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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

        第1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體制的不斷完善,帶動了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的發展。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通過專業納稅籌劃,減少稅收成本,能夠有效增加稅收收益。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為稅收籌劃方法提供了明確的約束,樹立了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指導思想,建立了科學、統一、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筆者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首先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進行了概述,然后講述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現狀,再然后講述了稅籌劃的原則,最后具體講述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概述

        企業納稅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前提下,預先對企業組織結構、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等經濟業務或行為進行規劃和運籌,在企業價值最大化戰略框架下實現企業稅收負擔的最優化處理。合理適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可以有效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和籌資成本,控制企業財務風險,最大限度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性行為,稅收籌劃根據政府稅收政策導向,通過合法的籌劃安排,優化稅收方案,盡可能減少稅收負擔,獲得正當的稅收利益。稅收籌劃不同于避稅、偷稅和漏稅等經濟行為,稅收籌劃是合法的,符合立法本意和稅收政策,具有高智能、綜合性、精心研究和原則的操作特點,能夠激勵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獲取稅收利益。但是避稅是合法的,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稅收政策的、有違倫理道德的經濟行為,偷逃稅是違法、違背立法本意和倫理道德的經濟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秩序。正是由于本質上的區別,納稅籌劃才更應該成為企業發展的驅動力,全面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現狀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還處于初級階段,但是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無從談起,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相關部門的不斷重視,《新企業所得稅法操作實務》、《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納稅籌劃的探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中小企業所得稅籌劃的五種辦法》等理論著作不斷發表,標志這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已經成型。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還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比如納稅籌劃整體水平低,納稅籌劃受到不合理對待等等。某些企業納稅籌劃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籌劃活動過于簡單,某些稅收優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對國家稅收調整反應遲鈍。此外,企業納稅籌劃組織結構不明確而且責任不具體,難以調動企業納稅籌劃的積極性,納稅籌劃在流程設計上未達到科學有序的要求,信息在傳遞過程中出現失真情況,企業整體籌劃思路不清晰。稅收籌劃操作性尚待改進,納稅籌劃水平和相關投入尚有待進一步加強。

        四、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原則

        企業所得稅籌劃要以遵紀守法為根本,以減少稅基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稅稅基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

        如上式所示,減少稅基應該增加成本和費用攤銷,主要的籌劃技術有籌資方式選擇、費用攤銷、存貨計價、折舊計算、資產租賃等,診斷分析的四個方面為:稅收優惠、收入、扣除項目,臨界點。并且通過對四個方面的分析比較進行整體評價規劃,按照籌劃的守法性原則、事先籌劃原則、系統性原則和目的性原則完成稅收籌劃分析,著眼于稅后利潤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籌劃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企業稅負,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為企業發展提供足夠的助力,企業稅收籌劃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完善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五、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

        (一)企業設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設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應該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納稅主體,企業設立地點選擇應該綜合考慮特定區域和地區對企業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業、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和保稅區等等。明確企業組織形式,權衡自身發展、市場風險和規模預測等因素。選擇企業性質,小型企業按照20%稅率征收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征收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按照 20%征稅,高新技術稅收優惠15%。重視印花稅和資本金的籌劃,一方面減少企業所得稅,也能降低責任風險。

        (二)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

        籌資階段的納稅籌劃首先要考慮企業資金需求量,選擇合理的融資結構,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債券利息費用可在稅前列支等等。企業籌資除了資本金之外,還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通過發行股票籌資具有風險小、穩定、無固定利息負擔,但是要征收一定的個人所得稅。發行債券和借款具有資金成本抵稅的優點,但是必須到期還本付息,所以企業籌資應該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選擇企業合適的籌資方式。企業籌資還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避免長期擁有機器設備承擔的風險,也可以通過支付租金方式沖減企業利潤,保證企業能夠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稅負。

        (三)投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企業投資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所以適當選擇投資方式實現避稅籌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直接投資要考慮企業所得稅稅收待遇,進行必要的項目評估和選擇,比如第三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三廢利用企業具有所得稅優惠待遇。間接投資相對簡單,主要考慮企業稅收后的收益。企業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會計準則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成本法和權益法各有優缺點,企業應該巧妙、正確地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為企業避稅籌劃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經營過程中的納稅籌劃要對所得稅優惠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各種矛盾,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就拿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籌劃來說,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不會減少所得稅總額,但是會提前或者滯后繳納所得稅稅款,在稅負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資產折舊費用計算越多,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所以加速折舊能夠盡早回收投資,降低固定資產投資風險。個人所得稅方面應該保證平均發放,避免超過額定限額。會計計算方法應該盡快調整,明確區分,及時補救、更正計算方法。公益、救濟性捐贈籌劃應該理性選擇,爭取自身稅收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五)產權重組階段納稅籌劃

