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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現代經濟學;教學;特殊性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3-0047-03
現代經濟學(下稱經濟學)與一般社會科學課程的教學相比,既有共性也有個性。這里只從教什么、如何教、如何學等三個教學的基本問題方面,談談經濟學教學的特殊性。
一、教師教什么
經濟學的教學目的是什么?凱恩斯說過:“經濟理論并未提供一套立即可用的完整結論,它不是教條,只是一種方法,一種心靈的器官,一種思維的技巧,幫助擁有它的人導出正確的結論”。顯然經濟學的教學目的與一般課程不同,不是簡單地要求學生掌握課本上的知識,而是要求學生掌握課本知識后面所體現出的思考方法或者分析工具,學了經濟學就要達到這樣一種目的,用經濟學家的話來說就是要“像經濟學家那樣思考”。正是因為經濟學整個內容所體現出來的方法性或者工具性,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將教學內容所體現的思考方法和分析工具揭示出來,講授也應該始終圍繞著對方法和工具的介紹和運用來進行,以便讓學生掌握經濟分析這種“天下之公器”,形成一種被稱為“魔術師頭上的帽子”的經濟性思考。因此,教師切不可局限于對教材內容的陳述介紹上,介紹內容只是手段,目的還是要向學生傳輸一種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掌握了這些分析工具和方法,對提高學生素質和能力或者說培養創造性思維大有裨益。
經濟學的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到底體現在何處呢?經濟學與其他社會科學不同,作為一門最接近自然科學的社會科學,它專注于因果關系和行為反應的揭示,使其具有極強的原理性,經濟學的整個分析工具或方法也正是通過一個個經濟學原理展現出來的,所以國外教師非常注重經濟學原理的教學。一般都會在教科書的開篇或者新學期的第一次授課中將經濟學重點原理列舉出來。例如:Mankiw的教材將《經濟學》原理分為十大類;Case和Fall的教科書將經濟分析方法分為三種;而Rhoads在他的著作里將思考方法分為四種;Baumol則在他的作品中強調了六種學生必須掌握的分析工具。盡管這些學者對原理的列舉范圍或重點不同,但有一點他們是共同的,就是強調《經濟學》教學的重點,就是經濟原理中體現出來的一種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所以經濟學教什么,實際上就是要求教師通過一個個具體經濟學原理的講授,揭示出一種種思考方法或分析工具,以便讓學生接受和掌握。
還有很多經濟學家認為:經濟學教學還肩負著一種重要使命――傳輸一種自由開放的理念。如臺灣的高希均、熊秉元以及Marshallhe和Samuelson等中外學者均在他們的教材和教學中對此有特別強調。其實一種自由開放的理念對于社會穩定、和諧、繁榮有著非常長久深遠的影響,我們的改革開放帶來社會經濟的巨大變化就是最好的印證。因此經濟學教師理應承擔培養學生自由開放理念的重任,這也是教書育人的要求。為此教師應當在整個講授過程中,注重將蘊涵在經濟學大量內容中的自由開放理念展現出來,同時向學生強調這種理念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極端重要性,以使學生理解和接受只有自由開放,社會才能進步,經濟才能發展的理念。這是經濟學在教學上不同于其他
學科的一個顯著特點。
二、教師如何教
解決了教學目的問題后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教師如何教?也就是如何將確定下來的教學重點,以一種更易為學生理解和掌握的方式傳輸給學生。對于原理性極強的經濟分析方法和工具的講授可分為三個階段:(1)對原理的介紹。教師通過對教材上原理的詳細介紹和講解,使學生對經濟學原理有個基本認識和理解,為理解例子打下一個基礎。(2)對事例的分析。教師應該理論聯系實際,講授要從抽象到具體。事例分析要能體現經濟學作為一種分析工具或思考方法在解決現實問題中的重要作用。(3)對原理的總結。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對原理的理解和記憶,教師應對所講的原理進行一個歸納和小結,包括對疑點、難點、重點的強調,對原理的高度概括。例如:對于機會成本這個原理,教師可簡潔的概括為:不是這樣就是那樣,但不能兩樣都得;對于邊際分析方法也可概括為:多一點如何,少一點怎樣。教師還可以利用漢語詞典里豐富的成語來概括原理,例如:勤能補拙、朝三暮四、覆水難收等等蘊涵的經濟學原理,通過這種上口、易記、通俗的口訣般概括,使學生更容易記憶和理解。通過上述三個步驟的教學,學生對原理的認識也相應經歷了一個了解――理解――深化的過程,老師這種帶有一定層次遞進性的重復講授,有助于學生將原理內化到自己的腦海中,提高教學效果。
美國經濟學家Sharp認為:“教學的最基本目標之一就是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因此為了獲得更好的效果,教師還應注意激發學生的學習動力,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為此教師又可利用經濟學“得天獨厚”的優勢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第一,教師應強調經濟學的重要性。教師要讓學生知道,西方經濟學就是現代經濟學,也就是常稱的經濟學。一般說來,作為一名現代人,掌握一門事關“柴米油鹽”的現代學問,無疑會讓人生活的更幸福,正如大文豪肖伯納所言:“經濟學是一門讓人幸福的藝術”。更重要的是,經濟學是所有財經學科的基礎,因此對于財經類專業的學生來說,經濟學是一門重要的專業基礎課,如果沒有經濟學基礎,就無法進入以后的專業課學習。所以經濟學的重要性要求學生,不僅要學而且要學好。教師也可介紹經濟學在國外的重要地位來讓學生了解經濟學的重要性。如在美國,經濟學是幾乎所有專業都要開設的課程,并且所有大學都有經濟學系,所有大公司都有經濟學家,所有總統都不得不依賴于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經濟學之所以如此重要,就是因為任何一個人都會在工作或生活中,或多或少的遇到稀缺性資源的配置問題,即使你與世隔絕像魯濱遜那般,一個人漂落到荒島上,不存在任何法律、政治、社會等等涉及人與人關系的問題,也一定會存在稀缺資源分配的經濟問題。
第二,教學要體現經濟學的趣味性。與其他許多枯燥的學科不同,研究人類行為選擇的經濟學按照Samuelson的說法,天生就是一個有著無窮魅力的“睡美人”,它吸引著無數人來探索和研究,原因除了它的重要性以外,還有一個就如Pindych所言:“經濟學是所有學科里面最生動、最有趣的學科之一”。因此作為一名教師,要努力在授課過程中,去展現經濟學的無窮魅力和引人入勝之處,使學生體驗到學習經濟學不僅不是負擔而是一種享受。為此教師應將經濟學理論和身邊的生活聯系起來,去尋找蘊涵在食堂、課堂、寢室、圖書館和運動場等等學習和生活場合中的大量經濟學事例,向學生講授身邊的經濟學,使學生感到經濟學可親可愛、可觸可感,甚至教師還可以利用沉沒成本與選擇的關系,說明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吧,不要讓小錯變大錯,結果錯上加錯之道理,來詮釋人生之路如何走。如此這般,不僅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興趣,而且有利于加深學生對經濟理論的理解和記憶。
第三,教師要強調經濟學的應用性。按照Marshall的觀點:“個人行為的基礎來自于兩個方面,一個是宗教,一個是經濟”。經濟原因是行為選擇的一個重要考慮,現實中的各種現象背后,我們都可以找出其經濟原因。因此經濟理論對現實世界具有強大的解釋力,如果學生掌握了經濟理論,就會更好地理解生活中的世界。美國學者D.Friedman就認為:“經濟學像一把錘子,當你擁有它的時候,其他的所有東西看起來都像釘子。”所以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這把錘子來釘社會中的各種“釘子”,例如,歧視、犯罪、婚姻、醫療、教育等等,以便學生認識到經濟學的廣泛應用性和強大威力。如果教師成功地做到了這一點,學生就會明白經濟學在經邦濟世中的大學問,在衣食住行中的小道理,從而大大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三、學生如何學
經濟學與其他課程不同,由于學生在中學階段從未接觸過,而且往往對屬于社會科學的經濟學中,充滿大量的數學和圖形分析感到非常陌生和不適應,甚至會出現畏難和膽怯的心理。為了使學生真正掌握這門課程,根據我長期從事經濟學教學的經驗,認為學生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要了解經濟學的理論結構。根據經濟學結構嚴謹、邏輯嚴密的特點,學生必須了解經濟學的基本結構和理論框架,對經濟學的來龍去脈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這樣才有利于學生更好地理解和記憶,這一點對提高學習效果非常重要。Case和Fall就說過:“一門學科如果沒有清晰的框架,內容根本就無法維系,并且他們很快就會被學生遺忘”。顯然學生如果掌握了經濟學清晰的結構和完整的理論框架,就不會像有些課程(如歷史和語言)那樣死記硬背了,通過理解性的掌握,可大大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
二是學生要重視課后的閱讀和思考。對于經濟學學習來說,無論教材寫的多么詳細,教師講的多么清楚,僅僅聽課做筆記是不足以掌握教材內容的,教師要特別強調課后的閱讀和思考,只有這樣學生才可能對經濟學有個真正的領會,才可能將教材寫的、老師講的消化吸收成自己的。所以Rousseau說:“課后花費大量的時間思考,是徹底消化新內容的最好辦法”。從某個方面來說,學生自己主動的閱讀和思考產生的效果更好。
三是多作練習。按照Samuelson的說法:“經濟學是一門介于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之間的一門學科”。由此可知經濟學具有極強的理科屬性,所以人們也常說經濟學家是擺弄數據和圖表的人。為了將來能夠熟練地運用數據和圖表,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能只動口不動手,而應盡可能多的作練習,只有通過大量的練習才能避免似懂非懂、似是而非的模糊理解出現,才能對所學內容有個準確和深刻的理解,才能熟悉和適應現代經濟學的基本分析方法,也才能適應各種形式考試的需要,這一點老師要特別強調。
具有經濟學“通天曉”、“常青樹”之稱的Samuelson,曾經把經濟學稱之為:“社會科學皇冠上的一顆明珠”。那么作為一名普通的經濟學布道者,若能在教學過程中撥開學生眼前的層層迷霧,展現經濟學的真實面目,無疑會讓經濟學這顆社會科學皇冠上的明珠,更加璀璨,更加耀眼。
參考文獻:
[1]William.J.Baumol.ECONOMICS.1991,by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Inc.
