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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 學生管理 法制化 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G647文獻標識碼:A
1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涵義與關系
法制化,即指國家和社會的基本關系和主要活動經由法律制度規范、調整和保護,在法律的規范和保護下發展的過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指國家通過教育立法對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實行干預和調控,教育行政部門行使管理職以法律為主要依據,教育管理者解決教育問題訴諸于法律。
法治化是一種“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會狀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就是要按照國家、教育部門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學生進行有效的管理。簡言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制定完整教育法規范體系,健全的法律運作機制以及相關的保障制度。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運用這些法律來治理事務,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基礎、前提條件,法治化是法制化的具體實踐。
2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原因
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并且有其深刻的歷史和社會原因,是社會民主、法制發展的必然。
第一,教育法律思想由來已久。教育法律思想早在古希臘時就有,柏拉圖最早在其名著《理想國》中闡述教育法律思想。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50年代,世界各國進入教育立法的時期;1957年德國學者黑克爾撰寫的《學校法學》一書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統的教育法學著作。我國教育向來強調人治不重視法治,但教育法治思想和法治實踐卻一直存在。如韓非就曾提出“以法治教”的主張,并從中央到地方設吏師,保證國民的法治教育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悠久的教育法律思想給教育的法制化與治治化提供了沃土。
第二,教育法制與法治意識日益增強。20世紀70年代末期,我國進入改革開放時期,隨著政治、經濟改革的推行,教育亦不能像以往一樣僅靠行政命令或人治來發展。這樣,教育的法制化和法治化就成為政府和全社會關心的重要課題。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至今,我國教育法制化和法治化經歷了起始、發展、深化等階段,法律理論研究日益豐富,法制化建設取得初步成效;法律實踐也逐步得以實施,人民的法治意識日益增強。
第三,學生管理實踐中案例頻發。在全社會快速推進法治化進程的大趨勢下,人們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大學生也不例外,而且更注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故此近些年大學生為維護自己的權利狀告高校的案例時有發生。如: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管理不當,濫用職權,侵犯其受教育權案;1999年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濫用行政管理權,不頒發畢業證書,拒絕授予博士學位案;2000年余丹丹訴襄樊學院勒令其退學處分無充分理由和法律根據要求案;2000年張某訴華西醫科大學不授予其博士學位案;2001年王某訴武漢理工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案;2003年董斐訴鄭州大學請同學替考“勒令退學”案等。這些案例為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敲響警鐘,同時也給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出了許多新的問題。
第四,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隨著教育法律研究的不斷推進,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它由教育法律體系、教育法規體系和教育規章體系構成。教育法律是指《憲法》中關于教育的條款,我國教育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教育法規則由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及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等構成;教育規章包含行政規章與地方性規章。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為實施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提供了理論依據。
第一,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地方性法規、規章與國家法律抵觸的這種法律規范相互打架的現象,就是學術界通常所說的法律沖突。法律沖突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面臨的又一個重大現實問題。在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過程中,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但由于在校生結婚給學生管理帶來一系列問題,有些高校校規限制大學生結婚;又如《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實施辦法與《高等教育法》沖突等。
第二,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強。1999年6月,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確定了高等教育大發展的新思路,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得到空前發展,過去高度強調意志統一、集中統一管理和學生的服從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大眾化階段的高校學生管理形勢。但這種傳統習慣根深蒂固,導致管理者法律意識淡漠,較少用法律的原則和精神管理學生。具體表現在:片面強調嚴格管理,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從而忽視了學生權利的保護;將法制與嚴格管理對立起來,認為遵循法治原則,就是放松管理,就會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些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
第三,未理清高校與學生間的關系。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高校和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而管理者卻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一些學者提出要重新審視高校和學生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基于二者關系的復雜性,目前尚未形成能夠全面準確描述二者關系的理論研究成果。主要觀點有特別權利關系理論、教育契約關系論、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并存等,但這些觀點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維護學生自主權,強調學生權益,主張司法程序介入高校學生管理,倡導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
第四,管理程序不夠規范。現實高校學生管理中,有很多程序不清,不夠規范的地方。比如,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行政處分時,學生的知情權、申訴權、如何調查取證等都沒有比較詳細、嚴格的規定,這樣都可能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犯。學生尋求救濟的途徑還很不順暢,各種救濟手段未得到有效的運用,學生遇到問題時訴之無處、無門,造成大學生的權利無法得到及時的維護。
4 改進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的措施
第一,加強立法工作。目前,我國雖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法體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另外,教育法規、規章與法律存在沖突。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是目前侵犯學生權利,引起法律糾紛最主要的原因。從法律的位階上看,學校內部規章制度的位階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只要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均屬無效。實踐中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沖突的案件均有,但最多的還是與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沖突最多,這有待于加強立法工作。對學生的管理中, 必須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規章制度,并對現有的規章和條例進行清理和修訂,過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應繼承,同時要充分考慮整個社會法治的進步。
第二,提高法律意識。近年來,教育法律糾紛頻頻見于報端。糾紛的實質是教育者法律意識的淡漠和學生日益崛起的主體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是關于學生權利的法律規定與學生管理制度中不當因素的沖突,沖突的焦點是學生或學生的權利是否得到尊重或侵害。減少、避免、解決教育法律沖突的必由之路是:教育者和學生都要學習、理解、掌握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條文和實質,按教育法科學地管理和教育學生;依教育法科學的學習。做到教者、學者均知法、守法、護法。
第三,樹立服務意識。教育者應該充分認識到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化,找準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適時調整角色地位,保護學生權利,樹立服務意識,做好服務工作,熱忱為學生服務。大學生智商高,知識面廣,觀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教育者要從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觀點出發,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規范、管理、教育大學生,又要充分尊重學生的法律地位,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規范高校管理行為。2005年頒布實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規定》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的《規定》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對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工作職責、范圍,管理者的權限、義務,完善法律監督機制體系,規范了高校的管理行為,依法行事。
第五,完善學生救濟機制。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禁止侵犯學生權利行為的發生;二是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使學生權利得到救濟,三是進一步明確司法審查介入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動的權限、程序,在維護高校的自主辦學權和保障學生的基本權利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從而更好地維護學生的各項合法權益。司法審查對大學管理的介入不僅是完全必要的,更為重要的是可以規范管理權利,更新管理觀念,促進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學生是學校的主體,學生管理工作的成效,關系到學校的穩定與發展。但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推進,高校與學生的關系由原來單一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向復雜化方向轉變。為適應這種變化,高校必須更新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與法治化,才能促進高校的長期穩定與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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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程序;聽證
中圖分類號:G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2
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是指高校管理部門或人員對于發生在學生與高校各相關要素之間的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問題或矛盾的處理。它并非指涉及到學生的一切事務,而應限定在關系到學生作為教育對象的切身利益的事務范圍之內。自上世紀末以來,大學生將母校送上被告席的案例時有發生,且大學生勝訴者不在少數,其背后彰顯的是大學生維權意識增強和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缺失之間的矛盾。因此,實現高校學生事務管理的法治化是維護大學生正當權益和保障高校穩定的教育教學秩序的必然選擇。
一、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理論依據
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高校學生事務是否適用于法治化的理論依據。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高等學校的行政主體地位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國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賦予高校有頒發學位證、畢業證,對在校學生的紀律處分權利等,這些權利是通過法律授權給高校的,因此高校這種事實上的行政主體地位使高校與其行政行為的客體即大學生之間產生了行政法律關系。另一方面,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在大學生年滿18周歲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下,高校的非義務教育性質使其通過學費這一媒介與其教育的消費主體即大學生之間又產生了民事法律關系。“盡管由于公辦學校的性質和我國人民群眾收入水平的限制,現在乃至將來一段時期,學校的收費還不能全部滿足培養學生的支出,“合同”雙方“對價”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法律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①
因此,學界普遍認為,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關系不是單純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或隸屬關系,而是同時具有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雙重法律關系。
二、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現實需要
長期以來,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關系被認為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是領導與服從的關系,因此,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糾紛往往被理解為高校的內部事務,應由內部行政手段來化解糾紛,而不適用法律手段來解決。比如,2002年10月,重慶某大學女生李某和男生張某因未婚同居致使懷孕而被學校處于勒令退學處分,二人以“定性錯誤,于法無據”為由,要求學校撤銷這一處分。2003年元月,重慶南岸區人民法院裁定此事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駁回當事人的。這些現象的存在引發了社會的熱烈討論與思考,這些討論和思考有力叩擊了“高校無訟”的塔門。
事實上自1999年田永勝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結束了高校無訟的歷史以來,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日益受到理論界的關注。近年來,由于高校頻繁被訴,我國的司法實踐上已經逐步對高校無訟的歷史狀態進行解禁,但我國法律條文本身卻仍然沒有為大學生享有對高校的行政訴訟權進行明確規定,包括訴訟范圍、方式、途徑等仍有立法空白。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權利是法定的利益,不能在法庭上得到承認的權利“只能是道德權利或習慣權利,而不是法律權利”。②因此,在依法治校的必然趨勢下,法治介入高校學生事務管理已是不容回避的問題。
三、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認識誤區
(一)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將限制大學自治
大學自治自中世紀以來一直被推崇為大學發展的理想模式。無可否認,大學是特殊的組織機構,肩負著神圣的育人使命,它的學術性內在地要求它的發展必須遵循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減少外界的干擾。但大學自治絕不是把法治完全排除在大學校園之外。理解了大學自治的涵義和價值取向就會讓我們看到:任何時候大學自治也不是絕對的完全的自我管理,而是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管理。
大學自治在西方通常又稱為學術自治,其內涵是指與學術自由相關的事項可免于涉。但事實上,在人們的法治意識尚未完全覺醒、法治環境尚未完全形成的前提下,大學自治常常被演變為一種高度特權,關起門來處理事務不可避免地擴大了學生事務管理的隨意性,失去了大學自治的本意,反而帶來管理的混亂,影響大學自治的效果。
由此可見,管理的法治化與大學自治本應處于辯證統一體中,正確處理大學自治與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關系才能更好地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及生活秩序。
(二)法治化是事無巨細的法治介入
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是指在依法治校的前提下,各項學生管理工作的進行必須同時遵循法律法規及高等教育的規律。法治介入過多必然會改變其性質,影響高等教育功能的實現。因此,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必須有一定的閾限,而不是事無巨細的均由法律說話。
從范圍上來說,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首先應當限定在學術性事務和人性化程度較高的事務之外,比如學術觀點的爭議和對學生思想情況的評定等。其次,應適用于涉及學生身份改變或嚴重影響學生權利義務的事務,比如對于學生日常的批評教育方面也不適宜法治介入。
從形式上來說,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結果并非一定是“打官司”,而更重要的是讓法治精神體現在高校學生事務管理之中,避免高校對其管理相對人作出決定及執行決定的主觀隨意性,實現保護大學生的正當權益和維護高校教育教學秩序穩定的雙贏。
關鍵詞:依法治校;法律執行力;行動中的法
中圖分類號:D9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5-0132-02
自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方略以來,“依法治X”已成流行的話語,以“依法治國”為基本模式,“依法治省、市、村”乃至“依法治山”、“依法治水”等口號充斥社會,各高校也紛紛加入“依法治校”行列中。該說法提出的初衷是好的,若能真正領悟所依之法的理念,無疑會對高校的良性健康發展、我國的法治建設進程起推動作用。但問題在于,高校有無吃透其中內涵,能否理順一系列法律概念間關系,是否從制度設計到規定的執行都貫徹法治精神?更重要的問題是,“依法治校”在實際中依何種“法律”?在法律的執行力尤其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力飽受質疑的境遇下,僅靠自上而下運動式的推動,能否實現高校的法治化目標?