        企業產權重組納稅籌劃將產權重組分為三個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業分立實際是在原有企業分出一部分組成新的企業,但是原有企業還存在,這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通過企業分立將高稅率企業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低稅率企業,或者分立出高新技術項目,享受優惠稅收,實現合理納稅。企業合并中高利潤企業兼并高虧損企業會沖減盈利企業利潤,縮小企業所得稅稅基,降低累進稅適用稅率,減輕企業稅負,實現盈余補虧。產權重組要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強度,提高企業整體負債水平,獲取最大的利息減稅效應。

        (六)對外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對外籌資過程中的納稅籌劃日漸完善,利用資本結構所得稅實現納稅規劃,比如加強節稅、提高權益資本收益率,減少納稅稅額。借款費用避稅籌劃與會計政策選擇要盡可能加大借款費用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發行債券折價、溢價攤銷方法的避稅籌劃與會計政策的選擇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所得稅避稅籌劃。

        第2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的必要性

        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國企業有必要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我國新企業所得稅還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稅收的優惠范圍和優惠方式有所轉變,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上有所改變,提出“要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還有就是,我國對相關產業實施優惠納稅,而且,對這些進行技術研發、科技創新的產業所需要的費用還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等等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第二,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在進行納稅之前要先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在我國原有企業所得稅法下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不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統一,這樣就更加能夠彰顯我國新企業公平性。因此,更好的運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幫助企業進行有效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利潤。進行一定的企業納稅籌劃可以幫助企業節約大量的資金,幫助企業增強其自身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更好的確保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最后,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探討可以增強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企業納稅籌劃,也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環節進行統籌安排,從而,將籌劃的方案和運作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過程的始終,提高企業部門之間的協調能力,促進企業的運轉。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內涵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具體是指:我國的企業納稅人在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對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所要進行的生產、經營、投資、組織機構以及理財這些行為和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提前進行預算和籌劃。這樣就可以促使企業在納稅這一方面獲得最大的優惠,最大程度的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從而,促使我國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必要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進而,讓我國企業可以在發展的過程中實現利益最大化。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因此,企業納稅所得稅籌劃具有合法性。我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先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有一個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這樣才可以使得企業的納稅籌劃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實現正確、科學、合理地納稅籌劃。

        第二,我國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行動,因此,企業納稅籌劃具有籌劃性。納稅籌劃是在繳納稅收之前進行的活動,納稅人在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充分透徹了解的基礎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財務知識,對企業納稅進行合理的預算,從而,促使企業獲得最大的利潤。總之,就是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地設計、安排、規劃,然后,使得企業承擔最少稅收,使得企業經濟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活動,所以,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說,我國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方面的技術人員對我國的稅法沒有一個透徹的了解,就會造成我國企業在納稅籌劃上出現偏差,或許還會導致企業出現偷稅漏稅的現象,因此,這樣就造成企業納稅籌劃有一定的風險性。

        四、企業實現正確納稅籌劃的對策

        首先,企業要對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一個充分的了解。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組織好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新企業稅法的學習,明白企業的要求,還要充分了解新企業稅法對企業納稅方面的一些優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業稅法來進行企業納稅籌劃,從而,實現企業承擔最少的納稅負擔,爭取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其次,國家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積極對企業進行新稅法的宣傳和解讀,讓我國企業可以進一步了解我國的新稅法。國家一定要派遣相關專業人員對我國稅法進行宣傳和講解,讓企業人員明白新稅法的要求,以及新稅法對企業經營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從而,讓企業可以在稅法規定范圍內進行納稅籌劃。

        第3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納稅籌劃

        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盡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思路,有效降低稅負。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及意義

        1.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作為我國稅收重要來源,是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對原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實現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稅合并”。統一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較前均有很多明顯的差異。針對稅法的諸多變化,企業應潛心鉆研新稅法,并結合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特點,有針對性的調整和籌劃各項涉稅行為,才能保證及時足額的享受到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納稅人有了合法的減輕稅負的手段,就不會采取或者會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減輕稅負,這對國家是有利的。納稅籌劃的基本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正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所鼓勵的行為,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籌劃,對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視而不見,那么,國家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就達不到其預先設定的目標了。

        二、新所得稅下稅收籌劃的方法

        1.從納稅人認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根據這點,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設法使企業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減少應納稅額。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稅率是指稅款征收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看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新稅法規定法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

        據此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產業發展戰略和企業性質上來,應努力將投資重點放到向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節約稅收支出,提高凈收益。