[2]Karl.E.Case & Ray.C.Fair,PRINCIPLES OF ECONOMICS .1989by Prentice-Hall,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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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熊毅.沈雅蘭.現代經濟學教程[M].海南:??谌嗣癯霭嫔? 1998.
比如,有人寫信詢問,兒子迷上經濟學,越沒收經濟學書籍,孩子越套從父母的錢包里偷錢去買。這位提問者哀嘆。誼如何讓孩子過上正常的生活,像別人一樣經常去酒吧?
請注意,這個提問非常不懷好意。提問者假設了幾個陷阱型前提:迷戀經濟學的孩子會偷錢、迷戀經濟學的孩子還不如年紀輕輕去酒吧鬼混的孩子、為人父母者因為孩子迷戀經濟學感到了屈辱。
你猜蒂姆?哈福德怎么回答?專欄文章繞開了前面的幾個陷阱,而引出“理性上癮理論”將迷戀經濟學上癮的現象歸入“令人上癮的東西和活動”,分析這種迷戀現象的利弊。然后委婉地回答,迷戀經濟學,既可能屬于正面上癮,也可能屬于負面上痣,而負面上癮一般有其謗因,具體到速件事中,很顯然就是逃避父母過嚴的管制。在該文最后,蒂姆?哈福德幽默而犀利的指出,“眼睜睜地看到一股對經濟學的誠摯熱情被不懂經濟的父母澆滅,什么事情能比這更令人心痛呢?我必須勸你停止這種不明智的禁止政策,而采取更開明的放任政策?!?/p>
從此例證可以看出,蒂姆?哈福德的專欄文章,不僅善于一針見血的用適合的經濟學原理、假說完成對具體問題的方法論定位,繼而悄悄引入經濟學邏輯,按照效用最大化的原則。括制來信者的jF理性沖動,開出部分有悖于人們常識和習慣判斷的方案;而且他能夠非常熟練的運用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里多本暢銷書的例子,也具備時^們生活和工作各專門領域的知識理解??梢哉f這就是一本集生活知識和語言包裝起來的經濟學行為指南。
一些經濟學家所創作的后一類讀本,盡管也小心的隱去了過于繁復艱深的經濟學術語、公式和圖表。讓著速語言盡可能通俗,但這樣的“軟化”包裝并不能掩飾其視界與大眾生活、心理之間的巨大鴻溝。而《親愛的臥底經濟學家》則猶如經濟學各學派,流派觀點組合起來擺成了“擂臺”,輕松應對大眾個性化的稀奇古怪問題來挑戰。
《速度》
作者:【美】塘?雅備布蘇珊?柏格蘭杰夫?考克斯
翻譯:王瑤
出版社:電子工業出版社
定價:48.00元
推薦理由:本書以小說的形式講述了科學的管理理論,包括精益生產、六西格瑪和TOC制約理論,這些幾乎是各種類型的公司在尋求持續改進時都會遇到的問題,告訴企業管理者如何有效實現公司的持續改進,如何得到系統的改進,并突破績效改進的限制。故事情節引人入勝,于豐富曲折的情節中向讀者展示了高深的管理理論,本書繼承并發揚了高德拉特博士《目標》的敘事特點和深入淺出的風格,是不可多得的商業管理小說。
《消費者行為學》
作者:【美】邁克爾?R?所羅門 盧泰宏 楊曉燕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一、合同的解釋
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睹穹ā返谑哒乱幎?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合同的成立須各方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要約和承諾。合同的特殊訂立方式是懸賞廣告,招標投標和拍賣。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二、合同欺詐的因素
從經濟學原理的角度研究分析合同欺詐的主要因素有:
(一)合同欺詐的暴利性。合同欺詐的暴利性是合同欺詐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暴利誘發了大量躍躍欲試的行騙者。他們總是不斷變換行騙方式,推出行騙新名稱,致使合同欺詐方式越來越多,手段越來越隱蔽,欺詐金額也越來越大。行騙利潤越高,則行騙的動機越強。
(二)合同欺詐的成本低。合同欺詐的成本極低,倍受行騙者青睞。行騙者投資少,風險小,見效快,在此情況下,行騙成本越小,導致行騙動機越強。
(三)合同欺詐的信息不對稱性。合同欺詐手段隱蔽,刻意強化信息不對稱性,連環作假,使被騙者防不勝防,難以發現。而且沒有效的方法去消除信息差,加之中國地大人多,求財心通,因此造成欺詐極易得手。
(四)行騙者受懲罰力度小。懲罰力度小,導致行騙猖獗,把合同欺詐者受懲罰考慮在內,欺詐的邊際效益也遠遠大于實際成本,使得合同欺詐行為越來越多。
(五)合同欺詐的破案率低。破案率低,致使違法犯罪分子更加囂張。事實證明,破案率越高,越能震懾犯罪,合同欺詐案件就越少;破案率越低,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合同欺詐案件就發生越多。
三、合同欺詐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偽造、虛構、盜用或假信譽證件騙取合同的簽訂,進行合同欺詐。
(二)利用合同簽約人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管理混亂,進行合同欺詐,甚至行騙者與一些單位人員串通一氣共同欺詐單位財產。
(三)利用市場供求的微妙關系騙取合同的簽訂,進行合同欺詐。一是利用市場供求失衡關系向對方承諾包供原材料包銷產品,以迎合部份待業人員,下崗工人和農民饑不擇食的心理,騙取合同的簽訂,以達到欺詐錢財的目的。二是利用一些企業急于尋求市場熱點,開發高新產品和投資少回報高的項目急功近利心理,以極具誘惑的承諾,誘騙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預付款或保證金。
(四)利用人們盲目的急切致富心強,在新行業、新產品上進行合同欺詐。行騙者推出投資少,見效快的生產、加工、種植、養殖、高科技新產品等,與對方簽訂合同,騙取定金、中介費、預付款等??傊?合同欺詐的伎倆盡管多種多樣,但其方法不外是利用信息不對稱或設計出一種不對稱的信息格局,誘使他人做出自以為正確但事實是受騙的選擇。
四、合同欺詐的防范
合同的反欺詐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針對其涉及面廣,原因復雜的特點,應重點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加大行騙成本,讓合同欺詐者望而卻步。一是對合同欺詐者應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并繩之以法。國家應進一步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依法治騙,除了沒收欺詐所得外,還應加大罰款力度。合同欺詐者的唯一目的是為了追求高額“騙利”,若將其高額騙利轉化為高額處罰,則其行騙動機就會消失。二是設計預防欺詐的合同范本,加大行騙成本和難度,減少或避免合同欺詐。