一、問題的提出
(一)“法治”概念基本內涵
“依法治校”的理論預設是“法治”概念。作為從西方引入的復雜概念,法治概念至今仍在完善與發展中。簡單來說,西方的法治概念經歷了古代“法治”概念的“良法法治觀”階段、近代的規則法治或“形式法治觀”階段和現代的軟法治或“實質法治觀”三個階段。法社會學產生后,西方法學家提出“活的法”(livinglaw)、“行動中的法”(lawinaction)等概念。與之相適應,依法治國所依之“法”已不限于國家制訂的正式法律規則而包括法律原則、“活的法”等,“法治”也不僅追求形式正義,而是又回歸到了亞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1]。“法治”概念發展至今,在當今中國至少應理解為:“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結合”[2],是依據內涵豐富的“良法”,追求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保障個人權利,限制公共權力,促進社會發展,實現公平、民主、秩序等合理內涵的一種美好的社會狀態。
(二)“依法治校”概念的內涵
1.通說
“依法治校”概念,在高等教育管理和教育民主法制領域中使用較多。它既是教育行政法概念,也是教育管理學術語。多數學者認為,它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貫徹落實法治國家原則,實現高校管理的法治化目標,以法律方式規范高校管理的過程。具體包括國家對高校實施管理的法治化和高校自我管理的法治化兩個層面的內容:在外部關系上,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自主辦學、獨立責任、服務社會’的關系;在內部關系上,主要表現為學校作為管理、服務者與學校中接受管理與服務的教師、學生以及教師與學生之間在學校章程規范下的權利與義務關系。”[3]
高校依法治校的主體既包括學校和學生,也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而所依據的法律,狹義上的“法”指與高校有關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等。廣義上的“法”則包括從《憲法》到其他與高等院校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甚至還包括被多數學者所忽略的,卻恰恰是實現法治化目標關鍵所在的,我們隨后要談到的通行于學校內部的所謂“行動中的法”。
2.存在問題
首先,推行“依法治校”過程中存在主客體顛倒問題。在實現高校自我管理法制化中,很多高校把作為依法治校主體的教師和學生當成治理客體,把“治”理解成了“管治”,甚至將其與處罰畫等號。實際上,“治”的對象是高校的管理權力和公共事務,而絕非高校的主體——教師和學生。將師生作為治理、管治的對象顯然是人治思維流毒未清的表現,深層原因恰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其次,倡導“依法治校”存在簡約化傾向,集中表現為“有法可依”唯是論,將“依法治校”簡化為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即制定校內的規章制度,甚至為制度而制度。一方面,制定者們不顧法律效力層級順序,違背基本立法常識制定與上位法相沖突或彼此矛盾的“非法”規章制度;另一方面,制定出的規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卻不能在實踐中得以有效實施而淪為“擺設”。規章制度成了裝點門面的東西,作用僅在于掛在墻上供上級領導檢查時參觀。實際上,“依法治校”不能被簡化為守法的代名詞,也不等同于完善規章制度。依法治校要防止這樣的悖論:本來是大學主體的師生員工卻淪為依法治校的客體;或把立法作為法治的終極目標,忽略立法后的問題,尤其是在實際操作中的方法論問題。畢竟,“對于建立法治國家而言,重要的不是提出制度的框架和方案,而是制度設計的方法論基礎”[4]。
那么,如何克服上述矛盾,使“依法治校”不再淪為簡單的口號?關鍵問題在于破除盲目立法崇拜,厘清依法治校真正內涵。這需要引入新的概念和方法論為依法治校問題提供另外的思路。這也是本文使用“行動中的法”概念的初衷。
二、行動中的法與“依法治校”
(一)概念的引入
“行動中的法”是早期的法社會學奠基人龐德首次提出的,他在對比并區別“書本上的法”和“行動中的法”時說:“如果我們細看,書本上的法和行動中的法之間的區別,支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則和那些實際上支配的規則之間的差別,將會是很明顯的,并且我們還可以發現,法律理論和司法行政之間的差別經常是非常真實而深刻地存在著。”[5]
因此,他倡導法社會學研究要注重法律實施中的實際狀態和效果,把法的概念的中心從規則轉向行為,轉向立法、審判、行政訴訟等具體法律活動。在法律多元主義看來,法不僅以國家法的樣式存在,也在不同層次的社團內存在。①不管是埃利希的“活法”概念,還是馬考利“私人政府”的概念,以及馬克斯·韋伯所提到的包含“特殊工作人員”和“外部強制”兩方面即可稱為法的概念,都在表明這樣一種觀點:以國家立法為中心的思維模式過于僵硬和呆板,極易在實際生活中遭到忽略或規避。只有突破立法中心論并突出普通民眾建構內在社會生活秩序的能力,才能使法律充滿生機與活力。行動中的法研究著力促進法律過程研究的范式轉變,用真實的、實踐中的、動態的法律概念代替規范性、穩定性、本本中的法律規則概念。這為我們重新認識法律執行過程、法律制定與實施關系提供了嶄新視角,為推動法律制定與實施實現新統合提供了理論基礎[6]。
(二)借鑒意義
對于目前在依法治校過程中面臨的法治困境而言,龐德的理論也只是提供一些思路。②筆者關注的問題在于,國家強力推動的法治有時會與社會缺乏內在的親和力,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完全主宰人們的社會生活,處于弱勢地位的普通民眾的實際需求和意愿往往被忽視而成為治理的對象,造成法律太多而秩序較少的現實。
首先,在高校內部法的制定和實施并不是兩個分立的過程。強制推行的法律,其目的往往會因與個體需求的直接沖突而面臨尷尬的境地。最終的結果是要么因為政府立場和法律規則受到公然挑戰而致政府和法律權威性資源流失;要么因為政府動用各種執法途徑和資源執行法律而使執法的經濟和社會成本變得難以承受。[7]
其次,現行的體制往往忽略了普通民眾在法律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的能動作用,結果束縛了高校的活力與主動性。高等院校是一個單位組織,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封閉性,在通行的國家制定法之外,還有許多自發形成的制度維持著高校的良好運轉。③以“行動中的法”為理論框架,“法”指的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內在法秩序,不同的參與者在法執行過程中對法律發揮著塑造功能。能夠認識到這一點,是破除“立法中心論”的前提,也對提高高校內部法律的執行力至關重要。
最后,如何有效發揮行動中的法在高校中的作用?從法律和個人行為方式的關系看,多數學者要么認為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習慣,要么認為法律只有沿著社會變遷的方向才能改變人們的行為方式。即便立法的最初目的十分正當,也會因個體的切身需求而流于失敗。畢竟,人不僅僅是斤斤計較的理性人,也是隨遇而安的感性人,還是不計得失、富于正義感的道德人[8]。英國學者阿蒂亞提供了另外一種解決思路。除了通常的立法模式,阿蒂亞又提出了訴訟模式,以克服立法模式的剛性和強硬。訴訟模式以進化理性主義為哲學基礎,強調主體間的“相互作用”,依據合理的法律,通過授權而非苛以義務的方式,通過成員的互動和民事訴訟促使人的行為方式發生改變。這種模式更少強迫色彩,在目標和結果上更為開放[9]。
三、結語
綜上,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中,法的秩序是真實存在的,高等學校作為一個相對封閉的團體,通行于其內部的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通過簡單的立法方式就可以實現規則的統治。唯有在其內部發掘發現符合普通民眾需求的規則,在人們的實際行動中發現規則秩序,才能形成一種和諧、持續的法治秩序,真正實現所謂的“依法治校”,從而提升規范高校辦學,提升高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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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辦案部門不同,社區檢察不觸及正向程序辦案,那么它設立的意義在哪里?在于通過逆向監督實現檢察職能由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預防。社區檢察的設立初衷便是將檢察職能在法治軌道上延伸。我們現在談的創新思維、科技引領也都是為了更好地輔佐檢察人員提升專業化能力和監督水平,將檢察職能長效發揮。”
在10月26日召開的上海市社區檢察部門“依托檢察職能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專項工作交流會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社區檢察指導處談劍秋處長對社區檢察的釋義簡明有力。
2010年6月,上海檢察機關開始探索派駐社區檢察工作,把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了基層。社區檢察室是基層檢察機關向街道、鄉鎮派駐的,在社區群眾身邊的檢察機構。目前,上海全市已設立45家社區檢察室,建立了由處、科、室三級機構組成的獨立條線,也成為全國唯一一家有完整派駐基層檢察部門機構序列建制的省級單位。并基本實現對全市公安派出所和街鎮司法所監督的全覆蓋,既監督派出所受理、立案等刑事執法活動,也監督監外執行。
當然,構成社區檢察重要職能的還包括――基層職務犯罪社會化預防,以及依托檢察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社會治理的主要責任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責應當是通過發揮檢察權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用,更好地實現社會治理體制的良性運作,進而參與并推動社會治理創新。因此,社區檢察部門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中的職能定位,便主要集中在檢察監督職能上。
“我們推進這項工作,要聚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利用社區檢察室扎根基層的優勢,著力發現問題,依托檢察職能,積極開展前端治理和后端整治,立足監督定位,促進相關機構職能履行,加強法律服務,引導矛盾化解。”說這話時,談劍秋的眼神透出堅定。“當然,我們承擔了這份職責,開展了這項工作,就要與時代并行,不斷探索創新,積極提升我們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其實,在基層設立社區檢察室,本身就是檢察機關檢力下沉,延伸觸角,依托檢察職能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創新舉措和有效手段。檢察機關通過執法辦案,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解決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紛爭矛盾,懲罰犯罪,引導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規范守法,就是檢察機關直接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
在年初的條線會和專項工作會上,市院社區檢察指導處就對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做了新形勢下的重點部署,提出了“適應改革發展,主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加強內部聯動,形成檢察工作整體優勢;把握監督定位,有效參與社會治理;著眼法治化建設,積極建言獻策”的工作要求,各區社區檢察科也結合檢察建議回訪監督或自選主題開展了專項工作。
10月26日,全市社區檢察部門的負責人再次共聚一堂,交流探討社區檢察部門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切入點和方式方法,如何更好地發揮聯動融合作用,在社會治理工作中真正有所作為,并展現更大成效。
融入基層,延伸法律監督的觸角
社區檢察工作的“社區屬性”,不僅僅指檢察室設在社區,或者能為地區老百姓提供多少法律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應該是主動融入社區建設,在靈活變通的專項工作中,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觸角價值,發揮“監督觸角”的作用。
這些年來,全市社區檢察部門逐漸熟悉了街鎮治理模式,檢察室除了面向所在地街鎮,更主動輻射區域內其他對應街鎮。和各鄉鎮“穩定辦”、“綜治辦”、街道“平安辦”等機構建立工作聯系,宣傳社區檢察面向社區開展法律監督、保障法律一體實施的工作職能,及時掌握社區治理狀況。并且,在街鎮綜治中心、網格中心等窗口,公開設置社區檢察職能介紹和聯系方式的公告牌,通過窗口指引妥善處理和檢察職能相關的涉法涉訴問題,及時發現法律監督線索。
“咦,奉城鎮這幾年好幾個村書記都‘出事’了……”通過橫、縱比對各種數據材料,奉賢區院社區檢察科的檢察官們發現,位處該區的奉城鎮從2012年以來,50個村居就有5個村書記發生職務犯罪,都是通過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犯罪領域也集中在村級工程建設領域,比如協助政府管理村莊改造、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等過程。
結合社區檢察室近年來法制宣傳進村居活動的開展情況,檢察官們了解到奉城鎮的基層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在對村干部的監督、教育和管理方面非常薄弱,大量村干部本身缺乏法制觀念和廉潔意識,存在“你拿我也拿”、“不拿白不拿”的效仿心態,導致村干部腐敗問題接連發生,甚至同一個村的多名干部相繼發生問題。
