鎮(街道)安全生產監察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危及職工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向鎮(街道)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鎮(街道)安全生產監察員在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對難以立即糾正的應當及時向鎮(街道)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鎮(街道)安全生產監察員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下達限期整改意見書,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定期進行整改。
5、鎮(街道)安全生產監察員有權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活動,按規定程序配合上級部門或經上級授權進行一定數額的行政罰款。
征信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進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適用本條例第五章規定。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征信市場,推動征信業發展。
第二章 征信機構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
第六條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征信業務。
第八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征信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并取得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九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條 設立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
(三)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
(四)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一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告上一年度開展征信業務的情況。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經營個人征信業務和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名單,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征信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信息數據庫:
(一)與其他征信機構約定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同意,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
(二)不能依照前項規定轉讓的,移交給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
(三)不能依照前兩項規定轉讓、移交的,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將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注銷。
第三章 征信業務規則
第十三條 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第二十條 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條 征信機構可以通過信息主體、企業交易對方、行業協會提供信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已公開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決、裁定等渠道,采集企業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企業信息。
第二十二條 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對其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權限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情況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查詢工作人員的姓名,查詢的時間、內容及用途。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征信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準確性。
征信機構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參考。
第二十四條 征信機構在中國境內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
征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異議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
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國家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專業運行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該運行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按照規定提供的信貸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和取得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貸信息,應當事先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并適用本條例關于信息提供者的規定。
第三十條 不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查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可以按照補償成本原則收取查詢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適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對征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二)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四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發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接管相關信息系統等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擴大。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信息主體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
(三)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過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七)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八)違反征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其上一年度開展征信業務情況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一條 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信息使用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泄露國家秘密、信息主體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機構提供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息的單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從征信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獲取信息的單位和個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條 外商投資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境外征信機構在境內經營征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的類型有哪些1、按業務模式可分為企業征信和個人征信兩類