(二)消除信息不對性。一是建立健全合同信譽公示制度,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二是加大合同的鑒證和公證力度,增強抵御合同欺詐風險的能力。在其它因素一定的情況下,信息對稱度越高,欺詐越少,失誤率越小;信息對稱度越高,防范力越強。
(三)提高破案率。提高破案率能大量減少合同欺詐的原發動力和數量,減少納稅人的損失,保護社會財富,這是一項社會收益極高的事業。
(四)加強監管。各級司法機關,執法職能部門應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堅決打擊合同欺詐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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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博弈論是研究人們在各種策略的情況下如何行事,而其中一個特別重要的博弈稱為“囚徒困境”,即在合作使所有人狀況變好時,人們在生活中也往往不能相互合作,這個博弈說明了維持合作的困難。
關鍵詞 博弈論 囚徒困境 合作 最高利益
一、序言
肯德基和麥當勞是洋快餐的巨頭,頗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消費者往往要在二者之間做出選擇,因此兩家間的競爭很激烈。兩家經常于各大街道發放優惠券,價格優惠也相當,相繼出了學生卡,優惠程度比優惠券的幅度更大。之后,麥當勞早在很久之前就推出了15元超值午餐的優惠活動,包含一個漢堡、一包薯條和一杯可樂,于是我們就發現在前不久,肯德基也隨之推出了15元超值午餐,包含一個漢堡、一對雞翅和一杯可樂,同時,上塊的價錢也降到了同麥當勞的麥樂雞塊一樣的價錢。這種現象讓我們不難聯想到博弈論里一種較為重要的博弈“囚徒困境”。
二、理論
囚徒困境是博弈論的非零和博弈中具代表性的例子,反映個人最佳選擇并非團體最佳選擇。雖然困境本身只屬模型性質,但現實中的價格競爭的現狀與此很相似。
囚徒困境是博奕論中最典型的案例之一,系由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數學家阿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于1950年提出,案例講述的主要內容是:兩個犯罪嫌疑人(甲和乙)作案后被警察抓住,被關在不同的房間進行隔離審訊;警方的政策是:如果兩人都坦白(背叛)則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沉默),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則因證據不足各判1年。
以上兩個囚徒為使自己的刑期最短各自會做出怎樣的選擇呢?
設想該兩名囚犯均是理性囚徒,又處于隔絕監禁,不知道對方會做怎樣的選擇,即處于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如何去選擇一種策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理性可能會做出這樣的思考:
如果對方保持沉默,而我選擇背叛,則我會被釋放,所以我會選擇背叛;
如果對方選擇背叛,而我也選擇背叛,則我會獲刑較短,所以我也會選擇背叛。
二名囚犯所面對的是同樣的情況,所以二人的理性思考的結果會做出選擇背叛的同一決擇。背叛是兩種策略之中的支配性策略。因此,這場博弈中唯一可能達到的納什均衡,就是二名囚犯都背叛對方,結果二人同樣服刑8年。
而在這場博弈中,為使全體利益達到最高,即二名囚犯獲刑期限最短的策略,是二名囚犯均保持沉默,兩人都只會被判刑1年,總體利益更高,其結果比兩人均背叛對方、各判刑8年的情況為佳。但正如前面所述的假設,二人均為理性的人,追求的均是個人利益,只會從自己的角度來考慮并做決策,從而達到納什均衡,而非團體利益的帕累托最優方案,即均選擇背叛,而各判8年。這就是僅從自己的角度考慮,不考慮合作,為追求個人的最大利益,而結果是放棄了只有合作才能真正取得的最大利益,這就是“困境”所在。該案例證明了:非零和博弈中,帕累托最優和納什均衡是相沖突的。
囚徒困境是兩個被捕獲囚徒之間的一種特殊“博弈”,說明為什么甚至對合作雙方都有利,保持合作也是困難的。在經濟上,如果兩個寡頭企業合作統一定價的話,那么兩個企業都將獲得最大的利潤,可是每個企業都想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于是進行價位的調整,使得兩個寡頭企業都紛紛降價,直至到某一點利益較大為止,但是仍然沒有合作的利益大。
三、分析
肯德基和麥當勞就相當囚徒困境中的兩個囚徒,他們并不知道對方會如何制定營銷策略,如何對價格進行制定,這就好比兩個囚徒并不知道對方會坦白還是會保持沉默。
肯德基和麥當勞可以選擇共同定價,相互合作,因為他們在“漢堡”行業可謂是寡頭企業,這樣肯德基和麥當勞就可以分別得到最大的利益,這就如兩個囚犯都保持沉默,那么他們在監獄中所呆的年數將會是最少的。
而在真正的市場中,肯德基和麥當勞都分別希望自己的產品可以占取更多的市場份額,贏取更多的利益,于是他們就會分別采取不同的手段來營銷,使自己有獲取更多的競爭優勢,在這里我們稱為優勢策略,相對于囚徒,在考慮再三之后就會發現,無論對方選擇坦白或者是沉默,對于自己最有利的選擇就是坦白,所以面對肯德基和麥當勞都想自己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的角度看來,降價或者是優惠活動是必然的。
最后會在某一價格上或者優惠政策上停止,因為再優惠下去,獲取的利潤并不會一直是上升曲線,而是一個拋物線,有它的最高點,那么肯德基和麥當勞就會在那一點上達成共識,價格也就基本不會再有太大的波動。這個時候兩家獲取的利益一定不會比兩家共同合作獲取的利益多,但是,在分別制定營銷戰略的情況下,已經屬于比較共贏的方法了。
通過對“囚徒困境”的分析,給企業的經營者以下的啟示:在市場競爭進行決策時,應放眼遠光,善于換位思考,做好策略選擇,注重合作,力求雙贏,在為對方帶來利益的同時也為自己帶來最大利益;而只考慮自己,重利不重義,在激烈的競爭中使他人損失的同時,也在損失自己,即所謂的惡性競爭,兩敗俱傷。與對手的競爭過程,也是一個共獲利共發展的過程,共謀行業發展,合作共贏,企業才會有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而長遠的做大做強企業。
參考文獻
[1]魏永哲,周曉靜.基于博弈視角的“萬科領跌銷售”分析.現代商業.2009(12).
[2]N格列高里-曼昆.經濟學原理.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2.
