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無形資產會計核算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界定無形資產之前,首先要對無形資產有一定的認識,明確無形資產所包括的內容和各種不同的形式,是企業在界定無形資產之前必須要做的工作,各個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種類不同,樣式也不同,所以需要企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
(一)關于無形資產的幾種觀點
1、無實體觀念
有關于企業的無形資產,人們在進行會計核算和界定的時候由于在法律層面上不夠全面和真實,總體上傾向于對無形資產進行“無實體”概念認定為多數,這種對無形資產認識的方法從宏觀層面上顯得范圍很大,但是在具體的實務上略顯不足,不能夠成為實際會計核算的標準之一,只能夠被用在進行學術討論和研究方面。
2、具體列舉觀念
對于無形資產進行界定,其實是一種比較抽象的工作,近年來企業界對于無形資產的討論,列舉出了很多具體的名稱,比如企業文化、專利與非專利技術、商標權以及著作權、特許權以及其他有關權利等具體名稱,其實這種方法對于會計核算來說固然便利,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于在經濟中運行過程中對各種不同資產的認識以及界定方式快速轉變,新型的資產出現速度逐漸加快,這種對無形資產以具體名稱進行界定的方法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容易出現掛一漏萬的毛病。
3、機構觀點
IASC在1998年頒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中,對無形資產進行了如下定義:“為用于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為用于出租、或為用于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而我國在2001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卻將無形資產這樣定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經過對比可以發現,對于切實存在的無形資產進行準確定義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而對于實際工作中企業核算的方式和方法,不同企業依據其不同的企業結構和資產價值呈現方式,都有其各自不同的核算方法。
企業可以通過針對企業內部會計部門以及企業經營過程中對資產的認知和界定,加強對資產的監督和及時進行辨認,爭取從法律層面給與確認并記錄在案,這樣在企業內部會計進行核算的時候才能夠有針對性,不至于將企業無形資產漏算。
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現狀
(一)企業對無形資產確認方式以及范圍無法控制
企業有很多無形資產,除去能夠用資金和數額進行評估的價值之外,其余的全部幾乎都可以算作無形資產。企業有自己的企業組織和結構、核心競爭力、獨樹一幟的企業文化、高效率的運轉團隊以及企業固有的商標、品牌、渠道等等方面,這些方面隨著企業在市場中的成長,是時刻在變化的,是不能夠用具體不變的資金數值來進行衡量的。
所以對于這種類型的資產,企業內部的會計核算部門沒有標準對其進行核算,并且如果依據國際或者國內的無形資產法律規定進行比照核算,仍然還有很多方面脫離于法律所規定的范圍之外,會計部門不能夠對其進行定義和確認,所以目前我國企業對于企業內部真實存在的各種類型的無形資產無法確認,對各種無形資產所涉及的范圍也無法控制,因為在某些層面還要考慮到企業的成長,對于某些在前期確定的無形資產還要進行更改以適應新的市場局勢,所以如果要對企業無形資產做到準確把握,在目前市場和法律情況下做到這一點很難。
(二)企業自主研發的無形資產價值無法被真實評估
我國企業在自主研發方面進步速度不快,研發成果的出現往往不被重視,在很多方面都趕不上國際企業的研發速度和力度。相應地,在我國,企業會計對企業自主研發的無形資產界定和核算方面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企業。在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企業自主研發的無形資產這樣規定:“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僅僅包括從滿足資本化時一直到其產生預定用途之后所發生的支出總額度”,這種定義同樣是將無形資產強硬地進行數值化、資本化,缺乏靈活性和可擴展性。
這樣的評估方法所導致的問題很快出現,比如在無形資產被研發出來之后,其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作用和對企業的貢獻,以及其本身對市場的影響等價值方面卻被忽略了,對無形資產本身具有的實用價值和潛在價值評估不到位,嚴重影響了企業自主研發熱情和力度,這種形式的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已經跟不上市場發展的速度,導致我國企業內部自主研發的無形資產無法被正確、全面地認識,更不能夠被真實評估,嚴重影響企業自身發展。
(三)企業對無形資產的后續增減值無法準確預測和掌控
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無形資產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取決于企業領導者對市場和企業自身的觀察力度,法律對無形資產的規定在一定層面上只是一次大概的反映,而具體到企業實務中去,企業內部所存在的各種無形資產只有企業領導者最清楚,如何對企業目前存在的各種無形資產進行認識和評估,這本身就是一項難題,而當企業快速發展,本有的無形資產如何變化,變化之后應該如何進行合理評估又是一項難題。
現在在企業中的年終評估,就是對一年中企業內部的無形資產進行改變確認的一項工作,然而隨著市場競爭逐漸加劇,對企業內部無形資產變化的認識程度不夠,這種評估工作大部分已經流為形式,而這種不嚴謹的工作態度,往往是企業內部逐漸腐化和危機產生的根源。
三、對無形資產進行會計核算的建議
(一)擴展無形資產的確定方式和范圍
對于無形資產的確認,我國傳統方式往往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多數要以發生交易活動產生資金變動的事項為依據進行無形資產的確認。但是這樣就會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逐漸積累起來的非交易形式的資產無法確認,比如體現在外部,企業積累起來的具有強力競爭力的品牌、長久客戶、渠道、信譽等。體現在企業內部的適應市場競爭的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人才集群、管理方法、企業文化以及各種體制、機制和管理系統等等。
對表內無形資產的范圍要進行適當擴大,同時還要對非交易形式的無形資產,企業可以通過表外方式進行評估,或者后續報告的方式交與會計部門進行統一核算,這樣盡可能地涵蓋企業的無形資產,使得無形資產能夠被真實、全面的反映出來。
(二)設置靈活的資產研發評估機制和資金控制方式
對于企業內部自主研發的各種無形資產,會計部門可以設置對研發成本進行統一計算、評估的研發評估機制,對研發所涉及的資金進行合理管控,當研發成果出來之后,會計部門可以將其規劃入合理的無形資產,而資金投入進去之后研發失敗的,需要將研發費用進行合理攤銷,確立一種合理的資金攤銷控制方式,對研發出來的無形資產在其發生作用之后進行后期影響評估,這樣就能夠對企業自主研發出來的無形資產所產生的真實價值有一個很好的界定和確認了。
關鍵詞:無形資產;增值稅;會計核算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25-0146-03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并且規定從2007年1月1日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其中,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一無形資產》及其應用指南(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對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披露等作了規定。2008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無形資產的界定、計稅基礎的確定、攤銷費用的稅前扣除等方面作出了規定。2009年1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開始執行,其核心內容之一是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實現增值稅轉型改革,即由生產型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并且明確規定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上述法律法規以及會計準則都未對企業取得無形資產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稅處理作出規定。本文就該問題作了一定的探討。
一、無形資產和增值稅概述