經過研判,奉賢區院社區檢察科鎖定了村官職務犯罪的專項治理主題,并立即聯合本院反貪、案管、公訴部門,通過網上辦案軟件查找歷年案件,借閱卷宗材料,向案件承辦人詢問了解具體情況,分析查找專項檢察的工作切入點。最終形成了有效的村級工程建設領域村官職務犯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同時與奉城鎮紀委聯合開展專項檢察,并陸續走訪當地黨委、政府、案發單位等,從權力配置、權力監督、財務管理等方面分析案發原因,逐一找出管理癥結,提出基層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章立制,堵漏防患,并對必要的回訪也做了安排。
不僅如此,促進轄區綜合治理,要從社區、村鎮、基層、老百姓身邊最常發生的問題入手。基于從檢察建議回訪監督中提煉出社會治理工作項目的經驗,奉賢社區檢察科強化了這項認知,主動加強了和街道各相關部門的聯系,從派出所刑事執法監督、社區矯正監督,以及行政案件申請監督、受理等多種渠道,探尋其中常見、多發、影響地區老百姓生活和社會治安的苗頭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并于今年,結合區域刑事案件,延伸開展了跨境賭博衍生社會問題、電瓶車盜竊防范等多個社會治理專項。“我們的主動拓展就想使社區檢察工作變得更富有生命力,并在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中找到支撐點,充分體現社區檢察的‘社會屬性’。”奉賢區院社區檢察科科長向記者介紹。
無獨有偶。松江區院結合地區實際選擇轄區工業園區的大型企業作為調研對象,會同街鎮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園區及企業周邊的綜合治理工作,在專項工作的選擇上也突出了貼近重點工作和現實需求。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中心城區制造業溢出,松江制造業規模不斷壯大,在大量外來人口導入的同時,社會管理和治安問題也日益凸顯。全區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中,外來人口犯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其中發生在大型企業廠區及周邊生活區的案件占據相當大的比例。
其中,世界最大的筆記本電腦生產商、長期位列上海市出口創匯榜前列的達豐(上海)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豐公司”),更是長期受到刑事案件高發的困擾。坐落于松江出口工業區內的達豐公司,廠區和生活區占地達100萬平方米,現有員工約4萬人(高峰期時有近8萬人),月入職、離職人員達兩千人。據統計,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在達豐公司廠區及生活區范圍內,公安機關接到報警逾4500件。雖然治安情況有逐年好轉的趨勢,但像達豐公司這樣的大型企業仍然是松江區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高發地,在松江工業區中也具有代表性。
針對這一區域特點,松江區院社區檢察科將開展綜合治理的重點聚焦于轄區大型企業,選取案件多發的典型企業,從分析案發原因、查找防控短板和制定針對性治理措施入手,探索社會力量和廠方合力推動廠區綜合治理。尤其對達豐公司這樣的松江出口工業區龍頭企業,推動落實好“廠區+社區”綜合治理工作,對帶動區內其他大型企業完善綜合治理有很大的借鑒作用,對促進區域社會治理也有積極意義。
松江社區檢察科以推進達豐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為重點,根據前期與相關職能部門達成的共識,發揮檢察、法院、公安、司法、街鎮和工業區綜治部門等各自的職能優勢,在預防犯罪法制宣傳、勞務市場招聘監管、企業周邊環境綜治等多方面入手,推進“廠區+社區”綜合治理模式,多管齊下營造企業發展和地區平安的良好社會環境,受到轄區內企業一致點贊。
無縫對接,源自內部聯動
從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和監外執行監督中發現社會管理問題,是社區檢察部門的一項重點工作和有效思路。通過加強和區院各部門特別是刑事檢察部門的工作溝通,亦可了解到一段時期內區域發案特點和社會治理盲點、難點,并從區域內有影響、有典型意義的案(事)件中捕捉線索,由點及面挖掘優化基層社會治理的價值點。
2016年1月31日,閔行區臨滄路某碼頭發生了一起事故,犯罪嫌疑人張某無證駕駛大型自卸貨車運載建筑黃沙,在倒車時與行人廖某相撞致其當場死亡。區院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張某工作至今從未取得過駕照,所駕駛的貨車系拆車場買來的報廢車輛,經過鑒定,該車制動、轉向、燈光信號均不合格,張某供稱碼頭老板在明知其無證的情況下仍雇傭其工作了近三年。
由于閔行區毗鄰黃浦江,水域面積較大,區內沿江碼頭較多。對于本案反映出的問題,閔行區院的檢察干警第一時間聯想到,類似情況也可能存在于其他碼頭,如果碼頭內無證駕駛情況不少,車輛又得不到及時監管,將對本碼頭安全生產埋下系列隱患……沒有猶疑,閔行區院社區檢察科立即派員與轄區內有沿江碼頭的街鎮溝通,聯合對碼頭進行抽樣走訪調查。經排摸發現,閔行轄區內共有39個碼頭,其中16個為私人承包碼頭,上述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于這些私人承包的碼頭內。
檢察干警兵分兩路,一邊前往事發地深入調研,另一邊將“私人承包碼頭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第一時間匯報給區院分管檢察長和市院業務處。“碼頭堆場內無證駕駛車輛監管問題”專項綜合治理方案也在市院業務處的指導下出爐。很快,轄區內碼頭數量最多的吳涇檢察室被點名負責開展各碼頭的實地調查、找出問題癥結,有針對性地開展綜治工作。
為確定監管責任歸屬,干警們先后走訪了市政建設養護公司(涉案碼頭的出租方)、安檢所、交通委及航務所。通過梳理法條,最終確認了區航務所對碼頭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負有安全監管職責。
之后,閔行社區檢察科立即召開工作現場會,聯合碼頭、區航務所等單位,通報專項檢察情況,以案論法,制發《檢察建議書》以促使相關責任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責任,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依托與本院辦案部門的信息聯動、案件篩查機制發現類案問題,閔行區院社區檢察科還開展了法制宣傳進村居、規范社區服刑人員納管宣告、公安派出所受案立案等專項檢察活動。
不得不說,以問題為導向,利用好立足社區的優勢,單獨或會同辦案部門開展社會治理工作,既凸顯了“社區檢察”的檢察特性,又能體現“社區檢察”對檢察辦案工作的延伸,努力實現“打一案,防一片”,成效顯著。
檢察+科技:
法治思維糅合創新思維
不同于以往“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運作模式,社會治理將法治放到了更為重要的位置上。
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法治化建設;檢察職能發揮;具體設想
一、社會管理創新已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必要選擇
回首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社會所取得的成就,可謂舉世矚目。在感受物質生活的巨大進步的同時,許多人也越來越感到我們這個社會已不那么安全了。一再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讓人們憂心忡忡;各地屢發的醫患糾紛事件讓醫患關系失去了應有的信任,人們的就醫環境失去了安寧;各地頻現的暴力強拆事件又讓公民的生命權和財產權保護面臨著滅頂之災;不時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在提醒人們,我們隨時可能被這些身邊的公共安全事故剝奪生命和健康;而高昂的教育、就業、醫療成本又讓貧困家庭失去了改變命運的信心和希望;執法機關執法標準不一,社會各階層分配不公,腐敗的叢生等等問題似乎讓人們對我們社會的公平正義失去了信心,等等。我們的社會到底怎么了?為什么越發展矛盾和問題越多?說到底,這其實是我們的整個社會管理出了問題,我們的社會已到了不得不進行社會管理糾偏的時候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進行了較大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大發展。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一直涉后于經濟體制改革,導致我國的社會管理依舊停留在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這種以行政管制為主的管理模式上,已經明顯地阻礙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這種社會管理模式的主要弊端在于:一是封閉性;二是粗放性、低效性;三是隨意性;四缺乏科學性,等等。以這樣的缺乏公開、公正、透明性、科學性的社會管理模式,去應對今天這個復雜多變的社會轉型期或曰社會矛盾凸現期所可能出現的各類矛盾問題,只能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只能是無端浪費社會資源,增加管理成本,卻不能有效地解決社會管理中的根本問題,反而會使矛盾越聚越多,社會危機越來越嚴重。
中央適時提出了社會管理創新的戰略部署,為我們解決各類社會矛盾問題指明了方向。可以說,社會管理創新已經成為了當前和今后解決中國社會各類矛盾問題的不二選擇。
二、社會管理創新應該是法治主導下的創新
從當今世界發展的歷史來看,任何一個高度發達的國家必然是社會管理發達的國家,而社會管理發達的國家又必然是法治國家。基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的共識的背景,我們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就只能實行法治的主導,就是要在社會管理中突出法律法規的指引、規制、保障和制裁作用,講究以公開、公正和公平的機制治理社會,杜絕信息封鎖、暗箱操作和權力濫用,等等。對于傳統的封閉性社會管理模式來說,法治主導下的社會管理模式就是創新。法律作為國家和社會管理的最高規范,理應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發揮主導性作用。通過持續的法律治理,我國的社會管理和建設就會逐漸行走在理性、健康、正確的軌道上。在法治的語境下探討社會管理創新,才能使對社會管理創新的努力探索不再是一場純粹的、不確定的、粗放式的政治運動,亦即法律規范的指引必須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常態,一切的探索才有意義。
法治主導下社會管理的特點:一是公開、公平、公正性。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法治倡導管理規則(即法律法規等)的透明,而透明規則的治理能更好地獲得公民社會的認同,能更好地平衡社會中不同社會階層的利益,從而使社會管理中的對抗和抵觸最大程度地減少,從而真正地實現社會公平。二是有效性。在明確的法律規則指引下,各利益主體均能有效地參與到社會管理之中,故該種模式的社會管理能代表最大程度的民意,會得到較好的執行。三是科學性、先進性。法治主導下的社會管理會最大程度地發揚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激發國民發展、創新的熱情,提升全體國民的精神素質和道德水準,以致提振整個國家的軟實力。
在步入市場經濟社會的今天,我們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階層早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已經成為大多數社會組織和個體的主要追求,因此“絕大多數社會矛盾是利益性矛盾”[1],解決這些矛盾用行政強制的手段已經是行不通了,必須引入法律治理的方式去進行精細化的調處。
三、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應然設想
在當前至今后相當長的一個發展階段,我國社會轉型期的各類矛盾將會大量出現,許多社會矛盾將通過利益訴求或激進或平和的方式進入到司法領域,因而司法機關將面臨的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任務只能更加繁重。面對新的形勢,作為國家對社會實施管理的重要司法力量,檢察機關只有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動力,推動各項檢察職能充分地實現,才能最大程度地推進法治國家建設,才能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作出歷史性貢獻。
“在龐大的社會管理體系中,司法處在社會管理體系中的特殊的環節,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體系中同樣處于特殊的地位。檢察機關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中應當立足職能、積極作為。”[2]明乎此,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就應主動創新理念,及時摒棄就案辦案、關門執法的陳舊思維,依托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勇于監督,充分發揮打擊、預防、保護和保障的職能作用,為整個社會各層面的管理創新提供法治的保障。