論文摘要:環境法是現代國家保障公共環境利益的制度形式之一。受個體行為、政府行為以及違法人者與執法機構之間的不合作博弈等因素影響,環境法規實施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通過討論破壞行為數量與執法者發現違法行為的概率、懲罰強度以及其它相關因素之間的關系,分析了環境法規實施過程的內在機理,并據此提出了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建議。
環境法是調整人類在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P40)建國以來,我國先后建立起以《環境保護法》等為基礎,以包括“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在內的八項環境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環境法規體系。這些法規在遏制生態環境危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活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環境法規的實施效果越來越不能令人滿意,其中效率較低的問題尤其突出,以致我國每年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的基調總是“局部好轉,總體形勢仍在惡化”。本文運用經濟學原理,對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內在機制進行了分析,并據此提出了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議。
一、影響環境法規效率的因素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個體在行使其環境權利中的“外部性”問題,是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重要因素。生態環境物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屬性,個體的環境權利彼此間是相關聯的,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公共產權。隨著人口數量的急速增長,以及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不斷增強,對環境的造成了越來越大的壓力,生態環境物品日益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由于存在負的外部性,出現了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異。(2yr2-;a}為了追求自身經濟利益,企業往往過度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后果。眾多企業對于土地、水資源等環境資源的爭相利用,對草地、森林等生態資源的濫墾、濫砍、濫伐、濫樵,往往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造成“公地悲劇”。[3](P1243-48〕另一方面,由于環境物品的公共物品屬性以及個體環境權利的公共產權屬性,在環境治理活動中,個體間存在著“搭便車”的動機,大大影響環境治理的績效。以制止環境污染為例,為了爭取公共環境利益,本可聯合起來與污染者進行集體談判以避免效用損失,但作為理性經濟人,每一個體都希望自己不參與或少參與,盡量地將制止污染的成本轉嫁給他人,即企圖通過“搭便車”來實現自己的環境權益,結果使污染者得以逃避制裁,公共環境權益遭到侵害。
其次,作為人,政府對于環境目標的偏離甚至背離,也會影響到環境法的執行效果。環境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事實上,由于自然條件和技術因素的限制,治理者基本不可能向享受者收取費用。這意味著治理主體以外的其它個體可以無須付費而免費享用環境利益。因此,要使個體成為治理主體尚存在相當困難。環境治理必須通過委托人指定的人來進行。在現代社會,政府往往扮演這種人的角色。在委托一關系下,由于缺少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人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志,形成“道德風險”,使委托人的環境權益無法完全實現。作為人,政府有著多元化的目標,除生態環境治理目標外,政府還不得不兼顧其他諸如經濟增長、就業、社會穩定等經濟政治目標。在決定政府行為的綜合目標體系中,并非所有的目標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的稀缺性,它們更多地被用于解決與國計民生相關的近期目標,當眾多發展目標發生沖突的時候,地方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活動中有意地采取投機行為,作為遠期目標的生態環境效益往往被忽視。另一方面,在環境效應的外部化的前提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本地區的經濟利益,可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來獲得GDP的增長。地方政府之間如此博弈的結果,同樣會產生“公地悲劇”的結局。許多跨流域、跨地區的生態環境問題,就是不同地區政府間的不合作博弈造成的。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環境法所提供的行為準則并非直接決定人們的行為,也不可能強制性地改變環境破壞者的行為。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違法者的行為取決于它對其行為結果的收益與成本的理性計算。如果環境行為收益大于成本,則理性的個體的選擇必然是行動;若收益小于成本,則個體必然選擇放棄。根據經濟學關于經濟人理性的假定,個體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經濟人”的全部特征。個體雖不乏對舒適的環境和清新的空氣的追求,但在其效用體系中,經濟利益仍居于首位。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上述個體會不惜損害其它人的環境權益。雖然無法脫離環境法的約束,但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們并不只是被動地服從法律規定,也會與執法者進行不合作博弈。表現為這些破壞者不僅不服從環境法,而且會通過“鉆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大打折扣,公眾的環境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二、環境法規實施過程的機理
貝克爾認為,犯罪或違規活動不必歸于道德或者個人的素質,它純粹是一種經濟行為。[4](P63)根據“經濟人”假定,當某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此人便會從事違法活動。企業或個體有意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否會發生,同樣取決于其行為的收益與代價(違法的成本)的對比。
假定某一違背環境法者的違法行為數量CS;)與其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與被判定違規后接受的懲罰(f),以及與他從事其它活動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發現和懲罰、違法意愿等其他變量之間(綜合為混合變量u;)存在著某種關聯,這種關聯可用下面的函數形式表示:
S一藝S;}P}}.}}u})(,,
因為只有被發現而且被認定違背環境法規,破壞者才會受到懲罰,所以對違規者而言,違規是否會受到懲罰是不確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將因此而為每次違規支付關,否則他將分毫無損,而且還會因從事違法活動而獲益。P,和關的任何增加都會減少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因而減少違法數量,即:
Sp;二as;<oaP;,及Sf二as~-一上<0(2)a};
一般認為,對于那些對風險持喜好態度的違法者而言,他們對于違規行為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的變化的反應比對接受一定懲罰的反應更為敏感,違規行為發生的數量對于被發現并被懲罰P‘的彈性要大于個體對于懲罰本身關的彈性,
即:
as;>as;aP;al;-
另外,綜合變量u‘的某些要素如個體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執法過程中的懲罰形式等,也會影響S;。如果個體能夠通過合法經營和生產活動而不是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來取得經濟收入,那么違法數量就會減少;同樣,如果提高個體的遵紀守法程度,也可降低違法數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減少違法數量,提高違法者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是一種最有效的途徑。但問題在于,受執法成本(c)、環境監測技術(t)以及自然條件,如環境行為者的空間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
即:
P}=P;}c}t}g)(3)
在監測技術和自然條件確定的前提下,執法成本(c)是影響P‘大小的重要變量。如果c增
,._‘、___._.as
大P}將趨于遞減。又由(2’知,蓄<0,則“f將增大,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將降低。
一般說來,違法者屬于風險喜好型。他們對關的反應彈性要小于對P‘的反應彈性。盡管如此,在環境法的實施過程中,關同樣是改變個體環境行為的重要約束條件之一。在不違背“罪罰相當”的原則下,適當地提高懲罰強度是有利于減少違法數量s‘的。這可以解釋現實中為什么罰款或行政處罰不能從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壞行為,而若將處罰上升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可大大提高環境法的威懾力。當違法者面對刑事責任而不是少量的罰金時,意味著違法的預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計算的結果,必然引導個體的行為符合環境法要求的規范。
三、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目標,在于通過改變約束條件,使違法行為的數量最小化。即:
Min藝S;(,,,f,,u;)(4)
提高P;大或改變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違法數量。其中“,屬于綜合變量,可以視為外部環境因素。在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域條件下,u‘可視為常量,這時減少違法行為數量的關鍵就取決于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博弈。對執法者而言,可以通過調整Pr關來改變違法者的行為以降低違法數量,達到保護公眾環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環境法實施績效的最為有效的手段。這些手段包括改進技術和手段,擴大環境監測的時空范圍;強化監督機制,督促執法者盡職盡責;通過界定資源的環境產權,以市場化的方式調動個體維護環境權益的積極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執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業、農戶等生產者、消費者個體在空間分布極廣,其環境破壞行為類型又呈現為多種方式。特別是在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導致信息障礙。另外,由于技術水平和實施條件所限,大量的生態環境事件還處于不可觀察性的狀態。如對污染企業的污染狀況的監測,存在著很多技術障礙。要實現對所有違法者的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當生產企業或農戶與執法部門進行不合作博弈時,這種成本會更大。如現實中環保部門在對污染企業進行排污濃度的監測時,就經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難,企業往往和環境監測部門“捉迷藏”,使后者防不勝防,徒喚奈何。超級秘書網