企業征信主要是收集企業信用信息、生產企業信用產品的機構;個人征信主要是收集個人信用信息、生產個人信用產品的機構。有些國家這兩種業務類型由一個機構完成,也有的國家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分別完成,或者在一個國家內既有單獨從事個人征信的機構,也有從事個人和企業兩種征信業務類型的機構,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美國的征信機構主要有三種業務模式:
(1)資本市場信用評估機構,其評估對象為股票、債券和大型基建項目;
(2)商業市場評估機構,也稱為企業征信服務公司,其評估對象為各類大中小企業;
(3)個人消費市場評估機構,其征信對象為消費者個人。
2、按服務對象可分為信貸征信、商業征信、雇傭征信以及其他征信
信貸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金融機構,為信貸決策提供支持;商業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批發商或零售商,為賒銷決策提供支持;雇用征信主要服務對象是雇主,為雇主用人決策提供支持;另外,還有其他一些征信活動,諸如市場調查,債權處理,動產、不動產鑒定等。各類不同服務對象的征信業務,有的是由一個機構來完成,有的是在圍繞具有數據庫征信機構上下游的獨立企業內來完成。
一、“新三板”概述
2001年,為解決原STAQ系統’. NET系統2掛牌公司的股份流通問題,主要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牽頭,建立了為原NET和STAQ系統掛牌企業,以及從主板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轉讓服務業務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被稱為“三板”。然而由于其掛牌的股票品種較少,而且多數質量低,通過這一板塊轉到主板上市難度大,所以其很難以吸引投資者,以致于常年被冷落。
為了改變中國資本市場這種柜臺交易落后的局面,同時促進高科技成長型企業的股份流動,增強其融資機會,“新三板”這一交易平臺于2006年1月16日,正式地啟動了。而其是由科技部的條法司、證監會的市場部以及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管委會,共同進行啟動的,稱為“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可以進行股份報價轉讓,并以此為試點。這就是指現在正在興起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
二、我國“新三板”相關法律法規
2013年1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使得股轉系統規則體系全面而系統地形成了?!靶氯濉痹趯嵭泄净卫磉^程中采取市場化的運營和管理模式,且其也在諸多方面實現了較大突破。
2013年2月8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的,也界定了“新三板”準入標準,同時對投資門檻進行了具體的要求。
2013年11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由國務院開展優先股試點?!兑庖姟返某雠_,有利于進一步深化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并且為發行人提供靈活的、直接的融資工具,通過優化企業財務結構,來推動企業兼并重組;與此同時,更為重要的是,《意見》的公布有利于豐富證券品種,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通過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來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的發展,從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以此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
2013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地提出了:要建立轉板機制。同時,根據《決定》的要求,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公司,只須符合《證券法》規定股票上市的條件,就能夠在相關方面,如股本的總額、公司的規范經營、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股權的分散程度等方面,達到與其相應的要求,而其能夠直接轉板至證券交易所,即在場內上市。當然,與此同時,在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即四板市場上,
非公開轉讓公司也可以申請在“新三板”交易平臺上,進行公開的轉讓股份。
2013年12月,國務院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做出了對有關問題的具體要求。
三“新三板”現存法律問題及分析
(一)轉板制度不明確。
所謂轉板制度,是指掛牌“新三板”的企業,由于其已經經過了證監會的核準,因此,只要達到相關交易所規定的具體條件,就可以直接向深圳交易所,或者滬交易所申請上市,從而通過“新三板”自然而然地過渡到申請掛牌的相關板塊。
“新三板”最大的亮點就是其提供了向上轉板的可能性,其是否能夠成為一個有利跳板,使得企業進入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時可以更加容易,成為人們競相關注的焦點。目前,對安控科技來講,其掛牌“新三板”的最終目的就是可以通過“新三板”的轉板制度,成功在其他板塊上市。雖然證監會提出了能夠轉板
這一航向,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安控科技的轉板也并不完美。
(二)做市商制度不完善。
做市商可維持證券交易連續性,并能增強資本市場市場流動性?!掇k法》中,己經允許主辦券商對企業,提供做市商等相關服務,這也無疑成為企業掛牌“新三板”的另一個亮點。但法律對其并沒有明文規定,相關法規中只有《證券法》第40條規定,證券如果需要在證券交易所上市進行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的交易方式,或者通過國務院相關部門,如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由于法律規定模糊,使得該做市服務并無明文法律保障,地位不明。
四 解決“新三板”法律問題的建議
(一)盡快出臺具體轉板制度。
轉板機制點燃了有志于上市企業及各種投資機構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市場的投資熱情。這一機制的出臺,無疑也成為企業有意于,掛牌“新三板”的一大亮點。然而,雖然在成功掛“新三板”的企業中,已然有九家企業,已經成功進行了轉板。但是這都是通過在其他板塊上市,并退出全國股份轉讓代辦系統而達到的。并且企業在此過程中并不能通過發行定向增資來達成自己的融資目的。故企業通過“新三板”的轉板機制并沒有具體,只有當轉板條件和權益具體化、文字化,才能更加喚起企業和投資者的熱情。因此建議,國務院需要盡快出臺,關于轉板機制的具體內容。
(二)加快出臺具體化做市商制度。