一是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執法實踐中,要真正堅守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認真辦理好每一件案件,最大程度地通過辦案化解社會矛盾,最大程度地通過辦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消除相應社會管理環節所可能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在繼續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對一些輕罪案件、過失犯罪案件、鄰居之間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以及未成年犯要適當從輕處理,該不捕的不捕,該不訴的不訴,對初犯和偶犯也要較累犯予以從輕。
二是要加大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檢察機關必須加強能力建設,認真研究一些行業和領域職務犯罪多發、頻發的規律,不斷強化職務犯罪案件的突破能力,提高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力度和效率,不斷凈化社會管理所必需的政務環境。
三是要加強訴訟監督力度。對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執法情況,檢察機關要及時有力的予以監督,發現問題,應迅速處理,該糾正的糾正,該查處的堅決查處;對民生領域的案件要高度關注,對重大環境浸染事件要積極發聲,要強力介入,要支持民間維權,必要時可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維護廣大民生利益,制裁侵權的經濟組織。針對被監督方不愿接受監督意見的情況,要改進檢察建議的方式,以向人大或被監督者的上級機關報送等更加有力的方式督促被監督方采納監督意見。
四是要打造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要加強對檢察隊伍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建設,注重專家型、學者型檢察官的培養,探索和完善人才激勵機制,從而造就一大批忠于職守、法律素養高、辦案能力強的檢察官隊伍。
五是要加強檢察體制改革。要進一步改革當前不合理的檢察人事、經費等管理制度,消除檢察執法時常遭遇地方阻礙所存在的制度上的制約因素;要改進目前不合理的檢察機關內部機構設置,優化檢察權配置,從而不斷提高執法辦案效率。應逐步提升檢察官工資待遇,讓他們不再為面包和牛奶而發愁。
六是要加強檢務公開力度。要積極打造各種傳播平臺,努力宣傳檢察機關的法律職能,宣傳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大實踐;要探索“檢察開放日”、“檢察執法聽證”等與群眾對等交流的溝通機制;主動建立檢務網站,受理群眾有關職務犯罪的舉報,傾聽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意見,積極回應網上的涉檢民意,正確引導網上輿情等等。
七是要延伸檢察監督工作觸角。要繼續深化檢察工作機制改革,通過設立鄉鎮檢察室等形式將檢察監督工作的觸角向鄉鎮、社區等基層地區延伸,強化對基層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底導執法單位的法律監督,及時糾正違法現象,促進執法人員公正廉潔;對弱勢群眾,要以法律援助、教育援助、司法救助等形式關注其民生問題,持久推進基層社會管理的法治化進程。
注釋:
[1]郭彥:《在化解矛盾中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人民檢察》2010年第22期,第31頁。
〔關鍵詞〕經驗隸屬性;法治化程度;司法裁判;認知科學;關系人
〔中圖分類號〕DF82〔文獻標R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7)03-0055-07
一、導論
司法裁判意味著對證據和法律等要素的識別與利用,每一次司法裁判,都是法官進入司法體系進行事實與法律判斷,進而實現司法價值創造的“重大事件”。在我國,司法改革持續進行,政府與社會民眾都對司法寄予厚望,但是,司法權威卻越加遭受質疑;法官群體不斷擴大,但是,法官證據分析等司法裁判能力不足的問題,也已成為制約司法判決公正性的瓶頸性問題。因此,急需拋開各種理論束縛,從認知本源上澄清什么樣的法官通過什么樣的行為,更可能在時間和資源約束條件下迅速有效地進行司法裁判。這不僅有助于把握審判前期證據舉證、質證和認證過程的法律規范重點,也是謀求并提升司法判決權威性,識別我國法官司法技能提升途徑的關鍵。
盡管學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法官的個人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司法裁判,但是,對于其在認知科學上的機理卻存在著兩種彼此割裂的觀點。一是主觀因素視角。該視角認為,具有較高的法律知識和司法技能優勢,更善于應對所可能出現的實務或困境,進而快速進行證據分析并進行司法裁判。大多數研究集中于探索法官既有經驗因素與司法裁判速度之間的因果關系。二是客觀因素視角。該視角認為,司法裁判取決于法官從庭審外所獲取的支持的效率和效果,強調法官所處的社會關系網絡的資源和信息優勢,對于司法裁判的積極作用。
但是,目前的研究仍存在某些局限性。一是,過分重視法官經驗存量的作用,但對經驗隸屬性的影響探索不足。即便是經驗存量相似的法官,由于來自不同地域、部門、行業和崗位的工作經驗,仍可能具備著個體異質性的知識結構和思維邏輯,進而導致司法裁判的差異。但已有研究仍拘泥于探索先前經驗有無和多寡對司法裁判的作用關系,是導致司法裁判的相關研究承認先前經驗重要性,但又找不出現實和理論證據的重要原因。二是,缺乏對法官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交互作用的考察。盡管大多數研究都承認主客觀因素對司法裁判的影響,但是,對兩者作用機制的邊界條件缺乏考察,尤其是在不同情境下,基于主觀因素或客觀因素更為有效的認識不足,目前整合二者的實證研究不夠。三是,對情境化、結構性的影響關注不足。環境因素一方面可能塑造著法官從先前經驗獲取的知識特征,同時會約束這種知識特征向司法裁判能力轉化的效率和效果。這意味著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機制和文化環境下,不同性質的先前經驗可能會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司法裁判。
在我國,基于認知科學對于該領域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主要停留在對國外研究做綜述性介紹,少數實證研究驗證了法官個人特征與司法裁判的關系,研究深度明顯不夠。鑒于此,本文著重探求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在什么條件下以何種方式作用于司法裁判。具體而言,立足于我國司法改革的制度環境,認為法官工作經驗的體制隸屬性不同,即,具有體制內和體制外工作經驗的法官具備不同的知識優勢本文論述當中的“體制內”和“體制外”包含兩方面的蘊涵。一是進入法院系統之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具有國家機關工作經驗,或者僅僅是剛畢業的學生。二是在法院系統內部,是否具有行政管理崗位或行政管理崗位經驗,或者僅具有審判或審判輔助人員經驗。,進而通過不同的方式促進司法裁判。基于實證研究發現,來自于體制內和體制外組織的工作經驗,均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技能,但其作用機制因法官知識結構的差異而不同。在法治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體制外工作經驗對司法裁判的促進作用更強,同時借助體制內的社會關系能提升具備體制外經驗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本文的經驗材料主要來源于筆者在黑龍江、上海、重慶、廣東和福建的實證調研。
二、經驗隸屬性對司法裁判的影響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1〕法官的先前學習、工作經驗,是司法裁判的前提性因素。某些研究或實踐拘泥于探索法官先前經驗的有無以及經驗時間長短對于司法裁判的作用,對于先前經驗所帶來的知識結構和內容關注不足。如,在實際的崗位任命中,片面考慮候選人員的工作年限或基層工作經驗,而忽視其先前工作崗位或經驗的實質內容與結構。不少理論和實證證據表明,法官先前所生活、學習或工作的地域、領域、行業、競爭地位、崗位和組織慣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所汲取和積累的知識結構和內容,并對其后續司法裁判過程中的決策和行為產生顯著影響。Z市和H市的法官在就同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的理解與適用上,存在不小的差異,法官所理解的地方性共識和部門慣例在當中發揮著相當的作用。在西方的理論視閾中,這種來自于從事“組織特征”的知識和內容差異性概括為先前經驗隸屬性,強調即使是擁有相同工作時間的個體,也可能獲得不同的知識與技能,這往往來自于所處的“組織”所嵌入的社會結構特征。
基于西方較為“成熟”的司法體系與法治環境的研究在此,所謂的“成熟”是指基于歷史因素或現實因素,西方司法體系與法治環境能夠為當地社會所共同認可,其規則體系較具自身的“穩定性”和與社會的“契合性”。,主要從法官司法裁判前的社會地位和聲望來刻畫先前經驗隸屬性,認為先前工作經驗的價值取決于訴訟各方對法官先前工作組織的社會判斷,這種基于社會認知的集體評價可能帶來面向外部獲取合法性的行動優勢。“法官坐在神壇上的地位更多的是由于在長期的司法經驗中逐漸完善的司法體制和法官高尚的法律人格使然。”〔2〕在西方司法往往具有終局裁判的權威,任何疑難問題到了法官手中都會有生效的結論,即使議會作出的反映多數人意志的法案也可能被幾個老頭子(法官)所否決,人們總是相信法官的判斷猶如神授的力量。〔3〕已有研究從不同角度驗證了法官先前學習、生活、工作經驗對司法裁判的作用關系。
在我國,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內容更加復雜。與西方成熟法治體系不同的是,我國處于司法變革與轉型期,同時,因我國的司法改革走的是由上而下的漸進式道路,即追仿西方發達國家司法模式〔4〕,同時保持相當程度上的國家行政控制,這種改革思路在客觀上導致了我國司法體系中“行政”與“司法”格局并存且相互競爭的復雜局面。2003年河南洛陽市法官李慧娟在“伊川縣種子公司與汝陽縣種子公司的《玉米種子代繁合同》糾紛”一案中,判決適用上位法而非河南省地方性法規。隨后,案件被發回重審,當事法官和分管領導被撤職。最后,在輿論壓力下才撤銷處罰。〔5〕而我國司法最為學界所詬病的癥狀也是“審、判不一”,“庭審流于形式”。如,在法官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后,判決結果還必須由法院行政領導審查“簽字”后才能生效。①“行政”格局指的是由上而下的行政體制框架下,國家以條(科層體系)、塊(地方政府)的形式來控制和監督并支配的各種法律資源,也包括司法資源,以地方黨委、紀委、政法委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組織為代表。“司法”格局,即,在法律、法規和法理框架下,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最終達致定紛止爭的司法目的。來自“司法”格局或“行政”格局的法官,可能會形成不同的知識和技能結構。這種差異主要是因為不同工作環境和模式,進而誘發的行為邏輯差異。
①本輪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法院“扁平化”管理,一般案件由法官判決后,直接生效,不再需要領導“簽發”。當然,法院審委會仍然對特定案件具有審查甚至直接改變判決的權力。而且,法院領導甚至法官同事之間各種隱性影響案件審理和判決的現象仍然存在。(一)法官行政工作經驗對司法裁判的促進作用
在西方國家,科層體制等行政體系對法官的消極影響也是存在的。“法律職業者剛開始從事自己的工作時,大都處于職業等級的最低級,由于級別越低,權力也就越小,所以法律職業者的晉級愿望十分迫切,而晉級升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從事這些職業的資歷和上司對自己工作的評價。所以,大陸法系的法律職業者不僅不愿輕易改變自己的職業選擇,而且在平時的工作,他盡可能地忠于他的上級。”〔6〕法官的命運取決于他們是否能夠與主導性的政治意見以及司法上級的法律觀念保持一致。甚至希望在職業上取得成功的法官們可能做出掌權者所需要的那種判決,即便政客們沒有施加直接的壓力。〔7〕當選拔、培訓和升職體制的具體執行是由諸多具體的行政官員進行時,他們形成了對法官生活的實際控制。〔8〕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上訴是中央政治控制的體現。中央政權通過上訴不時地介入地方事物的管理,因而上訴機制在更基本意義上是與中央政權的政治目的相聯系的。上訴是一個中央政權保證從屬于它的基層爭端解決機構朝著它所希望的方向適用法律規則的機制。
因此,法官要進行司法裁判,就要獲取司法資源和行政資源,即,具有“司法”格局內的自洽和“行政”格局內的認同,在某些情況,后者重于前者。而且,在我國法官的績效考核和“錯案追究制”中,案件如果不能獲得本院領導的同意,或者不能獲得上級法院的認同,甚至不能獲得訴訟各方的認可,而產生重審、再審、改判或涉訴等問題的,則需要追究法官的責任。此時,行政方面的工作經驗有其獨特價值。在行政格局中,國家行政管理是各項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國家往往根據行政體制內組織或個人的地位進行有差別的權力配置,因此,行政體系中的組織或個人更注重并善于與行政主管部門或人員建立關系來獲取更多的資源,同時獲得案件相關主體的認同。如,具有行政領導崗位的法官,更善于領會領導意圖,并施加影響,使得自己的裁判更符合各方“預期”,從而實現裁判的穩定性。C市法官坦言,有時候為了調解結案,就不得不將不利判決作為一種“壓服”策略,迫使訴訟雙方和解。或者為了迫使被告人積極賠償,也不得不以“刑罰”作為一種籌碼。法官也必須積極“理順”自己在法院內外的各種關系,使得裁判更具有效性。類似的實證研究也已發現,在司法轉型司法權逐漸獨立并“替代”行政權過程中,由于司法資源在行政管理體制內外配置的不同,與司法管理權主體乃至其他行政管理主體的關系是案件得以順利判決并執行的重要因素。