在這種情形下,通過改變f的方式,如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強度等來影響個體的環境行為就成為一種更可行的選擇。在我國環境法的執行實踐中,經常出現以罰款或行政處罰替代執法的現象,即對違規者只進行罰款處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評教育,且罰款數量遠遠低于其所產生的生態環境破壞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違法者的污染和破壞行為,甚至在客觀上還縱容了企業的破壞行為。如果增大罰款的強度,使違法者承受巨大的經濟懲罰,以至傾家蕩產,或者將懲罰方式改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必將增加違法者的風險預期,促使其改變其環境行為。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執法中實行“嚴管重罰”、“殺一做百”,應該是一種不錯的策略。1997年,我國首次在刑法中規定了破壞環境罪,包括污染環境方面的犯罪、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關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壞資源方面的犯罪等四個類型共12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無疑標志著我國環境法更趨于科學和成熟。
環境法是調整人類在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P40)建國以來,我國先后建立起以《環境保護法》等為基礎,以包括“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在內的八項環境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環境法規體系。論文百事通這些法規在遏制生態環境危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活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環境法規的實施效果越來越不能令人滿意,其中效率較低的問題尤其突出,以致我國每年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的基調總是“局部好轉,總體形勢仍在惡化”。本文運用經濟學原理,對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內在機制進行了分析,并據此提出了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議。
一、影響環境法規效率的因素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個體在行使其環境權利中的“外部性”問題,是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重要因素。生態環境物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屬性,個體的環境權利彼此間是相關聯的,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公共產權。隨著人口數量的急速增長,以及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不斷增強,對環境的造成了越來越大的壓力,生態環境物品日益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由于存在負的外部性,出現了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異。(2yr2-;a}為了追求自身經濟利益,企業往往過度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后果。眾多企業對于土地、水資源等環境資源的爭相利用,對草地、森林等生態資源的濫墾、濫砍、濫伐、濫樵,往往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造成“公地悲劇”。[3](P1243-48〕另一方面,由于環境物品的公共物品屬性以及個體環境權利的公共產權屬性,在環境治理活動中,個體間存在著“搭便車”的動機,大大影響環境治理的績效。以制止環境污染為例,為了爭取公共環境利益,本可聯合起來與污染者進行集體談判以避免效用損失,但作為理性經濟人,每一個體都希望自己不參與或少參與,盡量地將制止污染的成本轉嫁給他人,即企圖通過“搭便車”來實現自己的環境權益,結果使污染者得以逃避制裁,公共環境權益遭到侵害。
其次,作為人,政府對于環境目標的偏離甚至背離,也會影響到環境法的執行效果。環境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事實上,由于自然條件和技術因素的限制,治理者基本不可能向享受者收取費用。這意味著治理主體以外的其它個體可以無須付費而免費享用環境利益。因此,要使個體成為治理主體尚存在相當困難。環境治理必須通過委托人指定的人來進行。在現代社會,政府往往扮演這種人的角色。在委托一關系下,由于缺少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人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志,形成“道德風險”,使委托人的環境權益無法完全實現。作為人,政府有著多元化的目標,除生態環境治理目標外,政府還不得不兼顧其他諸如經濟增長、就業、社會穩定等經濟政治目標。在決定政府行為的綜合目標體系中,并非所有的目標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的稀缺性,它們更多地被用于解決與國計民生相關的近期目標,當眾多發展目標發生沖突的時候,地方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活動中有意地采取投機行為,作為遠期目標的生態環境效益往往被忽視。另一方面,在環境效應的外部化的前提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本地區的經濟利益,可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來獲得GDP的增長。地方政府之間如此博弈的結果,同樣會產生“公地悲劇”的結局。許多跨流域、跨地區的生態環境問題,就是不同地區政府間的不合作博弈造成的。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環境法所提供的行為準則并非直接決定人們的行為,也不可能強制性地改變環境破壞者的行為。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違法者的行為取決于它對其行為結果的收益與成本的理性計算。如果環境行為收益大于成本,則理性的個體的選擇必然是行動;若收益小于成本,則個體必然選擇放棄。根據經濟學關于經濟人理性的假定,個體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經濟人”的全部特征。個體雖不乏對舒適的環境和清新的空氣的追求,但在其效用體系中,經濟利益仍居于首位。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上述個體會不惜損害其它人的環境權益。雖然無法脫離環境法的約束,但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們并不只是被動地服從法律規定,也會與執法者進行不合作博弈。表現為這些破壞者不僅不服從環境法,而且會通過“鉆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大打折扣,公眾的環境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二、環境法規實施過程的機理
貝克爾認為,犯罪或違規活動不必歸于道德或者個人的素質,它純粹是一種經濟行為。[4](P63)根據“經濟人”假定,當某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此人便會從事違法活動。企業或個體有意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否會發生,同樣取決于其行為的收益與代價(違法的成本)的對比。
假定某一違背環境法者的違法行為數量CS;)與其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與被判定違規后接受的懲罰(f),以及與他從事其它活動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發現和懲罰、違法意愿等其他變量之間(綜合為混合變量u;)存在著某種關聯,這種關聯可用下面的函數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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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只有被發現而且被認定違背環境法規,破壞者才會受到懲罰,所以對違規者而言,違規是否會受到懲罰是不確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將因此而為每次違規支付關,否則他將分毫無損,而且還會因從事違法活動而獲益。P,和關的任何增加都會減少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因而減少違法數量,即:
Sp;二as;<oaP;,及Sf二as~-一上<0(2)a};
一般認為,對于那些對風險持喜好態度的違法者而言,他們對于違規行為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的變化的反應比對接受一定懲罰的反應更為敏感,違規行為發生的數量對于被發現并被懲罰P‘的彈性要大于個體對于懲罰本身關的彈性,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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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綜合變量u‘的某些要素如個體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執法過程中的懲罰形式等,也會影響S;。如果個體能夠通過合法經營和生產活動而不是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來取得經濟收入,那么違法數量就會減少;同樣,如果提高個體的遵紀守法程度,也可降低違法數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減少違法數量,提高違法者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是一種最有效的途徑。但問題在于,受執法成本(c)、環境監測技術(t)以及自然條件,如環境行為者的空間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即:P}=P;}c}t}g)(3)在監測技術和自然條件確定的前提下,執法成本(c)是影響P‘大小的重要變量。如果c增,._‘、___._.as大P}將趨于遞減。又由(2’知,蓄<0,則“f將增大,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將降低。
一般說來,違法者屬于風險喜好型。他們對關的反應彈性要小于對P‘的反應彈性。盡管如此,在環境法的實施過程中,關同樣是改變個體環境行為的重要約束條件之一。在不違背“罪罰相當”的原則下,適當地提高懲罰強度是有利于減少違法數量s‘的。這可以解釋現實中為什么罰款或行政處罰不能從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壞行為,而若將處罰上升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可大大提高環境法的威懾力。當違法者面對刑事責任而不是少量的罰金時,意味著違法的預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計算的結果,必然引導個體的行為符合環境法要求的規范。
三、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目標,在于通過改變約束條件,使違法行為的數量最小化。即:
Min藝S;(,,,f,,u;)(4)
提高P;大或改變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違法數量。其中“,屬于綜合變量,可以視為外部環境因素。在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域條件下,u‘可視為常量,這時減少違法行為數量的關鍵就取決于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博弈。對執法者而言,可以通過調整Pr關來改變違法者的行為以降低違法數量,達到保護公眾環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環境法實施績效的最為有效的手段。這些手段包括改進技術和手段,擴大環境監測的時空范圍;強化監督機制,督促執法者盡職盡責;通過界定資源的環境產權,以市場化的方式調動個體維護環境權益的積極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執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業、農戶等生產者、消費者個體在空間分布極廣,其環境破壞行為類型又呈現為多種方式。特別是在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導致信息障礙。另外,由于技術水平和實施條件所限,大量的生態環境事件還處于不可觀察性的狀態。如對污染企業的污染狀況的監測,存在著很多技術障礙。要實現對所有違法者的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當生產企業或農戶與執法部門進行不合作博弈時,這種成本會更大。如現實中環保部門在對污染企業進行排污濃度的監測時,就經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難,企業往往和環境監測部門“捉迷藏”,使后者防不勝防,徒喚奈何。