現行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具有以下特征:不具有實物形態,具有可辨認性,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等。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辯認性,因此,它不屬于本準則規范的范圍。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根據外購的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不同,增值稅有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類。到目前為止,全世界除少數幾個國家采用收入型或生產型增值稅外,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我國從2009年1月1日開始,也由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額時,從商品和勞務銷售額中扣除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的一種增值稅。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對象實際上只限于消費資料,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轉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具有重大意義:有利于擴大內需,鼓勵投資;有利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有利于公平內外資企業和國內外產品的稅收負擔,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簡化增值稅的征收和繳納,從而減少偷逃稅行為的發生,降低稅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二、取得無形資產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應采用消費型增值稅
企業取得無形資產的方式有多種,如外購、白行研發、投資者投入、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本文僅研究常用的外購和白行研發兩種方式下取得無形資產過程中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其他方式取得無形資產可參照執行。
筆者認為,無形資產增值稅的處理應該采用跟固定資產一致的方式,即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原因有五:一是性質相似,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都是企業的長期資產,都能在較長時間內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并且其價值都是在使用壽命內通過計提折舊或攤銷的方式逐步轉入到產品和服務的價值中去;二是取得方式及成本構成內容相似,都是通過外購、自行研發(白行建造)、接受投資、非貨幣資產交換以及債務重組等渠道取得,外購時二者的實際成本確定都是包括買價、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使該項無形資產(固定資產)達到預定用途(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其他支出;三是會計核算相似,其核算的內容和會計科目基本一一對應,如分別采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科目核算資產原值,分別采用“累計折舊”和“累計攤銷”科目核算其價值損耗,并且都是根據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從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等方法中選擇折舊或攤銷的計算方式。四是對企業的作用相似,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一樣,都是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的,甚至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無形資產在很多領域日益發揮出比固定資產更強大的生產力。五是提高企業進行無形資產研發的積極性,如果允許企業外購無形資產和用于研發的物資所含增值稅也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則可降低無形資產研發成本和風險,提升研發積極性。
三、取得無形資產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原則與方法
(一)外購取得無形資產
1.外購無形資產核算原則。在消費型增值稅下,企業外購取得無形資產,其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無形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構成無形資產成本,但外購過程中支付的增值稅應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不構成無形資產成本。
2.核算舉例。2009年8月1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一項專利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款項為585000元,其中買價500000元,增值稅85000元。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 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0
貸:銀行存款 585000
(二)自行研發取得無形資產
企業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區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及開發階段中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應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其增值稅不能抵扣;開發階段的研發支出在滿足無形資產資本化條件的情況下,可與外購形成的無形資產一樣,其所含增值稅允許抵扣。
無形資產研發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稅的業務,主要是領用材料或自產產品,下面分別討論。
1.關于領用材料的增值稅核算原則。研發過程中所用材料,包括專為研發購入的專用物資和生產產品用原材料。由于無形資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購入專用物資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允許抵扣,故其購入和領用等環節涉及到的增值稅會計核算與生產用原材料核算相似,并可比照白行購建固定資產核算中設置的“工程物資”賬戶,設置“研發物資”賬戶,其賬戶結構、性質都與“工程物資”相似,只是核算內容不一樣,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研發專用物資的收、發、存,在資產負債表中也應相應增設“研發物資”報表項目。
【關鍵詞】無形資產;企業;事業單位
一、無形資產及攤銷和減值準備的概念
(1)《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無形資產,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的確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的商譽的存在與企業不可分離,不可辨認,因而商譽不歸類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特征有:不具有實物形態;屬于非貨幣性長期資產;是為企業使用而非出售的資產;創造經濟利益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2)攤銷指對無形資產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攤購置成本,進入各期損益(對于企業)或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于事業單位)的會計處理辦法。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3)《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當某項無形資產不能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帶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時,企業應考慮對該無形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二、我國企業和事業單位對無形資產攤銷和減值準備會計處理的對比分析
(1)《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對于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在各期攤銷時記入經營支出,尚未攤銷完的金額為“無形資產”期末價值。對于未攤銷完的無形資產成本,在事業單位轉讓或處置無形資產時記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而對于企業而言,無形資產的取得成本一般金額較大,且發揮作用期限較長,能在長期內為企業帶來利益,在取得當期一次性進入當期損益較少當期利潤會影響成本計算的合理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采用適當的方法分期攤銷,計入攤銷各期損益,減少各期利潤,而不應在取得期間一次性記入當期損益。(2)無形資產將來為企業創造的經濟利益不足以補償無形資產成本(攤余成本),則說明無形資產發生了減值,具體表現為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了其可收回金額。企業應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并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部分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減值,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處置無形資產時,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在以后的會計期間即使其賬面價值得以恢復,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也不得轉回。《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無形資產的減值核算沒有明確規定,未對無形資產進行減值準備的核算。這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不利于無形資產發揮應有的效益。