縱觀做市商制度,可以說目前為止,美國市場上的相關交易最為活躍。那么,是否可以通過引入美國市場中的做市商制度。從而來發展我們本國的做市商制度,而尤為重要的就是首先要使做市商產業合法化。在具體來講,就是允許證券公司設立專門的從業人員,并且對這些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了解與其具體工作相關的內容。而同時也要推出具體的做市商制度,使其在法律上得到合法化,在應用中有據可循。還要確定具體的監管部門,以防止做市商在雙邊報價的過程中,過分的偏重一方,損害他方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使報價雙方的利益受損。而個人建議,處罰應當采取雙罰制度,不僅要處罰相關的證券公司,更應當追加至個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只有如此才會使做市商制度,由其自身及內部,健康有序的發展起來,從而更加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所以國務院對于具體做市商制度的出臺,也成為完善“新三板”法律法規的重要待解決問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 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采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采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絡;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托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并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涂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二十三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蛘呓亓?、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準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數據電文
第四條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第九條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
(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
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
第十一條數據電文進入發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信息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電子簽名與認證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第十六條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第十七條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
(三)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四)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依法審查,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后,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電子認證業務規則應當包括責任范圍、作業操作規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
第二十條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收到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查驗,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
(二)證書持有人名稱;
(三)證書序列號;
(四)證書有效期;
(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
(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
(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并保證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九十日前,就業務承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有關各方。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蛘呓K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并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就業務承接進行協商,作出妥善安排。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能就業務承接事項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達成協議的,應當申請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安排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承接其業務。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被依法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其業務承接事項的處理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制定電子認證服務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協議或者對等原則核準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在境外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與依照本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暫?;蛘呓K止電子認證服務,未在暫?;蛘呓K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務規則、未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依照本法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子簽名人,是指持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義實施電子簽名的人;
(二)電子簽名依賴方,是指基于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的信賴從事有關活動的人;
(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有聯系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
(四)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系起來的字符、編碼等數據;
(五)電子簽名驗證數據,是指用于驗證電子簽名的數據,包括代碼、口令、算法或者公鑰等。
在歷史顛簸中透著美麗與憂傷
建國之初,我國就建立了勞動保護機構,當時的勞動部勞動保護司,各地也都設立了勞動保護處、勞動保護科,負責勞保工作。同時,政府產業部門在內部設立了相應部門,如當時的燃料工業部,在部長直接領導下設立了安全處。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各級工會中設立了勞動保護部,以加強對企業的勞動保護監督,這個部門至今還在發揮著作用。
1955年,剛剛誕生不久的共和國,像一個剛走出校園的學生一樣躊躇滿志,想把在舊中國飽受壓迫的勞苦人民帶向光明、幸福的未來??删驮谶@年4月25日,在北方工業重鎮天津,國棉一廠發生了一起鍋爐爆炸事故,造成77人死傷。這聲巨響震動了全國,也震出了一個新的國家機構——國家鍋爐檢查總局。同年6月鍋爐檢查總局應運而生,負責全國鍋爐安全監督檢查,局設在勞動部。上海、天津、沈陽等重工業城市相繼建立鍋爐安監機構。
1958年開始“”。激進的中國人在激進中忘了一些本不該忘卻的事情。原由勞動保護部門綜合管理、產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和工會組織協調監督的管理體制受到破壞,這期間職工傷亡事故和鍋爐爆炸事故嚴重。直到1963年,為解決矽塵危害問題,經批示,決定撥出???000萬元,作為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同年,國務院決定恢復各級鍋爐安全監察機構,并給500人的編制,這期間全國職工傷亡事故開始逐年下降。
,勞動保護工作再次遭到重創,大批干部被下放到“五七”干校,蹲牛棚,勞動保護工作處于全面停頓狀態。直到1970年,國家計委設立了勞動局,才恢復了勞動保護工作。1975年,在的關懷指導下,召開了全國安全生產會議。同年,國務院成立了國家勞動總局,勞動保護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