        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改變了過去僅以年度應稅所得額為標準的做法,采用了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認定標準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小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假定微利企業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企業,那就是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適用25%的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適用20%的稅率。因此,在進行該稅種的納稅籌劃時,從稅率角度就存在著納稅籌劃的空間。3.從稅前扣除規定上進行納稅籌劃

        (1)從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等進行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規定據實扣除合理的工資費用,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為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意味著職工教育經費可全額扣除。

        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

        ②持內部職工股的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

        ③企業股東、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員或職工,將報酬計入工資。

        ④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

        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必要時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積金、增加職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內資企業在作稅前扣除工資支出時,也要參照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做到真實合理,否則工資支出遠超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稅務機關會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從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籌劃時要特別關注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實務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部分內容有時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況下,外購禮品用于贈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印有企業標記,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因此,可以適當規劃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當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進行調整。例如,當業務招待費可能超過限額時,則應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

        新稅法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應把握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廣告費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了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

        (3)從公益性捐贈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當注意捐贈符合稅法規定的要件。①捐贈應當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捐贈,而不能自行捐贈,應當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在下一個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或者將一個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多次進行。通過符合稅法要求的捐贈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4)從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扣除上進行納稅籌劃

        舊稅法對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的扣除沒有明確規定,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備條件的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如果預期當年利潤非常可觀,則可以考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專項資金,增加當年可扣除金額。然后在以后出現虧損的年度,再“改變”這筆專項資金的用途,增加當年的利潤。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的利潤比較穩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稅負。

        新稅法的實施,企業應明確納稅籌劃對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強化納稅籌劃意識,不僅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而且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由于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稅收籌劃者必須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結合自身的長期規劃,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做出企業戰略性和戰術性選擇,科學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1]許太誼張偉: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納稅會計實務[M].中國市場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繼光張曉東: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M].電子工業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

        第4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與方法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

        目前對納稅籌劃的定義并不統一,尚難以從教科書中找出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但是其內涵是基本一致

        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明確表示了納稅籌劃的目的。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兩個目的: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如果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活動后,沒有減輕稅收負擔,那么其納稅籌劃是失敗的;但是,如果企業在減輕稅收負擔的同時,稅收風險卻大幅度提升,其納稅籌劃活動同樣不算成功;二是體現了納稅籌劃的手段。納稅籌劃需要企業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的合理安排。

        二、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基礎上,當存在多種的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來處理財務、經營。組織及交易事項的復雜籌劃活動,因此要做好納稅籌劃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具體體現在:第一,納稅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第二,納稅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以及其他經濟法規。違反經濟法規,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和信息的做法不可取;第三,納稅籌劃必須密切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變更。納稅籌劃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企業納稅籌劃必須順應這種變化。

        (二)籌劃性原則。籌劃性表示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增值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納稅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收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納稅籌劃。

        (三)兼顧性原則。不僅要把納稅籌劃放在整體經營中加以考慮,而且要以企業整體利益為重。有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要使企業的納稅額降到最低點,認為納稅越少越好。其實不然,在現實生活中,最優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稅負最輕的方案。因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兩面性,風險與利益并存。稅負減少并不一定等于資本總體收益的增加,有時反而會導致企業總體收益的下降。納稅籌劃就是進行設計、選擇總體收益最大的最優方案。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一些設在我國特區的外資企業為什么違反常理,運用轉讓定價的辦法將利潤逆向轉移到境外的高稅區。這些企業是在逃避外匯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團的總體收益而非稅負最輕。

        (四)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三個目的:一是絕對減少稅負。選擇低稅負,低稅負就意味著低成本,高資本回收率,從而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如果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活動后,沒有減輕稅收負擔,那么其納稅籌劃是失敗的;但是,如果企業在減輕稅收負擔的同時,稅收風險卻大幅度提升,其納稅籌劃活動同樣不能成功;二是相對減少稅負。相對減少稅負需要把納稅額與企業的各項經營業績掛鉤。如果某企業今年的銷售額比去年有了相當大的提高,在這種情況下,絕對數的減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納稅籌劃的效果。所以,通常以稅收負擔率來衡量是否相對減少了稅負。稅收負擔率,是指宏觀的稅收負擔率。轉化宏觀稅收負擔率,使企業利用稅收負擔率來分析稅收負擔問題,具有實際意義;三是延緩納稅。推遲納稅時間,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從而體現納稅籌劃的手段。在長期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一般不在乎延緩納稅,認為通過一切方法,把年初應交的部分稅收推遲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節稅的效果。這種觀點并不正確,因為把年初的稅款合法地推遲到年末交之后,企業就取得了把這筆稅款作為資金使用一年的價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納稅籌劃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策略與方法

        (一)新稅法下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1、公司制與合伙制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公司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繳納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確定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