三、加強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的建議與措施
(1)對于不實行陳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為避免出現賬外資產,可以參照固定資產核算的方法,增設“無形基金”科目,反映無形資產所占用的資金。在取得無形資產入賬時;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同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無形基金”科目。(2)對于實行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收入有一部分來自于自己組織的經營收入,要求事業單位在會計核算時要注重收支的平衡及成本的計算。同時,這些單位中無形資產的比重越來越大,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核算的處理方法,設置“無形資產累計攤銷”賬戶,以準確完整地反映無形資產的攤銷過程及余額情況。(3)加強對無形資產定期盤點。事業單位可定期由無形資產管理部門結合單位財務部門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與無形資產的實際價值進行核對,至少一年一次。(4)在會計報表中增加報表項目。在事業單位資產負債表資產部類的“無形資產”項目下增設“累計攤銷”項目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項目,在負債部類增設“無形基金”項目,以反映無形資產的實際價值及無形資產所占用的資金,為單位無形資產管理部門提供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信息,也為上級預算部門合理安排無形資產的投放、調撥等提供客觀、準確的會計信息。
參 考 文 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一、 新舊制度關于無形資產核算的差異分析
新制度在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方面都有所變動,下面詳細說明新舊制度的具體差異。
(一) 無形資產確認方面
舊制度對無形資產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是通過列舉法明確了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具體規定“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版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新制度比舊制度在無形資產的確認上更科學、更明晰,首先定義無形資產是“高等學校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其次列舉了一些常見的無形資產類型,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最后還明確了“高等學校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與舊制度相比,由于“商譽”并不完全符合新制度無形資產的定義,因此未將其列入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
(二) 無形資產計量方面
1.核算涉及的會計科目。新制度根據目前財務管理、預算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對無形資產核算涉及的會計科目進行了調整。與舊制度相比,新制度最大的不同點是在“無形資產”科目下新增加了“累計攤銷”科目,處置無形資產時通過“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進行;另外在核算過程中涉及的一些對方科目由于新制度的整體變動而有所不同,如“固定基金”變為“非流動資產基金”,支出類科目在舊制度基礎上有所增加。這些科目的增加和調整使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更加科學與合理。
2.取得時的會計核算。舊制度對取得無形資產只明確了兩種情況,一種是購入無形資產,按實際支出數,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另一種是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但如何確認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并沒有明確。
新制度對取得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有較大的變動,首先,在取得方式上更加細化,共區分了四種情況,一是外購無形資產,二是委托軟件公司開發軟件,三是自行開發無形資產,四是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無形資產。其次,在會計處理上,為滿足預算管理和高等學校會計處理收付實現制的要求,將無形資產的取得成本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具體會計處理是按無形資產使用部門不同分別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區分不同資金支付方式分別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再次,雖然新制度在無形資產取得時全部進行了費用化處理,但為了高等學校資產管理和成本管理需要,資產負債表上還需要反映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因此引入了虛擬攤銷無形資產的方法,即在無形資產取得時,在確認費用的同時再做一筆分錄,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最后,新制度對四種不同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于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其他支出;二是委托軟件公司開發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處理,成本為實際支付的軟件開發費;三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成本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成本,之前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支出,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四是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按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該無形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 1 元)入賬。
3.無形資產推銷的會計處理。舊制度規定,各種無形資產應視實際情況合理攤銷,攤銷無形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新制度規定高等學校除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無形資產外,應當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但與舊制度不同的是,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按月攤銷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同時新制度還對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攤銷方法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與舊制度相比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4.無形資產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舊制度未對無形資產后續支出進行明確規定,新制度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對“為增加無形資產的使用效能而發生的后續支出,如對軟件進行升級改造或擴展其功能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進行虛擬資本化處理,會計處理方法與取得無形資產時相同;對“為維護無形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后續支出,如對軟件進行漏洞修補、技術維護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進行費用化處理,不增加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發生時按無形資產使用部門借記相關支出科目,按資金支付方式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銀行存款等”科目。
5.處置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