綜上所述,具備行政管理工作經驗的法官,往往具備更加豐富的途徑來獲取信息,進而提高判決的效率和效果。尤其是在司法資源配置存在差異的情勢下,這種有助于司法資源獲取的關系運作能力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二)法官司法工作經驗對司法裁判的促進作用
具有專門的司法裁判經驗,可能經由提升法官相關專業知識來促進司法裁判。每一件案件的裁判,都是專門法律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的運用過程,這種運用是以法官在先前工作、學習中積累的事實認定、法律分析、定罪和量刑等有關知識為基礎的。因此,法官職業需要擁有一套專門化的、相對于其他職業不同的知識結構和知識體系,@個職業必須接受專門的培訓和特別的訓練與考核。〔9〕所以,建國以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采取各種措施,促使我國法官隊伍的學歷水平、法學科班比例和司法考試通過率不斷提高。
法學專業學生在數年的學習中,即是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占有和法律觀念與思維的養成。在我國法官學歷構成方面,2003年、2004年和2007年,本科以上法官的比例又分別提升到41%〔10〕、516%〔11〕和651%〔12〕,平均每年增長約10%。2016年,據學者網絡問卷調查統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成為法官群體的基本特征(占9785%),其中還有相當部分法官獲得了碩士和博士學位(碩士占3437%,博士占132%),相反本科以下學歷的法官則成為絕對少數派,僅占215%;并且9017%的法官都是法學專業的畢業生,高學歷的法官中6421%都是法學科班出身。胡昌明:真實數據:中國法官基本生存狀況調查,http:///content/16/0730/10/30880678_579510395.shtml.2017-1-20.訪問時間:2016年12月13日。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存在的意義,也在于統一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建立專業化的法律職業工作機制,統一法律職業的專業思維范式、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推進我國的法治事業。〔13〕根據我國《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法官和檢察官一律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遴選。
基于以上基礎性原因,我國法官隊伍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斷提高。從我國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關系角度看,由于各種因素影響,行政管理體制外的司法人員不具有相對的行政資源占有上的優勢,其所擁有的裁判權是相對弱化的,也難以獲取關鍵資源和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不具有行政管理經驗的法官,更可能依賴“法律、法規或法理”來進行司法裁判,并借助“司法”格局來積累經驗和資源。借助專門的法律知識,法官能夠快速對審理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進行直覺反應和邏輯分析,迅速進行裁判。S市的法官在深度訪談中坦言,有些案件從法律上看不存在什么裁判的難度。但是,基于各方面利益博弈和政治、法律與社會效果的綜合考慮,就必須顧及各級關系,規避未來風險,因此,往往導致判決“難產”。這時候,“愣頭青”法官往往會將視點集中于法律層面,而迅速作出裁判。但是 ,該裁判不一定能夠獲得領導包括上級法院或當事人的認可,存在較多“風險”。
具有行政管理經驗的法官往往因其對行政管理權的知悉,缺乏在案件審理時進行證據質證或認證的動力,在司法技能和規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積累也相對弱化。學界普遍疑惑的是,法官隊伍學歷和法學教育的提高和普及為什么沒有形成成熟的法律共同體,并根本性的沖擊司法系統當中行政權對于案件審理與裁判的影響。
對此,值得提醒的是,雖然法官學歷層次不斷提高,但是,當中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在筆者調研的法院當中,仍舊存在相當數量的“法律業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創辦了全國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以下簡稱法律業大),并在各高級人民法院和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后來又有軍事法院)都設立了30個分校;在絕大多數中級法院設立了分部,共設340個分部;稍后又在大多數基層法院相繼設立了教學班,共組建2800多個教學班。相關情況參見王斗斗《時代關鍵詞見證法官隊伍30年變遷》,《法制日報》,2008年12月7日。和“五大畢業生”。“五大畢業生”是指1979年9月8日以后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經省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由國家教委(原教育部)備案或審定的廣播電視大學、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大學和夜大學的畢業生(參加自學考試畢業生也視同“五大”畢業生)。相關情況參見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這些法官受到的培訓往往僅僅包括審判專業技能,而沒有系統且全面的法學學習,其考核也相對松散。黨校畢業生也存在此類問題。而且,當時教學所依據的學說、理論、原則、規則和案例等,與當下司法理念和具體措施存在某些差異。同時,司法考試方面也存在爭議。司法考試初始之時,法院檢察院的參考人員通過率低,導致基層司法機關人才危機。為了走出窘境,一些邊遠、經濟發展滯后地區呼吁提高司法考試的過關率,得到司法部的積極回應,決定對中西部、基層和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放寬政策,如今放寬地區范圍一再增加,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一降再降,司考過關率從2002年的7%逐年攀升至30%以上,基層司法系統的精英化要求開始“打折”。同時,大多數法官由于精力有限,再加上惰性,畢業兩三年后便失去主動學習的興趣,能在工作之余堅持學習者可謂鳳毛麟角。就法律法規方面而言,立法上,我國法律體系尚未完善,存在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矛盾與搖擺。司法和執法上,由于配套機制的弱化,也存在諸多博弈空間。
在筆者調研當中,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某些基層法官往往對所謂法學理論表示反感,認為這是學生考試才用的,對于實踐卻是無用。但是,卻對相關實踐問題的法律解讀倍感興趣,尤其急于獲取關于法律問題的唯一性、實用性、便利性解答。這也從側面反映出了“司法”格局、“法律規則體系”在法官心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以及法官對自身司法知識與技能提高的內心焦慮與渴求。
綜上,隨著國家法治化進程的推進,“司法”格局與“行政”格局存在張力,而且司法格局愈加獲得認可、具備權威。因此,具有專門化司法工作經驗能夠促進證據分析與司法裁判。
三、法治化程度和司法裁判的關系
行政工作經驗和司法工作經驗并非界限分明,更非不可兼容的。二者對于司法裁判的促進作用都是顯而易見的,不過,其作用機理卻有所不同,并依據嵌入的社會環境而產生變化。就司法裁判而言,遵循司法體系所限定的規則從而獲得合法性、正當性,贏得訴訟各方和社會大眾認可,是法官的責任與尊榮所在。在不同的司法環境下,法官先前工作經驗屬性差異所構成的知識結構和行為模式對證據分析及其司法裁判的影響各不相同。
(一)地區法治化程度對于法官經驗隸屬性和司法裁判作用機理的影響
在司法改革轉型期,諸多因素及其限界未得以厘清。因此,司法人員的權力行使仍然與各級行政管理層的意志息息相關。在強調行政權尤其是司法管理權的環境下,案件裁判必須在相當程度上考慮相關行政領導包括上級司法機關的意志。在這樣的環境下,具有行政管理體制內經驗的法官的能力優勢就可能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因為這種經驗能力與判斷依從了“制度力量”的作用,具有更好的相對合理性,更能促進司法裁判。在筆者調研過程中,就不斷地發現法官在各級法院或各地區法院任職或者輪崗,除了可以增加自身的審判經驗之外,其隱性價值還在于可以建構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即各級法院或各地區法院的“非正式”“低可見度”的溝通渠道。同時,下級法院行政領導在上級法院兼任職務的F象并不鮮見。在基層法院,為回應國家治理需求,在專業化司法、行政體制之外形成多種“非專業體制”。這些“非專業體制”一方面可以彌補正式體制的不足。“非正式體制”的掌握與運用甚至成為某些法院領導或法官予以顯示個人能力,為單位進行特殊貢獻的“強勢證明”。另一方面也可能滋生不規范行為。這就需要相關法官進行“高度個人化”的協調、運作,在此,專門的法律知識優勢則可能被削弱。
隨著社會的發展,命令型、控制型的社會治理方式,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和轉型的需要。特別是在網絡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任何一個事件都可能因為其“不規范”之處,而形成強大輿論壓力。因此,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必須根據社會發展和社會治理轉型的實際,從價值理念和具體手段兩個層面,推動治理方式從命令向協商、從單向向合作、從強制向引導、從單一向多元轉變;豐富和發展現代社會治理方式和技術,拓寬社會治理邊界,提高社會治理精度,降低社會治理成本,以社會治理法治化推進法治社會建設。〔14〕以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法治化為框架,構筑全社會認同的基本司法規則體系,以實現國家治理。因此,在發達地區,糾紛各方都掌握了相當的信息和資源,單純的“欺騙”或“壓服”策略,顯然都難以實現預期的目的。此時,只有脫離案外因素包括行政因素,通過“情理法”的專業化和程序化判斷,使得各方信服,實現定紛止爭。因此,在群眾權利意識較強,社會法治化程度較高的地域,司法運行以法律法規為基礎,關鍵在于司法裁判是否合法、合理。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專門的法律知識結構的優勢就可以得到積極的發揮。相反,基于行政管理體制內的經驗優勢則可能被抑制。
綜上,法官經驗隸屬性之于司法裁判的影響,必須嵌入地區法治化水平等社會環境因素,才能還原其具體功用。
(二)關系人對法官工作經驗與司法裁判的作用關系的影響
具有行政經驗或崗位的法官在獲取行政支持方面具有優勢,但是,卻可能存在法律專業知識和推理方面的不足。不具有行政管理經驗或崗位的法官,則恰好相反。因此,后者在遭遇裁判困境時,可能或需要借助請示匯報、提交審委會討論或個人關系幫助。這些應對措施所可能獲得的實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求助對象在社會系統中,尤其是司法體系中所處的位置特征。法官在司法裁判過程中所動用的社會關系對象的隸屬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該法官經驗隸屬性所形成的知識結構優勢轉化為司法裁判優勢的可能性與大小。在我國情境下,具有行政領導崗位的關系人可能具有更高的社會權力、地位和聲望;而其他關系人則對于法律、法理或其他專門化知識具有更加豐富的認識和了解。如,法官可能需要尋求法學教授對于某項法律問題的權威解答,或者尋求鑒定專家對于某項專業技術問題的鑒定與識別。
具備行政崗位或工作經驗的法官雖然有資源獲取能力優勢,更善于撬動體制內行政管理部門關系來獲取司法裁判所必需的資源。但是,其法律專業知識可能不足。而作為事實與法律分析、認定組合的司法裁判,在客觀上需要法官一方面整合有關訴訟雙方訴求、爭點和提供的證據來形成裁判,另一方面依據有關法律、法理與實踐的知識,來與領導、上級法院與其他單位進行溝通。一般認為:在此時,與富有行政經驗的關系人相比,動用其他關系人就顯得十分重要。因為,法律專業人士恰恰具備有關法律推理的知識優勢。但是,在筆者的調研中,此推斷并沒有獲得相應的經驗證據支撐。相反,某些情況下,其他關系人的專業建議,并不能為法官或法官同行所理解或認同。或者,法學教授們往往精于法學理論探討,但對于具體的個案,其知識儲備與問題解決能力顯然不足。律師被賦予了專業化辯護的角色,但在實際中,相對于理性辯護,某些律師更趨向于通過“將事情鬧大”“死磕”等方式獲得控方的讓步或法院的支持。而司法鑒定本身也存在鑒定標準、程序和依據方面的困境,更存在大量的投訴、糾紛,最終仍然需要法院的認定。因此,法官從“一般關系人”所獲得的建議,一方面是某些法官對“專業化、技術化建議”的理解與掌握障礙問題;另一方面是裁判最終仍舊需要法官回到法院系統中,仍舊需要自覺遵循或揣摩司法行政領導或上級法院的“主流”觀點。
對于不具有行政崗位或經驗的法官而言,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優勢,更善于快速進行專業的證據分析,但往往在行政支持獲取方面的能力不足,而快速獲取并整合信息與資源是促進司法裁判的重要條件。與行政領導或上級法院組織、個體建立關系紐帶,是中國情境下法官獲取資源支持進而推進司法裁判的重要手段。筆者在多次調研中也發現,不少高學歷法官雖然掌握了相關的法律知識與技能,但往往就是由于不熟悉我國復雜社會結構下的司法運作方式,缺乏行政權力的支持,致使某些案件的裁判舉步維艱。
四、結論與啟示
認知科學與法學研究認為,法官先前經驗是決定司法裁判的關鍵因素,與西方情境下關注法官先前經驗的社會聲望與地位隸屬性不同,在我國情境下,先前經驗的體制隸屬性可能起著更加關鍵的作用,同時,司法裁判所嵌入的制度環境特征與作為支撐的主要來源的社會關系特征,則影響著先前經驗隸屬性優勢的轉化力度。
(一)法官經驗隸屬性