在這種情形下,通過改變f的方式,如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強度等來影響個體的環境行為就成為一種更可行的選擇。在我國環境法的執行實踐中,經常出現以罰款或行政處罰替代執法的現象,即對違規者只進行罰款處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評教育,且罰款數量遠遠低于其所產生的生態環境破壞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違法者的污染和破壞行為,甚至在客觀上還縱容了企業的破壞行為。如果增大罰款的強度,使違法者承受巨大的經濟懲罰,以至傾家蕩產,或者將懲罰方式改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必將增加違法者的風險預期,促使其改變其環境行為。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執法中實行“嚴管重罰”、“殺一做百”,應該是一種不錯的策略。1997年,我國首次在刑法中規定了破壞環境罪,包括污染環境方面的犯罪、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關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壞資源方面的犯罪等四個類型共12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無疑標志著我國環境法更趨于科學和成熟。
最后,可調整改變綜合變量u‘來提高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如通過轉移支付、稅收優惠等形式,提高或改善貧困地區農戶的經濟水平,減小他們對于生態環境壓力,加強環境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努力促成良好的環境倫理和道德規范等。
綜上所述,提高P或f,以及改變綜合變量u,是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可行途徑。但由于執法過程難免產生相應的執法成本,如果發現并確認個體違法行為的成本過高,或者執行懲罰的成本過高,以至于執法成本超過了實施法規所產生的收益,則環境法規將不是最佳的制度選擇,以其它制度形式取代環境法規這一強制性制度安排就成為必要的了。
一般認為,對于那些對風險持喜好態度的違法者而言,他們對于違規行為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的變化的反應比對接受一定懲罰的反應更為敏感,違規行為發生的數量對于被發現并被懲罰P‘的彈性要大于個體對于懲罰本身關的彈性,
即:
as;>as;aP;al;-
另外,綜合變量u‘的某些要素如個體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執法過程中的懲罰形式等,也會影響S;。如果個體能夠通過合法經營和生產活動而不是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來取得經濟收入,那么違法數量就會減少;同樣,如果提高個體的遵紀守法程度,也可降低違法數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減少違法數量,提高違法者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是一種最有效的途徑。但問題在于,受執法成本(c)、環境監測技術(t)以及自然條件,如環境行為者的空間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即:
P}=P;}c}t}g)(3)
在監測技術和自然條件確定的前提下,執法成本(c)是影響P‘大小的重要變量。如果c增
,._‘、___._.as
大P}將趨于遞減。又由(2’知,蓄<0,則“f將增大,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將降低。
一般說來,違法者屬于風險喜好型。他們對關的反應彈性要小于對P‘的反應彈性。盡管如此,在環境法的實施過程中,關同樣是改變個體環境行為的重要約束條件之一。在不違背“罪罰相當”的原則下,適當地提高懲罰強度是有利于減少違法數量s‘的。這可以解釋現實中為什么罰款或行政處罰不能從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壞行為,而若將處罰上升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可大大提高環境法的威懾力。當違法者面對刑事責任而不是少量的罰金時,意味著違法的預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計算的結果,必然引導個體的行為符合環境法要求的規范。
三、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目標,在于通過改變約束條件,使違法行為的數量最小化。即:
Min藝S;(,,,f,,u;)(4)
提高P;大或改變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違法數量。其中“,屬于綜合變量,可以視為外部環境因素。在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域條件下,u‘可視為常量,這時減少違法行為數量的關鍵就取決于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博弈。對執法者而言,可以通過調整Pr關來改變違法者的行為以降低違法數量,達到保護公眾環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環境法實施績效的最為有效的手段。這些手段包括改進技術和手段,擴大環境監測的時空范圍;強化監督機制,督促執法者盡職盡責;通過界定資源的環境產權,以市場化的方式調動個體維護環境權益的積極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執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業、農戶等生產者、消費者個體在空間分布極廣,其環境破壞行為類型又呈現為多種方式。特別是在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導致信息障礙。另外,由于技術水平和實施條件所限,大量的生態環境事件還處于不可觀察性的狀態。如對污染企業的污染狀況的監測,存在著很多技術障礙。要實現對所有違法者的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當生產企業或農戶與執法部門進行不合作博弈時,這種成本會更大。如現實中環保部門在對污染企業進行排污濃度的監測時,就經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難,企業往往和環境監測部門“捉迷藏”,使后者防不勝防,徒喚奈何。新晨
在這種情形下,通過改變f的方式,如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強度等來影響個體的環境行為就成為一種更可行的選擇。在我國環境法的執行實踐中,經常出現以罰款或行政處罰替代執法的現象,即對違規者只進行罰款處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評教育,且罰款數量遠遠低于其所產生的生態環境破壞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違法者的污染和破壞行為,甚至在客觀上還縱容了企業的破壞行為。如果增大罰款的強度,使違法者承受巨大的經濟懲罰,以至傾家蕩產,或者將懲罰方式改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必將增加違法者的風險預期,促使其改變其環境行為。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執法中實行“嚴管重罰”、“殺一做百”,應該是一種不錯的策略。1997年,我國首次在刑法中規定了破壞環境罪,包括污染環境方面的犯罪、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關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壞資源方面的犯罪等四個類型共12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無疑標志著我國環境法更趨于科學和成熟。
關鍵詞:經濟法;大數據時代;法治本土化;法律移植;法律制度
經濟法,顧名思義,是調整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現代民主政治國家及其政府為了修正市場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伴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社會的急劇變化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科學技術的進步極大的改善了人們的生活,也沖擊了原有的社會經濟結構。社會經濟轉型期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對社會經濟發展和全球范圍內的經濟交流產生了較大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社會中制約違法犯罪的機制,同時也帶來了社會規范的沖突。這使得人們無所適從甚或“無法無天”,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的合理預期,與此改變的還有市場經濟中的各主體利益格局。面對數據和技術驅動的新經濟形態給傳統市場結構帶來的影響和沖擊,作為一個舶來品的經濟法該如何在探索在我國經濟轉型與經濟創新背景下剛柔并濟優勢地以發揮的策略并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助力呢?
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對于人們的行為和社會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指導意義,這就要求我們在借鑒和移植國外法律時,應充分考察本土資源,并進行一定的適當變通,從而使得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更加高效和適用。正如哈耶克所指出,在一個傳統和慣例使人們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預期的社會中,國家的強制力可以降到最低限度。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國經濟法的發展演變歷史實際就是一個不斷回應經濟體制轉變、回應政府與市場關系變化的過程。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帶來了數字經濟,關于數字經濟的概念,目前尚未有統一的界定。OECD認為“數字經濟是一個涵蓋性術語,被用來描述聚焦于數字技術一系列市場,包括通過電子商務實現的信息產品和服務的貿易。數字經濟是以依賴分層技術通過獨立的數據傳輸和應用得以運轉的”。因此,經濟法要想在數字經濟時揮作用,就必須與中國的本土國情和實際結合起來,積極去應對數字經濟的沖擊,并靈活的做出調整和改變。
其實,無論哪一種法律制度當中,始終都存在著一個努力協調法律的確定性與滯后性之間關系的制度機制,這個機制協調著社會的變化和法律確定性的矛盾,也正是法律的適應性機制,使得法律能夠不斷滿足紛繁復雜、變動不居的社會生活需要,并成為法律生命力的源泉,經濟法作為一個重要的部門法自然也不能例外。其實,立足于中國現實來看,一些在外國得以切實有效實行的經濟法制度和一些出發點很好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施行困難的原因,主要在于沒有很好的尊重中國歷史上留下的法律傳統,這就導致了中國老百姓的不適應乃至排斥,而這種抵觸,有時甚至超過了法律里面的協調機制所能達到的最大限度。因此,這就要求經濟法在社會的不斷調整和改變的過程中,立足中國實際,重視中國的法律傳統,尊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從中國五千年的歷史中汲取營養,在遼闊的中華大地的社會實踐中獲取經驗。切實重視法律本土化進程,走出一條立足于本土的道路。
就目前來看,我國的經濟法存在著相關保護范圍和力度的缺陷和不足,有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缺乏可執行性和缺少本土化等不足。與此同時,在大數據經濟的沖擊下,本有的市場主體、市場結構、供給與需求關系又受到了沖擊,使得原本就有缺陷的我國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實現其作用和發揮其本位價值。就我國而言,中國經濟法的本位是社會主義基本國情和人文主義、結合民本精神的文化傳統和其具有的社會性的屬性。可以說,因經濟法同時擔負著規制市場失靈和匡正政府失靈的雙重任務,有學者從經濟法的適應性角度認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歸根結底是法律失靈。對此,我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來應對,例如為應對大數據時代在信息與技術層面帶來的變化,我國還專門成立了有關經濟法貫徹與執行的機構,并在實際貫徹施行中強調對現代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的應用。這些舉措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還是不足以應對大數據時代及與之伴隨而來的經濟轉型的挑戰,就其實際效果來看,與西方發達國家經濟法仍有一定差距。