(1)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舊制度規定:如果是已入賬無形資產,按評估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借記“對校辦產業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原價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如果是未入賬無形資產,先按評估確認的無形資產價值將無形資產入賬,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再按已入賬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的會計處理進行核算。
新制度規定:如果是已入賬無形資產,按投資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按發生的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 科目,同時注銷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如果是未入賬無形資產,無需做注銷無形資產賬面價值這一步會計處理。
對比新舊會計制度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主要區別一是新制度下投資成本不僅包含評估價值,而且包含相關稅費;二是會計科目的名稱有所變動,“對校辦產業投資”和“其他對外投資”科目變更為“長期投資”,“事業基金――一般基金”和“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變更為“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三是新制度中未入賬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不需先增加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這一步。
(2)轉讓無形資產。對轉讓無形資產的處理,新舊制度最大的不同點在于新制度將轉讓過程中的業務通過“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歸集核算,處置完成后結轉凈收入或凈損失,舊制度直接通過收入和支出科目核算。
舊制度規定:轉讓已經入賬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收到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教育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經營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新制度將出售、無償調出和對外捐贈無形資產歸為一類統一規定,分步核算:第一步是先將賬面無形資產價值轉入“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即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和“累計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第二步是實際轉讓、調出、捐出時核銷“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中對應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即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第三步歸集處置過程中的收入和支出,如收到價款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如發生相關稅費支出時,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第四步處置完畢結轉損溢,如為凈收入,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應繳國庫款等”科目,如為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3)核銷無形資產。新制度增加了無形資產核銷會計處理,當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高等學校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核銷。準備核銷時,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待處置資產損溢”賬戶,即借記“待處置資產損溢”和“累計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經批準予以核銷時,將基金中對應的該項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轉出,即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6.無形資產科目余額的含義不同。由于新舊制度關于無形資產核算的會計科目設置有所變動,因此兩種制度下無形資產科目余額所代表的含義有所不同。舊制度下“無形資產”借方余額代表高等學校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新制度下“無形資產”借方余額代表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的賬面原值,該科目借方余額減去“累計攤銷”的貸方余額后與舊制度下“無形資產”借方余額所代表的含義一樣。
(三)無形資產披露方面
舊制度在無形資產對外披露方面無特別要求。新制度將會計報表附注作為高等學校會計報表的組成部分,要求在附注中披露一些重要事項,其中與無形資產有關的披露事項包含: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以名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重要資產處置情況說明;重大投資說明等。新制度的規定有助于報表使用者更詳細、客觀地了解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相關情況,比舊制度更加科學合理。
二、新制度下無形資產會計核算問題探討及改進建議
新制度的實施為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提供了更詳細、可靠的會計信息,提高了高等學校會計信息質量,也更有利于高等學校進一步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但實際執行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一)無形資產初始計量方面
新制度在無形資產取得時共區分了四種情況,其中外購、委托開發、接受捐贈和無償調入這三種方式的初始計量以市場價為基準,比較合理,這里主要針對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初始計量進行討論。新制度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成本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成本,之前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支出,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這種計量方式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實際情況看,新制度的實施并未有效推動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大量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并未及時入賬。分析原因,一是高等學校內部管理問題,各部門間的信息傳遞不及時,掌握無形資產信息的部門并沒有將信息及時傳遞給財務部門;二是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是提前支付的,最終能否批準存在不確定性,而這些費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費用,等獲得批準后確認無形資產時已過了很長時間,再回過頭來找當時發生的費用是非常不易的;三是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作為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既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也不符合公允價值原則,這些費用只是取得無形資產時所發生費用的一小部分,根本不能代表無形資產的歷史成本,同時這些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也不是用這部分費用就可以衡量的,需要進行專門的評估才能確定。這樣規定實際上是歪曲了無形資產的成本。
由于高等學校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數量相當大,必須納入會計核算體系,才能客觀真實反映高等學校無形資產狀況,考慮到上面分析的幾方面原因,建議對高等學校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初始計量進行簡化處理,全部以名義金額入賬。這樣計價的依據是這些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一些成本無法準確歸集計量,歷史成本無法可靠取得,另一方面是這些無形資產尚未進行實質性開發,是否具有市場價值還不能確定,公允價值也無法可靠計量,既然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都無法可靠取得,以名義金額入賬是最好的選擇。同時以名義金額入賬有利于加強無形資產管理,因為計價問題簡化,只要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定期將無形資產目錄傳遞給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就可以及時入賬,不需要再倒查成本,更利于無形資產管理。