時光輾轉進入20世紀80年代。1980年國務院對“渤海2號”事故的查處震動了全國,這期間各地工會、企業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機構逐步恢復和加強。1982年,國務院頒布了《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明確執法主體是各級勞動部門,國家在機構改革中為全國的礦山監察增加1700人的編制。1986年,財政部將勞動安全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1988年,國務院批準的勞動部“三定”方案中規定,新組建的勞動部是國務院領導下的綜合管理全國職業衛生、礦山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工作,實行國家監察。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通過,確立了全國礦山安全監察體制,勞動部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1994年,國家提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變政府職能,由原來直接管理轉向宏觀管理,對企業進一步放權。很多企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安全投入,從而導致在1994年出現了建國后的第四次事故高峰。
1998年,我國政府進行了深層次的機構改革。由勞動部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轉交給國家經貿委新成立的安全生產局承擔。由勞動部承擔的職業衛生監督職能,交由衛生部承擔。由勞動部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職能,交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這種條塊職能一直延續到今天(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的職能,在2000年交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01年年初,由國家煤炭工業局和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組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歸國家經貿委管理。2001年,“南丹”事故再一次震動全國,各大媒體紛紛介入對安全生產的報道,在社會上形成了關注安全生產的熱潮。2003年,黨的“十六大”召開,我國又進行了一次機構改革,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國家經貿委管理,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安監機構被提到了歷史上的最高地位。
從安全監管機構歷史變革的歷程中,可以看出一波三折。我們的隊伍在歷史的顛簸中既透著美麗又帶著些許憂傷,安監機構的改來改去,實在耐人尋味。
規則與隱規則的搏弈
中國經濟在近20年飛速發展,給世界制造了一個奇跡。在經濟持續發展的今天,我們安監機構建設卻落后了。生產與安全本應是并行的雙軌,有時一條軌道卻被悄悄地偷工減料,使之難免彎曲、變形,奔馳在上面的列車只能跳“獨腳戲”,時刻有傾覆的危險。據《中國安全生產報》報道,浙江省寧波市,全市8萬家企業,只有83人負責安全監管。今年1到6月,該市完成國內生產總值791.1億元人民幣,可1到6月,該市僅建筑行業、市政工程施工共發生事故49起,死亡26人,同比分別上升143%和333%。寧波市領導在一次全市的會議上指出,全市安全生產無人管理、不會管理,已經成為該市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管理的突出問題。
中國安監機構的時起時伏,大大影響了這只隊伍的延續性和穩定性。看歷史上中國安監機構的撤消、重組與擴建,就不難看出安監機構的壯大每每是在一些重大事故之后。有一種說法:如果機構“瘦身”,那么安監機構是第一個被“減肥”的。這凸現出安監機構在一個時期內,在機構建設中所處的尷尬地位,其中的隱規則就是安監機構經常是可有可無。但真的可有可無嗎?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主任劉鐵民在一次安全生產理論研討會上一語道破天機,他說:“俄羅斯發生過社會主義革命、發生過解體,但安全生產機構100多年沒變過”。比比人家,看看自己,別有滋味在心頭。
2001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立。這時安監機構已經過了四次變革,使很多人對安監機構能堅持多久,未免有些心虛??尚乱粚弥袊o安監人吃了一顆定心丸,2003年年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被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令很多安全人歡欣鼓舞,信心倍增。地方看中央,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隸屬關系的改變,各地也會緊隨其變。從今年下半年開始,各省(市)正在將安監機構做適度調整,把原來設在經貿委、經委的安監局改為省直屬機構。此前,很多省市安監機構主管人員常抱怨安監機構所處位置不上不下,使自己在實際工作中有時處于不利地位。一個省安監局長曾向記者說:“這回好了,我們可以參加省里的常委會議,可以將一些意見直接向省里反映,省好多事”。然而,機構隸屬的轉變,又能轉變多少人內心深處的那份迷離呢?
要留住的就不應讓他(她)流失
隨著我國改革步伐不斷前行,很多體制也在不斷翻新變化。用人制度從計劃經濟制度中走了出來,由傳統的統籌統分,走向了聘任制。可以說這對我國經濟建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很多企業在慢慢改變用人方式,認識到人才是企業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于是社會上出現了一句時髦話“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崗位留人”。
留住人才是問題的一方面,培養人才是一方面,而讓專業人才樂于此道又是一方面。國內某大學安全系教授曾向記者介紹說,現在安全工程系不好招收學生,原因很簡單,就是學生畢業了面臨就業難題。安全系畢業生不愿意去偏遠地區的工礦企業做安全工作,而大城市政府機關又很難進去,他們就轉行干別的去了,這樣安全專業的人才大量流失。據統計,目前全國開設安全專業的院校不過20幾所,還沒有一所專門的安全工程院校。而在企業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員也在不斷流失,在企業從事安全工作能超過10年的,現在真的不多了。怎樣讓人才不再走開,說起來可能不難,那就是前面提到的“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崗位留人”,可做起來恐怕還要面對許多困難。
安監裝備,貧富不均
記者一次在天津某區采訪時,看到安監局工作人員身著統一制服,與警察的警服相似,有肩章、帽徽,顯得挺威嚴。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別小看這身衣服,老百姓很認頭戴大沿帽的,去執法時挺管用。后來記者了解到,在全國很多縣市的安監機構都配備了自己的行頭,像山東東營、黑龍江佳木斯、天津塘沽等地,都是青一色的大沿帽。但由于國家安監系統沒有要求統一著裝,各地只能按自己的想法著裝,全國各地形成了安監服裝“百花齊放”的現象。
服裝只是一種形象符號。安監人員執法時真正需要的是辦公室、電話、傳真機、汽車等最基本的硬件條件,否則工作起來很蹩腳?,F在不是“沒有槍、沒有炮,敵人給我們造”的時代了。
四川省某縣安監局,地處偏遠的大巴山區,交通不便,這個局連部電話都沒有,更不用說傳真機了,有急事向省里報告,只能跑到郵電局去發,向省里匯報工作只能是書信往來。該安監局的故事聽起來像是我們記憶中的孩童時代。眼下大城市中正流行CDMA、POLO、聯想新時空,而大巴山區安監機構計劃經濟時期的辦公狀態還確確實實、真真正正地存在著。不是說所有安監局都處于20世紀70年代的水平,我們安監系統也有自己的“聯想新時空”。山西晉城在我國并不算太富裕的城市,可記者在該市安監局采訪時看到,位于市中心的一棟大樓8層的安監局,辦公環境干凈整潔、寬敞明亮,辦公室人員告訴記者,來年他們打算建自己的辦公大樓。
從四川和山西兩個安監局的“門面”可以看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待遇。我國安監系統不屬垂直管理,各地安監部門的財政撥款來自當地政府。如果當地政府重視,就多給點,如果不重視,就少給點;錢多就多給,錢少就少給,沒錢就不給。安監部門同環保、質監、衛生、文化等部門比較起來,在裝備上確實顯得有點“業余”。本刊近期的調查顯示,我們的裝備離實際工作需要還有相當距離。要想“闊”起來,就得有人給錢;人家肯給錢,是認為值得給我們錢;我們得讓人真心認為值得給我們錢,那就得把自己的工作干出“彩”來!
期待中的未來“”版權所有