那么,我們要從哪些方面繼續完善經濟法,做好經濟法的升級之路并有效的發揮其作用呢?在筆者看來,大數據時代,市場規制方式應更多地借助數據收集與分析得出結論,進而產生某種經濟結構,從而決定該市場主體的行為的是否應當受到規制以及如何規制更為有效,這也會經濟法的實質正義理念是一致的。結合上述數字經濟帶來的一系列變化,針對不同類型的市場缺陷,可以結合我國實踐中的具體的不同主體、不同情形、不同問題實現精準規制。而數據資源的豐富和信息成本的降低也為針對特定化規制提供了可能。具體看來:
一、通過市場與政府的結合,積極總結在中國大地上的實踐經驗,并對中國目前經濟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缺陷進行及時的調整。同時,為了應對大數據時代和國外思想文化等的沖擊并堅持社會主義關于經濟發展方面的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國策,這就需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協調性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等管治作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并結合經濟法等相關法律積極調整和緩和社會矛盾。
二、在尊重中國法律傳統和法律多元化的基礎上,重視本土實踐,結合外國的既有制度和思想,對經濟法的不足進行調整。這要求我們必須正確理解和把握經濟法的基本原理,立法價值,從而可以在對外國經濟法進行同時結合中國國情和實踐經驗,走出一條適合中國的道路。
三、針對既有的漏洞,進行積極的立法實踐工作,與此同時,注重降低法治改革的“交易成本”,使其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經濟法只有在維護經濟秩序穩定的同時促進經濟活動的發展和減少司法和商事活動中的不必要交易成本才能稱得上是符合現實需求。這需要我們在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結合中國實際國情的同時,積極借鑒國外法律制度中有關于大數據等高科技方面和經濟法施行完善等的實踐經驗并且結合一些經濟學原理,使得法律可以更為高效的施行運轉的同時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司法、守法和執法的成本。
四、經濟法的完善過程中,注意保持經濟法的穩定性,注重保護民眾對于法律的合理預期。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事關國家的經濟命脈,從而也事關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隨意或任意變更。這需要不斷地完善立法程序和審慎實行立法活動。雖然現在經濟法在面對著科學技術以及社會變遷的沖擊的同時需要通過立法實踐不斷發展和完善,但也應該注意保護人民的合理預期,配套多種宣傳普法工作以維護經濟活動和經濟制度的穩定性。
最后,借用蘇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序言中的一段話:“就過去的一百年來說,中國無論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還是人文學科(特別是前兩個學科),都主要從外國、特別是從西方發達國家借用了大量的知識,甚至連這些學科劃分方式本身也是進口的——盡管它現在已成為我們無法擺脫、也不想擺脫的生活世界的一部分。然而,在借鑒了這一切外來的知識之后,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或之后,世界也許會發問:以理論、思想和學術表現出來的對于世界的解說,什么是你——中國——的貢獻?”其實,現在我想說,我們正在路上,經濟法及其他部門法律的中國本土化正是我們給世界的中國經驗,我們正在走出一條法治建設的中國道路。雖然任重而道遠,但也希望我國法律人的努力能夠為世界看到,能為世界的法制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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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律師;豁免權;法庭;辯論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4-0065-04
長期以來,由于法律規范在保護律師執業豁免權方面的缺位,中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一直面臨巨大的風險,成為律師行業揮之不去的陰影。2007年10月28日修訂,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律師法》對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改善中國律師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律師的職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內涵
“豁免權是一種不受某種后果約束或不受某種法律規范管轄的狀態?!盵1]在羅馬法中,享有豁免權的人,即不受法定義務約束之權利主體。作為一種法律上的特權,豁免權乃是法律賦予某種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外交人員、人大代表)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因職務需要所為之特定行為免受法律責任追究之權利。具體到律師行業,此類豁免權是律師豁免權。根據中國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豁免權僅指的是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具體而言,就是指律師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正當職業之需要而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中國《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根據此一法律條文,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內涵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從權利享有的主體來看,應當對該條文里的“律師”作廣義理解,將其擴大解釋為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內的所有人或辯護人。有學者認為,律師執業豁免權的主體是指實施律師職業活動的人員,即必須是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的實習律師或實習期滿取得律師執照的律師 [2]。這似乎忽視了《律師法》之所以規定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立法初衷,也與中國目前的司法現狀不符。法律之所以規定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乃是為了使得作為當事人合法利益維護者的人或辯護人,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無所顧慮,充分發揮其職能而免受非難,即使出于職業正當需要不得已而損害第三人的權利亦可得免責?;诖朔N價值,狹義上的律師較之于其他人或辯護人并沒有獲得法律優先保護的特殊性與正當性,法律理應對兩者一體保護。另一方面,從司法現狀的角度看,由于中國現階段法治建設的特殊國情,現實中實際從事法律事務的法律工作者群體的規模遠遠大于所謂真正的律師群體,他們在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對這個群體的保護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
其二,從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權利內容看,律師在庭審過程中發表的、辯護意見既包括刑事責任的豁免,又包括民事責任的豁免。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指控人往往被采取了某種刑事強制措施,處于喪失人身自由的羈押狀態,難以真正實現自我辯護的目的,再加之現代法律的專業化和復雜化,使得律師辯護成為維護被控告人合法權益不可或缺之途徑。然而,現實中律師辯護權長期以來都得不到保障,站在法庭上慷慨陳詞的辯護律師都不得不面臨隨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威脅,基于此,規定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最迫切、最核心的無疑是律師刑事責任的豁免。而律師民事責任的豁免問題,則關系到法律對律師自由辯護權的保護與對公民人格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保護之間的平衡問題。人在法庭這個特定空間出于職業需要,在為正當維護當事人利益的情境下發表的言論難免會對他人隱私權等人身權益造成不利影響,法律不應因保護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而造成對律師言論自由進行不當限制,當然,亦不應容許律師濫用言論自由損害公民名譽權、隱私權。所以,現行《律師法》第37條規定的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所包括的民事責任的豁免,應以不超出一般社會容許限度為標準,防止律師濫用法庭辯論豁免權。
二、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理論基礎 ①
(一)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法理基礎
1.權利來源。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由律師辯護權所派生,并最終源于被指控人的辯護權。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最直接的權利基礎在于律師辯護權。規定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律師辯護權,使得律師在辯護當中為保護當事人利益敢于據理力爭,無所顧慮。因此,律師辯護權并不是一種本源意義上的權利,被指控人的辯護權是第一性的權利,律師辯護權則是第二性的權利 [3]。律師辯護權依附于被指控人的辯護權。就此而言,律師豁免權的正當性,最終決定于被指控人的辯護權。由于被指控人的辯護權利是被指控人最核心的權利,在整個刑事辯護制度中具有關鍵性的地位和價值,“從刑事辯護制度產生的那一天起,它就是為保護被追訴人(被控告人)的合法權利服務的。”[4]因此,律師法庭辯論權具有結實的權利基礎。
2.權利性質。首先,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具有派生性。從權利來源上看,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由律師辯護權所派生,從屬于律師辯護權,并隨律師辯護權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亡而消亡,不具有獨立性;從權利行使的目的看,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自始至終都是為了保障律師辯護權的順利實現,具有價值目的上的依附性。其次,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是不可放棄、不可剝奪的權利。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剝奪律師的此一權利。此外,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還具有法定性,為中國現行《律師法》第37條所明確規定。
3.權利的必要性。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必要性有二:其一,律師辯護權天然就存在被侵害的威脅,特別是來自國家公權力機關的侵害。中國刑事訴訟模式歷來深受職權主義的影響,其訴訟價值取向往往過分強調社會效益,強調有效地懲治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的刑事辯護職能被錯誤地看成迅速處理案件的一種障礙,相當一部分的檢察官對辯護權持排斥態度,甚至將律師辯護看做是對控制犯罪的一種障礙。因此,為保護律師辯護權免受國家公權力機關的侵害,規定律師相應豁免權有著現實的必要性。其二,考察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地位,面對強大的國家公權力,辯方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當無異議,被控告人由于如前所述的特殊境遇,其權利的維護全然仰仗于辯護律師,“如果律師因為當事人的利益與國家司法機關對抗,而隨時都有可能因對方啟動追訴權而使自己淪為被追訴者,那么沒有一個律師會去與司法機關對抗,也沒有一個律師愿意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這樣的后果只能是刑事案件的辯護形同虛設或者沒有辯護,顯然,現代的刑事訴訟已經不能容忍這種倒退?!盵5]