(二)無形資產攤銷方面
新制度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但由于無形資產類型不同,技術進步對不同類型無形資產的影響也不同,對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一些使用年限確定,受科技進步影響較小的無形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攤銷還是比較合理的,但對于一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應用軟件等無形資產,受技術進步的影響非常大,采用年限平均法攤銷就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無法真實反映無形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如參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式進行加速攤銷更能客觀真實地反映高等學校無形資產價值。因此,建議對高等學校無形資產區分不同類型選擇更加合理的攤銷方式。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無形資產的內容逐漸變得豐富多彩,首先是種類越發多樣化,除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譽等傳統計量因素外,同時還增加了環境體系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綠色食品標志等計量因素,種類的增加使得無形資產的數量也不斷增多,由此對無形資產會計核算帶來了更廣闊的核算范疇。隨著無形資產范疇的擴充,人力資源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知識經濟背景下,以人力資本創新為主的智慧資本成為無形資產的重要核算因素。對于無形資產的計量和確認,本身就具有諸多不確定性,難以反應其真實價值,由此使得會計核算缺乏穩健性,甚至有很多無形資產不能確認價值,導致企業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層出不窮,這對于企業的經濟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二、知識經濟背景下無形資產會計管理對策
面對知識經濟發展的沖擊,無形資產會計改革已經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問題,對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會計核算管理,以滿足企業發展需求。
1.有效拓寬無形資產核算范圍
在過去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無形資產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包括商標權、商譽等一些因素,核算范圍相對較窄,而且關于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理論也較少研究,而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無形資產核算范疇越來越廣,其在企業經濟發展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實際核算過程中仍舊以傳統無形資產因素核算和計量為主。對此,應當有效拓寬無形資產核算范疇,將質量體系認證、環境體系認證等代表知識經濟發展的因素納入到會計核算體系當中,這樣才能夠增加無形資產會計核算內容,并通過真實核算,準確反映出企業的會計信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以樹立企業良好的市場形象和信譽,為后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2.加強無形資產會計人員培訓
對于知識經濟時代下的無形資產會計核算,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無形資產會計核算人員是非常重要的,而其本身也是無形資產會計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企業應當向無形資產核算人員宣傳無形資產核算范疇的轉變趨向,使其充分認識到無形資產核算的重要性,并就無形資產核算的新范圍進行學習和掌握,以滿足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同時,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于能夠推陳出新,表現良好的員工,要給予其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以激勵員工不斷創新,對于頻出失誤,影響企業會計信息透明度的員工,則給予其適當的懲罰,以促使其能夠認識到新的時代背景下無形資產會計核算的重要性。此外,企業還應當選擇工作優異的員工到大企業或會計機構進行知識和技能培訓,以豐富員工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從而為企業的發展做出更多貢獻。
3.重新確立無形資產會計核算模式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促使無形資產會計核算范疇不斷擴充,同時也對傳統無形資產會計核算模式提出了挑戰,企業要想保證無形資產會計核算滿足自身發展需求,就必須重新確立無形資產會計核算模式,滿足知識經濟時展需求。對此,首先,對于企業的無形資產會計核算,無論是外購所得,還是自行開發所得,企業應當將這些因素均納入到核算范疇,并確認入賬,對于所開發的個別收益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所發生的支出費用應當計入到當期費用范疇。如果無形資產來自外購,則按照其實際成本進行核算,對于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核算時應當盡可能反應其真實價值,對于真實價值超出初始成本的無形資產,則將其納入到企業的資本公積范疇。通過合理劃分范圍,能夠對外購及自行創造的無形資產進行對比,促使企業資產賬面價值接近實際價值,以避免會計信息失真情況的發生。通過重新確立無形資產會計核算模式,能夠進一步準確核算企業的所有無形資產,并真實反映企業自身的會計信息,這對于企業充分了解自身的發展情況,并針對實際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發展措施具有重要意義。
4.不斷完善無形資產會計核算制度
面對知識經濟時展的諸多不確定性,無形資產會計核算制度也需要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完善,這樣才能夠更好地滿足企業發展需求,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此,企業應當時刻關注由于知識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會計因素變化,如質量體系認證、環境體系認證等,同時包括正在不斷改變的人力資本因素等,以及時將新的要素納入到無形資產核算體系中,提高無形資產核算質量。對于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企業還應當不斷探索新的核算方法,力爭將核算出的成本價值與實際價值縮小到最低,以確保企業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從而更好地滿足企業經濟發展需求,也為企業市場競爭力的提升提供動力支持。
三、結束語
(一)確認和計量無形資產不夠準確
無形資產的形成的一個重要的來源是無形資產的開發,這個也是無形資產形成的主要內容,自行開發中的無形資產也體現了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和企業的創新能力水平。但我國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規定,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很多無形資產都不能得到準則的認可。并不能在企業的會計報表中體現,這樣就導致了中小企業的大量為無形資產所導致的費用不能進行資本化,能夠進行資本化的內容僅僅是企業無形資產申請費用和注冊費用,這個在無形資產形成中所占的比率較小,不能客觀的反映企業的研發資金的投入,和資產的計量相關性原則是背離的,由于不能形成資產,導致企業投入越大當期的費用就越大,而利潤就越小,使得企業無形資產的開發成為的重要費用負擔,在企業追求短期業績的情況,對無形資產投入不足。
(二)自行開發無形資產價值計量不夠真實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只能按照企業為了無形資產的形成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中小企業只將符合條件的開發費用進行資本化,而數量較大的研究費用不予資本化。在這樣的制度規定情況下,企業的無形資產相關投入難以形成企業資產,導致企業無形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屬于弱化地位,降低了企業總資產水平,從而難以對企業進行資產狀況進行客觀的評價。從本質上來看,無形資產的開發是為了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需要,形成的無形資產在未來的會計期間可以為企業帶來經濟的增長。因此,對研究開發費用在謹慎性和真實性之間做出一種權衡非常重要。
(三)無形資產信息“披露不足”或“披露過量”