        2、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于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于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二)把握好新稅法對準予扣除項目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從總體上看,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擴大了納稅籌劃的空間。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把握好這些變化,以便更好地設計納稅籌劃方案。

        1、取消了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原稅法采取計稅工資制度,稅前工資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稅法取消了該規定,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

        2、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原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超過年度應納稅額3%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3、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稅法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的,可以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樣,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研發新產品,探索新領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科研開發,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4、廣告費用的扣除有所調整。原稅法將廣告費用的扣除分為三種情況:高新技術企業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一般企業的廣告費用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稅法則未規定廣告費用的扣除比例,企業每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支出均準予據實扣除,但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三)合理利用新稅法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1、企業投資產業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些規定都說明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是扶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這不僅有利于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利于我國科技水平和科技創新發展能力的提高。

        2、企業人員構成的選擇。新稅法規定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地安排殘疾職工就業,一方面殘疾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四)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方法。在新稅法下,利用會計核算中的不同處理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仍然可行。有些納稅籌劃方法并不能減少企業的納稅總額,但能將納稅的時間遞延到下一年或未來幾年。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納稅時間的遞延也會給企業帶來收益。

        1、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產品銷售方式大體上有以下三種類型:現銷方式、代銷方式、預收貨款方式。代銷方式又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與現銷方式沒有區別,委托方應在當期確認有關銷售收入。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中,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預收貨款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上述每種銷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關注臨近年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2、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對壞賬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是會計制度“減值準備”中唯一一個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以一定條件和標準列支的特殊項目,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不可忽略的內容。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意以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上的區別:(1)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不同。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而稅法則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僅限于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也就是說,稅法準予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較會計規定多出一個應收票據的金額,少了一個其他應收款的金額。(2)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提取的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具體方法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等。而稅法中只規定了一種方法,即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

        3、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作者單位:杭州市拱墅區國稅局)

        主要參考文獻:

        [1]王險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商業會計,2007.10.

        [2]牛達.企業所得稅法新舊法條要點對照[J].財會月刊,2007.13.

        [3]朱省蔥.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法及案例研究[D].天津大學,2007.

        第5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關鍵詞】 企業; 納稅籌劃; 措施

        稅收關系企業的經濟利益,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經營利潤乃至影響企業的生存。許多企業已意識到:在稅收征管體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偷稅、欠稅、抗稅等違法行為已不可行,唯有納稅籌劃才是企業明智的選擇。

        一、對納稅籌劃的認識

        納稅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企業根據所處的稅務環境,在遵守稅收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企業的籌資、投資、生產經營、理財等一系列活動預先的安排,以實現減輕稅負和規避涉稅風險的目的,從而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謀劃活動。

        二、華林有限責任公司概況

        華林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大型商業零售企業,經營業態以購物中心和大型超市為主。現擁有三家大型購物商場,還有四家大型超市,總建筑面積達170 000平方米,擁有員工近8 000人,在山西省同行業中占有重要地位。

        目前,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最大程度地增加每年的所得額是公司納稅籌劃所追求的目標。本文將對華林公司的籌資活動、投資活動、商場銷售活動、超市經營活動四個涉稅活動進行了納稅籌劃。

        三、華林有限責任公司納稅籌劃的具體措施

        (一)公司籌資活動的納稅籌劃

        企業籌資是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目前,我國企業籌資的形式已從單一地向銀行貸款逐漸發展成向其他企業借款、發行債券、租賃等多種形式。企業籌資方式的選擇會影響到企業的資本結構,會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后資金成本,而且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企業的稅收負擔和資本收益實現的水平。

        華林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底投資2 000萬元于東小城,總面積90余萬平方米,是華北地區規模最大的城市中央街區。當年公司稅前利潤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是25%,企業有兩種投資方式選擇:第一種是投資總額全部由公司投資人出;第二種方式是投資人投入1 200萬元,向銀行貸款800萬元,貸款年利率為10%。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哪種方式公司收益更高?