本文研究結果證實了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能力,同時在不同法治化程度背景下,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與司法裁判的相互關系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首先,法官在社會體系、司法體系中所處的位置及由此所累積的知識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優勢。具有行政領導崗位或行政經驗的法官在工作環境中塑造的資源獲取知識優勢,有助于其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廣泛的資源和信息支持,進而轉化為快速有效的司法裁判行為。與以往研究不同的是,這一發現表明法官更善于通過利用來自先前工作環境所塑造的知識結構優勢而非僅依靠基于經驗存量的知識深度優勢來謀求有效的司法裁判。法官先前工作經驗會塑造法官的知識結構,進而影響其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決策。同時,這種知識結構的差異更多的產生于其任職法官前的就職或學習組織的屬性差異,并非取決于工作、學習經驗的存量差異。這意味著,長期以來對先前工作經驗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作用機制認識不清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過分關注經驗存量差異,而沒有真正關注到工作經驗所帶來的知識結構差異,關鍵在于工作經驗是什么、來自哪里,而不是工作經驗的有無或時間長短。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尤其是法官任職前的就職組織的屬性更應該引起法官證據分析和司法裁判認知機制等相關研究的重視。
其次,我國社會轉型期行政體制和司法體制兩種力量在時間和空間上并存同時交融的復雜社會結構條件,形成了“行政”和“司法”芍植鉅煨愿窬鄭同時直接導致了來自兩種格局法官差異性的司法裁判行為。社會結構塑造并改變社會行為,這種塑造過程表現為對社會結構嵌入條件下行為主體認知方式和行為選擇的約束,結果表現為不同社會結構條件下行為主體行動優勢差異。與以往研究不同的是,這一發現表明法官先前工作組織所嵌入社會結構和環境仍會對其經驗性質和知識結構產生顯著性影響。本文解釋了組織所嵌入環境特征經由塑造行為來影響組織內工作人員的行為方式和知識結構,進而影響其在離開組織后開展司法裁判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組織屬性之外,有關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的研究更應該重視組織所嵌入社會環境屬性的差異并挖掘其作用效果和方式。
(二)法治化程度
本文發現法治化程度會影響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誘發現實司法裁判行為性的潛力大小。在法治發達地區,法官法律專業化工作經驗往往會更有效地轉換為有效的司法裁判行為。而行政管理崗位或經驗的信息和資源獲取優勢則難以得到發揮。與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揭示了法官來自先前工作經驗的知識結構的環境適應性本質。在法治化發達地區,用于支持司法裁判的信息和資源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而在規范的司法規則體系下,利用法律手段獲取信息和資源的能力更多地取決于法官的法律知識和技能而不是基于關系運作。法官的法律工作經驗更有助于其針對證據資格和證明力、證明標準作出更加細致科學的分析。而行政管理經驗在基于關系運作的資源獲取能力則難以適應環境所塑造的司法規則體系。
(三)關系人
本文發現借助利用具有行政領導崗位或經驗的關系人,具有純粹法律背景的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會得到進一步強化。而具有純粹行政背景的法官則難以通過利用其他一般關系人獲得直接的助益。首先,在法律或專業知識方面存在劣勢的法官難以借助相關法律或專業人士的知識的互補來強化其司法裁判。其次,隨著我國法治化建設的逐步完善,在客觀上凸顯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法律知識和技能的重要性。在某些案件中,法官或法院也越來越傾向于經由法學專家的論證或專業人員的鑒定,來為司法裁判提供支撐與支持。尤其是在某些社會高度關注的疑難復雜案件中更是如此。
(四)司法改革建議
本文研究結果發現了我國司法裁判差異的深層次體制原因,尤其是在法治化較低的地區,要改善司法環境,相關政策措施就不能僅停留于表面。更應該重視并強化面向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司法框架體系建設,采取針對性措施來化解甚至打破“行政”和“司法”并存甚至相互競爭的格局,培育法治文化和法律意識。這將有助于更多從事審判業務的優秀法律人才在理性的氛圍下進行司法裁判,尤其是鼓勵更多優秀法官留在基層法院發揮其知識和技能優勢。
本文在理論上澄清了不同制度環境與法官特征的條件下,經驗隸屬性對司法裁判促進作用的差異,不僅有助于啟發立志于從事法官職業或正進行法官職業的人員理性地積累有助于未來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經驗,而且有助于為正在進行裁判的法官提供有關如何合理利用經驗優勢和“關系優勢”進而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方法和技巧,這對于促進我國司法改革和裁判的一致性與公正性有著突出的現實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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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中國新追求
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摘自黨的十七大報告
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副司長梁彥:依法行政形成共識
日前,山東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民警來到社區為群眾發放身份證。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的樹立,必將加速中國民主法治的進程
曾幾何時,依法行政是一個陌生的名詞;如今,它早已成為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共識。曾幾何時,依法行政,只是掛在嘴邊的“口號”;如今,它已成為官員們主動遵守的行為準則。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具體到行政機關,核心要求就是依法行政,按法律推進工作、依法律規范行為,服務黨和國家社會經濟建設的大局。
改革開放30年,中國的立法觀實現了幾大轉變:從“身份”立法到行為立法;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從國家本位到公民本位;從政府本位到企業本位……這種立法觀的變化,賦予依法行政“人本”精神,從重管理到重服務,更好地落實“執法為民”。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就得益于2003年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這部法律,不再按企業“出身”立法,凡屬中小企業,無論所有制、行業和地域,一律納入調整范圍,依法引導扶持其發展,體現了公平公正。行政機關據此規范管理、依法服務,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地發展。2006年底,中小企業達4200多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8%。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是一句口號,而是有著實實在在的深刻內涵。它在全社會的樹立,必將會加速中國民主法治的進程。
——本報記者吳兢采寫
武漢大學法學教授周葉中:讓法治理念融入公民生活
只有法律進入人們的內心世界,真正被公民信賴和信仰,才能更有力量和權威
法律源于公民生活,法治國家建設最終將服務于公民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需要將其融入公民生活,核心是全體公民必須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作為一種價值觀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理應存在于每一位公民的內心,表現在每一位公民的行為中,融入到每一位公民的生活里。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求公民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的精神內核,弘揚民主法治精神、自由平等精神、公平正義精神;要求公民以憲法和法律為基本行為準則,將學法守法用法作為自身的行為操守,進而形成對憲法和法律的信仰,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要求公民加深對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本質的認識,成為具有權利意識、主體觀念和理性精神的社會主體。
法治以理性的方式滿足了人類對于秩序或穩定的需要,促進人類實現對自由的渴望。然而,只有法律進入人們的內心世界,真正被公民信賴和信仰,才能更有力量和權威。無疑,我們需要法治精神,需要法治理念。因為只有當法律成為公民的生活方式與生活規范,公民才能依據規則安排自己的生活,解決或預防生活中的各種糾紛,降低交往成本,提高生活質量;只有當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成為全體公民的共有精神和社會理想,并轉化為每一位公民的心理根基和自覺行動,才能形成有序的社會狀態。
——本報記者裴智勇采寫
四川成都市車管所所長江誠:群眾滿意是唯一標準
從群眾最希望的事做起,從群眾最不滿意的事改起
只有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線,才能把群眾的需求放在心上,融入到每項工作中,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實施管理。
近年來,我們通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端正執法思想,民警認識到“規范是車管工作的生命,服務是車管工作的靈魂”,在堅持嚴格管理、規范管理的同時,牢固樹立“心中無群眾,不配當交警”的觀念,不斷解放思想、與時俱進,最大限度地為群眾提供最優質的服務,以實際行動踐行了“讓群眾少來一次車管所,少在車管所停留一分鐘,足不出戶就能辦理車管業務”的承諾。
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從群眾最希望的事做起,從群眾最不滿意的事情改起,以群眾滿意為檢驗我們工作的唯一標準,將辦公場所名稱全部由“管理”改為“服務”,并在內部環境上讓人感到親切舒適,體現了辦公場所的“人性化”。
——本報記者石國勝采寫
江蘇鹽城市殘聯工作人員夏景濤:公平溫暖我一生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滲透,我們越來越感受到,公正公平就在你我身邊
行政復議,還我公平。雖然,事情已過去很久,但每每想起,心里就涌起股股暖意。
那時我還在一家企業的辦公室工作,得知江蘇省向社會公開招錄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我報考了鹽城市規劃局的文秘職位。筆試、面試合格,可因“左手掌骨以下先天缺損”,人事部門取消我的錄取資格。我向鹽城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查,人事部門是依據《江蘇省錄用國家公務員體檢辦法》,認為我外科體檢不合格。行政復議人員向該文制發機關發函請求解釋,很快收到回復:“應以殘疾狀況是否影響當事人從事其所報考的公務員崗位工作來評判是否合格”。
行政復議人員對我進行了現場測試,結果顯示:對文秘工作較為熟練。
周圍,像我這樣重獲公平的故事還有不少。
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滲透,我們越來越感受到,公正公平就在你我身邊。
——本報記者黃慶暢采寫
三百萬干警受教育
浙江臺州公安機關開展民意測評。圖為金清派出所民警就隊伍建設、治安狀況、為民服務等方面接受群眾測評打分。
2005年12月,總書記指示政法機關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2006年1月,總書記又深刻指出:“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2006年4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國政法機關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全國300萬名政法干警接受了這場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讀本人手一冊,并且參加統一命題的考試考核。一年多時間,從動員部署到整改問題,這場浩大的教育,取得了哪些成效?近日,中央政法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政治方向更加堅定
背景:公安部今明兩年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內的法律知識考試,一年一考,連考兩年,以考促學、以學促用。
記者: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目的在于促進執法工作,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通過教育,政法隊伍最明顯的變化是什么?