會計信息披露充分性要求,就是需要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客觀和真實的反映,進而反映出企業的真實會計信息。但中小企業無形資產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問題。從中小企業的信息披露情況來看,中小企業信息披露較為模糊,多屬于企業簡單的經濟信息進行披露,導致了中小企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企業在進行無形資產的信息披露中,往往只是將對企業有利的信息進行披露,而對企業不利的信息往往進行了回避,甚至對企業的信息進行了炒作,導致企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二、知識經濟下中小企業無形資產會計核算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會計準則規定核算范圍不夠廣泛
在實際狀況中,由于中小企業無形資產的特殊性的客觀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無法真實反映出其財務信息的狀況,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無形資產的有些收益并不完全被企業所控制。但在會計制度的規定中,無形資產被入賬的基本條件是能夠給企業帶來了未來的收益,但很多無形資產無法滿足這種規定性的要求,也就是使得無法通過財務報表來真實全面的反映出無形資產的真實狀況問題。無形資產給中小企業所能帶來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而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不同,無法通過外部市場的有效性來對其價值進行真實的衡量,這樣我們也就無法真實的反映出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水平,很難對無形資產未來的收益狀況進行客觀真實的計量。很多無形資產往往無法客觀的計入企業的財務會計系統。
(二)外部監督機制不完善
按照相關規定,中小企業在對外披露信息之前,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審計。然而,會計師事務所是一種競爭的市場,他們的競爭主要是依賴企業進行聘任,而且審計的費用多取決于公司的管理層的決定。這種利益的捆綁機制的客觀存在,也就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無法客觀的對公司進行有效的外部審計,更無法進行客觀的監督和控制。在沒有進行必要的審計程序和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就出具了審計結論,這種也使得中小企業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三)信息披露不完善
中小企業無形資產的多少,和中小企業的獲得利潤的能力是密切相關的。中小企業要全面遵守無形資產會計核算的基礎上,加強對無形資產的會計信息披露管理。但在競爭環境下,中小企業無形資產往往反映了企業的商業機密,企業對無形資產的披露往往存在顧慮。
三、知識經濟下中小企業無形資產會計核算的對策建議
(一)拓展會計核算中的無形資產核算范圍
要拓展中小企業無形資產的計量范圍,將研發費用等計量入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內。統一設置“研發成本”會計科目,反映無形資產在研發過程中所進行的價值轉化。如果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最終形成了無形資產,那么就直接計入無形資產的價值,如果中小企業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不能形成無形資產,但在開發過程中投入較多,可以先計入到“其他遞延支出”,并按期進行攤銷。通過拓展了無形資產的核算范圍,可以解決企業無形資產的費用化導致企業當期費用負擔過大的問題,鼓勵企業加大對無形資產的投入。要進一步完善我國資產價格市場機制,對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進行客觀合理的反映,進而對無形資產的減值或無形資產的轉回具有客觀的依據性。要根據無形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和無形資產賬面價值采取合適的計算方法計算出現值作為確認無形資產當前價值的基礎,并適時調整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強化外部監督管理
企業的外部監督主要是包括了政府部門的監督、社會公眾的監督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的監督。對企業會計核算進行監督活動中,從政府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政府監督還比較虛化,對政府監督中的不作為行為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要求,應從政府監督責任角度出發,來提高政府監督的主動性,確保政府監督能夠達到應有的效果。同時,政府監督中由于部門較為重疊,監督活動中容易出現推諉或者責任不清問題。所以,應協調好各個部門之間的利益管理,確保各個部門之間能夠通力合作,減少監督活動中的資源浪費問題。對于中小企業會計核算質量的政府監管,應確立相關政府部門的主導地位,建立以相關政府部門為核心的政府監管和審查體系,并且應確保監查的效率和專業性。相關政府部門還應加強對中小企業會計會計核算質量相關法規的制定,以保證中小企業在會計核算質量過程中有據可依。其次,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強化審計責任,不斷完善自身的內部管理,提高審計的執業質量。
(三)加強無形資產會計信息披露
1.高等學校會計基礎選擇問題
會計核算首先要明確會計基礎。關于高等學校的會計基礎,新制度規定:“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高等學校會計核算應該以收付實現制為主,部分經濟業務或事項的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到底哪些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會計核算可以采用權責發生制呢?新制度中對此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然而,從目前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來看,高等學校有關財政資金收支的經濟業務會計核算應當采用收付實現制基礎,而非財政資金收支經濟業務會計核算則可以采用權責發生制基礎。2010年12月財政部修訂印發的《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中就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醫院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基礎,但財政資金收支業務仍然采用收付實現制。本文認為,財政部有必要效仿《醫院會計制度》的做法,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對這一問題加以明確。同時,要求高等學校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非財政資金收支業務或事項核算具體采用的會計基礎,即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
2.高等學校會計科目設置問題
新制度中設置了“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以及“預收賬款”等資產負債類科目,這些科目均為權責發生制會計核算下的產物。本文認為,如果高等學校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基礎,就無需設置以上會計科目。例如,采用收付實現制,高等學校購買存貨支付的價款,就應該計入“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離退休支出”等支出類科目,而不應該計入“存貨”科目。但新制度中對購入存貨卻作出了這樣的會計處理:借記“存貨”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如前所述,高等學校財政資金收支業務會計核算應當采用收付實現制基礎。由于“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核算的是財政資金收支業務,新制度中對于存貨的會計處理容易讓人誤解為:“存貨”科目核算也可以體現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的要求。我們知道,如果“存貨”科目核算能夠體現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的要求,那么“存貨”科目期末余額需要在資產負債表日結轉入相關支出類科目,但新制度并未對“存貨”科目作出這樣的會計處理規定。新制度中“應收賬款”科目的核算也體現了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的要求。根據新制度,高等學校發生應收賬款時,應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科目。由于收付實現制是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為標準來確認收入實現和費用發生的,因此在收付實現制下,高等學校只有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才能確認收入的實現,沒有收到款項就不應該確認收入。由此可見,新制度中“應收賬款”核算體現的是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同理,“預付賬款”、“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也體現的是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然而,新制度有關這兩個科目的會計處理卻讓人難以理解。例如,新制度規定高等學校發生預付款時,應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這樣的會計處理意味著需要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進行核算的財政資金收支業務也可通過“預付賬款”科目來核算,而“預付賬款”科目核算卻并不符合收付實現制的要求。