(二)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經濟分析
任何法律除了追求正義、公平等價值以外,效率的價值亦不可忽視。經濟學作為研究法律的一種有效分析工具,在對《律師法》規定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問題上,亦可發揮重要作用?!?律師職業不同于官方法律職業,它具有業務性,即其所從事的是一種業務活動而非職務活動。律師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是有償的,表現為一種等價交換關系。” [6] 市場經濟下的律師,無不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為主要的目標,這顯然符合經濟學有關理性人的理論預設,而現代國家中司法系統的運行也當然要求追求效率價值。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借助于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律師豁免權規定的必要性進行探討。
經濟人考慮成本―收益。律師在選擇做刑事辯護人時,自然會將成本納入考慮的范圍。沉沒成本是首先應當考慮的。所謂沉沒成本,就是指已經投入而又無法收回的成本 [7]。一名律師在成長過程中因受教育所支付的巨額費用,構成了律師執業的主體沉沒成本。同時,律師選擇做刑事辯護人的機會成本亦不可忽視,即律師在選擇為被控告人辯護的同時意味著失去了去作其他民事案件或非訟案件的機會。由是觀之,律師的成本本來就不菲,倘若在辯護過程中沒有豁免權的庇護,隨時背負著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包袱,就意味著律師的總成本在原有的基礎上又加上了高昂的風險成本,再加之律師根本無法預知何時將被檢察官追究控訴,這種不確定性使得人身風險之預期成本大大增加。如此一來,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激勵必然會隨之減小,擔任刑事辯護律師的積極性也就會受到抑制。
同時,如果缺乏對律師豁免權的制度性保障,市場激勵機制最終可能導致整個社會的司法不公。前面已經分析了律師在刑事案件辯護中的成本相當高昂,根據均衡理論,在市場條件一定、價格水平不變的情況下,愿意接受當事人委托的律師趨向于越來越少,原來的均衡不斷被打破,繼而對被控告人來說,聘請律師的價格就會隨之不斷上漲。在律師費愈加高昂的情境下,自然只有少數經濟富裕的被控告人才請得起律師,而一般的被控告人就只能自我辯護。概言之,不保障律師豁免權,將導致律師總成本大大增加,導致律師費用的居高不下,導致只有富人才請得起律師的現象。如此一來,司法公正只能是“海市蜃樓”而已。
(三)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比較法分析
“律師制度有其本土性的一面,即要求律師制度必須要適應本國的政體、司法制度及相關意識形態,符合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慣;律師制度又有國際性的一面,即要求各國律師制度相互接軌。”[8]中國現行《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律師制度相銜接,順應了法治發展之時代潮流,正如學者所言,現行《律師法》的出臺是中國法律國際化的一個產物 [9]。
賦予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0條對律師的豁免權作了專門規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薄队⒏裉m和威爾士出庭律師行為準則》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律師對他在法庭辯論中的言論享有豁免權。”法國1881年7月29日實施的《刑法典》第41條規定,“不得對律師在法庭上發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提起誹謗、侮辱或蔑視法庭的訴訟”。此外,德國、荷蘭、盧森堡、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均規定了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由此觀之,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目前已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同,但同時也都被予以一定的限制。這些都是值得中國借鑒的經驗。
三、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適用
1.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邊界。在肯定律師享有法庭辯論豁免權的同時,有必要明確此豁免權的邊界,以防止權利的不當膨脹和濫用?,F行《律師法》第37條同時在權利的內涵和外延兩方面對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適用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從內涵方面,現行《律師法》第37條對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適用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規定,即律師發表的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不屬于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范圍。這里的限制主要集中在辯護內容的合法性,既包括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也包括他人的正當權益,具體表現為:一是律師在辯護發言時不能攻擊國家的根本制度、危害國家安全;二是不得惡意誹謗他人;三是在辯護發言時不得侮辱法官、擾亂法庭秩序。不難看出,現行《律師法》對例外情形的立法規定屬于概括性限制,在適用上具有相當的彈性,然而也存在標準過于模糊的弊端,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被用來架空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因為究竟何為危害國家安全,擾亂法庭秩序到底怎樣才算嚴重,均有含糊之嫌。
從外延方面,現行《律師法》從三個維度對律師的此項豁免權進行了限定:在行使權利的形式上,僅限于庭審中的口頭、書面言論,而不包括律師的具體身體行為;在時間上,僅限于庭審當中,而不包括偵查和審查階段;在空間上,僅限于律師在法庭這個特定的空間,而不包括法庭之外。從這些限制上足以看出立法者的審慎,該規定也因此而成為現行《律師法》實施一年多來眾多律師、學者所詬病之處。
2.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適用困境。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雖然已為現行《律師法》所明確規定,然而質疑之聲自始未曾中斷,悲觀者不乏其人,抱怨其不夠徹底之人有之,懷疑其現實效果之人亦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在適用上確實存在不可忽視的法律困境,這集中體現在關于現行《律師法》第37條的規定如何與現行《刑法》第306條之間協調的問題。
現行《刑法》第306條的規定可能使得現行《律師法》保護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效果大打折扣。該條所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亦被律師界戲稱為律師偽證罪),具體包括三種行為:一是毀滅、偽造證據;二是幫助當事人共謀毀滅、偽造證據;三是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不難看出,前兩種行為特征均相對明確,至少在內容上并無不妥,問題在于“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規定,不僅在內容上含混不清,易被混淆乃至濫用,欠缺實體法上的確定性,而且在程序上大大加劇了控辯雙方力量的失衡,這對于本來就極其脆弱的律師辯護不啻為雪上加霜!而且,該條款以律師作為特定主體,“本身就明顯帶有對律師行為特別規制的價值判斷與價值選擇的色彩,在實踐中極易被一些公安、檢察機關人為地曲解,成為追究律師‘引誘’、‘威脅’證人的法律責任的根據。” [10] 面對隨時都可能因《刑法》第306條而成為被控告人的現實威脅,中國現行《律師法》所規定的律師法庭辯論豁免制度應該重構。
四、中國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構建
1.觀念層面。任何權利在從應然狀態到實然狀態轉化的過程當中,都是以觀念上的轉變為先導的。中國司法實踐中歷來殘存著權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國家公權力機關往往以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自居,習慣性地俯視甚至藐視其他私權的存在。因此,要真正實現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司法人員首先應當轉變權力本位的觀念,同時必須認識到,賦予律師一定的豁免權,“并非是給律師什么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權,而是為了給律師職業提供可靠的保障,使其放開手腳進行執業活動,這不僅有利于專門機關公正處理案件,也有利于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盵11]另外,就律師自身而言,也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倫理觀念,加強自身約束,不能利用自己專業優勢玩弄法律,恣意濫用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置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及他人正當權益于不顧。
2.制度層面。應當構建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立法律職業互通制度。所謂法律職業共同體,就是由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在內的法律人所構成的團體。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組成成員具有高度同質性,他們有著共同的知識、共同的語言、共同的思維、共同的精神信仰和價值追求,因而他們在根本上應當是統一、協作的關系,而非彼此對立甚至對抗的關系。所以,法律職業者彼此之間應互相理解和尊重,在分工的基礎上進行良好的功能性協作。然而現實中由于中國司法干部和律師來自不同的階層,不存在共同的職業背景,導致法官、檢察官對律師往往缺乏職業認同,甚至濫用公權力對其人身進行打擊報復。有鑒于此,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要想真正能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實施,有賴于從根本上建立中國法律職業互通制度,以避免和減少來自這些部門(司法機關)對律師的職業報復和打擊?!盵12]
3.法律層面。法律層面的問題主要是如何正確對待現行《刑法》第306條,這關系到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最終能否實現。對此,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完善:一方面,從實體內容上看,需要對該條文本身作出一定的修改。其基本思路為,對律師偽證罪中的引誘作限制解釋,指利誘,即以利益引誘,而不包括以誘導性發問的方法使證人改變證言 [3]。因為如果將引誘性發問納入引誘范圍之中,辯護人在法庭辯論中不得不考慮因言獲罪之憂患,從而戰戰兢兢,畏首畏尾,無法充分為被控告人的權利行使辯論權,甚至使整個法庭上的控辯雙方愈加失衡。另一方面,在《律師法》與《刑法》適用順位上,宜采納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優先適用《律師法》。在牽涉到律師法庭辯論豁免權的保護與律師偽證罪的認定上,將《律師法》視為對《刑法》在不違背刑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基礎上的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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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Lawyer’s Right of Immunity on Court Debate
――The new “Law Law”Perspective
PENG Dong-fang
(Hunan Dong-Fang-Ming Law Firm, Shaoyang 422000,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