第一條為加強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工業壓力管道是指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范的壓力管道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用于輸送工藝介質的工藝管道及輔助管道和安全保護裝置與附屬設施,不包括壓力管道中的燃氣、熱力等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工業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工作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工業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活動涉及的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條工業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壓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并嚴格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現行標準,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責任制和管理體系,在管理層設有專門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并有效實施。
(三)建立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使用的壓力管道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四)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時,應當堅持安全生產“*”原則,應當選用依法取得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證和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負責設計和施工;選用的工業壓力管道元件為依法取得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單位制造的合格產品。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壓力管道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應當拒絕驗收。
(五)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六)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蝕性介質的工業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搶險隊伍,并且定期演練。
(七)到企業所在地的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八)制訂工業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按時向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并根據要求適時安排在線檢驗,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
(九)對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和治理方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十)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工業壓力管道事故,保護事故現場,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業壓力管道應當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向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并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對工業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工業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條工業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管理制度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并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
(一)在用工業壓力管道需要進行一般檢修時,其檢修方案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責任人批準。(二)在用工業壓力管道需要進行改造時,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書面告知,并報經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三)按期申請定期檢驗,并且保證安全狀況等級達到符合工業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條從事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維修、焊接等作業的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章安全監督管理
第八條工業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工業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工業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應對其制造的工業壓力管道元件產品安全質量負責。
工業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對其所安裝的工業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工業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元件制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依法取得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和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證,方可在批準范圍內從事工業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活動。
第九條從事工業壓力管道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檢驗檢測資格。
第十條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政府監管責任制,對每一個工業壓力管道使用單位都要明確企業主體責任人和政府監管責任人。
第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條件和要求,負責工業壓力管道設計、元件制造、安裝與改造施工和檢驗檢測的行政許可工作。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負責許可發證的部門同時對安全生產監管負責。
第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工業壓力管道的相關法規、規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對工業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預防性安全檢查的重點和方式,對工業壓力管道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發現已經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符合許可條件,要依法令其停產整頓,經過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
第十三條負責接受工業壓力管道安裝告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安排開展現場安全監察。
第十四條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及工業壓力管道的建設工程進行“*”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時,應當查驗相關工業壓力管道設計、安裝單位的資質和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情況是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