        第一種方式:全部由出資人投入,即投資全部為權益資本。

        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為30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300

        ×25%=75(萬元)

        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300/2 000=15%

        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后)=300×(1-25%)/2 000=11.25%

        第二種方式: 投資總額2 000萬元,其中權益資本1 200萬元,另外800萬元為負債融資,年利率10%,因此增加財務利息80萬元。

        當年應稅所得稅額為22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20

        ×25%=55(萬元)

        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220/1 200=18.33%

        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后)=220×(1-25%)/1 200=13.75%

        通過以上分析,公司利用債務融資,資本收益率反而提高,充分體現了負債的財務杠桿效應。但負債并非越多越好,應分析籌資后資金的利潤率是否大于利息率。因此公司在使用債務融資時要注意考慮財務風險承受能力。

        (二)公司投資活動的納稅籌劃

        投資的納稅籌劃是指企業在投資活動中充分考慮稅收的影響因素,進而選擇稅負最輕的投資方案的行為。企業在投資的過程中,可以從組織形式的選擇、投資規模的確定等方面進行投資決策的納稅籌劃。

        華林有限責任公司在發展過程中,為擴大經營規模,2011年打算分別在東西兩個地方投資新建商城,預計在城東投資的東小城將盈利200萬元,而城西的商場由于地方偏僻,離市區較遠,預計將會虧損50萬元,同年公司將預計盈利300萬元。那么對于管理層來說,投資的兩個新商場怎樣設立才更有利?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計算所得稅時不考慮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

        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1)假設兩個新商場都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則均不具備獨立納稅人的條件,年終企業所得額需要匯總一起計算企業所得稅,則應繳企業所得稅=(200-50+150)×25%=75(萬元)。

        (2)假設在東小城的商場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在西城的商場采取子公司的形式,由于有虧損不需繳企業所得稅,其虧損額可留至下一年稅前彌補,則應繳企業所得稅=(200+300)×25%=125(萬元)。

        (3)假設東小城的商場采取子公司的形式,西城的商場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則應繳納所得稅=(-50+300+200)×25%=112.5(萬元)。

        (4)假設兩個新商場都采取子公司的形式設立,均具備獨立納稅人的資格,分別單獨納稅,設在西城的商場出現虧損不需繳企業所得稅,其虧損額可留至下一年稅前彌補,則應繳企業所得稅=(300+200)×25%=125(萬元)。

        通過計算比較出,擴大規模設立的兩個新商場都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對X有限責任公司來說,繳納所得稅最少。統一納稅可以平衡各分支機構的稅負,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公司銷售活動的納稅籌劃

        第6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關鍵詞:建筑企業;所得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1

        建筑企業所得稅的逐年增長使所得稅的地位不斷提高,逐漸成為我國的主體稅種。因此所得稅的繳納不僅對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就企業而言,所得稅的籌劃也是十分重要的,每個企業都十分重視該稅的籌劃[1]。由于建筑企業所得稅的稅源大,稅負的強性也很大,因此具有較大的納稅籌劃空間,是每個建筑企業開展納稅籌劃的重點,因此應該引起每個企業的重視。建筑企業若能在籌資過程、投資、生產經營過程和利潤分配過程中合理選擇、進行納稅籌劃工作,必能給建筑企業合理合法的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同時增加稅后收益帶來好處,促進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2]。本文主要從建筑企業在籌資過程、投資過程、運營過程來談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希望能夠給建筑企業提出一些策略。

        一、籌資過程中的建筑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籌資是建筑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無論是剛建立的還是需要擴充投資經營的建筑企業都必定會涉及到籌資問題[3]。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筑企業可以從不同渠道獲得所需資金,不同的籌資渠道或籌資方式氣稅負水平是不一樣的,因此如果選擇不一樣的籌資渠道,最后給企業帶來的收益也是不一樣的,企業所承擔的稅負多少也不一樣,即所得稅的繳納多少也不同。

        其中利用銀行貸款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建筑企業減輕所得稅的重要途徑之一,因為建筑企業在歸還利息后,它的利潤略有降低,實際所得稅稅負會比給銀行所支付利息小[4]。假如金融機構和建筑企業之間能夠達成某種協議,讓金融機構提高部分利率,建筑企業在最后計入成本的利息就會增大,這樣可以大大減少建筑企業所承擔的稅負。金融機構再以某種形式將企業所支付的高額利息返還給建筑企業或者為企業提供更方便地貸款等,也能達到避稅的目的。從企業納稅的角度來看,如果自己積累籌資資金所承擔稅負將比企業與經濟組織間拆借所承擔的稅負要重得多,但是相互融資的稅負又比社會融資的稅負要重。因此,從建筑企業角度來看,社會籌資達到的效果最好,因為這樣可以使企業的納稅利潤規模得到降低。

        二、建筑企業在投資過程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所得稅納稅籌劃之投資方向選擇

        建筑企業在進行投資之前必須先明確投資方向,選好投資行業或領域。不同的行業或區域,最后得到的投資收益會大不一樣[5]。就納稅方面來說,我國為了優化產業結構,確保經濟能夠健康穩定發展,國家會對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家政策的投資,會給予建筑企業減免所得稅稅收等方面的待遇。為了改善我國目前的經濟布局,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比較優惠。因此建筑企業應盡量選擇那些有稅收優惠的行業或地區投資。