負責人:通過集中教育,最明顯的變化是堅定了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起到了端正執法思想、澄清錯誤觀念的作用。各級政法領導干部和廣大政法干警深刻認識到,我們要堅持的法治建設方向是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和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統一。
同時,政法隊伍的執法能力有了新的提高。2006年,各級審判機關依法審結各類案件820萬件,一審服判息訴率達90%;檢察機關公訴案件的有罪判決率不斷提高,撤案率逐年下降;公安機關通過“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打擊違法犯罪的能力不斷增強;司法行政機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指導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民間糾紛400多萬件,促進了社會和諧與穩定。
執法行為更加規范
背景:司法部在2007年司法考試試題中加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內容。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及司法行政機關所屬各類大專院校,也普遍開設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課程。
記者:個別干警存在“為了抓住壞人,抓錯好人不要緊;為了穩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利益不要緊”等思想。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負責人:毫無疑問,這些觀點肯定是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背離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教育活動中,各級政法機關從容易發生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的崗位和環節,容易發生違規違法辦案、執法不文明的崗位和環節,容易發生、執法不作為的崗位和部門,認真整改和規范,克服執法的隨意性。全國地市以上公安機關還組成7793支執法服務隊,下派15496名干警指導基層正確執法。這些措施都是為了規范政法干警的執法行為,促進公正執法。
執法問題加速解決
背景:針對執行難,不少地方結合作風整頓,集中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僅河南省就排查出17萬多件執行積案,目前已執結16萬多件,執結率達95%,執結標的277億元。
記者:在對待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上,有的干警缺乏保障意識,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超時留置等執法突出問題仍時有發生。一年來,這些問題有何改善?
負責人:在集中教育中,不少地方選擇涉法涉訴典型案例進行“以案析理”教育,使廣大干警進一步樹立了公平正義和執法為民的觀念。全國政法機關對涉法涉訴問題進行集中治理,通過開門接訪、領導包案、案件評查、公開聽證、責任倒查等方式,解決了一大批實際問題,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僅全國公安機關的大接訪活動,就接訪了20.4萬起案件,其中80%以上得到化解。一些政法部門主要負責人多次到上訪人家里聽取意見,使大批長年上訪的人息訴罷訪。
執法效果更多認可
背景:遼寧省撫順市政法機關堅持用群眾滿意程度衡量執法水平,用執法效果檢驗教育成效,在自查自糾、開門評警、集中整改的基礎上,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新舉措。
記者:我曾聽到一位人大代表這樣說:“這次教育整頓不僅凈化了干警的靈魂,更使全社會增強了對執政黨的信任和擁護。”這是您最期望聽到的嗎?
負責人:是的。我國政法機關是人民的政法機關,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政法機關的價值追求。教育活動中,各級政法機關以“便民、利民、親民”為宗旨,搭建了一座座“連心橋”。公安機關開展“警民相約警務室”活動,全國13.3萬個警務室向群眾開放;審判機關開展了預約立案,巡回辦案;司法行政機關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力度,2006年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同比增加256%。所有這些工作,都是政法機關的真誠付出,自然也就能得到人民群眾的真心擁護。
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推向全社會
在現行法律和法規的起草過程中,存在“三多三少”:管理型立法多,服務型立法少;對相對人的義務規定多,對執法主體的責任約束少;許可收費罰款的條款多,給予獎勵引導的條款少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提出,豐富和發展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表明我們黨對“法”的理解與追求又躍上了一個層面,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將進入一個新時代。
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為軸心
在現實生活中,政府依法享有的權力是一種“公權”,即公共權力,是實現國家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社會群體享有的權利稱為“私權”,是在國家管理中與“公權”相對應的一種權利。從本源上講,權力來源于權利,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國家權力只有以公民權利為軸心,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保障,才能得到鞏固和發展。
然而,在現行法律和法規的起草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公權”與“私權”設置失衡的“部門利益傾向”,突出表現為“三多三少”,即管理型立法多,服務型立法少;對相對人的義務規定多,對執法主體的責任約束少;許可收費罰款的條款多,給予獎勵引導的條款少。在實際生活中,還嚴重存在化公共權利為私人權利、用公權維護私利的現象。
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既要注意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手段,以確保行政權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對行政權力規范、制約和監督,促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正確行使權力,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通過各方面的努力,實現從只注重政府管理、約束公民的“管理型立法”向規范政府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維權型立法”轉變;從把法律法規視為管理和控制社會的“工具主義立法”,向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人本主義立法”轉變,努力實現“公權”有效行使與“私權”合法保護的有機結合。
加大對執法的監督
既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更要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上下功夫。執法違法、司法不公的現象究其原因在于:一是法制觀念淡薄。有的認為按法定程序辦事太麻煩,依法行政全面落實到行動上還不夠;有的習慣于長官意志,認為“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口頭(行政命令)”;有的認為法律只管老百姓,管不到自己頭上,忘記了自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少數人還存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二是執法的隨意性大。有些行政決策帶有盲目性,違反程序、違規操作等情形還時有發生。三是執法體制不順。執法部門中存在著管辦不分、條塊分割、職責不清等問題。有的既是生產經營者,又是管理監督者;既有政府行為,又有市場利益;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部門執法職責不清,多頭執法、交叉執法現象屢見不鮮。四是改革和政策還不完全配套。有些上位法與下位法、宏觀政策與微觀政策之間還存在矛盾的現象;有些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修訂和落實還跟不上改革的步伐;有些出臺的法律和政策目標與手段相脫節,缺乏有效的一致性。
培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
協同學(Synergetics)亦稱協同論或協和學,來源于希臘文,意為共同工作。協同學理論由20世紀70年代初聯邦德國物理學家哈肯創立。協同學發展與完善了系統論(SystemTheory)、控制論(CyberneticsTheory)、信息論(Infor-mationTheory)與耗散結構理論(DissipativeStructureTheory)等現代科學理論,采用系統動力學的綜合思維方式,揭示了各種復雜系統與現象從無序到有序、從有序到更為有序轉變的規律。哈肯認為,協同是指系統內部各組成要素之間的和諧狀態,即是研究一個遠離平衡的開放系統,在外界環境的變化達到一定的閾值時,自身如何在內部的非線性作用下、自發由無序狀態走向有序狀態或由有序狀態走向更為有序狀態的途徑問題。這種有序狀態的形成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第一,開放系統。系統與外界環境有物質、能量與信息等的交換。第二,遠離平衡態。系統處于非平衡態。第三,存在序參量。序參量起著支配子系統行為的主導作用,并對系統演變的最終狀態或結構起主導作用。第四,競爭與合作。復雜系統內各子系統間的協同行為產生出的超越各要素自身的單獨作用,從而形成整個系統的統一作用和聯合作用。第五,控制參量。除了系統內部協同機制的作用外,還需要外部環境提供適當的控制參量,為系統自組織結構的形成與功能的發揮提供保障。第六,反饋機制。任何一個開放系統要維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實現自身目標都離不開反饋,它是系統實現有序的重要保障。
國外社區管理模式的成功經驗
西方發達國家的社區管理都經歷了長期發展的過程,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管理模式。根據政府行為和社區行為結合緊密程度的不同,目前國外的社區管理有以下三種模式,即自治型管理模式、行政主導型管理模式和混合型管理模式。這三種模式各具有其特點,歸納起來,西方國家的社區實踐經驗主要有以下幾點值得借鑒:第一,組織管理機構健全,權限職責明確。社區作為基層的管理單位一般都具有明確的地理界限,社區內建有自治性的委員會、社區董事局等組織機構,并且都訂有自己的或法規,對各機構的組成和權限做出明確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依法治理。西方發達國家在實施社區管理時十分注重依法治理。第三,非營利組織高度發達,在社區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歐美各國在實施社區發展計劃過程中,社區發展的各項服務性工作一般是由非政府、非營利性組織具體操作實施的。西方國家都比較注重對非營利性組織的扶持。一方面政府為其營造良好的發展空間和發展環境;另一方面給予積極的政策、資金上的支持。第四,市民積極參與社區志愿工作。
我國社區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區管理是國家經濟、政治、社會體制改革的產物。從社區建設提出至今,我國城市社區管理模式已經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社區建設中都建立了具有本地特色的模式。但由于理論上尚不成熟,實踐上缺乏經驗,因而這些模式其本身并不一定全面、完整和完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未轉變在基層社區的職能
受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區管理體制影響,我國社區大部分采取政府主導型社區管理模式,政府仍然是社區管理的行政核心,通過社區居委會來傳遞信息,代替本來應該由企業、社區自治組織和中介組織管理的事務,其他管理主體不能發揮其積極性。在這種模式下,政府往往不能處理好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的關系,會出現城市基層政府組織的越位和缺位以及社區組織的功能錯位。政府在社區建設中仍充當“包辦代替”的角色,掌握著過多的資源,這可能加劇社區成員原已養成的依賴心理和社區參與意識淡薄的狀況。而其他社會組織均缺乏足夠的資源和權威,他們還沒有足夠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門組織居民管理公共事務,居民缺乏自組織的意識,社區參與度低。
(二)社區高度組織化而自治性不夠
社區管理工作是一項綜合管理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如社區治安、園林綠化、社區黨建、房屋維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文化、娛樂等方面,政府不能成為社區管理的單一主體,其主要承擔宏觀調控職能,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社區的具體管理工作要由相應的社會企業、社區自治組織等來進行,不是單一管理主體能夠實現的,需要調動各個主體參與的積極性,建立社區居民自治為主的多元主體民主參與的管理體制。盡管我國政府已將相當部分的權力下放到社區,但行政權力在動員社區居民和社會資源上存在著內在的局限,社區自治組織甚至是居民都對政府存有較大的依賴性。
(三)社區管理相關法制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政府行政號召、行政協調與督促直接構成了社區組織參與社區管理的基礎。但現行的有關社區管理和居委會組織的法律法規還有許多立法上的空白,法制還不完善。政府的政策沒有變成相應的法規,對居民、組織和社區工作者的約束力受到限制,導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會的工作經常處于兩難的困窘境地。另外,也缺乏支持社區工作的法定措施。社區管理各主體存在職能交叉、職責不明現象,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定社區各管理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把社區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
協同論視閾下我國社區管理模式創新思路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在當前社會管理體制改革與創新體現出社會化、基層化、綜合化、互動化的趨勢下,政府、市場、社會都可以成為社會管理主體。因此,根據協同論的核心內涵以及國內外有關社區管理模式的特點,結合我國社區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因地制宜地構建新型社區,實行社區多元主體管理模式將是我國社區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因地制宜地構建富有特色的新型社區
新型社區是適應現代化的要求,以地域性為特征、以認同感為紐帶構建成的社區組織體系,居民的素質和整個社區文明程度高,社區內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新型社區堅持以人為本,把改善人居環境放在重要位置,社區服務實行網絡化和產業化,做到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社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當前,應努力建設的新型社區主要有學習型社區、自治型社區、服務型社區、“綠色”社區和“數字型”社區。學習型社區是指以學習型組織和終身教育體系為基礎,以學習者為中心,能保障和滿足社區各年齡段成員的基本學習權利和積極主動的終身學習需求,從而促進社區成員素質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以及社區可持續發展的新型社區。學習型社區的意義在于使學習成為社會的一種運行模式和發展方式。自治型社區是指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社區。社區自治的內容和宗旨是:通過由社區居民民主選舉產生的社區自治組織機構管理本社區事務。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從而增強社區組織的凝聚力,帶領社區居民發展各項事業,努力創造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現代化社區。服務型社區即從整體社區區域功能上進行服務整合,形成服務網絡和社區服務聯動,使之成為一種社區功能的動態。服務型社區建設遵循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的原則。“綠色”社區是指具備了一定的符合環保要求的硬件設施,建立了較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和公眾參與機制的社區,在硬件和軟件方面都有基本的綠色環保要求。“數字型”社區也稱為“數字化”社區。“數字化社區”是指實現了信息數字化的社區,即應用現代信息通信技術,尤其是因特網技術,構筑社區政務、社區管理、社區服務、小區及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的信息技術應用平臺和通道,并與現實社區系統有機地聯系起來。使與社區有關的各個成員在溝通信息時更加便捷,而且能夠更加充分有效地開發、共享和利用社區信息資源,最終達到提高社區成員生活質量和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目的。
(二)實行社區多元主體管理模式
社區多元主體管理是指社區建設、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社區安全的公共事務由政府、社會、市場共同協作來推動,通過政府引導、協調、支持,由市場和社會共同來建設社區,從而達到政府、社會和市場的良性互動、和諧共贏。具體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1.理順社區管理多元主體之間的關系。由于政府、市場和自治組織在社區管理中的職責和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在發揮政府、市場和自治組織在社區管理中的作用時,又必須規定其各自作用的邊界,理順它們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三個方面的積極性,在三者之間建立起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良性互動關系,完善社區管理多元主體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以保證社區持續、健康、協調地發展。