3.高等學校會計業務核算問題
3.1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核算問題
(1)不同會計基礎選擇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核算問題
為兼顧高等學校預算管理與財務管理需求,新制度將權責發生制引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核算,創新性地引入了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制度,這無疑有利于更真實地反映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符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原則。但新制度同時規定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核算采用“虛提”折舊和攤銷的模式(即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沖減凈資產“非流動資產基金”,而非計入當期支出),這實質上體現的是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的核算要求。如果高等學校選擇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經營業務,那么用經營收入資金購買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價款,應直接確認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而非計入當期支出,但計提的折舊或攤銷則要計入當期支出。所做賬務處理應為:按照購買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支付的價款,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金額,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
(2)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問題
新制度雖然創新性地引入了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折舊制度,但僅僅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進行了界定,而并未對高校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在省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未對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出統一規定的情況下,各高校可自行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高校會計信息不可比。需要看到的是,雖然新的《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和《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3]29號)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但該制度實施后財政部和教育部曾單獨發文對其進行了統一規定。例如,對于家具、用具,醫院規定折舊年限為5年,而科學事業單位規定折舊年限卻為10~15年,不同行業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相差較大。因此,為提高高校會計信息可比性,加強高校固定資產價值管理,財政部和教育部應盡快明確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3.2不同會計基礎選擇下“在建工程”核算問題
新制度規定,“在建工程”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高等學校與施工企業結算工程價款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實務操作中,高等學校在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還需要扣留施工單位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因此,如果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進行核算,那么“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并非確認的工程成本,而是高校實際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這樣一來,尚未支付的那部分工程價款也就無法體現為“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與新制度中“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相關規定明顯不符。
二、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會計核算制度的相關建議
1.對明確高等學校會計基礎的建議
會計基礎選擇直接影響到會計核算,因此新制度中有必要對會計基礎加以明確。建議新制度明確規定,財政資金收支業務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而非財政資金收支業務會計核算既可采用收付實現制,也可采用權責發生制基礎。在新制度無法具體規定哪些業務或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情況下,建議規定高等學校對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
2.對明確高等學校會計科目設置的建議
會計基礎決定會計科目設置及會計核算行為。為便于高校會計核算,建議新制度具體明確規定到底哪些科目是專門適用于權責發生制會計核算基礎的,同時規定為采用權責發生制基礎設置的會計科目不能用于采用收付實現制核算的有關經濟業務或事項。
3.對解決高等學校會計核算問題的建議
3.1對解決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核算問題的建議
新制度中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科目的會計處理體現的是收付實現制的核算要求。由于新制度引入了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制度,即將權責發生制引入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核算中。建議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分別作出采用收付實現制基礎和權責發生制基礎的不同會計處理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應在資產取得時,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后勤保障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
3.2對解決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問題的建議
【摘要】礦業權是煤炭上市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其會計核算對煤炭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較大,財務報告使用者也越來越關注煤炭上市公司礦業權的會計核算及信息披露。目前,煤炭上市公司礦業權的會計核算方法不盡相同,違背了企業會計基本準則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則。如何規范礦業權的會計核算,將是我國會計準則建設中亟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關鍵詞】上市公司;礦業權;會計核算
一、礦業權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
為規范礦業權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印發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要求企業將交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計入勘探開發成本,企業在勘探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也計入勘探開發成本。勘探結束形成地質成果的,轉作地質成果處理;不能形成地質成果的,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企業交納的采礦權使用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交納的采礦權價款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在采礦權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中強調的“允許礦業企業的礦產資源勘查支出按有關規定據實列支”的政策,在《企業會計準則》正式實施前,國土資源部經商財政部于2006年9月出臺了《關于重申礦業企業礦產資源勘查支出有關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11號),要求企業和地質勘查單位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有關支出的會計處理繼續按照財會字〔1999〕40號執行。
二、煤炭上市公司礦業權會計核算及披露現狀