        (二)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之投資結構選擇

        為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國家會對不同行業、性質、用途的項目給予一些稅收優惠待遇。比如國家現在為了促進農業發展,會對農業有關的項目進行扶持、優惠[6]。但為了分散風險,投資者最好不要將所有資金投放于一個地區或行業,這樣就產生了優化組合投資結構的問題。不同的投資結構最后肯定會形成不同的應稅收益過程,最終影響投資者的所得稅負擔。

        三、建筑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之折舊方法選擇

        折舊作為生產成本的組成部分之一,建筑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和年度總和法等。當我們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所計算出的折舊額也不一樣,這樣分攤到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會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折舊方法的選擇必然影響成本大小,最終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和稅負輕重。因此,建筑企業便可以利用折舊方法上的差異,選擇合適的方法開展納稅籌劃工作[7]。

        (二)所得稅納稅籌劃之壞賬損失處理方法選擇

        我國的稅法、《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制度等規定,建筑企業可以選擇備抵法或直接沖銷法來處理建筑企業中的壞賬損失[8]。我們在選擇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方法將會對所得稅額的多少產生影響。通常選擇備抵法要比直接沖銷法使建筑企業獲得更大的稅收收益。大多數建筑企業選擇備抵法來處理生產過程中的壞賬損失,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減輕企業稅負,企業能獲得延遲納稅或增加營運資金的好處。

        (三)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之長期投資核算方法選擇

        建筑企業對長期投資通常采用成本法、權益法來進行核算。成本法是企業 “投資收益”賬戶的反映,當投資企業所持有股份比被投資企業全部股份的25%要小時,投資企業便就可選擇成本法來核算長期投資,并將投資收益投放在被投資企業的賬面上作為資本積累,這樣可以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最后在有利時機將投資收益收回,達到減輕所得稅稅負目的。

        四、結論

        建筑企業要是能在籌資、投資、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選擇、進行納稅籌劃工作,必能能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收益。但是,建筑企業納稅籌劃過程中,必須權衡各方面因素,然后才能作合理的抉擇,在抉擇過程中不能片面地看問題,把眼光只盯在稅收上,要以實現企業權益最大化為目標,選擇最優的方案。

        參考文獻:

        [1]瞿志明.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合理避稅探討[J].國際商務財會,2010(01).

        [2]鄺健斌.淺談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務籌劃[J].財經界,2010(01).

        [3]李慧霞.淺談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籌劃[J].河北水利,2006(02).

        [4]徐俊.淺談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J].科技廣場,2009(08).

        [5]蒙強.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途徑與思考[J].會計之友(上旬刊),2008(12).

        [6]劉東波.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探析[J].財會通訊,2011(02).

        第7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引言

        在西方納稅籌劃問題在上個世紀的30年代就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法律方面的認可,并且,西方的納稅籌劃活動開展的也是十分的普遍。與西方國家相比,該項活動在我國的起步時間相對較晚,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該項活動都屬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一個神秘的地帶,并沒有受到相關人員的重視。但是,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被全面的確定之后,人們對于納稅籌劃的認知度和重視度也不斷的提高,并逐漸的看到了納稅籌劃對于企業發展利益產生的重要的影響。因此,在市場經濟的此種發展背景下,納稅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其在高新企業中的重視度不斷的提高。

        一、 當前我國高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 缺乏充足的主觀認識度。所謂的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自己的資產和收益的一種正當的維護手段、是其自身本能的對于經濟收益的追求。由此可以看出,納稅籌劃屬于納稅人具有的一項基本的法律權利,是其在對社會發展付出了貢獻之后的權利的應用。由于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高新企業在使用此項籌劃活動時,一定要從整體性與合法性兩方面出發,將自身進行的所有的經濟活動作為一項整體的內容來進行納稅籌劃的考慮[1]。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往往只是針對某一環節,并沒有考慮各個活動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使得籌劃活動的目標經常會同其他的經營活動之間產生沖突。

        (二)缺乏有效的處理納稅籌劃的手段。在高新技術企業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屬于其財務管理的管家重要環節,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才能夠很好的完成此項工作。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涉及到的企業生產經營的環節較多,所以,負責此項工作的會計人員不僅需要熟練的掌握各項相關的籌劃技術,還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范。但是,從當前我國大部分高新企業中從事此項工作的會計人員的基本素質情況來看,其不僅在專業技術水平上存在欠缺,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很了解。這種情況的出現,就會導致會計人員在進行納稅籌劃活動的實際操作時,由于技術性的操作經驗欠缺,而導致活動的合法性與整體性缺失的情況出現。