2.提升居民社區民主意識。政府應積極探索如何利用社區居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引導社區成員參與社區管理,從政治生活和社區事務兩個方面為共同切入點,不斷推動社區管理的有效性。社區建設的趨勢是實現居民自治,因此,建立新型的社區管理體制,就要堅持社區居民自治原則,其實質就是轉變政府職能,社區管理重心下移,使得居民擁有自我管理社區事務的權利。此外,實行社區居民自治,也有利于改變許多社區存在的物業管理公司主宰一切、居民被動適從的異常現象,確保社區居民(業主)的權益。社區居民自治主體是非盈利性的組織,應當機構精簡、辦事高效。
關鍵詞:高校管理;大學生權利;法律思考
高等學校管理是維護學校秩序、保障學校生活良性運行,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人才的重要條件。然而,近幾年來,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法律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如何依法治校,保護大學生合法權利,成為一個亟待鏘決的問題。
一當前高校在依法治校中的幾個熱點問題
問題一: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定位:民事關系抑或行政關系?
在我國,隨著高校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狀告母校的事件自1996年劉燕文北大拒發博士學位開始,已逐年增多。重慶某學院發生的“女大學生懷孕被開除案”引起國內外媒體和社會輿論的強烈反響,多數觀點都對高校處分學生權利的正當性提出質疑。那么高校與大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關系?是民事關系還是行政關系?當前學者的幾種觀點:(1)兩者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學生選擇某一高校,意味著他接受了該校一系列學生管理規則的契約,包括對學校依據所制定的規則對其行使處分權的認可。當然學校也必須遵守這種契約,不得隨意剝奪學生的學籍。確實需要剝奪學籍時,要設置一定的救濟途徑,包括司法程序救濟。(2)在目前的教育體制下,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更多的應該是一種教育行政法律關系,許多事情并不是可以通過民事方法解決的。(3)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既有行政法律關系也有民事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高校與大學生關系是一種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關系。這種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系,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關系。從教育具有“公務”性質意義上分析,可以把這種法律關系稱為準行政法律關系。其次,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于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種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同時,法律也規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
問題二:高校處分權的合法合理界限在睇里?
在討論澄清了第一個問題之后,即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就是說高校擁有一定的公權力,可以對學生行使處分權。現在的問題是,在這種管理中如何體現和尊重學生的權利呢?在法律上高校的處分權應被控制在多大的范圍之內?筆者認為:對于高校的處分權應把握以下三點:(1)應當依法進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處分權。高校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既“小法”必須符合地方、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門的“中法”和國家的“大法”,不能僅從學校自身利益出發,擅自出臺一些與上級規章或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精神相悖的規定。(2)高校在行使處分權時應尊重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訴訟權,在涉及到學生的根本性權利時,法律上應有一定的渠道加以救濟。(3)高校處分權的行使必須既合法又合理。此間,“合法合理”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其一,主體與權限要合法,處分必須以高校的名義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義作出;其二,內容要合法,即處分所依據的事實、證據要真實,充分,并且還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處分條件、處分種類與處分幅度。在一般情況下,原則上應“就低不就高”,盡量別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處分學生必須是為了教育學生、維護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等公共目的,而不能純粹是為了學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處分學生時要告訴學生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依據、聽取學生的意見與申辯。在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情況下,還應舉行聽證會,提供行政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
問題三:高校行使處分權應否遵循正當程序?
從目前發生的高校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件來看,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是,學生普遍認為學校作出的處分是武斷的.既沒有告訴學生處分的理由與依據,也沒有認真聽取學生的申辯。顯然,這與現代社會提倡的“程序公正”的觀念與實踐相背。高校的處分權是否要接受正當程序的限制呢?筆者認為:現代行政法的一個發展趨勢就是越來越重視程序正當性。高校行使處分權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首先是告之相對人作出處分決定的理由與根據,聽取其申辯,在作出重大處分時舉行聽證會,允許相對人進行抗辯、質證,最后是送達書面處分決定,并告之可以申訴、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處分都要按照這種程序走一遍,這里還存在一個成本的問題,正當程序要與處分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給予警告或記過這樣的內部處分是一般不需要舉行聽證會的,但是,如果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這時學校與學生之間就轉化為一種準外部關系,應該舉行聽證會和為學生提供復議、訴訟等途徑。
問題四:高校的處分權應否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正當程序與司法審查,應該是檢驗依法治校的試金石。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學生狀告母校的現象逐漸增多,但學生在以學籍管理為核心的案件中能否直接狀告高校,現在法律規定得并不明確。目前,學生就自己與高校之間的糾紛,一般是向學校所在地的教委申訴,但教委一般都是維護學校利益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把學生推到弱勢地位上去了,這種做法必須改變。對此,筆者認為:一是要建立一些中介機構來處理學生的申訴,以確保學校處分的公正性;二是要允許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提出異議仍至最后向法院,把學校的處分權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二當前高校管理中對學生侵權的突出表現
(一)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六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但在現實中,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的錄取分數線,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以2001年文科第一批本科錄取線為例,全國重點大學錄取線相差100多分,同樣500分的考生,在北京可以順利進入重點大學,而在有些地區卻連大學的門都邁不進去。現在,高考雖改成各省單獨命題,因此無法與其他省份對比錄取分數線的高低了,但這僅僅是回避了問題,并沒有最終解決公平錄取的問題。教育的平等權還要求對所有考生自身來說在錄取時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國很多高校在招生時對考生的身高、視力、健康狀況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當然,一些特殊的專業對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當的,而對于那些根本無須作任何特定限制的專業考生進行限制,或僅僅因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就不錄取或錄取后取消其入學資格,那么高校就明顯存在著對考生進行歧視和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之嫌。
(二)侵犯學生名譽權
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往往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的具體規定精神,這種做法已經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三)侵犯學生財產權
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在利益的驅動下,則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職能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憑借教育行政管理職權強制并在購置學生生活用品時提高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
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作出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從現有的學生訴母校的案件看,學校對學生權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頒發學位證書。此間,都涉及到如何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問題。
三高校管理工作中對學生侵權原因的淺析
(一)大學生與高校的關系被扭曲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高校與大學生之間構建起管理與被管理、服從與被服從需要的縱向關系,強調了學校、教師的主導和主體地位。忽略了高校與大學生還存在著一種屬于私法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教師對學生無所不管,其尊嚴神圣不可冒犯,學生權利被漠視,甚至被抹殺。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開展,都以學校和管理者為主體,以學校和管理者的意志為轉移,這就勢必造成對學生權利的侵害。
(二)法規與學校規章存在著沖突和缺陷
這主要表現為:一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作為行政規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作為基本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關系,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系,下位法的規定不能違背上位法的規定。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內容違背了《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則,必然造成對學生婚姻自由權的侵害。二是學校校內的自治性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如田永案,學校根據其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的規定,給予田永退學處理。并據此不給田發“兩證”。但學校的規定與原國家教委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內容相抵觸。三是在一些教育行政管理法規規章中存在著不符合法治與人文精神的規定。如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定,有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錄取。這一缺乏道義性和公正性的規定勢必侵害這類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權利。
(三)學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
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內容,美國的程序法學派認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管理過程的正當程序是相對人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沒有正當程序,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機會均等”就難以實現,其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從學生狀告學校侵權訴訟案來看,缺乏正當程序,程序上存在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時普遍存在的問題。
四高校管理法治化,加強學生權利之保護
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與傳統的管理思想和管理體制的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實踐過程不可避免地出現新舊觀念的碰撞、價值矛盾和權利沖突。正視高校管理所面臨的這種挑戰,我們必須以法治的理念和精神來應對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建立并不斷完善管理體制,規范高校管理秩序,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推進高校管理法治化。
(一)正確理順和把握大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與主管部門是行政隸屬關系,這種關系直接影響到校內各種主體關系,在學校與學生之間構建起“一律是我說你服從的關系”。然而,這種絕對的行政服從關系在今天是行不通的。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高校教育改革的實踐,高校與大學生關系是一種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關系。此間,既有屬于公法性質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也有屬于私法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系。為此,不管是高校作為教育機構,還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都應當根據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具體規定,切實做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統一;尤其是高校作為教育的組織管理者,在具體實施教育行政管理過程中,應當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權利,切實貫徹民主思想、平等觀念、公正精神、權利意識和法治理念,嚴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與此同時,對于那些具有服務合同性的民事法律關系,應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由民事法律加以調整。
(二)完善教育行政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
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尊嚴,保障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與國家大法、基本法律協調統一,使高校管理法律化制度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學校在制定法規和規章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遵循法治統一原則,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須有上位法的依據,不得與之矛盾,所有的法律和規章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其二,高校內部的自治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得與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其三,刪除現行教育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中不符合法治原則與人文精神的規定,確保大學生的平等教育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