(一)探礦權的會計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有四家公司在200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了探礦權的有關信息,探礦權的價值在5000萬元至13080萬元之間不等。
其中三家公司將探礦權納入無形資產核算,一家公司將探礦權作為其他非流動資產核算。將探礦權納入無形資產核算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對探礦權進行了攤銷;另外一家公司在2008年暫停了對探礦權的攤銷,原因不得而知;其余一家公司為2008年11月取得探礦權,當年并未攤銷。
(二)采礦權的會計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采礦權均作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進行核算。但是,在對采礦權的攤銷方式、攤銷年限、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采礦權價款、計提減值準備和改變攤銷方式等處理上,存在較大差異。
有四家公司的采礦權按產量法攤銷;有三家公司的子公司采礦權按產量法攤銷,而母公司自身采用直線法攤銷;其余公司的采礦權按直線法攤銷。在采礦權按直線法攤銷的公司中,有的公司按預計使用年限、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攤銷;有的公司按采礦許可證最長有效期30年攤銷;有的公司按礦井預計使用年限攤銷。
有兩家公司延期支付采礦權價款的時間為10年和30年。一家公司按照無形資產準則的規定在采礦權入賬的當年,以購買價款的現值入賬。另一家公司在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未按規定以尚未支付的款項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減少采礦權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在煤炭產品價格經歷2008年“冰火兩重天”后,只有一家公司對采礦權計提了減值準備。兩家公司將采礦權的攤銷方法由直線法變更為工作量法,但只有一家公司將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在其年報中披露。
三、對煤炭上市公司礦業權會計核算及披露現狀的分析與思考
(一)現狀分析
一方面,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不再執行原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行業會計制度、各項專業核算辦法和問題解答,致使財會字〔1999〕40號失效;另一方面,為解決煤炭資源歷史遺留問題,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指出了煤炭資源稅費改革的方向。由于相關部門遲遲未出臺礦業權、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的具體配套實施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煤炭資源價值在會計準則體系中的反映。
礦業權的會計核算游離于現行會計準則體系之外,使得煤炭上市公司對礦業權在確認、攤銷和其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違背了企業會計基本準則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則,不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更加科學、合理的決策。
(二)幾點思考
1.關于對探礦權的思考
在四家擁有探礦權的公司中,三家公司將探礦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其中兩家公司對探礦權進行了攤銷。如果將探礦權作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加以管理,必然涉及在其預計的使用年限內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對其進行攤銷的問題。
探礦權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勘查礦產資源的結果能否使探礦權順利轉成采礦權,以及與探礦權有關的經濟利益是否能流入企業,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對探礦權按使用年限內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是不合適的。
2.對采礦權的思考
(1)根據慣例,采礦權和土地使用權均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但是,采礦權與土地使用權有著本質的區別。隨著時間的推移,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不會趨于零,甚至會增值;而采礦權的實際價值只會越來越少。按照無形資產準則指南所述,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是無形資產區別于其他資產的特征之一。采礦權人取得采礦權后,以礦產資源實體滅失為代價,盡其所能消耗礦產資源使其轉化為產品。采礦權不符合上述無形資產的特征,將其歸屬于無形資產有點牽強。
BOT項目,即build-operate-transfer,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是對BOT項目的高度概括。BOT項目的實質是社會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其以政府和相關項目公司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部門向項目公司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并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相應的產品與服務。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在保證項目公司獲取適當利益的前提下,對項目公司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管控,項目經營中的風險由政府和項目公司共同承擔。
二、BOT項目的資產屬性分析
對BOT項目的資產屬性定性,當前主要有四種觀點:1.作為長期投資處理;2.作為長期應收款處理;3.作為固定資產處理;4.作為無形資產處理。四種觀點之間的爭議長久來都沒有得出一個結果,這也造成了事務處理的混亂,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中,對BOT項目的資產屬性做了說明,規定BOT項目建造的基礎設施作為項目公司的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其中,企業的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貸款、債券投資等資產,它能夠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實時的現金流入。在BOT項目中,項目公司在基礎公共設施建設前,會與政府簽訂合同,在項目完成達到合同規定的條件后,政府要支付給項目公司一定的現金或金融資產,該項資產應該確認為項目公司的金融資產。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在BOT項目中,項目公司以經營基礎公共設施或通過政府補給的經營性差價獲利,由于BOT項目建造的基礎公共設施屬于壟斷性經營,政府為了平衡國民利益和項目公司的合理利益,??在項目公司的特許經營時期干涉其定價和經營方式。但在這樣的情況下,項目公司獲得的收益取決于實際提供的服務量,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部分資產就屬于無形資產屬性。
三、BOT項目會計核算方式研究
基于BOT項目的資產屬性分為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兩類,其會計核算方式也相應地分為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
(一)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
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分為建造期間和運營期間兩個階段:
建造期間:
1.發生工程建造支出:借:工程物資;貸:銀行存款
借:工程施工――成本;貸:工程物資
2.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確認合同收入: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貸:主營業務收入
3.工程建設完成: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長期應收款;貸:工程結算 遞延收益 未確認融資收益
借:工程結算;貸:工程施工――成本毛利
運營期間:
1.收到合同授予方或服務對象支付的款項:借:銀行存款;貸:長期應收款
2.期末確認收入轉結成本:借:遞延收益;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成本;貸:勞務成本
借:未確認融資收益;貸:財務費用
(二)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
建造期間:無形資產在建造期間的發生工程建造支出與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合同費用和合同毛利的會計核算與金融資產此時期的會計核算相同。
工程建設完成: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無形資產;貸:工程結算
借:工程結算;貸:工程施工――成本毛利
運營期間: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