        二、企業所得稅合理的納稅籌劃對策

        (一)合法性原則。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的籌劃時,嚴格遵守稅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其必須要做到的。雖然逃稅、偷稅等不良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經濟負擔,但這卻有悖于合法性的基本原則[2]。稅法,是國家為了調整國家與納稅人間在有關征納稅領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稱呼的綜合。它是國家和納稅人征稅和納稅的準則,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和納稅人雙方的權益,有力保障稅收秩序,確保國家財政秩序。作為國家代表的稅務機關應做到依法征稅,相應的納稅人也應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所以,企業想要對所得稅收進行籌劃,必須是要在遵守相關稅法和法規的前提下。

        (二)整體性原則。企業在對所得稅收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必須從全局出發時,應該把全部的經濟活動當做一個息息相關的綜合整體進行考慮。如果企業所得稅在籌劃的時候與其他稅收產生了矛盾,或者與其他經營活動的既定目標產生沖突,企業應當遵循整體目標,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協調,取得一致[3]。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也應該有一個長遠的籌劃意識,不僅要看到當下的好處,而且要考慮未來的利益,要整合兼顧眼前和長遠利益,才能實現最好的配比。當前和長期籌劃間的利益產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從全局出發,綜合考量,不僅要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得到最大保障,而且要最大程度上實現可持續發展,不能一葉障目,只要求所得稅負擔能實現最小化,而對更重要的長遠利益視而不見。

        (三)具體問題需具體分析原則。因為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大多數情況下是由一定的經濟主體,在一定的時期,對特定的地區和國家的企業所得稅而制定的稅收規定。但是,未來的變化是不定的,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要在現有的既定模式上滯留,更不能生搬硬套別人的方法,根據現有的客觀環境條件,進行因人制宜、因時制宜和因地制宜,才能實現自己預期的目標。就比如說,我國現有的企業所得稅是采用比例稅率,是通過折舊期限和方法的選擇,使企業最大程度上獲得資金和時間價值上的利益,但是如果企業是處在盈利、虧損或是稅收優惠期等不同的經濟狀態的時候,相應的所要選擇的折舊方法及期限也應該有所變化[4]。讓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能按不同的環境和要求進行改變和發展,才能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

        (四)對國家提供的優惠政策進行利用。政府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要通過稅收的手段,來實施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是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經濟職能中的一種,即通過稅收調節經濟。目前,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市場經濟的轉變時期,在稅收的立法政策上,還保留了許多的減稅和免稅的政策,這就為企業單位提供了開展所得稅的廣闊空間,在新興行業中,高新技術擁有“一枝獨秀”的優勢,稅收立法部門對高新企業的優惠政策是有所傾斜的[5]。對高新的技術型企業給予的優惠政策進行歸類,大體上有以下幾種:降低企業的稅率、稅收可以相互抵免、收入的盈虧可以互抵,可以對無形的資產加以確定、攤銷和計量,還可以優惠退稅等,種種政策表明,國家對新興行業是非常重視的,在稅收政策上給予的優惠政策,是那些傳統企業所望塵莫及的。

        (五)對應納稅的所得額相應的減少。企業要對稅務部門繳納的所得稅,是企業所得額的主要依據,企業如果能減少納稅所得額,企業的應納稅額就會直接的減少,對較低的稅率,也可以間接的適用,這樣就可以起到一箭雙雕的效果,實現雙重減稅。如果企業可以將各種收入進行最小化的處理,在國家的稅法允許范圍內,在稅法的一定范圍和限額以內,將企業的各項在稅前可以扣除的費用能夠最大化等。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想要使應納稅額直接減少,可以通過應納所得額實現,但是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并不能夠完全的符合企業在價值最大化方面的目標,要想實現這一目標,還要把其他方面的制約因素也要考慮進去。

        結論

        總而言之,企業所得稅作為國家財政組織的重要組成內容,無論我國政府利用那種稅收形式來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都會對企業的經濟效益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這就使得企業為了能夠增加自己的經濟收益,便會采取各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其中的佼佼者,更是要重視納稅籌劃的作用,將籌劃活動貫穿在企業自身的整個生產活動之中,并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是納稅籌劃活動可以隨著企業的發展而不斷的成熟和完善。(作者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隋玉明,王雪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9,12(08):48-51.

        [2]王江.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D].北京交通大學,2008.

        [3]吳熙.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D].吉林大學,2008.

        第8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 合理合法 節稅目的

        納稅籌劃工作需作好三個結合:本企業的業務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稅種與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結合起來;相關稅收政策與相適應的納稅籌劃方法結合起來;納稅籌劃方法與相應的會計處理相結合。下面主要從幾個方面來說明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的納稅籌劃

        在具體籌劃分支機構設立形式時,需考慮企業的發展前景、稅基及稅收優惠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應設置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創立時的成本沖抵總機構的利潤,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對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機構,應設立子公司,或許可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如果總機構匯總起來虧損,且新設立機構不享受稅收優惠或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很小還應設立分公司,匯總沖抵總機構利潤。但目前跨區域的大企業集團普遍面臨的問題是:跨地區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總繳納問題,尤其是在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明確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但未明確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如何匯總繳納,需由省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明確匯總納稅方法。

        二、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規范帳目,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的通知: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企業會計資料不規范,稅務機關難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即使企業經營業績較不錯,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應納稅額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企業還應關注的是審核原始票據的合法真實性,原始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一旦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合法,可能會沾上“偷稅”的罪名,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將接受票面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且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做好相關的審核及備案工作

        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第13號)規定: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對非正常損失(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才能在當年扣除。因此企業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及時申報,當年扣除。對于符合條件的減免稅款,絕大多數減免稅都有期限,過期就很難再享受。《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將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后,報批類按照審批的方式辦理。對于備案類減免項目,則需要提出備案后經稅務機關登記,自登記備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所以,建議企業請專業機構依據減免稅的條件進行審查,確信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后再進行備案,以免遭受繳納滯納金甚至罰款的損失。煤炭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文件提取的規定比例的安全費用,應于提取年初報送稅務部門備案,總之,企業按行業規定提取或發生的費用,雖然有國家相關部門文件規定,但未在稅法中明確的仍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或報批。

        四、認真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充分理解稅法精神

        1.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稅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這一標準。合理性原則的適用是國際上的一般做法。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補償,但對于合理性這樣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國稅函〔2008〕159號)指出,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的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這樣企業可以將使用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勞務人員的工資都納入工資薪金核算,同時.按工薪總額14%為界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限定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但仍存在幾個不明確的問題:一是對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二是研究開發費用項目內容;三是原來的關于技術開發費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所以,企業對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項目內容的,可適當歸集進行籌劃。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規定有減免期限,所以企業一定要做好對此類項目的投資及工程項目管理,及時認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

        4.《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里存在著與原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認定不一致的銜接問題。如,新稅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所以企業應及時調整相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及計提折舊方法。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同時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的空間進行納稅籌劃。所謂籌劃,就是在具體納稅行為發生之前進行的,屬于超前行為,所以必須具備超前意識。如果納稅業務已發生后,則相應的納稅義務也就產生了,企業(納稅人)因承受的稅負重而進行的避稅行為往往是不合法的,屬于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所以納稅籌劃是充分尊重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達到合法合理減少稅負的目的,同時納稅籌劃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不斷地修訂與完善。

        參考文獻:

        第9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方式范文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新稅法;納稅籌劃;所得稅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和意義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籌資、經營、理財等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現金流量最大化。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納稅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二、實行新會計準則下的企業納稅籌劃幾種方式

        第一,人員錄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在進行人員錄用時,要結合自身經營特點,進行如下分析:哪些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薪成本、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差異。并做好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工作。

        第二,人工費用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擯棄了計稅工資制度,對內資企業非常有利。企業可以將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較之以前是一項非常大的節稅措施,避免了對職工工資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質的重復課稅,使原來利用特殊身份進行納稅籌劃的機會減少,同時又有利于廣大企業在這方面的納稅籌劃。但是,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薪金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以免發生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以致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那么后果將得不償失。

        第三,確定投資產品類型合理避稅。稅法對下列產品項目實行稅收優惠:利用“三廢”的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列入國家科委計劃的新產品、“星火科技”產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減免稅產品。

        第四,確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式合理避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式分購買和租賃兩種方式。采用購買投資的好處是折舊抵稅,減少賬面利潤少納所得稅。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其次是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間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稅前抵扣,而是一并計人固定資產原值,通過折舊的方式逐年抵扣,無疑使企業因納稅而導致現金流出提前,損失資金的時間價值。租賃的好處是租金抵稅,也可以避免因設備過時被淘汰的風險,缺陷是無折舊抵稅。企業應權衡以上兩方面的因素,選擇能最大限度降低稅負的理財方案。

        第五,企業籌資活動納稅籌劃。企業籌資可以選擇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利用負債籌資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稅前列支;利用權益籌資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納所得稅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負債籌資方式能極大地降低企業的實際資金成本。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減稅的優惠,而且一旦債券轉換成功,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不失為籌資的一種好方法,尤其是對發展前景較好的企業更應該大膽試用。

        第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的抵免籌劃。國家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科學創新,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可以看到,通過積極爭取,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進一步進行所得稅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稅有足夠空間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這一政策。

        參考文獻:

        1、隋玉明.王雪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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